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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案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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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案例

第1篇:安全事故处理案例范文

关键词:管道燃气;安全事故

1 概述

管道燃气是现代城市燃气发展的方向,是城市公用设施之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必须采用管道燃气。

2 管道燃气基本情况

2.1 气源

随着陕――京输气管线的建成投产,长庆气田、华北油田和大港油田的天然气在京――津――冀地区基本形成了华北地区天然气供气管网。永清――唐山――秦皇岛输气支线于2008年2月24日开工建设,2008年6月底完成工程主体,2009年上半年向秦皇岛市供气,为秦皇岛市利用天然气提供可靠的气源条件。

秦皇岛市燃气总公司从实际出发,筹建了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形成了长输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同时供应的局面。使城镇燃气供应更加经济安全,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大大提高,对于城镇建设发展、环境改善及企业发展都将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2.2 管材

秦皇岛市燃气管道主要有钢管、聚乙烯(PE)管、铸铁管和波纹软管。对于中压管道大多使用钢管,优点:不易断裂,材质韧性好,不易泄漏。缺点:耐腐蚀性较差,需加牺牲阳极保护。聚乙烯(PE)管大多用在小区内部的低压管道(也有小部分用在中压),其管道伸缩性好,耐腐蚀性好,但施工不当时易损坏。铸铁管一般使用在室内管道。外部挂表时均使用波纹软管,方便施工。

2.3 压力

秦皇岛市天然气利用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天然气门站一座、制气厂高中压调压站一座、加气母站一座。

各系统压力机制如下:

门站:设计压力4.0MPa,进站压力4.0MPa,高压管道出站压力3.6MPa。

高压管线:设计压力4.0MPa,运行压力0.5MPa~3.6MPa。

次高压管线:设计压力1.6MPa,运行压力0.5MPa~1.6MPa。

高中压调压站:设计压力4.0MPa,进站压力0.5MPa~3.6MPa,出站压力0. 4MPa。

次高压调压站:设计压力1.6 MPa,进站压力0.5MPa~1.6 MPa ,出站压力0.4 MPa。

中压管网:原有中压管网设计压力为0.4 MPa,运行压力0.2 MPa(远期升压至0.4 MPa);海港区原有中压管网设计压力0.07 MPa,最高运行压力0.07 MPa。

低压管网:海港区范围内原有低压管网设计压力0.07 MPa,运行压力0.0035 MPa。

2.4 管道燃气的运行

秦皇岛市近几年发展的很快,在房产、道路及其它建设工程中都使用管道燃气。大量的施工工地给管道燃气设施安全带来了影响,从而发生很多的事故,还有第三方施工不当,行车道路下燃气管道遭大型货车频繁的碾压造成管道断裂漏气事故。这就给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3 管道燃气事故原因分析

3.1 事故原因统计及分析

表为2006年――2010年秦皇岛市管道燃气事故原因及其比例(%)

从上表可知,管道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由第三方施工造成的,其它的事故也有相应的影响。可见管道燃气的安全状况与安全管理状况息息相关。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越好,安全状况越好;但是安全管理的不完善,那安全状况肯定越差。

3.2 案例1

2009年6月12日11时上下,海港区建设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发生一起,施工单位一名挖掘机操作员,没有注意到图纸上标注的燃气管道走向,致使燃气大量泄漏。导致停气15小时,用户不能正常用气。

分析事故原因:

施工单位对燃气的知识缺乏了解,对燃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完全对燃气管线实施提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管道燃气只有这一条线路,没有其他的线路供市民用气,造成停气15小时的恶劣影响。

案例2

2009年11月5日上午6时左右,海港区环城西路口发生一起因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事故。爆炸点附近100米处的电力沟、东环西路北的尚和家园内外,市政混凝土搅拌站的4个污水管窖井和燕山大学西出口的立交桥瞬间发生爆炸。这几处在爆炸的同时均见到了火光。爆炸时几位老人在晨练,受到了轻伤。燃气管道在实施抢断的过程中,停气10小时,周边居民的用气受到影响,自行车棚里的许多车辆已受损,停车场有几辆车也受到严重的损坏。电力沟的盖板被炸开,电力电缆受到损坏,幸运的事事故中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具体分析后,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路叉处DN150的低压焊接钢管受到外力重压导致管道发生泄漏,天然气进入附近的电力沟积聚,遇明火发生爆炸。

这次燃气爆炸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查漏人员没有完全执行“有漏必查,查漏必处理”的程序,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中途返回,导致泄漏处在时空的状态下。

4 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

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成因比较复杂,但还是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没有做到位,从事故预防及事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进行控制,这样才能大大的减少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

4.1 提高燃气管道安装的施工质量

加强燃气管道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要求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燃气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要求检查施工质量,特别是易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把好竣工验收最后一道关,降低因施工质量不过关而导致的管道燃气安全事故。建议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将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4条的规定相应提高一个等级,当不满足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减小因碾压和沉降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4.2 加强管道燃气安全的巡检、抢修管理制度

按照管道燃气所处的危险等级进行巡查,要勤查、多查、细查的原则,提高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减轻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同时要提高抢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反应能力和处理能力。还要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并下发隐患整改单对其进行先期整改。对到期不改的,可以向燃气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特殊管道节点的监控,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理念的运用,提高事故处理能力,做到防范于未然。

4.3 加大管道燃气设施的宣传

可以通过媒体、杂志、报纸等向市民宣传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知识及燃气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自觉维护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意识。降低人为因素而引发的管道燃气安全事故。

第2篇:安全事故处理案例范文

为加强农机行业处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农机行业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机行业社会形象和保障农机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1、违反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机作业操作规程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较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农机具机库、油料库、农机具生产车间、农机具维修销售网点突发火灾事故。

3、台风、暴雨、洪水、高温、雷击和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件。

4、行业内其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故。

三、应急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处置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通过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把事故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隐患期间,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3、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为指导,全面规范处置工作方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决策科学,措施得当。

4、迅速反应。发生重大伤亡、火灾、水灾等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市农机化办报告,根据指令,迅速、果断、有效起动应急方案,市农机化办组织统一指挥和积极妥善处理。

5、明确职责。按照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6、公众参与。广泛做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向干部群众阐明危害得失,识大体顾大局。准确预警及处置信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四、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市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生产事故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应急响应

1、一般级别的突发事故,由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处置。事故发生后有关领导和人员须及时赶到现场,控制现场、收集现场信息和开展救助等工作,并立即将情况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上报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较大和重大突发事故,由市办领导小组启动预案,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处置。主管单位领导接报后,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报市农委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

3、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领导接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并在1小时内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市办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进行救援。同时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

4、应急结束

事故处置完毕后,市办领导小组决定应急工作结束。根据突发事故性质和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专业机构和主管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对事发原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援助范围等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经核实审查无误后上报市农委突发事故处置指挥小组。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工程、交通保障

1、各单位要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正常工作,确保事故突发时通讯通畅。

2、各单位加强水、电、气等工程维护,保证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运行状况良好。

3、指挥系统要能够调用必要的救援器材和交通工具。加强救援器材日常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确保事故突发时车辆能正常使用。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应依据职能组建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专门队伍,配备足够人员,增加必要投入,提高装备水平。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积极开展突发事故应对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处置水平。

(三)经费保障

本市农机行业要建立专款专用的应急救援资金。各单位要保证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社会动员保障

各单位要积极组建突发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实行以民为主,专群结合。对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

(五)技术检测保障

各单位加强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的检测与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农机产品库房和油料库房消防、农机田间作业等重点环节的事故突发预测预报工作。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单位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重点是事故防范、紧急应对和正确处置等基本常识和技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

第3篇:安全事故处理案例范文

配电网是由一些相关的附属设施组成,因此具有分类电网的功能,进而被广泛应用到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之中。10kV配电网供给电源主要是城市的各个配电站以及其他工、商、农等等。做好配电网的安全运行工作尤为重要,但是在实践之中配电网会遇到诸多问题,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设备缺陷、隐患处理、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安全标识等。安全管理的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具体举措如下:

1.1设备的缺陷和隐患。

当前,配电网向着自动化操作方向发展,人为操作容易出现事故,被逐渐取代。此外,应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例如绝缘包裹的配电线路、配网接地五防闭锁装置,是为了防止员工出现误碰等情况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1.2工作人员自身安全。

工作人员自身安全是开展配电网工作的重中之重,具体如下:第一,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第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供电企业应给工作人员配备相关安全设备,如绝缘手套等,降低危险对工作人员的伤害程度。此外,还应该配备相对标准化的新技术和设备,保证配电网在安全、规范的状态下运行,降低工作人员维护工作的危险度和难度,在保证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配电网的高质量运行。

1.3安全标识。

安全标识的设置是为了发挥安全警示作用,因此为了方便巡检,应将安全标识安放在事故易发位置。安全标识的设置应坚持简单清晰的原则,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此外,日常巡检过程之中,一旦发现安全标识存在问题,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

1.4雷害防治。

雷害是影响配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在当前配电网运行过程中,一些避免雷害放生的举措是依据雷害的机理开展的,使用较多的方式主要有:接地泄流、绝缘隔离、降低塔顶电位等等。

1.5鸟害防治。

鸟害是影响配电网安全平稳运行的重要方面。由于鸟类经常在杆塔上筑巢,会造成短路和接地等现象,严重影响配电网的安全管理,因此需要采取停电清除或装设驱鸟装置。

1.6树障防治。

10kV配电网因此能够直接面对用电用户而被广泛应用,线路建设势必会经过森林树木,为了防止树木造成配电网出现故障,因此需要消除树障。但是树障的清理需要与树木拥有者进行协商,协商过程是具有一定难度的。

1.7高空置物的防治。

配电网的架设最初,应事前对高空置物有所记录,加强巡视,并做好配电网线路的绝缘性能。10kV配电网的安全管理不仅需要加强设备,更重要的是做好监督工作,将生产和安全相连接。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操作和行为应严格处理。

210kV配电网的反事故处理

通过对10kV配电网的反事故处理中发现,主要是因为非人为、社会环境、内部因素以及运行管理四个方面所造成的事故。具体结果分析如下:

2.1非人为不可抗因素。

由于10kV配电网的辐射范围较大,导致线路的绝缘性能大幅降低,一旦出现雷雨天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比例就会加大。雷害事故产生是绝缘子闪络和雷电输电线路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因此,非人为不可抗这一因素的反事故只要是为了避免雷电对配电网造成上好。可以借助避雷针和避雷器等工具将安全事故的发生机率降至最低,切实保证电网的安全平稳运行。

2.2社会人文环境的反事故处理。

事故问题主要有四种:第一,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造成的10kV线路损坏;第二,交通运输车辆造成的杆塔撞倒、线路挂断等;第三,树障和高空抛、置物导致的事故;第四,配网线缆及设备失窃问题。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工作人员应该在城镇规划最初明确规划范围,不允许在电力设置保护区保护范围之内施工作业。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如果想要开展建筑工程作业需要提前与供电企业做好协商,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各个单位的责任和要求。面对杆塔撞到和线路挂断问题,可以采取在10kV配电网的公路上涂刷夜间反光警示标志,还需要限制行驶车辆高度。对于树障和高空抛、置物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障碍物附近线路绝缘水平和装设绝缘罩,以及逐步更换绝缘电缆的手段来处理。线缆和设备的失窃,不仅需要做好防盗工作,还应该加大惩处力度和奖励揭发举报行为。

2.3配电网内部因素的反事故处理。

在这里主要是指在配电网设备上存在的隐患缺陷及运行负荷波动和一些设备相关问题。比如在10kV配电网的运行过程中,由于震动、温度变化等因素,设备的接线端子容易造成松动,如果长时间不去处理,则会造成打火、发热,烧毁接线端子等情况,最终导致更严重的故障,所以要定期的对系统设备的螺栓进行检查、加固处理。二次系统的接线松动会使保护误动失效,也需要定期的检查紧固。

2.4运行管理因素的反事故处理。

在配电网运行过程之中,不仅要做好设备缺陷处理,还要加强管理防止隐患的发生。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做好电网运行中缺陷和隐患问题的处理。首先要记录隐患和缺陷,然后分析,最后将问题进行归类,为后续处理提供参考依据。作为工作人员应明确问题的严重性,根据轻重缓急处理问题,做好消缺工作。除此之外,配电网企业还要做好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3结语

第4篇:安全事故处理案例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5篇:安全事故处理案例范文

    1.在事故调查中对查处渎职行为认识不够充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的工作往往着重于如何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以回复新闻媒体的关注,如何做好死、伤者的安抚救助工作,以稳定当地生产、生活秩序。而引发事故的渎职行为因其具有间接性、隐蔽性,加上个别行政单位负责人对渎职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被人为地“忽视”。

    2.事故调查模式制约了渎职行为的查处。事故发生后,最先得到通报和到达事故现场的往往是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和其他负责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检察机关介入的滞后性,影响了事故背后渎职行为的查处。

    3.各行政部门对“案件移送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特别是随着国土、工商、技监等部门垂直领导模式的建立,相关部门与检察机关联系减少,信息通报渠道不畅,案件移送制度很难落到实处。

    4.公众对渎职犯罪认识不够,举报少。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因而对这类犯罪举报甚少。

    二、查处安全事故的渎职犯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政府部门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通过立法对事故调查小组的职责、人员组成、调查程序、事故原因的公开等方面予以科学合理的规范。在事故调查中应建立回避制度,特别是对调查层次、级别上予以明确,避免当地发生的事故当地调查。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渎职犯罪线索必须移送司法机关。

第6篇:安全事故处理案例范文

关键词:体育课;伤害事故;防范策略

为了使我国成为体育强国,而不仅仅只是体育大国,国家部门对学校的体育教学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然而,在体育课教学过程中,伤害事故却频频发生,显然这对体育教学工作的完善是极为不利的。鉴于此,本课题对“体育课安全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处理”进行分析与探究具有较为深远的重要意义。

一、体育课安全伤害事故致因分析

在体育课中导致发生安全伤害事故的原因诸多,主要包括:(1)在体育课中设置的体育活动具备一定的危险性。(2)体育设施摆放不当或过于陈旧。(3)教师方面的问题。(4)学生方面的问题。

二、体育课安全伤害事故的防范策略

针对体育课安全伤害事故,做好提前防范措施显得极为重要。这样,才能够使体育课安全伤害事故的发生几率大大降低。具体防范策略如下:

1.优化课程结构,加强教学组织工作

课程结构的优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考虑到教师教学工作的完善,同时也需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到课程内容科学、规范,对于课程内容泛滥等问题需充分了解,并做好教学组织的强化工作,合理安排课程,使学生在体育课中出现意外伤害的事故大大降低。

2.构建完善的体育课教学管理制度

要想使体育课安全伤害事故的发生实现有效降低,便需要做好体育课教学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一方面,需加大体育教学工作的资金投入,购买全新的设施设备。另一方面,需做好体育场地破裂及设施设备损坏等方面的维修养护工作,以此使学生能够在一个安全的范围内进行体育活动。

3.提升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教师需加强学习,以身作则,并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以此使师生双方的安全防范意识都能够有所提升。可以展开有关安全伤害事故防范的讲座及活动,使学生认识到在体育课中不但需要进行体育锻炼,还需要注重各方面的安全。

4.实施科学有效的体育训练教学

科学有效的体育训练教极为重要。对于教师而言,便需要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设置科学的训练内容,并设置合理的训练时间,保证学生训练负荷量充足,避免超负荷运动,并做好定期体检工作,以此使运动损伤的发生实现有效避免。在体育竞赛活动中,需树立“安全第一,比赛第二”的思想,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体育课安全伤害事故的处理策略

对于体育课安全伤害事故,在明确发生原因的基础上,不但需要做好防范工作,而且还需要做好安全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及时处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及时报告,并做好快速急救措施

一旦伤害事故发生,教师需结合伤害事故的类型及严重程度,做好及时处理工作。对于不能明确的伤害事故,教师需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校医务人员,配备好相关急救药品及设备,做好简单处理后,及时送往医院。

2.明确伤害事故发生后各方面的责任

第7篇:安全事故处理案例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一)加强对停电地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防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受困人员的,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四)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

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

第十八条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条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_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8篇:安全事故处理案例范文

关键词:施工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is encounter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of security issues. For our roads and Bridges technology, involves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is more pedestrian safety, our security and personal safety, property and road damage is bigger than other land transportation damage.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demand of highway construction safety accidents and work characteristics, the causes of safety accident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are introduce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measures, only for the colleague reference.

Key words: construction safety; Th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Security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公路与桥梁成为了连通经济区域的重要纽带,国家也增加了对公路建设的财政支出和扶持力度,使得公路工程建设得到完善和发展,但是,与此同时,也逐步显现出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因为一旦由于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会造成重大的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众多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所以我们必须将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整个公路路面施工的全过程,尽管这是一项复杂的任务,涉及面广,要求高,但是我们必须做好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才能为公路设立一道安全的屏障。

1.公路桥梁安全施工的要求及工作特点

1.1公路桥梁安全施工的要求

1.1.1一般规定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并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按企业职工总数3‰~5‰配备;企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属生产人员,应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

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要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检,以免失灵或失效。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

1.1.2施工前安全事项

施工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施工现场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施工场内道路应经常维护,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施工便桥搭设前要进行强度结构计算。

1.1.3人员安全培训

所有的施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施工工人都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内容包括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工人的安全,比如路面施工,必须限制工作面,留出足够的地方让道路使用者安全的通行。

1.2公路桥梁施工安全工作的特点

由于公路桥梁施工生产的“结合部”较多,所牵扯的生产工种较多,因而安全工作的难度相对较大。具体特点如下:

1.2.1单件性。单件性是指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项目,不同项目事故风险的多少和种类都是不同的,同一个项目在不同的阶段的风险也不同。施工人员必须在不同项目、不同施工阶段面对不同类型的风险。

1.2.2多源性。公路施工生产活动大多是在开放和露天条件下进行全天候作业的,外界自然环境、地质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公路施工系统内部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对施工安全的干扰和影响较大,工人的工作环境差,包含着大量的危险源;又由于一般的流水施工使得班组需要经常更换工作环境,因此,相应的安全防护往往跟不上施工过程。

1.2.3离散性。离散性是指作为一线生产者的工人,在生产时分散于施工现场的各个部位。尽管有各种规章制度,但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工人不得不依靠自己的经验作出判断,因而增加了由于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工作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所导致事故的风险。

1.2.4动态性。公路施工生产“位移”的过程处于时空的巨大变换之中,影响安全问题的不可预料的因素很多,稍有不慎,就将发生差错,都将会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

1.2.5伴随性。安全依附于生产而存在,只要有公路施工的生产活动,施工安全问题就必然会发生;从另一角度看,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企业间的竞争性在不断加剧,伴随竞争而引发的不安全隐患也在不断增加。

1.2.6高风险性。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公路工程(如桥、隧道)在向长、大方向发展,与此相应的施工广泛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使技术系统的复杂程度在增加,而相应的安全事故的风险性也在随之增加,公路施工安全工作的艰巨性越来越大。

1.2.7系统性。公路施工作业是一个开放系统,安全问题涉及到施工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人员、设备、环境、管理等诸多因素,需要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加以分析、综合和处理,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2.公路桥梁施工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

公路桥梁施工过程中,工程事故往往是多种原因引起的,通过采用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分析出基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设计不合理与缺陷

设计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涉及文件中未注明,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等。

2.2勘察文件有误

勘察单位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或勘察时钻孔布臵、深度等不符合规定要求,勘察文件或报告不详细、不准确、不能真是全面地反映实际的地下情况等,会导致基础、主体结构的设计错误,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2.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许多建设工程己发生的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就是施工现场使用劣质、不合格的安全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造成的。

2.4公路施工从业人员主观过错的影响

由于在公路施工中,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最终都要落实到作业班组和员工身上。因此,公路施工生产一线人员对待安全工作的态度和具体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生产的安全状况。当前,公路施工从业人员主观过错影响安全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4.1安全管理不严

一些施工单位安全事故屡禁不止,同类事故连续发生,表面看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造成的,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暴露出这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管理松懈、干部作风不实的问题。

2.4.2施工单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施工企业中“三违”现象的发生,构成公路施工安全生产最为直接的隐患。据不完全统计,公路施工重大、大事故中有50%以上是由于违章违纪造成的。其具体表现为简化作业程序、有章不循、违章蛮干等。

2.4.3人员素质不高、思想复杂不稳定

许多一线从业人员,对基本规章制度不熟悉,安全知识匮乏,安全意识较弱,安全操作技能较低,特别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应急和处理故障能力较差,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另一方面,一些员工责任心不强,唯利是图;一些员工对施工安全工作存在有松懈麻痹、事故难免等消极心理;还有些员工在事故发生后,不是去积极地查找原因、总结教训,而是互相隐瞒,做好人。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公路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4.4安全管理手段和方法落后

当前,公路施工组织方式和公路施工的经营管理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公路施工的安全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应随着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抓外表性的东西多,抓实质性的工作少;采用传统的安全管理方法多,应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少。为了改革当前公路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必须要更新传统的管理方法,树立施工安全方面的新理念。

2.4.5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没有摆正

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施工部门偷工减料,只抓工程进度,对工程质量听之任之、把关不严;在工期紧、施工任务重时超时工作,一些施工作业人员连续加班等,在客观上都构成了施工的极大安全隐患。安全既是一种成本,也是一种投资,安全能够带来效益。

2.5其他因素。包括工程自然环境因素,如恶劣气候诱发安全事故;工程管理环境因素,如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不健全,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安全生产责任不够明确等。

3.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采取措施

3.1日常监测,通过确立公路施工活动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影响因素作为主要的监测对象,对公路施工外部环境突变、施工设备失控、施工人员主观过错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交叉因素等实施监测。

3.2危机处理,是指当发生公路施工安全事故后,根据事先设计和准备的紧急处理预案,对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与救援。

3.3强化对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措施与对策山区地形复杂,桥梁施工过程中,受地形限制,很多平原区施工可使用的大型的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无用武之地。而更多的是以一种人员围绕机械形式进行的半机械化作业,这种劳动形式的事故率高于纯手工作业和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作业。

3.3.1合理利用施工人员心理特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在日常管理中,安全管理人员应深入施工队伍之中,了解现场施工人员心理状态,及时发现心理发展动向,力求用低额的经济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3.2防止过劳,提高生产安全性。

提高作业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是减少施工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减轻人员疲劳、提高生产安全水平的有力措施;合理地确定作业休息制度,根据施工时的劳动强度,在施工过程中插入必要的休息时间;根据工作强度、工作方式合理设计休息方式;尽可能减少轮班工作制度。轮班工作后,给予施工人员充分的休息时间;开展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技术的熟练程度,减少工作中的疲劳程度。

3.4加强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培训后应经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颁发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坚决杜绝无证作业和持超过复审期的作业证件操作机械。针对所操作机械设备的特点、大小难度、技术含量、作业环境选择合适的操作人员。技术含量高、结构复杂的机械设备应选择文化水平高的专业人才,以便容易掌握设备结构性能,实施安全操作。

第9篇:安全事故处理案例范文

Abstract: Accidents happened during storage by chemical logistics enterprises, will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the ecological balance of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mankind. Warehousing of chemical industry is always coupled with terms like flammable, explosive and toxic for its strong specialty and high risk. Thus, chemical logistics enterprises must strengthen the safety management. In this paper, from the“8.12”accident in the port of Tianjin, we analyze the status quo and problems of dangerous cargo warehousing safety management of chemical logistics enterprises in China 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f the importance of them. To reduce odds of this kind of accident, here we propose some optimization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from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responsibilities and emergency drills and other aspects.

Key words: “8.12”accident; warehouse safety; crisis awareness; emergency response

2015年8月12日22时15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运二道95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最先起火,23时34分37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这就是震惊中外的天津港“8.12”事故。该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上百亿元,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超百种,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造成320.6吨氰化钠未得到回收。这件事暴露中国许多化工物流企业在仓储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和疏忽,以及化工产品储存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因此对物流企业仓储安全的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变得越发重要。

1 天津港“8.12”事故发生的原因解析

天津港“8.12”事故发生原因无外乎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瑞海公司盲目地扩大仓库,违规超量储存危化品,在无证经营状态下超负荷运营半年多时间,并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经营危险货物批复。

第二,瑞海公司危化品危机防范意识比较薄弱,部分人员无证上岗,一线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违规拆箱、搬运、装卸、混存和超高堆码危险品。

第三,瑞海公司缺乏有效的应急预案,未按照危化品类别建造仓库,没有安装必要的监测和信息化系统。

2 化工物流企业仓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是化工物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化工物流企业必须充分汲取这次危化品事故的教训,找到化工物流企业仓储管理的薄弱环节,完善流程和制度,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一,化工物流企业仓储安全管理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危化品仓储安全管理是现代物流企业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物质生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这些事故后果都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更是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企业发展首要目标。

第二,化工物流企业仓储安全管理是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能够减少不必要的各类损失。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危化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通常会造成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不完全统计,2013~2016年国内总共发生22起危化品相关的重大安全事故。危化品仓储的负面影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安全,也限制了整个物流行业的发展,还影响到物流行业的稳定性,并给社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化工物流企业仓储安全管理极其重要,加强化工物流企业仓储安全管理势在必行。

第三,加强化工物流企业仓储安全管理也是顺应现代化安全生产运输的基本要求。从生产到运输,从运输到消费,运输在中间起了重要的桥梁作用,整个社会领域都在关注安全这一话题,消费的最终对象为人民,务必要实现以人为本,而化工行业也不例外。化工物流企业作为从生产到消费的中间环节重中之重,危化品仓储更是核心环节,是现代化物流企业安全生产与发展的基本要求。

第四,化工物流企业仓储安全管理也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化工物流企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其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导致化工物流企业的形象受损。保证化工物流企业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下运行是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重要保障。

3 中国化工物流企业仓储安全现状及问题分析

第一,危化品仓库选址、储位安排不尽合理。危化品的仓储环节的选址尤为重要,化工物流企业在选址时仅考虑的是短期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节约成本为重点,往往容易忽视最重要的因素――安全,最后造成“选址不合理”的结果。另外,危险品如果没有按照单位面积内的储存量存储,比如其中一种危化品发生意外,很可能导致周围其他危化品发生一系列爆炸,天津“8.12”事故就是一个很典型的选址、储位安排不合理的化工物流企业仓储安全管理案例。

第二,危化品专业人员比重少,危机意识还不够强。危化品的专业人士在整个社会中所占的比例严重不足,不管是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呈现出断层现象,尤其是化工物流企业中的操作人员,大多都属于从社会招聘的非危化品专业人员,理论知识严重缺乏,而相关管理人员虽然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缺乏安全实操经验,危机意识也不够强,这些都是化工物流企业仓储安全管理的重要隐患。

第三,危化品仓储仓库构建结构及防火等级不达标。危化品仓储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在向现代化、专业化标准发展的过程中,它的专业性、安全性越发重要。然而,目前中国危化品仓储业中仓库的建设往往注重的是仓库空间的要求,忽略了防火要求,例如钢结构仓库一旦失火,钢结构强度会降低50%,会导致库房整体倒塌。另外,库房的出入口也相对偏少,一般只有两个出入口,并且比较小,距离远,库房内部的大型钢结构货架比较密集,失火后出口难找,排烟困难,容易使库房内部陷入一种烟雾浓、温度高、能见度低的状况。而且,大多危化品仓库都建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其耐火等级大多都为三四级,各种自动喷淋装置和报警系统难以达标,多数是人工灭火方式,无法满足现代危化品仓储业的快速发展,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敢想象。

第四,危化品事故的应急机制还不完善。危化品发生安全事故通常都是毁灭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巨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没有预演、?]有征兆,为了能够使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降到最低,务必要有完善的应急机制,形成一个规范性的文件和日常工作内容,但目前国内化工物流企业的应急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在事故应急预演时紧急处理情况、人员疏散、现场的封锁等,都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际落实到位。直接导致真正事故发生后,所有人员不知如何自保,所谓的救援人员更是毫无专业能力,心有余而力不足。

4 中国化工物流企业安全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一,正确进行仓库选址,按类别合理划分危化品的分区与储位。一方面,仓库选址是对公司本身负责,更是对于周围人民的安全生活负责。危化品选址是化工物流企业的重要一环,直接决定了仓储安全的诸多内容。仓库建设前应当进行环境评估,充分考虑仓库建设和运营对所在地的环境影响。因此,危化品仓库一定还要与已有的周围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尤其是人口密集区(如住宅、学校)、危险区(如加油站、化工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 000M以上。同时,仓库位置也应该与主要业务对象保持合理距离,尤其是危化品的运输,配送距离越大,危险系数越高。另一方面,危化品仓库的物流作业对象大多是易燃、易爆或者有毒的危险品,在装卸、搬运、储存等物流活动中存在较高的危险性。因此,化工物流企业储位的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设施进行安全布局,要根据以后存放的各类危化品的化学性质设计储位,不能仅考虑仓库空间的利用率,而要把容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危化品分区、分储位设计,同时还要防止某一危化品发生意外时,其他种类的危化品发生连锁反应。

第二,加强危化品从业人员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严格考核制度。中国的化工物流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物流企业要想在发展中取得好的成绩,在安全的状态下发展,培养专业的物流仓储管理人员是企业重要工作内容,同时要加大危化品物流人才的引进,可以通过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之间以合作的方式多沟通,进一步优化本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进行定期安全管理技术交流。对于从事不同岗位的员工,要按照各自岗位不同的安全管理资料,全面培训员工的各方面安全管理知识,以确保化工物流企业各个环节都在安全模式下运行,同时还要加大对危化品从业人员的考核制度,经考核合格者发证上岗就业,不合格者下岗,从严治理,使所有员工掌握危险品货物基本参数、危险性质,安全防范措施、医疗急救措施等,从高层管理者到一线操作人员务必一视同仁。比如,化工物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接收化学品安全管理等知识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要了解各项设备的基本参数及操作性能,并接收考核合格后持证人员上岗操作,像氰化钠这样的特殊危化品应有专门培训,全面交接各项危化品的危险指数。

第三,增加智能报警和安保仓库硬件设施。目前,中国危化品仓库主要有7种类型,即平仓、楼仓、立体仓、储罐、货棚、货场、和半地下仓库。由于平仓的造价低廉,平仓高达50%以上的比例,化工物流企业应合理优化,不应仅仅看到眼前的经济利益,根据公司经营危化品危险等级合理建设危化品仓库类型才是企业发展之道。因此,化工物流企业在建仓库时应偏向于立体仓为好,减少占地面积,根据不同危化品特性安装不同的自动喷淋装置和报警系统,烟雾报警、热敏报警、光敏报警、气体浓度报警、气味报警、压力报警,等等。可以通过信息系统了解危化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参数标准,一旦仓库环境不符合安全存放标准时,系统自动报警,消除安全隐患;要安装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做到整个仓库无死角监控;还需要装人员进入刷卡和指纹识别系统,减少外来人员和车辆的出入;仓库中所用的叉车、码垛机等机械车辆全部更换为充电式,照明系统中的灯具更换为LED灯具。

第四,加强化工物流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从化工行业的安全管理发展趋势现状来看,安全管理在于日常的细致管理,采用合理的生产方式及合理的管理模式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应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制定出各种危化品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建立起HSE管理方案,建立和完善本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对于特种危化品应特殊对待,加大安全生产的监督,认真检查每一项潜在安全隐患,建立危化品风险管理专家库,危化品风险管理专家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危化品供应链各个环节上,都需要相关领域专业人士予以支持,定期对危化品企业安全设防标准和措施进行独立而专业的评估,在出现事故隐患及发生事故时,对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理提供专业指导,对危化品事故损失评估出具专业意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于发生的每一起大小安全事故,都要严查,整改落实,责任到人。把安全生产纳入到每个部门、每个班组的考核中,各司其职,分头把关,让每一位职员都认识到只有抓好日常安全管理才能搞好经济利益。

同时,还要根据现代化工物流企业发展需要,化工物流企业应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心,化工物流企业安全部门起监管作用,其余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参加应急救援指挥部协同事故应急处置。另外,还要建立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还需建立应急预案,定期做应急预演,救援演练、应急联动,当仓库危险品遇到紧急情况时,要有处置预案,首选是汇报情况、人员快速疏散、紧急情况处理、人?T分工、封锁现场,尽快形成上下指挥统一,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迅速。应急处理指挥人员要有本单位最高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专业人员。而且,化工物流企业还要有明确的危化品组织机构和职责标识牌,标识牌中要有明确的分工职责,经常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消防、环保中心进行沟通,保持联系,确保信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