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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电子商务支付手段之一的电子货币也得到广泛的应用。为了使电子货币在我国得到健全的发展,关于电子货币的若干法律问题,如对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如何确认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如何防范电子货币运行风险等问题都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电子货币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以电子设备和各种交易卡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非现金流通的货币。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优点。关于电子货币是否为货币的一种形态,在我国银行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电子商务在现实中的发展来看,我国实际上已经认可其作为货币的一种形态。电子货币与现有货币并不相斥,实际上电子货币是以现金、存款等货币的现有价值为前提,通过其发行者将其电子信息化之后制造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货币是以现有通货为基础的二次性货币。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问题
货币的稳定是一个国家金融秩序稳定的关键,各国对货币采取了严格的发行制度,大多由中央银行实施对货币的发行和监督管理。由于电子货币是货币的一种形态,所以金融监管部门也会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监管。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为依托的无纸化交易,相对于传统货币而言,为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带来更大的难度。针对电子货币的特点,笔者提出从以下方面实施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限定
目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相当于存款,一旦出现发行主体破产将直接损害用户的利益;同时,鉴于电子货币的高科技属性,如果过于限定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则阻碍了民间对技术更新的积极性,会防碍电子货币的发展。基于不同的考虑,各国关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欧盟就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做出严格的限定,但是近几年来面对美国非金融机构在网络电子货币方面的竞争,欧盟也开始允许非金融机构可以作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美国基于本国的非银行机构能够得到比较有效的监管及在智能卡的发展方面远远落后于欧洲国家等原因,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采取一种较为宽松的规定,规定除银行外的其他民间机构也可以发行电子货币。在我国,虽然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中央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都拥有发行电子货币的权力。笔者认为,由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监管能力较弱,为了确保发行者财务运作的健全和结算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防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欺诈行为发生,以及防止恶性竞争和无秩序发行,应该明确规定,只有银行信用机构才能发行电子货币,而且关于电子货币的发行还应受有关国家货币政策的约束。只有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与监督下银行之外的其他主体才能发行电子货币,并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缴存存款准备金
根据我国银行法相关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这笔上缴金额与存款总额之比,即为存款准备金率。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缴存存款准备金的规定。由于实践中发行电子货币无需缴纳准备金,就对金融市场及电子货币用户产生以下的影响:
由于金融机构要缴纳准备金影响了其资本的扩张,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的局面出现,必然会把发行大量电子货币作为其融资的手段,从而导致电子货币无限制的发行,引起通货膨胀和价格的波动。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本来相对于银行而言其信用及应付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弱,如果对其没有准备金的规定,当出现风险时就可能出现支付不力的现象,从而造成金融市场混乱并给a电子货币用户利益带来损失。
笔者认为,根据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的风险系数及对其管理的难易程度,中央银行应制定不同的准备金比率。对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应与活期存款准备金相同或至少不应相差太多;而对于企业、大型超市等公司发行的电子货币,其信用及风险安全性不及金融机构,加之本身并不是金融机构,应制定较高的准备金比率,以限制信用的扩张。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条件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信用相对于传统货币的发行主体——中央银行而言要差的多,其存在的风险也必然要大的多。为了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存款人的利益,中央银行要对货币发行主体进行严格审核。笔者认为,除了对准备金的要求不同以外,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都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要有健全和适当的管理,有健全的财务;要接受中央银行的持续监管,及时向中央银行提供关于电子货币发行总量和其他跟货币政策有关的信息;对电子货币业务中涉及的所有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管理。
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是通过出售电子货币吸收资金进行投资,并在这两者之间获得利润和收益,这就涉及到把销售电子货币所得资金予以投资的问题。由于发行人从事电子货币业务承受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为了预防风险,确保发行人的稳健,保护支付系统的稳定和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应该对发行人投资活动予以严格的管制,发行人只能投资于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领域。
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由于电子货币是货币的一种形态,所以现阶段货币运行中货币的欺诈、洗钱等风险在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也会出现。由此,笔者提出防范电子货币欺诈、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设想,在此过程中还必须实现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电子货币欺诈的问题
欺诈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货币本身所造成的,传统的支付工具如钞票、支票、信用卡、借记卡都存在着欺诈。基于维护支付系统的稳定及发行者在整个支付系统中的控制地位,往往由发行者承担欺诈的损失。
笔者在前文已经分析了电子货币也存在欺诈和伪造的可能。如果电子货币出现了欺诈和伪造,笔者认为,因欺诈而产生的损失的承担者也应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具体理由如下:从维护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的稳定性出发,应是发行主体承担欺诈的损失。如果由接受电子货币的商户或个人来承担欺诈的损失,当电子货币出现欺诈时,就会导致所有电子货币持有人抢着去回赎电子货币以避免自己承担损失,这就会导致整个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的混乱及瘫痪;电子货币发行人能最有效防止欺诈。发行人要么是开发电子货币产品及安全设施的机构,要么是同开发电子货币产品的厂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人,对于电子货币的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为了减少欺诈损失,发行人会在发行技术上进行改善和提高,比如,降低电子货币的面值、生产出能够检验储值卡真假的“验卡机”等。
对于电子货币欺诈的防范,笔者认为要设置一个中央处理器和数据库,追踪和记录电子交易,卖方能够迅速获得买方的有关信息比如买方的帐户余额,尽量减少电子货币的匿名性。由此,可以较大程度的防止欺诈。
防范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活动
电子货币洗钱是指通过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洗钱的行为。由于电子货币的发展还处于初期,所以电子货币洗钱尚处在理论探讨的层面。相对于对传统洗钱方式的控制与防范,法律对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控制存在以下的不足:现行法律只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交易予以记录,并没有涉及到非金融机构。从前文可知,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包括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如通讯公司、软件公司和其他技术厂家),由此,要求非金融机构对交易予以记录的规定则是现行法律的真空地带;加密技术的运用使得执法机构无法调查和惩治电子货币洗钱。
为了能更有效的防范电子货币洗钱,针对以上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修改现行法律,要求所有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包括非金融机构)都必须对有关国内和国际的电子货币的转移保持相关的交易记录;第二,政府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公众使用的密匙进行托管。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在遵守一定的执法程序,持有有关的证明文件后从管理密匙的机构那里取得公众使用的私人密匙,从而实现执法机构电子货币洗钱的追踪和惩治。
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保护
为了电子货币交易市场的稳定,防范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笔者提出设置一个中央处理器和数据库,追踪和记录电子交易、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公众使用的密匙进行托管等设想,但是,如果不在法律上对这些做法予以约束,在某种程度上会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用户的信任是电子货币机制生存的最重要的前提,如果用户在使用电子货币时隐私被不当披露,就会导致用户对使用电子货币产生信任危机,从而最终导致电子货币系统的波动。为了实现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保护,笔者提出以下的设想:
首先,应该明确规定有权取得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的机构。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以查看交易的记录及获得私人密匙,对这类机构应该严格限定在有关的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
其次,明确界定取得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的条件。为了避免上述机构随意取得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上述机构要实施以上的行为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最后,电子货币使用者有请求救济的权利。用户可以在以下事由出现后获得救济:如果上述机构把取得的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不当向外披露,或者上述机构采用非法的手段取得数据或信息,或者对交易予以记录的机构和掌管私人密匙的机构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披露用户的数据及信息等,用户可以提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参考资料:
1.朱伯玉,《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
2.王媛媛、刘红,《西方国家电子货币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8期
3.刘宝,《电子货币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增刊
关键词:网络银行;传统银行;金融服务;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前言
在网络银行产生之初,人们对网络银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使网络银行的运营成本尽可能的降低和相关银行业务的技术研究与应用上。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些关于网络银行最终会替代传统银行业兴起并迅速发展的说法开始出现在金融行业中,并被一些学家认可。现今,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了巨大冲击,它不仅为银行销售产品以及服务提供了一条新的销售渠道,而且它还改变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与思想观念,形成了一种新型的银行产业组织形式,它是信息革命导致的金融领域变革的一个具体体现。
一、网络银行兴起的原因
1.传统银行业发展遭遇瓶颈
由于现今世界经济发展迅速,银行与各类客户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也不断增多,交易数额巨大、交易程序繁琐为交易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并且人工操作复杂、支付手段落后,使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率降低,最终导致利润较低,这就使得网络银行有了立足之处。
2.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20世纪末期,信息时代来临,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Internet使用的普及等等都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新的元素,同时也给经济活动带来了更多样的方式和手段,这就给传统银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而此时网络银行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的需要,为客户提供各种便捷的、安全的业务服务。
3.消费者行为发生了变化
1996年全球就有将近四万人连接因特网络,1997年人数达到1亿,2003年人数达到5亿,据统计截止至2014年,全球已有29亿人连接进入到因特网络。这使得消费者习惯了使用因特网,使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而网络银行抓住了这个特性,从而占领了市场。
二、网络银行的基本特征
(一)高度数字化
网络银行各种各样的业务都是在计算机和互联网等的高科技的基础上开展完成的,这就使得它的数字化程度比传统银行高,人工部分几乎为零。高度数字化减少了运营管理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二)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变少
由于网络银行服务的高度数字化以及互联网的普遍性,使网络银行在交易时受到的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变少,在全球范围上,只要消费者连接进入因特网,他就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获得网络银行的业务服务。
(三)平均成本不断减少
高度数字化使得网络银行服务的平均成本呈现递减的趋势。构建一个网络银行的初期成本巨大,因为要将信息数据化花费极多,而在后期,网络银行的服务的边际成本则极小,几乎为零。
(四)客户价值差异化
网络银行的价值不仅有网络银行本身决定,还取决于客户自身的特性,这就使得网络银行渐渐将客户差异化。网络银行的服务为自助型的服务,不同的客户根据自身的需要以及他们的信息知识、消费程度和技术水平高低不同会获得不同的服务。
三、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现状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信息指出,至2008年底,我国使用网络银行的用户已达到5800万户。2014年中国居民使用互联网络的总规模达到64875万人,全国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47.5%。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的使用率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网络银行的使用率也在不断地增加,仍具有广阔上升空间。
四、网络银行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网络银行市场上主要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种,与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对市场上利率和汇率的波动反映更为敏感。网络银行为了是资金运用更为有效,所以面临着巨大的“逆向选择”风险。并且由于网络银行的互联网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国际化特性,所以涉及到汇率问题,从而面临汇率风险。
(二)信用风险
网络银行的信用风险包括:第一,远程贷款的客户违约不还款。这会使网络银行将授信扩大到一般常规市场以外的一些客户,这些客户的信贷系统不完善,则会使网络银行获取其信用信息等其他信息获得极大的难度,造成成本的大量增加;第二,开放性的网络银行信用业务,从多样化的角度来看,网络银行的信用业务可以将风险分散,同时由于信用产品有同质化趋势,又反向使风险分散变得不易;第三,电子货币发行人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网络银行拥有的电子货币,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人不需要也不可能保持用于赎回电子货币的100%的传统的实际意义的货币,一旦电子货币的发行人遭遇了财务危机,发行人可能就无法赎回客户要求的电子货币,从而形成信用危机。
(三)流动性风险
网络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电子货币的流动性风险;第二,传统货币在网络银行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前者指的是所发行的电子货币因为流动性不足或者是网络银行无法满足突然增加的客户对电子货币兑换成传统货币的需求,后者指的是网络银行交易的便捷性导致其各个货币层次间的货币性差异缩小,另外高速发展的网络银行、低廉便宜的交易成本、快捷的期限结构等因素也进一步加大了流动性风险。
(四)战略风险
它是网络银行中影响最大的风险之一,主要涉及到其介入时机和战略模式的选择。网络银行在制定发展模式时必须定位好自己传递价值方式,网络银行可以扮演的主要角色包括技术供应商、环境供应商、内容供应商和便利供应商等,它必须考虑未来将发展成为网络金融百货公司,或者是发展成为网络金融专卖店。
【关键词】 电子货币;通货膨胀;电商
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8.1万亿元,从京东商城和苏宁的价格战,再到双“十一”大促淘宝销售额突破万亿元大关,电子商务网络化给传统商品市场带来了革命性变革,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也为电子货币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支付服务的分工细化正在改变支付交易市场的传统格局,电子货币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对传统支付方式起着最直接影响,使用率愈来愈多的电子货币将对纸币使用产生巨大冲击,极端情况下会替代传统的通货。虽然作为货币演变的新形式,电子货币是与纸币等其它货币形式相比,具有保存成本低,流通费用低,标准化成本低,使用成本低等优势,但与此同时,由于电子货币发行和流通不需要任何载体,若电子货币完全取代了一般的通货,这时的货币将变成只是一个抽象的计价单位,那我们要货币还有何用!
因此电子货币的发展必将给央行的货币体系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使得货币存在形式和流通速度发生了深刻变化。研究电子货币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将会使我们更好的应对电子货币对货币发展的新挑战。
一、电商环境下电子货币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目前的电子货币主要有银行卡和网上电子货币两种。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正是通过网上电子货币的形式来支付购物。电商造节的效果,特别是年末“双十一”、双十二”让网购交易额达到新高。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预计2013年有望达到18155亿。2012年中国网购用户规模达2.47亿人,而2011年数据2.03亿,同比增长21.7%。
而支付宝付款则迅速成为网上购物消费者使用的首选付款方式,来自支付宝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支付宝用户注册数达到6.5亿个,每天交易的平均额度高达45亿元,支付宝还支持国内34家银行的信用卡还款,2012年通过支付宝进行转账的用户数已达到6000万,无论是日常消费还是投资理财,电商的发展对电子货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
二、电子货币对控通胀的影响
电子货币对通胀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电子货币改变了传统货币供求结构形成的通胀放大效应,另一方面体现在电子货币便利性形成的通胀加速效应。
1、对通胀的放大效应
首先,从供给方面说,货币供给取决于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两个因素。电子货币导致基础货币的减少是有限的,因为央行可以通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节。但电子货币会导致另一因素货币乘数的增大。货币乘数所产生的乘数效应将使货币供应上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披露2006~2012年有关货币供给量的数据,计算中国的货币乘数情况如表所示:
M0=流通中的现金 M1=货币 m=银行卡消费余额 K=广义的货币乘数
K0=M1/基础货币=狭义的货币乘数 K1=(M1+m)/基础货币=调整后狭义的货币乘数
如表所示,狭义货币乘数从2006年1.62逐年降低到1.29 ,2008年达到最低,2009年上升到1.54,之后逐年下降,呈现先下降后上升再下降的趋势。考虑了电子货币影响后的狭义货币乘数K1来看,货币乘数呈现同样的走势,2012略有回升。总体上看,随着银行卡消费余额m逐年的增加,经过调整后的狭义货币K1较狭义货币乘数K0要高一些,且二者的差距逐年加大,这表明电子货币对狭义货币乘数的影响也逐年加大,电子货币增加会增大货币乘数。从广义货币乘数方面看,也呈现着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2008年达到最低的3.68,但因为电子货币的流通不影响广义货币乘数,所以K不因m的增加而改变,总的看来,在广义货币乘数的增加速度要远远快于狭义货币乘数的增长速度。
其次,从需求方面说,电子货币低成本和便捷性使得因交易动机和预防动机而产生的货币需求降低, 货币需求关于收入的敏感性降低,而电子货币时不同资产之间的转换更加便捷则增大了人们因投机动机而产生的货币需求。因为电子货币使货币之间的转换不再受时间 地域的限制并且成本低,使得货币投机对利率的敏感性增强。
电子货币增大了货币乘数,从而增加了货币供给,也使得因货币流动性偏好而降低了货币需求,因此电子货币对通胀有着放大效应。
2、对通胀的加速作用
随着国内商业银行加快手机“电子钱包”移动支付业务的开发使用,一些基金推出融投资与缴费、信用卡还款及免费跨行转账于一体的货币市场基金,这些都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电子货币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ATM、金融IC卡、比特币、电子支付清算网络等众多创新产品,使得企业和金融市场可以快速地周转资金,用于高收益的投资,以争取利益最大化,这使得通胀率会在很短时间内达到峰值,所以说电子货币对通货膨胀有加速作用。
三、政策和建议
随着房地产、基建投资回暖,能源价格攀升、流动性过度宽松迹象,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都会使通胀压力逐渐加大,2012年12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创下2012年6月份以来新高,由7月份的1.8%上升到2.5%。CPI指数的大幅回升,通胀也将进入新一轮上行周期,2013年通胀压力明显。随着电子货币的普及,电子货币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显著。为此,央行在制定控制通胀的手段时需要建立完善的支付清算体系,实施有效的监管框架和手段,尤其要加强电子货币发行企业或机构的监管,防止电子货币的滥发而导致货币供给的膨胀, 实行电子货币形式必须具备足够的技术、组织、程序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范造假等风险,强化对电子货币洗钱的防范,实现对电子货币洗钱的追踪和惩治,同时要需要加强与完善电子货币统计,提高电子货币的可测性。
【参考文献】
[1] 周光友,徐泽坤 .电子货币对通货膨胀影响的实证研究.财经理论与实践,32.174.
[2] 张辉.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财务与金融,2012(4).
[3] 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国家统计局.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支付;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
文童编号:1003-4625(2010)12-0064-04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识码:A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风险
(一)大量滞留资金易导致风险
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特点就在于通过第三方来弥补交易双方信用缺失的问题,买方先把资金支付给第三方平台,在第三方得到买方确认授权付款或到一定时间默认付款后再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都会规定相应的结算周期,尽管现在越来越多的第三方平台保证此周期内资金的利息归客户所有,但支付资金不可避免地会在第三方平台作一定时间的停留而成为滞留资金。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0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到4500亿元。其中,国内第三方网络支付市场份额最大的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在2009年12月初,日交易量已突破12亿元,按照交易资金在支付平台平均滞留4天计算,支付宝平台日滞留资金大约为48亿元。
按其占国内市场份额48.5%的比例计算,全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日滞留资金已接近100亿元。每日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平台存在如此多的滞留资金,一方面大大降低了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支付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风险。
第一,对于卖方而言,在销售商品之后,货款必须经过一定的周期才能获得,随着业务量的增大,商家不得不面临越来越大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地位,作为非金融机构又不会像银行等支付清算组织那样受到相关金融政策的监管,这样一来,必然会影响到滞留资金的安全,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第三,许多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有余额,由此产生的资金沉淀不可避免。而目前依托于中国银联建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除少数几个不直接经手管理往来资金,将其存放在专用的账户外,其他都可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这就容易造成资金不受监管甚至越权调用的风险。
第四,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可以运用这部分滞留资金进行相应的投资以获取其他的收益,资金在运用过程中必然会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从而影响这部分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保管,作为款项的占有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滞留资金的所有权仍属买方。但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未对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规定支付方式和渠道,如果每日近100亿元资金产生大量的利息则潜在地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占用,广大客户就不得不面临资金利息损失的风险。
(二)虚拟货币给实体货币的冲击带来金融风险
虚拟货币的发行由互联网服务商自行决定,其货币发行行为不受监管。目前,虚拟货币能够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他渠道与实体货币进行双向兑换,也能购买实物商品,已经具备了实体货币的职能。
对于实体货币,国家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等手段来调节货币流通量。
但对于虚拟货币,其流通量完全取决于发行企业本身,如不进行监管,将可能面临与实体货币流通量不当带来的同样问题,如通货膨胀。
(三)客户隐私泄露风险
对于保留客户个人支付资料(银行卡号、姓名等内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存在着泄露网上消费者个人资料的道德风险。一旦用户的个人资料被有心者收集、散发或用于其他目的,造成的金融损失、社会影响将不可估量。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6月份,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数据处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约4000万张各种品牌的信用卡资料被泄露,甚至有人在网上公开出售信用卡信息。而当第三方支付公司因各种情况终止服务时,支付平台的账号、账号中的资料和档案都属保密信息,应受到保护或安全处置。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性易造成犯罪风险
1.洗钱犯罪风险
在网上购物时,用户可以在网上匿名开立网络支付账户,利用网上银行将资金转移至网络支付账号,完成与商品交易相对应的网络支付,不直接通过网上银行账户购买大宗商品,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监测时,无法掌握究竟网上银行账户是否正在从事正常的商业活动,使得黑钱漂白的几率大大增加,而追踪这些钱财的来源以及惩治洗钱犯罪分子则变得越来越困难。
目前,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洗钱已经成为一股汹涌的暗流,不仅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更是挑战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底线。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发展,当其业务范围扩展到跨国交易支付时,不仅国外黑钱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进出入我国,国外热钱也可以通过它畅通无阻地投资于我国资本市场。
2.信用卡套现、赌博等非法活动风险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因此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信用卡套现、贿赂、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成为银行资金的流出通道,也增大了网上银行的欺诈和伪冒风险。
信用卡的提现有一套完整的控制制度,即通过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在免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交易就不存在提现成本,从信用卡套现很容易实现。
如利用第三方支付账户,通过虚假交易,使用信用卡支付以后,钱进入了支付平台的账户,通过账户转移到了银行,然后再从银行取现,这样做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套取现金,已经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安全。
二、美欧对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的经验
(一)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经验
目前,美国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对已有的法规进行相应增补。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监管的重要部门。美国采用立体的监督管理体制,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
在监管方式上采取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lC)把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定义为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这样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能被划分为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从而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
定位。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为该平台颁发了从事货币转账业务的营业许可证,要求其定期向州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并规定了最低的资本要求,将客户资金的投资限定在高流动性的范围。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美国50个州中有43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对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方进行了监管,但没有专门的电子货币监管法规,而是依照已有的(或增补的)监管货币转移企业或者货币服务企业的州法律进行监管。由于美国的监管体系较少涉及资本金要求,因此进入门槛相对较低。
在联邦层次上,美国近年来也开始关注电子货币的监督管理,尤其在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银行安全法案》的许多规定也被运用于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把安全措施重点放在网络和系统的一端。
在美国,很多银行的客户只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网上银行,连验证码都不用,使用起来非常方便。美国银行的思路不是把风险转嫁给用户,而是通过后台的业务逻辑和用户行为分析来实现安全机制和风险控制。
(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经验
欧盟出台了专门的监管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三个指引文件,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来实现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
2000年1月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在该指引文件中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欧盟内的通用性。
同年又颁布《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两个指引文件,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资金的监管上,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在中央银行开设专门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对于增值服务,目前还没有适用于整个欧盟的法律法规。
由于欧盟致力于建设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单一执照”,便可在整个欧盟25国通用。
例如,PayPal在2004年取得了英国金融服务局(FSA)颁发的电子货币机构许可证,并接受FSA的监管,就可以在欧盟其他成员国开展业务。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欧盟规定机构和个人也可以发行货币,但要通过相应的审批、获得执照,如在英国由金融服务业协会向希望发行自己货币的公司发行许可证并进行监管,英国一些公司已经拿到了合格证,包括一些大学在内。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欧盟与美国一样,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用于投资。
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要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反洗钱;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等。
三、加强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提升法律层次使第三方支付监管有法可依
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的《菲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监管者,对其业务准入、交易行为、备付金管理、经营行为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以规避第三方支付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该《办法》虽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规定,但该《办法》仅仅是由人民银行出台的一个部门规章,其法律层次明显低于金融经济方面的法律,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发展的势头和其广泛的影响力与业务涉及面,对这显然不能满足对其全面监督管理的需要。
所以,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管理,必须从法律层面进行全面的规定,这就需以人民银行为主体,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部门,尽快健全有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法规,使监督管理依据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机构的合法性及其支付服务的规范、支付安全的保障、风险的监管、风险责任的承担等,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二)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强化有效监管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以现状来看,对其全面监管需要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部门积极配合,各部门联动实施风险的监测和管理,扩大监管的深度和广度。
一是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内控制度建设的考察。
在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前,应细化对其完善合理内控制度的检查,敦促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相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评级。
将服务质量、网络安全、客户利益维护等指标作为评级标准,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评级体系,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网络风险,提高服务质量。
三是依托高科技手段和风险控制文本。
建立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风险防范监测机制和预警预报系统,通过各种形式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风险排查整改意见书和风险预警预报信息。
一方面,定期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所报送的财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诉讼案件报告展开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合规引导、窗口指导、业务督导。
另一方面经常对第三方支付公司交易、业务经营、沉淀资金、信用担保等进行检查与监督,避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进行监测和限制
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货币的发行并非以其信用为基础,而是以收取等值人民币资金为基础,与人民币发行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为了避免虚拟货币的发行对货币制度产生冲击,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信用扩张虚增信用规模。
一方面,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虚拟货币的监测,将虚拟货币的发行监测纳入M,监测报表的附加项目,参照人民币监测标准对虚拟货币发行机构和发行量进行实时监控。
在具体措施上,需要实现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业务信息系统与监管当局监测系统的联网,使报表格式统一化和数据转换接口标准化,建立科学的监控指标体系,由计算机自动分析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业务数据,综合评估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状况。
另一方面,必须严格规定虚拟货币的流通只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到购买人,购买人到特约商户,特约商户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单向闭合回路通行,不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不得进行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
(四)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
由于第三方支付本身的特点,使得通过第三方支付成为洗钱、非法资金转移的新的捷径,日益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付资金的监控,将其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
在这方面,美国已做出法律规定,依据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机构,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的交易记录。
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反洗钱监控的范围,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向反洗钱机构报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义务,完整、妥善保存交易资料。 综上所述,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尽管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但是众多商户认为第三方支付有效地帮助他们处理了交易流,同时与他们合作省去了与多家银行谈判的麻烦,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方式。
因此,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应受到管理当局的高度关注,采取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促进整个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戴俊敏,熊国红涕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信用卡,2009,(5).
关键词:电子货币银行金融
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商品货币、纸张货币和电子货币。从货币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货币制度的变迁是为了提高货币流通速度、降低货币流通费用,从而降低商品交易费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电子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一体化使经济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特别是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使人类社会逐步向信息社会迈进。由于金融业对信息有超乎其他产业的特殊需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在这个网络经济时代,现代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业在业务处理、顾客服务、经营决策、管理拓展方面的技术环境。这些革命性的变革无疑都必须依赖于货币及支付手段相应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是20世纪末支付领域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它正在并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改变银行的经营方式。由于在降低交易费用上的巨大优势,电子货币取代传统通货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当然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商业如何应对电子货币的冲击就成了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一、电子货币相关概念解析
20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作为其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也随之产生和发展。电子货币的产生被称为是继中世纪法币对铸币取代以来,货币形式发生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应用与发展不仅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进行,而且会影响到全球的金融体系。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
电子货币就是由消费者(及相对的特约商户)占有的,存储在一定电子装置中,代表一定的货币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价值”的产品。具体而言,这里所讲的电子装置通常包括两种形态:以IC卡为媒质的智能卡和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载体。电子货币的货币价值以数字信息的方式存储在电子装置载体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储值卡、智能卡,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不是纸质的,也不像电子资金划拨一样涉及到银行,这种新的货币形态可以离开银行的中介作用,在交易过程中不用同存款发生密切联系。就其现阶段而言还只是一种新的支付形式,还要以现有存款为基础。
(二)电子货币的特性
1、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技术手段为依托,通常以各类电子设备(如智能卡)及计算机存储器为价值载体的货币
电子货币主要有卡类和计算机两种载体。以卡类为载体的电子货币,卡中的芯片能够根据事先存储在里面的程序和外部销售终端或其他设备(如电子钱包)的指令存储和处理信息。借助特殊的设备和终端,卡中代表金钱的信息可以被识别,并且按照指令进行转移。而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需要借助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交易前要先下载或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专门的软件,通过特殊的软件和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实现电子货币数额的计算和转移。这种强大的存储和处理能力是传统的提款卡所不具备的。提款卡主要是通过输入密码同中央数据库相联系,通过中央数据库增减相应的金额,卡本身不存在代表电子货币信息的增减。
2、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
电子货币说到底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据构成的特殊信息,因此也可以称其为数字货币。人们使用电子货币交易时,实际上交换的是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传输到开设这种业务的商家后,交易双方进行结算,要比现实银行系统的方式更省钱、更方便、更快捷。
3、电子货币价值传送的无纸化
电子货币是现实货币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职能的虚拟化,是一种没有货币实体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在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的价值通过销售终端从消费者手里传送到货物销售商家手中,商家再回赎其手里的货币。商家将其手里持有的电子货币传送给电子货币发行人从其手里回赎货币,或者传送给银行,银行在其账户上借记相应金额,银行再通过清算机构同发行人进行结算。整个过程是无纸化的。所谓无纸化是与票据、信用卡相比较而言。而且,电子货币可以在各个持有者之间直接转移货币价值,不需要第三方如银行的介入,这也是电子货币同传统的提款卡和转账卡的本质区别。电子货币在这一点上,很类似于真正货币的功能。
4、电子货币是可以进行支付的准通货
电子货币能否被称为通货,关键在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地执行通货职能。就目前而言,电子货币可以起到支付和结算的作用,但电子货币只是蕴涵着可能执行货币职能的准货币。首先,电子货币缺少货币价格标准,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无法具有价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于现实货币价值尺度职能和价值储藏职能;其次,由于电子货币是以一定电子设备为载体—智能卡和计算机,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及软件的支持。因此,尚不能真正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最后,尽管目前电子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支付手段,但是现有的各种电子货币中的大多数,并不能用于个人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约商户支付时,商户一方还要从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实体货币后,才算完成了对款项的回收,电子货币不能完全独立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可见现阶段的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形态或是支付方式。
二、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的挑战
伴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银行的主要功能由依赖于存、贷款数量的资金中介功能,向为顾客提供电子清算服务和信息服务功能的重心倾斜。在这一变化中,传统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信用创造等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二是如何保证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以及如何规避电子清算系统风险;三是银行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如何向信息化经营转变,与金融电子化趋势相适应。
(一)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目前国际间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这一金融监管的对象的认识尚存在较大分歧。欧洲大陆各国认同这样的观点,即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该包含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其发行主体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之一。1998年,欧盟委员会在欧盟理事会提交的指令草案中规定,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机构”享有同样的市场准入权利和相同的竞争条件。这体现在:第一即使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无意从事传统信用机构所提供的全部金融服务,它依旧有权在整个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只接受设立地成员国一国的管理和监督,这也使其在经营条件上与传统的信用机构完全相同。在美国和英国,占主导性的观点则是,若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会损害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和创造精神,把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于金融机构还为时过早,因为一些证券公司、特殊贷款公司、非银行支付供应商、信用机构也能提供电子货币服务。如果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限定于中央银行,则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因为货币是中央银行独有的利益,它来自货币发行权,即能使市场参与者将其负债作为货币的权利,该利益反映在对生息资产通过以发行货币的方式进行无息或者低息融资的回报上。如果法定货币被私人电子货币所取代,这部分中央政府收入来源就会丧失或者减少。如果由中央银行以某种形式发行电子货币,不仅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无风险的电子支付产品,还可以换回货币收益的损失。但这样做的代价很大,因为政府的介入会冲淡市场活力的发挥,抑制私营领域的发展,阻碍进一步的金融创新,而且高风险的新兴商务可能会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从目前来看,各国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从而有利于对其监管。
(二)银行的结算职能
随着小额结算方法的多样化,以及开放式网络结算服务使用者队伍的不断扩大,结算业务作为银行固有业务的地位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结算业务的提供者已超出银行范围。例如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帐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用作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另外,以往企业间交易的买卖双方,其资金授受都是通过银行中介进行的,银行可以从中收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是,随着金融EDI的应用,促进了货款的相互抵冲及企业间的差额结算,这对企业无疑有效地削减了手续费支出。同时,随着企业EDI应用的发展,这种结算方法必将在企业集团内部普及。其结果是,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必通过银行即可相互交换,货款的抵冲也不必经过银行即可进行,银行不仅丧失了手续费的收入,而且无法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这对银行的结算职能及资金监督职能又是一个挑战。
(三)结算网络的国际竞争
电子货币、电子结算发展的结果,将为使用者跨越国境利用由外国经营者提供的结算服务创造了更多机会。特别是由于因特网的发展而形成了世界范围的通信网络,以电子货币进行的结算服务,已出现无国籍化的动向,国内金融机构与外国机构之间将处于直接竞争的环境。如何增强结算网络的国籍竞争力,已成为各国银行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为了保护使用者利益,1997年5月,10国财政部长、中央银行总裁会议(G10)下设的电子货币作业部的报告书中指出:关于跨越国境的电子货币及电子结算的使用,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问题是复杂的,并且某些方面可能是不明确的,即使是对国内的使用者,其保护措施和监督体制也不尽完善。因此,由外国主体发行的电子货币和提供的结算服务,目前应限定其范围。
三、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及应对策略
我国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配合国家各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联合建设中国金融数据通信网和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充分利用金融系统电子化基础设施,加强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以逐步确立和完善我国支付清算体制,加快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跨行、异地支付业务授权及清算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我国金融卡发卡量超过10300万张,全国金融卡信息交换中心和清算中心已建立,金融卫星网拥有646个卫星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700多个县,全国电子联行平均每天往来5万多笔,转汇金额平均每天达800——1000亿元,大大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平均每天为企业减少利息开支500万元。金融卡的发行,使得消费群体、商业领域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互相支持、简易方便、安全可靠、促进发展的紧密关系,非金融卡发卡量突破1亿张,广泛地应用于交通、水电、煤气、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
(一)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
1、对银行生存和经营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遍使用,使得网络银行的出现成为必然。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有两类:一种是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网络银行,另一类是指传统银行运用公共互联网,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银行零售业务柜台的延伸,达到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目的,并节省银行的经营成本的模式,完全意义上的网络银行即第一类网络银行。根据美国BoozAllen和Hamilton公司1996年4月公布的调查报告,网络银行经营成本仅相当于经营收入的15%——20%,而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到了收入的60%,开办一个互联网银行所需的成本只有100万美元,还可用电子邮件等技术提供一种全新的真正的双向交流方式,而建立一个传统银行分支机构需要150万——200万美元,外加每年的附加经营费用35万——50万美元。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网络银行业务成本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的经营已构成威胁。
2、对客户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电子货币是通过电子网络发行并可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货币,这就使一国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力被打破,于是世界上那些拥有先进技术和大量资本的机构和个人(如软件公司、电信业者、中介业者等)像商业银行一样都将发行和经营电子货币作为其主要业务。这种状况给商业银行进行信用创造的基础带来了严重冲击。如果其他公司发行了代表自己品牌的电子货币,那么这些公司就可能越过银行单独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向客户提供电子货币。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账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3、对银行经营方式的冲击
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是分行及其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获取规模经济的途径是不断追加投资和多设网点,发展的基础是资金利差。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其经营方式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一方面电子货币的使用多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这就使仅有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而没有便利的计算机服务网络的银行经营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多样性会无形中削弱银行信贷的规模,也将使得银行赖以发展的基础发生动摇。因此一些金融界有识之士指出,商业银行如果近几年内拿不出可行的电子货币,那么其他电子货币发行单位将抢占更大的市场。这无疑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对电子货币的策略
电子货币产品的开发对银行业务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目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生存意识迅速加强,利用金融业务及工具创新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工作力度日益加大,各家商业银行都已意识到了电子货币市场所蕴藏的巨大商机,哪家银行在该领域领先一步,其就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1、加快金卡工程建设速度,开发以金卡为核心的表外业务品种
1993年国务院听取电子部关于实施电子货币工程(金卡工程)的总体方案,并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标志着我国金卡工程的开始。我国金卡工程的应用目标是先从银行卡(信用卡、智能卡)起步,建立现代化的实用电子货币系统,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卡授权、结算、发卡、流通、服务体系,最终减少现金流通量,以电子货币(信用卡、智能卡)替代现金流通,与国际金融支付体系接轨。实施“金卡工程”发卡银行之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存通兑,可以实现银行电子化、网络化。
“金卡工程”最初的重点在于推广信用卡和其他银行卡的应用。这是由于我国网络环境相对欧美而言比较差,且我国的支付工具也相对比较落后,现金交易占了交易总金额的很大部分,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仍处在起步阶段。因此,确定先发展银行卡为支付工具,再在此基础上发展智能卡。智能卡是银行卡发展的比较高级的形式尤其是智能IC卡。目前在我国12个金卡工程试点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1999年初,各商业银行卡发卡量达1亿多张,银行IC卡300多万张。我国IC卡产业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IC卡在我国的生产、应用发展更是迅猛。目前已在金融、商贸、交通、电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人口管理以及公共事业收费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初步成效。2002年我国IC卡发卡金融机构达55家,发卡量达3.8亿张。可以受理银行卡的饭店、商店、宾馆等特约商户约13万家,各金融机构装备的自动柜员机总计5万台,销售点终端机34万台,全国受理银行卡的电子化业务网点13万个,截止2002年交易总额为84532亿元。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世界平均增长的水平。我国金融电子化系统建设己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实施了电子货币(银行卡)工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种类较多,使用范围局限性较大,使用成本较高,尚不方便快捷。因此我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应加快信用卡合作开发步伐,将现在的四大信用卡合为一卡,增强信用卡的服务功能。一方面方便客户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同时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提供合作的条件。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可率先统一表外业务创新的标准,开发以信用卡业务为核心的各种新型服务工具,随着金卡工程的实施推动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同时加速电子货币创新步伐,用以抗击网络银行对其业务的可能冲击。
2、积极开发新工具,进行业务创新
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扩展原来的银行业务如在柜台之外办理存款取款,开设个人理财账户如消费账户、投资账户、外汇交易账户等,以办理及个人消费信贷、教育投资信贷、投资组合工具等业务,积极与各大型商场、超市等电子货币使用频繁的单位联系,在以上单位设立POS机等,将银行、单位、政府、个人连接起来,形成一个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庞大的服务网络,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抵御电子货币带来的商业银行收益减少的危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随着以IP网络技术为主导的信息革命的深化,传统银行以存款、贷款和转帐结算为主的资金信用中介将逐渐弱化,因为新的在线电子支付的手段不断更新将不断削弱银行在结算方面降低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过程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从而网上业务的重点将日益向为公司和个人提供理财咨询和金融增值服务方面转移,Internet网、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使传统银行在分支机构和结算体系方面的优势荡然无存。借助Internet网,总分行制商业银行能够在网上实时、快捷地提供个性化、互动性极强的金融服务,结算支付将逐渐成为廉价的、甚至在将来是免费的无偿金融服务,因为这是网上银行争夺客户和网上金融市场份额所内生的竞争机制的必然结果,网上银行将日益向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网上拍卖和其他网上投资业务方面发展,网上银行在这些领域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务,随着网上银行电子货币资金的相对充裕,网上投资理财技能将成为稀缺的信息资本,银行业与证券业将日益走向融合,关于投资咨询和理财的信息资本的运营效益将日益成为决定网上银行成败的关键。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主要营销方式
电子货币的应运而生使商业银行之间和其他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对电子货币的流通总规模有重要的影响,从而商业银行的职能必须进行重大转型,商业银行之间将为争夺网上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上的市场份额而进行激烈的竞争,为此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地提高在线电子货币支付和结算的服务质量,甚至会导致这几项业务走向完全的免费,商业银行和其他在线金融服务企业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更加激烈。网上商业银行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在本质上就是争夺网上客户群,就是争夺网上金融市场份额。网上银行收回经营成本所依赖的经营收入和资本收人,将主要依赖网上广告收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收人和驰名品牌、商业银行的驰名网站门户的数字化品牌在股票市场增值。商业银行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与其需要相适应的电子货币类的金融服务。同时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如为强化消费者信心,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在使用电子货币中遭受损失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赔偿。商业银行要真正建立起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模式,使客户不管何时何地都可以享受银行提供的更安全、更便捷的服务,争取占有更多的顾客群。
4、建立完善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
安全性一直是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总体形势来看,为保证Internet下信用卡支付的安全性,VISA、Mastercard、Microsoft、Netscape和GTE等专门签订了Internet信用卡支付的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以期建立更加安全的Internet信用卡支付系统。目前正在运行的无条件匿名电子支付系统和可记录的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电子货币支付的安全性。但是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目前人们对银行电子货币安全性的担忧并未减轻,任何经营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货币业务的机构都希望他们的帐户管理和风险管理系统能受到严格的控制,能够防止虚假电子货币在系统上进行交易。但事实上,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多条信息途径的使用,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计算机黑客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络进入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风险的防范越来越重要。对于电子货币业务,如果安全系统被破坏,则可能导致欺骗业务发生。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电子银行业务,未经授权的闯入既可为银行带来直接损失,也可以产生其他问题。例如电脑黑客通过网络闯入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寻找使用客户的机密材料,使客户利益受损。而缺乏对系统的严密控制,外部的第三者闯入系统设置病毒,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损失。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既可能遭受外来者入侵,更容易受到内部职员的破坏。某些心术不正的职员可通过在暗中获得的数据进入客户的帐户窃取资金,而另外一些职员不经意的错误也可能对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产生危害。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继续努力,建立真正完善和安全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促进电子货币业务的发展。
结论
虽然我国金融电子化起步较晚,离国际先进水平尚有较大距离,但近年各家银行相继推出了各种与电子货币有关的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业务领域。例如,使用信用卡支付的银行POS系统,以及使用IC卡代替现金用于小额支付的预付式系统等。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内网络用户的不断扩大,社会对电子货币、网络银行业务的需求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对信息技术进步、金融国际化、传统银行业务衰退等国际性发展趋势,重新认识银行固有的结算、信用创造、资金中介等职能,重新检讨银行业务的发展方向,制定新的经营战略,是经营管理层当前的重要任务。其中,对目前正在开展的电子交易业务,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如何与Internet结合,应积极研究并及时展开工作。首先抓紧时机上网,以防再度发生被抢注“域名”事件。网络银行业务可从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开始,直至全方位的交易服务,分阶段逐步展开。否则,将会丧失发展机遇,其损失无可估量。
参考文献:
(著作)金光华、田昊箭、王蓓、刑林明:《电子货币》,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5页。
(著作)唐应茂:《电子货币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9-83页。
(著作)赵立平:《电子商务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167页。
(著作)陈进:《电子商务金融与安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46页。
(著作)姚立新:《电子商务下的金融创新与运作》,中国时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93-99页。
(论文)陈颖:《电子货币发展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影响的思考》,《广东经济》2006年第7期,第72页。
(论文)孔立平:《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与对策》,《商场现代化》2004年第13期,第56-58页。
(论文)陈湛匀、李文斌:《我国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发展研究》,《新金融》2000年第8期,第34-39页。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银行;网络银行弊病;改革
一、绪论
“网络银行”是基于互联网或其他电子通信网络手段,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其网站与各类客户使用的电子交易终端共同构成金融交易网络。目前,网络银行的模式分为两种:一是纯网络银行模式,即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经营网上业务,取代传统银行。这种模式由于交易成本低和吸引存款有一定的优势,在国外银行业盛极一时,但中国网络金融发展程度较低,尚无纯粹的网上金融机构。二是网络分支机构模式,传统银行网上业务的延伸,通过该机构可以极大地拓展客户群,拓展业务种类,拓展处理各种业务的渠道,并进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都采用这种模式。
二、网络银行的发展
1995年10月18日,全球首家以网络银行冠名的金融组织――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SFNB)打开了它的“虚拟之门”,从此一种新的银行模式就此诞生。在短短的五年内,有近40%的美国家庭采用网络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网络银行利润在银行业利润总额的比重已超过50%。同时在中国,网络银行热潮也呈上升趋势,1997年4月,招商银行率先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1998年,招商银行又试行了“一网通”网上业务。之后,细分为“个人银行”、“企业银行”、“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几大部分,开始真正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之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各大银行也开始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到了2006年各大银行网络用户增长率都超过了50%。
三、网络银行现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一)网络银行技术风险问题
网络银行业务及大量系统控制工作都是由电脑硬件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的安全就成为网络银行运行的最为重要的风险之一,也是金融机构和广大客户最为关注的问题。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主机、磁盘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网络攻击和病毒破坏等。尽管目前金融机构网站均采用了防火墙和网络检测等安全措施,但网上黑客的攻击活动却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着,他们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侵入主机、窃取商业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散播网络病毒等。在传统金融中,技术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技术风险可能会导致整个金融网络的瘫痪,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这是网络银行风险的核心内容。
中国金融电子化信息技术相对落后,因此,大力发展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建立健全的自身网络安全系统是防范和减少技术风险,提高网络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而且技术要与“意识“相统一,开发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使中国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不会受制于人。
(二)网络银行产品匮乏问题
中国的网上金融业务大多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即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到网上,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虽然对比早期网络银行,银行业务有一定的重组和再造创新。比如除账务查询、转账服务、交费、为集团客户进行内部资金调拨等老的业务外,产生了新的业务。但总体而言,在产品上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业务功能的限制,大多现代网上业务只是把客户申请处理业务的时间简单减少,并没有利用网络银行直接面对客户的特性制造出彻底网络化的新产品或新应用。而且在银行网站设计中也过于保守化,没有体现网络的根本属性――靠变化和新颖吸引客户。
为了让自己的网络银行业务更具特色,更能获得消费者的青睐,拓展思维开发新的产品服务,进行全新的业务拓展,实施传统业务与创新业务新型结合的道路必需坚定的走下去。如向国外一些网络银行取经,把网络银行打造成为一个网络金融业务“集合商”(也被称为“屏幕集合器”,为客户提供在单独一个网站上从所有诸如银行、保险公司和股票经纪公司等机构运营的网站上下载所有网上金融信息。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不同金融机构的产品,从而避免传统金融机构通过独立销售所实施的价格歧视),捆绑销售各种金融服务从中获利。
(三)网络金融立法滞后的问题
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网络金融立法相对滞后。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就颁布了《数字签名法》、《统一电子交易法》等法律,解决了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的合法性问题。而中国直到2001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才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对于较发达国家网络金融法律相比这个规章过于简单、几乎没有量化标准,可操作性差。到现在为止,网络金融许多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是明确和完备的,很多情况是网络银行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之后国家才出台有关政策去规范网络银行。就2008年4月下发的有关规范理财业务的事件来说,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
面对全球网络银行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为了让中国网络金融更健康的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银行业现有的调控方式,强化银监会对网上金融风险的监管,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在以下方面:明确哪些银行可以开办怎样的网上银行业务、合理确定部门管辖、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制定新的证据制度。
(四)网络银行信用危机问题
由于中国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相对滞后,经济活动当中失信的现象比较严重,而网络银行又是基于Internet的、虚拟的银行服务手段,使得大多数个人或企业客户对电子商务、网络银行采取的是观望态度。这里所说得不信任感不仅仅是客户企业对网上银行的,还包括网上银行对客户企业的、企业对企业的等。
网络银行的正常运营就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息息相关。国家应组织公安、银行、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开发信用体系数据库,实现信用资源共享,成立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公正、统一、客观、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此信用服务机构应能提供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等。由此不仅可以降低金融信用危机,提高人们对网络银行支付方式的信任程度,还为以后社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信用基础。
(五)网络银行支付平台问题
由于网络服务方式的虚拟性,银行经营活动可突破时空局限,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提供服务(3A金融)。然而网络金融中支付、结算系统的国际化,反而大大提高了网络支付难度:一是中国金融业的网络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银行之间的互联性很差,虽然已有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建设,但推广程度不够;二是认证系统的不统一性使得许多企业B2B支付,还维持着“网上订购,网下支付”的局面。
开始大力实施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建设,应该进行更大范围的推广,为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个良好的支付平台,为人们体验电子支付的优越性,接受电子货币打下基础。建立起的国家金融权威认证中心(CA)系统也必须进行大范围的推广,并要及时更新和规范。
(六)网络银行电子货币风险问题
流通性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环境的开放,交易信息传递的快捷强化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如果网络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清算资金不足满足,就会引发货币流动性危机。当然网络系统的不安全因素也会降低货币的流动性。如计算机系统及网络通信发生故障时,支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必然会影响正常的支付行为。
伪造及盗窃风险。电子货币的智能卡和其他存储与传输机制,即使装备了鉴定软件也将不会是百分之百安全的。罪犯找到巧妙的方法从毫无察觉的消费者和商家那里偷去辛苦得到的资金。只有网络银行开发新的安全技术,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才能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有效地控制电子货币流通性风险,就应当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种类、数量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由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决定获取电子货币发行资格、发行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还应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要求存有相应规模的准备金,以实现流通性管理的目标。还需要建立与其他国家网络金融制度相适应的规则体系,并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必要的合作,以避免危机的发生。
(七)网络银行人才培养问题
网络银行行业需运用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经营管理和金融等知识,而在中国懂得这些知识的人才非常缺乏。因此,除了加大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人才的力度外,还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现有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努力
建设一支既懂网络银行运作又懂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陈蓉.网上银行明日盛宴[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5(7).
2、大卫・范胡斯.电子商务经济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3、周虹.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货币层次电子货币本质
文献回顾
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巴塞尔委员会(Basle,1998)提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致富的“储值”和预支付机制。欧洲中央银行在《电子货币》的报告(1998)中认为电子货币是“以电子方式存储在技术设备中的货币价值,是一种预付价值的无记名支付工具,被广泛用于向除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支付,但在交易中并不一定涉及银行账户”。
电子货币层次的构想
广义电子货币。仿照经济学家对传统货币的定义,很自然地,可以对电子货币作如下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商品或劳务的电子化支付过程中,或在债务的电子化偿还中被普遍接受的任何东西。本文将电子化支付或偿还过程中的这种价值载体称为广义电子货币,记做EM2。
狭义电子货币。国际清算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定义为:“记录消费者能够使用的资金或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产品,这些产品储存在消费者持有的设备上。这个定义包括预付卡(有时称为电子钱包)以及使用计算机网络的预付软件产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互联网)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机制”。它们谈到的电子货币是电子化转移价值过程中的价值载体,而且是能够被存储的。因此,本文将狭义电子货币定义为具备价值储藏职能的电子货币,这个集合是EM2的一个子集,记为EM1。
流动电子货币。这种流通电子货币代表了对发行者有要求权的货币价值,具备以下特征:存储在电子设备上;其价值等于发行机构收到的传统货币价值;通过承诺可被使用者外的人接受为支付媒介。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完全具备这些特征的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本质的界定
(一)政治经济学对于货币的界定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中,货币在金属货币本位制度条件下是“固定起一般等价物作用的特殊商品,体现着一定的生产关系。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与世界货币五种基本职能”。
(二)从电子货币层次看电子货币的本质
1.广义电子货币。对照上述定义,分析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与银行有关的借记卡是否属于电子货币的存储工具。将瞬间完成的支付过程分拆成几步:第一步是消费者A的活期存款减少,商家B的活期存款不变,此时消费者A的活期存款转化成等额的电子货币;第二步是电子货币从消费者A的活期账户转到商家B的活期账户;第三步是等额的电子货币转化成商家B账户上的活期存款。由于银行电子化资金划拨的速度太快,电子货币在这个过程中迅速产生又迅速消失了,我们看到的只是消费者A的活期存款减少以及商家B的活期存款增加。因此,在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虽然持卡人对商家进行的是电子化支付,但是由于电子货币迅速产生并迅速消失,借记卡根本无法存储这个价值载体。即电子货币没有通货的价值贮藏功能。2.狭义电子货币。腾讯Q币、网易POPO币等网络货币,以及手机储值卡、公交IC卡和学生食堂使用的饭卡中储存的价值载体,都是狭义的电子货币。
人们利用传统货币购买储值卡或对储值卡充值,然后使用卡上存储的电子货币支付服务费用,支付对象为发行电子货币的商家。狭义电子货币的局限性在于不能够在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商家与商家之间自由流通。
3.流通电子货币。电子货币若要实现对传统货币的完全替代,必须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而被消费者广泛接受。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之一是电子货币不能由各商家独立发行、各自为阵,而必须由类似于中央银行的发行机构统一发行。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货币被普遍接受,行使交易媒介的职能,实现了对传统货币的完全替代。这种货币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流通电子货币。它是上述狭义电子货币EM1的一个子集,本文将其记为EM0。
综上,仿照传统货币的定义形式和层次划分,电子货币从大到小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广义电子货币、狭义电子货币和流通电子货币。按照这个划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是狭义的电子货币,它们并不能实现对传统货币的完全替代,本质不是货币,而只能算准货币。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电子货币;银行业发展;影响
[中图分类号] F830.4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2-0174-02
一、电子货币的基本概念
(一)电子货币的含义
电子货币通常指消费者所持有并以数字的形式储存在网络虚拟中,具有一定货币价值的交易物。电子货币通常分为两种载体形式存在,一种是以IC卡为代表的储存卡、智能卡,另一种则是以计算机作为操作平台。通常情况下,电子货币是通过计算机的虚拟网络进行支付,而且普遍用于消费者购买特定IT产品或是在生活中部分网站上带有付费业务的各种增值服务。电子货币由于其本身由不同的网络机构分别发行,并不具有现实的价值,因而电子货币的划拨不一定需要银行进行转账。电子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货币形态,因其本身并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在交易中未必需要与存款发生紧密联系。就现阶段而言,电子货币可以在人们目前所拥有的存款的基础上,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支付方式存在。
(二)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在互联网的不断推及普遍的情况下,人们逐渐学会利用网络来服务生活,网上交易情况也变得十分普遍,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同样变得越来越多。然而,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所特有的权力,因此相关的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将其自身的负债作为货币的权利进行生息资产,并且采取发行货币的形式赚取无息融资或是低利息融资的回报。然而,若是法定的货币因此而被私人发行的电子货币所取代,那么这一部分可以作为政府收入的来源将会大大减少甚至是消失。
(三)电子货币的发展状况
我国电子货币本身不存在发行成本以及管理费用,并随着人们快节奏的生活方式,逐步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目前,人们虽然认识到利用电子货币进行交易很便捷高效,但在实际中真正经常使用电子货币来进行在线支付结算的数量仍然不尽如人意,且使用电子货币进行交易的人群主要集中在中青年。
造成此种巨大反差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于固有的传统支付方式较为熟悉,反而对于存储电子货币的虚拟平台和新型支付工具的安全性存在担忧。比如,使用电子货币时所涉及到的相关信息能否保障其安全性、隐私性,因此人们通常只是在电话费、家用水暖费、物业费等一些小额交易中使用。这不仅可以享受技术进步和电子货币带来的便利,又可在已有利益无法确认可以得到充分保障时最大化的减少损失。就当前的形式来说,电子货币的普及应用既是人们快节奏生活的选择,同时也是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产业发展的要求。
二、电子货币具备的优点
(一)电子货币可以大幅降低经营成本
同传统纸币相比较,由于电子货币本身具有成本低和效率高的显著特点。有关机构在其发行流通的环节中,并不需要以现实中的货币进行流通支付,这使得涉及到交易的环节都可以通过网络,以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记账。传统银行业在这一环节中却需要交易双方建立个人账户,在进行交易时可能存在多个账簿且需要银行对使用者的个人账户进行定期维护和财产清算,如此算来,实体货币交易中便生生多出了许多环节;而在同样运行此种业务的操作中,交易双方的交易账簿都是唯一的且不需要双方时时检查清算,交易步骤十分简单、便捷,这使得在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环节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
(二)电子货币的出现能够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电子信息技术的出现,带动了电子货币的飞速发展,因此而延伸出来的各种业务在弱化了银行业部分功能的同时,也愈渐契合了人们的众多需求。由于电子货币不需要通过银行就可以参与许多机构的远程交易活动,还可以实现与互联网、物联网等多种现代科技的对接,更好的将先进技术应用于生活中,充分改善和提高普通群众的生活水平,使之能够享受到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服务。同时,由于大多数客户平时都需要采用小额、多笔的支付方式,因此便捷的电子货币交易自然也就在与银行业的竞争中拥有了较为突出的优势。网络交易不仅填补了传统银行业在服务上的空白,更满足人们对方便快捷、安全规范的高品质要求。
(三)电子货币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监管技术
电子货币是基于电子网络信息平台运行的,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随时查阅需要的相关信息,这不仅可以有效缓解银行业所不能解决的信息不对等、暗箱操作和不便于监管等方面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减少交易双方的数据处理流程从而降低维护原有数据一致和现实交易账簿可追溯的成本。此外,由于人们交易时所有的的资金和交易信息等隐私信息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储存于网络虚拟平台上,而网络数据在无外界特殊因素的情况下是可以永久、完整的将每一笔交易行为的来源和去处都详细的记录储存下来,因此,有关的政府监管人员甚至可以不需要亲自到交易现场去检查,仅凭后台的监控就可以对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审查,这不但扩大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和方法,还可以提高相关机构对反洗钱、反恐活动等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法行为的监管工作效率和精准度。
三、电子货币对银行业生存经营的风险
(一)对银行自身存在和发展挑战
随着网络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上银行也随之成为人们所熟知的一种应用。时下正热的网络银行是一种依托传统银行的信息为基础,并将之与现代网络技术紧密结合的网络虚拟平台,这一服务可以将人们在生活中可能涉及到所有事项涵盖在内,并在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基本需求的同时,大大降低了传统银行在处理中的操作成本。这种具备便捷、低耗优势的网络银行自出现开始至今,已使得传统银行业在自身存在和未来发展规划中受到了严重挑战。
(二)对市场上客户占有率的影响
目前,电子货币已经成为网络中公认的可在全球范围内发行流通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这一情况打破了我国中央银行对货币的垄断性发行权。并且由于许多拥有充足资金和先进技术的团体、组织完全可以像央行一样发行电子货币,使得传统银行业的发行信用受到了质疑。更甚的,部分组织还会利用所懂得的技术发行与其组织文化、品牌有关的货币,这一现状或可导致其组织在为顾客提供服务时直接跳过银行处理这一环节。此外,若是人们持有储蓄卡的发行机构在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发生了借贷关系,那么最终两者在进行资金结算时的行为就类似于传统银行中的结算服务,同样的在游戏充值、旅游和生活交通等行业也存在着此类贴近消费者感受的服务,这使得传统银行业在与之进行较量时处于劣势,进而导致银行在相同业务的客户市场中的客户占有率大幅下降。
(三)对银行本身经营方式的冲击
传统银行业是在建立自身网点和总行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分行的方式,扩大银行支行的网点辐射范围从而实现发展的目的。而如今的计算机技术却是电子货币生存发展的基础。所以,具备网点较多和计算机技术的落后特点的传统银行业与同行业机构的竞争结果显得差强人意。其次,如今越来越盛行的利用网上银行进行消费现状也使得因此延伸出的多种多样化服务项目,这些项目逐渐削弱了人们与银行之间发生信贷行为的规模,动摇了银行业发展的根本。然而就如今的发展趋势来看,电子货币必定会在未来市场中优先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因此传统银行业若不积极寻求改革措施,那么银行业发展将势必会受到电子货币发展的冲击。
(四)对银行传统结算职能的威胁
现阶段下,在网上交易中占据一定地位的小额结算业务已呈现出越来越多样化的发展方向,虽然银行业中较为稳妥、固定的业务就是结算业务,但在电子货币盛行的如今,也难以排除其相关业务面临威胁的状态。其缘由在于结算业务不单出现在银行中,如今市场上的许多机构同样含有结算业务这一项。比如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的电子充值服务,仅仅几块钱可以使人们在游戏或是看视频时免除广告的干扰等,诸如此类的需求越来越多,并随着经济的进步,相关行业的结算业务收入份额逐年加大。其次,伴随着现代企业EDI的不断进步,许多集团内部也出现了内部结算业务,这其中几乎不需要通过银行就可以将使用者的贷款进行抵充,这一情况将致使银行不仅仅是损失了转账结算的相关手续费,更甚的将可能导致银行永久的失去与此相关的资金流向信息,进而减少了银行原有的部分职能。这一结果将使得银行业对于企业资金监管方面面临着重大威胁。
四、电子货币发展情况下银行业的发展策略
(一)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向着有利于信息化的方向迈进时,网络银行成为了现阶段银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在现代快节奏的生活中,人们愈渐趋向使用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支付完成日常的生活、工作,这在使得传统银行的相关业务数量大幅度缩减,尤其是存货与转账结算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银行业在未来竞争中的地位也会受到很大冲击。电子货币在许多方面都以减少流通和交易成本而被广泛应用,且近几年来不断扩大的电子商务行业同样使银行业在行使交易职能时的优势不复存在。而市场上的众多涵盖电子业务的企业、机构也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转变为向普通群众介绍如何进行个人理财和与金融增值相关的服务项目。网上银行在其发展过程中,各种服务显得更加个性、实时和互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加趋近白热化,因此,传统银行向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创新就显得具有必要性了。现阶段已知的网上银行业务已逐渐涉足保险、证券以及网络投资等多种业务发展,并且由于网上银行业务中所拥有的高附加值也使众多投资者在选择时更加青睐网上的电子货币。而银行业在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就在于电子货币同理财增值业务、客户咨询解答和证券投资方面的融合有效程度。
(二)严格电子货币的准入制度
目前,许多国家的电子货币政策中均允许信用机构行使发行电子货币的权利。而我国的法律中规定,需要专门的机构、组织对行使电子货币发行的单位进行定期审查,不仅仅是对发行单位进行审查,还要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进行审查,同时货币发行机构还需要拥有一定的起始资金,只有发行机构拥有了一定量的自有资金,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才能有足够的资金保障,进而保证电子货币的价值在一定时间内维持稳定,从而保证其发行的电子货币的安全性。此外,相关的监管机构还应对运用电子货币进行投资的相关企业、组织进行监督审查,对电子货币投资的投资项目、金额比例等进行审查规划,严格管理电子货币发行的相关制度。
(三)防范电子货币业务风险
与电子货币相关的机构在设立时,必须具备行政管理、审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机制。在电子货币的普及中,因其所依托的互联网是一个公开、开放的信息操作平台,因此电子货币存在着发生业务风险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及到技术操作、程序步骤,金融层面等,甚是某些组织在从事与发行电子货币有关的操作或是其他一些辅活动时,很可能并未受到任何正规的审计监管机构的约束。因此,有关监管机构需要在尽可能保证其流动性的同时预防可能因此存在的交易风险,监管人员可以在将电子货币的交易行为看做是银行中的活期存款项目,依此就可以将银行中对于活期存款方面的要求用来约束电子货币储备金设置,并在需要时对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要求。
(四)设立专门电子监管机构,完善电子货币的法律制度
参考现阶段发达国家关于电子货币监管机构的经验,充分完善我国电子货币的相关制度建设。据了解,多数国家会成立专门负责电子监管的组织对使用电子货币的企业、组织进行控制和管理工作。而我国负责执行该环节的部门却是一些科技部门,负责从技术上对电子货币进行管理和监督,但其并未涉及到对国家经济部分的监管。因此,我国需要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对电子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投入,不断健全我国相关部门在电子货币方面管理技术和政策法律制度。
五、总结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快节奏发展,电子货币的出现不仅减轻了人们进行交易时的成本,同时也成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为了银行业的发展,银行业应随之进行网上银行的相关建设,丰富其自身的交易体系,更好的服务人们生活。而有关监管部门则应该积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通过参考国外相关的经验,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电子货币中凸显的各种问题,加快完善我国互联网中涉及到电子货币的各种监管制度。
[参 考 文 献]
[1]都红雯,徐斌.电子货币对货币乘数影响的实证分析[J].商业研究,2016(5):52-57,186
[2]全颖,杨大光.互联网金融发展、支付货币电子化及对货币供给的影响[J].中国流通经济,2016(7):122-128
[3]汪振江,张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12-121
关键词 电子货币 银行 分险控制 流通性
一、竞争性货币的供应格局
在国内国外,除了银行以之外,很多私人机构已经陆陆续续开始发行这种新型产品了,因为这其中也有很多软件公司的参与,所以电子货币的发行就具有了一定的散射性,对此,中央银行也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全面挑战。这样的私人发行方式强烈刺激了个人和部门对这种新型货币的热情,进而引导他们进行投资,这样的做法大大提高了货币支付系统的效率。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去看,电子货币还处在萌芽阶段,进行的交易也都是一些小规模的交易,如果这样分散发行部,势必会影响到整个货币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但是正是因为有了这种私人发行,才会形成这样竞争性货币供应的格局。
二、电子货币的供应量扩张
因为电子货币也具有传统货币的属性,所以电子货币是可以代替现金或者存款直接进行交易转换,在货币转换的同时,也直接影响了银行对存款的超额储备能力。不单单是超额储备能力,还有狭义货币也间接受到了影响。在转换的过程中,电子货币是会收到超额储备能力的影响的,而且非常大。在电子货币供应量的扩张中,作为商业银行的核心变量,存款准备金率会对这个过程产生巨大影响。
三、货币供应的统计量失效
因为电子货币本身是一种新型产品,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弊端是不可避免的。他的形式,技术标准等也是在不断摸索,寻求创新与突破,所以货币供应层次的定义也是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货币供应层次也是货币政策的基础,根基,各个国家需要谨慎找出,并制定出最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政策,而在制定货币政策的过程中,是需要长期观察货币状况的,货币统计对这个过程也起着重大的作用。因为世界各国经济不同,国情不同,所以在货币的供应量上会体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是,有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是大家达成共识的,那就是货币的流动性。当电子货币数量较大,已经很普及了,就没有进行货币供应层次划分的必要了。但是当电子货币数量还达不到这样一定的数量,比较少的时候,它对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是无法产生较大的影响,那么在这个时候,要想有效实施制定的货币政策,唯有调整货币供应层次了。
四、电子货币对货币供应量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监管
眼下,电子货币处在发展的襁褓阶段,因为是新时代的产品,作为一种新兴货币去替代传统货币,他的未来走向不是特别明确。如果在此现状下,中央银行垄断了电子货币的发行权,抑制,打压私人部门发行电子货币,这样的做法会大大阻碍电子货币的发展,从长远角度去看,有可能会间接影响电子货币在未来货币的主导地位,所以,到目前位置,央行为了促进电子货币沿着一条健康,持续的道路发展下去,是允许私人部门发行的。然而,现阶段,银行依然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这恰恰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电子货币,因为这是有效防范各种电子货币可能遇到的风险的唯一举措。未来,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国际的地位,提升我们在国际的竞争力,因为通过企业和银行合作来开发是允许的,是有利于电子货币的发展壮大的。
(二)利用货币政策抑制信用扩张
电子货币,支付的过程中,套现的成本还是比较低的。随着电子货币的不断扩张,货币供应量日益增加,然而,在这种状况下,货币需要面临的不仅仅是这个,还有经济通货膨胀。银行在这个时候需要有针对性地冲销掉一部分扩张储备,提高准备金率,这样一来可以有效抑制信用扩张,当然这不是唯一的办法,银行还可以公开货币市场的操作方式,用来吸收掉多余的流动性货币。当电子货币准备征收准备金率的时候,如果这个数值过高,就会降低电子货币货币扩张供应总量,发行利润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而降低,这样的话,对电子货币的发展就会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但是公开货币市场操作也是最有效,唯一的稳定货币供给的方法。
(三)货币政策指标转型
我国所制定的数量型指标货币政策体系中,超额储备力是操作指标,货币供应总量是中介指标,这样的体系是跟我国国情相吻合的。我国的货币供应总量在电子货币的不断冲击下产生了较大的波动,这样的状况促使了我国货币政策的权威性日益减弱。直到现在,我国在货币使用情况上还是偏重于现金,电子货币不是那么普及,面向大众,所以,我们一定要与时俱进,大力发展电子货币,尽快将我国的货币政策从数量型变成价格型。
综上所述,电子货币迟早会在未来的某一天被大家广泛关注,普遍使用,但是它毕竟是一种新型产品,处在一个发展的初期阶段,很多时候不能面面俱到,那么完善,特别是在安全性这个环节。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去摸索,创新,突破,在发展,运用的同时加强它的使用安全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整个货币体系有条不紊,沿着一条良性,健康的道路不断发展下去。
(作者单位为大连市第一中学)
参考文献
[1] 王军.论电子货币发展对货币政策影响及政策建议[J].国际金融研究,2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