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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嫁女 土地权益 原因 对策
一、农嫁女地使用权受侵害原因分析
(一)《土地承包法》未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
社会性别是相对于生理性别而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指社会对男女特征、角色、活动、责任的期待和规范。在国家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有助于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保障妇女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该法频繁使用“户主”、“当事人”等概念,但对其缺乏具体界定。在实践中,土地的初始分配及二次流转时“当事人”多为“户主”,而生活中户主绝大多数是男性。由此以来,一旦出现婚姻变故,农村已婚妇女往往排除在“当事人”之外,被剥夺参与土地流转的权利,客观上损害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
(二)一些农村干部和村民法制观念淡薄,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
按照男“娶进”、女“嫁出” “从夫而居”的嫁娶风俗,婚后女方一般移居男方生活。在许多村民看来,女方“嫁出”不但符合风俗,而且能让出所占土地给本村带来利益。相反,“招郎上门”不仅有悖传统,而且会加倍挤占现有资源。对此,部分村庄对 “招郎上门”、 “违背风俗”的本村妇女进行惩罚,对上门女婿加以排斥:不分或少分配土地。此行为严重干预了妇女婚姻自由,侵害了其土地权益。
(三)部分“村规民约”违法
许多地方的“村规民约”与《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相抵触,凌驾于法律之上。《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在实践操作中并非如此。以本人所在村委(河南省睢县凡庄村)为例,长期以来村规约定:离婚或丧偶后不论女方是否改嫁、户口是否迁出,责任田一律收回(婚后育有一子者除外)。离婚或丧偶后,一些妇女丧失了土地承包权,被迫外出谋生。这些“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嫁妇女的农地使用权。
(四)妇联组织维权行为与权力不匹配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各级妇联的主要职能,但妇联只是群众团体。由于自身缺乏相应执法权力,妇联在维维权时显得力量单薄、执法力度不够。在实践中,妇联大多只能通过宣传教育的方法来开展工作,或者通过做思想工作以赢取村民舆论与道德的支持,处境尴尬且效果不佳。同时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客观上充当了“助纣为虐”的角色。这都给妇联维权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力,进一步削弱了维权效果。
二、保障农嫁女土地权益对策建议
(一)继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村民社会性别意识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普法宣传车、村头大喇叭等媒体工具开展普法宣传,组织村民深入学习《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村民尤其是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并将其作为“五好家庭”评选和农村基层干部考察任命的重要依据。
2.加强乡风建设。各级政府要综合利用多种途径,向农民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通过消除性别歧视、增强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缩小现实不平等,在农村形成尊重妇女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文明乡风。
3.增强农村妇女社会性别意识,增强自身维权能力。广泛开展“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教育,挖掘、提升自我价值;提高农村妇女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意识,增强维护自身权益能力。
(二)发挥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协助村委科学制定村规民约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解决农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合力。充分发挥妇联、民政、司法、纪委监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深入基层,协助、指导村委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并对落实执行情况加以监督,从源头上杜绝侵害农嫁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建议:
1.统一起草村规民约。由司法部门统一起草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并下发各村委,村委结合村情加以补充后交民政部门审验备案。审查时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
2.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开通违法村规民约举报电话和妇女权益维权热线,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村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3.建立追究制度。对拒不采纳统一村规、抵制合法化建议的村干部坚决罢免;对私定违法村规,违反妇女合法权益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部门联合行动,不但能确保村民自治条例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提高村规民约的科学性,而且能改变各级妇联维权时力不从心的尴尬局面,进一步加强维权力度。
(三)修改、完善《土地承包法》,为妇女维权提供依据
对现行《土地承包法》的部分条款加以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细化,表述更加准确。重点完善以下方面:
1.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对 “男娶进”、“女嫁出”、“从夫而居”等非正式制度的消极作用给以充分评估。通过正式制度安排,弥补上述非正式制度存在的问题。
2.将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由“农户”改为“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以此确立并保证农村妇女独立的农地使用权主体地位。
3.离异、丧偶、改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给予优先保障。上述人员的承包土地视为家庭财产,承包经营权也应依法受到保护;对土地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时,应充分考虑家庭人口、老人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女方优先照顾。
农嫁女土地权益保障不仅关系到妇女自身权益,而且对实现男女平等、促进性别和谐乃至实现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女性土地权益保障工作任重而道远,它的解决需要“一揽子”配套措施,依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们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性别意识的逐步提高,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农村嫁女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张励仁.性别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J].理论前沿网,http:///xknews/onews.asp?id=279.
[2]朱冬亮.土地调整:农村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控制[J].中国农村观察,2000(3).
建设“法治湖南”,是湖南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决策,是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湖南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湖南工作千头万绪,法制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环节。建设法治湖南,重点难点都在农村,农民是重要对象。《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明确提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湖南是农业大省,有2300多个乡镇,2万多个行政村,4500多万农业人口。农村人口不仅绝对数量大,而且所占比重高,占全省总人口的70%。[1]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效,是决定全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因素。[2]当前农村发生的案件中,许多是由于不懂法造成的,由不懂法变为违法犯罪。由此可见,农民法制教育是实现法治湖南的重要前提。法制教育本是一种素质教育或者理念性教育,其教育的最终目的应是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守法精神,以及对法律的信仰。[3]可以设想,迅速而普遍地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将极大地影响湖南法治化的进程。
二、湖南农民法制教育之问题分析
湖南省从开展“普法”教育以来,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整体上有了提高,农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明显增强。但是也应当看到,农村的法制水平一直落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制教育滞后。美国学者伯尔曼说:要使民众守法,首先要懂法,而懂法的前提是加强法制教育。目前农民法制教育的效果并不理想,无论是教育观念、教育方式、教育内容,还是教育队伍,都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干部对农民法制教育重视不够
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认为抓经济建设是硬任务,抓法制教育是一项“软”指标,对政绩没有什么影响,认为法制教育既花钱又费力,还不如干点赚钱的事情实惠。由于缺少应有的严格考核和监督制约机制,农村干部对开展农民法制教育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有的甚至还带着抵触情绪。因此,由乡、村干部组织的法制宣传,不但次数有限,有的还名不副实,搞形式主义应付上级检查,没有收到宣传教育应有的效果。此外,我们到一些乡村调查发现,当前农村中“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知法犯法等现象依然较为普遍地存在,导致学法与用法脱节,由此严重挫伤农民学法的积极性。[4]我们知道,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制观念比法律文本更重要。不改变这种落后的法制观念,农民法制教育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二)农民法制教育队伍不适应,不稳定
目前,普法办、乡镇司法所是湖南省开展农民法制教育的主力军,但绝大多数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工作压力大的问题。他们要完成依法治村、纠纷排查调处、法律服务等任务,还要协助当地政府完成中心工作,难以再承担农民法制教育任务。至于村一级更难落实,村的普法干部一般是由分管综合治理的村干部兼任,他们主管工作多,加上不少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自身法律修养不够,导致有些村的法制教育工作出现无专人、无计划、无考核的“三无”现象。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制教育队伍的缺乏,导致农民法制教育难以实施,工作很难到位,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法律培训需求。
(三)农民法制教育的手段和形式不新,难以调动农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一直以来,农民法制教育除了进村入户散发一些法律宣传资料,或是利用赶集、节日等设个咨询台接受农民群众法律咨询之外,就是放广播,举办宣传栏、张贴标语、悬挂条幅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这种“被动式”的教育方式表面看起来气氛浓厚,实际上流于形式、走过场,不仅起不到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还会激起广大农民对于法制教育的漠视情绪。即使对农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工作也基本上是停留在“购一本法律书、听一堂法律课、参加一次法律考试”上,仅仅是按规定购买教材、按时间参加法律知识讲座和考试而已。这些年来,国家确定了各类别的法制宣传日、周、月等。每到这些宣传时段,各地都会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甚至组织一些文艺汇演等等。这样的方式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或许能形成一定影响,但在实效性上,农民法制教育多数是突击式普法,以“造势”为主,存在走过场、一阵风,只求干了些什么,在数字上做文章,而不讲究农民实际上学到了什么法律,是否会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基本权益。[5]
(四)农民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农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
目前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内容设计考虑农民的接受程度与实际需求不够,仅仅是将法律条文生硬地传达给农民,印发的一些普法宣传读本,也没有考虑各地农民的特点和生产生活实际,实用知识少、可操作性差,脱离农民需求,学用脱节,这样的法制教育内容无法得到农民的认同。激励农民学习法律知识的原动力,其实主要不在于行政力量,而在于他们对法律的需求,在于运用法律能解决他们身边的法律问题。而目前的一些法制教育是就教育而教育、就宣传而宣传,“一锅煮”式普法,忽视了农民在法律方面有什么困惑和疑难,在生产生活中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与帮助。法制教育的内容缺乏针对性,这势必影响农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
(五)农民法制教育的经费保障不足,难以开展多样化的有效的教育活动
虽然各乡镇把法制教育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真正投入到法制教育中去的经费却非常少,有些乡镇财政相当困难,基本上没有安排专项经费或不能按标准拨付到位。特别是村一级的法制教育经费短缺问题更加突出,无法开展一些多样化的有实效的教育活动,只能搞搞形式,应付检查而已。
三、远程教育:农民法制教育的优先选择
如何迅速改变农民法制教育落后的局面,不断扩大农民法制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是当前湖南农民法制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法治湖南”建设的重中之重。作为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赋予了服务全省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神圣使命的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应当发挥其覆盖全省的办学网络和远程教育手段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农民法制教育的重任,在推进“法治湖南”建设中有所作为。电大远程教育所具有的容量大、覆盖广、成本低、收效好,可以有效解决解决资源与师资问题等优势,说明它能够承担起农民法制教育的重任。可以说,采用远程教育手段实施农民法制教育,是符合湖南省情的一条可行的途径,应当成为开展湖南农民法制教育模式的优先选择。
(一)办学系统优势
湖南电大经过3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在全省建有20所市州、行业和企业分校,126个县级工作站和教学点,各分校和教学点都有相应的机构、稳定的人员和先进的教学设施,确立了省、市、县电大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系统运行机制,形成了覆盖全省城乡的办学系统。特别是“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实施,使远程高等教育从城市延伸到了乡村,能为农民学习者及时提供教学、管理、技术及其他支持服务。覆盖全省的办学系统是电大不同于其他教育机构的最大优势,湖南电大系统(包括省、市、县、教学点)现有法学专职教师45人,其中教授8人,副教授15名,讲师17名,助教5人,他们长期从事远程教育,积累了丰富的远程教育教学经验。同时聘有一支由高等院校、司法系统和律师事务所的教授、专家组成的相对稳定的200余人的兼职教师队伍,能满足农民法制教育及开展多样化实践活动的需要。依托电大开展农民法制教育可以点面结合,灵活组织教学,全省普及性的教育资源由省校统一建设,地方特色的教育资源由分校、教学点建设,既可以解决农民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问题,又可以使学习资源充分彰显地方特色,贴近农民生活实际,体现当地农村特点,满足不同区域农民的不同法律需求。
(二)教学网络优势
目前湖南电大建立了由2条100兆专线连接互联网的万兆校园网,通过34条专线与各市州分校连接,形成全省电大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依托校园网建有双向和单向远程视频教学系统。省校和各分校及部分县电大工作站安装了远程教学平台,提供视频点播、网上直播、双向视频交互及其他教学服务。市州分校和一些县电大工作站可以直接收看省校直播课堂,方便快捷地进行学教互动。这个学习平台可直接用于农民法制教育,及时将最新的法制教育资源传送到农村社区、偏远地域,直至“送达家庭”并“满足个人需求”。“政府办得起、农民用得起”的农民法制教育理想,便可以通过电大远程教育传输系统变成现实。
(三)学习资源优势
电大教育理念不同于普通高校的精英教育,它一直把满足社会大众需要作为自己办学的出发点,始终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和边远地区办学,成功探索了多层次、多功能、多形式的办学途径。从电大远程教育发展历史来看,法学专业一直是重点学科和大头专业,在30年教学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多种媒体学习资源,包括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资源,可以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学习者多样化的学习需求,这些资源很适合广大农民朋友学习。依托电大开展农民法制教育,能避免教学资源重复建设所造成的浪费。
(四)电大有农民法制教育的成功实践
湖南电大2004年起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通过远程教育方式将高等教育延伸到乡村,开设了近20个适合农村和农民的专业,直接为农村培养实用型人才。“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培养方案特别重视法制教育,开设了3门法律课程,让农民大学生有机会系统学习农村常用法律知识。这些课程都提供了丰富的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农民学员可以随时随地上网学习,有任何学习疑难可通过课程互动平台、QQ、电子邮箱随时与老师交流,与同学交流。教师经常深入农村听取农民的意见,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不断更新课程内容,改革教学模式。针对农民群体编写的法律读本,完全打破了以往法律教材的学科体系,精选与农民生产、生活实际密切相关的内容,针对农村常见纠纷,指点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提示处理不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等,再辅之以实例解析,从实用的角度教给农民常用的法律知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有效途径。农民可以通过典型实例举一反三分析解决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此外,湖南电大与各市(州)分校在各地社区大学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法制讲座和其他法律实践活动,建设了社区学校图书室、计算机室和网络教室。一批县(市)相继成立了农村社区学校。农村社区学校结合当地社区实际,充分利用电大远程教育教学资源开展法制讲座和法律实践活动,方便农民学习,同时能随时了解农民的需求,完全按照农民的需要来安排学习内容和形式,让农民朋友在家门口便能接受自己需要的法律知识辅导。
四、实施农民法制教育的基本思路及路径选择
(一)优化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设计
首先,要突出农民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我国现行法律200多部,法规多达数千个,然而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能够真正运用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应当重点宣讲与农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其内容,一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二是涉及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等。三是涉及农村社会治安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四是涉及农村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五是其他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其次,要根据农民的不同需求随时调整与更新教育内容。农业的区域性、复杂性特点决定了农民法制教育不能搞一刀切,全省统一的法制教育培训,往往缺乏针对性。每一所市级电大分校,每一个县级电大工作站,都必须将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设计立足于当地农村、农民的实际,改变以往法制宣传内容条文化、书本化的做法,突出当地农村的特点,做到法制内容与当地农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必须看到,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农村群众对学法的目的、要求发生了变化。现在学法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和实用性。[6]法律教师要深入农户、地头,耐心倾听农民的心声,了解农民的法律需求。农民需要什么法律知识就重点讲解什么法律知识,只有这样,农民法制教育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二)积极探索适合农民的教育教学方法
一是用好一些行之有效的传统教育方式,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可充分利用墙报、标语、小报等农村传统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利用赶集、院坝会、庙会及其他重大的群体活动等机会,在田间地头、村头巷尾,以通俗易懂、生动形象、贴近生活的形式,宣讲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地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充分利用电大网络教学平台传输面向农民的法制类电视节目。目前影响较大的法制类电视节目如《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经济与法》等,讲解的是国内一些很有影响的案件,但真正贴近农村的法制选题并不多,对于农民来说离他们的生活实际较远,难以吸引他们。况且这些节目无论是农村选题,还是城乡共性选题,大都缺乏农村受众的互动与参与。这种以传者为本位、自上而下、单向传输的涉农法制信息传播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不适应法制信息传播的内在特点和要求,不利于涉农法制信息的传播致效。[7]可以由省电大牵头,组织市州分校、县工作站的专业教师收集湖南农村的法院判案、民间调解、政府行政、听证议事等法治事件,通过案例式、讲解式、对话式等多种形式宣讲,采取实时与非实时的方式传递。这样,可以使农民能够随时点播收看并能互动交流,一目了然地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制教育效果。三是社区学校定期定主题开展面向农村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发挥学校教育的辐射作用,通过学生影响父母、父母影响家庭、家庭影响村镇,不断拓展农民法制教育的覆盖面,形成农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四是适应农民的接受心理与习惯,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强化法制教育的效果。农民喜欢接触具有一定故事性、娱乐性的法制信息,如湖南农民对花鼓戏津津乐道,如果将法律法规知识与花鼓戏融合起来,在农村巡回演出,一定会受到农民喜爱。近年来,不少乡村成立了腰鼓队、舞龙队、锣鼓队、秧歌队等,可以充分利用这些队伍的力量将法律知识编入快板、写入唱词、融入舞蹈,组织农民自己表演身边的事例。还可将法律知识写成小故事,将法律条文画成图画,使法制教育化抽象为直观,使农民生活在法制教育的氛围中,在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中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五是组织学法用法评比活动。通过社区学校或村镇组织开展法律知识有奖问答、评选优秀学法家庭、评选法律明白人等活动,调动农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三)扩大远程开放教育服务范围,适应农村教育层次多样化需求
运用远程教育模式,扩大服务范围,将专题培训与长期指导结合起来,将集中辅导与送教上门结合起来,将有偿培训和无偿指导结合起来,将近距离、面对面的讲授、咨询与基于网络的远程指导、咨询结合起来,以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不同教育需求。做到农民想学什么,就教他们什么,农民朋友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随地学习。
(四)加强对“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学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为农村培养法律宣传员
不断完善“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培养模式,对“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学员加大法制教育力度,将农民大学生培养为“乡村法律宣传员”。充分发挥农民大学生指导村民学法、调解邻里纠纷、管理监督村务等作用,并对周围农民起到积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鼓励电大教师深入农村和农户进行法律宣讲、服务、咨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