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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税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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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税务

第1篇:对外贸易税务范文

对于低开出口发票的影响,商务部官员表示:低开出口发票一方面导致进口国关税的损失,扰乱其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不仅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大国的形象,而且使中国出口“深受其害”,由于进口国海关统计的中国产品进口价格过分低廉,进口国企业容易据此提起反倾销调查请求,同时进口国政府还将用低开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

截至目前,虽然没有具体的官方统计,但很多主要是发展中国家,都曾就中国出口产品低开发票问题,以不同方式和渠道提起过指控、投诉、、反倾销调查或其他针对性措施。中国海关每年都会收到进口国海关要求协查低开发票逃避关税案件的申请,土耳其海关最多一年提四五百起的协查申请。

去年年初,印度商工部受理了国内有关绸缎生产商对自中国进口的绸缎(主指坯绸)进行“虚开低价发票”引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这就成为中国历史上首例由于低开发票问题而招致的反倾销调查。

为了整顿外贸秩序,严惩低开出口发票者,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4月10日开始实施。

该《办法》解释,中国企业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两类。监制出口发票是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则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而“低开出口发票”主要发生在自制出口发票上,是指外贸经营者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

《办法》明确指出,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将联合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并由商务部进行初步裁定。同时还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此外,《办法》强调,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低开监制出口发票的行为,将由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如发现有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2篇:对外贸易税务范文

关键词:近代东北;铁路;港口;对外贸易;水陆交互;运费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5-0091-06

交通m用是贸易发展的先决条件。近代以前的东北,荒凉偏远、人烟稀少、交通不便,鲜见利用水陆进行长途客货运输的活动。加之自清乾隆年间起,政府通过对东北地区进行关禁、海禁、边禁、围禁等各种措施,实行了全面而严格的限制除商人及佣工之外的汉人进入东北的封禁政策①,大大抑制了人口规模的增长,对外贸易活动受到阻滞。而至近世,伴随东北城市陆续开埠,铁路、港口的次第修建,交通节点或枢纽成为城市所在,而这一交通运输事业的升级首先与这些东北城市对外贸易发展这一经济内容之间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性。

一、交通变革与对外贸易路线的更易

可以说,清代东北的陆路商贸交通线主要就是沿驿路展开的,其主干线路就是山海关――盛京――开原――吉林乌拉,再经包括吉林在内的边外七镇②。至清中期,东北主要形成了以盛京(今辽宁沈阳)为商业中心,以吉林乌拉(今吉林省吉林市)为连接三大地区的商品集散要地 ③ 的总的陆路商贸格局。就水路而言,其商贸路线主要是由帆船运至辽东各港,进而沿“南部唯一之水运孔道”④――辽河向北,由陆路马车运至松花江、嫩江口岸,再以帆船向各支流分运,以抵北部各地。牛庄、盖州、复州等辽东各港及辽河、松花江、嫩江、鸭绿江、黑龙江为东北对外贸易提供了相应的海洋与江河交通。总体而言,以水路交通为主的清代东北对外贸易路线呈南北向,东西则有横断型的短线分支。基于以上水陆交通,形成了这一时期与天津、山东、江浙、闽广地区以及蒙古地区的商贸活动,并通过边界地区与俄国、朝鲜及日本等国进行互市贸易。⑤

近代交通变革使东北对外贸易线路及枢纽与节点都发生了极大变化。伴随西潮涌入,在列强彰明的侵略意图的主导作用下,运行速度大幅提升、运载容量显著扩充的近代交通方式在东北地区得以应用。铁路、轮船等近代交通工具凭借其在客货运输的显著效能优势,改变了东北仅依赖地形条件所形成的传统商贸路线,使其对外贸易的运道及货流走向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这一改变率先从水路交通开始。咸丰十一年(1861),英国以营口代替牛庄,作为东三省第一个对外通商口岸,开放华洋贸易。营口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与物产集散地通江口、铁岭、新民等地互相呼应,依靠辽河河运及渤海海运率先成为当时东北对外贸易的第一港口。特别是光绪二十六年(1900),京奉铁路由沟帮子向南延修22公里至营口支线通车,3年后南满铁路由大石桥向西延展21.79公里至营口⑥,使其“水陆纵横,转运灵捷”⑦。“所有东北数省之出入货,均以此港为中心”⑧,形成了“南由日人独办之南满铁道支线经大石桥而达大连、旅顺,东北由南满铁道正线直达奉天,再由中日合办之吉长铁道而入蒙古,东由中英合办之京奉铁道支线,经沟帮子、秦皇岛而达天津”的贸易网络,成为“中国东北部诸商埠之冠”。⑨ 当时在美国对中国各港口的进口值中,营口占据了第三位。⑩ 光绪二十九年(1903),中东铁路开通,使东北最南端的大连港得到迅速开发。大连港“作为无税口岸”{11},水深足够,“四时可以航行,西南即临极富厚之天津、上海、青岛各港”{12}。加之后来水陆交通衔接愈来愈发达,“以中东南满为干线,而以洮昂、四洮、吉长、沈海、金福诸铁路为支线之终端港”,大连随即取代营口的地位,“青岛、芝罘、龙口、秦皇岛、天津、营口等渤海沿岸之中继贸易”逐年增加,使之跃升为“东亚首屈一指之商港”。{13} 光绪三十三年(1907),安东开埠,伴随1911年安奉铁路“改良工程”的完成,形成了“南走,则穿过朝鲜半岛,渡对马海峡以至日本;北走则达奉天,再北则达吉林、黑龙江以通西伯利亚,由奉天西走则入山海关以至北京”{14} 的交通网络。以中东铁路南北全线通车为始,其后京奉铁路、安奉铁路、吉长铁路、四洮铁路、洮昂铁路、沈海铁路、呼海铁路、吉敦铁路等铁路的陆续通车,使以地形为主导、以南部为中心的传统陆路贸易路线发生了巨大变化。分布密度高、线路完整的近代东北铁路网络,使货物流通于东北北部,南北贸易区域得以通畅。

至此,在近代化交通的推促下,近代东北对外贸易路线呈现出南水北陆、结点偏移且沿铁路路线呈网状分散的总体格局。在水路方面,由江河运输为主转向以海运为主导,呈现出以大连为中心枢纽,以营口、安东为左右两翼的布局。陆路方面伴随铁路建成通车,以奉天为南部中心不变,原本以吉林为连通南北贸易路线的结点向西偏移至长春,而原以齐齐哈尔为北部中心的路线整体向东偏移至哈尔滨方向。铁路线网状化的发展使东北对外贸易陆路线由原本的南北向为主,朝东西向蔓生。对外商贸的范围不断扩大。比如大连港至20世纪30年代,可与国内的天津、龙口、烟台、青岛、上海、广州、香港等地,国外的朝鲜,日本名古屋、仁川、大阪、神户、横滨及欧美各港直接定期通航。此外还有不定期船通航于南洋、马尼拉及台湾一带。{15} 近代商贸交通之发展由此可见一斑。

二、交通变化与对外贸易成本的关联

传统的对外贸易交通因运输工具的单一、速度迟缓、运量有限,加之路况的恶劣、关卡重重,运输费用十分高昂。正如F・D・克劳德指出,清代东北内地市镇之间,商贸往来的唯一运输工具就是大车。每吨每英里“大约要付出二角美金的代价,这种代价并不是由于使用这种车辆,而是由于几乎不能通行的道路。对于这种几乎全年皆然、遍地泥沼道路,这种满洲大车的确是唯一能够通行的车辆。道路畅通的唯一季节是冬天,这时泥浆结冰厚至几英尺。农产品这时才能活动,大部分运货车队,就在此时进行活动”{16}。清代东北地区水路不畅,陆路多受季节、气候影响,且“货物的流动慢而且昂贵,马车、手推车、载货驮兽或挑夫的陆路运费价格,据估计每吨每里要比舢板的运费价格高出二至五倍”{17}。施坚雅亦指出,如果“用牲畜驮运谷物,每200英里的费用就相当于在原产地生产同样数量谷物的费用,如果用同样方式运煤,相应的数字还不到25英里。这种高昂的运输费用当然也极大地妨碍了价值低、体积大的货物在区域间的流通与贸易”{18}。

新式交通的应用使对外贸易的运输速度极大提高,运输距离相对缩短,运输成本则大为降低。东北内部各处借近代交通之优势缩短了运输距离,如宣统二年(1910)十一月,安奉铁路由石桥子至本溪湖一段铁路改良工竣,由安东至奉天比之前省去18个小时。又如吉长铁路通车前,由吉林到长春约需耗时四五日,而通车后仅需4个半小时。{19} 就清代时期主要集中于库页岛的东北地区与日本之间的贸易往来来讲,营口、大连相继开埠后,两地与日本的贸易路径大大缩短:“营口长崎,相去七百四十迈罗,而大连长崎,则仅五百八十迈罗,一日可达距离几近三分之一。”{20} 安奉铁路改宽轨通车后,由奉天至日本东京经铁路、轮船联运约3天半即可到达。{21} 就中朝贸易而言,传统的朝鲜“贡道”过鸭绿江经东北南部,到达北京,路途3100里,约需40天。至19世纪由朝鲜到北京的路仍有1979里,大概需20余天。{22} 而安东鸭绿江桥工竣后,由奉天至釜山间全程仅需32个小时。{23} 朝鲜铁路与安奉铁路、南满铁路相互联络后,两地开行直达急行旅客列车,平均速度更是在每小时60公里以上。{24} 而对于东北地区与俄国之间的贸易,亦在时间上节省很多。中东铁路开通后,由俄国圣彼得堡至大连,仅需10日即可到达,若开快车后,用时更少。{25} 由此,东北与国内其他地区贸易往来效率的提高更是自不待言。近代交通设施的建设以“缩地千里”之势,进而增强了对外贸易的频率及能力。

近代水陆交互联系加强的效用在东北对外贸易活动中日益显现。东北特别是北部河流水道并不发达,传统运输即需要大车陆运与水运互相联络,但这种关联并不明显。东北道路“夏雨则泥泞没踝,冬寒则冰雪坚凝”{26},因此,夏秋依赖于南北帆船水运,而大规模的大车运输仅限于冬季:“输送旺盛地方,一日可见数十辆至数百辆之马车,往来于路上,络绎不断。”{27} 在这种情形下,往往限于季节、气候,水陆联系不够紧密,运输效率低下,运输成本升高,即“转运迟滞,脚费孔多”{28}。而至近代,不受季节、路况限制的铁路运输c水路运输逐渐紧密对接,加之各大港口的开发建设,大连港更是四季不冻,这些都促进了东北对外贸易水陆交互,进而提高了其运输效率。20世纪初期安东港的“商务兴隆,全赖铁路并水道交通”{29}。对于营口港来讲,其在20世纪前期的兴衰起落亦与其水陆联接状况有重要关系。营口港初有辽河往来之便,又兼有京奉、南满铁路通往内地,故贸易畅旺。其后,大连港渐有取代之势,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码头敷设铁路,且港口距离铁路车站又近。而营口港缺少这些优势,到民国初年,京奉铁路更是对其缺少“援助”,“不过日间,开通常车二次,间或开例外货车一次,该路运费较昂,且于载运货物之保全,亦不负责,商人只得随车保护,不但费重,事亦较繁”,且“车辆仍不敷分配”{30},衰落之势无法挽回。

铁路、轮船本身运输成本的下降,加之与传统交通之间及其内部的相互竞争所导致的运费降低,对各港口贸易的兴衰影响至重,也从另一个侧面体现出近代交通与东北对外贸易紧密相关。根据19世纪末英人在东北南部地区所做的调查,旧式帆船运费为每吨英里1.5便士,大车为2.25便士,火车则仅为0.5便士。{31} 运费的差距无疑会吸引大批货物,导致对外贸易走向的改变,进而又推进近代交通的建设及发展。至20世纪初期,以营口、大连、安东三大港为重心,分别向外延伸的京奉、南满及安奉等铁路线,加之以中东铁路向东行至海参崴港(今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围绕英、日、俄等利益相关国的运费政策形成了互相竞争之势。{32} 对外贸易中货物的流向及数量亦受其影响,发生改变。如日俄战争后,中东铁路公司总办霍尔瓦特(Horvath)少将大幅度降低运费,使“长春到海参崴1000公里路程比到日本占领的大连700 公里路程的费用还要少。因此,粮食的运输量从1904 年的3240 吨猛增到1907 年的9450 吨”{33}。然而,在宣统二年(1910)的大连港,则是煤油因铁路运费高昂,即“由本口运赴辽阳之运费较由营口运赴辽阳者每箱贵至日金三十四钱”,当年进口数减少30%。同时,这一年大连港的豆价极其昂贵,“自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以来,豆价从无如此昂贵者”。其中最大原因,就是由于中东铁路运费大减,海参崴港得益,加之初冬天气异常,导致马车运输不便,“故豆石不由火车来连,群由辽河向营口竞运矣”,最终导致“豆子由内地来之迟缓”。{34}

正如著名政治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所指出:“由于修建了铁路,开凿了运河,随着需求极大增长的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既使得某种需要得到了更好的满足,另一方面又降低了单位产品的成本”。{35}基于近代交通运输的低成本及其获得的良好经济效益,东北各地区的交通建设愈发兴盛,进而使对外贸易受其影响愈深。港口及铁路枢纽地的对外商贸活动受交通运输的成本起伏而发生变化。

三、交通变动与对外贸易量与值的腾跃

高效且运送能力强的近代交通使对外贸易的数量与价值腾升。正如C. F. Remer指出,在19世纪晚期,整个晚清的对外贸易在国际交通变化等因素的驱动下,其数量与价值有了大幅增加。“这种增加,随着一八六九年苏彝士运河的开通和上海伦敦间电报交通的成立以俱来。”{36} 在这种大环境中,受近代交通变革影响的东北地区对外贸易的范围扩大,输运效率提高,其量与值更可以说是由微至巨,与前分殊显著。

“输出货物之可否充其量,须视背后地经济价值之如何而定;输入货物数量之多寡,须视其内港外之设备,及陆上联络交通机关之如何而转移。”{37}伴随港口修建、铁路通车,加之汽车运输辅助,成为交通枢纽的城市的对外贸易数量大增。清代东北地区对外贸易以粮谷为大宗。营口开埠以前的东北辽东各港,与沿海各地以旧式帆船为运输工具所进行的粮谷贸易,约略估计每年为40万吨{38}。而在光绪十六年(1890),仅进出营口一埠的轮船便计运输48万吨货物,而旧式帆船仅为5600吨。{39} 宣统元年(1909),大连港每日装卸货物就达1万余吨{40},可见其贸易之盛。这一年,东北地区出口以油豆为主的货物约占全国出口货物的17%,值银57兆两。{41}至20世纪20年代,据海关报告称营口进口商轮中吨位最大者,为美国的Radnor号,可载普通货物5598吨。{42} 而就依赖大车的传统陆路运输而言,更是运量有限,每辆仅能载重0.5至2吨货物{43},且受季节影响甚巨,往往于冬季结队而行。铁路运输则容量巨大,在东北对外贸易发展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光绪三十二年(1906)至1921年,中东路所运进出货物占东北地区进出口货物的比重由43.6%增至80.5%。{44} 如清末东北粮食运销以铁路为输出利器。光绪二十九年(1903)至宣统三年(1911),中东路运输粮食411200万斤。宣统二年(1910)至1914年,南满铁路运输大豆、豆粕及豆油三品达400多万吨。{45} 1922年至1930年,由安奉铁路运输的自朝鲜进出口东北货物的数量由359385美吨增至879464美吨,增长了2.4倍。{46}1929年至1930年,四平街一站就出口运输粮食共计219290吨。在近代起步较晚的汽车运输,也与铁路、港口形成互动,在东北对外贸易活动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以铁岭大连间为例,“日行汽车十次,每次平均作六吨半之货车,三十辆约能运二百吨,则一日二千吨,即一年有七十二万吨之运输力”,超辽河传统河运三倍。{47}

对外贸易数量的显著增加,同时相伴的是对外贸易价值的大幅提高。{48} 大连港进出口贸易总额不断上涨,1914年轮船运输的总进口额比1909年上涨了2倍,出口额上涨了1.7倍。{49} 到1918年,大连港对外贸易总额已占全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2.5%(见图1)。{50} 据统计,安东港土货出口逐年递增,光绪三十三年(1907)估价值银2185455两,光绪三十四年(1908)值银3341381两,宣统元年(1909)为4427164两,3年之间增加1倍多。至1919年,安东对外贸易总额估值关平银5369.4万两,其中有估值484.5万两的货物是由铁路进出口的。{51} 除各港口轮运的作用外,伴随东北地区的铁路逐年建成,如豆子、豆饼、豆油、野蚕丝等大宗“土货”亦由产地经铁路枢纽或节点城市经铁路线路运销外地。比如因中东铁路修建而繁兴的哈尔滨,至1910年贸易总额达3500万卢布,中东铁路沿线的其他商业中心的贸易约1700万卢布。{52} 据统计,豆及豆制品在1890年总输出值银37万两,至1930年已达7000万两,40年间剧增190倍。{53} 在近代交通发展的推动下,1929年东北对外贸易较1907年增加13倍,而中国本部贸易额在此间仅增加不足3倍。“满洲贸易增加之速率,超过中国本部贸易甚矩。”{54}

四、结语

在近代交通变革的推动下,东北社会各方面均发生变化,而对外贸易作为社会经济方面最具鲜明变化的内容,最先与之呼应。正如钟悌之所指出,近代中国处于“工业幼稚、农业破产的过渡期间,每年全国对外贸易的入超,为数甚巨;只有东北一隅,尚能于国际贸易上取得相当的偿还”{55}。应当说,这一“还”恰是建立在近代东北港口、铁路等所提供的交通运输的基础之上。甚至有时人认为,“铁路是造成满洲经济现状的唯一利器”,是“贸易发达的唯一原因”{56}。铁路强大的运输能力不仅令其自身承载起近代东北对外贸易主动脉的角色,而且与沿海港口相联结,成为出口货物由内部产出地向港口输送,进口物资由港口向沿线需求区域流动的管道。“各种产业遂藉铁路之发达而勃然兴盛,盖铁路之功用,为吸收移民,吸收资本,并开拓世界市场。”{57}

铁路、港口的兴建与发展所带来的交通整体进步,为近代东北大规模对外贸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进而使东北各地乃至国际市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比如1910年东北出口大豆价格的急剧上涨,就与“欧洲之货物运费昂贵”{58} 有关。同时,近代东北港口及大部分铁路的建设及发展受外国侵略势力挟制和操控。它们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顾正常的商贸规律和活动,肆意妄为。比如,20世纪初满铁为大连港制定了特定运费,按此规定“大连到奉天是248英里,安东到奉天是170英里,营口到奉天是110英里,但三地的运费却是相等的”{59};“大连湾至宽城子计程465英里,由牛庄至宽城子计程330英里,其程多至100余英里,而车价反省”,每吨车价可省“洋银二圆有半”。这样,在“出口土货均来自沈阳之北,进口货物多运至宽城子”的情形下{60},大连港优势实多。此外,通过近代东北对外贸易的数量值统计,可以看出,大豆、豆饼及豆油三项特产实为“东省出口之大宗,亦东省经济之命脉”。以致这类货物若“出口畅旺,则东省之经济必形活跃”,反之“则东省之经济必形衰落”。东北的大连、安东、营口及海参崴四大出口海港,前三者在日本控制中,而海参崴则在俄国掌控下。两国对东北地区的掠夺性贸易的竞争,“均各积极经营,不遗余力”。{61} 这使近代东北交通与对外贸易活动均处于畸变之中,往往沦为列强进行经济侵略的工具与途径。

注释:

① 参见赵英兰:《有关清代东北地区封禁的几个问题》,《理论学刊》2008年第3期。

② 边外七镇即指吉林乌拉(今吉林省吉林市)、宁古塔(今黑龙江宁安)、三姓(今黑龙江依兰)、伯都讷(今吉林扶余)、卜魁(今黑龙江齐齐哈尔)、墨尔根(今黑龙江嫩江)、爱珲(今黑龙江黑河)。有关清代东北驿路及边外七镇的内容,参见王绵厚、朴文英:《中国东北与东北亚古代交通史》,辽宁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83―499页。

③ 佟冬主编:《中国东北史》第4卷,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0页。

④{15}{57} 张宗文:《东北地理大纲》,中华人地舆图学社1933年版,第171、173、154页。

⑤ 俄国商人渡黑龙江、经额尔古纳河,可至齐齐哈尔、墨尔根、爱珲一带,与中国商人进行互市贸易;与朝鲜的互市贸易,是越过鸭绿江,在丹东、凤城一带;对日互市贸易,则集中在库页岛。参见佟冬主编:《中国东北史》第4卷,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7―1770页;夏秀瑞、孙玉琴编:《中国对外贸易史》第1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0―393页。

⑥{24} 参见R鸿勋:《中华铁路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7,190、200页。

⑦{14} 徐曦:《东三省纪略》,李晓光标点,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137、292页。

⑧ 蜀民:《最近东省贸易之消长》,《东省经济月刊》1929年第5卷第4号。

⑨ 俞希稷:《营口商业金融调查记》,《银行周报》1918年第2卷第27期。

⑩ B・阿瓦林:《帝国主义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5页。

{11} 《中国驻俄胡公使奏陈俄人建造东三省铁路工竣情形折》,雷殷:《中东路问题》,国际协报馆1929年版,第239页。

{12}{25} 雷殷:《中东路问题》,国际协报馆1929年版,第20、237页。

{13}{37} 傅恩龄编:《东北地理教本》下册,南开大学出版社2015年影印本,第60,128、59页。

{16} F・D・克劳德:《满洲的农业》(1909),载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1840―1911)》第1辑,“中国近代经济史参考资料丛刊”第3种,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59页。

{17} Albert Feuerwerker:《中国近百年经济史(1870―1949)》,林载爵译,台北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第52―53页。

{18} G・W・施坚雅:《19世纪中国的区域城市化》,载《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城市研究――施坚雅模式》,王旭等译,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59页。

{19} 吉林关署税务司克勒纳:《宣统二年吉林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宣统三年二月十六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52册,京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吉长车开车时刻》,《盛京时报》1913年11月25日。

{20}{47} 《论满洲实业考略》(节译日本明治三十九年一月三日东京《日日新闻》),《东方杂志》1906年第3卷第6期。

{21}{23} 安东关署税务司巴伦:《宣统元年安东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宣统二年正月十四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49册,京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199页。

{22} 参见王绵厚、朴文英:《中国东北与东北亚古代交通史》,辽宁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83―499页。

{26} 徐世昌等编纂:《东三省政略》卷6《民政》,李澍田等点校,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1070页。

{27}{43} 哈尔滨满铁事务所编:《北满概观》,汤尔和译述,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10、110页。

{28} 王树楠、吴廷燮、金毓黻等纂:《奉天通志》卷115《实业志三・商业》,东北文史丛书编辑委员会点校,古旧书店1983年版,第31页下。

{29} 安东关税务司巴伦:《光绪三十三年安东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十四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45册,京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30} 山海关税务司司伟克非:《中华民国八年牛庄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1920年3月4日),马祈善译、李树藩撰述,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84册,京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319页。

{31} 参见《蓝皮书・中国》(英文)1899年第1号,转引自宓汝成:《帝国主义与中国铁路(1847―1949)》,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第465页注释1。

{32} 有关运费政策的变化及作用,详见苏崇民:《满铁史》,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00―114页。

{33} 参见约瑟夫・马纪樵:《中国铁路:金融与外交(1860―1914)》,许峻峰译、侯贵信校,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

{34}{58} 大连关署税务司立花政树:《宣统二年大连湾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七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52册,京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228、228页。

{35} 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对于利润、资本、信贷、利息和经济周期的考察》,何畏、易家详等译,张培刚、易梦虹、杨敏年校,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50页。

{36}{52} C. F. Remer:《外人在华投资论》,蒋学楷、赵康节译述,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40、572页。

{38} 据佟冬主编《中国东北史》第4卷(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2―1757页)载:天津卫船一般每船载重500―1000石,沙船则为1600―3000石,大概每年有3000余艘这样的旧式帆船由辽东各港向天津、山东及江浙闽广一带输运粮谷。此数据便是据此估算而来的。

{39} 山海关税务司司马根:《光绪十六年牛庄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光绪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16册,京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40} 大连关署税务司立花政树:《宣统元年大连湾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宣统二年正月十二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49册,京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09页。

{41} 《东三省商业统计表》,《东方杂志》1911年第8卷第5期。

{42}{46} 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11分册《1922―1931最近十年各埠海关报告》上卷,海关总税务司署统计科译印,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年版,第433、333页。

{44} 朱模骸堵洲移民的历史和现状》,《东方杂志》1928年第25卷第12号。

{45} 数据统计自《自明治四十三年度至大正三年度南满铁道满洲大豆、豆粕及豆油输送高表》,载关东都督府民政部庶务课编印:《满洲大豆及其加工品》,1915年,第141页。

{48} 当然,这其中亦有因港口的衰败及港口铁路的相互竞争(如降低运费等),而导致贸易额大幅下降的个案,如营口港的对外贸易额在1911年以后便始终处于下降状态。

{49} 东里:《大连》,《民铎杂志》1918年第1卷第4期。

{50} 1918年大连港对外贸易总额为16500万海关两,而中国对外贸易总额为131500万海关两。参见B・阿瓦林:《帝国主义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3页。

{51} 山海关税务司柯尔乐:《中华民国八年安东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1920年3月6日),石镜译、许[坡撰述,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84册,京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页。

{53} 宓汝成:《帝国主义与中国铁路(1847―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25页。

{54} 东北问题研究会编印:《中国发展东北之努力》,1932年刊印,第57页。

{55} 钟悌之:《东北移民问题》,日本研究社1931年版,第7页。

{56} 执无:《直鲁移民与满洲经济》,《现代评论》1927年第6卷第132期。

{59} 苏崇民:《满铁史》,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01。

{60} 山海关税务司客纳格:《光绪三十二年牛庄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十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43册,京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

第3篇:对外贸易税务范文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因此电子商务在我国对外贸易方面的应用才刚刚兴起,而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将电子商务广泛应用在对外贸易中,为了跟国际接轨,我国沿海发达地区的许多企业已经率先改变以往的传统贸易方式,快速的进入电子商务状态,他们不仅仅在网上广告、介绍产品信息,还经常通过网络或可视电话进行商务洽谈,在网上签订合同、交换文本、支付货款等等。具体来说,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网上买卖信息,物色贸易伙伴

传统的对外贸易活动下,企业要通过“广交会”、“华交会”这样的方式来展示自己的产品的优势,进而寻找自己的交易伙伴和合作对象,这样既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又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而利用电子商务就可以省去很多麻烦和不变,企业通过建立自己的网站或借助相关机构的网络商务平台向全世界的潜在客户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信息,国外有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就可通过网上的信息与企业取得联系,进而展开洽谈,得到更多的商机;同样,国内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网络搜寻需求信息的买家,进行沟通筛选,寻找到理想的贸易伙伴。

1.2网上洽谈、订购

在没有电子商务的时候,买卖双方要共同约定一定的时间和地点见面,然后展开协商洽谈,这样一来,给双方的交往带来很大的不便,而且还延时较长。而电子商务就没有这样的烦恼,国内企业可以借助E-mail或ICQQ跟国外客户洽谈交易事务,发送对方需要的产品样本图片和使用性能,与对方进行讨价还价,在双方意向取得一致后就可以在网上接受外商的订单,签订合同。若遇到大型的交易,甚至可以借助网络可视电话来面对面的交流,进而促使交易的成功。

1.3网上交单、支付

在我国当前的网络技术水平和法律制度下,国内企业将商业发票、提货单、海关申报单、进出口许可证、货运单等数据以标准化格式,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递,转换处理,与外商互换电子单证,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合同履行的最后环节就是支付货款,我国国内银行和许多国外银行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买卖双方可以通过银行进行网上支付。

2.电子商务在我国对外贸易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电子商务在我国外贸应用中有着显著的优势和便利,为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利润,但由于我国电子商务水平与国际水平有着很大的差距,我国对外贸易领域应用电子商务仍存在诸多不足。

2.1应用电子商务进行对外贸易的意识未普及

目前,积极应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的企业仅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的企业由于经济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影响,缺乏国际竞争与创新意识,应用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的观念薄弱。多数企业虽然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但仅仅停留在信息查询阶段,能够进行网上洽谈的不多,能够完成网上支付的更少。

2.2电子商务系统不够完善

对外贸易过程既复杂又繁琐,除了交易双方外,还需涉及到运输、保险、银行、商检、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若要将贸易程序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那就需要所有涉及的部门实现标准数据对接,可是相关部门的配合还未形成网络体系,有许多方面还不能完全依赖网络。

2.3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征收

国际互联网流动性强,隐匿性严重直接阻碍了税收部门征税。因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可以匿名,制造商也可以隐匿其住所,税务部门就无法掌握真实的电子交易信息;另外企业还可以在互联网上变换站点,可以将其站点设立在税率低或免税的国家,进而达成避税的目的。

2.4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健全

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较成熟,其相关法律体系也较完善,而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立法相对迟缓。立法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又要与国际接轨,而国际上也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这就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增加了阻碍。

2.5网络安全问题有待提高

在网上进行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支付,大量的电子信息在网上传递,大量的资金在网上流动,如果遭到恶意黑客的侵袭,很容易被窃取商业机密和资金,因此建立强有力的电子商务网络卫士来加以防范是相当必要,也是刻不容缓的。

3.总结

第4篇:对外贸易税务范文

为加快“十二五”期间全省对外贸易发展,建设对外贸易大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意义

对外开放以来,全省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取得了辉煌成绩。“十一五”期间,全省对外贸易由全国排名第9位上升至第8位,2011年,对外贸易出口突破500亿美元。虽然全省对外贸易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出口依存度低、初级产品出口比重大、缺乏自主品牌等诸多问题,制约了全省对外贸易的发展。

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的实施和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的推进,为全省对外贸易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抓住当前对外贸易发展的良好契机,建设对外贸易大省,将有利于推动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全省企业国际竞争力,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拓宽就业渠道,培养外向型人才;有利于提升全省对外开放水平,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省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对外贸易发展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不断提高对外贸易对全省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坚持对外贸易发展与利用外资、实施“走出去”战略相结合,实现全省外贸、外资、外经在更高层面上互动;坚持进出口增长与机制和体制创新相结合,努力用新机制、新体制、新方式助推全省对外贸易跨越式发展,实现建设对外贸易大省的战略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2530亿美元,年均增长27.4%。其中,出口超过1350亿美元,年均增长27.6%。全省外贸依存度由2011年的28.3%提高到52.2%以上。进入全国出口前6强省份。

三、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出口结构。

1.加快调整机电产品出口结构。以挖掘机、起重机、盾构机、工程机械等为骨干,充分利用产业优势,打造重装备出口基地;以输变电装备、汽车零部件为突破口,通过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提升出口产业优势。以船舶出口为基础,延长产业链,做大做强船舶工业。机电产品出口年均增长超过25%。

2.加快调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以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通讯及网络产品、航空航天、光电一体化、生物工程与制药、新材料等产品出口为重点,培育全省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年均增长超过30%。

3.加快调整农产品出口结构。通过积极推动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及出口加工企业产业集群建设,全力推进水海产品、禽肉、蔬菜水果制品、杂粮杂豆、干坚果5大类产品的出口。积极推进庄河、东港等水产品、农产品保税加工及交易中心建设。农产品出口年均增长超过25%。

4.加快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推动加工贸易向产业链条高端延伸,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快速发展。以船舶工业转型升级为切入点,以长兴岛综合保税区为载体,申请设立全国船舶工业转型升级试验区,实现“十二五”期间在全国率先转型升级的目标。

(二)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制定全省发展服务贸易中长期规划,推进服务贸易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服务贸易龙头企业,提高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服务贸易出口年均增长超过30%。积极搭建平台,推动软件、技术、文化、会计、医疗等重点领域服务出口以及信息服务、商贸流通、金融等新兴服务出口。积极发展服务外包,建立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着力引进总部、高端、离岸型服务外包企业,扩大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规模。支持大连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研发测试中心通过国家正式验收,并将这一模式在省内推广。抓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发挥大连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作用和提升大连软交会的水平,加快推进沈阳进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步伐。

(三)着力培育出口基地和龙头企业。

1.培育一批出口基地。依托产业集群,通过政策扶持,在全省培育产业特色鲜明、示范效应明显、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出口基地。重点培育工业品出口基地127个、农产品出口基地53个、服务外包和现代物流出口基地14个。到“十二五”期末,每个工业品出口基地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以上,每个农产品出口基地出口额达到2亿美元以上,每个服务外包和现代物流园区出口额达到10亿美元以上。

2.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重点抓好134户出口超5000万美元的骨干企业,通过重点扶持、派联络员指导等方法,打造全省出口龙头企业。到“十二五”期末,打造年进出口额50亿美元以上企业10个(工业生产企业9个、流通企业1个);打造年进出口额20亿美元以上企业20个(工业生产企业16个、流通企业4个);打造年进出口额1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50个(工业生产企业44个、流通企业6个);打造年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农产品出口企业10个。

3.培育出口新生力量。全省在“十二五”期间培育有资质、有业绩、有增长的出口新企业20000家,使其成长为扩大出口的新生力量。

(四)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应对贸易摩擦。

1.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全省国际市场开拓指导计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积极走出去抢占市场。在巩固日本、欧盟、美国等传统市场的同时,全力开拓非洲、南美、东欧、中东、中亚等新兴市场。每年确保参加国际市场开拓活动100场,年参展企业达2000家,重点推进25个重点展会,使之成为企业欢迎、高效务实的开拓国际市场的有效平台。

2.加强出口品牌培育。制定产业政策,为出口品牌成长提供政策支持。提高品牌意识,鼓励企业租品牌、买品牌、创品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商标的产品出口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PCT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和国际专利注册,增加商标和专利的国际注册数量,维护企业海外商标权益。通过政策引导,每年商标境外注册100件。到“十二五”末期,争取境外商标注册达到1000件,境外商标注册企业达到600户。把品牌建设的重点放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上,尽快建立出口产品自主创新体系。

3.强化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应诉。建立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体系,制定贸易摩擦应对预案。研究制定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碳标准等非传统贸易摩擦的应对预案,推进趋势预警、主要贸易国技术法规和标准预警、重点产品预警和专项预警的体系建设。

(五)积极扩大进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进口贴息、进口信贷等政策措施,推动扩大进口。积极扩大经济持续发展所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的进口;积极增加适用结构调整需要的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进口;增加满足群众需求的生活消费品及文化消费品的进口。

四、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机制。把加快对外贸易发展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程。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对外贸易大省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外经贸厅对各市采取分市承包责任制,落实发展目标,实施业务指导,开展目标考核。各市政府要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对外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外贸易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责任目标落实到各县(市、区)、各重点企业,实施严格考核。实行考核与奖惩挂钩,促进对外贸易加快发展。省和各市相关部门要向重点出口企业派联络员,帮助企业解决出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

1.要加大对外贸易发展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在用好用足国家鼓励对外贸易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并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而不断加大投入。

2.加强税务、金融对外贸的支持。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扩大对风险国别和市场的承保范围,为全省各类出口企业安全收汇保驾护航。

(三)推进对外贸易便利化。外汇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简化手续,提高联网核查效率。海关要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对进出境货物实行多点报关,口岸验放,简化审价作业,实施分类审价和预审价制度,推行预先归类服务制度。实行担保验放等便捷通关措施。检验检疫部门要提供24小时预约出口检验服务,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口岸直通放行模式,对诚信度较高的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加强口岸基础设施、海关监管场所建设,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改善通关环境。外经贸、外事、公安等部门要简化对出口企业出国(境)手续,适当放宽全省开拓市场人员出访次数、天数和国家(地区)的审批条件;对推销出口产品的出国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对开拓国际市场的团组不受人数、时间和批次的限制,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便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对出口企业逐步从以审批管理为主向促进、服务、保障、监管转变。

(四)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推进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提高我省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全力将综合保税区打造成承接全球高新技术产业转移、发展现代物流业的重要基地。

(五)加强对外贸易队伍建设。

第5篇:对外贸易税务范文

关键词:外贸企业;纠纷;常见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2

一、外贸的概念

外贸是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人)充当国内供货商(被人)和外商之间的人,以自身名义在被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和办理进出口业务的活动,并按规定收取通常不高于交易金额3%以内的服务费。根据关系,外贸的特征为:人的行为,对于被人具有约束力,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人不履行义务的,被人应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同样,人因被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也可以直接追究被人的责任。人和被人双方的法律义务关系适用于1991年8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现为商务部)的《关于对外贸易制的暂行规定》。

二、外贸企业在实务中的常见风险

在外贸实践中,合同或信用证欺诈等蓄意犯罪行为毕竟是少数也较易识破,外贸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更普遍的是是遇到以下所述的几点风险。

(一)法律风险

在贸易实务中,因为外贸关系容易与事实购销关系产生混淆,而这两者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出现在外商拖欠货款或国内供货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遭遇退货的时候,遇到这两种情况,外贸公司首当其冲,成了国内供货商和外商之间互相推诿和指责的对象,由于外贸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贸易活动,对外商和对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外贸公司是第一债务人,如果委托人在履行合同中有过错给外商造成损失,外商会向外贸公司索赔而无须考虑委托人的态度,但外贸公司对外理赔后,再向委托人追偿时,遇到委托人无力偿还(实践中委托人通常为中小企业)或关门歇业等其他原因而不能向外贸公司赔偿,外贸公司的损失就很难挽回。反之,外商因各种原因拖欠货款时,国内供货商通常也首选向外贸公司追讨货款,尽管签有协议,但由于操作实务的复杂性,和购销关系和相关权责并不能完全做到泾渭分明,真要走法律程序,外贸公司一般也难逃干系,多少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吃哑巴亏。

(二)海关和税务风险

1.海关和税务监管风险

近年来,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和打击偷逃税及骗税案件,海关和税局不断强化对进出口企业的稽查手段。稽查更有针对性、更全面、更有效,随着海关和税局加大对重点税源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外贸企业也面临着重大的运营风险。较常见类似风险如:(1)在通关过程中,委托人相关进出口手续不全,货物夹带或商品信息提供有误导致商品归类不当等,都有可能造成骗税嫌疑。(2)税务机关采用函调的方式对出口退税企业进行稽查,可对已出口货物倒查三年,所查内容涵盖从供货商的生产、运输、购销直至经外贸公司出口通关退税完成的全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函调有异常都会导致被暂停退税办理和暂扣退税款,外贸企业通常的是些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有的是中间商,货物购自下游制造工厂,下游工厂因交易已经结束,不配合函调工作;有的企业则是人员素质水平有参差,表格填写不当或相关出货原始凭据未存档保留无法与出货情况一一对应;以上情况都将直接导致函调异常无法通过,从而造成退税的实际损失,而这部分损失通常供货商会认为自己已完成供货并收到货款,退税是外贸公司的事情,拒绝承担相应退税损失。而外贸公司作为接受处罚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随时有可能被处以通关资质降级,上黑名单及停止办理退税业务的严厉处罚。这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生存。

2.退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11-23第二条,明确规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如果外贸公司进行退税,会被认定为自营出口。而在外贸实践中,外贸公司一般提供的是从出口到核销退税的一条龙服务,尤其是国有属性的外贸公司出于完成任务指标和业绩的需要,由国内供货商开具增票并完成退税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但这种做法也使得外贸公司和国内供货商之间合同的性质会受到了挑战,极易导致外贸公司和工厂的合同关系不构成而被认定为购销,进一步导致收汇风险由工厂承担的约定被认定为无效。

下面以上海某外贸企业的个案来说明此类风险:

某外贸公司与某工厂签订出口协议,双方约定,由外贸公司出口该工厂的产品,有关产品的具体数量、质量、规格、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等具体条件,由工厂与外商自行约定并且直接对外商负责。外贸公司负责安排收汇、结汇、出口报关和核销退税等事宜。工厂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后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双方合作一直很顺利。直至3年后某天,外贸公司突然获悉工厂因业务原因,暂停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至此,工厂仍有数笔通过进外贸公司出口的货物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经进一步了解,该工厂由于资金链断裂,企业面临倒闭。经多番催讨,外贸公司仍未能在税务部门限定的期间内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获得出口退税。按照规定,因外贸公司在限定时间内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对相关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并要求外贸公司承担代征税费。

外贸公司承担相关的税金后,向以工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讼,要求工厂赔偿其税金损失。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1.原告关于税金的缴纳、损失等诉讼请求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不适用于法院的受案范围;2.原告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出口货物与原告出口货物是同批次货物,也不能证明所述退税损失是由被告造成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外贸公司承受了一笔不小的财务损失。

三、外贸企业应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对于综上所述外贸企业较普遍遇到的常规风险,可从以下几点分别制定对应措施:

(一)避免常见法律风险首要任务首先是慎重选择合同当事人,有诚信的合作方一般对自身信誉较为看重,外贸业务出现类似纠纷也能通情达理地协商解决。这是保证外贸公司既能顺利履行合同而又免遭损失的前提,无论是国内供货商还是外商,都应对其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可借助工商总局的企业信用查询网站及其它国内外专业网站来对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情况作一个基本了解。完成这项工作要求外贸企业的从业人员须具备较全面的计算机网络应用能力和熟练的外语能力,这同时也对外贸企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是规范化企业的各种对外合同文本,厘清和购销的关系,注意各种容易导致性质无效的条文“陷阱”,与供货商的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以收汇作为付款条件,并列明此付款条件为双方自愿协商结果,并对收汇风险进行说明,并保留已明示供应商注意此条款的相关证据,这样就可防止在法律上被认作为格式条款而失去效力。

严格规范出口操作流程明确企业相关操作人员都有完善可行的操作规范及岗位要求。确保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前要先签订与国内供货商的协议。业务运作要留痕迹,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首先在业务运作伊始,外贸公司就应要求供货商提供其与外商之间磋商买卖合同的往来信函,传真、电邮等;其次,在业务操作的整个进程中也应保持三方共同介入的状态,要让合作三方尤其是外商都清楚外贸公司是作为人身份参与其中。任何两方之间的往来文件应抄送第三方,并及时存档保留。

(二)应对海关和税务风险,首先加强对外贸企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海关、税务稽查动态及文件精神,使企业运作方面更加合规。其中理顺企业内部进出口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协作是重点,因为财务人员是处理核销和退税的对口人,而这一环节也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一环,如果财务人员对进出口关务知识熟悉的话,在应对税务机关的审核或处理问题时就能解释得当,把许多问题提前解决在萌芽状态中,所以处理好这层关系能极大地避免因为部门间的协作不当而引发的诸多风险。

其次尽量避免或减少对中间商的出口业务,因为隔了中间商这一层,无法知晓实际货物生产商的情况,在遇到税务函调稽查时极易出现问题导致无法退税。而对供货商是生产企业而言,在合同当中应当对退税做出明确约定,或进一步对退税专门签署合同,明确约定退税要求的内容;明确供应商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和对发票的要求;明确供应商需承担因未及时按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所造成的退税损失;同时也可在合同中约定一个相对较高的违约金,以防范因此造成的风险。

四、总结

尽管当前外贸业务还存在着不少风险和不稳定因素,但在当前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政府正大力推进服务业的发展,外贸业可以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外贸企业只要正视风险,规范化业务操作流程,制定出完整的出口企业风控机制,并加以落实,是能够有效避免风险和纠纷使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M].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12,7.

[2]杨秀梅.论国有企业外贸风险及其防范[J].经济问题探索,2007(11).

[3]林晓镍,徐子良.出口纠纷审判实务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07(11).

[4]周立胜.论我国外贸制度的完善[N].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第6篇:对外贸易税务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第七条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第八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第九条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条 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根据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不同情况,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三)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2. 出口证明。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4.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匹配。?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二)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四)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二)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三)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出口商提出办理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第五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分析、上报工作。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一)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二)出口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权的。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全,定期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及设备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第二十六条 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7篇:对外贸易税务范文

【关键词】出口退税;外贸出口;反倾销

一、出口退税及我国出口退税制度

(1)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国家或地区对报关离境已出口货物,由本国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将出口企业本身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中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款退还给企业的税收制度。其目的是降低价格,使出口商品的价格中不包含税款,以此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这也是各国贸易中常用,为各国所广泛接受的一种税收政策。它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多边贸易下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形成的一项国际惯例,是国际税收协调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核心成果。(2)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出口退税制度是本国在对外贸易制度中对出口商资助的间接的出口补贴,是本国在贸易发展到某一时段对外贸出口支持倾斜的策略,特别是对相对的弱势企业的扶持、鼓励。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是在1983年,采用出口退税制度,可以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鼓励出口企业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出口货物的价格是不含税的,以这种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跨国重复征税,促进了本国出口贸易的加速发展。我国是采用出口退税率的方式来控制出口退税的。

二、我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国家政治和国际环境不断变化,在出口退税制度等相关鼓励出口政策的激励下,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贸易数额巨大,在世界各国名列前茅,我国出口退税的制度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2000年后,我国进出口贸易增长幅度保持每年25%以上,世界排名不断攀升;2001年,我国贸易总额为5097.7亿美元,在全球排名第六;2004年,我国贸易总额为11548亿美元,仅排在美国之后,排名第二;2006年,我国贸易总额为1774.7亿美元。我国对外贸易占国内GDP的比例极大,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表示,2005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占GDP比例的63.8%;2006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占GDP比例的66.2%;2009年,我国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再次调高,如将服装、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到16%的比例;将金属家具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到13%的比例;将车辆后视镜等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到11%。

三、出口退税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

(1)可以加快退税进度,规范进出口行业环境。出口退税制度采用了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机制,减轻了中央的负担,同时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有利于打击出口骗税的违法行为和规范进出口行业环境。我国适时的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是促进贸易增长的方式,是调节不同产业结构的必要手段,还可以贯彻本国产业政策,推动调整产业结构,减少贸易摩擦,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对外贸易的平衡、促进我国经济整体健康平稳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2)有利于增强外贸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国家主要是想通过出口退税的方式,退还各企业在国内生产等环节中已缴纳的税费以减少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了出口产品,扩大了整个产业规模和各企业的生产规模,通过规模国内经济和国际经济的效应,让产品边际成本趋于下降,生产更具效率,产品价格趋于降低,加大企业的竞争优势,提高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这样,就降低了企业的生存空间和获利空间,从长期来看,不但不会给出口企业造成不利影响,还会加强企业的行业自律,慢慢摆脱出口产品部分低价竞争的局面,为实力强、规模大的出口企业提供市场机会。(3)加强了企业资金链和融资管理水平。在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等出口体制的鼓励作用下,企业的对外贸易会取得迅速的发展,对外贸易数额不断攀升,加强了企业的资金链,并由于国家加快了企业的退税进度,进一步减少了企业向银行的贷款,从而也加强了融资管理水平。(4)可减少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降低企业负担。欧美等国家经常借口我国外贸企业借助中国政府的出口退税政策,实际是国家财政补贴,属于主观降低产品售价,对我国外贸出口进行各种形式的反倾销调查和经济处罚,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和产业升级。

通过我国内部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和不断规范化,降低退税率,变相减少国家补贴政策,提高了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在这方面的负担,减少其他国家对我国企业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认定和调查的机会。

参 考 文 献

第8篇:对外贸易税务范文

[关键词]报关 职业 前景

报关是货物进出口的必经环节,也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和国际商品供应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关业务的质量直接关系着进出口货物的通关速度,关系着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经济效益。因而,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不断增长,对报关员的需求也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一、报关员的概念和作用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由于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比较复杂,办理人员需要熟悉法律,税务、外贸、商品知识,精通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掌握办理海关手续的技能,为此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应由经海关批准的专业人员代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这些人就是报关员。报关员与会计师、审计师一样,是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智力服务的人员。报关员是联系报关单位和海关之间的桥梁,在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中起着重要作用。报关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和报关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通关速度和海关的工作效率,也直接影响报关单位的经济效益。

二、报关员职业素质要求

1.报关员资格的取得

报关员必须取得《报关员资格证》后,到海关注册成报关员,取得报关员证方能从事报关工作,办理报关业务。已走上报关员工作岗位的人员,对其工作资格,每年海关还将进行年度审核,施行记分考核管理制度,一记分周期达30分者,海关将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组织报关员应参加报关业务岗位考核。

2.熟悉海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

报关业务中,要熟悉掌握海关的基本法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操作程序、进出口公司、以及外贸运输保险等相关知识,另外还要了解国际上贸易政策的新变化,尤其是中国入世以后,新的外贸环境不断形成,这些新的变化对于我国的对外贸易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报关员必须依据海关的法律规章办理业务,不断提高职业素质,逐步与国际接轨。

3.对外贸知识及英语的掌握

报关员要了解相关的外贸知识,能够准确的填制报关单。众所周知,报关员是联系企业和海关的纽带,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督管理的协助者,每年要承担较为庞大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任务,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报关人员必须熟悉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掌握各种进出口产品的商品编码及归类,才能顺利通关,为进出口企业节约外贸工作时间并提供便利的进出口条件。

4.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

报关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依法报关。为了能够进一步规范报关秩序,提高报关得效率及质量,加快通关速度,加强对报关员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国家经济利益,加强报关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报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显得十分重要。另外,由于海关对报关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对于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会给予严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将取消其报关的资格。因此,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每个报关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也会使报关员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国外报关行业分析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报关这一门类的职业,工作内容和性质大致相同。大多数国家(地区)对报关从业都有专门立法规定,一般采取资格考试的办法授予从业资格。欧美国家,一般实行报关师制度,报关师远较海关关员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当然,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也就越重。而我国台湾地区则实行专业报关行制度,他们的报关行非常小,十几个人的规模,专业也分得非常细致,如化工、电子类的报关等等,而且一般报关行都协同客户处理通关、货代等工作。在国外,报关员是一种受人尊敬、羡慕的社会职业,一般以“专业报关行”为独立的主体,服务规范,报关质量高,报关员薪金也比较高,且自成体系。国际上报关员对海关业务相当熟悉,甚至比海关基层职员更熟悉海关的运作以及外贸条例。

四、我国报关员职业的发展

我国现代意义的报关员职业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上世纪80年代末,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贸易经营权逐步放开,国内出现了一批以为本企业办理海关事务为主要职责的业务人员;90年代初,出现了以为进出口企业报关纳税手续为主要业务的报关企业,并随之产生了一批专门从事报关业务的从业人员。这批人员是最早从事报关员职业的群体。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企业对报关员的需求日益增长,报关作为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职业已引起社会的关注。

五、报关员的前景

据海关总署统计,截至2005年底,在海关注册的报关从业人员已达74878人。2011年全国共有98200人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合格人数为10500人。报关从业人员分布在全国254个对外开放口岸和100多个内陆设立海关的地区,其中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从业的人员约占报关从业人员总量的70%。报关业务量取决于进出口货物数量。近年来,报关单数量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2005年全年报关单量已达近4000万票。根据报关业务量的增长趋势,预计在“十二五”末期,报关从业人员的人数将比现在翻一番,达15万人左右。就报关员个人而言,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法规的完善,国际贸易秩序更规范,报关员的素质应逐步提升。正是因为报关员素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也同时造成了报关员待遇的提升空间。因此对于报关员个人如果能在知识、技能的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提高自己在事业的发展上前景是非常广阔的。报关员素质的提高必然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 营造更加和谐顺畅的通关环境,最终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六、结束语

由于报关员职业在我国是发展中的新兴职业,与国际发达国家(地区)相比,从业人员素质与专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报关员职业纳入国家分类体系,统一标准和规范,对于提高报关行业的整体素质,提高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保障税收安全,促进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孔德民.报关员职业素质提高的路径探讨.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

报,2008.6.

第9篇:对外贸易税务范文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出口协议。

二、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签章并交小规模纳税人。如核对不符,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未报送《免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在当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核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单证是否齐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单证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并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审核无误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章,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试点地区除外)。

八、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