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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司法审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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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司法审计

第1篇:财务司法审计范文

关键词:农村审计 财务缺陷 对策建议

近年来,虽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村级财务管理依然相对薄弱,经济纠纷引起的干群矛盾屡屡发生,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现动态实时监察,更好地推动农村财务事业发展,已成为日益破解的难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会计核算薄弱

收支票据管理不严,有些村没按时序开具村统一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存在漏登遗失等不规范行为。票据的报销审批手续不齐全,经常有白条抵库的现象。向个人借款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议,在账务上有利息支出而查阅不到借款凭证。有些村集体公益事业项目由村民自筹部分未入账直接收支相抵,项目管理不到位,致使会计信息失真。2004年一些自然村被撤并组建行政村,还存在财务仍然独立管理即私设小金库,至今未并入行政村委托乡镇三资管理中心统一监管。

(二)财务内控制度缺失

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村账会剥夺村级经济权力,往往有抵触情绪工作上不给予配合。部分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大额支出等重大事项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议,由村干部用行政手段独断专行。村级理财小组听从村干部指使,没有真正履行监督职责,助长了腐败土壤蔓延。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分工不明确,专业知识业务水平不高,货币资金管理混乱。村级重大建设工程如办公楼、公厕排污、康庄公路、饮用水招投标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

二、产生的原因

一方面,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清晰。有些村干部认为村级财务是村民自治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村账完全是政府强制行为,干脆把农村债务化解、村级财务监督和村级财务管理等工作也推给乡镇政府。如道路维修村集体承包给个人挖机等经济业务,村干部不会强烈要求对方提供合规的发票而是惯用白条入账。另一方面,乡镇三资监管不到位。乡镇三资管理中心会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村级财务收支票据,难免与村干部发生摩擦,为维持良好的氛围,不得不变相村级财务管理漏洞。乡镇缺少专职的审计人员,尽管经过专业培训,还没有深入把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素质跟不上形势必展需要。受多方面的限制,审计人员查出问题与处理决定相脱节,很难得到及时处理,没有真正落实乡镇监督管理主体,无法形成上下联动协调约束机制。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实现组织稳定性

一方面,规范落实机构专业化监管建设。乡镇要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为基础,加强农经工作机构建设,协调落实监管职责,重视农村三资管理人才的培养、管理和使用,配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会计,相关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工资激励和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农村财务人员队伍建设。村集体要落实专人负责村级财务,村报账员需经县农业和财政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人员不得频繁更换,保证队伍相对稳定和业务连续性,落实村级报账员待遇。

(二)健全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制度化

1、健全村级财务制度,并能够执行有效

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财务收支预决算、货币资金管理、非生产性开支控制、财务开支审批、票据管理、资产台账、资产清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等各项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清理原行政村撤并等原因遗留的多余户头。规范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及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转让等,一律按照“立项申报、民主讨论、政府审批、公开招标、群众监督”程序进行,由县、乡镇、村三级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明确合同履约要求,加强合同规范管理。规范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有关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2、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和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票据,除可使用自制凭证外必须提供合规的发票,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发包租赁收入、借款收入等票据,须附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按照有关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用途,规范地使用专项资金和管理项目,做到专款专用,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计量支付,办理工程竣工决算。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做到安排资金与实施所需资金相吻合。对项目支出的净结余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上缴或重新安排项目。

(三)深化村级财务公开,实现运行阳光化

严格落实财务公开,按照“公开时间及时按期、公开内容真实易懂、公开程序规范严格、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的要求,公开日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三资运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创新公开形式,推进村级便民服务和村务公开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固定公开栏、网络、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细化公开内容,推行村级财务逐项逐笔公开,实现村级财务账目数据、资产资源实物取证、民主决策过程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村级财务公开模式。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公开内容。

(四)完善监督机制,实现监督立体化

1、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依法依规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村务公开、村级三资管理、村级工程建设、村干部廉洁履职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反映成员意见和建议;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创新,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召开村级组织联席会议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就争议事项组织召开听证会协调或裁决,情况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督促其认真履职,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的村级集体财务工作流程,村级经济业务发生的每张票据都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村报账员对业务工作负责,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

2、开展清查审计

乡镇纪委要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村级三资管理情况定期巡查,每年要对所辖村财务进行清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乡镇三资管理中心要深化会计监督,加强对村级财务开支的审核把关。加强审计资源整合,探索分类审计的形式和途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招投标选定有资质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县财政经费予以保障。加强审计结果应用,探索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与农村审计绩效挂钩机制,确保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3、完善三资监管信息化平台

按照“统一会计标准科目、统一账务处理、统一信息采集、统一模块管理”的要求,做好资金、资产、资源、合同管理模块的相关信息录入,并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录入三资监管平台;有效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注的土地征用,资源承包和分配方案、安置房指标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详细公开。开发建成县、乡镇、村三级联网的三资计算机监管平台;做好日常维护,确保三资数据及时进账入网,实现三资管理及运行情况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预警、实时监管。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规范村集体所属动产和不动产交易行为,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体系,以标的物应入尽入为原则,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公平交易。

四、结束语

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常抓不懈,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建设。

参考文献:

[1]徐争春.审计引发的财务思考[J].农村财务会计,2015

第2篇:财务司法审计范文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审计;共性;区别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公正司法的要求,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是一门新生学科,边缘学科。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往往以独立的第三方的立场行使着监督的职能。二者都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有一定的共性,又有一定的差异。

1二者的共性

司法会计是以财务、会计技能的应用所形成的检查、检验、鉴定、证据审查等为内容的法律诉讼活动,它主要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验和司法文证审查四项活动。而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的人员,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财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鉴定活动。而审计,一般具有特定职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专门的审计人员承担审计职责,主要审核会计处理方法的正确及财务会计报告数据的公允性和合法性。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1)主体基本相同。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往往由独立于财务会计资料制作者以外的人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主体有着职业的重合,司法会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均可成为二者的主体,但独立审计往往只能由注册会计师来实施。同时二者均是被动式的活动,往往二者的主体均不具有开展活动的决定权,均受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指派委托开展活动。(2)依据基本相同。二者的依据都是财务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和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情况资料,通过对其资料进行审核、检查,从而对有关数据进行验证。(3)标准基本相同。二者主要使用的标准是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和审计的检查、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得相应的证据。(4)结果基本相同。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之后,都要对所委托的事项作出明确的书面报告,此报告即是鉴定或审计的结果。(5)承担的风险基本相同。由于司法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受个人能力有限或受制于主观的经验判断评价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不准确的结果,因此具有一定不可预见的风险。如果风险一旦发生,需要司法鉴定人员和审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二者的区别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概念、主体产生的程序、操作程序和结果的诉讼意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

2.1基本概念的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其鉴定的对象仅限于受诉讼机关委托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问题或会计问题,只是查明案情,不会对其财务会计方面的其他问题进行事后监督或进行相关评价。而审计是一种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往往是受第三方或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对其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会计核算等方面经济监督活动,同时对其会计核算的公允性和合理性进审查,并对投资人和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有关财务信息容易产生误解的事项给予评价,往往审计结果是对发现的所有问题,非个别一般问题。

2.2主体的产生、地位和承担的责任不同

首先,产生的程序和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往往由诉讼机关指派或聘请产生,具备解决诉讼案件财务问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且应符合不具备多种法定要求的回避情形。而审计的主体往往由审计机关派出或者由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审计职能,且专业知识要求比较宽泛,回避要求只要与被审计单位无利害关系就行,没有司法会计鉴定主体要求的回避情形多。从而看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比审计主体的要求更为严格。其次,地位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法定的诉讼义务。而审计主体不是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但如果审计主体所进行的审计事项被列为案件事实,可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这一差异决定了二者在诉讼案件审计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再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主体承担着与实施鉴定有关的诉讼法律责任,如故意出具虚假结论性意见,就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如过失导致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审计主体承担与实施审计有关的法律责任,如审计主体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不论是故意或过失,均要承担刑事责任。

2.3操作实施的程序不同

首先,获得证据的途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获取检材可采取搜查强制手段获得,通常由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获取并提供。而审计人员往往由自己来搜集证据材料,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其次,操作实施方面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结论后验证,具体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鉴定准备(受理、受检、备检)、初步检验(阅卷、测试检材质量、作出初步结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详细检验、制作鉴定意见四个阶段。审计的基本程序是先审计后结论,具体操作程序通常分为审计准备(接受委托、测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制定审计计划等)、实施审计、制作审计报告三个阶段。这一差异看出司法会计鉴定通常以案件调查为前提,而审计需要从头开始就实施调查,以做出总体评价为前提。再次,处理发现问题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在鉴定中发现涉及案件的与鉴定有关或无关的问题证据时,总是第一时间告知送检单位或建议送检单位补充证据,由送检单位作出继续调查、收集或固定证据,司法鉴定人员不得自行处理;而审计主体可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自行处理的决定。

2.4工作的结果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需要以固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形式表达鉴定性意见,可能是司法会计鉴定书、司法会计分析意见书或司法会计咨询意见书等,此类文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如不能出具文书则出具终止司法会计鉴定通知书,说明不能出具的理由或原因,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必须对鉴定意见的论证依据和论证过程进行说明。而审计主体出具的文书有多种,往往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通常具有表达评价性的意见,如管理建议书或审计报告等,审计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被对审计结论的理由进行说明。从工作结果的不同可以看出,司法会计鉴定属于鉴定意见,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或确定性,而审计报告是审计意见,不具有确定性的意见,通常只是表达评价或提出建设性的管理意见。

3结语

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二者既联系相似,又有区别差异。二者分别利用各自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在相关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充分认识的二者的相似或区别,才能充分吸取各自的优势和技术手段,克取自身的不足,使之在各自的领域防范或减少各种不可预料的风险和责任,进而提高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质量、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议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于朝.司法会计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2014.

第3篇:财务司法审计范文

一、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安排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审查验证与认可、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等。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属公司业务范围,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后的《公司法》时应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公司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这说明公司既要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也要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期限为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会前20日编制完毕,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公示。

3.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公司法》第175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法》第20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将两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①《会计法》将财务情况说明书单独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公司法》将财务情况说明书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一部分。②《会计法》明确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公司法》不仅没有明确提出会计报表附注,而且将财务情况说明书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一部分。③会计报表名称表述不一致,依据《会计法》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将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报表称为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法》则将其称为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因此,修订《公司法》时应注重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与《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协调一致。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6条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2条对相关附表的解释是,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补充报表指按不同基础编制的提供附加信息或其他信息的表格,如分部报表、增值表、物价变动信息表等,它不属于附注,而属于其他财务报告的。因此,《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2条的规定实质上是把附表与补充报表混淆了。

4.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审查验证与认可。修订后的《公司法》应明确规定:①公司治理结构层应设置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查验证应属于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属于公司的自我审查。②公司治理结构层设置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层究竟是设置监事会还是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公司法》须做出明确规定。无论设置监事会或设置审计委员会,都须明确规定监事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义务与责任。③制定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认可制度。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查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审查报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认可。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其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法》应规定注册会计师由股东大会任命,为公司的常任审计员,有权随时检查公司财务和参加公司会议,并承担与其职权相应的责任。

5.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修订后的《公司法》还应规定公司在公示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同时公示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干预组织的一种积极手段,有利于促进公司的生存和,维护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而维护秩序的稳定。我国《公司法》第177条、178条、179条和180条对公积金进行了制度安排。总体来讲,这些制度安排存在不清晰、不严密和不准确的缺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关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依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若公司当年出现亏损,下年度盈利,按《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盈利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税后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只能持续五年,五年后须用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2.关于公司弥补亏损的顺序。《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而《所得税法》与财务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应首先用以后年度所得税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的期间为连续五年;公司连续五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当公司无利润又需要分发股利时,公司可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时,可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只有当公司当年无利润,需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时,公司为维护其股票信誉,须先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而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的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取消公益金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须提取法定公益金,并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此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为:①侵犯了投资者的权利。根据产权制度,只有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资产有要求权,公司职工没有权利向公司所有者的资产提出要求权。②法定公益金专用于建设,而公司已不再具有社会职能。③公益金制度是我国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产物,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它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三、责任制度

第4篇:财务司法审计范文

(一)审计转型是建立效率政府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是否高效运作,一直是判断一个公共管理体系是否优良的标准,也是判断政府是否负责任的标准。建立一套理性、精干、高效的政府行政机构被视为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高效率和高绩效意味着公共部门能够充分地利用各种资源实现管理的目标,意味着公共部门和公共管理者要重视金钱、时间、结果服务的价值。内部审计可以通过履行职能,促进政府职责得以有效行使,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因此,内部审计机构是促进建立效率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但传统审计更注重财务审计,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其重要职能,着重于内部控制建设的审计,将更多地关注于经济原则、效率原则、效能原则和公民满意原则在政府中的体现,促进政府效率的提高。

(二)审计转型是政府运行方式改革的需要

引入竞争机制,用市场的力量改造政府,提高政府队伍的工作效率,这是当代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以及政府改革的一个基本精神。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在采购固定资产时采用招投标制,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使用签约合同承包、出租制、一般使用者付费的市场方式;在内部管理运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将政府行政环境向市场模式靠拢,采取成本核算、顾客导向、业务流程再造、全面质量管理、绩效考核与内部市场等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内部审计可以通过参照在企业中进行的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的管理模式,及时发现、纠正问题,使政府运行方式的改革得以健康推进。

(三)审计转型是行政事业单位内审工作发展的需要

从内部审计的普遍情况来看,随着外部制约机制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会计电算化的不断普及,账务表面的错误会越来越少,因此要求内部审计必须改革传统的审计模式,将职能从传统的监督检查转向为内部管理服务,将内部审计的重点从内部检查和监督向内部分析和评价方面转变。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内部审计更有其紧迫性。自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将开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改革将通过对政府收入进行统一分类,全面、规范、细致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通过建立支出功能分类体系更加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通过建立支出经济分类体系,全面、规范、明细地反映政府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另外,市司法局机关也将成立财务决算中心,对所属部分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统一结算。显然,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内容逐渐简单化、透明化,如果我们仍然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领域,内部审计机构将逐渐失去存在的必要。在这种形势下,只有找准定位,及时转型,将内部审计作为一种对被审计单位的服务,以服务为导向,拓展审计领域,建立“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才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四)审计转型是适应本系统体制改革的需要

2004年起,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市司法局系统开展了监狱体制改革,改革目标是“全额保障、监企分开、监社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作”,由原先的监狱、企业一体化核算改为行政、企业独立核算。改制之前,企业将加工收入全部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转到行政,改制后,市监狱管理局成立申岳公司,各监狱将本监狱企业加工收入按比例上交申岳公司,留下部分作为成本支出。劳教局也自2007年起要求各劳教所将劳务加工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生产成本开支后全部上交,劳务加工净收入不再由各劳教所独立支配。监企分开与收支分开的运行机制,使监狱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运行的效率,直接关系到监狱体制改革能否落到实处。因此,在对监狱和劳教所开展内部审计的过程中注重向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转型,适应市司法局系统体制改革的形势需要。

二、在市司法局系统进行审计转型实践的探索

(一)提升审计理念,从监督向服务与咨询转变

目前就普遍情况来看,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与企业的内部审计相比较为薄弱,这是由多种原因形成的。对此,我们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探索,首先从提升审计理念着手。一是转变审计服务与监督观念,理清审计发展思路。今年以来,本系统多次召开内审人员会议,认真学习全国和市审计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使全局审计干部掌握了加快审计转型的背景意义和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中的特殊使命。二是强化计划管理。组织召开本系统各审计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对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进行了深入讨论研究。三是创新审计工作协调机制。突破单位与部门界限,整合利用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和政法学院的审计人员和财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时,从各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取长补短,协调配合,保证了项目质量;制定《关于健全市司法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协调机制的若干规定》,不断健全和创新审计管理方式和工作协作机制,有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四是组织司法局系统内审人员之间的学习交流活动,结合审计工作的重点组织内审人员进行跨系统学习取经。

(二)提高审计技术,引入计算机辅助审计

计算机审计是现代审计的主要手段,是在信息化条件下履行审计职责的基本要求。国家内审协会提出,在推进审计转型的过程中,要实现审计手段从手工操作为主向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为主转变。没有审计信息化的突破,就谈不上现代审计,谈不上为审计转型提供技术支持。对此,我们作了有益的尝试,引导内审人员自觉地、主动地推动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的融合,全面推广计算机技术在各类审计项目中的运用,使计算机审计与审计业务的发展和管理的需求相适应,与外部的信息化环境相适应。

一是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自2006年以来,先后邀请市内审协会推荐的多家审计软件公司前来展示其审计软件的功能和应用方法,本系统各主要审计部门均派员参加,既为观摩,亦为比较选择。在产品演示的过程中,我们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有了较全面的理解,在反复的对比之后,购买了适合本系统实际的审计软件,并迅速应用于审计工作中。目前,内审人员已经充分感受到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优点,并基本上能够得心应手地使用审计软件,结合自身的丰富实践经验,大大提高了审计效率。二是加强计算机辅助审计培训,近两年组织了3次计算机辅助审计培训,并动员各审计部门尽快采取计算机辅助审计。

(三)转变审计视角,促进内部控制设置的合理化

从制度建设入手,抓内部管理。几年来审计监督工作着重在促进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下功夫。在建章立制、强化财会队伍建设,狠抓财务管理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有效地控制了费用支出。在做好正常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同时,还加大对各单位一些大金额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力度,以此促进系统的内控制度。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通过多渠道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

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把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放在突出位置。首先,努力为内审部门引入新生力量。2005年至2006年,市司法局、市监狱局和上海政法学院审计部门新增了6名年轻的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同志,其中,注册会计师3名,审计师2名,会计师1名。新生力量的加入使系统内审人员的平均年龄从49岁降到了41岁。其次,坚持不间断的业务学习制度。多年来,我们坚持每半月一次的集中学习,深入学习政治理论文章及政策法规等,以提高审计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审计业务水平,通过集中学习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和上海市审计工作会议精神,使审计人员从宏观上把握年度审计工作方向;通过阅读《中国内部审计》和《上海审计》等专业期刊有关文章,掌握审计动态,鼓励内审人员参加审计师、会计师、内部审计师职称考试,不断提高审计干部综合素质。

三、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一)审计过程中未充分重视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实行审计转型后,内控审计可能要作为一种审计的类型来抓。但目前我们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虽然也加强了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但主要仍以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对内部控制的审计还不够深入。一是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时忽略了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在审计软件的使用中,内审人员对数据的查询掌握得较熟练,运用得也较频繁,但对于软件中关于内部控制评价风险提示的功能,则很少有人问津。二是在与被审单位的交流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了解也不够深入和详尽。今后应当搞好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拓展信息来源。本系统各级审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干部、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联系,为审计拓展信息,收集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听取财会人员以外的干部、职工,例如负责经济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科级中层干部的意见,搜集有否账外反应、体外循环的经济活动和违法违规经济行为等情况,多渠道了解信息,从而使内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了解更客观、更全面。

(二)审计方式尚未从事后监督向全过程监督转变

目前我们对局属各事业单位的审计只是在每年一次的财务收支审计时展开,致使监督往往停留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后。在推进审计转型的过程中,应当将审计方式从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依托局机关即将成立的财务决算中心,将审计关口前移,使内部审计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作用。

(三)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亟待加强

审计转型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宽泛的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的难度远高于仅注重财务审计。因此,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查账能力,还要熟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但目前大部分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今后应当促进审计人员提高审计业务技能,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对最新颁布的财经、审计法规的学习,更加准确的理解和掌握政策法规。

总之,只有加快审计转型,才能使审计工作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的深刻变革,才能使审计工作的发展与本系统的体制改革发展同步,才能实现审计自身的科学发展和历史性跨越。我们将不断探索,开拓创新,更快更好地推动市司法局系统内审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索耶内部审计(现代内部审计实务),LaxrenceB.Sawyer等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导读(修订本),李学柔,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3、内部审计规范精要与案例分析,李三喜,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

4、张笠,“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分析”,《中国内部审计》,2007年第1期.

5、上海市审计局政策研究室,“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问答”,上海审计,2007年第1期.

6、2004-2007年间李金华审计长、石爱中副审计长与王道成会长在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7、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加工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司劳财[2006]25号.

(上海市司法局审计处供稿)

第5篇:财务司法审计范文

公司法意义上的外部审计特指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计并发表意见的活动。在外部审计形式下,注册会计师通过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法对被审计人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目进行查证,鉴定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公认会计原则。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外部审计报告,是委托方行使监督、奖惩权利、企业选择交易伙伴、银行投放贷款、投资者选择股票、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法院进行裁判以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影响外部审计独立性的原因分析

(一)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影响外部审计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影响外部审计委托人权的归属,即外部审计委托人制度的实施上。外部审计委托人制度就是指由谁来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的制度,即谁负责聘任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大一部分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部分上市公司虽然形式上都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但因为大股东操纵董事会,董事会一人说了算,监事会流于形式,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并不完善。另外,为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引入的独立董事制度,由于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以及相应考核制度的不完善,其独立性及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在此公司治理结构下,外部审计委托权的行使实际掌握在管理层手中。基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事实,法律上无论是将外部审计委托权授予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都很难保证被选任的外部审计机构能独立行使外部审计职能。

(二)对审计需求的非市场化

我国会计市场总体上并不需要―――甚至排斥独立、客观、公正的高质量审计服务。从企业对会计质量需求来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价格采用政府确定而非市场自由确定的办法。所有这些,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不是面对市场,而是面对政府和相应的监管机构。因为只要符合政府监管机构的要求,委托企业就可以取得上市资格、提高新股发行价格等等。因此,注册会计师能否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高质量审计服务,不是上市企业或已上市企业选择注册会计师的标准。相反,一些独立性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如实报告客户的一些旨在取得上市资格或提高发行价格的行为,使得那些企业最终无法取得政府监管机构的认可而损害了这些企业的利益,最终被排斥在会计市场之外。会计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存在排斥倾向,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失。

(三)外部审计法律制度不健全

关于外部审计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原《公司法》对外部审计提名、选任、解聘、续聘及申诉程序都未有设计,只是在175 条第 1 款有原则性规定,而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有变成了摆设,实施极为随意。外部审计的独立不能得到保证。修改后的《公司法》增添了有关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审计材料等原则性规定,但与国外相比还存在着差距。此外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证监会在其制定的行政规章中对外部审计提名、选任、解聘、续聘程序都进行了相关制度安排,详细见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但其相关条款之规定仍然不够完整与成熟。

三、加强外部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一)国家方面,健全相应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应抓紧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及与行业监管有关的会计、证券、司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注册会计师法》应特别就下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1)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2) 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责权范围及其协调机制;(3) 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机构建设和自律管理机制;(4)市场准入条件及限制、市场公平、平等竞争及反垄断;(5) 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职业责任保险等。应尽快出台相关会计监管法规,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业务的同时不得提供非审计服务等。

(二)行业方面,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监管体系

应根据“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基本思路,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利益关系,可以由他们承担会计监管的主要职能。其中财政部门作为主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其行业准入及退出、资格认定、市场秩序维护等职责,同时,应负责统一协调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及其与行业协会间的关系;审计部门作为政府综合性经济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具有最终审计监督权;证监会作为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履行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独立审计的质量进行监管检查,并对违法造假者予以惩戒等职责及权限。

(三)企业方面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节的分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以保证审计委托权的正常行使为原则。建议首先实行董事会主体多元化。董事会中的董事应来自股东、员工、贷款人等多方面人士以保证利益相关者有机会主张和保全自己的权益。其次,完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和监事要真正担负起监督职能,就必须提高地位,扩大职权,增强工作的独立性。最后,建议在股东大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享有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权,具体包括:第一,享有对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续聘、解聘权;第二,享有外部审计所需经费的管理权;第三,拥有审核审计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并支付费用的权利。第四,对外部审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具体过程进行监控权利等。

第6篇:财务司法审计范文

(一)审计转型是建立效率政府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是否高效运作,一直是判断一个公共管理体系是否优良的标准,也是判断政府是否负责任的标准。建立一套理性、精干、高效的政府行政机构被视为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高效率和高绩效意味着公共部门能够充分地利用各种资源实现管理的目标,意味着公共部门和公共管理者要重视金钱、时间、结果服务的价值。内部审计可以通过履行职能,促进政府职责得以有效行使,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因此,内部审计机构是促进建立效率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但传统审计更注重财务审计,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其重要职能,着重于内部控制建设的审计,将更多地关注于经济原则、效率原则、效能原则和公民满意原则在政府中的体现,促进政府效率的提高。

(二)审计转型是政府运行方式改革的需要

引入竞争机制,用市场的力量改造政府,提高政府队伍的工作效率,这是当代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以及政府改革的一个基本精神。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在采购固定资产时采用招投标制,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使用签约合同承包、出租制、一般使用者付费的市场方式;在内部管理运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将政府行政环境向市场模式靠拢,采取成本核算、顾客导向、业务流程再造、全面质量管理、绩效考核与内部市场等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内部审计可以通过参照在企业中进行的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的管理模式,及时发现、纠正问题,使政府运行方式的改革得以健康推进。

(三)审计转型是行政事业单位内审工作发展的需要

从内部审计的普遍情况来看,随着外部制约机制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会计电算化的不断普及,账务表面的错误会越来越少,因此要求内部审计必须改革传统的审计模式,将职能从传统的监督检查转向为内部管理服务,将内部审计的重点从内部检查和监督向内部分析和评价方面转变。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内部审计更有其紧迫性。自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将开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改革将通过对政府收入进行统一分类,全面、规范、细致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通过建立支出功能分类体系更加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通过建立支出经济分类体系,全面、规范、明细地反映政府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另外,市司法局机关也将成立财务决算中心,对所属部分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统一结算。显然,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内容逐渐简单化、透明化,如果我们仍然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领域,内部审计机构将逐渐失去存在的必要。在这种形势下,只有找准定位,及时转型,将内部审计作为一种对被审计单位的服务,以服务为导向,拓展审计领域,建立“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才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四)审计转型是适应本系统体制改革的需要

2004年起,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市司法局系统开展了监狱体制改革,改革目标是“全额保障、监企分开、监社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作”,由原先的监狱、企业一体化核算改为行政、企业独立核算。改制之前,企业将加工收入全部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转到行政,改制后,市监狱管理局成立申岳公司,各监狱将本监狱企业加工收入按比例上交申岳公司,留下部分作为成本支出。劳教局也自2007年起要求各劳教所将劳务加工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生产成本开支后全部上交,劳务加工净收入不再由各劳教所独立支配。监企分开与收支分开的运行机制,使监狱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运行的效率,直接关系到监狱体制改革能否落到实处。因此,在对监狱和劳教所开展内部审计的过程中注重向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转型,适应市司法局系统体制改革的形势需要。

二、在市司法局系统进行审计转型实践的探索

(一)提升审计理念,从监督向服务与咨询转变

目前就普遍情况来看,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与企业的内部审计相比较为薄弱,这是由多种原因形成的。对此,我们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探索,首先从提升审计理念着手。一是转变审计服务与监督观念,理清审计发展思路。今年以来,本系统多次召开内审人员会议,认真学习全国和市审计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使全局审计干部掌握了加快审计转型的背景意义和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中的特殊使命。二是强化计划管理。组织召开本系统各审计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对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进行了深入讨论研究。三是创新审计工作协调机制。突破单位与部门界限,整合利用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和政法学院的审计人员和财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时,从各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取长补短,协调配合,保证了项目质量;制定《关于健全市司法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协调机制的若干规定》,不断健全和创新审计管理方式和工作协作机制,有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四是组织司法局系统内审人员之间的学习交流活动,结合审计工作的重点组织内审人员进行跨系统学习取经。

(二)提高审计技术,引入计算机辅助审计

计算机审计是现代审计的主要手段,是在信息化条件下履行审计职责的基本要求。国家内审协会提出,在推进审计转型的过程中,要实现审计手段从手工操作为主向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为主转变。没有审计信息化的突破,就谈不上现代审计,谈不上为审计转型提供技术支持。对此,我们作了有益的尝试,引导内审人员自觉地、主动地推动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的融合,全面推广计算机技术在各类审计项目中的运用,使计算机审计与审计业务的发展和管理的需求相适应,与外部的信息化环境相适应。

一是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自2006年以来,先后邀请市内审协会推荐的多家审计软件公司前来展示其审计软件的功能和应用方法,本系统各主要审计部门均派员参加,既为观摩,亦为比较选择。在产品演示的过程中,我们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有了较全面的理解,在反复的对比之后,购买了适合本系统实际的审计软件,并迅速应用于审计工作中。目前,内审人员已经充分感受到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优点,并基本上能够得心应手地使用审计软件,结合自身的丰富实践经验,大大提高了审计效率。二是加强计算机辅助审计培训,近两年组织了3次计算机辅助审计培训,并动员各审计部门尽快采取计算机辅助审计。

(三)转变审计视角,促进内部控制设置的合理化

从制度建设入手,抓内部管理。几年来审计监督工作着重在促进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下功夫。在建章立制、强化财会队伍建设,狠抓财务管理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有效地控制了费用支出。在做好正常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同时,还加大对各单位一些大金额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力度,以此促进系统的内控制度。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通过多渠道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

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把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放在突出位置。首先,努力为内审部门引入新生力量。2005年至2006年,市司法局、市监狱局和上海政法学院审计部门新增了6名年轻的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同志,其中,注册会计师3名,审计师2名,会计师1名。新生力量的加入使系统内审人员的平均年龄从49岁降到了41岁。其次,坚持不间断的业务学习制度。多年来,我们坚持每半月一次的集中学习,深入学习政治理论文章及政策法规等,以提高审计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审计业务水平,通过集中学习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和上海市审计工作会议精神,使审计人员从宏观上把握年度审计工作方向;通过阅读《中国内部审计》和《上海审计》等专业期刊有关文章,掌握审计动态,鼓励内审人员参加审计师、会计师、内部审计师职称考试,不断提高审计干部综合素质。

三、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一)审计过程中未充分重视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实行审计转型后,内控审计可能要作为一种审计的类型来抓。但目前我们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虽然也加强了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但主要仍以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对内部控制的审计还不够深入。一是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时忽略了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在审计软件的使用中,内审人员对数据的查询掌握得较熟练,运用得也较频繁,但对于软件中关于内部控制评价风险提示的功能,则很少有人问津。二是在与被审单位的交流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了解也不够深入和详尽。今后应当搞好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拓展信息来源。本系统各级审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干部、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联系,为审计拓展信息,收集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听取财会人员以外的干部、职工,例如负责经济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科级中层干部的意见,搜集有否账外反应、体外循环的经济活动和违法违规经济行为等情况,多渠道了解信息,从而使内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了解更客观、更全面。

(二)审计方式尚未从事后监督向全过程监督转变

目前我们对局属各事业单位的审计只是在每年一次的财务收支审计时展开,致使监督往往停留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后。在推进审计转型的过程中,应当将审计方式从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依托局机关即将成立的财务决算中心,将审计关口前移,使内部审计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作用。

(三)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亟待加强

审计转型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宽泛的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的难度远高于仅注重财务审计。因此,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查账能力,还要熟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但目前大部分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今后应当促进审计人员提高审计业务技能,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对最新颁布的财经、审计法规的学习,更加准确的理解和掌握政策法规。

总之,只有加快审计转型,才能使审计工作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的深刻变革,才能使审计工作的发展与本系统的体制改革发展同步,才能实现审计自身的科学发展和历史性跨越。我们将不断探索,开拓创新,更快更好地推动市司法局系统内审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索耶内部审计(现代内部审计实务),LaxrenceB.Sawyer等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导读(修订本),李学柔,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3、内部审计规范精要与案例分析,李三喜,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

4、张笠,“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分析”,《中国内部审计》,2007年第1期.

5、上海市审计局政策研究室,“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问答”,上海审计,2007年第1期.

第7篇:财务司法审计范文

1.作为国有控股公司控股方的国有单位对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与监督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公司内控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等。根据公司法,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能为:

股东会。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股东会所行使的职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控股方,国有单位是通过股东会的形式,采取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和更换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人选等方法,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监事来完成对公司的控制和监督的,使公司按照控股股东方的经营思想和方向去发展,这是公司法赋予控股方的权利,而控股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它所承担的义务就是除采取上述方式外,不得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董事会。公司法第46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由于公司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是按股权比例设置的,因此董事会实际上也是由控股方控制的。同时董事会通过对公司经营者人事权的控制即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对经营权的控制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对财务的控制即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董事长一般由控股方委派。

总经理。公司法第50条规定了总经理的职权。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通过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来实现对公司的管理。如果说董事会的决策主要是关于控股公司的整体战略部署的话,则总经理的决策内容主要是有关战略实施的决策,并更多地与公司直接有关。

2.对国有控股公司来说,其最终目的和动力是追求最大利润。控制的目的是为了权利制衡,使决策机制更加科学,监督的目的是使控制机制更加有效,同时也必须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比如说年薪制、期股等。对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内容与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能密切相关。首先,这种内部监督是单向分层次的,即只能是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监督。

国有控股公司控股方的国有单位对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内容有:(1)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2)年度财务预、决算;(3)其他股东会审议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其监督形式有三种,一是通过股东大会;二是通过公司监事履行对公司的监督职责;三是有权决定对公司董事长的任期审计以及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审计。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公司控股方的国有单位负责人往往在日常工作中干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正常工作的行为是错误的。对于控股方的战略意图,应由委派到公司的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的方式去体现,这不仅是公司法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其他小股东的尊重。否则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在决策形式上就没有区别,不仅有体市场经济规律,而且当公司由此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其他股东有向控股方股东提出赔偿损失的权利。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督内容有:(l)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2)年度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3)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4)其他董事会制定的有关方案执行情况。其监督形式有:一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二是委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董事长直接干预总经理的正常管理工作的做法是错误的。

其次,控股方国有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一般是控股方股权代表)和总经理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依据公司法,控股方国有单位负责人和公司董事长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委托公司董事长代表国有单位在股东大会上和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应当说没有直接关系。董事长的职责是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但董事长并不能代表董事会,总经理是向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向董事长负责。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进行内部监督过程中,弄清上述关系,有利于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分清经济责任。

二、加强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必要性

在国有控股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国有单位作为控股公司的主要出资者(所有者),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进行决策、激励和监督,以间接管理为主。而作为经营者的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层,其主要职能则是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直接管理为主。在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一种倾向,就是认为所有者应尽量少地干预经营者,尽量扩大经营者的权利。这实际上是一个极大的思想误区,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很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作为一个资本家,他可以把企业的日常经营权交给所聘用的经营者,但他绝对不会放弃对企业重大问题的控制权,更为重要的是他也不会放弃对企业经营者的日常经营状况的监督权。在这种日常监督之下,一旦发现问题就会及时采取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由于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则公司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也会形同虚设,法人治理结构从根本上讲不可能有效,公司长远的健康发展也会失去基础。

从近几年来国有单位对其控股公司的管理实践来看,存在两种倾向:一是把控股公司作为下属单位来对待,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公司经营班子等全部由国有单位任命,控制过死。造成总经理权力过弱,公司缺乏活力;二是对控股公司流于管理,没有进行控制与监督,使总经理权力过大,董事会形同虚设,权力失衡。这两种倾向都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三、对国有控股公司的日常监督

由于作为委托人的国有控股单位与作为受托人的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信息的获取方面处于不对称的状态,为防止经营者操纵会计行为以提供虚假信息,委托人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这种监督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一种权利制衡。

公司董事长应由国有控股单位委派,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试想,如果对公司没有有效的日常监督措施,负责就没有基础。在实际工作中,作为国有控股单位对公司的日常监督方式有:(l)委派财务总监。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会所做出的各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财务决策的合理、合法性进行监督,对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董事会、总经理做出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这种监督方法具有直接、及时和与公司经营管理措施同步,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的优点,缺点是加大了监督成本;(2)充分发挥公司监事或监事会的作用。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或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这种监督方式的优点是节约监督成本,缺点是监督具有滞后性。

四、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8篇:财务司法审计范文

注册会计师以其客观性和公正性对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作为制度委托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缓解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经营目标不一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中,扮演着裁判和鉴证人的角色。但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一系列恶性财务欺诈案件的暴露而引发的审计失败,使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对此,笔者认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与审计制度安排之间的依存关系,设计一个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审计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消除代表大股东利益经营者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进一步提高其独立性,从制度上防范和减少审计失败,将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

公司治理结构与审计制度安排

一般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一种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关系,并从这种安排中实现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 (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清木昌彦、钱颖一,1995)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和对经营者的监督、评价及其激励机制的构建。而这种公司治理权力的分配和约束,在当今法制社会通常是由相关法律制度来作出安排的,并体现在董事会的法律构造之中。

在现代企业中,尤其是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中,“没有控制权的财产所有权和没有财产所有权的控制权,是股份公司的逻辑归结。”(刘俊海,1998)要使得“所有权”和“控制权”这两个难以割舍的权利相分离,只能借助外在的力量。这种力量源泉一是股份公司组织形式;二是法律的赋予。在此意义上,公司科层化的组织的存在构成了公司权力分担的源泉和基础。然而,组织的存在只是为公司权力的分担提供了基础,要使得在公司股份日趋分散化、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化以及管理活动高度现代化、监督控制特别专业化的条件下,对处于权力中枢的董事会在组织设计上作出恰当的搭配,以保障公司治理的决策与监控机制既巧妙精致又、合理、高效,必须借助立法的手段,即在相关的法律中对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组织结构作出规定。

对于如何对董事会组织进行法律构造,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制度里有不同的答案。一般认为,世界的公司法可分为英美法系、德国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与美国法之折衷法系。公司组织结构有两种方式,即单层制和双层制。所谓单层制,就是只有一人管理机关,即只有董事会而没有监事会;所谓双层制,就是有一个经营机关负责公司的商业经营和另一个单独的监督机关负责监督经营机关,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双重机构。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组织结构实行单层制,德国法系的国家和折衷法系国家的公司组织结构实行双层制,法国法系国家的公司组织结构既实行单层制,也实行双层制。

无论是采用双层制或是采用单层制的公司,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体制和监督机制。如组织结构采用双层制的公司由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实行单层制的情况下,管理机关内部成员作了区分,一部分是执行业务、从事内部经营管理的成员,称为执行董事或内部董事,另一部分是不执行业务、不参与内部经营管理的成员,称为非执行董事或外部董事(也称独立董事),专司监督之职。但英美公司中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区分并不是法律上所作出的区分,而是在和实践中有此区分而被判例所承认。英、美在法律上虽然没有设立独立监事会机关的规定,但事实上已通过外部董事和独立审计人员发挥了监事会的作用。

实行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监督职能一般由董事会中设置的次级委员会,特别是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加上具有超然独立性、由股东任命的执行财务审计功能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审计委员会在日常监督中对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工作结果的和依赖,构成了审计制度安排的基本模式。这种制度安排清楚地体现在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中,具体包括:(1)评价并适当地对经理层就与财务报告程序有关的所作的行动和判断提出疑问; (2)监督经理层对建立和维持一个满意的控制环境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所作的承诺; (3)考虑审计安排的充分性和客观性,评价审计的范围;促进对审计所发现的的讨论;帮助解决经理层和审计师观点之间的分歧;对任命审计师提出推荐意见;审查非审计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必要时应将非审计工作公开招标。此外,对任命外部审计师提出建议也是审计委员会的一项职责。由此可见,审计委员会对监督经理层、审查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内部日常财务监督、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保证等方面都负有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及其存在的矛盾

我国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安排实际上采取的是双层制,即在公司治理组织机构设置上要求公司既要依法设置董事会又要设置监事会,并且在《公司法》的第一百二十六条中赋予了监事会“检查公司的财务”的职责。监事会作为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权力优势相抗衡的监督机构的设置应该说是立法者的初衷。但由于《公司法》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如监事会没有罢免董事的权力,监事会组成成员的选拔机制不尽合理,监事会主席一般是由来自企业内部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主席或其他副职担任,本身职务就低于经营者的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从而造成现实中监事会不能有效地发挥其监督作用,大部分公司的监事会都形同虚设,与当初的立法目标相去甚远。这一方面使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监督机制不能落实到位并有效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又造成公司内部各个权力组织对包括审计在内的监督权的争夺。在这场权力争夺中,实际占有控制权的董事会取得明显的优势,以至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反映在审计制度安排上就是造成了矛盾和混乱,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由他们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续聘、收费等事项,从而屡屡出现经营者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财务报告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态,破坏了审计关系中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大打折扣。

由于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而造成的上市公司包括审计在内的监督机制的失效,与我国上市公司中造假舞弊案件层出不穷,不能说没有关系。这已经引起了政府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应急措施。如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2000年9月,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提出“董事会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步入实施阶段。该指导意见指出:境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的颁布实施,又给公司治理中的审计制度安排带来了新的矛盾。尽管依据《公司法》规定设置的监事会在实际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是不争的事实,但也不排除有部分负责任且占有强势的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行使了包括委托注册会计师在内的监督权。在这样的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审计委员会职责作用的发挥,必然会使二者在职责权限上产生矛盾和冲突。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职责重叠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当前所采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效果都将大打折扣。它要么使得二者相互推诿,谁都不负责;要么二者争持不下,产生新的内耗,使包括审计委托权在内的监督权又落到经营者手中。

现行公司治理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选择

(一)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

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的审计制度安排,是建立在企业经营委托关系的委托方(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和受托方(拥有财产经营权的经营者)是确定的基础上。这种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清晰明确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的人数有限且相对固定,投资者之间在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和激励时容易达成一致;作为委托方的投资人和作为受托方的经营者有明确的委托协议或合同条款;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受限制且容易做到。建立在这些条件基础上才形成了传统的审计制度安排模式,即在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投资者是委托人、外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是审计人、经营者是被审计人,三者身份明确,并构建起环环相扣,严密闭合的审计三种人关系。这种关系如图一所示。

图一表明作为审计人的注册师是超然独立于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为被审计人的经营者之外的,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以客观公证的发表审计意见。这种关系体现在公司法中,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法都将审计委托权作为股东大会的权限之一。然而,在以资本市场为媒介的上市公司的两权分离中,由于股权的分散,的所有者变得模糊,由真正代表全体股东的所有者来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已变得完全脱离了现实。事实上“审计人员的许多业务,甚至连任命都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的,因而难以保持独立性的外观。”(查特菲尔德,1976)为此,必须寻求新的解决途径。

(二)以资本市场为纽带、股权分散条件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

在资本市场为纽带、股权分散的条件下,传统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中由所有者行使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权力变得不现实了,从而使得委托审计的大权旁落到实际掌握了公司控制权的经营者手中,以至出现前文所述经营者集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于一身的局面。这主要是因为,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所有者是一批经常变动的股东,公司法赋予股东大会选择、委托审计师的权力很难落到实处。实践中,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的引入,董事会下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完善,就是一个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措施。审计委员会首先在美国产生并推行。1940年,纽约证券交易所首先提出审计委员会概念,并且得到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支持。审计委员会代位行使所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委托权,使传统的审计关系图形变如图二所示。(本文图见《注册会计师第九期》)

图二表明,代表投资者利益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审计委托权,被更便于有效行使这项权力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代位行使。经验表明,在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由监事会行使外部审计委托权优于董事会,且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而在单层制公司治理环境下,由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行使这项权力也明显优于直接由董事来选择外部审计师。变形后的审计委托关系图在审计三种人中增加了一个代位委托人角色。其目的在于,改变由于股权分散且多变,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对经营者和监督鞭长莫及,并难以达成一致,致使投资者所拥有的包括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内的对经营者的监督权不能落到实处的状况。由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代位行使审计委托权,实际上是对董事会不能很好地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一项改良措施,使传统审计制度安排模式中因股东行权缺位而遭到破坏的环环相扣的审计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是,在我国公司法规定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合理有效地安排审计制度,这就是在现行公司治理环境下审计制度安排模式的选择问题。

(三)转型期公司治理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选择

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环节的审计制度安排,既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转型期公司治理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可有以下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1.改造监事会,由监事会行使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委托权

客观地讲,依据现行《公司法》设置的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运行的失败,并非监事们甘愿无所作为,实际上是法律制度的缺陷带来的先天不足所造成的。因此,对现有监事会加以改造,增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赋予其应有职责权限,使监事会真正成为与董事会平行并可与之相抗衡的监督机构,也不失为是一种可行的选择。要使监事会充当审计委托人的角色,特别要明确前文所论及的监事会财务监督职责的引申职责。如复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建议;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并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等。由监事会行使审计委托权的审计制度安排有其合理性,体现在:(1)它保持了与《公司法》的一致性;(2)避免了将同一职责同时授予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所引起的混乱,造成两个机构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 (3)更能保证作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以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2.建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由以独立董事牵头的审计委员会行使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委托权

针对现行的监事会制度作用甚微,可在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上,以独立董事为主体构建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行使财务监督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这种审计制度安排的优势在于: (1)可以改变目前广为存在的大股东控制的格局,尤其对改变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本结构的现状、公司治理的落后格局,意义深远; (2)可以独立监督管理层,减轻内部人控制造成的财务失控,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3)在全球化、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日益加深环境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可保证了与国际接轨,以便于我国上市公司走向世界、实现化、国际化; (4)可以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特长,尤其是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财务会计专业特长,使得对注册会计师选择更趋合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更加容易。

第9篇:财务司法审计范文

【关键词】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财务监管制度

一、一人公司概述

(一)概念

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为股东的公司,也就是说,公司的全部出资由一人承担或全部股份归于一人。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法律特征

1.股东的唯一性。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两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唯一股东的人格与公司的人格相互分离,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3.治理结构的特殊性。由于一人公司只有唯一的股东,传统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机械地加以运用,需要在机构设置、运作程序等方面重新设计,以使其在内部治理上能如同传统公司一样显现出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并体现出一人公司的简单性、灵活性。

(三)国外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

1897年发生在英国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责任公司案揭开了一人公司的序幕,随后,西方国家尤其是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一人公司的态度,大体经历了从全面禁止设立、不允许存续一人公司,逐渐发展到许多国家修改公司法,一定程度承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到最后一些国家进一步修改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可以设立公司的历史发展轨迹。美国于1949年由密歇根州肇始一人公司立法,现在多数州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美国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极其发达,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2条a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只要向州务秘书办事处提交组织章程备案,即可组织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第101条(所谓的人是指,一个自然人、公司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团体、联营,政府,政府分支部门、机关或机构、或者任何其他的法律与商业实体)有关公司形态和组织的规定。

二、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

(一)资本门槛过高且资本制度不完善

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十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一次足额缴纳。一方面,相较于一般有限公司的三万元最低注册资本和可分期缴纳出资,对一人公司的注资要求显然更为严格。一般认为,这样规定的意图在于防止一人公司的信用风险,强化一人公司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然而这可能仅是立法者的一厢情愿。我们知道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几乎没有关系,关键取决于公司净资产的多少。另一方面,公司法仅对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做出了规定,而对一人公司的资本充实和资本维持没有任何规定,这无疑增加了一人公司注册的难度。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的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只考虑到了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而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业务混同、关联交易、隐瞒重要事实和编造虚假信息而损害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情况没有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使得恶意一人公司股东借此游离于法律之外,公司法却不能给予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追究其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财务监督制度不完善

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的一人公司财务监督与其他公司完全一致,未考虑到一人公司受单独股东掌控易滋生会计欺诈的弊端。一人公司的惟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将会普遍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这就需要有严格的财务监督或者审计制度,预防单独股东与其代表的公司在财产管理和责任分担上模糊不清。但在《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如何保证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一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可以备置公司,方便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阅的问题,而国外立法一般都强化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如美国规定单独股东和公司进行的任何交易都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保留;澳大利亚设立专门会计公司对一人公司进行财务监督;法国建立一人公司会计监察人制度。可以看出,其他国家的财务监督机制更为细致和明确,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仍然比较笼统和模糊,没有明确财务监督的具体情况。

三、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监管制度

1.加强独立会计制度。我们不能在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就一味地否认公司人格,而应该在事前就尽量明确责任。加强财务会计制度就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一人公司的会计必须由公司所在地的会计事务所选任,会计的报酬按统一标准由一人公司支付,无正当理巾不得减少或拒付;赋予会计充分的权利参与公司的绛营,一人公司的业务执行者不得无故隐瞒或妨碍;会计有不正当的行为,损害一人公司的利益的,一人股东可要求更换,但要陈述理由。

2.加强独立审计制度。审计机构即注册会计事务所必须参加一人公司的年检,提交审计报告,而且在破产、歇业、停业程序中,也要有审计机构的参与,未经审计不得破产、歇业、停业。一人公司应与审计人员密切配合,不得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否则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明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与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关系。独立法人人格是公司的基本制度,这是不可动摇的;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则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平与正义而采用的例外原则,这一关系必须明确,否则可能会导致“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滥用,从而背离了采用这一原则的初衷。

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具体规定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情况,并严格按照这些具体情况援用这一原则,不得类推适用。一方面,在立法的重要性上,“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不能和独立法人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相提并论;另一方面,“揭开公司面纱”的内容非常繁杂,结合本国的公司特点,总结规律需要长时间的积累。

(三)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

建立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制度,除了对一人公司本身进行系统的法律规制以外,还要完善我国的市场信用体系。首先,司法、行政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对企业失信的惩罚力度,通过负面效应的强化,引导潜在失信企业的行为;其次,针对目前市场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市场信息共享机制;再次,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可以合作建立独立的、权威的信用评价机构,定期对一人公司的经营信息进行严格的分析评定,出具评估报告,及时公告。

参考文献

[1]张富强著.21世纪经济法学前沿问题研究[M].群众出版社出版.

[2]范键主编.商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传社出版.

[3]罗结珍译.法国商法典[M].国际文化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