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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相关法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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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相关法律

第1篇: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侮辱罪。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不真实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时,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属于亲告罪,告诉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才会处理,但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

网贷还款 网贷,外文名是Internet lending,p2p网贷是网络贷款的简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商业网络借贷。P2P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它是互联网金融(ITFIN)行业中的子类。网贷平台数量在2012年在国内迅速增长,迄今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而总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

网贷无力还款结果会怎样

1、征信受到影响:现在很多网上贷款,虽然在贷款时说不上征信,但是在还不起贷款的时候,就会产生负面征信,这就是要上征信的了。但是这种情况呢一般只正对于正规的网贷平台,有些不正规的,私人的平台是不会上征信的。逾期不还信用调查的,需要偿还剩余贷款,否则会有信用调查记录,未来办理信用业务将受到很大影响;

2、被“温柔”催收:许多贷款平台在贷款人还钱不了的情况下,可是信用额度又不是尤其高的情形下,自身服务平台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会采用一些较为“温婉”的催款方式,例如经常性为自己或是亲人通电话,尽管不容易恶语相向,可是那样也是很讨厌的;

3、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合规的在线贷款平台,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贷款利率和相关费用,严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法律保护。借款人逾期时间长、金额大的,在线贷款平台将采取相关法律程序,借款人将提起诉讼,不仅要还款,还要承担一些法律责任!这种网贷还是要还的;

4、“暴力催收”:有的人不小心掉进或故意找那种不合规的网贷平台!借钱不还,那种网贷平台当然不会自投罗网报警,这不就是贼喊捉贼吗?但是借款人就可以“逃之夭夭”了吗?这并不会的!此类不合规的网贷平台会采取一些暴力催收的手段!

无力偿还网贷如何处理

1、终止所有的以贷养贷:寻求家人的理解和帮助。首先,不要用贷款来支持贷款,这样只会让网贷越来越多,所有平台逾期就逾期了。向家人坦白,争取家人的理解和帮助;

2、面对暴利催收理智应对:在朋友圈提前发表声明,向大家解释清除暴利催收,为大家可能被骚扰道歉,建议大家配合挂断这些骚然电话,留给大家新电话,减少旧电话号码的使用;

3、了解自己的失信情况:努力积极还贷。通过信用调查中心查询自己的信用,掌握哪些网贷已经进入信用调查系统,哪些没有进入信用调查系统,让自己知道,有主次依次还贷。更重要的是找工作赚钱,和银行或者贷款机构协商,扩大还款期或者分期还款。

网贷需要什么条件

1、借款人年龄在18岁以上;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信用良好;

4、借款人提交相关用户信息;

5、借款人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6、网贷平台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篇: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网络暴力 网络世界 中职学生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近些年以来,中职学校由于网络暴力引发的校园冲突事件已经呈现上升的趋势,处于发展中的中职学生对外界的刺激和影响缺乏成熟的判断,具有青春期的冲动,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精神大餐的同时又容易受到网络暴力等不良现象的影响,或者是面临网络暴力侵害时缺乏应对的策略,因此掌握避免成为网络暴力实施者和受害者等人际冲突事件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基于以上原因,在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管理系14级会计专业学生中,开展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共132人,年龄为15~17岁,女生125人,男生7人。

一、中职学生网络暴力现状

你们知道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吗?你们在网上攻击过他人吗?你们在网上又被别人攻击过吗?围绕以上三个问题,在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会计专业14级的所有学生中进行了真实、客观的匿名问卷调查,由此获得了一些数据。

1.你认为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

有将近80%的人在网上受到过攻击,而从没有受到过他人攻击的仅占约14%。这个调查结果很让人反思,学生在面对恶意批评和谩骂的时候,表现义愤填膺,但其实很多时候,他们无意间却在做着让别人和让自己痛恨的事情!

二、中职学生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

英国14岁女生汉娜・史密斯因不堪网络语言攻击在家中上吊自杀。在汉娜社交网站的个人主页上,这位14岁的女孩不时能收到很多同校同学的各类语言攻击和侮辱。在这位女孩自杀前,“这个世界没有你会更好”的信息还一直不时在女孩的主页上冒出。

汉娜之死,引起广泛的讨论和调查。美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0年到2014年,10岁~17岁间的美国青少年遭遇网络欺凌的案件增加了50%,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英国的一份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500名青少年中,很多人表示自己曾收到过恐吓留言或邮件,还有超过1/3的人表示,自己曾在网上攻击过他人。据调查获知:女生受到网络欺凌伤害的几率高于男生。约39.3%女生曾在网络上被欺负,略高于男生的34.4%,不过有27.3%的女生表示,而女生的欺凌行为往往更狡猾、更具杀伤力。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有很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社交网站缺乏管制,匿名网友可以凭借语言暴力在网站肆意发泄。网络的“匿名性”使得有些学生错误的把网络世界当成一个不受限制的虚拟空间,从而不断自我放松。

第二,有些青少年涉及或参与网上欺凌活动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文明上网的意识。这些学生认为一切行为发生在遥远的空间,并不会察觉得到在个人网页重复污辱,极可能导致对方恐慌甚至担心人身安全。

第三,学生的法制教育滞后。很多中职学校的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很好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而进入网络世界后因为法律的约束很少,因而有些学生会不遵守日常的道理和法律规范,放大不良行为。

看似一句调侃或一句中伤,可能会带来暴力冲突,甚至危及生命!现今网络已经无处不在,学生身处其中,那学生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语言,努力创建一个干净的环境?

三、应对中职学生网络暴力的方法

第一,完善网络监管,加强对网络交流平台的管理,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网络监管者应当加强同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的交流合作,对不文明的上网行为进行适当干预。有些网站可以规定只有成年人才可以注册等。同时也要加大舆论的引导作用,发挥专家在释疑解惑、知识普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开放、平等的互动平台促进网络发展走向有序理性的轨道。

第二,加强对学生的文明上网教育,从道德层面约束学生行为。努力创建以家庭和学校为主体的教育监督系统,加强对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引导他们实现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目前有一些学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登录社交网站或视频分享网站;同时也建议家长申请一个社交账号来监管孩子在社交网络上的言论。此外,抵制不良内容、不沉迷、良好地控制上网时间,都能有效地帮助青少年远离网络欺凌的威胁。

第三,加强学生文明上网法制教育。除了依靠道德约束外,还必须依靠法律。一方面,学校加强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法制教育,让学生在网络世界也能像现实世界一样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据报道,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还相继开通了专门的网络热线,鼓励举报与网络暴力有关的信息。

参考文献:

[1]刘伟峰,安晓静.网络暴力现象解读[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01).

第4篇: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

目前,相当一部分网站都为网民提供网络“婚姻登记”的服务项目。登陆者只需填写系统要求登记的相关资料即可通过网络与另一登陆者结成“网络夫妻”,成立网络“婚姻”关系。之后,“夫妻”双方只要再次登陆,即可在网络世界无所顾忌地“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的“夫妻生活”。一部分已婚者往往因过分沉溺于此而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引发现实夫妻双方的感情危机,甚至诉诸法院闹离婚。

“网络婚姻”已经对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在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离婚事由时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婚姻关系才宣告成立。“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网络夫妻”因此无重婚之嫌:“网络夫妻”双方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示人,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清楚,在网上更不可能有同居事实发生;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谈不上了。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精神赔偿,在现阶段来看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于“网络婚姻”构成违法,理由是过错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的发生,符合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从审判实践看,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后果通常是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拉开夫妻双方的感情距离。然而,过分沉溺于电脑游戏、QQ聊天或足球也同样可能导致相似的结果,将“网络婚姻”行为视为侵权,一般审判人员可能认为过于牵强。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

“网络婚姻”导致感情破裂。所谓婚姻,男女双方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从我国婚姻法来看,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较为主要的是实质要件,而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条件即自愿结婚是众多条件中的重点。纵观世界各国婚姻立法,虽然对婚姻缔结双方的年龄、血缘关系的规定等存在差异,但均将双方自愿作为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虑外,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国家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便于管理而设定的,比如我国在1989年之前还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程序,婚姻关系虽在法律上得不到国家承认,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因此,作为“网络婚姻”,我们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游戏,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与对方具备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网络婚姻”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为除去见面,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主要差异是双方是否有过性行为。但我们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性行为作为第一要件。如果将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则会出现同居与混为一谈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体现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网络婚姻”应该作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网络婚姻”构成事实侵权。婚姻产生的基础是爱情,在众多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都是由于时间的问题对另一方缺乏必要的体贴和关心。从心理学方面,需求的不满是导致婚姻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需求不满中,就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正当感情需求如温存、体贴等得不到满足。而这种不满足的情况将会导致心理的痛苦并对对方丧失信心,从而促使离婚的发生。从大多数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来看,这种感受是普遍存在的。在众多由网络问题导致的离婚案中,婚姻的一方均是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了网上。从网上对一些网民的调查中发现,关系较为亲密的网友在网上聊天的时间一般不会少于20个小时/周,同时加上日常工作的繁忙,夫妻间原本可以相处的时间被大大压缩。这是婚姻的另一方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的,对其而言,这与现实中的婚外恋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了,无过错方的权利实际已被侵害。

第5篇: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

5月25日上午,乔木称,实名爆料此事件后,他的微博私信迄今已收到280多页私信,每页20条,“5000余条私信中几乎都是辱骂、恐吓和威胁,只有少数表示支持。”此外,他的手机号、邮箱、微信等个人隐私也被曝光在网上。

他称,每天都能收到10余条来自全国各地,带有恐吓威胁内容的短信和电话,邮箱里也塞满了“”等咒骂邮件。

还有网友晒出了其女儿的打码照片,后来几经交涉对方才将之删除,“那是我一个学生,”乔木称,这位学生还威胁将公布其女儿不打码照片。此外,“部分网友扬言要‘殴打我女儿、我妻子’。”

汪莹:280页私信骂“爆料人”,到底谁该道歉?

不得不承认,舆论的发酵已经超出了事件本身的边界。乔木的爆料可以说是在官员“吃空饷”之外,发现了另一个病灶――明星或者公众人物“吃空饷”。如果顺着这条思路好好调查、认真处理,相信还会杜绝更多凭空占据公共资源、浪费社会财富的“吃空饷”现象。只是,网络舆论似乎已经对这个核心问题失去了兴趣,甚至对何炅挂空职8年多却“没有拿过一分”的“饷银”到底去哪儿了都失去了兴趣,而是兴致勃勃地掘进着爆料人的隐私信息,或者,跟风“何粉”用铺天盖地的辱骂以暴制“爆”。

面对这么多辱骂私信,我们不得不思考,如果人人都有因爆料公共事件或公众人物而被无限“人肉”和“攻击”的风险,那么,在一个人人自危的舆论场下,还有谁会敢于为民意鼓与呼?

汪昌莲:网友“群殴”

举报人是一种网络暴力

显然,网友曝光、“群殴”举报人,已经超出了对于这起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当事人造成了名誉损害,更使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特别是,将举报人及妻女的真实身份、手机、邮箱、微信、照片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不但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更破坏了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网友“群殴”举报人,再次提醒我们:网络暴力必须终结。终结的力量来自网络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媒体“把关人”的到位和网民素质的提高及自律。同时,防治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免疫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

毕晓哲:“人肉”

举报者是给何炅“帮倒忙”

大量网民和粉丝的出格反应,以及在舆论上“声援”和“力挺”何炅,显然是一种是非观念模糊的表现,也是在“吃空饷”事件上没有真正坚持正义的表现。这样的舆论本身就是负面的,如果越炒越凶,越闹越大,不仅无助于事件解决,无助于培养网络舆论的理性客观,反而极易给网络舆论造成更大的是非混淆,以及误导更多的网民。

如果过度盲目地追星,就会让理性丧失、是非观念不分。现实中,某些“粉丝”喜欢某某明星到了疯狂的地步,丑的也是美的、坏的也是好的、错的违法犯罪的也是对的。无数事实证明,过度迷恋和追星,不仅不会给明星本人带来多大好处,反而可能“毁”了他们。

江德斌:

何不做一个理性安静的粉丝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偶像,这是正常的情感寄托,并不为过。但是,做粉丝也要遵守法律和道德,不能随意践踏、超越界限。假若缺乏理智地追星,不仅会有损偶像的声誉,更会伤害自己。所以,不如做一个安静理性的粉丝,静静守候偶像,为其正确的言行点赞,对其错误举止提出批评,而后者更能体现对偶像的关心。

其他观点一:

何炅没有法律上的规劝义务

举报往往被视为一种爆料者与被爆料人之间的私人恩怨。正如何炅粉丝指出:“人家你情我愿的,你们那是眼馋是羡慕嫉妒。”无独有偶,去年举报自己及单位30多人吃空饷的湖南官员陈景云也被问过类似的问题:你举报对你自己有什么好处?是一种“报复”吧?

在何炅的粉丝们看来,乔木的爆料是对自己偶像的一种挑衅,在强烈偶像崇拜的感召下,他们同仇敌忾,不仅“人肉”出乔木诸多私人信息,还对其进行各种辱骂和人身威胁,试图捍卫偶像的权益。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寒冰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认为,网友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乔木及女儿的隐私权、肖像权,乔木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如果通过手机短信、微博私信、电话等对乔木予以恐吓、威胁的,则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侮辱罪。”曹寒冰说,不过“何炅没有法律上的规劝义务。”

其他观点二:

大学不能媚俗

对于“何炅吃空饷”质疑,北外当时发表声明,称“2007年后,何炅社会媒体工作越来越多,经与何炅协商,对其工作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承担形象宣传、校园文化建设、影响力推广等工作”。还特别强调“这期间何炅已将工资返还了学校”。换言之,何炅其实是占编制、没吃空饷。乔木的“举报”虽然不完全准确,但何炅长期“留职不领薪”是事实。

这件事中,折射出一些高校的“媚骨”。面对八杆子打不着的名人,有些学校尚且想方设法给其授予名誉头衔,给学校脸上贴金;若是本校出去的名人,就更被奉为香饽饽,一方面展示学校的“成功培养”,另一方面指望名人校友为学校拉资源、弄赞助。

何炅是娱乐明星、著名主持人,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北外不舍得放弃。只是,系主任薛庆国说得更实际:学校要利用何炅的身份和名气,为学校拉赞助、拉人脉。

其实这无可厚非,但非得通过“吃空饷”这种涉嫌违法违规的手段吗?很多名人为母校做出过很大贡献,但领工资“吃空饷”者罕见。用编制和工资维系何炅和北外的关系,太俗了吧。大学精神向来拒绝狭隘的功利主义,作为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北外的媚俗令人遗憾。

其他观点三:

谁欠乔木一个道歉

从法律角度而言何炅并没有“法律上的规劝义务”。但从道德的角度看,如果何炅明知他的粉丝对举报者施加了网络暴力,仍然保持高贵的沉默,那就相当耐人寻味。

第6篇: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网络监管 网络监管现状 网络监管的问题

一、网络监管的定义

网络监管,主要负责对互联网网络的监督、监管和检查,主要是监管外部的网络状况,类似于网监、网络警察的性质。

二、我国网络环境的现状

互联网络在我国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网络宣传的发展、电子政务的发展、民意表达的发展、网络监督的发展、网络维权的发展。随着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垃圾信息的肆意传播,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我国政府分别从网络运营监管、网络内容监管、网络版权监管、网络经营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网络经营许可监管等方面采取怎样的网络监管措施遏制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垃圾信息的肆意传播,为我国数亿网民营造一个文明、绿色的网络环境,这将成为我国政府急需解决的新问题。

据2012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的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微博用户数达到2.5亿,较上一年底增长了296.0%,网民使用率为48.7%。微博用户一年时间发展成为近一半中国网民使用的重要互联网应用。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特别是QQ、个人空间、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用户规模的迅速增长,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交际范围,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悄然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在另外一方面,也给政治、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效益。

网络宣传的发展、电子政务的发展、网络民意表达的发展、网络监督的发展以及网络维权的发展,都让我们感受到了互联网的全方位作用。

在网络给社会、经济、政治及个人生活等各个方面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的同时,同时也存在首不小的监管漏洞。网络谣言借助微博、QQ等方式,瞬间便可“让谣言飞”。网络暴力、黄色网站、网络游戏等各种传播病毒、攻击网站、利用网络从事欺诈、赌博、洗钱等非法活动威胁网络安全,危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网络垃圾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垃圾邮件等通过网络蔓延,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

三、我国网络监管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网络监管的现状

当前大部分国家将互联网管理分为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与多方协调型管理模式这两种模式。我们现在主要了解政府网站的监督管理形式,这一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互联网内容管制研究是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的必要性体现,即通过政府所承担的角色,对互联网上存在的问题的传播内容进行防范和控制、并通过立法等强制手段来保证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的研究。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具有以下优点:首先,政府主导型管理最适合网络发展的基本规律;其次,政府主导型管理最适合将网络做大做强,增强国际竞争力;最后,政府主导型管理能最有力地维护国家。因此,我国政府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互联网的管理模式采用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这集中体现我国是以政府治理和他律为主的网络监管模式,它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各自具有不同的监管对象和方式,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中国网络监管模式。具体来说,我国在网络监管的技术及手段方面,主要通过:技术革新、网络立法、行政手段、行业自律,来实现政府对网络的控制。

(二)我国网络监管的缺陷

1、就法律规范方面来说,网络媒体作为“第四媒体”的管理与传统媒体以政策管理为主的管理不同。由于网络媒体主体的多元化,对网络立法,依法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有的网络管理的相关立法中,绝大多数是行政规章,属于国家层次上的网络立法只有一部,即《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的立法。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我国网络立法还不够完善,导致网络媒体的依法管理显得比较被动。

2、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漠视网络表达自由的保护。我国网络管理的相关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还停留在义务本位法的阶段,对网络自由的相关法律的制定的重心仍放在禁止性规定上面,没有顺应网络发展的需要,更没有顺应整个世界法律发展中加强人权保护的大趋势去把重心放在加强作为重要人权的表达自由的保护方面。《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效力最高,在依法管理网络的过程中,它的立法目的应被遵守。然而其后颁布的法规和规章更多的是强调维护安全和秩序,很少能够体现这个立法目的,更忽视网络表达自由权的保护。

3、行业自律尚处在起步阶段。网络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和网络媒体主体的多元化导致立法通常滞后互联网的发展,因此,行业自律在网络管理中的作用显得尤其突出。2001年,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才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等政府部门推动下成立了互联网协会,通过诸多活动以促进行业自律顺利开展。然而在政府参与和控制过多的情况下,限制了网络从业者的积极参与,我国的网络行业自律优势必难以充分体现。

参考文献:

[1]我国政府网络监管的现实困境与新路径诠释[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

[2]李华清.网络安全威胁和网络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7.

第7篇: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人肉搜索 道德 法律 规制

如今,网络已无孔不入地渗入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深刻影响并颠覆着惯常的思维模式。吸引人们眼球的重磅“新闻”层出不穷,一些新词汇也不断地被创造出来。从“艳照门”到“俯卧撑”、“躲猫猫”之类的词汇诞生,从邓玉娇、杨佳等人成名于网络,从“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被人肉到如今的“烟草局长”韩峰,还有近期火爆网络的“犀利哥”等等无数令人瞠目结舌的“新闻”实在让人应接不暇,以至于人们大呼“人肉搜索”时代来临。

一、何为“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猫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和搜索引擎技术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通过搜索对象之前上网所留下的痕迹,对其进行查询,或通过网络查找与知晓搜索对象的人,进而找到搜索对象。因此,其常用的手段包括: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寻找线索;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注册痕迹,查其IP号,锁定目标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二、“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原因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集合行为,其产生和流行有着社会背景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环境条件和结构性压力。

网络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迅速增长,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广阔的虚拟公共空间,这成为“人肉搜索”产生的环境条件。不仅如此,网络的高互动性和网民的匿名性使人们可以放下现实羁绊敢于言说,无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风险趋于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由此所引起的结构性压力和变革,使既有的伦理道德难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规范引导作用减弱,信仰危机、伦理困惑,各种道德滑坡和社会失范现象不断出现。这些现象突破了社会公认的基本伦理道德底线,而现实社会中法治又往往失语或缺位,在这种情况下,网民自发地试图重构伦理道德秩序的“人肉搜索”现象出现了。

此外,在一个网络的时代,眼球经济成了主流,无论是网民、网站还是媒体本身都在事件中推波助澜,这也是“人肉搜索”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

三、“人肉搜索”现象的积极价值

一是有利于个人情绪的平衡。封建臣民伦理强调的是民众的顺从,这一影响至今尚存。这使得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压抑个性,情绪抑郁。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表达的平台,人们可以以一个本真的自我在这个社会中存在,使现实社会积聚起来的不满得以释放,有利于个体身心的发展。

二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通常情况下,来自社会的道德监督的声音通常比较微弱,道德一向都以自律来发挥作用,然而两种方式的效果都较差。有了“人肉搜索”就有了“道德法庭”,这样就能使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社会更稳定。

四、“人肉搜索”现象的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五、“人肉搜索”现象的规制

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不断发展的网络作为新兴媒体也必须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尤其是一些商业性网站,更不能只享受网络自由的好处,而远离现实社会的道义和责任。当然,网络有其独特的属性,加强监管不应该扼杀网络开放互动的基本特点,理性负责的网络是我们希望达到的理想目标,需要逐步靠拢。网络是目前沟通民意的一个有效渠道,对它的监管应该是疏通而不是堵塞。

为了充分发挥“人肉搜索”网络互助工具和社会监督公器的积极作用,首先,“人肉搜索”应以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为原则,不要使其成为“泄愤”的手段和渠道。其次,“人肉搜索”应以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为前提,使其与我国媒介尤其是网络发展的速度相适应。第三,“人肉搜索”应以加强网站的监督管理为基础,无论网络信息的传播者还是接受者,都应强化“把关意识”,共同构建健康的网络环境。最后,“人肉搜索”应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目标,使网络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取各种资讯的基础设施,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符合大家的共同利益。

六、结语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能会发挥正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在新闻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的同时,唤起大众的道德良知并形成道德约束,彰显网络正义;另一方面,由于在现实中信息中畅通、民众对道德事件的敏感、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缺乏有效界定和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网民可能会形成压垮一切的力量,这股力量一旦失控和异化,将会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引发不正当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因此,及时完善网络暴力治理及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监管,规范网民行为;建立主流舆论介入机制,适时拨正“人肉搜索”的价值取向;培育现代公民意识,营造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刘丽平.网络道德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J].教育探索,2007,(8).

[2]杜明艳.从“人肉搜索”看网络舆论监督[J].新闻界,2009,(3).

[3]杨孟尧.网络社区“人肉搜索”初探[J].东南传播,2008,(7).

第8篇: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校园暴力;调查分析;法律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1-0069-04

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最近几年中呈现出逐步增多的趋势。有关校园暴力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1}诸如此类的画面令人触目惊心。除此之外,老师殴打学生事件和学生殴打老师事件也在各大新闻媒体上被曝光。频频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已经成为社会聚焦的敏感性话题。

为了充分了解校园暴力的产生原因、真实情况以及处理方式,结合本城市和各旗县的地理分区,笔者采用自编问卷的方式,对赤峰地区的几所学校校园暴力的基本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了420份学生的问卷调查,经过剔除无效问卷和空白卷外,共获得有效卷385份,调查问卷的有效率为91.67%。

本文试从法学角度对校园暴力进行界定,针对保障校园安全问题,提出构建校园暴力的法律防治体系的建议。

一、校园暴力的现状

(一)校园暴力总体发生情况的调查结果

校园暴力总体发生情况的调查结果表明,大中学校的校园暴力的发生率仍然很高。无论是在高中还是大学,校园暴力发生的情况方面,选择“存在,但是少数”选项的学生最多,高中占有66.12%,而大学占有52.97%;其次,选择“不知道”选项的学生,高中和大学分别占有15.30%和26.24%;再次,在高中14.75%的学生认为本学校的校园里“不存在”校园暴力,而在大学13.86%的学生认为本学校的校园里“不存在”校园暴力的现象。无论是大学还是中学,校园暴力发生的情况方面,选择“存在,很普遍”这个项目的学生人数最少,在高中和大学分别占有3.83%和6.93%。虽然选择这个选项的人数最少,但是这依然表明,这种暴力现象在整个校园里依然存在着。

(二)学生对校园暴力的认知情况

通常情况下,学生对校园暴力这一行为持着一种极为反对的态度,而这一行为的认知和看法也能够侧面体现出学生本身的心理状态特征。对校园暴力这一现象,如果学生认为是一种不足为奇的现象或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甚至是一种时尚的现象,这说明学生对这一行为表示及其认可的,而这将会导致校园暴力的行为的无限蔓延和扩张。本次调研关于学生对校园暴力的认知方面,如下:

从表格2中,可以看到,学生对校园暴力的认知方面,占有40.26%的学生选择“其他”选项;占有34.29%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是一种“变态”行为;占有21.04%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事件是一种“正常”行为,甚至有4.42%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是一种“时尚”行为。被调查的全体学生的不足1/2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是一种“变态”行为的。由此可以看出,学生对校园暴力事件已不足为奇了。

(三)校园暴力发生阶段情况

占有52.99%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多发生在“高中”阶段;占有38.44%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多发生在“初中阶段”。对于青春期阶段的中学生来说,神经系统处于高度敏感期,当他们的感情或观念、想法方面一旦发生了改变,他们就变得及其亢奋、激动、做事盲目冲动,不加以理智认真地思考问题,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青春期阶段是及其敏感又必须要认真理智地对待和解决复杂矛盾问题的阶段,因为又被称之为“危机期”。面对很多复杂多样的事情或矛盾时,他们通常处于紧张又困惑烦恼的情绪当中。在这种情绪的状态下,有会导致情绪失控,无法达到心理上的平衡状态,想发泄一下不满的情绪,这就成为校园暴力发生的一大诱因。占有5.45%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多发生在“小学”阶段;占有3.12%的学生认为校园暴力多发生在“大学”阶段。

(四)个人处理校园暴力的方式

当遭遇校园暴力事件时,学生采取的方式有很多。从上述图表中可以看出,被调查的全体学生的将近一半的学生,即49.87%的学生仍然会选择“告诉老师或家长”;其次就是选择“报警”选项的学生,占22.08%。当学生遇到校园暴力时先告诉老师、家长或是报警,那么对校园暴力发展成为恶性事件而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起到控制或减缓作用。选择“以暴制暴,采取相同的方法或手段”的选项的学生也仍占有一定的比例,即11.95%。当这类学生遇到校园暴力的时候,如同火上浇油,原本是受害者却将自己变成加害者,将校园暴力事件更加成为恶性严重的事件,后果极其可怕,其社会影响也就越恶劣。还有少部分同学,即占9.09%的学生采取其它方式;3.90%的学生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尽量采取忍耐或妥协的方式;2.86%的学生选择“转学”的方式;这两类学生主要持着一种“惹不起,躲得起”的想法,只要觉得校园暴力跟自己无关,那么就采取漠不关心或逃避的态度。而这种方式却往往使施暴者更加毫无阻力和约束的实施暴力行为,更加嚣张,对校园暴力的无限蔓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0.26%的学生选择了“加入他们的团伙”的方式;这也就成为校园暴力不断扩张的源动力。不过这些被调查的学生里没有一个学生选择“花钱买平安,他要钱就给”的方式。

二、校园暴力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上的缺失

1.现有法律法规不全面

我国目前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仍然处于逐步完善阶段。虽然现在已有防范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2}有一些如何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方面的规定。但它们对校园安全保障方面不具有全面性,只有解Q在校学生的校园安全保护的部分问题,具有片面性,而且仍存在许多空白与漏洞。因此,有必要制定详细又有综合性的《校园安全法》是很有必要的。

2.缺乏专门立法

由于校园安全保护本身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具有行政法、民法和刑法所不能完全包容的特征,为了有效防范各类校园暴力情况的发生,有必要制定防范校园暴力的专门的法律法规。

国外一些国家专门规定了有关校园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3}几乎涵盖了全部内容。比如校园暴力的预防方案和计划、校园暴力发生后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法律程序、步骤等等。{4}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做法。

虽然我国也有一些保障校园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体系。而且从校园安全方面的规定的内容上来看,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详细的专门的关于防范校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对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学生违法后,如何进行有效惩处或采取替代性措施方面却没有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没有任何影响,更没有任何足够的威慑力。

(二)其他因素

1.社会不良风气

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是引起校园暴力的最主要的原因。在当今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等恶性风气盛行的年代里,道德的沦丧,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通过暴力的手段解决问题已习以为常了。而青少年也往往很容易受到这个环境所感染。如今,良好的道德风尚已被这个恶劣的风气严重影响并破坏了。尤其是见义勇为和舍己救人的人也越来越少了。{5}只要发生了施暴事件,无人相救,出面制止的人不多,甚至无人出手相助。

此外,社会上许多小混混和不良青年的负面影响也是极其大的。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一个人的生活习性,价值理念和道德素质,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所处的周围环境和交往的人群有密切相关。所以,在校学生一旦交友不慎,很容易受到一些不良青少年的影响,一些恶性就由此诞生了。同时,如今的不良影视和媒体对青少年的影响和作用还是很大的。比如报刊杂志、影视广播、网络等。而这些当中都存在暴力倾向的内容,它们却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由于这些暴力性电影的主角很少受到惩罚,这些青少年看了这些电影之后误以为不受任何不利约束和后果,因而常常模仿并学习这些行为。

很多参与或实施校园暴力无不与他们自身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以及身心发展情况有关。一般13―24周岁的在校受教育的学生具有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有自己的独特思想,但是他们的心灵发展方面并不成熟,而且很容易冲动,做事比较极端,往往就是错误地判断失误,从而在这一错误的思想的引导下,很容易惹出事端。

心理学家认为,当人们受到一定的不顺心的事或遭到挫折时,很容易产生暴躁的心理状态,在这个心理状态下,为了发泄一下自己内心深处的不满情绪,校园暴力行为就由此而产生了。

2.家庭的教育环境

一个孩子的心理状态和外在行为往往从侧面反映出这个人的家庭教育环境的情况。如今,很多家长对自己的孩子的教育、德育方面还是比较重视的。但仍有些家长的本身的教导孩子的方式存在很多问题。在这些家庭中,这些家长往往采用粗暴的手段教育孩子,只重视孩子的学习情况,而很少关心孩子的心灵状态和心理发展水平,以及思想上的变化。

3.学校的教育理念

引发校园暴力方面,学校的教育理念错误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元素。学校是培养学生的价值观、道德观和人身观形式的主要场所。而大多数学校只重视学生的学习,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如何提高学生的智力发展水平,而不重视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因而,很多在校学生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和心理承受能力差,因而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校@暴力的法律防范对策

(一)完善防范校园暴力的相关立法

通过校园暴力事件能够真正地反映出学生、学校、家庭和社会问题。只有建立校园暴力的防范体系,确立相应的责任制,建立较为完备的程序救济机制,才能够彻底解决并根除校园暴力这一现象。

为了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首先,《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导致处于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惧怕法律责任的承担,更不惧怕法律的威慑力。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一年龄阶段的孩子,制定一系列的惩罚改造性的教育方式和方法。比如,政府有关部分将这些未成年人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观察、监督、改造、教育或对他们的监护人进行罚款,从而挽救并教育这些未成年人,提高他们对法律的一种崇高敬畏感。其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本身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因此,有必要增加相关的法律条款。比如,明确校园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以及具体职权范围,违反法律后的惩罚性规定等法律条款。最后,我国可以先借鉴一下,美国的一些做法,先制定一些专门性法律法规。在制定的法律法规已成熟之后,即较为完备阶段后,我们再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明确各项主体(学校、家长、学生、政府)的责任划分,详细规范奖惩规定和法律制裁条款,从而最大范围内降低并减少在校学生人生伤害事件的发生。

(二)普法防范

对学校的要求是,应大量开展法制教育,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青少年的特征,编写不同类型的法律教材,对于低年级的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来说,尽量让他们读一些通俗易懂的法律读物,甚至为了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采用些插图的解说形式或漫画书的形式说明基本法律常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于大学生来说,向他们提供的法律教材内容中尽量有现实生活中发生过的活生生的案例,了解相关法律条文,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引领他们走向正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教育形式,比如在学校里建立模拟法庭。开设法律讲座,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带学生去参加法院旁听案件等等。对于青少年来说,不仅要读懂法律条文内容,而且多用法律的思维去解决问题,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法制意识。

(三)执法防范

对于校园暴力的彻底防范防范方面,政府的角色和积极的作为也是不可或缺的。政府部门应当采取积极行为,在学校周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为保障校园周围环境的安全,扫除社会中的毒瘤,应加强治安巡逻,从而防范校外闲杂人员的对在校学生的威胁。同时,还应当不定期检查校园周边环境的网吧、歌舞厅、游戏厅,严禁未成年人随意进入这些娱乐场所,一旦被发现,对这些场所进行严厉处罚,从而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四)司法防范

为了加大校园暴力案件的惩罚力度,司法机关通过自己本身的震慑作用减少或避免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6}对于社会外来闲杂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的校园暴力事件,对外来的施暴者尽量从重从快处罚。这对于保护在校学生利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案件,依据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处理原则,尽量对这些第一次犯罪或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罪犯,尽量给他们提供一次改邪归正、悔过自新的机会。但对于整个犯罪团伙中头目型或骨干型的未成年罪犯或累犯、惯犯的分子,必须要严惩。

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对其监护人予以罚款、责令未成年人从事社区改造或劳动、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刑罚替代措施,{7}不能让未成年人以为年龄上的原因就不受任何影响或受到任何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错觉。

当然,有效防范校园暴力必须由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的齐心协作,全力配合,才能够彻底的解决这一顽固性的问题。我国这一方面的研究仍处于雏形阶段,尚未成熟。因此,借鉴国外的先进有效做法,不断探索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校园暴力防范体系,这同时也是我们今后需要完成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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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1}比如大众熟知的马加爵事件、药家鑫事件、山西弑师案等等,都给学校、社会、家庭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让人们扼腕叹息。除此之外,网络上也多次出现中学生或大学生被同学施暴的视频,如抓头发、扇耳光、轮番踢打、……等等。

{2}比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多部法律法。

{3}比如美国预防校园暴力的教育法规众多,预防法、安全法、午餐法、经费法、校车法、授权法等等。

{4}范琪.校园暴力问题的探究与法律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5(12):221~222.

{5}罗小红.高校校园暴力的状况的分析及法律对策[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2):13.

{6}李靖.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2008(2):157.

{7}宋浩波.犯罪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05.

参考文献:

〔1〕杨梅.高校暴力犯罪归因及对策[J].时代经贸,2007(7).

〔2〕徐久生.校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2008(2).

〔4〕朱作鑫.校园暴力之概念、现状与防治对策[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6).

第9篇: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

网络文化对大学生思想道德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可以丰富大学的生活,方便大学生获取多方面知识,缓解心理压力,开阔视野,提高人际交往能力,也可以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个性发展。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网络文化具有开放性,各种思想观念充斥,对正在成长的大学生而言,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形成,对于一些思想观念正确与否没有判断能力,早已沉淀的文化和观念容易在外来文化面前产生动摇,造成他们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混乱,有的失去了自我,而有的又存在着自我观念膨胀,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由于网络文化的丰富性,一些青少年过度依赖网络,忽视了现实生活中的交流,出现了一批“宅男”“宅女”,这类人心理成熟比正常人要晚,缺乏生活中的独立性,容易出现心理疾患。还有些青少年过度迷恋网络游戏,有的为了上网打游戏出现辍学甚至抢劫杀人的恶,这都是网络文化带来的消极影响。

2.网络文化下的大学生思想教育的对策

网络具有多功能性,并且内容广泛,深受大学生喜爱,在今天的思想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网络文化的优势,努力克服网络文化的消极影响。因为网络文化具有渗透性,因此在利用网络文化对青少年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应该从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进行。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应该自己先掌握网络知识,然后指导孩子正确地使用网络,让孩子利用网络文化来拓展知识面,不能因为出现了有网络问题的孩子就粗暴地杜绝孩子上网,这样常常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反而使后果更严重。家长在指导孩子上网时,要帮助孩子选择他们喜爱的内容,对一些低俗的、带有暴力并容易上瘾的游戏要进行约束。对孩子的上网时间也要规定,不能让他们将所有课余时间用在网上,鼓励孩子进行现实中的交流。在学校里,学校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不能空洞地进行道德说教,应该利用网络文化,以现实生活的事例进行道德教育。学校应该要建立自己的校园网络,利用网络文化的影响力,以网络为平台来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还要丰富网络上的学习教育资源,建立一支精通网络技术的道德教育工作者队伍,要尽量利用网络的积极优势。在社会方面,要做到净化网络运行环境,一是要建立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大学生的上网行为,这样便于学校对学生的上网行为进行有效管理。二是要建立一批适合学生使用的网站,把我国优秀的文化作为网络源泉,将中国传统特色文化知识向学生进行传播,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加强他们的个人修养,也可以让他们远离低俗文化,提高文化品位。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