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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作为一种外部的中介性质审计,在审计活动中所发表的评价是带有一些主观意识的,进而带来了审计风险。然而,审计风险并不确定会给审计主体带来损失,而是需要经历一定的由很多能够控制的因素一同影响的,所以说审计的风险是能够控制的。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审计风险的研究工作,了解审计风险的现状以及目前存在的各类问题,对审计风险的形成进行剖析,进而探索风险管理及控制的办法,不断提升审计质量,以便降低审计的风险。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现状;问题成因;防范措施
1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现状及存在问题
1.1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现状自从20世纪80年代再次采用以及重修中国会计师制度,近3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一直处于稳定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对审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发展的成果对审计风险的控制研究都起到了有力的助推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地扩张,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一步步拓展到税务方面的服务,资产和会计等服务,涉足在金融的各个领域。近年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处在一个良好发展轨道上。注册会计师行业迅速开展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还需要通过审计来解决,而存在的弊端是关系到审计风险的防范工作。就目前而言,我国审计风险还暴露出这样那样的突出问题,因为我们控制审计风险的手段和方法是有限的,还不够深入,不规范,零散不集中,达不到良好的使用效果。
1.2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存在问题(1)部分注册会计师缺乏强烈的风险意识与高度责任感。(2)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致使审计风险缺乏可控性。(3)被审计单位舞弊增加了审计风险。(4)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执法不严。(5)现代审计方法本身隐含着审计风险。(6)司法界和审计行业界对审计事项认识的不一致。
2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原因
2.1主观原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较低。在审计活动中,从业人员会产生消极怠工,态度不端正,方案的关注度偏低,等方面的问题,使得审计的工作难以正常展开,导致审计活动的质量不合格,增加审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不具有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对风险的不同态度。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对待审计风险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的要求。
2.2客观原因法律监管上的严重不足。目前发生的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案件看来,不管是国内或者国际,因监管力度严重欠缺,所以违规违纪现象还是反复出现,使违规的风险和收益得不到对称,导致出现为暴利而选择触犯法律的会计公司。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现代化企业经营业务日益复杂,有些业务甚至超出会计制度和法则,难以做出适当的专业判断,不容易得出正确公允的评价,在无形中就留下了审计风险的隐患,加上当今社会高科技为信息的产生和传达提供了方便的条件,这些都会增加审计职员地失误和加大审计职员发生差错地可能性。被审计单位内部的管理缺陷。企业的内部控制在客观上存在的缺陷容易致使被审计的企业的会计信息发生严重错报甚至是漏报地现象。人的主观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内部控制的效果,高层的管理者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者及建立者,对自己所建立的内部控制不认真地执行,再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可能发挥真正的效用。
3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
3.1主观方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可以通过提高审计职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效适当地规避审计风险,尽快完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加倍地明确和细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增强可操作性,并不断摸索、构建一套行卓有成效地职业道德培养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我国申请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一定要求具有至少两年的审计工作的经验。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开始申请从业的资格考试,他们根本没有实际的工作经验,需延迟其获得执业资格的时间。同时也要对考试进行改革,考试科目的设定和限制考生的最低学历,增多一些与注册会计职业紧密联系的课程。加强风险意识。风险地客观和不确定性决定了风险是难以消除地,因此重视审计的风险防范和风险的控制应是企业展开审计工作的核心,把加大对风险意识的教育,作为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的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并提高企业经营安全性,在开展审计工作的过程中,高度重视风险审计内容,避免企业因为会计信息不系统不健全,企业弄虚作假等行为带来的极大社会危害,进而有效地维护企业正常健康的运营,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秩序。
3.2客观方面树立法制观念,加快法制建设,改善审计执法环境。树立起面面俱到的的法制观念,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审计对象或相关单位进行审计处理,给审计的质量一定的保障,并将审计风险的发生几率降到最小。加大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力度。一是要最大力度的打击制裁会计信息的造假。行政的处罚力度和民事的赔偿两者同步,两手抓。加大行政处罚,不只是对个人进行处罚,对违规违法的企业要实行经济制裁,要求违规企业对因自身会计信息失真带来的审计风险及造成的社会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二是企业要加强会计控制建设,将会计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改变现有的会计管理体制。
加强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被审计的企业或者公司从资料的收集和加工各个环节都应该加强内部的控制。一是会计处理手续要严谨。企业内部的会计处理手续是格外要严格。在由各项材料采购流程中,“验收”环节应该办理为避免在源头上出现偏差的相对应的每一项检查例如入库单和材料管理人员的签字等。二是明确会计责任主体。要明确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保证会计信息是正确无误的。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作为企业的负责人,自己要先做到遵纪守法,做到了解明法律制度、明白业务管理及相关财务,这样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被审计单位和国家负责。企业管理人员要对会计人员给予工作上的鼓励。会计负责人员要为会计人员起到带头作用,以《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法制为工作业务时遵守的首要标准。三是严格会计核算。企业在实施标准化的会计控制得到的数字是真实可信的。同时,企业会计人员在核算时应当严格认真,会计分录要笔笔记清,会计账户要准确,会计计算要精确,才会有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古云兰.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与防范的研究[J].云南:企业研究,2014.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些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由于未弄清审计服务对象的实质性问题,错误地将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宗旨,当作为被审计单位服务的工具。实施中由于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忽视防范审计风险,违规作业导致审计风险爆发而受到伤害。有的发生民事赔偿、有的执业证书被划上不良记号、有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还有的受到法律追究等,这种情况不仅引火烧身,而且也劣化了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信誉,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此现象如不引起重视和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予以纠正,势必影响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整体利益。
一、审计风险的诸种表现
社会审计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中介机构,历史使命光荣,但也充满风险。实施中,有的采取正当审计程序以防范审计风险,这是正常的作法;有的却采用冒险的方法赚取不法利益,这就为社会中介审计埋下了祸根,时刻威胁着自身、同行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安全。其表现:第一,充当变色龙,变造虚假审计报告获利。如为工商年检出具的审计报告,故意将亏损的财务报表编制为略微盈利,便于年检过关;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报告,将本来盈利的财务报表编制为亏损,目的是为了逃避税款;为人民银行贷款卡年检和为商业银行评审贷款资格出具的审计报告,将本来亏损的财务报表,编制为与目标贷款额度相匹配盈利的审计报告;还有的专门为包装企业设计各种方案,根据不同情况,故意夸大其营业收入和缩小经营成本,并将“社会融资”形成的虚拟注册资本相对应的货币资金,也编制为优良资产等,目的是使企业能够得到政府“紧俏”项目,而收取高额审计费用。第二,充当“财务公司”的白手套,出具非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当前,社会上有些财务公司为承揽业务,违规帮助社会上“空壳公司”甚至是招摇撞骗的经济人编制虚拟财务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这时,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此作为一项审计资源予以接受,使子虚乌有的财务报表被披上合法的外衣,如发生审计风险,其责任全部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第三,为社会闲散利益集团“打工”。近几年出现一种审计资源配比不对称的现象,就是具备审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没有审计资源,而非注册会计师人员却掌握大量审计资源,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得到审计资源,违规与这些中间人签约。实施中,由中间人提供被审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及附注清单等资料,注册会计师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使注册会计师根本了解不到被审计单位的真实情况,自然也就存在审计风险。第四,为社会融资机构出具虚拟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些经济人为了注册公司而又没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于是社会上融资经济人蜂拥而至,由融资经济人替注册公司人开户,资金到位后最长停留4天就抽走,从中赚取高额利息。在资金停留期间,由注册公司人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到开户银行进行函证,据此出具验资报告。这种作法虽然被有关部门默许,但却浪费了社会资源,审计风险也是危机四伏。第五,以超低核准价承揽审计业务,完全依照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在激烈的社会中介审计市场竞争中,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承揽业务,以低于当地政府核准审计收费价的40%至60%进行收费,有的甚至低于标准的8倍进行收费。这种恶性竞争局面,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风险搁置脑后,几乎百分之百地按照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另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上述经营活动中,有的明知是违规、违法操作,但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冒险为之,又担心主管部门查出后给予处罚,于是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就设置了两个《审计报告编号》发文本,其中一个是应付主管部门的检查,另一个除非审计风险爆发后才拿出来,否则将永远锁在暗无天日的柜子里。
二、审计风险存在的根源
审计风险与审计工作密不可分。也就是说,只要开展审计工作,就存在审计风险,会计师事务所能为的,就是要注重防范审计风险的发生。但审计风险的存在和发生,有其特殊性及其规律性。首先,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实施“空对空”战术,即在事务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与坐班的极不对称。从注册会计师年检公告中看到,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的少则2至5人,多则10至50人,有的甚至达到上百人,但真正坐班参加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却寥寥无几,多数注册会计师只是挂靠,有些合伙人或股东也是只拿挂证费,不参与实际审计工作;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也存在“两张皮”现象,即有些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挂名不管事,而管事的又无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实际中,这样的会计师事务所很难规范运作,防范审计风险的意识几乎为零。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的扩张,远远超出了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僧 多粥少势必造成争饭吃、甚至是抢饭吃。据了解,现在有80%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半饱状态,其中50%处于饥饿状态、10%仅够交纳办公租赁费而已等。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使有些会计师事务所饥不择食,只要有审计收费项目,根本无暇顾及审计风险的存在,于是许多执业人员就顺应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再次,有些注册会计师缺憾起码的职业道德水准,在金钱与责任的选择上严重失衡,致使审计风险得不到应有的控制和防范。现在社会上有这样一种错误观念,认为只要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就有了生财的资本,于是有的注册会计师只认准哪个会计师事务所给的挂证费多,就挂靠到那个会计师事务所,把信誉考察丢与脑后;还有相当部分注册会计师注册后自己不去坐班参与项目审计,将印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还有的注册会计师虽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但根本不去看审计报告内容,眼里只盯着盖章提取报酬而已。这样做的结果,无疑是将注册会计师本人推到审计风险的浪尖上,生与死全靠运气侥幸闯关,完全违背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其四,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历次检查都是极少数落网的惯例,致使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冒险获取不法利益。目前,有的审计部门专门设立核查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进行核查,但覆盖面达不到威慑的要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也由于受监督力量的限制,其覆盖面很小,使有些违法行为侥幸逃脱。另外,在处理违规、违法行为上不够强硬,认为在当前市场经济转轨中,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经营在所难免,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也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等,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只要达到教育的目的就行了。这种用心良苦的方法,远远触及不到从事违规、违法操作者的灵魂深处,久而久之使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把违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当作与同行经验之谈并形成一种惯例。其五,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存在走过场现象,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得不到提高及升华。培训中,有些“特殊”注册会计师将后续教育当作负担,长期由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找人代替,这种错误作法却得不到有效的训戒;结业测试也是互相抄写,体现不出参加培训人员有哪些收获和提高;后续教育中理论联系实际不够紧密,未安排主管部门对监督核查情况进行讲评等。
三、审计风险带来的危害
目前,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审计风险有一种共识,这就是审计风险象是自己从空中仍下一颗受损的定时毒气弹,未爆炸时释放出的毒气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一旦爆炸轻者要承担民事责任,重者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还会殃及社会中介审计的整体利益。具体表现:一是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信誉受到伤害,审计报告质量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这与会计师事务所起步阶段形成明显对照。现存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改制后成立的外,其中大部分是从原挂靠单位的审计师事务所转换过来的。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事务所的信誉度是相当高的,审计报告经常被作为衡量一个单位经营成果及经营者业绩的标准,审计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基本相符;而现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许多投资者在使用时半信半疑,有的从根本上就失去了参考的价值等。类似于这样的审计报告,不仅给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信誉造成了极大伤害,而且也诋毁了一贯规范操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成果。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办越小,有的甚至小到经常只有一个人看门,且机构数量颇多。依一个中等城市为列,会计师事务所多达近百个,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正好相反。究其原因,除了其他因素外,与只要冒险就能够获利的错误观念有很大联系。在这种错误观念诱导下,一些非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经济人,不惜重金购买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兴办会计师事务所,运行的目的只是为了赚钱,而不是做大做强会计师事务所;还有些注册会计师为了独自享有本人掌握的审计资源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纷纷自己挑头成立“合伙制” 会计师事务所,也因只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责任,本应充当业务骨干的注册会计师转而做起管理工作,导致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泛滥、审计报告质量低劣、审计风险接连爆发的被动局面。三是审计资源严重萎缩。目前,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基本由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和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承担,使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根本无涉足之机;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在过去是会计师事务所较大的一块业务,由于社会中介审计起不到把关的作用,现在只是少部分特殊企业需要审计外,其余均不用审计就能通过年检,造成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过去每年2至6月繁忙景象,如今变的冷冷清清;税务机关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过去是会计师事务所收入颇丰的盘中餐,也因为社会中介审计流于形式,前几年已划归税务师事务所实施,使到嘴的鸭子飞了;经济责任审计,本来是会计师事务所收入颇丰的业务,也是因为审计质量受到质疑而逐年减少。四是注册会计师流动频繁,有的1年之内换了3个事务所,造成业务骨干思想混乱,使注册会计师不能全身于投入审计事业;又由于人员流动时要带走审计资源,而固定审计资源基本采用高额回扣的办法,这样不仅造成收入大量的流失,而且也助长了腐败不良风气的蔓延,此种行为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四、审计风险防范的对策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面对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制度,防范审计风险是会计师事务所自我保护的本能,也是维护社会中介审计信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防范审计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全方位做起,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以防范审计风险的出现。政府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督核查。审计、财政部门应加强核查力度,除了有一定的覆盖面外,还要强化处罚力度。如属于业务水平方面的问题,要在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期间进行讲评,以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对于简化审计程序方面的问题,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弄虚作假行为,应按规定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严肃审计纪律。财政部门应提高入行门槛,对会计师事务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应有符合股东条件的20人以上,连同从业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50人;对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有符合合伙条件的10人以上,连同从业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30人;还要加大对挂牌的由非注册会计师掌管的会计师事务所查处力度,毫不留情地将非注册会计师掌管人赶出门外,以纯洁注册会计师执业队伍。行业协会应控制注册会计师频繁流动速度和改进后续教育方法。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服务时间作出硬性规定。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注册后,3年内不得在所与所之间调动,包括转任股东或合伙人,以保持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服务时间相对稳定;在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中,对参加培训的注册会计师实行对号入座,如发现冒名顶替者,除责成重新参加培训外,对被顶替者停止执业1年;培训测试中,培训者应独自完成试卷,对不及格者除补考外,停止执业6个月;培训期间还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由监督核查部门对监督核查情况进行讲评,并由优秀执业者介绍经验等,现身说法便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使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真正达到教育的目的。另外,还应对注册会计师实际工作能力进行考核,在未具备实际工作能力前,暂停签字资格。下功夫着力建设上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是行业管理、自由组合的方式,但不能放任自流。一是注重对主任会计师的选拔任用,除了现行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要在任职经历和学历上作一些限制,即任主任会计师的条件:学历方面应具备学士学位以上,经历方面应在事务所担任过项 目主审或部门主管3年以上者,并且在以往执业中无不良记录,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申报,省级行业协会考核批准,在任职前宣誓后才能担任主任会计师职务;二是要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设机构,其中硬性指标之一是设置审计质量检查和复核机构,切实将审计质量提高到一定层次,以防范审计风险;三是要把好项目主审关,凡项目主审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担任,坚决杜绝出具本事务所以外人员审计的审计报告。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后实行坐班制,即在哪个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就在哪个所坐班,忠实地履行其职责;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实行亲自履行制度,不能由他人代替,也不能以复印的签字笔迹代替,将注册会计师的职责落到实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职务时,不能接受审计业务以外的任何利益,包括礼品及好处费、接受事务所的挂证费等,保证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纯洁性。
纵上所述,防范审计风险,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要职责之一。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一定要处理好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不能再做“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事情,珍惜社会期待和行业信誉,客观公正地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审计报告。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最高出发点和归宿,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严于律己,努力把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维护者,忠实地服务于社会公众,促进社会中介审计向前迈进一大步,快步向国际中介审计标准靠拢。
关键词:会计监督;财务管理;监督机制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展,业务处理也日趋复杂。工作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常见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障,更需要加强对会计的监督和管理。
一、会计监督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一)法规条款不健全
“会计人员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不能授意或指使会计人员对财务数据、财务报表进行‘技术处理’”等。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会计人员如果向有关部门举报单位内部的违规问题,无疑会受到管理当局的打击报复,从而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位置;有的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很多会计人员不能保证会计资料和提供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还有的会计人员就是单位行政领导,他们必视自身利益高于一切;更有一些单位负责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指使会计人员认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剥夺了会计人员独立工作的地位和基本条件,不得不屈就苟同。
(二)基础工作不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并忽视学习,有意违纪等原因,使得许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极不规范。比如,科目设置不符合规定,随意印制会计记账凭证、不记发生额只记余额、结账不符合要求、财务报告数据不真实、不按要求定期对账等。
(三)会计监督不给力
有些单位为了局部利益,甚至是为了个人利益,领导与内部会计人员共同勾结,采取违纪违法手段,提供种种虚假的会计信息;或是为了急功近利,骗取荣誉,骗取投资者信任;或是为了掩盖其挥霍浪费,经营不善,甚至将企业资产据为已有等败德行为;或是为了偷漏国家税款,私设“小金库”等。截至2010年12月10日中央和地方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全国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设有“小金库”19855个,涉及金额88.49亿元。
二、完善会计监督的措施与对策
(一)加快法律体系建设
一是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二是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三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法力度,加重违法、违纪成本,增加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真正使造假者罚不起、赔不起。不仅要处罚违法违规的企业,同时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及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真正触及造假者的痛处。四是加强新闻媒介对违规企业的曝光,同时加大对守法企业的宣传力度,弘扬正气。最后,出台《会计信息质量法》,强化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实施,增强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强化会计管理体制
一是强化会计组织体制改革,从根本上制止行政长官及企业领导者干扰会计工作,授意、指使会计人员捏造会计信息的违法违纪行为,以最终堵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信息漏洞。二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在社会经济中的独立、公正的中介组织的地位,排除行政干预,使注册会计师协会真正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单位。三是整顿、纯洁注册会计师队伍,真正发挥社会经济发展卫士的作用。四是建立会计行业管理中心,把会计人员纳入行业管理轨道,促其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约束与管理,企业则在行业规章许可范围内自主选聘会计人员。
(三)改善会计执业环境
一是有针对性地逐步改善内部环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讲究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建立一套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系统,结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实现监督评价作用。二是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在行业自律性组织内,约束自我,净化队伍,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是授权注册会计师协会全面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新体制,突出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宏观管理中的核心主体地位,便于注册会计师行使职业自我管理权限,同时制定和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理性、公平性和权威性。四是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我约束机制。
(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要在单位内部实行内部控制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我评估,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按章办事,减少人为因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加大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力度,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从治理企业环境、建章立制入手,新建企业没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审批,原有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建全者,年末审计一票否决。
(五)科学处理相互关系
一是处理好单位负债人与单位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关系,使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各负其责共同遵守《会计法》有关规定。二是同时处理好外部会计监督与内部会计监督的关系,形成内外联动、相互制约、齐抓共管的良性循环,既降低违法违纪行为,预防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贪污腐化,又提高外部会计监督的效率。三是处理好社会监督与目标监督的关系,大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对会计监督的作用。四是处理好政府各有关会计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复重查账。
(六)提高会计队伍素质
一是较强的法制观念。在国家会计法律体系下工作,真正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二是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能力。四是加强对会计人员电算化技能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强化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使之成为制度。五是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要求会计人员面对复杂的经济事项,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明晰的理解力及准确的判断力,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
参考文献
[1]宋丽平《浅谈如何加强会计监督》《吉林财政研究》2009、4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风险控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发生了很多控告审计人员的案件。比如深圳的原野案件、浙江和宁夏等一系列的案件,都是与审计人员有关。审计风险是时刻存在的,所以怎么样去认识审计风险、预防审计风险是现在注册会计师的主要研究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相关概念
1、审计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审计风险一般都是可算存在,不会因为个人的意志而发生改变。注册会计师会很认真的检查企业的账目,企业的一些业务和账目隐藏的比较隐秘,让注册会计师没办法发现企业运行中的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得出的审计结果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然后评估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不是值得信赖,才能确定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不是有局限性,是否会产生审计风险。现代的审计工作大多数都是采用抽样调查法,但是抽样调查本身不具有代表性,还是会让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产生审计风险,所以,审计风险是一直存在的,人们职能通过一些方法将它放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1]。
2、审计风险的潜在性
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活动中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每一个环节都会产生审计风险,这种偏差也是有很多方面引起的,所以注册会计师采用什么样的审计活动都会影响最后的审计结果。一般产生风险有很多潜在因素:审计人员选择的客户自带风险比较高,因为这个客户的单位环境比较复杂,产生的一些特殊因素,让审计风险变高;在制作审计计划的时候,审计人员思路不清楚做出错误的决策,就会让计划有疏漏产生审计风险;当产生遗漏重要数据、项目虚报参数、单位的财务状况很差这些情况的时候,是很容易产生审计风险的。其实每一种因素都不是直接的原因,一般都是很多作用因素的集合。审计风险会给审计人员带来一定的损失,但是确实潜在的问题,有的时候可能还会“化险为夷”。审计风险主要还是审计责任决定的,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必为自己的工作结果负责,那就不会成为审计风险,这就是一定的潜在性。
3、审计风险形成的全过程、多因素性
审计风险是由审计和风险这两种概念结合组成的。审计风险一般是企业的财务数据存在一些错报和漏报问题,但是注册会计师不能通过审计过程发现问题,并且给出了不是很恰当的审计意见带来的风险。审计风险具有多因素性,一般由三个要素: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审计过程中会有一些不能发现的风险,并且会提出相应错误的审计意见,有些客户会因为受到损失希望得到一些赔偿,就会找到注册会计师的所在单位,但是当人们受到损失通常行为就是希望得到补偿,根本不去查清楚问题的根源,所以审计风险一定要加入“固有风险”,因为这时注册会计师中最经常出现的问题。一个优秀的注册会计师一定懂得用一些方法及时规避风险,或者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注册会计师一定要有规划的习惯,及时检查数据,规避风险的产生[2]。
4、审计风险的可控性
审计风险一般是可控的。可以通过一些手段和方法避免风险的产生,每一个行业都是有风险的,不能因为潜在的风险就拒绝接受客户。也正是因为审计风险的可控性,说明了审计风险可以通过努力让它变的最低,也让注册会计师深入研究审计的系列理论,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将审计风险规避在可以接受的水平,就可以对客户进行审计。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
(1)风险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审计会计有一定认识,并且也会有自己的一套风险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几乎是不执行的,让制度变得可有可无。并且在面对风险的时候几乎是无审计风险管理,有时候审计风险是不可控的。(2)风险管理没有条理。现在的注册会计师懂得如何去控制和规避审计风险,不会因为要扩充业务,盲目的接待大量的客户,审计风险管理根本没有形成一套体系,都是想到什么就怎么做,没有科学的依据和一个体系的控制形式。(3)对风险管理认识不足。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和多因素性。风险管理不能仅仅依靠“拍脑门决策”,应该重视在管理中多多总结规律,而不是在屡屡出错,然后让审计工作效率很低,质量也很次。很多人因为受到了损失,就会想得到赔偿,也不会去调查到底错在哪里,这样也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风险,让审计工作受到影响[3]。(4)风险管理没有做到一视同仁。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面对不同的企业采用的重视程度是不同的。面对比较大的企业和上市公司非常上心,面对一些实力一般的小企业不够在意,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从现实角度来讲,任何企业都是会有风险存在的,不能根据企业的规模来区别对待审计工作,忽视审计风险管理工作。这样不仅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声誉也会影响审计工作的实际效率。很多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不考虑审计风险、不在意管理计划、这样一定产生审计失败的案例。
2、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高
注册会计师的核心定位就是一定要有独立性。一个优秀的注册会计师是一定要可以将自己独立于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因为独立性没有就会影响到审计风险。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立场变得不坚定,不能以公正和客观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处理问题,那么审计质量一定会大打折扣,也会让审计事务所的名声受到损害。
3、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不强
现在的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很熟悉审计业务流程,但是对于别的方面的知识懂得不是很多。因此当注册会计师面对一个自己不是很熟悉的行业进行审计的时候,就会产生一些问题,因为不够熟悉就会让一些本该被发现的问题遗留下来,让审计工作发生偏差。出现问题一般是从三个方面产生问题:其一、一般都是没有对审计单位进行调查和了解,就盲目的接下了客户的审计任务,受到巨大的物质诱惑进行审计工作,从而产生风险;其二、在工作上不细心,明知道这样可能会产生问题,但是却不想办法去解决;其三、不了解客户单位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环境,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将问题分析透彻和清楚,注册会计师个人资质不足,缺乏经验,做出错误结论导致审计风险的出现。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对策
1、形成合理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
现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一般都是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这种形式最早是起源于上世纪末,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加入了合伙制和现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比以往的形式要优秀很多。这种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是事务所承担了债务方面的责任,旗下的注册会计师承担个人业务责任,每个合伙人之间不会牵连责任,这样注册会计师承担风险的代价比较高,这就促使注册会计师主动去规避风险的产生,提高自己分析和处理风险的能力。合伙人也不必担心会受到别人问题的牵连,并且去付出一些经济损失,合作起来更加轻松,减少了很多后顾之忧,让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得更加平稳和顺畅。这样不仅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稳定发展,还能扩大自己的规模。这种形式虽然很好,但推广开还需要时间,一个新事物的产生总是需要一个慢慢接受的过程。我国现在的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法规还不是很完善,虽然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时不会承受连带的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不能厘清中间的关系,有时候也还是没法划分的非常清楚。会计师事务所的改革意义十分重大,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不断发展,这样有利于控制审计风险的发生。
2、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了威胁,就会让审计风险变大。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也会让审计风险控制在一个可以处理和接受的范围内。独立性不仅是精神上的独立,还是实质上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让注册会计师有保持独立性的觉悟,在合作之前一定要看注册会计师是否拥有正直和公正的拼合,并且不会被蝇头小利所打动,在审计工作中受到影响[4]。
3、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现在存在与审计的每一个进程中。首先在业务的选择时,一定要了解客户的环境和背景,签约也是有风险的。其二、注册会计师在最初的审计工作开始时,一定要按照规章办事,不能有疏忽,在该进行严格审计的地方不能敷衍了事。其三、做出审计报告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报告的类型。注册会计师提供一份没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风险比较大,但是出具一个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的风险相对较小。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来出具相应的报告,不能因为受到物质诱惑或者是一些压力出具别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对风险有自己的认识,把审计风险评估作为一个和自身息息相关的事情对待,这样才能让风险有效地减少。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审计风险是现在审计工作中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但是却没有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减退。很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在审计风险比较高这个现实情况,审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引起审计风险,所以在进行审计活动的时候一定要有自己的规划,不能盲目进行。社会还要对注册会计师提出要求,一定要提高他们的独立性,强化他们的风险意识,不能因为利益诱惑或者压力去做一些违反职业道德的事情。国家加强立法,细化规定,让审计工作每一个方面都能有法可依、有规则可以遵循,保持一个职业的态度和立场。在工作中细心周到,提升自己解决问题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希望我国未来的审计工作可以加强规范和管理,审计界变得一片清明。
作者:李柏慧 单位: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赵海珍.试论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J].时代金融,2009,02:82-83.
[2]赵保卿,朱蝉飞.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的博弈分析[J].会计研究,2009,04:87-93+97.
近年来国内日益增多的企业兼并,己显示出其在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重大作用,如何对企业兼并进行规范和监督,己成为我们研究的现实课题。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企业兼并的具体会计准则,亦无相应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故需要我们会计、审计人员继续加强研究和探索。本文试从注册会计师审计角度谈谈企业兼并问题。
一、企业兼并审计业务的特殊性
企业兼并是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它不仅涉及其他机构(如评估部门)的工作,又影响到员工、企业甚至国家的经济利益。故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兼并审计业务时,应充分认识其特殊点,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兼并审计有以下特点:
(一)审计主体多元化。参与企业兼并审计的不仅有社会审计机构,而且有国家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注重鉴证和评估作用,兼并双方都通过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审查评价工作,国家审计注重监督作用,既审查兼并企业行为的合法性、效益性,又审查兼并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内部审计注重评价作用,兼并双方通过内审工作,进行自我分析、自我评价,做到知己知彼。
(二)审计的范围广、跨度大。企业兼并审计的内容既有传统的财务收支合法审计,亦有财务报表鉴证审计,既有经济效益审计,也有资产评估结果的审计。从审计的时间上讲有兼并前的审计、兼并过程中的审计,也有兼并后的审计。特别是对兼并前的审计工作,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专业判断能力,做出合理的鉴证。
(三)审计的方法复杂多样。除传统审计常用的审阅、函询、观察、盘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外,尚须用到效益考评和鉴定评估的方法。如兼并决策时要用到投资回收率法、投资回收期法、净现值法、现值指数法、内部报酬法;对兼并双方的能力进行评价时,要用到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社会贡献能力等指标的分析方法;资产评估时要用到清算价格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必要时亦可利用有关专家的工作。
二、企业兼并审计具体目标的相异性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企业兼并审计工作的特点后,就要确定审计的具体目标,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其与一般会计报表审计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一)确认企业兼并是否依法进行。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审查企业兼并行为是否符合我国的相应法规(如《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另一方面要通过分析鉴证企业兼并行为能否为兼并双方带来规模经济效益、谋求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或企业盲目通过兼并扩大规模而忽视效益的情况发生。
(二)确认企业兼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是否真实可靠,注册会计师运用各种分析方法鉴证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特别注意联系企业兼并动机,看是否存在粉饰报表的行为。对于财产清单的审查,注册会计师可进行实地盘点,或从其他第三方获得间接证据来证实。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能明察秋毫,因为这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验证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合理,是否真实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计价标准的选择是否恰当;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是否科学;资产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可靠;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还应特别关注兼并双方及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有无出于个人目的营私舞弊、假公济私的;有无、随意估算重置成本或成新率的;评估中有无产权界定不清、评估方法违规的现象。
(四)确认兼并后的资产负债表数字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兼并的协议。前面已提到:企业兼并审计时间跨度大,包括前期、中期、后期三个时间段的审计。因为企业兼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整体能力(如生产能力、销售能力、管理能力),如果没有达到这些目的,则是失败的兼并,所以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企业兼并行为是否与协议一致,而不是做表面文章;企业兼并后的资产负债表是否真实,从而才能正确评价兼并效果。
三、企业兼并审计范围的广泛性
企业兼并前期兼并中期兼并后期
兼并的有关文评估后双方资产负债兼并后资产负债表及
件、协议等表及相关会计资料相关会计资料
双方资产负债
表,财务清单兼并会计处理资料
及相关会计资料
四、企业兼并审计程序的多方位性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了企业兼并审计的目标、范围后,在具体实施审计时应注意兼并审计程序的多方位性,主要表现在:
(一)第一方位:对企业兼并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核企业兼并的有关文件,并向企业管理当局询问被审单位遵守有关兼并法规所采取的政策和程序,对其是否合法、合规作出判断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企业兼并对象选择的恰当性。即所选择的目标企业是否为具有经营特点的企业,是否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即两者的结合是否能创造1+1>2的效应。如果所选的是上市公司,应对其股票稳定性和股价做出合理判断。
2、审查企业兼并财务决策是否正确、可靠。被审单位应通过分析各种兼并方案的资金占用和收益的大小,从兼并效益角度来选择最优的方案。首先,注册会计师要对资料信息来源及可靠性进行审查;其次审查兼并收益与成本的计算;最后审查企业兼并的整体效益,即能否取得经营协同效益、财务协同效益等。
3、审查企业兼并协议是否合法、合规。由于企业兼并是一项持续时间较长、交易数额较大的买卖合同,故兼并本身具有风险性,买卖双方都对此持谨慎态度,而兼并协议的重要地位显而易见。注册会计师对兼并协议实施审计主要目的在于确认其合法性、完整性、合规性。比如就完整性而言,应包括陈述与保证条款、履行合同期间的义务条款、合同履行的条件条款、股票及价款的提存条件、交割后公司经营合理条款、损害赔偿条款等。
(二)第二方位:对资产评估资料可信性的审计。企业兼并必须聘请有资格的注册评估师对其财产进行评估确认。注册会计师对资产评估资料的审计,主要应遵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工作》:
1、对评估人员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进行评价。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时,主要应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和声望。对不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出具的评估资料,不能使用。注册会计师应评价评估人员的独立性,以判断评估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及其可信赖程度。
2、对评估工作结果的评价和利用。注册会计师应主要审核是否按规定范围进行评估;是否有高估或低估漏评现象;是否只注重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无形资产的评估;评估方法、程序是否科学合规,评估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等,确认评估结果的适当性和合理性,并利用其确认企业的财产数额。
(三)第三方位:对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的审计。与一般会计报表一样,注册会计师对兼并业务实施必要的程序,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本文只说明兼并业务审计的特殊点:
l、对财产清查的审计。经批准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出现的资产问题,如盘亏、毁损、盘盈的材料物资,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处理;按规定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帐款和不能偿还的帐款是否转销;产成品清查损失,亏损挂帐是否及时处理。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被审单位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2、对资产评估的帐务处理进行审核。经批准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被审单位应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审核资产调整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提请被审单位重新调整。
五、对我国出台相应审计实务公告的几点思考
笔者认为,随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的演进,企业兼并业务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范围内迅速展开。为了使相应的审计业务顺利进行,我国亟需出台相应的准则对此做出原则性的规范。笔者认为出台相应的实务公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实务公告应侧重兼并业务审计的特殊性来制订。具体可分为几大部分:(1)编制审计计划时的特殊考虑。主要有三个方面:一要注意企业兼并所采取的形式。根据我国《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兼并有四种形式: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不同方式下的具体操作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二要注意企业兼并审计范围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兼并有关文件、评估资料、相关资料等;三要注意相关业务审计,如评估业务,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得到其他方面专家的支持。(2)具体审计目标特殊考虑,在本文第二部分已谈到的四个方面。(3)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考虑,本文第四部分已述及的三个方面。(4)编制审计报告时的特殊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范围段明确指出所审计业务的特殊性,还应特别关注与兼并有关业务审计结果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影响,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有关审计程序的三个方面是否充分展开,并据以确定对兼并审计意见的影响。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规范、资格准入、职业规范、处罚、后续教育等方面。按照不同的监管对象,又可以将其分为: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监管、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目前,我国陆续颁布了《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已建立起以《注册会计师法》为主,《审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为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规范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一套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性规范等内容的多层次、多方位的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各部门在国家统一的法律规范约束下,履行各自职责。
但是,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制建设问题。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监管。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注册会计师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等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法规体系。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法制建设方面依然不足,如《注册会计师法》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配套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衔接等。
二是会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问题。会计服务市场准入是会计服务市场秩序的起点和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康有序的会计服务市场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良好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我国政府对会计服务准入制度予以高度重视,通过制订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会计服务市场进入行为。然而我国现阶段由于法制尚不健全,缺乏对会计服务市场准入秩序中混乱行为的强有力的监管手段,主要表现在:会计服务市场准入审批制度不规范、政府行政监管存在寻租行为。
三是监管体制问题。我国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并非完全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它是各级财政部门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同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又是上下级纵向管理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地方注协要接受双重领导,但主要受制于地方财政部门,因此其独立性较差。另外,注册会计师多头监管现象严重。我国的会计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各机构之间的职能重迭交错,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要接受多个政府部门的检查,除财政部门外,还包括审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社保、统计等。这种多头监管现象,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以至于不分主次,这些弊端将会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的监管。
二、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几点措施
审计委托制度的内在缺陷和会计舞弊现象的严峻性,使得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尤为必要。本人认为,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法律规范体系。
加快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完善法律依据。一是要在《注册会计师法》中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检查职责,理顺行政监管体制,形成政府监管合力。二是建立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完整责任形式体系,以使注册会计师趋于规避风险。细化法律责任条款和适用情形,加大法律责任惩处力度,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完善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建立责任人处罚体系。建立完整的包括了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项目经理以及执业注册会计师在内的连带处罚责任对象体系,形成一个主次关系明确的共同责任体系。增设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经济处罚的条款,通过经济处罚手段督促注册会计师提高风险意识。
明确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科学认定审计责任。应当进一步明确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明确要求追究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以独立审计准则作为认定责任的基础和依据,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审计程序,没有过失行为,则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信用和文化建设,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
首先,“信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石。“信用”从本质上来说属于道德的范畴,当“信用”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结合时,“信用”的作用将被放大。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中担当的是一个独立经济警察的角色,发挥的是鉴证监督的作用,“守信”与“失信”给注册会计师行业所带来的外部正负效应的影响,是其他任何行业无法比拟的。注册会计师不仅是一个“经济人”,也是一个“社会人”,因而注册会计师必须做到取信于社会。如果一旦失信于公众,将会使整个行业的信誉受损,引起市场秩序混乱。其次,“文化”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内在动力。优秀的企业文化促进高质量审计的产生,而高质量的审计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纵观世界上著名的会计公司的成长史就是其企业文化的培育史,企业发展中产生了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同时,优秀的企业文化产生和积淀又为其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提供基础性支持,促进其不断创新和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信用”对注册会计师和“文化”对会计事务所建设的作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包括对事务所历史状况、执业情况、规模、人员素质、内部管理的一个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实行分资质等级管理制度,规范不同资质等级事务所的执业范围,改变现行的单纯的规模资质管理方式,树立审计品质第一的执业理念,变政府要我发展为我要发展,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三)树立正确的行业监管理念。
在现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监管都不可少,都需要进一步加强,这符合国际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根据“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法律规范”的基本思路,处理好行政监督与自律监管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各自职能与权限,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法律规范为保障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努力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协调运转,共同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介服务是一个新兴产业,希望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和改善执业环境。一是各级领导要根据中央的精神认识到,专业化市场中介机构的发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重要措施。二是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三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减轻中介机构的税费负担,要放水养鱼,采取扶植、帮助完善的办法,让中介组织在我省经济建设中发挥出更大作用。四是纠正行业垄断,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圈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工程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从事特定事项的执业,要让所有中介组织在市场中处于平等竞争的公平地位。
(四)构建新型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框架。
对中介机构的政府监督方式进行改革,完善服务监管措施,推进政府监管由“审批为主”转向“服务为主”,由现行的分散监督模式向集中监督模式转变,从而解决多头管理、多头检查、违规执法等问题,对行业实行统一领导、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协调功能和鉴证功能,从而形成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的关系,更好地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整个中介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五)进一步强化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独立性的监管。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竞争环境恶劣,加大审计风险在我市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承揽业务比较困难,由于规模小、资质低、竞争力薄弱,在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竞争中很难取得优势。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大多数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惨淡,这就导致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寻找审计资源。以ST所为例,该所为多揽业务,往往依赖于中介结构,通过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来扩大事务所的经营规模。但迫于行业之间激烈的竞争,一方面以低价承揽业务,另一方面需要支付大量的中介费。像ST所10份虚假报告,审计报告收费金额为1000元以下,验资报告收费金额集中在200元至400元之间。低价承揽业务必然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的上升。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会出现大量咨询劳务费,究其原因,一方面事务所以大量咨询费、协作费发票套取资金支付提成,此类发票往往没有真实业务背景,另一方面市场上存在大量劳务服务公司,为事务所提供了可乘之机。以ST所为例,涉及到开票劳务服务公司29家,其中有一家为ST所开票金额高达114万元。(二)过度追逐经济利益,执业质量无保证目前,我市的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专业人员少,承接业务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弱。有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情况依附于中介结构,通过中介结构获取审计资源,并且以低价承揽业务。这就导致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利用中介机构介绍众多的审计资源以获取更多的利润,并且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任务,从而不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由此而产生的审计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像ST所,在2011年一年就出具报告7832份,每个注册会计师平均出具783份,在如此巨大数量之下,就难以保证审计的执业质量,在审计过程中“三级复核”更多的是流于形式,验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未亲自到银行进行询证。由此可见,在利益的驱使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背了职业道德,丧失了独立性,加大了执业风险。(三)内部质量控制薄弱,审计风险意识淡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薄弱,特别是对下属分所执业质量的控制更是流于形式,造成审计工作未能按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更多的是关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数量,而对报告的质量关注度不高,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不够规范、制作粗糙。没有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日积月累导致职业人员的审计风险意识逐渐淡薄,增大了执业失败的可能性。从检查情况来看,ST所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基础工作一般都由其助理人员完成,注册会计师在审核时也没有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有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以账审账,没有到被审单位实地了解情况,连最基础的现金盘点都未执行;同样,ST所在执行验资业务时,银行询证环节一般由其助理或其他人员代替执行,由于监管不到位,增加了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风险。(四)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老化,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当前,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仍然存在部分从业人员年龄偏大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老龄化问题。注册会计师年龄偏高,大都是经评选方式取得注册会计师证,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技术水平普遍偏低,其他从业人员大都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审计风险意识淡薄,远远不能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以ST所为例,该所注册会计师19人,平均年龄56.26岁,其中50周岁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1人,占57.89%,60周岁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0人,占52.63%。事务所人员结构老化问题突出,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
上述问题的社会危害性
(一)完善相应管理制度,改善执业环境规范行业内审计收费标准。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于2005年制定了《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建议完善该管理办法,增强其可行性和操作性,制定统一、公开的审计收费标准,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规模、总体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的强弱等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审计收费标准。另外,制定相关的惩罚制度,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力度,对于不同程度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不同层次的惩罚措施,以保证审计收费的管理办法顺利执行。(二)加强制度建设,整顿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出现大额咨询费和劳务费,一方面是受利益的驱使,另一方面是市场上存在众多中介机构,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相关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为注册会计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尤其是加强对社会上众多劳务服务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整顿,消除中介市场的混乱现象,税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票据的管理,严格中介机构的经济秩序。(三)完善票据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票据管理方面要规范报销凭据,严格审核其票据的合理性和业务的真实性,对内容不完整和不具体的票据不得税前扣除。在制度建设方面要强化准入条件,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加大对制度执行力度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市场恶性竞争的行为,另一方面加强准入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扰乱审计市场,尤其是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准入,要从严管理。针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实地考察、组织专家面谈等方式进行全面和实质性审核,确保符合各项规定,有利于新设小型会计事务所规范、稳定发展。(四)加强对各年龄层次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培养高层次管理人才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是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加之行业知识更新快,对注册会计师的学习能力和身体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因而加强对大龄的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尤为重要,可以建立并实施注册会计师退出机制,对于在65岁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设定不让其担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鼓励其退居二线。同时应加大对年龄偏大、部分通过评定而非考试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的监管力度,对其出具的报告应重点审核,减少审计失误。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吸收年轻人才,培养和造就年轻优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为该行业储备后续人才。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增加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教育的投资,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与大专院校合作培养注册会计师专业人才的项目,利用知名会计服务公司的技术资源和培训机制,强化对年轻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五)优化内部治理,严格控制执业风险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规范的前提下才能取得更大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应着眼发展,优化内部治理、突出服务特色。一方面要健全管理制度,增加抗风险能力,严格控制执业质量,切实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维护公众利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要明确定位,打造特色精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发展优势业务,专攻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遗漏和边缘化的业务。在业务承接时,对于新客户的行业性质、管理层稳定性以及经营理念等作出评价,判断可能产生的执业风险,同时将中介机构的独立、客观性放在第一位,不应完全以利润为导向。事务所要认真贯彻三级复核制度,将业务质量低下的风险降低,可以凭借专家作为第三者的独立、客观判断,有效制衡审计人员可能的主管偏差,进而防止审计失败的发生。对于有下属分部和分所情况的,要切实控制与分所相关的连带风险,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分所进行统一的管理,进而规避风险。
作者:路培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第十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做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
3.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姓名;
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5.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6.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做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做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4);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九条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任会计师;
(二)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二)变更后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附表8),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或者换发执业证书后,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因合并或者分立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由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二)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第三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七)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迁入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30日内与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该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的移交手续。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还应当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抄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批准的程序及期限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建立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关系的,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二)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六)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四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应当终止的情形时,应当分别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11),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并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后,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终止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应当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依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及被聘用的专业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
第四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三)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第五十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或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
调阅的有关材料应当在3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十三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3);
(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表14);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还应当将该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保持设立条件等情况进行汇总,并于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表述的。
第五十七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所;
(二)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四)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只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六)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七)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下达关注函等方式进行处理或移送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后合伙人或者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转入该所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备案手续的;
(三)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不实施统一管理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第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备案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有关申请材料规定中所指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均包括所有记录页的复印件。
第七十三条境外人员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其变更后的情况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关键词]监督 问题 对策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拥有更广泛、更全面的自。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出现了很多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强化会计监督,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是对当前经济领域中出现造假现象的有力挑战,也是防范会计造假的有力措施。
一、存在问题
(一)法制建设滞后
近年来,国家在法制建设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完善的今天,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不少经济活动没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在法律责任中。往往缺少对违法行为定性定罚的明确界限,执法机关也因缺少具体标准而难以操作。此外,对会计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打击不力,也导致了会计监督的弱化。
(二)内部监督缺失
有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懈或脱节,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无章可依,内部会计监督未能真正发挥效能,会计核算处于无序状态。有些单位虽然建立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内控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之间缺乏科学合理的联系甚至出现偏差,有些单位内控制度相对完善,但考评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能落在实处。成了一纸空文。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社会监督不力
积极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作用的呼声一度很高,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但不规范的执业环境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不力,使得“经济警察”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执业存在以下问题:
(1)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独立性受到限制。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或者标榜从政业绩,千方百计促成当地企业上市或者对已经上市的企业进行保护;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通过政府力量来达到争揽业务的目的,不得不听从政府官员的指示,帮助准备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公司造假或者对造假视而不见。
(2)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已经公开的、与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有关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裁决表明,我国会计职业界实际所承受的法律风险仍然较低。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有力地惩处,在较低的违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之间衡量之后。使得一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冒险出具虚假报告,扰乱经济秩序。
(四)综合素质不高
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政治觉悟、知识结构、学历水平、执业能力偏低。有些会计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偏低,面对不正之风不能坚持原则。另一方面,有些会计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对经济、金融、法律、计算机知识知之甚少,上岗后仅能应付一些日常的丁作,不能处理相对复杂的经济活动,缺乏应有的专业敏感和综合分析能力,这都无形中制约了会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建议对策
(一)完善会计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新《会计法》的颁布和实施,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规体系逐步建立,这对于加强会计监督、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报表造假等现象履禁不止的情况下,健全和完善这一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会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速推进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程,已经成为优化会计监督体系法制环境的头等大事。
(二)强化政府监督职能
税务、财政、审计等国家职能部门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规,切实加强对单位会计行为的政府监督。各部门要合理分工,建立责任制,各司其责。税务监督的对象是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纳税申报资料是监督的主要内容。如果税务监督的职能到位,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对象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国家职能部门应加大会计监督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1)将企业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情况作为今后一段时间财政监督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
(2)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完善会计准则的实际应用。
(3)对经营者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健全自部控制机制
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是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完善的内控制度,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必要条件,也是开展会计监督的重要保证。以《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为依据,结合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对欺诈舞弊行为的防范作用。具体如下:
(1)建立严格的内部牵制和内部稽核制度,加强会计lT作的内部控制。
(2)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健全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审批和执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建立财产清查制度,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程序,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5)建立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只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的会计工作,才能保证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四)加强中介机构自律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依据相关法律对委托单位的财务资料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是加强会计监督的有效方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行业自律监管的实施机构,建立有序高效、真正达到会员自治的自律监管体系,必须加强协会内部的自我管理、相互制约、自我纠正。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建设过程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
(1)开展同业互查。通过同业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执业质量的建议,以此推动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全面提高。
(2)加强相关培训。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风险意识和业务培训,大力提高执业质量和业务水平,在社会上树立起外行人信赖、内行人尊重的社会形象。
(3)建立联防机制。对于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建议在本行业通过法律允许的手段建立信用机制,令其信誉扫地,使其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在业内立足。同时,配以相关立法、职业道德机制建设、行业监管和司法介入等,使行业自律与公众利益落到实处。
(五)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首先,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树立会计诚信和法制观念,使会计人员依法从业、不做假账。其次,要加大会计教育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先进的会计教育手段。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会计执业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以职业的谨慎和精益求精的专业技能做出准确的判断,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综合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能做到在核算中管理,在管理中监管,并把监督贯穿于会计核算、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的全过程t
(六)加大媒体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