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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创新机制监管内容
金融机构创新机制指的是金融管理和监督,是国家对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实施管理与监督的过程,它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合理有效的规避系统风险,减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目前,较为常见的监管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技术手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对金融产品相关数据监管,准确评判金融野外风险程度。
(二)金融创新风险
近年来,在金融创新环境影响下,各种金融产品随之涌现,金融风险也相伴而生,运营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相互影响,信用性会加大市场性风险,市场运营风险还会造成市场的不规则波动,造成交易者心理上的恐慌,阻碍经济社会的争?a发展。
二、金融机构监管下风险管理重要性
(一)防范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爆发对金融行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危及到国家和个人,其根本原因就是金融监管力度不足,相较于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说,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十分巨大的,它极大的影响了经济实物和金融行业的正常程序。只有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稳定发展,加强监管力度,才能够有效的避免金融危机,降低金融危机产生的损失。因此,我们应积极发挥金融监管的危机防范功能。
(二)市场失灵补救
由于金融市场中存在一定的内外部信息不对称因素,难以满足资源最优配置原则,金融市场监督十分重要,只有实现市场资源合理化配置才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正常稳步发展,但这一过程中产生着大量的金融风险,任何一部踏错都可能造成经济崩溃,危害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必须要发挥监管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实行金融市场的科学化治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金融监管制度下的风险管理
(一)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的金融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能够保证市场的有效性和灵活性,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完善的监管体系,提升市场交易权威性,才能够满足金融产品需求,营造良好的金融产品发展形势。
(二)提升金融产品法律系统性
建立金融产品法律的系统性,完善相应道德法律法规,进行不同金融产品的监管,更好的满足市场仅以需求,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
(三)从实际出发,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模式
不同的金融产品交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需要采取差异化监管模式,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提升监管机构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金融产品在风险防范、交易规则和技术特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有根据其特征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才能够切实解决金融产品发展中的问题。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能够充分发挥监管主体作用,建立全新的金融市场运行体系,完善金融监控体系。该模式要求实施严格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进行每笔交易的严格审查,结合国内外金融管理经验,落实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将外化监管转变为内在动力,构建和谐的金融市场环境。
四、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健全风险预警和急救机构建设
金融风险无处不在,只有建立风险预警和急救措施,快速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才能够保证各项问题的快速解决。完善的风险预警和控制体系,能够有效的监控、防范风险,做到金融危机的提前预防,更好的保证交易的合法权益,实现对金融风险的有效管理和防范,金融市场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我们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环境,推动社会主义发展。
【关键词】金融管理 研究 信息化建设
金融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一部分,积极构建金融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金融信息采集的多元化,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处理分析信息,并合理设置体系结构,推进金融管理信息的多领域、多途径应用,对大幅度提高金融管理水平、维持金融管理的稳定、防范降低金融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管理信息化内涵
金融管理信息化,是金融管理部门通过对网络技术、通讯、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以实现公文信息收集、公文传输、风险预测、决策处理自动化信息化的行为。在整个金融管理中都能综合应用这些数据信息,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等金融体系构成要素的一个集合体。金融管理信息化,主要包括金融管理的内在监测指标,核心是通过完善金融管理信息化体系,以实现金融管理方式的提升。
二、金融管理信息的获取
信息获取的方式有三个平台:一是通过监管对象的业务应用系统以及监管主体的业务系统,研发金融管理信息的自动化接口程序,自动提取金融管理数据;二是通过开业营业管理、综合检测评价、消费者维权、重要事项报告等平台,收集所监管对象的信息,汇总成所需要的金融管理业务信息;三是通过服务反馈、风险评价、社会调查问卷等渠道,获得公众对区域内金融状况稳定性、监管对象的评价,形成社会公众金融管理评价信息。依据数据量和数据可靠性将三种方式的信息权重定为50%、40%、10%。
(1)数据接口程序自动提取。随着金融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金融对信息化的要求更为迫切,金融、证券以及保险业在内部管理和核算业务上都大规模的使用了计算机系统,实现了数据处理的自动化、集中化和网络化。同时,央行各级的分支机构也广泛的使用了相对集中统一的网络化、自动化的系统。例如央行就开始使用了会计核算系统、国库核算管理系统、金融统计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等业务数据处理系统。因此,通过研发数据接口程序,自动的提取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提取所需的金融监管信息,成为央行获取金融管理信息的主渠道。
(2)金融管理业务平台主动采集。银监局分社后,虽然《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有报送必要报表的义务,但没有对报送行为做相关说明规定,使得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大打折扣。因此,通过开业营业管理、综合检测评价、消费者维权、重要事项报告等平台,从金融机构开始筹备、开业前验收、营业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报告以及消费者维权,到后期的综合测评,可形成一条完整而清晰的管理信息链。当前的信息数据除部分业务系统会自动采集,大部分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数据归集汇总中,各银行职能部门层层对口上报数据的同时,也向同级的金融机构收集相关的金融数据,从而形成由下级到上级人行,金融机构到人民银行,两条纵横的金融管理信息采集途径。
(3)社会公众调查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或是定点监测方式,通过调查问卷、服务反馈、风险评价,获取社会公众区域内金融稳定性状况、监管对象的评价,形成社会公众金融管理评价综合信息。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信息采集,不仅覆盖了银行业监管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业,还拓展到税务、工商等方面,通过社会各方面的问卷调查,把直接或是间接获取的金融信息都纳入采集金融管理信息的范畴,扫除盲区,形成涵盖所有行业的信息网。
三、金融管理信息筛选、处理
(1)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和建立数学模型,对管理信息的处理、筛选。现有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处理功能较低,分析指标的设置不科学,未覆盖全部的金融管理业务,业务系统不能及时发现和清理那些潜在的风险。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的今天,管理技术需要不断的创新求发展,必须利用科学的计量模型收集、处理管理信息数据,以便建立满足不同金融管理要求的风险评价、预测模型,整体上预测、判断金融运行状况。
(2)信息处理的三大环节。在新形势下,金融管理更要积极的去适应金融业新信息化的运作模式,信息处理过程中,至少包括三大环节:信息分析处理、信息报告、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分析处理环节,通过对基础数据的综合分析处理,为金融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信息报告环节,对被监管机构的运作状态、变动趋势和存在问题综合分析比较,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提高金融管理效率和处理复杂问题的应变能力;风险预报预警环节,通过处理管理信息和对非现场监测指标的变化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发出预报预警。
四、金融管理信息的综合运用
人行的信息化过程,已从建设应用系统来实现业务流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的电子化,发展到跨业务主体的非现场监管、跨部门的协同监管。因此,要全面提高金融管理信息化的水平,其中包括对信息化组织、技术、应用架构的建立和数据体系的管理、系统的后期评估。
(1)利用参考信息,针对性管理。对金融机构管理中出现的风险特征、发展趋势,及时、客观的分析判断后,通过实地走访、电话等方式,增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通过综合检查开展综合评估,及时、客观的分析管理对象,检查出潜在的隐患,实现管理信息和检查成果的共享和综合利用,提升金融管理的整体水平。
(2)公布监督评价结果,实现信息共享。首先要指定统一的金融市场规则,统一银行机构的会计制度。再者要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性监管和业务常规监管的同时,加强真实性的监管,认真审核报送的金融业务报表,关注金融信息最新动态,确保数据有效的反映出金融运作的真实性。
五、总结
金融管理信息作为金融风险决策分析、实时监测以及金融运行状况判断评估的重要依据,在信息化建设中,不仅是金融管理中的载体和手段,更是在金融管理和金融稳定工作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因此,从金融管理中信息化建设的内涵、信息采集及应用、建设过程中风险的防控等方面来进行信息化的建设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风险 风险管理 金融体制 机制
1 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
1.1 金融管理的特点决定了风险存在的可能性。金融管理是组织资金运行、处理金融关系的管理行为,它以货币计量为手段,通过调节、控制资金运行的规模、方向和速度,综合反映着经济管理的重点、规律和成效。因此,金融状况是经济活动内容、过程和结果的价值体现,在经济管理中起着效益“晴雨表”的作用。这也决定了它的业务活动具有范围广泛、综合性强、可靠性高、内容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与一定的环境变化相结合,就会出现风险问题,存在潜在的资金损失的可能性。
1.2 环境的变化是金融风险存在的决定因素。首先,现有的金融管理理论和方法并不能完全解决实际问题。面对多变的环境,传统的金融理论和方法并未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因为其分析基础是静态的,是在严格的均衡假设前提下得出的结论,然后将之应用于现实的非均衡状态。但是现实经济活动比人们的认识复杂得多,是动态的,多数情况下处于非均衡状态,偶尔处于均衡状态。人们依然用这种理论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必然会遇到挫折和失败。这就是人们要不断地适应环境变化的原因,也是人们的主观常常与客观发生冲突的根源这种冲突直接引发风险的产生。金融管理活动不可避免地面临这种现实。因此,金融风险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着。其次,环境变化引发风险管理的产生。环境因素包括内部环境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两个方面。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因素都不停地变化着,金融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情况,做出正确决策,并组织实施。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或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就会给管理目标带来不良影响。习惯的做法主要是事后进行考核、总结,这时损失往往已经发生。即使实施过程中对问题有所觉察,也因缺乏必要的机制,很难补救。因此,建立一种管理机制,事先和事中预见环境因素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对实现金融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将其及时提供给金融管理人员,使其掌握可能的变化方向程度和时间,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及责任约定,就显得特别重要。
2 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
2.1 我国金融体制的不合理。首先是宏观调控机制不灵,表现为一控就死,一放就乱,乱了又控的不良循环;其次是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人为的干预,把金融机构置于“骑虎难下”的两难境地。
2.2 金融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中央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确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规制主体,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协助的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规制的法定地位、规制目的、规制对象,规制范围以及法律责任。这也造成了各金融主体肆意违反规定行为屡禁不止,直接造成各类金融风险迭起。
2.3 由于我国金融体制的特殊性,金融改革一直滞后于经济改革。一个更为高效、合理的金融支持是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提高,从而引致“金融深化”程度日益提高,同时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及由此引致的经济高速增长,也带动了金融深化程度的提高,但由于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我国全面发展在金融深化程度提升的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金融抑制。
3 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管理机制构建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必须构建金融风险管理机制,使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此,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完善金融法制法规,并加快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加快发展和完善金融市是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前提。这些工作包括建立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真正实现利率市场化;完善票据贴市场为企业和银行短期融资创造条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适度扩大股票和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国家要继续实施积极的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并保持必要的力度。以期在保持民经济稳定增长和低通货膨胀率的同时,继续保持国际收的基本平衡,从而保持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和国民经济的外均衡,进一步增强我国抵御国际投机势力和国际金融风冲击的能力,实现有效的金融风险管理。
3.2 制定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分级、风险管理策略选择和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依靠的是内部机制,通过内部控制来确保风险能得到恰当的、持续的监控。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与此相同,但具有自身特定的内容。一是金融风险识别。指金融人员对所面临的风险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性质的过程。风险种类不同,严重程度也有所不同。风险识别是一项持续性和系统性的工作,金融风险管理者要不断地去识别,随时发现原有风险的变化,以及可能出现的新的潜在风险。识别风险的方法很多,通常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才能收到良好效果。二是金融风险衡量。指在风险被找出之后,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将造成的损失有多大。风险造成的损失既取决于其严重程度,又取决于其发生频率。最大的风险是那些损失巨大,并经常发生的风险。风险衡量的作用可使风险分析定量化,为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可靠依据。三是金融风险分级。指在风险识别和衡量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排序,分别列入不同的风险级别。风险级别一般有四种类型,即高频率高损失,高频率低损失,低频率高损失,低频率低损失。针对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四是金融风险管理策略的选择。指从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或几种来防范与化解风险。五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和风险管理报告。前者是对风险管理策略的适用性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修正与评估。风险管理效益的大小,取决于是否能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后者要求金融风险管理部门在现有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风险报告。提交的报告应包括对当前或近期较为重大的风险控制系统的评价,指出存在的弱点或隐患及应采取的修正措施。风险管理信息在金融部门内部的有效沟通,是有效风险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条件。
3.3 建立金融监管的外部控制系统,加强区域性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的外部辅助控制系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对当时金融业的行政领导和对金融风险防范的责任。政府对金融业的行政领导并不是指直接对金融业务特别是信贷进行行政干预,而是指对当地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和稳健运行负有行政领导责任,对金融风险负有行政责任。人民银行及各级分支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金融风险现状,对易发度高的各类金融风险和高风险的地区迅速提请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和警惕,出现问题要由当地政府协调处理。二是金融同业制约。在辖区内按照平等、公益的原则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制订同业公约,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进行自律。通过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有序竞争、共同发展。三是建立金融社会监督机构,加强审计部门对金融系统的外部审计,督促金融机构化解风险,加强执法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执法检查和对社会非法金融机构、社会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转贴于
参考文献
上海发展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方面上海发展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竞争优势并不明显。我国周边地区聚集了众多的离岸金融中心,比较成熟的就有香港、东京、新加坡三个。这些市场在金融机构数量、政策环境、服务水平等各方面都较上海有明显优势,对境外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有着更大的吸引力。在这种背景下,上海试行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的成效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上海市目前已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部分公司地区总部、财务中心也设在上海。在日常经营中,这些跨国公司产生了对离岸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我国目前对外汇资金划往境外还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跨国公司内部化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方式与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模式产生了冲突,一些合理的资金汇出要求由于当前外汇管理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标准与跨国公司的实际经济活动之间存在难于调和的矛盾而难以实现,他们只能借助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实现其资金结算及调度管理功能,如果允许跨国公司在上海开立离岸账户,把它们的一些资金转移到离岸市场,能够迅速扩大上海市离岸市场规模,有利于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离岸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的前提下,发展有限渗透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关键是监管部门能否对这种类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实行有效且到位不越位的监管。
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及监管切入
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一是国家层面。即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东道国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多方面的:(1)外汇资金运动中的风险。渗透性离岸金融管理的失控将会对国家经济金融带来相当的风险。(2)金融体系扩张经营的风险。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会享受免缴存款准备金以及不受流动性要求限制等待遇,因此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主体在受到外在约束减少的情况下,如再缺乏审慎经营意识的内在控制,则极易造成经营主体的自身风险,从而波及该主体母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二是微观层面。即对经营主体的风险。离岸金融业务对其经营主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由于金融机构经营规模过度扩张风险外,还需面临比在岸业务更大的经营性风险,如离岸客户的信用风险(离岸客户大多为远距离客户,进行有效信誉评估和管理的难度较大,可控性较低)等。
我们认为无论是国家宏观层面还是主体微观层面,只要监管的切入点把准,其风险还是可以有效控制的,关键是渗透的通道设计以及监管的有效执行。那么,离岸与在岸之间会发生些什么样的资金渗透呢?我们可把渗透途径归纳为账户渗透和产品渗透两方面。账户渗透是指银行自身账户资金的渗透以及开立在银行的客户账户之间的资金渗透。产品渗透是指借助金融产品进行的渗透。另外,金融机构本身作为经营主体也可能会发生各种渗透,如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内部在岸头寸和离岸头寸之间的相互弥补会导致资金在离岸与在岸间的渗透。
由于经济金融活动的多样性以及金融在监管与创新矛盾运动中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上述渗透经常是立体多维发生的,但渗透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导致资金上的渗透。所以我们认为渗透通道的设计与管理层最终的监管切入点是对离岸金融业务外汇监测与管理。
发展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与管理
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离岸金融业务必须纳入东道国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其业务规模应反映在该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以及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否则在整个世界经济金融的发展中将会出现非常大的遗漏。具体的监测可按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对银行离岸业务监测。这项监测应以审慎经营为目标开展。应制定统一的离岸金融业务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离岸业务的各项报表及临时要求的特殊报表,使当局及时了解离岸金融业务的规模,并监督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在外汇管理上则采用国际投资头寸表要求的相关因素由银行通过BSPL(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二是对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渗透的监测。这项监测可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前提开展。由于离岸账户资金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在岸,对国内和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在岸资金也有可能离岸化,因此当局应严密监测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的流动,要求主体进行资金账户间流动申报,全面了解离岸资金的流向和规模。
三是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随着离岸金融业务的,资金跨境流动的规模必将扩大,流动方式也会复杂化。应在现有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中相应增加离岸与境外之间资金流动监测。
对离岸与在岸有限渗透的监管
利率政策慢慢松开松动的信号从温州传来。
从今年10月21日,浙江温州农信社客户存贷款时可以讨价还价了,除温州县市所在地和柳市镇所在地外,信用社全部实行浮动利率。试点的357家农村信用社有很大的权力决定信贷资金的存贷价格。作为中央银行进行利率改革的实验田,温州农村信用社可以对存款利率上浮30%,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70%,这比商业银行20%的浮动范围有了更大的空间。
更多的信息显示,一场以信贷资金存贷款利率为突破口的利率改革正在酝酿中,而放开存贷款利率正是利率市场化的关键。
其实早在去年,央行已经在全国8家农村信用社进行利率改革试点,但在近日,央行明显加大了利率改革的节奏。
近日央行行长戴相龙明确表示,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利率浮动幅度,稳步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保持人民币币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随着外汇储备的上升,逐步放宽对资本交易的管制,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更为重要的信号是,银行利率市场化甚至被写进党的十六大报告中。
“利率市场化将带动整个金融体系的变革。”一位金融业人士评价,在加入WTO、金融市场面临全面开放的压力下,利率市场化正在消除利率政策化和照顾大型国有利益的色彩,原来扭曲的资金价格正在被纠正,资金的价格开始更多由市场资金供应量和市场需求量来决定。
但就在国内金融界对放松利率管治而欣喜时,利率市场化的风险也悄然而至,金融改革显然迫切需要应付利率市场化风险的相关机构和。
为何选择温州?
“温州农信社利率改革关乎利率改革全局。”浙江金融业一位人士,根据央行利率改革步骤,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央行在温州进行357家农村信用社大面积的利率改革试点后,下一步将在金融业全面推进利率改革。
温州发达的资金市场为央行进行金融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在温州进行利率改革试点,不仅能吸收民间高利贷资金,而且有足够的资金优势化解放开利率带来的风险和冲击。
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今年3月,温州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为650.4亿元,企业存款381.76(温州企业96%以上为民营性质),外汇存款余额16.1亿美元。在温州正规的金融渠道里,已经集聚了超出1000亿的民间可流动资金。
而在民间地下流动的资金则无法统计,人行温州支行今年初的一项调查显示,2001年温州中小企业的总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款的比例约为6∶2.4∶1.6。按2001年末温州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00亿元,中小企业借入的民间信用约为170亿。同时,在企业创业资本中,以业主个人名义借入的民间借款约占总资产的7.5%,即125亿元。此外还有个人之间的消费性、互借贷等,合计民间信用规模约300亿-350亿元。这部分资金长期处于不断的流转拆借当中,加上部分民间借贷,总的资金可能还要大得多。
大量的海外温州人成为温州财富的另一大提供者。截至2001年底,温州和上海比较两者的外汇储蓄额分别为15.6亿美元和120亿美元,然而两者2001年全年的外汇交易量分别是40亿美元和70亿美元。
“如何解决民间资金拆借一直是金融管理部门思考的。”据一位金融业人士分析,能否将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渠道是检验利率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据悉在资金充足的浙江,利率放宽后,资金供大于求,贷款利率上浮70%对农村信用社并没有吸引力,谁也没有调到70%上限,反而是农信社偏高的存款利率吸引了部分商业银行存款。自去年利率改革后,至少有20%的资金从当地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流向农信社。这也是选择温州进行利率试点的另一原因,资金充足可以减少农信社调高存款利率对周围商业银行的冲击,防止金融动荡。尽管是摸着石头过河,温州大部分农信社每月调整一次利率,有的调整时间更短,资金价格变化越来越体现市场的供需。
利率职能错位
“利率市场化更重要的意义是带动利率监管体系的变革。”深圳一位业人士认为,在过去利率管理时,人民银行并没有利率政策最终决定权。
这位人士称,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金融管理体系的重要进步是,制定和实施货币信贷政策基本上不受地方政府部门的干扰,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利率政策最终决定权不是掌握在人民银行手中而是在国务院。
在这样的利率体制下,确定和调整利率主要是考虑各方利益的重新调整,而利率政策引导和改变资金供求这一职能退居次要位置。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1999年间七次降息累计减少利息支出2600多亿元,2002年这次降息预计进一步减少企业利息支出600亿元,但对刺激投资和促进增长作用并不明显。
带有色彩的利率政策将给未来的利率改革造成什么现在尚难以给予评估。据介绍,利率作为一般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在资金的供求双方选择的机会和权利是平等的。但中国利率政策往往带有政治任务,如对大型国有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和下浮均不超过10%,对指定的512家大型国有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
过分管制的后果是,人民币资金价格扭曲,并对国内外资金市场变化反映迟钝。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并指定详细的结息管理办法。价格管制还使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与市场脱节,同资金供求没有关系。随着金融市场主体的变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渐走向市场,不同的金融机构经营成本和经营策略不同,资金成本不同,统一利率已制约其各自的。而银行企业化后,更需要根据客户资信和风险度以及自身经营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资本市场和出口越来越大,随着外资并购和QFII等政策施行,国际利率水平的波动对人民币影响逐步加大,利率市场化已如弦上之箭。
关键词:离岸市场;金融监管;监管特殊性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5―0040―03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离岸金融市场(以下简称离岸市场)是不同于在岸市场即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的一类新型市场,在监管方面颇具特殊性。离岸市场具有哪些监管特殊性?研究这一问题对于为我国成功地建立自己的离岸市场提供制度借鉴、消除模糊认识,对于正确认识和运用离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考察和分析离岸市场特点及监管的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对离岸市场的监管特殊性进行考证和论证。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与监管的科学内涵
离岸金融市场与涉外金融市场即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一国国内金融市场共同构成现代金融市场的架构。根据传统,离岸金融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离岸金融所表现出的一系列特征表明离岸金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或现代的国际金融。
首先,离岸金融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各种金融交易即具有离岸性。欧洲美元市场、亚洲美元市场、拉美美元市场就是很好的例证,这些市场都是在美元的发行国―美国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进行金融交易的场所。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的创立对于离岸性这一特征赋予了新的内涵。IDF开辟了在货币发行国境内设立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金融交易的先例,从而打破了传统的离岸金融中有关货币须游离于货币发行国境外的这一特点。在IBF背景下,离岸中的“岸”已不再与国境等同,而实际上是指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或体系。有关金融活动离开这个系统或体系,从而不受该国对国内一般金融活动所实行的规定、制度限制和制约,就构成离岸金融;否则,就不构成离岸金融。
其次,离岸金融具有“两头在外”的特征,在离岸市场上,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不是来自市场所在地国,而通常是众多的国际组织、机构、各国政府、来自各国的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和法人等。这一特征是离岸金融与市场所在地的在岸金融在资金来源(供给)与资金出路(需求)方面的区别。此外,离岸市场的金融机构来自于世界各地,离岸市场通过发达的通讯设施与世界各地相连,因而构成世界范围内的无形市场。所以,无论是以市场所使用的货币、资金的供给者、需求者、市场的范围等方面来看,只有离岸金融市场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际金融市场。
离岸市场的广泛国际性对其监管会产生什么影响?由于离岸市场及其监管所体现的特殊性,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首先应对金融监管的科学内涵有全面的理解。金融监管,顾名思义,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简称。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职能机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的合规性所进行的检察、督促、规制、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以此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金融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金融监管与规则、规范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的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监督以及督促、处罚须有法律依据并依照规则进行。监管的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主体的活动符合法律、政策及其他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并由此实现上述规范所寻求的秩序和目标。规范(resulation)是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制定的规则、提出的要求,而监管(supervision)是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督、控制等以促进金融机构守规经营的一系列行为、措施和程序,因而二者有一定的区别。但是,二者的联系远远大于区别。首先,规范是监管的标尺、内容和依据,体现了监管所追求的目的。监管所要达到的要求和目标体现在监管据以实施的规范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实施了规范,监管所要实现的要求和目标就达到了,免除规则适用也就免除了监管。其次,“徒法不足于自行”,监管通过监管机构的一系列行为、措施和程序有助于规范的实施和规范所要体现的精神的实现。弄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理解离岸市场监管存在与否十分重要。离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有关国家法规所允许的夹缝中设计运营的。在离岸市场的情况下某些监管措施的免除本身就是监管的具体体现。按照有关国家法规中所规定的豁免或避风港来设计和筹划离岸市场活动,也是在遵守这些国家法规和金融监管。
二、离岸市场监管特殊性之一――离岸市场受来自于多方面的监管
离岸市场监管不仅取决于对监管的科学内涵的全面理解和把握,而且更主要的是事实问题。由于离岸市场是完全意义上的国际金融,包含有众多的国际因素,因此,考证离岸市场上诸多国际因素所涉及国家等是否对离岸市场行使监管,即可以清楚体现以上监管特殊性。
(一)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市场行使监管,而且监管是比较全面的,但概括起来有两方面:一是对准入的监管,二是对经营的监管。对于前者,尽管有关国家对离岸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但都制订有规则并由有关机构监督实施。对离岸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是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市场监管的又一体现。虽然离岸市场所在地各国对离岸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不尽相同,但都要求上述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管理制度。因此,离岸市场受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二)离岸货币发行国的监管
由于离岸货币及其交易会给货币发行国产生巨大的影响,货币发行国对离岸市场以其货币所进行的交易必然会行使一定的监管。离岸货币发行国对离岸市场的影响至少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货币发行国对以其货币进行的离岸金融交易通过清算的渠道行使有效监管和控制。离岸金融交易通常要通过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进行清算。这首先是由于离岸货币的特殊性造成的。离岸货币,通常只是在货币发行国之外或货币发行国金融循环系统之外的账户做出与货币发行国在岸金融机构的账户相对应记载和反映,是影子货币,是账目或“准货币”,而有形货币并没有离开发行国。因此,离岸支付不能支付有形的离岸货币,若以离岸货币进行支付,需要将离岸货币在有关货币发行国转换为相关货币。其次,通过货币发行国的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也是离岸支付运作的现实所决定的。货币包括离岸货币是货币发行国及其央行的负债,只有在该国才具有法偿性质,且离岸货币只是离岸银行账目。在此情况下,若要在离岸市场对众多货币的大额资金进行支付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清算这些货币资金的统一的全球系统。然而,由于货币的国家及属性,这样的系统在目前还不可能存在,而只有货币发行国才能保证提供无限的货币,因此,离岸支付不得不通过具有能够收取和清算有关货币的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进行,使得货币发行国可以通过对清算的控制实施其法令和货币金融政策,达到监管的
目的。离岸货币发行国影响离岸交易的另一方面是货币发行国可以左右和决定离岸市场上以其货币进行交易的合法有效性,亦即离岸交易必须遵守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如果离岸金融交易违反了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当然会招致发行国的干预从而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
(三)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的监管
离岸金融机构母国对离岸市场的监管从巴塞尔委员会一系列协议的规定中可略见一斑。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十分强调和重视母国在跨国银行监管的责任和作用。巴塞尔委员会极力推行跨国监管所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就是任何外国银行机构都不能逃脱监管,而监管必须是充分的。如果说前者所关注的是监管的广度和监管责任的划分问题,那么后者则是监管的尺度及其充足程度。而上述两项原则中任何一项原则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母国。巴塞尔委员会1992年的《国际银行监管最低标准》规定由能够行使并表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对国际银行行使并表监管,银行跨境设立机构要经母国监管当局同意,母国当局有权收集跨境设立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母国当局有权对其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安全稳健经营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
(四)投资者母国的监管
投资者的母国的监管对离岸市场的影响亦十分巨大。以美国为例,离岸证券市场大量的发行人是美国公司,离岸证券发行市场许多牵头经理人和重要承销商是美国的金融机构,一半以上的离岸证券是以美元发行的,因此美国证券立法为保护美国投资者做出了详细规定。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以及SEC制订的大量的规则,对“证券”的定义宽广得足以将离岸证券包括进去,且在离岸证券市场活动中如果美国的邮政或跨州商务得以利用,美国证券法中的许多重要条款就会被触及,加之美国法院和SEC一直认为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所以美国证券法对离岸证券市场的潜在影响十分巨大。
(五)行业自律组织的影响
在离岸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上,行业自律组织影响巨大。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仅以ISMA(International SecurityMarket Association)为代表考察行业自律组织对离岸市场监管的影响。
ISMA是调整和规范离岸市场的重要自律性组织,约有成员800个,广泛地覆盖了几乎所有活跃在离岸二级市场的重要金融机构。ISMA作为国际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组织及其规则的约束力获得了包括英国等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普遍承认。ISMA据此成为英国金融服务法中的这类组织。此外,根据英国金融服务法,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SIB)有权认可被承认的投资交易所(RIE),而在RIE从事投资业务时可以不需要授权,也不需要向SIB报告。1988年ISMA获得了RIE的豁免地位,使在ISMA名义下所进行的离岸债券交易在英国不适用SIB的交易规则,而是适用ISMA的规则。ISMA规则获得较普遍承认这一事实,为解决ISMA规则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的关系问题铺平了道路。ISMA被承认为国际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其规则被广泛认可,意味着ISMA规则取代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而得以适用,或适用ISMA规则不被认为是违反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而被承认为有效。时至今日,离岸二级市场上几乎所有的证券交易,无论是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还是非ISMA成员的交易,都在遵守着ISMA制订的规则。
(六)国际统一监管的努力
在对离岸市场统一监管的努力方面一个值得注意的机构是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Offshore Group of Banking Supervi-sors)。该组织成立于1980年,截至1998年11月共有成员19个,较广泛地涵盖了世界上主要离岸中心。该组织以提高离岸市场的监管标准,增进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为宗旨,一直致力于在离岸市场上实施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标准,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1992年的最低标准、1996年的《跨境银行的监管》(The Supervision of Cross-Border Banking)和1997年的核心原则等。在一些离岸中心,国际银行业标准得到了遵守。随着离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相信国际社会还会进一步合作,对离岸市场的统一监管会得到加强。
由此可见,离岸金融市场受来自多方面的监管,是多方面监管的交织和混合。这一特殊性是在岸市场所没有的。离岸市场监管来源的多元性是离岸市场的真正国际性所造成的。
三、离岸市场监管特殊性之二――离岸市场监管宽松、不受单方面完全控制
乍看起来,离岸市场监管在多方面监管的交织中会显得重叠和沉重。而事实却恰恰相反,离岸市场监管相对宽松,不受任何单方面完全控制。这首先与离岸市场的运作特点有关。离岸市场运作的最根本特征之一是对各国管理体制的套利,也就是说,离岸市场的参与者利用相关国家法规的有利规定特别是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对离岸金融交易进行设计,从而达到监管宽松、成本低廉和高效运作的目的。离岸市场的上述运作首先得益于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的一些监管标准、办法免除适用于离岸金融市场。市场所在地几乎一致地在监管的某些方面给予离岸金融机构的优待。其次,离岸市场的运作还得益于其他有关国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综观各国金融方面的法令,通常体现出以下共同特征,一方面规定其适用的广泛性和严格性,另一方面适应复杂多变的各种情势又具有一些灵活性和例外性的变通。
离岸金融交易的设计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有关国家法令中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所提供的避风港,既不违反这些规定的要求,又避免因触动禁止性规定而招致干预,从而使交易得以在高效环境中运行。离岸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于国内金融的规则免除适用于离岸市场,促使金融机构追逐宽松的经营环境到离岸市场经营,相关国家豁免性和例外性规定又进一步为离岸市场的交易者所利用,造成离岸市场监管的进一步宽松。这正是戈来比所说的离岸市场是对各国管理体制套利的含义所在。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 信用问题 管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界兴起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金融创新业务。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创新需求的日益增大,服务于生产、流通和销售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业务实践越来越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业务实践
在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探索,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个阶段,从“仓单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
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我国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
二、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都比较活跃,特别是在国内,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在不断进行尝试。随着业务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管理问题阻碍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替代的局限。目前以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发展中,通过供应链管理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然而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这样,信贷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往往会扩大。因此,仅仅依靠这种信用替代来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最终阻碍了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第二,信用管理的局限。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目前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模式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的情况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另外,目前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最高收益往往还超过不了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收益。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是动力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
第三,技术手段的局限。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银行和企业中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整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风险的发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问题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而目前的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第四,信用组织的局限。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在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供应链融资往往会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而目前的信用组织形式很难满足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需求。
三、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建设
目前建设好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1.必须加快供应链金融管理环节中的信用制度建设
(1)建立中介信用机构,完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供应链产业的信用问题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供应链产业参与者众多、行业和地区跨度大,容易产生供应链内生性的混乱和不确定因素。体现在既有产品与技术的更新周期频繁、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又有诸如自然灾害、战争与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的影响,同时也会遭遇到企业战略的调整冲击,这些不确定因素都会增加供应链自身信用问题的风险。二是供应链产业的白发性扩散作用。由于供应链金融的信用基础是基于供应链整体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的管理与信用实力,因此,随着融资工具向上下游延伸,风险也会相应扩散。如果供应链上某一个成员出现了融资方面的问题,就会迅速地蔓延到整个供应链,这对于供应链自身的资金管理和综合管理是非常大的考验,也是对银行信贷管理的极大挑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征信信用管理体系,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问题凸显,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引发大的金融灾难。因此,建议尽快建立供应链金融中介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基于供应链产业的新型的中小企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服务机构,完善供应链产业的社会征信业务体系。
(2)加快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法律规章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有关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有关仓单质押、动产质押和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尚有许多空白,期待完善的地方很多。现实法律中,合同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仓单的法律地位,真正的仓单流通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一般物流企业签发的仓单又没有权威机构认证和监管,仓单的标准化程度低,使用和流通范围十分有限。同时,从我国的“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到“物流银行”、“供应链金融”的金融创新发展模式来看,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制度还须进一步健全。
2.必须把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涵盖了各层次的金融风险,全面风险管理偏好对资源分配起引导作用。它通过准确计量各类风险确定资本,通过经济资本的分配决定各类资产规模,改善业务组合的风险与收益配比关系,将有限的资源从效益较差而风险较高的业务上释放出来,为效益更好而风险可控的业务腾出空间。由于供应链涉及不同的行业、不同技术领域和不同的行政区域,这就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金融风险。因此,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必须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之中,这样才能有效地管理好供应链出现的风险。
3.必须加快技术创新,构建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技术平台
目前我国的供应链产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由于尚未建立完整的信用体系,特别是供应链金融的信用模型建设和数据业务流程信息化发展程度不高。供应链产业中,供货商、制造商、销售商、银行、客户相互间的信用保证是缺乏协调监管的。因此,必须加快信用技术创新,提高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水平。可以采用现代高科技信息手段,通过互联网技术和传感技术的有效结合(即物联网),通过企业ERP和EDI等系统的有效利用,建立银企管理平台,对供应链上的产、供、销企业和信息、仓储、物流、资金等活动进行实时的监控与管理。构建好信用管理技术平台,就能够加强供应链管理的信用环境建设,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提供有力的信用管理支持。
参考文献:
[1]深圳发展银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供应链金融”课题组.供应链金融.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1.
关键词:民间金融;国民经济;影响;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1-0107-02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了金融服务的发展。但是金融服务作为一种正式金融,由于制度设计原因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民营经济便是在此情况下产生。然而,政府对民间金融一直采取加强管理和严格控制的措施。但实践表明,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影响,进行民间金融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一、民间金融的概况
(一)民间金融的定义
民间金融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民间金融主要指民营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狭义的民间金融主要指民间的借贷活动,如:地下金融和灰黑色金融。从经济角度可以定义为民间是非国有和非集体的相加,或者金融就是非公有制。结合金融理论,我们还可以通过两个角度对民间金融进行定义。从组织活动角度可以将民间金融定义为凡是民间金融组织参与金融活动都属于民间金融范畴。从服务对象角度可以将其定义为凡是为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活动都属于民间金融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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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民间金融的重要意义
研究民间金融的重要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看,研究民间金融将会促进金融理论研究的创新以及填补民间金融有关资料的空白。中国的金融基本上由政府所主导,为了禁止民营经济的发展,政府也曾经启用农村信用社来代替民营经济,但是效果并不显著。同时有关民间金融的资料也没有完整的统计,对民间的金融研究相当不利。对民间金融进行研究将会深化制度变迁理论,从而推进金融理论研究的发展以及填补金融民间资料的空缺。
从实践看,在政府对民间金融不肯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研究民间金融来发现正式金融存在的缺陷,从而完善金融体制。同时,研究民间金融的生成和运作有利于我们进行金融制度成本和制度绩效的评估,从而规范民间金融,制定相关政策将民间金融引上正确的发展轨道。
二、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运行机制
1.民间金融的利率问题
利率作为信用关系中的重要因素,也是调节市场的关键因素。民间金融的利率高低不同,计息方式也各不相同,但是总体利率偏高。据统计,民间的高利率占全国民间金融利率的一半以上,有的甚至不顾国家规定,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过高的利率也将会对资本配置产生影响。第一,喜欢冒险刺激的贷款人接受高利率,喜欢稳定的贷款人不再接受高利率。第二,由于金融机构不能对民间金融的贷款人进行相应的监督,贷款人可能改变资金的使用用途,转投高风险项目。
2.民间金融的运行机制
虽然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是在一些沿海省份,民间金融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民营金融一般在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但是这些机构大多没有经过当地监管局的审批,也就是没有获得相应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这些机构类似于私人银行,大多在地下或半地下进行金融交易。当然,也有许多民营金融组织在运行中得到政府许可,比如浙江沿海一带。民间借贷与民营金融相比,除了运行的机构相同,在交易活动的专业、组织、连续以及交易量方面都更胜民营金融一筹。从整体而言,民间金融的贷款回收率较高,所有地区的民间金融回收率一般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回收率。
(二)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的积极影响
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民间金融促进了我国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在有些制度的压制下,国有的专业银行只能向非国有经济提供有限的资金服务,而民间金融可以弥补正式金融的不足。民间金融可以给非国有经济提供大量的资金,满足非国有经济在生产经营上缺少的资金,从而促进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进而使国民经济得到发展。第二,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民间金融所具有的独特性、灵活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使它在进行融资时有许多便利的通道,从而可以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并且可以筹集到国有银行无法筹集到的资金。同时,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解决了资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震作用。第三,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在金融体制中,由于市场所起的作用并不显著,经常在分配资源时会进入一些误区,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三)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消极影响
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民间金融造成了金融信号失真。在民间金融高利率的影响下,将会有大量的现金流出银行,从而削弱了银行的支付能力。同时现金的流出使货币的通行量增加,增加了中央银行现金调节的难度。另外,民间金融所具有的隐密性特点,使国民经济的透明度下降,甚至无法准确把握相关人员的收入情况,从而削弱了中央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第二,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民间金融不仅自身存在着较高的金融风险,而且还会干扰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民间金融一般处于地下,监管机构很难进行监管,民间经营机构经常会面临倒闭,所以风险极高。
三、民间金融的管理措施
(一)加强民间金融管理体系的设计标准
民间金融是一种资金的借贷活动,随着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以及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金融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然而,民间金融有它的特殊性,在交易中仍有一些不正规的形式,为了保证借贷的信用,必须设计一套合乎标准的金融组织形式。第一,民间金融必须符合现代金融的运作规则以及发展趋势。第二,民间金融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只有作用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才能给予民间金融充足的养份,从而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第三,民间金融必须符合中国所有制形式,只有这样,民间金融的交易渠道才会有正常的信用,从而进行正常的融资。第四,民间金融必须接受金融的监管和调控,从而避免风险和混乱。
(二)明确民间金融管理体系的组织规范
目前,尽管民间金融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并不规范。根据以上设计的标准,只有推动民间金融走向现代化和多元化,才能使民间金融发展更加完善。
1.大力发展民间合作金融
合作金融具有两个优势。第一,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具有地理位置集中、职业背景相似以及互助的成员较类似等特点,风险小且管理成本较低。第二,相对于非正规民间金融而言,合作金融对于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有法律及法规作为保障,可以降低风险,利率也可以得到控制。
2.切实保证民营银行的金融权益
中国的经济体制偏向国有商业银行,至今也只有民生银行这一家民营银行。现阶段中国的经济目标之一便是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现代金融企业的发展,包括民间资本改造。发展离不开规范,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准则,切实保障民营银行的权益。第一,要改造民营银行的组织形式,将民营银行改造成股份制,从而降低经营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第二,要改造民营银行的资本结构,避免股权的过度集中或分散Ю吹哪诓咳嗽笨刂莆侍狻5谌,要建立民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第四,要对民营银行进行监管。
[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监督制度
金融业属于一个高风险产业,金融风险与宏观经济是否能稳定运用有着直接关系。可以这样说,金融稳定是保证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前提,金融监管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不断加强市场纪律的约束力,加大金融企业治理和内控建设的力度,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最终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现在,针对国内外严峻且复杂的金融环境,合理利用金融监管来预防金融风险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一、通过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维护金融结构的稳定和安全,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世界各国由于文化背景、历史条件以及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体现出的监管目标也是相异的。纵观世界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的监管目标,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侧重点主要是实现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实现金融业的稳健经营是我国实施金融监管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目标,但是这不能把其他金融监管目标都包含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保护存款者的切实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以及金融业的公平竞争。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功能并不是万能的,它存在着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为了更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结构必须在法定的原则范围内实施金融监督。金融监管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基本法定原则:依法监督原则;适度监管原则;全方位和系统监督原则以及效率原则。金融监管只有遵循一定的原则范围,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为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更有力的保障。
二、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进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纵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主体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单一监管模式和多头监管模式。虽然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相异,但是中央银行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始终是无法代替的。为了能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除了完善中央银行的监管之余,同时还要建立其他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央行监管。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法对金融机构实行全方位的系统的监管,行使监管权的时候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二是社会监管。中央银行认可的依法成立的审计事务所来审计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有效和公正,以便对金融结构风险程度作出准确的判断,监督其存在的问题。三是金融结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完整的内控制度来控制经营风险,为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提供保障,以便有效的预防金融风险。
三、加强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效能
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面对国内外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我国金融机构要想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关键性的因素。首先,我国金融结构应借鉴国际现代金融企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培养出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其他各方面都具有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从搞好自我监管入手;其次,大力建设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金融监管队伍,致力于探索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实行权责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引进优胜劣汰的竞岗机制。三是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相关机制。例如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创造能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条件,对于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必要的后续培训,不断更新和吸收现代监管专业知识,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而提高金融监管效能,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
四、健全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为金融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把金融监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加大金融监管的执法力度。特别是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又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力度。首先是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不断更新和补充新的金融监管条例。但是为了保证金融监管更加的全面,还必须制定一些专业性法律条例;其次,强化金融监督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执法力度,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金融监督的执行力度,只有强而有力的金融监管,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为预防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预防金融风险是保证金融发展的前提,也是金融发展永恒不变的主题。我们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以及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机制的健全以及监督考核,大力引进金融人才战略,为提高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金融企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又要做好预防的工作,通过金融监管来有效预防潜在的金融风险,努力做好金融工作,保证我国经济能稳步快速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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