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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意见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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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1、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市政府和省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效能的理念,全面加强和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创新和转变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面推行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网格化管理制度以及制度化的落实,实现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主要任务。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勤制度,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形成以施工企业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执法检查,“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非”等监管职责,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安全监管方式,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督办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3、工作目标。把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继续降低百亿元死亡率,所有建筑工地达到质量安全标准化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2015年,我市百亿元建筑业产值死亡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全部达标,其中,优良率达到80%以上。

二、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

4、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极端气候条件下,施工企业要实行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每个月至少要带队一次到所属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归档。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上岗打卡制度,在重要工程、重点时段、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到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对未能执行带班和打卡制度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和记有关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凡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5、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每年

至少对本企业所有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凡发现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上岗的上述人员,将作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处理。逐步推行农民工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平安卡”制度。

6、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2012年年底前,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合格率”要达到100%;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以上,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底,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10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70%。

市城乡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奖惩措施。对取得国家AAA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及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在招投标中予以适当加分。同时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选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企业。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在下一年度仍不达标的要给予行政处罚。

7、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类企业要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信息监控平台的推行和使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做到可知可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城乡建委将把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作为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挂钩。

8、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和使用。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均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和完善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与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挂钩;探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制度对建筑安全生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降低企业事故风险。

9、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行为。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人数;建筑施工总承包特、一级企业要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企业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覆盖到企业的所有项目,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长效机制。实行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均由施工企业直接支付,到2013年年底前,一律与项目部脱钩。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10、制定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以文件形式或在承包合同中赋予施工现场班组长(施工队长)在遇到险情时,有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保持有效衔接。项目部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防止事故的扩大。

11、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单位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向工地派驻工地代表,并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承担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要准确真实,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作业时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要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一律下达暂停施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2、建立和强化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深入排查治理建筑安全生产隐患,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挂牌督办,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整改,隐患消除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应该挂牌没有挂牌督办的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不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3、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体系。以防范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高大模板、脚手架、深基坑、施工升降机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告和应急预案制度。全面强制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与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2011年年底前,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类施工企业建成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2015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信息化监控体系。结合信息监控系统建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普遍使用认可的的程序软件进行规范化编制。

14、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和境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督指导。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淮)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信用诚信体系挂钩,与招投标和安全许可挂钩。

15、严格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进一步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主体责任,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安全报监手续。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即擅自开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等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城乡结合部、村镇等建筑安全监管薄弱区域的工程项目的重点监管。对于未办理安全报监的施工项目,依法给予停工等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6、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办法,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建筑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要及时予以媒体曝光。对群众举报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查清并督促整改。

17、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季度、分管负责人每个月至少到施工现场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打击建筑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的有关部门,将通报批评;对辖区内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上级督办发现的非法、违法建筑工程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8、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坚决执行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市城乡建委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9、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要把建筑施工企业或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项重要审核指标进行指标进行审查,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建筑企业技术装备和安全管理水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停工整改,拒不执行整改的,依法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20、加强村镇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县(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主动和当地乡、镇政府协调,切实解决村镇建设和农民建房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限额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的安全监督管理。整合监管资源,实行分类监管,督促村镇建设限额以上建筑工程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开展对农民建房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

21、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因建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含农民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足额发放。

四、实行更加严格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2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一、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三个一”的总体要求(即:咬住一个指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不突破省下达指标;明确一个方向,通过保证安全投入和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促进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关注一个重点,关心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改善农民工的作业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标本兼治,全面降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总量。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土木工程的监管。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区(含*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由市建设局负责安全监督,各区建设局配合;各县(市)范围内的工程,由当地建设局(建管局)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

2.新建临时建筑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安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划部门应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5日内,把许可情况抄送当地乡镇政府(街办)。

3.造价小于30万元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村镇基础建设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监管,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指导。

4.农民自建住宅的安全生产监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由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的装饰装修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市区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互通信息、协调配合”的管理模式。拆除工程应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市拆迁主管部门应根据拆迁许可项目负责监督。市拆迁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拆除企业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2.县(市)范围内的拆除工程,由县(市)建设局、建管局或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拆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农民自建房屋的拆除,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其他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2.水利、港口、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协调把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关口

(一)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1.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其他法定审批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不主动申办审批手续,故意违法或规避政府监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凡是不具备开工条件、施工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没有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2.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全面进行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推荐上报。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制度。安全报监工作要抓住重点,切实抓好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和资格审查。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和编审人员资格的审查,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前的验收。把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和专家论证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监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演练。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

1.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当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近两年来安全生产业绩好、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施工业绩优良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2.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发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把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送项目总监审查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严禁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3.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没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一律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由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责任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整改期满,由企业申请,经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估合格后,恢复参加招投标活动。

(三)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1.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除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的、确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被依法吊销资格等级证书、降低资格等级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外,不得更换。确因上述原因需更换的,由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单位认可,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后,到招标办备案。

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同时,必须参加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建筑行业相关专业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施工现场危险源和应急救援的处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加强进城务工农民施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培养工作。做好务工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是每个用工企业的责任。各级建设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教材编写和企业的师资培养工作。各用工企业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务使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了解建筑施工高危险行业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和规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关心和重视施工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各地要深入做好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检查整治力度。要坚持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复查跟踪,确保整改到位。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易诱发事故的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订相应措施,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并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各地要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前进行安全生产部署。

第3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实现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紧迫性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增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性。建立和完善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长效管理机制,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把安全监管的网络覆盖到基层一线,安全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作业现场,强化基础,管住源头,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由被动到主动、由局部到整体、由短期行为到长期效果的转变。

二、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约束机制

1、建立法人代表安全承诺制度。要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岗位操作规程为重点,实行法定代表人向政府和社会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并签署承诺书。监管部门要根据承诺的内容,逐条逐项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凡未按承诺条款履行责任的企业,采取“安全警示告知”、“约谈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要求企业加强管理和投入,切实承担责任,把书面的承诺变成实际的行动。对违反法律、拒不履责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把“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恪守承诺、诚信履责,推动企业形成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

2、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岗位、车间(分厂)、公司(工厂)三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危险源分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一患一档制”、“挂牌整改制”、“责任追究制”。对瞒报安全隐患或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决不姑息养患。要实行区、开发区、街道和行政村(社区)三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建立隐患监督不力“责任倒查”制,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3、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为建立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管理机制,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颁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区高危行业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安全生产费用由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报告制度。安监部门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者发现虚提、虚报的,依法予以查处。

4、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对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依法存储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应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由职能部门督促相关行业、企业按标准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全力提高企业防范事故和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

5、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把好“设立关”、“设计关”和“验收关”。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和企业,不审查通过,从源头彻底杜绝不安全因素。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和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或关闭。

三、创新监管模式,不断提升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实际效能

1、实施标准化管理。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本着“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加快推进”的总体思路,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冶金、建筑、交通运输、机械、建材等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发区、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特点的实施方案,提出年度中长期规划和达标计划,全面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安全工作标准,开展安全评估,规范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企业,授牌表彰,给予适当奖励。对安全生产未达标的企业,择时公布企业名单,挂牌督促整改。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达标工作,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实施规范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实施危化品生产企业“红、橙、黄”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对所有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企业安全状况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为安全生产条件好的企业,重点抓好巩固提高;二级为一般企业,重点抓好提升晋级;三级为较差企业,重点抓好整改落实;四级为未达标企业,重点抓好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关闭。要建立企业分类管理升降级制度,级别低的企业经过整改,重新评估、验收合格后予以升级;级别高的企业在检查中发现较多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要予以降级。要加强零星小企业、租赁企业的评估分类,做到一个不漏,消灭盲区。通过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逐步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

3、实施网格化管理。为积极探索和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无缝隙、全覆盖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在全区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建立以开发区、各街道为块,以部门为条,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的安全监管责任区。编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地图,明确标识各安全管理责任区、相关负责人、责任单位和重点监控企业分布等。要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网格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不间断的综合监督管理。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督促责任单位整改,直至隐患消除,不留“死角”和“盲点”,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检查的覆盖率和实际效果。

4、实施数字化管理。按照“反应迅速、信息畅通、资源共享、支撑有力”的建设目标,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设。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逐步形成重点监控对象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伤亡事故档案数据库、地理信息数据库、调度与统计数据库。二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平台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对重点行业与领域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依托市级资源,逐步完善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网络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三是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区、街道及安全生产职能部门间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及时、准确的传送安全生产信息,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全区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保障体系。

四、健全保障体系,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1、建立完善政府及部门责任考核体系。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在全区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市、区政府制定的考评办法,加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力度,并把企业安全监管、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和安全经费保障作为考核重点,提高考评分值。加大目标管理考核频次,对开发区、各街道、有关部门及行政村(社区)采取每月随机抽查、季度分析点评、年终综合考评的方法进行,并公布点评和年度考评结果。建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和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2、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开发区、各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健全开发区、各街道及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制度落到实处,形成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努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网络体系。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社会宣传教育体系。一是建立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机制。要紧紧围绕全区安全生产大局和重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客观地向社会安全生产信息,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采取的重大举措、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先进经验,公开曝光隐患严重、管理不善并导致事故的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在有关媒体上开办安全生产宣传栏目,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常识,逐步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范围,纳入干部教育五年培训规划之中,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二是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做好全区安全监管干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三级教育”和岗位培训,加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三是重视安全文化建设。按照省、市“*”安全生产规划要求,认真抓好以安全法制、安全诚信、安全科技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文化建设,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为全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技术、智力和人才支撑。

第4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2010年杭州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2010〕6号)文件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一重点,统筹规划、练好内功、加强监督,着力完善安全培训体系,大力推进以“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农民工和班组长为重点的企业全员安全培训,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

一、进一步深化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工作

1、将培训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利用社会新闻媒体、开展企业自主教育等途径,加大安全生产社会化宣传教育力度,宣传省委88号和市委66号文件、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大力推进基层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2、深化“百千万”企业安全服务专项行动。要在去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安全监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对企业的安全培训服务,针对量大面广的企业培训需求,积极采取送教上门、菜单式课程选读、分行业分工种分类教学等方式,帮助企业集中开展安全教育,解决工学矛盾。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3、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优胜劣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培训网络体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的通知》(杭安监管科技〔2009〕7号)文件规定,辖区内尚未建立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区、县(市),要抓紧落实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育、设立和建设工作。已批准建立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的规定,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教学设施、配备专职人员、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各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市安全监管局。

4、严格执行“教考分离”规定,积极推进计算机无纸化考核办法。市本级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以及特种作业培训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核,逐步推选县(市)区域内特种作业理论考试无纸化考核,积极探索特种作业应会知识信息化考核办法。

5、探索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全市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情况均要统一纳入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交互式联网方式,实现对各培训机构培训情况的有效监管。

6、规范培训内容。按照学用结合、因材施教的要求,加强培训需求调研,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培训需求,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完善培训课程设计,更新培训内容,做到培训内容规范化,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改进培训方法。根据不同培训内容和不同学员的特点,灵活运用研讨式、互动式、案例式、模拟式等多种方法开展培训,进一步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积极探索远程教育培训办法,充分发挥网上培训覆盖面广、共享性好、灵活性强、成本低廉的优势,开展在线学习、网络教育。

8、推进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师资和教材建设,建立健全培训师资库,实现优质教师资源共享。积极选聘在职中青年安全生产管理骨干充实到教师队伍,不断补充新知识、新理念,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9、切实抓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落实主要负责人培训经费,加大培训力度,改进培训方法,培训面达到100%。

10、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员培训。在继续抓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培训的基础上,大力开展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培训,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持证率要达到100%。

11、大力开展企业班组长培训工程。各级政府部门要帮助和指导企业实施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加强班组长能力建设,以班组长和高危行业企业一线操作人员为重点,确保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落到实处。

12、抓好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安康杯”知识竞赛;继续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知识送培训活动;加强与劳动保障、总工会,以及社区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把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教育纳入就业、职业技能、社区教育等培训内容,大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13、深化全员安全培训工程。根据省安全监管局2010年给我市下达的安全培训目标任务,今年我市将完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43.3万,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按照我市考核指标分解(详见附表),认真完成全年的各项培训任务。

14、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积极开展对在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调研,总结和交流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15、开展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培训情况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培训管理,加大培训投入,严格执行全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利用媒体、网络或现场会、座谈会,总结推广安全培训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的自觉性。新晨

四、进一步做好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5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重大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粤府令第80号)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主持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2.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围绕“打好基础、抓住重点,落实责任,依法监管”的基本思路,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把它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认真部署,同步实施。

3.奋斗目标。从今年起,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逐年好转。到*年,全省初步建立起基本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扭转,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局面。到2010年,全省形成较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法规体系,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和万车死亡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到2020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上述三项指标接近或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一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从今年起,各级政府要根据各地的实际,建立事故宗数、死亡人数与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综合协调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给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考核,督促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控制目标;二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从今年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要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人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责任制和控制目标的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通过政府公告、新闻会等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控制目标完成较好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突破控制目标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二、建立和完善制度,大力推进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5.加快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快安全生产地方立法的步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6.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的规定,实行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并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安全隐患大的企业和设备。新设立的上述高危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对已设立的高危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及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项目,都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论证;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8.加强规划和管理,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其中一项专项规划。在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时,要有城市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内容。对油、气库(站)及其他重大危险品生产和仓储场所的规划布局和设置,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对已建成的上述场所和设施,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已达不到国家安全标准的,要加强安全防范,并尽快制定计划措施,限期搬迁。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确保安全技改资金投入,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在安排建设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和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时,要把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防止出现新的安全生产欠账现象。

9.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抵押金。抵押金征收数额应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事故发生情况挂钩,促使企业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管理,减少事故发生。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实施细则。

10.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建立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实行以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每半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11.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要根据不同时期、地区和行业的实际状况,适时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建立安全生产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内容,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行业,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检查验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无法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予以取缔。

12.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要增强安全预警和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在充分整合利用原有应急救援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适应事故抢救、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应急救援演练。重点加快制订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场所等事故多发领域、重点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13.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今后,凡各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粤府令第80号),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凡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当年度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以上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讨;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检讨;对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否决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和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引咎辞职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辞职。

14.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增加研发经费,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的技术力量和作用,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防范重点,组织开展重点科研攻关,加大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加快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监管,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状况动态分析和事故的预防预测提供信息技术平台。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15.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方面必要的人、财、物等投入,大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16.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总结我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促进和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17.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支持其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其按规定履行好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相关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8.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努力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活动。我省从*年起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使全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建立起一批省、市、县和乡镇级安全生产文明样板企业、车间和班组。企业要按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认真对照检查,对生产经营流程中涉及的各部门、各环节及各岗位,要建立明确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通过建立执行全面、动态的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要推进和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水平。

19.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日常培训和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进一步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厂级、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和轮换岗培训,做好企业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的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20.建立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每年,煤矿企业应按吨煤10元,其他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3%,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2%,建筑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当年工程结算价的1%,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总额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评价和监控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等费用。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在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21.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探索和建立商业保险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相结合的制约激励机制。建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挂钩,促使企业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适当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加大督促事故赔付力度。同时,要积极研究推出新的商业保险险种,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等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自觉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5%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奖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财政厅要抓紧与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保险机构加强联系,抓紧研究出台高危行业参加商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并逐步推广至其他有关行业。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机构改革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力量。高危行业也要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按照《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粤府〔*〕41号)要求,根据本地的实际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实施市、县、乡镇三级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对辖区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要资金、装备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文明执法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五、齐抓共管,努力构建安全生产新格局

第6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当前,全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良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较过去有所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工作有弱化趋势,安全生产隐患还不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巩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果,促进粮食行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构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格局

(一)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宗旨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承担监管责任,企业负责事故责任,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原则,努力构建部门指导有力、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格局。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意识;及时制(修)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颁布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淘汰影响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督促检查粮食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根据需要组织救援;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救援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管辖区域内认真履行上述职责。

(三)当前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初步建立适应粮食行业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和经济财产损失明显下降;淘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规范操作程序和方法。

(四)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是:全面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渠道;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程,夯实企业管理基础;切实提高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重点防范化学药剂丢失被盗、设备伤人、粮堆倒塌、粉尘爆炸以及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能力。

二、提高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能力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建立和遵循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保证对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装备的投入,强化企业管理和职工安全知识教育,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企业职工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服从管理,照章作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类粮食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进一步完善以排查隐患为主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主要内容。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注重实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及时书面通报企业和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逐步扩大安全生产检查覆盖面,积极探索覆盖全社会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方式。

(三)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登记备案制度。粮食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报单位视事故等级,立即逐级上报。其中,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重大事故应及时报至国家粮食局。企业应在事故原因调查完成后1个月内到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过程、人员财产的损失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经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经验教训。

(四)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绩效考核范畴,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采取措施得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无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处理和惩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抓细、抓实、抓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粮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业监督职能,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建设、运转和维护费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粮食项目要坚持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要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设施的维护工作,使安全生产设施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要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把企业负责人列为安全生产培训的重点,企业负责人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相关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企业应积极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训练,使职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粮食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重视对企业临时聘用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使他们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加强安全生产预警,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能力。国家粮食局负责制定全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跟踪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普遍性问题,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发出预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侧重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信息交流和社会力量动员。要加强与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与协作,重点关注易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生产环节,指导督促大中型粮食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能够快速、有效、科学、正确地展开,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

(五)规范生产操作,严格按规程组织生产。粮食企业要加强对设备、电源、药剂、溶剂的管理,完善各项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按程序组织作业,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药剂库、溶剂库、悬臂设备下、动力源、油气罐、开关阀门、专用线道口、压力容器和其他危险作业场所应在明显位置张贴警示标志,防止发生意外。大型企业的厂区,要设立必要的交通标识。

(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工作。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清理、修订和编制涉及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规范,结合新技术研究推广、淘汰不利于安全生产和危害操作人员身体健康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制定新的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各地要根据当地粮食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组织制(修)订地方标准、规范。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标准体系。

第7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一、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企业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全国“安全生产月”及“安康杯”等活动,营造一个抓安全生产的氛围。

三、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岗“双责”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贯穿到企业生产每个环节,确保企业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集中督查调度会,研究分析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五、督促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及“四新教育”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六、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经费的提取和使用,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七、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委领导班子人员每年下企业督查不能少于4次,科室负责人每年下企业督查指导不能少于6次,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下企业督查指导不能少于12次。积极配合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并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八、督促企业必须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企业新建、扩建、技改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查和验收。

九、按照《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对重点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控、防范。

第8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52号)、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信部规[20**]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政办[20**]7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省通信行业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通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全省通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按照《通知》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我省通信行业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我局已成立以江勇局长为组长、杨小平副局长为副组长,网络管理处、市场监管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处、办公室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省通信行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同时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网络管理处。

二、企业必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企业发展的特殊重要位置,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负起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行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企业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四)电信运营企业必须认真分析通信行业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特别要以防止火灾事故为重点,加强通信楼、通信机房、基站、生产、经营、工作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保证通信楼内、人员集中的安全门、疏散通道畅通,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易燃易爆场所符合安全标准,通信楼内管道、电缆竖井、穿墙孔洞用阻燃材料封堵,杜绝有害气体侵入机房。通信楼、基站和天线应有性能良好可靠的防雷措施,通信机房做好防强电侵入工作,无人职守机房配备环境监控设备,定期对环境监控设备进行检测和巡查,加强通信机房内用电安全管理。要加强防止高空作业坠落和通信车辆安全管理来减少人身伤亡事故。

(五)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通信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与参建企业相关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划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界面,并坚持通信建设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遇到节假日及重要通信期间应提前停止现场施工和通信网络数据修改工作。

(六)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特别要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员工生命安全。

三、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各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新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确保每个工种每个岗位有规范的操作规程。

(二)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及台帐管理制度。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危险控制,整改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并建立完整的隐患整改台帐。

(三)企业必须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相关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四)认真执行职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特别加强通信外勤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防范意识和能力,切实遵守安全技术规程,避免上杆及高空作业时发生意外和防止人员触电,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企业要建立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遇到节假日及重要通信期间,须做到企业内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自查。

三、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好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流程图以及相关联系电话应悬挂在生产现场,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政〔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事故报告的方式

1、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单》,传真报至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至我局。

2、建立事故续报制度,凡发生的事故,在事故快报后,对事故的变化情况应及时续报。

(二)事故报告的时限

1、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我局。

2、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立即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我局。

(三)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

我局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经济直至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政〔20**〕1**号)执行。

五、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

企业必须自觉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我局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安全生产报表和通报制度

企业须于每年7月底将上半年安全生产总结、12月底将本年度安全生产总结和下一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上报我局。

第9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2015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夯实基层基础,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无安全责任事故;

(二)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隐患排查率、整治率达100%;

(三)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固定式农用动力机械及配套机具的安全监管。

(四)加强对农机加油站、提灌站等农机作业场所的安全监管。

(五)加强对拖拉机及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三、主要措施

(一)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总体目标,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每季度组织全县的拖拉机驾驶人及农机安全监管人员安全学习一次,分析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对策,落实措施,重要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二)完善实施“一岗双责”的原则,将农机安全生产落实到人头。

(三)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活动。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抓好农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四)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检查。每月组织安全生产自查不得低于1次,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五)各农机技术推广站每月组织一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学习,及时通知农机机主按时参加农机年审,并与机主签订好安全生产责任书。

(六)严格按照GB16151标准搞好2015年拖拉机年检工作,及时清理报废不符安全技术条件的拖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