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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证券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挂牌买卖。凡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内登记买卖的证券称为上市证券;其证券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另一种形式是上柜交易,是指公开发行但未达上市标准的证券在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买卖。
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股票,但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上市或上柜交易的。股票要上市或上柜交易,必须按一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才能上市或上柜自由买卖。已上市股票如条件变坏,达不到标准,证券交易所可以停止其上市资格。
一、证券交易的特点1、证券交易是特殊的证券转让证券转让是指证券持有人依转让意思及法定程序,将证券所有权转移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其基本形式是证券买卖。在广义上,证券转让还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将全部或部分证券权利移转给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设定证券质押行为等。所谓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发生的转移,包括因赠与、继承和持有人合并等发生的证券权利转移;所谓设定质押,为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证券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30条,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依照转让证券权利意思而发生的转让行为。
2、证券交易是反映证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流通性是确保证券作为基本融资工具的基础。证券发行完毕后,证券即成为投资者的投资对象和投资工具,赋予证券以流通性和变现能力,可使得证券投资者便利地进入或者退出证券市场。不同证券的流通性存有差异,股份公司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会公众股股票可依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规则自由转让外,公司发起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响。
3、证券转让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包括进行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协议完成交易的无形交易场所。前者如国际上着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属于集中交易场所。后者如美国全美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NASTAQ)以及各国的店头交易场所,我国场外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原有的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
4、证券交易须遵守相应交易规则为确保证券交易的安全与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我国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证券法》是调整证券交易的特别法,《公司法》对股份及公司债券转让也规定有原则性规则,《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一般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对证券交易关系的调整。其他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银行法》、《保险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间接地调整着证券交易关系。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自律性规范,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早期证券交易主要采取现货交易方式,但随着商品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形式呈现出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由单一向复合的发展趋势。各国证券交易方式的分类标准出现多元化趋势,既可按单一标准分类,也可兼采多种标准分类,并形成了现货交易、信用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并存的交易形式。
1、证券现货交易现货交易是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的交易方式。现货交易双方,分别为持券待售者和持币待购者。持券待售者意欲将所持证券转变为现金,持币待购者则希望将所持货币转变为证券。现货交易最初是在成交后即时交割证券和钱款,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典型形式。在现代现货交易中,证券成交与交割间通常都有一定时间间隔,时间间隔长短依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日期确定。证券成交与交割日期可在同一日,也可不是同一日期。在国际上,现货交易的成交与交割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20日。如依现行的T+1交割规则,证券经纪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应在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办理完毕交割事宜,如果该下一营业日正逢法定休假日,则交割日期顺延至该法定休假日开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证券交易所为了确保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有合理时间处理财务事宜(包括准备证券交付和款项往来),都会对证券成交和交割的时间间隔作出规定。但为防止该时间间隔过长而影响交割安全性,交割日期主要有当日交割、次日交割和例行交割。当日交割,也称“T+0”交割,为成交当日进行交割;次日交割则称“T+1”交割,为成交完成后下一个营业日办理交割;例行交割,则依照交易所规定确定,往往是成交后5个营业日内进行交割。
在现货交易中,证券出卖人必须持有证券,证券购买人必须持有相应的货币,成交日期与交割日期相对比较接近,交割风险较低。从稳定交易秩序角度,现货交易应成为主要交易形式。现货交易作为历史上最古老的证券交易方式,适应信用制度相对落后和交易规则相对简单的社会环境,有助于减少交易风险,是一种较安全的证券交易形式,也是目前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中广泛采用的证券交易形式。
2、证券期货交易在广义上,期货交易包括远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相对应。其特点是:
1)期货交易对象不是证券本身,而是期货合约,即未来购买或出卖证券并交割的合约。期货合约属于证券交易所制订的标准合约。根据期货合约,一方当事人应于交割期限内,向持有期货合约的另一方交付期货合约指定数量的金融资产。
2)期货合约期限通常比较长,有些金融资产的期货合约期限可能长达数月,甚至一年。在合约期限来临前,期货合约持有人可依公开市场价格向他人出售合约,并借此转让期货合约项下权利。所以,在合约期限来临前,合约持有人可因转让期货合约而发生若干变化。
3)在证券交易所制订标准期货合约时,参考了该等证券资产当时的市场价格,但在期货合约期限内,证券资产的实物价格会发生变动,但在交割证券资产时,其期货价格可能已接近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
由于期货交易具有预先成交、定期交割和价格独立的特点,买卖双方在达成证券期货合同时并无意等到指定日期到来时实际交割证券资产,而是企盼在买进期货合约后的适当时机再行卖出,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从而出现“多头交易”和“空头交易”。多头交易与空头交易是站在对期货价格走势不同判断的基础上分别作出的称谓,但均属于低买高卖并借此谋利的交易行为。
在期货合约期限届满前,有一交割期限。在该期限内,期货合约持有人有权要求对方向其进行实物交割。证券交易所为保持信誉和交割安全性,会对此提供担保,并同时要求交割方存入需交割的证券或金钱。
3、证券期权交易证券期权交易是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证券期权交易是以期权作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形式。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两种基本类型。根据看涨期权,期权持有人有权在某一确定时间,以某一确定价格购买标的资产即有价证券。根据看跌期权,期权持有人有权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某一确定价格出售标的资产。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看涨期权持有人可以在确定日期购买证券实物资产,也可在到期日放弃购买证券资产;看跌期权持有人,可在确定日期出售证券实物资产,也可拒绝出售证券资产而支付保证金。期权交易属选择权交易。
4、证券信用交易对证券信用交易,学术上有多种学说。依据一般观点,信用交易是投资者凭借自己提供的保证金和信誉,取得经纪人信用,在买进证券时由经纪人提供贷款,在卖出证券时由经纪人贷给证券而进行的交易。因此,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交易,均属于信用交易乙:
1)典型的信用交易必须是保证金交易,即投资者向经纪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易,故信用交易也称保证金交易。
2)经纪人向投资者提供借款购买证券或者经纪人提供证券以供出售。据此,可将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信用交易和融券信用交易,故证券信用交易也可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3)信用交易是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规定创设的证券交易方式。证券信用交易具有活跃市场、创造公正市场价格和满足投资者需求的优点,但因存在投资风险,须均衡证券信用交易优劣,设置合理和周严的风险控制制度,给证券信用交易以适当的地位,以实现扬长避短之理想。
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种类型,但这与我国证券交易实践中出现的“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根本不同。首先,信用交易是依照法律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创设的证券交易方式,具有适法性,实践中出现的融资融券交易则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信用交易以投资者交付保证金为基础,实践中的融资融券交易则几乎完全没有保证金交易的性质。另外,信用交易是经纪人向投资者提供信用的方式,但我国实践广泛存在经纪人向投资者借用资金或借用证券的形式,属于反向融资融券行为。加之,有些资金和证券的借用系未经投资者同意,属于非法挪用资金和证券行为。在此意义上,未经法律准许的融资融券行为,属非法交易行为。
在各国证券市场中,除前述四种基本证券交易方式外,还大量存在其他非主要形态的证券交易方式。有些是相对独立于前四种的证券交易方式,如股票指数交易,有的则是附属于前四种基本证券交易方式,如利率期货等。
三、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3年之内不得转让。再如目前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对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
【关键词】转融券 融资融券 做空机制
一、转融券的定义及作用
转融券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的或者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我国于2013年2月28日正式启动了转融券业务试点,这是继转融资之后,又一项健全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高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市场效率、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和风险管理、提升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和风险管理能力,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转融券业务的发展现状
转融券业务目前处于试点阶段,按照试点期间的规则,证券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证券对其客户融券,若证券公司自有证券不足时,可通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向上市公司的机构股东借入证券,以满足客户的融券需求。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上市公司国有机构股东由于相关法规和政策上的限制①,尚不能真正开展证券出借业务。首批参与试点的证券公司共有11家,参与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股为90只(沪市50只,深市40只),总流通市值为9.3万亿元,约占A股整体流通市值的50%。
转融券的期限共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五档,每档实行差别的利率结构。证券金融公司从证券出借融入证券的费率分别为:3天期1.5%、7天期1.6%、14天期1.7%、28天期1.8%、182天期2%;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融出证券的费率分别为:3天期4%、7天期3.9%、14天期3.8%、28天期3.7%、182天期3.5%。
从当前的推进情况看,一方面参与机构数量、标的数量和出借券源均有限,另一方面出借费率制度又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使得转融券业务仍没有对市场规模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三、试点期间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重融资,轻融券
据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相关数据的统计,截至2013年5月底,沪市和深市的融资融券总余额已达2256.74亿元,其中融资余额为2208.45亿元,融券余额仅为48.29亿元,占比仅为2.14%。整个市场呈现出重融资,轻融券的形势。主要原因在于:(1)证券公司用于转融券业务的券源有限,加上试点规则对融券出借人范围的限制,使得市场上券源数量过少,投资者在市场估值水平总体不高的情况下,融券做空的需求和意愿均不强。(2)出借费率制度缺乏吸引力。目前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出借证券的最高费率为4%,而机构投资者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股票的最高收益却只有2%,机构投资者作为券源的提供者,不仅所获收益相对不足,还需承担股价被做空下行的风险,融券意愿不高。(3)国内外证券托管体制的不同,导致了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在中长期出借意愿也较小。在国外市场,证券直接托管在券商处,券商可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借。而在国内,证券的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券商无法处置投资者的证券。在此情况下,唯一的途径就是投资者愿意主动出借,再经过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两个环节,提供给需要做空的需求者做空。
(二)规则和门槛偏向大机构
相比之前的转融资,虽然转融券的门槛降至30万元,但仍限制了大多数散户。据相关资料显示,在A股市场,市值不足10万元的股民约占87%,若以30万元的门槛,将会有90%的股民受到限制。由此可看出,转融券业务的门槛限制以及交易规则明显是偏向于大资金大机构,而对于一般的投资者,依旧只能靠单向做多来实现盈利。更重要的是在允许融券做空的情况下,股价的跌幅会超过以往,散户投资者可能由此将蒙受更大的损失,这成为他们最担忧的问题。因此,监管部门如何完善交易规则以及引导广大投资者转变投资思维,成为缓和大机构与散户之间矛盾的关键。
(三)传统做多策略面临挑战
转融券业务在扩大融券供给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交易策略,使得对单股做空获利更具操作性和实现性。主要有以下两种:(1)主题投资策略。该策略一般通过以下操作流程来实现:“经前期调查后质疑上市公司——借券做空该上市公司——负面消息并诱使市场中大量资金抛出该股票——等待该股价格跌至地位,购入该股还券获利”。有三类股票在此策略下容易被做空,第一类是一些缺乏实际业绩支撑的概念股或题材股,被跟风炒作抬升股价后,极其容易被反手融券卖出做空;第二类是一些周期性行业股,若短期盈利能力出现下滑,容易被投资者沽空;第三类是一些出现与宏观经济事件、财务信息造假等突发性利空事件直接或间接关联的股票。(2)定增套利策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有不少上市公司前期定向增发价格过高,后因股市大盘行情连续下跌,增发股出现跌破发行价。对于此类股票,机构投资者可在其定增类产品中安插量化对冲策略,再通过融券做空定增标的,从中获取定增折价带来的无风险收益。
四、加快转融券业务发展的建议
我国在开通转融资业务近一年后,又推出了转融券业务,重要的原因在于国内券商在融券业务方面仍很薄弱,需要通过转融券业务来强化券商融券环节。转融券作为转融通业务的精髓,其最大的作用是为我国股市带来了急需的“做空机制”[2]。欧美很多国家的成功经验也表明了做空机制对股市的健康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做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股市错误的一种修正,只有不断修正错误,股市才能良性发展。从完善融资融券制度,逐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在转融券后续发展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开参与条件,丰富融券标的
现阶段只有非专业投资机构能参与转融券业务,这些机构没有独立的交易通道,能够出借的券源也较少,制约了融券市场的发展。而像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他们拥有独立的交易通道,一方面能增加市场券源的供给,扩大标的规模,另一面融券供给量的扩大还能拉低融券的利率和交易费用。可考虑对ETF等被动型基金开放转融券业务,其在提升基金持有人收益的同时也丰富了市场中的券源。
(二)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转融券业务当前阶段的门槛,使得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被拒之门外,他们非但不能参与其中,甚至还要承受做空机制带来的关联损失。监管部门可通过相应的配套措施,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比如在转融券业务试点期间同步推出“T+0”交易制度。融券业务会加剧股票的下跌,中小投资者在面对融券业务的负面效应时,可适时地利用“T+0”交易制度及时修正错误,以减少投资损失。
(三)参与主体应积极转变投资思维
转融券由于具有做空特性,其推出改变了市场单一的盈利模式,不仅使对冲、套利等量化交易策略的实现成为可能,还衍生出很多量化操作的策略。对于机构投资者,不仅可在做空转融券标的中获利,还可在做空个股的同时,做空股指期货,并通过多样化的交易策略来规避市场风险;对于个体投资者,应改变传统的多头思维和低买高卖的单一盈利模式,有效把握双向时点,适时构建多空组合,在市场上涨、下跌和震荡中发掘盈利的机会。
注释
{1}《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券业务规则(试行)》。
参考文献
[1]黎少仪.浅析转融券业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13(2).
[2]皮海洲.转融通要重点发展转融券业务[J].武汉金融.2012(9).
[3]简军.融资融券[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徐绍峰.转融券业务试点会给A股市场带来什么.金融时报.2013-2-28.
[5]申鹏.转融券“履新”市场冲击有限.中国证券报.2013-2-2.
[关键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的积极作用,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步开展,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并促成券商经营模式的转变、增强证券公司盈利能力具有显著意义。
一、融资融券的含义及特征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有:双向交易、保证金与杠杆。融资融券结束了我国A股市场只能进行单边交易的格局,为投资者提供了卖空渠道,改变现有盈利模式和市场结构。同时保证金模式为投资带来杠杆效应,当然也带来相应的风险暴露。
二、发达国家或地区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
(一)美国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证券卖空交易开始发展成为大量日间交易的、由专业机构服务的市场。华尔街上许多龙头公司不仅获得了跨越式的利润增长,而且激起了1929年崩盘及以后一系列的萧条之后大量极佳的投资机会。飞速发展的经济燃起了华尔街上的证券投资热情,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和退休基金冲进了市场,许多公司利用股价的上涨而发行混合型证券,如可转换债券,有的公司利用上涨的股价作为资金而参与市场并购浪潮,也带动了套利交易的发展和AmericanDepositaryReceipts(ADRs)的流行。
20世纪70年代早期,由于期权交易的繁荣和B-S期权定价公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广泛运用,以及基于期权的股票借贷行为管理,使得卖空交易得以进一步发展。另外,在供给面上,70年代美国证券托管银行开始为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证券出借服务,很快法律也允许养老金参与证券卖空来获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国大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都使用卖空交易,证券卖空也已经完全制度化。1980~2007年纽约交易所客户信用交易融资余额由1470亿美元增长到39787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2.5%。美国采用的是分散化的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由于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和回购市场,因此美国对信用交易主要依靠市场因素,对券商的借贷关系并不积极主动地干预,采取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款借券。纵观美国融资融券的悠久历史,融资融券制度为完善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市场波动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交易制度下,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优势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稳定发展给证券公司提供重要的利润来源;但是关于卖空交易,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待于完善。
(二)日本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率及相关的管理由大藏省进行。1954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在规范了之前的买空交易的同时,又推出融券卖空制度。很快又成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专门负责提供信用交易的资金。这标志着日本的卖空机制正式确立。1960年,日本规定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客户提供债券交易融资,这成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融资规模一直不断上升,使原本占主导地位的股票融资交易发展呈下降趋势,80年代末跌至最低。90年代后融资融券交易占市场总交易额的比例一直在20%左右。在1997年、1998年和2001年,日本又分别对信用交易规则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虽然日本股市一直低迷,但是融资融券的比重一直比较稳定,而且个人投资者占信用交易的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体系上的主银行制度,为防止银行资金在证券市场中可能的渗透性,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专业化授信模式,日本《证券交易法》专门规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现在主要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场中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他们提供股票抵押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中介客户融资融券,并且可以从证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资金或借款。日本融资融券发展历史也较为悠久,由于采取了政府专门监管下的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经营,从而避免日本主银行体制可能带来的过分渗透。另外,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是日本的一个特色。
(三)香港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1994年1月,香港的融资融券机制正式出台,联交所推出受监管的股票卖空试验计划,选择了17家总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及流通量不少于50亿港元的股票进行卖空,采取类似美国的报升规则,规定其只能以不低于当前最优价的价格卖空。1996年3月,联交所推出一项修订计划,增加可卖空股票的数目至113只,并取消卖空的报升规则限制。1998年9月,限制卖空规则又被恢复,同时规定豁免此规则限制的情况。香港证券市场的成熟度较高,其融资融券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办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抵押贷款为客户提供借贷资金。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结算公司,它提供自动对盘系统对卖空交易进行撮合成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贷机制,首先选择可供借贷的证券,建立借贷组合,然后提供给信用交易办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给投资者融券服务。中央结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具有较强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服务,而是由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所以,香港市场是一种分散化的市场授信模式。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积极影响。一是信用交易的推开将增加证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初始阶段,证券公司利用自有的资金及证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直接从中收取利息;而在此后,随着证券金融公司的介入和“分散信用”模式的推进,证券公司可以从更大规模的交易中赚取利差。因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交易为证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据相关资料显示,美国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约占证券公司全部营收的15%左右,日本、台湾等国或地区的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也占到全部营收的10%左右。从我国内地开展试点以来的情况看,若以8%作为融资融券的统一利率水平,日交易额为1000万元,每年250个交易日,则融资融券业务每年可带来2亿元的利润,若以6家试点证券公司及另外5家参与试点联网的证券公司净资本的20%为融资融券年交易规模计,则每年可带来约30亿元的利息收入。
二是融资融券业务促进了证券交易活跃,将增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都是“单边市场”,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当行情出现持续下跌时,投资者则纷纷远离市场,证券公司佣金收入也随之大减。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为市场提供做空机制的同时,还可与股指期货相配合,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完备的套期保值渠道,能够降低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风险,提升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极大地吸引了场外资金进入市场交易。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也必然增加。特别地,在行情看跌时,若没有融资融券这一做空机制,交易活跃程度将受到较大冲击,但利用融资融券工具,投资者可以将融入的证券先卖出,在价格下跌后再买人证券用于偿还以实现盈利。因此,交易的活跃程度将不会受到显著影响,从而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也将得到较大保障。
三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动投资者专业性程度的上升,将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融资融券业务要求投资者对市场行情能有较为准确、全面的把握。因此,投资者在作出并执行融资或融券决策前必然会寻求相关专业建议,这将给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更专业、优质的咨询服务创造新的契机。同时,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还可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这些中间业务的提供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潜在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指证券公司在动用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判断措施所引起的风险,例如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时,错误融出资金。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证券公司对此业务的研究不够深入以及相关人员对市场行情判断出现较大偏差产生的,是一种或有损失。理论上讲,如果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量充足,则其资金的融入融出和股票的融入融出可以实现动态平衡,因此在整个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实现股票风险和资金风险的自我对冲。但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期间,由于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很难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股票规模,同时其研发能力和研发素质较发达国家相关机构相差甚远,因此潜在的操作风险较大。
二是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特征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当资金向客户融出时,在一定时期内就被客户所占用,在现阶段,由于证券公司从外部获取的资金规模有限,且期限有严格限定,因此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到期资金被客户大量占用,而证券公司无法扩展其他有效的筹资渠道,将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三是客户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客户在其账面损失超过缴纳的保证金后由于实施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提供给客户使用,希望获得相关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客户则希望通过融入的资金获取股票市场中的收益,证券公司和客户是在承担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这种利益的。如果证券市场出现大规模的下跌或投资者操作出现失误,通过信用融入资金的投资者将会遭受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亏损而不履行还款协议,因此证券公司将存在可能无法追回巨额款项的可能。
除此之外,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是一次考验。作为一项新业务,其推出必然会对证券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冲击。若证券公司不能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及时有效的完善,则可能对证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是战略上要充分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无论是对整个资本市场,还是对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经纪业务竞争格局和投资业务、营业收入等都有相当的正面影响,因而,证券公司必须在准确把握其风险的基础上,从战略高度对此业务予以重视。
二是证券公司应努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并积极寻求外源性融资扩大自身规模。对于非试点证券公司,由于营业网点相对较少、经纪业务规模小等原因,应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并以此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规划;与此同时,积极实施股份制改造,寻求外部融资并选择合适的时机实现首发上市,同时大力拓展经纪业务的规模和质量,搞好综合投融资业务,并据此转变自身的经营模式,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大规模展开创造坚实基础。
投资者需要注意股指期货交易时间
小吴想投资者股指期货,但不知股指期货交易时间,于是找来老张和老李询问,老张是老股民,心想股指期货与股票有关,交易时间一定与股票市场一是样的,于是说回答说“股指期货交易时是每天早上9点半11点半,下午1点到3点”老李一直做国内商品期货,心想股指期货是期货的一个类别,交易时间应该与商品期货交易时间是一样的,于是回答说“股指期货交易时间是每天早上9点至11点半,下午1点半至3点”,老张和老李争执不下,于是小吴找来津投期货的工作人员解答,才弄清楚,原来我国股指期货交易时间为早上9点15分至上午11点半,下午1点至3点15分。
风险提示:我国股指期货交易时间既不同于股票交易时间也不同于商品期货交易时间,投资者应当牢记股指期货交易时间,以免耽误正常交易。
沪深300指数能交易吗?
小李刚参加股指期货交易不久,一日在行情报价栏内看到有四个股指期货合约在交易,此外沪深300指数也在变动,但没有人交易,于是小李产生疑问”没人交易,沪深300指数为什么会变动呢?“津投期货工作人员向他解释”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按照一定规则编制的指数,该指数随指数成份股价变动而变动,将沪深300指数放大报价栏内目的是提醒投资者沪深300指数作为股指期货交易价格走势参照和到期合约交割结算价格的依据。
风险提示:沪深300指数随成份股股价变动而变动,股指期货到期交割后,以交割日沪深300指数算数平均价作为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
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有什么区别?
小张刚参加股指期货交易不久,一日在报纸上看到股票市场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报道,心想股票融资不就是保证金交易吗?融券不就是做空吗,这跟股指期货不是一样的吗?于是找到津投期货工作人员了解清楚。
津投期货工作人员向他解释道:融资融券是在股票市场通过一定的借贷关系,由券商向投资者出借一定的资金或股票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仍然是在股票市场进行交易;而股指期货作为一种衍生工具,是在股指期货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融资融券是由券商根据各自的服务条款分别与投资者签定个性化合同,而股指期货采用的是标准化合约;融资融券业务有一定的限制,普通投资者基于资产规模和信用问题很难得到这种服务,而股指期货交易则非常方便,投资者只要开户存入保证金就可以交易。融券业务投资者可能面临“逼仓风险”即投资者到期找不到股票用于偿还借入并卖出的股票而面临“逼仓风险”,股指期货实行现金结算,不存在“逼仓风险”。
风险提示:股指期货与股票融资融券业务有本质区别,股票融资融券仍然是一种股票现货交易,只是券商额外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借贷服务,投资者面临着“逼仓风险”。
套利交易就没有风险了吗?
小林刚进股指期货交易不久,听人家说,股指期货交易实行现金结算,不存在基差风险,因此套利交易是没有风险的。小林信以为真,同时在期货市场和股票现货市场反向操作,结果由于资金管理不科学,股指期货合约在到期交割之前因保证金不足,被强行平仓,导致套利亏损。
风险提示:股指期货交易有风险,套利交易也不例外,在进行期现套利、跨期套利交易过程中,投资者主要面临因保证金不足而导致的强行平仓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投资基金有风险吗?
小王看了几本有关股指期货投资基金的书籍,感觉股指期货投资基金是由一些职业基金管理人团队操作,比普通投资者水平高,因此小王就认为投资股指期货投资基金就没有风险了,由于我国没有公募股指期投资基金,于是小王就选择了一家私募基金,结果一年过后,亏损了20%。
风险提示:股指期货交易有风险,投资股指期货投资基金也不例外,尽管股指期货投资基金是由专业人士操作,但投资者仍然面临价格波动风险、信用风险和资金管理风险。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与别人共用一个交易编码进行交易,有风险吗?
小林原来没做过金融投资,听邻居小李说股指期货投资很赚钱,便整日跟着小李研究股指期货。研究了三个月后,小林自认为自己对股指期货交易技巧及交易风险已经很了解,于时跟小李说自己也想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小李昕了小林的想法后,对小林说:好啊,你也不用到期货公司再开户了,省得麻烦,你就用我的账户交易,每天交易结束后,我们俩将交易结果分一下不就得了吗?小林也图省事儿,于是就将钱交给小李,存入小李在期货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小李和小林共用小李的账户交易三个月后,由于对交易结果确认产生分歧对簿公堂,结果法院以交易账户及交易编码归小李所有为由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小林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风险提示:按照我国目前法规规定:股指期货投资者实行一户一码制度,每个投资者都需在期货公司开立自己的交易账户,同时在期货交易所申请自己的交易编码,即“一户一码制度”,投资者在自己账户和交易编码内交易才受到法律保护,与他人混码交易将会导致投资者不必要损失。
股指期货交易资金划转需通过保证金结算银行账户进行
小于对期货交易研究有半年了,认为自己对期货交易技巧及交易规则已经相当熟悉了,于是带着50万元现金到期货公司开户交易。小于签完合同后,将现金交给津投期货工作人员,要入金。津投期货工作员对小于解释说,客户存入和提取期货保证金都必须通过银行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之间转账,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现金存取款及非指定银行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资金调拨。
风险提示:股指期货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需事先指定银行结算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入与提取只能通过银期转账系统在银行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划拨,否则投资者合法利益将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异地客户如何存取保证金
小于是辽宁沈阳的股指期货投资者,小于从网上了解津投期货的信誉及服务水平比较高,于时想在津投期货进行期货交易,但小于不清楚异地客户如何存取保证金呢?津投期货的工作人员向他解释道:异地客户存取保证金可能过商业银行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小于需要到在当地工、农、中、建、交五家期货结算银行中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自己的期货保证金结算银行,签署《银期转账三方协议书》,办理开通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业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期货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调拨资金,非常方便。
风险提示:异地客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需要事先到期货结算银行开通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业务,客户通过开通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调拨资金,实现客户异地出入金需求。采用现金电汇,传真提款方式汇划资金存在很大风险。
融资融券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独立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券商在自有资金、证券不足时主要向市场不特定主体转融通;二是以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为代表的集中信用模式。
由于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能力也相对较低,所以难以直接推行分散信用模式,而应分阶段来逐步达成。
第一阶段,融资融券将主要在大型券商进行试点,主要利用券商的自有资金和证券来进行。
第二阶段,借鉴日本和韩国、台湾的经验,成立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转融通进行统一调度,推动业务规模的扩张。
第三阶段,稳步推进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长,证券公司的转融通渠道必然寻求有更大的拓宽,转融通过程中市场力量亦应得到进一步强化,因而远期推行“分散信用”模式并以此拓展融资融券的业务规模将是必然选择。
若进入第三阶段,则融资融券业务的影响将会进一步增强。因此,我们需要对融资融券对市场、券商的影响进行系统评估,并尽早完善相关对策,以放大正面影响、抑制负面冲击。
融资融券带来的挑战
融资融券带来的挑战,一是市场可能面临波动幅度加大及不规范运作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融资融券在为市场提供做空机制的同时,也可能会由于“动量效应”和“羊群效应、业务开展过程中尤其试点阶段的不规范运作等加剧市场的波动,给市场带来更为显著的系统性冲击。更为甚者,波动或将通过系列的交叉传染对其他金融市场造成冲击,最终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二是杠杆作用将放大损失,使得投资者面临较大的风险,进而影响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融资融券是典型的“双刃剑”,在获利时可放大投资者的盈利水平,但在损失时则同样可造成损失的乘数放大,行为金融理论相关研究表明,投资者对损失所带来的负效用比同样数量的盈利所带来的正效用要大得多。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作用可能会放大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从而抑制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热情。
三是融资融券交易对券商的内部风险管理是一次大的考验。作为一项新业务,其推出必然会对券商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冲击,若相关券商不能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及时有效的完善,则可能对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是操作及技术上的风险。操作上的风险不仅包括纯粹的操作性风险,还包括相关操作人员利用内部信息及专业优势可能主动实施的违规操作风险等;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融资融券运行过程中的一些不确定性,譬如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数据处理的及时性及数据可恢复性等。
五是融资融券交易对监管层如何进行监管及其协调方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融资融券业务可以为监管层提供更多的市场运行状态、方向等方面的动态信息,但同时作为一项新的金融业务,它自身也需要监管,如何更为有效地构建和完善一套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体系迫在眉睫。此外,融资融券业务还与传统的资本市场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活动密切关联,故而如何协调好这些监管策略,避免监管冲突也是监管层需要考虑的问题。若处理不当,不仅新业务推出将受到滞碍,其他资本市场交易活动也会受到掣肘。
对券商经营模式的影响
在短期内,由于融资融券的试点券商较少且主要依据自有资金和证券开展业务,交易机制亦不是非常完善,相关投资者对交易规则等也不是非常熟悉,可以预见短期内融资融券的交易规模必然较小、交易活跃程度也较低,对券商的经营模式影响尚不足实质化和显性化。但随着融资融券在中远期内的加快推进,由于券商间在净资本规模、评级等级、融资融券试点经验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其对券商经营模式选择的影响将随之显现。
参与试点、规模大的券商:首先,对于参与融资融券试点工作的券商,由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较早,必然会积累较多的运营经验。而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改变券商原有的“靠天吃饭”局面――即为相关券商提供了更为宽阔的盈利业务范围并强化了传统业务的盈利空间。行情无论是看涨还是看跌,均可通过提供融资(看涨时)或融券(看跌时)服务获取相关融资融券利差,并稳定传统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如此一来,这部分券商实际上实现了业务经营的真正“金融中介化”(即可以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全方位金融服务),综合化经营趋势必然得到进一步增强。
其次,对于部分净资产及经纪业务规模较大而未能在较早期获得融资融券试点的券商,虽然没有融资融券的试点经验积累,但由于其净资产规模较大,最终可通过积极争取融资融券业务的快速展开而实现业务的综合化经营。在试点阶段,根据《办法》及《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融资融券交易主要是依托券商自有资金及证券来展开,净资产规模较大但未参与试点券商在试点结束后也可通过尽快获得融资融券的业务资格使其交易规模、利差收入得以迅速扩张(因其净资产规模较大),从而追上甚至超过参与试点的部分券商,并获得开展融资融券在推动经营模式转变上的诸多利好;对于经纪业务规模较大的券商,迫于客户流失的压力可能也会推动股东追加资本投入,从而扩充净资产规模,最终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的快速展开实现业务的综合化经营。此外,净资产及经纪业务规模较大而未能在较早期获得融资融券试点的券商,虽然没有融资融券的试点经验积累,但也有发展经济学上所说的“后发优势”:既可分享融资融券的试点经验,也可避免融资融券的试点风险。
因此,无论是对于短期内参与试点的券商,还是对于短期内未能参与试点但其净资产规模及经纪业务规模较大的券商,在经营模式上都将更倾向于采用综合经营模式。
其他券商:对于非试点且规模较小的券商,上述推动经营模式向综合经营的动力将基本丧失。对于这部分券商而言,更为现实的经营模式将是依托自身核心竞争力发展富有各自特色的业务,业务范围将更为窄化。
同样是根据规定,由于客户只能在一家券商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而非试点且规模较小的券商一无先行试点之经验优势,二无开展融资融券所必需净资产优势,三无融资融券所需的高水平研发队伍优势,必然在融资融券业务竞争中败走麦城,而由融资融券推动的综合化经营模式终将难以与其恰当匹配。
因此,这部分券商在经营模式选择上必然会更为注重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发挥,通过对客户的细分(如部分投资者可能并不愿意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若券商能挖掘出来并提供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的服务,则这部分客户将会成为此类券商的生存基础),构建出适合自身发展需要、富有特色且业务相对单一的经营模式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步推开对券商经营模式的影响在短期内不明显,但远期影响必然将越来越明显,券商经营模式的分化难以避免。
对券商经纪业务的影响
经纪业务是当前券商的主要业务之一,同时也与其他传统业务如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互为基础。融资融券业务的“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将对券商的经纪业务竞争格局产生深远影响―将极大地推动经纪业务的集中化。具体包括直接和间接两大影响路径:
直接影响机制:在先行试点和逐步推开的第一、二阶段,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将直接受益于《办法》及《条例》的相关规定,即只能在一家券商开立融资融券专用账户的相关规定将直接导致未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客户资源流失,进而引起这部分券商经纪业务较为显著的萎缩,或者说将直接促成经纪业务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券商的集中。当前券商经纪业务相对分散的局面将面临重大调整。
而在远期,经过融资融券短期试点和中期推开的直接冲击后,经纪业务集中的既定趋势将难以逆转:(1)相关客户在新加入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不能提供相对更为便利的交易条件时将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约束下倾向于继续与原券商(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合作;(2)更为重要的是,失去先机的未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随着短期和中期两个阶段经纪业务的持续萎缩,利润提升的动力也必然随之弱化,不仅难以吸引外部投资以增加净资本,也难以通过自身资本的积累实现业务创新、交易成本的降低等。这将与(1)综合起来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从而不断强化经纪业务的集中趋势。
间接影响机制: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步推开还将通过与经纪业务互为基础的资产管理业务、咨询业务等的变化对经纪业务产生间接影响。正如前文所指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导致先行试点及规模大的券商倾向于采用综合经营的模式,在客户投资需求日益多样化的今天,采用综合经营模式的券商将可更为全面地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一站式”服务,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多样化投资需求。因此此类券商对客户的吸引力更强,最终经纪业务也必然能得到相对更好的发展。
据此,无论是从直接影响机制看还是从间接影响机制看,融资融券业务的“先行试点,逐步推开”都将促成券商经纪业务竞争格局的改变,经纪业务向先行试点及规模大的券商集中的趋势难以避免。
对券商营业收入的影响
由于融资融券将推动经营模式的转变,并对作为券商主要利润来源的经纪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券商营业收入状况也必然会随之受到较大影响。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为券商提供更多的增收渠道,但对不同的券商其影响则有显著差异。其中,对于参与先行试点及规模大的券商而言,融资融券业务的不断推开将利于营业收入的增加;而对于其他券商,营业收入增长的压力或将越来越大。
信用交易的推开将增加券商的利息收入:在第一阶段,券商利用自有的资金及证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将可直接从中收取利息;而在第二、三阶段,随着证券金融公司介入和“分散信用”模式的推进,券商更可以从更大规模的交易中赚取利差。
IPO重启 打新收益惊人
所谓“打新”就是用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如果中签的话就买到了即将上市的股票,根据以往经验,几乎每一次IPO重新开闸都蕴藏着巨大的投资机会。
今年重启IPO,1月份已经发行了45个新股,且这些新股大部分已经上市,从上市情况来看,中签的新股盈利丰厚,开盘首日撞击上涨的停板似乎已经成了“规定动作”。
截至1月28日,共有36只新股登陆A股市场。据统计,在已经上市的36只新股中,首日平均涨幅为42.73%,接近交易规则的上限,仅有炬华科技、应流股份、陕西煤业3只新股首日涨幅未超过40%。
深市上市的股票最少涨了45%,个别股票差不多比发行价涨了1倍多。以1月27日上市的鼎捷软件为例,该股网上中签率为2.59%,按概率计算,如果申购量达到19500股,则必中500股,鼎捷软件发行价为20.77元,申购日共需要动用资金40.5万元。以上市第一天收盘价29.91元卖出,可获得收益4570元,不计算税费的情况下,打新资金获得1.13%的收益率,而打新资金仅仅占用3天,年化收益率达到惊人的135.4%。可见打新赚钱效应明显。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今年新股发行数量较大,且9成在深圳市场,1月份仅仅是一个开端,具有投石问路的性质,但从1月份新股的基调中可以看出,今年积极参与新股申购会有比较可观的收益。
不少机构认为,马年比较确定的投资机会就是在一级市场上打新,特别是环保、制药、通讯、互联网等新兴产业新股值得密切关注。对于一些质地良好,在估值上与目前的创业板和中小板对比之后具有明显低估的品种,可积极参与打新,等其在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以后逢高抛售,锁定盈利。
中金公司研报称,对于已持有市值并同时参与新股的网上投资者来说,由于没有交易成本损失的顾虑,估算年化打新收益率或在8%-20%左右,已经高于一般的理财产品,具备一定的吸引力。
按市值申购 空仓无缘打新
新股发行重启后,打新规则也有了较大变化,最大的变化是按市值申购。也就是说,投资者账户上要先有股票,再有资金,才能申购新股,空仓者将不能参与打新。
根据新的打新规则,深交所网上按“市值申购”的实施办法是,投资者可申购额度根据其在网上申购日(T日)的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的持股市值来确定,持股市值1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申购,每5000元市值配给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申购上限。
上证所公布的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略有不同,每1万元沪市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需要注意的是,深沪两市的持股市值是分市场进行的,即深市市值只能申购深市新股,沪市市值只能申购沪市新股。另外,持有的股票市值可重复使用,即参与同日多只新股申购。
按规定,持有市值是指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及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和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不含ETF、封闭式基金、B股股份、债券以及优先股的市值。
如果说上一轮IPO,投资者打新股拼的是谁的资金多、谁的账户多,那么本轮新规之后,需要考虑的是谁的股票多,外加谁的资金多,打新不再是“丝”的游戏。
打新流程 4天变6天
对于初次“打新”的投资者来说,还需了解申购的一般流程。此次新股发行重启后,打新流程也有新的变化,一个完整的打新流程,由原来的4天变为6天。
T-2日:持有任一股票或买入股票。只能是非限售股的股票(债券、基金、限售股不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市值可以计算到有效市值。
T-1日:可作任何正常买卖操作。市值是按T-2日来计算的,市值计算的时间是一个时点,不是区间,如果在T-1日卖出股份,不影响其在T-2日的市值,可以参与T日的新股申购。
T日:T日为新股申购日。准备好所需资金,交易时间申购。申购时,当天有多只新股发行的,投资者可以用已确定的市值重复参与多只新股的申购。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T+1日:中签率、配号。
T+2日:摇号。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抽签,确认中签结果,并于收市后中签数据。若中签,则对应资金将继续锁定并转化为新股等待上市。
T+3日:未中签资金全部解冻。
流程中需重点关注“资金冻结期”。根据新股发行流程,投资者在申购日当天进行申购后,用于打新的资金就进入冻结期,直到第三个交易日公布网上申购中签结果后才进行解冻和多余款项退还。
如果资金不足,投资者则可采取“T-1日”或“T日”卖市值买新股的策略盘活打新资金,按照沪深交易所的规定,投资者最迟可以在“T日”当天卖出市值再来参与申购。
为打新买股 要仔细盘算
此次打新新规要求股民须持有一定的市值才能申购新股,此举增加了打新的难度。许多空仓的股民如要打新,不得不买入股票。但买什么,买多少,怎样买,却大有学问。
按照市值配售办法,投资者或许会重新考虑建仓或加仓。在这种背景下,专家建议,为了回避市场风险,最好布局3-5个行业,投资者可重点配置医药、环保、农业、消费、公用事业等,尤其建议关注上述行业中业绩稳健、市场占有率大的龙头个股。此外,买一些低估值的股票进行中长线的投资,还能辅以一部分新股申购的利润,这可能比较适合普通投资者。
从新股申购角度而言,深市的股票市值性价比超过上海市值。按深市的规则,市值可以重复使用,深市申购每个资金账户上有较少股票市值就可以一个个申购下去,而沪市发行的是大盘股,申购需要大量市值。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市值申购与发行价无关,申购小盘股高价发行的很多,如50元的发行价,申购市值还是5000元申购500股,而沪市却是低价发行,如5元发行价,申购1000股资金只需要5000元,股票市值却需要10000元。深市是以小博大,而沪市是以大博小,所以,从市值申购角度而言,深市的股票市值性价比更好。
受制于新股申购需要先持有股票的规定,打新股民担心买入股票后价格下跌从而吞噬打新收益。对此专家表示,考虑到二级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资金使用效率和打新频率,客户打新资金可以采取1:10的比例配置股票和现金。如客户有50万元的打新资金,可以买入5万元的股票,股票可优先选择低市盈率、低风险以及波动小的品种,剩余45万元资金专门用于打新。这样即使持有的5万元股票价格出现下跌,风险也可以通过45万元的打新收益化解。
重点出击 增加中签机会
很多投资者打新股很盲目,打新完全当做买彩票,但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投资者合理利用手头资金,提高自己的中签机会也是有讲究的。
中签率就好比是彩票的中奖率一样,由于申购新股的人和钱比较多,但是发行的额度有限,又不可能做到人手一股,所以才进行摇号。其过程是按照:沪市规定申购单位为1000股,每一账户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账户申购数量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每一个有效申购单位对应一个配号,通过随机分配的方式决定中签的配号(即申购成功的申购单位)。中签的申购单位与参与申购的有效申购单位总额的比率就是申购的中签率。中签率越低,申购新股人中签的可能性就越小。
投资者如何合理利用手头资金,提高自己的中签机会?
首先,申购盘子大的。优先申购流通市值最大的一只个股,中签的可能将更大。
其次,出现两只以上新股同时上网发行时,应优先考虑冷门股,人少的地方中签的机会可能更高些。
第三,将资金集中起来申购某一只新股。有些投资者准备将手中的资金分散去申购多只新股,认为能提高中签率。专家则建议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申购某一只新股,以获取更多配号提高中签率。
第四,选择申购时间相对较晚的品种。比如今天、明天、后天各有一只新股发行,此时,则应该申购最后一只新股,因为大家一般都会把钱用在申购第一和第二天的新股,而第三天时,很多资金已经用完,此时申购第三天的新股,中签率更高。
第五,选择合理下单时间。选择下单时间很重要,根据历史经验,刚开盘或收盘时下单申购中签的概率小,最好选择中间时间段申购,如选择上午10∶00-11∶00和下午1∶30-2∶30之间的时间段下单。
借道融资融券 增加市值和资金
本次新股申购把融资融券的市值都计算在内,投资者融资买入股票后,增加其A股市值,这样就相应加大了市值申购的杠杆。
方法一,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新股申购需要市值配售,本来手中资金不多,还要保证市值额度,实在是难上加难。这时候可以借道融资融券,将普通账户市值划入融资融券的信用账户做担保物;通过信用账户同时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而融资买入的市值和你本来持有的市值合并计算,就可以提高申购额度。
方法二,若你账户里只有深市市值或沪市市值,而你又想申购沪市新股或深市新股,可以借道融资融券,将普通账户市值划入融资融券的信用账户做担保物,通过信用账户同时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该证券为你希望申购的该交易所上市证券),来获取你所需要的市值配售额度。
方法三,如果你的账户中仅有市值没有打新资金,还可以利用融资融券套出部分融资额度来打新股。将普通账户市值划入融资融券的信用账户做担保物,融资买入证券、同时融券卖出相同标的证券,以直接还券的方式还掉融券卖出的负债,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部分次日即可划入普通账户进行新股申购。
2004年的夏季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多事之秋,伴随着股市的持续下跌,闽发证券、建桥证券、汉唐证券等多家公司相继爆发国债回购引发的巨大资金黑洞。有媒体披露2004年5月份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内部的数据显示,券商挪用客户国债现券量与回购放大到期欠库量达1000多亿元。由于国债回购蕴含的风险相继爆发,对整个证券市场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少国债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纷纷转户检验国债资产的安全。号称无风险的国债投资何以成为市场的一个风险源?本文拟对我国国债回购的制度安排做一简要回顾,对比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国债回购规则,力图找出产生风险的内在根源,并探索求证化解的途径。
一、国债回购规则的简要回顾
我国的国债交易存在两个相互割裂的市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两个市场均可以进行国债现券和回购交易,但是绝大多数品种不能做跨市场托管。回购业务开设之初的目的是增强国债的流动性,使国债的价值在流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国债发行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与之相对应的交易市场还很不完善,导致国债交易的活跃程度很低,不少券种一经发行就沉淀下来,不但严重损害了其应有的流动性,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国债发行。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个问题,两个市场就先后在国债现券交易的同时,增加了国债回购业务。
国债回购交易实际是一种以国债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具体讲,国债回购交易是国债现货交易的衍生品种,是以交易市场挂牌的国债现货品种作抵押的短期融资融券行为,是资金拆借的一种行为。融资方(债券所有者):放弃一定时间内的国债抵押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以购回国债抵押权的方式归还借入的资金,并按成交时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融券方(资金所有者):放弃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国债抵押权,期满后,以卖出国债抵押权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资金,并按成交时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对于资金拆出方来讲,国债回购实际上是购买一种短期国债的行为。目前我国国债现券和回购分别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开展,但是两个市场回购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机制却有明显区别,
二、国债回购业务风险的暴露
在银行间市场,投资者账户都是一级托管,直接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虽然银行间市场中的丙类户要通过甲类户结算,但是任何投资者的结算账户都是自己申报的银行账户,由融券方直接将资金打入融资方的银行结算账户,甲类户只是丙类户做债券的交割而已。而交易所客户债券托管实行的是券商主席位下的二级托管,1994年为了活跃当时交投清淡的国债市场,进一步创立了国债回购标准化的“套做”与“放大”业务,并提供宽松的“席位联合制”监管。按照1998年6月14日上交所的有关通知,交易所成员在清算时,都是以券商为单位实行清算,换句话说,一家会员不论在交易所有多少个席位(每个席位都有一个子账户),在清算时,这些账户都将归入统一的法人账号(主账户)进行清算;只要主账户不存在欠库行为,一般不会追究子账户是否欠库。这就使得一些券商在交易过程中,可以任意调用下属营业部的资金和债券进行统一交易,以此获得规模效益和资源的使用效率。托管、结算制度的差异给交易所国债回购风险埋下了伏笔,而标准券确定方式则成为引爆风险的导火索。
风险首先来自因托管制度漏洞所造成的券商对国债的挪用。根据交易所规则,融资方只能拿自己的国债做回购,用于回购的国债现券也必须是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席位上。这种主席位下的二级托管方式为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一些大的证券公司,更是托管了几十亿元甚至更多的国债,只要证券公司守不住职业道德底线,利用制度缺陷,挪用客户国债就是早晚的事情。这种挪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就是私下里违规将客户托管的国债用于抵押,为自己或其它资金需求方融资。如果融资到期无法归还,或者客户要卖出国债,那么自然就带来了风险。这种挪用风险之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般证券公司不会将所托管的国债全部挪用,由于交易所是按照标准券的形式冻结被抵押的国债,因此就不会影响少数客户在这期间的国债卖出交易。其次,在1996年至2001年期间,我国新股主要采取保证金申购的形式发行,资金周转很快,但实际使用效率(也就是申购成功率)并不高,这就形成了一种短期的大额资金需求,国债回购恰好能够满足这种需求。由于“新股不败”神话长期存在,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回购融资申购新股,在利率及资金安全方面的风险很低,使得国债回购本身的风险被掩盖了。虽然这种挪用行为都是非法的,但其中的风险没有暴露,也就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更谈不上得到严肃查处了。
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特别是新股实行市值配售以后,这样的好事就没有了。一些融资方利用国债资源通过回购融入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炒作,于是,国债回购风险中因融资使用方面的问题,风险开始加大了。当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或跌价使股票炒作者的自有资金完全亏损的时候,风险就可能成为现实。在现实中,一些证券公司从避免问题恶化、掩盖自身违规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将这种资金使用风险掩盖下来,通过引入新的国债投资者,扩大国债托管数量以加大挪用额度等方式在自身体系内予以消化。这种掩盖行为虽然暂时阻止了风险的爆发,但是并没有消除或减小风险,事实上使风险象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这种国债黑洞引发的导火索就是市场银根收紧,标准券折算比例下降。2003年8月,由于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收紧银根,加上市场普遍预期进入了升息周期,因此持续多年的国债牛市行情到此结束,在交易所上市的各个国债现券普遍开始下跌,并相继出现跌破发行价的现象,国债回购风险开始逐渐暴露了。按规定,交易所根据各个国债品种的内在价值,制订相应的标准券折算比例。举例来说,某券种面值100元,含息价105元,市价110元,那么就按1:1.05的比例,折算成105元标准券进行回购。现在国债市价下跌了,假如上述券种市价现在只有90元,这样就必须按照1:0.9的比例折算标准券进行回购。因为回购比例的调整,同样的融资额却要挪用更多的国债,于是国债托管数量就告紧张。问题还没有结束,由于人们对市场升息的预期,国债现券持续下跌,交易所被迫一次一次地下调折算比例,一些证券公司逐渐没有更多的托管国债可挪用了,结果就是融资额超过冻结的标准券,证券公司出现欠库。而登记清算公司在要求证券公司补足欠库之前,不得不先向融券方支付到期的拆借资金本息,以至整个清算危机四伏。今年四月,中央登记清算公司发出文件,要求各证券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国债回购,不得欠库并且限期归还挪用的客户国债,其背景就是当时国债现券价格的下跌和回购折算比例的调整,回购中的国债抵押风险来了一个大暴露,使得登记清算公司的资金面全面抽紧,正常业务受到很大威胁。
国债回购风险不只是国债市场的风险而仅限于清算系统内爆发,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由此衍生的资金风险,不可避免地席卷了整个市场。证券公司为解决欠库问题,融资方不得不压缩融资额度,所能够做的就是抛出股票,引起股票下跌,导致融资方所拥有的股票市值减少,进一步导致回购到期无法归还资金,这就带来了资金使用风险的再度爆发。而在这一过程中,托管方挪用客户国债的情节也就再也无法掩盖,挪用风险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这些风险的不断叠加、循环、放大,给整个市场造成了重创。
三、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制度比较
目前交易所国债回购暴露出了巨大风险,而银行间国债市场虽然也经历了2003年以来的债券价格大幅下挫,但回购却未出现上述风险,我们不妨通过两个市场制度的进一步比较,来探讨风险的根源。
1.托管和结算制度的比较分析
交易所国债现券和回购实行“席位联合制”,也就是券商主席位制,其托管结算流程就是:交易所———券商———投资者。这种模式潜在的规则也就是赋予券商监管投资者账户的功能,反过来就是投资者的账户直接受券商监管,而不是直接受交易所监管,同时又产生了制度缺失———投资者不能监督券商是否滥用职权挪用客户债券。对比银行间市场托管结算模式,一级托管使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直接监管每一个投资者账户,同时投资者之间的直接结算是一对一结算,交易双方的结算不可能出现冒名的第三者。这样,银行间市场就彻底杜绝了挪用他人债券的可能性。
另外,银行间一级托管和自主结算制度也杜绝了“合谋”的可能。在交易所市场,不少机构投资者为了规避不能给券商融资融券的规定,通过签订所谓的国债托管补充协议,默认券商对自己债券的挪用,目的是不在自己财务账目上体现违规行为。而银行间一对一的自主结算方式,使回购资金只能进入对应的登记账户,而不可能进入他人账户,从而杜绝了某些机构企图绕过财务记录进行违规操作的可能。
2.市场投资者的差异
交易所市场投资者涵盖个人、券商、普通企业法人、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各类基金,其中大部分投资者没有直接结算能力,更没有类似于银行的信誉保障,这种庞杂的投资者构成必然要求集中结算和融资比例标准化,在市场制度方面提供防范风险的机制。而银行间市场投资者是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券商、投资基金、信托公司、信用社等各类金融机构,他们具有专家投资的能力,能够自主分辨各类风险,同时具有很高的信誉,也具有自主结算的能力。因此银行间市场主要是为他们提供交易的场所,而风险主要靠他们内部管理制度来自主控制。
3.融资比例差异的根源分析
两个市场债券融资比例差异的根源,应该是投资者的差异和交易对象的确立上。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基本都是金融机构,不但属于专家型投资者,而且信用很高,其协商确定融资比例,实际也就是靠信用提高融资比例。而交易所以标准券确定融资比例,主要由于投资者庞杂而未能收到预期效果。尽管标准券制度对2004年国债回购风暴起到了导火索的作用,但不是风险产生的根源。迄今它仍不失为防范风险和提高回购信誉的关键措施。
4.两个市场风险对比分析
回购交易的风险主要是托管和结算风险,在这两个过程中都有可能衍生其他风险。交易所市场受投资者结构因素的制约,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托管结算保证。也就是说它不仅提供交易场所,而且还是信誉提供者。而银行间市场游戏制度本身就公开声明只提供交易场所,交易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仔细分析交易所的主席位托管、集中结算和标准券制度,表面上解决了卖空、抵押不足和结算风险,但关键是不能防范挪用行为;同时出现挪用后制度本身也不能使挪用行为及时暴露。交易所是最后风险的承担者,但却没有及时发现挪用行为的制度工具,对违规行为产生不了威慑作用,从而累积了巨大风险。相比银行间市场,虽然风险完全由交易双方承担,没有中介组织担保,但是一对一的结算制度却使风险能在第一时间内很快暴露,任何机构都无法暂时掩盖,这种风险自担的机制反而促使投资者主动规范,谨慎操作,银行间市场迄今未发生挪用和欠库行为就是明证。
四、国债回购风险的反思
从表1和上述比较分析看,交易所市场集合竞价、集中结算,风险本应该很小,相反银行间市场由于是自主结算可能存在更大的风险。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关键问题就是托管制度导致的漏洞。另外与银行间市场不同的就是投资者的构成。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属于专家级投资者,对各类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和专业的防范能力;而交易所市场中的投资者以非金融机构和普通居民为多,往往注重国债的安全性却忽视了国债托管交易中的风险,从而被违规券商钻了托管制度的漏洞。国债回购之所以会从一项安全性很高的业务演变为市场风险的一个集聚地,是有其深刻原因的。
首先是制度缺失。制度的功能应该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制定游戏规则和消除制度漏洞。交易所市场中最大的漏洞就是主席位下的券商托管导致挪用债券成为可能。券商是市场投资者之一,而主席位制却潜在赋予券商监管的职能,这种允许券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必然产生巨大漏洞,往往使券商凭借托管和清算的便利,欺瞒客户挪用国债的行为,逐渐演变成行业内一个公开的秘密,而其他投资者和交易所却又无法对券商的行为进行实时监督。主席位集中托管清算产生的制度缺失还导致跨账户回购,部分国债持有者与券商合谋,默认其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国债被挪用,而相应的交易记录却不能反映这个过程,极易逃避了单位内部和上级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管。另外,制度缺失还体现在不能培育融券方的风险意识。与银行间市场不同,交易所市场回购资金结算严重依赖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清算公司,如果融资方支付有困难,登记清算公司会先行垫出资金,因此作为融券方根本不考虑国债回购是否存在风险,这样就会导致资金清算等风险的大规模集中爆发。
第二,导致国债回购风险的根源还在于诚信问题。通过对国债回购风险的反思,无论是融资方还是国债托管方乃至默认国债被挪用的国债提供方,都缺乏最起码的诚信。可以说,虽然国债回购制度存在缺陷,同时国债交易环境也不稳定,但是导致国债回购风险的具体行为,还是因为那些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行为,他们试图通过制度上的漏洞,寻找融资获利的空间。每一笔产生风险的回购交易,至少存在一方或几方的违规操作。制度的漏洞和监管的缺失,使得这种违规行为长期化、公开化和系统化,风险的集中爆发便成为必然了。
在这一点上,银行间市场具有鲜明的可对比性。虽然没有集中清算和标准券制度,但是一对一的直接清算逃避不了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而且金融主管部门监管严格,能使违规操作的败德行为失去市场。
五、化解国债回购风险的途径
从目前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交易所国债回购风险度之高,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设计产品时的估计,并且波及到了国债现券市场、股票市场乃至资金市场。现在已经有一些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因深陷国债回购风波中,导致重大损失,有的甚至因此而停业或被托管。有关部门在防范及化解国债到购风险方面,近期也作出了大量努力。如证券交易所原来每季度调整一次国债回购的标准券抵押比例,改为现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另外,一些证券公司也强化了对客户国债资产的管理,并且制定了相关的措施来防止被挪用。但是如果要从根本上控制和化解国债回购风险,笔者认为还需要在交易规则上做大的改变。
首先,应该借鉴银行间市场托管经验,将国债主席位下的二级托管改为账户托管,以账户清算制取代席位联合制,单一席位各个子账户分别进行交易和清算,堵住制度上的最大漏洞,从理论上就杜绝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的可能。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国债回购只限机构投资者参与。
其次,进一步降低国债回购质押比例,从而降低融资杠杆。降低质押比例后,虽然牺牲了国债的部分使用效率,但却可以增加融资方的成本,回避抵押不足的风险,降低盲目融资的冲动。
第三,尽快推出买断式回购,改变现行国债回购单纯的融资融券功能,开发国债回购在价格发现以及品种套利等方面的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通过国债回购综合功能的发挥,抑制融资功能过度发展而带来的风险。
第四,从长远看,国债回购问题的解决,依赖于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拓宽和融资模式的多样化。建议完善同业拆借市场,让合格的证券公司与银行成员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放宽拆借期限;逐步开设证券承销业务贷款;引入商业银行等大型的机构投资者,以做大做强交易所国债市场。
交易所国债回购风险的暴露,主要来源于制度缺陷以及违规行为的出现,而国债回购业务在完善投资品种和金融市场制度方面的功能不容抹煞。因此,只要市场各个方面齐心协力,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对策略,国债回购风险是能够得到化解的。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高伟。国债回购为何成券商毁灭导火索[n].新京报,2004 10 18.
有人说它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期货品种而已,并不值得特别关注,对其发展前景并不看好;有人则认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意味着A股做空机制的来临,是市场划时代的标志,但有发展成为迷你(mini)市的可能。
专家认为,作为一个划时代的产物,股指期货推出的意义已经超出了其自身表现。正如人类历史上在暗夜点亮了第一支灯烛一样,它所开启的做空新纪元将使每个投资者自觉地“被股指期货化”,它将提醒我们及早着手,建立全新的投资思维。
意义远超股指期货本身
股指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
一方面,其交易要受到股市价格波动的影响,这直接由指数的变动加以反应;另一方面,交易者可以根据对股市的判断,利用事先确定的价格对未来进行交易,从而达到固定或对冲风险的目的。
破除单边市弊端
可同时做空和做多是金融市场的天性,但在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推出之前,我国股市一直是单边市,想要参与只能由买进股票开始,想要最终实现利润,也只能由卖出股票结束。这种局面促使了我国股市的暴涨暴跌,助长了投机,造成投资者心态不稳,很少有人长期持股。股指期货推出后,可使股市出现一股平衡力量,由单边市变成双边市。当投资者预期股票价格下跌时,既可在现货(即时的)市场上卖出,又可在期货(未来判断)市场上卖空,从而减轻股票现货市场的卖压,有助于股市的稳定。
常清(中国农业大学期贷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教授,本刊编委):股指期贷的推出是我国期货市场的分水岭,它将彻底改变我国期货市场的基本格局。我国一方面将迎来金融期货大发展的战略机遇,另一方面股指期贷也为投资者带来新的机会。股指期货看似零和交易,其实不然,成熟发达的期货市场能够创造国民财富,还提供了避险、转移风险的工具,使得经济体系经得起震荡。
唐衍伟(中晟期货总裁助理、研发总监):股指期货对我国金融市场是个里程碑式的产品,虽然是个小产品,但意味着中国从此有了金融衍生品,意义不亚于当初有了市场。推出初衷是为了实现两个目标:一是作为金融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必须有股指期货;二是发挥其避险和价格发现的双重功能。
许晴旺(北京中期期赁金融事业部经理):从有期货市场开始,就开始讨论推出股指期赁的问题。期货市场分为两个时代: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时代。对期货公司来说,股指期贷只是金融期贷的一个品种,但对于整个金融市场来说,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李筱璇(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政府推出股指期货的初衷是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鼓励金融创新。单边市是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一大制度性缺陷,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成为近年来继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又一大制度性变革。这项改革将把2010年中国证券市场推向创新年。
开辟新的投资渠道和盈利模式
股指期货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通过套期保值对冲风险的途径,也是期货市场通过公开高效的竞价,形成更能反映股指真实价格的工具。
傅浩(东兴证券研究所研究员):众所周知,股指期货是一种零和游戏。不管什么样的金融工具,最好一定是零和游戏。零和游戏对所有投资者是平等的,非零和游戏容易被机构利用某种规则漏洞所操纵。更重要的是,让更多的理性投资者存活下来,这个市场才会更加理性,这是应该走的方向。
李筱璇:股指期货主要有3大功能,每一个投资者可以至少发现一项功能与己相关。首先是价格发现功能,有利于形成更能反映股票真实价值的价格。期贷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偏离,也为从事期现套利的投资者带来机会。其次是风险规避功能。股指期货做空机制的引入,为市场提供了对冲风险的途径,投资者可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对冲股市整体下跌的系统性风险,有利于减轻集体性抛售对股市造成的影响。还有一个功能是资产配置。股指期贷由于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交易成本很低,还被机构投资者广泛用以资产配置。
常清:股指期货作为期货的品种之一,一个显著特征是具有了买空卖空的双向交易机制。对后市行情看涨时可以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做多,对后市行情看跌时同样可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看空。只要行情判断正确,入市时机选择适当,就可以赚钱。
需经历一个保护性成长期
中金所对股指期货设立了相当高的门槛,限制之一是设定股指期货开户的资金门槛为50万元,而目前期货公司的客户中,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占比不超过30%。按照中登公司的统计月报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底,在沪深两市持有A股的自然人账户中,持有市值在10万元以下的占83.47%,13.76%的账户持有股票市值在10万~50万元。能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不到3%,即全国大约只有150万个自然人账户满足条件。股指期货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变得可望而不可及。
针对这种状况,著名经济评论人叶檀提出了对股指期货发展成为迷你或风险市可能性的忧虑。也有专家指出,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中小散户有进一步被边缘化的可能。数据显示,股指期货开户第一周,全国仅有400多投资者成功开户,处于小火慢炖状态。业内分析人士普遍认为,起码应有20万~30万元的投资者开户股指期货并且经常参与交易,否则流动性根本无法保证,市场将陷于僵滞之中。
中小散户不会边缘化
当前的情况从侧面反映了监管部门对股指期货起步控制和防范风险的重视,这不会是长期现象。在成熟市场国家,股指期货已被证明为一种合理的制度设计,不会天然出现使中小散户边缘化的缺陷。
唐衍伟:中国以前没有过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贷在推出之初还很脆弱,监管部门希望把基调定得积极些,首要目标是保证推出的成功,把展示它的市场功能放在第二位,因此在制度设计上非常审慎。当前的受限只是暂时的,如果在推出一段时间后运行比较平稳,就会降低门槛,给各种投资者提供机会。
傅浩:谈不上中小散户边缘化。在推出初期这样做,恰恰是出于保护中小散户的目的。机构投资者相对更加理性,这样会减少一些问题。股指期货的设定本来就是针对所有投资者的,随着市场的发展,没有任何的规则和力量能阻止一般的投资者参与到股指期货中来。
不会发展成迷你市
目前的开户还仅限于自然人,尽管证监会已经了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细则,但机构如何开户至今尚未有明确说法,市场将在今后一定时期内继续处于观望状态。在与机构专家交流的过程中,他们纷纷表达了对长期市场前景的乐观态度。
许晴旺:不存在成为迷你市的可能。很多投资者等这个机会已经很久了。股指期贷会有一个从刚出生到逐渐成熟的阶段,每一个期货人都会看好这个市场。
傅浩:许多人有迷你市的担心,但这是没有必要的。当前机构投资者热情不高,主要是由于参与规则没有定下来,还处在观察阶段。而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股指期货和股市需要不同的投资思维,接受和转变观念需要一个过程。
李筱璇:当前情况并不能反映具体的市场广度。风险是否可控不取决于市场容量,主要靠交易规则与市场监管。股指期货平稳运行后,交易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可能会逐步放低门槛,中小投资者有条件直接参与进来。
唐衍伟:发展前景肯定不是迷你市,如果出现问题,最大的可能也只是在推出初期制度设计上的问题。根据我的判断,推出初期可能不温不火,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开,后期一定会让投资者共同参与。
迷你合约有望一年后推出
股指期货迷你合约又叫小型股指期货合约,是相对于标准合约而言的,这种合约面值通常不超过标准合约的1/5,交易快捷,流动性好,手续费比较低,非常适合散户交易。
李筱璇:对中小投资者来说,股指期货有价格发现功能,可能为投资现货市场提供一定参考。迷你期贷合约是否推出,要看正式运行后的情况,短期内可能性不大但长期一定会。
傅浩:在投资者真正理性以后,意识的市场风险以后,监管部门就会逐渐推出迷你合约。这个过程可能需要3~4年。
唐衍伟:在设计出标准合约的同时,迷你合约已经设计出来了,只是要选择一个合适的机会推出。在股指期贷推出大概一年的时间,经过评估没有问题,会推出迷你期货合约和期权。这是原来一直的思路,我相信不会有问题。
学习规则比参与过程更重要
不要试图逃避,以“我不过是打酱油的”做借口。如果你是一个股民,以股指期货的套利功能为例,当股民的热情把股票指数推高,买人股票卖出股指期货的套利者就将利益从股民输送到了期民;如果股民过于悲观,在低位割肉,那么卖空股票买入股指期货的套利者也将利益输送给了期民。切记,做空只是一种规则,股指期货只是一种工具,投资者要善于利用规则和工具而不是漠视它们。
叶檀等人对股指期货发展前景的忧虑也并非没有道理,像A股火爆而B股却几乎成为一潭死水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在人类照明史上,继油灯和蜡烛之后,现在占绝对地位的是电灯;同样,开启金融市场做空新纪元的股指期货也不能天然成为大众游戏。接受一种新的投资思维需要一个过程,尽管监管部门对这个新生事物会百般呵护,但如果有效引导不足缺乏投资者参与,或者盲目放开致使风险不可控,它的生命力是值得怀疑的。
投资者不妨持谨慎乐观的态度,以股指期货的推出为契机,尽快熟悉双边市场的交易规则并融入到投资理念中去,才能在合适的机会参与进来。纵使最坏的结果出现,也不妨碍我们从规则的学习中受益。
链接 水煮股指期货术语
做空:股票、期货等的投资术语,与做多相反,简单地说就是先借贷卖出,再买进归还,类似商业中的赊货交易模式。以股市为例,当投资者顼计菜一股票未来会跌时,就融券卖出所持有的股票或在股指期货市场卖出远期合约,等到约定的期限再买进,以现价还给卖方,或在股指期货市场对冲到期合约,其差价就是可能的利润。在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推出之前,我国股市上不存在做空机制。
单边市:一是指单边上涨的行情,不是波浪式上涨而是线性上涨,中间正常的回调往往会被利好消息或市场的狂热情绪所打乱。这种情况是不可持续的。二是指股市制度上的单边市,即在市场中所有参与者都只能通过价格的上涨获利,而缺少在价格下跌中获利的机制。中国A股市场就是典型的单边市,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是对这一制度缺陷的纠正。严格来说,融资融券才是股票市场纯粹的做空机制,而股指期货的做空能量要远远强于融资融券。
世华财讯模拟操作系统通过卫星网络实现与真实市场同步,实验室内同学根据真实市场上既定的股票价格,行情数据等进行交易,利用的是金融实验室内虚拟资产。同学是价格的接受者,而非促成力量。无形中形成了孤立于市场的氛围,降低了模拟交易的真实感。模拟交易独立于真实市场,模拟实验室中的交易量、成交价格或是多空力量都不会对真实市场价格产生影响。例如同学们大多都增持一只股票,多方力量远大于空方力量,股票价格理应上涨,但是真实市场中股票价格却是平稳震荡或是下滑,有悖于实验室内的交易情况。在这样模拟教学中可能使同学对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产生曲解,理解不了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根本原因,达不到课程要求的教学效果。
二、信息影响不明确
现有的证券投资模拟教学可以通过世华财讯模拟操作系统接收到市场上实时行情数据,交易所企业公告信息。真实的市场是开放的、瞬息万变的,同一时间内充斥着这种各样的信息,共同影响着股价的走势和市场前景的好坏。因而很难站在和基础理论结合的角度,研究单个信息会对股价和市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例如央行决定上调利率紧缩银根,同时政府又增加财政支出加大对高科技产业的扶持力度,两则消息共同影响下的市场很难让同学了解单个消息对股价以什么方向和多大力度的拉动。这样很难培养起从基础理论处分析消息影响的能力,对以后的投资实践将产生负面影响。
三、交易环境不可控
模拟系统中仅仅可控的是学生虚拟资产的配给。然而IPO新股发行、个股配股分红、国家宏观政策、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印花税手续费改革、涨停板临界值变化等等,这些导致证券市场复杂多变的因素,很多很难出现在现有的短时间模拟交易教学过程中,但这些又都是真实证券投资实践中不可忽视并需要深入研究的因素。单纯依赖于真实市场模拟交易,不根据学生学习需求灵动的调节实验条件,往往不能达到既定的教学目的,造成理论和实践的脱节,很多所学理论知识难以得到实践验证。
四、时间限制
首先,然而学校在安排模拟实践时往往不能与证券市场真实的交易时间同步,课程的时间安排很受限制。老师不能在课后跟踪分析讲解,模拟操作随意性强。其次,真实市场的操作周期一般较长,证券投资的课时总量有限,模拟实践更只是辅助教学的一部分,模拟交易和真实市场上的操作周期相差甚远。这样在利益排名结果为导向的课程考核方式下,容易催生急于求成、过度投机、脱离基础分析的投资行为,使模拟教学本身失去了意义。
五、提出创新
针对以上问题并结合教学需要,我校金融工程实验室独立开发了一套名为“大学生模拟交易系统”的系统软件,是一套真正从学生学习、实践和研究角度出发,模拟真实股票市场的互动式的Web系统。上课学生就是模拟市场的所有交易者,交易股票是自主设计的模拟股票。以该系统应用于证券投资课程的模拟教学,相对于目前主流的世华财讯模拟操作系统,拥有以下优点。
(一)独立撮合系统
大学生模拟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接受的是模拟市场内学生的交易申请,并不依赖于现实中的任何一个交易系统,充分保证系统的独立性。上课学生就是模拟市场的所有交易者,交易的股票是模拟股票,交易行为经过撮合系统成交后,将价格反馈回来形成行情,价格波动就是大家共同交易的结果。大家可以看着自己的单子是怎么成交的,能知道不同方向不同量的成交会对价格产生什么影响,在实际操作中理解成交价格的形成机理。
(二)对交易环境的完全控制
由于交易者、交易资金和交易对象都脱离于真实市场,因此可以通过系统实现对交易环境的完全控制。1.股票或期货市场选择。该系统不仅仅可以进行股票市场的模拟教学,也可以进行建立模拟的期货市场。同学可以参与期货标准合约的设计,更真实的让学生掌握交易规则、保证金杠杆、做多做空和套利等应用性很强的知识。2.交易时间不受限。由于大学生模拟交易系统是独立于真实市场的,不需要紧跟真实市场交易时间实时行情。开收盘时间可以手动设定,进行模拟教学的时间可以根据课程要求合理安排。停市后或是法定节假日也可以进行模拟交易,突破了时间的受限性。3.资金股票配给控制。和世华财讯模拟操作系统一样,我校的模拟交易系统同样可以对交易账户进行不同资金股票的配给。但是前者只是关注不同资产分布下的收益情况,仍只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后者分配给的是模拟市场的交易者,他们的交易行为决定着价格。如果有相对其他账户有很大资产的超级账户就可以支配市场价格走向,很好的模拟了真实市场上存在基金投资者或控股大账户的情况。如果给与交易者少量股票大量现金,则又能很好的模拟市场行情冷淡场外存在游动资金的情况。总之通过该系统同学们能切实的感受到不同资产分布情况对市场的影响。4.信息公告控制。由于交易的是自主设计的模拟公司股票,公司公告、股票信息或是经济政策都可以通过系统模拟发出。这些消息的影响都可以通过同学们的认知判断交易体现在价格变化上。可以发单个消息指导同学对消息进行判断,或是发多个消息的组合检验同学分析复杂环境的能力。5.上市公司管理。当模拟上市公司分红派息、配股、送股时,模拟交易所严格按照规定对账户的资产做出调整。当模拟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或退市时,相应的会冻结或清算账户的相关资产。尽可能的模拟真实市场,让学生尽可能的感觉自己是一个真实的投资者,在不同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决策。6.交易规则控制。涨跌幅限制,交易手续费印花税,这些在真实市场不太会随意变动的规则,在该系统中均能实现按课程需要的调整,同学们可以从中学习到市场交易规则对投资活动的影响。
(三)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