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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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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第1篇:法律服务合作协议范文

面对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多元化、宽领域、家门口的法治化需求,司法所着力整合资源,发挥职能优势,大力推进司法行政高质量发展,“三步走”夯实基层普法阵地建设。

一是创新建设诉调对接示范点。司法所充分吸收借鉴“枫桥经验”,加强与区司法局、区法院深度合作,创新建设“诉调对接示范点”项目,组建示范点协调小组,大量分流物业、合同等小额案件,充分量化考核法律咨询数量及调解矛盾纠纷件数,提升矛盾化解质效。完善鼓励激励机制,将绩效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对调解业绩突出的个人或者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示范点也被列为区工作创新奖候选项目。

二是深化发展“庭所共建”服务项目。司法所与法院立案庭、法庭签订“庭所共建”合作协议,在巡回法庭、法制宣讲、党建、资源共享、学习交流、品牌建设等方面逐步探索创新,开展深度合作,扎实奋进,提高司法效率。夯实法治社会基础,拓宽群众参与法治建设渠道,实现畅通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群众“最后一米”,实实在在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三是筹措设立基层法律服务站点。针对地区保障房集中连片、外来人口密集、矛盾纠纷偏多、涉法需求量大的实际面临问题,设立标准化“法律服务工作站”,选优配强法律资源,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落实经费保障,推动片区纠纷案件就近化解,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消除在萌芽状态,提高法律工作站值班律师的待遇,积极调动律师化解矛盾,提高法治服务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第2篇:法律服务合作协议范文

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外,自2011年1月1日起,城市污水处理成套设备中所有规格的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转盘式微滤机,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中的木塑产品生产线,以及煤气综合利用净化设备中的脱酸塔、喷淋式饱和器,及此前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即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继续征收进口税收。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加快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审核

加拿大将继续促进绿色技术创新,与此同时,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最近正在对专利条例的修正案提出建议以加快绿色技术专利申请的审核。合格的专利申请包括一些与技术相关的专利,如果这些专利被商业化,将有利于解决或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或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

CIPO的提议对于积极参与研发和打算在加拿大申请专利的绿色技术企业来说是好消息。该快速审查机制将使专利快速化,从而使其隐藏价值具体化。这将意味着融资可能更加容易和快速。

俄入世后将保留石油等商品原出口税

据俄新网10月8日消息,俄罗斯打算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保持石油等其他商品的出口税。

俄罗斯入世谈判俄方负责人梅德韦德科夫说:“我们将保留石油,所有能源等其他商品出口税的可能性。”并称:“出口税等同于目前正在起草的独联体境内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规定。俄罗斯与欧盟谈判中的主要绊脚石是木材出口税,首先是桦木、山杨和针叶材出口税。”报道称,从2010年起,俄政府计划将原木出口税提高到出口总额的80%,但不低于每立方米50欧元。但是,在芬兰的请求下,现行出口税延长到2010年。

中国可能解除阿根廷豆油进口“禁令”

来自路透社的消息称,中国可能解除已延续六个月之久的阿根廷豆油进口实际“禁令”,但是还未做出最终决定。由于双方贸易争端扩大,中国3月底开始通过更改质量标准成功阻止了阿根廷豆油的进口,交易商表示这些标准根本不可能达到。

中美钢管贸易摩擦被裁定美方违规

近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了中国诉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争端的专家组报告。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表示,中方欢迎专家组裁定美对我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产品采取的双反措施违反世贸规则。中方认为,美方应严格遵守世贸规则开展贸易救济调查。中方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处理上诉等问题。

中国贸促会与香港律政司签署合作协议

第3篇:法律服务合作协议范文

云南省昆明市司法局长期以来负责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拓展新思路,挖掘新方法,力求让法治宣传教育更加入脑入心,提升法治宣传效果。2015年按照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提出的全面扩大法治宣传覆盖面的要求,在原有载体的基础上,着重在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形式开展受众更加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上下功夫。

继续做好《法治昆明》杂志编辑、印制和发行工作。把《法治昆明》杂志作为法治宣传教育专项组重要工作载体,介绍各成员单位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亮点、特点。《法治昆明》杂志为双月刊,全版8个彩页,内容由卷首语、核心阅读、信息快车、法治论坛、时代典型、图说法制、热点追踪、司法之窗、举案说法、道德法庭、神州法苑、法观天下、法史撷珠、法律服务、读书十五个板块组成,可读性较强。<法治昆明>已荣获云南省银奖内部刊物称号,目前交流至全国各省会城市及普法联系点。

继续做好与昆明电视合制作的《法治连线》电视专栏节目。《法治连线》节目是我市以案释法的重要载体,2015年是节目运行的第三年。节目由市司法局组织,邀请全市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法律服务人员通过案例解读,向广大市民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节目每周制作播出一期,全年52期。

继续与昆明广播电合制作<法治前沿>广播节目。《法治前沿》节目目前已经开播六年时间了,节目由市司法局组织,每年结合昆明市全民普法重点内容、民生关注内容和中心工作,采取访谈、电话互动、现场咨询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节目每周录制播出一期,“12.4”活动特辑一期,全年53期。

坚持手机法治短信平台建设。每周不定时向全市领导干部、法治宣传联络员发送法治类手机短信,现已发送30万余条。

第4篇:法律服务合作协议范文

为认真贯彻市委第十二届五次全会和全市干部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职能作用,助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全面实施,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化解重点项目建设不利因素和最大限度地增加、促进重点项目建设有利因素为总体要求,以预防、减少、控制阻碍重点项目建设的、突发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以及规避经济损失风险为具体工作目标,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力量,按照规范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基本要求

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大,从可行性论证、融资引资、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到建成运营都会涉及大量的法律事务。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树立“重点项目建设到哪里,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的思想,充分整合调配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力人才资源,认真履行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整合职能资源、发挥职能优势,积极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三、具体内容

(一)积极履行法制宣传职能,为重点项目建设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法制宣传属于基础性、引导性工作。要突出法制宣传的超前性,通过法律咨询、法律讲座、法制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参与方和相关当事人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劳动保险、招投标等为重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活动,确立依法征地拆迁的理念,提高处理征地拆迁矛盾和纠纷的能力;使动迁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干部为征地拆迁部门和人员提供法律咨询,集中解决拆迁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保证征地拆迁工作依法顺利推进。要及时掌握动态情况,注重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阶段性、层次性,为项目建设营造和谐的环境。[责任单位:普法办(宣教科)、各司法所]

(二)积极履行法律服务职能,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1.着眼风险防范,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有序介入重点项目建设。强化工作宣传,加强与发改局、建设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专人及时收集掌握项目情况。一是组建重点项目建设律师服务团队,落实分工,明确职责,要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当好法律参谋,从源头上规避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风险。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节器”的作用,正确引导群众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做好重点项目建设法律顾问工作。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在政府性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研究、决策过程中,积极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议,当好法律参谋。建立项目建设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关系,随时解答相关法律咨询,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保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三是建立项目推进绿色服务通道。对重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土地、环保、规划、融资、拆迁、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事项把好法律关,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酌情减免服务收费,努力避免、减少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责任单位:法律服务科、各法律服务单位)

2.体现服务全方位,及时跟进重点项目建设公证。要发挥好公证的证明监督作用。公证服务要在巩固完善现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公证事项的基础上,拓宽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既要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又要维护被拆迁人应有的合法权益,把为项目建设保驾护航作用体现在项目推进的全过程。引导公证机构积极做好承包合同、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公证,明确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各方的权利义务,促进依法履行合同;积极做好招投标公证,确保中标的重点建设项目承包者具备相应资质,保证投资的效益和安全,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发包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积极做好重点投资项目建设中征地拆迁过程和拆迁安置的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安置协议、补偿协议、证据保全、买房协议等方面的公证,预防和化解征迁双方之间的矛盾;积极做好抵押贷款公证,促进融资功能的完善,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资金的风险。(责任单位:市公证处)

(三)积极履行法律保障职能,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着眼早期预警,做好重点项目建设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一是及时掌握各类不稳定因素。重点项目所在地司法所要围绕重点工程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认真组织集中排查摸底,及时掌握各类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并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共同化解可能影响项目建设的各种矛盾纠纷。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要做好及时介入、依法调处的准备,对重大不稳定因素做到及时报告,对一些倾向性、突发性问题组织人力超前预测预防,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建立人民调解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格局。建立健全处置涉法和突发性预案,正确引导上访群众依法上访、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司法所要加强与综治办、派出所、法庭的协作,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层政法工作运行机制。三是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归正人员专项排查。对社区矫正对象、归正人员进行排查摸底,对有重新犯罪倾向、家庭困难的重点对象,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加强教育管控。确保不发生矫正对象或归正人员在重点项目中闹事、阻碍施工等事件,确保不发生矫正对象或归正人员参与有影响的,确保不发生矫正对象或归正人员在重点项目建设所在地滋事等事件。(责任单位:基层工作管理〈社区矫正管理〉科、各司法所)

2.体现人性关怀,依法维护重点项目建设中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积极办理重点项目建设中因土地征用而涉及赔偿、安置等纠纷的法律援助事项,对此类法律援助申请实行“零等待”制度,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即时受理,即时审批。二是积极开展经济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对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人员安置补偿等问题引发的涉法纠纷,要及时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三是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重点项目投资建设中的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免除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服务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和全市干部大会精神,明确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既是2009年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也是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特色作用的窗口。要把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以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的成果来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局成立司法行政机关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并分项目成立相关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项推进工作。

第5篇:法律服务合作协议范文

发生劳资纠纷,索要未休年休假工资

贺雨蒙大学毕业后,通过努力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先后供职于北京的几家律师事务所,成为“北漂”一员。

2011年5月底,贺雨蒙几经辗转来到北京C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C律师事务所)求职。2011年6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贺雨蒙从事顾正弘律师助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2012年6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5月31日,贺雨蒙的月薪为3000元。同日,他们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贺雨蒙不得在离职后的两年内利用单位信息、接触单位客户,提供任何法律服务或到客户单位任职。合同到期后,贺雨蒙继续在C律师事务所工作,但双方未签劳动合同。

签订第一次合同后,贺雨蒙担任顾正弘律师的助理。顾正弘在单位发放工资的基础上,给贺雨蒙补发一定的工资,两项工资之和达8510元,每月还加餐补200元。

工作期间,C律师事务所为了团队成员之间增进了解,加深感情,组织大家于2012年6月24日至30日到泰国度假、于2013年6月25日至29日至河北秦皇岛北戴河度假。贺雨蒙参加了上述度假活动。

2013年10月21日,贺雨蒙与C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名誉合伙人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贺雨蒙从事律师执业工作,合同期限为1年,单位为贺雨蒙提供工作条件,贺雨蒙向单位交纳管理费和独立办公使用费,个人承担律师注册费、社保费用、业务收入应缴纳的税款等。

单位拒绝给付,缘于集体休假已冲抵

与单位签订了名誉合伙人合作协议后,贺雨蒙感觉有些不合情理。她思来想去,认为这是单位以合伙协议的名义,变相解除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关系,便心生怨气。因双方未能有效地协商解决,矛盾越来越大。

2014年5月26日,贺雨蒙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C律师事务所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后作出如下裁决:C律师事务所支付贺雨蒙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元。还裁决C律师事务所支付贺雨蒙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931.03元,支付她自2013年10月1日至20日的工资1931.03元。

贺雨蒙与C律师事务所对仲裁结果均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

贺雨蒙提讼称:她的税前工资为8350元。合同到期后,她继续在C律师事务所工作,但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工作期间,C律师事务所未安排她休年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她休过年休假,即便她去了泰国、北戴河,也不能证明就是休年休假。更重要的是,她两次休假期间都在工作。因此,她要求法院判令C律师事务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445.98元,还请求法院判令C律师事务所支付自2013年6月1日至10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3年10月1日至20日未发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共计11万余元。此外,她还要求C律师事务所出具离职证明。

C律师事务所代表提讼,称:第一,贺雨蒙转为合伙人时签过声明,新协议生效时原劳动合同效力终止,双方不得依据原合同主张相关权利。第二,C律师事务所组织贺雨蒙所在的团队休假12天,贺雨蒙的年休假已休完。第三,根据劳动合同,贺雨蒙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第四,贺雨蒙由律师助理转为合伙人,劳动关系转为合伙关系,C律师事务所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第五,贺雨蒙任合伙人期间利用客户信息接活,其无权要求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第六,贺雨蒙仍担任合伙人,单位不应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综上,C律师事务所代表请求法院判令驳回贺雨蒙的诉求。

C律师事务所代表向法院提交了贺雨蒙签字的声明协议,贺雨蒙申请做笔迹鉴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贺雨蒙的签字进行鉴定。2015年2月4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检材上两处“贺雨蒙”签名不是直接书写形成,检材上两处“贺雨蒙”签名与样本上贺雨蒙签名倾向不是同一人书写。

10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C律师事务所给付贺雨蒙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1535.63元,给付贺雨蒙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发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计65024.42元。

第6篇:法律服务合作协议范文

(一)内地法律服务的对外开放

1、内地法律服务的对外开放的发端及发展

中国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早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1992年司法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在*、上海、广州、海口、深圳5个城市开设办事处,从而拉开了内地法律服务对外开放的序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办事处的数量和开设城市不断增加。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印发《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对内地法律服务机构对外扩展的管理进行了规定。1993年7月,*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率先在美国纽约开设分所,内地律师事务所开始走出国门,进入国际法律服务市场。

2、中国入世对法律服务的开放承诺。

2001年11月,中国法律服务对外开放又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中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作出以下承诺:一是加入世贸组织一年内(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三个限制”,即取消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数量上的限制,取消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试点城市的限制,取消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中国设立一个办事处的限制。二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继续从事本国的法律业务,但不能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三是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和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委托关系处理法律事务。四是降低常驻代表职业年限的限制。

加入世贸后,2001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2年3月司法部又颁布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提供了较以往宽松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履行作为世贸成员的义务。

截止于2006年12月,在中国内地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已达179家、在内地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代表处达到63家,其中有40家为在华设立的第二个代表处,有3家为在华设立的第三个代表处。截至2005年,代表处业务收入总额为20、22亿元人民币,相比于上一年度增长4、82亿元人民币,增长率为31、3%;纳税总额为3、23亿元人民币,相比于上一年度增长1、16亿元人民币,增长率为56%;代表处代表人数为448名;代表处雇员人数为1384名。

(二)驻*代表处发展情况

1、机构情况

应参加2005年度年检及2006年度注册的代表处实为86家,已通过年检并注册的代表处共计81家,另有5家代表处因为各种原因不能通过年检并注册。2006年度审批通过上报司法部的新设代表处共计20家,经司法部核准设立的共计9家;同时另有5家经司法部核准注销。因此,目前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代表处共计90家,分别来自14个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目前,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进行联营的共有2家,即香港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与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联营、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与*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联营;*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进行联营的共1家,即*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与香港王小军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

2、人员情况

2005年度代表处通过年检并注册的代表共计166人,2006年度新增代表或首席代表共计51人,减少代表共计16人,因此,截止于2006年12月,驻*代表处代表共计201人。

代表处实际通过2005年度年检并注册的雇员共计404人,2006年度新增雇员共计287人,截止于2006年12月,驻*代表处雇员共计691人。在雇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及中国律师资格和外国(地区)律师资格的人员占相当大的比例。

目前,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共计3人;香港法律执业者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共计2人。

3、代表处业务及经营情况

2005年度,代表处的业务以海外上市、投资贸易、知识产权、融资收购、公司重组、国际仲裁、国际法咨询、个人及公司资信调查等为主。各代表处在大部分业务领域中均与一些国内律师事务所有不同程度的合作。

2005年度,代表处的业务总收入为9.23亿元人民币,较去年同期增长0.69亿元人民币;纳税总额(除个人所得税外)为1.02亿元人民币,较去年同期增长0.28亿元人民币。收入超千万的代表处共计26家,其中美国16家、英国7家、法国1家、德国1家、香港1家。这26家代表处的收入和占所有代表处总收入的92.5%。另有10家代表处收入及纳税额均为零。

(三)我市外管工作开展情况

随着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的快速增长,我处本着“慎行开放,严肃监管,促进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一方面致力于加强本部门的服务职能,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改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人员的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人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加强本部门的监管职能,严肃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人员的执业行为,切实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环境。

1、加强行政审批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2006年,在认真学习和研究行政执法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我们及时依法律规定增加了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原来的17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改为19项。同时,为了加强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有关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各行政事项申请表,调整制定了《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均已在网上公布执行。并积极调整完善了《*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中相关内容。同时,配合我局办公室工作,制定了《*市司法局办事指南》中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行政事项类的内容,结合办公室、法制处、监察处的要求,清理和完善了网上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内容。

为加大工作透明度,我处对年检注册结果在司法行政网上予以公示,并对未按时通过年检并注册的几家代表处分别下发了整改通知,收到较好效果。同时,在现有网上管理资源基础上,调整了网上管理内容,丰富完善了相关管理规定的介绍,增加了“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审查结果公告栏”“领取代表证、雇员证通知”等项内容,既方便当事人,又提高了工作透明度。

2、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代表处遇到的问题。2005年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协商,双方签订了《关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外籍人员办理签证事宜的备忘录》,解决了原来代表、外籍雇员不能在京改变签证的问题,极大地简化了代表处外籍人员的签证程序,代表处反映良好。

为更好地协调解决代表处工作中在各相关职能部门遇到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管理合力,我处已与相关部门通过电话、文字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了接洽,现正积极拟定方案,进行联席会的筹备工作。

3、积极构筑首都国内外律师交流合作平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成功举办首都中外律师新春联谊会。为进一步加强中外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间的沟通交流,搭建首都中外律师合作的良好平台,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于每年年初举办首都中外律师新春联谊会。为加强中外律师对彼此业务的了解,以谋求将来的合作创造了机会和可能。

二是认真落实京港《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两地人员交流培训计划。根据我局与香港律政司签署的京港《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京港两地每年可互派不多于2名人员参加为期两周的交流培训。香港律政司于2006年5月分别派两位高级政府律师来京参加为期两周的交流培训。我处拟定了香港律政司受训人员在京培训计划,会同我局办公室外事科与相关单位外事部门接洽,联络落实了交流活动的有关安排。香港方面对此次交流培训工作非常满意。

三是组织参加京港洽谈会,为京港两地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协作注入新鲜活力。我局已参加了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京港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2006年11月第十届京港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在香港会展中心拉开序幕。*市司法局及*市律师协会组织了两个代表团参加此次的京港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此次洽谈会上,成功举办了第十届京港洽谈会律师专场活动,以“优势互补、共创繁荣”的主题,就即将实施的《CEPA补充协议三》及有关法律服务业务展开交流,探讨如何在CEPA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京港两地法律服务业的友好合作,促进两地法律服务业的共同发展。

4、在进行相关审批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对代表处的监管工作。一方面,积极对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的投诉进行处理,如,于2005年9月,根据当事人的投诉,积极配合行业监管科依法对美国高特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处罚,并向社会公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另一方面,将代表处机构信息和人员信息于司法行政网上予以公布,加强了社会监督的力度。

二、年检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关于代表处名称管理问题。通过年检工作,我们发现,目前代表处名称管理有些混乱。《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XX(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但就代表处中文名称而言:绝大多数代表处名称中均未有“驻”字;有的代表处名称中有“驻”字,但对外宣传中常将“驻”字略掉;有的代表处在名称中未有国别的标注,而绝大多数有国别标注。就代表处英文名称而言:国别的标注形式多种多样不统一;在司法部核准文件中英文名称均为大写,但很多家代表处的公财章上均为小写,且有个别代表处在公章上不标注“代表处”字样。

2、关于代表处及代表的执业责任风险保险的问题。依《条例》有关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应为代表处及其派驻代表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但大多数代表处在提供执业风险保险文件的形式与内容上均存在瑕疵,具体表现为:有的保险文件中保险范围的说明很含糊,混淆了被保险人范围与执业区域的限制两个概念;有的保险文件中保险期限就截止到2006年4月,年检通过后,保险到期;涉及到香港律师事务所和在港注册的律师的执业风险保险问题,他们提供的均是香港专业弥偿基金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中未陈明任何具体内容。

3、关于代表处中首代及代表数量的问题。《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有拟派驻的一名首席代表和拟派驻的若干代表。但在年检中,我们发现有24家代表处只有1名首席代表而无代表,个别代表处只有1名代表而无首代。未通过年检的英国齐伯礼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只有一名首席代表,因该首席代表离职不参加年检,以致于该所代表处不能通过年检并注册。

4、关于代表在中国境内居留情况的问题。按照《条例》规定,代表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但有十多家代表处(占代表处总数的15%)的代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居留满6个月。个别代表处的代表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为零天。在年检中,我们接收到很多关于代表居留时间的信息,大多代表处反映居留时间的确定不合理,主要是“时间太长了”。

5、关于代表处代表离职、解聘管理问题。按照《条例》规定,代表处减少代表的,应事先向代表处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司法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但在年检中,我们发现有32名代表上一年度因各种原因离职不再担任代表处代表,但绝大多数代表未按法定减少代表程序办理,个别代表处的代表执业证仍未交回。

6、关于雇员的问题。目前,随着代表处数量的不断增加,业务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代表处聘用辅助人员从事翻译、财务、行政主管、法务助理等非律师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多,中国籍和外籍雇员均大幅增加,其中尤以中国籍雇员为主。此种现象是正常的,代表处寻求本土化在国际上是被普遍接受的现实做法。但依《条例》和《规定》有关要求,代表处可以聘用辅助人员,但需领取雇员证。在年检中,我们却发现有近160人(仅是上报上来的数据)未申办雇员证即在代表处工作,占参加年检的辅助人员的26%。同时存在个别代表处中国籍雇员还在国内律师事务所实习、执业的问题,另外,个别代表处存在聘用外籍人员未办理代表执业证、外籍雇员证而非法务工的问题。

7、关于中文译文的问题。依《条例》和《规定》相关要求,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且申请人应当承诺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但,我们发现有个别代表处提交的材料中,中文译文与原文不完全一致。

(二)执业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1、代表处代垫款项的纳税问题。代表处经常受客户委托代付仲裁费、差旅费等款项,按照目前税收和财务管理制度,因在帐目上表现为收入,代表处要为这些非收入款项缴纳5%的营业税。而这些已缴纳营业税的机票或住宿费用,航空或酒店也要缴纳营业税,为此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

2、*市人事局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对代表处考虑不足。2003年6月*市人事局下发《关于实施*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户口在外地的人才可以办理《*市工作居住证》,持此证可享受*市民待遇。该项优惠政策的适用单位包括外国公司驻京代表机构,但代表处未能列入适用单位。又,2005年3月*市人事局和财政局联合颁发了《*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受鼓励人员可按其上一年度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房和购车。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聘用的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享受此待遇,但代表处的代表未被纳入适用范围。

3、代表处年检要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与实际要求不符。代表处年检时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我局为此报告附一格式化的资产负债表,但按此格式的资产负债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不符审计要求,不签署审计意见。

4、代表处办理港澳通行证时遇到的困难。代表处在办理港澳通行证时,按*市公安局的通知要求,只有首席代表可办理一年期的港澳通行证,其他普通代表必须每三个月换签一次。而实际上,首代与普通代表往返内地与香港的情况基本一样。

5、各省市间代表的调动手续过于繁琐。近年来,随着驻各地代表处数量不断增多,名代表处之间的代表流动问题日益频繁,法律中对代表的调动手续未作明确规定,只是要求新增代表按设立程序办理,因而实际中一代表从一代表处调入另一代表处,按新增代表程序重新申请、审查、核准,这样增加了行政机关和代表处的办事成本,不利于办事效率的提高。

三、原因分析

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拥有先进的管理经验、雄厚的资金、较高的法律服务水平,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竞争力自高一筹。面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两大法域存在的法律制度上的差异,目前国内的法律及管理制度就显现出缺乏对市场政策性的引导和前瞻性的管理措施。我们分析认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1、管理依据的不足。目前,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行政事项的全部法律依据为一个《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一个《规定》(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四个《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这些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规定过于原则,问题涉及到了但内容不具体、程序不明确,如规定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应为代表处及其派驻代表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但应符合何要求却并未明确;又如,规定了代表处因特殊情况可申请休业,但休业经核准后的相关程序要求并未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法律依据明显欠缺,如代表处设立后出现首席代表离任,导致该代表处无首席代表,该代表处的存在是否合法以及该代表处是否予以注册问题的处理,并无相关法律依据;又如,对于中文译文的要求仅仅是申请人承诺与原文一致,但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并无相关规定;再如,对于雇员的管理,从申领雇员证的条件及程序到对于雇员工作的监管,目前没有相关成文的法律依据。

2、管理制度建设的滞后。在日益健全、开放、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代表的法律服务工作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从大多英美法系国家和香港等法治发达的国家、地区律师业发展历程和轨迹看,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是必然的,外国、香港律师的管理与国内律师管理的融合与交叉是不可逆的趋势。但目前,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管理工作,在管理理念、制度建设方面远远滞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是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一直以来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分离于国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缺少联手研究处理相关问题的制度。如,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及香港法律执业者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实际上均涉及内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但目前这些工作并未同时纳入国内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范畴。

二是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交流制度尚未建立。司法行政机关是代表处的主管部门,负责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但代表处的运作,牵涉到多家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工商、税务、劳动、外汇管理、海关、公安、安全等部门。但这些单位均为同级单位,各自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由于没有信息交流共享的平台,政策性冲突与变化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方面,这样就加大了我们管理的难度,如在对代表处实际收入及纳税的监管方面;同时,目前,审查代表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的最客观直接的依据是代表的护照复印件,从海关出入境的众多印鉴中准确地计算出代表的居留时间,几乎不可能,但如果能与公安、安全部门进行协作的话,这个问题便能迎刃而解。

三是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面向社会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健全。对社会公开的有关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信息仅仅局限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名录查询。对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的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并不为社会公众所了解,甚至于国内很多律师也不清楚。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派驻代表及雇员基本信息,及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及其代表、雇员能从事什么活动和不能从事什么活动,未向社会公众公示和强调,且相关信息缺乏及时的更新。因而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人员没有完全被纳入到整个法律服务大市场中,社会监督的作用很难得以发挥。

四是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调整相关管理手段和措施的及时性、果断性有待加强。如,在例年的年检通知中,均明确规定了上一年度6月份以后获准开业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不参加实质意义上的年检,仅提供部分材料。从6月份到转年年检结束,长达9个月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相关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的资质情况完全有可能产生变化,不进行相关检验,会形成管理漏洞、造成一定的管理难度。今年还未通过年检的香港李布英达律师事务所驻*代表处就是一个典型的实证。2004年10月,司法部批准香港李布英达律师事务所在*设立代表处。2004年11月22日,香港律师会批准香港李布英达律师事务所更名为香港希文律师事务所,英国希文律师事务所驻香港办公室同时关闭,人员并入香港希文律师事务所。但该所并未将更名事宜及时上报管理部门,于2005年1月,以香港李布英达律师事务所名义,办理了其驻*代表处开业手续,因其为6月以后核准的,属免检代表处,所以在年检中并未发现其已更名。

3、执法力度与标准的不统一。应当说,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是日常管理中所存在问题的集中体现。在行政审批中,对于法律的执行力度与标准存在偏差。一方面,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因为缺乏统一的培训和相互的沟通,对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人员管理的法律依据的理解和执行标准不一致。另一方面,在审查核准过程中,未严格按法律要求进行处理,相对比较宽松。如,关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的名称管理问题:经核准的名称大多没有法律要求的“驻”字;经核准的名称有的有国别有的没有国别;经核准的名称中英文名称各异、无统一标准。再如,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有拟派驻的一名首席代表和拟派驻的若干代表,但经核准设立的代表处有相当一部分,在设立之初即只派驻了一名首席代表,这样,就自然造成了以后仅有的这一名代表如离任的话,在近9个月(增加代表审批期限)内该代表处无一名代表的现实问题。

四、工作建议

在过去几年间,多家知名国外律师事务所在京开设了代表处,中外律师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深入。国外律师来到中国,来到*,为海外各界进一步了解中国,促进中国与各国的经贸往来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同时,他们也带来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对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在肯定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依法执业的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不同法域间律师管理制度的冲突及对国外律师管理经验的不足,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在管理上还有很多的漏洞,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相对于年轻的中国律师业而言,这些问题无疑会威胁和影响中国律师的发展。

因此,对整个律师业的管理,无论是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还是国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都应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认真履行世贸成员义务的基础上,遵循规范与保护并行的总原则。

(一)着眼于未来,认清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是必然的。

1、法律全球化是不争的事实。。法律服务,作为一种典型的专业服务,涉及货物贸易、运输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各个经济领域。在商品经济国际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商品的跨境流通及商业组织的跨境活动必然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法律冲突与经济纠纷日益增多及复杂化。因而,商品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必然带来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和全球一体化。

2、中国入世后,必须遵守WTO体制下的法律服务贸易规则。WTO体制下的多边服务服务贸易规则是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为主干内容的。GATS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指导着所有WTO成员国的所有服务贸易,它既是经济规则又是法律规则。根据WTO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业服务,从法律实践看实际上特指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第143个成员。这标志着中国入世后,中国法律服务必须接受GATS所确立的框架和原则的约束和调整。GATS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对所有其他成员方一视同仁,即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不低于其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待遇。

(2)、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指除了不能公开的机密资料外,各成员方都应迅速公布所涉及或影响GATS实施的有关措施。包括其所参加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等。

(3)、市场准入原则。每一成员方在“承诺表”中应列明的项目,以及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承诺清单中所同意和规定的待遇;要求各成员在作出市场准入承担义务的承诺服务领域,不得维持某种数量限制或具有同样效果的措施。

(4)、国民待遇原则。即每一成员国仅对承诺清单中具体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按具体承诺的条件承担国民待遇义务,确保外国的服务及服务业投资不受服务进口国国内法和国内税方面的歧视待遇。

(5)、互惠原则。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单方宣布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常附加以互惠原则为前提,即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给予本国的服务机构或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利益,应以对等的互惠方式施予该另一成员方在本国的服务机构或服务提供者。

(6)、逐步自由化原则。该原则主要是考虑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国情而定的。为减少或取消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障碍,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是起不迟于5年内所有缔约方就如何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定期举行谈判,并制定计划表限期减少或取消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和保留。

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启示

面对入世后,法律服务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内地与香港谋求相互的扶持与发展。2003年6月,内地与香港签署CEPA,旨在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2004年8月,双方又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扩大开放磋商纪要。时值两年,京港双方已就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进行了多轮搓商,《CEPA补充协议三》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内地的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向香港律师开放。

CEPA的积极意义勿庸置疑:一方面,CEPA为拟进入或已内地市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提供了庞大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香港一直奉行传统普通法原则,自开放其法律服务市场以来,已积累了丰富的国际商贸经验,可为内地法律服务业引入国际标准及价值观,并作为内地与外国法律服务同业沟通的桥梁。CEPA使香港成为内地应对入世后市场开放的不可或缺的缓冲平台。

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因为香港同时也是WTO正式成员之一,对于香港法律服务业的开放举措,势必将逐步向外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过渡。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必将更加开放。

(二)着手于现在,不断摸索和继续推进相关管理措施,丰富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就目前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利用世贸规则中对发展中国家灵活性的例外规定,有限度地逐步开放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确保本土文化优势的同时,利用规则保护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利用目前有效的法律依据严把入口关。

2、在严把入口关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代表处、代表执业行为的监管,做到积极加以引导和严格依法处罚并重。可尝试和探索律师协会在管理代表处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吸收代表处人员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二是定期对代表处代表及雇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三促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四是发挥协会资源优势,建立与外国、香港律师协会信息共享机制;

3、继续协调解决代表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推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席会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从面营造健康有序的法律执业环境。

4、继续加强外管工作调研,改变过去被动接受事实结果为直接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7篇:法律服务合作协议范文

中法签“银色经济”合作备忘录、养老领域合作提速。相关概念股包括扬子新材(002652)、久远银海(002777)等。瑞银预计,2018年A股盈利将增长8%,并预判2018年目标点位为4450点;2018年中国经济增速会略微放缓,首要原因之一来自房地产活动的继续放缓。

    新华社解读国务院自贸区新规:保障自贸区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

法制日报:投资比特币不违法,但不能指望司法为投资损失埋单。

保监会:2017年前11月保险保费收入3.44万亿元,同比增长19%。

证监会:发审委今日审核3家公司首发申请,华宝香精首发通过,龙岩卓越、雷杜生命未通过。原定于今日上会的金太阳纺织、深圳中孚泰因故取消审核,其中金太阳纺织已申请撤回申报材料。

新浪:中国松绑境内地产债发行,上交所上季发债批文数量猛增,第四季度批文数量超此前四个季度总和。

媒体:投行人士称小米可能成为香港首批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12月CPI同比上涨1.8%,全年涨幅回落至1.6%。这一经济数据尚好,业内人士据此分析央行短期加息概率不大。专家指出,预计2018年物价上涨整体可控,全年CPI涨幅或升至2.5%左右。

    两融创新高。新年以来两融市场持续升温,成为大盘实现九连阳的重要推动力之一。截至1月9日,两市两融余额为10429.96亿元,较2017年12月29日10262.64亿元,增长了167.32亿元,创下2016年1月12日以来近两年新高。要汲取2015年第二、第三季度“高杠杆融资”被“打穿”的深刻教训!

    二、信托登记系统实现平稳运行 公示监督效应明显

中国信登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落实中国银监会各项监管要求,以系统建设为基础,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提高信托产品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服务信托行业的风险防控及转型升级发展。报告:中国新经济指数有所回升。新经济指数覆盖了节能与环保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产业、生物医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高新技术服务与研发业、金融服务与法律服务、体育文化和娱乐等10个类别,超过140个行业。

    三、保监会下发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记者今日获悉,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发挥标准化对保险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保障作用,促进保险标准化工作高效协调、规范有序开展。

    钼系列产品价格加速上涨、钼精矿一体化公司弹性最大。金钼股份(601958)是我国钼行业全产业链绝对龙头,正在运营两座世界级钼矿山,同时参股了世界第一大单体钼矿床。洛阳钼业(603993)是国内最大的钨精矿生产商之一,拥有全国最大的钼铁、氧化钼生产能力。 

   “挖矿”叠加“吃鸡”游戏火爆、高端显卡大面积脱销。通富微电(002156)通过收购AMD苏州及槟城股权成为其主要的封测供应商,主要用于比特币“矿机”的AMDR500显卡的GPU在公司的苏州工厂和槟城工厂进行封测。景嘉微(300474)自主研发的JM5400图形芯片打破国外垄断,下一代图形处理芯片已处于预研阶段。

    北斗卫星即将迎来今年“首发”、军民应用“全面开花”。海格通信(002465)上周公告获得4.4亿元北斗军品订单,公司具有芯片、模块、天线、终端、系统、运营的北斗全产业链布局;北斗星通(002151)获得集成电路基金入股,是北斗芯片领域“国家队” ;合众思壮(002383)为北斗民用龙头企业。 

    我国中子源实验装置研发取得突破,性能世界第一。上市公司中,万讯自控在互动平台表示,公司为中国散裂中子源项目提供信号调理器产品。珈伟股份此前与中科院高能物理所等签署基于散裂中子源的平台预研项目合作协议,依托世界领先的散裂中子源科学装置进行锂电池行业关键技术与材料基因组技术研发,使锂电池领域突破技术难关成为可能。

第8篇:法律服务合作协议范文

新时期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与问题:(1)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整体水平偏低,但是发展速度较快。由于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整体发展趋势与水平都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是由于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发展速度快,潜力较大,使得出口增长速度超过了世界的服务贸易出口水平的数额。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速度平均每年增长16%,尤其在2001~2006年之间,每年平均速度增长为19.9%,是当时全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以上。(2)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数额在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数额的比例逐年提升。在1982年,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出口数额达到了24.8亿美元,在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数额的0.7%;到了2005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整体出口数额达到了744亿美元,占到了全世界国际服务贸易出口数额的3.4%。在四十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增长接近了40倍,并且在全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数额的比例中提升了约4个百分点。(3)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一直处于贸易逆差的状态。由于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进出口数额一直存在着极度不平衡的状态,长期是出口数额小于进口数额,因此让国际服务贸易一直呈现出贸易逆差的现象,并且贸易逆差逐渐显现出扩大的局面。我国从1993年开始出现的服务贸易逆差之后,一直处于逆差的趋势,尤其在2005年,贸易逆差达到了95亿美元。

1我国要坚持开放与适当保护的策略

我们要开放我国的国际贸易市场,放宽政策吸收大量的外资,引进了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开展新途径的服务行业,提高我国国内整体服务行业的水平,转变我国现阶段服务贸易的发展滞后的现象,并且扩展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范围。然而我国服务贸易行业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来说,起步较晚,发展整体水平较低,多数服务行业依然处于萌芽时期。加上服务贸易行业自身的独特性质,许多国家并没有完全固定下来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服务贸易机构难以统一各国家之间的服务贸易政策。在实际的贸易过程中,贸易双方或者多方谈判相比较来说更容易达成条件与合作协议。中国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创始国家,与其他多数国家的服务贸易进行了谈判,并且在政策立法上也考虑了多国的原则与要求。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全球经济一体化速度加快,我们在双方互惠原则的基础上来进行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就显得十分重要。我们应当积极地投入到国际的多方谈判过程中,在引导市场走向过程中,争取对自己服务贸易发展的有利条件。由于在服务贸易中市场准入是经过双方谈判之后根据具体承诺来实现的,而不是应当尽的义务,所以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我们在实际的贸易自由化的多方谈判中过程中,可以提出合理的要价,也就是对于要求我国将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国家,我们应当以开放的对等条件来对对方提出更多的市场准入要求,要做到攻守均衡的局面,而这种策略是需要我国相关的服务贸易机构制定具体的措施。

2优化我国服务行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

第9篇:法律服务合作协议范文

众所周知,由于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机场、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以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其投资主体历来由各级政府承担,其投资方式也一直是政府直接投资。但是,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投资模式出现市场化运作的新情况、新特色,并且出现企业资本甚至私人资本的bot投资模式在

bot是一种国际通用的主要适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投融资模式,其操作的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公司或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以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少量投资,大量融资),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本身的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在特许期届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

企业资本或私人资本在介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bot方式出现了不同的变异模式,如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形式、bto(建设-转让-经营)形式,boo(建设-拥有-经营)形式、rot(整顿-经营-转让)形式、pot(购买-经营-转让)形式等等。

国内较早正式采用bo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1996年的广西来宾电厂建设作为代表。在此前后,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采用类似bot方式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模式不断发展,为规范其投资行为,各地制订了一系列地方法规或规章。例如,为适应本地投资资金匮乏而基础设施建设迫切需要的具体情况,海南省于1994年5月,由地方人大出台《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该条例针对海南省实际情况,对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方式以及投资补偿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地方立法对各种大型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资模式以及政府补偿方式的具有探索性的突破。

无独有偶,为吸引外资加大地方基础设施的投资,1994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一个bot投资模式的操作性地方规章《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明确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中信隧道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外方为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延安东路原隧道,投资兴建并经营、管理新隧道(即延安东路隧道复线)的专营权,特许期限30年。此为上海市第一个有关专营基础设施的特许性文件。此后颁布了诸如两桥一隧、奉浦大桥、大场自来水处理厂、沪嘉高速公路、徐浦大桥、延安高架路、内环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逸仙路高架和蕴川路大桥、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等多个专营管理办法。海南和上海等地的不同立法,为借鉴bot模式的变异适用创造了条件。

以上海市为例,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借鉴bot模式的变异适用,建造和经营的投融资阶段以及特许权授予方面,先后出现不同的情况。

1、关于投融资项目的施工营建及风险控制。

上海市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过程中,经历了参照和变异适用bot模式的发展阶段;而投融资方式是否包括项目的施工营建成为变异适用的两种主要方式:

第一种是包括施工营建的投资模式:这是一般意义上的bot模式,也即投融资阶段包括建造、经营和转让三个阶段,其典型案例为前述上海市延安东路复线隧道建设项目。在上海市政府制订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的同时,我所在的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从1993年底接受上海中信隧道发展有限公司(即项目公司)和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起草隧道工程总承包合同。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在未进入市场之前,是一套计划体制下的传统运作模式,上海早在六十年代建设打浦路隧道和延安东路原隧道时,都是用计划任务书的方式组织施工的。所以,当我们在起草、制作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总承包合同时,所面对的既是bot条件下运作的项目投资,又是一个全新的没有现成资料可参考的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我们在建设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找到了香港西线隧道总承包合同英文版文本。由于西线隧道也是bot条件下运作的,又由于外资投资者也是香港的客商,我们参考了香港的隧道总承包合同文本、国际承包工程通用的fidic合同文本以及国内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推荐使用的文本,并根据延安东路隧道bot运作模式和专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商业条款,在1994年初,完成了总承包合同文本的制作和修改工作,并顺利通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审核,为整个工程于1994年1月正式开工创造了条件。该文本比起当时建设部的标准示范文本,在强化施工造价、质量和进度控制三大方面设置了许多新的结合上海地方特点的条款,明确了分阶段结算和节点工期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原则,并特别设定了工程保险、履约保证、索赔程序、质量监理等条款,而这些条款所载明的内容正是项目发起人和融资者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巨大风险的责任和防范所最为关心的问题。

在外资投资模式需要经历施工营造阶段的bot运作前提下,工程能否顺利按预定的期限竣工交付使用,是整个bot投资模式能否成功的关键。而工程营建又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隧道工程除了施工本身的艰难危险以外,工程周期、质量、成本的控制等构成了bot项目能否顺利完工乃至整个bot项目能否顺利运作的风险体系,因此,总承包合同就成为分解、分担风险,强化和落实风险管理责任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总承包合同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合同条款完整、严密、具有操作性,为整个复线隧道工程于1995年11月28日提前竣工,奠定了法律文件的基本框架及其成功基础。上海延安东路复线隧道的顺利建设,表明上海市完全有能力实施包括施工营建在内的完整意义上的bot模式的三阶段的典型模式运作。

第二种是不包括基本建设的投资模式:比如上海两桥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内环线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等项目的投资模式,是bot(建设、经营和转让)模式变异为pot(购买、经营和转让)模式。即由政府出售已建成的、能够正常运转的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

之所以会形成这样一种在项目基本建设完成之后的特许经营的安排,除了每个项目本身的特殊情况外,不可否认的一点是,有些境外银企等投资者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缺乏估计,认为存在相当的不可预见的潜在风险,于是索性就避免了对此高风险阶段的介入。但是,作为一种外资投资模式,也有其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

就外资投资基础设施不经历施工营造阶段的两桥一隧特许经营项目而言,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一个重心在于桥梁、道路交通的政府管制和企业运营之间的统一协调问题,具体涉及诸如确定特许经营期间的收费、与周边同类设施收费的同步调整、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交通管制等问题。另一个重点是有关政府在特许经营期满无偿收回设施的问题,具体涉及经营期内设施折旧费和维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维修和检修的要求,资料和管理方式的移交,收回后一定期限内最低运营资金的保证等等。

不包括项目建设的bot投融资模式的变异适用,表明在市场条件下,bot投融资的双方在涉及到项目营建本身这样重大的问题上,也有可以探讨的余地,这本应由市场需求决定。这种适用bot模式的变异,扩大了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是市场的需求决定了bot模式变异适用的新模式。

2、关于经营特许权授予方式。

bot投融资模式的核心内容在于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特许专营权的获取,以及特许专营权具体内容的确定。因此

,不论以何种bot方式或类似于bot方式运作的基础设施,其特许文件的授予或获取,都是投资主体决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关键和前提。

在上海市,基础设施经营特许权的授予,先后出现行政方式和市场方式两种不同形式,这也是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前提下bot投融资模式变异适用的又一个重要表现。

第一种是以行政方式授予。上海市对基础设施投资的经营权的特许方式,原先主要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以行政方式授予。1994年以来,上海授予基础设施项目特许文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 政府通过立法性文件确立授权关系,例如前述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通过《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办法》的颁布授予专营特许权;

(2)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确定特许关系,即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签订项目的特许合同或协议;

(3)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来确定授权关系,即先由政府单方面公布项目立法性文件,然后再由政府或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签订特许权授予的合同或协议。

通过政府就某特定项目公布立法性文件来特许授权,或者通过具有政府背景的、某一领域主管部门的国有公司出面与项目主办人签订专营合同,政府实行直接监控,该专营合同实质仍是基于行政行为而由政府认可的公司以行政方式授予特许专营权。

第二种是以市场方式授予。这主要是指前不久在上海出现的以招标方式授予基础设施经营特许权。去年下半年以来,上海在浦东计划建设一座日处理20万吨污水、需投资10亿元人民币的大型基础设施,政府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务局采用招标设立项目公司并对该项目公司授予特许权的市场运作方式。政府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竞争方法择优决定特许权的授予者,这是对传统的行政授予方式的重大变化。本项目招标方的招标文件允许有资格、有能力的企业单独或联合投标,联合投标须由联合各方提供投标前合作协议书。依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投标程序,凡中标者经考核后方授予建设、经营污水处理厂以及20年的特许经营权和相应土地的无偿使用权。这种特许权授予方式改变了以往由政府直接授予或通过政府下属公司与投资者合作经营方式授予的行政授予方式,给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以更大的变异空间。重要的是,被授予特许权的项目法人,在中标之后还必须进行一次确定项目承包人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于是,本项目的建设过程会涉及到二次招投标,这是市场化运作的最新操作模式,这同时对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例如:联合投标体中标后至特许权正式授予的运作期间,包括对承包人的招标,均非以公司形式运作。联合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一旦获得特许权以及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后,则可以公司方式承担以注册资本为限的有限责任,这种先连带责任后有限责任的过渡阶段的法律责任方式,对合同关系的设定以及采取不同应对措施,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的运作要求。

建造、经营大型基础设施,以bot模式在国内的变异方式反映了在市场条件下,投资者把bot投融资模式的国际惯例与

需共同和各自承担一定的风险,政府通常通过承诺和颁布法律来承担风险,同时要明确告知投资者的风险以及分解这些风险的途径和方法。如此,投资者的疑虑将会消除,信心也会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