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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对社会的贡献不仅是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自身的效益,也包括对国家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促进和带动作用。创业投资企业的存在目的与作用,绝非仅为买卖创业企业的股权以赚取资本利得而已,证券交易只是创业投资活动的形式,参与并培育创业企业才是其宗旨和目的。只有创业企业不断茁壮发展,产业经济、就业市场及资本金融市场才有源源不绝的发展活力。由于国家间的竞争已逐渐演变为以高新技术与经济实力为主要标准的综合国力竞争,创业投资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催化剂功能也越发受到重视,因而许多国家将创业投资视为重要的产业发展的工具(Kortum & Lerner,2000)。
创业投资的特殊性在于它对所在国家的资本、人才、法律法规、市场机制等环境都有相当高的要求,而政府在满足这些条件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作为经济组织的政府和其他经济组织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尤其是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政治强制力或市场仲裁权,能够通过颁布各种扶持政策干预市场。因此,政策扶持研究对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促进机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政府扶持在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作用不同,所采用的扶持手段也存在差异。政府扶持大体可以划分为政策扶持与制度供给两种,前者多为直接的、临时性的非市场化干预,而后者一般为间接的、长期的市场化手段。直接性扶持多见于创业投资发展起步阶段以及快速发展阶段,该阶段一般是政府主导行业的发展,各种直接性的政策优惠不断吸引私人资本进入该领域,政府的作用在于推动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间接性扶持一般是在稳步发展阶段,该阶段私人资本是创业资本的主力军,而且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也相对完善,政府的作用在于维持创业投资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本文所研究的财政补贴即属于政策扶持范畴。
一般来说,在创业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理论研究重点侧重于间接扶持手段,如创业投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以及双重委托问题的克服等。而创业投资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研究重心在直接扶持手段的作用机制和效率等方面,而我国经济长期以来就表现出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结合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的需要,对间接政府扶持政策,特别是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的研究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但遗憾的是,我国学术界对此研究较少,文献主要集中在了税收政策以及其他间接扶持手段上。特别地,关于政策扶持的分析也多数局限于完全信息情形。但在不对称信息下政府采取直接补贴方式是否仍然有效,此时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又是如何,这些问题还鲜有人涉及。鉴于此,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开展研究,以期填补这方面研究的不足,同时加强对现实政策的理解并提高政府扶持,特别是财政补贴政策的定位精度。
2 文献述评
国外学者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研究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财政补贴等。一方面,学术界对于税收政策的讨论相对较早,内容丰富,也相对成熟(Abbott & Zuckert,1941;Poterba,1989;Cumming,2005),多数研究表明,税收政策调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因具体税种不同而有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创业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理论焦点转移到制度层面,学者们对于补贴政策的关注比较少,只见Keuschnigg & Nielsen(2002)构建起一个包含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并在该框架下研究了投资补贴以及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作用,发现投资补贴与产出补贴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的努力程度,这与此前Keuschnigg & Nielsen(2001)的研究结论相似。之后,Keuschnigg & Nielsen(2004)转向创业投资机制的微观研究,构建了一个双重道德风险模型,在该模型中创业资本家与创业投资人的努力都不可观测,此时无法用财政补贴方式量化纠正资源的无效配置。
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当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的重点在于直接扶持手段,但关于财政补贴研究基本停留于宏观分析,甚至直接纳入在笼统的政策扶持定性讨论中(王关义、陈裕,2000;申金升等,2001),很少有单独的定量分析。王彦等(2001)在分析我国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时,指出发展创业投资除了拓展风险资金来源、培育多元化的创业投资主体以及完善退出机制外,还应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为创业投资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府补助、建立政府担保机制等。最近,李吉栋(2011)基于配置决策模型的定量研究指出,政策扶持不仅能够增加创业资本供给,还能提高创业投资人的努力程度。但上述分析是在完全信息情形下进行的,缺乏对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的考虑。此外,模型直接假定政策扶持会提高创业投资项目的期望收益率并降低收益率的标准差,这就默认了政府扶持的有效性,否定了可能的“政府失灵”问题。
纵观国内外研究文献,不难发现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机制研究相对缺乏,尤其是我国在其量化分析方面基本空白。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其定性分析结论比较明确和成熟,难以引起学者的研究兴趣和关注;另一方面或许是因为我国目前理论研究的模型数量分析技术还不够成熟,加之国外政策扶持领域的研究也不够充分,使得定量分析的开展受到一定局限。
3 财政补贴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机制研究
3.1 经济学分析:外部性
传统经济理论分析通常把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参与和支持看作是对“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的纠正(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1998;戴志敏,2002;李万寿,2006;Rin et al.,2006)。“市场失灵”是指,指在自由放任的基础上,市场经济在其自身的运行中自发产生的缺陷或弊病。“市场失灵”是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在几百年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和私有经济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这个“市场”在古典经济学家眼中几乎是“无所不能,完美无缺”的,它具有自我调节、自动均衡的强大能力,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到萨伊“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定律,再到马歇尔“市场自动趋于充分就业均衡的假设”,使西方社会对市场效率充满了信心。但是这个无比“有效”的市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个“失灵”面前终于失去了它“万能的光环”。市场失效的出现使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更深刻了。
广义的“市场失灵”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微观经济无效率,二是宏观经济不稳定,三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其中,创业资本市场的“市场失灵”问题可以归结到微观经济无效率下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性理论是市场失效理论的一个重要领域,它所揭示的矫正外部效应方法与资源配置效率密切相关。外部性(Externality)也被称为外部效应、外在性等,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他人,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或者说,外部性就是指未被市场交易价格反映的额外经济交易成本或收益。当市场交易导致了对第三方的影响,而价格机制又不能为之提供正确信号时,就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在这里价格机制的失灵导致了市场机制的失灵。
正外部性的产品或劳务,由于其价格只反映了其私人边际收益,而不能充分反映其社会边际收益,导致产出供给不足,从而给生产或消费者带来了额外的效益损失,根据“黄金规则”MC=MB=P,存在外部性下的资源配置亦是无效率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正外部效应的产品或劳务的生产与消费将呈现不足状态,而提高它,增加其供给,社会将因此而获得净效益。正外部效应产品或劳务的私人标准均衡和社会标准均衡对比情况可见下图:
■
在图1中,当不考虑额外收益的补偿时,自由竞争市场会使正外部性产品按照私人边际成本(Marginal Private Cost,MPC)和私人边际收益(Marginal Private Benefit,MPB)决定的均衡价格(P0)和均衡产量(Q0),来配置资源,它反映了私人的最佳资源配置,但却偏离了社会的最佳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过少,价格偏低。
在图2中,当政府对额外收益进行补偿时,正外部性产品将会按照社会边际收益(Marginal Social Benefit,MSB)和社会边际成本(Marginal Social Cost,MSC)决定的均衡价格(PS)和均衡(QS)产量进行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较Q0增加,价格提高。
由于政府拥有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强制力,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以及交易费用优势等,因而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这也是由政府来纠正创业投资“市场失灵”的理论依据所在。
3.2 局部均衡模型分析:不对称信息
但是,“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干预的充分条件。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前提是:首先,必要条件。市场存在失灵,而政府又是为追求公共利益去弥补市场缺陷。其次,充分条件。政府的活动的确比私人的活动更成功、更优越。即政府的经济活动在取代私人活动后,能经受市场考验,表现出更高的效率。最后,优势条件。政府拥有政治强制力。这使得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的优势。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命令权等。政府通常利用政治权力监管私人经济活动,并利用税收和补贴来影响资源使用的动机。对政府行为来说,“市场失灵”是必要的而不是充分的条件,“市场失灵”本身并不能构成政府部门干预创业投资市场的理由。因为政府干预本身也有可能造成扭曲从而缺乏效率,即政府行为不能增进效率或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那些不应当获得这种收入的人,由此导致政府失灵。事实上,政府机构确实不是完美的,也不是没有任何摩擦和成本就能运转的。低效率、决策失误、腐败等等,都确确实实地存在着。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财政补贴能够促进创业投资的观点不能仅立足于创业投资“市场失灵”本身,而应该进一步深入分析财政补贴能否确实提高创业投资活动的经济资源配置效率。也正因为如此,下文基于局部均衡模型(Partial Equilibrium Model)对政府扶持的微观效率展开数理分析,特别地,该模型在不对称信息情形下论证了创业投资市场上的政府干预是否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3.2.1 模型设定
基于前人的研究框架,本文将通过构建一个简化的局部均衡模型来研究政府设备投资补贴和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机制。假定在时间总量为1的情况下,创业企业家最基本工作时间为0<δ<1,δ是可观测的,而其余私人时间1-δ无法被创业投资人观测。如果创业企业家积极努力工作,则意味着他会私人时间1-δ里也从事于创业投资工作;如果创业企业家消极怠工,即意味着他在私人时间里会另寻私活。我们已经知道创业企业家的努力对创业投资的成功具有关键作用,假定创业企业家付出的努力程度为e,如果创业企业家全身心投入,即e=1-δ,创业企业的工作才有可能以P>0的概率实现创业投资最终成功(退出);如果创业企业家把私人时间用于兼职其他工作,即e=0,则创业企业成功的概率P=0。假定创业投资人通过提供内部增值服务a,如管理咨询、行业经验等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p,而一些政府也会免费为创业项目提供外部增值服务g,如培训、信息服务以及行政管制解除等,从而也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体现在函数性质上即为:
p=p(a,g),■>0>■,■>0,p(0,0)=p0>0,■p(a,g)<1
据定义,记p′■,p″■。
假定:①创业投资人接私活,即e=0时,则创业投资人提供的增值服务也无益于提供创业投资成功率,p=0;②政府对创业企业的产出补贴率为?滓,设备投资补贴率为z,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为b,初创时的固定设备投资为K,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价格为Q,则创业企业的总收入为(1+?滓)Q,净利润为(1+?滓)Q-b-(1-z)K。但若创业失败,则血本无归。因此,创业企业的期望净利润为:pQ(1+?滓)Q-b-(1-z)K。
由于创业企业家只有创业项目,故创业资本需由创业投资人提供,其注入的成本投资为I=b+(1-z)K。作为对价,则创业企业总收入(1+?滓)Q中固定比例1-s的部分必须归创业投资人所有。假定创业投资人提供内部增值服务需要花费a个劳动单位,则机会工资成本为aw,因此创业投资人的期望收益为(1-s)pQ(1+?滓)-aw-I,即:
∏=(1-s)pQ(1+?滓)-aw-b-(1-z)K(1)
对应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为:
c=spQ(1+?滓)+b(2)
把上式代入(1)式,记得创业投资人的期望收益的另一种表达式:
∏=pQ(1+?滓)-aw-(1-z)K-c(3)
而政府提供的产出补贴、设备投资补贴以及外部增值服务支出g,则政府在每个创业投资项目上的期望支出为:
G?滓pQ+zK+g(4)
综上所述,一个创业投资项目产生的净收益流出为:
∏+c+aw-?滓pQ-zK-g=pQ-K-g(5)
其中,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c应为机会工资加上风险溢价补偿。
3.2.2 不对称信息下的契约激励
假定创业企业家面临收益风险时为风险规避型,而创业投资人由于拥有许多的创业投资项目因而可以完全规避非系统性风险①,基本工资加产出提成模式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吕朝晖,2005)。在给定了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及外生的政府外部增值服务支出g后,创业企业家选择努力程度e。以上三方面因素共同决定了创业成功的概率。则创业投资人的最优化问题分为两步:
第一步,在给定内部增值服务水平a和相应的创业投资成功率p时,确定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最小化其支付c。由模型设定部分知,如果创业成功,则创业企业家总收入为sQ(1+?滓)+b;而如果创业失败,则其创业工资仅为b,但可能从私活中获得其他收入(1-δ)w,这种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总收入为b+(1-δ)w。
令?兹=sQ(1+?滓),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后的期望收入为c=p?兹+b。为了简化分析,假定相对风险规避系数为1,即创业企业家的效用函数为对数形式:
u(y)=In(y)(6)
由此,创业投资人面临的最优化问题为:
■c=pθ+b(7)
s.t.(PC):pIn(θ+b)+(1-p)In(b)≥In(w)
(IC):pIn(θ+b)+(1-p)In(b)≥In(b+(1-δ)w)
其中,参与约束(PC)表示,创业企业家从事创业投资工作产生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机会工资,而激励约束(IC)表示,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带来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接私活产生的效用。
在完全信息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努力是可观测的,激励约束就可以剔除。成本最小化的解为:b=w,?兹=0。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约束(PC)和激励约束(IC)束紧,故 In(b+(1-δ)w)=In(w),求解得b=δw,代入参与约束(PC)得:
?兹=b(δ-1/p-1)(8)
第二步,创业投资人最优化选择要求先确定创业投资成功率p如何影响激励相容契约的成本。创业失败时,创业企业家有固定工资b,这并不依赖于创业投资成功率p,但p的提高会改变创业企业家在项目收入中的收入份额:
■=-μ■<0,■=μ■(2+■)>0 (9)
其中,弹性μ=-■■,满足:
μ=■In(■)>1,■=■-■=■(■-1) (10)
给定市场需求价格Q与产出补贴比例?滓,(8)式的解决定了创业企业家的收益在项目收入中的占比,s=θ/[(1+?滓)Q]。由(9)式可以看到,?鄣?兹/?鄣p<0,即更高的创业投资成功率会降低其收入占比s,这是因为创业投资人通过降低来维持激励支付θ不变。对于创业企业家而言,创业投资成功率p提高可以降低收入风险,故可以接受s下降。此时,激励契约成本c=pθ+b所受创业投资成功率p的影响取决于:
①c′=θ+p■=θ(1-μ)(11)
②c″=(1-μ)■-?兹■=■(12)
上述①式和②式可以看出,p对c有两种相反的影响效应。一方面,更高的p会提高相应的支付成本?兹;另一方面,项目风险降低会使创业投资人以更低的风险溢价来保证参与约束。而当弹性μ>1时,后一种效应大于前一种效应,从而边际成本降低。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最基本工作时间比重δ的上升导致道德风险空间缩小,相应的风险溢价支付也会随之减少。
3.2.3 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
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补贴设备投资与产出,降低了创业投资成本,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和创业企业的发展。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可以分别从对创业投资人和创业企业家的影响来分析。
①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人的影响
已由(3)式知,创业投资人的期望收益为:
∏=pQ(1+?滓)-aw-(1-z)K-c
即创业投资人在一个成功概率为p的创业投资项目上的先行投资成本c(p)+aw+(1-z)K。假定每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均为p,从统计平均意义上说,创业投资人要保证至少有一家创业企业取得成功,至少必须付出的先行投资总成本为:
m=■(13)
本文把m称为统计意义上的“创业成功成本”,下面本文要论述的是,政策扶持会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来促进创业投资人进行创业投资,从而推动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
由(7)式与(8)式可知,财政政策只能通过影响创业投资成功率提高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而没有直接的影响效应。在支付最小化问题中,由包络定理可得:
■=-■■<0,■=-■<0,■=0(14)
上式表明,由于优惠政策的目的就是要扶持创业企业发展,提高创业投资成功率,政府外部增值服务和设备投资补贴会降低“创业成功成本”,而在市场均衡(零利润)下,产出补贴不影响“创业成功成本”,而只反映在需求价格Q上。结合(14)式,由市场均衡下的零利润条件可得:
dQ=-■■dg-■dz-■d?滓(15)
财政补贴在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后,创业投资产业发展使得需求价格不断降低,直至市场利润为零。最后,尽管产出补贴不影响“创业成功成本”,但会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从而激励创业投资活动,这符合Sobel(2006)的研究结论。
②财政补贴对创业企业家的影响
假定创业投资市场上有E个创业企业家,给定创业投资成功率为p,则市场上成功的创业企业数为pE。在每个创业企业产出为1的情况下,pE即为行业产出总量。
给定需求函数D(?),当且仅当下式成立时,市场出清:
D(Q)=p(a,g)E时,D(Q)>0(16)
由此,创业投资市场均衡要求的d(pE)=DdQ。需求弹性为η-QD′/D,结合(15)式,对(16)式求微分得:
■=(η■-■■)dz+η■+(η■■-■■-■■)dg(17)
由上式可以看到,设备投资补贴通过需求面和供给面促进创业企业家的供给,特别是在市场需求影响下,通过增加创业企业家来增加市场供给。而产出补贴由于市场价格降低,只通过需求面效应激励创业企业家的供给。
财政政策目的在于降低创业投资风险,鼓励创业企业发展。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一定的情况下,若创业投资成功率上升,则所需创业企业家减少。而(16)式最后一项是通过改变创业投资人增值服务而产生的间接供给效应。如果?鄣p′/?鄣g<0,政府扶持会“挤出”内部增值服务,而降低创业投资成功率。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不变的情况下,所需创业企业家增多。通过对(16)式提取公因式?鄣p′/?鄣g≤0可知,当需求弹性大于临界值,即η≥η*m/(m-c′)时,η*<1,净效应为正。如果进一步假定?鄣p′/?鄣g≤0,那么财政补贴对内部增值服务的效应为负,由上述分析知,财政补贴会促使创业企业家的供给数量增加,由此市场对创业企业家的需求价格降低。
综上所述,本模型在考虑了信息不对称下的契约激励后指出,财政补贴政策一方面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并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激励创业投资活动,另一方面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不变的情况下,“挤出”创业投资人的内部增值服务,从而增加提高创业企业家数量。在两种渠道共同作用下,财政扶持将推动创业投资活动的开展乃至创业投资市场的深化。
4 总体评价
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关于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中影响与作用机制的文献,发现多数研究停留于定性讨论,缺乏量化分析,并且基本局限于完全信息情形。基于此,本文先就创业投资的外部性分析了财政补贴的必要性,进而基于局部均衡模型论证了财政补贴政策在扶持作用上的充分性及其作用渠道。本文认为,设备补贴能够降低“创业成功成本”,而产出补贴会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激发创业投资积极性,同时设备投资补贴通过需求面和供给面促进了创业企业家的供给。
基于本文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我国创业投资的财政补贴政策可以采取如下一些具体措施:①加大扶持力度,借鉴美国1982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政府可以建立类似技术创新基金的机构,专门负责按较高比例对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提供各种资助和发展经费,补偿创业投资可能的风险损失,从而最大程度地吸引风险资本进入高技术领域。特别地,考虑建立反向的补贴申请与审核制度,由创业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和政策规定自行申请补贴,再由相关执行单位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审核;②加强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的普适性,并采取措施监督落实我国当前有关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资金补贴等各种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的执行度。此外,必须建立一套相应的惩罚制度,对财政补贴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罚;③尽快完善创业投资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支撑条件的建设。鉴于创业投资主要是以股权投资形式开展,为防止资本市场的投机与欺诈操纵行为,政府需制定有关法规以规范市场交易,保证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创业投资发展初期,财政补贴是重要的政策扶持手段,本文认为在具体执行财政补贴政策的实务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如下三个问题:首先,重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影响,加大创业企业的认定资格审查,把财政补贴分配给最需要资金的、有发展潜力的创业企业,特别要避免某些企业伪装创业企业套取政策优惠,进而提高综合资源配置效率。其次,注意采取恰当的财政补贴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激励。与定额补贴相比,与产量等市场绩效指标挂钩的比例补贴可能激励效果会更明显,尤其是这个补贴比例是累进的。最后,建议进行定期的补贴效果审计以考核财政补贴绩效,并及时抽撤不良项目的补贴资金并转移到其他更有优势的投资项目上。
从本质上看,财政补贴政策是针对创业投资市场资本供给不足的非市场化纠正手段,正如Keuschnigg & Nielsen(2002)指出的,由于创业投资企业中的道德风险与成本问题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这意味着政府的财政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等,并无法促进创业资本的有效配置,因为这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尽管如此,财政补贴仍是创业投资发展初期在创业投资市场制度还不完善情况下的最优选择,这有利于直接推动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随着创业投资的发展不断规范和成熟,财政补贴等政策扶持将逐渐淡出,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也会转向创业投资的制度供给。
政府创业投资绩效是指政府创业投资在增加早期投资和高科技投资、推动创业投资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从宏观方面看,政府创业投资绩效主要体现为“杠杆效应”和“引导效应”;从微观方面看,政府创业投资绩效主要体现在单个政府创业投资项目对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影响以及政府投资前后中小企业专利申请量、就业数量和销售额的变化。
1.1政府创业投资绩效:宏观层面研究综述
1.1.1杠杆效应
政府创业投资“杠杆效应”是指政府供给风险资本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导致一国创业投资产业规模增加。“杠杆效应”作用机制:①得到政府风险资本支持后中小企业得到发展,增加对私人风险资本的需求;②政府通过风险分担、跟投等方式,降低私人创业投资公司的风险,增加其收益,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产业;③政府创业投资如美国SBIR项目等投资某个中小企业后,产生CertificationEffects,向外界传递信号,该企业是一个有投资价值企业,吸引私人创业投资公司向其投资;④政府通过直接投资取得的成功产生财富效应,私人创业投资机构看到创业投资的高收益特征并参与其中;⑤政府创业投资项目通过输出优秀的创业投资人才,促进私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政府创业投资“杠杆效应”经验研究主要集中在存在性方面。Leleux等进行因果关系检验后发现政府参与导致更多的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欧洲国家政府创业投资存在“杠杆效应”。杨大楷等认为中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存在“杠杆效应”。
1.1.2引导效应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效应”是指政府通过供给风险资本,引导民间风险资本增加对市场失灵领域的投资。“引导效应”作用机制:引导民间风险资本增加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增加早期投资的规模;引导民间风险资本增加对高科技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增加高科技投资的规模;引导民间资金增加对落后地区风险企业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需要的资金少,私人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其的资金额小,换取股份少,但挑选、尽职调查和监督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花费的费用支出和投资发展期或者成熟期企业的费用支出一样多。政府通过补贴私人创业投资公司,引导后者对该市场失灵领域的投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效应”的经验研究面临很严重的问题:即使自变量“政府创业投资”和因变量“早期投资”或“高科技投资”正相关,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创业投资是因、早期投资或者高科技投资的增加是果。Rin等面板模型的因变量是创投机构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重或投资于早期企业的比重,风险资本供给量(不是政府创业投资的数量)是自变量,回归后认为政府增加风险资本不会显著增加早期投资或者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他们没有进行因果关系检验。Cumming认为Rin等人因变量选择错误,结论也有问题。
1.2政府创业投资绩效:微观层面研究综述
政府创业投资微观层面研究主要通过搜集单个政府创业投资项目投资的风险企业微观数据,研究单个政府创业投资项目对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影响,以及政府投资前和投资后中小企业专利申请量、就业数量和销售额等的变化。JoshLerner搜集1985~1995年1435家接受SBIR资助企业的就业和销售变化数据,发现在风险投资活动比较多的地区,接受SBIR补贴的企业比未接受补贴的集成电路类企业容纳劳动力更多、产品销售更好;而在风险投资活动少的地区,该结论并不成立。DouglasCumming认为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Innova-tionInvestmentFunds)增加了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发起阶段和早期阶段的投资,也增加了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管和增值服务。Brander等发现政府投资占比例不超过一半的企业在创业投资退出时的估值更高,发明专利数量更多。
2政府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研究综述
与国有银行和证券市场相比,政府创业投资项目投资额更大、运作风险更高、管理难度更大。并非所有国家的政府风险投资项目都目标明确、设计良好,有的政府创业投资项目已经偏离原来设定的目标和用途。政府创业投资的风险是指政府创业投资运行偏离政策目标的风险。政府创业投资的风险管理包括对政府创业投资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政府创业投资的风险分为宏观风险和微观风险。利益驱动下未良好设计的政府创业投资可能产生两类宏观风险:“挤出效应”和“Dead-weightEffect”。政府创业投资运营的微观风险分布在单个政府创业投资项目运行的各个阶段。政府创业投资的宏观风险可以通过搜集政府创业投资总量、新注册企业数量、利率和证券市场指数等宏观经济变量,借助宏观计量经济学测度其大小,辨别因果关系方向;而单个政府创业投资项目微观风险需要借助微观计量方法进行个案研究和逻辑判断。
2.1政府创业投资宏观风险研究综述
2.1.1挤出效应
“挤出效应”是指政府供给风险资本和对创业投资的干预,导致一国风险资本总量减少。“挤出效应”可能发生在创业投资周期的各个环节。政府在投资项目、创业投资人才、项目退出等方面和私人创业投资机构竞争,进而使私人创业投资公司的利润减少,投资意愿降低,导致创业投资规模减小。此外,一些表现不佳本该倒闭的中小企业得到政府投资得以存活,与没被补贴但产品质量高的企业展开不正当竞争,不利于后者发展,降低了企业对私人创业投资资金的需求。经验研究中如何界定政府创业投资存在“挤出效应”,学者们有不同观点。Cumming等认为,如果“政府创业投资”变量的系数为正且显著则存在“挤入效应”;如果“政府创业投资”变量的系数不显著则意味着100%的“挤出效应”;如果“政府创业投资”变量的系数为负且显著则意味着大于100%“挤出效应”。Engel等则认为如果政府挑选风险企业的标准和投入的管理水平和私人创业投资公司一样,则政府创业投资和私人创业投资公司存在竞争,产生“挤出效应”。大多学者认为存在“挤出效应”。Cumming等以加拿大LSVCC项目为研究对象,建立联立方程模型后发现变量LSVCC的系数为负,政府创业投资数量增加导致加拿大风险资本总量减少,产生“挤出效应”。每年联邦政府LSVCC项目的设立导致加拿大全国创业投资项目减少400多项,大约10亿美元。“挤出效应”作用机制:由于投资LSVCC可以获得税收减免,投资者更愿意投资LSVCC项目,而投资其他民间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减少,投资者期望收益率也比投资于民间创业投资机构的低;LSVCC项目可以更高的价格投资中小企业,挤出私人创业投资公司。Engel等认为德国政府创业投资存在“挤出效应”。Armour等指出,如果政府创业投资的比例超过20%,则导致风险投资融资额下降0.05%~0.1%,风险投资退出额下降0.03%。杨大楷等认为中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存在“挤出效应”。
2.1.2Dead-weightEffect
“Dead-weightEffect”是指中小企业不是由于接受政府创业投资后产生科研创新,而是因为中小企业有了科研创新才吸引到政府创业投资。尽管大量经验研究的文献都认为政府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研发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但大多没有通过计量经济学方法验证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方向,没有回答是政府创业投资导致中小企业研发更多,还是研发多的企业受到更多的政府创业投资。很可能政府创业投资只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政府创业投资不是“因”,只是“果”,即存在“Dead-weightEffect”。
2.2政府创业投资微观风险研究综述
政府创业投资出资方所有者空缺、参与者目标不一致及由此派生的人问题,导致实际运行出现许多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双重软化,产生一系列微观风险。刘健钧详细阐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五类风险:偏离支持创投发展政策方向的风险、政府管理人员风险、委托风险、扶持子基金的管理风险、财务风险。Brander等以加拿大LSVCC项目为研究对象,从创业投资退出时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增值、专利申请数量变化等方面,对比研究加拿大LSVCC项目和私人风险投资机构的绩效,发现加拿大LSVCC项目绩效更差。
3研究评价及研究方向
3.1对已有研究的评价
国外创业投资产业发展时间长,创业投资数据比较齐全。国外学者对政府创业投资的研究大多是建立在现场访谈、问卷调查、个案研究和计量经济分析基础之上,多采用面板数据模型、联立方程、Probit回归、多项Logit回归、Bootstrap抽样和蒙特卡洛模拟等研究方法,具有坚实的实证基础。国外已有研究大多是将政府创业投资作为虚拟变量加入回归方程并估计系数大小。国内现有的统计及研究还是以传统创业投资研究为主,缺少针对中国创业投资行业特殊群体———国有创业投资的研究。与国外研究相比,国内研究在数据搜集和研究方法等方面存在差距。国内文献大多只关注国外政府在支持创业投资产业发展过程中制定的政策措施,比如政府直接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府信用担保和政府采购政策等,没有对这些政策措施引入中国后可能产生的绩效和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就认为这些政策措施可以复制到中国使用。另外,个别国内文献通过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的一个成功投资案例、或者统计部门统计的某个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放大倍数,就得出结论认为政府创业投资是有效的,以点代面,证据不足。近些年,国内学者如杨大楷、李丹丹等搜集宏观数据建立面板模型,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虚拟变量或者国家扶持政策累计个数等引入模型进行研究。国内研究很少使用Probit回归和联立方程等计量方法,缺少微观层面的研究。自变量“政府创业投资”和因变量“一国风险资本总量”或“高科技投资”可能存在相互因果关系,实证模型存在内生性问题,但已有研究很少关注该问题。另外,已有研究还存在面板数据的可混合性等问题。伴随一国创业投资市场发展,政府创业投资对私人风险资本的影响可能存在系数大小变化、U形或倒U形关系,存在门槛效应。这就需要实证分析时将创业投资发展成熟国家(地区)和未成熟国家(地区)的数据分开处理,不能混在一起进行研究。
3.2研究方向
美国全美创业投资协会定义:创业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世界经合组织科技政策委员会在1996年发表的一份题为《创业投资与创新》的研究报告中,对创业投资下定义:创业投资是一种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型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1997年,国家创业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原国家风险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经过反复推敲,将“创业投资”界定为: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投资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2创业投资中的风险
创业投资的核心特征是“高风险、高收益”,这些风险分布在与创业投资的各个阶段,受创业运作机制等相关因素的影响。
2.1与创投行业运作机制相关的风险
2.1.1政府在创业投资事业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创业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决定了其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在行业发展的初期,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政府的规范化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大力倡导“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但是却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办法。
2.1.2资金严重短缺,投资主体单一,抗风险能力低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来源于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社会化程度不高,导致我国的创投资本增长缓慢。创司在整个创业投资领域势单力薄,筹集资金的渠道很少,运作效果也欠佳,对于高风险的项目很难把握,往往容易导致运作过程中资金链断链,抗风险能力偏低[1]。
2.1.3转轨中的市场体系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一直不完善,现在又遇到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还没有真正走向商品化和以市场为杠杆,从竞争中求发展的道路。主要表现在:一是技术市场发育滞后,研究者和生产者在商品化转移方面缺乏竞争,新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不高,技术风险很大。二是产权市场不健全,创业投资赖以生存的基础,在于是否有完善的风险企业产权或股权转让的市场,我国的股票和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流动不畅。三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生产要素短缺现象。四是我国的高科技市场长期被外国产品占领,使得本国的创投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1]。
2.1.4创业投资的法律环境不健全
我国的法律环境还很不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一方面挫伤了高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无疑增加了高科技在商业化过程中的市场运作风险,让创业投资机构在甄选投资项目的时候,心生忧虑。此外,现行的法律法规很难适应创业投资发展的要求[1]。
2.1.5缺乏高效的信息流网络
企业无法迅速了解和跟踪国内外高技术发展状况和最新动态,造成企业应变能力低,增加了技术风险。
2.1.6创投过程不规范,随意性大
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形式不一,名称各异,各种管理咨询公司和投资公司名目繁多,造成行业体系不完善,规范不统一,项目甄选过程不严谨,投资后往往很少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2选项过程中的风险
2.2.1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在选项过程中,可能由于投资者本身的经验或水平的局限性,或者错误判断该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可能性,或者没有对项目的产业化价值和市场价值作系统考虑和量化分析,导致选择项目失误[2]。
2.2.2投资对象本身的风险
创业投资最大的投资领域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技术本身由于其前期的技术成熟度低,技术上成功的不确定性,产品生产和售后服务的不确定性,技术效果的不确定性,技术寿命的不确定性,产权市场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善等,而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2.2.3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创业投资涉及的多数是高科技项目,其中又以小型企业为主,在公开市场上的企业信息很少,并且信息的可靠性很难保证,这就使得投资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其他市场更加严重,创业投资机构面临“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增大。
2.3投资过程中的风险
2.3.1种子期的风险
种子期即企业技术发明与酝酿阶段,这一阶段的风险属于种子期风险,主要有:高新技术的技术风险,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风险。这些风险的不确定性很高,影响因素很复杂,且不易估测。种子期的风险需要创业投资机构拥有完善科学的选项体系,富有技术经验、市场经验、财务经验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2.3.2导入期的风险
导入期又称创建期,即技术创新和产品试销阶段。在这个阶段,开始进行产品的二次开发、市场定位,开始确定企业经营管理的框架,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仍然存在,同时市场风险开始显现。此时,技术风险比种子期大大降低,技术风险主要来自其技术结构缺陷,财务风险在这一阶段最为突出,因为这一阶段的资金量需求大增,另一方面,虽然商品化导入阶段可能会产生经济效应,,但效益是不确定的。一旦风险投资者发现不可克服的技术风险或者市场风险超出其自身所能接受的程度,就有可能果断退资[2]。
2.3.3成长期的风险
成长期风险,即技术发展和生产扩大阶段,这一阶段的风险主要已不是技术风险,如何既保持技术先进又尽享市场成果,成为市场与管理风险的重要来源。此阶段,已基本完成产品创新,逐步形成经济规模,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但尚需注入大量资金进行工艺创新、管理创新和开拓市场,建立起完善的营销网络、创立品牌,并形成主导型的技术产品。这一阶段的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已成为次要矛盾,市场风险成为主要矛盾。此阶段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技术替代风险,它会使该产业丧失原有的技术优势而改变产业的竞争态势,该阶段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风险,主要是产品能否适应消费者千变万化的需求的不确定性和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竞争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市场营销策略是否合理和企业的经营能力能否适应市场扩张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2]。
2.4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是指创业投资在成熟期时的主要风险。成熟期是指技术已经成熟、产品进入大工业生产阶段。随着各种风险的大幅降低,这一阶段是创业投资的收获季节,也是创业投资退出阶段。创业投资能否顺利的退出成为最大风险。创业投资撤出的主要方式有首次公开上市(IPO)、兼收并购、股权回购、清算等。若创业资本不能适时、顺利的撤离,滞留的资本将使创业投资主体陷入投资的死循环,无法及时获得投资收益并进行新的投资。
3创业投资的风险对策分析
3.1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创业投资制度创新
3.1.1正确界定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政府间接引导作用
在我国,创业投资一向被认为是政府的事情,国家应该成为创业投资的主体。从世界范围来看,创业投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是本质上说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在创业投资中的职能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扶持和引导方面,而不应该直接投资经营。发达国家政府在创业投资方面主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政府补助;(2)税收优惠;(3)政府担保[1]。
3.1.2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创投资本来源渠道
拓宽资金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发展风险投资的首要条件。在解决风险投资资金短缺难题时,必须广开投资渠道。结合我国国情来看,我国的创业投资资本来源在政府资金的基础上,应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吸引民间各类资本积极向风险投资领域,主要包括:(1)个人和家庭的资本;(2)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资本;(3)金融机构及契约性金融组织的资本;(4)国际风险资本[1]。
3.1.3加强法律建设,规范创业投资运作机制
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募集方式、投资限制、退出渠道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例,或者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制定适合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法规。解决个人投资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改变公司制创业投资公司在吸引社保基金资金方面的不利地位;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修订《证券法》,制定与并购和企业回购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并购和股份回购方式回收资本;逐步完善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为创业投资基金的清算退出提供法律指导。
3.2创业投资风险的分阶段控制
3.2.1选项阶段
重点要评估风险。调查并选择信誉度高、具有权威性的评估专家和中介机构,尽量保证目标项目及企业相关信息充分、及时、准确、有效。
3.2.2投资阶段
(1)种子期:针对此时期的技术风险,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反复论证其技术的可行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掌握该技术最新发展动态,改善R&D条件。
(2)导入期:针对存在的财务风险,需要投资主体组成辛迪加方式联合出资;针对本时期技术风险,通过大量实验排除风险;针对市场风险,需要通过产品试销检验市场的容量和潜力。
(3)成长期:重点在于市场风险,需要积极开拓市场,进一步细分市场,增加营销投入,完善销售网络,扩大市场占有率。
3.2.3退出阶段
重点评估风险(退出方式及时间选择)。需要实施投资过程的动态评估;将受资企业分为三类:成功、一般、失败。对于成功的企业,要加快培育辅导,尽早公开上市,以获得最大利润并及时退出;对于一般的企业,要保持稳定发展,通过并购、次级转让等方式退出;对于失败的企业,要及早提出预警,协助其改变经营方向或选择破产,以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3创业投资风险的系统管理方案
3.3.1集合出资,实现风险共担
创业投资主体一般分为:长期性基金(如养老金、保险金)、风险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大企业及富裕家庭和个人等创业资本提供者。由确定或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进行“集合出资”,能够较好地保证创业企业适时、足额的资金需求,同时能共同分担成本和风险,还能够在创业公司的未来上市方面提供多方协助。
3.3.2进行分阶段投资
创业投资主体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将资金进行分阶段投入。其最初投资额比较少,随着企业逐步走上正轨,创业资本再不断跟进,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中止投资吗,通过这种策略把风险降至最低。
3.3.3实施动态评估机制
要使创业资本低风险运作,实施动态评估机制是其根本保证。投资前,能否从大量项目中筛选出,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科学评估,是进行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它包括产品技术评估、经营计划评估、市场营销评估、财务及投资报酬预测等。投资后,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实施分段、分期的动态评估,以确定下一步是继续追加投资还是中止或退出投资。
3.3.4适度集中产业领域
今天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任何单个的创业投资机构都不可能涉及所有领域,只能选择优质,相对熟悉的投资领域进行投资。这样利于:一,在自己熟悉的专业投资领域,对项目的技术、产品和市场的价值有较强的洞察力,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投资的方向和动机;二,在熟悉的领域进行投资可以大大降低投资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3.3.5对项目投向的组合管理
创业投资主体可以对不同阶段的多个企业进行组合投资以分散和降低总体投资风险。为避免对一个企业投入过多精力,更好地把握创业投资机构的战略发展,同时为了发挥其他股东特别是创业企业的积极性,创业投资机构主体一般不单独控股,通常只占被投资企业全部股权的10%~30%。
3.3.6财务风险的管理
资金的风险贯穿创业投资的全过程,一般可以采取以下3种策略来降低财务风险:尽量投资多个企业资金需求的不同阶段,以免造成由于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带来的资金周转困难或资金的无谓闲置;在项目的组合上,将项目的投入和退出时间尽量错开,以方便资金的流动运作;在整个的资金运用中单独划出一块进行短期资金运作,在保持适度流动的同时,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3.7进行创业投资的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风险承担者通过经济和技术手段将风险转移,它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两种。保险转移是指创业投资主体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将风险部分地转移给保险公司来承担。非保险转移指创业投资主体利用其他途径将风险转移,如合同担保等。
3.4强化投资后的管理
3.4.1建立风险控制体系
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监管与控制主要分为事前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决策方案、监管跟踪与事后风险评估。
3.4.2构建投资后的约束机制
约束机制是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监控使管理层尽力去增加企业价值,从而使投资者的期望收益得以实现。
3.4.3完善投资后的激励机制
对投资后的管理,一方面要采取科学的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实施积极的激励机制,即通过激励安排来激励管理层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防止牺牲投资者利益来谋求个人利益或管理集团利益。
3.4.4做好投资后的管理服务
风险公司除了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外,主要还要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在企业发展的前期,帮助企业挑选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参与面试并提供参考意见,在资金的筹集及配套使用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在企业发展后期,风险投资公司所拥有的关系网络有助于风险企业寻求专业服务。当企业再发展资金缺乏时,风险投资专家会考虑再投资或帮助企业寻找一个相关的投资伙伴[3]。
关键词:创业投资;特点;作用;模式
一、创业投资特点
1.投资资本表现为一种权益性资本。创业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不是借贷资本,不须担保,创业资本家与创业企业家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依赖关系,其是着眼于创业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资产的增值。
2.投资对象为中小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相对而言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未来可能带来高收益,创业投资者通常选择在企业的初创期,对其进行投资,投入时间越早,将来的收益会越高,且投资对象多为中小型初创企业。
3.投资方式多以资本交换股权。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股权的形式多样化,如优先股、可转化股等,通常创业投资者不要求掌握控股权,一般占比百分之三十左右,这种股权也是创业资本家影响企业的行为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4.参与度高。创业资本家持有股权,有权利协助企业进行日常公司经营管理,并积极参与重要企业决策,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创业资本家也时常为企业提供其他增值服务。投资关系基于相互信任,共同获利。
5.投资目的基于未来的潜在高收益。尽管创业资本家时常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其目的不为控制所投资公司的所有权,而是尽快获得高额收益,一旦实现了投资企业的增值目的,创业资本家会通过在金融市场上IPO、并购等方式实现投资的变现。
6.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职业性的经营活动。创业投资的基本特征是高风险,为了控制风险,投资是基于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基础上进行的,需要专业人员定期进行评估、调查、监管等而周而复始地进行各项活动,创业资本家本身是一群高学历高素质复合型的专业人才。
7.创业投资是一种“选择性金融”制度,也是一种非公开权益资本,表现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包括天使投资、对冲基金、并购基金、其他PE基金等另类金融,构成不同于传统银行、保险、证券金融体系的金融系统,形成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
二、创业投资作用
1.创业投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和科技创新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一起成长,共同提高。创业投资也是连接金融和创新的桥梁,它是弥补“创新缺口”即创新与其商品化之间差距的资本。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创业投资是一种动态投资行为,它不仅提供技术创新的资本需求,而且还参与到技术创新中来,提供相关的专业知识与咨询服务,注重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所以创业投资也被认为是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未来的投资,是一个国家新的增长力的投资,是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的投资。
2.创业投资加快中小企业的的良性发展。中小企业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信誉低不成熟等特点,在创业早期其很难从传统的金融渠道获取发展资本,所以创业投资作为新型资本可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本,同时创业资本可以将先进的成熟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带入企业,帮助中小企业建立现代经营管理体制,并且在此过程中,使中小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把资本的利用效率提高,促进中小企业经营效率的提升,从而加快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
3.创业投资有利于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完善。从金融体制看,我国目前仍具有以银行为主的基本特征,银行金融资产庞大,但创新性差且体制不灵活。而创业投资作为新型金融模式,相比较传统金融模式不而言有其不言而喻的优势,如能较好地解决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社会资本的使用效率,可以说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面镜子,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此外,创业投资发展也有利于繁荣当前的资本市场,适应社会公众投资多元化的需求,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种有效的投资工具。
4.创业投资促进区域的创业活动。创业投资除了给中小企业提供资本,促进某些地理区域的经济发展,其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培养一种创新文化,给创业者提供一个创业的机会和平台。在追逐科技与利润的过程中,大多数创业企业家会遭遇失败,一个使失败创业家蒙受羞辱的环境,是创业的巨大障碍。创业投资通能为创业家提供了一个试错机制,使中小企业能够将自己的技术、发明创新等转化为实际产品的机会,这种试错机制鼓励冒险,允许和容忍失败,会形成不同于传统保守、封闭、害怕失败的一种创新文化,极大推动一个区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创业环境的形成。
三、创业投资的模式发展
基于上述对创业投资的特点与作用的分析,当前创业投资模式发展表现为以下五种模式:
(一)天使投资模式
1.基本涵义。天使投资,又称为“非正规创业投资”,是指职业投资人以自己的资本,针对项目的盈利前景或项目执行人的能力、人品、经验、责任心、奉献热情等素质,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企业所进行的种子期\早期的非控股的、投资期限相对长的、具有高风险,高潜在回报的权益资本投资,是创业投资的一种形式。天使投资主体通常为创业企业家的商业伙伴或私人好友,由于天使投资人和企业家的关系,他们对于企业家的能力充满信心,因此他们愿意在企业家创业初期产品还正在研发没有投入市场之前为该企业进行大量资金的投入。通常来讲天使投资人对于回报的期望不是很高,尽管这样也只有15倍左右的回报率才能够吸引他们投资,因为他们一般会投资10个左右的项目,但能够成功获取回报的项目也只有仅仅一两个,通过这种方式使天使投资降低和分散风险。
2.特征。(1)天使投资的资金投入金额相对较小,经常是一次性的投入,它所投资企业的投资没有固定流程,审核也相对不严格,一般会根据个人主观意愿或喜好而进行投资,且为见好就收的个人行为。(2)许多天使投资者同时也是企业家,因此天使投资人十分理解一个公司在创业初期所遇到的困难,所以天使投资对象多为创业初期的小公司。并且他们不一定是非常富有或有着高收入的成功人士,他们也可能是企业家的朋友、亲戚、邻居和各行各业愿意投资的人士。(3)天使投资人不仅仅只对企业进行资金投资,也会为其带来其他联系人脉和参与。天使投资往往会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并积极参与其中。投资后,企业可以时常咨询天使投资人或寻求帮助。
3.天使投资的作用。(1)天使投资给处于萌芽期或早期的初创企业提供资本,解决了这类企业的资本来源渠道问题。(2)天使投资作为一种长期投资的“耐心资本”,为早期创业企业的日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提供强大动力。(3)天使投资会“授之以渔”为创业企业提供有效经验,协助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二)企业孵化器模式
1.基本涵义。企业孵化器是指一个集中的社会经济组织,其专门为所挑选的知识型创业企业提供优质培育服务,使企业创办初期能获得资金、管理等多种便利,对科技成果与创业企业进行孵化,以推动合作和交流,使企业“做大”,也称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主要提供便利的基础设施及一系列支持服务,为创业者在创业初期降低成本与初创风险,提高创业企业的成功率。
2.特征。企业孵化器基本特征主要是:一是集聚创业资源,满足中小企业成长中对多方面资源的需求。二是节约创业成本,减少单个企业所需资源,防止初创企业对资源的浪费,使资源形成“归类”与“集成”效应。三是推动企业集群化发展,通过小企业集群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形成区域竞争优势。四是培育创业企业,企业型孵化器通过提供创业服务,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的创业过程,并产生盈利。五是形成入孵和毕业的概念,使孵化器构成一个新创企业和毕业企业的孵化循环,推动孵化器网络化、多元化、专业化发展。
3.企业孵化器作用。企业孵化器的重要作用是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为中小企业的项目、成果、理念提供快速优质成长壮大的土壤。其作用表现为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广泛支持,如提供场地和后勤服务,协助企业制定经营计划,提供科研设备等各种服务。二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通过孵化器对企业的扶持,增加就业机会,提供新的税收来源,使区域经济形成新的增长点。三是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
(三)政府引导基金模式
1.基本涵义。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各类政府出资,投入到各种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基金中,主要支持新型创业企业发展,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一种非正式金融资本或基金,是政府的一项政策行为,如美国的SBIC计划。
2.基本特征及作用。(1)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目的,是“四两拨千斤”,通过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政府资金的作用,实现政府政策目标,推动地区经济发展。(2)政府运作引导基金的方式,通常是信贷、担保、参股创投企业及共同投资等手段来进行,并且一般不参与创投机构的具体决策,也不直接与创业企业产生联系。(3)在共同投资中,让利于社会投资机构,引导社会创投机构的投资行为,并提高相关政策激励社会创投机构,提升其投资的积极性。
(四)辛迪加模式
1.基本涵义。辛迪加模式是指在创业投资中的一种联合投资行为。它由多个创业投资主体基于风险与利益的共担联合对一个项目投资。由于是由多家创业投资机构或多个创业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因此辛迪加投资模式可以分担风险、降低风险。一旦创业投资失败则风险由多家创业投资者共同承担,项目损失分摊到各个主体身上就会变少从而产生风险降低分散效应。
2.基本特征。(1)创业企业可获得高额度的投资。由于为了更加有效地进行创业投资,因此创业投资人一般会设立单项投资额的的最高上限。但是一个创业企业在初期需要的投资资金远远高于创业投资人的投资上限。辛迪加模式由于多家机构共同参与,所以很好的解决了投资人和被投资人的这一矛盾。(2)参与者越多,组合效果越好。因为单个创业投资人专业知识十分有限,然而越多创业投资机构参与其中信息共享度越高。组合投资可以可以结合各家创业投资机构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进行更高效的投资。因此组合度越高,创业投资的效果越好。
3.辛迪加模式的作用。一是分担风险,二是分享投资机会,三是资源共享,四是对创业企业的管理更加高效。
(五)社会责任投资模式
1.基本涵义。社会责任是是指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社会工业化的发展,人类与自然界的矛盾冲突不断,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在社会发展面临困境之时,寻求新的发展之路而产生的,它要求企业的经营应含有道德因素,企业要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府政策靠拢而作出相应的决策,积极履行企业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和发展,在创业投资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投资理念与模式,即社会责任投资。创业投资的社会责任投资模式是指金融机构在投资决策中不仅考虑投资对象的财务状况的分析,还要包括对环境和社会结果的分析,即需要将投资企业的财务回报、社会回报、环境回报三者综合考虑,因而社会责任投资又称为三重底线投资。
2.社会责任投资特征及作用。(1)社会责任投资与创业投资有天然的交集。社会责任投资聚焦于社会和环境问题,如自动化技术、新能源技术和绿色农业技术等解决社会和环境问题的技术手段与技术进步,都具有创业投资的高技术、高风险、高成长、高收益的特征,创业投资是社会责任投资的重要资本支持。(2)社会责任投资使创业投资出现了一些新的投资范畴,如以社会效益为重的社会责任型创业投资。它将创业投资策略、管理技能和创业资本运用到社会慈善活动中,以促进社区发展的创业机构为投资对象,通过积极的股东介入和长期投资来实现投资者的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它比普通创业投资项目的风险更大、投资周期更长,主要投资于环境保护、新能源及节能等产业,如美国2006年有18亿美元创业投资流入了183个能源企业,2007年新能源成为创业投资最热门的领域。(3)社会责任投资理念对创业投资的退出形成约束。公开上市、并购是创业资本退出的主要渠道,在证券监管机构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要求提高以及证券投资者也很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的情况下,创业资本投资的创业企业要公开上市,就必须体现社会责任投资的内容和要求,以维护自我的社会形象,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退出计划,同时,金融机构对企业并购的支持,也受到如社会责任投指南等的制约,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并购可能因资本不能到位而破产或降低收购价格,从而强化创业投资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
四、总结
创业投资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是一种选择性金融制度,是促进中小高技术新兴企业发展的重要助力器,有其自身的特别属性,包括投资性质、对象、方式、目的、收益等方面。它具有促进科技创新、利于金融体系完善与改革、促进区域创新创业等作用。创业投资的模式发展至今,包括天使投资、企业孵化器、政府引导基金、辛迪加、社会责任投资等多种模式。其中,社会责任投资是伴随人类工业化的发展,人类与自然界的矛盾突出,出现的一种企业需履行社会和环境责任的新创业投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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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业投资企业中外联合投资创业投资
1引言
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募或私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然后经过项目筛选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去,创业企业高速发展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创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变现后偿还给投资者。在国外,很多创业投资企业在向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时选择了联合投资方式,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这是因为国外许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对创业企业有最高投资限额、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项目个数的风险控制制度。一般规定,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20%,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大于创业投资企业所能供给的额度时,那么领头的创业投资企业会联合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向某一创业企业投资,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资本需求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联合投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区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联合投资、中外联合投资、国外联合投资。
2从亚信看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意义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国达拉斯创建“亚信”公司,1995年公司总部迁往北京,经过几年的经营扩张,公司在Internet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管理领域、大型网络应用软件开发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到1996年,作为国内快速增长的高科技企业,开始被一些创业投资企业所青睐。美国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华平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三家具有优势互补性的投资公司达成协义于1997年向该公司联合投资1800万美元创业资本。获得投资后,亚信很快便在美国成功上市。
从上可以看出,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具有特殊的意义:
(1)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弥补了各自在企业增值服务上的不足,实现了优势互补与实力整合。凭借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联合投资后,亚信改组了董事会、明确了公司目标、规范了公司决策过程、建立了财务监控机制、调整了激励政策,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著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忠诚集团)附属的创业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了如指掌,为亚信上市融资提供了必备条件;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非常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与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与政府的关系也非常融洽,为亚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由于IT产业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方面的优势,华平创业投资基金为亚信提供内在的技术支持。
(2)弥补了单个投资在创业资本规模上的不足、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首先,各个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化程度和资本实力不一,确定各自合理的投资规模便产生了差异。因此,对一个具有高增长潜力与高风险的亚信来说所需资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创业投资基金所能承担的上限额度,各个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主决策,以达到自身最佳的投资规模。其次是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对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联合投资形成了数量规模,降低了每个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保持了创业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而且规模效应的实现导致管理成本与成本都大大减少。
(3)更好地主动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担。首先,通过三个创业投资基金对亚信的共同的审查、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与监控等,弥补了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鉴别能力上的局限性,减少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其次,可以加强对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控制。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是不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单个创业投资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与股权比例局限下所导致的决策权不足,联合投资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更多的发言权。
3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外联合投资模式探讨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期,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资本额有限、管理经验不足、创业投资机构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预、利益集团的安置、专业人才的匮乏,根本上无法满足创业资本的高效率的运行,如果采取国内联合投资的话,起不到强强联合的作用,反而会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对于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首先由于创业投资发展时期较长,具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哲学,具备了相对有较完整的项目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较完整的决策程序与流程,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安排、价值评估到合同签订、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健全的机制与规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善于调动外部专家的智慧,如与技术、财务、法律、政府等部门建立战略关系。所以,采用中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投资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尤其重要。下面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外联合投资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研究
随着中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改变,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内外创投企业之间的合作尚处于摸索阶段,他们之间的相应合作模式也表现出了很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所以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宽松,研究境内外创投之间联合投资模式具有重要作用。这里通过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分析我国现实模式选择。
案例一: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台湾和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2002年8月,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和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广州冠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分别募集两个基金。双方联合采取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思维模式:项目评估整合,投资决策分开。但这个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项目的评估、推荐和投资后的管理,真正的决策权还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决定向一创业企业融入创业资本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这两个基金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负责这两个基金的短期运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双方通过这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但同时又保留了个体决策的空间。缺点:境外创业投资企业一般缺乏大陆投资经验和投资关系网络,而且我国产业升级的政策目的和外资纯粹的商业目的之间往往是不相容的,这些都制约着联合投资的发展。
案例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和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采取的是美元与人民币基金模式双方各出资100万美元注册成立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集团募集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并将其放在境内,软库发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与1亿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基金放在境外。这两个基金交给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人民币背景,就用境内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在境内退出;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则用境外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通过海外上市或并购实现退出,投资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为外资涉足境内人民币项目提供了机会。双方共同进行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本质上来说就是重新组织了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其优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外方得以广泛地参与中国境内人民币项目的投资,而中方除了借鉴外方的管理经验外,还获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径。但是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虽然表现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双方效用协调一致时,尤其是在境内和境外基金投资收益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这种合作模式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的两种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联合投资模式还行不通,双方通过以上两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联合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双赢,以上两种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设计实际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权宜之计,是我国联合投资模式的一个现实选择,对我国创业投资中外联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2联合投资的注意事项
在创业投资中吸收多种来源的创业资本,虽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了联合投资而实现了风险分担,但这种分担并不意味着创业企业总体风险的减少,这种中外联合投资模式只不过是风险在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转嫁罢了。那么采取联合投资时,要使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创造出超额收益,则根据创业企业自身的特点,应注意以下事项:联合投资各方要具有资源互补性,如互补,还需要有效整合;要处理好领投与跟投的关系;联合方式要符合中国特殊的法律环境和国情。
一、创业投资正在成为社会投资的新热点
创业投资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踊跃投身创投事业,社会资金大量涌向创业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募资金额和投资规模均大幅增长。据专业机构统计,2015年创业投资机构募资1996亿元,比2014年增长70.7% ,披露投资金额1293亿元,增长24.6%,披露投资案例3445个,增长79.7%,均创历史新高。截至2015年底,国内创业投资机构超过2800家,管理资本量超过1万亿元,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集聚地。创业投资是反映创业创新活跃程度的晴雨表,创业投资爆发式增长表明,创业资本供给主体对我国创业创新的未来发展空间持有积极的预期,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正在不断释放。
创业投资行业结构不断优化。从各国创业投资的发展经验来看,创业投资对于兼具高风险与高成长性的新兴行业具有很强的投资倾向性,且投资对象往往集中在产业发展前沿领域。根据对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业分布情况分析,2015年我国创业投资分布于22个行业,投资领域主要集中于互联网+、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其中,互联网、电信及增值服务、生物技术和医疗健康、金融等行业吸引的创业投资占70%以上。机械制造、电子及光电设备等行业也是创投机构的重要投资领域。
二、创业投资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价值日益凸显
创业投资的“资金供给+增值服务”模式支撑创业创新。创业创新过程往往伴随着巨大风险的挑战,而能够为这种高风险“埋单”的往往是愿意承担风险的创业投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创业投资及其提供的增值服务实质上是一种帮助创业创新缓解风险和创造价值的特殊投融资制度安排,创业投资的价值特性与创业创新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决定了两者之间具有天然的耦合性。根据世界经合组织科技政策委员会对创业投资的定义,创业投资是一种向极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除向经过筛选的项目投入资金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创业投资者还向投资对象提供明确发展战略定位、设计商业模式、优化公司治理等增值服务。创业投资的“资金供给+增值服务”模式,帮助市场主体在创业创新过程中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市场开发能力等,大大提高了创业创新的成功率,有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创业投资对投资项目的严格筛选机制客观上促进了创业创新的优胜劣汰。如何从数量众多的可投项目中筛选出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是关乎创业投资活动成败的关键环节。以获取高回报为目标的创业投资机构,必然要对每一个潜在的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并投入大量的资金、时间、技术、管理及专家力量,支持其创新与发展,帮助开展商业化运作和市场开发。创业投资的筛选机制客观上加快了优质创业创新项目的起步成长,提高了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使得创业创新更好更快更有效。
创业投资帮助缓解创业创新的早期风险。与传统的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相比较,创业投资能够优化组合技术、人才、资金管理和政策等创新资源和要素,更好地适应创业创新过程中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据有关测算,由于发展战略、研发、生产、管理、市场等多重风险的挑战,三年内高达90%左右的创业创新可能会失败。因此,企业需要创投机构的资金支持及其独特的创新资源优势,缓解企业在创业创新过程别是早期阶段面临的失败风险。据有关专业机构统计,2015年创投机构投资于种子期的案例数占22.3%,投资于初创期的案例数占32.6%,二者合计达到54.9%,比2013年提高了11.5个百分点,创业投资阶段进一步向种子期和初创期前移,扭转了国内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成熟期和扩张期企业的局面。这一变化表明,我国创业投资的资金与服务供给和创业创新的融资与风险管理需求之间的耦合度不断提高,创业投资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价值更加显著。
三、创业投资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持续优化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在创业创新与创业投资领域出台了系统性政策措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扩大创业投资、发展创业服务。创业投资的蓬勃发展正是得益于生态环境的持续优化。
创业投资引导机制逐步完善。近年来,政府对创业投资领域的支持方式有所改变,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直接扶持方式的运用逐渐减少,更多运用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的创业投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作用,实现引导资金有效回收和滚动使用。据有关专业机构统计,截至2015年末,我国共成立780支政府引导基金,仅2015年就新设297支,实际募集资金4254亿元。事实表明,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创投市场的资本来源问题,更是对带动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及新兴产业,破解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了有力作用。
投资退出渠道不断拓宽。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日趋完善,一方面为创投机构提供了大量可供选择的投资项目,另一方面也为存量股权投资项目不断拓宽了可靠的投资退出渠道。目前,创业投资已初步形成以新三板为主,股权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并购等方式并重的多元化退出机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做市商制度、优先股发行与转让、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范等配套制度的出台和逐步完善,新三板市场规模大幅扩大,成交量飙升,股权流动性明显改善,在为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融资平台的同时,也为创投机构挖掘投资项目及投资退出提供了主渠道。据有关专业机构统计,2015年创业投资市场通过新三板实现退出的案例数占51.2%,通过并购、首次公开发行、股权转让等其他渠道退出的案例数分别占15.4%、14.2%、10.9%。
关键词:创业投资 西部地区 对策
一、 我国西部地区创业投资发展现状
近年来,中国创业投资行业的投资地域分布开始显现“西进”的趋势,西部地区的投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均逐年增长。但是总体来说,目前国内的创业投资主要还是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尤其是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大城市,在急需资金的西部分布相对较少,西部地区创业投资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
1.本土创业投资企业规模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的主体趋于多元化,其中由政府直接设立或具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占大多数,其次是民营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外资和合资企业较少。截止2010年底,西部12个省区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共有70家,仅占全国总数的10.74%。可见,创业投资在西部尚未真正形成气候,力量较弱。
相比国内较早对外开放的地区,西部地区本土创业投资企业明显势单力薄,其资产规模普遍处于全国中下游水平。不少正在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自身还属于成长阶段,资金实力不强。
从新增的创业投资企业数量来看,2010年西部12省区市共新增承业投资企业19家,占全国总数的12.75%,其中四川、陕西、内蒙古和重庆分别新增了8家、7家、4家和4家,增长较快。2010年新增投资企业资产规模达到了431911.60万元,占全国总量的20.85%,资产增长情况较好。
2.吸引创业投资的能力
2010年度西部地区吸引创业投资金额达到239758.80万元,占全国总额的10.15%,西部各省区市平均吸引创业投资金额与当年GDP之比为3.00%,其中陕西为8.40%,宁夏为6.78%,处于全国前列,但西部其他地区的吸引能力尚低,与东中部地区有明显差距。
3.被投资行业
西部地区的创业投资集中于传统行业。CVSource 统计显示,传统制造业是西部地区近几年投资机构最为青睐的行业,其次分别是能源、医疗健康及农林牧渔。这充分显示出西部地区在能源及资源方面的潜力和优势,同时也暴露出了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上处于比较落后的局面。
二、导致西部地区创业投资落后局面形成的原因
1.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吸引创业投资能力较低
西部地区经济相对于全国尤其是东部来说并不发达,西部地区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尤其是高新技术项目的数量远远少于东部地区,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数量也少于东部,需要转化的科技成果数量自然也大大低于东部。
2.人才匮乏
人才是第一资源,是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关键所在。人的素质和知识结构是创业投资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但是东西部的发展不均衡和近年来人才政策的放开以及人才流动的灵活性增加导致了西部地区优秀人才的严重流失,使得原本人力资源就相对薄弱的西部地区人才更加匮乏。因此人才不足是目前制约西部地区创业投资发展的瓶颈因素,也是给创业投资带来风险的主观因素之一。
3.信息渠道不通畅
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家来说,多渠道的项目来源,才能形成充分的项目流,才能保证筛选出高质量的项目。这就要求创业投资家有一个多渠道的信息网络。一般来说,项目来源主要有两种:(l)创业企业的主动申请或创业投资者的主动寻找;(2)中介机构的推荐。由于在西部由于中介机构不健全,投资与被投资双方的信息渠道不畅通,目前主要是靠创业企业进行主动申请或创业投资者主动寻找项目,这导致可供选择的项目数量的不足和投资的低效。
4.退出机制不健全
创业投资作为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行为,其成功的前提条件是股权及时变现.因此创业投资的退出是创业投资存在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顺畅的退出渠道是高额收益的安全保障,是创业投资成败的关键.由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再加上针对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导致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不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
三、发展西部地区创业投资的建议
1.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推动西部的科技创新,增强创业投资吸引力,应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的有机结合,紧紧依托资源和政策优势,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并借助外力加快自身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特别是要积极拓展与东部地区的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和技术转移,大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2.引进高素质人才
应该加强政府扶持力度,下大功夫引进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尤其是拥有创新成果、通晓国际先进管理、善于运作资源的创新创业人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使西部成为高层次人才向往和创业的理想之地。
3.改善信息渠道
改善以往的投资者和创业者主动寻找投资机会的模式,政府应为双方创造良好的交流机会,如定期开展项目交流会等活动,搭建互动互利的合作平台,提高项目考察效率与投资成功率。与此同时应大力推动中介机构的发展,加强中介机构的规范运作,从而改善投资环境。
4.进一步完善退出渠道
目前,我国在退出渠道方面,市场的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功能也急需拓展。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政府责无旁贷,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加强政府引导,进一步完善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创投企业退出机制,同时规范产权交易市场,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改善资本市场,从而使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变得更加通畅。
综上所述,尽管西部地区发展创业投资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但是随着西部创业投资政策与环境的不断完善,加上丰富的自然资源、巨大的市场潜力、合理的配置及大于东部地区的政府扶持力度等有利条件,可以说西部的创业需求会不断高涨,创业投资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玉臣.创业投资管理[M].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创业投资企业
一、引言
一般意义上讲,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作为一种补偿措施,旨在使被保险人能以确定的小额成本(保险费)来补偿大额不确定的损失,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它相对于一般商业保险具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创业项目的承担主体不发生变化,仍是原来的企业,但风险损失的承担主体发生了变化,当技术创新项目失败时,保险公司将承担部分损失,即保险公司成了技术创新的财务风险的承担主体之一。
二、创业投资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这里讨论创业投资基金的保险情况。我们假定风险规避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每个创业企业的投资额均相等,为W;投资发生失败的可能性为p,面临损失L的可能性;保险费率为r,即需要支付rk的保险费来购买最高赔偿额为k的保险单。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参加保险后,当投资成功时的状态下,其投资额变化为:
U1=W-rk
当投资失败时的状态下,保险公司将支付金额为k的赔偿给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额变化为:
U2=W-L-rk+k
对于一个作为风险规避型的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预期收益下,风险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为投保人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预期效用为:
E(U)=(1-p)×U1+pU2
=(1-p)×(W-rk)+p×(W-L-rk+k)
=W-pL+k(p-r)
若p=r,则E(U)=W-pL,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与投保金额k的大小无关。而且作为风险规避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希望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创业投资机构在任何一种状态下都拥有相同的投资额,也就是没有任何风险或不确定性。即:U1=U2或W-rk=W-L-rk+k
可得出k=L,即使说在公平费率的情况下,规避型的创业投资机构会对失败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假定参加创业投资保险的创业企业足够多,为N且相互独立,则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
P=N[p(rk-k)+(1-p)rk]
=N(r-p)k
当r=p时,保险公司的利润为0,这个假设与现实并不矛盾,对于完全竞争的保险市场来说,保险公司的经济利润降低到最低限度,即为0。世界上规模发达、业务广、跨地区多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费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费率,因为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风险,收取“公平”费率就足以应付赔偿支出。
当r=p时,创业投资企业和保险公司的预期效用都达到均衡,这说明设立创业投资保险在实际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当然在上述讨论中,是以许多参加保险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基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创业投资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风险为前提的。
三、创业投资保险的意义
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对于创业投资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来说,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1创业投资保险是创业投资风险分担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个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保险公司将自己的风险分散到相关投资人的身上,从而将自己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的风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转嫁。当某个创业投资经营机构的破产确实无法挽回时,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对其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对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可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3.2有利于引导民间创业资本的进入,扩大资金的来源渠道,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创业投资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部分风险,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资者的预期。这样不仅仅可以吸引民间创业资本加入到创业投资领域,而且创业投资保险的正常经营和对创业投资机构的评价、监督等作用可以为将来保险资金大举进入创业投资做好准备。
3.3监督作用
创业投资保险基金作为专业化的保险机构,监督作用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详细且认真的风险评价,从而做出合理的预期,减少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一般要求各创业投资经营机构定期向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随时接受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和评估。以便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及时了解投保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从而更好地实施监督和管理,减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其监督作用可以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走上正轨,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快速、稳步地发展。
四、关于我国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
4.1加强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方面政策引导与法律规范的构建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虽对创业投资比较重视,但宏观扶植和引导缺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虽制定有“技术交易保险条例”,但框架过粗、内容不系统,基层部门无法具体操作,而且属于引导性质的,具体操作条款还很缺乏;同时缺乏激励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险部门的积极性并不强,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为之,因而缺乏主动性;地方上的创业投资保险主要还处于摸索状态,缺乏理论指导、操作标准和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所以应对创业投资保险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制订创业投资保险业发展规划、制订有关激励措施和具体操作条例级法律、法规,使创业投资保险向有序、有效的方向发展。
4.2在设立专门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方面,应遵循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创业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创业投资保险部门;二是国家出资设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三是由各个创业投资主体通过创业投资协会设立的保险机构,带有民营性质。对创业投资保险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备好合理的准备金,以满足保险公司支出的随时性。也就是说,该基金的管理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为首要目标,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高风险、低流动性的投资。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以考虑用以下两种保险资金的运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国有银行;二是可将部分资金投资于风险程度低、流动性强的国家债券。一般不允许基金被用于股票、公司债券、房地产或者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4.3在保险基金运作管理方面
(1)明确创业投资保险公司的可保种类、投保额及清偿标准。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不断调整、更新和充实自己以面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的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满足社会及公众的需求。所以对于创业投资保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业在计划设计相关保险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谨慎从事。特别是要对风险进行分类,确定何种风险可以承保,何种风险在现阶段应当剔除,何种风险根本不属于保险范畴。
(2)加强对创业投资保险的宣传,使创业投资企业充分认识科技保险的重要性,而且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些风险将只能由风险单位自己去承担,各企业和相关单位都应将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严格管理,并确定一旦发生事故以后的应急措施和备用方案。这样使得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保险,主动防范风险。
(3)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保险业务人才。
4.4扩展创业投资保险的险种
除了已进行的创业投资保险险种外,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新的创业投资保险领域。如科技人员的待业保险;科技人员专门的特种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供特种人寿保险;对归国留学人员提供专门保险等。
4.5建立科技风险分摊机制
由于创业投资保险业务涉及到保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科技管理部门,因此,政府应进行协调组织,使这些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科技风险分摊机制,促进科技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4.6积极开展有关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保险方面的理论方法研究
创业投资协会作为一个交流的平台,不仅仅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有关保险费率、赔偿标准、责任认定、技术鉴别、风险评估的标准与办法,而且可以培训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从业人员,向社会宣传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知识,使更多高素质的人投入创业投资队伍,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创业投资通过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机制而实现创业投资高风险再一次风险的分担,因此,创业投资保险是保险向深度发展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并可实现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普通保险与创业投资的结合。当然,创业企业所带来的某些风险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单纯依靠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则有些杯水车薪,而且也会严重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经营的稳定性。随着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营将更加规范,与之相关的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将随之建立并不断完善,其经济补偿职能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促进创业投资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黄亚均,郁义鸿.微观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关键词】创业投资;风险分担;模式
一、引言
在高新技术商品化过程中,创业投资是解决其资金匮乏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创业投资对于高新技术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虽然近几年创业投资在我国发展较快,但是没有形成蓬勃期,特别是没有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孵化高新技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作用。由于高新技术成果在转化为商品过程中的风险较高,创业投资机构为了避免高风险,不愿意介入早期高新技术企业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新技术的发展。由于创业投资存在着多重财务契约关系以及财务契约明确了缔结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缔结各方之间的风险共担,因此本文从财务契约角度来寻找创业投资的风险分担模式,从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以及加速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
二、创业投资风险分担模式
本文以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为主体,提出以下五种创业投资风险分担模式:
1.创业投资机构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模式
在现代服务业和金融业中,保险机构在分散和化解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创业投资过程中,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借助保险机构的力量来降低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提供担保险种间接地参与创业投资过程中。在创业投资机构与保险机构风险分担模式下,保险机构主要通过为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提供保险来分担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保险机构在提供保险之前对创业企业的调研以及保险之后的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
2.创业投资行业风险共担模式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是创业投资机构的重要自律组织,设立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有利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分担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一是代表会员向政府呼吁,要求政府建立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管理条例、税收政策和法律条文等;二是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研讨会,进行学术交流及理论探讨,并且编撰出版创业投资学术论文和年度报告,这对提高我国的创业投资理论水平,进一步指导创业投资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可以借助研讨会的契机帮助培训创业投资从业人员,向社会普及和宣传创业投资知识,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三是设立专门的创业投资机构互助基金,其来自于各会员缴纳的互助费,互助基金可以对会员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通过专业的角度对项目提出投资意见,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控制投资风险,同时专业的互助基金也可以在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失败时根据其损失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与赔付,从而降低创业投资机构的失败风险[1]。
3.创业投资机构之间风险共担模式
创业投资是创业投资机构对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一种股权式投资,在投资过程中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存在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要比传统投资方式要高的多。同时,从国外的创业投资发展历程来看,创业投资机构对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投资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因此,对于那些需要投入较多资金的高速成长的创业企业而言,单一的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量根本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创业投资机构必须寻找多家创业投资机构与其联合进行投资。
所谓的联合投资,是指建立在财务契约基础上两家或多家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一家高科技创业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2]。这种投资既可以在同一阶段,也可以在不同阶段投资。根据EVCA(2002)统计,2001年欧洲创业投资额约为22.331362亿欧元,而实行联合投资的金额达到6.979829亿欧元,约占全年投资额的30%。在美国,联合投资的比例更是达到90%以上[2]。由此可见,联合投资已经成为创业投资机构之间风险共担的一种不可缺少的重要投资策略之一。
4.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风险共担模式
创业投资在其运作过程中要经历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包括创业资本的筹集、创业投资机构的建立、创业企业的选择和运营及创业资本的退出四个阶段。创业投资运作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投融资财务契约的安排。依据这种财务契约安排,资金从投资者流向创业投资机构,经过创业投资机构的筛选决策,再流向创业企业,通过创业企业的运作,资本得到增值,再流回至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再将收益返回给投资者,构成一个资金循环。这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形成创业投资的周转。在资金循环过程中要涉及到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委托—关系。由于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双方的效用衡量标准及信息占有状况存在一定差异,其各自的相关行为可能在总体上对创业投资的综合利益目标产生消极影响。同时,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和高度不确定性,由此而产生道德风险等委托问题广泛存在。因此,为了减少投资过程中的成本,解决冲突问题,创业投资机构必须采取一种有效的投资策略来控制创业企业家风险,同时能够确保创业投资成功。创业投资机构采取的投资策略为分阶段投资方式。
分阶段投资是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创业企业的发展阶段分期投入资金,并且在每次资金投入时,都会签署一份契约。在不同的投资阶段,契约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创业投资机构会在契约中注明下一次资金注入的条件。
分阶段投资可以使创业投资机构保留放弃前景黯淡项目的权利,对创业企业家构成压力,促使其努力工作,从而降低道德风险。此外,创业投资机构分阶段投入资金也意味着其需更经常地搜集信息和严密地监督创业企业家,能够对创业企业实现强有力的控制,帮助创业投资机构消除创业者误导后续投资的动机,降低其投资风险。
5.产学研风险共担模式
产学研合作是创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等有关各方从各自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意图出发,为了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抓住新的市场机遇,加快技术创新,实现共同远景、争取最佳利益和提高综合优势,结合彼此的优势资源而建立的一种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正式但非合并的合作关系
这里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主要是建立在财务契约基础之上的,所以又可称之为契约型产学研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是我国目前产学研合作中最主要的一种合作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合作各方以财务契约和经济利益为纽带建立起联系,共同投资(包括技术作价入股),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通常合作内容可以从技术、生产方面扩大到资金、设备、人才、管理销售等多个方面,合作过程也可以由技术协作、技术生产协作延伸到技术—生产—经济合作的全过程[3]。
三、结论
在以上五种风险分担模式中,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风险共担模式是创业投资过程中固有的一种模式,不可任由创业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选择。前三种模式主要是针对创业投资机构而提出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根据其内外部环境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而产学研合作风险共担模式是针对创业企业提出的,由于在创业投资过程中创业企业承担的风险大小都会直接影响到创业投资机构所要承担的风险大小,因此,产学研合作风险共担模式在降低创业企业风险的同时也间接地降低了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此模式只能由创业企业来选择,创业投资机构没有选择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王一军,林嵩.风险投资的风险结构及分担机制研究[J].经济问题,2009.
[2]张新立,杨德礼.风险资本联合投资的激励契约设计[J].中国管理科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