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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众所周知的弱势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近年来,我区残疾人保障与服务水平有明显提升,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过窄、保障力度不大等问题,在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方面还有待于加强。因此,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是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践区委“以新型城市化为引领,建设繁荣文明首善之区”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清形势,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提速增效,让更多的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我区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指导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按照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体系,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
坚持重点突出,按照需求与实际相比较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残疾人群体中最弱势、最贫困、最需要扶助的群体。
坚持合力推动,按照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
坚持分步实施,按照以点带面和共享繁荣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在一定时期内,使全区广大残疾人共享繁荣文明和谐成果。
三、实施项目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1.申请条件
在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发放标准
(1)贫困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50元提高到200元;
(2)对贫困轻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100元。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初步确定补贴对象,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贴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要对领取生活补贴的对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进行审核,并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每年年初由区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确定补贴方案。区财政对该补贴实行专项管理,其中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实行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轻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季发放到残疾人个人账户。
(二)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属于一户多残(指家庭残疾成员2人及以上且必须在同一户口内)、单亲(指父或母一方独自带未成家的子女生活且至少1人为残疾人)、孤残(指失去父母且无子女的残疾人)的残疾人家庭。
2.发放标准
每年每户发放扶助金1000元(以户口本为单位,如遇同一家庭既是一户多残又是单亲的残疾人家庭只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以户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带户口本索引页、残疾成员本人页、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家委会可直接按程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认真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发放汇总表》,连同审批表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4.管理发放
扶助金由区残联按期拨付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到个人账户。此扶助金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三)残疾儿童康复补贴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0-6周岁脑瘫、智力、孤独症和听力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给予500元康复补贴。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在训期间交纳的康复训练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在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其它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上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补贴资金由区残联按季度发放到监护人账户。此补贴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四)报销评残鉴定费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在区残联申请,经指定医院评定合格,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并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报销标准
每人报销评残鉴定费(不含检查费)标准不超过市残联统一规定的40元。
3.报销程序
申请人在残疾人证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评残鉴定费单据原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残联签字报销评残鉴定费。
(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租赁公房一年以上或自有房产的肢体和听力残疾人;改造内容与残疾状况实际需求相符合。
2.改造内容
(1)家庭卫生间蹲便器改座便器;
(2)家庭卫生间安装活动座椅(浴凳);
(3)安装扶手;
(4)安装闪光门铃(仅限听力残疾人)。
3.改造标准
根据残疾人需求项目不同,按基本型测算,每户改造标准1500元。
4.工作流程
(1)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到社区居委会填写《区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审批表》,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
(2)区残联根据上报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测算设施及施工费用,做好经费预算。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为改造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
四、工作要求
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将残疾人保障与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工作,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切实让残疾人知晓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认真把握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真正使残疾人得到实惠。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资金的管理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建立立卷归档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保存。对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和未能落实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应予追回。
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公务员如何运用法律思维完成本职工作等。一是落实好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一次学法制度。全年安排四次集中学习活动,年。每次30分钟左右,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公务员如何运用法律思维完成本职工作。二是做好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两次的法制专题讲座。副科级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上、下半年各安排一次,采用集中学习方式进行。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公务员如何运用法律思维完成本职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做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
结合全区实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7号)要求.制定《市区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科学设定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分值,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中,并依照市政府要求,把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考评范围。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结果抄送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与奖励惩罚和干部任免挂钩,充分运用好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效果。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配合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司法局
三、做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依照《市法治政府建设指导规范(试行)郑政〔〕54号.制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验收规范,加强组织领导,依照《规范》和创建验收规范,年6月、12月,分两次对全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验收。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配合单位: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四、做好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评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并及时演讲整改情况。各单位要对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配合单位: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五、实行行政听证制度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事项,制定行政听证方法和规则。扩大行政听证范围.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顺序,明确规定听证代表遴选制度、听证前信息告知制度、听证公开制度和听证意见反馈制度等。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配合单位: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六、完善依法行政演讲统计制度
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将依法行政工作人员配备、经费保证等基本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二是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应诉统计等工作。一是建立依法行政基础能力建设情况统计演讲制度。每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七、继续做好全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整合全区行政复议资源,一是做好并落实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办公场所工作.建立健全以行政复议为主渠道的行政调解机制,加强行政纠纷化解工作。二是完善行政复议受理、立案、审理、监督、指导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效率和质量,探索行政复议案件料理最佳途径。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配合单位: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八、做好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认定工作
予以公告。依照《纲要》和《决定》要求,区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清理、确认。重点做好委托执法单位的清理,保存的从事委托执法的单位,必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委托的依据,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委托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认定工作应于年6月30日前完成,向市政府备案后。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配合单位: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九、做好执法依据梳理和职权分解工作
要根据机构职能调整认定的执法主体资格情况,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重新梳理,明晰执法依据,并将法定职责依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定岗定责。执法依据梳理和职责定岗定责结果,要以本机构文件印发。执法依据梳理和职责定岗定责情况,于年6月30日前完成,并在本单位网站(含内外网)上公布。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配合单位: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十、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
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方案,严格核发。区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轮训,综合法律知识主要培训内容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方法》市政府令187号)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计划,按系统自行组织实施。轮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未完成年度轮训任务和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不予年审,不予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工作。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配合单位: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十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和清理工作
备案文件审查率要达到100%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有错必纠。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清理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违法内容的,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抵触的,越权减免税费以及其他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和措施不相符的规定。清理工作在年11月30日前结束。建立有效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解决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逃避监督的问题,纠正当前一些规范性文件在起草、审查、登记、公布、备案环节中的问题。第二季度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评比活动。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配合单位: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
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对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性的认识.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定义务。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做好对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工作的监督。对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行政复议机构要提请行政复议机关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奖励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配合单位: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十三、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处置顺序,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研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认真对待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十四、重点推进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贯彻落实
完善本部门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市区行政执法投诉受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主动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公开执法投诉案件的料理流程,认真受理、处置群众投诉事项,保证行政执法投诉事项投诉有受理,受理有处理,处置有结果,结果有反馈,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适时完成对《方法》修改。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十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分析原因,认定责任,提出整改要求并严格按照《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方法》豫政〔2007〕1号)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贯彻落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方法》市政府令187号),通过行政执法卷宗评查、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和行政执法明查暗访等渠道发现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及时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编办、监察局
配合单位: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六、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
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单位要认真依照区政府的要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借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胜利做法,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对不履行依法行政职责,导致严重违法问题发生的,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配合单位: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十七、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和信息工作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范围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和持证的残疾人。
(一)60周岁以上市级以上劳模;
(二)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
(三)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人(评定标准见《居家养老服务健康状况评估表》);
(四)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
(五)7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
(六)85周岁以上独居老人;
(七)年满16周岁以上、符合低保条件的无业重度残疾人;
(八)年满16周岁以上、无业的精神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服务对象的补贴
1.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接受日托服务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在家接受上门服务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已经享受市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服务对象,不再另行补贴;本办法中的八种补贴对象不重复享受。
2.符合低保条件的无业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在区重度残疾人寄养中心的重度残疾人员不再另行补贴。
3.男16-55周岁、女16-50周岁年龄段的非低保家庭的一、二级无业精神残疾人和男55周岁及以上、女50周岁及以上的无业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男16-55周岁、女16-50周岁年龄段的三、四级无业精神残疾人到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接受服务的,每人每月补贴80元(区工疗站员工除外)。
补贴以服务券的形式发放给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服务券到居家养老、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购买服务。
(二)服务机构的补贴
固定享受低偿服务的老年人人数达40人以上、残疾人10人以上,拥有15名以上(在册)专业服务人员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月补贴4000元。
三、审核审批
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分别填写《*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状况评估表》、《*区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补贴申请表》,经社居委调查评估、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区残联审批后,由街道办事处每月发放相应面值的“居家养老服务券”、“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券”,补贴对象根据生活需要到所在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根据补贴对象的需求安排服务人员,上门或在服务机构为补贴对象服务。当月的服务券必须于当月消费完毕,隔月作废。服务券不能用于市场流通,不得兑付现金。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由老年人、残疾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居家养老服务、日间照料服务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复印件。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2.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并予以公示一周,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区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各街道成立评估小组,由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服务机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
3.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区残联审批。
4.区民政局、区残联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意见,分别对申请人进行编号(编号共10位数,前四位为年份,中间2位数为街道编号,后四位为服务对象编号数,对残疾人编号时,在编号前加“残”字,如黄巷街道某老年人编号为2008010001,某残疾人编号为残2008010001)。
5.街道办事处从批准的次月起向申请人按月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券(服务券由区民政局、残联统一制作,盖章有效)及当年度的服务记录本,发放服务券时,在服务券反面书写服务对象的编号和发放日期。
6.申请人与定点居家养老、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选派服务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服务,服务情况记录在服务记录本上。服务人员通过提供服务,获得服务券,每月依据服务券与服务机构兑现一次。服务机构每月将上月发的服务券汇总后,凭服务协议及复印件,向街道办事处结算服务费用。街道办事处每月与区民政局、区残联进行结算。
7.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养老、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每月一次,每月月初发放《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表》给服务对象或家属填写,由服务对象或家属对上个月服务人员或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定;定期检查申请人的服务记录本,并将服务质量评定情况和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督促服务机构不断改进服务,完善措施。
8.加强动态管理,每季度对服务对象进行一次审核,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补贴对象,经核实后停止发放服务补贴。
9.区民政局、区残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建立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补贴对象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核查,根据补贴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四、服务方式
居家养老服务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残疾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提供上门服务和日托服务。
五、服务要求
(一)享受市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根据自理能力状况确定服务时间,每人每月最多可享受36小时服务。
(二)服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平,参加过市级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或市、区家政服务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资格证书,做到“三证”齐全(即身份证、职业培训资格证、健康证);
(三)服务对象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填写申请表。
(四)接受日托服务的服务对象必须提供体检报告。
(五)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建立服务工作档案,每次服务后要如实记录服务情况,服务人员或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服务记录卡上签名。
(六)在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每月不得少于18天。
(七)享受上门服务的服务对象若需服务机构送餐,必须以现金支付,不得以服务券支付,服务券只用于购买服务。
(八)在服务机构接受日托服务的老年人必须是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精神残疾人发病期间不得在服务机构接受日托服务。
(九)街道、社居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拓宽有偿服务点,如理发店、浴室等,以及聘用有偿服务专业人员,如修理专业等。与有偿服务点、有偿服务专业人员签订协议,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后给予服务券,服务人员凭服务券到定点服务机构或街道结算。
六、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服务对象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服务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街道财政各承担一半。
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补贴资金,在残疾人保障金中支出。
七、监督管理
1.区民政局、区残联是居家养老服务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资金补贴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是服务资金补贴的监管部门。
2.每年6月底和12底,各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残联向区民政局、区残联上报居家养老服务、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附已享受政府补贴老年人和残疾人名单。
3.居家养老服务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
4.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养老服务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并公开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规定、申报程序、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凡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予以全额追回,取消当事人享受政府补贴的资格,同时停止该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区民政局、区残联、街道办事处、社居委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帐,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县城乡贫困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与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审批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人劳社保局、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具体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65号)要求执行,即城镇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
第二章保障范围
第五条凡具有本县辖区内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之外,均有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保障水平根据保障对象实际收入情况实行差额补助,但每人每月最低补差不少于70元。
(二)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全额享受城镇低保标准;重度残疾的保障对象享受全额低保标准。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手机、摩托车、高档家电、贵重首饰等),或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它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市场价计算人均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的;
(三)因法定赡(扶、抚)养人不尽赡(扶、抚)养责任的(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无供养能力的除外);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因巨额投资(如建房、购房或其它投资)造成生活困难,且经有认定资格的有关单位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现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按2人计算,下同),一般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收入核算办法根据《*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执行。
第三章保障资金管理
第八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城市居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农村居民由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8个乡镇(街道)由县财政负担85%,乡镇(街道)财政负担15%;*、*、*、*、*、*、*、*、*、*10个乡镇由县财政负担95%,乡镇财政负担5%。县民政局设立低保资金专户,由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把按年度预算的负担数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年终按动态管理所担负的资金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县民政局在每年年初排出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按月拨付,专款专用。
根据低保动态管理和实际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须安排一定的低保准备金和工作经费,以确保新增对象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下列特殊对象,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可以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申请:
1、经专家鉴定患特殊病种的人员(主要指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四类病种);
2、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员;
申请报告经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除应出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原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收入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及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出具《残疾证》;城镇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证》;家庭有赡(扶、抚)养关系的需提供赡(扶、抚)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一方附带另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附带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未在当地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应当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劳动能力、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乡镇、街道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认真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和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
当申请人、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或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对收入核查结果提出异议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要求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评议结果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民主评议会应在所在村(居)进行,并由村(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村(居)两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民政联络员;村(居)民代表(其人数不少于其他各类人员的总和)。
第十四条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核定救助金额,并填发《*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将《救助证》发送到户,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准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名单及保障金额。
第五章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红绿卡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家庭致困的原因,对家庭困难情况不可能好转的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县民政局批准,享受终身低保,并发给绿卡(绿色低保救助金领取证);对那些暂时困难,通过救助和自身努力,家庭情况可能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发给红卡(红色低保救助金领取证)。重点对红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应接受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所有收入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报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审批,并视情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第十八条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村(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对拒不参加的,依法给予减发或停发保障金的处理。
第十九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县民政局:贯彻实施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适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意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统计、预算及审核工作;负责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检查及乡镇街道干部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二)县人劳社保局:负责做好退休、失业人员进入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人数的预测,搞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两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三)县财政局:配合民政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负责保障资金(包括必要的工作经费)年度预算的核定拨付及决算;
(四)县统计局、物价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测算项(种)价格数据的采集、记录和整理汇总工作,配合民政局测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五)县司法局、教育局、水务局、卫生局、供电局、工商局、文广局、传媒中心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应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承担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负责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核准并上报;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上报前公示、批准后公布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反映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变化情况及时核实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等调整意见并上报;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业务培训、指导及民政局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对象的低保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低保档案。
第六章保障金发放形式
第二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实行按月发放。县民政局在每月初将低保对象实际所需资金汇入县信用联社,由县信用联社各分社、站、点发放,全县通存通兑,低保对象凭信用社存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
第七章优惠帮扶政策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给予相应的优惠照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及成员凭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可享受下列政策优惠与物质扶助: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的,由人劳社保局、乡镇(街道办事处)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到医疗机构就诊,凭证免收普通挂号费、一般性诊疗费、注射费(不含材料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床位费减免30%。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成员在校读书的,学杂费实行减免,并对中小学的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
(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费。
(六)供电局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一户一表"改造的表后线材费用。
(七)水务局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免费供水2吨,减半收取一户一表的改造费。
(八)广电单位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入网费和基本视听维护费实行全免。
(九)民政局优先安排临时救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福利企业。
(十)法律援助机构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免收其费、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大力提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一)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在校子女,优先享受"希望工程"、"春蕾助学"的救助。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开展自愿互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优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
(三)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优先给予慈善救助。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核查、审批工作中,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二)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数额的;
(三)贪污、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他侵害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增加,应当办理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但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继续享受原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二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深化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92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改善民生20*年度实施意见》(台市委办〔20*〕7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府办、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扶贫帮困临时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具体负责社会资金的募集和管理、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临时救助范围
户籍在*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对象
1、因灾害(如火灾、水灾等)给家庭或个人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
2、因患重大疾病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措施救助帮困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家庭成员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3、因突发性事故、事件对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造成困难的;
4、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给基本生活带来困难的;
5、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
6、政府认为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包括用于重点对象的慰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所在村、居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因赌博、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对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第七条临时救助时间及标准
临时救助是一项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救助标准主要是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
(一)临时救助时间
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救助二次。
(二)临时救助标准
1、因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者救助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人员的多少,每户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00元—1000元。
2、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者救助标准:根据药费支出情况,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600元—1000元。
3、因突发性事故、事件造成生活困难者救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500元—800元。
4、因子女上学影响基本生活的,根据学费支出情况给予500-1000元补助;
5、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救助标准:视困难程度,给予每户每年300元-500元的临时补助。(含各类补助)。
6、政府认为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第八条临时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金的申领、审批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实施的办法,区民政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担预算安排的资金分别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
(一)由户主凭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救助管理所(民政办)填写《*区民政局特困人员临时救助人员申请审批表》。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申请》情况及时调查、核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少3天)。
(三)区民政局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及时做好区本级救助对象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
第九条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临时救助资金由区乡两级财政预算和社会筹集组成,政府财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临时救助资金,接受的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用于临时救助的,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使用。全区以上一年末人口数为基准,每年按不低于常住人口人均3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按季结算。保障资金专户储存利息,本年度结算资金余额转下年度使用。
(二)临时救助资金支付,采取区、乡镇(街道)分级分担比例为:
1、城市居民: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担比例为7:3。
2、农村居民:与院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担的比例为6:4;与*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高桥街道办事处分担比例为7:3;与*镇、*乡、*乡、*乡、*乡、*乡人民政府分担的比例为8:2。
第十条临时救助原则上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用实物发放。采用实物发放的,原则上需经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金(包括实物)的发放由镇、街道救助管理所组织实施。现金可委托金融部门发放;实物可通过慈善(爱心)超市发放。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的职责与分工
(一)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区财政局和各乡、镇(街道)按预算要求设立专户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克扣、拖延、挪用和虚报。
(二)临时救助资金超支不补,节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三)区财政局、乡镇(街道)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区审计局要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对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赔偿流失资金;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条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政策的制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进行绩效评价,县审计、财政、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具体办法和救助限额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临时救助原则上不重复,同一家庭一年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审批后可给予二次临时救助。
第十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样表附后),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低保证或低收入核定证明、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致困原因证明等;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群众评议等工作,将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三)乡镇、街道民政办在接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四)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或直接向申请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特别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即时向对象发放现金。
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补充调查。
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机关直接发放小额临时救济金。小额临时救济金的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专户,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并同时建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台账。
第十二条县民政局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一、以社区两委班子建设为重点,构建坚强有力的社区组织体系
一是配强社区两委班子。把社区两委班子建设作为社区建设最基础的环节,高度重视。村改社区后,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进行了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全街道27个社区,原创:除个别社区条件不成熟外,其他全部进行了换届,共选出社区两委成员118人,一大批“双高双强”型的优秀人才被充实到社区领导班子中。换届选举以后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又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素质低、能力弱、党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区干部进行了调整,今年以来共调整支部4个,调整支部书记4人。对个别软弱涣散、本社区又没有合适人选的支部班子,从机关抽调素质高、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到社区担任支部书记,既强化了后进支部建设,又加强了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如连泉庄社区、朱张桥东南社区都是采取了这种方式。
二是健全居民自治组织。村改社区后,办事处及时出台了社区建设方案,各社区按要求划分了居民小组,并在居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以民主推选的方式选出了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并选举产生了党员代表议事小组、居民代表议事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和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四支队伍”,目前,全街道共选举产生党员代表议事小组成员268人,居民代表议事小组成员560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136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175人。
三是建立社区共建组织。按照“资源共享、社区共建”的原则,各社区成立了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社区共建委员会,吸收辖区内省、市、区、街属单位、企业参加,共商社区建设大计。为发挥人才优势,更好的服务居民,各社区还将有一技之长、热心服务居民的年轻人组织起来,成立了青年志愿者队伍,全街道有300多名热血青年参加到志愿服务的行列中。
二、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构建科学严谨的激励约束体系
一是建立社区干部管理制约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适应村改社区的需要,修改完善了社区干部经济待遇德、能、勤、绩、廉“五挂钩”制度,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二是深化作风建设。出台了《关于严肃劳动纪律强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对社区干部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劳动纪律、廉政纪律进行细化,结合干部队伍中存在问题,制定了“十四不准”,促进了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
三是实行干部任期目标承诺制。社区换届结束后,制定了《关于严格落实社区干部任期目标承诺和践诺奖惩制的意见》,组织所有当选的社区干部和两委班子签定了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书,面向党员群众公开承诺,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四是实行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社区与全体党员签定了《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细化为15项,满分100分,每月考核一次,由各支部负责考核,每半年上报党工委一次,全年考核不及格的由党工委安排人员与其本人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不及格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以居务公开民主管理为重点,构建规范完善的居务运作体系
村改社区后,及时出台了《社区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从落实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入手,坚持抓规范、抓关键、抓落实,推动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向规范化、纵深化发展。
一是实行“五监管”。各社区帐、款、存折、合同、公章全部由街道办事处农经站监管,并对集体资金的开支使用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重大财务支出,召开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四支队伍”会议研究决定,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把关。每月月底,民主理财小组对社区收入支出逐笔进行审查,合理的同意入帐报销,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单据予以剔除。每项收支单据要有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经手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农经站理帐人员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五字一章”齐全方能报销入帐,从而把好了社区财务支出关,杜绝了干部乱花钱行为。
二是招待费限额管理。根据社区规模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招待费标准,节约归公,超支从干部工资中扣除。有一个社区的部分群众上访反映干部吃喝问题,经办事处调查,查明了该社区干部超标准使用招待费的事实,办事处根据规定,将超支部分从该社区干部的工资予以扣除,消除了影响,维护了稳定。实践证明,实行社区招待费限额管理制度,减轻了居民负担,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为社区财务管理探索了一条好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个别社区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
为进一步稳定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根据*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市20*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20*年对种粮农民在原粮食直接补贴的基础上,考虑成品油价格调整增支和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等因素实行综合直补。实施意见如下:
一、粮食综合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对粮农综合直补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既要周密规范,又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力求化解和避免矛盾。
(二)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各项政策、对种粮农民分配补贴的相关数据以及补贴兑付方式都要向农民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三)坚持政策稳定性的原则。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分配依据及分配原则等相关政策,今后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四)坚持综合算帐,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农民种粮使用柴油全年预计增支因素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化肥、农药、农膜等其他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及全年预计增支,进行综合测算,核定补贴。
(五)坚持一次性发放、直补粮农的原则。对成品油价格调整,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给予的新增补贴资金,连同粮食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粮农手中,20*年年内不再随实际价格变动而调整。
二、粮食综合直补的对象和补贴品种
(一)补贴对象:全市范围内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种粮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品种:享受综合直补的粮食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
三、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分配依据
自20*年起,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中每个农户当年5种粮食的实际播种面积作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
在汇总全市直补范围内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基础上,计算出全市统一亩均补贴标准,并在补贴兑付开始前,在全市公布。
粮食综合直补标准不得低于10元/亩。
四、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市财政局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明细核算。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要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并设立综合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财政局依据农业部门提供的直补面积和亩均补贴标准,计算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额,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在粮食直补资金到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后,按照粮食综合直补具体实施办法按期向种粮农民兑付。20*年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兑付工作必须在6月20日前全部结束。
(三)建立统一的直接补贴发放渠道,实现“一折通”或“一卡通”。
为避免直补资金发放过程发生截留、挪用、扣款等问题,保证资金安全,同时为逐步建立“统一格式、上下一网、资料共享、信息畅通”的农民综合直补网奠定基础,20*年对种粮农民兑付直补资金,全部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通过储蓄存折(或卡)将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对种粮农民发放的储蓄存折(或卡),其工本费统一由农村信用联社负担,不得向种粮农民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不得扣收各种款项和债务。
(四)健全粮食综合直补公开制度。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兑现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每个农民的补贴面积、综合直补标准、粮食直补标准、新增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兑付农民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要向种粮农民发放《种粮农民综合直补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注明: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补贴标准(包括粮食直补标准和新增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等内容。同时要让粮农清楚对今年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国家一次性给予了补贴。
(六)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综合直补的相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七)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兑付过程中,不允许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五、建立粮食综合直补工作责任制
(一)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实行粮食综合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由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宣传、农发行、农信社、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粮食综合直补工作组,共同做好直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直补资金的筹集、监管;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及核实粮食播种面积以及直补资金的发放;金融部门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直补资金的划拨、发放等相关工作;宣传部门做好政策宣传,确保粮食综合直补政策家喻户晓;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直补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综合直补政策,截留、挪用和套取财政补贴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企业、个人或境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的与公众利益关联度高、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需要上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上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筹划、投资机会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招投标的核准和实施,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以及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小组下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期办),设在市发改局,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项目前期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的决定;
(二)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综合管理,跟踪收集分析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考核和验收;
(三)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
(四)负责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参谋和服务工作,着力推进和落实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拨付和滚动回收工作;
(六)承担市政府指定或暂无责任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或受无力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委托,开展前期工作;
(七)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入库和退出机制;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相关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开展。
第五条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及方向,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符合本市行政区域发展需求,按照可能性和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
第六条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建设业主、建设内容、规模、公用工程配套、投资估算等);
(三)规划选址要求;
(四)建设用地要求;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融资计划;
(六)年度项目前期工作内容、进度安排、所需前期经费等;
(七)项目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向前期办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二)前期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综合平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下达;
(三)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明确前期法人或者责任单位,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开展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各项工作负全责。
(四)完成前期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五)符合区域发展需要,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未予申报的项目,市前期办在征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将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六)因情况变化,确实不能完成前期工作或不宜继续实施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一般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对列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前期办负责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争取国家与省政府对重点项目的要素支持;
(二)对前期工作进展快、建设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政府优先按计划安排财政性前期经费。
(三)将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列入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四)优先协调解决规划选址、征地、拆迁、供水、供电、交通、政策处理和有关规费减免等事宜;
(五)协调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九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每季度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半年度分析通报制度、全年考核检查制度、前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以及市级领导联系重大前期项目制度,切实加强前期工作的协调、沟通和管理。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逐步引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成果评估和审查制度。课题调研、项目规划、投资机会研究等软课题成果采取自行评估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报前期办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本成果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确保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一)自行评估是指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评估;
(二)委托评估是指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向前期办提出委托申请,由前期办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专家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评估。
(三)专家审查是指由前期办负责召集,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对相关文本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建立*市项目审查专家库。项目审查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服务采购及综合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服务的采购,及项目的筹划、调研、评估、论证等相关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
(一)市政府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二)上级政府及部门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安排的用于前期工作的资金;
(四)其它可用作前期工作的资金。
第十三条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实行直接支付管理。前期工作经费按照"总额控制、及时归还、滚动使用"原则安排,专款专用,滚动用于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
前期办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初审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轻重缓急及项目建设实施的可能性,汇总提出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实施。
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应由项目(单位)负责人与前期办签订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合同,落实相关责任,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逐步实行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项目筹划、调研和咨询论证等前期工作,鼓励提出重大前期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文本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前期经费是项目概算投资的组成部分。
项目批准实施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前期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前期办应按签订的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合同,负责收回前期经费并缴入市财政专户或通知市财政扣回。未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前期办和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市财政每年安排前期办一定的前期工作管理专项经费,并按前期项目的增加逐年递增,滚动使用,专款专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土地和政策等事项。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其主要内容:
(一)年度项目前期计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二)争取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三)前期工作机构、制度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前期工作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前期工作经费列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前期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项目前期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中介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因失职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累计三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终止其在*市行政区域承揽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