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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的划分原则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风险点的划分原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风险点的划分原则

第1篇:风险点的划分原则范文

在市场风险管理中,交易账户的设立至关重要,是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和资本计提的前提和基础之一。各国监管当局都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账户,国际高水平银行普遍制订了详细而明确的划分交易账户的操作规程。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目前正根据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划分,但总体上看,国内银行普遍缺乏交易账户设立和管理的理论认知和实务经验。

交易账户的定义及意义

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的《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将交易账户定义为:“交易账户指银行为在短期、内转售而持有的,和(或)为在短期内从实际和(或)预期买卖差价中获益,或从其他价格或利率波动中获益而持有的自营金融工具头寸;为匹配经纪交易和造市交易,或为交易账户中的其他项目套期保值而建立的头寸。”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监管当局在有关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规定中都采用了与上述表述基本一致的交易账户定义。交易账户的定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交易账户中的头寸是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是指银行为在短期内转售而持有的,和(或)为在短期内从实际和(或)预期买卖差价中获益,或从其他价格或利率波动中获益而持有的头寸,包括:自营金融工具头寸、为匹配经纪交易(matchedprincipal broking)和造市交易而持有的头寸等。交易账户中的头寸除衍生产品外一般不会持有到期。

交易账户中的项目通常按市场价格(MTM)计价。在许多国家,交易账户与按市场价格计价是同义的,银行账户中的项目则通常按历史成本进行计价。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规定,即使是交易业务也可(或必须)按账面价值或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计价。巴塞尔委员会特别指出,这样的会计制度并不影响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按市场价格计价。

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项目中的单位。存款证及其他类似的资本市场工具、金融期货,远期合约。掉期合约、期权等。纳入银行账户的典型业务是存贷款。银行的所有表内外业务都记录在交易账户或银行账户中。

事实上,交易账户的上述核心特征也是监管当局检查的重点内容。各国监管当局在检查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划分正确与否时,主要考虑商业银行持有某种金融工具是否以交易为目的、在日常的风险管理中该项目是否按市值计价、该头寸是否持有到期、头寸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确定的交易账户划分原则等。

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区分管理是银行适应不同资产头寸的风险特性和获利特点,按一定原则和程序区分资产组合,增强盈利,控制风险的一种管理策略。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划分是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基础之一,也是资本监管的重要前提。银行设立交易账户的主要意义在于:

首先,区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明晰不同账户的管理政策,有利于针对不同账户建立科学的资金经营绩效考核体系,运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绩效考核。交易账户的划分有利于衡量银行交易类金融工具盈亏情况,考核交易部门的经营业绩,例如,2003年我国债券市场上很多品种的国债跌至面值的七成左右,通过设立交易账户,可以及时识别和计量这些债券价格下跌给银行自营业务带来的损失。

其次,清晰划分不同交易账户,可以明确不同的交易损益归属,避免自营交易利用银行账户隐藏交易产生的损失。交易账户分设后,交易头寸转到银行账户会受到严格限制,由此将对资金交易业务和交易员建立起严格的回报和风险约束。从而有利于实现预期的收益目标,不断提高股东回报。

再次,有利于针对不同账户的风险提出不同的风险防范策略和操作要求,提高对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中不同特点的市场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例如,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通常使用不同的计量系统和风险管理方法。

最后,从信息披露的角度看,国际先进银行通常将证券投资区分为交易类证券和投资类证券,并在年报中分别列示。独立披露交易账户头寸的财务状况符合国际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透明化原则,有利于投资者更准确地了解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损益来源。

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别指出,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如果同时负责“银行”业务与“交易”业务,将是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会带来严重问题。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分设的重要性。

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的规定及业界反映

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新协议规定,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头寸。同时,新协议强调,这些金融工具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是能够完全规避自身的风险,银行对这些头寸应经常进行准确估值,并应积极管理该项投资组合。对于金融工具的定义,新协议完全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这无疑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巴塞尔委员会相协调的结果。新协议对交易账户的有关规定引起了银行业的关注。为研究新协议实施可能给交易账户划分带来的问题,2004年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证监会国际组织(I0SCO)组成了联合工作组(Joint Group),工作任务之一就是研究调整原有的交易账户处理方法以适应新协议和交易业务的最新发展。

2004年7月,联合工作组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交易账户划分情况进行了调查,共收到了十国集团中47家机构的返回问卷。调查发现,商业银行现行做法与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的定义基本一致,所有的被调查机构都以“交易目的(trading intent)”为基础决定交易账户所保护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被调查机构主要根据以下两个条件来确定金融工具是否列入交易账户:(1)从短期价格变化中获益;(2)头寸的积极管理。此外,还有一些其他补充条件,包括按盯市估价、流动性和期限等。

一部分被调查机构表示,在以“交易目的”为标准定义交易账户时,没有遇到任何问题。另外一部分被调查机构则反映,以“交易目的”为标准定义交易账户,面

临如下挑战:(1)衍生工具方面,美国和加拿大的银行提出,很多衍生工具经常被用于管理和(或)对冲非交易性头寸,虽然这些工具并不完全满足“交易目的”,但其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因而在会计上列入交易账户。监管要求和会计标准的不一致使得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界限更加模糊,随着IAS39的实施,这个问题将愈发突出,本文第三部分将就此作详细讨论。(2)交易性贷款,很多被调查银行指出,他们在交易账户上保留了很多有待证券化的贷款,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和不良贷款。虽然一般情况下这些贷款的持有期要长于传统的交易账户项目(例如,持有期会在6个月或更长),但通常也使用市场风险工具进行管理(VAR,压力测试等)。(3)流动性较差的债务工具,这些债务工具需要进行额外分析和估值才能纳入交易账户。(4)对冲基金、共同基金等,在纳入交易账户时,也会遇到困难。(5)信用衍生产品,通常存在流动性较差的问题。(6)结构易,在纳入交易账户时,也会遇到困难。总之,突出“交易目的”的现行交易账户定义,在将流动性较差和中长期持有的头寸划入交易账户时,会面临困难和挑战。

大部分被调查机构认为,新协议对于交易账户的定义不会给它们自身内部的定义和坝,行做法带来挑战。但是,有些机构认为,交易账户定义中的一些具体表述过于模糊,有待澄清。新资本协议685条中规定,列入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是能够完全规避自身的风险,“不受任何条款限制”和“完全规避自身风险”应该如何定义?新资本协议687条规定,短期内有目的持有以便出售和(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其中短期的定义缺乏更细致和明确的规定,可否以10天的持有期为限建立更严格的定义?新资本协议688条规定银行要具有明确的持有头寸/金融工具或投资组合交易的策略,并经高级管理层批准,不少机构认为,该要求不清楚,很难证明银行的处理方法符合要求。此外,由于现行的交易账户定义不够明确,如果严格按新资本协议交易账户定义执行,下列金融工具可能被排除在交易账户之外:规避银行账户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商人银行交易和私人股权投资;投行发起的共同基金风险投资:投资目的的贷款;持有到期的证券;与交易账户有关的债权、费用、红利、保证金、利息等头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证监会国际组织(10SCO)联合起草的“新资本协议在银行交易业务中的应用和双重违约的处理”(The Application of Basel IIto Trading Activities and the Treatment of DoubleDefault Effects),于今年5月27日完成意见征求,最终稿已于7月份正式。随着新资本协议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国际先进银行已经开始评估本行交易账户管理与新资本协议相关规定的一致性。我国商业银行也可在符合我国有关监管规定的基础上,部分借鉴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交易账户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上的差异与协调

在银行的实际管理和操作中,交易账户的划分必然要建立在特定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设置基础之上,但由于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与会计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二者之间不可避免会存在差异,并且可以预见这种差异将长期存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修订稿和实施IAS39的指导原则已于2003年12月正式公布,IAS39对金融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与此同时,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修订后的《利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仍然从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角度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了划分。另外,各国银行监管机构也继续从风险监管的角度定义交易账户。例如,新的资产分类会计标准尽管在美国已实施很久,但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在市场风险的监管方面,仍要求银行按照监管当局确定的原则划分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

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损益的金融资产(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持有待售(available for sale assets)、持有到期的投资(heldto maturity investments)、贷款和应收款(loan andreceivables),其中,前两项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仅从计价方式看,这两项资产最接近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交易账户头寸,但后者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持有供交易的金融工具和“持有待售”类中的部分金融资产等。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方面很难建立起明确的对应关系。

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标准的差异,主要源于二者所服从的目标不同。国际会计准则(IAS39)的目的是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也是会计信息系统的最终目标,其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以公允价值计价。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的划分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不同账户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不同;二是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需要。若账户划分不当,会影响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计算的准确程度;若银行在账户之间随意调节头寸,则会为其调整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提供监管套利机会。因此,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特定业务目的,即必须是以交易获利为目的而短期持有的账户,在此基础上,才把以公允价值计价(或市场计价)作为它的特征之一。

国际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划分的优点在于,它是基于会计核算的划分,与银行账户、科目等体系有直接关系和相互协调的,而且其按照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程序严格界定了进入四类账户的标准、时间和数量,以及在账户之间变动,终止的量化的标准,有强大的会计核算理论和银行流程构架、基础信息支持。缺点是财务会计意义上的划分着重强调的是权益和现金流量变动的关系和影响,不直接面对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与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有所不同,不能直接把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类资产与市场风险管理和资本要求计算中的交易账户对等。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的优点是直接面向风险管理,缺点是可操作性相对较弱。对于如何通过会计核算实现在风险管理角度规定的一系列交易账户划分原则,各国都没有明细的操作规程。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关于交易账户的划分要求,也与我国的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是国内银行交易账户划分实施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目前采取的解决思路是,以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按照持有目的进行账户的四类划分,进而按照产品线进行会计科目设置;在账

户划分过程中充分体现银行监管部门关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的原则,并通过科目设置体现;划分完毕后,通过科目归集和管理意义上的处理,实现与银行监管部门要求的交易账户相对应。这种方式既可以使账户划分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能为分地区、分部门、分产品进行市场风险资本配置和绩效考评奠定基础,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状况不容乐观。在2004年监管当局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进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之前,银行普遍都没有设立交易账户。主要原因在于:很多银行缺乏对市场风险的认知和重视;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方面的管理水平和技能欠佳;有些管理人员甚至完全不了解交易账户的概念和内容等。从事资金交易业务的交易员尽管应该熟知交易账户设立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但谁也不愿意给自己带上这样一个紧箍咒。因为一旦设立交易账户,自营交易的盈亏就会由暗变明,交易人员将很难再进行“寻利易”(gains trading)。同时,由于交易账户头寸转到银行账户会受到严格限制,因此,交易员基本不可能再通过利用银行账户将交易类证券转到投资类证券等方式而隐瞒交易损失。可见,交易账户的设立将对资金交易业务和交易员建立起严格的回报和风险约束,显然从利益驱动角度看,交易员自身通常没有划分交易账户的积极性。

为了督促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账户,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我国银行监管部门下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交易账户,交易账户中的所有项目均应按市场价格计价。同时明确了交易账户包括的三项内容: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涵盖的风险范围,即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全部的外汇和商品风险。2005年初下发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重申了银行设立交易账户的要求。2004年底银监会的《关于下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表、计算说明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区:分结果报送银监会。

由于我国银行业普遍缺乏交易账户划分的经验,不少银行希望监管部门能出台更为详细和具体的交易账户划分指引。但监管部门出台更为详细的指引既不合理,也不可行。一方面,交易账户的划分首先是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不是仅为了满足外部监管要求,或只用于监管目的。没有设立交易账户的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利用这一机会,建立完善的交易账户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划分交易账户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银行自身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的过程。其次,不同银行交易账户的复杂程度会存在巨大差别,银行监管部门不宜也难以作出过细的规定。各家银行应该结合自身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量身定做操作规程。因此,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对交易账户设立出台过详细指引。根据香港市场的经验,交易账户可由监管部门提出原则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监管原则,结合本行的实际建立明确的政策、程序把业务列入交易账户还是银行账户,并向监管当局提交相关政策文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业务的定义、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种类、项目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转换的原则等。

从国际、国内银行的良好实践看,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划分的政策和程序应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交易账户划分的目的、适用范围、交易账户的定义。交易账户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银行的所有表内外头寸。交易账户的定义可以借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有关交易账户内容的规定,但不能简单照搬。定义应该充分考虑本行的业务和管理实际,体现可操作性。

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种类。从各国监管当局和银行业的实践看,交易账户涵盖的金融工具种类一般包括: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项目中的单位、存款证及其它类似的资本市场工具、金融期货、远期合约、掉期合约、期权等。我国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的交易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应明确本行交易账户包括的金融工具。

列入交易账户的头寸应符合的条件。为了突出强调交易账户中的头寸具有“交易目的”属性,国际先进银行和新资本协议对纳入交易账户的头寸从政策、程序上进行了限制。一是要有明确的、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交易策略;二是要有明确的头寸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头寸在交易室进行管理;设置头寸限额并进行监控;交易员有权在批准的限额内,按照批准的交易战略管理头寸;交易头寸至少应每日按照市价计价;交易头寸定期报告给高级管理层;头寸应进行积极管理等。三是要有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以监控头寸是否符合银行交易战略,包括监控交易规模和交易账户头寸余额。

明显不列入交易账户的头寸。一般包括:为对冲银行账户风险而持有的衍生工具头寸,向客户提供结构性投资和理财产品且进行了完全对冲的衍生产品。

交易标识。一般而言,在交易之前,银行就应明确该笔交易应归于银行账户还是交易账户,因此交易属性的划分应事前认定、事后确认。交易完成后,银行应明确要求交易员在交易系统或信息管理系统中对交易账产做审计标记,并由风险控制人员进行审查和复核,由会计人员当日将划分结果计人综合业务系统。上述内容应该在交易账户划分的政策和程序中充分体现。

头寸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转换的控制程序。交易头寸的账户归属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因交易目的变更而需改变账户归属,应规定严格的内部程序加以限制,例如需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需风险管理、资金交易、会计结算等多个部门负责人联合批准。

交易账户估值。《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交易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日至少重估一次价值。市值重估应当由与前台相独立的、后台、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负责。用于重估的定价因素应当从独立于前台的渠道获取或者经过独立的验证。前台、、后台、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等用于估值的方法和假设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制定并使用一定的校对、调整方法。在缺乏可用于市值重估的市场价格时,商业银行应当确定选用代用数据的标准、获取途径和公允价格计算方法。由于市场不完善,流动性不足,我国商业银行许多交易账户产品市价或公允价值难以找寻,在实际操作中,交易账户估值可能会存在一定困难。

第2篇:风险点的划分原则范文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近年来,烟草工业企业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外部发展环境和日趋严苛的法律风险,必须大力加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努力形成一套方法科学、管理有效、特色鲜明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烟草工业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一、充分认识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烟草,实现烟草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是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快速应对市场变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内在需要;是维护和巩固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推进烟草工业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烟草工业企业要站在维护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上来,坚持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确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工作原则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是烟草工业企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都要长期坚持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以下原则去推进:

1.坚持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

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充分考虑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企业战略目标的关系,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中心工作任务,将法律风险防控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2.坚持系统防控的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发生于烟草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活动贯穿于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因此,必须按照全员、全面、全程防控思路,充分调动各部门、各环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系统、科学、高效的防控体系。

3.坚持重点防控的原则。

着力增强防控措施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防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多发、易发的重大法律风险,如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控,管理规范法律风险防控,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采购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烟草控制法律风险防控。

4.坚持审慎管理的原则。

法律风险具有特殊性,因此在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时,要坚持审慎管理的原则,在尊重法律、保持诚信的前提下,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同时要与烟草工业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

5.坚持持续改进的原则。

积极适应烟草工业企业内外部法律环境变化,按照持续改进的思想,不断更新、完善和调整法律风险防控方法,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大胆创新,恰当反应,确保法律风险防控与企业内、外部环境法律变化相协调。

三、科学划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阶段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企业方方面面,笔者认为,必须合理划分各工作阶段,才能顺利推进。

1.导入学习阶段。

开展导入培训,宣传学习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知识,全面领会、准确把握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各项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营造氛围,为扎实开展后续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2.重点推进阶段。

根据确定的防控重点,结合企业实际,实行“专项负责制”,确定主导部门,由主导部门发挥各专项工作的牵头作用,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为后续阶段工作推进摸索经验。

3.全面深化阶段。

按照“全员、全面、全程”梳理的要求,在总结重点推进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从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组织发动各相关部门、岗位、业务流程人员全面查找、收集法律风险,做到法律风险防控全覆盖、无空白。

4.总结提升阶段。

在全面总结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烟草企业工业实际,建章立制,让法律风险防控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动态化。

四、认真开展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应对和提升等工作

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应对、监督和检查等流程开展工作,有效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1.认真开展法律风险识别。

法律风险识别是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按照“谁在岗、谁识别、谁负责”的要求,全面排查、识别企业内部各岗位法律风险。各岗位人员在开展法律风险排查识别时,要对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认真梳理本岗位涉及的管理活动或业务活动流程并进行分解,合理划分和确定每项流程包含的环节或步骤,对照法律风险表现形态,逐一判断各项管理、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并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引发该风险的具体行为,确定法律风险涉及的法律法规、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因素。

2.认真开展法律风险评价。

法律风险评价是指根据法律风险分析结果,确定法律风险等级的过程,目的是为法律风险应对做出决策。在开展法律风险评价时,要按照法律风险水平的高低对法律风险进行初步排序和分级。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近年来发生的法律事件等因素,采取部门集体会商等方式对初步排序和分级的结果进行适宜的调整、确定。

3.认真制定法律风险应对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资源配置类;(2)制度流程类;(3)标准规范类;(4)技术手段类;(5)信息类;(6)活动类;(7)培训类。卷烟工业企业在制定应对措施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应对措施应明确、具体、可操作。同时要与业务流程优化、规章制度完善相结合,切实发挥防控法律风险的作用。

4.认真开展改进提升工作。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初步建立后,应及时监测法律风险信息,并收集体系运行建议,努力做到构架科学、功能完备、作用明显。同时还要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办法,根据内外部法律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做到管理动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持续改进提升。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优势,探索“互联网+法律风险防控”,不断提升法律风险防控水平,真正发挥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永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操作实务[D].法律出版社,2012,9.

第3篇:风险点的划分原则范文

关于实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规范和有效制约监督权力运行的监控防范体系,局党组决定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

工作目标:明确单位和岗位的职责和廉政风险,制订相应防范措施,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最大限度地降低廉政风险。

指导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原则。结合岗位职责,找准防范点,防范风险点,避免廉政风险演化为腐败行为。

2、坚持教育优先原则。加强正反两个方面的反腐倡廉教育,营造思廉反腐、警钟长鸣的氛围。加强自我约束、自我提醒、自我规范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3、坚持惩防并举原则。围绕监督制约和规范权力运行以及影响工作成效的问题,以干部管理、财务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为重点,认真查找在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的不廉洁行为和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可能导致各类事故发生的廉政风险点,严格“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三道防线,多管齐下,建立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新机制。

4、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对确定的廉政风险点,分级分类,制定防范措施,定人、定位、定责、定时限,按照计划、执行、考核、修正四个步骤,强化督查考核、严格问责,确保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实施范围

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管理实施范围包括全系统所有的岗位,具体包括:分局、市局科室(事业单位)、国土资源所、分局科室(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岗位、科级干部岗位、分局股级干部岗位、一般人员岗位。按照管理权限,分局、市局科室(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岗位、科级干部岗位和市局一般人员岗位由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所、分局科室(事业单位),分局股级干部岗位、分局一般人员岗位由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6月底)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对风险等级管理进行专题辅导。

(二)划分风险等级(7月10日前)根据行使权力大小、与企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程度以及产生腐败可能性的大小,将岗位分为a、b、c三个风险管理类别,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a级风险度最高,即c级风险度最低。具体分类如下:a级:领导班子正职岗位(其余班子成员以分管单位风险级别的最高级为准);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力集中、具有行政审批权和执法权,且直接面向客户的单位或岗位。b级:具有一般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的单位或岗位,从事人事、财务、物资管理、物资采购等职能的单位或岗位。c级:除a级、b级以外的单位或岗位。划分风险等级的方法:由单位根据等级划分标准填写《廉政风险等级划分申报表》(附件1),组织对单位等级申报情况进行评议;经领导小组审核,最终确定单位风险等级。

(三)梳理职权和制度(7月20日前)根据单位工作职责,梳理本单位行政职权,并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权力运行每个阶段的内容和责任人。梳理单位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定,对每项规章制度进行现状分析,查看规章制度是否完善、过时、缺失等。7月20日前,将科室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规章制度梳理情况报监察室。

(四)排查廉政风险点(7月30日前)岗位廉政风险点是指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岗位廉政风险点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各单位根据职能、岗位职责特点,围绕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土地使用权出让、探(采)矿权出让、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管、设计变更等关键环节,逐一排查廉政风险点。

1、廉政风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制廉政风险的具体内容。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思想道德风险是指个人在坚定理想信念,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健康情趣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制度机制风险是指科室单位在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监督管理、民主决策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岗位职责风险是指个人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2、廉政风险的查找途径。一是围绕岗位职责特点和权廉政风险的查找途径。力运行过程,围绕业务工作各类数据分析比对,采取自己找、群众帮、领导提、组织审的方法查找;二是围绕日常办理群众投诉和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利用举报投诉、财务审计、行风热线、行风评议、干部考察、问卷调查中反应的问题,以及已发生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查找。

3、分层查找廉政风险。

①查找个人廉政风险点。由每分层查找廉政风险。名干部职工对照岗位职责履行、

制度执行的情况,认真分析查找个人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②查找单位廉政风险点。每个科室对照职责定位情况,分别查找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认真分析风险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

4、廉政风险认定。单位和处级干部的廉政风险点,由廉政风险认定监察室汇总,局党组研究确定。一般人员的廉政风险点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定;科级干部的廉政风险点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对查找出的风险点,按照风险发生几率或危害损失程度对风险进行排序。监察室负责登记汇总个人和单位廉政风险点,并进行风险排序。

(五)制定防控措施(8月15日前)。

1、个人岗位风险。由本人对照与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提出防范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经科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监察室备案。

2、单位风险。由分管领导和单位工作人员分析查找形成原因,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和相关工作程序。单位负责人作出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承诺。个人和单位分别填写《单位廉政风险识别和自我防控表》(附表2)、《个人廉政风险识别和自我防控表》(附件3),并公开。

(六)分级监督管理。根据廉政风险内容和不同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a级单位廉政风险由局党组负责;对a级科室人员的岗位廉政风险由分管领导负责;对b级和c级科室岗位廉政风险由分管领导负责,对b级和c级科室人员的岗位廉政风险由监察室和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进一步加强廉分级监控力度,因利益关系,造成不作为、乱作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进行监控;因利益关系,造成不作为、乱作为,出现或滋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由监察室负责监控;因利益关系,造成不作为、乱作为,导致轻微违规或对国土资源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科室负责人跟踪监控。

五、组织领导

第4篇:风险点的划分原则范文

1.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及人员现状。石河子市现有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15家,其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1家及各团场镇动物卫生监督所14家,共有监督执法人员173人,其中:30岁以下人员有24名,占总人数13.4%;31~45岁人员有55名,占总人数31.7%,46岁以上人员有95名,占总人数54.9%。本科及以上学历49人,占总人数28.3%;大专学历97人,占总人数56%;中专学历23人,占总人数13.3%;高中学历4人,占总人数2.4%(统计截止到2016年3月)。1.2监管对象现状分析。石河子市范围内现有规模养殖场425家、定点屠宰场14家、养殖小区1家、14家宠物诊疗机构。由于团场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团兽医站合二为一,没有单独的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只有相对分工是承担部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石河子市基层团场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都存在人员年龄老化、畜牧兽医后继无人的断层窘境,无法保障基层团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延续和有效开展。同时,当前团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学历较低,执法能力有待尽快提升。石河子市范围内90%的规模养殖场分布在各团各连较偏远处,呈现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等特点。由于面多点广,监管人员每月监督检查一次存在点能跑到但是监管质量无法保障,有的规模养殖场已进畜多日才发现、病死畜禽已处理多日才知道,造成监管滞后,多为发生问题以后才发现。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不到位,造成现阶段各团在动物卫生监管中存在经费无法保障,运行车辆不足等问题。以上这些存在的问题直接制约了团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造成人员、经费的极大浪费,不能把有限的人力和经费使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2风险评估网格化监管实施的必要性

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分级及网格化监管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是依法开展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和网格化监管的法律基石。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与网格化管理其目的在于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监管的各种现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划分等级,根据划分等级情况在进行网格化监管,做到责任到人的工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只有进行了风险评估等级划分才能开展网格化监管才能把有限的人力物力使用在动物卫生监督最需要地方。

3风险评估网格化管理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3.1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运用石河子市智慧畜牧大平台数据,以团场为单位划分片区,以各养殖场为点建立相关坐标点,系统初始默认各团各场的风险等级为100分,根据免疫、检疫、监督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评判,分值逐步降低。3.2风险评估标准的制度。根据智慧畜牧大平台建设的相关项目,结合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规范,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动物疫病防控部门与各行业技术专家一起制定智慧畜牧大平台中各项监督检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评估进行调整。3.3风险评估等级划分。根据相关动物疫控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综合评判,计分采用百分制,80分及以上判定为A级即风险较低采用绿色标注;80-60分判定为B级即风险一般采用蓝色标注;60分及以下判定为C级,即高风险采用红色标注。借助智慧畜牧平台,在平台上以颜色进行风险评估的标示,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3.险评估主要方法。3.4.1初次建立风险评估等级初始由智慧畜牧平台默认为100分。3.4.2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监督检查。根据风险评估等级划分,针对各风险等级内的企业由各团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风险评估监督考核,根据当前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监督检查、抽查、群众举报、舆情曝光问题、周边动物疫情形式等方式方法进行调查,根据制定的智慧动监网络平台进行监督打分,对各个规模养殖场进行等级的动态调整。3.5网格化管理。基于风险评估等级划分后确立的等级,开展市、团动物卫生监督所划分网格化管理,团场动物卫生监督所首先对管辖区域内监管企业根据等级划分责任到人,高风险企业必须由各个团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负责亲自主抓。同时团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领导作为总负责为该辖区内网格化负责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各团风险等级划分综合考量后制定所领导总负责,科室相关人员具体负责到团,直接督促高风险企业落实整改责任。

4结论

第5篇:风险点的划分原则范文

我国商业银行进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对客户具体要求以及实际状况而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及理财服务,其中商行的主要销售的理财产品包括了结构性理财产品、保本性理财产品以及非保本性理财产品等多种类型。

(一)结构性理财产品首先把结构性理财产品归类为成“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是“交易性金融负债”因此将相应的损失与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的科目。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混合理财产品可以选择将整体指定成“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是“金融负债”。其次是对于结构性理财产品进行划分,将它划分为“衍生金融工具”进而对其进行相关的会计报表项目的列报,主合同的方面把它划分记入“吸收存款”科目,采用摊余成本方式来进行会计的后续处理,将其相关损失和收益的核算列入“投资收益”。会计处理的原则在于嵌入型的衍生金融工具中认为其应该从主合同中进行分离同时成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来进行会计处理。最后将理财产品都作为“吸收存款”科目核算,并按照公允价值来处理后续核算,其相关的损失和收益列入“利息支出”科目进行核算。用结构理财产品中存在的金融衍生工具划分为通过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由于汇总和监督管理的规定所以结构性存款归属为存款项目并放入贷款存款比率的运算范畴,从而计入“吸收存款”科目。

(二)保本性理财产品1.由保本型理财产品所筹集的资金记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中投资的资产划分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银行和其投资者进行签订了合同,并且其合同内容中保证了“保本”,产品到期时应对其本金进行保证性的支付,意味着筹集到资金之后再理财投资操作时所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商业银行进行负担,商业银行并不会“全部让客户承担风险和报酬”,因此筹集资金和投资资金在表内应该计量为金融负债与金融资产。2.募集资金计入“吸收存款”,投资资产按照“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等各项资产进行划分。划分由监管部门的规定在表内的理财产品归入结构化存款进行管理分析,并且按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并将其记入“贷存比”的运算口径,因而列为“吸收存款”。3.将所筹集到的资金记入“其他负债”或者其他相关负债科目进行核算,投资的资金记入“其他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等相应的资产项目。若把理财产品确定为金融资产以及金融负债则无需采取公允价值计量,从而降低估计的难度。

(三)非保本理财产品银行一般在表外对非保本性的理财产品进行核算,记账的方法也是各有不同没有统一,有的银行选择在总账进行核算,期末进行轧差出表;有些则选择用复式记账直接进行表外的登记方法。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存在的风险

(一)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利于报告使用者理解信息由于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原则还未达成同一的意见,因此出现了在会计实际操作中多种处理方式的现象,各个银行根据不明确的会计规范,采取对其自身最有好处的账务处理原则对理财产品进行处置,这种选择方式违反了可比性及可靠性的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困难并为报告使用者不能够方便有效的得到信息。不同的银行提供的财务信息并不具有有效的可比性,会造成报告使用者对理财产品的的评判产生影响,并可能会对报告使用者产生误导。因而,对于理解理财产品的经济本质以及确定统一有效的账务处理原则应值得重视。

(二)没有从账户管理上区别理财与自营业务现在有一部分银行是独立于中央结算公司以及上海清算所的自营和理财业务的托管债券账户以及其资金结算账户都只是简单的进行拆分,在发生相关经济业务同时后方没办法单方面进行的结局,必须加以前台流程进行辅助,就商业银行自己出具的债券买卖成交单来成为结算的票据,因此,商业银行能够方便地对它的自营理财业务产生的资金进行调配或者进行利益传输。在实际操作中,不仅混合了理财产品和自持资金,商业银行还可以将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资金经过向资金池等方法进行整合,由于不同的理财产品的时间、投向及风险大小都是有区别的,因此为了保障较高的投资回报和确定资产配比的稳固性,商业银行往往采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的方法进行实时操纵。资金的错位配置特别易引发类似流动性风险的产生,也会加大了监管部门在关于资金流的监察难度,并且信息使用者也很难对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

(三)银行理财产品表外核算的风险首先,理财产品销售的不负责行为。当前商业银行销售的代售类型的理财产品并没有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核算,造成了银行对于其进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不受约束、不负责人和不考虑风险的“三不”行为。在2008年次债危机的教训中,国外银行也是处于相同的位置,将巨大的风险次级以抵押债券的形式转移给社会大众,将其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却并拒绝对产生的风险来负责和处置,极易让不处于强势位置的社会大众承担亏损。此时,应该通过对会计规则的完善来让代销类型的产品产生的风险也规划到商业银行本身的运营之中,迫使其对代销类型的产品的风险情况进行加强关注,并且有筛选的介绍给社会大众,这必然会使整个社会的稳固与优势发展产生好处。其次,是对理财产品监管的无效,目前银监会的管理体力的建立主要是以信贷资产方面为重点,但是在表外理财产品的监管制度未进行过多关注。因而,通过表外的理财产品躲避监管的方式越来越多,大部分表现在:银行可以通过理财产品将“信贷资产”转换到表外,借而躲避监管。最后,披露内容原则比较单一。然而我国这些没有确定的规范,对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估值方式只进行简单的原则性的介绍,并没有具体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估计、风险等模型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理财产品的收支,所产生的相应手续费和佣金收支的总额只是单一的叙述并没有进一步详尽的解释。

(四)分支机构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有待研究因没有得到独立法人的资质,商行的下属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大多是源于总行,其中少部分商业银行下属机构代售其他商行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投资发行由总行或者被商行进行处理。因而,银行下属机构比较困难进行依次分类明确其所募集的理财资金整体是投向了何处的资产,也没办法依据上级监管规定按所投资的资产相关的会计处理。在业务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下属机构的会计处理方法差异较大,理财产品最终变成部分下属机构用来进行调整账务及藏匿风险资产的工具,最后导致报表质量及信息披露的公信力的下降。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监管合作,统一会计处理方法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会影响一般企业、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影响面广泛。银行主管部门、证券主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协调配合、整合分析有关案例的会计处理方式,运用定性与定量联合方式,理清产品关于代销、资金筹集、售卖、购入、投资等各个步骤的界限,确认各个步骤会计处理原则及相应的会计科目,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注解或者接受专家组给出建议、解决监管盲点等方式进行同一的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原则,找到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从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彻底分开商行需要做到以下几种业务的区别,自营业务与非自营理财业务的区别、收益固定形式和浮动形式理财产品进行区别、对公理财产品和对私理财产品进行区别,达到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分人管理及加强风险防控。上海清算所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将商业银行的自营业务托管债券和理财业务托管债券的账户彻底的进行区别,在账户经管方式上建立保护网,从而达到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区别。自营和理财业务发生时应有具体的后台清算交易单作为其结算单据,而并非通过以商行自行机打形式的交易单为结算单据,当自营和理财的托管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能够进行全部区别,理财产品的购买债券都能够仅仅通过后台操作来完成,实行券款对付交割都有一一对应的账户,这样可以有力阻断自营与控制理财产品的利益传输所带来的风险。

(三)对表外理财产品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首先是建设会计与监管联动机制,将记入表内的业务进行确定,正确的区分表内与外的事项,使得理财产品能够规范、有序的进行表外业务的开展。其次是监管部门要通过进一步明确表外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和相关标准,不仅要强调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同时要尽量避免被披露过多从而引起使用者读取信息的困难。此外,还应该在同一表外信息披露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适时加入动态披露的方法,方便使用者进行全面评估商业银行潜在风险。

(四)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以维护银行业蓬勃发展及保证存款人相关利益为目的进行控制,因此对要进行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该进行规范并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注重会计信息的披露,在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里增加对单独理财产品的披露信息;明确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为社会大众、资金投资者及银行监管机构等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履行相关的职责。其具体的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几方面,首先从买方的角度,在附注中应加入独立的披露理财产品收支状况及风险的实际状况。设立购买者关注理财产品的相关内容,其中分为基础状况、收益状况及风险状况三个部分。基本状况是对当年理财产品的类型、数目及基本形式的介绍,披露当年新型的理财产品;收益状况主要是为了披露各类理财产品总体的收益率,同时也要列出收益率前十名和后十名理财产品的名称和其收益率的状况;风险状况主要是披露报表日相关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状况,并且对亏损较大的产品应该单独进行列报状况进行说明。从监管的角度考虑,在监管报表里设立对理财产品进行评估的相关指标。

第6篇:风险点的划分原则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大数法则;政策性;巨灾风险

农业生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会受到自然环境和气候的巨大影响,收成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一直关系到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时因为我国的农业发展长期以来都是小规模家庭生产模式,对于风险的抵抗能力有限,农业保险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复杂性。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保障机制,可以弥补歉收造成的收入下降,保障农民收入基本稳定,维持农业生产的热情和持续性,所以农业保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我国的《农业保险条例》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对我国农业保险经验的概括和总结,也是今后农业保险实行的标准。但是,农业保险又因为自身的特殊性区别于其他的保险,这些特殊性影响着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

一、农业风险只具有弱可保性,农业保险不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原则

可保风险应该是偶然的、损失是可以衡量的,造成的损失也不能是过于巨大的。虽然农业风险满足偶发性,但旱灾、涝灾等农业风险往往波及范围很大,甚至会影响多个省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不同省份农业风险的发生从时间和空间上都有着高度的相关性,影响着危险单位的划分,因此只具有弱可保性。理论上,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保险公司通过同时承保大量的保险标的保证风险的可分散性,在统计中,有效分散风险至少需要30个以上的风险单位。但是由于农业风险的高度相关性,即使有些保险公司承保的省份较多,也达不到30个危险单位,达不到大数法则的要求,无法有效分散风险,也就无法完全满足保险的承保基础。这就导致了农业保险从保险基础上就有着“先天的不足”,给农业保险的经营带来了难度,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更大的考验。

基于农业保险这样的特点,首先,应该进一步规范对于危险单位的划分。农业生产本身具有的复杂性使得即使同一个省份或者地区的不同区域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往往具有很大的差异,若想保证保险的公平性,就要通过差别费率有所体现。兼顾到保险的风险共担、损失分摊的特性和农业风险存在相关性的特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细化,结合各地区的特点和风险的频率、严重性。但完全的差异化既不现实也不能体现保险的功能,因此同时也要加强地区间的联动合作,加强与农业、气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在危险单位的划分上既体现差异化,也体现联动性。其次,要厘定更加科学的农业保险费率。我国开展农业保险的时间并不长,积累的相关数据有限,因此现行的农业保险费率还不能做到完全是公平精算费率,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往往不能得到完全的弥补,对于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造成了影响。因此从各地方到全国范畴,都应该在不断积累数据的同时对现有的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费率厘定技术,提高精算水平,结合农业保险的差异化,制定更加公平的精算费率。

二、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特征

农业保险是对农业生产的保障,但是从农民自身的经济水平来说,保费的承担仍会造成一定的负担。而且从我国现阶段的保险普及程度来说,民众对于保险的机制和保障性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对于通过提前交纳保费保障未来不确定发生的风险还不能够完全接受和理解,因此农业保险需要政策性的保障。《农业保险条例》中第七条也明确说明了财政部门对于农民投保农业保险的支持,通过保险费补贴等形式,可以鼓励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同时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农业保险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商业保险,得到了更多政策上的保障。

因此在农业保险进一步的发展中,一方面要加强对于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于农业保险以及保险的认识,从思想认识方面广泛接受保险这一风险保障机制,同时也要加强对于保险费补贴的监管,保证保险费补贴能够真正继续补贴给农民。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首先应明确农业保险毕竟还是商业保险的范畴,因此应当给予保险公司充分的业务自由,不应由政府部门强制干预承保和理赔,从而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运作。其次考虑到保险公司现有的经营技术和承保能力,保险监管部门、政府机构和农业相关部门等也应加强和保险公司的配合,加强信息交流,提供保险费率厘定和展业的支持,同时做好监督工作,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三、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需要国家保障

因为农业保险不符合大数法则原则,因此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面临着潜在的巨额赔付。一旦发生了承保风险,可能会是整个区域同时需要赔付,即便保险公司之前已经提存了风险准备金,由于灾害的意外性仍会超出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而现在采用的“封顶赔付”方式虽然考虑了对农民损失补偿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护之间的权衡,但是显然没有完全起到保险应有的损失补偿作用,无论对于农民的生产、投保积极性还是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都没有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在《农业保险条例》中第八条也提出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做法。而比较外国的农业保险的做法,如美国、日本和法国,农业保险主要是由保险公司和合作组织提供,而政府机构主要是提供再保险保障[5]。农业风险具有相关性和巨灾特点,而农民又迫切需要充足的保障,对于超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部分,应当由政府予以保障。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的原则,同时为了提供充分的保障,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分级建立保障基金,发生超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时先行赔付,而为了减轻灾害频发省份的财政负担,应当由中央财政设立巨灾风险准备金最终兜底。农业保险的运作更加成熟之后,还可以通过农业保险再保险提供保障,设立专项再保险准备金,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扮演筹集再保险准备金和监督准备金使用的角色。

《农业保险条例》的施行已经为农业保险在我国开展指明了方向,经过日后不断的探索与完善,必将为农业发展带来更大的推动与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庹国柱.农业保险需要建立大灾风险管理制度[J].上海保险,2013(01).

[2]周县华.农业保险首先是保险[J].中国金融,2013(05).

[3]张祖荣.农业保险的保费分解与政府财政补贴方式选择[J].财经科学,2013(05).

第7篇:风险点的划分原则范文

BT融资模式在我国是一种新兴起的融资模式,它是从BOT模式转化发展起来的新型投资模式。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目前在发展中国家广泛应用,尤其是在南美等一些新兴国家。我国从21世纪初期才开始引入BT融资模式,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基础设施需求量增加,并且国家对基础设施领域国有资金投入的减少,以及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完善,使得其他资金有更多的机会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BT融资模式以其强大的融资建设功能在建筑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03年4月28日住建部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BT、BOT等方式组织实施。然而BT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虽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融资构成模式较为复杂,对BT融资模式的认识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存在较多问题,需要从各方面进行研究。合理的风险分担是高质量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一方面,业主希望承包人在自己能够接受的价格条件下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的同时,并分担风险,但是,应综合考虑自身条件及尽可能对工程风险做出准确的判断,而不仅是需要将风险在合同中简单地转嫁给承包人。另一方面,承包人认为只要能够得到相应的风险费,就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事实上,许多有实力的承包人更愿意去承担风险较大而潜在利润也较大的工程。因此,可以认为,风险是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及双方承担风险的态度来划分的,这样才更有利于风险管理及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

2风险分担理论概述

2.1风险分担的含义风险分担是风险管理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Lam等人认为项目缔约方的合理风险分担是导致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7]。风险分担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将项目中的风险分配给最能够承担的一方。在许多情况下,可以帮助项目相关者解决纠纷而不至于导致责任的混乱。风险分担是一个合理划分风险的过程,是将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的一方,并在风险发生时,能够提出合理解决风险策略的过程。

2.2风险分担的原则如何进行风险的分配是风险分担的关键,因此,有关学者对风险分担的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风险分担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如下:①责利对等原则,管理风险方应该为其自身的恶意行为或渎职引起的风险负责。同时,该方可以享有处理此风险的最大收益。但为了工程效益最大利益化,参与人应该给予有效监督,尽量避免发生此类情况;②可管理风险的原则,应将工程风险分配至具备最佳管理风险和减少风险的一方,即风险在该方控制之内或该方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转移该风险;③低成本分担原则,由管理风险方承担处理风险是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④可预见风险原则,应委托具备预见和控制风险能力的一方承担风险管理。只有符合上述原则的风险分担才是合理有效的,才能取得双赢或多赢的效果。

2.3风险识别工程融资风险涉及因素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地质风险,工程地质是建设工程的基础,并具有天然型,其构造影响着建设的周期与投资;②技术风险,工程建设技术水平影响着建设的进度;③市场风险,工程建设受市场环境的影响;④经营管理风险,业主的管理能力与意识影响着工程质量、投资成本控制和工程进度及安全;⑤社会风险;⑥自然风险,自然气候条件给工程建设带来的不可见因素与其影响工程的如期实施和投资变化;⑦参与者的素质与能力,融资方的资金实力。即参与者自身的能力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匹配程度是否工程质量造成、建设投资的风险。

3融资风险分担模型构建的基本思路

融资风险分担模型构建的基本思路如图1所示。1)根据上述对融资风险的识别,确定基于影响满意度的待分配风险,以风险分担着的身份,从认知风险的能力、承受风险的能力和风险应对的能力三个角度出发,确定待分配风险主要包括:接受风险的态度、风险带来的损失、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预备金数额、利润率、管理风险的成本、管理者的经验水平、管理者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者的素质。2)建立评价的指标体系,根据各风险分担者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影响风险分担主体的风险分担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为满意度风险分担评价模型的建立奠定基础。3)确定模型的评价方法。采用层次分析法和TOPSIS法将待分担风险进行量化。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值,按照风险的权重等级对待分配风险进行排序,再利用TOPSIS法确定待分配风险的承担方。4)对满意度风险分担指标进行评价,得出相应的满意度评价级别。5)比较评价结果,确定待分配风险的承担者。

4构建BT模式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风险分担模型

按照融资风险分担模型构建的基本思路,进行模型的构建。1)建立模型的指标体系。该模型的指标体系如图2所示。2)对指标体系进行量化。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总结各专家的意见,对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处理。3)构建初始指标决策矩阵。假设参与风险分配者的个数为n,每个风险分担者所承担的待分配风险为m,则原始决策矩阵A。4)指标权重的确定。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体系权重值,通过将待分配分析量化处理,来增强评价指标的客观性。定义fij为矩阵Y第i个风险分担参与者的第j个融资风险评价指标下指标值的比重。以上是BT模式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风险分担模型,这部分内容是研究的核心部分,同时也是研究的重点。通过建立风险分担模型需求风险分担最优解,从而确定关键风险在各参与者之间的分配。

5结语

第8篇:风险点的划分原则范文

[关键词]反洗钱;公权运行;个人信息保护

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建立反洗钱机制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属于典型的公权设置,但在反洗钱过程中会广泛采集、监测、共享乃至深度挖掘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随着信息化和法制化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作为兼具人格权利和商业价值的特殊产品,利用和保护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通过立法规范公权运行中的信息行为,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权益,保障了公权运行不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不会侵蚀市场经济自由、平等和信用的市场基础,反过来也为公权运行营造了健康诚信的信息基础和社会环境。

一、反洗钱的公权属性及其信息行为

(一)反洗钱的公权属性

运用反洗钱机制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现有文献主要从洗钱犯罪对经济、市场体制、政治体制的危害性等方面论证了反洗钱公权建设的意义。Quirk,Peter J.1996年首次将犯罪作为洗钱的变量,对洗钱与经济增长率间的关系开展实证研究,证明了洗钱对货币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从而会扭曲经济数据、宏观经济分析和政策制定。Bartlett,Brent2002年专门研究了洗钱对经济发展中国家的负面影响,认为洗钱会腐蚀金融机构自身声誉和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客户信任,从而影响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的发展。Masciandaro等2007年在对洗钱犯罪的经济性分析中,列举了洗钱犯罪的25种危害,包括导致经济扭曲、不良社会经济后果、货币失衡风险、金融稳定风险、税收收入减少和政府反洗钱投入等。Edwards,Andrew.2002研究了国际洗钱网络及其危害性,指出洗钱使贩毒、强盗和其他违法者的犯罪收入合法化,支持他们的犯罪行为,从而进一步腐蚀一国的民主体制。Hellmml,Joel和Kaufmann,D.2001年对转型经济中存在“政府俘获”开展研究,认为转型经济中腐败和洗钱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此外,George L.Kelling(1997)、郭红玉(2002)、垛宝明(2005)等国内外学者运用“破窗理论”等犯罪环境学原理论证反洗钱的公共产品属性。

(二)反洗钱工作中的信息行为

FATF制定的40+9条建议奠定了各国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基础,该建议中涉及的信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采集和保存个人信息。核心建议5——客户身份尽职调查(CDD)是反洗钱工作机制最重要的一项核心内容,要求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进行非经常易、发现客户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怀疑先前获得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或充分性时,要通过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措施,采集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的受益人信息、业务目的和意图属性等信息,并在业务关系过程中持续性地对客户的交易信息进行尽职调查。核心建议10——交易记录保存,要求金融机构对所采集的客户信息及其交易记录至少保存五年,并确保所保存的信息能重现每一笔交易。同时,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终止后至少五年内,继续保留通过客户身份尽职调查程序获得的身份识别数据记录等。

2.监测和处理个人信息。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制度中,实质上要求金融机构在采集客户信息后,要持续性地监测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及其交易信息,通过匹配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监测及分析客户的洗钱风险状况。建议6、11、12——涉及政治敏感人物(PEP)、非正常的大额交易、特殊交易方式及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客户及其交易信息,金融机构应对此类客户的身份和交易信息等进行特别关注和处理。

3.加工和运用个人信息。在采集和持续性地监测客户信息的基础上,建议5——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制度中还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允许金融机构根据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类型,并在风险敏感程度的基础上采取不同强度的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措施,因而允许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信息进行加工和运用。事实上,随着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逐步得到认可和推广,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信息的加工和运用程度在不断深化,更多金融机构在深度加工和运用消费者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洗钱风险管理框架。

4.传输和共享个人信息。核心建议13——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融资有关,应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作为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另一项核心内容,建立起了金融机构与公共机构间传输和共享消费者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工作机制。建议26—32赋予了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等公共机构获取、共享和传输金融机构消费者信息的权利,并建议各公共机构间建立起共享和运用金融机构消费者信息的工作机制。

5.挖掘和调查个人信息。建议26-32同时赋予了金融情报中心直接或者间接使用所需的金融、行政和执法信息的权利,赋予案件主管部门在调查、检控及相关行动中获取与洗钱及其背后罪行有关信息的权利,赋予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各公共机构在执行以上权利中,尤其是在分析洗钱线索和调查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时,会涉及到对消费者信息的深度挖掘和调查。

二、反洗钱工作中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及方法

历史事实和研究文献证明,如得不到有效地规范和限制,公权运行过程中的信息行为极易有意、无意或被利用而侵入个人领域,侵害自由、民主和隐私等人格权利,按照James X.Dempsey and Paul Rosenzweig(2004)对这些侵害行为的总结分类,按主体划分可将反洗钱工作中的信息行为风险分为两类。一是金融机构等反洗钱义务主体受公共机构委托,在收集和保存、加工和运用、监测和处理、传输和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错误匹配、错误认定、安全保密措施不到位甚至有意滥用等侵犯个人信息自由和隐私的行为。二是金融情报中心、监管和执法等公共机构根据洗钱线索监测、挖掘和调查个人信息等行为过程中,也可能产生错误匹配、错误认定、有意滥用、安全保密措施不到位以及公权扩张等侵害行为。

世界各国在管制信息行为实践探索中,普遍经历了限制处理个人信息、立法管理信息行为、将规制信息行为上升到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人格权、建立国际条约统一规范各国信息行为的历史进程,并先后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典公法属性、侧重非公权组织、统一调控和区别立法等信息行为理论(蒋舸,2011)。其中,统一调控理论提出了较为成熟的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等原则,不但主导着当前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实践,也被区别立法理论充分吸纳。反洗钱工作中涉及公共机构和反洗钱义务主体两个信息需求和控制主体,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适用区别立法理论,需要根据信息行为的性质确立立法原则和实践方法。

(一)公权优先的原则

当私权力和公权力发生冲突时,法理上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公权力代表的公共利益应高于私权力所代表的个人利益,该原则确立了反洗钱公权运行对个人信息需求的正当性。如德国与美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金融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则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信息不再负有保密义务。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将国家安全、犯罪和纳税、健康和教育等十一大类行为列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例外条款。反洗钱的公权属性决定了公共机构及金融机构等反洗钱义务主体的一系列信息行为,符合信息行为目的正当的原则。

(二)严格划分公、私领域的信息行为边界

反洗钱工作中的信息行为应严格局限于反洗钱公共领域,因此应严格划分公私领域的信息行为边界。金融机构如需将反洗钱工作中收集、保存和加工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和途径,必须遵循个人信息自由的原则,即明确告知客户收集、加工、使用其个人信息的特定环境与目的,征得客户明确同意,告知救济途径和方式。此外,应按照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完整的原则,对反洗钱工作中加工和运用、监测和处理、传输和共享、挖掘和调查等公权行为信息,要向包括客户在内的个人严格保密,以避免公私领域信息行为边界不清而交叉影响。如英国在《犯罪收益法案》中,制定洗钱罪的同时配套了泄露信息罪,用于处罚违反规定泄露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的反洗钱义务主体。

(三)最小化公权运行的信息需求

公权优先原则保障了公权运行的信息需求,公私领域信息行为边界的划分可有效规制反洗钱义务主体的信息行为。此外,为有效治理公共机构有意滥用和公权扩张等主观侵害行为,有必要遵循最小化公权运行信息需求的原则和方法,严格控制市场主体向公共机构传输和共享个人信息,从根源上规范和约束公共机构的信息行为,该原则可通过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逐步实现。风险为本方法根本上是一种根据风险配置反洗钱资源的方法和理念(FATF,2007),通过将反洗钱资源配置到高风险客户和业务环节,简化对低洗钱风险客户的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和监测措施,因此可在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降低反洗钱主体的信息行为成本和保护消费者隐私三者间取得了较好平衡。James X.Dempsey andPaul Rosenzweig(2004)研究中也提出,为降低反恐融资公权行为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侵害,有必要利用技术手段减少金融机构向公共机构传递的个人信息要素和信息量。

三、我国反洗钱工作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反洗钱工作中涉及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保存、监测和处理、加工和运用、传输和共享、挖掘和调查等信息行为,而且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配套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立法规定对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保密,严格限定反洗钱信息的运用范围。二是限制公共机构的信息行为权限。如将反洗钱行政调查和对可疑交易数据库的查询权限,限制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以上。三是制定政策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保护个人信息的内控制度和措施。但通过对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抽样调查,发现有以下问题需引起关注。

(一)缺乏明确的信息行为管制规则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规则缺失,现实中存在个人信息被滥用和非法买卖等问题,这严重侵蚀了公民对公权行为的信心和安全感。调查反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遇到最突出的问题是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职业、收入等信息的真实性不高,其次是客户不愿配合金融机构的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等工作,由此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信息需求和信息质量。

(二)未对信息行为进行分类管理,侵权和泄密风险并存

一是未限定收集信息的用途。调查反映,金融机构依据反洗钱制度规定收集的个人信息不仅用于反洗钱工作,还用于日常运营、客户管理和产品营销等途径,被调查机构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均未限制信息的用途,未有效履行告知义务。41家抽样机构中,4家不会告知客户其个人信息的用途,6家机构在客户询问时才会告知,23家机构会粗略告知客户其个人信息的可能用途,仅有8家机构会根据信息行为性质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二是未划分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边界。被调查机构中,中资机构仅按照反洗钱规定对外国政治敏感人物和反洗钱监测名单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特别处理,对其他信息行为未进行分类管理。因此难以控制金融机构借用反洗钱之名滥用个人信息的风险,同时还存在泄漏洗钱风险等级、可疑交易报告和行政调查等公权信息行为的风险。鲜明对比下,抽样中3家外资机构则建立了个人信息行为分类管理制度。

(三)反洗钱工作的信息成本高、产出低、风险大

一是不加区分地收集、保存、监测和处理消费者信息,致使金融机构的信息行为与洗钱风险不相匹配,低风险业务和客户占用较多信息资源,对高风险客户的缺乏相对深入、全面和持续的信息挖掘。二是信息行为产出率低。各金融机构主要依赖系统量化监测异常交易,未能根据客户的洗钱风险确定监测重点、频率和强度,在处理大量低价值的异常交易中耗用了大量成本,信息行为产出有限。调查结果反映,2010年抽样银行平均处理100份异常交易,仅能发现0.08份重点可疑交易,抽样证券和保险机构未能发现有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线索。三是公共机构的信息行为成本高、风险大。抽样中有35家、占比81.4%的机构明确表示对“分析后无法排除异常”的交易会作为可疑交易上报,存在严重的防御性报告倾向。一方面增加了公共机构处理、分析、挖掘可疑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违背了公权运行信息需求最小化的原则,难以控制公共机构有意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措施

调查表明,我国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和手段较为初级有限,主要局限于保密制度建设、保密教育和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对信息行为的内控管理停留于制度层面,操作性和制约性不强,受人为因素影响大。四、政策建议

(一)立法保护消费者信息

尽快推出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立法,按照区别立法的理论原理,清晰划分公私领域的信息行为边界;按照信息行为目的正当、个人信息安全完整、个人信息自由和敏感信息妥善处理等原则,全面规范市场和商业领域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利用、传输、共享和救济等行为;按照社会利益优先、最小化公权运行信息需求和安全保密的原则,明确限定公权运行中的信息需求和信息行为,保障公权运行的信息需求和信息质量。

(二)分类管理个人信息及信息行为

严格划分反洗钱义务主体的信息行为,按照公、私领域信息行为分治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一是严格限定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个人信息的用途,如需将按照反洗钱规定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必须明确告知用途、加工、使用其个人信息的特定环境与目的,征得客户明确同意并告知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二是对反洗钱的信息行为严格保密,尤其是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中处理、加工、传输和共享个人信息行为,应对包括客户在内的所有人严格保密。三是为确保公、私领域的信息和信息行为不相互交叉和彼此影响,有必要根据信息属性和敏感程度对个人信息及相关信息行为进行分类管理。四是配套建立内控和监督措施。采取流程控制、权限划分、信息行为留痕、第三方监督等措施,确保反洗钱工作中的信息行为可控、可查、可追述。

(三)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按照洗钱风险优化信息行为模式

一是允许并指导金融机构根据洗钱风险采取不同强度的信息收集、分析、管理、监测和报告行为,实现信息成本与洗钱风险匹配。二是按照最小化公权运行信息需求的原则,严格控制反洗钱义务主体向公共机构传输和共享信息的行为和数量。以消除金融机构的防御性报告倾向为抓手,运用政策和监管手段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最大限度控制金融机构向公共机构报告和传输与洗钱无关的个人信息行为。三是建立洗钱类型研究、洗钱风险提示和风险引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以风险为导向的信息行为,提高反洗钱信息行为的产出效率。

第9篇:风险点的划分原则范文

关键词:资产评估;风险;对策;防范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32-0124-02

1 资产评估的界定

一般认为,资产评估风险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因对评估目标的价值做出了不恰当的分析估算而遭受的损失。根据该定义,资产评估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首先,外部风险,即外部因素的存在影响或阻碍资产评估师的正常评估过程而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外部压力风险、市场风险、客户风险和制度风险等。

其次,内部风险即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因素所造成资产评估师对资产价值的错误或不当判断而引起的风险。

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由于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而产生的人员风险,例如道德风险与人员风险;二是由于评估机构自身缺乏良好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手段、机构评估经验不足、对项目整体的管理与组织不善而导致的组织风险。

2 资产评估风险的分类及表现形式

2.1 从控制性角度划分

从来源角度研究,资产评估风险主要包括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

2.1.1 不可控风险

不可控风险主要指会导致评估结果出现较大偏差但又不能由资产评估机构所控制的风险。具体可由以下几种类型构成。

①资产评估机构面对的风险。在资产评估进入中国后,经过三十年的不断发展我国已逐步与国际资产评估接轨。但我国评估理论与实践发展较不均衡,因而出现因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产生风险的可能。截止目前,指导资产评估行业最直接的是于1991年制定并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没有规范行业的法律势必会造成法律的监督空位,不能从根本上规范资产评估人员的行为和评估业务的程序性。以四川评估作假案为例,其直接原因是中国资产评估法律的不完善,导致造假者有机可乘。其次,中国资产评估的主管部门不明确,目前存在执行标准不统一、多头管辖的现象。在执行具体评估业务时,相关机构为到达评估目的强行干预评估执行,极大地影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最终造成评估结果的失实。

②评估人员面对的风险。首先,市场信息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我国自改革开放依赖经济飞速发展,但数据信息的可靠性较低。自1996年中国使用上市指数后,数据才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会计信息失真,市场信息很难找到,但资产评估的基本三种评估方法都基于市场信息,因而我国的市场特点极大程度的增加了资产评估师的评估风险。其次,资产评估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尚处于探索阶段。资产评估协会在2007年已经中国资产评估体系,但相关准则对实际评估行为的规范力度较弱,资产评估人员在法律诉讼时,很难找到相关法律依据保护自身权益。

2.1.2 可控风险

可控风险主要指可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控制的风险,该种风险主要取决于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控制和相关制度的建设是否完善和资产评估人员自身素质的程度。

①资产评估机构面对的可控风险。资产评估机构面对的可控风险指评估机构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而导致的内部管理风险。例如资产评估机构在实际评估业务面前只重视自身经济效益而忽视相关法律及准则,为了盈利而对不合法资产展开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没有相关评估资治,却为了盈利而出具相关评估报告;同时,行业内部存在关联交易,给回扣现象屡禁不绝,一般机构的回扣比例约为40%至50%,更有甚者高达80%左右。

②评估人员面对的可控风险。评估人员面临的风险主要包含两个层面:职业道德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首先,从职业道德风险角度出发,依据《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执业过程中资产评估师应恪守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资产价值进行合理估价。然而在实际评估过程中,一些资产评估师无原则,无视市场信息,主观性差,过度依赖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而忽视相关审查、评估程序,致使结果严重偏离资产的公允价值,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其次,《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资产评估师应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但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师在自己有限的知识和经验的情况下,不能随市场的变化而合理制定相关数据,导致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可能性。

2.2 从来源角度划分

资产评估风险从来源角度划分可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管理风险、执业风险、立法风险和使用风险四类。

2.2.1 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指具体行政部门在执行资产评估的管理职能时面临的风险。我国资产评估管理风险多体现在:当前资产评估的主管部门不统一、执业标准不完善,在实际评估过程中会出现由于管理有欠完善而影响评估工作正常进行的现象。

2.2.2 执业风险

执业风险主要指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不能达到专业评估标准而产生的风险。若执业不能达到专业标准,会使评估出现纰漏,从而导致不合理的评估结果出现,最终影响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由于自身专业知识欠缺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因败诉而产生的经济赔偿,都属于资产评估的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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