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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年月日
类别
贷款/理财类
贷款 (银行名称: )
理财 (银行名称: )
风险法律文书类
赔付函 承诺函 保函 确认函
催款函 律师函 事故类情况说明
行政处罚类
其他行政机构(机构名称:)
招标文书类
招标方公司名称:
招标重点内容:
其余内容类
提单 申请书 对外公函 证明书
公告委托书(相应编号:)
其他
用印内容概述
及对方名称
份数
所需单位印章
公司
备注
贷款/理财类:需经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监签批
风险法律文书类:需经总部战略发展中心法务专员签批
行政处罚类:≤2万元,经一级部门总经理签批;≥2万元,经总裁签批;
招标文书类:需经一级部门总经理签批
其余内容类:经部门总经理或授权人签批
相关部门领导
撰写人: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
xx年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并经我们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
一、全力作好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二
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三个,一是
县
镇潘
拖欠货款案,二是廖
货运合同纠纷案,另一是广东省
县何
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申请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
县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动配合,并多次、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使得执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
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执行完毕的园满结果。后两案,执行工作很不顺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居无定所且现下落不明,我们目前还未掌握他们的行踪及定所,法院也因我们提供当事人的住所不能而无法开展执行工作,使得后两案的执行尚未了结。从而无形中导致了公司的眼前损失。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主动多方打探上述两案当事人的踪迹,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损失。
二
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
(一)向河南省
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司员工人身权利,应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
20
年
10
月份,前公司员工孙
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李
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
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
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李
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
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孙
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规范公司管理,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农药行业管理方面,我们依法向公司修改并提交了《对中国
行业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一文,供公司参考。
案由回放
湖北某公司作为卖方(以下称“A公司”)与天津某公司作为买方(以下称“B公司”)早于1987年12月4日签订了一份进口电梯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了型号、数量等主要交易条件,总价款为40万美元。同时合同还约定了争议仲裁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于1989年2月将合同项下货物交付A公司。A公司分别于1988年1月、3月(预付)、1990年3月、6月、11月共支付26万美元,尚欠本金14万美元。此后,B公司多次向A公司催收欠款,但因多种原因A公司一直予以拒绝。直到1998年3月12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结清欠款通知”,A公司在该通知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拒付理由。1999年5月14日,某律师事务所又向A公司发出“催收函”,A公司于次日回函对该律师事务所是否有B公司之授权表示疑义,向B公司发出催告。
至此,B公司就合同欠款争议提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偿还欠款本金14万美元及违约金;(2)负担本案仲裁费。
A公司则振振有词予以反驳,其答辩状指出:(1)本案的实质是B公司不仅违约,而且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实施商业欺诈;(2)B公司的仲裁申请已过法定仲裁时效应予驳回。同时,A公司认为真正违约人是B公司,恳请各位仲裁员明察,驳回B公司仲裁请求,裁定B公司赔付A公司之实际损失,并依法没收其违法之所得,处产品货值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孰是孰非?双方剑拔弩张互不让步,争执不断升级。调解不成,仲裁庭最终做出终局裁决:
(1)A公司支付B公司14万美元;
(2)A公司赔偿B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86 538元;
(3)A公司全部承担本案仲裁费共计94 307元。
本案以A公司全面败诉而终结,前后直接财产损失高达200余万元人民币。留下了一则“有理不合法”、“有泪肚里流”的案例故事。
案件分析
本案从签订合同到仲裁裁决历经约15年,如此漫长岁月之后再去评说当年当事人外贸实务上的是是非非已无意义。笔者从法律角度对以下两方面问题予以介绍分析:
(一) 民事时效问题
“时效”一词,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都是常用的概念,但其含义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中称“追诉时效”,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即:超过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
民事诉讼中称“诉讼时效”,指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亦即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讼,但所主张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前者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从法理上分析,民事时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是一种由法律规范的经过一定期间和一定事实状态民事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法律制度。该项制度起源于古罗马,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律关系长久、无限制地处于不肯定状态,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事流转,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减少和解决民事纠纷,以免民事关系由于时间久远而证据遗失,审理困难以至拖延不决。因此,各国民法都有时效制度的规定,包括时效的客体、时效的期间、时效完成的障碍(时效中断、时效中止)、时效的效力等。
上述电梯案就是聚焦在“时效”问题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该案涉及两个仲裁时效问题:一是B公司是否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向A公司提起仲裁;二是A公司是否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向B公司要求索赔。
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B公司的法律意识较强及对法律规则的技巧运用,其“结清欠款通知”、“律师催款函”等手段的使用让似乎已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发生逆转而柳暗花明,以至仲裁庭认为B公司的行为符合“时效中断”的规定,裁定自1999年5月15日(“催款函”次日)起,B公司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该时效的截止日期为2001年5月15日。B公司于2001年4月18日提出了仲裁申请,并未超过仲裁时效。这是导致仲裁庭裁决A公司全面败诉的最直接的原因。
至于第二个仲裁时效问题见下一个部分的分析。
(二)实体权利问题
所谓实体权利,这里指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方发价(OFFER),另一方表示有效接受(ACCEPTANCE),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将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甚至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分析本文电梯案的全部资料及事实调查,不难发现A公司的实体权利的确受到严重侵害,理由十分充分。A公司也曾在所提供之材料及庭审中严正指出,本案表面上看是A公司欠款未还,事实上却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一是交货迟延达半年之久;二是以假充真,合同约定进口产品实际交货为国内组装产品;三是以次充好,主要配件缺乏,补交件为旧件变造。由于上述原因,4部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运行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另一部货梯既无生产厂家标识又无产品合格证,为“万国”拼凑件,连安装都装不起来,根本无法投入使用。
A公司依照合同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虽然有充足的理由对方,但由于没有运用法律手段给予维权,只是采取了不正当的单方面扣除货款的方法自行补救,由此出现了“合理不合法”的结果。
仲裁庭认为,A公司从卖方交货至本案发生即2001年5月15日10余年期间,在B公司提起仲裁之后才向仲裁庭要求保护其向B公司索赔的权利,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仲裁庭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至此,A公司即便有一万个理由也无法挽回损失了,不仅不能依法主张损害赔偿保障其自身的经济权益,而且还要进一步承担巨额的经济损失,实乃“赔了夫人有折兵”。
实务启迪
以案说法,以案学法,每一个涉外案例都应是我们从事外贸实务的良师益友,会使我们聪明起来,学会并懂得依法保障自身的经济权益。本电梯案对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至少有以下三点启迪:
(一)慎订合同条款
总结长期的我国外贸实际,不难发现近几十年来对外贸易商务中出现的失误(常称之为“学费”、“教训”),大多都与贸易合同洽商、签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电梯案已证明,合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的履行以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障。所以,从某种意义而言,商签合同时应把合同视为“生死文书”,“下笔重千斤”。遗憾的是,至今仍然有大量的外贸企业在签订涉外合同时不重视合同的“法律性、完整性、主动性”,不少外贸合同运用“定单”、“形式发票”、“确认书”代替,大多是无商检索赔、仲裁诉讼、法律适用等法律条款。这种做法对事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贸易争端是十分不利的,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关注“仲裁时效”
对外贸易活动中正式的销售合同(SALE CONTRACT)都有仲裁条款。作为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法律手段,仲裁使双方的争议得到公平满意而迅速的解决。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一种主要方式。但在实务中人们有一种误解,认为去法院诉讼打官司当然有“诉讼时效”之说,但仲裁是一种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解决争议的方式,谈何“时效”?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仲裁与诉讼同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方式,受民事诉讼法律有关时效规则的调整。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除特殊时效外,涉外仲裁一般时效均为两年。由此可见,外贸企业要定期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形成企业的管理制度。对那些“时效”快到期的债权债务要予以登记,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电梯案A公司的惨痛教训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三)巧用法律规则
在国际贸易中,调整具有涉外因素贸易关系的法律是个极为复杂广泛的领域,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由于合同双方分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各国的法律制度不一,国际市场变幻莫测,客户资信难以了解,致使合同的履行常常出现意想不到的风险障碍,最终导致争议索赔、仲裁诉讼。
因此,通晓规范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规则,深谙不同条件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掌握违约发生后巧用法律规则和惯例的方法和技巧,是保障我方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经济权益,防范风险发生的重要条件。我们必须花大气力去研究,掌握国际上以及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国家的贸易法律、规则与惯例,遵循国际规则与惯例,并有选择地加以利用和借鉴。
电梯仲裁案中,B公司巧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则,布下一道道“陷阱”,A公司则法律规则淡漠,毫无防范意识,最终落入圈套,在“时效”上走了“麦城”。电梯案让我们看到了B公司在运用规则上斗智斗勇的精彩一幕,也领略了商场就是战场的真谛,同时也深为A公司的败北而遗憾。学习、掌握并运用国际商务法律规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有待于理论界和外贸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不断总结、探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1. 王追林编著:《国际商战规则与操作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法学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3. 何江著:《法学知识》,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4.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目前,中间业务是各商业银行机构极为重视的业务,也是金融创新的主要领域。中间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以及其他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各项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代客外汇交易、代客理财、汇兑等业务。由于无法对日新越异的银行中间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业内逐渐出现了一种无奈:律师服务未能在中间业务领域发挥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银行开始从风险经营型企业,演变成风险厌恶型企业,其中律师服务缺位成为重要的原因。如果说传统存贷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务模式可循,更多的中间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正在成为没有法律服务规范可循、具有巨大需要的领域。进入银行中间业务领域,需要重新定位银行相关部门的职能,与律师服务协同发挥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由于银行中间业务法律规定很少,限制相对宽泛。律师应当积极建议银行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控制机制,以专业知识对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让律师服务提前介入中间业务产品设计和交易,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安排中间业务法律框架,开展法律专题调研,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预防,建立法律风险评价制度,研究总结法律咨询疑难问题,逐步形成中间业务法律指引。对中间业务合同及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对多数传统业务已经制定了规范缜密的制式合同,但在中间业务方面,由于种类繁多、产品差异较大,客户需求差异化,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业务没有制定制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相关部门与律师在开展中间业务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拟订合同。目前,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对联系广、影响大的业务侧重于监管限制,忽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规范。基于上述实际,律师可以通过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使用、管理,进行合同履行及跟踪监督,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合同文本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可预期性和确定性,规范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减少纠纷。
2.开展有效性审查———控制消费贷款法律风险
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即银行的零售业务)业务领域,蕴含着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广阔空间。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律师介入银行按揭业务,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商、购房者的主体资格和文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通过服务银行、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既能有效地防止虚假现象出现,尽可能控制信贷资金出现呆账、坏账;又能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回收起到保障作用。通过对三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保障消费贷款的安全、便捷、合法、规范。具体来说律师的法律服务应包括:协助银行对房产开发商及楼盘开展调查确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做好对购房者的调查核实,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三方拟订个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务所需一切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对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师见证。协助各方办理按揭贷款房屋的各项登记备案。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日期,及时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时还款,对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发出催款函督促购房者按时归还本息,发现购房者无力归还本息,尽早采取措施,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或拍卖所抵押房产。
3.运用法律文书工具———优化律师服务
银行对开发贷款项目、技改贷款项目的项目评估是贷款前的必经程序,项目评估报告是商业银行审贷会决定是否贷款的重要决策依据。项目评估报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评价、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市场评估、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估、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评价等内容。其中对于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过律师调查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当中的项目合法性审查,也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审查后出具法律文书。对于贷款风险评价当中的担保风险分析,律师可以对借款人拟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该抵押物权属调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律师法律服务,主要是由律师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另外律师还应该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介入对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借款投入项目的联建合同的审查、联建方的资信调查等等。
4.提高律师综合素质———胜任法律服务
要求随着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逐步深化,商业银行新业务、新品种和新经营体制次第推出,经营理念与业务范围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间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前所未有,要求律师不仅精通法律还要掌握金融业务知识,不仅精通本土金融法律事务运作,还要掌握国际市场金融法律事务运作方法。从国有的现状看,我国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缺乏人才,商业银行为弥补缺陷,除了引进人才之外,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选择就是引进高端法律人士。从律师业务与国际接轨的结果来看,就是商业银行尝试成立类似国外银行的法务部门,实现法律事务自行处理。我国沿海地区外资银行已经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参与其间律师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专业素质方面。律师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养,选择更高的定位,直接为银行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5.从规范贷款程序入手———开展法制业务培训
鉴于人民法院受理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执行难度逐步加大不断蔓延的趋势。律师服务需要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为教材,针对银行客户经理工作经验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开展银行信贷法律事务全程培训:贷前阶段培训重点放在掌握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人及抵押物状况、变现能力的调查方法。学会收集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贷中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学习分析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信用状况,考察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变化。贷款需求量的测算,适当授信额度确定的计算方式。贷款发放合规性考核标准掌握,法律合同的签订标准,抵押物登记的程序确认。贷后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加强贷后管理要领掌握,走访客户、现场检查的必备要素,贷后检查报告格式文本,发现问题的上报程序,进行风险预警的项目库进入等等。在培训的基础上,协助银行开展信贷合规法律审查,把防范银行信贷风险落到实处。
6.根据商业银行需求———丰富法律服务内涵与形式
关键词:国有企业应收账款压控;现状;必要性及紧迫性;对策
随着公司财务管理精益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应收款项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建立规范、高效的财务管理体系,进一步摸清家底、加强应收管理,将往来清理工作深入化、细致化。根据国资委“两金”压控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断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快资金回笼与资金周转,保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持续增长,切实推动公司进一步提质增效,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应收账款管理现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众所周知,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应收款项最直接的风险,是指因管理不善导致无法收回成为坏账,企业很可能因流幼式鸲倘倍导致资金链的断裂,进而影响企业贷款信用与还贷能力,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财务危机。
1.未能深刻认识应收账款风险。企业管理者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意识相对滞后,将企业的发展重点放在如何扩大市场份额和销售产品数量等经营业务方面,在国有企业内部考核时,指标通常在利润、收入等指标上,夸大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忽视了应收账款回收对企业的重大作用。不良的应收账款不仅能导致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且会危及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2.未完善应收账款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或制度执行不到位。未能建立或严格执行信用评价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未建立或未执行应收账款责任制度及考核制度。
3.未能对应收账款施行全过程管控。如果在应收账款发生前,未能严格执行客户信用管理及预警系统,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成为坏账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在应收账款发生后,未能在事中、事后对其进行实时监督、催收,坏账产生的风险率又会进一步提高。
二、应收账款压控工作的必要及紧迫性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市场回落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产能过剩、产销衔接不畅、上下游资金紧张,国资委在2016年将“大力减压应收账款,加快清理无效库存”纳入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工作方案及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体系。2016年通过完善应收账款管理机制,多措并举,较好的完成了国资委关于应收账款存量压降的任务,但部分制造企业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资金周转较慢,应收账款余额的增长率高于营业收入增幅,应收账款压控的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现金流对企业生存发展的极其重要性,要筑牢“现金为王”的企业管理理念,以实现最大化的净现金流。更要充分认识到应收账款压控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压降应收账款存量,提高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回款率,保持企业整体现金流量增长,提高企业整体经营效率,为打好打赢体质增效攻坚战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国有企业应收账款压控工作的对策
充分认识应收账款压控的重要性,以“全面核实 重点监督 跟踪管控”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强化业务前端管理、监督过程清理,积极组织各部门相关人员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催收”为手段,坚持“应收必收、当收快收”的原则,做到全面压降与重点压降相结合、存量压降与增量控制相结合、集中清理与长效机制相结合,助推公司提质增效。
1.建立应收账款压控工作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全体动员
(1)成立应收账款压控工作组
成立以总经理、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财务部门、经营部门等相关部门为组员的应收账款压控工作组。对应收账款截止目前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沟通,探究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及工作开展中的制约因素,明确工作责任的前提下,层层分解、充分分工、细化措施、严格考核。
(2)成立应收账款压控办公室
专门成立由经营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应收账款压控联合办公室。其中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为:有针对性、有侧重性地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创新思路,丰富工作手段,利用内外部资源,多措并举催收账款;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是加强对应收账款余额预警管理,对应收账款划分账龄,联合经营部门对账龄情况进行分析;二是对考核指标进行分析、解读。
2.建立全过程控制监督体系,全面梳理应收账款管理流程
规范制度、梳理细化流程是监督的保障,国有企业应全面梳理、完善与应收账款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控制措施,突出风险防范,将应收账款管理融入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成为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1)事前预防,建立全面信用风险防范制度
信用政策是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政策是制度?这句话怎么写?),目的是在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的同时,与采用信用政策而承担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坏账损失之间进行权衡。国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信用部门或者信用专工,制定和管理公司实施信用管理,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明细的信用政策、信用审批的权限、信用评估方法、信用期和信用额度的审批和授权等。信用制度要在实际业务中有指导作用,使得销售部门、财务部门、信用部门等相关部门遇到问题有参考性的解决。
(2)事中控制,强化日常管理和合同管理
①强化应收账款日常管理
一是要配备精兵强将,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制度落实,保证各项日常管理措施执行到位。
二是建立信用数据库,并密切关注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对客户进行动态信用管理,为风险控制提供数据支持。
三是建立催收责任制,采取谁销售谁负责收款,与绩效考核挂钩。建立“两金”清收清欠台账,分类管理。按月梳理两金清收清欠台账,按季度完成两金压控工作统计表,动态监控每笔款项的变动情况,加大清收清欠工作力度。
②强化合同管理
企业所有供货业务必须全部签订合同,销售部门必须按照《合同法》及公司各规章制度的要求,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合同要素等必须齐全并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付款方式、账期和延期付款的具体违约责任要清楚,最好能与外部法律机构沟通审核后再签订。并交信用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以利于对销售合同的执行、跟踪、监督等。
(3)事后催收,明晰指标早回款
①业财融合,协同清理
a.梳理应收账款,形成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 “梳理-反馈-跟踪-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通过多渠道的业财沟通,共同梳理应收账款挂账的原因,于每月月底结账后,财务资产部将当月收款、入账、账龄分析等信息及时与销售部门行沟通、反馈,并将其形成流程化、常态化的管理工作,实现了业务与财务信息共享,有效降低财务风险。
b.监控应收账款,形成往来款项的预警机制。通过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梳理,到期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首先判喽苑绞欠裎恶意行为。把客户恶意行为欠债不还的应收账款划分为A类;把因客户经营不善或资金被挪作他用等临时性经营困难而不能及时偿还的应收账款划分为B类;把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环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等不可抗印度引起经营困难且扭转无望的逾期应收账款划分为C类。根据不同的分类制定出经济可行的不同收账政策、收账方案,并考虑是否采取法律强制手段催收。对A类欠款,应及时采取包括法律手段等措施加大催款力度;对B类欠款,可要求客户采取补救措施,如重新签订协议延长其付款时间但加收一定的逾期补偿等措施;对C类欠款,可延缓信用期,让利部分给客户,少收一点尽快了解该笔拖欠。以上方法,在参照编制账龄分析表,将应收账款账龄与以上方法向融合,催收工作的重点放在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账龄长的客户上。并对一年以上账龄的客户下大力气进行重点清理,减少应收账款存量。
②创新思路,多措并举催收账款
全面梳理和优化业务流程,深入研究分析应收账款余额未能及时回收主要原因,创新收费模式,制定《应收账款催收方案》等制度办法,按照方案开展费用催收业务,并在实际业务中对方案进行调整,分别以电话、上门商谈、发送《催款单》、《催款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开展费用催收工作,并同步与公司法律顾问研究以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目前,某些大型央企探索性的引进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它是一种专门为赊销设计的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和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将应收账款按一定的折扣卖给银行,将应收账款风险转移,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为货款回收期较长的企业提供了新的思路。
③建立应收账款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应收账款结算、定期核对询证与清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强化往来款项的管理责任,明确业务部门管理职责。同时,不断完善信用政策,提炼优质客户,对公司今后客户遴选提供决策依据。
3.建立评价考核体系,强化指标管控效果
国有企业应建立指标完成情况反馈机制及与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2016年,国资委要求将“两金”压控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为确保“两金”压控成效,国有企业应按照国资委的管理要求,将该指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奖惩规则,加强考核,形成管理闭环。
(1)建立指标完成情况反馈机制。一是结合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2016年“两金”压控执行目标;二是在制定周总结制度,在每周周例会上,应收账款压控工作组对本周收费情况进行专门的汇总分析报告,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制定下周工作计划;三是制定月汇报制度,按月统计应收账款压控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工作措施,指导下月工作开展。
(2)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为确保“两金”压控工作成效,国有企业根据按照业务流程明确的工作责任,将应收账款压控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层层落实,制定《应收账款回收考核办法》,明确奖惩规则,将应收账款压控与绩效考核和薪酬兑现紧密挂钩,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变压力与动力,充分调动责任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管理闭环。
国有企业应加强应收账款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两金管理制度体系,开展自查和检查,改进和完善两金管理流程,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建设,防控两金风险。并以“两金”压控工作为契机,针对应收账款管理中的盲区和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应对策,加强源头防范,为企业健康发展构筑有力的“防火墙”。
参考文献:
[1]刘兵.施工企业“两金”控制措施刍议[J].财经界,2016(6).
[2]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开展两金占用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