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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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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管理

第1篇:合伙企业的管理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存货管理;对策

存货是一把双刃剑,它是企业供需平衡的根本保障,没有存货,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行,然而,他也是企业的“坟墓”,一旦管理不善,存货造成积压、资金周转困难以及由产品技术更新过快造成的存货淘汰,就会给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极大的障碍,同时由于存货资金沉淀过多,增加企业资金使用成本和存货风险成本,可能把企业拖入深渊,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一直以来存货问题始终困扰着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影响中小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因此重视存货管理,改善存货管理,对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果有重要的影响。

一、加强存货管理的重要性

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准备出售的产成品、仍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生产所要耗用的原材料和物料等。企业存货的好处主要表现在能调节生产负荷、提高企业服务水平、获得规模效益、降低物流成本等,过量存货或存货不足对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过量存货会增加存货保管费用、占用过多资金,导致资金周转不灵、降低了材料或产品的质量、存货不足时则会影响企业服务质量或是造成企业停工待料等问题。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加强存货管理的意义主要表现为:首先加强存货管理是维持企业生产和销售均衡的需要,充足的存货一方面可以节约采购费用,另一方面又有利于生产正常进行,实际上即使市场供应充足的时候,存货也会出现问题,如供应距离、运输过程出现的种种故障等,因此企业需要通过一定的存货来维持生产或销售的均衡需要;其次,加强存货管理是考虑采购成本的需要,批量采购相对于零星采购能节约更多的采购费用,但过多的存货也会占用较多的资金,增加仓储成本和管理成本等,因此企业应通过加强存货管理在二者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

二、我国中小企业存货管理现存主要问题

第一,企业对存货管理的重视不够,存货管理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大多会受到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制约,对存货管理重视程度不高,仅是停留在保证正常生产和销售的这一层面上,对企业的销售数据和存货历史数据分析力度不够,使得企业存货成本长期处于失控状态中。同时,大多数中小企业尚欠缺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或是即使有相关制度也缺乏严格的考核和监督,存货管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实际操作中,中小企业验收人和采购人往往为同一人,增加了存货流转过程的风险,且企业对于单价小、规格多的存货没有形成统一的分类管理办法,不利于企业做到全方面的控制。

第二,存货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很多中小企业对存货的管理还处于初级模式,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大多采用手工操作或计算机管理并行的方式来管理存货,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企业存货核算不准确,账实不符,无法对存货进行及时监控,偷盗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虽然也有部分中小企业建立了健全的存货管理信息系统,但这样的系统稳定性、准确性较差,除记载存货的收、发、存的数量外,其他方面数据很不健全,与供应商也不能联网,存货信息无法第一时间得到反馈,常会误导企业采购行为,存货实物管理混乱、存货信息不准,造成存货脱销或积压,无法实现为企业资金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缺乏科学的存货采购计划。科学的存货采购计划是中小企业存货管理的薄弱环节。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往往把存货管理的重点放在原材料采购和成品的销售上,过于忽视存货成本和存货资金占用情况,缺乏科学的采购计划和销售预测,仅凭感觉进行采购,不能按物资实际需求量提出采购申请,无法对存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控制,没有形成采购存货的限额责任管理,容易导致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等不合理状况,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科学的采购计划,中小企业采购中常出现频繁采购现象,大大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

第四,存货管理内部控制问题突出。一是中小企业在职能分工上不尽合理,管理人员往往身兼数职,人材料采购、验收和产品销售等可能均由同一人来完成,容易出现质次价高、缺斤短两、企业资产流失等现象;二是中小企业人员监管制度不规范,例如一些中小企业仅凭采购人员提供的发票入账、报销,容易滋生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相勾结的行为;三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均缺乏内部审计机构,或是相关职能被弱化了,企业既无规范的存货管理规则,也没有相应的存货盘点制度,忽视对存货的仓储、保管、领用、报废等方面的控制。

三、加强中小企业存货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第一, 完善企业存货管理制度。首先,加强存货采购控制,。由采购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审批后再进行采购,加强与供应商的谈判力度,确保采购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在验收方面,相关部门应就运单、发票、合同进行严格验收,建立保管责任制,保证存货安全,在资金支付结算上财会部门应就合同、验收单、入库单、付款通知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付款。其次,完善领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出库制度,做到只要存货发出,就要严格填制存货出库凭证,建立存货定期盘点清查制度,严格按照存货盘点单要求记录当前存货情况,确保账实相符。再次,完善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发出存货提取程序,要求见单发货,并要求财务人员通过存货周转天数、存货周转率等指标加强存货管理。

第二,加强存货管理信息化建设。随着经济信息化的推进,中小企业应充分重视存货的信息化管理,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实物流转信息与账务处理信息及时化通道,便于相关人员可以实时、动态了解存货信息,以实现企业存货资金的有效管理,保持企业强大的竞争力。例如,中小企业可以使用ERP信息管理系统,它能够将企业物资资源、资金资源和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在一起,同时通过ERP系统企业可以实现存货信息资源在各部门或是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共享,有利于企业对资金、货物、人员和信息的全方位监控,有效阻止企业各部门各自为政、信息阻塞、账实不符等问题的发生。

第三,加强存货采购管理,完善采购计划。一是规范采购行为,对采购货物的品质、价格、数量等进行动态监控,增加采购透明度,要求做到“货比三家”,选择信誉好、价格低、质量优的供货企业;二是运用科学方法计算存货成本,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大多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作为存货计价的方法,但这种方法工作繁琐且工作量大,需要有专人负责,随着电算化系统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建议使用个别计价法进行存货计价,这种方法确定的存货成本最为准确;三是提高采购计划人员综合素质,采购计划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对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运行情况要有充分的了解,掌握设备维修、备件消耗情况及生产耗用材料情况,进而做出科学合理的存货采购计划。

第四,采用科学的存货管理模式,控制最佳库存量。传统的库存管理方法包括:ABC分类法,依据存货成本价值和用量大小、重要程度对存货进行管理;定量订货模型,指当库存量下降到预定最佳库存数量(订货点)时便按规定数量进行订货补充;定期订货模型则是按预先确定的订货间隔期间进行订货补充库存,每次订货数量不同,其需要连续盘点库存以便达到订货点就发出订单。另外,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加强供应链管理来实现最佳库存量,供应链库存管理是将传统供应模式产生订单进行补货改变成以实际或预测的消费需求进行补货,是在企业与供应商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基于双方成本最优原则,由供应商管理库存,确定库存水平和补给的策略,控制最佳库存量,其主要步骤包括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建立与供应商及时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进行JIT操作。

第五,加强存货内部控制。中小企业存货内部控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建立与供应、销售方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采购和销售制度,有效发挥存货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存货业务岗位责任制,要求相容职能相分离,如存货请购与审批、采购的验收与付款等,确保各岗位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和监督;三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存货管理的授权审批方式、程序和权限,严禁未经授权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四是完善存货业务流程控制,包括存货的取得、验收、入库、仓储、保管、领用、处置等环节的工作控制,确保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在企业存货管理的全方位严格执行,并进行合理的奖惩。

总之,一直以来存货问题始终困扰着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影响中小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因此重视存货管理,改善存货管理,对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果,保障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培行.探析企业存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1(9).

2.王娟.也谈中小企业存货管理策略问题[J].经济师,2012(6).

第2篇:合伙企业的管理范文

论文摘要:伴随着企业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针对当前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作者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其中的原因,最后从管理学的角度提出了相关的策略和建议。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应用的普遍推广,各机关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都开展各类管理业务的信息化建立。企业的发展运作离不开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信息安全通过保护企业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不仅保护了企业各类信息资产的安全,还能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信息安全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是至关重要的,需要从战略的高度对信息安全进行规划和管理。

一、企业中信息安全管理经常存在的问题

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用户安全意识和观念薄弱的占58%,第二位的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培训,占39%;其后,依次是保障经费投入不足、缺乏安全信息共享和安全产品不能满足要求。

不仅在日常管理中,在技术管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CSDN泄密门事件中,专业IT博客“月光博客”撰文表示“整个事件最不可思议的地方在于,像CSDN这样的以程序员和开发为核心的大型网站,居然采用明文存储密码”,“稍微懂一点编程的程序员都知道,为了用户的安全,应该在数据库里保存用户密码的加密信息,这样黑客即使下载了数据库,破解用户密码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可见,有些涉及技术方面的问题,也并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与技术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到位有关。

为了了解企业内部员工在信息安全问题上的看法及所做的努力,我们对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和一家银行的部分工作人员进行了问卷和访谈调查,发现在企业员工中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是信息安全意识方面,被调查者认为信息安全对企业和个人都非常重要。但大多数受访者对信息安全的问题了解很少等。

2.很多受访者认为信息安全属于技术人员的事情;与技术人员的交流非常少;忙于业务,没有时间去处理。

3.是用户认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效果不好。有些信息安全行为的规范标准虽然挂在网上或贴在墙上,很少有人去关注;公司发动的信息安全的培训活动没有收到好的效果。

二、信息安全问题的根源

通过对调查的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导致信息安全事件频发、风险损失严重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安全是一个多维问题,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企业在信息安全问题上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有些情况下,无法明确责任,使得信息安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以及有效的管理。

2.风险平衡理论认为,人会愿意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这与你采用多少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关。有时即使有条件可以到达绝对安全的状态,由于人性的缘故,也不会那样去做。

3.信息安全与效率和便利性本身是矛盾的。信息安全加强了,受到的约束也就多了,相应地效率也就降低了。比如简单规律地密码,可以不必费力去记;插入U盘时进行杀毒,必然要耽误时间;没有接入网络,不可能受到网络攻击,但也就失去了网上浏览所需信息、网络交流的自由,因此有人半开玩笑地说:“最安全的计算机是拔掉网络的那台计算机”。

4.由于某些缘故,网络中总是存在黑客,专门窃取信息或破坏网络系统。他们的水平都非常专业,一般的用户难以预防。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信息安全的水平总是在这种攻击与防守中进步的。

5.信息安全问题的不确定性。信息安全问题的不确定性主要指是否发生风险的不确定性、无法精确地评估当前所面临的风险以及风险发生所带来的损失的难以把握。

所有这一切因素,都使得信息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关注和重视,无法采用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避免。这也是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频率居高不下,风险损失较大的主要原因。

三、相关的建议和策略

针对企业信息安全的问题,文章运用管理学的理论进行论述。企业管理涉及四个功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 。

1.从计划的角度来看:企业应当确立信息安全的发展战略,从战略的高度来对待和管理信息安全,确保信息安全所引发的风险达到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从全局角度制定信息安全的策略,确立信息安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需要的行动方案。

2.从组织的角度来看:人力资源的管理的观点认为,企业的组织结构,取决于组织战略 。在许多企业组织结构中,只有技术部门,没有信息安全管理部门。S.H.(basie) von Solms 曾讨论过,技术管理与安全管理两个部门必须设置成为两个独立的部门,否则无法保证安全评估的客观性。因此有必要设置一个专门负责信息安全管理的部门,这个部门并不负责具体的技术,但是要懂技术,主要是开展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风险。

3.从领导的角度来看:根据wilde的风险平衡理论,一个人会愿意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 “风险平衡”观念会让整个机构处于盲目乐观的过度自信状态,不管是企业的员工还是管理者都倾向于追求效率 ,从而忽视信息安全的投入。

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信息安全、风险意识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增进员工与技术人员的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开展有效的安全意识活动。

4.从控制的角度来看:对风险的控制要求企业对自己的安全状况不断评估,时时防范。这就要求安全管理部门每隔一定时间向上汇报信息安全的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工作。

文章从管理学的角度来分析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对信息安全问题做了实地调查,分析了目前信息安全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的根源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文章运用管理学的理论,从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四个角度出了相应的建议和策略。

参考文献:

[1]Wilde GJS.The theory of risk homeostasis: implications for safety and health. Risk Analysis 1982;2(04):209-25.

[2]秦志华.企业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1.

[3]廖三余,曹会勇.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9.

第3篇:合伙企业的管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经济;管理会计;职能;理论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的加速推进,管理会计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管理会计是以新兴管理科学为基础,把管理与会计这两个主题结合起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划和控制的信息系统。管理会计以提高企业效益为目的,为企业决策与计划提供信息,协助指导与控制,制定激励目标,计量与评价绩效,对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现代企业管理会计的职能及其分析

管理会计的产生晚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不同于财务会计,两者在各自的职能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异。管理会计的主要职能是管理与决策,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会计核算与会计记录。之所以出现管理会计,是由于在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践中,传统的财务会计由于受诸多因素的限制,自身的职能不能够充分满足企业经济管理的需求,而管理会计恰恰很好地解决了财务会计不能实现企业管理的这个“短板”问题。管理会计的产生与不断完善,就是为了弥补财务会计在财务信息分析以及提供相关决策依据等方面的不足。

管理会计的职能主要包括组织职能、规划职能、控制职能、评价职能四部分组成:

第一,组织职能。其职能主要表现为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并制订合理的、有效的责任会计制度和各项具体会计工作的处理程序.以便对人力、物力、财力等有限资源进行最优化的配置与使用。

第二,规划职能。其职能主要表现为在企业中管理会计发挥着规划经营目标的职能,其职能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编制各种预算与规划确定的。它应该在最终决策的基础之上,把确定好的有关经济目标分解到每一个相关预算当中。

第三,控制职能。主要表现为在企业中管理会计履行着控制经济过程的作用,具体说,就是把企业经济过程的事前控制与事中控制进行有机地结合,根据提前确定的科学可行的种种标准,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与最初计划发生偏差的原因分析.可以及时地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评价职能。其职能主要表现为评价与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主要体现在事后根据各责任单位定期编制的业绩报告,将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进行对比、分析来评价和考核各责任单位的业绩,以便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正确处理分配关系,保证经济责任制的贯彻执行。

二、现代企业管理会计的内容

近年来,企业管理环境以及经济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现代企业管理会计的内容与传统企业管理会计的内容有着很大的不同。

从成本管理方面来看,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这个时代企业产品更多价值都是建立在这种产品自身所包含的市场层面与技术层面的知识和信息。因此,企业必须在知识层面与信息层面增加各种资源(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的投入,这样企业才能长期的可持续的发展。此时现代企业资金投入的重点应该是产品的开发和市场调研而不是生产制造成本。面对这种情形.现代企业成本管理的重点应该是产品的研制开发方面而非传统认为的生产制造方面,所以成本管理成了成本计划,不再是成本控制。

为了使会计管理更加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首先要做的是.对管理会计中传统成本核算方法进行革命性地变革:以产品为中心的成本计算将被以作业为中心的作业成本计算所代替。通过对作业成本的确认、计量,为尽可能消除不增加价值的作业、改进可增加价值的作业及时提供有用信息,从而促使相关的损失、浪费减少到最低限度其次,为了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前管理会计的内容可以相应地拓展与调整为以下内容:第一,调整适当的投资规模,借此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第二,定期或者经常性做好市场调研工作,通过提高产品丰富性来达到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的目的。第三,群策群力,制定科学合理的开发策略,按照所得大于所费的原则来控制企业的整体成本。第四,通过劳动投入计划的合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适时调节来降低企业的成本。

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评价与分析现代企业管理的重点在于决策,而现代企业管理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为企业领导的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在决策的层面上,传统的管理会计在进行决策分析时注重把模型运用和结果计算放在首位,而忽视模型运用的前提分析和结果计算的取数过程,以致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也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取数分析的过程比结果计算更加重要,因此也更加具有决策相关性。经济行为分析中的作为计算依据的取数正确与否直接决定了计算结果的正确性。二十一世纪高新技术的运用使得企业内外经济结构趋于

不稳定,对于企业管理会计的要求就是:第一,比较与分析模型理论前提和现实前提的吻合程度,从而确定所选模型或者对计算结果的可能修正;第二.严格遵守取数分析要求与一般过程,确定取数方法以及分析方法;第三,评价取得数据的可靠性与确定性,剔除所选数据巾存在的风险因素;第四,严格控制模型中所用数据的不确定性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假如没有相应的控制措施,一定要对取数的风险值进行测定,适当地调整取数的大小。

从决策评价标准方面来看,目前管理会计所采用的决策评价标准主要是利润最大化(成本费用最小化)和现金净流量最大这些利润、成本和现金标准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从企业管理目标来看,上述决策标准已经过时,至少说很小全面。

三、现代企业管理会计的观念必须与时更新

当前,世界已进入了新经济时代,也即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与传统的工业时代的区域性强、市场结构较为稳定的经济环境相比,在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盈利主要依靠信息的收集和知识的运用,市场需求变化周期短,个性化非常强。目前的市场处于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市场需求的变化速度更是呈几何级的增长,及时捕捉市场最新动态是一个企业必不可少的能力要求,因此管理会计的市场观念必须更新。

企业整体观念是现代企业管理会计应该有的观念。现代企业的特征之一是现代化管理,科学规范的管理是现代企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管理核心的管理会计,必须发挥其工作效能,确保微观经济信息与宏观经济信息之间的协调与沟通,满足相关利益团体各方面的需要,同时促进企业长期持续发展,使企业能够实现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最终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更好地适应目前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争取处于市场竞争的强势地位,企业一定要更加重视会计管理工作,加强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遵守职业道德的监督考核机制。会计要强化核算职能,规范会计行为,报账会计应定期与会计中心核对,以确保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和统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客观地记录和报告企业经济活动与经营成果,提供管理需要的财务信息,在财务指标的构建、信息的分类与报告等方面,要充分满足考核投资者对经营者委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资本保值和增值情况的需要,同时满足社会广泛的利益团体对企业了解的需要。

建立信息化网络系统账和远程查询系统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来处理日常工作,也是会汁电算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和财政局、核算中心、单位以及政府采购、国库支付等单位建立信息化联网系统,把预算控制、财务报账、财务报表、统计分析、异地查询监督管理等工作全部在网上实现。建立远程报账系统,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超负荷工作量,工作效率大大提高,能使会计人员有更多的精力从事财务和预算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对单位而言.可以减少报账等候时间,整个管理流程完全自动化.单位、前台、后台之间数据资源完全共享,从而实现系统优化。建立远程查账系统,有利于业务单位及时了解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情况.增进核算中心与单位之间的会计信息交流,对会计核算监督检查有重要意义。

第4篇:合伙企业的管理范文

人力资源管理是指获取人员、培训员工、评价绩效和给付报酬的过程,同时也是劳动关系、工作安全与卫生以及公平事务,人力资源管理为企业提供管理工作时涉及人或人事方面的任务所需的概念与方法。 运用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方法,对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心理行为进行恰当的诱导、教育和协调,做到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以实现企业战略目标,进而回馈社会,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德是指规范个人或群体行为的原则。特别指那些你用以决定自己行为的标准。道德决策包括道德判断与道德标准。 道德活动,也称道德实践。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指导下进行有目的的社会实践与活动。管理人力资源常常要作出一些事关道德的决策。如你雇佣了某个人而拒绝了另外一个人等等。

一、以电力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完善公司人力资源规划

人力资源规划要在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只是企业经营计划的一个子系统,是要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人力支持的,人力资源规划必须以企业的最高战略为坐标。 而电力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需紧跟时代要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健全、修改和完善企业人力资源制度。

电力企业应该站在公司战略发展的高度指定人力资源规划:人员补充计划、人员配置计划、培训与开发计划、工资激励计划、员工关系计划等等这些业务规划的每一项都应当设定出制度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它们有效实施是总体规划得意实现的重要保证。同时,这些决策,员工们的反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是否认为这些决策和决策的程序是否道德与公平。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进行公司人员配置与甄选

公司在进行人员配置与甄选时,一般从解决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出发,为节省人员甄选成本,降低人力资本投资,通常只注重专业、技术和技能等外在因素,而不能从深层次研究与考核应聘者的内在因素。

有笔者写道从道德活动上来讲,提升一个组织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雇佣更多有道德的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下,在员工招聘过程可以让更多的人们了解到公司在道德与公平对待问题上的价值观和文化。假如未来的员工任务公司在甄选过程中没有公平待人,他们就会认为,道德活动在这家公司不太受重视,这样企业的社会形象就会受到损害,也严重的影响企业引进高技术、高水平、高素质的员工,企业发展就会面临极大的风险。

公司经理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确保应聘者认为公司的评估方法是公平的。例如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公司经理应该做到所问的问题中肯,有礼貌,尊重人,还要提供与应聘人员双向交流的机会。一般情况人们会认为这个招募甄选制度比较公平,这样也可以体现公司的正面形象,发展社会正能量。

公司招募制度也是公司形象宣传,一个公司的招募制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思想,必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提高企业外在形象与内在形象,为员工发展提供正能量。

三、道德培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员工的主体地位,关注企业员工利益需求和价值愿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路线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系列教育的全过程,做到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基本原则,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从中国顶层设计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国民系列教育总体规划,道德培训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道德培训有利于公司培养一种有道德和公平的文化氛围,有利于形成企业员工共有的一种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良好的企业文化底蕴对员工有强大的凝聚、规范、导向和激励作用。

道德培训包括向员工展示怎样认识道德困境,了解如何利用道德框架解决问题,人力资源是如何在道德问题上发挥作用。培训要强调道德选择的精神力量,强调企业对道德与诚实的重视。企业高层出席道德培训可以说明企业的重视。

四、绩效评估与奖惩制度上强调道德、公平

绩效评估的目的在于借助一定有效的考评手段,通过对工作业绩的考量与评估,评估过去工作成果,来激励未来工作绩效的提高。公司的绩效评估是公司强调道德、公平的另一个表现。绩效评估不仅仅是口头上维持高道德标准,还要形成文字评估制度标准。直线经理如何评估绩效也很重要,评估标准要清晰,评估体系本身要有针对性和公平性,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平和道德胜过一切。

人力资源部门的责任是奖励有道德的行为,处罚不道德的行为。简言之:行为决定结果,赏罚分明。真实的做到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和人际公正。奖惩机制必须具有公平性,保证外部公平与内部公平。奖励会对员工带来成就感,对未来奖励承诺会激发员工不断提高业绩的热情,进而形成企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更有效的实现企业组织目标。

五、组织文化对工作中道德活动的影响

仅仅是道德规范是不能防止不道德的行为的,在中国很多企业都有正式的道德规范,多数企业还提供道德培训。但仍然很多人在工作中出现过严重的违法或道德问题。为什么道德规范与员工感觉之间出现错误呢?其因素有个人的、老板的、道德规范因素、竞争程度,和员工间的相互关系。经理人或老板确立了价值观,通过他们本人的行为创造了一种文化。员工们从经理人或老板的行为和文化中获得了信号,从而影响他们自己的行为。

组织文化是公司员工共同享有的有特色的价值观、传统和行为。 价值观重要性在于它对员工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企业文化一般会发出明显的信息,告诉员工什么样的工作与生活行为可以被公司接受,什么样的工作与生活行为不能被公司接受,企业文化是组织目标的表达方式,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与文化底蕴能够更好将个人目标融入到企业目标当中去,更好的帮助企业完成其组织目标。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员工关系

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这样说过,他们不是雇员,他们是人。告诫企业管理人员,对待每个员工要诚实和尊重。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优秀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规划的重点内容,它强调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友善强调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和睦友好,互相帮助,努力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社会人际关系。为适应时展,电力企业以诚信、友善为着眼点,改革与创新员工管理机制。

第5篇:合伙企业的管理范文

一、建立三个机制,促进“创争”活动的有序发展

1、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工会组织应把“创争”活动纳入企业总体工作之中,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积极同党政领导一道率先垂范,确定目标,及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强化领导,构建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体系。建立健全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领导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做到职责明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积极争得行政资金支持,不断加大职工学习教育培训软硬件设施的投入,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个人学习、团队学习、组织学习的良好条件,使职工安心学习、善于学习、乐于学习。

2、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各级工会组织应以共同愿景为纽带,确立充分体现企业战略发展要求,涵盖职工个人发展取向和利益追求的学习目标,制定分层展开、分步推进的实施方案。在管理中要健全学习制度,把学习贯穿于组织系统运行的整个过程之中,使学习成为经常化、普遍化、制度化的行为,使职工有地方学、有目标学、有能力学、有兴趣学;把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贯穿于全体职工工作的全过程,使其得到“能力关怀”,终身“充电”;要培养一批工会干部或组织者负责抓规划、抓过程、抓进度、抓考核、抓落实,构建起学习型管理层,促进“创争”活动有条不紊地建康发展。

3、建立考核激励机制。要完善“创争”活动评价体系,设置目标硬化、考核量化的考核项点,切实加大检查指导考核力度,把是否倡导学习、努力学习作为干部职工考核、岗位竞争、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建立、完善、落实学习制度和强化考核来提高职工参与学习的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进而达到提高学习质量的目的。要建立助学、促学、奖学措施,用多层次的激励激发职工的学习热情,对学以致用,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要注重选树典型,总结经验,利用学习园地、板报、简报等阵地优势,反映职工的学习成果,不断扩大学习活动的辐射力,从而推动“创争”活动不断深入。

二、树立三个理念,不断丰富“创争”活动内涵

1、树立学习是生命力之根的理念。不学习、不掌握新的知识和本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就不具有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工会组织在“创争”活动中,要以团队学习为基本特征,以职工读书自学、岗位成才活动为基本形式,以开发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广大职工聪明才智为根本目的,以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适应能力等核心能力为主要目标,全方位地组织开展“创争”活动,教育引导职工真正树立学习是生命力之根的理念和“今天不去努力学习、明天就被淘汰出局”的忧患意识和“争做知识型、复合型劳动者”的进取意识,积极主动地跨岗位、跨专业学知识、学本领、学技术,在学习中不断地增长知识和才干,达到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学习目的。

2、树立大学习、大培训的理念。现代企业职工不但要精通本职专业知识,还应当掌握广泛的其他相关知识,二者缺一不可。在“创争”活动中,各级工会组织要树立大学习、大培训的理念,要本着干什么学什么会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把学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同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相融合;把国情、企情等形势任务教育同落实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相融合;把职工理想、职业道德、职工纪律、职业技能教育同拓宽职工知识层面、增加职工兴趣爱好相融合,努力培养出一大批一专多能的企业人才,最大限度地提高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实力,为企业发展积攒后劲。

3、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同志曾指出:“学习非一朝一夕之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养成勤读书、勤思考的习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要文凭,但更要能力”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录用人才的最新标准。在知识经济时代,在人力资本价值飙升的市场经济中,在以人为本的企业里,工会组织要从转变观念入手,教育引导职工从“一纸文凭定终身”的传统思维定式向倡导终身不懈学习的全新理念转变,把学习看作自己生存发展的第一需要贯穿于人生的全过程,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坚持终身学习,尽快达到学习理念的终身化、学习行为的普遍化、学习内容的现代化、学习效果的成效化的“四化”标准。

三、坚持“三个原则”,确保“创争”活动取得实效

1、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古人讲: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同志说: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企业的总体学习部署和具体要求,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按月制定学习计划,坚持把学习与工作有机融合,逐步养成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良好习惯,积极创造人人都是学习之人、时时都是学习之刻、处处都是学习之地的浓厚学习氛围。要不断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规定好学习内容、时间、目的、要求以及预期效果。最大限度地促使每名职工严格按照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减少学习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把学习引入工作,通过学习来实现工作创新,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分析、解决问题,把被动接受客观知识变为主动提高内在素质,把学习转化为创造性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学以致用。

2、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俗话说:欲速则不达。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根据职工需求,编制职工素质工程实施计划,筹办各种训练课程,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灵活多样地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学习方法,不懈努力,不断习练,不断提高。做到既要严格执行学习制度,又要灵活掌握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让职工在学习中得到一份快乐,使学习在潜移默化中深化。广大职工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学习能力、应变能力、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找出自己在学习上的差距,把“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体现自身价值、寻求自身发展”,“靠本事上岗、凭贡献取酬”作为学习目的,根据自身特点进行自我设计、自我学习、自我开发、自我发展,自行设计个人的短期或长期成长计划,扎扎实实地把自己学习的每一项内容学深学透,弄懂弄通,达到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的目的。

3、坚持统筹结合的原则。开展好“创争”活动,还要注重统筹结合。要将“创争”活动与“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相结合,大力开展主题群众生产活动和技术革新、节能降耗、攻关活动,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工作积极性,激发职工智慧和创造力,积极把学习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要与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相结合,通过活动,提高职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要与“不让一名职工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让一名困难职工看不起病、不让一名困难职工子女上不起学”的“三不让”承诺活动相结合,组织困难职工群体学习专业技术,广泛发展家庭自营经济,变输血为造血,带领职工走多元发展、勤劳致富道路,共奔小康;要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以培育“四有”队伍为主线,注重抓好企业先进文化建设,大力发展先进的企业文化,使其成为职工精神上的支柱,道德上的规范,提高自身素质的动力源泉。把先进思想作为育人兴企的重要内容,把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中心内容,不断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引导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各类文化补习、岗位技术培训和文体娱乐活动的开展,大力发展企业文化,提高职工素质,不断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企业发展增添动力。

第6篇:合伙企业的管理范文

有关合伙企业协议书范本

甲方: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号:4481)。

甲方业主:屈胜龙,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6日,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长湖乡村第一村民组26号。身份证号码:4306219。

乙方:沈敏,女,汉族,生于1978年12月3日,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城关镇五里村汪囿孜。身份证号码:4030726。

丙方:刘萍,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2日,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堤街132号。身份证号码:4290056。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详细]

合伙协议书(通用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共同出资创办合伙企业,并制订如下协议条款。

一、企业名称及经营场所:

企业名称“唐山大家普通合伙企业”,经营场所设在唐山市路南区人民道11号。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为发挥每位合伙人的能力和集合资金实力,以争取合伙人合法利润最大化为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玻璃及制品、厨柜门业、卫浴傢具、水暖五金、家电灯具、化学试...[详细]

合伙企业协议书(简化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详细]

合伙企业协议书普通

甲方:身份证号:籍贯:现住所:乙方:身份证号:籍贯现住所:

企业名称:企业经营场所:(无分店)

经营范围:餐饮:酒店业

合伙目的:以双方的优势和特长强强联合,打造现代化、标准化的餐饮经营企业,提高国人的饮食文化。

现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制定该普通合伙企业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详细]

合伙企业协议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

合伙企业协议该如何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三)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第7篇:合伙企业的管理范文

(一)优化管理机制

合伙企业需要在《合伙企业法》《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对现行合伙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进行优化,为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提供参考,使其能够按照管理方法做好核算工作,计算合伙企业所得额,从而缴纳税款。

(二)明确合伙企业纳税模式

合伙企业纳税主要是采用“先分后税”这种形式,根据准实体纳税模式要求,尽管合伙企业并非纳税主体,但是需要对纳税所得进行核算,作为核算主体得出应纳税所得,再将税基进行合理分配,当合伙人获得相应的税基之后完成缴税。现如今合伙企业采用的“先分后税”这种模式,主要是分配税基,那么根据税基分配要求,合伙企业中如果涉及到应纳税所得,那么合伙人便要缴纳合伙企业的税款。

(三)合伙人费用的支出与分配

合伙企业所得费用支出不能提供给一部分合伙人,需要设定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当年的收入分配为依据配比,最后交由税务机关审核。

(四)明确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性质

税法本身带有严谨性的特点,为了在实践中体现这一点,企业中的自然合伙人、法人合伙人以及居民企业需要整合,居民企业投资收益满足要求,便可以予免税,以此来带动合伙企业进步。

二、合伙企业税制改革

(一)自然人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可以继续使用现行税制,并将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调整,保证和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一致。

(二)非自然人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非自然人,建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落实所得税制度,简化合伙企业类型,将其统一视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且归纳到相关政策制度中,可以解决投资者经济性重复征税等一系列问题。

(三)双重征税问题

针对合伙企业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可以通过民间投资创业的方式将其解决,保证企业投资者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一致,从而将纳税人税收负担引发的问题予以解决。目前我国正在组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市场主体准入标准也得到调整,登记注册操作比较简单,虽然投资者的法律责任存在一些不同,但是商事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逐渐一致,所以今后税收负担是企业类型选择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优化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权责划分更加合理,使原本税收制度中的风险被分摊,为高风险行业提供了合理的参考。尽管目前合伙企业已经被认定为非实体,缴纳税款时只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种,税负有所减轻,但其实一些条款的落实,使合伙企业依然面临严格的税负要求。鉴于此,针对合伙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其今后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二)制定专门针对合伙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阶段,有关部门为了鼓励合伙企业通过投资的形式购买国债,需要为其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过程中获得的所有股息、红利收入均为税后收入,为了规避合伙企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所得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三)实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在境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与股息等,法人合伙人可以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企业在境外实施股权投资行为,获得的所有股息与红利,针对这一类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可以归纳为税后收益,建议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将需要间接抵免的收益直接抵免,帮助有限合伙企业减轻纳税负担。

第8篇:合伙企业的管理范文

关键词:合伙企业 私募股权 税收 困惑 建议

一、各国有限合伙制企业税收制度比较

目前合伙企业税制模式有三种:

(1)非实体模式:不将合伙作为纳税主体,见于合伙还未演进为独立实体国家;

(2)实体模式:将合伙作为纳税主体看待,见于合伙已经演进为独立实体国家;

(3)准实体模式:在实体与非实体之间。合伙不被作为纳税主体,但需将合伙企业作为收入和成本核算主体,所核算出的净收益在合伙人环节纳税。

由于税收体制的不同,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合伙企业税制模式:

(一)法德等成文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实体模式

成文法系国家财税部门可根据成文的合伙企业法,用来考量其税负。经过不断修订完善合伙企业法,合伙也同样拥有了独立工商实体或法人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主体。

(二)英美等非成文法系国家实行的是非实体模式

非成文法系国家的市场主体,可以不局限于法律自主签订各类契约,在运作过程中,合伙可以借鉴公司的相关机制,但在制定税则的时候,财税部门却没有严格的成文法作支撑,这就很难确认合伙企业应不应该作为纳税主体,从而导致部分企业以“合伙”的名义逃避税负。1916年,美国制定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初衷是创立一种只能在当地经营的简单融资安排,并且可参与人数少;然而,合伙企业借鉴公司的资合机制,变得越来越像公司,仍然被作为非纳税主体,从而逃避税负。

(三)我国采用的是准实体模式

2008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签发《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结合与此通知相关的其他政策,可以看出,159号文在贯彻好《合伙企业法》“先分后税”精神同时,又从四个方面设计了防避税措施:

(1)为防合伙企业避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需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且合伙企业的“所得”无论是分配,还是留成,都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范畴。”可见,我国是按照准实体模式,对合伙型企业征税,并不是非实体模式。

(2)为防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伙企业避税,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计算机构合伙人所得税时,合伙企业的亏损不得抵减其盈利(尽管合伙企业有收益时,机构合伙人应为收益缴税)。”

(3)为防通过关联合伙人避税,第四条规定:“不得约定将收益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为防收益分到合伙人后,合伙人通过账面亏损冲税基方式避税,第四条规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应该参照2000年《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因此,不管作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缴纳个税都需要参照个体户“工商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说,当澳晁得扣除4.2万元后的余额超过10万元时,税率为35%。

二、合伙企业税负分析

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结构上来分析私募基金的税收制度,包括如下三个层面:基金、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

(一)基金层面税收

根据合伙企业收入适用“先分后税”这一原则,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基金层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应当分别由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人层面税收

合伙人层面的税收主要涉及所得税,即从目标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在退出项目时转让目标企业股权所得,依据合伙人是法人或个人不同,缴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三)基金管理人层面税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的收入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基金管理费;二是投资收益;三是对额外收益按约定比例享受的业绩提成。同时,普通合伙人的性质为法人、自然人及有限合伙人三种情况时,其需缴纳的税种和适用的计税方式不同:

在法人作为基金管理人时,应当就其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提成适用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管理费还应缴纳6%增值税。对于业绩提成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存在不同的观点,认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将业绩提成视为普通合伙人提供劳务所得,而反对观点将业绩提成视作项目投资收益故无需缴纳增值税,这一问题在各地区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并没有统一。

在自然人作为基金管理人时,应当就其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提成参照个体户的“工商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税,同时对于管理费还应当缴纳 6%增值税。业绩提成依据各地区要求不同可能需计提6%增值税。

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时,在税法上合伙企业被视为透明体,故相应的税收应当由合伙企业合伙人根据其是法人或自然人分别依法缴纳。

三、业内对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三大困惑分析

由于没有出台统一的法规对合伙企业税制进行规定,业内对合伙企业税收政策存在较多误解,以下就业内对合伙企业税收政策常见的困惑进行分析:

(一)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投资人”交税,为何要适用5%-35%的超额累计税率

我国税法有明确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的自然人合伙人所取得的收益,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业内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普遍按20%缴交资本利得税,主要是在针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这块,很多地方滥用优惠政策,为了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各类越权减免税政策。导致合伙企业所得税制不同地方差异巨大,严重影响了税制的公平性和权威性,使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变得不稳定、难预测,危害了合伙企业的发展。

在税制完善国家:“投资性收益”两种纳税模式:

(1)将各类“投资性收益”均作为个人的普遍所得,纳入综合纳税范围,适用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

(2)将“投资性收益”中的“资本利得”独立出来,考虑其属于食利阶层的所得,课以较高税负。

少数国家从鼓励长期投资考虑,对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给予一定优惠。我国尚未将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独立出来实行优惠税率。对个人的各类所得,因税基核算方式不同,对应两种不同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系经常性所得,故采取准综合纳税。因可将收益扣除成本费用(即按年4.2万元生活费用),税基得以显著降低,故税率相应较高。因与贫富关联大,需考虑税收再调节作用,故适用3%-45%累进税率。

(2)对劳务、稿酬、红利、股息,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偶然性较大,想从中扣除各种成本或亏损比较困难,只好按次缴税。因多次相加以后税基较高,故税率相应低些。因偶然所得与贫富没有必然联系,较难考虑再调节作用,故适用单一比例税率(20%)。

对个体工商户这种特别的“个人”:因其是独立的工商主体,可按“年度收入总额,扣除相应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综合纳税,按照税法原理,应参照综合纳税模式,适用和工薪所得类似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当年出于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考虑,新设了相对较低的优惠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为5―35%。

对后来出现的合伙企业:参照“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之后的余额”,同样进行综合纳税,遵照该模式,则应该用和工薪所得类似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我国在制定2000年91号文件时,仍然对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可见,这是将对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扩大到了合伙企业。

2006年,我国了《合伙企业法》修订案,至此,合伙企业可以直接参照“有限合伙”形式进行设立了,参照一些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欧洲国家的税法,是需要作为纳税主体的。但是在2008年,我国制定了159号文件,仍然规定参照“个体工商户”作为“准个人”来纳税。可见,这是将优惠进一步扩大到了有限合伙企业。

(二)自然人合伙人税率为何不能适用20%

如前所述,由于对合伙企业的税基核算是采取综合纳税,故税率自然不能套用个人直接投资时的按次纳税方式。

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时,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核算时只能按次进行,不能直接使用亏损扣除。因税基较高,故可适用相对较低的20%税率(虽然税基可以用“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但是只有和该笔投资有直接关系的各类小费用可以作为“合理费用”扣除)。

通过合伙的名义投资时,应纳税所得可以按年汇算清缴,进行如下三类扣除:1)5年内任何投资亏损可扣除;2)各类合伙管理支出可扣除;3)投资者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4.2万元/年)可扣除。扣除之后,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的税基已明显降低,因此,如果仍然按照个人直接投资的“财产转让所得”来计算税率,税负不公将成为必然。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不仅获得了更多法律保护以及行政管理服务,但其税负却明显低于个人直接股权投资。

(三)合伙企业是否真的不存在双重征税

《合伙企业法》修订前,合伙企业只能按普通合伙设立,且合伙人限于自然人,故合伙企业具有非实体性质。故2001年《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利息以及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所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修订后,合伙企业便具备了准实体性质。所以,2008年159号文件按照《合伙企业法》的“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伙人环节就交纳所得税”的精神,在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照这种的准实体模式,合伙企业的的股息、红利,作为“其他所得”,便均需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来核算应纳税所得。为保障这种准实体模式的实行,159号文第六条还重申:“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按照159号文,自然人投资于合伙型基金,确实不存在双重征税;但如果是法人企业投资于合伙型企业,则反而存在双重征税了。

四、改进合伙型基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应立足于国情,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我国现行“先分后税”税制架构下,规范和完善有关税制。其完善过程,不仅要保证合伙企业本该有的法律地位,让不同市场主体的税收环境相对公平;更要坚持用政策明晰、征管便利作为原则,使税收征纳成本降低下来。具体建议如下:

(1)借鉴美国的经验,把合伙企业作为一个透明体,对合伙型基金实行彻底穿透,以有效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2)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针对合伙企业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扭转合伙企业税收规则杂乱无章的现象,合理、统一地规定包括范围的界定,费用、成本、损失的扣除,申报以及相应地点等问题,使得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界定清晰,有明确的征税依据,使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征管政策得到规范。

(3)为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对从事长期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给予必要优惠。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新设“资本利得税”税种,对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实行优惠。

参考文献:

第9篇:合伙企业的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第六条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十五条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合伙企业财产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六条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二十九条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三十五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十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章入伙、退伙

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违反前二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五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五十二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四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五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七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八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五十九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六十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二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六十四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四条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的,责令改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