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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手工艺术品的价值是一种财富的另类体现,这种体现不但是精神层面的一种表现,也是物质本身体现财富层面恒久的一种特性。我们现处于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社会对财富的衡量基本是以货币的方式,所以我们把艺术品带入社会经济市场中,必然是把艺术精神层面的价值财富化。我们看一个传统民间手工艺品不能只从它的外在看,而是应该从整个产业化的理念看待其背后的价值,它不仅仅是艺术品,更承载着历史与文化价值。传统民间手工艺品与工业化大环境下的大生产产出的商品完全不同,传统民间手工艺品的判断价值与市场价格是背道而驰的,这种反差反而成为推动传统民间手工艺市场发展的一种力量,它激励着人们去发现,并且按照更加个性的方式去实现这种价值,这是由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发展艺术金融产业是中国艺术品市场及艺术价值转型的重要推手,是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它有利于资本经济的聚集,让艺术与资本在实践空间上汇聚,从而实现艺术品市场的价值重建,推动艺术的社会化、大众化。同时艺术金融产业也是一种文化推广模式,它不能仅靠通过泛意识形态化的宣传,而是应该用市场机制来确立文化的话语权。
2 宜兴紫砂壶的艺术金融产业模式
宜兴的紫砂壶可能是近些年来作为传统手工艺艺术品金融化的佼佼者。在解放初期,一批台湾投资者来到大陆,他们把眼光放在紫砂壶的身上,大批量买入名家制作的紫砂壶,用于收藏,同时垄断了紫砂壶市场,把整个紫砂壶行业价格抬高。这种垄断市场并且炒作包装模式一下就成功了,在此之后紫砂壶在拍卖市场上的行情就一路看涨,是极具收藏价值的“古董”,许多知名艺术大家的作品往往一壶难求,正所谓“人间珠宝何足取,宜兴紫砂最要得”。这几年一个好的紫砂壶在拍卖行上基本成交价格都在100万以上,而壶艺泰斗顾景舟所制作的石瓢壶更是拍出了1232万元的天价。
大多数银行在数字化旅程上已经行走了很多年,但实际上他们只是走了一半的历程而已。数字银行不仅仅是提供在线服务、移动银行或者创建一个新的APP给客户使用,它实际上是一个运行整个组织的方法,这种新模式将影响产品开发、服务分配、前台和后台操作、营销沟通和客户体验。
技术的发展持续震撼着金融行业。人们普遍认为,数字银行业的转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和有意义。然而,在全渠道的整合,大数据的处理性能,建设开放、弹性的平台上,金融机构面临着许多挑战。
打破局限性 迎接新挑战
移动化、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给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带来了全新的机会和挑战。产品和服务通过数字化方式供给,客户使用数字渠道开展日常金融活动,基础设施满足实时数字化交互需求是通往数字银行的必经之路。
但是,传统银行在架构体系上更多地采用了由事务处理类场景驱动发展的集中式架构,架构体系也相对封闭。然而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传统的垂直扩展的技术已经难以满足当今、未来互联网类业务带来的挑战。
在封闭式架构下,从提出业务需求到实现最终的业务上线,中间需要经历若干环节,并且这个上线周期是比较长的。由此看来,这个过程是不符合互联网时代产品快速创新、上线的要求。银行在建设IT系统初期,都是面向业务,垂直建设,造成IT基础设施差异大,面对成千上万的物理硬件,管理上非常困难,而且非常容易造成人为的错误操作。封闭式架构专用的软硬件,价格高昂。此外,由于系统弹性不足,为了应对业务峰值而进行的冗余设计也造成资源上的极大浪费。
实现全新数字金融
因此金融机构需要重构现有的ICT技术,提升IT架构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同时还需要提升系统的可靠性、可用性、可扩展性,使其更符合金融行业严苛的技术要求。华为针对金融机构现有IT架构,从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大数据平台以及金融服务渠道三个方面进行重塑:
重塑平台 华为以高性能的IT开放平台、云平台、分布式架构,为金融客户构筑开放、高效的基础设施。以开放平台与云计算助力构筑敏捷IT平台、大数据助力智慧运营、远程视频银行助力金融服务创新,支撑银行数字化变革,制胜新金融时代。基于开源的Open Stack的金融云实现金融业务系统的自动安装部署,IT资源按需所取,助力金融产品快速创新。
在世界范围,手机金融正进入高速增长、甚至是爆发性增长的时期,未来岁月,每年将新增数以亿计的手机银行用户,个人金融进入了手机银行时代,进入了数字化、个性化金融服务时代。这是日前在2010年上海理财博览会中国手机金融高峰论坛上讨论最为热烈的话题。
手机银行(又称移动银行,MOBILEBANK)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移动运营商和移动技术供应商之间,通过跨行业合作,整合货币电子化与移动通讯业务,借助移动互联网平台,以手机作为终端,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一种金融服务方式。手机银行具有全时空、高效率和低成本的特点,与传统的银行交易相比,其成本只有柜面交易成本的15%。同时大大提高了用户获取银行服务的便捷程度,特别是在缺少银行网点的农村和边远地区,发展手机银行更是金融普惠的便民、利民的实事工程。据世界银行预计,到2012年,全世界拥有手机而未获银行服务的人口数量,将从目前的10亿增加到17亿,而其中2.9亿先前未获得银行服务的人可能使用移动(手机)银行服务。
据统计,我国目前手机拥有量约达8亿部,成为世界上手机用户最多的国家。与此同时,我国约有银行结算账户33亿户,其中个人银行账户32亿多户,占银行结算账户的99.3%。手机银行的用户为5000万部户,由此可见,手机银行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手机银行的用户主要分布在广东省,占全国总用户的四分之一,其次是福建省和河南省。与会者认为,我国手机银行的发展正处于爆发性增长的前夜,商业银行、移动运营商和第三方支付服务供应商等,都在忙于抢占先机,争取市场份额和地位,新一轮手机银行的竞争已经悄悄兴起。在未来,手机和数字处理移动终端将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世界、改变人类的生活,现在还难以预计与描述。手机金融及服务、创新和发展具有及其广阔的想象空间。
本次论坛由上海理财博览会组委会和上海方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主办。出席本次论坛的嘉宾,分别来自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际金融普惠机构、国内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清算组织、高等院校、技术供应商和风险投资机构等近百家单位。论坛的与会者畅谈了手机金融的发展前景,就手机金融对银行个人业务的影响、手机金融对金融普惠的意义、手机金融对IT技术创新的要求等话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企业 财务分析 改进 优化
一、传统财务指标的缺陷及改进方法
(一)计量基础的影响及对计量基础的调整
1.非流动资产使用公允价值进行分析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对存货、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从一定程度上使其账面价值更接近于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但同时规定,对于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上升的资产其账面价值不能超过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价值,这就使得价值上升的资产不能体现在会计数据中,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企业实际状况。对此,企业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可以根据自身状况,有选择性地将涉及到资产数据的指标(例如固定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等)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值得注意的是:
(1)由于其他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容易可靠地获取,所以该方法更容易在企业自身的趋势分析法中得以应用。
(2)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房屋、建筑物的公允价值存在虚高和不合理的现象,这一点也可从我国会计准则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成本法计量中看出,所以,建议对该资产采用账面成本。
2.重视可供出售债权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评价
可供出售债权性金融资产是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在持有期间有意图进行出售且期末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的债权性金融工具。由于其计量属性特殊的缘故,如果公司持有该种类型金融资产数额较大时,有必要在财务分析时对其单独进行分析。
在对可供出售债权性金融资产进行计量时,其采用的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时确定、在持有期间固定不变的,故可以将实际利率作为财务分析的标杆。会计期末或准备出售该金融资产时,可通过当前账面价值、剩余持有期间、剩余持有期间利息以及期末价值(面值)确定当前内含报酬率。如果当前内含报酬率大于实际利率,说明该金融资产存在减值;反之,则金融资产价值上升,公司可以此判断应出售或继续持有该金融资产。
3.利用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分析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交易价格为基础的传统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不及根据市场价值计算出来的净资产收益率更能真实地衡量出股东资本现时的使用效益。诸多公司股市总价值远远高于净资产账面价值,也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司良好运营带来了巨额的自创商誉。因此,对涉及所有者权益的指标(例如杜邦分析体系的核心指标――权益净利率)可以将股本以市场价值代替账面价值,更能体现股东对投资的意义。
4.区别对待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财务预测及绩效评价的影响
在进行财务预测及绩效评价时,财务人员应对是否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营业利润的影响予以区分,即这些可预测性小的项目是否应影响预测与预算、是否代表了管理层的经营业绩,以此保证企业正常财务管理循环。
(二)增强数据的精确性
1.剔除非真实资产数额
根据资产的定义,资产是企业当期持有的、且预计能够在未来带来经济流入的资源。然而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项目虽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这些项目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需要在财务分析时从资产总额中扣除。
2.精确计算平均余额
当财务指标同时涉及时期数(利润表科目)和时点数(资产负债表科目)时(例如,总资产净利率=净利润/总资产平均余额),由于外部报表分析人得不到详细的数据等原因,资产负债表科目常使用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平均数,这样会导致数据不准确情况的发生,特别是全年数据变化较大或有季节性因素在内时,获取数据的意义大打折扣。
3.区分经营性资产与金融性资产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然而,总资产中诸如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对外投资资产形成的是投资收益而非营业收入,所以“总资产周转率”这一指标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经营性与金融性资产周转率。
4.重视经营性收入与经营性成本的关系
在衡量企业的盈利状况时,除了常用的销售毛利率与销售净利率外,企业还应重点关注另外的一个指标――销售利润率。因为销售毛利率只考虑了与直接成本相关的费用,而未考虑相关必定发生的营业税;对销售净利率而言,净利润中扣除了一些非企业业务相关的费用项目,造成了口径不一致。因此,销售利润率更能反应企业销售获利水平。
二、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与分析
(一)非财务信息的意义
1.全面、系统地认识企业财务状况
每个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格式是相对统一的,而企业内部因素却千差万别。就内部环境而言,企业是否注重产品开发、技术更新、经营水平是否提高、本年是否有意调整资本结构等等,这些都是分析、评价企业运营状况的因素。然而,这些因素不方便予以量化,需要文字说明,才能得出更为准确的财务分析评价结论。
另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高负债但低风险的例子:企业可能流动负债较高,从财务指标来看短期偿债能力面临威胁;但是,如果该公司名誉好声望高,很可能获得银行贷款来偿还当期债务,或者作为子公司得到母公司借款等等。
2.便于发现问题的原因
就财务指标的数字论数字,很可能不能发现运营中的问题所在,此时就需要辅以非财务信息,找出真正问题所在。例如从趋势分析法来看,某企业本年与上年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增长幅度相同,仅从数字来看很可能得出“企业营收稳步增长”的结论,然而实际情况是当年的原材料的价格比上年有较大的增长,在本年加强了成本控制,且销售能力显著提高。
3.有助于树立企业形象
从国外知名企业的年度报告中不难看出,其很大篇幅都是介绍企业的非财务信息,包括企业使命、公司现有产品及服务介绍、市场占有率、技术创新、职工福利及培训情况和环境保护及公益事业等等。其实,这样的做法也是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顾客。
(二)非财务信息披露与分析面临的问题
1.财务工作过于繁重
财务工作是一项精准、繁杂的工作,平日中各项单据审核、月末各项预提、待摊、结账以及众多管理用报表编制等工作,都占据了财务人员的大量时间。此外,如果发现某个数字对不上,很可能需要花费大量额外时间去找出出错的地方,量化的财务分析工作都很难高质量完成,何况充分披露非财务信息。
2.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与沟通受阻
相对而言,非财务信息不像财务指标那样需要经过复杂的计算、分析才能得出结论,非财务信息比较直观,很容易就能解释财务指标反应出来的问题,这就导致了财务人员拥有非财务信息,但只有在管理高层提出问题时给予解释,一般不有意披露这一信息,使得外部报表使用者很难获取与企业最相关的非财务信息。
(三)完善披露机制,调动企业主观能动性
作为财务分析的重要信息,实际工作中披露企业非财务信息也面临着许多实施可行性问题,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并非财务部门就能完成,通常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倡导各个部门相互配合来共同解决这一问题,激励员工积极配合,把财务分析作为自我提升的方法,充分调动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三、改进后的财务分析方法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利用内部刊物
内部刊物是解释改进后财务分析方法如何工作的途径,更是财务分析中获取非财务信息的重要来源。很多大型企业都拥有内部刊物,定期公布企业各部门的最新进展与动态,是财务分析人员取得非财务信息的一手资料。同时,财务分析人员更应借助内部刊物宣传非财务信息在改进后财务分析方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保证新方法的开展与实施。
(二)提高员工计算机能力
如果说分析非财务信息是财务分析的较高层次,那么财务指标分析则是普通员工的日常工作内容。很多企业将大笔资金投入软件购买、计算机软件功能已经很强大,但软件模块的使用效率很有限,通过软件很容易解决的问题最终是依靠财务人员复杂的计算才得出的,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后续培训不到位,这一点需要给以足够重视。
(三)聘请专业咨询公司
人类社会在经历过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因为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兴起,正在快速向信息社会进化。根据著名互联网观察家凯文・凯利在《失控》一书里的描述,这场信息社会的进化规律,遵循的是生物学逻辑,呈现出分布式、去中心、自组织的特点。《失控》出版于上世纪90年代初,书中对于信息社会进化的大部分预言,如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在过去的20多年间,都一一实现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凯文・凯利的预言还没有过期,近年他还在对他开始于《失控》的预言作进一步的补充修订。
马云在今年的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的演讲中说道:以前的工业时代,我们把不标准的变成标准的,现在需要把一切标准变成非标准,变成个性化。他说的现在,其实就是正在到来的信息社会,而标准化与否,也正是信息社会与工业社会的一个显著差别。
凯文・凯利所论述的分布式、去中心、自组织的特点,我认为将成为信息社会的基础技术架构。如果这个社会基础架构正在被重构,那么,依附于这个基础架构之上的一切行业架构、商业架构又焉能不变?
我们现在还无法完整预见未来信息社会里的金融服务业将会是什么模样,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未来的金融业一定和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所熟悉的会完全不一样!我们目前所看到的金融服务业,都是建基于工业社会的基础技术架构上的:流程化、控制论、标准化、层级制,高度依赖物理空间来提供服务……工业社会的基础架构,决定了工业社会金融业的基本架构。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这一切都是当然的、天生的、会停止不变的呢?
人类向信息社会的进化,开始于上个世纪后期。虽然学术界没能给到我们信息社会开始的准确日期,但到今天应该也有40年左右的历史了。其实当今金融行业的结构、技术和商业模式,已经在静悄悄地发生变化。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已经完全在互联网(IP通讯)上新建了金融业的通讯架构,而传统金融业还依然跑在电信网络(CT通讯)上。几十年不变的陈旧的通讯架构已经大大妨碍了传统金融业跟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能力!在一个旧的通讯架构上是长不出来新金融的。
比如街头卖烤红薯的老大爷就只能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才能做到非现金收款;比如手机上的数字钱包才可以给全球25亿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因为成本的原因,传统金融机构无法给他们提供服务;再比如在现有金融体系下,全球小额跨境汇款的费用高达12%,全球穷人一年的小额跨境汇款光手续费就要花费200亿美元(数字来源于世界银行),只有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起来的跨境汇款体系,才可能把小额跨境汇款的费用降到几乎为零!这是多伟大的扶贫项目啊! 金融科技1.0:场景革命
有人说互联网金融是FinTech的中国叫法,也有人说互联网金融和FinTech不是同一个物种。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其实是FinTech的初级阶段,或者,把互联网金融称为FinTech1.0版,也许更准确。
记得三年前,有人曾质疑当红的互联网金融,认为它根本就不存在,互联网金融只不过是好事者生搬硬造出来的“生词”而已。其中一条理由居然是:用“internet finance”搜索不到任何相关的英文信息,也就是说在英文江湖里居然没有任何互联网金融的传说!
到底什么是互联网金融?阿里巴巴集团前首席技术官、阿里云的缔造者王坚博士的一段话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中文里说的互联网,与之对应的英文应该是Internent加上WWW。这里的Internent就是指物理上的连接,这里的WWW就是万维网,常被简称为Web(网页),指的是在线的那些内容。只不过Web占据了传统互联网九成以上的连接内容,所以两者经常被混为一谈。”连接只是说你连到了计算机上,“在线必须在互联网上实现”(《在线》中信出版社出版,王坚著,第38页)。我在同样由中信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投资革命:移动互联时代的资产管理》一书中也曾经写到:“上网”与“在线”这两种与互联网不同的关系状态,意义与价值有云泥之别!
王坚说道:“互联网技术,把离线变成了在线,而后者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变化说不定会超过人类第一次使用火。”互联网金融,核心不是“internent finance”,而是“web finance”。一切都因为在线而变得价值非凡!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一是有赖于移动通讯技术的诞生,二是有赖于智能手机的普及,三是有赖于人们从上网到在线的与互联网发生关系模式的变化。因为在线,所以互金!
在线的本质是人类社会的一场“数字化迁徙”。第一次大迁徙发生在史前,人类先祖从非洲热带迁徙到更适合生存的温带;第二次大迁徙发生在近代,人类从非洲、亚洲迁徙到欧美;第三次大迁徙发生在现代,人类从贫穷的乡村迁徙到富裕的城市;现在,伴随着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发展,人类正在从物理空间迁徙到数字空间:电子商务帮助我们重构了数字化的商业关系;社交网络帮助我们重构了数字化的人际关系……
我们也可以把这场数字化迁徙看成是人类社会的第二次地理大发现。第一次地理大发现,哥伦布、麦哲伦们为了重新找到通往亚洲的贸易之路,无意间发现了美洲新大陆,大大拓宽了人类社会的物理空间,为欧洲大陆带来了无尽的财富;正在进行的第二次地理大发现,将要拓展的是人类社会的数字空间。我们知道,数字化的发展规律遵循的是摩尔定律,发展速度遵循的是指数级增长,发展效率遵循的是零边际成本。我们可能还没有能力来想象,在数字空间里,人类社会的财富增加值将会是物理空间的十倍还是几十倍?
借助虚拟现实技术(VR),也许可以帮助我们来畅想一下数字空间将是如何使得财富得以倍增的:一个体育场馆再大也不过只能让10万人亲临足球比赛的现场;而一个VR眼镜却可以让数亿人在自家客厅享受到与现场无二的体验,而且每一个戴VR眼镜的人,都可以是现场最佳的观赏位置。如果你有特殊的观球爱好,你也可以选择裁判员的角度、教练员的角度、守门员的角度、中锋的角度、后卫的角度……当然,你得为此付出更高的价钱。将球场的最佳观球位置卖给数亿人,对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对那两支参赛球队来说,他们的财富被数字化这个魔镜放大了可能就不止十倍!
带来这一切变化的就是在线!互联网金融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在线!
互联网金融的第二个特征是场景!
我们从BAT不同的金融之路,对这点可以看得很清楚: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能够把互联网金融做成独立生意的阿里巴巴。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阿里的电商场景天生最接近金融需求。网上买卖商品之后的第二层需求自然就是支付,支付之后的需求自然就是借贷,借贷要达成自然就需要征信。
但作为社交网络的腾讯,它的第二层需求并不必然是支付或其他的金融服务需求,我们在微信里建一个群,也不是为了找人借钱来的。在社交网络上长不出一个属于腾讯的庞大的“企鹅金服”,腾讯的互联网金融板块也因此迟迟无法集中发力,直至目前财付通、微信支付、微众银行也还是各自独立表达。直到微信红包的出现,腾讯才算找到了自己的互联网金融的着力点。微信红包是社交网络的中国特色,而且确实是社交网络之下的第二层次的需求,因此微信红包一经诞生,就充满生命力,以致今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微信支付的支付笔数已经超过了支付宝。当然,就支付金额而言,估计微信支付不可能超过支付宝。微信红包胜在支付频次而不是支付数额。
BAT的百度,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就更加乏善可陈。这不是百度不努力,而是搜索的第二层需求很难指向金融服务需求。从搜索到需求金融服务,中间可能隔着三四个层次,漏斗漏到第四层,金融需求者的转化率可能聊胜于无了。百度当然不是永远没有机会发展自己的金融事业,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会给百度一次发展金融事业的好机会。世界上研究人工智能最早的公司,IBM应该算一个,但目前人工智能最牛的公司却是谷歌!盖因为人工智能一要靠海量的数据,二要靠巨大的计算能力。用巨大的计算能力加海量的数据来训练机器,才能得出人工智能的结果。谷歌在全球领先人工智能的主要原因,就因为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公司,而IBM只是在技术上有优势,数据上没有任何优势。但不要忘了,和谷歌一样,百度也是一家搜索引擎公司。
互联网金融就是场景金融!没有互联网场景而又号称在做互联网金融的人,其实只是把互联网作为一个工具,做的都是金融互联网!互联网公司挟独有的互联网场景,涉足金融服务,确实有它的独门秘籍,一度让传统金融服务机构感受到巨大的压力。
我观察到传统金融机构在面对这股压力时,一般有三种应对之策:一种是做金融互联网,把互联网看作一种工具,用来改善原有的金融服务;一种是自创互联网场景,在自创的场景中植入金融服务,以图向互联网金融转型。如我们熟悉的平安保险集团推出的平安好车、平安好房、平安好医;工商银行推出的融e行、融e联、融e购等等。这些传统金融机构的富有勇气的前沿实验,确实值得期待,但挑战巨大!第三种是打开城门,拆除围墙,广泛浸入各种互联网场景中,利用各个场景的不同数据,来设计专门针对这个特殊场景的个性化金融服务产品,将金融服务化为场景之中,成为场景中可以随时随地、随需随身得到的服务之一。众安保险公司就是如此,他们已经与超过200多个互联网场景合作,为这200多个不同的场景,设计各具特色的保险产品。在运动社交网络上推出随时可以购买的意外险;在电商平台上推出运费险;在旅游平台上甚至推出了可以在登机口购买的航班延误险……我个人的陋见:这也许才是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化的正确姿势!
随着虚拟现实技术(VR、AR)的发展,人类与互联网的关系从“上网”到“在线”,并将再进一步发展到“在场”,人们用VR眼镜,一切远在天边的环境都如同就在眼前。你可以坐在自己家的客厅里,登入银行的VIP服务厅,并且躺在自己家客厅沙发上,享受如临其境的银行服务。到那时,也许这场因为移动互联网的“在线”而起的金融场景革命,将在虚拟现实的“在场”中达至终局! 金融科技2.0:技术革命
以AlphaGo为标志,起源于1956年达特茅斯学院一次会议的“人工智能”,终于在它60华诞的时候,迎来了第一次辉煌时刻!前几年《奇点临近》中文版流行时,我们几乎还无法想象2045年人工智能将如何超越人类智能,2016年的机器人围棋大战,已经使得这个前景越来越清晰。我曾经在硅谷的计算机历史博物馆里看到过一张描绘摩尔定律发展的图表,从上世纪60年明摩尔定律以来,经历了40多年的缓慢技术积累,直到2000年左右,摩尔定律才开始进入指数级增长的阶段,并且从此一骑绝尘!AlphaGo事件,预示着人工智能技术从2016年开始也要进入它的指数级增长的时代了,大规模的应用指日可待。
人工智能技术的越来越成熟,把FinTech也带入到它的2.0阶段:技术革命的阶段。
当人们从技术角度谈论FinTech的时候,大家往往会提到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其实这是把三个不同层次的,因因相生的东西混为一谈了。因为移动互联网,人们从上网变成了在线,所以才有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用强大的云计算能力,加上海量的大数据,人们才可能训练机器,达成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大数据只是FinTech的中间技术,人工智能才是FinTech的最终应用。
除人工智能技术以外,FinTech的另一个核心技术就是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区块链的技术要点可以简要地归结为三项:一是分布式总账;二是加密算法;三是可编程性。大家知道,复式记账法的发明,是现代金融业从意大利发源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个因素我认为是意大利因为地理位置的原因,最早开始与亚洲的跨国贸易,复杂的跨国贸易需要复杂的金融服务),分布式总账技术是复式记账法发明以来,人类社会记账方法的最大一次改进,它让金融交易的相关各方在一个账本上记账,因此信息流与资金流合二为一,支付清算变得实时、全额、全时。由于在分布式账本上设计成有非指定第三方记账,因此数据无法造假、无法篡改;区块链的两大核心算法,一个是共识算法,用来在分布式账本上解决记账的问题,一个是加密算法,用来对账户进行隐私保护;区块链的可编程性使得不管多么复杂的金融交易都可以对其进行编程,从而使用计算机程序来自动执行各种交易,并自动进行交易后的清结算。
区块链的这三个技术要点的成熟及之后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将带领互联网进入到第二阶段:从信息互联网进化到价值互联网。所谓的价值互联网,也就是我们可以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像方便、快捷、零成本、全天候、点对点的分发、存储、处理信息一样,在互联网上以相同的方式达成金融交易、完成支付清算。 金融科技3.0:模式革命
当我们开始谈论FinTech的3.0版本时,其实我们是在探讨金融的未来形态了。
信息社会的来临、数字化迁徙的完成、虚拟空间的实现、经济结构的比特化,一定程度上将改变金融的本质属性。在工业社会,我们更多看到的是金融的时间价值维度;而在信息社会,金融将被赋予一种新的价值维度:空间价值维度。FinTech的意义主要并不在于对我们所熟悉的传统金融的优化,那不过在做从一到十的功夫。它将创造的是从零到一的新疆土,创新生长出我们目前还没有能力完整想象到的新金融。
基于移动互联网,人类实现了“在线”;基于虚拟现实技术,人类将实现“在场”。从在线到在场,拓展的是人类社会的空间范围,不仅仅是物理空间意义上的无远弗届,而且更是联通了物理世界与数字世界。在IP通讯技术的帮助下,信息社会新金融的特点之一:在线与在场成为金融的空间属性。
信息社会的基础架构是分布式系统,要理解信息社会的分布式架构,最好的书籍是凯文・凯利的《失控》。分布式社会架构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点对点对等网络:工业社会的金字塔结构在信息社会时代变成了网状结构,而且在这个结构里,各个节点都是平等的,直接联系的。在工业社会中处处可见的中心化控制被弱化,中介不见了。现在风行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就是很好的分布式结构的案例。信息社会新金融的特点之二:点对点、端到端、P2P的去中介化服务。
随着金融业场景革命的深化,传统金融机构不仅物理空间会被打破,类似像VR眼镜那样的工具,完全可以把银行物理上的营业场所虚拟化,使得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可以通过VR眼镜享受银行服务。而且银行的信息系统和账户体系也在区块链技术的帮助下,都可以而且也应该向客户完全开放,甚至与客户共享账本,共用一套系统,各种加密算法和加密芯片完全可以比现在的银行保密方法做得更好。银行不仅不应该再有柜台,甚至都不应该再有场所,一切的金融服务都已经融于场景当中。目前流行的二维码移动支付,其实已经是把收付款网点印在了任何一件商品上了。信息社会新金融的特点之三:随时随地、随身随需的金融服务。
相比于互联网,被称之为人类第二次科技革命的区块链技术正逐渐渗透于人类社会的各种应用场景。
区块链因作为数字货币比特币的底层技术,被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首先关注。有券商分析人士认为,数字化时代,区块链、认知计算和云计算这些技术,将会重塑金融业未来。
所谓区块链技术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分布式账本技术;通过运用加密以及网络安全的技术进行保证,保证数据不被篡改;不管是什么领域的数据,通过不断地添加和编辑可以了解历史数据信息。
在国内,我国的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领域早已跃跃欲试。中国邮储银行近日携手IBM,宣布推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资产托管系统。系统上线以来大幅缩短业务环节60%以上。 埃森哲索菲研究院院长维亚勒。
浙商银行也正式上线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移动数字汇票产品。招商银行也在2016年加入r3银行区块链联盟。
深圳已成立首个fintech数字货币联盟,有望率先试点数字货币。联盟成员涵盖平安集团、招商银行、微众银行、大成基金等国内外40多家知名金融机构。
区块链当前的现实应用情景如何?究竟可能带来怎样的行业前景?近日,《财经》记者专访了埃森哲索非亚・安蒂波利斯研究院的院长艾曼纽・维亚勒,埃森哲在三年前开始探索区块链技术相关应用。
据艾曼纽・维亚勒介绍,埃森哲近期调研发现,全球最大的10家投资银行中,8家获益于区块链技术,降低基础设施成本的幅度达30%,每年节省80亿至120亿美元成本。
“最终,区块链技术并不是要取代现有的所有的东西。”艾曼纽・维亚勒说,“区块链只是会和现有的信息技术进行融合,成为整个IT框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之前对区块链的讨论和炒作,到如今的理性思考,艾曼纽・维亚勒表示,现实中区块链已进入到实际应用的具体部署阶段,银行、医疗保健、政府……各行业已经在探讨究竟该如何搭建本行业的区块链。
随着区块链应用的逐渐落地,艾曼纽・维亚勒认为,应当搭建一套规范的法律框架。但这种法律框架不是针对区块链技术立法,而是依照行业、场景应用而建立,防止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套利。 带给世界信任
《财经》:很多人将区块链与互联网相比,称其为人类的第二次科技革命。互联网现在已经为人熟知,而区块链对很多人来说仍然很陌生。作为这个领域最前沿的研究者,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艾曼纽・维亚勒:区块链是一种基础性的技术,为很多潜在的新系统或者新事物奠定基础。如果想要应用区块链还需要其他技术的配合,比如加密、分布式的技术、点对点的技术。这些技术是比较复杂的,但是人们也不需要特别了解。就像我们使用邮件,我们只需要知道邮件是需要网络的,不管是有线还是无线,或者是4G。但是你不需要知道支持这个邮件功能的底层协议是什么,只要能上网就行了。
同样我们只需要知道,区块链技术给我们带来的价值是什么就可以了,不需要知道支撑区块链的复杂的底层技术。
《财经》:作为研究学者,您觉得区块链最大的意义是什么?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未来会产生什么样实质性的改变?
艾曼纽・维亚勒:对我来讲,在数字世界里,区块链技术是最有可能给没有信任的世界带来信任的技术,我认为它是信任的核心。在一些领域,如果不通过这样的技术,可能需要制定很多规则、监管政策来建立信任,而区块链技术本身就是可以带来信任的。
《财经》:这种信任什么时候才能普遍地实现?目前区块链在金融和医疗等领域有些应用,在其他领域还要等待多久?
艾曼纽・维亚勒:作为研究人员,我总是非常乐观的,有时可能过分乐观了。
技术本身进步是非常快的,只是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可能进展较慢,尤其是大规模的应用。如果拿互联网来举例的话,从上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互联网被有限的人群使用,一直到90年代至2000年左右,互联网才被大规模推广。所以我们也可以预见区块链在未来5年内在某个行业大规模的应用,然后10年-15年或者更长时间后,可在物联网等领域大规模应用。好消息是,目前区块链的技术成熟度要比互联网刚出现时要好得多。
《财经》:能否举例介绍一下区块链技术在现实中的运用带来了哪些变革?
艾曼纽・维亚勒:比如埃森哲推出的智能电表,可以测量电力的消耗,之后将所有数据通过区块链进行传输。双方可以签署智能合同,当家庭用电的数值达到一定的阈值,会自动地按照规定的价格从供电机构买电。所以当用电值低于阈值的时候,系统会自动地被触发,把钱转给供电机构。
这个产品是区块链技术在物联网的应用。物联网的数据不是通过人,而是通过传感器来采集的,而使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安全地并且大批量地采集数据。这种通过传感器大规模地获取可信任的数据,可使市场概念更好地体现。也就是说,通过区块链所产生的信任,把个人和公司连接在一起。 推动数字货币
《财经》:区块链技术作为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引发了人们对数字货币的探讨,那么数字货币产生的实际意义是什么?潜在的风险又是什么?
艾曼纽・维亚勒:现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俄罗斯、英国、法国等国的央行都在关注数字货币。但这并不是要用数字货币来取代我们每天所用的纸币和硬币。而是要在国家层面设立一个新系统供公司之间、公共部门之间使用,保证公司、商业银行、央行等之间的交易可以数字化地进行,这样更高效。
现在的支付系统主要是通过信息平台来进行,这也是数字货币讨论的初衷。就是要实现每个国家的支付系统的统一化。可是它跟我们所说的比特币是不一样的,它不会对个人产生影响。说到潜在的风险,也就是央行可以起到的作用,就是在促进数字货币或者比特币的合法化发展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潜在的洗钱、资金非法转移的问题,所以要非常谨慎。我认为各国都应该有一个规范数字货币使用的法律框架。
在今后十年的发展中,我们要注意平衡数字货币和纸币、硬币之间的关系。
《财经》:从国际经验来看,其他国家有没有成熟的法律框架值得中国借鉴?
艾曼纽・维亚勒:我们和法律专家、技术合作伙伴的建议是,不应该针对区块链的具体技术制定法律框架,而是要针对具体技术的行业、场景应用来制定规则。据我们了解,各国也在考虑制定相关的法律框架。
具体到法国来说,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都没有特定法律框架的约束,而是沿用了现用的法律框架。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框架来防止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套利。不同国家之间、不同国家内部也可以进行这样的法律框架约束。 矛盾
《财经》: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在实际应用中,会不会与当前的货币和金融要求有所冲突?我们知道比特币引发的一个争议就是其对货币的挑战。
艾曼纽・维亚勒:从本质上讲,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分布式技术。可是如果我们讲到这个词,其本身就带有中央化的含义,所以二者之间是有矛盾的。所以央行在这之间可以发挥作用,制定一些政策来平衡中央化和分布式之间的矛盾。
《财经》:您对于央行要实现这种平衡有没有可提供的建议?
艾曼纽・维亚勒:我认为,央行应该像护卫者一样,对整个系统进行监测,采取反洗钱、防止作假等措施。与此同时,央行也要保障分布式系统的运行。在过去几百年的历史里,人与人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一直在现实中进行。而现在我们要探讨的是虚拟的数字世界。我们既要沿用之前多年来的交易习惯,也要通过法律框架来防止欺诈等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数字经济;CFC;避税;潜在冲击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016
最近20年,在新兴市场中出现了公司税收筹划的新策略,即运用世界范围内的数字技术信息进行购买、转让、产品交换等交易,具有不可预测的灵活性。这种灵活的交易方式,使产品使用地、消费地和处理地等地点难以确定。
然而,行为发生地是CFC规则适用的基本标准。数字经济模式切断了产生收入的交易行为与交易地点之间的联系。纳税人如果与CFC所在国的关联方进行交易,则可以通过延迟申报交易地点而规避CFC规则的适用。
数字经济使服务贸易甚至货物贸易不再局限于固定地点,从而缩小了销售所得与服务所得的差距。相应地,规范销售所得与服务所得的法律也变得相似。
此外,数字经济之下的课税对象很难界定,产品交易所得、服务交易所得以及权利交易所得难以区分。数字经济的交易特点,对现行CFC规则产生冲击。
1CFC规则的核心法律要素
CFC规则是各国针对本国居民利用低税区的受控外国公司避税的反避税规则。CFC规则的可信要素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豁免条件。主体要素主要是对受控外国公司的判断;课体要素主要是判断对纳税人的何种所得征税;豁免条件是纳税人所得中无须纳税的那部分收入。
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是指被本国居民控股达到一定比例,比如美国规定控股比例要达到50%以上的境外子公司,才被美国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
我国税收立法对受控外国公司(CFC)的界定采取双重的严格标准,即我国的纳税居民企业不仅要在外国公司的控股达到50%以上,而且要持有该外国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份,这样才构成中国居民企业对外国公司的控制,该外国公司才成为中国税收意义上的法定的受控外国公司(CFC)。我国这种立法模式,明显是对受控外国公司(CFC)税收利益持放宽政策,使大部分的外国子公司都不构成受我国征税管制的受控外国公司(CFC)。
无论受控外国公司(CFC)的控股比例是多少,它们都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设立在低税区,只有这样选址,才能达到最大的避税效果;二是受控外国公司(CFC)是一个实体,有物理存在,有组织机构、场所、工作人员等物理连接点(Nexus)。
CFC规则的课税对象即客体要素十分重要,即对外国受控公司的所得征税,无论该所得是否在当期汇回本国。世界主要的税收大国,都对这样的受控外国公司(CFC)的消极所得征税,无论该消极所得是否在当期汇回股东所在国或者分配给股东。
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课税对象的消极所得,通常是流动性高的所得,包括保险所得;个人持股公司所得、销售所得、服务所得、与石油有关的所得等一系列的受控外国公司(CFC)所得。美国CFC规则还规定,与受控外国公司(CFC)有关的一切非法贿赂、回扣等支付,都要向美国联邦政府纳税。新西兰CFC规则,则对积极所得免税,而对消极所得征。在美国,如果一个金融公司有超过30%的毛收入来自非居民纳税的第三方消费者,则这部分收入即被认定为积极所得。
尽管世界各国对CFC纳税豁免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是多数税收国家对受控外国公司(CFC)的积极所得都是给予豁免的。例如,我国的豁免条款规定在《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第84条,除了积极所得豁免,还有微量豁免,白名单。但是,积极所得豁免仍然是主要豁免类型。享有税收豁免的积极经营所得,即真实的生产、经营、销售、金融所得,在CFC的母国不纳税。
对积极经营所得的法律解读有两个层面:一是主营业务,即常规的生产经营所得,受控外国公司(CFC)从事的其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通过这样的经济活动取得的所得即使常规的积极所得。这样的常规的积极所得是与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相对的;二是真实性,对常规的生产经营所得也必须进行法律考察,考察其是否真实发生,考察的标准要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既要考察是否有真实的营业活动及营业所得,而且要考察期营业活动的目的是否具有真实需要。不具有真实生产、销售需要的经济活动,而仅仅是为了避税,这样的经济活动即使符合营业执照的范围,也不能被认定为真实的积极所得,因其活动目的不具备“真实性”。
2数字经济对CFC规则核心要素的冲击
数字经济从电子商务、网络购物衍生而来,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的最前沿模式。数字经济将信息化技术与电子商务结合起来,使消费者、销售商与厂家中间的购买、供货、生产便得便利。但是,这种经济模式的前卫性,对各国的税收政策、税法理论及税法规则,产生前所未有的挑战。世界各国的国内税收法律规则,以及国际税法规则都面临这来自数字经济的修改、调整,甚至是重新立法。从受控外国公司(CFC)避税的角度来说,数字经济似乎对其提供更便捷、更灵活的避税环境,这对规制受控外国公司(CFC)的主要税法规则――CFC规则,便形成挑战。数字经济冲击着现有CFC规则的三大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及豁免条件。
21数字经济对CFC规则主体要素的冲击
数字经济增强了企业设立地的流动性,使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设立不再局限于低税区,这对CFC规则的主体要素产生挑战。
如果是生产型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则其设立的时候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当地的基础设施水平、消费者距离、国家政策的稳定性等。如果是服务型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尤其是金融服务型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则其选址通常着眼于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考虑的因素通常不包括基础设施水平、消费者距离、国际政策稳定性等非税收因素。
无论是生产销售型的货物贸易CFC,还是服务型的CFC,都可以通过数字化交易手段增强其避税能力。金融服务本身就可以脱离具体地点和身体活动,因为金融服务的数字化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所以,美国的CFC规则对金融服务的所得,通常都看作不征税的积极所得。各国税法也效仿美国税法的做法。
问题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型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设立,在数字经济的推波助澜之下,具有很大流动性。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使多数跨国公司的生产、销售遍布全球,它们基于逐利与避税的目的,灵活性是其设立公司的时候选址的首要政策。
从避税的角度来说,其设立受控外国公司(CFC)的目标即是消灭能被来源国征税的连接点(Nexus),使其设立在来源国的受控外国公司(CFC)不被来源国征税。
在没有数字交易手段的年代,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设立选址,只能选择在低税区、避税地,如中国香港、百慕大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地;在数字经济年代,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设立选址就更加灵活了,即使选择在中国大陆等高税区,也很容易逃脱来源国――中国大陆的征税。
原因很简单,因为如果通过数字化网络交易,很容易把交易所得从CFC转移到中国之外的第三国,即使设立在中国的CFC被认为是常设机构,该常设机构通过网络交易获取的所得,中国也没有根据征税。这大大简化了以往受控外国公司(CFC)转移利润的方法,无须在第三国再设立公司,直接通过网络交易即可逃避税收连接点的追踪。所以,数字经济对CFC规则的第一个冲击,即是解放了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设立地点,从低税区遍布全球。
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法来说是一个严重的挑战,现有的避税地名单列举的低税区,已经不足以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在数字经济的时代,很多高税区的受控外国公司(CFC)会浮出水面。数字经济又会使股东会、董事会的设立灵活多样,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对股东、董事的议事规则做出灵活规定,不再局限于以往的见面会谈,而是放宽到承认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的法律效力。跨国纳税人完全可以利用各国的法律漏洞,通过数字化技术信息手段,改变股东会、董事会的地点,逃避纳税主体资格,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现有的CFC规则对公司实体的物理的、有型的规定,在第一种数字交易之下被完全架空。这些都是数字经济对CFC规则主体要素的冲击,必须引起我们重视。
22数字经济对CFC规则客体要素的冲击
数字经济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以往的积极所得一旦通过网络产生,便不容易征税。所以,现有的CFC规则对积极所得与消极所得的区分,意义不大。数字经济使得以往的分销、零售等中间环节消失,雇用的人员也大大减少,时间、地域、距离的阻隔与障碍,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客服。现在的纳税所得具有极大的流动性,即使是真正的积极所得,也很难被来源国征税,因为在网络上找不到连接点。所以,来源国只能针对本国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征税,但是这个当地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很容易在当地不留任何所得。尤其是跨国公司,利用电子数据手段,很容易逃避来源国当地税收。
举个简单的例子,总部设在美国的A公司,通过与全球范围内的学者签订协议,由某些学者提供学术信息,比如法律考试或者英语考试的资料和课件(mp3),但是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美国A公司。
美国A公司在中国的交易模式可以选择两种:一是网络交易;二是租赁教师视频授课。
第一种交易模式,即网络交易。在网络交易模式下,中国的消费者直接与美国A公司通过网络联系,购买所需课件,支付也是通过网络完成。在不考虑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中国消费者支付给美国A公司的费用,中国作为来源国征不到税,因为美国A公司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更谈不上所谓的通过在中国设立受控外国公司(CFC)避税。
第二种交易模式,即美国A公司在中国租赁一个教室,雇用一些当地人员组织教学活动,然后报名参加学习班的学员在这个固定的教室里上视频课程。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即使经济活动在中国有物理存在,但是美国A公司完全可以要求学员通过网络支付学费,而且学费通常是在开班之前就已经支付完毕。也就是说,所得的部分又流向了美国A公司。中国作为消费地,作为税收来源国很难征到税。因为这种情况下征税的条件是学习班至少开展3个月或者半年,而美国A公司在中国的补习班通常会故意规避这个法定时限,以逃避中国的税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全然无策。
所以,数字经济之下的网络交易,对CFC规则的客体要素也会产生冲击,使CFC规则对积极所得与消极所得的区分,变得意义不大。按照现有的区分,很多积极所得都会带着避税的目的,本来应该被受控外国公司(CFC)所在国征税,而所在国却挣不到税。
受控外国公司(CFC)的母国的初衷是把积极所得的税收利益让渡给受控外国公司(CFC)所在国,即来源国,但是数字经济使来源国对积极所得也挣不到税,而积极所得的税收利益流向了跨国公司本身。所以,数字经济之下,现有的CFC规则无法保障来源国对积极所得的征税利益,这是数字经济对CFC规则客体要素的最大冲击。
23数字经济对CFC规则豁免条件的冲击
美国的豁免条款是世界上最先进的豁免条款,美国纳税人的全球所得中积极的银行、金融或者类似经营所得可以免税。在美国,享受豁免的CFC必须从事积极的经营,获得积极的经营所得。这种假设建立在一种事实与条件标准(A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Test)之上,具体包括:CFC的规模、收入以及雇员人数。
通过上文的分析,仅仅规定对消极所得征税,而缺乏对积极所得征税,会给跨国纳税人创造新的避税机会。世界各国的豁免条款效仿美国而制定。
现有的积极所得豁免条款本身就存在问题,其真实性指得怀疑。例如,美国的CFC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对第三方的外购投资即“人为设计的投资”(Making or Arranging for Investments),归属于积极的经营。但是,参与投资的第三方多数情况下是消极的CFC。
此外,如果一个金融公司从其母公司获得资本,并与非关联第三方从事一些重要的交易,该金融公司将会被界定为“积极的公司”。但是,从真实的经济意义角度看,此种交易与《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956节规定的母公司自身从事的“上游借贷”(Upstream Loan)或者直接银行行为相比,并无差别。这种交易缺乏经济实质,其后果是侵蚀税基。[3]
积极所得豁免的前提限定在“事实标准”之上,显然无法与数字交易模式相匹配。CFC通过数字交易,几乎可以不需要当地雇员,也不需要当地组织规模。正如上文中提及的网络交易模式。数字经济使得判断积极所得的真实性,变得更加复杂。网络交易没有当地实体组织,却是真实发生的,也符合主营业务范围,但是很可能因为无法在现行CFC规则豁免条款之下得到认可,而不享受免税待遇。
3我国CFC规则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策略
数字经济对现有CFC规则的冲击已经露出端倪,我们必须看到这种对国家税收利益产生威胁的潜在因素。在数字化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在经济活动如此活跃的时代,国家税收利益的保障是必须考虑、博弈的问题。针对数字经济对CFC规则三大核心要素的冲击,我国作为税收大国,必须未雨绸缪,做好因应之策。否则,一旦税收利益丧失,国民经济会受到严重影响。
我国现有的CFC规则体现在《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而且很不完善,很多专家学者提出修改意见。各种修改意见都没有考虑数字经济对其的冲击,所以,笔者建议,在完善《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数字经济因素,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低法律修改的成本,防止出现新的《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仍然在数字经济问题上存在漏洞的后患。
31对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认定不能局限于低税区
对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认定不能局限于低税区,还要考虑税率比我国高的地区,也可能构成受控外国公司(CFC)。建议我国的《特别纳税调整办法》对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认定标准降低,降低的方向是效仿国外的单一标准,只规定股权比例,或者只规定控制权比例,建议这个比例达到10%即可,最大限度地囊括所有的CFC。这样,就很容易把设在高税区的子公司也囊括到中国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认定范围之内。对“所得”的认定,不再局限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的区分,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对消极所得一味地征税,也不能对积极所得一味地免税。
我国在豁免问题上规定粗糙,在细化其规定的过程中,建议对积极所得的真实性要进行细化规定,不能局限于营业执照的范围,即使CFC的经济活动符合营业执照的规定,也要考察其主观目的是否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
对积极所得的真实性的判断,不能局限于现有的物理存在标准,而是要放宽考虑的因素,即使没有物理存在,即使突破传统的事实因素,也可以享受豁免。
32慎重对待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豁免
我国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时候,对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豁免要慎重。在具体谈判过程中,我国一方面要考虑巨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潜在的税收损失。
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数量超过90个,如果一一谈判、修改,则成本太高,而且会影响我国与相关国家的贸易关系,所以我们要在贸易关系与税收利益的让渡之间进行博弈、平衡。
笔者建议在税收协定问题上,我国分两步走:对于已经签订的税收协定,我们不必主动启动修改谈判,除非该协定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而且我们有续签愿望;对于尚未签署完毕,或者未来签署的税收协定,我们要争取主动话语权,在打击数字经济避税问题上,保护中国税收利益上持严格态度。同时,我们要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这个观点得到国内权威专家的认可。
33呼吁修改避税地名单
我国通过国际会议呼吁修改避税地名单,国际税法应当重新定义“避税地”的概念,因为数字经济之下,避税不需要“地点”,只需要网络。这样做,不仅可以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而且一旦实现,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作为收入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参考文献:
[1]USDept of TreasuryThe Deferral of Income Earned Through US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s: A Policy Study[J].Office of Tax Policy,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2000(12):71-75
志总编撰文指出:“在互联网变化的风暴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市场营销人员,而不是金融家。企业将目光转向市场营销人员询问他们如何将钱花在刀刃上。企业如何对自己的网上在线业务给予定位,然后又怎样传播出去?如何留住客户同时又赢得客户?建立网络品牌的最佳途径是什么?这些问题不仅对传统的企业而且对新型的虚拟网络公司都有意义。而这些问题正是本刊所要回答的。”
实际上,这本杂志完完全全是一本关于数字化时代的市场营销专业杂志。它所强调的是如何利用数字化手段,例如互联网、互动电视、触摸屏以及移动电话网等进行传播,而不是讨论数字化经济本身。
立身于数字化经济的《革命》杂志是从市场营销的观点来确立的。该杂志的读者不仅仅是那些所谓很数字化的人,更多的是那些传统企业里很普通的营销人员。他们需要了解如何利用数字化的传播手段,对他们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有效的市场营销推广。这就是《革命》杂志创办的宗旨。
该期的封面文章论述了传统的零售商业与网上销售的冲突及其利弊。目前经营电子商务的公司在网上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网上赢得客户的信任与忠诚。解决此问题的方法除了保证其商品或其他质量外,最大的问题就是客户服务质量。
许多网上零售商,特别是那些投入巨资吸引客户访问其站点的零售商近来逐步发觉一个互联网的基本运行规则,你吸引的人越多,引起的阻塞就越多,给技术与各方面带来的问题也就越多。结果,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最终将制约着你的消费者保留比例,以及大众对你网站的口碑效应。
在9月初的G20杭州峰会上,更高效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议题引起强烈反响,关于普惠金融的3个重要文件成为突出亮点之一。
早在今年7月的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上,G20各方就对中国带领下在数字普惠金融议题的进展表示赞赏,诸多非G20国家及国际组织也积极响应中国提议。
这其中,包含了一个易被忽略但却引领了未来方向的新概念――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移民金融、侨汇等开始成为国际普惠金融领域的新热点。
我国侨汇金额不断上升,但成本较高。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2011年至2015年侨汇汇入成本由12%降至10%,在全球仍属高位。更广泛意义上的小额跨境汇兑业务以数字化、实时化和网络化为特征正在起步,将在金融扶贫、支持创业创新和普惠金融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建议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培育,将普惠金融的理念、技术和模式引入到侨汇、跨境电商等领域。
增长快成本高
侨汇,一般指在侨居国的本国公民将其所得寄回原籍的款项,也有定义为由移民工人发起的国际转账,可统计为私人之间的跨国汇款(不包括由政府或企业参与的汇款)。
目前,全球侨汇主要呈现两个特点,一是规模增速高,二是汇款成本高。
一方面,世界银行估计,1970年全球侨汇为20亿美元,2014年达4360亿美元,44年来扩张了218倍规模。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二次收入贷方记录可视为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获得的经常转移,即侨汇。按此口径,2015年我国侨汇收入达359亿美元。
另一方面,侨汇成本高低是衡量全球普惠金融的主要指标,但目前情况并不理想,侨汇成本过高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一大障碍。
2009年,八国集团G8和G20均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目标,要求2014年将全球侨汇成本降至5%,且2011年的G20发展工作组报告中再次强调了该目标。
2014年,在世界银行针对全球普惠金融的调查中,侨汇成本由服务费用和兑换费用组成,全球汇款价格以每单200美元和500美元为基准,覆盖包括35个汇出国和99个收款国的300个通道。但调查结果显示,上述目标并未实现。
研究表明,目前全球侨汇成本已降低至7.8%左右,主要得益于两大因素:一是无网点银行的快速发展;二是移动通信运营商和银行的合作,例如在非洲国家推广的M-Pesa和Ecocash模式。近期,M-Pesa 和MTN Money合作推出肯尼亚等非洲七国间汇兑通道,客户可以在线上享受到数万个移动通讯货币服务网点的服务,且价格更低。
普惠意义
侨汇只是私人间小额跨境汇款和兑换业务的特殊种类,长远来看,发展小额跨境汇兑市场对不断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
首先,侨汇是国际扶贫脱贫的重要工具。
侨汇有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有效应对国际财富分配失衡,对侨属家庭减贫具有直接、明显的作用。一般而言,侨民在家乡经济困难时汇回更多的钱,具有反经济周期的稳定器作用。全球化带动下,估计已有2.32亿国际移民,到2050年将达到4.05亿。
目前,中国就有6000万海外华人华侨,我国正从移民来源国向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国的多重角色转变,并于2016年6月30日获批成为国际移民组织成员国。降低侨汇成本等措施,对我国金融扶贫具有深远意义。
其次,小额跨境汇兑是创业创新的基础支撑。
相对于传统进出口贸易规模的下降趋势,跨境电商等新兴交易场景成为小额跨境汇兑市场发展的主要增长动力。2008年至今,我国跨境电商渗透率逐年增加,2015年市场规模达5.4万亿人民币,占进出口贸易的21.96%。在个人“海淘”方面,中国消费者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物需要购汇或跨境付汇,境外消费者到境内网站消费则需要支付外汇或兑换人民币及结算。
2007年后,银联国际、支付宝、财付通等机构陆续获批开展跨境支付、境外收单、人民币购汇支付结算等业务,境外电商网站也积极与国内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一些地区例如浙江省丽水市的农村金融改革,也以推动地方商贸平台为切入点,利用个人外汇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进口付汇,取得了推动跨境创业的明显效应。
第三,小额跨境汇兑将提升普惠金融的服务效率。
跨境旅游和留学是小额跨境汇兑服务的两大新领域。据统计,目前我国年出境旅游超过1亿人次,出国留学超过50万人,小额跨境汇兑为居民支付学费及酒店、机票、日常消费、旅游购物和个人汇款等需求,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支付宝、银盈通等通过与国际银行卡组织、境外第三方支付、银行乃至退税服务机构合作,以不同方式提供了一站式跨境支付、海外退税免机场排队和电子化通关等普惠金融综合服务。
四大现实问题
我国以多种措施降低了小额跨境汇兑成本,如2011年至2015年平均侨汇汇入成本由12%降至10%,从美国汇入成本降至8%,但这在世界范围内仍属高位,不仅高于多数发达国家,也高于印度、墨西哥、巴基斯坦等国。
汇兑成本受到操作成本、汇率变动、侨汇基础设施与交易技术、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影响。导致我国跨国小额汇兑市场发育滞后、侨汇成本高企的原因,包括针对性产品创新不足、竞争不足和客户习惯,等等。
其一,侨汇涉及服务环节多。
利用传统银行账户跨境汇款,一般通过国际银行间金融电信协会(SWIFT)运营的实时支付系统实现,也可以通过接入国际卡组织方式完成。两种方式的手续费都在2%以上,大致需3天时间完成且技术门槛较高。由于侨民或其母国家庭往往处于农村、边远地区,金融服务不足且所在市场缺乏竞争,难以享受大银行或者跨国银行的综合。
比如,从花旗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的纽约分行向其北京分行汇款,成本很低,也很方便。但如果一个迈阿密唐人街的中餐馆经营者,要汇款到我国沿海一个小镇,可能需要银行和速汇服务商多次“接力”,成本高昂。
其二,国际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出现“去风险化”。
近年来,欧央行、英格兰银行等机构以及波兰、瑞典、丹麦等国家,建设了覆盖一定区域和币种的跨境实时零售支付结算的公共基础设施,但全球范围内正规银行体系仍然缺乏针对小额跨境汇兑的基础设施和产品安排,特别是缺少基于先进通信技术和风险控制措施的跨国支付体系。
按照现有的国际反洗钱要求和各国对外币出入境的管理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往往存在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到位等问题。目前,对个人汇款的反洗钱监管趋严,不具备合法身份的移民汇款更为不便。
其三,使用习惯带来的钞汇转换成本高。
货币兑换汇差收入,主要包括换汇过程中委托时锁定的汇率与支付机构实时换汇时汇率的差别形成的损益,以及零售汇率与外汇市场汇率差形成的收益。通常情况下,存款人应该选择现汇而不是现钞来降低汇兑成本,而华人、华侨更习惯于携带现钞,转为现汇时银行还要收取手续费。个人携带外汇现金既受到出境国限制,又受到入境国限制。
其四,面向国际移民等场景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缺乏。
目前,侨汇更多地进入消费领域而不是投资领域,对生产性投资很少发挥直接促进作用。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如何融集大量游散民间、往来频繁的小额跨境资金,并对其民间借贷为主的投资形式善加引导和规范,仍是需要大力研究的课题。
急需技术化与合作化
小额跨境汇兑市场高度竞争,西联汇款、速汇金是其中最大的参与者,市场发展呈数字化、综合化、场景化和去风险化的趋势。我国应顺应市场发展要求,加快培育小额外汇服务机构体系和产品,对此有以下建议:
一是发展数字跨境汇款技术和工具。受风险投资推动,WorldRemit、Azimo、Abra和TransferWise等新兴科技金融公司正在利用在线社交、智能手机吸引大量用户,打造全球汇款网络跨境、跨币种的实时自由转账。
2015年,外汇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试点,并将跨境电商单笔限额由1万美元提升到5万美元,多家支付机构获得跨境支付牌照。
借助这一势头,可进一步鼓励银行和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发展实时、安全、方便、低廉的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满足新兴交易场景对跨境支付小额、高频、快速的要求。
二是加强银行等支付机构跨境合作。鼓励有牌照的跨境支付机构直接服务于电商和全球客户,也允许具有汇兑牌照的企业通过境内外支付机构、国际信用卡组织或银行提供服务。
为进一步激活市场,需要支持跨境支付机构完成商业、政策和技术上的对接:在商业模式上,需要解决订单、物流、支付的“三单合一”;在政策上,需要整合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外汇局国际收支申报、海关电子口岸监管“三关合一”,涉及本外币汇兑的还要与有专营权的机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