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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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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1篇: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范文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程度深,化肥、农药的施用土地产出的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最大的。这两类污染在地区还直接破坏农业生态系统,对鱼类、两栖类、水禽、兽类的生存巨大的威胁。

二、小城镇和乡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小城镇和乡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基础设施的不管制的不健全,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严重的“脏乱差”:每年产生的约为1.5亿吨的乡村生活垃圾几乎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3000万吨的乡村生活污水几乎直排,使乡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然而,在我国乡村现代化进程发展较快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的并经济的而,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却在与日俱增。

三、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产生的工业污染

受乡村自然经济的,乡村工业化上是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环境污染,加大了治理的,还污染危害直接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我国乡镇企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一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污染物率也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率。

我国乡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环境污染将迅速“小污”变“大污”,而且“小污”成“大害”,给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的负面。为此,应当如下措施:

1、环境立法,健全乡村环境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职责权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乡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考虑。

2、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城乡分治使城市和乡村间着严重的不公平。主要指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长期,把污染防治投资几乎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乡村扩散,而乡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那一世

第2篇: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范文

在现代化进程中,在市场经济和消费主义的冲击下,村落社会出现了全面衰败。农村里的青壮年精英走出村庄,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流向城市,村庄里留下的基本上是老人、儿童以及妇女,农村留守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以及人身安全成为中国现代化的一个隐患。

村落衰败的几大表现

村落的衰败首先表现在农业生产方式上,外出打工对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农业种植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些地方的农业生产形成了以大宗粮食作物为主的种植模式,有些地方的农业生产则形成了以经济作物为主的种植模式,而这两种种植模式都是面向市场的,传统自然经济的自给自足的种植模式趋于瓦解。

在这种新型的、面向市场的农业种植模式中,传统的农业生产节奏被打破,依附于农业生产节奏之上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表现为现代农业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大型农业机械的推广,以及农业生产节奏的加快等。其中,一个最为突出的表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主体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以青壮年男劳力为主到现在的以老人和妇女为主,新生代农民工几乎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经历和经验,也不愿意再像父辈那样在土地上谋生活,我国农业甚至被称之为“老人农业”,以致一些学者惊呼“谁来养活中国”。

现代化对村落社会的最大冲击则表现在村落社会整合方面,村庄内部的人际关联“过疏化”,公共文化生活陷入凋敝。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村落社会的人际关系日趋理性化和淡薄,昔日的熟人社会正在逐步变成陌生人社会,往日的串门、互帮互助已经变得非常罕见,人们之间的日常联系变得异常疏松,温情脉脉的情感共同体趋于解体,村民在村落社会已经很难获得往日的感情慰藉和物质帮助。

村落社会整合“过疏化”的另一个表现是私人生活的兴起和公共生活的衰落。核心家庭成为家庭结构的主导类型,成为生产经营和公私生活的基本单位,像传统的庙会、民俗节庆等活动形式难以为继,而现代的公共文化生活又没有建立起来,导致农民只能在家里看电视,村落日常生活高度私人化,公共文化生活无法维系。

村落社会衰败的另一个表现是核心价值观的缺失。在市场经济和消费主义文化的冲击下,传统的价值观念解体,新的价值观念一时无法健全,乡村社会出现了伦理性危机。

在家庭生活领域,家庭伦理瓦解,突出表现为代际伦理的失衡,孝道衰落,家庭养老模式解体。在现代社会养老体系没有建立健全的背景下,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生活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老年人的需求和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非正常死亡增多。

在婚姻恋爱方面,农村社会的变化也是颠覆性的。随着青年村民大规模外出打工,新生代农民工一般在外面谈恋爱,自由恋爱盛行,跨省婚姻增多,传统的婚姻圈解体,传统的婚姻伦理失去了发挥作用的载体。农民的婚恋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表现为农村离婚现象增多,婚姻的稳定性受到冲击,婚外性关系增多,村庄舆论失去了制约的作用。

在财富价值观念方面的最大变化是,一切向钱看,不再坚持抽象的正义,为了挣钱不惜牺牲价值尊严和伦理道德。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生活在坑蒙拐骗、打架斗殴、吸毒贩毒以及等灰色生活状态,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政府的缺位放大了村落社会的衰败

乡村社会的衰败需要国家给予有力的应对,为农村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品和公共秩序,从而为中国现代化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但是,“分田到户”以来,基层政权的执政能力实际上一直在弱化,这一点在税费改革后表现得较为彻底。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政权的财政困难,权力被上收,农村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滞后,成为所谓的“悬浮型”政权,无法有效应对乡村社会转型对之提出的要求。

基层组织弱化,应对风险的能力和社会控制能力严重不足,导致基层政权的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障,而有效性的缺失又导致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受到严重的冲击,表现为案件和的高发,基层治理陷入困境。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黑恶势力的沉渣泛起,地下基督教和其他在农村蔓延,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中兴风作浪。

基层政权的有效性不足,基层治理弱化,无法有效提供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农民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乡村社会治安秩序恶化。由此,政府的缺位在某种意义上放大了村落社会的衰败,农村社会秩序陷入了一种低水平的脆弱的稳定状态,在当今的开放社会和风险社会中,这种脆弱的平衡很容易被打破。

全方位的“新”型乡村建设

需要进一步提出的是,虽然村落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着解体的宿命,但当下的中国农民并不能够在短期内顺利地融入城市,他们还必须在城乡之间往返,在农村完成家庭的再生产。他们在城市里通过打工获得收入,而农村土地上的产出则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他们还离不开农村,如一些学者所言,农民工的城市化还只是一种“半城市化”状态。

因而,农村的城市化还处于一个漫长的过程中,现在还不能消灭农村,还要建设农村。面对乡村社会在转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阵痛,我们必须进行乡村建设,为中国现代化提供一个稳定的后方。

新时期的乡村建设必然是全方位的,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社会建设诸方面。在当下,根据农民在城乡之间的往返,以及空心村、留守群体等问题,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显得尤其重要。通过进行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为农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并为处在转型中的农民提供最基本的、以人为本的生活保障,杜绝各类恶性事件的发生,是当下中国政府的一个必然选择。

第3篇: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范文

一、主要问题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缓慢。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乡(镇)一级尚能依托乡镇司法所完成建设和运行,但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滞后,作用发挥不足。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不足,难以做到专人专职,同时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律师参与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有时也只是为了完成基础任务,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力不足,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援助,切实解决群众需求。

二是依法治理工作水平有待提升。个别单位对推进法治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推动不力,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统筹推进不到位,主动创新意识不足,依法治理成效不明显。部门间缺少联系,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单兵作战”现象,缺少集成效益,缺少资源整合及资源共享,存在一定的资源浪费。

三是基层干部法律素养有待提高。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现行法律一知半解,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法治意识普遍淡薄,习惯于执行上级交待的工作任务,以“实干”和“实效”为原则,一般不认真研究政策和法律,甚至偶尔存在不依法办事的情况,不能正确引导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四是基层群众法治意识相对淡薄。一些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习惯于习惯,法律知识缺乏、法治观念淡薄,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依法维权意识不足,遇事找法情况不乐观。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习惯于自行解决或者选择上访甚至作出过激行为,导致违法犯罪。

五是普法宣传尚未真正深入人心。普法宣传一般情况下难以适应群众对法律的多样需求,普法工作仍存在普法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宣传工作缺少深度、实效性不够强等问题,导致群众对普法活动的热情降低,关注停于表面。部分单位“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普法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某些普法宣传活动甚至存在形式大于实质等问题。

二、工作建议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城乡基层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联系合作,建设法治乡村,统筹推进基层示范创建,特别是在阵地建设上要统一谋划部署,避免多方设计造成资源浪费。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载体,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积极动员乡镇、村社持续深入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创建活动。

二是增强法治意识,带头学法守法。加强村干部法治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紧紧围绕当前农村工作实际,将法治教育培训与其工作实践有机结合,把依法办事作为基层干部履职的硬要求,切实提高村干部建设法治乡村的能力。持续深化基层综合执法改革,打造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综合执法队伍,为实施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第4篇: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范文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X届x中全会提出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作为一名在村任职的选调生,要把深入学习、全面贯彻党的X届x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政治任务,在具体工作中既抓住关键,在“干什么”上明确重点,更要讲求方法,以“农业农村农民”为抓手,推动乡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十四五”新征程中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抓好农业现代化,不断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一要提高农业科技化水平,建设主要农作物、经济作物的种子库,培育高产优质品种,积极向群众推广,提高农业良种化水平;同时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应用好无人机、“生物兵器”等工具,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二要保护和发展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防范化解土壤污染问题;同时加大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提高耕地生产效率。

三要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向农户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技术等服务,带动农户发展。

抓好“农民”知识化,不断做好农村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一要引进人才不断“加血”,针对大部分农村“失血”十分严重的问题,实施本地在外人才引进工作,依托本村项目、乡愁、生态等资源,激发人才回乡创业就业的动力,并以村集体土地、扶贫资金、劳动力等入股方式助力人才发展规模化经营,带动农民发展;同时积极引导本地乡贤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动员乡贤返乡创业,推动产业、资金、技术“三回归”,促进信息、文化、人气“三回流”。

第5篇: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范文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第6篇: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范文

[关键词]公共选择乡村关系治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3]徐学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J]行政与法2003(10)

[4]宋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28

第7篇: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范文

[关键词]公共选择乡村关系治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论文百事通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3]徐学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J]行政与法2003(10)

[4]宋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28

第8篇: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范文

2000年前后,农民负担沉重,村级债务剧增,干群关系紧张,农村治理陷入困境。李昌平用“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来描述当时的状况。

在农民负担持续加重、农村治理逐步陷入危机的同时,农村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8年试行,1998年正式实施,它强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日渐严重的农村治理形势来看,村级民主对于解决“三农”困境作用甚微。

2003年,中央开始大规模推进以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为目标的农村税费改革,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取消了针对农民的各种收费。取消农业税,意味着持续两千年的农业税历史的终结,意味着以农养工、以农养政时代的终结。不仅如此,2005年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开始大规模向农村转移支付财政资金,从而实现了从向农村提取资源到向农村输入资源的战略转变。

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缓解了干群关系。之前因收取税费而造成的治理困境不复存在,农村基层治理制度开始发生变化。

基础结构之变

到了世纪之交,乡村治理的宏观背景和微观基础都发生了巨变。世纪之交的农村巨变,当然不只是治理格局的变化,甚至主要不是治理格局的变化,真正的巨变在于农村社会基础结构的变化。

农村社会的基础结构,是指构成乡村治理和社会秩序基础的农村内生结构,或者我们所说村庄社会关联的状况。举例来说,最近20多年,农村的家庭结构和妇女地位,就发生了巨变。最近20年来,农村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发生了巨变,典型的是父子分家。传统的深度交换基础上的代际关系,正在向理性化程度颇高、代际交换较少的关系转变。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妇女地位有极大的提高,大部分地区的大部分家庭都是妇女管钱管物。妇女当家成为全国农村的普遍现象。

再举例来说,传统社会中,构成村庄内生秩序基础的是各种超家庭的结构性力量,包括我们所尤其关注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如传统的宗族、村社组织。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某些农村地区出现了宗族的复兴,但绝大多数地区的宗族组织都已解体,宗族力量大为削弱,甚至宗族意识也不复存在。

以上基础结构的变化,又与农民收入和就业的多元化有关。几乎所有被调查村,农民家庭收入越来越多地依赖非农收入,这些非农收入尤其以“离土又离乡”的外出务工收入为多。正是农民的外出务工,使得传统的通婚圈被彻底打破,传统家庭结构更加难以维持。农民收入和就业的多元化,进一步导致农村社会的陌生化和疏离化,依托于熟人社会的乡土逻辑解体,市场伦理和市场逻辑正在替代传统的乡土伦理和乡土逻辑。农村社区越来越丧失内生获得秩序的能力。

农村基础结构的变化,是较乡村治理变化更为根本的变化,又是影响乃至决定乡村治理状况及乡村治理制度安排的变化。农村社会基础结构的变化,是当前乡村中国巨变图景中最为重要和最为显著的方面,但不是最为根本的方面。价值之变

当前中国农村巨变最为根本的方面,是社会基础结构得以维系的价值的巨变。就是说,在世纪之交,中国农村发生了一场以农民关于人生意义定义的变化为基础的价值之变。不理解农民价值的变化,就不能理解当前农村巨变的实质。

在传统时代,强烈的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理念,构成了中国农民的终极价值关怀,构成了他们的人生目标和最为深沉的生活动力,构成了农民的生命意义,最终构成了他们安身立命的基础。而到世纪之交,“传宗接代”的“落后”观念被抛弃了,“现在人们只关心自己活得好不好”(农民语)。与“落后”观念一同被抛弃的是农民一直以来得以安身立命的价值基础。

我们将农民价值分为三个层面,即本体性价值、社会性价值和基础性价值。数千年来,中国农民本体性价值的核心是传宗接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强调个人权利的政策、制度和法律进村,包括个人主义和消费主义在内的现代观念的冲击,农民流动和农民收入与就业的多元化,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和地方信仰逐步与迷信、愚昧、落后、不理性等负面价值划上等号,人生有意义的事情只是“个人奋斗”、“及时行乐”。但是,“个人奋斗”、“及时行乐”解决不了有限生命与无限意义的关系问题,终极价值出现缺位。更重要的是,当前农民被消费主义所裹胁,他们有限的收入与无限的消费欲望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终极价值缺位所带来的问题被进一步放大。

终极价值缺位,致使当前农村出现了各种前所未有、不可理喻的事情,比如丧事上表演脱衣舞、丧心病狂地虐待父母、地下的泛滥、地下的传播,等等。

第9篇: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范文

而从2015年开始兴起的特色小镇建设,让这种这种过去多出现在电影里的小镇有了全国铺开的可能。特色小镇强调园区、社区和景区的多维打造,其在特色产业集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城镇化进程、在地文化的挖掘等多个层面的价值,已在全国范围内被重视。

我们也能看到,特色小镇在走出浙江杭州之后,其模式早已不限于大都市周边,远离都市的乡村地区的探索案例正在不断增多。这种远离都市的特色小镇,有的结合原有乡镇基础进行升级,也有不少是在原来的乡村地区新建。不可避免地,这类特色小镇会和美丽乡村的建设有着非常大的交集。

党的“十”之后,美丽乡村建设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大量乡村的外观为之一新,“望得见山、看得见水,也能记得住乡愁”成为普遍追求。但也应看到,在整个社会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乡村建设难以一劳永逸,乡村人口外流、乡村空心化、乡村内生活力缺失、乡村文化传承断裂等问题依然严峻。并且这些问题触及更庞大的社会系统,只有超越乡村,才能解决乡村的问题。

那么,作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模式的有益探索,特色小镇对新时期乡村问题的解决又价值何在?既然特色小镇的建设必然和乡村有着交集,那么小镇的建设对乡村而言,其在乡村地区的产业重构、空间梳理、文化保护、治理机制等层面的作用机制是怎样的?这些都是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的建设必须思考的。

笔者认为,在建设特色小镇的背景下,美丽乡村迎来了重塑内生动力的新机遇;乡村地区的特色小镇建设,其建设也多需立足于传统农业的转型升级。而在消费升级、文旅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的建设都需要坚持创新的逻辑。

一、整合乡村内外资源的重要平台

从目前的实践和案例看,特色小镇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嵌入都市型的,地处大都市圈之内,另一种是远离都市的,处在相对偏远的传统乡镇、乡村地区。前者的典型是杭州的基金小镇、梦想小镇等,它们虽名为小镇,但并未脱离大都市圈,而是借助现代交通和城市相连,紧密地嵌入到大都市板块之内。

目前,在广州、成都等许多大型城市,其都市圈范围内也都布局着特色小镇。这些小镇是大都市在完成工业化之后,进行城市化升级和信息化建设的产物。高效的交通体系和互联网信息网络等,让城郊也可以摆脱“边缘”的地理限制,很便利地接入大都市的协作体系。

而在远离大都市的乡镇、乡村地区所建设的特色小镇,则根本无法嵌入到大都市的体系之中,虽然能够不同程度地抓住现代交通、互联网的机遇,但城市里既有的服务配套以及资本、人才等要素,很难向这类小镇自然地溢流。那么,这种纯粹是在乡村空间里特色小镇的建设,其在逻辑上和嵌入大都市型的小镇是不同的:乡村地区的特色小镇建设,不仅无法接受来自大都市的辐射,还要自己构建发展动能,主动从外面匹配资源,驱动小镇和周边乡村的联动发展。

从国家已经公布的特色小镇名单来看,这种远离都市的、生长于乡村地区的特色小镇的比例还不小――毕竟全国范围内可以依托凭靠的大都市数量还是有限的,而广阔的西部与乡村地区,其特色小镇的建设所能依托的主要资源禀赋并非来自最近的城市的竞争力,而是来自乡村原有的自然地理和历史人文。

过去的乡村是处在一种“城区―建制乡镇―乡村”这样的市镇村体系里,这种体系自然是由行政权力引导的,其中的建制乡镇在产业上对乡村并没有必然的引导整合功能。而越来越多的特色小镇在乡村地区的建设,使传统的市镇村体系被“城区―特色小镇―乡村”的新体系所取代。

在新的体系当中,特色小镇能够扮演着传统建制镇所不具备或不必然具备的平台价值,包括作为乡村地区匹配外界资源、促进传统产业转型、特色产业发展、就地城镇化、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等多个层面的平台,尤其是对周边的乡村有着产业整合和辐射带动作用。

在新的阶段下,美丽乡村的建设必须思考一系列新的命}。包括新时期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的培育、乡村在地文化的挖掘保护、乡村自然生态、乡村治理机制的提升和完善、乡村开放性重塑。但也要看到,乡村问题是整个社会系统问题在乡村地区的投射,其解决需要从社会协作的层面思考,只有乡村内外形成合力,才有可能推动新时期的乡村建设。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对立体制,使得城乡之间的市场要素难以按供需实际高效地流通匹配。城市工商资本想要下乡,面对的是难以资本化的乡村资源,有心而无力。想要让城市资本更多的到乡村地区投资,就必然要求农民对于自己的财产有更自由的处置权。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完善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

笔者认为,特色小镇势必是整合乡村内外资源的重要平台。一方面,乡村地区的特色小镇建设,必然要立足于乡村地区原有产业的转型升级,必须充分挖掘利用乡村原有的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人才基础。另一方面,特色小镇将通过集聚资本、人才、创新创业等要素,成为乡村地区对接外部资源的重要平台。

二、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价值

城乡之间要素流动的制度屏障有望被逐步化解,以及特色小镇在乡村地区的建设,这些对乡村建设而言,都意味着绝佳的时代契机。特色小镇对美丽乡村建设的价值是多个层面的,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层面:

1.特色小镇是就地城镇化的重要平台

例如,笔者曾经在陕西西咸新区调研的茯茶小镇,一年有数百万的客流量。茯茶小镇通过发展观光、餐饮、土特产销售等,解决了当地农民的就业以及返乡创业的问题。而深圳华侨城新提出的战略路径是“文化+旅游+城镇化”,在城镇化层面,通过系列产品的打造和产业发展,带动当地人就业。

2.特色小镇是乡村文化符号进行表达的重要支撑

乡村地区遗存着大量的文化遗产,但许多具有挖掘潜力的文化符号,依托传统乡村的载体,很难得到有效的传播和利用,更谈不上IP打造、国际化表达、产业链延伸。而借助特色小镇的平台,将能够支撑起产城人文的融合发展,对在地文化的挖掘利用等方面也有着更大的想象空间。

例如云南楚雄州彝人古镇,是以彝族的文化作为特色的文旅小镇,以小镇的平台,把彝族文化、生活方式进行系统呈现,小镇本身是一个旅游产品,也是文旅产业集聚地,更是承载和传播彝族文化的重要支撑。

3.特色小镇是乡村地区产业重塑的关键平台

此前笔者曾到惠州一个市区调研,当地正在策划一个生命健康小镇,依托当地山川河流和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并整合本地的医院和外来的资本,试图打造大健康产业小镇,形成大健康、旅游、文化、创意等链条清晰的集聚地,乡村农民也能借此解决就业问题。

作为产业带动型的小镇,特色小镇必然会对相应地区的产业生态进行重塑。在农业现代化、文旅产业升级背景下,休闲农业、特色农业等都将迎来发展的春天。如今很多地方都已意识到,仅依托原有的乡村地区,的确可以推进一些产业发展,但由于乡村地区的体量限制,所能容纳的人口、所能承载的投资密度也是有限的,因而难以支撑一个更为完整的产业链的形成。而目前的产业投资的趋势则是,从投资某个项目转向投资产业链。

4.特色小镇是乡村旅游资源整合和游客集散的依托

从文化旅游产业的角度来看,特色小镇对于乡村地区的旅游资源有着整合和游客集散的重要价值。整体而言,乡村地区的旅游资源是丰富的,却也是分散的、整合不足的,毕竟一个村落所能承载的客流量非常有限。但特色小镇则能承担起周边乡村地区旅游资源整合和游客集散的功能。

例如林芝的鲁朗小镇,目前已开业迎客。鲁朗是川藏线上一个著名的景点,由于过去没有像样的配套,游客想要停留过夜但没有像样的酒店,很多游客只能是路过。鲁朗小镇建好之后,有了一个高水准的接待服务平台,是至少方圆数十公里乡村地区的旅游集散中心,对周边乡村旅游形成带动作用,并且在事实上带动了牧民的民宿发展。

很多景区也发现,旅游景点景区的游客容量是有上限的,但是在景区附近建一个特色小镇,便有着更大的集散和接待能力,小镇就可以形成一个集散中心,不仅丰富了旅游产品,也延长了游客的停留时间。

5.特色小镇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路径

特色小镇和休闲农业关系密切,《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加快特色镇发展”一节中提出,发展具有特色优势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信息产业、先进制造、民俗文化传承、科技教育等魅力小镇,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就近城镇化。特色小镇通过发展休闲农业、体验农业等,打造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将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路径。

三、乡村地区特色小镇的创新逻辑

乡村地区特色小镇的建设,不同于工业园区的建设,也不是一个纯粹的社区营造,既不是建制乡镇的建设,也有别于嵌入都市型的特色小镇。笔者认为,特色小镇建设应该坚持以下逻辑:

1.产城人融合发展逻辑

人是特色小镇的居民,更是城镇建设的客户。特色小镇是产城人集聚融合的空间,以较好的城镇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为居民提供生态优美、生活便利的居住空间。同时,也需注重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因为只有产业的繁荣,才能带动外来人口和人才在小镇里的集聚。当前,乡村地区的休闲农业、特色农业、文化旅游、特色民宿、文化创意、健康养生等产业迎来了发展机遇,特色小镇能否构建一个具有活力的产业生态,考验着其是能否构建起自己的价值闭环。

2.超越土地和地产的逻辑

过去20多年里面,我国很多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变成了地产,地产主导下的工业地产、旅游地产、文化地产等概念,很多时候其落地之后,相应的产业没有发展起来,但大地上的建筑不断地生长。到今天,地产已经进入了过剩阶段,土地财政也已难驱动城市新区的发展,更何况是在乡村地区。因而乡村地区的特色小镇建设,必须超越地产辑,否则会导致地产和其它目标产业的双输。

3.坚持市场化的逻辑

特色小镇的建设,动辄要投30亿、50亿甚至上百亿的项目,产业的打造也大量的需要企业家的参与。而大量人口的到来入住,更是无数个体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特色小镇的建设和运营,都不是行政权力单方的“任性”就能够实现的。因而乡村地区的特色小镇建设,必须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市场化之路,此外别无他途。

4.在地文化的挖掘

在地的才是世界的、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在地文化的全球化表达是特色小镇的机遇。特色小镇的“特色”来源,将有很大部分来自乡村沉淀的文化资源。而对这些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将是一个特色小镇区别于其它地区、构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5.互联网的逻辑

借助互联网连接一切的价值,大量的冗余产权将被释放出来,并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市场供需的匹配交易。互联网对于包括旅游产业在内的很多产业的介入也是如此,传统意义上的非旅游资源因此被激活。比如,以前农家房屋并非旅游资源,但借助Airbnb这样的平台,主人空出来的房间和时间拿出来和游客分享,成就了民宿的兴起。另外,互联网在营销层面对特色小镇的驱动价值也是很大。

6.社会建设的逻辑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下,很多乡村原有的治理机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瓦解,其秩序伦理和治理机制亟待重建。因此,在特色小镇的建设进程中,社会建设逻辑也应该贯穿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