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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利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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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利弊

第1篇:银行监管的利弊范文

外资银行奉行的是利润最大化原则,其经营政策有时会与我国的金融政策相矛盾,从而影响到政策的贯彻与实施。例如:在货币政策调控方面,外资银行可以通过从国际市场上筹措资金来抵制中国货币政策的影响,从而弱化货币政策的效益,加大中国货币政策实施的难度。其次,外资银行几乎普遍存在违规行为,或者多存少贷,将差额转移到海外套利;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与国内银行争夺市场或高级金融人才。

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国际上一直奉行两大原则,即母国监管原则和东道国监管原则。两大原则各有利弊,世界金融发展史表明,单独实行其中任一原则都不可行;而如果对这两大原则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会导致监管的责权不清。如何适当平衡两种监管原则成了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关键。在如何平衡两者这一问题上,美国的做法是不错的选择。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始终把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并随着本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变化不断调整。美国在《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中规定:只有外资银行在其母国受到全面的监督,才能在美国境内营业。同时规定,外资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与美国的银行一样适用美国国内的银行法规;美联储有权核准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命令其停止营业,或是对其实施金融检查。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以母国监管为基础,同时不断强化东道国的监管,尤其是在风险监管上,努力实现监管的本地化。

美国的做法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以母国监管为基础,可以保证其受到母国的全面监管,经营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加强东道国的监管,可将外资银行全面纳入东道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而不至使外资金融机构缺乏监管,可有效地维护东道国的金融安全。上述做法应该是我国对外资银行金融监管的总体思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加强东道国的监管不能矫枉过正。如果过度强调东道国的监管,很可能会引起被监管银行母国的同等对待,我国的在外银行可能会受到他国的不公正待遇。(摘自2006年8月10日《国际先驱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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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银行监管的利弊范文

一、地方金融管理基本情况

1、地方金融管理范畴

地方金融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并主要为当地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从地方金融管理对象看,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1)地方正规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该类机构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相对健全的监管制度。

(2)地方准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性质,但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接监管。近年来,为弥补“三农”、中小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不足问题,国家降低了地方准金融机构的设立门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准金融性质的机构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目前,该类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

(3)其他地方性机构。此机构是指以合作制形式存在,主要为合作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如在民政或扶贫办登记注册的农民资金合作社或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社。该类机构通常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业务发展上也欠规范。

2、地方金融管理特点

随着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地方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目前“一行三会”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均已实现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归纳来看,地方金融管理呈现以下特点。

(1)管理主体上。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联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由“一行三会”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实施管理。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则以出资人身份,通过选派、任免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负责管理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有关重大事项和高管层任职资格也由金融办审核;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省经信委负责;典当行则归口省商务厅管理,并由商务厅对其进行年审评级。

(2)管理手段上。一是根据法律规章对地方金融直接进行监督管理,如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管理。二是通过财政部门,以出资人身份委派高管人员积极参与到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事务中。三是充分利用其行政管理职能,如出台指导意见、发展规划等,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引导。四是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如为支持村镇银行发展,地方政府在资金组织、优质项目推荐和对外宣传等方面积极进行政策扶持。

(3)管理方法上。地方政府以整治信用环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金融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湖南省政府一直以来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近十年努力,取得明显成效,社会公众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形成了政府主导、人行协调推动、部门参与的创建模式。

3、地方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

(1)职责重叠,易形成工作推诿。如部分地区明确规定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但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仍由经信委负责。由于职责存在重叠,在以后工作中易形成工作推诿。

(2)制度缺陷,准金融机构管理不到位。目前,对准金融机构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法规,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造成准金融机构运作比较混乱,一些准金融机构偏离主业,进行高息借贷、变相融资。

(3)条块分割,部门沟通协作不充分。如各地虽已建立金融稳定联席会议,但联席会基本没有召开过,难以发挥其实际作用。“一行三局”虽也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但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很难保证。

二、目前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及利弊分析

1、地方金融管理模式

(1)“分类管理、专办协调”模式。分类管理指的是不同类型地方金融机构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各自行使监督权。专办协调指的是地方专设的金融办代表地方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部分金融办还被赋予对地方特定金融行业进行指导和监督职能。目前,绝大部分省市采取的是这一模式。

(2)地方政府主导模式。地方政府充分利用其行政管理职权,通过成立金融办,授予金融办相应职责来主导地方金融管理。这一模式以上海市金融办和宁夏金融办为典型代表。而两地金融办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又有所区别,上海市金融办接受当地国资委的委托对市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事实上已具备“金融国资委”的职能。

(3)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这一模式以天津泰达和重庆渝富两大控股集团为代表。天津泰达控股集团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重庆渝富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综合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功能是对银行、投资公司等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属于典型的股权控制管理。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控股集团整合地方金融和产业资源,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有效实现了对地方金融的掌控。

2、利弊分析

(1)分类管理模式的利弊。分类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适应错综复杂的金融资源配置国情以及金融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的局面。但随着监管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这种模式日益暴露出问题。一是不利于统筹规划,制约了地方金融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和部署。金融办虽然具有协调职能,但各地普遍存在级别定位不明晰,履职能力有限的问题。二是导致“风险大锅饭”局面,可能出现谁都行使监管权利,谁都不担监管责任,金融风险遭到漠视,出了问题财政和央行兜底的局面。

(2)上海模式和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利弊。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实行大金融监管战略,具有规模效益,能有效节约成本。上海模式下,上海市金融办通过国资委授权管理资产,集资产、人事、业务管理于一身,既是国资出资人,还具有金融市场监管职能,由此变成一个复杂的利益体。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下,虽然避免了金融办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但一般对于服务于地方、服务于中小企业、服务于三农的地方性微利型金融机构和民间草根金融组织兴趣不大。两者在功能上最大的区别在于上海市金融办具有行政监管职能,是一级政府机关。

三、规范地方金融管理的政策建议

1、健全地方金融管理制度

针对地方金融快速发展的局面,首先,国家应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或各区域发展重点,加强对地方金融发展的引导,防止出现一哄而的上局面,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其次,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加强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管理,规范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2、明确地方政府行为边界

地方政府要真正树立起科学合理的金融发展观,明确地方金融管理的行为边界,有所为有所不为。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协调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完善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工作机制

因掌握的资源较多,由地方政府主导地方金融发展具有天然的优势。但由于地方金融管理涉及部门较多、内容较丰富,地方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一行三会”、工商、税务等部门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合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第3篇:银行监管的利弊范文

国家发展战略的利弊

世界银行 布莱恩・莱维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 福山

“发展战略:治理与增长的综合”

《比较》2011年第4期

发展是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一个多维现象,且发展的不同方面以一种复杂的方式彼此关联。这意味着政策制定者在处理国家发展事务时需综合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方法战略性地思考实现目标的途径。

战略性思考意味着优先与排序,优先实施有利于之后目标实现的政策。然而,发展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很少以这种方式思考。不同的政策制定者都倾向于把自己所专长的领域放在更重要的位置。

本文提出的发展战略有五个维度:经济增长、公民社会的发展、国家构建、法治和自由民主。这五个维度就其本身来说又是发展的目标,且大多可以独立存在。也就是说,在没有社会发展的时候依然可以实现增长;没有国家能力或民主,也可能出现社会发展。还有第六种对增长十分重要的无形要素,即国家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通过进一步分析可发现不同的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先后取向。注重国家能力建设的韩国和中国台湾;变革型治理的拉美及非洲部分国家;“刚刚足够的治理”,以增长作为切入点的孟加拉国、肯尼亚、泰国等;自下而上的发展,公民社会作为切入点的乌克兰,它们在发展的道路上都各有利弊。但依旧有一些普遍的原则可供其他转型国家参考,除了重视战略思考,对发展目标的厘定也十分重要,这些战略性的考虑要优先于具体的政策选择。

不同的发展路径被一国独特的历史环境所影响。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故很难通过直接的实证进行验证。但阐明多个动态性顺序,以及政策制定者对它们的选择可能会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渐进式和非渐进式变革的不同偏好而不同,是未来对治理与发展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奠定基础。

制度制度的演化

斯坦福大学 阿夫纳・格雷夫

博科尼大学 圭多・塔贝里尼

“文化和制度分化:中国与欧洲的比较”

《比较》2011年第4期

在历史过程的逐渐演变中,不同的社会组织会依靠外部(正式和非正式的)执行制度和内在动机的不同组合以应对这个挑战。区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非常重要。一些社会更多地依靠非正式的执行及其所构成的群体内部的道德义务,而其他社会则更多依赖正式的执行和面向全社会的普适的道德义务。

通过比较中国的宗族与欧洲的城市可以发现,中国传统的宗族形式削弱了对正式制度的需求,而这种传统的宗族形式就有一种强有力的非正式制度;而在欧洲,普适道德加上10世纪以前血缘团体的缺乏,导致其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截然不同于中国的社会组织,增加了对正式制度的需求。

之后西方的崛起带来了对中国传统的强烈冲击。然而,尽管制度改变了,文化特性却继续存在,影响了现代中国制度变革的程度。也就是说,尽管中国正式制度的建立受到外来冲击,但非正式制度在某些条件下也影响了中国的制度变迁。

观点

加拿大置身危机之外

罗格斯大学经济系Michael D. Bordo等

“为什么加拿大没有在2008年遭遇银行业危机”

NBER工作论文 17312号

2008年开始的美国金融危机对包括欧洲等多个欧美国家的金融系统都产生了巨大冲击。然而,加拿大却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例外。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加拿大躲过了多次世界级的经济危机。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加拿大没有遭遇2008年的金融危机呢?

第4篇:银行监管的利弊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经营风险;风险控制。

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和2009年11月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显现。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率先转变保险经营思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或参股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外资保险机构即将大举进入之际,认清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利弊得失、明确其风险所在、探求风险控制的策略,对于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优势。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要想达到效用最大化,生产要素就必须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保险混业经营可以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共享客户资源,使生产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得到充分流动和利用。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将具备超强的竞争力而成为金融市场中的多面手、巨无霸。从社会资金运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资金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相互流动,共同促进社会储蓄高效率地向投资转化,更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2.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又称规模经济,即因规模增大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在生产规模扩大后,变动成本同比例增加而固定成本不增加,单位产品成本就会下降,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就会上升。保险公司参股银行、证券首先扩大了业务经营范围,使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加。其次保险公司通过混业经营有利于减少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更为深入地挖掘信息价值、更为广泛地分摊管理费用,以及更为充分地发挥信誉功效,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分散风险,增加营业利润。再之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保险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一方面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降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抵消部分子公司的盈亏,在最优化的利润规模下进行纳税,可以起到合理避税、获得最佳纳税成本的效果[1]。

3.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指企业生产、营销、管理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方面共同利用同一资源而产生的整体效应。从事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通过多元化的收购兼并,尤其是银保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包括管理上的协同效应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实行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首先通过地区的互补性、业务的互补性和业务交叉性产生所谓的交叉业务上的优势互补,形成范围经济;其次银保相互参股后产品单位成本随着采购、生产、营销等规模扩大而下降,形成规模经济;再之保险参股银行之后,可以利用银行强大的网络、人才等资源,减少保险公司重复的岗位、重复的设备等而节省相应的资源,从而达到流程、业务、结构优化或重组。而且保险公司通过成本的节约提高收入、改进服务质量,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产生财务上的协同价值,从而大幅度降低保险业务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可取得比经营单一的保险业务更高的营业收入;同时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具有不同的周期,综合化经营削平了收益的波动,有利于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

4.有利于保险创新。保险公司参(控)股或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实行混业经营,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开发和销售更多复合性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对投资理财产品需求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如近年来保险公司和银行推出的某些投资理财产品,就是结合了银行和保险的优势而设计的,不仅满足了投资者投资保障的需求,而且也满足了投资者储蓄的需要。保险公司混业经营不仅在保险产品方面做到了创新,而且在销售渠道、技术手段等方面也实现了创新,如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推出的银保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三方合作的投资联结型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劣势。

1.易形成垄断经营。保险控股集团内部的各子公司或者参股的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就易限定客户选择的服务机构或者向客户强制销售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作为全能型的机构,在资金实力、品牌宣传、营销网络、费用控制等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市场上混业经营者会对那些单一业务的经营者形成挤压[2],进而形成垄断。

2.经营风险增加。保险混业经营不仅易形成竞争垄断,而且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混业经营还会使风险不断地集中。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混业经营主要是通过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等方式进行的。保险入股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一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蔓延;二是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三是因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四是有可能产生资本重复计算等。对于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的企业而言,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集团内部交易风险的集中,因为控股集团内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不同业务部门的联系日益增强,不再相互独立,形成一个业务和资金链,当某个业务部门经营出现亏损或者失败之时,风险将会沿着这个链条传播到其他的部门,从而使风险快速传播。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全球经济危机很真实地演示了风险的可传播性及传染性。

3.监管难度加大。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给我国监管机构带来的首要难题就是监管难度的加大。

监管难度增大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于我国对金融监管长期以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我国现在的国情是混业经营正处在萌芽状态,这种模式可能会导致监管和合作方面的困难,增加交易成本,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降低监管效率[3]。其次在于保险与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带来风险的集中与风险蔓延,而金融监管机构对其交易的合理性和复杂性难以辨别,对风险不易判断,监管难度将大大增加。如美国的“次债”危机和法国兴业银行的惨剧,都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混业经营中内部的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至关重要,它们往往决定着一个金融机构的生死。 转贴于

三、保险混业经营的风险控制。

1.健全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是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安全的保障。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增强经营和监管的透明度。对于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要做到保险控股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信息应该透明、清晰,及时对相应的风险进行控制;第二层面是对客户和监管部门应做到信息公开,不能误导客户,让客户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自由选择,亦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收集相应的风险信息和调整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地带;第三层面是应加强国际间信息的交流,如今国际间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尤其是中国入世以后,中国金融向外国投资者敞开了大门,国际间合作加强的同时风险更易在国际间传递与放大,因此只有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信息通畅前提下的合作监管,才能更有利于跨国金融活动的监管。

2.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是实行风险分级监管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构建风险评级指标不应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而应在借鉴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司风险评级机制。在制定风险评级机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风险指标的制定不仅要重视各个财务性指标,更应重视那些非财务性的指标,应当把社会效益等非量化的综合因素考虑在其中;(2)对于控股公司风险的评级除了应区分存款类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更应重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评估;(3)对风险的评估不仅要重视静态的分析更要重视动态指标的分析。

3.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对于保险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风险和关联交易的监管一直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目前国内学者对内部交易监管的策略倾向于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首先要通过对控股公司内部不同类别的内部交易风险进行评估,从而确立适当的防火墙“级别”;然后再具体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性质、规模等内容提出要求,对高管人员之间相互兼职等公司治理内容提出规范[4]。笔者认为对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除了要控制总量以外,还应在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通过控制渠道循序渐进地控制总量,更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但是该方法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交易的环节以及在各环节如何设置防火墙。

4.加强过渡期外部监管。我国目前处于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结构,我们既不应再完全实行过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也不应完全照搬国外综合集中监管的模式,而应结合过渡时期的具体情况建立过渡时期的监管模式。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过渡时期保险业混业经营的情况,目前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的方式一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二是采取保险、证券、银行合作的方式。因此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有所创新,对于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人民银行应该在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之间组建一个协调机制,让三者能够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发生。当然构建我国的监管体系,离不开严格的立法,对于目前我国这种保险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出台,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让监管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洪琛。金融混业背景下中国保险业经营的模式选择[J]。现代经济,2009(4):82.

[2]付春红。金融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与风险控制[J]。铜仁学院学报,2009(3):76.

第5篇:银行监管的利弊范文

关键词:合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

参考文献:

第6篇:银行监管的利弊范文

关键词:合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

参考文献:

第7篇:银行监管的利弊范文

第一,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仍然适用,单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比例仍然不得超过20%。

第二,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和实际控制权。这种个案在2003年(银监会成立之年)之前就已经出现。新起草的《办法》是针对这种情况的亡羊补牢之举。

最后,有关人士还不忘提到“银监会将坚持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相关承诺,并实施严格的审慎监管,继续稳妥有序地推动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开放。”

其实《办法》激起的争议已经超出了《办法》本身的内容,大众关心的是难以理解的专业词汇背后的真实含义,想知道中国银行业到底会向哪个方向走、走到哪里去。

既然这是公开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就应充分解释其政策主张,及时、正面地回应公众的质疑。越是被误解,就越应该努力解释。如果有关部门坐失一次解释政策的机会。这对未来银行改革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是非常不利的。从银行制度建设来说,开放不可或缺;从国有银行体系的尚未完成的改革来说,开放事不宜迟。如此重大的问题,岂容回避?

其实,对于开放带来的利弊,我们需要用客观、科学、冷静、理性的态度来看。如果患上“开放恐惧症”,那会延误银行业的改革进程。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告诉我们,开放在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带来相应的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难免令人恐惧。曾几何时,我们很担心银行业的开放导致国有银行直面外资银行的竞争,担心竞争力低下的国有银行竞争不过外资银行。

就在中国即将加入WTO之际,曾有这样的分析认为,国有银行的改革和银行的开放存在着一个重大的关联:如果改革落后于开放,银行业的系统风险就会增加;改革落后得越多,系统风险也就越大。于是我们主张中国的银行业要先改革、再开放,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

但是,“先改革、再开放”的路在现实中是行不通的。因为国有银行改革的进度实际上完全掌握在各家银行自身。一旦各家银行知道政府决定采取“先改革、再开放”的策略,那么对银行内部人来说最好的选择就是用缓慢的改革来“倒逼”政府更缓慢地开放。

实际上,国有银行长期以来把改革挂在口头上,行动总是停留在管理技术层面上做做表面文章。各家银行都花了不少银子成套购买国外银行的先进管理方法,但是买来的软件从来没有被很好地运用,更不能让国有银行体系走出“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死胡同。国有银行的根本毛病出在制度层面上,技术层面的努力无法解决问题。这样的银行“技术上破产”不奇怪,卖出溢价才奇怪。

中国加入WTO之后履行银行业开放的承诺,把“先改革、再开放”的政策预期转变为“无论改不改革,银行业都要开放”,让国内银行面对“或者改革、或者出局”的选择,迫使银行内部人才真正开始考虑自身的改革问题,银行的改革才真正开始启动,也才开始触及到银行治理结构等制度层面的问题。无可否认,加入WTO之后的几年是国有银行改革最快的时期。这是被开放逼出来的。

尽管在过去的几年银行改革推进得迅速,但是国人还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国有银行改革才刚刚启动,现在仍然任重道远。从银行治理结构层面来说,国有银行刚刚从国有独资转变为“一股独大”。研究国有企业的时候一股独大经常被当成弊端,但是研究国有银行的时候,为了某种被偷换了概念的“金融安全”或者某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国家利益”,“一股独大”竟然被当成一个可以被容忍的弊端,甚至根本没有被当作弊端。

当然,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些成绩反映在银行的经营业绩里。但是中国银行业前所未有过的利润增长主要是因为中国经济刚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持续的高增长时期。不要被眼前的业绩蒙蔽了眼睛,忽视了那些依然没有解决的制度层面的问题。若不充分利用业绩增长带来的改革机会,待到经济繁荣期过去、银行增长乏力、机制问题充分暴露的时候,改革的最佳时机已经错过。恐怕哭都来不及。

所以,作为当前的政策选择,早一点改革比晚一点改革好,早一点开放比晚一点开放好。政府应该担心的是银行没有改革自己的动力,而不是限制银行进一步改革。

第8篇:银行监管的利弊范文

金融体系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金融体制的深化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发出体系中潜在风险的暴露,金融体系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存款信用的稳定性,由此对存款人的保护一直需要加强。在“三期叠加”下,实体经济增速放缓,人们对虚拟经济的热度提高,同时更加注意自身本金的安全。本文从含义和发展过程入手,以利弊分析为基础,重点分析出对银行业的积极影响。希望为进一步研究我国未来的存款保险制度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

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主体;三期叠加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涵及发展背景介绍

目前,我国经济趋势进入三期叠加的关键期,三期叠加下的金融改革,面临着时代酝酿出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表现。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分析,可以是存款人银行破产时的收益保障,同时还可以为银行减轻破产压力,激励银行对传统金融服务业务的创新。

(一)“三期叠加”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

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通过收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费,形成存款保险准备金,在银行即金融机构主体遭遇重大金融风险,导致破产时,为存款人提供的存款保障。三期叠加的特殊时代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不单单是一项保险制度,更是高杠杆率和风险盛行金融市场中给商业银行投资者的一支强心针。

高杠杆工具的不断创新及热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挤压,是现在三期叠加在经济领域的一个表现,人们对虚拟经济的日益关注,给金融系统带来了更多的关注度和考验,如商业银行本身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借款人因自身因素带来的金融风险问题等。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

银行业危机孕育出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于2012年。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2012年7月,《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表述,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2013年,央行《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内部已达成共识,基本条件已经完备,可择机出台。2014年,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2015年,国务院颁布《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5月1日实施,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未来存款保险制度也必将赋予更多的时代特色。

二、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两面性在保护储户利益的角度看,具有其独到的作用,与此同时,同样给金融机构以道德风险的机会。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从整体角度看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保护储户利益,整体提升银行信用,舒缓金融恐慌。银行是企业也是特殊的金融企业、金融机构。银行从资本来看其自有资本少,一旦出现大范围的金融风险,银行出现破产的征兆,便会出现大范围的挤提风潮,银行自有资本无法进行偿付,引致大范围金融恐慌。存款保险制度减小这一可能性。

第二,革新投资者传统投资理念,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一直以来投资者(储户)在传统的投资理念影响下,对银行存款有一种既定模式,那就是银行储蓄存款属于无风险投资,同时收益稳定,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中大型商业银行更是投资的首选。存款不再是唯一的获利方式,更不是唯一安全的投资方式。

第三,加强中央银行隐形监管力度,为中央银行减负。存款保险可以执行赔付,维系整金融体系各方面的稳定。存款保险机构需要平时对银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要定期检查对银行的财务状况,依法依规审查其上报的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如果银行出现重大风险业务时,必须加以提醒,协助银行减小风险甚至化解风险,从而形成中央银行实现对商业银行的隐形监管。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第一,投资人角度来看,放松风险意识,特别是在获悉银行破产能够得到赔偿限额,引发市场投机行为,仅凭借利息高低来选择存款机构,而无视银行存在的金融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背景下,银行很容易出现为争夺储户而开展“利率大战”,对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带来潜在风险。

第二,从商业银行角度分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降低银行的NIM(净利息边际),商业银行业务和收入会受到冲击,取得存款成本的上升压缩了存贷利差。二是小规模银行资金迁移问题。利润空间受限,小规模银行储户为流动性方便存在很大迁移至大规模银行的可能性。增加小规模银行的生存压力。

三、“三期叠加”下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的积极效应

第一,增强主体革新力,引导行业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引起商业银行间甚至与村镇银行、其他融资机构竞争的加剧,三期叠加下传统商业银行需要从自身角度,发挥自身能动性推进了改革发展潜动力。同时也将逐渐改变传统商业银行靠存贷款差利润垄断的一家独大的局面,提升金融市场的竞争度。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从两方面发挥相关作用:第一是革新储户,广义上可以认为是投资者的市场投资思维,更趋分散进行资金投资和配置:如各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融资理财产品、证券等金融工具的分散化辅助作用。第二,银行业的竞争压力,改进了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和公开竞争的激烈化,如“互联网+”的概念提出,线上理财的逐渐兴起,给了商业银行更大的信用以及市场份额竞争压力,促进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的形成。

第二,分流银行存款向实体经济,同时降低不良贷款率,提升银行业整体质量。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压榨了存贷利差,但是同时刺激投资者将目光投向,私募股权基金、众筹等其他金融投资方向,金融创新不断加强,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银行在再投资时由于存在破产的风险,高杠杆的投资工具所占比重会减小,实体经济的投放比例增加同样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更好的发挥银行业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恺宁.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J].金融视线,2016,(1)

[2]王道平,杨骏.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风险[N].南开学报,2014,(6)

第9篇:银行监管的利弊范文

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今年3月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总理、央行行长周小川的答记者问等权威来源,民营银行的开设将“不设限额”,利率市场化正在啃最后一块硬骨头,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即将出台.

金融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其旨向是服务实体经济,其底线是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在此区间内,多项具体改革正推进。

尽管决策层已下定决心,但错综复杂的金融改革仍面临种种技术和利益上的难题:

比如,金融系统基础设施匮乏,利率改革只差临门一脚但基准利率却悬而未决,市场软硬件设施如何跟得上民间金融创新?

再如,兼顾改革效率与风险管控,央行将如何从“三角困境”中脱身?

又如,金融混业大势与现有分业监管体制、机制日渐背离,监管面临空前挑战,且部委之间和央地之间权责边界又该如何界定?

还如,“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在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仍职权不清,如何算清“政治账”和“经济账”?

这些难题,正在当前政经生态的一系列约束条件下经历着多空激辩、利弊权衡、艰难求解。如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张小济对《财经国家周刊》所言,改革必然有阵痛,但不改革将承受更大的损失,“不去尝试,就永远不会成功”。

金融基础设施何时补位?

一位陈姓投资人,去年因为投资常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而被“套牢”,可能血本无归。

他坦言,投资时虽然明白高风险伴随高收益的简单道理,但自己不太懂如何判断风险,全凭经验,而且,“有政府批准和担保公司代偿,我的本息一分钱都不能少。”

眼下,由于金融机构、投资者乃至企业自身均很难准确评估收益和风险,不但易导致风险潜藏累积,市场活力上不去,还倒逼政府部门对部分金融产品隐性背书,刚性兑付的神话始终难破――利率改革的深化,让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缺失逐渐变得刺眼。

“缺失的是基准利率,即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市场参与者可用与基准利率的价差来衡量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

浦发银行行长朱玉辰也指出,从银行角度看,利率市场化改革已较为深入,除存款利率上限尚受管制外,其他已全部放开。接下去,改革重点将是选定基准利率――这一整个金融市场利率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起基础性作用的“锚”。

金融基础设施的缺失,却还不仅仅是基准利率。

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其中,小微企业乃重中之重。这就牵扯出另两个难题――改变融资难、融资贵现状的动产金融发展,以及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金融改革很可能将实际贷款利率显著推高2.7~5.1 个百分点。

以动产金融来扩大企业融资抵押、质押的范围已是大势所趋,但顶层设计上仍然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对现有融资规则的改革,亦遭遇瓶颈。

今年1月,央行《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民间征信机构做好接入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但问题在于,其数据质量、安全规范如何符合央行征信系统要求?央行又该如何对未来征信市场设立门槛和监管框架?

“阿里的蚂蚁金服集团开始进军农村金融了。”有央行人士表示,征信系统的基础建设尚处铺陈阶段,电商平台的大数据分析是否足以用于信用评级和放贷?电商真的能全面掌控个人负债总水平等核心要素吗?阿里究竟能多大程度改善农村金融的供给面?

更为关键的是,“BAT”等互联网企业的数据采集涉嫌侵犯公众隐私,欧洲各国均对此有严格规定,但中国的立法何时跟上且由谁负责,恐怕非央行一己之力。

基准利率、动产金融和征信体系等基础设施的滞后,制约了整个金融改革进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去年11月,财政部首次了一、三、五、七、十年等关键期限国债及其收益率曲线,就意在完善利率市场化环境下的基准利率体系。

但一位中债登的内部人士评价,现有国债收益率曲线仍很难充分定价,不少投资者不懂也不敢轻易依据其进行判断,市场教育还差得很远。

他进一步表示,央行、财政部、证监会等部委手中均各自管辖一部分可参考利率,在发行规则、规模和管理办法上各执一辞,造成了金融市场的割据和资金流通不畅,最终受害者却是实体经济。

在推动动产金融方面,去年,央行在山东、广东试点信贷资产质押,建立内部评级数据库,让银行以优质存量信贷资产质押以获得央行再贷款,盘活存量信贷。与此同时,天津亦开始试点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但是,如何以现有的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为基础来创新,成为一大技术。并且,如何厘清抵押品权属关系,以及如何在传统信贷上做到突破,或者尝试发挥非银机构的作用,都是难题。

“试点工作刚开始,头绪太多,尚需大量的尝试。”一位央行调查统计司人士称。当下,各地的融资难题已由小微企业向大中型企业蔓延,动产金融这一新的“舶来品”,发挥效用还待时日。

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3月18日,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央行调查统计工作会议上表示,央行正在建立完善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体系,以及构建企业融资成本变动监测体系。

据悉,这几大监测体系的建立,将逐步实现全国金融业综合统计“一本账”的目标,总揽金融信息和大量非金融信息,形成全国范围的“金融大数据库”。但是,仅仅建立影子银行监测系统,就已耗费了近两年时间。

问题的解决非一日之功,但毕竟已经上路。

改革效率与风险如何拿捏?

允许个案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是总理在今年两会答记者会上的表态。

在当前宏观经济增速换挡和实体企业面临困境的约束条件下,浙江、江苏、广东等地的金融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积聚,致使金融系统面临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利率改革等又进入攻坚阶段,传统金融机构将同时面临金融脱媒、利差收窄和风险积聚等多层次挑战。

改革不容回头,进一步推动改革也是共识,但在风险底线硬杠杠之上,具体改什么、如何改,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意见不尽一致。

以资本项目开放为例: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主张尽快放开,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余永定则建议谨慎推进,而北大教授林毅夫则态度鲜明地反对在当前条件下开放资本项目。类似争论,也发生在利率市场化、机构准入的步骤和速度等问题上。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黄益平认为,任何改革均同时具有成本和效益。回报超过成本就应继续改革,反之则最好停步或缓步。在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及的金融改革措施做了详细量化后,他给出了改革对中国经济的具体影响:

首先,金融改革将最终可能令GDP增速提升0.7~1.4个百分点,其一方面让资金从效率低的企业流向效率高的企业,改善总体资金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资金利用效率高的企业往往生产率增长较快,整体经济增速提高。

但资本在配置过程中,不同的企业或萎缩、或扩张,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可能造成一系列经济与社会问题,付出改革成本。

其次,金融改革很可能将实际贷款利率显著推高2.7~5.1个百分点。这对于实体经济融资的利弊,还要视改革力度和监管质量而定。

并且,改革可能致使相当于20%的GDP的资本净流入,但证券投资资本却会出现相当于GDP的7.9%~11.5%的资本净流出。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持有不同意见。”一位前IMF研究人士称,中国资本项目开放的后果,将是规模可达GDP中4~8%的资本净流出,因而必须审慎改革。

一些新兴市场国家的经历也表明,即便改革深化之后出现大规模资本净流入,这种资本流入虽在短期内支持经济增长甚至促成资产泡沫,但未来一旦资本流向逆转,可能酿成危机。

黄益平进一步表示,金融改革还可能将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概率提高8~22个百分点,“目前的风险还能由政府兜底,但如果银行坏账不断发展,总有政府兜不住的一天”。

很明显,仅利率市场化一项改革,就可能因银行贷款利率大幅上升而造成部分企业严重的财务困难,甚至出现强制性去产能,导致严重后果。

可见,改革除了需要壮士断腕的决心和魄力,还要有过人的智慧,金融改革尤其如此。

对现有监管的空前挑战?

银监会原副主席蔡锷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既要保证改革效率又要规避风险,利率改革、汇率改革等一揽子措施就不能完全割裂开,要在推进中有效搭配,减少冲击力度。

然而,这涉及两大难题:一是相关部委的现有人员结构将面临调整,二是部际协调如何切实有效。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这对于“一行三会”来说,均是一场大考。

例如,基准利率的选定就应完全交由市场,摒弃央行大包大揽的惯常做法。由此,必然要求央行从数量型、行政性直接调控,向价格型、经济性间接调控转变,触及到现有的货币政策框架结构调整,要求其从调控手段、效果和货币政策传导方式等方方面面“动刀”。

一位央行地方分支负责人透露,早年交通不便,为防止民众取现挤兑,央行通常将司库铺设到了县区这一行政级别,全国主要市县都因此派驻了物力、人力。但现如今,跨省高速大多仅数小时路程,很大一批老机构已无存在必要。

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专访时也提到,外管局主动实施简政放权,仅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上就废止了123个规范性文件。总局近年宣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超过700件,削减幅度超过六成;分局则由上万件削减为160余件。

“央行大量机构都另设了地方分支,简政放权是否也该对人员、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整?”前述央行地方分支负责人如是提议。

受访专家建议,守住区域性风险底线有待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捋顺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边界,建立双层监管模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办等非监管机构切实发挥起协同效应。

关于部际协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央行须承担维持金融体系稳定、保障健康运行的任务,而《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法》又规定了银监会的审慎监管工作。在受访专家者看来,无论从组织机构还是政策工具,央行和银监会都应该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来对金融稳定负责。

银监会具有运用资本金、拨备、贷款成数、风险指示等措施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责,央行也要用贷款额度、窗口指导等管控商业银行风险,且两者都对银行进行压力测试。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其中或有重复甚至矛盾之处。

黄益平撰文指出,分业监管的重大缺陷即缺乏有效协调,分工、责权不明确,易造成或者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空白,甚至有些监管措施相互矛盾。而且,这样的体系很难适应日益增多的交叉业务与交叉投资。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高层次的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

2013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央行牵头组成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但北京大学教授曹凤歧等专家认为,联席会议是非常设机构,“一行三会”同为正部级机构,协调效果有限。他建议,成立一个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央银行组成“一行一会”监管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或许能给出一条新路来。

“政治账”和“经济账”怎么算?

近月,央行频繁人动。其中,原副行长胡晓炼调任进出口银行董事长,行长助理金琦出任丝路基金董事长。

显然,“一带一路”亟需一位负全责、扛大旗的人来运营丝路基金;而长期分管货币政策的胡晓炼执掌进出口银行,也切中政策性银行改制这一年度大戏。

“中国过去一些对外政策,停留于‘金主’身份。”商务部一位司局级官员告诉《财经国家周刊》,政策性银行在外放出巨量贷款,有时连本金都难以收回。

例如,2010年启动的中国-老挝铁路项目曾是泛亚铁路规划的重点,2011年传闻项目被取消后,2012年又传出中国给予这一70亿美元项目提供融资的消息。但双方至今仍未敲定具体方案,政策性银行的钱就此搁置。

“五年拿不出谈判结果,并非个例。”该官员表示,政策性银行的国际业务也因此很难平账。

近期,记者从中铁建一位常驻南非的工程师处获悉,多年前在中国巨额援贷款帮助下,南非某铁路项目成功修建。但眼下,该铁路由于路线规划等多种因素几乎废弃,轨道状况差且客车正点率仅约10%,去年全线事故数达380多起,资产负债率超过80%。迄今,还在亏空中国某政策性银行的钱。

一位国开行人士透露,“以内补外”是常事,眼下的发债成本时常高达约6%,“政治账”和“经济账”很难平衡。并且,开行多年来被指“抢商业银行饭碗”,背着既不能亏空又不能商业化的监管红线,左右为难。

规模扩张相对较慢的中国进出口银行,2008年之前有过十多年的净亏损状态,不良率曾高达6%左右。其支持政策性业务的优惠贷款利率通常仅约3%,有时甚至低于发债融资成本,利差也比商业银行平均利差低0.5个百分点以上,严重倒挂。

刚刚卸任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行长的李若谷接受《财经国家周刊》专访时透露,自己上任的第二年(2006年),就提出了向国际经济合作银行转型的战略构想,以自营性业务盈利来弥补政策性业务亏损,力求保本微利。

“单边援助的时代应该过去了,不能再做赔本买卖。”前述国开行人士指出,无论丝路基金、亚投行或金砖银行,对外投资都应实现保本微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或能给出一条路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