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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标准仓单 套期保值 风险控制 大宗商品 贸易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10-063-02
随着我国大宗原材料进口规模不断扩大,商业银行也更多地涉足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领域。该类业务交易金额较大,进口商通常以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款偿付信用证项下货款或商业银行融资。但由于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频繁且波幅较大,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证或提供融资后,一旦价格下跌、销售不畅,商业银行将面临较大风险。因此,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独特的规律和风险控制方式,商业银行需要深入研究。本文主要通过对标准仓单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应用模式的分析,探索商业银行合理运用风险控制手段获得更高收益的有效途径。
一、标准仓单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的应用模式
标准仓单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基本的应用模式为标准仓单质押下的贸易融资。虽然标准仓单质押比较好地解决了商品质量保证、实际货物控制等问题,但是商品价格波动以及客户违约时银行处理货物的问题依然存在。因而,利用标准仓单可以用于期货合约交割的特点,将其与银行监控下的套期保值头寸结合使用,可以形成更可靠、更有效率的应用模式。
以大宗商品信用证业务为例,商业银行为大宗商品进口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首先要求企业建立与信用证进口货物相对应的期货卖出合约。在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至开证银行时,如果进口企业无法付款,银行则将信用证项下货物交至期货市场指定的交割仓库生成标准仓单,用于期货交割或者通过转让直接变现,抵偿商业银行信用证项下付款。
在此模式下,企业在商业银行监控下进行套期保值,使现货与期货损益互为补偿,可以有效降低商品价格出现不利波动时企业违约的可能。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将标准仓单作为大宗商品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退出手段,控制融资风险。
二、标准仓单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的作用
(一)增加风险控制手段,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商业银行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还是传统的担保、抵押等方式。引入标准仓单后,银行的风险控制手段将更为丰富,一方面标准仓单本身可以用于质押;另一方面,在存货质押中也可以将标准仓单作为存货变现渠道,从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二)有效的风险退出渠道
由于标准仓单本身的特点,使其流动性较一般抵押物更强。如果再将标准仓单和银行监控套期保值头寸结合使用,将使商业银行在办理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时获得更为有效的风险退出渠道。即在企业违约时,商业银行可将货物转换为标准仓单用于期货交割获得资金偿还融资,避免货物不能及时变现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和处理货物过程中商品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风险,从而较好地解决处理货物方面的难题。
(三)扩大业务规模,获得更高收益
引入标准仓单后,商业银行增加了风险控制手段,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获得了有效的风险退出渠道。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在既定风险容忍度的基础上扩展客户群,扩大业务规模,从而获得更高收益。
三、标准仓单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应用的必要准备
商业银行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中使用标准仓单,作为风险控制手段及风险退出手段,将使银行获得更强的竞争优势。但是标准仓单、套期保值等期货市场工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银行必须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才能将其“为我所用”,而不“为其所累”。笔者认为,银行将标准仓单用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前,需要做好如下准备:
(一)建立适用于交易的产品目录
将标准仓单用于大宗商品融资,相应的交易商品必须是期货市场交易的商品。因此,商业银行需要首先建立适用于交易的产品目录,可以在现有期货交易商品中优先选择单位价值较大、品质相对稳定的商品,以利于由简入难,逐步打开业务局面。具体来说,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锌,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PTA,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聚乙烯、聚氯乙烯都可以首先纳入适用于交易的产品目录。
(二)建立套期保值头寸监控体系
前述的标准仓单与银行监控套期保值头寸相结合的应用模式中,银行监控套期保值头寸是控制市场风险、使得标准仓单有效变现的重要环节。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套期保值头寸的监控体系。
该监控体系的基础是商业银行、期货经纪公司和企业的三方协议。银行需要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监控如下内容:企业套期保值头寸的规模、种类、期限等是否与贸易进口货物相配套;是否出现超出套期保值需要的期货交易;是否能在期货价格波动情况时补充保证金,确保期货头寸不因价格波动保证金不足而被迫平仓;是否可保证期货头寸在商业银行授权情况下方可进行各种交易。以上工作,银行也可以与期货经纪公司合作,由其承担部分工作,从而减少银行专门岗位的人员数量。
(三)完善货物管理控制,形成标准仓单生成机制
除了标准仓单本身质押的应用模式,商业银行将标准仓单作为风险退出手段,进行对实际货物监控下(如存货质押)的贸易融资是更为常见的模式。在此情况下,完善货物管理控制,形成标准仓单生成机制是银行风险退出的重要基础。
目前,商业银行对于货物的实际监控一般都委托专业物流监管公司办理。物流监管公司一般可以提供“保兑仓”、“海陆仓”等多种监管服务,监管范围从仓库延伸至陆路运输以及海上运输。商业银行只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将监管货物交付期货交易市场指定交割库并生成标准仓单的流程机制即可。
因此,这就需要银行与期货交易市场建立合作,形成一批备选的交割库。在将监管货物生成标准仓单时,可以就近选择交割库;或者在货物进入仓储环节时,直接指定由期货市场交割库储存。其中涉及的具体操作环节,仍然可以委托物流监管公司代为办理。
(四)建立标准仓单处理变现流程
标准仓单的处理变现是商业银行最终实现风险退出的核心环节,需要建立相应流程确保银行利益。
对于未与套期保值头寸结合使用的标准仓单,银行可以采取自行寻找买方和委托期货经纪公司变卖两种渠道。根据境外银行相关业务经验,若银行有经营同类商品的客户,可以自行寻找买方,反之则需要委托期货经纪公司变卖。
在标准仓单与套期保值头寸结合使用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将标准仓单用于套期保值头寸的交割。由于期货交割的专业性,相关手续银行宜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为办理,交割获得的资金可用于抵偿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款。
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银行将建立起“以货物实际控制为手段,银行监控套期保值头寸为支撑,标准仓单为风险退出渠道”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模式。较之单纯依赖货物控制的融资模式,上述模式风险控制能力更强、退出手段可靠,必将大大增加商业银行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中的竞争实力,从而为银行带来更高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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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发展,国内的液化气市场已达到一定的规模,较其他石油衍生品,液化气市场已形成一个高度开放的市场。而且,市场物流设施完善、沟通环节顺畅,用户分布广泛,在各个环节存在充分的竞争。同时液化气市场存在价格风险,价格波动过于剧烈。适时的引入金融工具(如期货贸易)以便及时发现价格、规避风险,更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 我国开展液化石油气期货交易对国内经济的影响
液化石油气期货上市后,可为现货企业提供有效的避险工具,辅助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议价能力,并有助于促进液化石油气行业进一步整合。
为相关行业的现货企业提供有效避险工具。液化石油气兼具能源品种和化工品种属性,加之石化产业链品种体系庞杂,受到季节性、国际油价、区域间贸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液化石油气价格波动十分剧烈。特别是2010年以来,周波动幅度在300-500元/吨的周数明显增加,2008年为23次,2009年有21次,2010年达到27次,在2012年春节前后,曾创造单日波幅300元/吨的记录。如此频繁与剧烈的波动,在同属能源的其他品种中也是较为少见的,这给液化石油气产业链生产企业、贸易商、销售商和终端用户带来巨大的市场风险。液化石油气期货上市之后,能够为相关燃气企业、贸易商、工商业燃料大户提供有效的避险工具,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套期保值业务,规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锁定经营成本,实现预期利润,维护相关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辅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期货价格是经过集中竞价和充分竞争形成的,反映了远期液化石油气市场供求关系,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的特点。液化石油气期货品种上市后,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利用期货市场“温度计”和“望远镜”功能,及时了解我国气体能源市场未来供求关系变化趋势,利用各种政策措施事前调控,减少调控被动性,提高调控效率,降低调控成本。
提高我国在液化石油气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多年来,我国液化石油气贸易一直参考国际油价和沙特CP价格,这两类价格并不能反映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真实的供求关系。此外,近年来我国对菲律宾、香港、越南等地的转口贸易发展迅速,已由2005年的2.7万吨升至2011年的117万吨,东亚作为主要消费区域缺乏影响力和定价权。液化石油气期货上市之后,能够真实地反映中国乃至东亚地区液化石油气的供求关系,可以为国内外贸易提供一个定价参考,在国际贸易中拥有自己的话语权和避险工具。
促进液化石油气产业链企业整体发展。在我国液化石油气产业链体系构成中,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再到零售环节,企业数量递增,特别是在终端销售环节,中小型销售企业在数量上占据70%,但销量只占据终端销售量的40%多。液化石油气期货上市之后,可以配合燃气行业“十二五”规划,促进市场整合。相对于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在资金、技术、人员和信息获取渠道上更具有优势,能够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有计划地安排生产和销售,通过套期保值操作转移市场风险,将主要精力放在企业规模的平稳扩张、工艺技术的改进和产品质量的提升上,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障用气安全,增强企业驾驭市场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逐步实现液化石油气产业链企业向大型化和规范化运作方向转型。
二、 我国液化石油气市场已具备的开展期货交易的条件
第一,市场规模大,定价市场化,商品化率高。
市场规模大。2011年我国共消费液化石油气约2460万吨,按2011年最低价5200元/吨和最高价7900元/吨估算,市场规模约为1300-1900亿元人民币。尽管近年来天然气发展迅速,已达到1000亿元的市值规模,但液化石油气仍是我国最大规模的气体能源。
定价市场化。液化石油气是气体能源类商品,在煤、气、油三大能源品种中,商品化程度最高,且定价基本实现市场化。电煤在2013年才实现并轨,取消了重点合同价,汽柴油等成品油至今仍由国家发改委定价。与同属气体能源的天然气相比,液化石油气市场化程度也明显高很多,而且在贸易流通环节没有限制,而天然气管道98%以上隶属于中石油和中石化,终端定价权至今仍由国家发改委掌控。
商品化率高。液化石油气的产量可近似地通过原油加工量与液化石油气的回收率相乘来近似地估计。2011年我国加工原油4.5亿吨,按照5.2%回收率回收液化石油气,实际产量约为2340万吨,中石油250万吨和中石化500万吨自用燃料和深加工,商品量1590万吨,商品化率68%。
第二,现货交易参与者众多,贸易活跃。
供应较为充足,需要及时分销。“两桶油”具有产能优势,但其库容较少,难以长期存放,而炼油生产不能间断,需依赖贸易商进行分销。在2340万吨液化石油气产量中,隶属于“两桶油”占据69%份额,但除“两桶油”外,中海油、众多地方炼厂、合资炼厂及进口液化石油气均是重要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来源。此外,大量的乙烯装置和液化石油气深加工企业尾气也是液化石油气供应的来源。由于炼厂液化石油气库容少,难以长期在炼厂存放,液化石油气生产不间断,必须及时通过中间贸易商销售,以缓解库容压力。一旦区域间差价存在现货套利空间,区域间液化石油气便会大量流动,平抑区域间供需缺口。
我国液化石油气贸易特点为区域间大流通。我国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企业多集中于华北、西北和东北区域,而消费主要集中于华南和华东地区,生产和消费区域并不一致。华北、华东和东北区域的液化石油气产量达到1400万吨,占全国产量66%以上。而需求密集区域的华南和华东地区液化石油气消费量1232万吨,占据全国液化石油气消费量的51%,因此,我国液化石油气贸易大流通的格局呈现“北气南运”和“西气东运”的格局。
我国液化石油气下游贸易层级多,贸易企业数量大。我国液化石油气产业链中包含大量的进口商、储运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市场上有大量的月销量在300吨左右的零售商、月销量在10000吨左右的分销商,以及月贸易量在十几万吨的进口商,这些主体构成庞大的液化石油气贸易产业链,市场参与者众多。仅以广东省为例,月销售300吨-10000吨的贸易商有300多家,据广东油气商会统计,在整个液化石油气产业链中,各类型产业客户数量在12000家以上。
第三, 行业法规确保LPG行业安全运行,将二甲醚拒绝在交割体系之外
行业法规健全,保证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运营。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生产和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经营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此外,在液化石油气设施施工、选址、安装、计量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行业法规和制度。国家和地方燃气法律法规健全,有效地保证了液化石油气生产、运输、经营和服务环节安全可靠。
交割标的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绝不允许掺混二甲醚。
合约标准品严格遵守国家质量标准GB11174-2011,绝不允许掺混二甲醚。即使国家二甲醚掺混标准出台、相关抽样、检验体系健全、钢瓶及相关配套措施齐全,交割标的也仍然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将二甲醚拒绝在交割体系外,保证品种运行安全。
第四,产品自然属性好,具有明确的国家质量标准
自然属性稳定,便于储运。液化石油气在专用的储存设备中,自然品质稳定,表征其品质的关键指标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液化石油气可在常压低温或常温高压下安全长期储存。国产液化石油气由于组分复杂,一般用常温压力容器储存,由于国家对液化石油气储罐和钢瓶均有严格的标准,在保证钢瓶质量和遵守操作规程条件下,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流通无需对储存和运输环节做额外要求。
产品分类易于检验,质量标准体系健全,检测方法科学、成本低。按液化石油气生产工艺的不同,液化石油气可分为油田伴生气、炼厂气和乙烯气三大类,我国液化石油气以炼厂裂解气为主,无论何种生产工艺,其主要成分均以三个碳原子(C3)和四个碳原子(C4)的烃类为主,通过色谱分析即可准确测定液化石油气中C3+C4的总比例,易于鉴定。国家标准委分别于1997年和2011年分别颁布GB11174-1997和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国家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对液化石油气检验的采样、检测方法、组分含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现货交易顺畅,便于组织交割
主流区域的市场地位显著,可供交割量大。华东和华南地区是我国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消费区域,同时也是我国液化石油气贸易最为活跃的地带,现货市场比较认可华南价格作为我国液化石油气价格的风向标。华南、华东地区液化石油气消费1232万吨,占据51%,是我国液化石油气贸易最活跃地带。除外省液化石油气流入到华南及华东地区外,两区域内的产量也达到了700万吨,可供交割量充裕。
主流区域内运输方式灵活多样,便于组织交割。我国的液化石油气运输短途500公里范围内主要以汽车槽车为主, 2011年我国共有液化石油气槽车16万辆,运输能力480万载重吨。在500公里范围外,具备液化石油气装卸能力的沿海、沿江区域通过液化石油气槽船运输液化石油气,2011年我国液化石油气槽船58艘,拥有运力12万载重吨。槽车和槽船运力充沛,便于组织交割。
“开展车船板”交割,有效解决液化石油气库容不足问题。考虑到我国庞大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和槽船运力,我认为应该开展液化石油气的车船板交割,选择液化石油气主流区域作为车船板交割区域,拟将华南和华东地区具备液化石油气槽船、槽车装卸能力的码头作为车船板交割库。
三、对液化石油气期货交易的交易者的潜在要求
液化气储配库。期货市场本身不促成实物成交,只有在到达交割期时,买卖双方才会进行实物交割。而整个交割期间内的价格波动,依赖于多头散户的炒单,这就导致对客户是否有能力进行实物交割的审核难度加大。如果在交割期满,持单客户不具有一次性提货的能力或无成交合约时,就需要卖出方将已出产并准备进行实物交割的液化气转移、妥善安置,即液化气储配库是降低期货交易风险,保证交易者正常进行交易的重要条件。
生产波动影响实物交割。液化气的生产加工,依赖于中石油、中石化旗下的诸多炼厂,以及部分地炼和深加工企业的副产。通常的液化石油气期货交易的交易都仅作为燃气经营企业,并不参与生产过程。而期货交易通常为远期行为,炼厂的装置情况;地炼、深加工企业的开停复工都将对远期产品的产量造成影响。交易过程如果遭遇生产企业突发性装置故障,不但会影响期货交割的正常进行,同时会影响现货贸易的有序开展。
此外,某一品种商品被准许上市交易的后,要经过CCIC或SGS的检验合格。生产企业的任何生产波动,都将改变出产液化气的品质标准,能否确保满足期货交易的质量标准,将成为期货交易买卖双方之间的一个大问题。
交易者的专业化人员配备不足。液化气市场作为特种商品市场有其独特性,而期货贸易与现货贸易差别又很大。在管理方面来看,简单套用国际石油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经验,或者直接套用我国其他期货品种的风险管理方法来进行液化气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显然是会有偏误的。复合型人才的大量缺口,直接影响上市初期合同设计的合理性,而任何交易过程中的合同调整,也无一例外的将引发投机者的观望,导致交易量下降。
2008年,金融风暴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最终导致了大宗商品价格跌入谷底,钢材也未能幸免,在去年10月份的短短三周时间内,螺纹钢现货价格就下跌了接近30%。钢材价格的大起大落对钢材相关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平稳运作。
正因为如此, 国内业界对恢复钢材期货交易的呼声也日渐高涨,钢材期货的推出也就水到渠成。
我国钢材品种繁多,钢材总体在期货市场上市存在很大困难,这次选择线材、螺纹钢这两个品种作为上市交易品种,原因有三:其一,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线材、螺纹钢的生产国;其二,线材、螺纹钢两个品种标准相对规范简单,规格较少,有利于交割标准化;其三,我国是全球最大的螺纹钢钢材的出口国。
推出钢材期货,一方面可为钢材生产商、贸易商和消费商提供一种规避价格风险的工具;另一方面,钢材是至今唯一还未形成国际定价中心的大宗基础商品,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钢材产销国,适时推出钢材期货能够帮助我国角逐国际钢材定价中心,具有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的重大战略意义。
现货企业的机会
钢铁生产企业往往在原材料上受制于国际市场价格,产成品上受制于国内市场,钢材期货上市可以让生产企业利用这种套期保值工具,既可以规避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还可以增加铁矿石谈判的筹码。
对于加工和贸易企业来说,市场价格无论上涨还是下跌,都可能使其经营面临较大风险。期货市场独具的买入保值和卖出保值两种方式可以完全满足其“买”“卖”并举的现货交易特点,通过灵活的操作达到规避价格波动带来的采购、库存和销售风险的作用。
同时,可以观察近远期合约价差了解价格趋势。通过观察近远期合约的价差可以了解价格趋势,这对企业的经营也具有指导意义。生产型企业参与期货市场3~5年之后,经营思想和思维方式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企业开始思考利用期货价格指导现货销售。钢材期货推出后,钢铁企业经过一段时间摸索,将会以交易所的期货价格作为最重要的定价参考。
按照这样的定价方式,企业的各项工作都能够切实围绕着市场转:可以利用钢材期货价格的超前性,及早安排工作。
并且,期货上不同合约月份的报价给企业库存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依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采购和销售计划,在期货市场上建立虚拟库存。通过期货交易,用少量的资金锁定期货合约换取存货,不但降低了购买原材料所占用的资金,而且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库存成本。不仅如此,在钢材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加工企业还可以通过在期货市场对库存进行套期保值的滚动交易,不仅可以摊销库存成本,而且可以避免价格大幅下跌过程中出现的高库存现象。
随着越来越多的生产型企业参与期货市场,“卖货”成为进入市场的首先选择。而期货市场中,由于期货交割的实物必须是在交易所注册过的“标准化商品“,对质量、规格等都有严格规定, 通过对不同交割品级升水的确定,体现了优质优价的市场法则,大大激发了生产企业提高其产品质量的积极性,而加工和贸易企业则不必担心采购方面的品质风险。
期货的保证金“订货”解决资金占用。保证金交易特性允许企业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时,通常不需要支付全额的货款,而只需要预先支付相当于货款10%左右的交易保证金,就可以进行交易,这样就解决了大量资金的占用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期货市场的履约采用期货公司和交易所两级担保制度,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直接进行交割式套期保值操作,买卖双方都不必担心违约的出现。由此可见,期货市场基本上可以解决企业所面临的货款以及单位信用风险。
期货市场除了给予现货企业套保的场所,还给予了现货企业买卖现货的渠道。在国内有色金属、白糖、棉花等贸易中,有一定经验的现货企业往往通过现货贸易、有色(电子)批发市场的交收、期货交易和交割,频繁地进行现货交易。一方面依靠薄利多销取得收入,另一方面做大贸易额,来维系与上、下游企业的紧密联系。在他们的理念中,即使是没有利润或微利,但可以达到维系贸易链的作用,从而提高本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
受益的市场
完善的现代化商品市场体系,应是原生品与衍生品市场的有机结合。既以传统的现货市场为根基,也包括钢材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期货市场等多层次、多种类型的市场,以满足经济快速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各种需求。
首先,会对钢材现货定价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现货交易存在套期保值需求,一部分贸易商将从事期货交易,为现货保值。期货交易的推出可能引起钢材定价模式的改变,出现期货定价,钢厂跟随,现货市场调节的趋势,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影响现货市场价格。
即将推出的钢材期货只有线材和钢筋,对线材和钢筋的现货销售带来的影响更明显,同时将对其他钢材品种构成间接影响。在对现货贸易量的影响上,由于期货交易最后交割的数量比较少,所以,现货贸易量不会出现大幅度下降。
其次,会对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产生影响。钢材期货的推出将会影响现有的钢材中远期交易市场,但不会取代后者。
钢材期货的推出说明市场具有强烈的规避风险需求,而中远期交易市场与期货市场有着不同的定位和服务。期货市场主要面向将来要生产、价格具有不确定性的产品,调节商品远期潜在供求,从而发现未来的价格;电子交易市场则主要面向的是已经生产出来或短期内确定要生产的产品,主要调节近期商品供应。
电子交易主要针对行业内部,参与主体也是业内企业,对钢材市场均相当熟悉。而期货市场参与面将会更为广泛,除了现货企业外,大量的投资机构也将积极参与其中。
第三,可以促使现货市场更加重视产品质量。钢材期货的上市,可以提高企业对于自我品牌的认识,提高产品的质量。线材和螺纹钢一般属于普通钢材,而随着期货品种的上市,和各大钢厂的关注,未来这些品种的钢材质量也将有所提高。
利好的话语权
产能的快速增长、铁矿石谈判的被动、市场行情的大起大落,使得业内人士备感推出钢材期货以引导钢铁行业有序发展的必要性。
首先,钢材期货有利于改善钢铁产品结构。近几年来,我国钢铁产能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盲目上马高附加值的板带产品,使部分产品产能大幅度增长,导致产能严重过剩。热轧中厚板带既是最大的一个钢材品种,也是产量增长最快的一个品种,过剩相当严重,使得这次大调整中,部分地区热轧中厚板带下降到2800元/吨,甚至低于螺纹钢和线材产品价格,形成了高附加值、低价格的局面。
多数钢材品种的主要原料成本是由铁矿石和焦炭的成本决定的,所不同的是设备的折旧费用,所以,即使只推出线材或螺纹钢一个品种,也能通过期货市场,为其他钢材品种进行套期保值,这样就能促进钢材产品均衡发展,避免部分产品供应过剩,从而改善钢铁产品结构。
其次,钢材期货也可以作为铁矿石谈判价格的重要参考。我国铁矿石来源地基本集中在澳大利亚、巴西和印度,三国进口数量占总数量的80%以上,虽然近几年原料来源逐步多元化,但进口渠道和定价方式的单一模式并没有根本好转。这就使得我国铁矿石原料进口受制于人,谈判处于被动地位。
近年来,长期协议铁矿石价格年年谈,年年涨,给钢铁行业增加了巨额成本,除了铁矿石供应商垄断程度较高的原因之外,还在于供应商和需求企业的谈判依据不一样。而且,由于铁矿石需求企业处于劣势,谈判机制变得越来越有利于供应商。
澳大利亚铁矿石供应商建议推出现货指数确定铁矿石价格,给我国钢铁行业增加更大的不确定性,政府和行业都为钢铁行业能否平稳发展而忧心忡忡。如果我国钢材期货形成一个权威价格,供需双方可以用钢材期货价格作为标准,对供求利益进行合理分配,甚至可以参照有色原材料,那样,以期货价格减去合理加工费的形式来确定原材料价格,则大大有利于我国钢铁工业的生产和消费。
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钢材期货长远利于我国钢铁行业话语权。
我国是钢铁大国,粗钢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40%,产能的比重还应更大。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不仅在技术上不是钢铁强国,每年还要进口1000多万吨国内紧缺钢材,即使在原料和产品的定价上,话语权的分量都显得相对不足。因此,推出钢铁期货,以我国产量的优势地位,逐步形成全球钢材价格的定价中心,推动我国成为钢铁强国。
虽然印度推出了热轧板期货、中东推出了螺纹钢期货、LME推出了钢坯期货,成交量都相对较小,市场反应比较清淡,但这不能佐证未来我国钢材期货的前景暗淡,如上文所述,我国钢铁行业及市场与国外有很大不同。
首先,我国钢铁行业集中度不高,目前才40%左右,而国外集中度基本达到70%以上,少数企业之间能够形成一个权威的出厂价格,因此,期货价格对集中度高的行业没有指导意义。而我国恰好相反,集中度较低,需要通过一个统一的市场来形成一个权威价格;
其二,我国产量和市场容量都较大,据统计我国线材产量有8000多万吨,螺纹钢近1亿吨,较大的产量和市场容量也需要一个权威市场价格指导行业发展;
中国商业银行应调整经营理念,紧随大宗商品贸易蓬勃发展的趋势,积极发展大宗商品融资业务,在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的同时,提升核心竞争力。 复杂的金融综合运用体系
大宗商品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在金融市场,大宗商品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根据性质不同,大宗商品可以分为硬性、软性及能源三大类:硬性商品主要包括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等基础金属产品;软性商品主要包括大豆、棉花等农产品;能源商品包括原油、煤炭等动力类商品。
服务于大宗商品产业链的大宗商品融资业务由来已久,在国际市场上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完整健全的业务理念。
一般来说,银行为大宗商品企业提供的一切金融服务,均属于大宗商品融资业务范畴,既包括信用证、押汇、保函、备用信用证、应付款暗保等传统贸易金融产品,货押融资、仓单融资、装船前融资、预付款融资、加工融资等结构性贸易金融产品;也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商品交易所场内、场外交易的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以油品行业为例,银行可在油田勘探开采环节提供项目融资,在油品加工环节提供加工融资,在油品仓储环节提供货押融资、仓单融资,在油品贸易环节提供信用证、押汇、保函、应付款暗保、装船前融资等各类贸易结算及融资服务,并可根据企业的避险需求,在不同环节匹配油品套期保值。
总体来看,大宗商品融资业务以行业特点明显、交易模式复杂的大宗商品为融资标的,以贸易金融为基础,业务涉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物流公司、期货交易机构等众多参与主体,为大宗商品产业链的勘探、开采、贸易、仓储、加工、分销等各环节提供一体化金融服务方案,是复杂的金融产品综合运用体系。 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发展大宗商品融资业务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首先,发展大宗商品融资业务有助于促进经济升级转型,加快中国从以出口为主向进出口并重经济模式的转变,拓宽大宗商品进口来源,促进中国工业升级与贸易结构调整。
其次,发展大宗商品融资业务有助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协助中国“走出去”企业尽快适应当地市场环境和竞争格局,支持其开展全球布局,获取大宗商品资源。
再次,发展大宗商品融资业务有助于维持战略重要性行业稳定发展,大宗商品贸易及其配套金融服务的发展将极大影响后续各行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如粮棉油、石化、钢铁、装备制造等战略及民生行业,都依赖于稳定发展的大宗商品贸易作为支撑。
在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发展大宗商品融资业务也有助于推动银行业金融创新。大宗商品贸易模式复杂多样,不同行业需求各异,要求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开展产品方案与服务模式创新,提升金融创新的内生动力。
这还有助于银行业务升级转型。大宗商品融资业务综合运用各类对公金融产品,具有结构化特点,当前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有助于商业银行跳脱过度依赖传统公司信贷利差的藩篱,提升中间业务收入,转变盈利模式。
同时这也有助于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大宗商品贸易全球化特点显著,要求中国金融机构紧随企业“走出去”步伐,服务企业全球产业链整体需求,有助于中国金融机构与国际接轨,推动跨境经营。
近年来,中国大宗商品交易蓬勃发展, 2013年一季度,中国铜、铁矿石及原油进口量分别达到318.8万吨、1.86亿吨及6897万吨,继续保持世界第一大铜、铁矿石进口国和第二大原油进口国的市场地位,大宗商品融资业务市场空间广阔。
此外,受金融危机影响,主导大宗商品融资业务的外资银行渐呈收缩之势,为中国商业银行发展大宗商品融资业务提供了有利契机。中国商业银行应紧随贸易发展趋势,把握市场机遇,将大宗商品融资业务置于战略高度,全力推进业务发展。 促使经营理念转变
外资银行涉足大宗商品金融服务由来已久,实践经验丰富,通过建立专业化业务体系,为大宗商品企业提供全产业链的综合金融服务。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大宗商品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实践,如中国银行充分发挥集团多平台优势,不断完善业务体系,在新加坡成立了中资银行的首家专业大宗商品融资中心,中银国际成为多家主流国际商品期货交易所清算会员,为企业提供涵盖贸易金融及套期保值产品的综合服务方案,支持中资企业“走出去”参与全球竞争。
但总体来看,中国商业银行尚未建立健全完善的业务组织架构及专业化风险管理体系,应用的产品仍以进口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押汇等传统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业务为主,业务专业化经营水平还十分有限,亟须转变经营理念,从组织架构、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等多维度推进业务发展。
一是转变组织理念,推行垂直纵向管理模式。
大宗商品融资业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壁垒高的特点,为强化业务的集中管理及专业化经营,国际大宗商品专业银行往往在不同区域设立直属于总部贸易融资或结构融资部门的区域中心,拉直路线,扁平作业,有效提升业务效率及专业性。
我国中国商业银行应转变组织理念,汲取国际同业先进经验,结合自身经营实际,从客户营销、产品研发、风险管理等维度推行对业务的垂直纵向管理,通过由总部直属的区域中心建设或行业事业部建设,建立健全符合大宗商品融资业务发展需要的组织架构。
二是转变风险理念,推进专业化风险管理。
大宗商品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的有力支撑,国内商业银行亟须转变风险管理理念,提高大宗商品融资风险管理专业化水平:
推进以债项评级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融资专业化授信管理体系的建设,在评估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的同时,以货物和货权为核心,重点关注交易商品和贸易流程,整体评估大宗商品融资项目的自偿性;设置专门授信尽责和审批人员,专项负责大宗商品融资业务的审批,提高授信审批的时效性和专业性,为业务的发展提供保障;积极推进专业化的市场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加强行业研究,进一步完善盯市机制,以市场价格波动为依据,对业务风险敞口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套期保值等手段,锁定商品价格风险。
三是转变创新理念,推广结构化解决方案。
大宗商品融资业务不仅仅是对贸易融资产品在大宗商品贸易领域的简单运用,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商业银行应转变创新理念,逐渐由对单一产品的研发推广向综合结构化服务方案的设计过渡,在深入分析行业交易特征的基础上,加强传统产品与结构性产品的组合,综合运用商行、投行、保险等金融产品元件,为客户设计涵盖上游勘探、开发,中游生产、加工、库存管理,乃至最终下游销售全产业链的结构化服务方案,在有效缓释业务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大宗商品融资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政策支持建议
中国是大宗商品的贸易大国,但还不是大宗商品的金融大国,大宗商品融资业务实践仍处于初级阶段,业务规模还相对有限,服务水平尚待提高,亟须国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营造支持鼓励大宗商品融资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为中国大宗商品贸易的蓬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首先,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人民币计价与结算。
目前全球大宗商品定价体系中,外币(如美元)占主导地位,定价权也被国外一些主要交易市场和交易商控制,对中国企业从事大宗商品贸易极为不利。
建议中国政府与非洲、中东、拉美等地区的资源出口国进行协商,对于中国进口量占据全球市场较大比重的商品,如能源、矿产、粮食等,推动其以人民币定价和结算,从而推进大宗商品贸易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发展,支持中资商业银行为大宗商品企业产业链全过程提供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综合金融服务。
其次,完善境内商品期货交易市场。
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期货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作用,为大宗商品企业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维持稳定经营,提供了有力保障。
关键词:石油贸易;贸易流向;优化及保障
一、世界石油贸易流向综述
(一)石油贸易流向的概念及模式
1.石油贸易流向的概念
贸易流向是指贸易的地区分布和结构,通常表示为某地区贸易量在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从这个意义上讲,石油贸易流向就是某地区石油贸易量占石油贸易总量的份额,因我国是以石油进口为主的国家,研究石油贸易流向主要是研究某地区石油进口量占我国石油总进口量的比重。另外,贸易流向包括两个不可分的因素:贸易的方向以及贸易的规模,在讨论石油贸易流向问题时,必须兼顾量的差别。
2.石油贸易流向的基本模式
在目前油价较高的情况下,世界各国的贸易流向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并有各自的特点。战略导向型,即国家根据自己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来选择贸易伙伴、地区及贸易量;经济导向型,即出于经济考虑,如考虑能源运输成本或本国产业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选择贸易方式;地缘导向型,即在扩大贸易伙伴时,更多考虑地理位置临近或者有着地理运输优势的国家作为潜在或现实的贸易伙伴。
(二)国际石油贸易整体环境
宏观环境是研究问题的出发点,作为石油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石油贸易流向必须结合当前国际石油贸易的整体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全球经济的区域结构变化助推国际石油贸易;(2)石油金融市场对现货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3)世界石油地缘政治格局呈现多元化态势;(4)替代能源引发石油贸易格局演变。
(三)世界石油贸易流向未来趋势
当前,世界石油贸易流向在出现新的分化组合,多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整体看来,欧佩克的统治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世界石油贸易逐渐向俄罗斯、非洲等非欧佩克国家偏移,正确分析世界石油贸易流向趋势可以避免无谓竞争,有利于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的优化。主要表现在:(1)欧佩克石油贸易份额将有所降低,但总份额及发展潜力仍很大;(2)俄罗斯是未来石油贸易流向的重点地区;(3)里海地区贸易量增长潜力与障碍并存;(4)拉美国家石油贸易前景广阔;(5)非洲是各国实现石油贸易流向多元化的重点地区。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现状分析
(一)世界石油储量分布及发展趋势
1.现有储量分布
世界石油资源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除在陆地上有大量分布以外,近年来海底石油的探明储量增长很快,现在海底石油的探明储量已占世界石油总储量的1/4以上。世界石油资源大都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其分布规律为西半球多于东半球;在五大洲中,大洋洲最少,亚洲最多。世界原油分布极不均衡,仅中东地区就占55.58%的可采储量,美洲、非洲、东欧及前苏联、亚太地区,分别占24.78%、8.72%、7.45%、2.53%。
2.能源发展趋势及未来油气生产预测
从未来世界经济、能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角度,从能源发展的资源基础和技术发展的可能性出发,预测油气生产和其他能源的发展结构,可以比较科学地反映客观规律。石油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正逐步下降,而天然气则是主要的替代能源,将成为21世纪的主力能源。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状况分析
1.贸易来源。中国近年来虽努力分散原油进口来源,大力实施石油贸易来源多元化战略,但进口来源单一的状况并未得到有效改善。具体到国家来讲,2007年我国主要从沙特、俄罗斯、伊朗、安哥拉和阿曼五国进口原油,自每个国家进口的原油量,均超过了1000,合计为9069万吨,占当年原油进口总量的61%。其中,沙特、安哥拉和伊朗分别以16%、15%、13%位居前三位。
2.贸易方式。当前,参与国际石油贸易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现货、期货、长期合约及获取份额油等,我国的石油贸易方式主要集中在现货,期货很少参与,长约及份额油的获取都非常少: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石油贸易中,份额油只占进口石油的不足20%,现货采购达50%,长约油仅为50%(日本高达90%);我国缺乏充足的储运设施,期货市场刚刚开设燃料油期货,原油期货仍未启动。国际油价的定价权在期货,我国虽然是国际石油市场的“战略买家”,但仍无定价权。
3.运输状况。相较而言,海运石油的成本较低,管道运输相对可靠,铁路运输虽然运量有限,但是陆地线路对于国家能源安全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我国目前的石油进口方式,主要以海运为主,采用管道运输的石油主要来自中亚,而来自俄罗斯的石油基本是通过铁路运输。
4.小结。综合以上分析,整体看来,我国非洲、南美地区的石油贸易份额逐渐增大,石油贸易流向进一步多元化,但进口来源仍较为集中,主要是中东和非洲,而与我国有着良好地缘关系的俄罗斯中亚地区的贸易份额则相对不足,甚至呈现缩减趋势。具体来讲,我国目前的石油贸易流向也存在一定风险:(1)运输风险。(2)中东作为贸易主流向有一定风险。(3)与美国可能产生较大冲突。
三、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及保障措施
(一)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策略
1.石油贸易来源多元化。从地理位置上看,我国北依俄罗斯,西临中亚,与我国接壤的东南亚地区也有很丰富的油气资源,我国获得充足的油气供应,有很强的地缘保证。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健全运输管线建设,中东海湾地区的石油输送安全性也将大大提高,我国与中东地区的石油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
2.石油贸易方式多元化。国际石油贸易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分成油、长期供货合同和现货期货贸易。为了提高我国石油贸易方式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为了保证中国对石油资源获得的稳定性,进口原油的贸易方式应以长期合同为主,应占60%以上。(2)国家间贸易多样化。(3)大力发展石油期货贸易,参与石油金融市场,规避石油进口和价格风险,争夺石油的定价权。我国可在借鉴国际石油贸易市场多层次性、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多元性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国内实货交易市场,有步骤地推进期货市场的建设,形成现货、远期、期货为重点的多层次、开放性的市场体系和交易方式的多元化。
3.构建“蜘蛛网”式战略运输线路。海运作为我国的主要石油运输方式,其运输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都不足以满足国家能源安全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地缘特征和世界石油储量分布,我国要保障石油运输线路安全,应以石油管线为主,大力构建“蛛网式”战略线路,有效解决我国对马六甲海峡的过分依赖和我国周边陆路运输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具体讲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获得印度洋的入海口;(2)构建俄罗斯、中南亚陆地运输体系。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保障措施
1.提高国内供给能力,适当控制国内需求和适度进口。提高国内石油供给能力是未来解决石油供需缺口最基本的一步,建议我国优先加强国内勘探,努力增加石油后备储量,保持必要的石油自给率;鼓励中国海上合资原油销往国内。在控制国内需求方面,应适当控制一次能源消费中石油比例增长的速度,大力发展可替代能源;利用税收作用,抑制石油消费。适度进口应是实现油气资源进口尽可能地满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
2.充分利用当前经济危机,提高石油贸易主动性。经济危机下,很多国家需要资金救市,我国庞大的外汇储备找到了有效的投资渠道。一是可以对政治友好国家进行经济援助,为石油贸易创造良好的国际关系;二是可以用外汇与油气资源丰富的国家开展油气资产交换,比如我近期实现的中俄“贷款换石油”交易,为保证本国能够拥有长期稳定的油源供应奠定了基础,并正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国际石油交易的格局,使之朝着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
3.和谐发展国际关系,保障石油供应稳定性。发达国家与我国的石油竞争,最终要通过石油输出国来实现。我国应该继续发挥能源外交优势,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挥中国经济崛起的优势,将石油合作纳入全方位的合作中,积极参与地区性、国际性的各种对话和交流,特别是与国际能源机构和石油输出国组织的交流,深化原油资源合作,提高对资源的获取能力。
4.健全石油政策和法规体制,推进石油产业市场化。欧美等石油生产国和消费国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监管机构统一监管、企业商业化运作等途径,形成了普遍认同的石油管理体制,实现了规范的能源产业市场化运作,也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市场化建设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取消上下游领域和南北海陆地域的限制,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石油企业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 黄金市场 美国 英国 苏黎世 香港
一、美国黄金市场发展趋势
美国的黄金期货市场非常成熟且是美国的黄金交易优势,交易模式与交易方式极其灵活。美国的纽约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黄金期货交易场所。
1、历史演变
早在1833年,美国就成立了国家金属交易所,经营黄金交易,但是当时美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与英国有很大的差距,所以黄金交易中心在英国伦敦。时隔100年后,即1933年,美国成立纽约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取消黄金交易,同时政府还禁止私人拥有黄金。1974年,美国又正式解除黄金交易禁令,商品交易所又开始从事黄金交易。这时,美国黄金市场由5家交易所组成――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芝加哥国际商品交易所、底特律、旧金山和布罗法相关交易机构。1982年10月,纽约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推出黄金期货交易。1994年,纽约商品交易所合并了纽约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并定名为纽约商品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主要从事期货交易,包括NYMEX和COMEX两大部分。目前COMEX有关黄金交易的品种相当丰富,包括黄金期货、迷你期货、黄金期权和黄金基金。
2、美国黄金市场的发展政策支持
第一,监管政策。美国的黄金市场监管由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交易所自我管理相结合。政府管理在本质上就是有效的联合监管、各司其职的机制,即国家黄金管理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美国财政部以及美国商品交易委员会联合监管。美联储和财政部对国家金库黄金实行货币化管理,其中美联储主要负责黄金储备管理与经营、国际合作、国际清算与支付,相关具体决策会同财政部协商。美国商品交易委员会依据期货交易法规,联合期货交易所、期货协会等对黄金市场进行管理。管理模式是先立法,再依靠政府授权部门、职能机构和地方政府等配套行政管理,实际实施中以市场原则为依据、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进行市场化管理。管理职责包括:管理、监督、指导各个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等;负责制定具体的期货、期权交易有关的交易法规;负责管理期货行业的各种组织、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等等。行业级管理主要是由美国期货协会、美国黄金协会和美国珠宝首饰商会负责。行业管理最主要的特点是行业内部自我管理,就行业内部的问题通过研讨、协商等形式进行有效解决,从而及时高效解决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行业自律是美国黄金市场管理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成交结算等财务的健全性主要依靠交易所监管,因此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交易所监管的内容比行业级管理更加详细、更加务实,其主要内容包括:黄金期货交易种类、品种、数量及价格水平;交易所相关的规章制度及交易业务的条例和细则;交易会员单位的资格等等。
第二,竞争机制。美国的黄金市场从一开始就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这一点从黄金交易所的数量就可以得到验证。1974年,美国的黄金市场由5家交易所构成,分别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芝加哥国际商品交易所、底特律、旧金山以及布法罗相关等交易机构,这5家交易所组成的黄金市场主要做黄金期货,兼做黄金现货交易。为了进一步增强黄金市场竞争力,美国于1994年8月合并纽约商品交易所和纽约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定名为纽约交易所。发展到今天,美国黄金市场主要有纽约商品交易所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第三,税收政策。由于美国无外汇管制,黄金制造业是开放式自由运行的成熟市场体系,黄金在美国本国市场可以进行自由买卖,不需要缴纳相关的增值税;进出口黄金也没有限制,也无需缴纳关税。但黄金交易需向买方征收一定比例的消费税,且各州的税率有所不同。这使得在美国黄金期货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商业银行、对冲基金等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和跨国金商、黄金经纪商大量参与黄金期货交易,其交易行为带动了市场极大的交易动力,导致COMEX黄金期货巨大的交易量,使伦敦黄金市场的每日定盘价受到严重挑战。
3、美国黄金市场展望
第一,基金和机构投资者将是黄金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越来越发达,国际对冲基金在国际市场上变得越来越活跃,黄金市场价格的波动都与基金公司对黄金期货及现货价格的操纵有关,从而导致黄金市场价格不稳定。为进一步规范黄金市场,避免黄金价格大起大落,纽约黄金期货交易制度规定,参与黄金期货交易的各商业银行和较大的金商,一旦其交易规模达到纽约黄金交易所规定的数额,就必须自动成为该所清算中心的会员,在每天收市后就应该将其交易所的头寸进行清算,这样就发挥了稳定黄金市场的作用。
第二,电子交易系统的应用为黄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平台。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的黄金期货交易都是在交易所的大厅内通过喊价、协商、撮合等方式进行交易的。1992年6月24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应用电子系统进行交易,从而打开了期货交易的新篇章。纽约商品交易所也于1994年设立电子交易系统,进一步推动黄金期货交易电子化发展。且其交易系统不仅向美国本土各个城市延伸,还扩展到国外,比如英国伦敦、悉尼、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地的交易所。
二、英国黄金市场发展趋势
英国的黄金市场属于典型的市场交易机制管理体系,以伦敦黄金交易市场为核心,以央行英格兰银行为储备行,以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为监管机构。
1、伦敦黄金市场的演变
伦敦黄金市场历史悠久,其发展历史可追溯到300多年前。1804年,伦敦取代荷兰阿姆斯特丹成为世界黄金交易的中心,从而使得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黄金市场的国家,其原因在于:一是英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为黄金市场的建立及完善创造了条件。17世纪,英国的工业革命极大地推动了本国商品的发展,使得出口贸易迅速扩大。到19世纪中期,英国的工业总值占到世界工业总产值的39%,出口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20%。因此,货币兑换、票据结算以及国际清算等业务迅速增长,推动了黄金市场在英国的诞生。二是英国对殖民地国家黄金市场的垄断为伦敦黄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1982 年以前,伦敦黄金市场主要经营黄金现货交易,1982年4月,伦敦期货黄金市场开业。目前伦敦仍是世界上最大的黄金市场,并不是因为英国的工业革命,而是因为伦敦跟亚洲特别是跟印度的贸易,促使了伦敦的贵金属交易的主导地位。
伦敦黄金市场比较特别,世界上各个主要的黄金市场,实际上并没有实际的交易场所,即是一个场外交易市场,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虽然可以提供期货、期权、掉期等各种交易,但主要是从事现货交易,其最主要的功能是为世界各地的黄金交易提供保证。其交易方式是通过无形网络方式,即各大金商的销售联络网完成。其交易会员由具权威性的五大金商――英国巴克莱银行(Barclays capital)、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加拿大枫叶银行贵金属分支机构(Scotiamocatta)、汇丰银行 (Hsbc)、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组成,然后再由各个加工制造商、中小商号和公司等连锁组成。交易时由金商根据各自的买盘和卖盘,报出买价和卖价。
2、伦敦黄金市场的支持政策
第一,监管政策。1987年英国建立伦敦金银协会,并由该协会组织管理伦敦黄金市场;1998年成立金融服务局,取代英格兰银行对英国环境市场进行监管。由此可以看出,英国黄金市场的监管主要由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成,即首先主要对黄金参与市场主体的监管,这部分由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其次是对黄金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英国黄金交易活动主要由投资性业务和非投资性业务组成。投资性业务由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非投资性业务则受行业相关规定指引。第二,税收政策。为鼓励交易,英国和部分欧洲国家还实行“黑箱税收”政策,对黄金交易市场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对场内黄金交易免税,对进入实物交割环节的黄金实行不同的政策:会员与经营性非会员之间的黄金交易,需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增值税即征即退;会员与私人之间的黄金交易免税;会员与出口企业之间的黄金交易实行零税率。对于黄金首饰和黄金制品的生产、流通各环节,英国征收增值税,免消费税。
三、苏黎世黄金市场发展趋势
瑞士苏黎世黄金市场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现货交易中心。该市场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交易的需要,委托几家重要的银行主要从事冶炼黄金的工作,而后把金砖精练成特制的小金条或者金币,并以金币交易为主,是西方国家最重要的金币交易市场。苏黎世黄金市场迅速成长有其得天独厚的政治因素。瑞士是永久的中立国,能给人们安全和稳定,它吸引了大量从事购金保值或从事黄金投机生意的客户。此外,瑞士银行的保密制度是世界一流的,从不允许任何人查阅私人账户,这十分符合黄金买卖的特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黄金价格受到影响。这些独特的环境为苏黎世黄金市场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苏黎世黄金市场演变
瑞士苏黎世黄金市场是在二战期间,即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全球抢购黄金风潮时,由于伦敦黄金市场受到战争影响被关闭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苏黎世紧紧抓住这一千载难逢的机会,在欧洲立足并在以后的几十年中成为世界三大重要的黄金市场之一。
2、瑞士黄金市场支持政策
第一,监管政策。瑞士的黄金市场主要由该国央行瑞士国家银行(SNB)行使监管职能,负责黄金储备的管理与运作,并根据政府授权从事官方黄金的买卖,同时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商会管理黄金交易市场和黄金产品制造。苏黎世黄金总库(Zurich Gold Pool)是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在并购发生前的瑞士三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瑞士信贷银行和瑞士银行非正式协商的基础上,不受政府管辖,作为交易商的联合体与清算系统混合体在市场上起中介作用。由于瑞土特殊的银行体系和辅的黄金交易服务体系,为黄金买卖提供了一个既自由又保密的环境,加上瑞士与南非有优惠协议,能获得80%的南非金,以及前苏联的黄金也聚集于此,使得瑞土不仅是世界上新增黄金的最大中转站,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私人黄金的存储中心。苏黎世黄金市场没有正式组织结构,由瑞土三大银行负责清算结账,三大银行不仅可为客户代行交易,而且黄金交易也是这三家银行本身的主要业务。第二,税收政策。瑞士国内供应和进口黄金,均免征增值税。进口的金条、金块和由其他国家冶炼制作并且符合瑞士海关特定税则范围的金条,免征增值税。免税的投资金加工成首饰金后,依适用税率征收一定增值税。享受免征黄金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对其销售的投资金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而抵扣其取得的进项税额。
四、香港地区黄金市场发展趋势
香港黄金市场的发展开始于1910年,在1974年港英当局取消《禁止黄金进出口条例》,这些措施有利于香港黄金市场的发展。目前香港黄金市场是仅次于伦敦和苏黎世的第三大世界黄金市场。香港黄金市场有三个组成部分,即传统的香港金银贸易市场、当地伦敦金市场、黄金期货市场。三个组成部分表面上各自独立,但在本质上是跨市买卖,是由动态有机联结在一起的:首先,香港金银贸易市场主要经营现货,兼营期货,交易的黄金成色与众不同且计量单位不是盎司而是司马两,以港币非美元计价;其次,香港的当地伦敦金市场是无形市场,没有固定的开市、收市时间,一切交易都是通过通讯、网络等设备完成的,其交收都在伦敦进行;最后,香港黄金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场内叫价,且实行严格的合约交易。
今年的市场是流动性收缩和业绩上升的博弈。随着股指期货渐行渐进,市场走势更为扑朔迷离。国泰金马稳健基金经理程洲认为,股指期货并不会影响估值,但是在短期内对市场和投资者行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同时股指期货也可能推动杠杆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活跃度。
看好消费及航空股
对于市场未来走势,程洲认为,“3到4月份可能会好一些,总体来说今年比校复杂”。
程洲尤其看重内需消费性行业的机会。他认为,消费类的股票会受益于通胀,但对板块的主题热点参与不多,不会刻意去炒作板块概念,“我们也买过一些现在所谓的世博概念股,但是我们买它们并不是因为世博。目前我们比较看好航空行业的整体复苏,因为航空业的供需发生了逆转,这是这个行业产生机会的根本性原因”。
程洲认为,经过2008、2009年行业性的衰退后,在油价高涨、短程交通冲击下,航空业资产负债率增高,盈利率大幅下滑,但在消费升级的驱动下,航空需求的增长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行业盈利也将有所提升。
对于出口,程洲认为,一季度出口会比较好,但是到了三、四季度可能情况会不同,“也许那时人民币会开始升值,其他国家贸易保护会加剧,国内的通胀率也可能会起来。通胀一上来,成本压力就增大,很多公司会发生较大分化。2010年继续通过政策刺激出口的空间变小,出口的贸易条件会趋紧。而从外需来看,在美国没有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之前,它的潜在增长率会系统性地下降。所以出口不会特别好,但肯定会比2009年好”。
期指参与度不会大
对于股指期货的影响,程洲认为,股指期货对投资模式和投资方法都有本质的影响,长期而言,股指期货并不会影响估值,但是在短期内对市场和投资者行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程洲说:“我们基本的判断是,市场对大盘蓝筹股的投资关注度会提高,因为大盘蓝筹股占股指期货的权重比较大,对指数影响会大一些,因此市场会提高对大盘蓝筹股现货的需求,会提高其交易量和活跃度。
“另一个影响是,封闭式基金的折价率可能会有一个系统性的上升。对基金管理来说,本身对股指期货的参与应该不会很大,一方面,我们也要等待相关监管机构的法规有更加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公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意义不大,因为我们参与股指期货最主要的目的是套期保值,但套期保值最大的风险就是你放弃了反向运作可能带来的收益,机会成本很高。所以国外公募基金对股指期货的参与度是很低的。
“公募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分享企业的增长,通过长期投资获得回报。如果经常地、频繁地参与套期保值的话,就放弃了这部分的利益增长。对冲基金、私募可能会参与多一些。”
一、期货市场传统功能的转变
金融业是经济运行的枢纽和通道,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行业的发展,还成为衡量一国国际地位的重要标准。它极大地影响着国际经济竞争格局和秩序,同时还改变着世界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规律。然而长久以来,我国金融业的闭塞造成了目前相关市场的落后,需要发展直接关系经济稳定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其中期货市场首当其冲。
1.从规避风险到化解危机
期货市场最初是为商品交易者避免价格波动的风险而出现,其最重要的功能是可以帮助企业锁定价格,有效的规避风险,是套期保值的重要工具。如近年汽车价格不断下滑,轮胎价格也持续下降,而上游天胶价格却由于生产的季节性、供应的不稳定性导致价格波动很大。在此形势下,轮胎厂可以通过在期货市场买入套期保值转移天胶价格波动风险的需求。然而目前,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许多重要领域和关键行业的企业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却发现缺少必要的工具规避风险,从而丧失了化解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的能力,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进行生产运营。所以,发展期货市场对于企业意义重大。
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各国资本流动更加频繁,虽然这为一国经济的发展带来契机,却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此时期货市场的传统避险功能已扩大到可以化解危机的本领。以美国为例,在过去的十年,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对美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在股票市场财富缩水8万亿美元,国际原油的价格不断创新高的不利因素下,美国的金融机构却并未出现拖欠债务和倒闭,也没有出现以往石油危机带来的经济衰退,反而继续保持经济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增长。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期货市场“稳定器”的作用和风险对冲、释放的作用。对此,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做出了高度的评价。
2.从价格发现到定价中心
期货是一种标准化的远期合约,期货交易就是对这种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行为。作为规范化的统一市场,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形成价格,反映了真实的供求关系和变化趋势。期货市场将国内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有机的结合起来,对未来市场供求关系变动进行预测,大大改进了价格信息质量,使远期供求关系得到显示和调整,成为企业经营决策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在国际上,期货市场形成的权威性价格得到市场广泛认可,期货价格也已成为现货商贸易谈判的指导价格。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期货市场非常成熟,不仅有相当规模和各类品种,还形成了世界商品定价的中心。
以原油市场为例,欧佩克作为一个国际石油组织,只控制石油生产供应的总量,价格由纽约、伦敦、新加坡的期货市场和OTC市场控制;大宗国际贸易已经由传统的互相商定价格转变为根据期货价格,在期货市场“点”现货价格。现在我国的大豆榨油企业从美国、阿根廷、巴西进口大豆,在贸易谈判中大豆的质量、数量、交易地点等条款是商定的,但价格却是由买卖双方确定一方为点价方。点价时间确定后,点价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根据CBOT期货价格加减现货升贴水作为最终贸易价格,这就使得期货价格成为现货交易的指导价格,石油、铜等商品都用这种方式进行。
3.从保驾护航到支柱产业
在经济的不断演进和发展过程中,期货市场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工业化时期,期货市场应工业化的客观要求而产生,并且推动了工业化的发展进程。伦敦金属交易所是欧洲工业革命的产物,又为欧洲的工业发展做出了贡献,推进了欧洲工业化进程。美国农业的商品化推动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产生与发展,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成长又进一步促进了美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更带动了芝加哥从一个小村庄转变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经济步伐。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的自由化和一体化进一步推动了金融期货的成长与发展,从而使期货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期货市场的高速发展又进一步推动了世界性金融中心的形成。美国的纽约和芝加哥、英国的伦敦、日本的东京、中国的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等世界性金融中心的形成与发展,期货市场功不可没。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均受到整个世界经济变化的深刻影响,期货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被越来越多的政府所认识和接受。期货品种不断创新,新兴期货市场不断涌现,已逐渐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和制高点,构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对其做出巨大贡献。据统计,2007年全球场内期货与期权交易量又创出历史新高,达到231.96亿张合约,比2006年增长了23%,金融期货与期权的交易量占到全球衍生品市场总交易量的93%。可以预计,为了适应国际化和自身发展需要,未来几年内国内期货市场必然迎来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
4.从衍生工具到经济调控器
面对愈加开放竞争的国际市场,期货市场的发展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方面,发展速度逐年提高,在金融市场中占据了更加重要的地位。随着期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愈加重要,各国政府都将该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作为金融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西方国家的产业资本也越来越重视参与利用期货市场为企业发展战略服务,为生产成本控制和对外贸易提供战略支持。另一方面,全球期货市场逐年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2007年,世界期货期权交易额超过世界GDP总值三十多倍,而发达国家的期货市场交易额一般在其GDP总值的数十倍以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由于国内金融市场较早开放,经过几年的发展,期货品种已相对齐全,目前的比例已经超过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我国,期货市场成交金额仅与GDP规模相当,存在商品期货品种少、金融期货空缺、市场法制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而这些与我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保持高速增长的经济形势并不匹配。
正是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在一国经济发展重的重要地位,致使其规模的不断扩大,迅速成长。据美国商业银行1999年统计,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账面余额自1990年以来正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尽管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增长减缓,但1998年美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合约账面余额的增长率仍超过30%。通过衍生品交易带来的丰厚利润成为过去10年美国大银行非利息收益剧增的主要原因,也是金融业在美国总产出中所占份额得到显著提升的主要原因。勿庸置疑,期货市场的发展为金融体系注入新的活力,若是缺少这样的经济调控器,在经济面临危机时一国只能被动承担损失,没有任何招架的能力。
二、机遇和挑战并存
期货市场作为一个迅速崛起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它的发展潜力在未来是巨大的。然而,由于长久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处于自闭状态,国家管制较多,没有完全放开,其发展经历着一个漫长的过程。另外,对于期货市场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运行中所起的作用,许多学者持不同态度,这无疑又为正确认识期货市场设置了障碍。
经过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发展,目前的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了高速增长的时期。金融环境得到不断改善,随着WTO进程推进的银行业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的竞争更加活跃、激烈、有效率。同时,相关法律的出台也为构造全面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提供了体制基础。然而,我国资本市场在国际上仍处于较低层次,依旧存在诸多弊病,由此更加需要不断推进改革,从而发现问题进行改进完善,以更好的适应全球化大趋势。
关键词: 期货;;行纪
一、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内涵
期货经纪商是各国期货法规范的重点之一。各国期货立法对“期货经纪商”的规定因政治经济环境的不同而各异。美国的期货经纪商包括期货佣金商(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简称FCM)和场内经纪人(FloorBrokers,简称FB)。《美国期货交易法》第2条a(定义)(12)款规定:“期货佣金商是指根据合同市场规则招揽或收受商品的期货买卖订单;根据该招揽和收受的订单,接受作为交易或合同的或由于交易和合同所需的保证金、担保和保证的资金、证券或财产(或能替代资金、证券和财产的信誉)的个人、社团、合伙企业、公司或信托行。”依此规定,美国期货佣金商的特征是:(1)承接期货交易订单;(2)接受作为担保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同时,《美国期货交易法》第2条a(8)款还规定:“场内经纪人,是指在同行人能面议的交易池、交易厅、交易站或在合同市场提供的地方或其周围,依据合同市场的规则为其他人买卖期货合同的人”。场内经纪人有两种:一种是会员期货经纪商的职员;另一种是享有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个人,他不受雇于任何组织而独立营业。由此可见,当美国的场内经纪人是独立的个人时,他实际上就是期货经纪商。因此,美国的期货经纪商既有法人期货经纪商,也有个人期货经纪商。
《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法》则将期货经纪商称为期货经纪人,该法的第2条规定:“期货经纪人(FuturesBrokers):指委托或,从事征购或接受任何交易所或期货市场的期货合同买卖订单的人,接受金钱、有价证券或财产(或为替代它给予信贷)以为由订单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交易或合同作保证或担保。”该法关于期货经纪商的规定与美国期货交易法的规定有着相似之处。但根据该法第12条(3)(a)款规定:期货经纪人执照只能授予股份公司,即只授予法人,自然人不能成为期货经纪商。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由此可见,我国期货经纪商具有如下特点:(1)必须是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能成为期货经纪商;(2)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3)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我国台湾《国外期货交易法》第4条规定,期货经纪商是指“受期货交易人委托向境外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的行纪或居间者。”由此可见,台湾的期货经纪商具有如下特点:(1)必须是受期货交易人的委托;(2)必须向境外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这是因为台湾岛内尚未成立期货交易所;(3)必须是从事行纪或居间活动。
综上所述,可见期货经纪商具有如下特征:(1)期货经纪商须依法设立;(2)期货经纪商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期货交易;(3)期货经纪商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从事期货交易。这里的期货交易所是境内期货交易所,也有的是境外期货交易所;(4)期货经纪商是企业(公司)法人,也有的是个人。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期货经纪商法律性质比较分析
关于期货经纪商的性质在国外,也有不同规定,而不同规定源于两大法系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制度构筑于“等同说”的基础上,即将通过他人所为的行为视为自己所为的行为[1].英美法系关心的并非人究竟以的身份还是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面形式,它所关心的是最终由谁来承担人与第三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之后果这一实质内容。从第三人的角度看,英美法系的有三种:(1)人在交易中既公开本人的存在,又公开其姓名的显名;(2)人在交易中公开本人的存在,但不公开其姓名的隐名;(3)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人在交易中不公开本人的存在,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概念,即人不论是以被人名义,还是以人本人名义代被人为法律行为,不论其法律行为效果直接归属被人,还是间接归属被人,均为。故英美法系国家的居间人、行纪人都具有人地位。
而大陆法系的制度则构筑于“区别论”的基础上,即严格区分委任与授权[2].委任是指本人与人之间的合同,调整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授权则指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之权利,调整本人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本人对人在其授权范围内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负责。因此人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大大陆法系制度的本质特征。此种与英美法系的显名相类似。故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狭义概念。其所称仅指人以被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人。如,《日本民法典》第99、100条规定:“人于其权限内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人未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视为为自己所为。”我国《民法通则》承袭大陆法系传统,采用狭义说。至于英美法系的后两种,大陆法系则设行纪制度调整,如《德国民法典》第383条规定:“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日本商法》第551条规定:“所称行纪人,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出卖或买入物品为业的人。”
比较两大法系制度可知,英美法系制度包括直接和间接。而大陆法系制度规定的只有直接,又称显名,而不包括间接,对此,大陆法系设行纪制度调整。而行纪制度具有与制度不同的特点[3]:(1)行为名义不同。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指示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行纪人与人的身份不同。行纪人为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如,证券公司,均须具有特定商号身份。人为一般民事主体,无须特定身份。(3)行纪行为系有偿法律行为,行纪人为委托人经办行纪业务,需收取一定佣金或报酬。可有偿,也可无偿。(4)行纪行为的法律范围不同。行纪人基于法律授权或者限制,从事法律允许经营的业务。如,德国法的行纪限于为商品或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范围无具体法律限制。(5)行纪与的法律行为结果,转移给委托人的方式不同。行纪人为委托人利益为法律行为,其行为结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间接归属于委托人。人的行为结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此为行纪与的根本区别。
据此推论,期货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以其名义入市交易,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性质是商,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性质则是行纪商。
三、我国期货经纪商的法律性质分析
“经纪”一词,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尚找不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关于期货经纪商的法律性质,我国期货界、法学界因受英美国家的影响,普遍认为是关系。江平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中认为:“经纪商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人和委托人的关系。”[4]我国期货界、政府的政策、行政法规中大多采用说,如“经纪公司就是指专门从事接受非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佣金的居间公司。……经纪公司……通过它的经纪活动广大客户参加期货交易。”[5]“经纪公司就是专门非交易所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佣金的公司。”[6]“经纪行是买卖双方的机构。”[7]《上海期货市场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会员可以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第38条规定:“非会员的期货经纪机构……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第35条规定:“期货经纪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广东联交所交易规则》第49条规定:“交易是指会员单位经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批准,受理其他单位(客户)的委托并指派其出市代表在场内进行交易的行为。”《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交易规则》第7章7.1规定:“经纪业务是交易所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场所为客户交易活动。”《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规定》《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均采用了说。《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未对期货经纪商的性质予以规定。
我国的期货经纪商的法律性质是否为商?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第24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从以上规定可见:(1)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需中国证监会批准,其身份为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2)期货经纪公司代客交易的事务属特定事务,仅限于买卖期货的活动,不包括事实行为。(3)经纪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客户的名义代为交易的,在期货交易所记录中反映出的买者和卖者,是经纪公司而不是客户,交易所和第三人并不知道客户的姓名或名称。(4)经纪公司代客交易的法律后果首先是由经纪公司承担,然后经纪公司再按与客户订立的“委托买卖协议书”的规定转移给客户,第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户主张权利。(5)经纪公司代客交易,收取佣金,不存在无偿的情况。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期货经纪商不符合的一般条件,因而其法律性质不是。可是如果我们将其法律特征与行纪相比较,就可以发现期货经纪商与行纪十分相似。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也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据此,在我国期货立法中应将期货经纪商的法律性质定性为行纪,而非。
将我国期货经纪商定性为行纪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期货交易委托人只能与期货经纪商发生直接关系,不涉及该交易之对方(第三人),即使发生交易纠纷或交易事故,其本人无权超越期货经纪商,直接向第三人求偿,也即纠纷发生时,本人不能将第三人列为被告;反之亦然。二是在期货交易中,被委托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高于指定的价格买入时,如果将期货经纪商定性为行纪人,则“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8]如果将期货经纪商定性为人,如发生上述情况,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这属于超越权的无效,委托人可以向被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同一事实因行纪制度与制度的不同,则会产生不同法律效果。
四、我国期货经纪商的法律规制
国内关于期货经纪商,因政出多门,导致称谓不一、定义各异。199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第11号令《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设定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除已经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公司,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由此规定可见,期货经纪公司的特点是:(1)依法设立。该《办法》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采准则制,即期货经纪公司只要符合该《办法》第3条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可设立期货经纪公司;(2)接受客户的委托,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期货买卖并收取佣金;(3)期货经纪商为公司法人。1993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由此规定可见,外汇期货经纪商的特点是:(1)依法设立。该《办法》对外汇期货经纪商的设立采许可制,核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2)代客经营外汇期货买卖业务;(3)外汇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为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合资设立。1994年4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第37条规定:“期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及经过批准可以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会员。”由此规定可见,期货经纪商的特点是:(1)期货经纪商的成立须依法设立;(2)期货经纪商可以是期货经纪公司(该《条例》对此类期货经纪商的设立采准则制,也可以是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交易所会员(该《条例》对此类期货经纪商的设立采许可制)。1994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期货经纪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该《规定》的期货经纪商具有以下特点:(1)期货经纪商是企业法人,其设立采准则制;(2)期货经纪商是以营利为目的;(3)期货经纪商是从事客户委托的期货交易业务。1995年2月,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主要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和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国债期货经纪业务。”该《办法》的期货经纪商具有以下特点:(1)国债期货经纪商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此可见,该《办法》对国债期货经纪商的设立采许可制;(2)期货经纪商的主要业务是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并提供与期货交易相关的服务;(3)国债期货经纪商可以是期货经纪公司,也可以是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由上述我国几个规范性文件对期货经纪商的规定可以看出,他们对期货经纪商的规定不仅定义各异而且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除已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公司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营期货经纪业务。”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下达的《外汇期货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外汇期货交易作为一项外汇金融业务,只能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可以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经批准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公司才可申请开办该项业务,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办理。”该规定在这一点上很明确,那就是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不需是会员,只要依法被核准,也可以兼营外汇期货业务。又如,《国债期货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见上)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只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必是期货交易所会员,也可以兼营期货业务。因此,在我国的期货立法过程中,应重视对期货经纪商的法律规制。
首先,关于期货经纪商的名称,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为行纪商,立法时应称为“期货行纪公司”。称“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机构”、“期货经营机构”既无法律依据,又不能完全反映期货行纪商的性质。另外,期货行纪商的名称中,应冠有“行纪”字样,以示区别期货交易的其他机构。如以前成立的“中国期货有限公司”、“广东万通期货公司”、“上海润丰商品期货有限公司”等,其实都是期货行纪公司,但因未冠“行纪”字样,实难辩出它是期货行纪公司。
其次,关于期货行纪商的设立,应统一采用许可制,即期货行纪公司的设立,必须由期货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批准设立期货行纪公司。不宜因期货品种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设立体制。
第三,关于我国兼营期货行纪商。我国兼营期货行纪商包括如下几类:(1)既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又从事受托业务的期货行纪公司;(2)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生产、加工和贸易公司,依法取得兼营期货行纪业务后,也属于兼营期货经纪商的范围;(3)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经批准,既可以从事(国债)期货交易,又可以从事证券交易。今后的立法是否肯定这种现状,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对第一类既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又从事受托业务的期货行纪公司,有观点认为,“不应允许期货经纪商从事自营业务。”[9]但笔者认为,以前我国期货行纪商从事自营业务出现的弊端,主要是因为法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只要我们在今后的立法中,健全法规,规范管理,如实行自营帐户与客户帐户分设制度,是能够有效的解决好这些问题的。因此,没有必要严禁期货行纪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兼营期货行纪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此两类期货行纪商应控制在现有的规模内,且通过更高的条件方式,逐步将其淘汰;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淘汰此两类期货行纪商,因为从国际上看,很多期货行纪商都属于这一类,它们运作良好、管理规范。而且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限制这些期货行纪商,将使交易量萎缩。笔者认为,对后两类期货行纪商应具体分析。主营现货商品的生产、加工、贸易业务的公司依法取得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后,可以依法继续让其兼营期货行纪业务,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生产商、加工商、贸易商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又可避免交易量的萎缩。而对金融机构兼营期货行纪业务,特别是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兼营期货行纪业务的情形,以前考虑到监管的难度,予以禁止。但从长远看,特别是美国在1999年11月4日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ServiceModernizationActof1999),取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Act),意味着世界金融业将迈向一个混业经营的新时代,我国已成为WTO的一员,金融业即将与国际接轨,禁止金融机构兼营期货行纪业务决非良策。
五、结论与讨论
期货行纪商制度对于期货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期货行纪商制度是在借鉴和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即制度创新是由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共同决定的。我们可以在很短时间通过学习西方创立崭新的法律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已成功实现了制度的创新。事实上,我国期货行纪商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远未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程度,要建立和完善中国期货行纪商制度,还需要我们付出长期和艰辛的努力。在司法实践中,期货行经商与投资人之间的纠纷,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的法律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关于行纪的法律规定,仍存在歧议,值得学界作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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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