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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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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

第1篇: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

关键词:金融生态;金融安全;强制性制度;木筒效应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6-0029-03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WTO协议规定,2006年底中国金融领域将实现全面开放,届时外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金融安全形成强大的冲击。现阶段如何应对外部冲击,确保金融安全,已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焦点。

一、金融生态:金融安全的屏障

(一)金融生态内涵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金融生态的研究存在着三大误区。误区之一:将金融生态误认为是金融生态环境。不论对金融生态如何定义,但既是金融生态,总是离不开金融交易主体这一主角生存与发展过程中的行为选择问题,而金融生态环境指的是金融交易主体活动所依赖的内外部条件。误区之二:将金融交易主体误认为是金融机构。金融交易主体应该是指金融交易活动参与者。也就是金融产品交易的买卖双方,绝非仅限金融机构。以最能体现金融原义的借贷活动为例,有“借”,才有“贷”。金融交易主体既有债权人的贷方,也须有债务人的借方。因此,金融交易主体既包括贷方――金融机构,也包括借方――企业与居民。误区之三:将金融生态环境误认为外部环境。论述金融生态环境之时,只是注重政治、经济、文化等金融生态外部环境,特别是法律、中介服务、信用等问题,但却往往忽略了金融生态的内部制度环境。而法律法规、中介服务、信用体系等基本上又都是针对贷款行为,充其量只考虑了间接金融生态外部环境或者说银行生态外部环境问题,把直接金融生态外部环境和金融内部制度环境抛到一边,而这些恰是我国金融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将金融生态界定为:金融交易主体与其生存和发展的内外环境(即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赖以及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种动态平衡系统。根据金融生态的定义,其内涵概括起来可以提炼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像其他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生态的发展也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和演进过程。从古老的铸兑业、钱庄、民间借贷演变出银行业,再发展到证券、信托、保险业等庞大的金融生态系统。二是像其他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生态平衡也是通过自我调节机制来实现的。当生态系统的某个要素出现功能异常时,其产生的影响就会被系统发出的调节物所抵消。例如,某一时期正规金融弱化,金融生态为了满足自身需要就会发展非正规金融来弥补市场缺陷,从而使金融生态重新回归动态平衡体系。三是像其他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生态的自调节能力也是有限度的。外部的影响超出生态系统所承受的极限就会破坏金融生态的平衡。比如金融过度放开以及超极限发展等都会导致金融生态失衡,严重的金融生态失衡则会危机到金融安全,最终有可能引发经济危机。

(二)金融安全背景

金融安全是指一国能够抵御国内外冲击,确保本国金融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的正常运行。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剧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的资金流动越来越频繁,所以在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我国已进入后WTO期,标志着金融业全面融入世界经济同时,也加大了金融安全的风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大了对我国金融转轨体制的冲击和运行风险。中国的金融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转轨体制的非均衡性特征决定了我国金融资产规模与结构的非对称性,金融市场发展与市场监管机制建设的非对称性,我国金融对外开放与内部体制转变的非均衡性。这些无疑会导致我国金融体制非对称性的内部风险外部化,而且这种风险的不可控制性具有“羊群效应”。

二是加大了我国金融生态的脆弱性。第一,加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金融全面开放后,国际资本特别是短期国际资本大量流入我国银行、证券与保险等行业,在目前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的前提下,银行业突然面对大量“热钱”流入会出现过度贷款倾向,从而将加剧国内金融资产泡沫,一旦游资发生大幅回流,就会出现价格暴跌,最终加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第二,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金融全面开放后,外资银行将可以吸收中资企业和居民的存款,其人民币资金来源大大增加。同时,外资银行还可从境外向境内输入大量外币,这一方面会给国际货币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逃避我国货币政策控制的机会和渠道,增加了货币和资本的国际流动,使监管当局难以判断货币供应量的实际大小。另一方面也会对我国的货币市场、汇市和股市造成巨大压力,从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实施效果。第三,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性。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规模狭小、流动性比较低,在国际资本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广泛参与的情况下,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会明显增加,进而增加了金融风险的隐患。

三是加大了金融安全问题跨国传递的可能性。金融是一国经济的核心,金融危机的发生轻者会使一国的货币和金融体系遭受重大打击,重者使货币金融体系崩溃。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旦一国金融全面对外开放,则金融危机更容易出现、深化、发展和传递。金融全面对外开放不但增加了我国金融安全的脆弱性,而且还有可能危及到其他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金融生态与金融安全之间的良性互动

金融生态失衡直接破坏金融安全的稳健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轻度金融生态失衡尚不足以威胁金融业的整体发展,严重生态失衡则会危及到整个金融的安全,也极有可能引发经济危机。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金融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金融生态失衡:金融安全的隐患

金融生态失衡是指金融交易主体及其内外部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失去平衡。由于中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目前还存在制度缺陷、体制和体系的脆弱性,这使得我国金融生态基础不稳,金融生态失衡现象已经成为危及金融安全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结构失衡。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来看,目前还存在“三主导型”非均衡特征,即银行主导型、政府信用主导型和长期主导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我国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是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间接融资,间接融资比重高达85%以上且在逐年上升。2.我国的债券市场明显存在政府信用主导特征。政府债券以及准政府债券发展较快、比重过高,政府支配了过多的资源,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明显滞后。3.从融资期限结构来看,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结构呈现“长期主导型”非均衡现象。2000-2005年数据显示:我国金融市场融资期限结构逐年呈现长期化趋势,长期融资所占比重在不断快速上升,而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主要以短期融资为主导。

(二)金融交易主体结构失衡。一是银行业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银行业集中度过高。评价银行业集中度可以通过银行业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重和M2/GDP的比值两个指标加以考虑。一方面,近十年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银行资产是金融资产的主体,占全社会金融资产总量的80%以上,而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支配的金融资产达到金融资产总量的60%左右。由此可见,一旦国有商业银行出现问题,将会触动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神经。另一方面,衡量银行集中度的另外一个常用指标是M2/GDP。2005年底我国的M2/GDP比率为1.64(注:GDP调整后该比值大幅下降),已经位居世界第一。这一指标的持续上升表明我国的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信贷推动特征,而且信贷资产的运用效率趋于下降。二是证券业结构非均衡。我国证券市场自诞生以来就负有为国有企业解困的使命,这种状况不仅造成证券市场发展目标的多元化和发展方向不清,而且也产生了市场结构畸形。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非流通股比重过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该部分占到总股本的70%左右,少量且分散的个人流通股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不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压力,无法发挥投资者的监管机制。二是同股不同价。代表相同权利的股票实行不同的认购价格,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被严重侵犯。三是缺乏机构投资者。我国股市投资者以散户为主,并以做短线居多,市场投机成分浓厚。股价起伏较大,风险也相对较大。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的证券市场会联结为一个统一体,任何一国证券市场的波动,都会迅速地波及其他国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特别是像我国这种具有先天性缺陷的股市而言,这些波动会产生巨大的“蝴蝶效应”,引发股市危机。三是保险业结构非均衡。目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还依然存在许多结构失衡问题,主要有:第一,保险交易主体偏少,市场集中度偏高。第二,险种结构单一,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第三,保险业资产负债失配现象严重,存在较大的再投资风险。四是企业及居民结构非均衡。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不够规范,既损害了投资人和职工的利益,又给国企改革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目前国有资本仍然分布在众多的行业和领域,战略性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另一方面,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逐步加大,导致社会矛盾加剧。收入差距加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加大。城镇居民:年增速8%-9%;乡村居民:年增速4%-5%。二是职业收入差距加大:企业的经营职位和一般职位间的收入差距普遍在20倍以上。三是财富分布加大:财富多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财富的45%;财富少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财富的1.4%。

(三)金融生态内部制度环境失衡。一是产权结构单一。目前我国的金融交易主体如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资本金大都是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国家拥有全部产权。但是,国家是一个抽象的非人格化的概念,需要由政府部门代为行使所有者职能,出现了产权虚置的状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产权虚置直接导致了金融交易主体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低下,过度的行政干预导致内部人控制盛行等弊病。二是内部治理机构缺失。在单一的产权结构下,金融交易主体股份制改造的结果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得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造成了外部人内部化,加剧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三是内部制衡机制缺失。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交易主体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对于经理层的选择基本上采用行政化的干部考核制度,真正的委托-机制难以建立,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经理层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四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措施缺失。目前,我国的金融交易主体特别是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由国家财政部门决定,与经营业绩严重脱钩,责任和激励不对称,拥有剩余控制权的经理层基本上没有剩余索取权,经理层掌握的剩余控制权就成为“廉价投票权”,在层层委托分级的现状下,难以形成对各级管理者的有效约束。

(四)金融生态外部环境失衡。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和体制环境等方面。首先,从法律环境来看,关键问题是缺乏有关金融交易主体的破产法规。如金融企业和居民一样,在经营失败时,面临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等问题。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规,实践中对经营失败的金融交易主体迟迟不能有效地处置,造成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金融生态日趋恶化。其次,信用环境建设严重滞后,是造成我国金融供给不足,金融交易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难,银行业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再次,体制环境问题。由于我国是一个行政主导型的国家,体制环境是直接影响我国金融生态的重要外部因素。因为我国的司法与行政不是分离的,司法还要受行政领导。

三、优化金融生态:维护金融安全另一个视角

当前,我国怎样才能加快金融生态优化、提高金融业抵御内外环境的冲击能力、确保金融安全呢?经济学中的“木桶效应”告诉我们:要想提高木桶的整体效应必须下工夫依次补齐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木板。笔者认为,必须通过“削长边补短边”方式,不断优化金融生态来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快金融市场的结构优化。要解决金融市场的结构失衡问题,必须推动以银行为主导的融资体系逐步向以市场为主导的融资体系转变。(1)加快直接融资的发展,适当分流银行储蓄,避免银行过度承担社会资金配置任务而加剧系统性风险。(2)改变单一的储蓄结构,大力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保险基金等储蓄替代性产品。(3)改变单一的资产结构,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4)改变单一的融资结构,大力发展企业债市场和场外资本市场,为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5)打破市场封锁,促进金融资源在各市场之间的合理有序流动。

二是加快金融交易主体完善步伐。要解决金融交易主体失衡问题必须从对金融交易参与主体的培养与改造入手。一是要加强市场开放程度,丰富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与类型,促进参与主体行为的市场化与需求的多元化,防止行为趋同导致市场缺乏活力或波动太大。二是要大力培育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与主力军――机构投资者群体,培养其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增强其风险分析与管理能力。三是要扩大金融交易主体的外延,采取措施使个人投资者进入金融市场的渠道更为通畅,为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集合性资金的投资运作创造条件。四是要大力支持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稳步推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规范和完善民间信用。

三是加快金融生态内部制度环境的安排。一要加快金融交易主体的股份制改造。积极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将国有单一产权的金融交易主体转变成自主承担风险的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市场参与主体。二要进一步规范金融交易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有效的绩效激励、风险控制和资本约束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交易主体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强化出资人对国有金融交易主体管理层的约束,促进国有金融交易主体健全经营机制。三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四是加快金融生态外部环境的培育。首先要抓紧修订和完善以《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基本法律法规,以保护投资人、贷款人等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建立完善统一的金融市场规章制度,包括会计、审计、税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保证市场公正性,提高市场透明度。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机制,引导与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市场参与主体信用记录和数据的积累和管理等。此外还应该加强信用宣传,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培养市场信用文化。最后,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把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放在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上,使依法治国方略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曹凑贵.生态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曾建中.从金融生态失衡角度透视民间借贷的再度活跃[J].海南金融,2005,(2).

[3]曾建中.论中国金融市场结构变迁中的路径选择[J].财经科学,2005,(6).

[4]徐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问题[J].金融研究,2005,(2).

第2篇: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

关键词:外汇衍生品;外汇市场;汇率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01

一、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情况

我国外汇衍生品交易最早于1982年开始试点。后来伴随中国金融市场结构性改革的深化,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按照规定条件,开展特定的衍生交易。中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外汇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更为缓慢。对于外汇衍生品,我国监管部门始终保持谨慎监管的政策取向。

二、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相对发达国家比较滞后,并且由于我国外汇市场有限的开放性和汇率制度的原因,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还处于起步不久的阶段。具体而言我国境内外汇衍生品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交易品种较少。目前,我国外汇衍生品种主要包括: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衍生品即远期结售汇交易、外汇间衍生品交易、离岸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汇率交易(NDF)、银行间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目前仍以远期结售汇交易为主,这一品种的交易量也不大,市场化程度不高,交易量较小。2011年4月,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开展期权交易。而国际上普遍存在的外汇期货至今未推出。(2)交易规模较小。由于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各品种的交易量都不大。2011年,银行间远期外汇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2146亿美元、日均成交8.8亿美元,不足全球交易额的2‰。(3)市场参与主体少。目前能进入外汇衍生品市场进行交易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机构投资者和大型企业都未能进入外汇衍生品市场。(4)商业银行职能受到抑制。由于目前我国银行在外汇业务中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商业银行只能定位在保障政府结售汇制度顺利实施、协助官方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上。就外汇衍生品交易者来说,我国交易主体均是在银行与企业或个人之间进行的,商业银行扮演属于零售、的角色,这与国际金融市场上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相去甚远。

三、国际外汇衍生品市场的特点

目前,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而且最活跃的金融市场。从国际清算银行对外汇与衍生品的调查报告结果可以看出,国际外汇衍生品市场有以下特点:(1)外汇衍生品市场国际化趋势明显。2010年4月的统计数据表明跨境交易占外汇衍生品市场份额的65%,而35%的本地区交易量是历史水平最低的。(2)场外市场交易占绝大比重。2001年、2004年、2007年和2010年的场外衍生品交易量分别占全部外汇衍生品交易量的99%、98%、97%、93%。(3)在外汇交易的主体构成上,“其他金融机构”交易量增长迅速①,根据2007和2010年的统计数据,“其他金融机构”的交易额从2007年4月的1.3万亿发展到2010年4月的1.9万亿,增长率为42%。

四、国际外汇衍生品市场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现状,由于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应利用自己的后发优势,促成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具体来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继续完善“传统”外汇衍生产品

从国际经验来看,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是遵循着远期、掉期、期货和期权这样的步骤向前推进的。其中,外汇远期和掉期是市场的主体,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数据进行统计2010年外汇远期和外汇掉期交易量在OTC市场的比重为91%。完善人民币远期市场对于其他人民币汇率衍生品市场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完善、协调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场内和场外交易

从国际经验来看,与商品衍生品等市场主要采取场内交易不同,外汇衍生品市场主要采取场外交易方式,因该交易方式更灵活,可以满足更多企业客户非标准化的需求。我国处于人民币汇率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人民币远期和掉期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都将是汇率衍生品市场上的主导产品,场外交易的组织形式是一个必然的现实选择。但是结合我国国情,在外汇管制以及外汇市场全球化程度非常有限的条件下,当前的任务依然是完善场内市场。

(三)扩大市场交易主体,完善商业银行职能

在欧美成熟金融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是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可以平衡市场供求,有利于均衡价格的形成。我国目前银行间远期市场施行会员制度,市场参与主体仅为中外资商业银行,参与主体需求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导致市场交易不活跃。应鼓励各种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培育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大型财务公司等多元化的交易主体,提高市场活跃性。

注释:

①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对冲基金、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和中央银行。

参考文献:

[1]triennial central bank survey report on global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ctivity in 2010. BIS monetary and economic department.2010,12.

[2]高扬,何帆.中国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次序[M].财贸经济,2005(10).

[3]外汇管理局.美国、墨西哥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借鉴价值[J].当代金融家,2005(03).

[4]邢莹莹,生洁,等.全球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发展特点及启示[J].中国货币市场,2010(05).

[5]张琳.中国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4.

[6]马千里.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1(4).

第3篇: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

我国碳金融发展存在如碳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碳金融产品体系不完整、金融机构碳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缺乏全国统一的碳交易标准体系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碳金融;低碳经济;金融创新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亟须完成碳金融发展的总体思路及政策框架的顶层设计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划,我国将在2016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且预期到2019年,我国碳交易市场将会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最核心作用。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据国家发改委统计测算,到2020年,我国每年碳排放许可的期货市场价值将会达到600亿—4000亿元,现货市场将会达到10亿—80亿元的规模。从宏观经济而言,碳市场能否真正起到促进节能减排,需要考虑经济结构转型与经济软着陆的关系,历史经济增长与未来经济增长预期之间的关系;从市场微观参与主体而言,传统金融结构如银行、保险、证券交易机构及基金公司等,需要创新出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新型金融模式,围绕碳资产创新其金融产品及服务供给。国家应就碳交易市场同传统金融市场的融合,有效整合建立碳金融体系的各种“碎片化”思想,建立能够推动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的总体思路及政策框架。

(二)社会各方认识不足,政府政策扶持不够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及企业参与碳金融业务的意识薄弱、积极性不高,金融创新相对滞后,金融产品、服务供给与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远期规划存在不相适应,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潜在价值、发展机遇、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不熟悉。对“碳金融”的关注除少数大型商业银行外,其他机构很少涉及。总体而言,我国“碳金融”发展缺乏综合性的配套扶持政策,及有效的风险补偿、担保、税收减免等配套政策,缺少风险转移及成本分摊机制,在产业结构由高碳向低碳转型调整的过程中,转型企业往往会在一定阶段面临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盈利能力快速下降的经营风险,外部性收益未能得到相应的成本补偿。

(三)相关法律有待完善,统一监管机制需构建

碳金融市场中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不明确,缺乏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有效约束。碳金融市场正常运行需要法制化为前提和保障,总量设置、初始分配及交易运行,都要有一套完善的、配套的法规和制度体系,以保证交易运行的公平、公正、公开。而目前我国碳交易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在《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等基础上,制定一部全国统一、完整、有层次《碳金融市场管理法》,对碳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产品创新、风险管理、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等相关法规制度、市场运行细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碳金融市场监管及市场交易行为有法可循。

(四)亟需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形成统一碳交易体系

一个减排项目能否成为可在碳交易市场进行买卖的碳商品,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其进行衡量和认定,然后由独立的第三方审核服务机构根据相应标准对减排项目进行独立审核评估。统一标准体系的制定是一个国家在相关领域内是否具有行业地位及话语权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当前国际碳交易中,发达工业国家凭借其具有发达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减排项目认定、减排流程、核算方法等标准都由他们买家制定,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定价话语权的缺失,只能被动接受发达国家设定的价格。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争夺在国际碳交易中更大话语权,制定一套统一的碳交易标准变得极为迫切。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坚定树立发展碳金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认识

发展低碳经济要求我们转变粗放型及高能耗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新发展模式,以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和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故不论是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是推动技术创新、转型经济发展,碳金融都完全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及科学发展观。低碳经济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能源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进而衍生出新的产业结构体系及新的发展价值观。应加大对碳金融市场建设的政策指导及扶持,使资源价格、市场供求关系、污染损失成本等可以在碳金融市场中得到体现,进而引导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二)完善碳金融法律法规,构建碳金融监管体系

构建我国碳交易市场基础制度,为我国统一碳交易平台的建立提供制度基础;加强对碳交易及碳金融衍生品监管,碳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及多样化,给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带来较大风险,只有将碳交易及碳金融衍生品纳入金融监管视野才能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强化信息披露,制定法律法规规范交易主体进行节能减排信息披露,满足利害关系人对项目信息的需求,同时督促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增强碳金融市场融资门槛监控,证券法应做出相应规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绿色企业、项目优先安排上市或发行债券融资,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要严把入市审核,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或建设项目进入碳金融市场融资;制定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体系,明确一级碳交易市场配额的分配原则,确定二级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体系。

(三)构建我国统一的碳金融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

从国际经验来看,英国、欧盟及美国建立的都是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一个国家一般只有一个交易所。进而在政策标准、评估审核、交易制度、操作程序等方面可以做到统一。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构建一个全国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平台,只有在一个统一的交易平台上才能形成一个统一、标准及高效的服务体系,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议价定价的话语权,打破发达工业化国家定价的垄断现状。积极围绕碳排放权交易,构建涵盖现货、远期和期货的碳金融产品所组成的完整碳金融市场,重点推出各类碳排放额度的碳金融衍生交易产品及交易市场。实现通过品种齐全的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高效的价格发现功能来提升我国在国际碳资产市场定价中的影响力,增强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定价话语权。

(四)完善我国碳交易统一标准,提高碳交易市场话语权

国外在这方面具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和运用这些相关标准的成功经验、原则和方法。参照国际标准研究制定我国统一的碳排放及市场交易标准体系,为核算碳排放量提供科学、客观的衡量标准,从而为我国碳交易市场提供统一、标准化、可信服的交易品种。借鉴国外成熟经验设计出包括碳、氮化物、二氧化硫等在内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可操作性”的减排交易品种与交易市场。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及实施碳交易统一标准时遵循循序渐进的过程,采取分步骤、分阶段推进。研究和制定交易规则,构建交易平台,培训和组建相应的检测鉴定服务咨询机构。可先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行业及大型企业在一些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上进行试点,根据运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修订完善交易规则,保证全面实现我国所承诺的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强度的目标。

(五)注重碳金融市场的风险识别、控制与防范

任何产业发展都存在一定风险,传统的产能过剩产业存在风险,同样低碳经济所倡导的新兴产业也会有风险。而在碳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都是以这些产业为支撑,所以这些产业若出现问题,会直接影响相关金融市场的稳定,给市场参与者带来风险。要积极培育我国碳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转移功能,吸引多方市场参与主体加入到碳金融市场交易中来。需围绕可以确权的碳资产,创新出多层次的碳金融产品体系,包括碳资产信贷、理财产品、碳基金、碳证券、碳保险、碳债券、碳信托产品、碳资产证券化,以碳现货为基础资产的远期、期货、期权等碳衍生产品的开发,这样碳金融市场才能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及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全面、更高效的服务。

作者:李燕 单位:怀化学院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学东.低碳经济与“两型”社会建设的金融支持研究[J].金融经济,2012(6)

[2]孟赤兵,芶在坪.我国碳交易面临的一些问题亟待突破[J].中国科技投资,2012(8)

[3]曾刚,万志宏.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问题与前景[J].国际金融研究,2009(10)

[4]张敏,崔飏.对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及对策的思考[J].中国证券期货,2012(12)

第4篇: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

【关键词】宁波;离岸金融中心;建设与发展

一、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发展历程及监管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建立历史悠久,最早的可追溯至20世纪50年代,而现今全球共形成了三种类型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分别为伦敦-香港型离岸金融中心,纽约-日本型离岸金融中心,新加坡型离岸金融中心。由于每个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等方方面面都存在差异,所以三个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路径是有区别的。即使中国国情有所差异,但是多样化的离岸金融中心的建立都能给宁波离岸金融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伦敦-香港型离岸金融中心

伦敦离岸金融市场和香港离岸金融市场是属于内外混合式模型,即通过国内已经存在的金融系统来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进行离岸融资活动。这种模式把国内和国际金融业务相混合,银行和企业可以在该离岸金融市场可以通过一个账户同时办理国内业务和离岸业务,因此也称其为“自然形成”的市场。伦敦离岸市场在20世纪50年代末建立,混合经营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建于2004年,由于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影响力有所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也得到巩固与加强,因此对于在香港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具有战略意义。虽然内外混合式经营的离岸金融市场能开办国内金融业务,但是却不受制于国内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从而在该市场的资金流动情况是无法监管到的。从这个层面来说,在伦敦和香港离岸金融市场中,国内资金可以流向国际,而离岸资金可以流向国内金融体系,这种模式极大地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资金的流通范围。但是与此同时该模式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和投机行为:由于当地政府在该市场中对于流向国内金融体系的离岸资金是无税收的,也无存款准备金制度,国内金融市场高度开放,因此很容易产生银行和企业利用这一特点进行非法商业行为的现象。

(二)纽约-日本型离岸金融中心

纽约离岸金融中心和日本离岸金融中心是属于内外分离式模型。即独立于国内金融体系之外而创建新的离岸金融中心来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进行离岸融资活动。这种模式把国内和国际金融业务相分开,银行和企业不可以在该离岸金融市场同时办理国内业务和离岸业务,因此也称其为“人为创设,内外分离”的市场。纽约离岸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建立,其重要形式为美国纽约国际银行设施,改变了长期以来离岸金融业务经营外国货币的现象,因此其只经营银行业务,而没有证券业务和期货业务的办理。日本离岸市场建于1986年,由于日本在1985年讨论了日元国际化问题,因此次年便决定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来作为其金融市场国际化中重要的一步。

同伦敦和香港型离岸金融市场类似,纽约和日本离岸金融市场也是没有要求提前扣除利息税,没有存款保险金和法定准备金,同时也不受制于国内金融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该市场金融业务交易对象主要它的主要交易对象是非居民与会员机构,其中非居民主要指国外企业、国外的政府和国外银行的海外分行等,因此在该模式的离岸市场中筹资只能吸收外国政府、外国银行和公司的存款,而且贷款不能在本国境内使用。

而与伦敦和香港型离岸金融市场不同的是,在纽约-日本离岸金融市场中办理离岸金融业务和国内金融业务不能用同一个账户,具体来说就是要设立离岸业务和国内业务两个账户,实行内外分离。虽然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资金的流通效率,减慢本币国际化的进程,但是其大大地增加了交易主体使用资金的安全性,降低金融危机的风险,并且也有利于政府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新加坡型离岸金融中心

新加坡型离岸金融中心是介于伦敦-香港式离岸金融中心和纽约-日本式离岸金融中心之间的又一种模式,既有内外混合式的特点,又有内外分离式的影子,因此又称为渗透型模式。该模式的分离特点具体表现在交易主体必须要设立国内业务和离岸业务两个账户,混和特点表现在这两个账户是相互联系并相互渗透的,即交易主体的资金可以在离岸账户和国内账户中相互转移。

与前二者离岸金融模式相似的是新加坡离岸中心的政府也实施了一系列市场优惠政策,例如扣除了利息税等,这极大地吸引了来自国内国外的资金流入,又由于其相互渗透的特点,使得资金在该市场的流通取得了很大的便利。在许多国家中由于受到外汇管制,企业无法将国内货币与外国货币进行自由兑换,而这种渗透式离岸金融中心便实现了国内账户与离岸账户的双向渗透,因此新加坡采取这种模式对其本国货币国际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上海自由贸易区离岸金融发展历程经验借鉴

随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离岸金融的不断发展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进步的同时,也给宁波离岸金融的建设与发展带来深刻的借鉴意义。上海自由贸易区离岸金融的建设历程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位准确

上海自由贸易区离岸金融中心是中国大陆首次建设成功的离岸金融中心,因此其在中国国内具有领头羊的作用,带领着未来中国其他地区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同时随着上海自贸区的成立,上海己然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将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其金融的发展也刻不容缓。从以上英国、日本、美国和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可知道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是该国走出去并迈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相关专家裴长洪表示,没有离岸金融业务的上海自贸区想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是比较困难的。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人民币在各国投资贸易活动中将越来越受到各国人民的欢迎。因此不断完善修改离岸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不论对国家的经济层面还是政策层面上都至关重要。国家可以增加国内银行办理离岸金融的业务点的同时,增加国外的金融机构在本国合法开办离岸金融的业务点,使得上海自贸区的离岸金融业务立足于国内国外全面发展。

(二)立足国情

与发达国家不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等方方面面都存在差异。

从经济上看,中国经济虽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尤其在金融方面。中国的金融市场起步较晚,而且金融体系尚不健全,基本上处于“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现状,因此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离岸金融建设必须要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

从政治方面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人口基数大,因此在中国建设离岸金融中心将会由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也将伴随更大的风险,因此与发达国家的由多个国家或者国际监管机构不同,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将会加大对市场监管的力度并由本国政府及监管机构控制。

从优惠政策来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离岸金融中心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和上海城市当地的发展需要制定的,由于其设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所以并不享有其他国家的优惠政策。

从法律上看,中国制定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条文尚不健全,甚至出现许多漏洞,给投机者进行违法的商业行为的机会。因此上海自贸区的离岸金融建设必定要加强政府的监管,增强对违法的惩处,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分阶段实施战略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离岸金融建设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在建立之初则采用纽约-日本离岸金融中心的模式,即实行严格的内外分离制度;在成熟阶段则将放宽对账户分离的限制,模仿伦敦-香港离岸金融中心的模式,实行国内账户与离岸账户一体化的措施。

宏观上政府要注意监管的力度,即在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中心初建阶段主要通过政府的鼓励政策推动,随着其不断发展并能独自面向国际市场时,政府将会减少干预,让市场自由发展。

微观上上海自由贸易区对交易币种进行了限制,并且只限于银行业务的办理,并不对证券业务和期货业务放开,直到其逐渐成熟,才扩展到债券、基金和保险等相关业务的办理。这样能有效地降低风险同时促进离岸金融的发展。

三、宁波离岸金融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类型定位

与上海自贸区成立离岸金融中心的条件相比,宁波作为二级城市的经济实力偏弱,金融体系不完善,而且缺乏政策战略上的支持,因此其建立与发展离岸金融中心的道路上将较为困难。但改革开放以来,宁波也在搭乘政策的顺风车飞速发展着,产业不断转型升级,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位于国内城市前列,地处长江三角洲,濒临东海,地理位置良好,因此促进其离岸金融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另外外贸出口是宁波的传统优势产业。统计显示:去年宁波完成外贸进出口总额1047亿美元,同比增长4.4%。其中出口731.1亿美元,同比增长11.3%,分别高于浙江省和全国1.4和5.2个百分点。利用外资呈现新亮点。去年宁波市新批外商投资项目468个,合同利用外资70.2亿美元。由此看来,宁波对外贸易取得了非常令人瞩目的成绩,与此同时,就必须加快其金融的建设与发展,使得金融与贸易齐头并进。

根据宁波自身发展现状,在给宁波离岸金融的发展定位时要综合考量其优势和劣势,充分发挥其优势的同时摒弃其劣势。在借鉴国外发展较好的离岸金融中心和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经验后,作者认为宁波的离岸金融中心建设应该参考纽约-日本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之路,即加大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对国内账户与离岸业务进行分离,降低金融业务办理的风险。

(二)具体措施

1.风险控制

与国际金融市场相伴发展的是金融风险,风险管理和市场监管收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发展中国家将会面临更大的通货膨胀风险,但是为了规避经济危机,发达国家通常也会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增加该国通货膨胀的压力,使得国内通货膨胀的风险不断增加。因此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应该增加对风险的控制,增加对风险较低的产品的投资。原油、金属、农产品等大宗商品价格在新兴市场经济体需求强劲、金融市场总体流动性较充裕的情况下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全球异常气候越来越多、部分地区政治社会局势动荡使得一些大宗商品的供给受到限制,主要大宗商品价格保持高位运行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出现较大的波动。

2.市场一体化

一体化的市场主要是指股票市场、汇票市场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市场在全球化过程中一体化的表现。国际金融市场中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受到的风险源偏向一致。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各种壁垒越来越少,在业务活动中各种交易工具、结算汇兑、货币种类等呈现较大趋同性,比如在金融市场、机构、工具乃至货币的一体化。各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跨国经营形成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关键链条,促进了各国市场间的交易量的增长。除此之外,全球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表现出利率之间交叉影响,具体表现为不同的金融市场上具有相同的金融工具且其价格十分相近。

3.创新业务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金融创新浪潮和金融工程理论、信息技术的完善,国际金融市场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蓬勃发展。远期汇率协议、外汇期货、外汇期权、货币互换、信用衍生产品等被世界各国和企业广泛使用,有巨大市场前景。

因此离岸金融的自由化为金融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大的发展空间,具体表现在随着离岸金融的设立,涌现了许多衍生金融工具。因而许多银行应该把握好时机,减少对传统的同业拆借的依赖,通过衍生金融产品实现业务量的增长。但是与此同时,随着各大银行企业开始进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时,容易出现衍生金融产品同质化的现象,因此银行要注意以人民币离岸产品为主线的衍生产品创新,避免出现同业价格竞争的情况,不仅对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巨大的帮助,而且更有利于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第5篇: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主动负债管理 现状 对策

在商业银行管理工作中,主动负债管理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主要就是通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回购协议、金融债券等债务形式,对负债结构与规模展开主动管理的一个过程。在开展管理工作的时候,一定要结合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创新管理方式,使其更加符合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实现商业银行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商业银行主动负债管理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引入资产负债管理形式主要是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并且对主动负债管理形式进行了一定的尝试与调整,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是因为存在着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主动负债管理水平依然较低,大部分还是属于被动负债管理。通过相关分析表明,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主动负债管理水平较低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赖原有的经营模式,缺乏主动负债管理的创新

一直以来,我国均是采取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此种增长模式主要是依靠于巨额资本的投入。在此经济模式下,不仅推动了经济增长下巨额资本的贷款需求,还使行政化金融管制成为了保证银行存贷利差收入的条件。除此之外,加之商业银行一直担负着调动社会资金的职能,已经成为了吸收存款经营的核心,同时树立了“存款立行”的指导思想,重视经营规模的扩张。但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并不能长期坚持,现阶段,我国已经逐渐进入了转型期,其经济增长模式也出现了一定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改变存款的原有规模与结构,建立一种精细化的管理模式,同时也是商业银行进行主动负债管理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还比较落后,无法有效开展相应的主动负债管理工作,导致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缺乏商业银行内部资金管理改革

在传统差额资金管理方式下,商业银行无法对资金来源与利用过程展开全面的管理与控制,同时也没有对负债结构与规模展开相应的总体规划。在传统差额资金管理方式中,主要体现在纵向与横向这两个方面。从纵向角度分析,各个基层分支均会上缴一些准备资金,其它剩余资金将由自己支配,只有在出现资金短缺或者剩余的情况,才会向上级进行借贷或者存入。从横向角度分析,资金部门和其它部门均属于一个系统,负债资金将会全部汇入到相应的资金部门,同时资产部门需要的资金全部由资金部门予以提供。在这样的管理方式下,负债部门与资产部门均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对资金结构、规模、期限展开自主决策,致使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与利用之间缺少一定的联系,出现负债结构与规模被动的局面。

(三)缺乏完善的金融市场,主动负债管理空间有限

在商业银行中,要想有效实现主动负债管理工作,就一定要通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回购协议、金融债券等债务形式,在市场中进行主动的资金筹措,并且其运行的成功性,主要取决于金融市场的成熟与完善。也就是说,完善的金融市场是进行主动负债管理的首要条件。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完善,其一,交易主体还相对单一;其二,缺乏完善的市场体系;其三,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互相分割。

二、强化商业银行主动负债管理的对策

(一)强化“存款立行”经营理念的转变

“存款立行”经营理念和主动负债管理模式,在本质上是存在着一定差异的。前者主要重视的是存款对银行的意义,本质上就是负债决定资产经营理念。后者并没有忽视存款对银行的意义,并且也提倡存款,主要重视资金利用方面负债结构与规模的总体规划,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资产决定负债经营理念。由此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尽管存在着相应的联系,但是在本质上还是存在着一定差异的。商业银行要想有效开展主动负债管理,就一定要摆脱“存款立行”经营理念,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管理需求的人才队伍,并且建立相应的内部激励制度,促进工作人员积极性的提高,实现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转变资金管理模式

在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中,一定要转变资金差额管理模式,逐渐向全额集中管理模式方面转变,实现资金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全额集中管理模式主要就是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基础上,通过价格杠杆实现负债部门与资产部门的有效调节,进而对资金来源与利用全程展开相应的管理与控制。

(三)强化金融市场完善

如果金融市场不够完善、成熟,那么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也就无法有效实现多元化。因此,在开展主动负债管理工作的时候,不仅要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的职能,还要强化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首先,强化金融市场主体的发展,逐渐放宽主体权限,提升市场交易主体数量;其次,强化金融市场中介机构的发展,增加交易双方的交流沟通,促进交易效率的提升;最后,打破市场分割,形成统一的金融市场体系。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商业银行的管理工作中,主动负债管理模式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课题,需要从业人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转变经营管理理念与资金管理方式,完善金融市场,实现主动负债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有效促进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婧,艾奕君.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收入模型度量估计[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06)

第6篇: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

关键词:脆弱性;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不断发展,金融衍生品出现创新,我国金融市场越来越活跃,但是一系列的金融事件,反映出我国金融行业具有脆弱性的特点。

一、金融市场脆弱性的内涵

金融就是资金融通的意思,是经济运行的剂,金融市场是各种金融产品交易的场所,即资金的需求者通过一定形式把自己的产业或非产业通过加工而形成金融产品,以价值变动为驱动吸引投资者购买,投资者购买了金融产品目的是获得股权或价值的增值,从而给投资带来收益。供求双方都期望在这个市场中得到收益。它的表现形式是货币借贷、资金融通、票据交换、有价证券交易、外汇买卖和金融衍生品买卖,同时它也是同业之间进行货币拆借的场所。

金融市场脆弱性,是指由于金融市场是一个高负债产品的交易场所,这个市场抗风险能力极差,一旦出现政策性、市场性或其它原因导致的变动,很容易使市场崩溃,给交易双方都带来损失。甚至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防范和克服这个脆弱性的特点,是金融市场管理者、经营者和交易双方必须共同面对的重要问题。

二、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特点

1992年我国开始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金融市场逐渐放开,经过二十多年的运行,取得了很多成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交易产品具有非物质化的特点

所谓非物质化是指金融产品不是以具有使用价值的具体商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的外在表现是一个符号,这个符号对应着一定的资产或财富。这种符号本身可以表现为纸张、卡片或电子数据,而不是它实在的物质。

2.信用机制是金融市场存在的基础

由于金融产品的外在表现与其内在价值具有差异性的特点,因此交易要建立在一定的信用基础之上,失去信用体系作为支撑,金融市场难以正常运转。

3.信息是金融市场交易的支撑

金融产品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价值的易变性,同一产品在不同时间维度上价值变动极大,这种变动决定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关系。因此金融市场中决定价值变化的信息表现得尤为令人关注,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交易者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

4.自由竞争是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

在金融市场中,每一个交易者都具有经济人的基本特征,首先,他们是自主的,自己能够决定自己的交易行为;其次,他们是理性的,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合理判断和取舍;第三,他们是自利的,每一交易主体行为目的都是为了得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三个特点的支配下,各种市场行为得以运行。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当某种金融产品供不应求时,必然由于短缺而导致价格上涨,同时给供给者或经营者再来更多的收益,这就是吸引其它金融产品向这个产品转移,这样供不应求的情况得到缓解。反之亦然。

三、金融市场脆弱性的表现

金融市场在我国运行了二十余年以后,其脆弱性的特点逐渐被人们了解,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脆弱性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资金借贷的脆弱性

根据货币银行学的观点,在一个正常的金融市场中,各类金融活动的利率由高到低的合理顺序应当依次是:民间借贷利率、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商业银行一般贷款利率、商业银行优惠贷款利率、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中央银行再贴现利率。但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实际的表现却不是这样,当前同业拆借利率非常高,甚至高于商业银行一般贷款利率。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各银行的市场地位不平等,除几大国有银行以外,其它银行融资能力较弱,这导致资金供应不足,为了满足需求,导致同业拆借规模扩大,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导致利率上涨到不合理的情况。这说明银行贷款利率与社会平均利润之间没有建立起内在联系,各市场实际上是分割的,同业拆借利率的形成机制是扭曲的。

2.股票债券市场的脆弱性

股市是股票交易的市场,也具有脆弱性的特点。这是一个充满投机的市场,由于存在系统性缺陷,大资金所有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操控市场变化,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从债券市场来看,由于受预算法约束,地方政府没有发行债券的权力,债券整体规模较小,收益较低,市场交易积极性不高。

3.黄金与外汇交易的脆弱性

随着外汇市场的放开,我国外汇市场已成为全球货币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2005年汇改以后,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富有弹性,人民币汇率波幅与过去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使得这个市场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同样,受国际市场影响,黄金交易波动性也有较大空间,这些因素是也会导致市场脆弱性的存在。

四、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

金融市场的脆弱性总是以一这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作为管理者、经营者或投资人,在金融市场应对金融脆弱性,维持我国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保证市场健康运行。因此就当着重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1.努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由于金融市场在我国运行时间较短,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应当不断进行制度的创新,改变过去制度中可以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经验,消除金融脆弱性的体制根源。

2.商业银行创新力度应当加大,由于垄断的影响,商业银行创新积极性不高,使市场活力受到制约。应当逐步打破垄断,给银行业的发展提供动力。

3.鼓励民间金融业发展。民间金融有着广阔发展的空间,但是受到制度的约束,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重重障碍,应当逐渐降低门槛,给民间金融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4.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

五、结语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撑,金融市场的脆弱性也是政府、学术界、企业及个人一直关注的问题。通过深入研究、剖析这些阻碍金融市场发展的问题所在,有助于加强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

参考文献:

第7篇: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

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例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就是这种专营的融资融券公司模式。

直接授信模式: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资金或通过证券借贷市场(场外)借取相应的股票。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对融资融券的资格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交易主体具有广泛性。第二,回购、抵押贷款和融券的广泛采用促使信用交易与货币市场、证券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第三,大量的保险基金、投资公司和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的存在使融券来源极为丰富。

集中授信模式:证券金融公司授信模式,证券金融公司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承担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证券金融公司的核心业务是针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一般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需求仍主要由证券公司满足。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

我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资金或证券向客户提供此项服务。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券商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后,再根据信用额度融给客户。《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首次明确了融资融券业务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这意味着中国融资融券业务集合了两种授信模式的特点,在证券金融公司成立之后更多的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为主,其模式如图所示。

第8篇: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商业银行

一、金融衍生产品概述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它的价值是从其他的基础证券和基础变量的价值衍生而来的,因此成为衍生产品。国际上通常将金融衍生产品归为一种金融合约或金融产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金融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也叫衍生工具或衍生证券。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1994年对金融衍生产品作了具体的定义:衍生产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实体经济出现货币资产过剩,将直接推动虚拟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是具有核心内容的。金融衍生产品使得经济主体可以用较低的交易成本对各类资产风险进行独立管理并将风险进行分割和转移,增强了金融体系的弹性与抗风险能力,有助于虚拟经济保持平稳运行,吸纳实体经济过剩资源,也可以增加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二、金融衍生产品迅速发展的原因

20世纪70年代,在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创新浪潮的冲击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迅速发展。1972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国际货币市场率先推出了英镑等六种外汇期货合约,开创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先河。此后金融期货、期权、互换、衍生证券等多种金融衍生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兴起,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具有管理风险、杠杆效应等功能,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金融市场上的不足,极大地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进入21世纪,我国金融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国家对金融市场的重视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1.从我国企业内部因素看。(1)流动的需要。在经济形势变化加剧的时代,公司和个人更加关心资产的流动性,很多金融衍生产品就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设计的,其中,有的创新是为了容易获得现金,有的则是为了把暂时不需要的先行使用出去。(2)降低成本的需要。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为了降低公司的成本,金融市场创造出了股票期权等衍生工具。(3)防范风险的需要。金融创新的核心在于引入非常有效的纷繁管理工具和设计出非常精致的风险管理策略。

2.从外部环境看。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它的创新步伐远远快于金融市场的发育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提升。金融衍生产品的结构日益复杂,各类金融工具类别的区分越来越困难。目前的金融会计制度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大多列入银行表外业务,难以准确计量交易合同的当前价值和奉献头寸。当衍生产品在市场中的风险逐渐积累,投机因素无法得到充分消化,衍生产品价格就会在投机力量的带动下背离基础资产价格,在经济出现过热时加速泡沫的形成和资产价格上涨,在政府调控时有加速泡沫的破裂和资产价格的回落。

3.从环境因素看。(1)价格波动性增强。金融商品的价格(利率、汇率)波动频繁,价格变动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例如,通货膨胀,传统金融结构的衰落与国际协议的破裂,发展中国家迅速发展工业化等。(2)金融理论的推动。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FischerBlack和MyronScholes创立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式(Black-ScholesOptionPricingModel),为各种新型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理定价奠定了基础。(3)法规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巴塞尔协议在银行资本充足性方面达成了共识,而且逐渐演变成各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标准,各商业银行为了拓展业务,规避资本充足性的约束,业务发展存在表内业务表外化的趋势。(4)信息和交易成本降低。科技的进步不仅加快了全球经济的市场的交易速度,而且交易的成本也降低了。

三、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现状

国内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要是为了对公、对私提供以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为主,尚没有提供人民币衍生交易。也就是说对衍生产品的交易结构而言,商业银行提供的对公外汇衍生产品与对私衍生产品没有本质区别,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由于对公客户的个体交易金额较大,因而可以为对公客户提供更具有个性化需求的产品;而对私客户的资金量相对较小,往往需要通过聚合才能达到一定的规模。因而为对私客户提供的衍生产品往往更加标准化,期限通常也比对公客户的交易期限短。1.个人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2004年,国内对几家商业银行取得银监会批准经营金融衍生产品的资格,国内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推广个人金融衍生产品的力度,推出了多种外汇理财产品,并逐步形成了各家行的外汇理财品牌。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对私人客户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与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和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基金基本上不会发生损失,收益相对稳定,适合普通的外汇持有者。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最大的特点是高收益、高风险,银行不会给客户保本金的承诺,客户可能在短期内获得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本金亏本。这类产品门槛相对较高,主要适合那些对外汇市场有很好判断、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客户,适合较为职业的投资者。与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有以下类型:(1)利率递增可提前终止型;(2)目标收益固定、达标即止型;(3)固定利率可提前终止型;(4)“上浮封顶”型;(5)“滚雪球”型;(6)区间挂钩逐日累积计息型;(7)客户可提前终止型。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类型有:(1)“期权宝”产品;(2)“智汇宝”产品。

2.国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的不足。(1)金融衍生产品同质性高,为客户量身定做的产品有限。由于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经营股票和商品交易,且国内企业和个人对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认识有限,因此,开展衍生产品交易的基础资产只能是利率和汇率,与国际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比较来看,国内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种类明显偏少,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具有高度的同质性。(2)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能力严重不足。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尚不具备对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的能力,因此,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成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做市商,对于基本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都要完全同国际大银行进行对冲交易,主要以中间人的方式参与衍生产品交易,实际上是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将产品收益的绝大部分转让给国际大银行。(3)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国内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间不长,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认识正逐步深化,管理手段也在逐步完善,但与国际大银行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未来发展趋势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尽管近年来震动世界金融体系的危机和风波似乎都与金融衍生品有关,但金融衍生产品仍处于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之中。

1.衍生产品的创新定价和套期保值。比如,新兴的货币市场资金流动性差,市场也不稳定,如何开发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回避就是热点之一。开发以多种资产为标的的衍生产品也日益受到关注。

2.信用分析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开发。在衍生产品被广泛使用之前,信用分析大多是一个主观过程,或者只简单地进行财务指标分析及信用等级评定,但这些都不能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精确描述,同时,随着现代银行越来越多地涉及衍生产品交易,这些传统方法在很多领域都失效了。一个重大的创新就是信用衍生合约可以使用期权、远期和互换的形式,但其损益都依赖于一个信用事件,比如,宣布信用等级降级或破产发生。随着信用模型越来越复杂,一级企业对风险管理越来越集中,货款的定价及管理将会从衍生产品研究中获益匪浅。另外,经营风险管理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比如,遭到系统崩溃、政策调整和技术失败时的风险管理。这些问题具有挑战性,发生很少以至于很难通过历史数据构造概率分布,但当这些问题发生时,损失非常大,所以,研究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实践来对这些偶发事件的性质进行分析。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不可急躁冒进而应循序渐进,必须先经历以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为中心的国内经营阶段,在此阶段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培育交易主体,积累经验,然后才能逐步开放市场。随着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增多,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会更加丰富多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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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小维.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金融产品创新[J].广州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3]胡剑平,肖闪.透析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业务[J].现代商业银行,2003,(12).

[4]罗熹.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及其有效管理[J].国际金融研究,2006,(12).

[5]李晓岚,杨路明.金融衍生产品的运用及其风险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5,(4).

第9篇: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信用支持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9-0073-04

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交易主体为降低信用风险,通常采用三种措施:一是订立净额结算条款;二是采用信用增强措施;三是运用信用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本文结合国际金融市场中最具影响、最为广泛运用的ISDA主协议(2002年版)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07年10月12日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文本,分析提前终止与净额结算条款、信用支持文件、信用限额以及信用衍生产品运用及其产生的法律制度问题。

一、提前终止与净额结算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操作技术是提前终止和终止净额结算。提前终止条款一般与净额结算条款搭配使用。在发生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后,一方当事人行使提前终止条款以终止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履行,然后依净额结算条款来结清债权、债务。

(一)提前终止

ISDA主协议项下的提前终止是指在发生违约事件或者终止事件时,守约方或受影响方在履行相关义务后终止合同的效力,并支付终止款项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合同的约定解除。提前终止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界定、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后的终止权利、提前终止时的付款等法律问题。

1、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界定。

在ISDA主协议文本中,违约事件与终止事件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不同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常认为违约事件是基于当事人(违约方)的行为发生的,体现了人为过错。而终止事件虽然发生,但当事人并没有过错。因此。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区分直接影响着提前终止的程序、终止条件和提前终止付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这里仅对交叉违约作一解释。

依据ISDA主协议(2002年版)第5条a款(vi)项的规定,交叉违约主体已经扩展到违约方、违约方的该信用支持提供者和该方特定机构。实践中,违约方的附属企业、关联企业都可能成为交叉违约主体。何为特定机构。可由交易双方在附件中给予明确规定。交叉违约条款属于选择性条款,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或者选择只适用某一方。作为风险防范的手段,交叉违约条款在国际金融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也会造成更大的风险。在实践中,任何交易主体都有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交易方违约并不意味着交易方不能财务支付,也有可能是资金暂时流动性问题。仅因此就造成合同提前到期付款未免产生风险放大效应。因此为谨慎适用交叉违约条款,就要对起点金额和债务性质范围作适当确定。

2、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后的终止权利。

根据ISDA主协议(2002年版)第6条的规定,在违约事件发生后,非违约方即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终止权;而在终止事件下,受影响方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后才得行使终止权利。

3、提前终止时的付款。

ISDA主协议(1992年版)规定了两种计算基础公式,一种是较具客观性的市场报价公式,另一种是主观性较强的损失公式。在实际应用中,市场报价和损失公式暴露了不少弊端,因此ISDA主协议(2002年版)规定了单一评估法。

(二)终止净额结算

ISDA主协议下的净额结算分为支付净额结算和终止净额结算。其中,支付净额结算适用于合同正常履行状态,而终止净额结算在非正常状态(提前终止状态)得以适用。虽然造成终止净额结算适用的事件不仅仅局限于破产事件,所有的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都可以造成终止净额结算的适用,但是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的是净额结算条款在破产法上的效力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意抵消,尽管比较简约,但与支付净额结算并没有产生法律冲突,因此可以认为支付净额结算条款在我国现行法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国际金融市场实践中,已经有43个司法管辖地认可ISDA主协议(1992年版)下的净额结算的效力,41个司法管辖地认可ISDA主协议(2002年版)下的净额结算的效力。但在一些司法管辖地中,净额结算并不适用于跨国(境)事件,另有国家的法律排除一些产品的适用。

终止净额结算在我国《破产法》的效力是不明确的。在涉及交易主体破产时,终止净额结算可能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我国《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若交易主体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因违约事件或破产事件之外的其他终止事件而进行终止净额结算,那么,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撤销呢?依据现行法律,结论是不确定的。

另外,《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依据此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对净额结算条款的履行具有选择权。因为我国没有净额结算的专门立法,在现存的法律框架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的法律行为应当纳入破产程序之中,这就赋予破产管理人很大的权限。在此情况下,是由破产管理人行使选择权,还是自动执行净额结算条款?这就产生了法律风险。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首次创造性地采用了“支付净额”和“终止净额”概念。《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第5条第4款和第5款约定了交易正常履行时的支付净额,而第8条第1款第3项和第11条第3款第3项规定了交易因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而提前终止后的终止净额,为中国银行间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了制度基础。问题在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仅适用于境内银行间场外交易,若境内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且采用ISDA主协议文本时,上述因《破产法》冲突产生的法律风险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应当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明确终止净额结算的合法性,使之与破产程序相脱离,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就立法技术而言。现行可取的做法是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给予明确规定。在实务中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主要是银行

等金融机构。我国《破产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这为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信用支持与信用限额

信用支持是指交易对手以提供各种担保的方式提高自己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度。在ISDA主协议框架下,交易双方通常在附件中给予约定。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通常采取下列两种形式之一:一是由第三方提供的担保,通常是由交易方的母公司提供;二是财产转移的担保。

迄今为止,ISDA共制定了5个信用支持标准文件,为交易主体提供可操作性的担保程序,消除法律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五个文件是:《纽约法下信用支持附件》、《英国法下信用支持附件》、《英国法下信用支持协议》、《日本法下信用支持附件》和《保证金规定》。其中《纽约法下信用支持附件》使用得最为广泛,约占60%,《英国法下信用支持附件》约占20%。

应当注意的是,该系列信用支持文件中法律术语及其定义与各国法律中的规定并不相同,尤其是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使用该系列文件时容易产生以下法律问题:

(一)信用支持文件的独立性问题

依我国合同法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构成主从合同关系,主协议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法律规定的除外。但对信用支持文件而言并非如此。信用支持文件的法律效力除了受主协议影响外,还受到信用支持文件准据法的影响。亦即,主协议无效,信用支持文件未必当然无效。我国《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2款规定,对外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合同无效,对外担保合同无效,对外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的效力问题

《英国法下信用支持附件》设计的是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安排,其结构特点如下:(1)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没有创造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而是ISDA主协议下的一种交易;(2)受让人使用或持有转让的合格信用支持没有限制,因为是买断式转让。受让人可以任何方式使用和持有;(3)在转让方履行义务后,受让方返还的是合格信用支持的等值替代物,而非原来之物。就所有权转让效力而言,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与我国《担保法》、《物权法》所规定的流抵押、流质押非常类似,均发生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流抵押、流质押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我国实行物权法定主义,不得随意创设新的担保物权形式。在担保法律下,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未能获得担保法的效力,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但是否可以得出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不被我国法律所认可的结论呢?实则未必。在国内金融市场实践中,具有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特点的买断式回购已经在债券市场推出。从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的结构可以看出,其架构可以看作一个无名合同,获得合同法律约束力。

但是,《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引入了转让式履约保障机制,实则是前述的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制度,提高了履约保障品的违约处置效率,有助于市场参与者有效管理信用风险。但与ISDA主协议(2002年版)不同的是,《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采用了单一文件的方式,大大增强了适用的可执行性。原因在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仅适用于内地法律,法律环境单一。

因此若在国内市场采用《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有助于管理信用风险;若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交易,采用ISDA主协议情况下,则会出现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因与我国《担保法》或《破产法》发生冲突而不能在国内得到法律认可的情形。

(三)信用支持文件的强制执行效力

我国金融机构对外提供担保,须遵守我国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担保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据现行规定,我国对外担保实行批准和登记制度,若没有进行批准或登记则构成担保无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指出,违规对外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违规对外担保合同包括实质性违规和程序性违规。实质性违规指担保人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外汇局批准,但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却未经批准。程序性违规指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已经外汇局批准或无需批准,但在提供对外担保后,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但是亦有例外:抵押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或出质人以自身动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质押的,无需得到外汇局事前的批准,只须事后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即可。若在签署信用支持文件时,当事人没有履行批准或登记手续,则可能被我国《担保法》认定为无效,从而信用支持文件在我国没有强制执行效力,这在司法协助中具有重大意义。

(四)信用限额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交易对手的信用限额,以监测结算前和结算时的风险敞口。信用限额设定了每一个客户或一组客户风险暴露的最大额度,在实际操作中应始终保证低于最高限额。通过确定交易对手的信用限额,可以把对手的违约风险敞口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也就是把总体的信用风险控制在一定数额之内。作为一般原则,在尚未获得信用审批之前不得与对手进行交易。信用审批过程的结构应当依据机构的不同而有异,以反映每一个组织结构和区域位置的差异。

三、信用衍生产品与信用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