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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建立会议制度,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村、单位每月排查、乡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调处办公室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的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办公室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土地所、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土地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乡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规划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安监站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10、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综治办与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1、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12、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3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3、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处办公室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调处办公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要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调处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调处办公室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参与。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调处办公室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调处办公室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
1、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调查笔录;(5)证据材料;(6)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
3、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4、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存库工作。
八、培训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配好调解人员。调节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
九、考核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根据实际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站、所负责人为成员,全面加强矛盾纠纷调解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全面负责矛盾纠纷大调解的日常工作。各股、室、站、所负责人承担各监管环节矛盾纠纷调处的工作责任,落实一岗多责。
二、源头预防,预警排查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作决策、上项目时要进行经济效益与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估,谁制造矛盾纠纷,谁负全部责任。注重源头治理,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防止和减少因决策失误引发矛盾纠纷,推动科学民主依法政策,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一是要落实排查制度。各站要实行每周一排查,局属各单位各要每半月一排查,重大矛盾纠纷即查即报。排查的重点是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行业和群体,对特定地点或特定领域倾向性的矛盾纠纷及时开展专项排查。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依靠群防群治力量,发挥各方积极性,建立信息员队伍,使排查工作制度化、长效化。通过工作例会、干部下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群众评议会、公布联系电话、发放宣传册、设立矛盾纠纷排查提示栏等方式,畅通社情民意渠道,全面掌握本单位、本站及所属辖区内养殖企业、养殖场户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涉及民生类、经济社会发展类、历史遗留类的矛盾纠纷,以及容易引发重大或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台帐管理和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逐级认真登记造册,建立台帐,确定专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信息报送工作。各站要把排查出来的所有矛盾纠纷按时报送局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实行“零报告”制度,局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需要局党组协调解决或上级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报告局党组和上级大调解部门,对重大矛盾纠纷的信息要及时报告。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受理分流、首问责任、挂牌督办、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局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级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各站上报需要协调化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汇总、梳理。区分矛盾纠纷的类别和性质,明确办理责任主体,提出调处建议,做好受理反馈,通过发出《调处矛盾纠纷交办通知书》等形式,将调处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具体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当事人首次找到调解工作窗口或矛盾纠纷调解一旦落实到某一责任主体,责任人或单位不得推诿敷衍、拒绝受理,要登记在案,及时了解情况,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答复口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问题,并跟踪到底。对重大矛盾纠纷和可能引发的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调处单位、调处方案和调处时限,依法调处,防止反复,一包到底。
四是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制度。各局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沟通和综合研判,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可采取召开工作例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及时通报、交流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处工作情况,特别是检查了解矛盾纠纷调处的跟踪反馈情况,准确把握本地矛盾纠纷态势,防止化解的矛盾纠纷出现反复,及时总结工作规律性,找出薄弱环节,研究提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防止新的矛盾纠纷产生的意见建议,提出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对策意见,供局党组研究决策。
三、完善机制,建强队伍
一是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由局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进行调解工作。通过局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上下贯通,形成条块结合的调处联动工作格局。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落实登记、交办、承办、销案各个衔接环节,进行检查督办和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调联动的衔接机制。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教育疏导,使群众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对属于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要发挥工作优势,及时参与疏导化解,各相关股、室、站、所积极主动介入调解工作,充分履行行政职能,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用人民调解方式未能解决的矛盾纠纷,引导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业调解活动进行调解;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局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是要加大排查调处组织网络和队伍建设力度。各股、室、站、所要充分发挥每位干部职工的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他们主动参与调解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调解队伍的岗位培训及日常管理,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密结合当前维护全区社会稳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广“马有信调解工作法”,扎实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攻坚行动,全力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积案,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生态美、产业优、百姓富的和谐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按照“什么矛盾突出就重点化解什么矛盾、什么问题紧迫就抓紧解决什么问题、什么人社会危险性大就特别关注什么人”的工作要求,切实把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在初始、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引发矛盾激化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全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司法所要在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按照边排查边化解的原则,因案施策,靶向调处,实现对各类矛盾隐患的动态掌握、有效预警、及时化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解决”。
(一)围绕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机制开展攻坚行动。各司法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充分利用建设镇(街)、村(社区)矛调中心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强化人民调解培训力度。要健全矛盾纠纷调处运行、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多元化解等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全面落实诉调、访调、援调联动机制,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充分发挥镇(街)、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作用,引导纠纷当事人有效运用“12348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实现人民调解在线咨询、查询、引导、受理,引导群众通过互联网获得法律帮助。
(二)围绕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开展攻坚行动。各司法所要按照网格排查不漏一处、复工排查不漏一企、“线上”排查不漏一人的原则,动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深入村(居)民院落、工厂企业、集贸市场等纠纷易发场所,及时发现化解群众关切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突出重点敏感节点和时段以及卫生健康、劳动关系、交通运输、房地产、教育就业、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特别是针对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因合同履行、劳动争议、工资拖欠、医疗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返工、返岗、返学”过程中的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因村(居)管理、物业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好调处化解和援企稳岗相关法律服务工作,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
(三)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展攻坚行动。涉及脱贫攻坚工作的各司法所和各级各类调解组织要紧紧围绕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总体战、攻坚战、歼灭战,深入建档立卡贫困村和已脱帽贫困村,按照“边排查边化解”的工作要求,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摸排梳理排查和有效化解,不断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助力攻克最后贫困堡垒,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相关司法所务于10月底前使贫困村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四)围绕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开展攻坚行动。近年来,全区因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各司法所要在日常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进一步做好涉及彩礼纠纷、老年人赡养、妇女权益保护、夫妻不和、单亲再婚、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和农村宅基地、道路通行、垃圾污水处理、采光遮挡等相邻权纠纷的排查调处。要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和纠纷信息,做好易突发婚姻家庭纠纷和素有积怨邻里纠纷信息的摸排和收集整理工作,及时主动上门开展化解工作。对可能引发恶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坚决防止此类纠纷演变为恶性事件或事态扩大化。
(五)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攻坚行动。各司法所要坚持把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攻坚行动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机衔接起来,进一步加大黑恶势力线索摸排力度,指导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严密关注黑恶势力易于滋生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对已经调解的矛盾纠纷梳理“回头看”,对新发的矛盾纠纷,从排查、调处、协议履行等各个环节,严密关注黑恶势力插手矛盾纠纷调解(特别是经济纠纷和医患纠纷),持续深挖细查涉黑涉恶线索。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要严格按程序落实核查、建档、移交报告等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疏导化解。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年初,我局召开了专题会,研究部署了行政调解工作。一是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行政调解工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强调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制定了《煤炭局2014年行政调解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细化了目标任务。
(二)健全制度,抓好落实
1、健全完善了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立了矛盾纠纷调解室,签订了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2、加强了队伍管理。组织核准审定执法人员资格,加强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并参加考试,合格率达100%,提高了从业人员素质;对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4、接受了县人大代表的调研督察。上半年,我局共办理县人大代表提案2个,办理“96333”投诉件12起,满意率达98%。
5、认真处理投诉、举报和。
一是认真处理上级领导督办案件2起,均得到妥善处理;二是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共接待群众来访21起,均得到圆满解决;三是认真处理群众投诉、案件,共受理处理12起,每起都与投诉、举报当事人沟通,使处理结果达到当事人的最大满意度。
二、存在问题
行政调解人员工作能力亟待提高。部分年青同志由于接触群众工作时间短,社会阅历少,工作经验不丰富,法律业务素质不高,导致许多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解。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依法规范调解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调解工作。明确各方当事人需自愿接受调解的基础上结合矛盾纠纷的特点和性质,制定和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流程,保证矛盾纠纷的依法及时处理。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党的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决定在全镇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大排查、大调解”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实现群众表达诉求渠道更加畅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明显减少,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人民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人民调解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调解能力、技巧和水平明显增强;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调解矛盾纠纷的质量大幅提升,数量大幅增加,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系。
二、开展“大排查、大调解”主要任务
(一)要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
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村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村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企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和隐患,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本行业或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
1、普遍排查。人民调解员深入到村组、企业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苗头。继续实施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制度、镇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主任例会制度。
2、重点排查。村庄、企业人民调解员深入到困难人群多、矛盾纠纷多、工作难度大的村、企事业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重点排查涉及民生的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排查越级上访、治安隐患、等苗头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专项排查。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段,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排查。
(二)要集中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
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的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司法所、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将认真制定方案,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1、化解一般纠纷。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
2、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对于排查出来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调解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时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
3、化解专业性、行业性纠纷。对涉及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损害赔偿等特殊行业和专门领域的纠纷,要借助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各方力量,共同做好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化解热点难点纠纷。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应对能力,为开展重大活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服务。
5、防止纠纷激化。要积极开展预防激化工作,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人民调解组织对于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
(三)要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
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镇村联动工作机制,坚持村庄调解主任每月例会制度,坚持村每半月排查一次、镇街每月排查一次制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实行挂牌销号、一调四联(一次调度会,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办、综治办、将联合排查、联合接访、联合调处、联合回访),严防矛盾纠纷扩大激化。严格落实社会舆情汇集、信息预警、排查调处、应急处置、联动联调、考核奖惩、责任查究等制度。丰富“大调解”内涵,深化所庭联动、所所联动经验,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增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合力和实效。
(四)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实现调解组织名称、印章、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六统一”。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库和专家信息库。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表彰奖励、困难救助、优待抚恤政策,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水平。
三、正确把握“大排查、大调解”的方法步骤
“大排查、大调解”活动于年月开始,至年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司法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层层动员,增强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树立全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广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全面实施阶段。调解组织工作人员、村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大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认真分类梳理,力求及时就地化解矛盾。排查调处情况要及时登录“市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切实落实民间纠纷评估研判机制和“红黄绿”三级预警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情况掌控。对关系复杂、诉求多元、涉及部门多的疑难复杂纠纷,以及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要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司法所将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协助解决纠纷。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巩固提高阶段。各村庄、企业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边提高,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工作的研究,总结好、提炼好、固化好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出台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制度,探索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树立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全力保障“大排查、大调解”活动扎实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庄、企业要把开展“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按照要求,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积极组织实施。镇把“大排查、大调解”活动与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结合起来,与平安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结合起来,在全镇人民调解员中掀起比、学、敢、帮、超热潮,不断提高他们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化解复杂矛盾纠纷的实战技能。与开展“人民调解质量万里行”活动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协议书案卷质量评查活动,开展评比“十个优秀人民调解案例”等活动,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调解机制
中图分类号:C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4―172―02
一、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内涵
(一)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含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是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机制的建立一靠体制,二靠制度。第三方调解机制包括调解体制和调解制度两方面。《辞海》把调解定义为:“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其中,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必须是与纠纷双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居中主持调解具有公正性;第三方调解的前提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具有合法性。调解的方式包括疏通、说服、劝导等,方式具有灵活简便非程序性。
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处理涉校矛盾方面具有救济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充分实现教职员工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是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教育秩序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含义
我国目前较为成熟的调解制度除了具有综合性的人民调解,还建立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的第三方调解制度。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目前理论界探讨不多。高校涉校矛盾纠纷是指经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专门负责对校内教育纠纷或与教育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活动。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一般包括调解的组织机制、工作机制、执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
(三)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价值
第一,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其他救济方式相比,调解在解决纠纷时具有明显的程序简便、解决彻底等优点。第二,体现了人性本位的价值。调解制度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双方当事人对其处分权行使的结果,调解的运用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人性本位的价值。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价值指引下,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种利益诉求途径,及时化解矛盾,营造和谐氛围。第三方调解的运用既符合和谐观念,又满足了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将是利益诉求的一条有效的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构建
(一)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机制
1. 组织的性质
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属于专门的群众组织,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定性,即调解组织的设立、组成人员及调解组织的职权都是法定的;第二,专一性,仅负责调解高校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纠纷;第三,独立性,该组织不隶属于高校,与高校内的党团群及工会组织之间也只存在业务指导关系,不存在领导关系;第四,民主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障在校大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管理;第五,自愿性,高校涉校矛盾纠纷双方通过调解委员会的斡旋、劝说,在民主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采取行政命令或强制的手段。
2. 组织的类型
调解组织:一是在高校内部设立独立的调解机构,调解委员会应由学生代表、学校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共同推荐的人担任。学校代表的人数应作出限制,一般以不超过调解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一为限。在进行调解时不受高校任何个人、国家机关或司法机关干涉,独立调解。二是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调解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涉校纠纷所在地中华学生联合会省级分会代表、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代表(目前该组织仅限于“985院校”,将来应扩大到以省级为单位的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省级分会)或者类似的组织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其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可从本地区从事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不同学科中遴选资深专家作为代表,该调解组织仅受理来自本地区范围内高校涉及学生学术领域内纠纷案件,独立进行调查并作出权威而公正的调解建议。
3. 组织的名称
高校涉校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专一性决定了其有别于高校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该调解组织名称也应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区别,可命名为“××高校涉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省(市)高校涉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4. 组织的职责
校内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校内发生的涉校矛盾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对广大学生进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及时总结涉校矛盾纠纷调解的经验,研究涉校矛盾纠纷的发生规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涉校矛盾纠纷调解制度;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调解机构负责调解涉校矛盾纠纷中的学术纠纷。
(二)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
1. 受案范围
基于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的特殊性,调解的受案范围应作明确规定。限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教师及学生之间基于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与受教育、受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包括与日常行政管理有关的校园伤害事故纠纷,履行教育合同纠纷,招生纠纷,学籍管理纠纷,违纪纠纷,拒发毕业证、学位证以及因学术研究而发生的纠纷等。
2. 申请与受理
申请包括申请方式、申请时效等内容。受理包括受理时间、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内容。
3. 调解前的准备
包括补正材料、通知告知、必要的调查、拟订调解方案的环节。
4. 实施调解
包括对争议事项的调查核实,召开调解会议,听取意见并耐心疏导,帮助达成协议等环节。
5. 调解程序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权利有申请权、处分权、程序权利等;义务有遵守调解记录和秩序、如实陈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6. 调解期限
为体现效率,调解期限应以15日为宜。
7. 调解协议的效力
矛盾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在调解机构主持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且比一般合同更为真实合法。因此,本文提出,应有条件地直接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协议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除非有法定理由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外,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保障机制
1. 组织保障
对调解机构的任期、产生及罢免等组织规则等应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调解组织的合法性、有序性运作。
2. 思想保障
已成立的调解组织应向校内师生员工做广泛宣传,使师生员工了解涉校矛盾纠纷调解的价值,在矛盾纠纷发生时能自愿主动寻求调解。作为高校,要充分尊重调解组织独立性,认真履行在调解组织支持下已达成的调解协议。
3. 措施保障
一是经费保障;二是调解与其他非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保障,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也呈现多元化,行政复议、申诉制度和行政诉讼等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在建立高校第三方调解机制时,应考虑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良性衔接,保证解决矛盾纠纷渠道畅通。谨防久调不决,增加纠纷当事人救济成本。
(四)高校涉校纠纷第三方调解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既包括人民群众对调解组织调解公正性、调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能力等进行监督,也包括调解组织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情况的监督。如果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当事人就必须遵守,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参考文献:
[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指导思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会议和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突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调解优先,突出基层,充分发挥和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
2、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
3、工作目标。建成覆盖全镇的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努力做到“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问题不上交”,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不出现重大和集体赴省、市及进京上访案件发生,确保和谐和社会稳定为目标。围绕中心,优化服务,创新发展,全力推进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创建工作。
二、加强调解组织机构建设
1、加强调解工作领导机构建设。要切实加强镇、村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自身建设,强化和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本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领导机构在大调解工作中的组织、指导、协调核心作用。
2、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按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要求,全面深化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活动。
3、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按照星级调委会创建的标准,健全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健全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调解组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要以自然村、居民小区(楼院)、车间(班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或信息员,形成完善的调解工作网络。
4、广泛开展“三无”创建活动。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无矛盾激化、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上访”的“三无”创建活动,制定相应的计划措施,进一步促进基层单位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
l、组织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以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为载体,以源头预防为重点,以强化调处能力建设、提升调处质效为目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完善排查分析机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完善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加大经常性和专项集中排查分析力度,完善重大矛盾纠纷快报、日报、直报制度,不断增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
3、完善大调解对接机制。要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和相互融合。要加强与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队等机构对接工作,更好地整合资源,强化整体联动。
4、完善重大矛盾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引发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从情报信息、现场处置、舆论引导等方面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预案,加强实战演练,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工作。根据规定要求,按照村(社区)不低于1名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标准,逐步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2、探索建立一支调解志愿者队伍。通过向社会招募的方式,探索建立一支热心社会公益、具有一定专长、擅长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通过引入调解志愿者参与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社会化程度,扩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3、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体系。镇调处中心做好辖区首席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培训和村(社区)调解主任的年度培训,确保辖区内人民调解员接受3次以上的培训。人民调解员培训中要适当增加心理疏导技能培训课程,提高人民调解员对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心理疏导技能,将对当事人心理疏导工作贯穿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全过程,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水平。
五、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1、做好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级调解组织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排查调处要重点服务经济发展、集镇建设、民生改善、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重点工作项目,在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经常性排查调处的方法步骤,努力将工作做在平时、防范在源头、纠纷处理在苗头。
2、认真做好重点敏感时期的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按照服务大局、对接上海的要求,集中精力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专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加强“两节”、“两会”、国庆等重要节日和敏感时期的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全镇社会稳定。
3、加强排查调处工作的检查督促和信息报告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组、村(社区)、镇三级调解组织网络的信息员队伍作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信息报送工作,努力提高矛盾纠纷预警处置能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加强创新和品牌典型宣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趋显现,诸多矛盾纠纷势必影响到地区稳定。为了把街道各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抓小、抓早、抓萌芽,定期组织辖区、社区民调组织排查地区各类矛盾纠纷,分析矛盾特点,研究产生矛盾纠纷原因,提出预防调处对策,采取有效处置手段,形成一整套调处和钝化矛盾方法,是我们眼前开展工作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现阶段各类矛盾纠纷的特点:
1、矛盾纠纷及群发性增多,影响面大。从今年上半年调处矛盾纠纷看,群发性矛盾增多,三小车车主上访、水上新村折迁、辖区单位改制等,虽然重大矛盾纠纷发生率低,但它涉及人数多,直接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2、矛盾纠纷内容复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提高,无原则纠纷和无理取闹的现象减少,矛盾绝大部分趋向维护自身权益的实质性问题。
3、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居多,现在涉及到企业团体,甚至涉及到行政机关。
4、矛盾纠纷具有`突发性和激化性。从目前矛盾纠纷的产生发展情况看,矛盾当事人往往借助媒介,使矛盾社会化、公开化和复杂化,以此引起社会共鸣,给另一方施压。如果在处理上方法欠妥就造成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难解决的错误倾向。经常出现小题大做、借题发挥、调处不及时,发展成逐步升级、聚众上访。
5、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难度大有多方面原因。一是当事人对一般教育劝说不当回事,更有人喜欢帮倒忙。如市容队员执法时与违章摊点发生矛盾,本来处理比较顺利,后因摊主受人唆使,又出现反复与市容队员发生对抗,造成上百人围观,影响城市正常管理工作。二是有些实质问题,基层很难解决,必须上级机关出面才能协调好。
二、目前各类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1、经济结构调整后部分企业效益下降,大量职工下岗或失业,一方面出于生活需要,想要一份安定工作,另一方面在没有大锅饭吃的情况下,涉及到个人利益,他们即出现与政府对立。2、社会经济秩序不好引发群众利益的不法侵害。当群众找不到实施不法侵害当事人时,迁怒于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3、城市发展加快管理力度加大,而少数人个人素质和心理承受能力与之不相适应,从而产生了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4、某些执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办事拖拉,不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迫使群众产生过激行动,以求问题得到尽快解决。
三、关于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对策:
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反馈矛盾信息,掌握主动权。通过基层调委会和依法治区联络员等工作网络,每月都要进行一次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遇重大活动要上门排查,掌握主动权,有效控制矛盾激化。2、加强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雷厉风行,敢于正视矛盾纠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缓解,坚持责任制。不回避矛盾,要知难而进,解决问题。凡需上级部门调处的要以快报形式上报,并积极与主管部门联系,尽快调处,不使矛盾激化。3、多方配合,共同合作,实现社会大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在基层组织解决有困难时一定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版权所有
四、关于重点时段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手段
重大矛盾纠纷的发生,对地区稳定造成影响,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及时做好重大矛盾调处是义不容辞的。如去年上半年突击性的重点工作一个接着一个象老城环境改造、防非典、三小车整治、水上新村折迁、创卫等等,每项工作都有产生重大矛盾纠纷的可能性,我们通常采用“四个一”的处置手段:作一次排查纠纷摸底、制定一个疏导方案、成立一个调解领导小组、制定一个紧急预案。把排、疏、调、处形成一个有机的工作链,通过我们的实践,由于方法得当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为了适应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群体化、社会化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根据区司法局在我镇试点推行百人企事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指示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市第七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通过百人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形成人民调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格局,确保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筑牢社会治安管理的第一道防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平安慈城、和谐慈城”做出积极的努力。
二、工作目标
百人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是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预防、法制宣传“三大功能”,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调解覆盖面,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百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做到“五有”,即有工作机构、有调解人员、有工作场所、有工作制度、有运作机制,为全区三年完成百人企业普遍建立调解组织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工作内容和主要职能
(一)职能设置。
百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与综治或劳动争议调解合署办公,主要职能是在镇调解中心的指导下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二)队伍建设
调解委员会设一名主任,成员根据实际需要设3至5名。主任每年参加由区组织的培训,其他成员由镇培训。
(三)规范化建设
重点是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有一间并挂牌子和统一的专用印章。
(四)工作流程。
调委会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自行调处;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涉及到综治成员单位或街道其他职能部门,交给相关单位调处;对跨行业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与相关单位联合调处。并根据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建立档案进行存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提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四、实施步骤(具体日期安排附后)
(一)调查摸底阶段(20__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认座谈和走访和填表的形式,了解百上以上的企业的综治、工会,,调解工作现状,征求意见,提出思路。
(二)组织实施阶段(20__年4月1日至4月30日)。以综治进民企为依托,进行粗放形和规范形的组建。
(三)总结验收阶段(20__年5月1日至5月15日)。5月5日之前进行自查,6日至10日拾遗补缺,不断完善,并整理有关经验总结材料,上报区司法局;10日后,迎接区局的检查和现场会的召开。
五、组织领导
要加强综治、司法、劳动、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积极发挥相互间的职能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调解中心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调解中心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为确保百人以上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试点工作顺利进行,镇成立百人以上企业建人民调解组织领导小组:
组 长:__
副组长: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