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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
央行提出社会融资总量概念并修订M2口径,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发生变化。鉴于商业银行表外贷款和非金融机构融资规模成为重要的融资来源,长期以来新增人民币贷款已不能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2011年初人民银行在其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社会融资总量的概念。这一指标纳入了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企业债券发行、非金融企业股票发行、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及其他金融创新等多种融资形式。目前中国的货币存量已经非常庞大,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主要以数量工具为主,而非价格工具,这和发达国家更多依赖基准利率等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形成鲜明对比,于是数量化的调控必然要求调控对象的精确化。从历史来看,央行往往在固定时间新增人民币贷款数据,并根据数据情况适时实施调控。但近年来金融总量快速扩张,银行体系外的直接融资比例增速很快,其他信托贷款等各种形式的融资规模上升,新增人民币贷款指标已不能完整反映金融与经济的关系,也不能全面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因而,为了精确定位货币政策的调控对象,强化货币政策效果,需要引入社会融资总量作为补充指标。
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结构中,间接融资仍占主导地位,银行信贷在整个社会融资总量中仍占据较大比重,调控银行信贷仍是央行重要的政策目标。从过往做法来看,央行主要将货币供应量指标M2作为货币调控目标。但在直接融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市场上重要兴起的支付形式的背景下,修订并扩充M2指标就成为央行面临的现实选择。根据央行设计的具体方案,扩充后的M2在现行现金、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计算口径之外,还将增加了一些口径。例如其他金融性公司在存款性公司的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存款,以及实体经济部门持有的银行理财、外汇存款、地方政府存款等。近年来,中国金融创新呈加速之势,很多金融产品实质是银行存款的一种替代,例如处于繁荣中的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这些存款替代工具的出现,导致传统的M2统计口径已经不能真实反映货币流动性的创造。事实上,我国货币政策框架一直对金融市场的关注程度不高,但近年间国内金融发展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经济虚拟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居民的金融资产迅速增加以及企业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占比迅速扩大,导致传统统计口径造成了对货币供应量的低估。这客观上要求央行革新广义货币供应量M2指标,监测并反映这些金融创新的内容,以便增加货币政策的针对性。社会融资总量概念和M2的扩充统计,将使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发生相应的变化,而作为政策调控的关联方,商业银行必须关注这些变化对自身的影响。
央行取消贷款规模转而采用动态差别存款准备金工具,银行信贷管理和调控方式发生转变。2010年,我国通货膨胀率高企,全年CPI达到了3.3%,超过了政府此前预设的目标值。尤其是下半年CPI节节走高,并呈难以控制的势头,并迫使政府将2011年CPI的控制目标提升为4%。在控制通货膨胀已经成为政府当前工作首要任务的背景下,为了从货币政策角度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冲动,消除通货膨胀的货币基础,从2011年开始,人民银行一改以往在年初匡定各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做法,转为采用动态差别准备金率进行信贷管理和调控。鉴于历史上每年年初银行业信贷投放的冲动较为明显,银行对于信贷规模管理往往能够变通执行,在央行的信贷规模管制并不十分有效的背景下,动态差别准备金工具很大程度上是一项转变银行信贷管理,有效体现监管当局流动性控制机制的常规工具。
根据人民银行的计算方法,
动态差别准备金率=银行稳健性调整参数×(按照宏观稳健审慎要求测算的资本充足率―银行实际的资本充足率)
这一式子反映出央行还是将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银行信贷行为的主要参考因素,并通过对稳健性参数的调整,区分针对各类银行的具体监管行为。具体而言,银行稳健性调整参数主要考虑银行的稳定性状况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稳定性状况主要用流动性、杠杆率、拨备率等指标和年度审计结论,以及信用评级变动、内控水平和支付情况及案件等因素进行衡量。至于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则用银行的信贷投放领域,“三农”及中小企业方面的信贷投放等进行衡量。在计算公式中,按照宏观稳健审慎要求测算的资本充足率为8%的法定最低资产充足率、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缓冲三者之和。而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缓冲,正是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变革中“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的监管指标。根据央行的设计,确定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将考虑一系列因素,如银行资产规模、金融市场关联程度、交易对手种类及交易量、市场份额、客户群体影响程度以及替代性(提供支付、清算、托管等服务)。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涉及到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确定,目前主要为工农中建交,其他银行是否列入这一范围则以交行为分界参照系确定。而对于逆周期资本缓冲,计算公式为:
逆周期资本缓冲=银行对整体信贷顺周期的贡献度×[银行贷款增速-(GDP目标增速+CPI目标增速)]
其中银行对整体信贷顺周期的贡献度,参考全部贷款/GDP的比率偏离长期趋势值的程度和银行对整体信贷偏离度的贡献两个指标。动态差别存款准备金的提出,体现出央行希冀借助这一指标将资本充足率监管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起到抑制银行信贷的过度增长和波动,回收过多流动性的目的。虽然这一指标一度被认为过于复杂,操作也不够方便,但央行运用其作为新的信贷管理与调控手段的意图并没有因此改变,商业银行势必需要关注这个指标所带来的各方面影响。
银监会启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工具,银行业面临新的监管框架。我国的信贷调控一般由央行制定规模计划,再由各银行执行,而很多年份商业银行均突破了这一指标,调控效果存在差异。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是通过政策信号来调节预期,效果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足以立竿见影地遏制商业银行投放冲动,这也是央行开始创新调控工具的原因。而鉴于银监会在逆周期资本监管和微观风险监管方面有更多的指标和手段,可以在特殊时期有效调节商业银行的投放节奏和行为,更能直接控制效果。如2009年银监会在银行信贷投放大潮中实施了一系列逆周期监管手段,对于银行业在快速扩张中守住风险底线,防范系统性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保障信贷均衡投放的同时,也有助于商业银行防范风险和稳健经营。在这一背景下,2010年银监会首次被赋予了信贷投放的调控职能。根据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以及“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的现实,银监会自2010年底开始制定了一系列新型监管工具,主要涉及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流动性四个监管工具。与以往相比,除了资本充足率之外,其他三个指标均是首次引入,属于新的监管指标。如对于拨备,目前国内普遍使用拨备覆盖率来衡量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多数大型银行计提比例已经超过150%。在此基础上,此次又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这一指标定义分为拨备/信贷余额,初步的监管指标设定为2.5%,并对各类银行达标指定了期限。另外,此次引入的杠杆率指标定义为银行的一级资本除以表内外总资产。其中表内资产按名义金额确定,表外资产则通过换算纳入表内计算。而更为细化的是,对于非衍生品表外资产按照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入表内,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暴露。至于流动性指标,则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衡量,这一指标主要用于维护银行的流动性不至于因为“黑天鹅”事件受到影响。可以预计,银行业采取新的监管指标体系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约束将更为具体,对业务方面的影响也将较以往更为明显。
金融监管新格局下银行业的策略应对
资本充足问题将成为银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托资源,这将促进银行业经营更多地考虑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在新的金融监管格局下,资本是商业银行最重要资源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如央行在货币政策工具方面的一大创新,就是在差别准备金率方面引入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甚至将其作为重要考量指标,银行若要避免被执行差别准备金,要么减少贷款投放,要么只能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或稳健程度。两相比较取其轻,银行要赢利就难以减少信贷投放,那么资本充足率就成为重要的业务保障。通过此举,央行完美地将资本充足率监管与货币政策相结合起来。可以预期,差别准备金率将成为今后央行制度化和常规化的政策工具。同时,银监会的四项新型监管工具也首先强调资本充足率,这使得对于资本的消耗考虑将成为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关注因素,今后银行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从国际层面来看,2010年末的“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由普通股和利润留存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指标,要求不得低于4.5%,并将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6%,而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二是为平滑经济周期和信贷周期带来的银行资本波动,引入资本缓冲运行机制,包括应对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的资本留存资本缓冲,以及与信贷过渡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目前可以看出,随着国内各项监管工具的逐步落实,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逐步增加是一个趋势,银行的资本已经是非常重要的资源。短期看,由于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实力较强,流动性充足。如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比年初上升0.9个百分点。截至2010年末,281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符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表面看起来形势似乎比较乐观。但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并没有减轻,银行对公业务仍占据业务份额的绝大部分,导致银行的资本消耗仍很大。我国目前属于“巴塞尔协议Ⅱ”与“巴塞尔协议Ⅲ”同步实施的时期,今后一段时期也正值我国银行业发展面临严重不确定时期,银行发展中面临的资本约束问题可能越来越突出,必须特别关注银行业的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问题。如果银行的资本管理工作赶不上,此前信贷扩张的势头将就此打住,银行的高速赢利势头势必受到抑制。
银行业目前强调发展中间业务的战略受到挑战,现有发展思维和业务结构可能发生改变。银监会的动态拨备率和杠杆率两个指标的计算对象均以银行的全部资产余额为基础,这可能会影响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战略。如,不同于现行的不良资产拨备覆盖率,即将启用的动态拨备率指标以银行全部信贷余额的2.5%计提。另外,杠杆率指标的计算基础也明确为银行的表内外资产,表外资产也需要按照一定系数折算到表内。这两个指标的引入可能会引发银行对于发展思维和业务模式的重新思考。例如,现在各家银行强调对公业务和对私业务协调发展,纷纷大力发展零售业务,目的既是提高中间收入占比、改善收入结构,也是寄希望于通过发展零售业务降低资本消耗、缓解资本压力。但如按照动态拨备的监管要求,对公和对私业务均一视同仁,银行发展零售业务的一些优势将不可避免的丧失。另外,由于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入,表外资产变得越来越复杂,表外业务已经成为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而杠杆率指标在防止银行从事大量表外产品交易引发的风险,特别是复杂衍生品投资所带来风险的同时,也可能降低银行从事表外业务的积极性,并进而导致各银行中间业务战略的改变。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引入的新监管工具,保持了国际监管中强调前瞻性和长期稳定性的特征,但这也会造成银行的放贷行为受到一定干扰。新的监管框架在加强银行风险控制,指导银行科学合理进行信贷投放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将抑制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冲动,尤其是对于贷款效益相对低下的中小企业和涉农服务,未来银行可能会表现得比较谨慎。再加上中国银行业股东分红结构和未来再融资的情况也将会被新的监管指标所改变。这些将最终反映为银行发展思维和业务结构上的变化。
金融监管纳入宏观调控体系成为一种趋势之后,银行业现有风险管理的要求将增强。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范围内的一些会议,例如G20峰会、IMF和巴塞尔委员会等,除了传统的财政货币政策搭配问题,这些会议的议题开始关注加强全球金融体系监管,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政策、实现更为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等内容,监管政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将监管政策提升至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同样重要的高度,并将其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组合的一部分,已经逐渐成为趋势,我国目前也正在顺应这一趋势。银监会的四大监管新工具和央行的一系列概念的提出,实际上也在遵循这一理念,商业银行必须适应这一变化。如央行在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口径中,引入了企业债和股票发行两项重要的证券资产来源,这预示着未来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可能出现转变。即从控制通胀或经济增长的单一实体经济目标转移兼顾实体经济和金融稳定的双重目标上来,重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而虚拟经济的调控则离不开金融资产价格,尽管目前我国的金融调控还未将资产价格作为货币政策的独立调控目标,但央行已将资产价格作为辅助监测指标纳入了货币政策操作的视野,这将影响银行风险管理的视角。而在银监会的监管取向中,四大监管工具的出台也正是在对房地产信贷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进行风险控制的背景下出台。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证券行业;监管;众筹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22日
一、互联网金融下证券行业现状
随着我国信息科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技术、大数据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更加顺势而上,以服务为基础的金融行业也逐步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这便是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也恰好是我国证券行业正在成长的时期,我国证券行业便也加入到了探索互联网金融的行列中。互联网金融下证券行业最初的萌芽和结合应用是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网上开户、网上证券交易、网上资金收付、网上转(销)户等经营环节最早的实践地――美国则成为了网络证券交易最发达的国家。而自2014年起我国也先后有银河证券、国泰君安、中信证券等24家券商开展了互联网证券业务。目前,国内证券行业基于互联网的业务主要是网上商城和非现场开户等业务。但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得互联网金融游走在法律法规监管的边缘地带和空白地带。对于互联网金融,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支持政策,但现行法律中却没有一套明确完善的制度来引导这一新领域规范发展。尤其证券行业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许多行为已经和过去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对于这一新兴的模式,证监会也对其重视有加,经常会对其中的一些经纪内容冠以“非法”的帽子,其他一部分则被认为是“球”也并没有获得认可。
二、互联网金融下证券行业监管问题
(一)证券业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对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规范。以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融资为例。在2012年底,在阿里巴巴淘宝网站上,一家“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的店铺出售会员卡,购买会员卡就相当于购买了公司的原始股。这是美微传媒利用网络的一种融资手段。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该公司共融资达81.6万元人民币。这一利用网络平台向公众私募股权的行为,被认为是在《证券法》下的“证券”中属于变相、非法发行股票的行为被证监会界定为一种新的“非法证券活动”,并做出了通报。这家网店也被淘宝官方强制关闭,并向所有购买该产品的买家全额退款。
该公司的行为虽然是在法律红线的边缘,但是这种融资行为符合筹资者正当的运营目的,投资者也愿意承担风险且风险分散。但是,目前我国有关金融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也未对这种新的融资模式做出明确的阐释与界定。在这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行为标准却还是依赖《证券法》等一些法律法规的判定。这不仅会对一些初创且规模较小的一些小型企业进行融资带来了极大的限制和阻碍,而且使得这一些小企业很容易触碰到法律的红线,而像上述公司的行为活动一样,被冠以“非法”的头衔,并且也会使得一些“紧跟时代”的投资者不能进行多种投资。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投、筹资者搭建了一个新型的平台,但对其的法律法规依然比较落后的问题仍亟待解决。
(二)证券行业开展互联网金融经营时各种信息存在安全风险。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信息交互高度发达的时代。互联网金融也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特性,让证券中的一些业务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但由于互联网传播信息渠道比较便利,也催生出信息传播可靠性、安全性等问题,对证券业开展业务时的各种信息的安全程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在证券交易进行时,融资者、投资者则是最主要的主体。然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一些“非法”融资者,利用网络平台传播信息的便利,一些公司已经通过国外证券监管机构注册或者国内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信息欺诈投资者,从而使投资者去购买其股票和债券,以达到其融资的目的。但其实公司根本无法上市,证券也无法交易,或者只是一些“皮包公司”。投资者在购买股票等进行投资交易时,投资依据较为重要的则是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市场中的资金流动进行判断。这使得融资者可以披露出一些虚假的、不真实的公司运营情况、财务报表、重大事件等信息,进行股权众筹骗取投资者资金。一些证券经营机构的经纪或研究部门向客户发送虚假证券交易信息的邮件、信息,持有巨额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受其影响,在证券市场中进行交易时,市场行情可能会由于资金巨大而引起异常波动,影响其他投资者判断。这些机构相关人员事先建仓,进而从这种预期的效果中获取巨大的利润。这些信息安全问题都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缺乏对其保护措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这一平台,然后网络技术安全的隐患依然存在并且时隐时现。投资者进行投资时,个人信息需要较高的安全保密。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投资者信息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投资者信息泄露引发买卖的事件频发,从而使投资者对网络平台的可靠性提出了很多质疑。再者是由于互联网管理缺乏规范性法律法规,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关互联网金融机市场准入标准,投资者也无法对网络融资公司运营情况,融资项目做出合理判断,网络融资平台存在较大运营风险。如2013年4月,“众贷网”由于管理缺乏经验,缺少对运营风险的掌控,上线1个月即宣布破产,对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三、对策及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证券行业、市场发展极佳的机遇。在我国,关于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出台。由于监管缺失,如果不利用监管引导规范,一方面可能导致证券行业发展陷入困境,弊病百出,使得筹资者无法合理地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投资者也陷入“投资无门”境地;另一方面也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乃至国家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设,促使互联网金融下的证券行业进入良性发展环节。
(一)借鉴国外经验,提高证券法规内容的包容性。以美国众筹融资为例。美国作为众筹融资发育最早的市场之一,早在2012年就颁布了美国JOBS法案。关于股权众筹的相关规定专门在该法案中设置。而在我国,许多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经常得不到解决。其由于融资困难、融资无门则经常踏上“非法集资”的“红线”而被相关部门重点打击。笔者认为,其一,我国的相关部门可以借鉴美国JOBS法案中的“安全港”这一理念。美国JOBS法案明确了股权众筹在满足一些适用条件下可以突破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我国则可以充分借鉴其经验,融入到制定的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在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划分明确的区分标准,使满足适用规则众筹融资不会因为在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之外则被界定为非法集资,即建立一个“安全港”;其二,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中,对“证券”的缺乏包容性,范围较狭窄。其定义不能概括地对新型证券活动进行规制。笔者认为,证监会可以出台文件,将众筹融资纳入“金融衍生品”或者由国务院将其纳入合法的其他证券品种中。
(二)加强信息披露及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原则建设。为了避免信息的欺诈及虚假信息的传播对证券行业乃至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方面进行相关的监管。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市场准入建设,完善市场准入注册登记制度。证监会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对在互联网上从事证券有关活动的主体采取注册登记制度,通过对其存在的真实性,及其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及评估,然后进行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开;二是采取对上市公司同样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对互联网金融主体进行信息披露,即采取公布公开公司季报、半年报、年报等信息,并且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然后同样对社会公开。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由于信息的真实性而带来的欺诈等问题造成的影响。
(三)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权益。由于证券行业在互联网金融中的特殊性,应当对投资者的保护。一是监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揭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对互联网金融可能产生的对投资者利益有损的行为进行控制及约束;二是建立证监会下分设的对互联网金融的主管部门,面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咨询服务、融资机构相关背景资料查询、对投资者参与的一些高风险的理财项目和投资产品进行预警以及对融资者行为控制和查处,以此来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保护。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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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吉祥,吴颖荫.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J].证券市场导报,2013.12.
[4]刘姝姝.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监管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4.7.
1.金融行业内部控制即企业制定出多方面的政策及实施准则来保障其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防范危害企业资产利益的行为,并确保其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金融行业内控管理目标。金融行业即经济市场收支的结算中心,在经济市场的繁荣及发展上做出了应有的作用。不过,金融行业履行本身的功能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可能性风险,甚至风险越发突出,故为了规避风险,抑制其给金融行业的冲击,金融行业就一定是要保证自我发展战略的全方位落实,实现其经营的目标。
二、我国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的缺陷
1.国内金融行业对于会计内控管理的认知度不够,因国内金融行业的会计内控管理缺乏足够的认识,致使其内控管理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如:金融行业觉得其内控管理本身是各项制度及规章的整合,却忽略了内控管理对于经济业务运行时所做的动态监督和控制。并且,金融行业对于内控管理的相关方式认知度也不够,仅以为内控管理等于互相牵制。
2.国内金融行业目前的会计内控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主要在于金融行业各环节链的控制力不足,衔接不够完整。使得控制系统的缺乏紧密联系。究其原因共四点:
(1)国内金融行业的决策程序及制度不够完善,金融行业的内部民主性及科学性不够,监管部门往往只能自下监督,而遇到管理层、决策人时束手无策,无法对决策者做到应有的制约。
(2)因金融行业的各大职能部门不够重视内控管理,使得会计内控管理在整体上有效性不够。
(3)因金融行业本身在岗位责任制度的设置上太过抽象画,缺乏可行的量化考核措施,使内控管理偏离了相应的原则与要求,导致不少必须的工作岗位缺少了牵制力。
(4)因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的不完善致使基层行政管理者不能时常发挥监督检查的功效,不能及时纠正问题,以至问题一直残留甚至存在。
3.会计内控管理体系的构建缺少更有效的评价指标。金融行业本身是高风险的行业,会计核算和监督机构肯定是较其他行业更为健全的,可社会经济活动是多样化的,目前的监督方式及管控方式都不足以应对社会经济活动变化,表现有三点:
(1)进行经济业务活动的前后,金融行业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及防范力不强。
(2)金融行业缺少相关的会计内控管理考核评价指标,这会导致金融行业考核不够细致,没有统一标准,不能够深入地考核内控管理的执行状况。
(3)金融行业目前的会计监控方式较为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监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或是能力上无法做到专业的监察审核,亦或是对于监管工作粗心马虎,敷衍了事,这样就会给企业及单位自身造成“眼皮底下看不见的漏洞”,危害其自身经济安全。
4.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遭弱化,金融企业不能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金融企业的进步与发展的核心在于企业文化,企业文化表明着金融行业的内控管理方面的态度,是从事金融行业的人员心中的精神结果。积极与诚信的企业文化和内控管理不谋而合,则降低风险,相对降低企业会计内控管理成本,提高内控管理执行率。
三、构建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构建的相关对策
1.改善金融行业内控管理环境
拥有一定的经营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改进甚至改变,这是金融行业运营、经营的行为基础。具备良好的会计内控管理环境与企业、单位的内控管理意识的提高是离不开的。随着近年来金融案件的频发,以及世界金融危机的不时出现,金融行业的会计内控管理所隐性的问题也逐渐为人所知,为人所诟病。但是,其显现出的问题所反映的也仅是制度的缺陷,诱发这些问题的关键因素在于金融企业的管理人员缺少了对于风险管理与控制的理念,故这需要金融行业内部必须具备一套内控管理体系理念,发展并调整好良好的内控管理环境,奠定好构建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的基础。另一方面,建立良好的内控管理环境的过程当中,要优先加强会计人员的内控管理理念,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职业道德,选拔优秀的会计人才。金融行业在这点上,要定期组织并开展会计人员培训,考核与考试,使各项业内规章制度及金融法律法规、职业操守的各项条文理念深入人心,确保员工的岗位认知。对会计员工的选拔,要提高选拔要求,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以此促进内控管理体系的发展。
2.构建多层次的企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
伴随着现代金融行业的壮大与发展,不少企业、单位明白到内控管理体现的构建的重要性。组织化的建立内控管理体系,并保持特定的状态,才能保障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在内部控制上的实施,这是一种调节与联系。要做到这一点,要确定内控管理的目标,保证目标在确定可以事实并实现的可能性下。金融行业的企业与单位要从管理层上提高认识,统一决策,把内控管理的目标的职责层层分解、细化, 制定出会计内控管理的具体目标,以此构建多层次的企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再在此条件下工作,层层把关,发挥出财务链在各环节的受监督作用,提高企业的监督效率,从而顺利实现企业、单位的总体管控目标。
3.构建完整的风险识别、鉴定及评估体系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金融行业索要面对的风险往往具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金融行业的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到所处企业及单位将要或正在面对的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因此,就需要管理人必须构建起一套完整的风险识别以及鉴定、评估体系。金融行业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或已经面临的风险,讲风险的要素以及风险点一一罗列,同时考虑到自身的内部风险以及从整体水平的层面上考虑业务活动时风险的发生,应当全面分析风险点、风险产生的因素、风险发生的形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所造成的危害,以此奠定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建设的基础。
4.提高金融行业会计信息化水平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经济也在这一列车中飞速前进。网络作为当今最快速、最具有效率的平台,为金融企业与单位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企业应当利用网络、计算机技术以及各种金融软件进行会计内控管理,这样不仅能够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也能避免数据错误,甚至是金融风险,提高会计内控管理水平。因此金融行业应当遵循这一发展趋势,尤其是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对接,将各项财务流程以及信息数据记录在案,起到防止会计作假、走后门的可能。但是在利用信息化操作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网络安全,因此,金融企业及单位应当选拔具备信息化软件办公的会计人才,加强员工的信息化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化办公效率。
5.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评价体系
金融行业应当充分考虑到行业内部构建并不断强化的内部审计职能,应当出台相关的内部审计评估的指标,建立更具效益的内部监察机制,从而避免各种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
关键词: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层次 价值相关性 金融行业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高速发展,金融工具越来越呈现多样性。然而,与金融工具最为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计量,却因其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上难以两全而饱受诟病。为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性、可靠性和一致性,世界各大准则制定机构从未停止对其进行研究与创新。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SFAS 157)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颁布并实施后,公允价值计量层次理论荣登舞台,成为解决公允价值计量“相关性”和“可靠性”不可兼得的利器,正被世界各大准则制定机构所信赖并推广运用。面对国际公允价值计量规范建设与应用取得的重大进展,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规范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CAS 39)。事实上,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的应用和推广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即使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颁布之后,国内学者依然公允价值计量兼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持否定态度。因此,对CAS 39实施后的经验证据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价值相关性的检验,以回应准则设计与颁布的初衷显得很有必要。
一、文献回顾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允价值主题的探讨由来已久,早期国外研究更多地关注公允价值计量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又称“如实反映”)的比较和检验。Barth(1994)以1971―1990年美国金融行业实施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证券为样本,实证检验公允价值计量的价值相关性和可靠性,研究发现相对于历史成本计量,公允价值计量更加可靠和相关。Barth et al.(1996)实证发现证券、贷款、长期负债等公允价值计量项目,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07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SFAS 107)要求进行规范披露的公允价值信息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也有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Eccher et al.(1996)研究发现证券投资公允价值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具有不稳定性,当模型控制了净资产报酬率和账面价值增长率后,价值相关性不复存在。Nelson(1996)以美国200家银行为研究样本,实证研究发现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存款、长期债务和表外金融工具不具有价值相关性,没有证据表明公允价值披露信息一定具有增量解释能力。SFAS 157颁布后,越来越多的研究关注公允价值层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与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Song et al.(2010)以美国银行业披露的2008年度季度报告作为分析样本,得出公允价值计量第一、二、三层次输入值都具有价值相关性,且第一、二层次价值相关性强于第三层次。然而,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缓解较低层次输入值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及公允价值计量的价值相关性检验研究起步相对较晚。郑传洲(2005)基于1997―2004年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的B股样本公司,实证研究发现公允价值披露显著增加会计盈余的价值相关性,但投资的公允价值调整并没有显示出价值相关性。刘永泽等(2011)研究发现,不论金融行业还是非金融行业,我国上市公司与公允价值相关的信息具有一定的价值相关性。白默等(2011)研究表明,不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盈余信息对决策相关性的影响不同,实证发现,以活跃市场报价(第一层级)确定的公允价值盈余比重越高,对股价的解释力度越强。徐经长等(2013)研究显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利润表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呈报时存在增量价值相关性,直接计入股东权益变动表时仅有较弱的价值相关性。庄学敏等(2014)以2007―2012年我国金融业为样本进行检验,实证发现,可靠性程度越高的公允价值资产越具有价值相关性,但对于公允价值负债的研究并没有明显的效果。黄霖华等(2014)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背景下,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具有显著的价值相关性。邓永勤等(2015)以金融行业2007―2013年披露的公允价值层次信息为研究样本,实证结果表明公允价值层次信息整体上具有价值相关性,且随着计量层次的降低,第一、二、三层次资产的价值相关性逐层降低,而第一、二、三层次负债的价值相关性却没有逐层降低。
综上,国内外研究基本上认可公允价值计量具有价值相关性,部分研究结论存在差异性,主要体现在样本选择不同和具体报表项目对于公允价值运用要求不同上。目前,伴随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推广与应用,国外学者越来越多地从金融行业公允价值层次理论视角开展实证检验。然而,国内学者受限于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公允价值层次信息较晚的现状,更多地以公允价值资产和负债整体披露信息来实证检验公允价值信息的价值相关性,鲜有学者分层次检验公允价值层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公允价值从其投入使用以来,因其相关性和可靠性的不可兼得一直饱受争议,尤其是在可靠性方面的欠缺,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与推广。公允价值层次理论的诞生正是为了解决其可靠性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兼顾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相关性和可靠性。CAS 39中明确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在有序交易和市场参与者的假设下要求企业对公允价值层次进行披露。根据CAS 39,企业应将估值技术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是能够取得的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和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关于资产和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一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公允价值计量所属层次取决于估值技术的输入值,而不是估值技术本身。企业应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所属层次进行披露,有利于信息使用者更加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1:金融行业三层次公允价值资产(负债)具有价值相关性;
H2:金融行业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的价值相关性逐层降低。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金融行业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程度最高,披露公允价值层次信息的时间最早,公允价值层次信息披露规范程度相对较高。故本文以CAS 39 颁布后沪深两市披露公允价值层次信息的154家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既能统计规范披露的公允价值层次信息,又有利于消除样本间异质性。所有公允价值层次信息、股本、每股收益、资产、负债等指标数据均来源于巨潮资讯网2014―2015年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半年度财务报告,股价数据来自于东方财富网,所有数据均为手工检索。本文使用EXCEL 2007软件对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并使用SPSS 17.0软件对分类汇总后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纵观国内外研究,公允价值价值相关性检验模型大多采用价格模型和收益模型,这两个模型都是在Ohlson剩余收益定价模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鉴于本文研究主要关注不同层次公允价值信息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因此使用修正后的奥尔森价格模型实证检验H1和H2。具体模型如下:
Pi,t=α0+α1FVAper1i,t+α2FVAper2i,t+α3FVAper3i,t+α4FVLper12i,t+α5FVLper3i,t +α6NFVALperi,t+α7EPSi,t+ξi,t
其中P为被解释变量,即财务报告披露截止月月末股票价格,分别为4月底最后一个交易日(年度报告)或8月底最后一个交易日(半年度报告)的股票收盘价。第一层次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虽然披露频率相对较高,但披露金额较小,鉴于第一、二层次负债均来源于可观察市场数据,故将其合并计算,引入变量FVLper12。模型中的解释变量均除以总股数以消除规模影响。主要变量具体含义如表1所示。
四、实证分析
(一)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如下页表2所示,154个样本主要集中在银行业和证券业,公允价值层次信息披露的数量多、规模大,且披露更为规范。其他行业主要指保险业和信托业,此类样本相对较少。由于CAS 39是从2014年7月开始实施的,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对公允价值层次信息进行披露的公司只有27家,2014年以后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允价值层次信息的公司数显著增加并趋于稳定。总体来说,相较于以往披露样本量少且披露随意性大,CAS 39强制要求公允价值信息分层次披露,为本文实证检验公允价值层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提供了可靠样本。
由表3可知,从公允价值计量使用频率上来看,不论是公允价值资产还是负债,均以第二层次使用频率居首,第一层次次之,第三层次最低。相较于公允价值负债,公允价值资产每层次使用频率明显较高,且差异性较小。
由表4可知,从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相对规模上来看,不论是公允价值资产还是负债,均以第二层次占比居首,第一层次次之,第三层次最低。相较于公允价值负债,公允价值资产每层次占比明显较高。总体来看,即使在公允价值运用程度相对较高的金融行业里,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运用程度也明显偏低,尤其是公允价值负债运用程度更低。
(二)相关性分析。表5中变量间Pearson相关系数绝对值最大为0.705,表明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FVA1、FVA2、FVA3与股价的相关系数均为正,说明其与股价呈正相关关系;而FVL12、FVL3与股价的相关系数均为负,说明其与股价呈负相关关系。
(三)回归分析。从表6的回归结果来看,回归方程可调整R2为57.6%,拟合效果较好。FVA1通过了统计学意义上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其与股价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FVA1具有价值相关性。FVA2和FVA3未通过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其不具有价值相关性。FVA1、FVA2和FVA3回归系数分别为0.882、0.054和0.026,符号均为正,系数值依次降低,说明市场参与者对于公允价值资产能够区别对待,信赖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资产,不信赖第二、三层次公允价值资产。FVL12和FVL3均通过了统计学意义上5%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其与股价具有显著负相关关系,公允价值负债具有价值相关性。FVL12和FVL3的回归系数绝对值分别是1.656和1.860,差别不是很大,也没有呈现递减趋势,可能由于公允价值负债的应用程度还很低,即使区别对待程度也不明显。
(四)稳健性检验。本文以i公司t年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后连续15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作为被解释变量,重新检验后,文章结论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五、结论
本文以2014―2015年沪深两市154家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半年报及年报披露的公允价值层次信息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我国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公允价值分层次计量的价值相关性。结论如下:第一,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公允价值层次计量披露主要集中于银行业和证券业,公允价值资a和公允价值负债不论是从使用频率还是从金额占比来看,均以第二层次居首,次之是第一层次,最后是第三层次。由此说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允价值计量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时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二,虽然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占总资产(负债)的比率并不高,但公允价值计量整体上具有价值相关性,公允价值资产和公允价值负债价值相关性存在差异。其中,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资产具有价值相关性,而第二、三层次公允价值资产不具有价值相关性,公允价值资产能够被信息使用者区别对待;公允价值负债分层次计量均具有价值相关性,但信息使用者对于公允价值负债没有呈现区别对待。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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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
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行业大多处于“三无”状态,无监管、无底线、无参照。为了顺应网络消费与网络营销的大方向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只能引导,不可强行进入。互联网金融下生产的产品,在许多方面都与目前所存在的金融监管制度相悖。通过与保障监管协会、证明监管协会和银行监管协会的合作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内部人员的要求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促进完整的、详细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出台速度。
2.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某些金融企业为得到经营许可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了金融界的“领头羊”。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涌进来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滥竽充数的企业。虽然,为了进一步巩固完善互联网金融制度的创新制度,我国鼓励并且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能够容忍、放纵这种浑水摸鱼的行为。由于监管人员较少以及监管技术的缺乏,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部分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许可、没有获得金融许可牌照的企业。因此,对于互联网进入行业来说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而传统的金融行业则可靠性、安全性较高。虽说,互联网金融既方便又快捷;但是,如果一旦出现纰漏,则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客户的私密信息、认证介质、信息系统管理等,一旦信息被泄露,都会危及到个人以至于一个团队的利益;因此,想要寻求便捷必须要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对落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加以创新和提高,并且增加监管人数,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必须要不断地提高监管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监管技术,才能尽可能的不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远的落在后面。
3.国际合作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对于刚刚起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大部门监管制度才刚刚出台,不够完善。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以约束与管制,交易的对象层次跨度大且所涉及的范围广,逐渐走向国际化。虽说,在现有的有关金融法律中有部分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没有完全针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有效地施行有关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制度的同时,也要坚持与国际合作,借鉴其好的部分。
4.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手段的发展要求
作为传统金融与信息网络相结合的而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穿越时空的约束加速企业的资金流动。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其中在大部分民间金融企业中,对于网络借款、贷款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我国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多,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缺乏。因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所以使大部分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产生了许多监管空白地带,一直处于游离状态。类似这种盲区的存在使我国一直未确立统一的、由上至下的监管制度。为了使消费者的利益有所保障,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级监管部门的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与分业管理制度
相排斥随着我国证券业、保险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与当前施行的分业监管制度相矛盾。作为金融混合业的母体,形成一套完整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和分业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解决掉,才可以进一步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从而减小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存在的经济风险。
2.当今社会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
不能并存作为金融市场的新鲜血液,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需要进一步的变革,为了尽快适应并且顺利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对监管的形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与创新。对于造成高额监管成本问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我们需要通过先进行试点再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理方案。在新型市场中,对于无效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相对西方发达国家仍然较为薄弱,存在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度,需要将这一类现象进行事前预防、事后处理。
三、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与建议
互联网和金融属于两个行业而互联网金融则是这两个行业的结合且具有这两个行业的特征,故传统的监管制度方法对于这个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不适用,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了制定更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有以下建议:
1.明确互联网监管的重要内容
并规定各部门监管范围对于处在真空状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为了完善各部门的监管任务,使各监管部门履行起它们所需要负责的责任,尽快制定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渐渐步入正轨,由于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制度尚未完善,但其监管体制已初步成形。建立非人工监管的监管模式,建立网络监管需要时目前我们所要完成的必要任务。
2.制定行业规定加快立法进度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三无”状态,无门槛化、无监管化、无标准化所以快速发展立法的进度已经成为当下必须完成的。第一,要完善制度,制定国家标准。第二,对于资金空转进行严格的控制。第三,对于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建立保护基金。
3.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
人才进行专业化的网络培训发展现代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不但要了解它的优点,更要对他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解,如果对于负面影响不能及时的进行解决,则会使其不断扩散造成更大的影响。由此观之,组建一支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人才的团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坚持不懈学习监管技术不断扩充保护信息安全的信息库,才可以对金融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结论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区域银行;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4-0061-06
一、文献综述
20世纪30 ~ 70年代银行业监管是以银行业的安全性为中心的,70年代后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银行业效率的问题由此受到极大关注。至此,对银行业监管开始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在此过程中,学者们也开始关注银行业的独特性,相应地提出了一些理论模型:如明斯基(Minsky)提出的“金融体系脆弱论”,戴蒙德(Diamond)和迪布维克(Dybvig)提出的“银行挤提模型”,马切斯・德沃特里庞(Mathias Dewatripont)和简・泰勒尔(Jean Tirole)提出的银行监管“代表假说”等。Bryant(1987)最早关注了金融监管集体行动的问题,认为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他从理论逻辑上演绎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给与需求失衡的原因,但是没有对理论进行检验。在监管国际合作方面,阿里西亚(Ariccia)和马奎斯(Marquez)的“监管中的外部性模型”能够较好的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提供理论依据,并指出差异较大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困难所在。Herring和Litan(1995)指出参与监管国际合作的国家数目越少,目标越趋同,对国际合作带来收益的认识越容易达成共识;金融政策决定机制越相似,越容易达成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英国剑桥大学教授约翰・伊特韦尔(John Eatwell)和美国纽约纽斯大学教授艾斯・泰勒(Lance Taylor)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监管局的设想,并赋予其在世界范围内进行金融监管和风险监管的权力。
中国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的研究较少。厦门大学朱孟楠博士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2003)中就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如何有重点地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世贸组织的作用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可以称得上是国内有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的第一部专著;北京师范大学钟伟博士在《资本浪潮――金融资本全球化论纲》(2000)中提出了全球化的三种监管框架:短期框架,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统一监管,必须对现有国际金融组织进行必要的改革;中期框架,即以区域金融监管作为国家监管和全球监管的有效过渡和缓冲;远期框架,建立全球统一的并账监管体系。此外,有关这方面较好的文献还有:刘宇飞著《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重点从系统风险的角度论述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与合作现状;孟龙著《金融监管国际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严骏伟著《金融监管:跨国银行的金融规范》(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尚金峰著《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
已有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本文从银行业监管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方面进行研究,以有助于推进银行业国际合作的发展。
二、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供求失衡的理论分析
(一)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分析
1.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银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就中国来说,截至2006年12月底,在中国注册的外资、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下设19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跨国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个国家和地区的186家跨国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跨国银行的发展促进了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同时,跨国银行的母国与东道国监管信息资源分配不均衡、两者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平以及第三国没有监管义务等问题,制约了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已不能满足对跨国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要求。跨国银行的快速发展使得各国需要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来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控制。
2. 世界上有十几个离岸金融中心,例如卢森堡、开曼群岛、巴拿马群岛和巴哈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的商业银行,几乎都不在任何一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督之下,其成为国际银行的特殊掩护地和避风港。由于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金融机构一般都可以享受到极为优惠的经营条件和极为宽松的管制环境,其资产负债、股东构成等信息对外披露的要求很少,所以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增长很快,流动资本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这一状况极大地加剧了国际金融业、银行业的风险隐患。大量离岸金融中心的存在使得单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对其活动无可奈何,必须依靠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
3. 为了逃避金融监管,近年来,在不断取消传统金融监管的环境下,金融创新从某种意义上就表现为一种金融自由化。在当今经济金融全球化时代,金融创新能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并有效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增强了金融企业的竞争能力。但是,一味追求金融创新,追求收益,而忽视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所隐含的风险,可能促使资本自发性、盲目性的弱点无限膨胀,从而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在各国银行业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金融监管总是落后金融创新的步伐,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说很多的金融创新业务处于少监管甚至无监管的状态下运行,这样潜在的行业风险就很大,极有可能引发系统性危机,此次金融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
4.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各国为了吸引国际金融资源流入本国,同时增加本国银行业在全球竞争中的优势,争相放松对本国银行业的监管。再者,由于不同国家的监管制度之间存在着差异,跨国银行自身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国际业务转移,充分利用各国在税率、利率、政策、管制方面的差异,实现监管套利最大化。这样就可能产生对银行业所实施的金融监管失效,并可能影响本国金融资源的有效分配。面对银行业监管竞争、监管套利,仅靠一国国内监管当局的努力是无能为力的,各国监管当局必须通力合作才可能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5. 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具有广泛的债权债务关系,既有银行业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银行业对公众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特点就造成了银行业的金融风险可能短时间内在国内及全球范围内传播。如果一个或几个银行倒闭导致整个银行体系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坍塌的系统性危机的危险,这种危险是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潜在威胁。同时,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时代,银行和银行体系之间的国际间联系越来越紧密,银行危机造成国际性的影响与威胁的可能也越来越大。尤其在全球支付与清算系统中,一旦某家银行出现问题不能按时清算,必然造成全球性的连锁反应。由于银行业危机具有这种在国内及国际传染性特性,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来减轻或阻止银行业危机的扩散。
(二)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分析
1. 20世纪7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各国开始意识到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巴塞尔委员会(BCBS)成立于1975年2月,它是国际社会对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危机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危机反思后的产物。其成立使“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上升到了实践层面”。但是委员会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定的跨国监管的权力,因此它所形成的一系列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仅仅是鼓励成员方或国际银行监管者采用的或一致的监管标准与方法的一种“建议”。这种建议是“广泛的原则、指导方针及最好的措施”,巴塞尔委员会期望“各监管当局通过适合自己体制的法律或其他形式的详细安排予以实践”。现在巴塞尔委员会是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方面最主要的组织机构。其主要工作有三方面内容,即交换各国在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提高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他领域制定标准的有效性。
巴塞尔委员会主要是通过各种文件来履行其职能的,主要有三项成果:一是《巴塞尔协定》,被称为“神圣条约”。它规定了跨国银行的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之间分享监管权力的原则。二是1988年颁布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为《巴塞尔协议》,该协议的主要贡献在于其规定了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统一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2004年6月又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的核心监管思想是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巴塞尔委员会通过这两个协议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三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的此文件从7个方面制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必备的25条基本原则,为各国政府、国际监管机构和其他公共管理当局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参照标准。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金融监管法律的国际协调主要是为了推动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针对有可能阻碍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协调。如1993年12月《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1995年《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1997年《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等。WTO所达成的多边国际协议进行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是一种国际硬法的协调模式,明确了“承诺谈判”的主导地位,协调成果亦成为各国必须实施的国际义务。WTO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协调更多地是体现在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调的间接效应上,由于WTO有广泛的成员基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制度的协调有组织及机制上的良好保证,因而在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中成果丰硕。
当然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性监管组织还有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甚至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业监管者协会(IAIS)也不同程度上承担着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职责。
2. 各国除了在国际范围内进行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外,区域监管的合作也发展很快。相对来说,欧盟(EU)的监管体系发展最完善。欧盟金融业法律协调旨在以法律工具的协调推进欧盟金融业的一体化进程,实现《罗马条约》所构筑的“四大自由”,从而促进一个竞争的、有效率的欧盟一体化的金融市场。欧盟金融业法律协调依托超国家的协调机构,采用超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协调。
目前,欧盟的统一银行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存款保险制度。1994年5月,欧盟通过了《存款保险计划指导原则》,要求所有欧盟国家在1995年7月之前引进一项存款保险计划。第二,资本标准。1995年12月31日,欧盟制定的《资本充足性指令》生效。第三,审慎监管。欧盟通过一系列指令形式对大部分审慎性监管要求进行了统一规定,初步建立了欧盟统一的监管法律基础。
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是区域监管法律协调的典范,为推进欧盟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起到了关键作用。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区域银行监管组织如表1所示:
(三)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供给与需求的非均衡现状
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均衡,就是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和需求相适应,可以及时有效地化解国际银行业的系统危机。通过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国际及区域性银行业监管合作可以看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国际银行业发展的需要。再者,银行业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行业,不同时期银行业安全稳定的中心是不同的,这就要求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要随着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的发展而发展,供给要能够历史性地满足需求的变化。
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的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失衡是绝对的,均衡是相对的。目前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存在较严重的不均衡。一方面,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相对于需求严重不足,具体表现就是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总是滞后于需求的发展;另一方面,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和需求不适应,具体表现就是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结构不能满足需求的发展。现在银行业国际监管合作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按照发达国家的需要制定监管国际合作规则,反映西方国家对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但是不能满足广大发展中国家对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所以开放程度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对监管合作持消极态度。这样就导致各国通过现有的方式通过协商只能达成一个最低的标准,以保证所有的国家都能去主动实施,这样就使得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总是处于低水平状态,供给总是不能在总量和结构上历史地满足国际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总体上看,现有的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还处于低水平的状态,现有的监管体系还不能有效防范及制止金融风险在国际范围内传播。虽然区域性监管国际合作发展很快,但是,就国际而言,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的矛盾还很突出。
三、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模型分析
(一)模型分析
作为理性经济人,各国监管当局会根据自己国家的利益参与国际监管合作。为了简化模型,这里以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两国为例来讨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合作既可以给本国带来收益,同时也可以给他国带来收益,即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具有正的外部性。
假设银行业监管者既关心本国银行部门的效率、安全和稳定性,同时也关心银行其他权利人如银行股东的利益,所以我们直接假设监管者可能关心银行的利润。假设监管者可以采用许多不同的监管工具的优化组合。但是,这些工具组合的使用并不受银行欢迎,因此,银行总是希望监管当局减轻监管。我们将i国的监管工具组合称为变量ki,它包括许多可能的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带来的影响。
模型中我们假设存在两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个银行系统和在该国所注册银行的一个监管者。假设∏i(ki,kj)为在i国注册的银行的利润函数,其既取决于本国监管者采用的工具组合,也取决于其竞争对手所在国j所采用的工具组合。银行不欢迎的监管标准的强制实施假设可以表达为下式:
(5)式第一部分等同于各国监管者的一阶条件,所以等于0;第二部分两项均大于0。由于∏和F的凹性,为了满足方程(4),必须有较高的监管标准,即k*>ki*,k*>kj*这样Ui(k*,k*)>Ui(ki*,kj*)。
这一结果表明,在两国对称(?琢i=?琢j)的情况下,两国都会寻求国际合作,因为这样两国的收益都会大于合作前的收益,且总收益也大于合作前的收益。
两国不对称(?琢i≠?琢j)时,两国会选择不合作,并且两国监管者试图为他们的银行提供竞争优势,进一步降低监管标准。但是,当一体化程度加深时,具有较大差异的国家也会产生合作动机。
(二)基于分析得出的几点结论
1.当两国对称时,两国会选择合作。两国银行业开放程度、两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和结构等方面相近时,合作对双方都有利,这时,两国容易达成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协议。一般情况下,同区域范围内的国家银行效率、开放程度等相似,容易达成合作协议。这就论证了为什么区域银行监管合作发展比国际合作要好。
2.当两国不对称时,或者说两国差异比较大时,两国会选择不合作。因为,合作的收益随着国家差异的增加而降低,当各国差异很大时,若追求总体效益最大化,必须执行不同的标准,在当前的形势下很难实现。这就论证了为什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很难进行银行业监管国家合作。
3.金融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有利于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发展。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差异,造成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供求失衡。但是随着金融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各国金融相关度大大提高,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将会大大增进整体及各方的利益,从而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称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四、对中国参与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一)中国参与及推动银行业监管区域合作的步骤
中国参与区域监管合作是与中国金融对外开放、金融深化同步进行的,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步进行:
第一步,主要是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修改国内银行业相关法律,扩大银行业的开放力度,同时,着力建设成熟的国内金融市场,完善中国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并不断增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立法与行政的透明度。在这一阶段,我们还要与周边国家,主要是东盟10国及日、韩签署关于银行业监管方面的基本协议,初步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流平台,并就某些重要的监管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步,主要是在前一阶段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要在统一的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银行业相关法规。在此阶段,我们要借鉴欧盟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逐渐由相互承认向单一执照过渡。同时,我们要承认并接受重要的银行业监管国际标准,并把国际标准纳入区域及国家法律之中。加强区域货币合作,建立货币基金并逐渐过渡到区域单一货币。
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加强区域银行业监管合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彼此合作,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首先,加强银行业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合作,逐步由最初的简单交流平台过渡到全面的信息共享机制和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其次,建立统一的银行业风险预警机制,主要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检测系统,对区域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测、分析评估;最后,建立与完善银行业危机救援机制,主要是筹措区域内足够的资金,集中全区域的力量帮助陷入暂时困境的成员国抵御银行业系统风险,避免危机的扩散。
(二)中国积极参与及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一国完全靠自己的努力来防御来自外部的金融风险与金融市场冲击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我们必须积极参与金融风险国际合作,提高合作的水平。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培养高水平、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加快监管中电子信息网络的建设,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中的非现场检查制度,建立银行业自律组织和系统,强化银行业的内部审计。金融创新、银行业跨区域跨行业并购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分业经营的格局逐步被打破。金融业混业经营要求分散的、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向统一的、综合性的监管机构过渡。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发展使传统的以机构为对象的监管方式已不再适应,而应以功能为基础进行监管。
具体来说,中国积极参与银行业国际监管合作,应该做好两方面工作。第一,积极推动巴塞尔委员会成为正式的国际组织,从而使其监管标准和监管原则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成为各成员国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第二,中国还应该积极参与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活动,积极推进全球多边银行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反映各国利益的多边规则体系。
世界金融发展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了,金融抑制往往是金融风险的温床。中国经济金融转轨过程中还有很多遗留问题有待我们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解决。我们要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发达金融体制,彻底消除金融市场扭曲和金融抑制,逐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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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ploration of China Participating in Banking-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Yuan Fangjian, Fang Lei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710062, China)
Abstract: There exists imbalance of banking-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supply and demand. Through the theory of supply and demand and the model analysis, the article reveals the reasons for the imbalance of banking-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under the present international economy and financial environment. We should further expand the banking openness in aspects of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regional bank supervision cooperation, and on this basis to establish an unified financial markets.
关键字:金融业;商业银行;金融电子化;金融监管
前言:电子信息和计算机互联网产业相关的技术,已经逐步渗透到各行业的发展中,并且在行业发展中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金融行业中,随着电子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金融产业的产品和行业特性都发生了变化,随之而来的就是导致行业监管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目前,对于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在电子信息自动化操作平台的建立和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的应用等方面的实施和推广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对于商业银行利用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监督管理,在深度和广度上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和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
1.金融电子化的兴起及特点
1.1金融电子化的兴起
金融电子化兴起于二十世纪后期,其兴起的主要原因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信息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随着金融电子化的星期,金融行业的整体结构和发展方面想都发生了变个性的变化。在服务质量、金融产品、服务对象的群体和服务范围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例如,金融服务和产品由原来单一的柜台服务,拓展了有ATM为客户服务的自动存取款业务,电话银行、短信通知、网银、网上快捷支付等多种服务类型和渠道,金融电子化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工作和社会生活都带来了巨大的改变,甚至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1.2金融电子化的特点
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在金融行业应用后,产生的金融电子化具有与其它行业电子化不同的独特之处,大致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金融电子化应用的软件与其它应用软件相比拥有更强的兼容性,而且在移植后也能比较好的保证运行效果和性能。第二,金融电子化由于行业具有对于保密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行业特点,因此对于应用于金融电子化产业中的软件开发和软件使用必须保证严格分离。第三,由于金融行业的大多数业务的处理具有极强的实时性原则,因此要求金融电子化中用于处理金融业务的软件必须具备实时处理的能力。第四,由于金融行业业务种类和业务量都比较大,因此必须保证金融电子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护,避免由于系统故障带来的信息处理延迟而导致的相关损失。第五,金融行业的电子化信息系统中储存和运行的信息都是极其重要的金融数据和资金信息,因此金融电子化对于系统的安全性能比其它行业在这方面的要求要高很多。
2.金融电子化下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缺乏总体规划和标准的约束
在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兴起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求应运而生的,并没有经历先进行总体规划并制定相关的标准和约束的过程。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导致了我国目前金融电子化体系不系统,缺乏总体规划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
2.2内控机制不健全为业务监管带来巨大风险
针对利用金融电子化对金融业开展监管的工作,由于缺少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导致在监管过程中产生风险的几率增加。同时,由于内部控制体系的不规范和缺失,极容易导致在对金融电子化应用系统的维护过程中,对电子数据信息的保密造成隐患。
2.3网络安全防范不力带来了监管风险
互联网带来的安全隐患已经成为目前金融电子化体系中,最大的安全隐患之一了。尤其在一些商业银行在对互联网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且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缺乏专人负责的情况下,网络风险将成为导致金融机构经济损失的最危险因素之一。
2.4金融装备落后导致金融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在金融电子化的研发方面并没有投入应投入的财力和精力,因此导致支撑我国金融电子化体系的硬件和软件都主要依靠国外进口。金融电子化使用的系统和应用开发、设计由国外人员掌握,导致我国金融业电子化的安全保密性在根本上存在风险。
2.5缺乏复合型高级金融管理人才
随着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深,既掌握金融行业的专业知识,又掌握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在现在以及未来的金融领域都是非常重要的人力资源。但是,目前由于缺乏该类型的金融管理人才,导致金融电子化体系运行的安全性、使用的准确性等各方面没有保障,是导致其存在安全风险的因素之一。
3.解决金融电子化所带来的金融监管问题的策略
对于目前我国金融电子化在对于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第一,建立健全规范的、标准的、科学的、完善的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保障金融电子化监管体系的有效监管。并且扩大金融电子化监管范围,例如各种网上支付业务、各种商务平台的交易业务等囊括到监管之下。第二,强化金融电子化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吸取国际上金融电子化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先进经验。第三,加强各地域之间金融电子化的监管的合作力度,实行由中央监管机构监督,各地方监管机构合作的统一监管机制。
4.金融电子化为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带来的新方法--电子化监管
4.1电子化监管的内容
传统意义上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是基于现场审查为基础的。但是随着金融电子化产业的迅猛发展,非现场的日常监督和持续管理已经成为目前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的重要手段。金融电子化监管的主要措施有两种,其一,受检单位将相关信息例如报表、信息数据等资料通过互联网传递给监督管理部门;其二,收件单位将所需的电子信息数据录入到相应的金融信息系统,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登陆信息系统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通过这两种主要监管措施,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获得的数据信息,开展分析、评估受检机构目前的运营状态、经济情况、相关收益、业务结构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等。通过金融电子化监管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还可以通过比较各期数据的波动,对其潜在的风险给予必要的提醒,起到避免经济损失的重要作用。
4.2电子化监管的意义
将金融电子化应用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质量,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减少监管成本。将对金融机构的现场监管,转变为对金融机构相关数据的非现场监管,即避免了金融机构为接受检查做准备浪费的时间和精力,也减少了监管机构的工作量。最主要的是对金融系统的规范化监管,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和保障。例如通过利用金融电子化在监管中的应用,由于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信息和数据的获取非常及时,因此避免了由于信息和数据获取滞后带来的监管壁垒,确保了监管的及时性。同时由于电子系统对于数据信息上报采用模式化的上报方式,因此对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也提供了保障。另外一点优势就是通过金融电子化在金融机构监管中的应用,同时降低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和受检机构的受检成本,并且使监管的质量和工作的效率都得到了大大的提升。再有就是将传统监管中的按时间点进行监管,提升到了动态监管的状态。在保证监管力度的同时,为金融机构的平稳运行也提供了保障。
结束语:电子和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将金融领域从产品结构到监督管理都带进了一个新的信息化的阶段,这是金融领域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而发生的转变,是金融领域未来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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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混业经营,系统性风险,金融自由化,流动性
一、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挑战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变化,金融国际化更会带来信息不对称与透明度问题,通货膨胀加剧,汇率、利率不断动荡,这一切都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在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各类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国际性债务危机的发展及国际储蓄和投资流向地理位置的转移,也严重冲击着银行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风险,迫使银行业在内的金融行业在金融业务上展开激烈的竞争,不断创新经营方式、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以满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应付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在避免资产风险性的同时,确保银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从全球范围来看,银行业开展金融创新正是其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相统一最终经营目标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在:金融业务融合、金融混业、金融系统趋同化及国际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更加宽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断涌现;同时,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并大大推动了金融创新进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创新和结构调整。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更是呈现出趋同化的迹象。ClaudiaDziobek和JohnK.Garrett(1998)认为,金融系统似乎要趋向于一种共同的中间模式;与此同时,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国际集成化。
美国经济学家W.西尔伯的金融创新诱致假说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减轻外部对其造成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银行只有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体才能成为参与金融市场创新的前提。
金融创新的总趋势是证券化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即将信贷流量从银行放款转为可上市买卖的债务证券。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是宏观经济发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工具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
随着金融创新的增强,信息技术的迅速进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流量也越来越大,从而使得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强。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在:1、银行业务全球一体化;2、机构性投资与国际多样化;3、证券股票市场国际化;4、放松资本的国际流动产生了更多的税收套利机会;5、非美元货币的广泛使用(金融创新溯源于美元市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规模和深度,外汇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创新向其他货币扩展)。
二、银行监管保障金融创新的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但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是金融管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作为重要的经济性规制形式,金融监管是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基于金融市场的自然垄断特征、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特性、危机传染性等原因,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的限制、管理和监督及相应制度的总和,包括了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过程。
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银行监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1、经济全球化发展及建立“小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放松对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和信息等国际流动的规制;2、科技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银行业放松规制的重要推动力量;3、作为传统微观经济规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银行监管固有的内在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规制官员的非专业性,规制法规的僵硬性、滞后性,以及规制过度等方面要求银行监管当局放松规制。
在世界范围内,放松管制成为一个大趋势,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促使了“关系”银行业向“价格”银行业的转变。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过程,大部分的制条例均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条例在促进稳定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同时条例对于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反映太慢,灵活性很差。当管制条例阻碍了银行获利的时候,银行家就施展出他们的聪明才智去规避管制。银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服务质量提高和金融服务多元化;在提高银行业效率的同时,促使银行业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观层面上,促进了经济增长,增进了社会福利,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进而带动了投资和金融需求的扩大。
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金融行业越来越向混业经营发展,金融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国际化和金融集团化趋势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表外的证券和衍生工具的业务比重也越来越大,金融风险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坏性大大加强。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由于金融监管水平和监管资源普遍比较有限,而离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又大都游离于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潜在的风险。研究表明,金融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其中税率结构的改变是决定并推动“成功的”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创新都会以节税的方式给其使用者带来直接的好处,如欧洲美元市场就是起源于美国一项奇怪的管制——Q项条例。金融创新还是一种社会效应,它既是金融市场剧烈竞争压力的产物,同时也促进了这种竞争的压力。
近年来,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金融创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业务品种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银行业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和复杂化,推动银行业金融系统结构发展转型的条件已经逐步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具有更为广阔的金融创新和发展空间,并将创造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也将享受到更多高质量的现代金融服务。各种工具和产品的出现,使原本传统业务中的波动性与复杂性更为透明,风险更为分散,风险定价也更为合理。整个银行业的稳健度随之而增加,服务各种客户需求的质效也随之提高。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当前的金融创新多为规避管制型创新,技术型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创新的薄弱环节,由于金融机构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金融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由于担心别的银行机构“搭便车”,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自主创新的品种少,模仿痕迹较重;创新层次较低,大多数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市场效益一般,负债业务创新多,资产业务创新少等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制约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创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碍,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方式过于僵化。当前国际上金融市场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分业管理制度的改变、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大致遵循两个方向:一是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二是要追赶国际领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相结合形成的金融创新浪潮,在给全球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带来更好的现代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金融稳定问题、金融市场动荡问题和货币政策传导与有效性问题等,突出表现为金融风险的“核裂变”效应及突发性、扩散性、恐慌性和政治渗透性的显著特征。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的扩散和冲击力呈几何级数扩大,甚至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维护。
金融业是高度复杂的行业,是一个动态的领域,变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场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的市场,其中尤以金融创新所引发的信息难题最为突出,法规在刺激竞争和增长所需的自由与防止欺诈和不稳定所需的控制之间达成完美的平衡。相对于大量的小银行会增加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作为金融混业和金融业务融合的典型组织形式,金融服务集团具有节约储备成本、分散风险以及监管成本的优势(这也成为银行金融服务集团在过去几十年中迅速膨胀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规避管制和避税等利益方面的考虑,经常会隐瞒或虚报信息资料,更不会将真实、详细的内部交易信息公布于众,从而引发银行监管的信息不对称等信息难题。
银行业是脆弱的,增强银行业的稳定性就成了银行监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场上,监管者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被监管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常常寻找监管中的各种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时甚至违反监管的各种规定以达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经济的发展,金融环境的变化,运用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业务,而现行的法规对其又无法约束,监管者只能随其后而完善监管法规。
银行业是重要的社会机构,操纵着整个经济的支付传送系统。由于这种特殊性,银行业受到的管制比其他产业要多得多;同时,银行业管制失灵成本巨大,会直接导致金融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发展畸形、银行经营绩效不高、银行业危机增加,最终产生资本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生产力下降以及经济增长减慢等。银行监管正是在金融内外矛盾发展不可调和情况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据是金融系统中存在着由外部因素、市场力量以及信息问题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其目标仍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标的一部分即经济运行效率和公平问题。
如果我们把银行监管理论和经济管制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对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经济管制理论直接移植过来。也许是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银行业监管理论虽然在某一方面说明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原因,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备的程度。当然,人们一直在努力从规范的经济学分析角度寻找银行业监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维格(Diamond&Dyvbig)银行挤提模型就是在现代经济学分析基础上,运用不对称信息和博弈论分析范式,研究银行不稳定的内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预银行经营活动必要性的结论。因此可以说,只有戴蒙德和戴维格的分析才可以称得上是现代的银行监管理论。
银行监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银行业系统风险,保持银行(金融)体系稳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广大中小储户(往往也是知情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卡瑞肯(Kareken,1986)给出的银行监管理由是:给银行提供“安全网”以保护存款者免遭其银行倒闭的风险,因为银行业的高杠杆率决定了其负外部性效应要大得多。
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银行监管领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管制“辩证法”,即:在特定条件下受到许多旨在限制获利机会的管制金融体系,当经济压力使这些管制措施具有约束力时,市场会设法逃避管制以获得利润,从而引发市场与管制的冲突并促成金融创新和将其用于为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由此,金融创新使得以传统业务为基础的银行服务体系逐步迈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更纷繁复杂的服务体系。
三、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辩证统一关系
从某种角度来看,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监管放松的标志,银行监管还通过其对竞争行为、金融创新以及交易费用的作用影响金融机构的效率。在实践中,随着银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创新获得繁荣的同时也发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机,因而又要加强银行监管。这种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断循环的过程,使得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的静态平衡根本不可能实现。事实上,银行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过程,银行监管制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更确切地说,银行监管要随着金融创新的改变而改变。
金融创新、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三者相辅相成,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银行业必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而不仅仅是单纯依赖于银行监管。金融创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就越大。金融创新的步伐越快,监管者就越难以跟上其步伐,越难以弄清如何监管这些创新产品,所有这些都形成了新的潜在风险。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尚没有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这时银行监管者面临的威胁最大;而日趋激烈的竞争又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甚至产生道德风险,甚至导致银行不听从监管机构的指令,甘愿选择更大的经营风险而最终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陷入困境或者崩溃。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经营的日趋复杂化和国际化,监管者要持续跟踪单个银行机构的风险变得日益困难,迫使监管者不得不将更多精力放在监管银行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上,因而,银行监管重点应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场纪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说,围绕金融创新,银行监管不仅仅是政府及监管当局的事,也是银行客户(其他金融机构、公司和私人消费者)和股东的事。
金融创新是中国金融业的生命,是中国金融业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长需要银行、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共同推动。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主体,对创新活动及其风险承担第一责任,还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包括建立争议处理的解决机制。监管机构要履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职责,督促银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建立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规范金融市场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国际政治多极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务信息化的大环境下,我国银行业已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巨大冲击和挑战,主要包括:技术冲击、产品冲击、利润生成和盈利模式冲击、体制冲击、机构冲击、观念冲击以及监管体制和监管思路的冲击等。要应对这些冲击和挑战,要求我国银行业必须积极面对和适应。因此,金融创新在当前和今后是大势所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创新就要落后,不创新就要被淘汰。
面对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政策的制定需要顺应银行业务日益复杂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的特点;同时,James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严格的金融管制与银行业本身的经营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银行监管的目标是能有效地调动资源,尽量减少资源配置错误,抑制欺诈,制止不稳定转变为危机。
四、结论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挑战;对策
[作者简介]覃宇环,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会计系讲师,经济学硕士,广西 南宁530007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7―0057―04
一、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等国先后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英国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随后,日本于1998年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限制,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允许银行、保险及证券业互相渗透并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取代了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严格分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意味着美国实行了60多年并由美国传播到世界各地从而对世界金融经营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走向终结,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业经营的普遍模式。
尽管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体制,但目前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之间仍然已经出现了许多业务合作和金融创新,开始突破了分业经营界限。我国国内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业务发展迅速,相继出现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表1)。
二、广西金融业基本情况和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一)基本情况
1.银行业是金融业的绝对主体。2006年初,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5503个,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同比减少,而其他银行类机构增加。2006年6月,金融机构资产规模5256.93亿元,全区金融资产总计10340.4亿元。2006年6月末,广西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4708.4l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3481.00亿元,截至2006年6月末,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人民银行)实现账面利润26.33亿元。广西银行业健康发展,地方金融企业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深入。
2.证券业在改革中发展。2006年6月底,广西共有法人证券公司1家(广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37家,证券服务部门26家,证券中介服务部门6家。期货经纪公司0家,期货营业部3家,2006年1~6月期货交易额102.56亿元,股票交易额725.28亿元。广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原先8亿元增资至16亿元,并积极谋划上市。
3.保险业运行平稳,发展亟待加快。2005年末,广西共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327家,营销服务部453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36家,保险总资产157.1亿元。2005年实现保费收入73.17亿元,保险深度为1.82%,比全国(2.7%)低0.88个百分点;保险密度为148.55元,仅为全国(380元)的39.10%。
(二)金融监管面临新挑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挂牌成立,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初步完成,在广西亦建立了这些金融监管部门的分局,由此形成了目前“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但是,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在广西已经初露端倪。
1.从广西金融业内部环境看,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业务合作发展迅速。2002年12月,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与广西国海证券公司再次强强联手,双方签订《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战略合作意向书》,由此拉开双方在资产管理业务上战略性合作的序幕。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与国海证券一直有着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在银证通、银证转账、法人资金清算、网络结算和存管银行等方面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广西建行、中行、农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也与广西区内的国海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等建立密切的银证合作关系,银行接受委托发行、兑付各类有价证券业务,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证券资金清算、“银证转账”业务、基金托管等业务。银保合作业务也发展迅速。2002年12月30日,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与新华人寿保险南宁分公司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业务合作范围主要包括:销售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金;资金网络结算;银行卡业务;电子商务;联合开发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等。中国人保和中国农业银行互为最大银保合作伙伴,农行广西分行在中间业务收入结构中,类特别是保险类收入占比快速上升,从1999年的3.77%剧升到2003年的16.91%。2006年,农发行广西北海市分行抓住银监会批复农发行开办保险等中间业务的机遇,与中保人寿、太平洋寿险等保险公司签署了银保合作协议,建立银保“联姻”关系。2006年8月25日由广西保监局、广西银监局联合举办银行保险合作座谈会,广西的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将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广西保监局局长金坚强表示,广西各家银行、保险公司今后将在银保方面加强合作,大胆突破目前合作模式表层化、合作产品同质化的现状,进一步满足客户的金融保险需求。
2.从广西金融业的外部环境看,混业经营是发展趋势。虽然目前广西金融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但在广西全力构建北部湾经济圈,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广西的背景下,广西和东盟经贸联系日益密切。2005年底广西南宁市成为国内第二批对外资银行开放的四个城市之一,比协议要求提前一年。在广西确定“M”型发展战略后,广西与东盟双方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广西金融呈现出对外日益开放的态势。顺应世界金融发展潮流,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必然的,未来在广西构建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可行的。而目前广西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监管体制虽然是由客观的国情所决定,但这种体制不利于金融创新,抑制了金融业规模的扩大、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虽然目前实行分业经营暂时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我国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正是顺应混业经营潮流。对于已经出现的带有混业经营色彩和具有多重风险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机构,分业监管下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因此,金融监管能否顺利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体制,是摆在眼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广西金融监管对策
(一)转变监管理念。努力由合规性、机构性监
管向风险性、功能性监管转变
当前广西乃至我国的金融监管内容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的现象。而国际金融监管的趋势是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功能性监管强调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冲突、交叉和监管盲区。功能监管更能适应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因此,广西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转变监管理念,树立风险监管意识,逐步实现功能性监管。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设置,长期以来,这三大监管部门之间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检查、重复监管也比较常见,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同时也形成了不少监管漏洞。针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及各自为战的状况,2004年5月,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和广西保监局召开第一次监管联席工作会议,决定在广西辖区内正式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合作机制将促进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监管合力,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该联席协调机制确立后,极大地促进了广西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避免了一些监管盲区,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二是监管信息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三是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使得金融监管信息失真。今后,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重点对跨行业违规问题、危及地区整体金融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协调治理,从而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三方建立起稳固的包括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跨行业违规监管协调机制和风险处置协作机制等内容的监管合作机制,保证广西金融的稳健安全运行。
(三)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广西要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加快广西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广西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内部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广西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者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四)建立高效的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借鉴世界各国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广西金融业的风险实情,广西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
1.建立广西区级(省级)宏观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由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会同广西统计局、各大金融机构共同参加,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组建广西区级金融风险预警组织系统,主要负责广西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并对广西区内各地市预警系统进行组织和指导,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及时传输到政府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2.建立地市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以由广西各地市银行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辖内各大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传送到辖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3.建立县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由县级金融监管部门与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警情信息及时输送到辖内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去。
(五)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
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的关键是建立金融机构内部“防火墙”制度。“防火墙”制度一直被认为是防范金融混业经营利益冲突,阻隔金融集团内部风险蔓延的有力武器。虽然目前广西还没有金融控股公司,但从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看,建立一家综合经营的投资银行(如北部湾银行)是可行的。一项完善的“防火墙”制度必须包含两大构成:“法人防火墙”和“业务防火墙”。“业务防火墙”又可以细分为“资金防火墙”、“身份防火墙”和“管理防火墙”。“资金防火墙”是指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的任意流动,除了法定的股权投资之外,禁止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在集团内任意调配资金,如禁止将银行存款拆入股市;“身份防火墙”是通过办公场所、营销网点、设施上的分离实现集团内各个独立法人的隔离,避免公众的误判,导致非接触性风险传导;“管理防火墙”要求严格贯彻竞业禁止的规定,分设账簿,实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离。
在行业自律方面,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行业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广西金融行业协会有广西证券业协会、广西银行业协会、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等,建议广西监管当局赋予金融业行业协会更多的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督、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行业自律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有益补充。
(六)强化社会监督
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广西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