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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意见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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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意见建议

第1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进一步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严格监管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加快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继续保持街道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主要工作目标:

1、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继续保持街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2、完成区级挂牌督办的4个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整改。

3、按期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预定任务。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增强全社会安全发展意识。

一是营造安全发展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和安全生产宣传文化阵地,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大力宣传安全生产

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第八个“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营造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是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要以丰富多彩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安全知识“三进”活动、消防知识“四进”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五进”活动,切实抓好安全示范社区建设。不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以“反三违”“反三超”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增强企业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保护意识。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重点加强对高危企业和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知识系统培训;加强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开展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检查。安全生产各类培训总人数同比增长15%。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努力解决重点领域突出问题。

在危化品领域,要重点整治具有危险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企业。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剧和伴有剧毒危险气体产生的企业生产行为。建立和完善危化品生产企业动态监管制度,严肃查处企业新产品、新工艺试制和试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消防安全领域,要继续把重点放在预防和消除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问题,突出对休闲娱乐场所、民工和学生集体宿舍、老式民房出租、以及城乡结合部“三合一”作坊式企业火灾隐患的查处。进一步落实企业、业主、房东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大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

在职业危害领域,要继续健全和完善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切实加强对街道辖区46家职业危害重点企业、45家职业危害非重点企业和10家职业危害申报企业的监管力度。积极推进企业高毒物品的替代工作,继续完善企业职业危害预警预报机制,不断提高企业职业危害的监测覆盖面和检测合格率,有效预防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在网吧监管领域,文教、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网吧的安全监管责任。对于非法经营的网吧和缺乏安全条件的网吧,要坚决依法取缔或责令停业;要重点整治网吧中存在的火灾隐患等安全问题,督促业主限期整改消防器材不完备、应急通道不畅通等问题,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网吧业主的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网吧事故联防联动机制。

(三)深化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年我街道被区挂牌督办的4个隐患整改项目,分别为:天津天寰聚氨酯有限公司分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改建、福田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改建、新区天利思酒家管道煤气改造和何山工业小区消防水源引进。街道安监办将继续推行隐患整改“一案一档”、隐患目录制度和每季度整改进度跟踪报表制度,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是完善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制度。要坚持全面排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专家排查与群众举报相结合、企业自查与部门督查相结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及时发现工作机制,切实落实高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重点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隐患定期自查、专家排查、重点部位必查和隐患查纠情况报告制度。

三是完善重大隐患档案和目录制度。要建立重大隐患档案,做到“一患一档”;要继续完善重大隐患日常跟踪检查、督办制度和销案制度,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落实监护措施,防范重大事故。

(四)突出监管重点,夯实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1、不断强化高危行业安全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规范化,要求实行分级监管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隐患自查自纠机制。

2、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在进一步调查企业职业危害情况的基础上,调整日常监管重点及分类,将使用高毒物品、存在粉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列A类监管重点,增加检查频次。全面落实重点监管企业现场检测、员工体检和危害因素的告知责任,监测率、体检率和告知率均达到100%。突出对高毒物品的重点防范,加强职业危害预警预报,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及时了解事故信息,妥善处置各类职业危害事故以及衍生事件。

3、不断加大中小企业监管力度。以安全培训和现场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制度,加大对生产性中小企业执法检查力度,安监部门人员人均检查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次。将出租厂房和城乡结合部作坊式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和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作坊式企业。

(五)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全面推行企业安全自查月报制。

1、建立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制度。年区将选择10家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示范企业,加强指导,促进企业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形成相对固定规范、各具特色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其中街道辖区有3家入选,分别是板硝子电子有限公司、普尔思()无线通讯产品有限公司和索尼凯美高电子有限公司。并通过多种形式的交流、总结和推广示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推动同行业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2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一、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三个一”的总体要求(即:咬住一个指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不突破省下达指标;明确一个方向,通过保证安全投入和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促进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关注一个重点,关心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改善农民工的作业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标本兼治,全面降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总量。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土木工程的监管。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区(含*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由市建设局负责安全监督,各区建设局配合;各县(市)范围内的工程,由当地建设局(建管局)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

2.新建临时建筑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安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划部门应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5日内,把许可情况抄送当地乡镇政府(街办)。

3.造价小于30万元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村镇基础建设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监管,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指导。

4.农民自建住宅的安全生产监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由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的装饰装修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市区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互通信息、协调配合”的管理模式。拆除工程应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市拆迁主管部门应根据拆迁许可项目负责监督。市拆迁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拆除企业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2.县(市)范围内的拆除工程,由县(市)建设局、建管局或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拆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农民自建房屋的拆除,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其他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2.水利、港口、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协调把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关口

(一)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1.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其他法定审批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不主动申办审批手续,故意违法或规避政府监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凡是不具备开工条件、施工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没有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2.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全面进行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推荐上报。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制度。安全报监工作要抓住重点,切实抓好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和资格审查。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和编审人员资格的审查,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前的验收。把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和专家论证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监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演练。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

1.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当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近两年来安全生产业绩好、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施工业绩优良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2.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发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把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送项目总监审查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严禁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3.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没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一律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由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责任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整改期满,由企业申请,经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估合格后,恢复参加招投标活动。

(三)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1.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除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的、确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被依法吊销资格等级证书、降低资格等级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外,不得更换。确因上述原因需更换的,由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单位认可,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后,到招标办备案。

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同时,必须参加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建筑行业相关专业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施工现场危险源和应急救援的处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加强进城务工农民施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培养工作。做好务工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是每个用工企业的责任。各级建设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教材编写和企业的师资培养工作。各用工企业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务使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了解建筑施工高危险行业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和规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关心和重视施工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各地要深入做好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检查整治力度。要坚持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复查跟踪,确保整改到位。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易诱发事故的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订相应措施,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并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各地要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前进行安全生产部署。

第3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实现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紧迫性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增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性。建立和完善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长效管理机制,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把安全监管的网络覆盖到基层一线,安全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作业现场,强化基础,管住源头,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由被动到主动、由局部到整体、由短期行为到长期效果的转变。

二、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约束机制

1、建立法人代表安全承诺制度。要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岗位操作规程为重点,实行法定代表人向政府和社会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并签署承诺书。监管部门要根据承诺的内容,逐条逐项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凡未按承诺条款履行责任的企业,采取“安全警示告知”、“约谈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要求企业加强管理和投入,切实承担责任,把书面的承诺变成实际的行动。对违反法律、拒不履责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把“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恪守承诺、诚信履责,推动企业形成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

2、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岗位、车间(分厂)、公司(工厂)三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危险源分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一患一档制”、“挂牌整改制”、“责任追究制”。对瞒报安全隐患或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决不姑息养患。要实行区、开发区、街道和行政村(社区)三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建立隐患监督不力“责任倒查”制,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3、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为建立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管理机制,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颁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区高危行业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安全生产费用由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报告制度。安监部门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者发现虚提、虚报的,依法予以查处。

4、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对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依法存储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应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由职能部门督促相关行业、企业按标准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全力提高企业防范事故和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

5、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把好“设立关”、“设计关”和“验收关”。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和企业,不审查通过,从源头彻底杜绝不安全因素。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和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或关闭。

三、创新监管模式,不断提升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实际效能

1、实施标准化管理。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本着“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加快推进”的总体思路,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冶金、建筑、交通运输、机械、建材等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发区、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特点的实施方案,提出年度中长期规划和达标计划,全面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安全工作标准,开展安全评估,规范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企业,授牌表彰,给予适当奖励。对安全生产未达标的企业,择时公布企业名单,挂牌督促整改。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达标工作,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实施规范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实施危化品生产企业“红、橙、黄”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对所有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企业安全状况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为安全生产条件好的企业,重点抓好巩固提高;二级为一般企业,重点抓好提升晋级;三级为较差企业,重点抓好整改落实;四级为未达标企业,重点抓好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关闭。要建立企业分类管理升降级制度,级别低的企业经过整改,重新评估、验收合格后予以升级;级别高的企业在检查中发现较多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要予以降级。要加强零星小企业、租赁企业的评估分类,做到一个不漏,消灭盲区。通过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逐步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

3、实施网格化管理。为积极探索和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无缝隙、全覆盖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在全区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建立以开发区、各街道为块,以部门为条,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的安全监管责任区。编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地图,明确标识各安全管理责任区、相关负责人、责任单位和重点监控企业分布等。要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网格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不间断的综合监督管理。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督促责任单位整改,直至隐患消除,不留“死角”和“盲点”,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检查的覆盖率和实际效果。

4、实施数字化管理。按照“反应迅速、信息畅通、资源共享、支撑有力”的建设目标,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设。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逐步形成重点监控对象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伤亡事故档案数据库、地理信息数据库、调度与统计数据库。二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平台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对重点行业与领域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依托市级资源,逐步完善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网络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三是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区、街道及安全生产职能部门间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及时、准确的传送安全生产信息,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全区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保障体系。

四、健全保障体系,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1、建立完善政府及部门责任考核体系。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在全区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市、区政府制定的考评办法,加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力度,并把企业安全监管、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和安全经费保障作为考核重点,提高考评分值。加大目标管理考核频次,对开发区、各街道、有关部门及行政村(社区)采取每月随机抽查、季度分析点评、年终综合考评的方法进行,并公布点评和年度考评结果。建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和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2、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开发区、各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健全开发区、各街道及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制度落到实处,形成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努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网络体系。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社会宣传教育体系。一是建立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机制。要紧紧围绕全区安全生产大局和重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客观地向社会安全生产信息,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采取的重大举措、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先进经验,公开曝光隐患严重、管理不善并导致事故的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在有关媒体上开办安全生产宣传栏目,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常识,逐步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范围,纳入干部教育五年培训规划之中,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二是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做好全区安全监管干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三级教育”和岗位培训,加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三是重视安全文化建设。按照省、市“*”安全生产规划要求,认真抓好以安全法制、安全诚信、安全科技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文化建设,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为全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技术、智力和人才支撑。

第4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石膏矿山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开采技术研究,加快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消除石膏矿山安全生产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稳定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石膏资源极为丰富,保有储量为15392万吨,占全国总储量的65%,居全国第一位。全省现有石膏矿山生产企业51家,年生产能力约700万吨。由于石膏资源在全国尚未确立为重要原材料,因而至今没有专门的设计规范和安全规程,生产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尤其是多年开采后留下了300多万平方米采空区,极易发生大面积冒顶事故。1993年和*0年枣庄市石膏矿曾发生过两起事故,分别造成12人和5人死亡。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结合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加大了对石膏矿开采及大面积采空区的监管力度,做了大量工作,在采空区的监控和治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看,安全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设计依据不够充分,采空区监控和治理手段不够科学,部分矿山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较缺乏,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还远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研究治本之策,切实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奋斗目标。自*6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现有采空区全面进行监控和治理,具备放顶条件的,有计划地崩落采空区;不具备放顶条件的,建立起准确、可靠、完善的监控和预测预报系统。全面实施安全标准化达标工程。加强安全开采技术研究,加快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设计可靠,监控科学,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综合治理目标。

二、严格准入制度,全面提升安全水平

(一)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石膏矿山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安监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山,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收回有关证照,依法予以取缔。

(二)提高石膏矿山规模化水平。对现有石膏矿山通过合并、重新调整布局、统一规划等措施进行资源整合,限期达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上,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7年底仍达不到规模要求的,由当地政府决定关闭,有关部门注销相关证照。

(三)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石膏矿山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要科学计算矿房和矿柱的留设参数,明确对采空区的处理措施,顶板允许冒落的,必须明确冒落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顶板不允许冒落的,必须保证矿柱、顶板和底板在服务年限内安全可靠。

(四)全面实施安全标准化。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强化职工培训,推进科技进步,改善作业条件,提升管理水平,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石膏矿山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石膏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一)依法落实石膏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石膏矿山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石膏矿山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石膏矿山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排查、监控和治理采空区等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全面责任。

(二)石膏矿山企业要设有1名经专业培训、从事矿山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其中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大型矿山还应当配备采矿、地质、测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企业现有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助理或其他工程技术人员。

石膏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3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少于4次下井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上述人员下井带班情况记录档案,并至少保存2年。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石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和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所有下井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制度。

(五)严格执行定期填图制度。矿山企业要配备满足精度要求的测量仪器和装备,及时准确地填绘开采和掘进等有关图纸,每月填写1次井上下对照图,每个季度向县级安监部门提交1次。要建立采掘工程考核制度,确保矿房、矿柱符合设计要求。

(六)主要生产系统符合规程要求。矿山企业的通风、排水、提升运输、供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升运输应采用有资质单位生产的标准设备,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按规定对风速、风量及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必须配备检测报警仪,不间断检测气体浓度,采矿和掘进工作面每班检测不得少于2次。矿井排水设备设施应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规定,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坚持探放水制度,编制探放水设计。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下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采空区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惩等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八)加大安全投入。矿山企业要按照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每年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3%提足用好安全费用。要积极配合科研单位,为有关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保证大面积采空区治理和监控所需要的投入。

(九)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满足要求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和应急救援装备。要针对本企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制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企业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就近的矿山应急救援机构签订协议。

四、切实加强对采空区的治理和监控工作

(一)建立采空区监控、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矿山企业要根据采空区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监控和治理措施。采用房柱式崩落法开采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采用房柱法开采的,要建立人防和机防相结合的采空区定期监控制度,对于来压比较明显有冒顶危险的,应采用先进的监控仪器,24小时不间断预测预报,并将监控预报情况及时上传到各级安监部门信息平台。

(二)完善强制放顶安全措施。对于具备实施强制放顶条件的采空区,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评价等中介机构编制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实施放顶期间的安全。

(三)建立采空区定期普查制度。县级安监部门每半年要对石膏矿山采空区面积、地面村庄等建筑物、顶底板位移及片帮、监控仪器的完好性、矿井之间贯通等情况进行1次普查,建立相关记录。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并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

(四)加强对石膏矿山采空区治理和监控的科研工作。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石膏矿山采空区问题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安全生产科研单位,对受水害威胁石膏矿山矿房矿柱参数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和论证,研究开发预测预报采空区顶板冒落仪器和采空区的封堵措施,对房柱式崩落法采矿方法和采空区强制放顶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分析。

五、加强领导,完善石膏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网络

(一)加强对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石膏矿山安全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石膏矿山大面积采空区监控和治理的资金投入。

第5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原则,通过普法学法,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懂法、守法、遵法,使安全监管人员公正执法,不断强化全民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生产,平安生活”的良好氛围,为建设开放、富裕、美丽、和谐、幸福奠定坚实基础。

二、活动方式

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镇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每月都是“安全生产月”的思路,坚持“整体安排,分月实施,确保实效”的原则,围绕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咨询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知晓率。

三、教育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消费者。

四、活动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操作规章、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

2、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安全生产、安全消费、平安生活的工作技能和生活常识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筑牢全民安全防线。

3、利用典型事故案例,以案学法,以事警示,加强“三违”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事故发生。

4、动员社会各界积极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使全社会都参与到安全文化建设之中,使安全文化成为推动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

五、主要任务

(一)由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安康杯”竞赛活动,加强对农民工、青年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二)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进校园活动,利用春训对全体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把安全宣传教育安排到中小学课堂,传授安全知识,提高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三)由区司法局负责,开展“12.4”普法宣传活动,把安全生产和行业安全管理的内容纳入普法工作之中,积极开展普法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法律意识。

(四)由区住建局负责,开展建筑施工、拆迁工程、燃气等领域“天天守规章、时时保安全”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使安全标准深入人心,确保建筑施工和燃气领域生产安全。

(五)由区交运局牵头,交警大队、陈阳交警大队参与,加强道路交通“三超一疲”安全教育,并结合春运和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春运安全宣传教育和对驾驶员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的教育,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

(六)由区安监局牵头,各镇办、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组织辖区、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社会避险逃生、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同时,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卫生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力度,提高直接监管对象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并且强化安监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升全区安监人员的执法监察水平。

(七)由区食药局负责,围绕保障食品安全,开展每月一期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八)由工商分局负责,积极开展“天天3.15,月月讲安全”活动,不断优化市场经济秩序。

(九)由质监分局负责,紧紧围绕特种设备安全,积极开展安全使用特种设备科普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十)由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开展“天天119,时时保平安”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加强消防安全法规、常识的普及和对重点防火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专项教育,提高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能力。

各镇办、安委会其他承担安全监管任务的成员单位也要根据辖区、行业特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使“安全生产,平安生活”活动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校园、进企业,使安全理念深入人心,使遵守安全法律规范成为自觉行为,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五、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各镇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和行业领域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计划。

第6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当前,全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良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较过去有所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工作有弱化趋势,安全生产隐患还不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巩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果,促进粮食行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构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格局

(一)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宗旨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承担监管责任,企业负责事故责任,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原则,努力构建部门指导有力、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格局。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意识;及时制(修)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颁布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淘汰影响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督促检查粮食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根据需要组织救援;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救援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管辖区域内认真履行上述职责。

(三)当前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初步建立适应粮食行业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和经济财产损失明显下降;淘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规范操作程序和方法。

(四)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是:全面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渠道;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程,夯实企业管理基础;切实提高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重点防范化学药剂丢失被盗、设备伤人、粮堆倒塌、粉尘爆炸以及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能力。

二、提高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能力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建立和遵循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保证对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装备的投入,强化企业管理和职工安全知识教育,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企业职工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服从管理,照章作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类粮食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进一步完善以排查隐患为主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主要内容。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注重实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及时书面通报企业和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逐步扩大安全生产检查覆盖面,积极探索覆盖全社会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方式。

(三)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登记备案制度。粮食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报单位视事故等级,立即逐级上报。其中,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重大事故应及时报至国家粮食局。企业应在事故原因调查完成后1个月内到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过程、人员财产的损失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经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经验教训。

(四)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绩效考核范畴,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采取措施得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无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处理和惩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抓细、抓实、抓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粮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业监督职能,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建设、运转和维护费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粮食项目要坚持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要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设施的维护工作,使安全生产设施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要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把企业负责人列为安全生产培训的重点,企业负责人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相关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企业应积极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训练,使职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粮食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重视对企业临时聘用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使他们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加强安全生产预警,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能力。国家粮食局负责制定全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跟踪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普遍性问题,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发出预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侧重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信息交流和社会力量动员。要加强与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与协作,重点关注易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生产环节,指导督促大中型粮食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能够快速、有效、科学、正确地展开,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

(五)规范生产操作,严格按规程组织生产。粮食企业要加强对设备、电源、药剂、溶剂的管理,完善各项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按程序组织作业,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药剂库、溶剂库、悬臂设备下、动力源、油气罐、开关阀门、专用线道口、压力容器和其他危险作业场所应在明显位置张贴警示标志,防止发生意外。大型企业的厂区,要设立必要的交通标识。

(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工作。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清理、修订和编制涉及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规范,结合新技术研究推广、淘汰不利于安全生产和危害操作人员身体健康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制定新的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各地要根据当地粮食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组织制(修)订地方标准、规范。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标准体系。

第7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一、加强领导,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从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管理者和每一个工作环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活动,成立以付双建副省长为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

二、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一)安全综合整治总体目标。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分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安全生产两个方面。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一证多家开采、一个井田多家开采、重叠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包以及无证开采等违法采矿的矿山,整合矿权,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通过安全生产整治,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逐步形成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案的通知》(办字〔*〕247号)明确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范围和内容、方法和步骤,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行专项整治。

(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2、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并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开采。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要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别是新入矿的工人,要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5、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和各采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井上、井下(含各中段)必须有可靠畅通的通信联络设施和措施。

6、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7、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和独立、完好的声光信号系统装置,严禁普通箕斗提人。

8、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9、露天矿山应当按设计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现有不能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且最大开采高度小于50米的小型采石场,应当按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

10、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岩)柱,并不得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矿(岩)柱。

11、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山应有具体可靠的防灭火措施。炸药库、油库(储油点),主要进风巷、井架、井口建筑物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等使用可燃性建筑材料的应有防灭火具体措施和设施。

12、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漏电、防触电的设施和措施。井下电器禁止接零。井下必须设低压照明专线,工作面、天井、井筒应为安全电压照明。

(四)安全综合整治时间安排。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全部结束。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结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年6月,为深化整治阶段。要全面完成评估分级工作,其中A级非煤矿山数达到30%以上;完成90%以上的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力争在2003年矿山总数的基础上再关闭8%以上;推进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培育和发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遏制非煤矿山事故上升势头。

第二阶段:从*年7月至*年底,为巩固提高阶段。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制和体制;按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动态监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加强查处力度,严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的先进经验,在全省非煤矿山行业基本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到*年底,全面完成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经过整治,A级矿山企业达到50%以上,C级矿山企业应低于8%,淘汰D级矿山,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五)安全综合整治的验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非煤矿山综合整治目标、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加强督导,严格验收,确保整治取得实效。由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组成由有关专家和部门参加的验收工作组,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对非煤矿山企业逐矿审查、核定,逐矿验收。

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设区市要对市属及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验收;各县(市、区)要对县属及以下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进行验收。上一级要对下一级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三、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按照矿山维简费的20%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危险程度,地下矿山按每人5—10万元提取,露天矿山按每人2—5万元提取;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增强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的积极性,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矿山企业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瞬坏玫陀诘钡氐蹦昶骄?工资的20倍,最低不少于15万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要按照规定的费率,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在采矿权的设置、延续和变更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批;确保矿山规模、布局、开采方案科学合理并符合规定;确保越层越界等非法开采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要进一步加大矿权整合力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力争在三年内取消规模以下矿山,实现一个矿体只发一个采矿许可证。只有一个法人的目标。建立健全规范的矿山企业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矿山劳动力市场,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加大工伤保险收缴力度。

(三)加快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程。各级安监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省安监局制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表》和《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手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培育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并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30%,*年达到50%。

(四)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安全设施建设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边建设、边生产现象。

(五)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依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和《*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安监管〔*〕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消除安全隐患。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淘汰一批安全投入不足、工艺装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的非煤矿山企业。

(六)加大安全培训力度。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强化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取得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安监部门批准的培训范围和国家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培训,认真审查被培训人员资格,严格程序,确保培训质量;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审核,促其依法培训。

(七)依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者作出严肃处理。对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发生特大事故的予以关闭,并由有关部门吊销各种证照。

(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选择基础工作扎实、积极性高的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示范工程试点。特别是在露天边坡和尾矿库稳定性监测、顶板地压监控以及超层越界勘测等环节,率先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监管能力,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九)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用,使其切实担负起全省非煤矿山救援的指挥、协调、管理工作;相关设区市要在*年内建立完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矿山救援的指挥、协调、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合理安排应急救援组织正常经费及必备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购置和更新等资金,出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必要时由同级财政预备费解决。加强非煤矿山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整合救援队伍,全省培育2—3个救援基地和省级重点救护队伍;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小的非煤矿山企业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工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第8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52号)、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信部规[20**]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政办[20**]7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省通信行业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通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全省通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按照《通知》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我省通信行业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我局已成立以江勇局长为组长、杨小平副局长为副组长,网络管理处、市场监管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处、办公室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省通信行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同时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网络管理处。

二、企业必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企业发展的特殊重要位置,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负起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行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企业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四)电信运营企业必须认真分析通信行业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特别要以防止火灾事故为重点,加强通信楼、通信机房、基站、生产、经营、工作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保证通信楼内、人员集中的安全门、疏散通道畅通,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易燃易爆场所符合安全标准,通信楼内管道、电缆竖井、穿墙孔洞用阻燃材料封堵,杜绝有害气体侵入机房。通信楼、基站和天线应有性能良好可靠的防雷措施,通信机房做好防强电侵入工作,无人职守机房配备环境监控设备,定期对环境监控设备进行检测和巡查,加强通信机房内用电安全管理。要加强防止高空作业坠落和通信车辆安全管理来减少人身伤亡事故。

(五)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通信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与参建企业相关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划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界面,并坚持通信建设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遇到节假日及重要通信期间应提前停止现场施工和通信网络数据修改工作。

(六)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特别要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员工生命安全。

三、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各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新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确保每个工种每个岗位有规范的操作规程。

(二)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及台帐管理制度。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危险控制,整改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并建立完整的隐患整改台帐。

(三)企业必须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相关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四)认真执行职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特别加强通信外勤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防范意识和能力,切实遵守安全技术规程,避免上杆及高空作业时发生意外和防止人员触电,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企业要建立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遇到节假日及重要通信期间,须做到企业内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自查。

三、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好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流程图以及相关联系电话应悬挂在生产现场,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政〔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事故报告的方式

1、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单》,传真报至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至我局。

2、建立事故续报制度,凡发生的事故,在事故快报后,对事故的变化情况应及时续报。

(二)事故报告的时限

1、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我局。

2、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立即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我局。

(三)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

我局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经济直至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政〔20**〕1**号)执行。

五、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

企业必须自觉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我局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安全生产报表和通报制度

企业须于每年7月底将上半年安全生产总结、12月底将本年度安全生产总结和下一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上报我局。

第9篇:安全生产意见建议范文

2015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夯实基层基础,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无安全责任事故;

(二)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隐患排查率、整治率达100%;

(三)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固定式农用动力机械及配套机具的安全监管。

(四)加强对农机加油站、提灌站等农机作业场所的安全监管。

(五)加强对拖拉机及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三、主要措施

(一)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总体目标,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每季度组织全县的拖拉机驾驶人及农机安全监管人员安全学习一次,分析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对策,落实措施,重要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二)完善实施“一岗双责”的原则,将农机安全生产落实到人头。

(三)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活动。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抓好农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四)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检查。每月组织安全生产自查不得低于1次,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五)各农机技术推广站每月组织一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学习,及时通知农机机主按时参加农机年审,并与机主签订好安全生产责任书。

(六)严格按照GB16151标准搞好2015年拖拉机年检工作,及时清理报废不符安全技术条件的拖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