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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利于充分调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持一级政府职能的完整性和更好地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以改革创新和探索尝试的精神,建立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机制”为重点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简政放权,重心下移。
按照就近就地、方便服务、有利监管的原则,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具体管理职责重心下移。市、区两级都可行使的事权或都可依法授权、委托的事权,都由行使,切实做到应放尽放、权责一致,切实做到“精简、统一、效能”,切实做到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坚持科学管理,统筹协调。
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具有全局性和跨部门、跨地区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服务,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是发展区域经济和各项事业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实施具体管理。切实理顺市、区两级事权关系,提高为民服务和统筹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动态管理,平稳过渡。
为减小震动、平稳过渡,实行简化操作、逐步到位,在运行中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调整部分管理事权,除规划、建设、房管、人防、国土、公安、财政等事权依法适当调整外,的其他经济、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维持现状,基本保持不变。
三、事权调整
(一)规划行政管理。
按照“统一规划,分区实施”思路,加强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及规划监督工作。设立市城乡规划局分局(简称规划分局),为市城乡规划局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负责保障,并依法授权、委托负责管理。规划分局局长由征求市城乡规划局意见后决定任免。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加强工作领导、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1.规划编制管理。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参与编制。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委托政府编制辖区内省级风景名胜区、天府新区青龙区域、成眉石化园区等规划,并按程序报批。辖区内乡镇、村规划由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
2.规划实施管理。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且纳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议范围内的规划实施管理,由规划分局负责初审。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委托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未纳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议范围的规划实施管理。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区域的规划实施管理。
3.规划执法管理。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委托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行政执法,市政府依法授权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作;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区域的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二)建设行政管理。
负责辖区内建设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市、区两级及相关方面实施;在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建筑、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燃气等企业资质,按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程序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或转报。
(三)房地产行政管理。
设立市房地产管理局分局(简称房管分局),为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负责保障,并依法授权、委托负责管理,与房产管理局合署办公。房管分局局长由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后决定任免。负责辖区内房产管理日常事务、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房管分局负责辖区内行政许可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物业管理三级资质的审核和发证、房屋登记统一编号颁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四)人防行政管理。
市人防办依法授权、委托负责辖区内的人防规划实施和规划执法等人防行政管理工作,市人防办负责监督管理。
(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
将原县国土资源局改设为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简称国土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维持现行管理体制。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规划及规划调整方案,政府参与编制。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外及乡镇规划并负责规划实施。
2.土地登记。市政府依法授权政府进行国有土地登记颁证,政府进行集体土地登记颁证,国土分局负责具体工作。
3.土地征收。市政府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依法授权政府集体土地征收公告;政府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负责征地经费保障、征地实施;政府为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收主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4.土地供应。市政府依法授权政府实施国有土地划拨、出让、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事项,由国土分局拟定方案,政府审批同意后,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按法定权限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5.土地储备。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土地储备事项。
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委托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7.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市、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六)公安行政管理。
将原县公安局改设为市公安局分局(简称公安分局),为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负责保障,并依法授权、委托负责管理。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和其他干部管理,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四、其他管理
(一)财政体制管理。
现行财政体制为省直管扩权县财政体制,鉴于省财政对财政体制尚未调整,现仍按省定扩权县财政体制执行,待省上对财政体制调整后,由市财政局根据事权相应调整市对财政体制。
(二)机构编制人事管理。
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体制及管理权限维持现状不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及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行政管理。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教育文化、环境保护、农林水务、食品药品等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及管理权限维持现状,由政府依法进行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
撤县设区涉及部分管理事权的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市级相关部门和务必高度重视,相互支持,各司其职,积极稳妥推进管理事权的调整工作,确保平稳过渡,无缝对接,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及时启动。
管理事权的调整,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试行,市级相关部门应抓紧与对接,确保整个工作尽快到位。在工作对接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级部门和应及时向市委编办反映,由市委编办按管理权限和程序调整完善。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县落实人防要求的范围调整为:全县境内需落实人防要求的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施设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自2013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东价发〔2007〕80号、东价发〔2009〕8号执行。
职责分工
(一)县人防办
1.负责贯彻执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
2.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及防护验收工作;
4.负责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监督工作;
5.依法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县发展改革局
建设单位报送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应包含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无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的,县发展改革局不予受理。
(三)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国有建筑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宗地开发项目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竞买单位提交的《土地竞买申请》中应包含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无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的,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
(四)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1.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按照人防要求同步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规划中无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的,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予受理;
2.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县人防办核发的施工审批证明文件,无证明文件的,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予受理;
3.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审查县人防办出具的防护方面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无证明文件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予受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属乡(镇)的村(居)民建房。
第三条村(居)民建房必须服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条村(居)民建房应以“方便生活、有利生产、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为指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建房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三)规划布局要求限制的村庄,不再审批旧房拆改建或新增土地建住房;(四)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聚集,提倡联建住房;(五)农村建房按三人户(含三人以下)、四人户、五人户(含五人以上)审批;(六)村(居)民建房需采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供的《县农村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建筑层数最高为局部三层,第三层采用全坡屋顶,力求新建农房的建筑外观、色彩达到统一。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村(居)民建房:(一)乡(镇)、村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二)属近期改造和建设的区域;(三)埋设地下管线和公益设施的区域;(四)集中饮用水源取水区域或保护区域;(五)村镇园林和绿化用地;(六)村镇内河岸沟渠以及因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七)公路用地控制区域;(八)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区域;(九)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十)地质灾害易发区;(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已参与所在区域实施集体建房的,个人不得再申请建房;已批准的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中确定保留新村聚(居)点,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个人可以按规划申请建房。村(居)民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用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需要新建、改建、拆建或者维修住房的,可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一)同户(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簿计户)人口中符合分户条件的;(二)按照乡(镇)规划、新村聚(居)点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四)现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重建的;(五)现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损毁或危及安全,需要在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的;(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已编制城乡规划的乡镇和已编制新村建设规划的新村聚集点的所有建设必须纳入规划管理;未编制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九条各乡(镇)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科学编制乡(镇)规划和农村村民聚集点的建设规划。
第十条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已列入和未列入乡镇规划、新村建设以及村民聚集点范围内建房的,分别进行审核审批或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为便民建房应当将建房、用地办证程序向社会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建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建房、用地办证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或符合建房条件许可建房的农村村(居)民建房,应当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建房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严格按照审批的《县农村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方案实施建房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三人户(含三人以下)6000元、四人户8000元、五人户(含五人以上)10000元的建房补贴。
第十四条对未按照审定的建设方案进行修建或私搭乱建、超越建筑红线等违法建筑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在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中,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或、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新开工项目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投资反弹压力大,一些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投资增长依然过快,新开工项目增加过多,违法违规建设情况仍较严重,投资膨胀的土壤依然存在等问题,要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这是落实“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要求,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将各方面发展的积极性、充裕的市场资金、宝贵的资源要素引导到加强经济社会薄弱环节上来,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国务院规定了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需符合八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二是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三是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四是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五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六是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七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八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负责,强化项目开工前的程序管理和开工后的监督检查。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可牵头建立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建设法规和政策,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成各项前期手续,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部门联动,推进投资项目合规开工建设
**年国务院下发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后,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监督管理意见》(**府发〔**〕108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府发〔**〕109号)、《**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府发〔**〕110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构建起了我市投资管理新框架。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要求,细化工作程序和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着力强化“两个联动机制”。建立对合规项目的联动服务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项目,要按照新开工项目八个条件,加强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前期工作,积极完善规划、用地、环保、节能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推进项目合规合法开工建设。同时,建立对不合规项目的联动控制机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国家明令禁止项目,要加强部门联动,加强督查,坚决不予开工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新开工项目统计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此基础上,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重点做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或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为指导,合理配置各类建设用地,盘活存量,控制增量,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调查分析。对本辖区(本行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潜力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综合确定2012年度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准确测算用地需求。爱辉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在深入对本辖区(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地产市场状况等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测算国有建设用地需求总量与结构。
(三)科学编制供应计划草案。依据计划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和用地需求,统筹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按照城市功能区位、产业发展需求、土地用途和供应方式进行细化分解,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
三、时间和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对计划编制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起草有关文件。
(二)调查分析阶段。重点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调查核实国有建设用地需求申报情况,综合确定计划期内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三)草案拟定阶段。依据相关调查分析结果,统筹确定计划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各项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
(四)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阶段。对初步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征询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计划报批和公布阶段。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备案。
四、组织机构及任务分工
市政府成立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供应计划编制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由市政府副市长陈洪生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景峰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景峰兼任。
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供应计划编制的组织协调、通知、草案拟定、修改报批、公布备案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调查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宏观经济走势和政策取向,为预测用地需求量提供相关建议资料。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调查分析城镇规划实施状况,为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潜力提供相关资料。
市房产管理处负责调查分析房地产市场走势,为预测用地需求量提供相关建议资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府厅发[20*]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加强我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更好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现就加强我市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认真履行建设用地监管职责
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是转变用地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环节。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确保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府厅发[20*]15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一名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联动,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明确职责和分工,把好各个管理环节关,努力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一)依法依规供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供应土地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年本)》、《禁止用地项目(20*年本)》,严格按照国家和江西省规定的项目用地定额控制指标供地,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项目用地面积。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科学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出让土地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规划条件。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出让土地必须由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及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项目,要坚决停止供地。新增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批准时的用途供地,确需改变用途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优化供地结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地时,要严格把握好生产性用地与非生产性用地的供地比例,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与房地产用地的比例。新增建设用地要重点用于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其中用于房地产用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供地量的20%,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用地面积不少于房地产总用地量的20%。
(三)把握供地节奏。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须在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征地工作,并在6个月内完成供地。对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根据工业用地和土地市场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供应。
(四)加强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产业政策、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成交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严格实行用地合同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集体决策制度和征缴规定。
三、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一)完善供地备案制度。从20*年起,全省实行土地供应信息在线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供应一宗建设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供一宗、录一宗”的原则,在土地成交(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及时录入土地供应管理系统,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各地要对1999年以来所有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土地的供应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并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土地供应管理系统。
(二)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检查制度。从20*年起,市政府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将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分级进行检查。单个建设用地200亩以上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协助省政府负责日常检查;200亩以下的由各县(市、区)负责日常检查。各县(市、区)每半年要对所有报批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供应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重点检查供地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有关规费是否足额缴清,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市政府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发展改革、监察、城乡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县(市、区)供地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在抽查中发现当地自查中不严格按规定办事的,除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还要追究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三)建立用地公开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等动态信息和情况,并在同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公布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将《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并严格按照《划拨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补充协议上的规(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开、竣工时间施工建设,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四)完善项目的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对照项目用地供地规(约)定的内容逐项验收。对划拨的用地,重点检查是否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强化建设供地管理责任
(一)明确供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监管负总责,并认真研究制定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和着力内涵挖潜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同时,要对本辖区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法依规用地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管理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城乡规划建设、环保、林业、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供应和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供地前的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批工作和用地后的规划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土地供应过程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报审工作。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原因
前言
在我国的城乡规划建设的过程中,为了能够良好地规划城市建设,就必须要能够对城乡规划中的土地管理中相关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和探讨,不断完善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能够有效满足实际土地中的管理环节需要。这样才能不断实现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良好发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城乡规划与土地规划的核心矛盾与原因
我国《土地管理法》 对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管理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简言之,土地规划定规模,而城乡规划则定布局。近些年,在统筹城乡规划与规划战略思想影响下,土地规划与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的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尽管两者在管理上的思想内涵不断渗透,但是多个法律文献的颁布,又使规划在编制内容上出现了重复与交叉,当前,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已经成为了规划的核心矛盾。
1.土地规划的指标分配与城市规划的科学性
现阶段,在城市规划学术相关的交流活动中,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土地规划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从而弱化了城市土地规划的严谨性。受到中央对地方管制的严格束缚,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冲突逐渐增大。同级政府对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组织编制,而且上报程序和部门协调的程序也基本相似。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两规却始终存在分歧,很多问题得不到统一。土地规划的核心内容体现了上级政府的分配意愿,而城市规划更多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发展意愿,这是两者易出现分歧的根本原因。另外,无论是新增用地的批复还是未来用地审批,地方政府都无自,要受到上级政府部门的控制与统一管理。由于城市土地规划的科学性遭到了质疑,因而近些年,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对土地总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了严格控制,并对集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做出了调整。对建设用地的指标进行分配,主要目的是对地方的圈地热现象进行控制,但是,由于在土地规划中,建设用地总量和中心城镇的建设用地在规模确定层面还受到严格的约束, 因而使得土地规划和城镇用地指标上存在一定冲突。每个城市的用地规划指标还深受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影响。在土地规划分配工作中,反应了自上而下的管理与控制思想,看似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该管理方式还依然是一个有效手段。
2.建设用地布局的集中与分散之争
土地资源集约开发是土地规划的原则,而中心城镇与开发区极化发展则是集中布局的体现,但是分散化布局则是当前土地规划的真实反应。目前,土地规划编制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作为了基础,由于在土地规划过程中,未能对村镇建设用地的布局做出主动谋划,因而相关的调查结果还保留了分散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建设用地。同时由于编制层级下移,导致土地规划图表达较为细碎。土地规划图是开展土地相关工作的重要执法依据,但是一些分散的布局,不符合土地空间集聚的要求,因而在编制土地规划图时,会受乡镇意愿因素的干扰。
二、土地管理手段是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村镇规划
虽然现阶段我国部分地区在开展土地规划时,农村建设用地基本维持在现有水平之下,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是利用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来实现居民点拆除和合并,并不断引导广大农村居民点逐渐向城镇集中。目前,促使各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主要动力为: 下达到县级政府的新增用地计划无法满足实际用地需求,因此可将拆除、合并,农村的相应用地指标应用在城镇土地规划中。实际上,国土资源部门推行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主要目的是对农村建设用地存量进行盘活,进而对城乡用地布局、结构进行统筹和优化,并在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条件下,进一步缓解城镇建设用地紧张状况。但是,部分地区增减挂钩在实践过程中却违背了相关政策的初衷,片面追求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最大化,不仅进一步加大了生活成本,更加无法让多数人享受由增减挂钩所带来的增值和收益。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农民被上楼”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使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在城乡一体化大背景下,农村不断融入城市,且农业现代化高速发展,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政策,在很多地区城乡统筹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很多即将被城镇化的广大农村地区,实施农地流转规模化经营时,本身就需要对村庄进行拆迁,并对还建点进行集中安排。因此,开展农用土地整理和规划成为迫切需要。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中包含免交耕地开垦费、同步审批建新区用地及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项目,实际上均属于农村土地整改过程中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执行压力较小,但却能够给农民、当地政府带来较大实惠, 助于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并实现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共赢。
2.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序扩张
城市建设用地可分为两种模式: 一是旧城改造,主要应用在新增用地规划及存量土地改造中;二是新区扩张,适宜用在城市边缘开发区及小城镇建设用地规划中。在基础设施良好的大中型城市中,旧城改造和新区扩张往往合并存在。若仅从相关部门权责上来看,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土地规划和管理。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国土和规划实行分设,通常城市规划重点在“城”,而土地规划则将工作重点放在“乡”上。实施土地管理,主要目的是控制城镇建设用地向外扩张,并通过相应管理控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量。土地总体规划作为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向上报批依据,加强对新增用地管理和规划,能够有效控制城镇土地无序扩张。传统用地管理方法无法对城市规划产生导向性作用,而是偏重数量上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新区建设用地不足状况,也使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出现滞后。
3.土地储备工作与城市规划的空间布局导向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增加了土地建设用地规模。但是,由于土地规划中存在的弊端,导致土地规划还不能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科学化指导,因而需要对土地规划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对空间布局做出合理规划,并以此为向导。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和城市规划方面。对于土地规划工作而言,土地储备规划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并无过多可以参考的资料。因而在开展土地储备规划工作时,要充分结合实际土地资源与城乡布局情况,对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工作做出严格控制,并要完善储备土地规划的工作体系,促进空间布局的科学性。
结语
总而言之,在城乡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关系的探讨,明确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使其协调发展,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促进城乡规划工作顺利发展,从而提高土地利用率。
参考文献: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分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国土资源所每年初向规划科提报农村宅基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到用地科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照城乡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偏远村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函》的要求,除偏远村庄外,其他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
符合使用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或者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村民的房屋。双方应当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宅基地的审批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滥设收费项目,增加农民负担。
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将用地申请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村民委员会将讨论通过的申请户的家庭成员情况、现有住房情况、及申请内容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
(四)村民委员会将公布后无异议的申请户资料及拟占用宅基地位置情况分别报镇(街道办事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和国土资源所审核。经审查合格后,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村庄经国土局预审后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处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国土资源所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建房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类等。
(六)经上述审核全部符合条件后,国土资源所管理人员进行实地堪丈面积,调查四邻有无纠纷及侵权,核实现有住宅间数,户口、年龄等,填写《农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在《农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七)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村庄报送宅基地预审材料时,将宅基地审批材料一同报送,局一同会审,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后,同时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
(八)国土资源所将宅基地受理报件先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再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阳光大厅国土局窗口,经局会审同意后,国土资源所到村庄张贴批准公告。
(九)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所根据宅基地审批的位置、面积,到现场定点,放线,并在住宅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三、宅基地审批时间安排
宅基地审批实行每年度分四个季度集中审批。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一)凡移址新建住宅应先退出旧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村民签定合同,先拆旧后建新,确保按期交出旧宅基地,合同须到国土资源所备案并入档留存。
(二)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转让宅基地及房屋,擅自转让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局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国土资源所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一、报批条件
(一)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乡级规划数据库已经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检查通过;
(三)乡级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由县(区)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县(区)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意见,并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和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二、报送材料
(一)县(区)政府申请市政府审批规划的请示(3份);
(二)规划文本及说明(15份);
(三)规划图集(3份);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1:10000ArcGIS数据库);
(五)征求县(区)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3份);
(六)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3份);
(七)县(区)级专家论证意见(3份);
(八)听证材料(3份);
(九)上述规划成果电子光盘(3份);
(十)其他有关情况说明等(3份)。
三、审点
(一)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对规划成果内容、形式的要求;
(二)是否落实县(区)级规划的土地利用任务和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主要土地利用调控指标是否做到“图数一致”;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是否合理,土地利用区划分是否明确,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规模、范围是否明确;
(四)土地利用特点、存在问题分析、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规划实施措施等规划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本乡(镇、街道)实际;
(五)是否体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六)是否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的原则;
(七)是否体现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八)是否体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原则;
(九)是否制定了差异化的土地利用政策,是否围绕规划目标安排了土地利用重点工程,是否落实了规划实施责任;
(十)规划成果与上一轮规划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协调衔接,年以来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是否在规划中予以落实;
(十一)规划基础数据是否与二调数据进行了衔接和转换;
(十二)是否充分征求了县(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充分协调;
(十三)制定的规划实施措施是否科学可行,是否超越乡级政府土地管理权限等。
四、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乡级政府应当在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街道)完成规划成果编制后,应当广泛征求县(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意见,认真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
(二)申报。经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以县(区)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收到乡级规划成果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直接报市政府,规划文本及说明、图集和其他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审查。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将规划成果分送给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县(区)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编写修改落实情况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评价,提出同意批准或原则同意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综合审查意见。
(四)批复。市国土资源局将综合审查意见和各相关部门具体意见以及修改落实情况报告一并上报市政府审批。需要省政府批准的建制镇,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审批。
市政府批复为“原则同意批准”的,须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后,在规划公示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政府批复为“不予批准”的,须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后,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五、审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三)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制图规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规划、利用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