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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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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

第1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范例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委托监理的工程,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在我公司任____________职务,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的个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及编号)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法定代表人指投标人所在国合法注册文件上的法定代表人(境内设计机构)或企业负责人(境外设计机构)。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前往参加 工程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投标活动及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承包合同,特此证明。

第2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1、房产买卖合同公证:

    当事人应携带房产买卖合同,填写房产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售方(房地产经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报公证处备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表、《开工许可证》、《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红线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人的身份证件、签订合同的公章式样及签字人的签名式样、代收房价款的银行名称及帐号等。

    购买方应提供下列材料: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等。

    当事人如申请办理房产预售合同公证,应另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的文件;如申请办理房户转让合同公证,转让方必须领有房地产证。

    2、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当事人应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租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房地产证。

    承租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等。

    3、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申请。当事人应携带房产赠与合同,填写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赠与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赠与人的身份证件;房地产证等。

    受赠人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4、合作建房合同公证: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地,一方出资或一方出地,双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作各方对建成的房产进行产权分成,或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后进行利润分成的行为。为明确合作建房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当事人应签订合作建房合同,报政府有关机关审批。

    当事人申请办理合作建房合同公证,应携带合作建房合同,填写合作建房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地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出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出地方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房地产证》或用地红线图等。

    出资方应提供下列材料:出资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出资方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载有房地产开发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出资方为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法人,须提供同意合作建房的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

第3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受托人姓名:

我公司委托上述受托人办理 事项,特此授权。

权限范围: 。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姓名:

本人委托上述受托人办理 事项,特此授权。

权限范围: 。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4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一、登记范围

经区以上民政部门许可设立(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公益,不在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镇街敬老院,可向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称监督管理机关)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登记条件

(一)具有规范的名称。根据《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镇街敬老院名称统一为“××区××镇(街道)敬老院”。

(二)具有一定规模和适应业务活动开展所需的场所及必要的设施设备。镇街敬老院服务项目和床位应满足当地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需要,应具有与服务项目、床位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房屋,配备必要的厨卫、医疗、活动、交通等设施设备。

(三)具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根据《莱芜市乡镇敬老院管理服务暂行办法》,镇街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派或聘任,事前应征得民政部门同意;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敬老院的重大事项和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履职情况;遵循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爱老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四)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按照《莱芜市乡镇敬老院管理服务暂行办法》,镇街敬老院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员、保管员等组成;人员按与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备,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岗位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

(五)具有与业务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参照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最低限额规定,镇街敬老院开办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5万元。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镇街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法定代表人签批负责制度,确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敬老院应当开设独立的财务账户,由举办单位(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其他单位账目的,账目必须单立。由镇街敬老院使用的政府投入、政策减免、社会捐助和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要协调划归镇街敬老院所有。资产划归敬老院后,需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三、登记程序

镇街敬老院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方可向监督管理机关提出法人设立登记申请。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要按程序申办数字证书(智能密码钥匙UK)通过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信息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镇街敬老院章程草案;

(四)举办单位(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决定设立的文件;

(五)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敬老院院长的任职文件;

(七)拟任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举办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住所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经举办单位审核后,由监督管理机关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监督管理

加强镇街敬老院动态监管,及时履行变更登记。镇街敬老院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需要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先经举办单位同意,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再向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提交变更前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实行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经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镇街敬老院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网上信息系统,填报年度报告书并提交以下材料,经举办单位审核、监督管理机关查阅后,由系统直接向社会公示,对被投诉举报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确认的上一年度末的财务报表(决算后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五)住所证明;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稳妥规范做好登记工作。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作用,为敬老院法人登记创造条件并对其登记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通知》依法履行登记职责。要贯彻稳妥规范原则,做到成熟一家,登记一家。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要积极做好规范、整改、提高工作,待达到登记要求后进行登记。要加强登记后续监管,确保镇街敬老院健康运行。

(二)明确登记目的,避免产生后续问题。登记的目的是使镇街敬老院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镇街敬老院登记为法人,既不能作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该机构和人员编制审批的依据,也不能作为确定工作人员事业编制性质的依据,其工作人员享受原身份相应的工资报酬和社保待遇。为与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相区分,镇街敬老院一律登记为二类事业单位法人,其经费来源均选择“待定”。

第5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转让申请人:_____________(印章)

受让人:_____________(印章)

填表时间: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

一、填表说明

1 、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收复印件。

2 、“转让申请人”即采矿权人。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

3 、 “矿山名称”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4 、“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

5 、 “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

6 、 “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

7 、 “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8 、 “采矿权评估值”是指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证号码。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

9 、 “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 、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必须附具的材料

( 一 ) 转让申请人

1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 、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 、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 、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 、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 、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7 、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 a4(21omm × 297mm 〉。

8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 、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 , 可不附具。

10 、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 , 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 二 ) 受让人

1 、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 、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恃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经济

类型

地 址

电 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准备投资规模

万元

预期建

矿时间

预期开

采规模

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资金

条件

技术

条件

设备

条件

转让

申请人

上级主管

部门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转让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经济

类型

地 址

电 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采矿权获得

时间及方式

采矿权转让

原因及方式

采 矿

许可证

证号

发证机关

有效

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采矿权评估值

万元

转让合同中的采矿权转让价格

万元

评估机

构名称

评估机构

资格证号

矿山企业采矿生产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应缴纳的采

矿权使用费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

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经有关部门

批准减免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应缴纳的

资源税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

减免的资源税

万元

实际缴纳

的资源税

万元

应缴纳的采

矿权价款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

减免的采矿权价款

万元

实际缴纳的

采矿权价款

万元

采矿权属

有无争议

采矿权价款

缴纳方式

矿区面积

第6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事项符合公证业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事项符合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申报材料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当事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

    (三)当事人为境外法人:

    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房地产权证书。

    (五)房产信息单(现可在我处现场申请查询)。

第7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为做好*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事业单位提交2002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印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

3、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

4、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5、事业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负责人是否一致。

6、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7、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8、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9、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10、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11、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12、依法纳税情况。

13、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

14、涉及诉讼情况。

15、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

16、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三、事业单位在提交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

2、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3、本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纳税交款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住所证明。

7、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8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1、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2、如果受赠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草拟的遗赠协议书;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9篇: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文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二、《的补充规定》(商务部5令2005年第30号);

三、《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4号);

四、《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5]102号);

五、《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第三条;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

八、《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九、《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指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2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设立条件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下列方式从事分销业务:

(一)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

(二)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商品。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符合下述商务部授权地方部门审批的范围: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下列条件,由地方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商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3、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设立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八)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五、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叠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审批程序

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