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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利与弊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的利与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法律的利与弊范文

一、法律体系的方法和概念

法律理论体系是法律的理解基础,法律体系也是法律分析的方法性的概念,我们在一般条件下在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去理解法律,可能看到其他视角看不到的意义。广义上来说就是前进方向是已知或者未知的。方法与方向是互相联系的。选择不同的方法,那么就要调整方向,使其回到“正途”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将,法律体系的具有分析性。有些学者研究法律体系的目的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过多的关注实践应用。现在法理有关理论研究上,研究的重点一直都是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理论,因为这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而有关法律体系的理解我们还是比较关注本体论的研究,就是法律体系研究的是什么,法律体系的不同分类是研究法律体系的基础,尤其是我国的法律理论,我国学者一直都在研究法理学中有关法律理论体系的研究模式,这是我国学者继承了法律体系的教条化的结果。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法律体系的整体化思考,对于法律体系的实践意义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体系的认识论意义主要是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研究的误区。

法律整体包括构成法律整体部分和要素,这本身就是对法律认识的途径,而且对这个部分和要素的认识就相当于对法律整体的认识。如果将二者整合起来并使之系统化就可以对法律整体的认识提高到有一个层次。

事实上,也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本体或者概念进行研究,这个概念是一个分析方法,具有分析的功能。就是说法律体系的概念是具有分析方法功能的。法律体系概念的分析功能是靠概念本身而存在的,假设将法律体系单纯的作为法律体系的本体或概念进行研究,那么有关法律体系的概念研究就真的概念化了。

二、法律体系的逻辑存在和客观实体

研究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体系与研究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区别是是否把法律体系作为逻辑存在和客观实体来研究。这主要源于他的认识论。法律体系是一种思维方式的体现,一般是对法律体系化的思考的强调,是属于观念性的,这就表明法律体系不但是客观存在的还是具有主观思考性的。也就是说同样的法律,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实都是对同一客观存在的不同解释,都表明了法律的性质和结构。研究我国的律体系,可以看出一般都是讨论法律体系的客观实体性,这可以从法律体系的客观性上看出。法律体系的客观性主要是说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法律体系的客观性,针对的是是法律体系调整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因为二者具有客观性。如果一个法律在一定的区域内可以存在并且运行,那么它的条件就必须存在于此区域可以寻求到的法律体系,要不然一个单独的法律是没有办法发挥它应该具有的作用,所以就一定存在由这种法律和其他法律共同配合和协调的法律体系。社会关系和现象的错综复杂,各种不同社会现象和关系的互相制约和联系,所以调整这种社会现象和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之间也存在着交织和渗透,所有的社会关系和现象都存在与社会中间。因此在调整不同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法律法规和法律部门都是存在联系的。

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同一性是判断一个法律或者法律规范的归属问题,也是讨论法律体系是哪些法律规范的构成问题。不管是法律对规范的直接授权还是间接授权的制定,都是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同一性本身就是法律自身的特性同时也是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我国的法学研究中,一般强调统一性,法律存在形式要以体系化的状态,而不是非法律体系的同一性。构成法律体系的要素之间是互相配合和支持的,所以法律体系的系统化也是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的,这也是系统化特征的必然要求。法律体系的要素之间也存在一定能够的矛盾和冲突,这是法律体系无法满足的社会需求,这也根本不能实现人们对法律体系的前期目标。

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在各部门法当中具有贯穿性和具有共同的法律精神、指导思想。低层次的法律效力与高层次的法律效力相对应,具有制度化和具体化的指导思想。法律规范的特点是等级层次性,也就是等级从属关系。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制约会导致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果违反了规定就会导致法律的制裁。法律统一性可以在立法技术、标准、名称和规格的一致以及调整目标和任务的一致性上表现出来。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在一定的区域法律文化的内还有有统一性的。从这个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在法学研究法律体系的具有统一性,这个统一性不包括法律自身的特性,外在因素可以确立法律体系的统一现象,调整目标和调整对象都是以法律体系为存在基础和条件的。

第2篇:法律的利与弊范文

一、前言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简称SEP)产生的法律问题是近两年来专利法和竞争法及反垄断法领域热门话题。特别是在“互联互通”的通信领域,技术与标准高度融合,标准必要专利有其特殊的价值。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由于在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上会产生支配地位,常常与标准实施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的谈判中发生争议,要求比正常实施专利更高的许可费率或许可条件,出现所谓“专利劫持”的现象;另一方面,标准实施人也可能利用其谈判筹码获得比正常许可费较低的许可费率或许可条件,出现所谓“专利反向劫持”的现象。随着华为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两案的审理,我国产业界、学术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对标准必要专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关注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2016年年初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我国现行法律规范首次就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及许可条件考量因素等作出规定。然而,司法解释规范的内容毕竟有限,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本文拟从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作为起点,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做出分析思考。

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已解决和未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对实施标准中的专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本条解决的问题

本条第一款解决了侵犯标准必要专利是否可以判令停止侵权的问题,即否定了明示标准专利存在默示许可问题。本款系归纳总结自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季强、刘辉与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的请示一案所作出的[2008]民三他字第4号复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25号张晶廷案民事判决两案的精髓,确定了权利人明确对外披露标准必要专利的,被诉侵权人实施了所述标准必要专利,则权利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专利实施人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至于明示的判断标准,民法上有明确的含义,根据标准必要专利实务操作的现状,应当是指以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通过书面或网络页面等方式直接、明确公示了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其效果应足以导致标准实施人阅读后即知晓所涉必要专利的基本信息。反之,如果某项专利技术不涉及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或者未明示,则不能视为标准必要专利,即不适用本条。

本款隐含着这样一层含义,即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条件谈判中履行了其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简称FRAND)义务,则可以对抗标准实施人提出的不能颁发禁令的主张。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颁发禁令的条件,即在专利实施许可条件谈判中专利权人存在明显过错和标准实施人(被控侵权人)无明显过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笔者认为,本款应当隐含着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条件谈判解决纠纷的导向。换言之,如果专利权人未经专利实施许可条件谈判即标准实施人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或者立案后中止诉讼,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通过谈判达成许可条件,经任何一方申请,再由人民法院恢复案件审理。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在确定具体许可条件时具体考量的因素。当出现“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的情况,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 不予支持,但商业活动出现失灵甚至出现危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为“最后的守门人”,应当事人的请求,有权确定符合FRAND原则精神的实施许可条件。实际上,该款规定是对人民法院在双方通过谈判无法达成许可协议后,如何适用FRAND原则确定许可条件的参考因素,即由人民法院根据其理解的FRAND原则精神确定合适的许可条件。本款规定也为此类许可条件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确定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由于司法裁判是双方争议的最后解决手段,本款规定也为双方当事人提高收集证据的意识尽可能获得对其有利的结果指引了方向。同时,本款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之诉中许可条件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条第四款系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优先适用的指引条款。

(二)本条未解决的问题

1.未涉及“反向劫持”的禁令问题

“反向劫持”是相对于专利劫持而言。所谓反向劫持,通常是指被许可人利用其谈判筹码获取低于 FRAND 水平的许可费率和许可条款。专利反向劫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许可人最后达成的许可费率,低于应该按照 FRAND承诺进行许可的费率;二是被许可人拒绝接受专利权人的FRAND许可,但是同时却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三是被许可人用各种方法推迟与专利权人的许可谈判。

本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显然是针对专利权人的劫持行为而规定不颁发禁令,但没有涉及当出现反向劫持时的处理。特别是,当专利权人以FRAND原则与大多数标准实施人达成许可条件后,个别标准实施人故意“反向劫持”专利权人,例如故意以明显不合理的许可条件导致专利许可条件谈判延宕甚至破裂,对于这种反向劫持的行为是否颁发禁令,司法解释做了留白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可能出现此类案件,还需要受诉法院不断探索。

笔者认为,基于专利权的排他性原则,针对“反向劫持”,禁令救济的“威慑效应”是最终促使标准实施人回到谈判桌前与专利权人在FRAND原则下达成许可条件,有助于鼓励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机制”解决纷争。

2.未涉及强制性标准的问题

2013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确有必要涉及专利,且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作出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应当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该规定所称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作出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是指“免费许可”和“收费许可”。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涉及药品(特别是仿制药)的专利侵权纠纷,而药品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当某药厂生产某种仿制药时,为了达到药品标准的要求,就不可避免地实施专利,而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对象不涉及强制性标准。《暂行规定》给出的是个案处理的做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在我国目前还没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下,笔者认为,药品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主要是药厂作为标准提出人,为了满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单方面向国家药监部门提出,并由国家药监部门审查批准,其目的是加强药品管理,保障用药安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并没有严格的专利信息披露程序,更没有专利权人的FRAND义务,药厂与标准审批部门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涉及药品标准的必要专利,应不适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仍按一般专利侵权纠纷来审理,即在侵权成立之下,应当支持权利人的停止侵权的主张。

3.未解决未被“采标”进入我国的国际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问题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化制定与管理中,可以采用“拿来主义”,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即把国际标准直接转化成国家标准。

对于通信标准而言,其制定目的是为了解决在全球范围内的“互联互通”问题。随着通信技术进入5G时代,通信领域不断推出、采纳新的技术标准,不断涌现出更多的SEP,但我国的标准制定组织难以及时将这些新的通信标准进行消化吸收并等同采用过来。由于产业分工的全球化,对于未被“采标”进入我国的国际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所涉及的专利纠纷,也有可能在我国出现。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涉及未被“采标”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可以适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以及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

顾名思义,标准必要专利是指为了使工业产品符合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技术。但标准必要专利是一个模糊性的概念。具体体现在通信技术领域中,一项标准中,可以分布着很多专利,且标准本身为了互联互通的目的,往往规定出所达到的技术要求,而专利的本质是一项具体的技术方案;标准也可能给出建议的算法,但专利必须将算法体现为技术方案,在满足标准要求下,可能会有不同的专利技术可以满足标准的要求。因此,在遇到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纠纷中,存在着三个关系:标准与专利文件的“对应一致性”关系、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一致性”关系、被控侵权产品与标准的“对应一致性”关系;而且,在向标准制定组织(SSO)作出FRAND承诺时,标准尚处在制定的过程中,而专利申请也许没有提出,承诺人所称的专利,只能是一种“可能的专利申请”,或者是不断申请的多个“可能的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实质审查,最终得以批准的专利,也会与的标准之间,其对应性相差较远,此外,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会出现多个标准提出者及多个标准提案,这些提案经过反复审查,最后胜出的提案与之前提出的方案可能相差较远,还有,供标准制定组织审议的提案通常会以适当的形式公布,这些提案公布后,也会给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造成不少的障碍,所以说,搞清楚标准中涉及哪些必要专利,即便是对标准制定组织而言,也绝非易事。标准制定组织都制定出相应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我国《暂行标准》第五条规定“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第六条规定“鼓励没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下表是ITU、IEEE及VITA三个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对比表。

(二)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

FRAND承诺,是指专利权人根据标准制定组织(SSO)的特定知识产权政策(或规章)自愿作出的一种不可撤消的承诺,承诺将纳入标准的专利以 FRAND条件进行对标准制定组织的成员专利许可。不同 SSO 的知识产权政策存在很大不同。许多 SSO 要求参与方自愿以书面方式同意以FRAND条款许可SEP;而在其他SSO中, 根据其知识产权政策规定,专利权人参与标准制定的行为本身即构成对FRAND承诺的默示许可,且通常对不愿意作出 FRAND承诺的专利权人规定有“排除”条款。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是由专利权人来考量是否要做出FRAND承诺;同样,由SSO衡量是否将不作出FRAND承诺的专利排除出所制定的标准。

美国法院认为FRAND承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承诺:一是向SSO作出的以FRAND条款进行专利许可的承诺,构成了SEP权利人、SSO与SSO成员之间的有约束力的合同;二是标准的潜在实施人(第三方)是FRAND承诺的受益方。笔者认为,FRAND承诺可理解是民法中的单方法律行为,即权利人为自己的权利附加义务的行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权利人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将其专利权上升为技术标准,作为对价,令其作出FRAND承诺,以防止其垄断或不当利用优势地位。因此,当标准实施人不存在明显过错时,专利权人请求颁发禁令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当专利权人及标准实施人均无明显过错时,可寻求采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解决许可条件问题,不应当支持专利权人的禁令请求。

当专利权人及标准实施人均存在明显过错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个案判断谁的过错更大从而区分责任,引导双方回到谈判桌上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支持专利权人的禁令请求。

四、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请求颁发禁令的前提条件

保证互联互通是通信行业得以成长发展的基本要求,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通信技术标准对于促进行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通信行业是制定标准,后有产品。因此,通信技术标准是一种满足社会发展的公共产品,具有“公法”属性。专利权是私权利,属于私法范畴的财产权。通信技术标准中一旦纳入专利技术,就不再面临竞争,原本可避免使用的专利因此变为标准必要专利而不可避免地要被实施,因为标准必要专利没有替代产品,这使得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能够利用因标准化而获得市场支配力。换言之,如果不被纳入标准,该专利面临其他可替代技术竞争,其专利价值被其他专利技术摊薄,而纳入标准后市场规模被放大,足以使其获得比纳入标准前高出许多的收益。FRAND 承诺就是为调整公共产品与私权利的紧张关系,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保证不利用因其专利被纳入标准而产生的市场支配力,促使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承诺将其许可费的标准限定在其本应收取的正常水平。这样一来,FRAND 承诺的应有之义就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有义务向“任何感兴趣的第三方提供专利许可”(欧盟委员会在谷歌/摩托罗拉案中的观点),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通常不能请求法院颁发禁令是业内的主流观点。但在满足何种条件下,法院可以支持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颁发禁令的请求,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这类案例。欧洲法院(ECJ)对在华为诉中兴通讯案的先决裁决(preliminary ruling),十分值得我国司法实务界借鉴。

该案涉及了华为公司的一项LTE标准所“必要”的欧洲专利。华为承诺会基于FRAND条款授权给第三方。双方经过谈判没能达成FRAND授权协议,随后华为公司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对中兴通讯提起侵权诉讼,并且寻求法院禁止中兴通讯的任何后续侵权行为。中兴通讯认为既然其已经表示愿意成为被授权方,任何法院禁令都会造成华为公司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对于原告是否存在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的问题,涉及如何理解适用欧盟反垄断法中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规定的问题,于是,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将这个问题提交给欧盟法院(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负责对欧盟法律)。

欧盟法院判决认为: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已经同意对第三方根据FRAND条款授权,该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以及请求法院办法禁令请求不构成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但是必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在提出诉讼前,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必须已经警告过被诉人侵权;其二,在被诉侵权人明确表明了愿意达成基于FRAND条款的授权协议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必须提出具体的、书面的授权协议要约。

尽管这个判决是从是否构成“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反垄断法视角做出的,但实际上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和被诉侵权人(被许可方)在进行许可谈判中各自的义务。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根据该判决,要求其在提起侵权诉讼前,向被诉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并说明专利侵权的具体方式,当被诉侵权人表达了愿意基于FRAND条款达成许可协议后,向被诉侵权人提供一份具体的书面许可要约,并对许可费率及计算方法进行说明。相应的,对于被诉侵权人(专利技术、标准技术的实施方),其负有“积极回应”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出的要约的义务,要“依据行业内公认的商业惯例及诚实信用”,及时回应 FRAND 许可条款提出具体的书面反要约。

第3篇:法律的利与弊范文

【关键字】 比吸收率(SAR) 专利

一、引言

生物剂量比吸收率SAR(Specific Absorption Ratio)用于表征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程度,己成为评价移动通信终端优劣的一个强制性指标。研究如何降低移动终端天线的SAR,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专利申请中也多有研究和涉及。

二、专利申请中降低移动终端比吸收率(SAR)的天线技术发展

2.1 降低SAR的主要技术

2.1.1使用吸波/屏蔽/铁氧体/耗散材料

在终端设备外壳的内表面或外表面使用上述传统材料,屏蔽其天线向人体方向发射电磁信号,从而降低SAR值,可见于例如专利申请EP1426982A1、US2009322622A1。

2.1.2采用金属导电板

在移动终端外表或内部设置一个或多个金属导电板,设置金属导电板对降低终端SAR的作用机理主要包括:①作为反射器,将辐照到人体的电磁波反射到远离人体的方向,例如可见于WO2008050854A1;②作为引向器,引导天线的方向图使其远离人体,例如CN202093539U;③分散热点扩散电流,例如WO2006057350A1和CN102123186A。

金属导电板在移动终端中的设置方式,可为与地连接作为寄生元件,或者作为悬浮导体。

2.1.3加载超材料

超材料由于其独特电磁性质,近年来也渐渐被应用于实际中。其中,电磁带隙(EBG)、频率选择表面(FSS)等人造电磁材料(AMC)具有良好的反射性能,已被集成于芯片天线中用于减小移动终端的SAR值,可见于例如CN103904415A中。

2.1.4与接地面相关的设置

接地面在移动终端中相对占据较大的面积,因而与接地面结合进行相应设置以降低终端SAR值,具有实际意义。相应设置方式主要包括:①利用导体扩展接地面,其作用机理除了增加与接地面连接的金属导电体使其成为寄生元件起反射、引向或分散电流作用外,还包括直接扩展接地面的面积实现分散电流和热点,例如可见于CN2938447Y、CN102548382A;②在接地面上开槽,例如CN101610310A及CN203644934U。

2.1.5主从天线

该技术在移动终端中设置低辐射功率的辅助天线,与主天线近似反相进行馈电激励,能够对人体内具体的某个点的场进行补偿修正,从而减小SAR,例如可见于CN104167590A。

2.1.6可重构天线

可重构天线通常运用RF MEMS开关在不同制式的通信中视其需要实现快速切换,从而具有自适应能力以减小相应SAR值,例如可见于CN10276095A中。

2.1.7c传感器配合

此种技术多通过电容、金属传感器等检测与人体的距离,通过移动终端调节其发射功率、换用距离人体较远的天线进行辐射等方法来降低SAR值,例如可见于US2013210477A1。

2.2 降低SAR的天线技术发展趋势

由图可见,各项技术近年来的申请量从整体趋势上都在增加,且已从传统技术转为与新技术、新材料的有机结合。随着近年来4G和LTE技术的发展,在移动终端中采用多根天线获得较高的数据传输速率已成为一种新趋势,MIMO等多天线系统中已更多与传感器、超材料进行集成,并利用重构以及主从天线方法来降低自身SAR。

三、结束语

移动终端的SAR问题越发得到关注,研究其专利申请分布情况具有现实意义。随着LTE技术的发展,MIMO等多天线系统逐渐开始利用传感器、射频MEMS开关、超材料等,通过重构、主从天线等技术来降低SAR值。

参 考 文 献

第4篇:法律的利与弊范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建筑 绿色施工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6-001-0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持续推进,建筑业已成为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然而,建筑业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引发的环境污染、能源紧缺问题也日趋严重。加速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建筑行业的当务之急。绿色施工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建筑相关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实施绿色施工是建筑企业将环境协调发展思想融入到建筑企业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推进我国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必由之路。

1 绿色施工的内涵

综合环境协调发展理论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研究,联系近年来蓬勃发展的绿色产业及其相关理论。不难发现,通常所说的绿色包括以下几方面内涵:节约;减排;循环;低碳;无污染;再利用。

结合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要求与“绿色”的内涵,本文将绿色施工定义为:“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安全为先导,质量为准绳,在满足既定的施工计划和规定的竣工期限与批复的预算费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切实贯彻落实行业、国家、地方颁布的技术、经济等标准和政策,通过科学管理与先进技术的运用,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的组织、计划、控制与协调,最大限度的减少建筑能耗以及施工活动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低能耗、高效率、无污染的管理方法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绿色施工中的融合实现‘四节一环保’的要求。”

绿色施工意识应全方位的贯彻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每一个阶段,通过创新管理方法的采用与先进施工技术的运用,使建设工程项目在为社会经济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建筑工程产品的同时,不断升华建筑工程产品的环境品质,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和谐与持续发展。

2 建筑业实施绿色施工的必要性

2.1 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

当今,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追求工程项目的环境品质已成为全社会产品生产部门共同追求的目标。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工程产品的提供者,需要以社会责任为己任,积极探索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产业结构升级之路,协同带动我国社会其他生产部门的可持续发展,以实现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与自然环境得到保护相统一的目标。绿色施工是建筑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

2.2 建筑业实现集约型增长的必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业取得了跳跃式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建筑业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和整个社会的进步做出的共享式有目共睹的,但在我国建筑业持续稳定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弊端,行业内部长期存在着建筑能耗高、能效低、投入大、污染重、对资源能源依赖性较强、对资源环境保护不足等诸多问题,多数建筑企业以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核心的企业核心竞争力尚未形成,这些弊端有悖于“建筑业应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方针的弊端,严重制约建筑行业的跨越式发展。

其次,建筑业存在着生产方式落后,技术进步缓慢,建筑施工机械化程度不高,建筑产能过剩等因素,致使建筑业产值利润率处在较低水平,严重阻碍了建筑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一些建筑企业通过采用微利的经营模式与低价的竞争策略来提高市场占有率,导致施工企业利润率偏低、先进建筑节能技术运用较少、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建筑业要想实现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平稳过渡,就必须创新发展模式,转变发展观念,提高绿色生产力,坚定不移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筑业才能在满足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的同时,保持蓬勃的生机。

2.3 降低建筑能耗的必然

据统计,我国的高耗能建筑约占总建筑面积的95%,建筑能耗占全社会终端能耗的27.5%;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发达国家的2-3倍。我国节能技术的开发速度缓慢、应用程度偏低,每立方米混凝土与发达国家相比要多消耗8公斤水泥,单位建筑面积钢材消耗多出10%~20%。但我国能源短缺,我国的煤炭人均可采储量只占世界人均水平的53%。我国现有的资源与能源存储量对于建筑耗能高的建筑项目难以为继,必须加快节能技术的研究步伐并将其逐步应用到建筑施工活动当中,提高能源效能比与能源利用率,进而做到节能降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2.4 降低环境污染程度的必然

工程项目建设在消耗能源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所需的相关产品是项目建设的物质基础,也是产生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源头。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对周边环境的改变主要集中在空气污染、光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建筑废弃固体垃圾的污染。绿色施工要求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先进和规范的绿色管理方法对项目建设的每一个阶段进行绿色规划、绿色管控,提高绿色材料利用率以及周转材料的回收率,减少对于场地环境的干扰、填埋废弃物的数量,尽量将建筑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程度减至最低。

建筑业依靠提升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水平、提高建筑施工的绿色技术含量、树立节能环保的绿色品牌形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3 建筑业实施绿色施工存在的问题

绿色施工作为建筑全寿命周期的重要阶段,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真正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深化行业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但是,绿色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实现绿色施工在依靠施工技术进步和绿色科技创新的同时,还要全面兼顾项目整体规划、施工场地情况、建筑整体布局、废弃物处理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等诸多因素。建筑企业是绿色施工实施主体,但部分企业未将提高绿色施工能力作为提升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未能将科学的绿色项目管理方法以及绿色施工技术运用到绿色施工过程中、切实有效的实现保护环境、降低能耗的目标,只注重在完成施工合同、标准、图纸和技术要求、工期、成本、质量、安全、项目计划以及工程预算等项目各项硬性要求的基础上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实施绿色施工的重要性。

绿色施工在建筑行业的推行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实施绿色施工的关键。然而,多数建筑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岗位培训以及专业知识教育,缺乏对绿色施工的相关知识的必要了解,难以正确的使用绿色施工技术及先进的施工工艺。由于绿色施工意识的薄弱,传统施工仍然是建筑行业的主流生产模式,高能耗、高污染、高成本的生产模式仍随处可见,严重制约了绿色施工的实施进程。建筑企业必须全面提高企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才能保持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国家战略。

4 结语

绿色施工是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实现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强化绿色施工。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坚持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依靠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制定科学、系统的绿色施工相关法规,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绿色施工管理,树立节能环保意识,普及绿色施工理念是实现建筑业绿色施工的必要措施。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理念的深入落实,实施绿色施工是推动国民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齐宝库,曲玉,赵景明.建设工程绿色项目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评价方法研究[J]建筑经济,2011(11):17-20.

[2] 金俊实,王军.浅谈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建筑的途径[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6(3):76-78.

第5篇:法律的利与弊范文

关键词:电子档案管理;传统档案管理;利与弊;分析;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9-00-01

当下正处于信息化时代,档案管理工作突破了传统形式的管理模式,即抛弃纸质管理方式应用信息化管理。虽然采用电子档案管理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能够有效地提高管理的效率,满足现展的需求,但是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例如在安全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由于现在越来越多的档案数据被建立起来,电子档案管理会被更加广泛的应用于管理工作中,所以对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加强重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档案管理同传统档案管理的比较

电子档案管理充分的体现了现代化元素的应用,例如应用电子信息技术等形式对数据进行存储以及管理。在应用电子档案的过程中,不会再涉及到纸质档案资料的处理环节,可以利用网络系统和一些专门的管理软件进行数字化管理。电子档案管理同传统形式的档案管理相比,具有诸多方面的差异。

(一)归档时间不同。电子档案管理和传统档案管理具有归档时间的差异性。电子档案具有灵活的归档时间,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归档工作,没有束缚。在此期间,文件的建立部门能够应用网络把文件向档案的管理部门进行传输,再利用电子数码签名认证,为文件的归类等一系列工作都提供了便捷,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对于传统形式的纸质档案管理,主要是通过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方式资料收集以及做档案表格等工作提供给相关部门,这些工作都是具有周期性质的,必须要在实施前做好具有标准性的表格等材料,以方便各部门之间的发放工作以及回收。

(二)管理方式不同。电子档案管理应用电子编码的技术,将各个不同的档案文件贴上不同的标签进行专门归档,所以造成在程序上具有较复杂的特点。与电子档案管理方式不同,传统档案管理因为在进行归档中只要具有有效的证明就可以,所以具有便捷的归档程序。

(三)保存方式不同。电子档案的保存主要是以电子文件为主要载体,虽然保存较方便,但是利用电子文件的方式很容易发生老化以及变质的现象,一旦发生这些状况就会造成档案的可读性受到一定的影响。目前防止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措施就是应用安全备份等方式,并且联合形成专门的文件管理部门,转换文件的格式,将文件的格式统一转换后进行存储。而传统档案管理存储只需要保持纸质的完整性,令其不受破损即可,但是对于保护环境却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所以,传统档案管理对于档案的保存更具有困难性。

(四)查询方式不同。对于电子档案的查询,需要一定的条件,只有满足条件方可进行正常的查询。例如,查询者只有经过申请注册的方式,正式的成为档案馆或者一些电子中心的会员,才能被允许登陆查询自己想获得的各类信息。而传统档案管理要先向有关的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由专门的管理人员查找所需的信息,所以工作效率较低。

二、电子档案管理的利与弊

(一)电子档案管理的优势。电子档案管理具有诸多的优势。首先,应用电子档案管理可以有效提高管理档案的效率。因为在归档的时间以及归档的方式都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并且提高了档案的保存以及查询的效率。通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例如应用数据传输技术,减少了文件打印、传输以及张贴的大量时间,采用专门的软件对档案的数据做好归类管理,具有一定的便捷性。其次,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的方式有效减少了对纸张的利用,所以在环保工作中具有突出的贡献。由于减少了对纸张的使用,不仅能够减少资金的投入,还能够减少对树木的砍伐,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同时,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的方式能够降低对订书钉、印刷和笔墨等材料的应用。

(二)电子档案管理的弊端。采用电子档案管理,虽然应用了科学技术增添了现代的元素,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效率,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便捷。但是,不能忽略掉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弊端。首先,目前我国虽然对于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制订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其工作行为,但是以现有的法律规定而言,并没有得到健全和完善,还存在较多的漏洞。所以,当下电子档案管理在法律规定上还有待得到全方位的保障,怎样令电子档案真正受到法律的保障,是目前应该深入的研究的内容。其次,电子档案管理具有的最严重的弊端就是文件载体容易老化以及变质。因为如果在长期使用的情况下其很可能会造成无法读取的状况。一旦发生这种现象,就会引发文件丢失等问题,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麻烦。所以,当下有关的电子档案管理部门正在寻求各种方式的保护措施,防止或者避免文件载体发生老化或变质,造成无法读取的现象。例如应用安全备份或云技术等方式,获得了良好的保护效果。再次,电子档案数据在进行传输的过程中或在实施共享的时候,对于数据的安全保护问题也是一项要考虑的问题。当下信息技术正在高速发展,给数据信息的传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黑客以及各种病毒等不利的因素。在传输数据过程中很容易对其安全性产生威胁,所以应该引起有关的管理人员的重视,并且加强防范,例如应用加密措施或者防火墙等方式,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最后,应用电子档案管理对于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为在归档程序中具有较复杂的程序环节,并且工作繁琐,对于技术水平的要求较高,所以需要具备高素质能力的工作人员。

参考文献:

[1]李丹一.对比研究电子档案管理和传统档案管理利与弊[J].办公室业务,2014(21).

[2]岳锐.电子档案管理与传统档案管理的区别[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01).

[3]孙丽梅.电子档案与传统档案管理工作刍议[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01).

[4]董利红.试析电子档案和传统档案管理的异同点[J].陕西档案,2015(02).

[5]张承宇.基于QR码水印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D].浙江理工大学,2013.

第6篇:法律的利与弊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 兼职 利与弊 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近年来每年都有超过700万元大学生毕业,就业形势不容乐观。而企业看重的是大学生的素质与能力,希望雇佣的大学生具备良好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因此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备受企业的欢迎。

面对社会的需求,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发展自身素质,使得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走上了兼职的道路,走出校园、走向社会,获得实习经验,为未来的就业积累宝贵的经验。因此,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进行兼职,而这也成为了大学校园是一项普遍现象,几乎每个大学生都有着做兼职的经历。同时,关于大学生兼职的各种问题也相继出现,逐渐受到社会和学校的关注,不少问题还受到了媒体的关注。

随着大学生兼职人数的增多,越来越多由大学生兼职引发的问题将会受到社会、学校、学生本人的关注。因此,如何平衡大学生的兼职的利与弊,使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社会经验,保持大学生身体心理健康成长与发展,是关系我国发展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事项。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针对目前大学生兼职现象的普遍,本文将以上海金融学院的在校大学生为研究对象,结合自身的兼职经验,设计相应的问卷及访谈提纲,研究上海金融学校大学生的兼职现状,了解兼职的好处与坏处,并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帮助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获得优异的兼职经验,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本文的研究将为研究大学生的兼职现状提供一手资料,能够让研究者深入研究目前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并且根据现状,分析形成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最后帮助大学生从兼职获得最大的收益。

本文的研究能够指导大学生在兼职的过程中,能够事先了解兼职的好处与坏处,更加理性地对待兼职,在选择兼职时更有选择性,对未来的求学与就业提供一定的参与与借鉴作用。

三、大学生兼职现状

(一)大学生兼职现象普遍,目的多元化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学生兼职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很多大学生都有过兼职的经历,而且每个人兼职的目的都不尽相同。根据调查问卷得出调查结论得知,66%的被调查大学生至少从事过兼职,34%的被调查大学生从未从事过兼职。可以说,兼职已经成为了大学生学习和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从大学生做兼职的目的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学生选择做兼职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集中在增加社会经验(20%)、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16%)、减轻家庭负担(15%)、受周围人影响(15%)、出于个人兴趣爱好(14%)、丰富人际关系(12%)、打发时间(10%)。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的目的多种多样。

从与部分被调查人的访谈中可知,选择不做兼职的原因是怕影响学习和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虽然大学生的自主时间较多,但是其学业也非常繁重,每个学期有期末考试,还有各种考证和考级,准备考研,因此不少学生怕兼职分散精力,耽误学习,而不会选择做兼职。另有大部分被调查大学生认为找不到合适的兼职工作,由于大学生知识储备和技能不足,无法找到符合本专业、或者有助于未来就业的工作,大多数工作是充当廉价的劳动力,否定了大学生的价值。此外,没有多余时间、担心受骗、父母不同意、怕工作太辛苦、工资低不稳定,也是影响大学生不选择做兼职的原因。

(二)大学生兼职工作种类多,技术含量低

从大学生兼职的工作种类的调查结果可知,大学生主要从事工作有促销员(22%)、家教(19%)、服务员(15%)、培训机构老师(13%)、家政服务(10%)、导游(11%)和技能服务(10%)。从调查结果可知,大学生兼职工作种类多,技术含量低。大学生的知识和技能都不完备,可从事的兼职工作不多,而且时间不充裕,可选择的兼职种类也不多,因此,大多数大学生选择了做促销员、家教和服务员,这类兼职的时间通常在晚上和周末,符合大学生的空余时间,不影响学业,对技能要求也低,这也就是成为大学生兼职的首选。其他兼职,如培训机构老师、导游、家政服务都是对技术含量要求低的工作,只需要大学生有着热情和干劲儿,一般都能胜任。除了极少数兼职,如翻译、会计和计算机对人员技能要求高。

(三)大学生获取兼职信息的渠道狭窄

我们调查得知,大学生寻找兼职的途径狭窄,主要集中于网站(32%)、同学朋友介绍(29%)、中介机构(27%)和海报或宣传单(12%)。目前,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网络成为了人们主要的信息获取渠道,因此大学生在找兼职时,会第一时间借助网络,寻找合适的兼职,其效率与效果都比比较好。其次,大学生会选择通过同学和朋友的介绍,通过熟人介绍,对兼职的时间、要求和薪资都有着比较准确的了解,更容易成功。目前,中介机构也是大学生主要寻找兼职的渠道,需交一部分钱,才能帮助找到合适的工作,但是也有不少学生上当受骗。最后,海报或宣传单覆盖人群面窄,通过这种途径寻找兼职的学生较少。但是,在大学生获取兼职渠道的调查结果可知,大学生没有发挥学校和家长的作用,为其找一份合适的兼职,这能够促进大学生从事更有意义的兼职。

(四)兼职中受到的权益侵害

由我们调查可知,几乎每个大学生都受到过权益侵害,主要集中在无故延长工作时间(19%)、中介机构的陷阱(17%)、拖欠工资(16%)、虚假招聘(14%)、性别歧视(11%)、性骚扰(11%)、人格受到侮辱(11%)。

大学生在求职中属于弱势群体,在兼职过程中不可避免受到权益侵害,而且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很容易忽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最常见的权益侵害就是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这是对大学生劳动力的压榨,违法劳动法相关条文。不少大学生因为求职心切,遭遇中介机构的陷阱、虚假招聘,骗取了大学生为数不多的生活费,但是没有为其找到兼职工作,而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取证相对较难,大学生在受到侵害时,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此外,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种种歧视,如性别歧视、性骚扰、人格受到侮辱,这都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

四、大学生兼职对策研究

(一)社会方面

1.完善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大学生兼职的专门法律条文,但是大学生兼职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服务,就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以兼职大学生的劳动主体不合格,兼职工作关系既不属于全日制工作,也不属于非全日制工作为由,不适用劳动法,因而在侵犯兼职大学生权益时,为自己找借口开脱。因此,针对我国关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条文的空白,国家、政府及相关机构应当确定相应的立法,确定大学生兼职的性质,劳动主体,劳动关系,确保大学生兼职在保护自身权益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保障自身权益。同时,国家应当开展相应的法律服务,兼职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可以请求相应的法律援助,解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遇到的法律问题。

2.打击非法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作为求职市场上起到连接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的桥梁作用,掌握了大量用工信息,能够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应聘者,为应聘者推荐合适的工作岗位,提高了招聘的效率,在一定阶段,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招聘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网络招聘信息,而中介机构的作用受到影响,于是,一些中介机构为了赚钱,无照经营,虚假用工信息,以各种费用为由收取求职者大量金钱,骗取求职者的金钱,一些求职者求职心切,为了更快地找到工作而上当受骗。大学生因为涉世未深,缺乏防范意识,因而上当受骗。非法中介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要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对非法中集的打击力度,肃清市场秩序,让大学生在找兼职的过程中,减少陷入黑中介的陷阱,避免有关损失。

(二)学校方面

1.加大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建立各种奖助学金

大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经济问题,赚钱生活费、学费、零花钱,购买各种学习、生活用品。特别是贫困大学生,家庭很艰难地筹集学费,生活费只能靠业务时间打工赚取,这不仅使得贫困大学生过早地背负生活的压力,而且也影响了学业的完成,很容易产生不良的心理。因此,学校应当加大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力度,为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助学金等,让每一个贫困大学生不因为贫困而失学。学校应当树立起积极的学习风气,让大学生了解到学业的重要性,好的学习成绩能够获得奖学金,足以支付生活费,这样贫困大学生就可以安心学习,不必为生活费而发愁,兼职打工虽然赚取了生活费,对学业还是有一定的影响。

2.成立兼职指导机构

学校在现有条件下,扩展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在为贫困大学生提供各类兼职的同时,可以开展一定的兼职指导活动,让兼职大学生认识到兼职的利与弊,学会如何规避伤害与风险。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可以与周边的用人单位达成合作关系,定期向他们输大学生,这样既满足了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也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职。其次,应当对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的信息真实,避免大学生上当。最重要的是,开展兼职指导活动,让大学生认识到在兼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伤害,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在学生受到权益侵害时,可以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解决学生的问题。

(三)学生自身方面

1.加强法律意识

改革开发三十多年来,我国一直朝着民主法制的社会发展,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相比发达国家的法律环境,我国还有很大的差距。大学生作为我国未来的社会栋梁,应当树立起法律意识,时刻以法律武装自己,尤其是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因此,大学生应当主动学习法律知识,而学校仅开设了一门法律基础课程,对于学习法律是根本不够的,大学生需要利用课余时间加强法律方面知识的学习,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还应当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法律讲座与报告,利用各种途径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当遇到违法行为或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诉诸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塑造正确的价值观

价值观是人看待事物价值的反映,是对社会生活实践的根本性、重大问题的态度。大学时期正是一个人形成价值观的关键时期,正确的价格战有助于大学生未来的工作、成家立业,关系到学生未来的成长。兼职活动有助于大学生认识到金钱的重要性,更好地树立价值观,感受到家长挣钱的艰辛,体谅父母,在学习上更应加倍努力,拼搏向上,奋发进取。兼职活动会让大学生在接触社会的过程中,感受到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正确的价值观能够帮助大学生抵制各种诱惑,形成良好的价值观,符合国家倡导的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正确的价值观能够让大学生懂得获取金钱的艰辛,更加懂得爱惜钱,将钱用在正途上,而不是挥霍浪费,提早进行理财规划,为日后发展积累更多资本。

第7篇:法律的利与弊范文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转贴于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入学考试研究中心.2005年MBA联考综合能力考试辅导教材逻辑与写作分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7月版

第8篇:法律的利与弊范文

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第9篇:法律的利与弊范文

初中政治课程的主要内容既包括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会学生尊老爱幼、团结集体、尊敬师长等,又包括了基础的社会法律教育以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因此教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要围绕教材内容,贴近教学实际,选择有针对性、有代表性、有启发性的案例。如在教授“生命只有一次”这一章节时,教师选择了一个真实的新闻事件——复旦大学投毒案。这是当时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同学们多多少少都听说过这个事件。教师从投毒者林的投毒行为出发进行分析,这是他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不珍惜他人生命的错误行为,得出:在伤害了他人的生命的时候,也放弃了自己珍贵的生命。因为他在毒害他人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失去自己的生命,这就是不珍惜自己生命、不珍惜他人生命的表现。教师借这个事件告诉学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非常宝贵,要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让自己的生命活出色彩,用宝贵的生命时间好好为国家做贡献。教师结合课程特色,让学生充分理解生命只有一次的概念,然后学生才能记住这一理论要点,使教学效果达到最佳。

二把握教学时机,适时举例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适时把握教学案例的实施点,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例如,有些例子放在课前讲,能够导出教学内容的主要问题,制造教学悬念,引起学生的探究欲望;有些例子插在课程内容中间讲,能够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总结出前文的主要内容,又引出下文的问题;有些例子放在教学内容之后讲,能够起到升华主题、总结内容的作用。例如在教授“跨越代沟”这一章节时,教师在课程内容的最后讲述了一个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真实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是邻居与其上初中的女儿。邻居本以为自己能够理解女儿作为初中生的一些想法,但是进入初中以后,她发现女儿也有了自己的小秘密,为了能够更加了解女儿内心的想法,母亲偷看了女儿的日记。女儿知道后大闹起来,由于也没有理智地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双方开始冷战。后来经过母亲思考良久,主动跟女儿沟通并承认错误,女儿终于理解了母亲对于自己的关心,最终冰释前嫌。在教学内容结束后,加上这个小故事,让学生深刻理解了与父母沟通的重要性。这样,学生才会客观、合理地去理解父母的行为,对教学知识也加深了理解。这样既达到了教学目标,还让学生懂得了理解父母的重要性。

三运用正面例子,正确用例

初中政治教学是为了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因此,要以积极向上的案例激发学生的崇拜感,让榜样的力量指导学生去模仿、学习。其次,教师举例的过程中,不应该对实践过分地褒贬,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去探索案例的利与弊,让学生对案例有自己的分析理解。如在讲解“面对诱惑、学会说‘不’”时,教师引用的就是时下最受学生欢迎的网络作为教学案例,对教学内容进行讲解。教师首先引用网络发明的原因——本身网络的出现,是为了使人们能够更方便、更畅通地交流,但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很多不良因素也侵入网络,从网络传到各地。但是网络信息技术有优点、有缺点,要一分为二地对待,对于网络带来的不良诱惑,我们要学会说“不”,同时合理地利用网络,增强自身的学习。

四掌握学生特点,典型解例

教学案例要符合学生的发展特点,能够迎合学生的学习特点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基础,在课堂举例的过程中,要依据教学的特点、学生的学习水平、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从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举出符合学生特点的实例。如在学习“与父母平等沟通”时,笔者就在课堂上播放了一首《我想更懂你》,这首歌反映的就是母子间存有隔阂的问题,引起他们的共鸣与思考,让学生想想自己与父母是否也会发生这样的问题,让他们来谈谈自己面对与父母的隔阂时的想法。在歌曲旋律与歌词的映衬下,学生产生了兴趣,开始各抒己见,说说自己对父母不理解的地方,同时也说出希望父母对自己能够理解。教师通过对典型大众化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能够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学习氛围中,带着浓厚的兴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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