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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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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方案

第1篇:事故调查方案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重伤10至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事故;其他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市监察局参加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由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市监察局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故,在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24小时内向省监察厅作出报告。

各县(市)区监察局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故,要在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1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向市监察局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六条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任务是:

(一)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调查监察对象的责任;

(三)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提出处分意见;

(四)督促有关部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五)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程序是:

(一)确定调查人员;

(二)制定调查方案

(三)确定调查对象;

(四)调查取证。

第八条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要求是:

(一)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一般应派2名以上人员参加;

(二)在事故直接原因认定后,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制定调查方案;

(三)根据事故情况和发生原因,以及对有关部门职责、权限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确定被调查单位和人员;

(四)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对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询问谈话,搜集有关证据材料;

(五)调查取证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调大事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单位的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协助工作。

第十条因调查工作需要,提出补充调查和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时,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市监察局参加重大事故调查,要与安监、煤监、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密切合作。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结束后,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领导汇报,并按程序研究确定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在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之前,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处理意见确定后,应及时告知事故调查牵头部门。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所发生的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拒绝提供与重大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提供伪证或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六)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七)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对重大事故责任人的纪律处分意见,由市监察局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安监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五条省安监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后,市监察局负责对市安委会落实处理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大事故责任人员属于市管干部的,由市监察局统一办理立案及处理手续;重大事故责任人员不属于市管干部的,由县(市)区或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参加重大事故调查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准泄露事故调查情况,不准接受与调查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对已处理结案的重大事故案件材料,要及时整理,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县(市)区监察机关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2篇:事故调查方案范文

一、组织机构

成立较大及以上道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行业管理部门为成员。

二、本预案运用于县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较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和发生在外地属县道路运输企业的较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即:

(一)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二)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三)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四)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运输翻车或泄漏的运输事故;

(六)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易引发其它事端的,或其它需要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三、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以上所列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或运管所应立即报告我局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机构及有关部门。

(二)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交通局报告。并应尽快了解详情,及时作补报或续报。

(三)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以上报告制度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四、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写,报告的具体内容严格按照《快报》解释说明进行认真填写。

五、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一)应急救援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和有关部门,需要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武警、驻军等救援的要迅速与其联系,发出救援请求。

(二)事故处理

1.特大事故发生的单位领导、运管所和县局主要领导得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抢险救护,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财产损失,做好必要的现场保护。

2.运管所、县局和上级领导亲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协调有关救援力量。

3.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帮助事故救援和调查,分析预防可能发生的相关问题,通报事故信息。

六、事故调处和结案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要专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认定各相关责任,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单位、运管所和县局要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一)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和调查组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吸取的教训。

(二)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意见、指示,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三)配合调查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认真调查取证,寻找证人和目击者并做好笔录。

(四)协助做好群众思想的稳定工作,消除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五)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对死难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

(六)做好上级对事故处理的督查落实工作。

(七)通报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有力防范措施,努力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第3篇:事故调查方案范文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分类和标准

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我镇境内造成重大、特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1、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49人、或者经济损失100-300万元的事故。

2、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重伤50-100人、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纪检、派出所、卫生院、民政办、环保办、财经办、企业办、乡村办、国土所、安生委办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当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抢救等工作的总体指挥与协调。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大、蔓延,并研究决定具体抢险、救助措施和其他事项。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序和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如抢险救护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宣传信息组、事故调查组等,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抢险救护组由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卫生院、涉险部门、安生委办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村主干组成。主要职责:

1、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迅速查明重特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机构审定后组织实施;

3、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

4、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

5、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行动;

6、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劳动社会保障办、民政办、工会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村委会派员组成。主要职责:

1、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

2、处理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抚恤、安置;

3、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联系、安抚、接待;

4、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信息组由党政办公室、派出所、安生办、广电站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2、及时了解并上报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抢救情况;

3、有关事故信息,并做好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

4、提供上级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材料。

(四)后勤保障组由企业服务中心、派出所、卫生院、财政所、民政办等部门和通信、供电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配合机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

2、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3、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等物资;

4、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积极配合各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直至调查结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三、事故处置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后,党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按照本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谎报或隐瞒不报。同时,要及时保护现场,以便事故调查组的取证和查处。

(一)一次性死亡3-5人,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所在村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工作。

(二)一次性死亡6人以上,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所有村的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工作。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把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序,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部门。

四、事故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在事发后或接报后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的情况。

(二)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确认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各村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五、事故调查

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未经事故调查组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3、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者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府提出结论性意见。

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各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六、附则

第4篇:事故调查方案范文

奥的斯电梯公司

奥的斯电梯公司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梯生产商之一,美国联合技术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奥的斯目前在中国经营奥的斯、西子、大连星玛和江南快速四个电梯品牌。100多年前,中国第一部电梯由奥的斯安装在上海。

案例回放:

2011年7月5日上午9时36分,北京地铁4号线动物园站,乘客乘坐电梯上行忽然发生事故,扶梯自行倒转,瞬间大量乘客被强行拖拽、拉扯,造成多人挤压。故障致一名13岁男孩遇难,30多名乘客跌倒受伤。事故的始作俑者奥的斯成为众矢之的,鉴于奥递斯存在安全隐患,各方要求奥的斯召回。

7月5日,地铁事故发生后,市交通委做出反应,各地铁线全线停用奥的斯自动扶梯(北京市地铁路网内现有257部奥的斯扶梯),并对1331部地铁电梯进行排查。

7月5日晚,奥的斯(中国)发表声明,对事件产生的影响表示深切歉意,并表示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强调不考虑召回,奥的斯的解释是,电梯产品有其特殊性,是建筑的一部分,如果要召回就必须全部拆掉,将影响建筑物构造,因此无法像汽车一样召回。

7月6日,北京市交通委召开新闻会称,造成地铁4号线电梯故障的直接原因是电梯的固定零件损坏,但事发时,自动扶梯防止电梯反向下滑的保护装置并未发生作用,建议相关部门对奥迪斯扶梯设计、制造中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

7月6日,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北京京港地铁公司联合通报显示,由于奥的斯电梯主机固定零件损坏,导致四号线动物园站A口上行电扶梯发生设备溜梯故障。为保证运营安全,目前北京市已经全面停止采购该品牌电梯,并要求257部奥的斯自动扶梯停止使用。如果必要时相关部门将对该品牌电梯启动召回制度。

7月6日,北京市质监局副局长张巨明表示 “奥的斯公司对此次事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次,奥的斯方面选择了沉默。奥的斯电梯公司公共事务部经理李明杰表示:“调查还没有结束,根本原因现在也还无法确定,对是否启动产品召回没有进一步评论。”

7月8日,质检总局全面叫停奥的斯513MPE型号电梯。

7月11日,奥的斯电梯公司公共事务部经理李明杰表示不方便发表评论,并称正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确定事故的根本原因。对于伤亡家属赔偿工作的进展,京港地铁新闻发言人杨苓表示,“最终结果还没有出来,在责任方认定之后,我们会对奥的斯进行具体的追偿。”

11月25日,北京市质监局披露“75”地铁4号线自动扶梯事故调查结果,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扶梯制造单位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主要责任;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由于未能及时发放有关技术文件,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3家公司均被处以罚款,其中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被罚款20万元。负责事故扶梯日常维护的人员被吊销作业许可证。对于涉嫌触及刑律的两名事故责任人,调查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责。市质监局、市交通委等相关部门针对本次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正在研究制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规范》,拟对地铁扶梯的选型、加强人员值守疏导、增加日常维护保养频次等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11月26日,奥的斯发表声明表示,认同北京市质监局的调查结果,承认事故电梯存在设计缺陷。奥的斯中国公司人士表示,“相关善后赔偿工作已接近尾声”,称会配合京港地铁公司,确保所有受此事件影响的人得到妥善安排及补偿。对于事故扶梯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扶梯,奥的斯已经在按照各方已认可的整改方案,展开完全、彻底的整改工作,包括彻底更换连接主机底板和主机底座的特定螺栓,以及特别安装一个附加安全保护装置,计划在春节前陆续恢复全部相关扶梯的安全运行。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奥的斯又曝出其他安全事故。9月9日东莞市西子奥的斯电梯从7楼坠落至负一层造成21人不同程度受伤。11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致电东莞市南城区委宣传办和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询问最终调查结果,均遭遇“踢皮球”。据《东莞时报》10月15日报道,关于电梯事故调查结果和责任划分等,来自事故受伤人员的建材公司方面表示,他们至今没有接到任何关于赔偿方面的通知。

案例点评:

根据著名危机公关专家、华中科技大学公共传播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游昌乔先生危机公关5S原则,对案例做如下点评:1、承担责任原则(SHOULDER THE MATTER):

7月5日晚,奥的斯(中国)发表声明,对事件产生的影响表示深切歉意,并表示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随后在调查结果出来后表示,按照各方已认可的整改方案,展开完全、彻底的整改工作,包括彻底更换连接主机底板和主机底座的特定螺栓,以及特别安装一个附加安全保护装置。这些都是一种负责任的体现。但是奥的斯就如何保障其电梯的安全并无具体行动措施,因此无法消除对奥的斯电梯安全的疑虑。

项目分数:40分 得分:20分

2、真诚沟通原则(SINCERITY):

事发当晚,奥的斯(中国)发表声明,仅对事件产生的影响表示深切歉意,人命关天,没有哀悼,只有歉意,显然是不够的。7月6日,北京市质监局副局长张巨明表示 “奥的斯公司对此次事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7月8日,质检总局全面叫停奥的斯513MPE型号电梯。对此,奥的斯电梯公司公共事务部相关人员均表示不方便发表评论,没有体现出一个大的跨国品牌应有的风范。

项目分数:20分 评分:5分

3、速度第一原则(SPEED):

在该事件中,奥迪斯抓住第一现场和第一时间,在事故发生之初,发表声明表示道歉,同时等待调查结果。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公众焦点集中到主要责任方——奥的斯电梯公司的时候,它又采取了道歉,承担责任,积极投入整改工作。

项目分数:20分 评分:20分

4、系统运行原则(SYSTEM):

在此次危机事件中,奥的斯电梯公司处理及时,在事件发生之初,应对从容;在调查结果出台之后,又采取了相应的举措,积极配合媒体、质检部门的工作。在事件的整体处理方面表现出了很好的素养,但就如何重树品牌形象,重拾消费者信心方面,没有相应的举措。

项目分数:10分 评分:5分

5、权威证实原则(STANDARD):

11月25日,北京市质监局披露“75”地铁4号线自动扶梯事故调查结果,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扶梯制造单位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主要责任;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由于未能及时发放有关技术文件,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在整个过程中,奥的斯公司都注意对权威机构意见的肯定,并进行积极配合。

第5篇:事故调查方案范文

(一)成立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的特种设备管理员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二)设立现场救援组,由各安装、维修班组人员兼职组成。组长由分管安全的特种设备管理员担任,负责组织现场具体抢险救援工作;在指挥长到达现场之前,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二、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单位电梯使用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

(一)电梯困人故障;

(二)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由于触电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

(5)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现场总指挥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副总指挥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四)现场救援组的职责:

(1)抢救现场伤员;

(2)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四、应急救援的培训与演练

(一)培训

按计划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从而具备完成其应急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1)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2)新加入的人员及时培训;

主要培训以下内容:

(1)困人解救

(2)井道内作业;

(3)轿顶作业

(4)底坑作业

(5)厅层作业

(6)机房作业

(7)更换和割短钢丝绳

(8)扶梯桁架作业

(9)施工用电常识

(10)坠落保护

(11)电动工具的安全使用;

(12)对危险源的突显特性辩识;

(13)事故报警;

(14)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

(15)现场抢救的基本知识。

(二)演练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按计划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经过有效的培训,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每年演练一次。每次演练结束,及时作出总结,对存有一定差距的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提高。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本单位的XX部是事故报告的指定机构,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XX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总指挥根据有关法规及时、如实地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六、应急处理

(一)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公司主要领导,由总经理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执行本预案。当总指挥不在时,由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事故发生地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3)立即组织或通知就近网点,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设备。组织抢救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二)应急处理措施:

(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制定抢救方案,迅速投入开展抢救行动。

(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在救助行动中,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七、应急总结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八、其它事项

第6篇:事故调查方案范文

关键词:港口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对策

港口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引发质量问题的因素复杂,从而增加了对质量问题的性质、危害的分析、判断和处理的复杂性。严重性施工质量问题,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给工程留下隐患,影响安全使用或不能使用,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因此,一定要特别重视质量事故的分析,以便于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恶化。

一、港口工程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

在港口建设过程中,港口施工项目的质量问题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一是违背建设程序如不经可行性论证,不作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没有搞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就仓促开工;无证设计,无图施工;任意修改设计,不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车运转、不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等盲干现象,致使不少工程项目留有严重隐患。

二是工程地质勘察原因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地质资料、数据有误地质勘察时,钻孔间距太大,不能全面反映地基的实际情况,如当基岩地面起伏变化较大时,软土层厚薄相差亦甚大;地质勘察钻孔深度不够,没有查清地下软土层、滑坡、墓穴、孔洞等地层构造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等,均会导致采用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及墙体开裂、破坏、倒塌。

三是设计计算问题设计考虑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缝设置不当等,都是诱发质量问题的隐患。

四是施工和管理问题。包括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未经监理、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不按图施工;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不按有关操作规程施工;缺乏基本结构知识,施工蛮干;施工管理紊乱,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错误等都是导致质量问题的祸根。另外,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也会导致断裂、垮塌。

等,

五是自然条件影响施工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温度、湿度、日照、雷电、供水、大风、暴雨等都能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施工中应特别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二、港口工程施工项目问题的处理

港口工程施工项目一旦发生事故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事故的范围、性质、影响和原因等,通过调查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依据,一定要力求全面、准确、客观。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的情况;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事故调查中的数据、资料;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事故的原因分析,要建立在事故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避免情况不明就主观分析推断事故的原因。尤其是有此事故,其原因错综复杂,往往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材质、使用管理等几方面,只有对调查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后,才能去伪存真,找到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的处理要建立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当对事故认识不清时,只要事故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观察一段时间,再做进一步调查分析,不要急于求成,以免造以同一事故多次处理的不良后果。港口工程施工项目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在事故处理中,还必须加强质量检查和验收。对每一个质量事故,无论是否需要处理都要经过分析,作出明确的结论。

港口工程施工项目施工项目的质量问题,并非都要处理,即使有些质量缺陷,虽已超出了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但也可以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经过分析、论证,作出勿需处理的结论。总之,对质量问题的处理,也要实事求是,既不能掩饰,也不能扩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港口工程施工项目勿需作处理的质量问题情况有: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论证后可不作处理的;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处理;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可不作处理。

港口工程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留有隐患,需要通过检查验收来作出结论,事故处理质量检查验收,心需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还要通过实测、实量,荷载试验,取样试压,仪表检测等方法来获取可靠的数据,对事故作出明确的处理结论。事故处理结论的内容主要有: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隐患已经消除,结构安全可靠;经修补处理后,完全满足使用要求;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附有限制条件,如限制使用荷载,限制使用条件等;对耐久性影响的结论;对建筑外观影响的结论;对事故责任的结论等。此外,对一时难以作出结论的事故,还应进一步提出观测检查的要求。事故处理后,还必须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数据,事故的原因分析、论证;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检查验收记录事故勿需处理的论证以及事故处理结论等。

参考文献:

[1] 阳海林. 浅谈重力式码头的施工质量控制[J]建材与装饰(中旬刊), 2008,(07) .

[2] 王永辉,宋金峰. 浅谈港口工程灌注桩施工的质量控制和监理要点 [J]华章, 2011,(03) .

第7篇:事故调查方案范文

综合监管这项工作,自2001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时的“三定方案”中,首次明确提出,到《安全生产法》颁布、修订时明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经过15年的时间,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向好的态势,但仍有一些老问题亟待解决,同时又面临许多新问题。

非传统行业事故多发

2016年4月21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现场会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说,“事故总量大、较大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尚未有效遏制,这3个特征依然明显。尤其是特别重大事故,‘十二五’期间,综合监管领域几乎每年都发生2~3起,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非传统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给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很大冲击,形势不容乐观。”

进入“十三五”时期,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煤矿、石化等传统高能耗、高风险行业产能将大幅压减,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等综合监管涉及的各个行业,仍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这就使得综合监管的行业快速发展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矛盾仍将继续存在。

传统致灾因素尚未根治,“非典型”事故又不断涌现。比如,商场、歌舞厅、加工厂等传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历来是火灾事故防范的重点。此外,一些涉及电梯、游乐设施、城市燃气等方面的事故也屡屡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人民群众的直观感受更为明显,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新挑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农村人口加速向城市转移,城市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国5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城市,80%的经济总量集中在城市。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系统越来越复杂,城乡一体化、人口密集化、设备大型化、运行高速化、高度关联化特征明显,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因素彼此叠加,公共安全与生产安全相互交织,安全防控难度加大。

上述这些,都是安全生产监管领域面临的新问题。

理顺综合监管的工作机制

在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现场会上,很多来自地方安监系统的同志提出,目前,综合监管工作依然面临着定位、法定职责不清晰的困惑,如何能够“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还希望能够通过《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加以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与综合监管的职责不清,有的地方政府,看到安委会的文件,就直接转给安全监管局;当下,各领域安全监管都在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综合监管行业领域的清单该如何制定?

有省市安监局的副局长说,2015年以来,微信朋友圈中广为流传的《带着原罪干安监》《关注!安监系统人员调离现象》,直击安监人员的痛点。大家反复在问,如何能够“尽职免责”。如山东省,1年多来,调离安监岗位的局长数量不少,广西柳州市也有十几名安监人员辞职,原因就是安监工作权力有限,责任“无限”。

孙华山在发言时说,《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有综合监管的职责,但由于没有进一步的具体细化,综合监管与行业直接监管的边界不清,在实际工作中导致综合监管范围无限、责任无限,一些从事综合监管的同志在工作中顾虑重重,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厘清综合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此外,综合监管点多面广、行业跨度大、专业技术性强,对从事综合监管的同志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适应新形势、新需要。

要准确理解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的内涵。从多年的实践看,应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宏观指导与行业监管的关系。要把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纳入全国安全生产大格局中来谋划,指导相关部门切实把安全生产与行业发展同部署、同规划。二是正确处理综合协调与行业监管的关系。要综合协调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事项。对于只涉及一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就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主体作用,安监部门不能代替其进行日常监管。三是正确处理综合监督与行业监管的关系。综合监督不是对行业监管的无限监督,这从体制设计上也无法实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安监部门主要是通过事故调查、统计考核等手段,查找行业监督和企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来推动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

抓住重特大事故的“牛鼻子”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还是要抓住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牛鼻子’,精准发力。”孙华山提出了2016年工作的核心目标。

一是继续深化“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严查客运车辆非法营运、非法改装以及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等非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公路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二是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以预防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坍塌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严查施工现场无设计、无方案、不按照方案施工的行为。三是推动公安消防部门,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高层地下建筑,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违规使用聚苯乙烯和聚氨酯泡沫材料装修装饰、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问题。四是积极推进渔船安装防碰撞识别系统,推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六区一线”水域(渤海、珠江口、长江口、舟山、台湾海峡、琼州海峡及长江一线水域)、重点船舶(客船、客滚船)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强化事故查处,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部门在事故调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沟通协调。特别是现在监察部门“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之后,要注重事故调查管理组和追责组的衔接,避免出现“两张皮”的现象。注重对事故技术原因的分析,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及时查找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方面的不足和漏洞,修订完善事故预防针对性措施,从根本上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严格落实事故“黑名单”制度,强化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地。

第8篇:事故调查方案范文

二、贯彻安全条例和文明施工标准是安全员工作准则,执行相关规章、规程是安全员的责任。

三、办理开工前安全监审和安全开工审批,编制项目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上报安全措施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要点。

四、制定项目工程文明施工达标方案,提交文明施工达标方案,资金预算, 实施文明施工达标方案。

五、整理汇总填写安全内业技术资料,总结安全生产状况并上报公司。

六、检查评定安全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否达标,罚处现场违章行为,组织机械设备安全评定,提出安全整改意见和处理办法。

七、承办工地文明施工相关事宜,向主办安全监督部门交办事宜,参加事故调查,定期安全检查,例会提出工地项目,奖罚意见。

八、实行安全终止权,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承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编制并完善各项安全制度。

3.负责编制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项目部人员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当年1号文件、《安全生产三十项“卡死”制度》、《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有关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5.负责检查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施工机械的使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既有线施工的要点和防护、季节性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消防管理,以及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变压器、出入口、上料口等部位配备警示、提示、禁止指令、标志等。

6.负责对施|考试大|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重点检查。

7.负责班前安全教育每日安全检查,按规定填写记录。

8.负责各项安全报表的填报工作。

9.负责对分包方、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9篇:事故调查方案范文

(一)编制目的:保障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各项救援、应急处置快速、高效、有序运转,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处置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努力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江阳。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我区建立市江阳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区委领导下,由区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区交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应急办)、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海事处)、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水务局、区监察局、区委群工局、区委宣传部、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主要负责人、通讯、保险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肇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一)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力量处理交通突发事故,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

2、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等工作。

3、督促事发地乡镇街、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区属有关单位以及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4、分析研究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各类信息,判断事态发展规律与走向。

5、决定事故应急处置决策、应对措施和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范围,指挥、协调区政府有关职责部门、事发地乡镇街落实各项水上交通事故的防范措施,做好信息、舆论引导等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置现场指挥部。

(二)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施救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现场指挥部下设施救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宣传信息组,按工作职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施救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在事故发生后,督促有关各部门和单位按事故性质的程度和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分别向上级归口部门报送信息。

3、及时落实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

4、完成施救、处置工作后,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5、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总指挥,由总指挥长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态发展趋势指定。

三、各工作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在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街、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按应急处理事故的要求,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一)现场施救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海事处)、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有关保险公司、事发地乡镇街组成。

1、区公安分局主要职责:控制、警戒并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救护,维护现场治安、水上交通秩序,进行现场勘察,负责对死者身分的确认、辨认,约束肇事人员及有关责任人。

2、区交通局(区海事处)主要职责:做好水上运输事故的救护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打捞、营救工作,组织疏通航道,在上、下游发出警告或设置警示标志,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3、区安监局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与隐患,总结汲取事故教训。

4、区水务局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现场救护工作;协助公安、海事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做好现场抢救及相关救护工作,快速组织医疗单位的有关人员及设备前往现场开展抢救工作,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做好抢救的准备;保证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药品满足抢救需要。

6、保险公司主要职责:立即派人到现场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迅速进行前期赔付,安抚死伤者的家属。

7、事发地乡镇街主要职责:及时组织人员做好现场救护工作,协助公安、海事部门维护现场治安,组织对死伤人员的确认、核实,安抚死伤者家属。

(二)事故调查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海事处)、区安监局、区监察局组成。

1、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海事处主要职责:负责水上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工作,组织现场勘察、取证、检测和技术鉴定,对事故当事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及性质。

2、区安监局、区监察局主要职责:开展事故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企业发出警示通知;组织人员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写出事故处理报告。

(三)善后处理组由区政府办、区委群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海事处)、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有关保险公司、事发地乡镇街组成。

1、区政府办、区群工局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区交通局(区海事处)主要职责:负责水上交通运输事故死、伤人员理赔测算工作,组织赔付调解工作,督促肇事企业组织资金、履行理赔责任。

3、区公安分局主要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上运输事故死、伤人员理赔测算工作和赔付调解工作。

4、区卫生局主要职责:负责伤者医疗、救治中的协调工作,核实医疗费用,提供医治情况。

5、保险公司、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死、伤者保险金的支付保障工作,组织、协调、调度资金,做好安抚工作。

6、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理赔工作中的司法援助工作,开展司法调查,必要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实施法律保障。

7、事发地乡镇街主要职责: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理赔、调解工作。

(四)宣传信息组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处置工作宣传报道的指导管理,严格“把关”,对确需报道的,应报请区委、区政府或指挥部领导同意,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报道方案,提供统一稿件、审定报道口径,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公安、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互联网管理,防止有害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

四、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的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Ⅱ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处置程序

(一)信息处理:“110”、“120”指挥中心接到Ⅰ、Ⅱ级公路运输事故报警后,应当按照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110”联动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肇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二)预案启动:按照事故级别分别对应启动应急处置预案。Ⅰ级响应启动市级应急处置预案,较大事故Ⅱ级响应启动区级应急处置预案,一般事故启动区级部门应急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