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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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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管制度

第1篇:资产监管制度范文

第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六)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八)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与地方国资委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解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建议。

第八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省级政府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抄报国务院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

第九条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

省级政府国资委对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一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应当以报告或者统计报表等形式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征求地方国资委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干预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国资委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地方国资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地方国资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2篇:资产监管制度范文

工程进度管理

(一)事前计划制度

1、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报审制度单位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应编制其工程总进度计划,上报监理、项目公司审核,批准后报工程管理部、工程副总审批,通过后方可施行。总体进度计划中,应明确各分包单位的配合措施和要求,进驻时间节点,为分包队伍的选择提供时间参考。如因总体进度计划不准,造成分包队伍进场时间拖后致使单位工程工期拖延,由其总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2、进度措施和方案的上报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进度措施和方案。总包单位也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实力编制进度保证措施和方案。保证措施和方案应在工程开工前上报监理、项目公司审核,批准后报工程管理部、主管副总审批,通过后作为合同的附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动态调整进度计划和保证方案,计划编制应掌握先紧后松的原则(基础、主体期间要尽量安排的时间紧凑一些),加大进度控制措施和力度,保证合同总体进度计划的有效执行和控制。如有重大进度措施和方案的调整,总包单位应重新编制进度措施和方案,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通过后执行。但进度措施和方案的调整,不能与整个工期计划相违背,并且其总包单位也推卸不了其工期违约的责任。各分包项目在进场前也应根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自己分项工程的进度保证措施和方案,报监理、项目公司审核,批准后报工程管理部、主管副总审批。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必须符合总进度计划,并且要为其他项目的施工留有充足余地。

3、施工现场实际要素检查及调整措施工程管理部将在月检中,根据前述的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方案检查各个单位工程及其附属的进度计划落实情况。如发现实际进度计划严重滞后,其比原计划拖后7天以上者,工程管理部将调查其拖后原因,让其拖后工期的单位负责人写出加快施工的保证措施和方案,总公司并且保留其拖期罚款的权利。各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其计划,保证关键节点的工期不再拖后,否则将按合同约定进行拖期处罚。

(二)建设过程控制制度

1、月检制度工程管理部将在每月月底进行巡查,巡查时将对各单位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进度检查,并填报进度确认表格和图像资料。其书面资料项目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作为执行合同的见证性资料和拨付工程款的控制依据。如工程拖后,工程管理部将延期拨款审批,并且保留采取经济处罚的权利。

第3篇:资产监管制度范文

Abstra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electric products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ontents in quality supervisions. Combining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experience of electronic in Yongkang,Jinhua city,Zhejiang province,authors show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with electric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e to solve and try to find the inherent and external reasons. Then some suggestions have been given to strengthen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of electric products. At the same time,service conciousnes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administrator quality and supervised level should be improved.

关键词: 电子产品;质量监督;行为监督;实物监督;服务意识

Key words: electric products;quality supervision;action supervision;object supervision;service consciousness

中图分类号:TS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5-0236-02

0引言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计量、标准、质量监督及管理的内容不断丰富,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在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议通过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定了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目录》,其中涉及到电子产品的内容包括有低压电器(共9种);电动工具(共16种);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以及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1]。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电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也已步入了依法质监的正常轨道。经过十多年来质量监督运行方式实践表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也出现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

1现有电子产品质量监督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1.1 社会对质量监督部门的依赖社会依赖质量监督部门对电子产品进行核验,客观上把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产品质量的责任者。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产品质量的责任者,而作为产品质量直接负责的责任主体――厂家反而得以袖手旁观,从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本身是政府授权,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对质监部门的过度依赖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矛盾与不和谐。

1.2 企业在质量问题上的侥幸心理在目前的质量监督实践中采用的往往是单一的实物抽样质量监督,一方面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产品的实时监督,另外一方面企业经常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顺利能够通过抽样检查就万事大吉。究其根本原因:一般都是质量意识不够强,生产人员和企业管理素质不够高,质量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随着社会进步,电子产品生产过程涉及的流程和材料越来越多,决定了传统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现场检查, 很难发现全部问题,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

1.3 质量监督机构本身的素质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近年来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是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落后以及在廉政、勤政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依然在不同程度地普遍的存在,这些势必影响产品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需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2加强电子产品质量监督的探索

2.1 认真履行职能,健全通告制度一方面质量监督机构需要认真履行政府部门职能,不代替实际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往往过多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核验,客观上将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视为电子产品质量的责任者。为此,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质量监督的过程中应当做到一不缺位,二不越位,履行自身职能。另外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电子产品质量监督通告制度,让社会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 提高质量监督执法的透明度,规范质量监督过程,来充分调动受监督单位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和自我约束的强制性,能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2.2“以人为本”加强企业质量意识质量控制的关键在于人,人员是关键方面的因素,提高产品质量首先应从关键因素思考对策。从深层次上说是生产人员的质量意识及素质的问题。质量意识及素质的内涵表现形态可以体现在质量行为中。如果生产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不够强,综合素质不高,其所表现出来的质量行为必然也不够规范,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也会缺乏保障。在对企业进行质量监督的过程中需要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对员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只有把人作为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质量意识、素质和责任感,使员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失误、失控。在实施监督时,应针对生产人员所存在的不规范质量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管理及引导,促使其质量行为规范化。要坚持依法监督,按规范要求有针对性进行控制,有措施的抓好规范化责任行为的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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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过抓人员的行为规范加强对不规范质量行为的辨识预控。加强对产品质量行为的监督、促使质量行为规范化,应重于预防、预控,不要等问题真正出现了再去抓,而是要将工作做在前头,配合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

在笔者实际工作中就遇到有这样的例子:衡器制造和销售是浙江省永康市的8大支柱产业之一,生产的砣磅秤占全国95%以上的市场份额,电子计价秤占全国85%以上份额,其他衡器占全国70%以上份额。但是受技术和意识的限制,前些年电子衡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其主要差距是技术与工艺不够先进、工艺装备与测试仪表老化、开发能力不足、产品的品种规格较少、功能不全、稳定性和可靠性较差等。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的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电子秤行业也受到了金融危机的影响,市场状况不稳定。质量监督部门则把握住机会,从质量整治、净化市场,到指导组建行业协会,通过建章立制等措施规范行业秩序,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进行培训和监督,调整自身资源配置,专心发展主业,致力于创新,不断推进产业升级,争取在行业状况不稳定的情况下,占得先机抢占更大的市场。通过质监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永康市衡器产业无论在层次上还是在价格上,都已在全国衡器市场占据了主导地位[2]。

2.3 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水平产品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法律、技术和行政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属行政和技术的综合执法。为了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在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监督工作成效的高低,往往取决于执法原则的把握,能否做到严格控制。监督工作中对于原则的控制一般体现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作为上。没有高素质的质量监督队伍,很难树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监督队伍素质的高低,执法能力的强弱是搞好产品质量监督的基础。

首先,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能够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处理意见,才能体现和树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与机制,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完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的能力与水平。另外,还需要建立有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针对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不断深化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建立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努力创建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3结论

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对产品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政府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探索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方法,提高质量监督水平及工作质量,是质量监督工作追求的目标。在工作中我们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检测手段,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依法监督、规范化监督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p1.

第4篇:资产监管制度范文

关键词:档案管理;固定资产;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8-0143-0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以扩大研发生产能力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工程,以及设备仪器更新与升级换代等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伴随整个项目建设流程(立项论证审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采购、安装、验收等活动)而产生的一系列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照片、实物、声像资料等,是对项目的完整、系统、客观、准确的记录,对项目建设和后续维修维护与改扩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是项目后评价的主要材料依据。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对于总结投资效果、提升国有资产经营能力甚至反腐倡廉具有重大意义。

“十五”以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防建设的迫切需求,国家大幅度增加了国防科技工业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力度,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任务大幅度提升,并且由于建设项目中新技术的应用,对应档案管理复杂度和难度也不断提高,一度普遍出现了项目档案资料收集不完整、内容不完善、保存不合格、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为此,原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科工办[2007]161 号,以下简称《验收办法》),提出了项目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并规定通过专项档案检查验收,是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先决条件。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配套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通过组织宣传培训和交互检查验收,进一步落实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施实。

通过这些措施,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各成员单位项目档案管理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然而在项目档案检查验收工作中也发现,一些建设单位由于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导致业务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协调困难,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提高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下面结合档案管理工作实践,对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具体梳理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一、档案制度缺失问题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早期主要的问题,是很多单位缺乏专门的档案管理制度,没有项目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基本要求,更谈不上相应的部门岗位职责要求与分工,主要依靠业务部门根据自身需要收集和保存积累资料,导致项目档案管理盲目、混乱,验收检查时就会发现资料收集不齐全、文件内容缺失、组卷整理不规范、检索调用困难等基本问题普遍存在,甚至在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推诿中造成重要资料的散失。

例如,在一次档案验收时,发现该单位购置的设备没有保修卡,验收专家指出后,档案管理人员不知情,项目负责人也不知情,最后问采购人员才发现是在采购人员手中暂存着。进一步的了解得知,采购员正因为是知道保修卡是仪器设备的重要终身资料,直接影响到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维修与维护,也是当设备发生故障时与供货商交涉的重要凭据。但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必须随设备入库及时归档,反倒“不敢随便放到资料库里”,而是自己慎重收藏起来了。

这种现象随着近年来《验收办法》和《评分细则》的宣贯落实,已经引起了建设单位的高度重视,基本建立健全了档案管理制度。在近年来的档案检查验收中可以明显体现出来,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和档案完整性都有了很大进步。

二、档案制度的可操作性

目前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已经深入到了制度要求与建设单位岗位设置和工作流程建设相关的可操作性、与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业务素质相关的执行操作严谨性等方面,成为制约项目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深层次因素。

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案卷归档环节为例,这是作为素材的文件资料转化为规范档案的关键一步,但又恰恰出现在业务和管理两类职能部门的工作界面上,如果管理制度缺乏明确的职责和分工要求,就很容易造成工作的脱节:业务部门可能会觉得我们只需要忠实的收集、提交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给档案部门即可;而档案部门则可能以为自己不懂技术,所以完备、条理、规范地组卷是业务部门的事,自己只需要做到严格记录、安全保管、提供利用就可以了。比如笔者所在单位,几年前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接近尾声时,业务部门推着小推车把毫无逻辑排列的一堆材料交给了档案室,而档案室对于整个项目的情况不了解,无法条理系统地整理这一车杂乱无章的材料。匆忙中两个部门勉强配合把材料大概进行了整理,结果档案验收时专家指出多处问题。

这个问题的出现是由于管理制度对相应的工作界面规定模糊造成的,这个矛盾的化解需要结合单位实际,明确个性化的制度规定。比如业务特色集中、档案部门岗位配置较弱的单位,就可以采取业务部门组卷归档、档案管理部门指导检查、案卷保存的模式;而业务面广、档案管理部门岗位配置较强的单位,则可以考虑业务部门只需要及时完整收集、提交档案资料,由档案部门承担起准归档阶段的材料审查、整理、组卷,自行完成归档管理。笔者所在单位后来根据业务和岗位特点规定了一种折中处理方式,由档案室制订宣贯归档资料要求,各业务部门设立兼职档案员,以卷为单位收集项目建设资料,保证文件齐套性和正确性后交付档案室,档案室再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完成规范组卷归档,既保证了业务链条的有效衔接,又保证了档案的准确、完备和系统、规范,在最近两次档案验收中都以高分通过了验收。

三、n案制度的完备性

制度是相对静态的,但实际工作中面对的情况千变万化,需要不断修订完备档案制度。这不仅是需要适应技术进步带来的档案资料形式和内容的变化,甚至还要延伸到对建设项目合作方的制约。例如有些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中,对档案工作的具体要求没有专项条款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和项目最终验收时,有些参建单位或监理单位会以相关工程已结束为由,不参加、不配合档案验收。更大的隐患是,由于没有从法律上对参建单位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形成有效约束,导致对建设单位的相关利益保护的缺失。

笔者所在单位几年前的一次项目档案验收会中,专家发现基建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单对应关系不明确,要求参建单位到验收现场解释,但是参建单位以各种理由推托,迟迟不到现场。在单位不断催促下,第二天才到会解释问题,严重拖延了验收会议时间,虽然解释清楚了问题,但也给项目评价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此,笔者单位亡羊补牢,再次修订完备档案管理制度,增加了“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力”的条文。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提前设立专门条款,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的具体要求,建设单位就变被动为主动,既保证项目建设利完成,又保证了项目档案的齐套与完整性。

四、档案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除了完备档案管理制度作基础,还需要严格的执行来落实。没有到位的执行,一些制度就成了虚设。

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文件材料签字没有日期,尾页有空白项不填写,领导批示和签字内容不全等等,日后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有可能因为合同生效日期或成立条件的分歧,使建设单位成了被动方;一些设备仪器的购置合同、技术协议中也经常出现落款签字处只有责任人签名而没有签署日期的情况,也会给解决纠纷或是责任追溯造成困难,甚至给腐败留下漏洞;还有一些表格的填写,签署流程没有问题,但是主管领导在审批时只签姓名,没有具体意见,不符合审批规定,也不符合档案质量的要求。这类问题根源在签署人。单位领导应该在管理过程中,更多关注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认真执行各项制度的具体要求。

因此,档案制度建设不仅要根据档案部门的实际需要,制订一系列系统、科学、合理的档案管理制度,还要在制度的有效执行方面下足功夫,才能更有效调动全员积极性,使档案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5篇:资产监管制度范文

【关键词】产权性质 过度自信 会计稳健性

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日渐深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各项事业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人民对物质生活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企业在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不断的发展提高,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来临,竞争愈见激烈,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住自身发展的脚步持续前进,是每个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市场化带动信息化,随着金融学的与时俱进,以及人们对金融学研究的深入,发现在企业的治理中,管理者的非理性因素可以对企业在决策上造成至关重要的影响,无论是在国营企业还是在民营企业中,这种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目前有研究表明管理者的这种非理性的心理,特别是过度的自信心理会引起企业决策上的失误,从而引起企业的损失。并且,在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取代了计划经济,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各项问题还需进一步的完善,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现象对企业的影响将更加严峻。

一、管理层的过度自信现象

经济的全球一体化,带动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竞争环境的日渐激烈,更考验了企业管理者对市场的掌控力和对企业决策力。传统的委托理论认为,企业的理性管理者的自利心理是其经营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管理者的主观因素的偏差,非理性意志的出现么,将会引起企业的决策的准确性发生变化,因此企业的管理者要时刻保持一致的信念和决策偏好,从而保持去也的稳定长远发展。然而,随着对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深入发现,管理者在对企业的决策把握上并非是始终处于理性的,管理者自身的教育背景及认知程度及信息掌握力对其在做出企业决策时市场带有信念和偏好的偏差,从而造成过度自信的表现,造成企业的损失,过度自信表现的管理者对自身产生过度的自我肯定,导致对信息和知识的获取力降低,从而引起错误决策的产生,造成投资风险的加剧,从而导致企业出现损失。并且,由于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的信息掌握程度加大,引起了管理者对企业扩展投资的热衷和执着,而未对自身的现状和可承受能力有明确的认识,盲目的加剧企业的投资,引起企业的运转出现危机。

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处于历史性的转折阶段,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企业利益的增长,更易引起我国企业的管理者出现过度自信现象,而传统的儒家思想,对权威的强调则加剧了这一现象的发展,造成企业管理者在企业中独一无二的地位,导致管理者的盲目自信。计划经济向着市场经济转型中的我国,企业的成功并不是简单的自身经营成功的结果,而是存在许多的非市场化因素带动的因素,一些企业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因素的存在,过高的看重了自身的经营能力和战略眼光,从而导致了过度自信现象的发生,增加企业的发展危机。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各项法律法规对市场和投资者的保护措施并不健全,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从而导致风险的产生。

二、会计稳健性概述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离不开会计工作者的参与。会计稳健性是指会计人员在确认、计量和记录过程中应当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可以对企业的资产和收益状况进行高估,同样也不可以对企业的负债状况和支出费用进行低估,因此也称为会计谨慎性。会计的稳健性对企业的收益状况的确认标准要求很高,以此来降低契约双方企业的信息不对等性所造成的成本增加,以及减少或是避免契约双方产生摩擦,因此,会计稳健性的维护是企业正常运行的保障,也被视为是企业治理的重要机制。随着时代的发展,理念的创新,对会计稳健性在企业中的作用研究也在不断的深入,主要集中在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企业融资成本的考量以及外部的监督作用等,但是忽视了管理者的非理对企业的决策偏差影响的治理。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立足点,着重探讨了不同产权性质企业的管理层过度自信现象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以及会计稳健性对这一现象的制约作用。

三、管理层过度自信与会计稳健性关系

我国目前处在历史性的经济转型阶段,计划经济向着市场经济的转变,带给我国相关经济企业更大的基于和挑战。在我国由于产权的差异性大致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内部控制现象严重,并且对债务预算的约束能力不强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会计的稳健性。监管力度的薄弱使得国企中的管理者决策的主观性。政府的监管机构只重社会效应,而不重视决策本身的现实,更加加剧了对管理层监督力量的薄弱。并且,我国的特殊国情造成了银行等信贷机构和国家的经济补贴长期偏向于国有企业,从而也使得国有企业中会计稳健性对企业管理者的约束力度降低。而在民营企业中,受到市场化的影响加剧,对融资市场的依赖性强,政府相应的干预小,从而其会计稳健性要大大的高于国有企业。

四、结语

我国处在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政府应当通过完善法律机制,从而约束管理层的过度自信现象,引进专业的高素质人才进入企业的团队,引领管理者更加了解市场,从而增加自身的认知,避免过度自信现象的出现。同时,加强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力度,构建更为稳健可靠的会计机制,与管理者相辅相成,实现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策,吕长江.上市板块差异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来自A股主板和中小板民营企业的实证检验[J].会计研究,2011,(09).

[2]张兆国,刘永丽,谈多娇.管理者背景特征与会计稳健性――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11,(07).

[3]龚蜜,赵伟.论会计稳健性对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制约作用[J].财会通讯,2011,(01).

第6篇:资产监管制度范文

摘要:2006年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体系中,资产减值准则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之一。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减值这一问题,对新资产减值会计的内容、特点及其对企业会计利润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资产减值;会计利润;会计处理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一整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长期以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界普遍存在着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因此,企业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将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泡沫予以消化,提高资产质量,使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同时,企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中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使利益相关者相信企业资产已得到优化,对企业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更具信心。对此,本文将从新会计制度下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以及对企业会计利润影响的角度谈几点看法。

一、新资产减值会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组的认定

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应当由创造现金流入的相关资产组成(财政部,2006)。

认定资产组最关键因素是该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企业的某一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如果能够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等创造收入、产生现金流,或者其创造的收入和现金流入绝大部分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并且属于可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通常应将该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如果管理层按生产线来监控企业,可将各生产线作为资产组;如果管理层按业务类型来进行企业监管,可将各类业务中所用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组;如果按区域来进行企业监管,可将各区域所使用的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组。

几项资产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无论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是用于对外出售还是仅供企业内部使用,均表明这几项资产组合能够独立创造现金流入,应当将这些资产组合认定为资产组(于晓镭,徐兴恩,2006)。

企业集团或事业部的资产,包括总部或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属于总部资产,难以脱离集团或事业部的其他资产或资产组而产生独立的现金注入,而且其账面价值也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因此,对于某项总部资产,应当先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再确定其是否发生减值(于晓镭,徐兴恩,2006)。

(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的关键就在于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我国的资产减值准则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的做法,采用经济性标准。由于经济性标准在估算未来现金流量、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已考虑各种“可能性”因素,因而不再要求对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之所以选择可变现净值与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是因为在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企业在一项资产是处置还是继续使用的两个方案的选择中,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通常会选择为企业带来较高利益的方案。如果处置资产给企业带来的利益较高,企业就会处置该资产;如果继续使用资产所带来的利益较高,企业就会继续使用该资产。处置资产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因此,可收回金额是选择可变现净值与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还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资产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财政部,2006):

第一,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远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第二,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本准则列示的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比如,当期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率上升,该上升对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影响不大,可以不因上述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三)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及现值

1.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1)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为净现金流量,是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的现值扣除为使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及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所必须的预计现金流出的现值,加上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支付金额现值后的净额。

财政部是这样解释其预计方法的: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通常应当根据资产未来每期最有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更为合理的,应当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根据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进行预计,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种可能情况下的现金流量乘以相应的发生概率加总计算。

(2)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应当在一致的基础上考虑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如果折现率考虑了这一影响因素,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应当考虑;折现率没有考虑这一影响因素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考虑。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分析以前期间现金流量预计数与实际数差异的情况,以评判预计当期现金流量依据假设的合理性。通常应当确保当期预计现金流量依据的假设与前期实际结果相一致。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做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未来发生的现金流出是为了维持资产正常运转或者资产原定正常产出水平所必需的,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将其考虑在内。预计在建工程、开发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预期为使该类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全部现金流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受内部转移价格影响的,应当采用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企业管理层能够达成的最佳的未来价格估计数进行预计。

2.折现率的确定方法

折现率的确定通常应当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该资产的利率无法从市场获得的,可以使用替代利率估计折现率。折现率应当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时所要求的必要投资报酬率。

也就是说,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如果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做了调整,确定的折现率则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财政部,2006)。

当考虑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有关的风险时,企业可以采用不调整未来现金流量而将对风险考虑体现在折现率中的方法,此时企业应当选用能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利率作为折现率,也可以先按资产的特定风险调整未来的现金流量的方法,此时计算折现率不应对这些特定风险予以考虑。如果企业难以找到这种利率,也可用资本的加权平均成本、增量借款利率和相应的市场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应当使用单一的折现率。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未来不同期间的风险差异或者利率期间结构反应敏感的,应当在未来各不同期间采用不同的折现率。

3.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

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根据该资产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在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予以折现后的金额确定(财政部,2006)。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第t年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1+折现率)t)

二、新资产减值会计的特点及影响

(一)新资产减值会计的特点

1.资产减值不得转回是最显著的特点

“资产减值不得转回”,这可能是新会计准则给业界留下的最深刻印象之一。资产减值准则第17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不是中国首创,美国也是这样规定的,目前从形式上看,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唯一的表内确认与计量差异就是资产减值不得转回的规定(敖德萨,2006)。

2.明确了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

准则规定,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

3.更具有操作性

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于实务操作(郑庆华,赵耀,2006)。

4.明确了按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

准则规定,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如果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二)对会计利润的影响

新的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它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不得已而为之的重大变革。实施新准则后,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政策将有效地防止一定的利润操纵行为,即收购时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造成巨亏,收购成功后再将资产减值准备冲回形成账面利润。这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准则实施后,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利用计提手法调节利润将越来越难。但是并不能误认为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减值准备转回的大门,企业就完全丧失了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利操控的手段。

事实上,减值准备禁止转回只是关掉了一个口子,企业在应用新准则后仍然可以继续沿用减值准备来操控利润。从2003年的实证研究数据看,1101家上市公司计提了减值准备,其中8项减值准备净额主要由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构成,分别占总计提净额的78.45%、13.34%、6.57%和4.21%(朱炜,2004)。这表明,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转回的操控大门,但企业仍然有其他的选择进行盈利操控。

如企业可以在未处置资产之前,先计提减值准备,下一年处置就形成了利润。如果是企业不想真正处置的资产,也可以找个隐蔽的关联方(新准则对关联方的识别并无新招),先处置掉形成利润,下年再以某种方式购回。因此,当上市公司利用这项准则形成利润时,就应该有相应的补充规定,例如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后应转为资本公积或者处置损益过高应视为不公允交易处理等等,这样,才能达到我们想要的目的。

另外,新资产减值准则对上市公司2006年业绩将有较大影响,比较直接的就是企业将赶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前将以前计提的秘密准备冲回,例如,前期为平滑利润等目的计提的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但隐藏在流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中的潜在利润仍可以继续潜伏。所以,要注意区分具体公司的减值准备计

提情况,要分析其构成,不是所有累计减值准备金额大的公司都将产生巨额的冲回利润。

三、结语

新会计制度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涵盖了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能够独立实施的会计体系,但也有不足的地方需要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不断完善。影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有关问题,不仅仅是准则因素,更重要的是制度因素。这意味着不同利益集团间的博弈,而资产减值会计所涉及的利益之争尤为复杂。它不仅关系到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间的利益关系,还直接关系到企业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之争,这些矛盾都直接影响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实施效果。通过以上有关我国新的资产减值会计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原有的资产减值会计体系固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并不是说新的还未实施的资产减值会计就是最好的,它仍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解决。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2.

[2] 于晓镭、徐兴恩.新企业会计准则实用手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3] 郑庆华、赵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7篇:资产监管制度范文

关键词:资本监管;贷款规模;信贷扩张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5-0060-05

一、引言

本轮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西方各国开始反思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其中,改革现有的资本监管制度,补充杠杆率监管,完善资本监管体系,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2009年2月和9月,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公布了银行监管改革的总体战略和框架性文件,2009年12月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全球主要经济体就银行监管改革达成重要共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银行业受本轮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小,尽管如此,监管当局依然高度关注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出台了多个文件不断补充和完善现有资本监管体系。

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最早始于1995年,1995年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统一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与资本计提办法,首次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然而由于资本监管的后续管理办法没有制定,加之我国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问题,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最低资本要求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04年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现有的研究发现,1995-2003年间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与借贷行为没有显著的约束作用,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学术界把这一时期称之为资本“软约束”时期(赵锡军、王胜邦,2007)。2004年3月,中国银监会在巴塞尔新、旧两个资本协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践,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必须满足8%的最低资本要求,对于未达标银行,银监会给予一定的缓冲期,缓冲期后依旧没有达标的银行,将对其制定更严格的监管制度,如限制业务扩张、调整管理层、直至撤销银行营业资格等。相比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2004年的资本监管制度更为严格,对不同资本水平的银行制定了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未达标银行将受到更多限制。因此,我国严格意义上的资本监管制度始于2004年。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自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各银行纷纷制定了资本补充计划来应对监管要求,银行的资本水平大幅度提高,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根据中国银监会2009年的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09年12月份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已有239家,比年初增加35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00%。为了细分每一类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动情况,本文依据监管当局的银行分类方法,将所有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四类。根据四类商业银行1998-2009年年报披露的数据。绘制了各类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趋势图,见图1。

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变动以2004年为拐点,呈“V”字型变动趋势。2004年之前资本充足率不断下降,到2000年所有商业银行的加权资本充足率最低,仅为6.27%。2004年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资本充足率开始回升,到2009年底商业银行的加权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1.77%。资本充足率的提升可以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从图中可知,1998-2009年间不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变动趋势有一定的差异。从1999年开始,国有商业银行开始了新一轮的改革,国家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四大商业银行的坏账,对商业银行增资扩股,补充资本金,启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提升银行管理水平等,从改革的效果来看,这些措施显著提高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银行的风险抵抗能力有所提升。到2009年底,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了13.06、9.41、13.43、10.17,资本质量不断提高。而同时期没有开展改革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04年下降较快,2004年《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之后,两类银行分别制定了资本补充计划,资本充足率开始不断上升,到2008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加权资本充足率为11.06%,而城市商业银行2009年底的加权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3.86%,是所有银行中资本充足率最高的一类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由于成立较晚,没有历史包袱,资本充足率一直在高位运行。

三、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衡量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指标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绝对指标,使用本会计年度商业银行各类贷款余额作为贷款规模的衡量指标;第二种是相对指标,使用贷款余额与银行总资产的比例作为衡量指标。绝对指标较为直观,使用贷款余额可以对银行规模进行纵向比较,但是它无法解决不同银行间的横向比较问题。鉴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使用了相对指标比较资本监管制度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信贷资产是其最重要的资产,各银行将一半以上的资产运用到信贷资产中去。信贷资产带来的利息收入,是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的依赖程度较高。因此,银行贷款占比的变动,实质上是商业银行的资产配置行为的结果。通过对贷款占比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变动趋势。

使用我国商业银行1999-2009年贷款规模的数据,本文绘制了我国各类银行的贷款占比变动情况,具体结果见图2。总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比例以2004年为拐点呈倒“V”形状变动。2004年之前所有商业银行的简均贷款占比不断提高,到2004年达到最高值60.98%,2004年之后所有银行的贷款占比不断下降,银行将资产更多地配置到非信贷资产中去,这说明,资本监管制度对银行的资产配置行为产生了较强的约束作用,资本管制实施之后,银行贷款的相对规模下降。

分银行类型来看,不同类型的银行贷款占比有一定的差异。国有商业银行一直致力于资产的多元化配置以降低贷款集中度风险,改变以往单纯依赖贷款的经营思路。从图中结果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一直呈下降趋势,其贷款占总资产的比重从1999

年的60.34%下降到2009年底的50.56%,下降了9.78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较大。而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贷款占比变动与国有商业银行不同,基本呈倒“V”形变动。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变动幅度最大,结果显示,2004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达到63.68%,是所有商业银行中最高的。

资本监管制度对贷款规模的影响主要通过风险加权系数来实现。在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银监会依据商业银行资产的风险大小,对不同类型的资产制定了不同的风险加权系数。高风险资产被赋予了更高的风险加权系数。要求计提更多的资本。相比而言,信贷资产的风险较高,根据2004年办法的规定,除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加权系数为50%之外,公司贷款和其他个人贷款的风险加权系数均为100%,是所有资产构成中比例最高的。因此,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资本水平成为了影响商业银行资产配置行为的重要因素。在资本监管的压力下,各银行的贷款规模普遍下降。

四、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及原因

资本监管制度不仅影响了商业银行贷款的相对规模,还可以约束银行信贷扩张的速度。为研究资本监管制度对信贷扩张的影响,本文使用贷款的增长率作为银行信贷扩张的衡量指标。在数值上,贷款增长率等于本期贷款余额减去上期贷款余额,再除以上期贷款余额的比例。

(一)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扩张的趋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本文总结了1999-2009年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存贷款增长率的变动情况。具体结果可见表1。

表1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余额不断上升,1999年底,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为10.88万亿元与9.37万亿元,到2009年底,这一数字分别达到了61.2万亿元与42.56万亿元,2009年存贷款余额是1999年的5.63倍、4.53倍,增长幅度较大。从增长速度来看,2000-2009年间,存款增长率与贷款增长率基本保持一致,在此期间,贷款增长率随资本管制政策出现一定的波动,在资本管制之前,贷款增长率不断上升,到2003年底贷款增长率达到了21.46%,资本管制实施后,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增速呈现出先降后增的趋势。2004年资本充足管制正式实施,从数据来看,2004年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增速仅为11.07%,较2003年下降了10.39个百分点,信贷扩张速度明显下降,此后我国商业银行减缓了贷款增速,2005年贷款增速仅为9.69%。从2006年开始,贷款增速开始稳步上涨,到2009年底,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增速达到了32.94%。

总体来看,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速度普遍下降,资本管制约束了银行的信贷供给能力。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可以从贷款的供给与需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贷款供给的角度来看,资本管制后,发放贷款要消耗更多的银行资本,为了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政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次级债券、利润留存等方式不断补充资本。但是由于我国多数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规模较小、且大都没有上市,主要通过利润留存的方式补充资本,渠道较为狭隘,依赖外部融资补充资本尚面临较大困难,因此资本补充并非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而加强对现有资本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才是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资本监管制度加速了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推进业务转型的进程,鉴于贷款对资本的消耗程度较大,商业银行会加速业务多元化的进程,通过金融创新及中间业务的发展,不断降低对贷款利息收入的依赖,转而寻求对低资本消耗或零资本消耗的资产业务。因此。银行主动降低了信贷资产的扩张速度。

其次,从贷款需求的角度来看,资本监管制度的实施为商业银行积极监督借款人的行为提供了正向激励。资本充足管制实施之后,资本成为了商业银行尤为稀缺的资源。为减少不良贷款对资本的消耗,银行会加强对借款人投资行为的监督,降低道德风险。Kopecky and VanHoose(2006)的“监督成本”假说认为,由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面临借款人冒险行为的道德风险。银行可以监督借款人行为以降低风险水平,但这一监督行为存在一定的成本。存在资本管制的情况下,银行为了避免企业的过度冒险而对其风险产生不利影响,会积极监督企业行为,但监督成本的存在会提高贷款利率,这会抑制一部分贷款需求,贷款增速下降。

(二)资本水平对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

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商业银行自身的资本充足水平对信贷扩张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由于信贷资产对资本的消耗较多,因此,商业银行会根据自身的资本水平选择信贷扩张的速度。一般而言,资本水平较高的银行面临的资本监管压力较小,信贷扩张的速度也较高;资本水平较低的银行面临的资本监管压力较大,为满足最低资本要求,这类银行会降低信贷扩张的速度。

为了比较不同资本水平银行信贷扩张的差异,本文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将所有银行依次分为资本充足银行、资本受约束银行与资本不足银行三类,分别比较2004-2009年间三类银行在贷款增长率方面的差异。其中,资本充足银行是指资本充足率高于10%的银行,资本受约束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8%-10%之间,而资本不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除此之外,对相同资本水平的银行,本文还比较了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在贷款增长率方面的差异性,具体结果可见表2。

表2结果表明,最低资本要求实施以来。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贷款增长率开始发挥约束作用,表中除2004年之外,其他各年度资本不足银行的贷款增长率均低于资本受约束银行及资本充足银行,以2009为例,资本不足银行的平均贷款增长率为23.13%,而同期资本充足银行的贷款增长率为37.36%,比前者多出14.23个百分点,随着资本管制的实施,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速体现出较强的资本差异。银行规模方面,表2统计数据发现,同样是资本充足银行,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率要高出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5-10个百分点,体现出一定的规模优势。但是这一规模优势对于资本受约束银行及资本不足银行则不适用。

本文认为这种规模差异,主要是由银行的融资约束水平引起的。一般而言,银行要满足监管当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不断补充资本,二是降低资本消耗多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而银行的融资约束主要作用于第一种――补充资本。在我国,商业银行补充资本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渠道进行:利润转增、上市融资、政府注资、发行次级债、发行混合资本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在这些补充渠道中,利润转增、上市融资、政府注资三者主要是核心资本的补充渠道,而发

行次级债、发行混合资本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主要是附属资本的补充渠道。根据银监会2008年年报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主要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来源分布中,政府注资的比重最高,达到了31%,其余依次是利润转增23%,发行次级债17%、上市融资9%。我们注意到,在这些补充资本渠道中,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依靠政府注资、次级债与上市融资作为补充渠道,而我国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都没有上市、很难获得政府注资、规模偏小又将其隔离在发行次级债门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依赖利润转增来补充资本。利润转增补充资本与发行次级债、上市融资、再融资相比,一是期限较长,二是额度有限,因此通过利润转增补充资本的商业银行对资本监管的反应较慢、一旦其资本水平临近或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其不能短时间内迅速补充资本,在这种情况之下,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调整资产结构,降低风险资产的比例来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贷款占比会下降,因此资本水平对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资本充足率较低或者资本不足的银行其贷款占比会显著下降。相比之下。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受到的融资约束较少。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补充资本,因此,资本水平对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约束作用较弱。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使用我国175家商业银行1998-2009年间的贷款数据,分析了资本监管制度对银行贷款的影响,并结合理论与实际总结了相关原因。本文发现,自监管当局实施更为严厉的资本充足率管制政策之后,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减少、信贷扩张速度有所下降,资本管制对信贷扩张的约束作用开始显现。在我国,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生息资产,一直占据商业银行资产份额的半壁江山。贷款利息收入也是多数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这一制度背景下,由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施,商业银行减缓了信贷扩张的速度。本文认为这会对商业银行自身产生以下影响。

首先,资本监管为银行加强对贷款的监督与管理提供了正向激励。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对商业银行而言,资本成为了尤为稀缺的资源,为了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政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次级债券、利润留存等方式不断补充资本。由于我国多数中小型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融资约束,资本补充的渠道较为狭隘,因此资本补充并非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而加强对现有资本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才是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根据现行的资本计提办法,加强对贷款的风险管理是银行资本管理的重点,由于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需要动用自有资本存量,因此,资本管制后,商业银行会加强对贷款的监督与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

第8篇:资产监管制度范文

关键词: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与监管;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12)02-0031-05

收稿日期:2012-02-1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公司治理导向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研究”(09YJA630084)。

作者简介:綦好东(1960-),男,山东莱州人,经济学博士,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会计管制与公司治理;王伟红(1976-),女,山东莱阳人,管理学博士,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司会计与审计。

①广义的国有企业包括国家出资非上市企业和国家控股的上市企业,限于研究主题,本文着重研究非上市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①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和运营一直受到政府管理部门和学者们的关注,但这种关注多集中于国有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产权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近年来有关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与监管的讨论虽有所涉及,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并未成为研究热点。本文对国内外关于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的研究进行梳理,同时对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论,以期促进我国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与监管的广泛和深入研究。

一、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与监管的重要性研究

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与监管属于会计管制的研究范畴。“管制”一词源起西方,本意是指政府通过制定规章对某些产业进行公共干预。Baldwin和Cave[1]将管制的特性概括为“命令与控制”,管制标准的设定、监控和强制遵守由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通过立法确立,通常由法律制裁予以支持。对于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与监管的重要性研究,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从外部利益主体角度看其重要性,认为信息披露与监管有利于保障知情权、行使或扩大监督权,从而有助于提高信息透明度。中国诚通集团董事长马正武提出:由于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权是全民,因此国有企业提高透明度、增加信息披露,将有助于全民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也是国有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OECD国有企业治理指引》要求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或者是承担着公共社会政策义务的国有企业执行比一般国有企业甚至比私有企业更高的信息披露标准,“因为公众是最终所有者,所以国有企业应该至少像公开交易的企业一样透明”[2]。

二是从内部利益主体角度看其重要性,认为信息披露与监管有利于削弱内部人控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升企业竞争力。如王献锋[3]认为:国有企业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会使造假者的造假成本加大,减弱内部人控制,便于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监管,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郭媛媛[4]123指出:国有企业是国家为解决诸多公共性问题而产生的,建立公开、透明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国内是取信于民、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于国际,是我国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

第9篇:资产监管制度范文

Abstract: With the constant deepening of China's economic reform and growing of social differentiation, endowment insurance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by people. Based on the overview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foreign endowment insurance fun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fects of supervision system endowment insurance fund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their own advice.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Key words: endowment insurance fund;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1-0147-01

1国外养老金监管制度概述

1.1 建立养老金监管制度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国际发展的大潮流。纵观全球,世界各国养老金管理公司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集团”背景下把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捆绑在一起的养老金管理公司,这样的公司或是专职的(专业化)或是兼职的(多元化经营),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欧洲国家常常看到的是以银行为背景,而在美国则大多以基金公司为背景;第二类恰恰相反,养老金管理公司是独立并且专营的,是养老金管理的专业化公司,其特点一般是把托管人银行排除在外,提供“全天候”一站式购齐的全部服务,包括受托、账户和投资,还包括收费工作和待遇发放的核准等,有的甚至还包括领取待遇以后在保险公司购买年金产品等。这类公司主要存在于拉丁美洲和中国香港,尽管他们有些细微差别。当然,在欧美,同一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银行常常担当起托管人的职能。

1.2 从机构设置形式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利用现成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例如,在香港只有信托公司才有资格作为受托人,香港“强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16条“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的资格”规定,受托人的资格必须是信托公司,不管是中文还是英文,公司名称必须包括“信托”或“受托人”一词;该申请人要想成为受托人,其业务范围只能限于信托业务;截止到2007年6月底,香港强积金受托人是19个,绝大多数是现成的海外和本土信托公司。澳大利亚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引入强制性的私人退休储蓄即“超年金”(SG)制度;早在2000年就已有98%的正规部门雇员和72%非正规部门雇员参加了“超年金”制度。2004年7月1日开始对经营超年金业务的机构实行经营许可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准许营业执照,过渡期为两年,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对现成的合规公司审核批准经营执照。另一类是立法规定专门建立的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以养老金专营为唯一目的,专司养老金业务的全过程。智利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法律依据是3500号法令,根据该立法,养老金管理公司是以管理养老基金并提供退休金为唯一目标的私营机构。因此,80年代初拉丁美洲成立的养老金管理公司(AFP)和中国香港90年代末建立的强积金提供商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他们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引起了世人的关注。

1.3 充实监管机构,扩大监管队伍,适应市场发展需求。中东欧转型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纷纷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其中有两个特点:一是他们无一不是DC型完全积累制的,二是他们均建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并且监管人员配备充分,从几十人到几百人不等。世界发展趋势应该是监管机构规模越来越大,监管负荷越来越小,但监管力度却越来越大。如爱尔兰“养老金监管委员会”雇员从1999年的19人增加到2005年的39人,7年间增加了一倍多,2000年人均监管3.3万人,到2005年下降到1.9万人,6年下降了40%。显示了四个发达国家监管官员与计划成员数量比例不断下降的趋势。但是,由于资产规模的不断膨胀,监管人员的人均监管资产比例却不断上升,这也是一个发展趋势。

2我国养老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统一规划,重复监管现象严重目前由于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各自的主管部门不同,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力度较差,有的甚至是各自为战。这种情况导致了重复监管现象严重,不但造成经济资源浪费、监督效率低下,监管质量不高而监管成本却很提高、同时也使得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无法抽出足够的人力、精力、财力和物力去研究如何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养老金管理日常工作,疲于应付接踵而来的检查,。而且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监管信息往往也得不到广泛的交流和共享,使得养老金监管逐渐陷入孤立、单兵作战的怪圈之中。

2.2 监管立法滞后,难以保证规范有序从我国已颁布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来看,目前还难以涵盖社会保障的全部,依法监管仍处于的“真空地带”。就目前现有的法规制度来分析,原来制定的单一的条例、规章,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社会保障体制的客观要求,也难以发挥其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2.3 信息化建设滞后,监管效率不高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通用性强的社会保障信息化操作系统,致使社保、地税、财政等部门之间有关财务数据、信息传递缓慢;各部门之间的对账制度尚未有效地建立起来,因而常常会出现同样一个数据,三家差别较大,甚至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也无法及时、准确地打印公布。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监管的信息库,有关计算机软件也十分缺乏,现行使用的软件有着较大的局限性;加上社会保障体系涵盖的内容广泛,如果不及时调整监管战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势必会影响养老基金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3完善我国养老金监管制度的对策

①建立“三位一体”的社会监管体系。重点是建立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内部监督为核心,社会中介监督和国家监督为补充的养老保险社会监督体系。① 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必须立法先行。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等。加强对养老保险的监管,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机构、基金运用与投资加以明确的规范。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促进养老保险的健康稳定发展。③建立信息披露和基金资产管理质量评估制度。建立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使投保人随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防止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建立基金资产管理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对基金运营的预防性监管。

注释:①梁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监管问题初探[M].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2.9.

参考文献:

[1]丹尼斯・E・罗格,杰克・S・雷德尔,林义等译.养老金计划管理[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