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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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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的概念

第1篇:道德风险的概念范文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概述

自从1998年开始我国就建立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了医疗保险体系的框架,改善了我国医疗保险体制,但至今为止仍存在医疗保险过度上涨和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制定有效的保险制度和保险措施,导致我国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缺乏机动性,备受外界因素的制约。现代化社会民生工程中逐步推广了医疗费用的使用人群,对于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问题,也正在积极深入研究,目前导致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增加的原因一共有两个,一是道德风险,二是实际医疗费用增加,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从本质上还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具有社会性、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道德风险引起的不良现象,进一步明确实际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才有利于解决各种道德风险行为引起导致的不合理价格增长,将医疗价格维持在稳定范围内。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理想状况下医疗保险不应该随着发生概率和医疗费用变化而改变,保险人的行为不影响事件发生概率以及增加医疗费用,但实际生活中医疗费用不完全由个体决定,还取决于对医生的选择、就医习惯和所提供的保险服务,依据临床实验证实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也是医疗机构所面临的重要风险,医疗保险一方面为患者医疗服务提供医保动机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为医疗机构过度供给提供条件,因而引发出“道德风险”问题。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需要得到有效抑制,才能提高对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阻滞医疗卫生资源的过渡消耗,达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费用控制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概念被应用到各个经济领域中,道德风险指的是一方为实现利益最大化下所导致的风险,在社会医疗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普遍存在,医疗卫生体制存在较多的影响,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具有较大影响力,做好道德风险的防范和约束,是控制好医疗费用的关键。费用控制既要顺从价格的合理增长,又要规避不合理医疗费用消耗,防范好道德风险是控制费用的主要途径,对于保险体系而言,道德风险和费用控制是两大研究主题。市场经济存在则道德风险不可避免,市场经济效应和作用中必定会出现不作为行为,保险本身也是经济制度之一,也会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投保后人们对健康和医疗费用支出控制明显减少,所以道德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疾病的不确定。疾病不确定则治疗也会不确定,诊断界限模糊,为医疗服务者的道德风险提供了依据,为增加治疗的确定性,减少医疗技术事故,医生会采用“高、精、尖”医疗设备,患者出于安全考虑也会同意,也因此从就诊开始增加了费用支出。二是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不合理。目前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越来越高,加之目前的医疗保险覆盖问题频繁出现,人们为减少费用支出,就会用身边人的处方,导致参保人在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的同时,还会出现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导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损。三是医疗服务需求不受重视。目前医疗资源以及医疗费用都是直接由医疗服务供给方确定,服务需求方则不受重视,健康问题参保后,参保人认为自己拥有保险,则会放松对自身健康安全的要求,对于一些自己可以防范的问题不采取预防,慢性病的诊断也比较滞后,缺乏疾病的风险意识,需求方不珍惜国家的医疗保健事业优惠,也会导致医疗资源浪费,难以将资源运用到真正有需要的人身上,使用别人那份保险利益且浪费了自身的保险利益,进而制约了整个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三、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与费用控制策略

道德风险的防范要从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存在形式和实际情况入手,基于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采取与医疗保障相关的措施,尽快促进社会医疗保险改革,积极提升医疗保险资源和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起健全的市场监督机制和提高医疗保险队伍综合素质和费用审核机制,保障医疗费用支出处于合理范围之内,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第一,健全市场监督机制,将合理的竞争机制应用到医疗机构中,进一步完善依靠保障制度,构建符合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医疗服务开放系统,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进行审核,并对医疗结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审核报告,并对价值信息质量和药品使用规范性进行公布,保证医疗服务能让更多地了解和使用,患者在就诊和医疗服务选择中,也具有更多的知情权和医疗常规知识。第二,要依据患者需求建立医疗机构评价机制,基于患者对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及行为的评价,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考评,提高群众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医疗服务对象的监督作用,降低医疗机构对患者消费蒙骗,进一步实现医疗机构服务和价格的规范化。第三,要从基本药物目录入手,针对以药养医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审批,对各种医疗处方药以及费用建立完善的文件审批机制,保证医疗机构派药都是在监督下进行。医疗保险队伍综合素质和治理能力的提升,需要加强对人员的监管和培训,保证医疗人员处于完善的监管和监督体系之下,能得到有效的培训和锻炼,达到优良治理和全面监管的目的。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学习活动,组织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培训,以提高医疗保险队伍的专业水平,并借助风险教育活动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敬业精神。保证医疗保险队伍人员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将全民医疗保险监管事情办好,激励保险人员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积极应对时代带来的风险问题和保险事业挑战,承担起医疗保险资源合理配置的职责,全身心地投入到全民医疗保险治理中,推动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树立大卫生概念,依托社区实现医疗保险和卫生服务的宣传。为提高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力度,营造诚信文明的文化环境,做好医疗服务的规划布局,深入结合医疗改革逐步推广健康教育,做好健康预防工作。基于群众的逐利动机和医疗消费趋高心理,需要针对参保人员的健康意识展开教育,从参保人员不合理就医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增长案例和动机展开教育,对群众做好合理就业的指引与宣传,抑制参保患者逐利动机,减少参保人员的消费趋高心理,宣传教育中需格外强调健康和经济两方面的内容,从健康角度端正患者就医态度,从经济不合理消费提高群众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医疗保险费用偿付机制的行为管理和风险控制两大功能,激励参保患者小病、常见病不出社区,实现合理就医。

四、结语

第2篇:道德风险的概念范文

1.1融资决策之中的道德风险

我国股市虽然只有15年的历史,但发展很快,已成为世界第股市。截止2006年10月,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达到1391家,总市值为5.3万亿人民币。许多上市公司没有融资成本的概念,只是想从流通股东那里大肆圈钱,或者透支上市公司的信用,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或者信用从银行大量借贷。股权融资成本大大低于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将直接导致公司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和圈钱冲动,因为外部投资者处于从属性股东,股东权益无法在融资成本上表现出来。在极端的情形下,当公司控制者和决策者仅仅把对货币现金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价值作为其唯一的行为目标的时候,股权融资对他们来说就是零成本的融资渠道。这正是中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进行大规模圈钱运动的原始动力。这里按照实际控制人的不同,将其分成委托人的道德风险和人的道德风险:

(1)委托人的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状况是:“一股独大”,国有上市公司如此,民营上市公司也克隆这一形态,大股东控制了公司的大部分投票权,选举并控制了公司的大多数董事,能够决定公司各项决议的投票结果,也就有了损害小股东的权益而使自己受益的能力。股权高度集中的直接后果是董事会由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内部董事即在上市公司经理层中担任实际职务的执行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数的比例,达到100%的上市公司约占20%,该比例大于50%的上市公司几乎占到了80%。在上市公司的全部董事中,有73.3%的董事具有国有股(占27.9%)和国有法人股(占45.5%)的背景,即董事会中控股大股东成员占了七成三的比例。这些数据表明,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为借助上市公司进行恶意融资提供了可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不断攫取上市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2)人道德风险

人的道德风险是指人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其自身效用时会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人首先要服从于实际委托人的意愿(通常为第一大股东),因为只有大股东才能对他们的任免拥有绝对的发言权。就人自身来说,他们也有内在的融资扩张冲动。一般而言,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越多,可供人支配的资源也就越多。如果人的任免权仅仅控制在大股东手中,而业绩并不是大股东所关注的首要目标,人的灰色收入和在职消费的规模倾向于扩大。由于人基本没有利润压力,股权融资也就成为其融资方式的首选。

1.2投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上市公司随意更改募集资金的投向,近年则达到了,任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上市公司迅速增加,同时变更投向的资金规模也在迅速上升。据统计,2000年来,已有22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变更了募集资金投向,其中近90家上市公司是再融资公司。以2000年上半年上市,增发以及配股的公司为样本,至年底平均只投出了所募资金的46.15%。而2001年上半年有122家上市公司变更了募资投向,其中变更新发,配股的公司比例分别为63%,36%。有数据表明,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司业绩一般要下滑,84家样本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降低20%的有5家,净资产收益率下降10%~20%的有11家,净资产收益率下降10%以内的有35家。总共有51家上市公司(65%)2000年比1999年净资产率有下降,说明募集资金变更后的使用效果较差。

部分公司在募集资金成功后急忙改变投向,显然是有利用原有项目包装招股说明书以达到尽快将资金顺利募集到手的目的。实际上,大部分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都会对募集资金投向做一番描绘,包括前景,回报率等等,当中就出现一些单纯为了得到发行或获取配股资格而进行包装的现象。由于客观上对项目的了解并不深刻,或者主观上另有企图,就会造成一旦资金到手,再谋划新的投向,或出现了目前资金闲置,委托投资及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的现象。

1.3控制权交易中的道德风险

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还有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在控制权的交易上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国有人往往越权转让国有控制权,而市场投机者对控制权进行争夺,一旦有了控制权即按照惯例去侵犯和掠夺中小股民,然后再通过夸张的甚至虚假的资产重组实现再融资,进一步借助证券市场的泡沫实现对财富的再掠夺。

收购方看重的是控制权而非剩余控制权,直接掠夺显然比享有剩余索取权要有利的。因为直接掠夺是真实的财富获得,风险很低,而剩余索取权则还有赖于剩余本身和分享比例,充满风险,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效地行使剩余控制权,需要付出很高的行使成本。此外,通过直接掠夺来获取财富在数量上和速度上也要远大于和远快于通过分享剩余索取权来取得正常回报以获得财富。因此,有理性的新东家不会也无需期盼对企业剩余的分享,剩余索取权亦不再重要。若企业是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才得以上市的,原本“体质”就虚,大股东就更有动力去进行直接掠夺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识到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重组题材或管理层的收购等产权争夺中,财务不透明,会计作假,监管缺位,使道德风险加大。

2上市公司人道德风险治理

弗里德曼曾经说过:任何人,花别人的钱都不会像花自己的钱那样认真仔细,那样负责任。医治道德风险不能靠良心发现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上市公司的控制人在花别人钱的时候,需要建立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来制衡。公司治理机制就是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聘用另一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人”。完善企业家的选聘,激励和监督机制,构建一套能把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传导到融资成本上的动力机制,改变融资软约束和投资软约束,是防范上市公司控制人道德风险行为的关键措施。道德风险是一个事后的概念,但要防范道德风险,却必须要从事前和事中入手。

2.1企业家的界定

“企业家”是一个与时间状态相依存的概念,对于今天的中国投资者市场,企业家的最基本特征是:既是所有者,同时又是管理者,同时拥有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国有企业的厂长和经理在逻辑上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企业家。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大多数不是企业家,也非职业经理人。企业家精神至关重要,主要包括“创新精神”,“合作精神”和“敬业精神”。

2.2企业家的选择

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的情况,一方面会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管得过死,企业目标政治化,偏离市场经济原则,无法实现企业运作机制的转换;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股股东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有股股东的代表往往就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往往形成总经理自己选自己的情况。这样一来,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作为股东代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后监督也就落空了。进一步而言,由于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然由国家任命,上市公司这种内部人控制状况事实上是把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前筛选和事后监督交给了国家及其代表机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不论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还是高级管理层,都没有受到有效市场监督的约束。股权的过度集中不利于经理阶层在更大的范围内接受多元化产权主体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极有可能使小股东的利益受损。

解决国有股的所有者问题,选择的路径之一是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从股权上切断国有资产代表对经理层的话语通道,逐步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让真正的委托人来选择企业家或职业经理。

2.3企业家的监督

为了防止企业家的道德风险,采取事中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监督有两种:①内部监督,即股东,债权人等其他利益关联方,运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股份制公司制度来制衡上市公司内部机构,对企业家的道德风险行为提出异议而予以反对,或通过“用脚投票”,法律诉讼行为来限制其行为;②外部监管,即证券监督机构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媒体等对企业家的道德风险予以监督。

在我国,股东大会虽然是最高权利机构,然而,小股东却很少通过股东大会的机制实施监督。股东对企业家的监督是一种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任何人都有“搭便车”或不劳而获的倾向。在股东大会中对“搭便车”问题找不到最优解的情况下,只能寻求次优解,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如实施累积投票制度,规范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表决权制度,构建网上投票表决系统,建立股东诉讼赔偿制度等。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外部监督最有效的还是来自媒体的监督。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开放证券媒体市场,形成竞争性的财经信息市场,从而建立起对上市公司业绩和企业家综合素质的社会评价体系。但是这种信息披露机制的实施,不仅需要相应的机构来监督,更需要通过新闻,媒体诚实公正的报道来达到。

由于企业家道德风险行为损害中小股东的权利,因此除了依赖公共执法和到媒体上曝光以外,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还应享有民事权。由于上市公司组织活动的复杂性,上市公司侵权行为的诉讼成本很高,多数情况下,单个投资者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不愿意。建立一套“搭便车”的集团诉讼机制有助于维护市场公正和稳定,广大投资者可以通过行使民事诉讼权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参与对市场的监管。民事赔偿制度的跟进可以让投资者因证券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依法得到司法上的救济,一旦民事赔偿机制建立,欺诈者就不得不反复权衡道德风险的成本了,从而有利于约束企业家道德风险行为。

结论

第3篇:道德风险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 道德风险 控制对策

道德风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由西方经济学家提出来的一个经济哲学概念。道德风险也被称为道德危机,是经济领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领域是道德风险高发区,表现在道德风险发生的频率最高,分布最广,造成的损失也最严重。而在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多方利益群体,关系更为复杂,再加上医疗服务产品的异质性、不可逆性、及其提供的专业性,医疗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问题就表现得尤为突出和严重。

一、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分析

1.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这种制度的缺陷,具体来说,是指个人投保以后,就医费用大部分是由第三方付费。由于“第三方支付”制度的存在,患者普遍存在“过度消费”和“免费医疗”的心理倾向。比如,一般情况下,患者在就医时,面对不同的方案,会选择性价比最高的,而在“第三方支付”的诱导下,一般会选择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同时,医生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不会考虑患者的支付能力,往往推荐价格高昂的药品和保健服务项目,这不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保险机构的支付危机。

2. 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存在漏洞,且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监管

首先,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分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比如,卫生行政部门只负责行业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药品的监督和管理,发改委、物价部门负责医疗和药品价格的制定与监管。在对医院的监督管理上,并不是每一部门都会积极配合,这就为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另外,我国现在虽然有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居民医保的有效实施,但并不完善,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管作用。

3. 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是道德风险产生的另一原因

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包括患者身体的个体差异性、治疗手段的差异性和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疾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人们对医疗服务和产品的消费不可能像对其他商品的消费那样可以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并且,治疗结果也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医生为了减少医疗技术事故的发生,也为了避免自己陷入医疗纠纷之中,通常都会建议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同时在治疗方案的选择上,医生也会倾向于选择治疗费用高昂一些的方案,在用药上医生也会多开好药、贵药。

二、医疗保险中规避道德风险的策略

1. 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医生和医疗机构在社会医疗道德风险中居于主导地位,所以,要控制医生和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就必须从源头上入手。从现实来看,医药分离是当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实践证明这种分离制度对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保证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是行之有效的。从根源上切断医院、医生与药品经营者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证医生对症下药,不滥开药。这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道路。同时也要改变现行报销制度,需要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派遣专业的工作小组进驻医院,在患者缴费之前先由工作小组对患者所需医药品进行核算,区分哪些为合理费用,对于不合理费用不予报销,合理费用先由患者去医院缴清自费部分,剩余的部分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直接向医院支付。

2.制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健全监督机制

(1)制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执行监管职能时无据可依。少了法律的授权,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履行其相应的职能时就会显得非常无力。我国现在急需一部有关社会医疗的专门法律来保障医保管理机构的监管地位和职权,这样才能保证其有效发挥职能。

(2)建立一套科学、严密、高效的医疗保险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审查工作制度,对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对的工作人员要严厉惩罚。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对医疗机构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一条龙”监管。同时,对道德风险有关行为的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综合管理,所涉及到的部门应该加强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3.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道德建设,尤其是要进行医德建设

所谓医德,从实质上讲,就是通过医务人员的努力,医治好疾病,提高社会生产力,为人类的身体健康、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由于对医生的行为进行监督困难很大,所以要想有效控制医生道德风险就应该从医德教育方面入手。在进行正面宣传的同时也要注重负面惩罚,可以建立相应的医德评估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的综合表现进行考评,对优秀者予以一定奖励,对不合格者要有比较严格的惩罚措施。只有奖惩结合,才能引导医生遵守医德。

4.应加大政府对公立医疗的投资力度,弱化公立医院对医药品创收的依赖

政府对公立医院补贴所占比重正在逐年减少,同时政府又想要降低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立医院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公益性任务,同时还要承担筹集资金的职能,这就从机制上引导医院从公益走向了市场。医院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必然会想尽办法从患者那里谋得利益,这是公立医院与政府博弈下的必然结果。因此,政府应解决好医院资金来源的问题,加大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资力度,弱化公立医院对医药品和医疗服务创收的依赖。

三、总结

医疗保险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所以我国必须加快医疗保险的改革进程。然而,在医疗市场中普遍存在着道德风险的问题,要有效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某一方面的努力,而必须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形成风险规避机制。我国必须加快有关医疗保险的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机制,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资力度,引入竞争,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参考文献:

[1]赵曼.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与道德风险规避[J].财经贸易,2003,(2):54.

第4篇:道德风险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道德风险 营销渠道 激励 管理政策

在订单驱动的“拉式”生产模式下,营销是企业的核心,而营销渠道更是核心中的核心。实践证明,营销渠道的好坏几乎决定企业的成败,营销渠道常常被看成是制造商的关键性战略资产。营销渠道往往介于生产经营企业和最终用户之间。通常制造、、批发、零售机构及其整合便形成了营销渠道。营销渠道就是一系列相互依赖的组织,致力于促使一项产品或服务能够被使用或消费的过程。因此,营销渠道的选择、设计、激励及其管理政策的优化与完善,对企业特别重要。

委托理论与激励理论

(一) 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是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委托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来激励人。理论中广义的关系泛指承担风险的委托人授予人某些决策权并与之订立合约。狭义的关系则是专指公司的治理结构,即作为委托人的出资人授予人在合约中明确规定的权利。委托人就是邀约人,即提供合约的一方;人是受约方,即接受合约的一方,合约在国内常被称为“合同”。委托的三大问题就是研究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信号传递问题。

道德风险。在道德风险境况下,委托人不能观察到人的行为(行动或决策),即人行为不能被委托人所观察,或者即使可以被委托人所观察,它也是不可证实的,这一不对称信息问题被称为道德风险。即使最后能看到合同方是否努力这一结果,但在过程中,合同方的决策不能被委托人所观察或证实,就算最后知道结果也于事无补,所谓努力不可证实意味着它不能被包含在合同的条款中。激励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激励内化,实现支付与实施效果的挂钩。

逆向选择。在合同签订前,人就意识到某种委托人未知的相关信息,逆向选择就出现了。也就是当合同关系开始之前,人就保有私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核实人的行为,但是最优决策或者这项决策的成本,取决于人的类型(G型[好]或B型[差]),也就是说,取决于人为唯一知情方的生产过程的特征,这是签约之前不对称信息的博弈。逆向选择不仅出现在人的信息优势涉及他自己个人特征的时候,而且出现在存在有关合同关系任何变量的不对称信息时。逆向选择境况下,激励的基本思想在于提供若干可供选择的合同,人在这些合同中做出选择,从而披露他的私人信息。

(二) 激励理论

在营销渠道管理中,企业往往面临道德风险问题。激励简单地说就是激发积极性,因为同一个人在通过充分激励后所发挥的作用相当于激励前的3-4倍。从一般意义上说,激励是指影响人们内在需求或动机,从而加强、引导和维持行为的活动或过程,由效用和期望值共同决定。激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激励往往指现代企业中的经营者激励,即“设计如何监督和奖励的结构”;而广义的激励已成为经济学核心问题。委托关系的实质就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委托人不得不对人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关责任。营销渠道激励就是通过激励手段,调动委托人和人的积极性,兼顾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消除信息不对称和败德行为带来的风险,实现共赢目标。激励机制是在组织系统中,激励主体通过激励因素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方式。简单地说,激励是在组织中用于调动其成员积极性的所有制度的总和。激励机制包括激励者、激励对象、激励目标、激励测评、激励方式等内容。

营销渠道管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假定双方签订的是对称信息合同,在固定支付框架中,人会最大化自己的效用而选择将努力最小化,即 (U为保留效用,e为努力,w为支付)。在人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下,委托人将使其合约关系的剩余最大化,这个约束条件被称为参与条件。对称信息条件下委托人问题可表示如下:

(1)

公式(1)为参与条件,Pi(e)为概率,w(xi)为工资,B(.)为效用。

在复杂的渠道中,则构成更为复杂的委托关系,并且各方将演绎出一些复杂的博弈关系。如果任务的边界不清晰,则不仅因依赖而弱化自己的努力,而且努力将更加难以证实。因此,在基本实施系统和扩大了的实施系统中都存在信息不对称,存在努力不可证实和道德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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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尹启华 道德风险境况下的合同设计

在基本实施系统中,委托关系相对简单,可以作为研究的基础。为了研究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关于努力的最优合同,需要形式化地定义道德风险问题。基于道德风险的博弈关系,其自然解的概念属于子博弈完备均衡。该博弈的第一阶段是制造商设计合同,预期商的行为;该博弈的第二阶段是给定商将付出的努力和合同的条款,商决定是否接受企业提出的合同;该博弈的最后阶段,作为道德风险问题的基本点,就是人会选择付出的努力形式化,则作为委托人的企业要求推出的合同就是以下问题的解:

公式(2)为参与约束或个体理性条件;公式(3)为激励约束或激励相容约束。求解这一问题会存在一定困难,需要采用折衷办法。激励相容合同最初是以它的一阶条件来替代而得以克服的,这一程序被称为一阶方法。其思想是用公式(4)来替代公式(3),即:

当一阶方法是正确的时候,作为委托人的企业最大化问题的解就是上述形式化模型的简化形式:

令λ为参与约束的乘数,μ为激励相容约束的乘数,解得拉格朗日方程关于工资w(xi)的一阶条件为:-pi(e)+λpi(e)u`(w(xi))+μp`i(e)u`(w(xi))=0,这是最优合同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因为海赛矩阵在满足该条件的点上是负数,改写一阶条件得到如下方程:

当μ>0,即存在一个真正的道德风险问题时,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风险分布条件就不再被满足了。工资将取决于得到的结果,工资对结果的依赖程度取决于函数p`i(e)/pi(e)的形式。最优努力必须满足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拉格朗日方程关于e的一阶条件:

事实上,可以直接从拉格朗日方程解得最优努力必须获得的必要条件:

(8)

第5篇:道德风险的概念范文

摘 要 运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等方法通过分析信息不对称理论,剖析中超联赛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理清中超联赛中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之间的关系,以期对中超联赛的良好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 中超联赛 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

一、前言

中超联赛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参与各方不可能拥有完全相同的信息,由此造成了体育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进而中超市场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严重破坏了中超联赛的职业化环境。

二、概念界定

中超联赛:中国足球超级联赛(Chinese Super League,简称为CSL)是由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中国最优秀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仿照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简称为中超联赛。

中超联赛体育道德风险:中超联赛某些相关工作人员为获得自身利益,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做出不利于他人或其他团体的行为。

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来源于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中的某一方拥有另一方不知道的私下信息,从而使交易市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过程。

三、中超联赛出现体育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背景

体育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运动员从事竞技体育要面临的机会成本巨大。运动员进入低迷期的中国足球更是如此。首先,梯队选拨模式下,在少体校学习的队员缺失了“德智美”全面教育的机会。其次,足球运动技能的复杂性和训练的专业性,使运动员必须牺牲同龄人休闲娱乐的时间和乐趣。最后,高淘汰率以及运动伤病也属于进入足球领域非常大的机会成本因素。被淘汰或因伤病无法继续参赛的运动员错过了其掌握他生存技能黄金时期。由此看来,在社会保障不完善的今天,足球行业成为了机会成本巨大的高危行业[1]。中超联赛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此产生。

四、中超联赛信息不对称的类型

(一)中超联赛服务产品质量的信息不对称

体育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其具有无形性、非储藏性和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等特性,这使得消费者不能对体育产品预先试用。球迷在购买中超联赛球票时,由于球迷与参赛球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球迷只能根据球队广告、球队的知名度、参赛球员的号召力、球队本赛季成绩以及自己对球队的喜好度来决定购票。但在实际比赛过程中,球员是否尽了全力,裁判是否完全公正,球迷或者此真是信息中明显处于劣势[2]。

(二)中超联赛生产者能力的信息不对称

中超联赛俱乐部在选拔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过程中,存在选拔者与被选拔者信息不对称。尽管运动员的技能水平、足球意识能够通过比赛得出,但其团队合作意识、敬业精神等素质极少能够全面知晓。尽管中超联赛对运动员、教练员及裁判员的注册有严格规定,但在实际过程中,仍然会存在有虚假身份的人员。致使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利用其模糊信息赚取最大利益。

(三)中超联赛生产人员行为选择的信息不对称

比赛中,教练员、运动员或者裁判员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违反体育道德的私下交易,从而造成球场假球黑哨现象。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可能是足球运动每场比赛得分较少,偶然性强等因素。此种现象对社会安定及足球的长足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五、中超联赛中的逆向选择

发生在交易之前的信息不对称称之为逆向选择。由于影响球赛的因素比较多,包括俱乐部对比赛的定位,教练员统筹规划整个中超联赛赛程,球员的敬业程度,球员的状态,还有中超联赛的各个环节是否出现私下交易等情况。这些隐藏信息,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使得球迷在购买球票的时面临着逆向选择。球迷只能根据已知信息判断是否购买球票。在购买的过程中,就有可能高价买到低质量比赛球票,此种不对称的交易,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球迷对中超联赛市场失望。

职业足球俱乐部在涉及球队组建的时候同样也会面临着逆向选择问题。由于俱乐部管理层在选择综合水平高的运动员过程中,往往不能全面了解。因此,管理者在招聘优秀运动员的过程中,在待遇方面往往其期望值,从而造成部分优秀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流失。而较低素质的教练员与运动员由于得到的薪资待遇高于他们的期望,很容易接受管理者的要求,从而使得中超联赛的招聘市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3]。

六、中超联赛中的道德风险

发生在交易之后的信息不对称,称为道德风险。自1994年建立中国职业化足球联赛以来,中国足球取得了长足进步。从总体上看,中国足球联赛的发展是健康的,关心、观看足球比赛的人数不断增加[4]。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渐深入,尤其是从2004年中国足球甲A联赛改制为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之后,由于个人私利的驱动,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了中超联赛各领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就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来从事一些有损于信息劣势一方利益的行为,即产生了中超联赛道德风险[5]。

七、结语

中国足球市场的不景气和中超联赛的高准入性造成球员进入中超联赛的巨大机会成本,从而使得中国足球行业成为高危行业。笔者对中超联赛中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中超联赛生产人员行为选择的信息不对称分类,中超联赛的逆向选择选择分类,中超联赛的道德风险分类进而清晰剖析了中超足球联赛的现状。继而对今后的职业足球联赛良好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参考文献:

[1]陈淑奇,龚正伟.竞技体育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行为分析——基于博弈理论[J].上海商学院学报,2008(3):37-39.

[2]杨年松.职业竞技体育市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与对策构想[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4(3):10-14.

[3]丁林梅.对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融资次序的审视[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5(05).

第6篇:道德风险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征地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工业反哺农业与城乡协调发展战略研究”(05&ZD032)的阶段性成果。本文亦受宁波市传媒与文化产业研究基地资助。

作者简介:申其辉(1966-),男,江西南康人,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和媒介经济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3-0106-04 收稿日期:2007-01-20

制度性因素是“三农”问题最深层的诱因。转型时期农民的贫困主要是制度性贫困。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的制度变迁的博弈中,道德风险问题相当普遍。从核心制度的绩效来看,征地制度掠夺了农民两万多亿元的资产,已经成为农民资产流失的最大渠道,它对农民的掠夺已经超过了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剪刀差”。地方政府道德风险造成征地制度生态环境恶化,引起社会动荡,危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如何防范和减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使“三农”制度变迁有利于农民,是当前的重大课题。

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存在各种各样的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但这些部属于低层次的市场交易类道德风险,其危害也多数是局部的。而真正危害既深又广的道德风险是制度变迁中地方政府的问题,它比食业管理中的道德风险的危害要大得多。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在“三农”制度变迁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不仅要剖析征地制度本身存在的局限,还要分析“三农”制度的生态环境,并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理论研究才能得到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本文即是对这种研究思路的一个尝试。文章在系统地述评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理论的基础上,试图从更深层次来分析征地制度的重大缺陷,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有关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文献回顾

信息经济学研究的两个核心问题是因事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因事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也译作败德行为)。现代经济学意义的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的不完全,人所付出的努力小于他从委托人那里所得到的报酬。道德风险问题最早起源于保险行业,现在已经广泛地延伸到现实社会中,凡是涉及到契约的各个领域都存在。由于研究道德风险的文献众多,根据本文的主题,以下集中综述有关政府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

1.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定义

本文所说的地方政府道德风险主要指一种经济行为。地方政府产生道德风险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缺乏通常意义上的道德,而是指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委托关系。“当委托人赋予某个人一定的权利,那么关系就建立起来了(思拉恩・埃格特森,1996)。”转型时期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经常不一致,它们之间存在部分利益冲突,也有组织的效用函数和风险态度等的差异(Hirshleifer J.and John G.Riley,1992)。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很难掌握地方政府的实际行为。地方政府采取中央所无法观测和临督的隐藏性行动,为自己利益最大化而非为中央和农民的利益最大化而采取行动,导致了“三农”制度变迁中“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中央如果想防范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关键问题是如何获得更多的关于地方政府的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激励与约束地方政府。

2.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表现

地方政府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偷懒行为,如不全力以赴,或称为努力不足,即所付出的努力不足以匹配所获得的报酬;二是机会主义,即地方政府作出的决策足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充分考虑到中央政府及农民的利益。例如过度投资;采取守成策略,使自己处于牢固地位;牟取私利,自我交易增加自己的收益(J.Tirde,2001)等。地方政府在制度变迁中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因为地方政府既具有双向的功能,又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同时在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中具有信息优势。因此,地方政府必然会利用自己的优势,使“三农”制度变迁的路径朝着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偏离甚至违背中央的意图和农民的利益。

3.影响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因素

影响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因素主要有诚实履约的正常收益、道德风险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贴现因子、道德风险行为的额外收益以及道德风险行为被发现后的次优收益(罗慧等,2005)。以下从信息优势和自由裁量权两个角度来具体分析。(1)地方政府拥有信息优势。作为主要决策者的中央政府与作为主要执行者的地方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拥有辖区内更多的信息。地方政府更接近信息源,中央政府所需的信息大多数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如中央政府的统计、审计、财政和新闻媒介等部门所需的信息大部分来自地方政府。处于信息源地位的地方政府便能够控制信息的流量和真实程度。在“三农”制度变迁中,地方政府与中央、农民相比,拥有更多的关于制度变迁绩效的信息,中央无法及时和准确地了解“三农”制度实施的真实结果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努力程度不足造成的,还是由于地方政府所不能控制的因素造成的。(2)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转型时期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不断增加。我国行政领域存在多级的关系,随着行政授权层次增加,授权的模糊性也不断增加,基层政府很难知道确切授权者。在“三农”制度变迁中,中央政府有时只规定原则性政策,而由地方政府负责制订各种实施细则。地方政府实际上控制了许多“三农”资源,能够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很显然,自由裁量权也是道德风险的重要诱因。

4.主流经济学中的政府道德风险研究

从斯蒂格利茨等经济学家构建了信息经济学之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核心概念成了政策讨论的主要内容。在有关政府道德风险的文献中,应该特别关注斯蒂格利茨的研究成果。荣获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证明了他的理论贡献,担任克林顿总统的首席经济顾问,使他深入了解政府的实际运作机制,理论与实务在他这里得到了较好的结合。斯蒂格利茨考察了政府行为问题,详细论述了竞争和非竞争环境下的道德风险问题。早在20世纪70年代,斯蒂格利茨与阿诺特已经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下的随意性进行了讨论。《递增风险:定义》(1970)对风险的传统定义进行了总结,并提出

了新的定义方法,成为论述风险问题的经典文献。《递增风险:经济影响》(1971)进一步对递增风险的经济影响及其具体应用进行了论述。此外,他还有与阿诺特合著的《对道德风险的基本分析》(1988)、《道德风险与非市场制度》(1991)等文献。斯蒂格利茨和Weiss(1992)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可能同时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均衡可以是完全混同也可以是部分混同。他在《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中把信息不对称理论应用于分析政府行为。他认为,当存在道德风险时,无差异曲线和机会集合不具有通常的凸性。风险中性的地方政府官员会根据所能获得的长期效用来选择是否从事道德风险活动。分权与集权理论等当代财政学理论为研究地方政府道德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分析工具,也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观点。例如,有关分税制与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研究。分税制改革的弊端使得基层政府背负着越来越沉重的政策性负担,这是导致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财权与事权的分配不合理降低了中央查处地方政府道德风险问题的可能性。由于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手段,地方政府实际上具有很大的财政自(刘尚希,2004)。在既无风险分担机制,又没有健全的监控手段的条件下,势必会引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导致恶化全国财政风险状况。

二、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对征地制度的影响

我国的征地制度已有系统的法律基础和政策基础。一般认为,征地的法律和政策的出发点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目前征地补偿问题主要是具体制度安排和操作环节存在缺陷。我们以征地制度的内容和特征为切入点,来分析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对征地制度的影响。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是:(1)征地的运作模式:征地一补偿一批租;(2)征地目的和范围。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依法征用土地;(3)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根据产值数倍法,法定的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0倍;(4)征地补偿金的分配。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一般是先发到集体经济组织中,再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农户中;(5)征地安置。目前征地制度及行为有五个显著特征:行政性垄断和强制性;征地和用地的随意性及弹性都很大;行政成本低,社会成本高;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要方式;普遍实行低标准的补偿。

1.征地制度的缺陷

征地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补偿标准太低。农民在征地博弈中资产流失严重,其自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在分析征地制度的缺陷中,有两个方面值得深入研究,一是征地制度的法律缺陷;二是对“产值倍数法”补偿标准的检讨。目前征地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除了最主要的补偿标准过低外,还包括征地范围已远远突破“公共利益”的界限;征地程序存在着农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等行政审批程序违法操作、对失地农民的公开性和参与性严重欠缺;征地后跟踪检查程序缺失,并由此导致土地征收权失控;征地补偿范围过窄;分配制度不完善,分配比例不合理;安置方式单一;解决征地纠纷的机制不健全;缺失行政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等。《土地管理法》是征地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制度。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其两个配套法规,对征地制度进行了重要改革。政府继续拥有独家征地权,农地转为非农业用地首先必须通过政府征收,使之完成从农地集体所有制向国有制的转变。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得到r进一步强化。虽然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认了保护农户的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原则,界定了农户土地转让权,但并没有确认和保护农地用于非农业用途时的承包经营权。在上述征地制度的缺陷中,最受质疑的是补偿标准过低,即对“产值倍数法”补偿标准的检讨。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特征;没有考虑到土地的级差地租;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基本逻辑存在谬误;对被征土地本身的补偿标准并不能体现土地的全部价值,残留地与相邻土地损害赔偿常被忽视;没有重视农地的正外部性。

2.征地制度的危害

我国在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征地问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仍令人堪忧,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造成了许多危害。(1)它是当今社会动荡的主要根源。违法占用土地问题占部门接待量的70%以上,征地纠纷已成为当前农民最多的领域,容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2)它是农民资产流失最严重的渠道,对农民的损害大于“剪刀差”。因征地标准过低对于失地农民所造成的损害,不仅在金额上大于工农产品“剪刀差”,而且征地制度掠夺农民财富的效率也超过了“剪刀差”。20多年来,农民因土地被征至少蒙受了20000亿元的损失,远远超过了农民因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被剥削的6000亿~8000亿元的水平(王海明,2003)。(3)征地补偿费远低于失地农民维持正常生活的费用。现行保障性的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很多。从实际情况看,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不足以使失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4)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造成耕地大量流失,严重威胁粮食安全。由于征地补偿标准由各级地方政府制定,没有真实地反映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较低的征地费用为降低出让金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一些用地单位低价格拿到用地权之后,却长期征而不用,致使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3.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破坏了征地制度的生态环境

“劣币”制度更有利于地方政府寻租,而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又助长了“劣币”制度横行,因此陷入了恶性循环的困境。“劣币”制度不断地自我强化,严重破坏了“三农”制度的生态环境,影响其他制度(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信用社等)的演变。这样,好的制度不仅要变坏,而且要“坏”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在“三农”制度体系中生存。征地制度很不合理,但却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是因为有适合它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生态环境。征地制度是“三农”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制度,通过对它的分析,说明了一个严峻的事实:“三农”制度的生态环境存在严重缺陷。某种制度本身有多少缺陷,并不是它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换言之,某种“三农”制度是否对农民有利,并不是它能否在“三农”中得到延续和完善的决定性因素。地方政府作为制度的主要执行者存在的道德风险极易形成畸形的偏好,它偏好“劣币”制度,导致“三农”制度中“劣币”制度不断驱逐“良币”制度。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使制度变迁的路径发生了偏离。诺思(1991)认为,“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劣币”制度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不仅导致“三农”制度体系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使“三农”制度的整体含金量下降,而且破坏了“三农”制度的生态环境,导致“三农”制度体系中的优良者不能生存,妨碍“三农”制度结构的良性发展。在修改制度或新建制度过程中,好的制度不得不向“劣币”制度效仿,使制度的含金量越来越低,乡村陷入大面积贫困之中。这种以牺牲农

民利益为代价的制度变迁方式,使农民的贫困出现了制度性的代际传递。还有,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使改革的过程中形成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力求巩固既得利益。目前的制度生态环境非但不能完善“三农”制度,反而会影响制度供给者的素质。

4.地方政府的利益偏好主导征地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进程

行为经济学认为,利益主体的偏好对其经济决策起着决定作用。地方政府已经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偏好来影响制度变迁。补偿制度的变迁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转型时期我国的个人利益、组织利益、政府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了一个结构整体。从理论上来说,政府不应该滥用行政权来偏袒少数人的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的福利,从而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但在实务中,政府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尤其是在现行的分权制的行政治理结构中,地方政府已经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会理性地选择符合自己利益的“三农”制度。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行使法定的垄断性征地权具有强烈的偏好。法律性缺陷严重的征地制度安排激励了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性征地的冲动。尽管中央政府为保证实现征地政策目标可以采取选择性激励制度,但由于征地政策执行合约存在一定的不完全性,地方政府会因此理性地利用政策漏洞谋取自身的利益,对征地政策作出符合本地政府利益偏好的变迁。强势的征地主体之间的合谋,虹吸了弱势农民的利益。政府部门在非公共利益目的范围内征地,实际上充当了经营性项目开发商的合谋者。一些地方政府以征地和贩地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通过混合交易模式的上地资源运作,以地发财,利用不断增大的“土地价格剪刀差”来掠夺更多的征地租金。这种现象不仅在经济落后地区存在,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也存在。目前地方政府主导的征地制度变迁偏离了农民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理念,但仍还是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这说明,政治理念与法律实践存在较大距离。农地产权的保障程度太低,不足以支持农民与实力强大的地方政府进行土地利益博弈。近10年的实践表明,每次征地都注定了农民从一开始就是博弈的弱者。征地补偿标准由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来规定,农民在法律上失去了讨价还价的博弈机会。

三、治理地方政府道德风险,优化征地制度

地方政府在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安排,是一定行政区域内合法垄断着强制力的制度安排。因此,解决农民的制度性贫困,必须从地方政府人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三农”问题都是中国最基本的问题。因“三农”问题而引起的矛盾是当今社会动荡的主要因素,它还有扩大化的可能性。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城市化和工业化已是政府发展战略的既定偏好,征地现象会长期存在。征地制度仍然像一根巨大的吸血管,吞吸着身体虚弱的农民血液。因此,必须尽快找到防范地方政府道德风险、优化征地制度的对策,营造适合“良币”制度生存的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1.多级委托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征地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多级委托契约,这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全国人民、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地级政府、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之间存在着一个多级委托链条。由于信息不对称,各级别的人都存在道德风险。中央政府在主导征地制度变迁时,必须考虑这种特殊性,即我国政府体制是基于等级结构的多级委托关系,存在双向道德风险。从多级委托的理论看,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根源在于行政权力的委托机制的缺陷,使得道德风险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规制激励理论认为,防范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关键在于能否设计出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地方政府行为符合中央和农民的利益。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利益目标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各种原因,征地制度变迁中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对它的激励与约束也就成为焦点问题。中央在构建多级委托下的激励机制时,着重点应是让征地制度的主要消费者(农民)享有更多的权力,同时壮大农民尤其是农民工的博弈能力。

2.给予征地制度的主要消费者(农民)更多的权力

目前对地方政府道德风险没有形成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中国农民处于散沙化状态,对地方政府缺乏约束力;而中央政府也缺乏有效的手段监督和惩罚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橡皮图章”的人大式权力制衡更是极其有限。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在不断扩大,机会主义行为就右能不断地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要在体制内的权力系统之外寻求监督者,引入公众参与机制。直接的监督、平等的监督和声誉都对防范道德风险起着重要作用。农民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属于直接监督。农民参与监督地方政府有很多比较优势。农民作为乡村利益的最密切相关者,更有动力和能力去监督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

各种征地制度是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征地制度的主要消费者是农民。福利经济学认为,政府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其基本职能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豪斯曼(Jerry.A.Haus-man,2002)认为,消费者利益应该是政府政策的目标。市场化改革是中央政府的偏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效用函数目标应该是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前提下追求政府效用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总是对的。在征地制度变迁中,中央政府的职能是保护农民的利益。地方政府会设法使征地制度的变迁符合自己的利益偏好。长期以来,征地制度是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执行的,而不论农民是否愿意接受和消费。如果让农民分享更多的权力,就有利于约束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

3.农民工力量的壮大是新希望

第7篇:道德风险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风险防范

一、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即具有社会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身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使它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稳定担负着巨大作用,因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医疗保险,政府以各种形式来组建、完善和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在理想的情况下,医疗保险的提供不应改变被保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医疗费用的变化,也就是说,保险当事人的行为不应该影响保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增加医疗费用的支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条件是很难满足的。在医疗保险中,医疗费用并不是完全由个体所患疾病来决定的,它还受个体对医生的选择、就医习惯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等因素的影响。大量的事实表明,由于医疗保险的提供,它为患者提供了过度利用医疗服务的动机和激励机制,也给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创造了更多机会和条件。即通常会引发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

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医疗保险机构所面临的一个最重要风险,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如何减少道德风险,提高对有限资源的利用率,防止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消耗,却值得我们认真去探讨与研究。

二、道德风险及表现形式

在保险领域里,道德风险是任何一个保险人都必须面对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风险。国家实行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后,使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成为“经济人”,而“经济人”在做决策时就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出发点。我国的基本社会医疗制度推出时间较晚,医疗卫生体制也存在诸多的缺陷,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就更为严重。如何对其加以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显得极为迫切。

(一)道德风险的概念及其影响

道德风险最早源自于保险业,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到经济生活中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成为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道德风险亦可称之为“败德行为”,一般是指一种无形的人为损害或危险,是市场失灵的一种形式。泛指市场交易中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外一方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1]在医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是指一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相当普遍。获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蒂格里茨在研究保险市场时,发现了一个经典的例子:美国一所大学学生自行车被盗比率约为10%,有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发起了一个对自行车的保险,保费为保险标的15%。按常理,这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应获得5%左右的利润。但该保险运作一段时间后,这几个学生发现自行车被盗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这是因为自行车投保后学生们对自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明显减少。在这个例子中,投保的学生由于不完全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后果,因而采取了对自行车安全防范的不作为行为。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可以说,只要市场经济存在,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

(二)不同角度下的道德风险

1、从时间的角度分析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来自于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机会主义倾向假设以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2]是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以发生时间上的先后为依据,可以将道德风险分为事前的道德风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事前的道德风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1)事前道德风险。保险可能会影响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措施,改变被保险人的行为,个体通过选择不同预防措施会影响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事前道德风险会对被保险人疾病发生的概率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增加保险人在医疗费用方面的支出,给医疗资源带来更多的消耗。

心理风险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一种无形的因素,它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如企业或个人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松对保险财产的保护措施;投保人身保险后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等。逆向选择是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现象。逆向选择是说一个制度的实施非但没有把好的对象选出来,反而使比较差的入选了,逆向选择的存在说明此项制度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有待改进的。利用制度缺陷而获得额外利益的行为肯定是非道德的,或者是道德水平下降的。逆向选择使社会承担的风险随着道德水平的下降而提高。心理风险直接影响个体的逆向选择,也影响事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个体的心理活动必须通过其行动来实现其目的,但心理风险是个体的心理活动,法律无法对其加以控制,只能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具体行动进行约束来减少心理风险。事前道德风险的发生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

(2)事后道德风险。个体在患病后相应的治疗成本不是固定的,患者可以在从便宜到昂贵的各种治疗方案中进行选择。实际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昂贵越好。由于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更大,因此,在医疗保险中,事后道德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道德风险的发生与疾病费用的价格弹性有关,价格弹性大的医疗服务可能产生更大的道德风险。在这种道德风险的作用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对较高的个人可以靠玩弄道德风险来解决不能享受医疗保险或享受待遇较低的家属及亲戚朋友的看病吃药等问题。[3]因此,在经济学中,将道德风险看作是人们医疗保健服务价格的需求弹性造成的经济激励机制的理性反应。

2、从微观的角度分析。根据道德风险中不同主体在微观上的表现,可以将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分为患者的过度消费引起的道德风险和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而引起的道德风险。

(1)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患者在投保之后,其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导致其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上升现象。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提供减免了个体所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造成个体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会比没有医疗保险时的需求量大,从而导致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利用。

(2)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医疗服务人员利用其信息优势诱导患者接受过度医疗服务的现象。在诱导需求中,患者的不合理的医疗需求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医疗服务人员激发出来的。医生兼具医疗服务的指导者和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又存在严重不对称,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医疗费用的高低成正比,促使医生对诱导需求产生强烈的愿望和动机。他们就会通过增加服务量和提高服务价格来实现自己目的。

三、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分析

医疗服务具有准公共性及专业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提供服务价格和数量时,可能偏离市场的实际需求水平,造成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经济学对医疗服务的观念,在于强调医疗服务的需求是强调医疗服务是消费者用于生产健康的投入要素。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或不受伤害,而且还是生理、心理和社会幸福的完好状态。由于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医疗服务又具有高度专业性,这导致消费者和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疗服务的供给方缺少内在的成本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甚至可以造成供给方的诱导性需求,必然使医疗费用上涨的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

确立医疗保险制度,其初衷在于分散疾病风险,减少因医疗费用开支过大而造成的家庭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从而保障公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客观上提高了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水平,加大了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耗。我们必须看到,医疗保险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意识,使得人们对医疗服务产生过度消费,进而导致全社会医疗费用开支不合理的过快上涨。

医疗保险领域所涉及的医院(医生)、患者、医疗保险机构三方都非常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并且都会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微妙的博弈关系,于是,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当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不需要自己掏钱,而是由第三方来支付的,因此造成道德风险的概率就大大增强。

四、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

探讨如何防范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必须首先对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进行分析,才能对如何防范道德风险提出有针对性建议。医疗保险市场与普通的市场相比有它的特殊性,医疗保险市场实际上存在三个主体,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也来自这三个方面,即:一是被保险人(患者);二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三是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是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而其实质上属于医疗卫生体制范畴。在我国,由于体制原因而给医疗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更为严重。

(一)患者的道德风险

作为医疗保险的需求方,患者就诊时医药费不需要自己支付,而由第三方(即医疗保险机构)来支付,患者的医疗消费需求可能会无限膨胀,出现小病大养、门诊改为住院等现象。在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人们将面临较低的医疗价格,当消费者只需支付其医疗费用的一小部分,且他们的消费行为又难以观察时,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不可避免。这种因医疗服务的提供使社会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而形成的过度使用医疗服务资源的道德风险与医疗保险的目标相冲突,不利于医疗风险的完全彻底转移。而且会严重破坏医疗保险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医疗保险机构支出增加,甚至亏损,正常运行难以为继,进而导致医疗保险市场萎缩。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膨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预防的忽视从而增加疾病发生概率。众所周知,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的饮食结构、自我保健行为可以预防疾病的发生,减轻疾病造成的危害。参加医疗保险后,被保险人往往认为自己参加了保险,患病时医药费可以报销,不需要自己掏钱,对如何避免风险的工作可能就会较少去做,如吸烟、不太注意饮食和不太注意锻炼身体等等;个人减少了健康预防措施,从而改变疾病发生的概率,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短期内虽然无法观察到,从长期上看却增加了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

2、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患者就诊时不需要自己付费或付费很少,部分患者会提出要求给予过度检查及选择昂贵治疗方案。“过度消费”的心理倾向很普遍,人们普遍存在着一种“多多益善”的消费动机。许多患者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治疗方案的选择可以有多种,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治疗方案都可以使患者恢复健康,而使用何种方案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在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的条件下,患者相互之间存在攀比心理,使用低成本方案治疗的患者会觉得自己吃亏,因此往往会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出现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现象,从而影响医疗保险机构的成本控制。

(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

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患者对医疗知识的匮乏,使患者缺乏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知识和能力,缺乏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质与量是否符合自己病情的准确信息。国家不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医疗行业具有较高的垄断性,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是各类道德风险中最为严重的。

1、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的垄断性。医生在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掌握着主动权,对医疗技术又拥有足够多的信息,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不能讨价还价,难以控制卫生消费的种类与数量,加上疾病具有突发性和需求缺乏弹性的特点,患者的被动地位非常明显。病人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通常不能像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购买一般物品那样可以通过比较的方式来进行选择。医生则可以通过抬高医疗费用,或降低收治标准或分解住院套取结算单元等方式增加医疗机构收入。在医疗卫生市场,病人获得的信息是相当不充分和不透明的,如医疗卫生的服务质量,医生的工作资质与技术水平等几乎找不到客观真实的鉴别资料。尤其对要支付的价格具有不可预测性,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更没有选择余地,一直要到医疗服务提供结束后才能知道。医疗卫生市场存在的这些信息障碍使其不能正常而又有效地运转。

2、医疗服务的过度供给创造了需求。较高的专业性使医疗服务常常处于垄断地位,医院具有医疗服务供给的排异特权,不允许外行提供医疗服务。在信息不对称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医生要求病人做什么检查,吃什么药,病人只能唯命是从。一方面,医生为了保护自己,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风险,存在着不适当服务现象,医务人员从最大限度减少自身利益损失的角度出发,要求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甚至在病情已确定的情况下,仍然建议患者做这些检查。另一方面,来自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表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度供给”行为,也就是在传统的按服务付费制度的情况下,医疗服务提供方因为其提供服务越多,得到的收益就会越大,医生的收入与其提供服务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好处往往鼓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过多的或昂贵的医疗服务,从而诱发了需求。并且医院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时,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等就成了一种必然出现的现象。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通过更换不同剂量的药品,提高用药档次,将过去价廉、疗效高、实用的药品变为价格昂贵的药品。这就是所谓的医疗服务领域的“萨伊定律”:医疗供给创造医疗需求。[4]

(三)医疗卫生体制造成的道德风险

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医疗卫生体制,也使我国医疗卫生领域道德风险更具有复杂性。实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医疗卫生服务不创造经济效益,为减少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而把医疗卫生事业市场化、产业化,许多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

1、“第三方支付”制度

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设计有关,医疗服务的费用不是由被保险人本人直接支付,而是由第三方支付。这种“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和结果是:(1)患者(被保险人)和医生(医疗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的感觉是“免费的”。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尽管医疗费用在交易过程中金额可能很大,但他们双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面临着“零”成本;由于医疗服务的需求者并没有受到其支付能力的限制,其结果必将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背离。(2)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医生事实上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这两个委托人共同的人,在这复杂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医疗机构、保险机构、患者三方之间信息不通畅,加之健康的标准和治疗的效果与其他服务相比很难界定和度量。所以,“健康”这个标准就难以写进合同之中,更何况一种疾病存在着多种治疗方案,不同个体之间在体质上也存在差异,采取哪一种为最佳就更难以明文规定了。由于医、保、患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医务人员和投保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联合起来对付保险机构。[5]

2、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我国对卫生资源的配置过多地集中在东部地区、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在医疗上,而不是公共卫生和广大农村基层,造成了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状况。受市场经济作用的影响,卫生资源的重复配置所形成的闲置和浪费,加上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改造、医疗补偿机制不完善所引发的诱导需求等因素。[6]

表1

卫生总费用

年份卫生总费用

(亿元)卫生总费用构成

(%)城乡卫生费用

(亿元)卫生

总费

用占

GDP%

合计政府预

算卫生

支出社会

卫生

支出个人现

金卫生

支出政府

预算

卫生

支出社会

卫生

支出个人

现金

卫生

支出城市农村

1978110.2135.4452.2522.5232.247.420.43.04

1988488.04145.39189.99152.6629.838.931.33.27

19983678.72590.061071.032017.6316.029.154.81906.921771.84.70

19994047.50640.961145.992260.5515.828.355.92193.121854.384.93

20004586.63709.521171.942705.1715.525.659.02621.691964.945.13

20015025.93800.611211.433013.8915.924.160.02792.952232.985.16

20025790.03908.511539.383342.1415.726.657.73448.242341.795.51

20036584.101116.941788.503678.6617.027.255.84150.322433.785.62

注:①本表系调整后的测算数;②按当年价格计算;③2001年起卫生总费用不含高等医学教育经费。

数据来源:卫生部《2005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数据显示,从1978年到2003年,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3.04%上升到1988年的3.27%,1998年则上升为4.7%,特别是1998年到2003年的短短5年,上升到了5.62%(见表1)。卫生总费用的筹资渠道不外乎三种:即政府、社会和家庭。政府财政预算中用于卫生的总费用在全国的卫生费用支出中所占比重从1982年最高时38.9%下降到2000年最低时的15.5%。家庭筹资却从1978年20.4%上升为2001年60.0%,并且城乡差距越来越大。

我国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不断地大幅度减少,个人支出自然大幅度增加。最后都表现为个人看不起病、吃不起药。国家相对减少对卫生事业的投资和拨款,又对集资加以限制,鼓励卫生医疗机构广开财源,提高效益,采取的措施是把医药费收入与医院利益挂钩,把医疗卫生事业作为一个产业来经营,这一切都具有促使卫生保健系统进入市场,或使其逐步适应商品化的倾向。医疗机构对资源的利用极不合理,存在极大的浪费。

3、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太窄。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非常低(见表2),承保范围和水平也有很大的不足。新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也没有为职工家属和学生提供保障,在实际运作中更没有覆盖城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从表2中我们可以发现,截至2003年底,基本医疗保险仅覆盖城镇职工人口的31.10%,其所占城镇总人口的比例仅为20.81%(不包括全国农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过窄,造成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一人生病,全家吃药,一卡多用(医疗保险卡)等中国特有的风险问题。

表2

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险发展概况

年份参保职工

人数

(万人)离退休人员

(万人)基金收入

(亿元)基金支出

(亿元)参保人数占城镇

就业人口%参保人数占城镇

总人口%

1994374.6025.703.202.902.011.17

1995702.6043.309.707.303.692.12

1996791.2064.5019.0016.203.972.29

19971588.90173.1022.9017.107.654.47

19981508.70369.0019.5015.606.984.51

19991509.40555.9024.5016.506.734.72

20002862.80924.20170.00124.5012.378.25

20015470.701815.20393.60244.1022.8515.16

20026925.802475.40607.80409.4027.9518.72

20037975.002927.00890.00654.0031.1020.81

数据来源:根据各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有关资料汇总

4、医疗制度不完善

具体表现为政府制定的“以药养医”政策,使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院)必须依靠销售药品实现自己的生存,并且还要从药品的销售中获利,医务人员的收入也与开出药品价值的多少相联系。医生的工资奖金与医院的经济收入挂钩,想方设法从病人身上创收就成了医生的本能选择。部分地区出现平时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体出现不适需要住院,就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去参加医疗保险,出院后就停止缴费。也是制度上的缺陷。

常宁市中医院的“经济管理方案”,就是一种“以药养医”政策的具体体现。这种制度的存在更促使医疗机构想方设法从患者身上创收,并且这种制度并未触犯现有的法律和政策。院方声称,经济管理方案符合《劳动法》第47条和国家三部委2000年31号文件,具有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7]这种“不给钱给政策”的方式已经成为主管部门纵容医院乱收费的通行方式。政府一味鼓励卫生行业去讲究经济效益,财政自给,这就相对地转移开了对“预防为主”政策的关注,因为预防和保健在经济上是不盈利的,因此出现了整个社会对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事业越来越不重视的倾向,从而给未来的健康和医疗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湖南等地几乎灭绝的血吸虫病又有复发抬头的迹象,就是忽视预防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恶果之一。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国家体制和政策造成的。

五、道德风险的防范

以上分析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源,道德风险给多方的利益带来了损失,是各方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及制度约束软化而导致的一些不符合社会道德和法规的社会现象。加强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也是势在必行。如何防范道德风险自然应从其产生的根源着手。

(一)对被保险人的防范措施

1、适当提高医疗保险自负的比例。提高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比例,可以鼓励参加保险的患者参与成本管理,监督医疗供方道德风险并防止其与医生合谋。但是,患者在医疗服务市场上处于劣势,医生对医疗费用的影响力远远强于患者,且患者的过度消费也必须通过医生的配合才能实现[8]。由此可见,这种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此种方法必须与其它方法配合使用。

2、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民覆盖。当前,我国应取消二元社会,不应该像现在这样搞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管治,通过户籍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等级身份等歧视性的制度,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真正实现广覆盖。如果全社会中每个公民都享有基本的卫生医疗保健,根本就不可能也不会出现中国特有的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用别人的医疗保险卡来冒名顶替的现象。国家应强制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允许“想保就保,不想保就不保”的现象。

3、提高全民的卫生保健意识。参加医疗保险后,参保人认为自己拥有保险,患病不需自己付医药费或只需支付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往往会放松对自己的卫生保健工作。针对此种情况,可以采取经医疗机构诊断,因患者吸烟、酗酒等不良卫生习惯等原因而直接引起的疾病提高自付比例或者拒保。而对很少患病的参保者则可采取降低自付比例、提供免费体检等方法作为一种奖励。鼓励大家加强自我保健,增强体质,减少疾病的发生。城市以社区、农村以村庄为单位,定期举办卫生保健知识讲座,提高人民的卫生保健意识。

(二)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患双方的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现行的“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与医务人员为医院创造的经济效益挂钩,也推动了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滋生和蔓延。

1、改革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当前我国医疗机构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卫生部门,而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者,没有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权,起不到监督作用。应对卫生医疗体制进行改革,将医疗机构的管理权交给保险机构,卫生部门则监督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相互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对医疗机构提供技术上的指导。

2、行使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权。医疗保险机构要定期对病人的付费单据对照病历、处方等进行核对检查。要建立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评审和鉴定制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和病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费用等有权进行监督,包括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拒绝支付医药费,索取赔偿直至解除医疗保险合同。[9]也可以参照商业保险的做法,即在病人住院后的规定时间内,必须向医疗保险机构报案,否则,医疗费用将要被保险机构扣除一定的比例,医疗保险机构则应及时派人员到医院进行实地检查,予以核实。在患者治疗过程还应不定期进行巡查。

3、切断“以药养医”的渠道。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应该加大药品市场改革力度,一方面,加大医药产品生产结构的改革,规定医疗机构采取招标采购,提高采购的透明度避免众厂家竞相向医疗机构推销药品,暗地给付医生回扣,导致医药价格严重偏离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医药分离,即医生只拥有处方权,医院只提供诊疗服务,除备有急救所需药品外,不能直接向患者出售药品,患者凭医生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医院和医生不直接涉及药品利益,可以有效地遏制医药费用的大量增加。

(三)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

现存的许多医疗道德风险从表面上看是医院和患者两方造成的。笔者却认为,其实许多问题都是政府在体制上没有理顺,各职能部门没有负起应承担的责任而引起的。必须对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改革。

1、改革药品生产和流通模式。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流通到消费者身上时,是通过层层加价的方式进行的。我国生产药品的企业有5千多家,存在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建设多、规模小、水平低,竞争激烈,药品超额利润多数被药品经销商所赚取,企业在销售领域投入的经费过大,销售成本过高,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现有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兼并,减少企业数量,提高规模生产能力。药品营销企业更有1万7千多家,同样存在小而多的现象,相互之间为生存,不断进行着恶性的竞争,经销商为了使自己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能推销出去,采取给医生药品回扣、对招标方或医疗机构的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等方式,成为医疗界的一个毒瘤。可以实行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参与投标,减少中间环节。也可以采取药店直接由医疗保险机构经营,药品生产企业只需要通过竞标的方式与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之间产生业务往来,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将事后按服务项目后付制改为按病种预付制。按病种预付制,就是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住院天数、临床诊断、病症、手术、疾病严惩程度等因素,将病人归入不同组,每个分组都代表具有相似病症和适用相似治疗方案的病例。再根据疾病轻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等将每组分为若干级,对每一组及其不同级别都制定相应的支付标准。[10]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按病种预付制强化了医院降低成本的动机,使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了部分医疗成本风险,同时考虑不同病种和不同医院的级别,议定各项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实施按病种定额预付制后,在促进医院努力提高医疗服务的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支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按病种预付制成为世界卫生组织竭力推荐的一种支付方式。

3、提高国家在卫生费用方面的投入。尽管卫生费用的总额增长较快,但卫生事业本身的发展却赶不上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且这种增长是在国家投入不断减少,个人支出不断增长,个人在卫生费用支出所占的比重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实现的。只要多数百姓自费就医,看病贵就永远是制度难解之痛;只要多数医院还要直接向病人赚取维持运转的费用,看病贵就是社会挥之不去的阴霾。不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筹资机制,不从分配制度上兑现宪法的承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就会一直持续下去。因此,提高国家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是根本。

4、加强疾病的预防和保健工作。国家对预防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忽视,也体现了这种重眼前而忽视长远的社会哲学。今天忽视了对慢性病发生和扩散的主要危险因素的预防,如吸烟、高血压、食物构成、环境污染等,今后将要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更何况健康方面的损失具有不可逆性。世界银行1992年的一个研究报告预测,按照中国目前的人口、健康及政策状况发展下去,卫生健康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将由今天的3.4%增长到2030年的24%。如果是加强预防,提高现有的医学水平和服务效率,这个比例到2030年则可以保持在10%左右;而仅仅是预防本身就可以把这个比例降低15%。可见预防对整个国民经济是一种效益极高的投资,它对中国未来的健康卫生状况、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建议将基层的卫生医疗机构改为保健康复机构,为本社区的居民提供医疗保健及预防知识。

六、结语

本世纪上半叶我国人口进一步老龄化,对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构成双重的压力。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仍然存在成本高、效率低与公平性差等问题,不深化改革就难以应对经济转型和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关键是更加有效和充分地提高医疗服务资源利用的效率,同时强化政府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后医疗保障等方面所肩负的职责。

表面上看,患者、医疗机构存在的道德风险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根本的原因是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与政策体制不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只有国家改变认识,改革目前的医疗制度,才能改变目前的状况。不管是从社会效益还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国家都应该更加重视医疗保健事业,应该把预防疾病和公共卫生事业建设用法律的形式变成国家行政和财政支出固定的一部分。预防为主,免除后患。曾被联合国称赞的初级卫生保健网和公共卫生网是中国的长处,是中国能在短期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法宝,应该保持和发扬。应该使公共卫生事业制度化、规范化、群众化。当前,我国医疗保健的重点已不再是流行病和急性病,而是预防和治疗慢性病;不再仅仅是妇幼保健问题,而是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的健康问题;不再仅仅是饮食和水的卫生问题,而是综合的环境污染和生活方式变迁所带来的健康问题。

健康是人类共同美好的追求,每一名患者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受治疗的权利,医疗卫生服务不论从经济,还是从医疗的角度,均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国家理应实现全民医保,不要再让“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只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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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史文璧、黄丞:“道德风险与医疗保险风险控制”,《经济问题探索》,2005第2期,第62页。

第8篇:道德风险的概念范文

一、商业银行披露低质量信息所导致的问题

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银行所处的特殊地位,使得一般公众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的各种重要的信息,这就是所谓的信息的非对称性。而在这种非对称性当中,商业银行处于信息优势,监管机构和一般公众处于信息劣势,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将会使得商业银行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将会损害到监管机构和公众的利益,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下面我们将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研究商业银行披露低质量信息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后果。在介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之前让我们先明确几个概念。

信息披露是指消息的公布传播,使其被公众了解。信息之所以重要,在于未来的不确定性,获得信息就可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如果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掌握着充分的信息,并且能够根据新的情况及时调整决策,就能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减少决策失误可能带来的损失。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信息质量的高低只有在事后我们才能作出判断。

非对称信息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一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非对称发生信息的内容。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 selection),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moral hazard)。

所谓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 selection),是指自然选择人的类型;人知道自己的类型,委托人不知道(因而信息是不完全的);委托人和人签订合同。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卖者和买者的关系:卖者(人)对产品的质量比买者(委托人)有更多的知识。

而道德风险模型(moral hazard),是指签约时信息是对称的;签约后经济人为了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作出损害委托人或其他人效用的行为。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都将使得均衡的交易水平难以实现,严重时甚至会破坏市场价格机制。

(一)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可以解决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其本质是通过提供更好的信息,减轻交易成本,调节借贷双方之间的收益和风险。简而言之,金融业是能够提供优质信息的产业。但是金融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其信息产品市场通常是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作为信息的加工者,如果缺乏政府监管,其提供的特定信息数量将明显地少于最优资源配置所需要的信息数量。因此,商业银行在解决了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信息不对称,即存款人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贷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越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就越严重,金融市场的有效性就越差。

1981年,斯蒂格里茨和魏斯建立了一个模型,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我们也可借用这个模型来描述关于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模型假设金融市场上有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由于某项业务缺乏资金,需要向金融市场借款。金融市场资金供给者能够根据平均收益区分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但不能确定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每一个商业银行的风险。不过可以肯定,对某类商业银行中的任一银行来说,必有一个可能的收益分布F(R,θ),R是某类银行的平均收益,θ是该类银行的风险测度(θ越大,风险损失越大);银行以利率γ取得总量为B的融资后,只有当运用资金的收益R与担保价值C之和不能抵偿借款本息时,才会违约、拖欠本息B(1+γ)。所以,资金供给者向银行提供融资的收益P,至少要等于B(1+γ)和R+C的最小者,即:

P(R,γ)=min[R+C,B(1+γ)](3.1)

对一个给定商业银行的利率γ,相应地存在一个风险损失的临界价值θ*。如θ>θ*,商业银行才会借款,就是说,若银行风险θ大于该类商业银行平均风险θ*,则银行的预期利润π将大于借款成本γ。在θ=θ*时,商业银行的预期利润π为0。即:

π(γ,θ*)=■max[R-B(1+γ),-C]dF(γ,θ*)=0

(3.2)

对式(3.2)微分,得到:

■=■>0(3.3)

式(3.3)意味着商业银行的风险临界值θ*随着利率γ的增加而增加,即γ越高,商业银行的风险θ越大。这是因为商业银行筹资成本增加,商业银行的预期收益必须增大而风险将会提高。因此,在风险θ*以下的商业银行只好退出筹资市场,余下的全部是那些高风险和高预期收益的商业银行。同时,筹资利率高,明知运用筹措资金进行原定业务的预期净收益很小,商业银行在取得资金后极可能不进行预定的业务,而从事其他风险更大的项目投资或投机,这就导致了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银行业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大银行中更为突出。由于大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银行监管者自然不愿意让大银行倒闭,使得股东和存款者蒙受损失。但“大银行难以倒闭”政策带来的问题之一是增加了大银行道德风险的动机。因为当股东和储户知道银行太大而不会倒闭时,他们就失去了监督银行的动力,当银行经营风险过大时,他们也不会采取相应措施。而大银行知道如果发生经营风险时,监管当局会予以救助,不会让其倒闭,那么他们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两方面的因素相加导致了大银行更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加大了大银行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从而倒闭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了。

(二)逆向选择

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问题使得风险率高的商业银行更愿意借款或吸收存款,这迫使投资者和存款者提高利率回报要求,结果筹资的商业银行中包含了更多风险更大的银行,导致低质银行驱逐优质银行的现象发生。我们以银行吸收存款为例说明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的后果。

首先,我们把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行为看成是商业银行对外发行信用凭证,存款人是否存款看成是存款人是否购买商业银行的信用凭证。

其次,我们假定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被分为两类,一类是高风险的商业银行,一类是低风险的商业银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高风险的商业银行必然以较高的利率才能吸引存款人存款,我们把这类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凭证看成是高风险的信用凭证;而低风险的商业银行则可以以较低的利率吸引存款,我们把这类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凭证看成是低风险的信用凭证。再假定存款人和商业银行都知道哪一家商业银行是高风险的,哪一家商业银行是低风险的。这样就会像图3.1a和b所显示的那样有两个市场。

图3.1 商业银行存款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

在a图中,SH是高风险信用凭证的供给曲线,DH是需求曲线。同样,在b图中,SL是低风险信用凭证的供给曲线,DL是需求曲线。在任何给定的利率γ下,SH高于SL,这是因为高风险的商业银行要获得存款必须以高于低风险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来吸引存款人。同样,DH高于DL,这是因为存款者只有得到较高的利率补偿才会把钱存入高风险的商业银行。如果这个市场信息是对称的,即存款人和商业银行都知道商业银行把资金运用于高风险投资还是运用于低风险投资,那么这两个市场将会达到均衡,高风险的存款得到高的存款利息,低风险的存款得到低的存款利息。如图所示,高风险的信用凭证的市场利率为1.5%,低风险的信用凭证的市场利率为0.5%。每种信用凭证购买金额为500万元。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商业银行往往比存款者更了解自己的经营情况,更清楚自己所从事的是高风险还是低风险的业务。那么,让我们来考虑当商业银行知道自己的经营情况而存款者不知道的时候会发生什么情况。起初,存款者可能会想,他们购买的信用凭证是低风险的可能性为50%。(理由是,如果商业银行和存款者都知道风险状况,每种信用凭证的购买金额为500万元。)因此,在存款时,存款者会把所有的信用凭证都看成是风险中等的。在图3.1中,对中等风险的信用凭证的需求用DM表示,它低于DH但高于DL。现在将有较少的低风险信用凭证和较多的高风险信用凭证售出。这时存款利率将介于高风险市场利率与低风险市场利率之间。但是这个中间利率只有高风险的银行愿意以这个利率吸收存款,低风险的商业银行不太能够接受这个市场利率。这样市场上将会有较少的低风险信用凭证和较多的高风险信用凭证售出。

在购买了高风险的信用凭证之后,存款者知道了其购买的信用凭证是高风险的,当市场上成交的存款多数由高风险的存款组成时,存款人对存款风险的猜测也会提高,即会认为存款的风险是中高水平的。结果,需求曲线进一步向上移动,新的需求曲线可能是DHM,它意味着,平均来说,存款是中高风险的,存款者所要求的利率补偿自然也要高一些。在新的利率水平下,低风险的商业银行更不愿意吸收存款。这一移动会持续下去,直到低风险的商业银行全部退出存款市场,仅留下高风险的商业银行。在这一点上,存款利率太高而使得低风险的商业银行不愿进入市场吸收存款。因此,存款者正确的假定,他们的存款都是高风险的,而需求曲线就将是DH。

图3.1中的情况是极端的。市场可能在至少有一些低风险的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情况下达到均衡。但是,低风险存款的比例要比存款者事先知道存款风险的情况下要少。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高风险商业银行把低风险商业银行逐出市场。

类似的情况也存在于商业银行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时候。商业银行发行债券的情况与上述发行信用凭证的分析相同。在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当投资者不能识别有较高预期收益和低风险的优良银行和有较低预期收益和高风险的银行时,他们只愿意支付反映发行股票的银行平均质量的价格,该价格介于高风险银行股票价值与优良银行股票价值之间。结果优良银行不愿意按照投资者的出价发行股票,愿意向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只有那些高风险银行,导致在银行股票市场上,筹资的商业银行大多为高风险的,这就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高风险银行驱逐低风险银行,使市场出现失灵。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风险的发生

上述分析表明,由于非对称信息的作用,将会使商业银行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导致商业银行在增进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后果将是,一方面投资者为避免因为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维护其自身利益,选择少发生甚至不发生融出资金的行为,从而导致金融市场萎缩;另一方面,一旦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在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存款人将对自己的预期收益产生怀疑。此时,存款人的最优选择就是赶紧提款,这将导致挤兑现象。而且各银行之间由于拆借和支付系统的关系,很可能导致连锁反应,引发更大规模的挤兑风潮,引发金融恐慌和银行危机。

第9篇:道德风险的概念范文

内容摘要:淘宝是C2C电子商务的典型代表,淘宝模式中,网商具有物流选择权和物流委托权,从而使网商可以选择物流商和分割买家支付,而物流的低效率不会带来网商收益的降低,从而产生由网商导致的众多物流问题。现有的模式下,可以通过提高买家支付、建立更有效率的C2C交易平台、把物流效率纳入网商的评价体系等途径来消除网商对物流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淘宝 电子商务 物流

淘宝模式中电子商务物流价值的实现流程

根据电子商务的一般理论,按照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可以把电子商务分为如下三种典型模式: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对企业)、B2C(Business to Customer,企业对消费者)和C2C(Customerto Customer,消费者对消费者)模式。其中的C2C的概念在最早出现时是表示消费者之间开展的交易行为,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C2C迅速突破了其最初的定义。从C2C最初定义中可以看到,C2C买家、C2C网商、C2C电子交易平台是形成C2C电子商务的必需要素,而其中电子交易平台是C2C模式中整个商务活动的核心,从而导致人们把对C2C电子交易平台的认识和C2C电子商务混为一谈。基于此,人们把在C2C平台上进行的电子商务统称为C2C电子商务,即形成了实践中的C2C电子商务。本文的研究基于C2C电子商务的实践定义。

目前,从国内C2C电子商务的实践来看,基于物流价值实现的角度,可以把具有典型性的淘宝网交易流程用图1来表示。

如图1所示,在淘宝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下的电子商务物流价值实现流程步骤包括:第一步,买家利用网商提供的服务,进行选择,并与相应的网商达成协议,生成订单;第二步,卖方确认订单,买方进行支付,支付中包括商品价值和物流价值;第三步,卖方将物流价值转移给物流商;第四步,物流商向买家提供物流服务,实现物流价值;第五步,买家根据交易结果,进行反馈。

物流价值首先来源于客户,包括货币收益和无形收益两部分。从交易流程中可以看到,其货币价值从买家发出经过网商,然后在到达物流商;而无形收益也同样由网商接受。在这个过程中,网商有着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他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物流货币价值的多少,另一方面他可以决定是否把物流商的无形收益转移给物流商。下文的研究,将从网商的这种特殊地位出发来进行分析。

淘宝网商在物流价值实现中的道德风险

(一)网商的道德风险行为描述

根据委托理论,网商在物流时有可能产生不能使买家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有两种:一个是物流成本非最小化,另一种是物流委托的逆向选择。物流成本的非最小化指在交易过程中夸大商品的物流费用;物流委托的逆向选择即在选择物流人的过程中,网商出于自身的利益,不选择最好的物流人,而选择报价最低的物流人。

从目前淘宝电子商务的价值链实现流程看,网商的道德风险产生根源是C2C电子商务价值链中物流价值的实现机制。首先,买家在物流完成之前,没有商品的具体信息,特别是有关物流费用衡量方面的特征,如物理体积,包装要求等,所以在物流费用的确定上买家占据强势。由于竞争的激烈,网商有压低商品价格吸引买家和夸大物流费用弥补收益损失的动机。其次,网商在寻找物流人时,由于物流的效率最终由买家受益,而且出现问题是大可以把责任推给物流商,但现有的网商信用评价机制一般不支持由于物流引起的对于网商的差评,所以作为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者,会导致物流委托的逆向选择,对于买家来讲也属于网商的道德风险问题。

(二)淘宝网商的物流道德风险模型

在网商的道德风险问题中,买家是委托人而网商是人,委托人与人对风险的态度是各不相同的。买家作为交易的发起者,最终希望是能顺利地完成交易,获得自己选择的商品。如果交易中出现意外的问题,或者是交易完成效率低下,那么相对于传统购物方式,电子商务给买家带来的便利就会消失。所以,可以认为买家是风险厌恶者。而网商相对买家来讲,面对的是随机的、不断发生的与不同买家间的交易,可以认为其收益是分散化组合,因此可以认为其风险是中性的。买家和网商各自不同的风险态度意味着,如果有不确定因素,买家愿意付出平均水平之上的更多的价值,即网商将会获得平均水平以上更多的收益;也就是说,买家支付的物流价值可能会被网商在委托物流的过程中扣留一部分。下面本文建立网商的道德风险模型:

设买家支付给网商的价值是w,人网商努力水平a(表示其如实地把物流价值转移给物流商的程度),C(a)是网商的努力成本函数,即转移给物流商的价值,则网商的效用函数为:

U(w,a)=w-C(a)

假定C′>0,C″>0,C(0)=0。

假定a只取a=0(不努力,即扣留一部分物流价值)和a=1(努力,即不扣留物流价值)两个数值。

现实中,买家只能通过直接发现网商的扣留行为来确认网商努力水平偏低,不能通过其它方式做到这一点,因为由物流的结果不能直接推出网商的努力程度,物流效率是由物流商总体的成本所决定的,难以与具体的一项交易直接对应。根据委托的一般理论,此时买家只能提高支付来解决道德风险,而没有办法设置奖励来实现激励,根据前文的风险偏好分析,事实也是如此。

设P是在网商不努力时,买家能发现网商不努力的概率。当网商努力时,支付为w,努力成本为C(1),效用为U(w,1)=w-C(1)。当网商不努力的时候,一旦被发现会被买家解除交易,效用就是保留效用w0,即U(w0,0)=w0;若不努力又不被发现,效用为U(w,0)=w。故网商选择不努力的时候,期望效用为Pw0+(1-P)w。

当且仅当如下条件成立的时候,网商选择努力工作:

w-C(1)≥Pw0+(1-P)w

如果买家能完全监督网商,则参与约束是等式成立,有w=w0+C(1)。于是,上式指出在买家不能对网商行为进行完全的监督时(P<1),为使网商努力工作,买家就要给网商开出大于保留收益与努力成本之和的支付水平。当监督愈困难时,P愈小,买家支付就愈高。当P=0,完全不能监督,则任何支付率都不能使买家努力工作,令ΔP=w+C(1)/P-[w+C(1)]=C(1)(1-P)/P,则ΔP就是在不能完全监督时,买家为诱使网商努力工作而在支付中加入的“贿赂”。

淘宝网商物流道德风险的治理

根据上文对网商道德风险的分析,网商道德风险主要来源于其具有的双重身份。那么,消除其道德风险可以从打破其双重身份出发寻找解决方法;进一步设想,如果需要继续维持其双重身份,需要采取什么方法。

打破网商的双重身份意味着买家与网商之间只保留与商品相关的活动,那么也就不涉及到物流价值的问题,相应地与物流相关的道德风险自然消失。这也意味着淘宝交易流程的改变,最直接的改变方式就是由买家自己选择物流商,并亲自与物流商商定物流协议。这些活动都会相应地增加买家成本,因此在淘宝电子商务系统中的其它条件没有改变时,买家还是会倾向于由网商物流委托,并如上节的结论,给予其相应的“贿赂”,期望其努力完成物流活动。

下面考虑在既有的双重身份前提上,如何应对网商的道德风险。继续前面的假设,分析如何提高物流商受监督的程度。设P是在网商不努力时,买家能发现网商不努力的概率。

考察物流商不努力被发现的概率P的决定。假设买家投入一定资源加强对网商的监督,显然,这时P就增大。比如买家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网商沟通有关的物流问题,P就会提高。

假定发现不努力的概率P对应的投入成本为M(P),且M′(P)>0,M″(P)>0,M(0)=0,M(0)=∞。这样,成本就包含有“贿赂金”ΔP和监督成本M(P)两个部分。如果提高P,则ΔP将下降,但会增大监督成本。于是,最优的P应使总成本AC(P)最小化,其中:

一阶条件为:

即图2所示。在图2中,C(1)/P2是 P增大时的边际贿赂金节约,即边际收益,而且M′(P)是P提高时的边际监督成本,P*是最优监督概率。当C(1)上升时,P*也会上升;也就是说,当网商可以截留的物流价值越高,被发现的概率也就会增高。这时物流的实际效果与买家的物流支出差距太大,买家会更多地关注物流,从而提高对网商的监督程度,降低道德风险。

另外,总成本包含有“贿赂金”ΔP和监督成本M(P)两个部分。当总成本一定时,如果提高P,则ΔP将下降,但会增大监督成本;反之,监督成本降低(如C2C交易平台运营商引入新的技术,使得网商的行为更容易被买家获知),贿赂ΔP就会上升,也能够降低网商的道德风险程度。

引入网商声誉的治理。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了解到如果物流低效率,现有的淘宝交易模式不支持对网商的不良评价,即不影响网商声誉。现在,考虑把物流效率纳入网商的评价体系,模型扩展如下:

设a是网商的努力水平,a=1表示努力,即不截留物流价值;a=0表示不努力,即截留物流价值。用w表示网商正常收益水平,网商保留收益w0,物流价值截留带来的额外收入为R(λ),λ是网商截留物流价值程度。设P是不努力被发现的概率,一旦被发现不努力,要被给予不良评价F。假设有R′(λ)>0,即截留程度越大,额外收入越多。网商的期望收益可以表示为:

P(W0-F)+(1-P)[W+R(λ)]

所以,网商选择努力的条件是:

W≥P(W0-F)+(1-P)[W+R(λ)]

得:

即当给定W0、λ和P(P<1)时,惩罚F越大,即网商受到的不良评价越大,则要使他选择努力需要的支出水平 就可能越小。可见,把物流效率作为网商评价标准是降低网商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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