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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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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第1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范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节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层次划分

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层次划分及目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1、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如一所学校中的一栋教学楼、办公楼、传达室,某城市的广播电视塔等。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2、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第二节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标准

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检验批质量验收

1、检验批质量验收

检验批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由专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

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3、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 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4、计量抽样

错判概率α,是指合格批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

漏判概率β,是指不合格批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 不宜超过5%,β 不宜超过10%。

三、隐蔽工程质量验收

由专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

四、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由专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好、一般、差

六、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1)预验收

总监组织专监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其及时整改,整改完毕且合格后,总监签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2)验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在整个单位工程进行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

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第2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范文

关键词:分户验收 村镇建设 专项治理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作为建设工程的监督方主要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首先,工作人员符合市场准入的要求和条件;再次,通过不断学习、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最后,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方法和管理形式,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水平。

二、推行和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当某一套住宅的一项或几项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所涉及建筑结构及尺寸偏差,门窗安装质量,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给水、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与分户验收,已经出售的住宅应邀请用户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三、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村镇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的,一律不得使用;承担村镇共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并严格遵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部门必须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版验收的标准规范等,组织对村镇公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四、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治理工程质量通病

(一)专项治理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将现浇楼板裂缝专项治理作为质量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优化、细化现浇楼板易产生裂缝部位和节点的设计,强化构造措施;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设计图纸会审交底制度,针对易发生裂缝的现浇板关键部位、工序,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针对性较强的技术措施;监理单位应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和事前控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防止现浇板裂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等进行审核,对施工中易产生裂缝的现浇板部位和工序,严格落实旁站监理等措施;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采取调整配合比和外加剂掺量等方法,在不影响预拌混凝土可泵性的前提下降低水灰比,不断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积极配合防止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

(二)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民用建筑实施节能外墙打底和使用中空玻璃

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质量问题:保温层与基层粘结不牢,砖墙墙面不平整直接粘贴,保温层表面接缝明显不平整等,使用单层双玻璃窗,达不到节能要求,根据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塔城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从2009年起,要求我区所有建筑节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外墙保温板在粘贴之前,必须先打底找平,单层双玻璃窗使用中空玻璃。

(三)2010年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治理确定建筑护栏和扶手、住宅低窗护栏、建筑散水、建筑变形缝以及砌体结构外观质量为工作重点。

1、建筑工程楼梯扶手栏杆、住宅低窗护栏治理措施

严格控制地面标高,减少误差;楼梯正式安装前在建筑首层先做样板段,每种类型的楼梯样板段长度不少于连续两跑,低窗护栏正式安装前在建筑内先做样板间,每种类型的低窗至少做一个;各单位工程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楼梯栏杆扶手和住宅低窗栏杆设计列为图纸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2、建筑散水治理措施

施工中散水下填土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填土必须分层夯实、分层隐蔽,分层做土工试验,散水基土均应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宜小于0.92;建筑散水与建筑物之间留出10-20mm宽的缝隙,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水泥混凝土必须设置纵向伸缩缝,一般其沿长间距不宜大于3m;监理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对散水基土进行隐蔽验收,并如实填写隐蔽验收记录。

3、建筑变形缝治理措施

设计文件中明确室内外墙面、楼地面、天棚、屋面及女儿墙等相应变形缝的具体做法;施工单位进行变形缝的施工时,其做法(含细部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对变形缝进行隐蔽验收并如实填写隐蔽验收记录。

4、砌体结构外观质量

第3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Abstract: The existence of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problems, while there are many because of the technology level is not high and cause, common problem is due to the lack of scientific, rigorous, practical and effective management. Engineering quality in the process of work efficiency, work eventually reflected in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economic benefit, therefore, the quality of work is the foundation and guarante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engineering quality is the comprehensive reflection of the quality of work,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quality, we must carry out the overall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method.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世纪80年代我国建筑业引进了土木工程施工的合同条款(FIDIC条款),开始与国际上先进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方式接轨,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将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在工程实践中加以应用,明确质量管理工作中的监理负责制,制定各级质量制度,强化质量管理意识,努力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方式。

1 当前工程质量管理突显的几个问题

1.1参建各方未能真正认识或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职责参建各方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上存在有意规避各自责任现象。各方只管自己,对他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未能形成参建各方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此规定不但未得到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1.2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中,参建各方履行质量验收责任不到位参建各方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没有很好地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要求参与和进行验收,而是等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来发现问题。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6.0.4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有关单位对这一规定要求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执行。

1.3受地方保护影响,质量状况信息不畅通,违法行为难查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均建立了工程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并按时组织了监督检查,也确实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事实上,有的地方为了本地区的政绩和荣誉,有意隐瞒质量状况,使检查难以获得垒面、客观、真实的质量状况信息。有的地方甚至出于本地区的发展需要,对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出台地方政策给予保护,使问题无法得到查处和解决。

1.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环节多、点多面广,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进行日常检查工作,一般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来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承担监督职能时,又或多或少地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的工程质量监管方式的影响,将工作重心放在监督检查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而在对违法查处方面力度明显不够,甚至还等待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客观上造成知情者不查处(有的地方也存在未办委托,不能行使查处职能),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情况掌握不多,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

2 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内容

2.1工程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基础管理思想理论对质量管理起决定性作用。质量意识应是许多单位工作的灵魂,是竞争的实力,是效益的主链,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合同,以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条款以及强制性标准为工作准绳,明确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以试验室为主要质量检验和控制手段,服从监理制度,才能将全面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2.2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在建筑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方法,必须具备自身的条件、手段及完备的制度,它是由大量基础工作有机结合而成的。具体如下:职工的普及教育:须对全体职工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及有关数理统计方法的学习培训。标准化:这项工作始于标准,终于标准,是质量管理的评判依据和基础,据此指挥实施方案,应始终放在应用的高度上。要根据有关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结合工程特点,拟定施工管理细则(如材料、钻孔灌注桩、混凝土结构、屋面防漏、装饰及电路等)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组织各施工队的承包人、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和工班长分别进行学习和考试,以达到标准化的目的。

2.3检测计量: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和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用先进可靠的检测方法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才能计入完成的工程量。具体实施中,各施工队配有测量组和工地试验室,以便及时提供准确的试验数据,承担每道施工工序的检验任务,并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和验收,每道工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信息和资料:进行工程管理必须掌握大量准确齐全的施工现场情况和资料。这些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是至关重要的。有机结合:要把工程质量管理与国际ISO 9000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执行,细化方案。工程开始施工前,由监理工程师统一印发每道工序的质量检验表格,并要求工序完成后及时填报,按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这样才能在各分项工程中及时、齐全地记录第一手原始资料,以便分析研究、掌握动态、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2.4质保体系及其运转形式质量保证体系是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因此,必须把施工单位的各部门、各环节质量管理职能组织起来,形成整体,使其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质保体系运转的基本形式是由美国数理统计学家戴明创立的,共有“计划(P)、实施(D)、检验(c)、处理(A)”四个阶段,简称PDcA循环。第一阶段是查问题,找原因,定措施;第二阶段是按计划执行实施;第三阶段是对实施结果进行测试检查;第四阶段是处理阶段,使问题标准化,遗留的毛病移到下一循环。如此周而复始的运转,从而达到工程质量管理的目的。

3 工程施工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全面质量管理的活动场所都在施工现场,其工作重点是建立稳定可靠的施工系统,保证每个施工环节上的工程质量和预防工作。主要工作是严格贯彻执行工艺规程;加强每道工序的质量检测,做好施工设备、材料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识到工序质量是保证施工工程合格的基础,是进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关键。在制定的各“施工管理细则”里,除了明确规定各道工序的技术要求和误差标准外,还须强调工序间的自检、复检及记录,对关键性工序和隐蔽工作(如施工放样、基坑检查,桩底标高、钢筋结构、电线安装等)均需严格地检验,并报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员必须经常巡查工地,检验工程质量,及时在施工现场验收签证。否则,将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以此来层层把关,步步设防,确保全面质量管理的顺利实施。另外,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验收时,除了总体外观和几何尺寸要在现场检验外,绝大部分的工作应有原始记录,以统计数据对照评分标准来反映建筑结构宏观及内在质量,切实做到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活动中的应用。

4 结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与整个工程项目的经济、社会以及环境效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国家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应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构建健全的质量监管及保障体系,以有效保障我国建筑市场的秩序。

参考文献:

[1]林星友.新时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创新管理措施[J].中国科技信息.2011(19). 

[2]周斌.新时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创新管理措施的分析与思考[J].中外建筑.2010(08). 

第4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范文

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及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内容;

Abstract: questions about supervision methods and content, although the state has introduced a "standard of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guide shell IJ to", but still need to be further in-depth understanding. Supervision and supervision content standardization, scientific, standardized, the only reflected to the public and society may adversely affecting factors of control,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ublic interests. In this paper, the construction of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ways and content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mode; Content;

中图分类号:TU7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 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 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 行为,是对建筑产品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 活动结果的全过程的监督。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

在具体监督过程中,监督方式及内容的设置应 自始至终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与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监督相结合,以转化过程监督为重 点,把好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交验的监督关。为此,可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及内容设定为以下几个阶段。

1施工前的监督

施工前的监督属工程质量事前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资料审查;二是对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的质保体系进行审查。

1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注册方式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前,按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注册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 1 )工程规划许可证,

(2 )施工图审查文件及批准文件,勘察及设计文

(3 )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4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5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

(6 )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 当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时,应督促其补 齐后再办理监督注册于续,并将监督注册登记表一 份存入监督档案。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 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 量保证能力,制定出有差别性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 调整。

12质保体系审查

审查方式:工程施工前监督组在施工现场进行核对审查。

审查内容:按照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注册时提供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及相关规定,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岗位责任制、 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对审查达不到要求的责任单位,责令其整改。监督组应及时填写建 设工程质保体系审查表存入监督档案。 通过对以上两方面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质量 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和决策者,这也是规范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2施工中的监督

对于施工中的监督属事中监督,主要涉及两个 方面,一是施工作业面的抽查;二是工程实体抽查。

2.1施工作业面抽查

抽查方式:以工程中质量转化过程的施工操 作面为主线,建设、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 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监督抽查。监督组在施工现场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时,应采取与工程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检验相结合的抽查方式。根据监督方案实施不预约、不通知的监督抽查,以保证抽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抽查内容以施工操作面为主线,以与本操作面 工程相对应的责任主体、相关机构质量行为和操作面施工质量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为设计交底、变更工作程序情况、施工方案、工艺编制及报审情况;材料检验、报验及抽测情况;施工方案、工艺执行情况; 作业面工程检验、报验及实物质量情况等。监督组应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抽查,对工程材料的抽测应在对 材料质量有怀疑时进行。监督组应及时填写xx部位操作面监督抽查记录表存入监督档案。

通过施工作业面的监督,使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得到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国家和公众质 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质量转化过程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2.2工程实体抽查

抽查方式:以中间产品工程实体为主线,建设、 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监督抽查。监督组在施工现场抽查工 程实体施工质量时,应选择工程结构质量、环境质量 和重要使用功能部位及项目,根据监督方案实施不预约、不通知的监督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 真实反映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 抽查内容:以工程实体为主线,以与本工程实体 相对应的责任主体、相关机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 质量为主要内容。监督组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抽查,对工程实体的抽测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监督机 构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科学性和权威性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使工程实体质量处于受控状态。质量监督机构应站在执法的地位,通过工程实体质量问题追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机制,查处各主体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各责任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实体质量。

3工程验收监督

工程验收监督属事后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主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的监督,二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监督方式以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为主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主体协作配合的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监督机构与建设单位 约定时间,监督组到验收现场进行验收监督。监督内容以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为主线(一般为地基基础、主体结 构节能分部,单位工程) ,以与本工程验收的责任主体、相关机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为主要内容。具体设定为验收条件核查;组织形式监督i验收 程序监督;观感质量抽查;使用功能抽查等。验收监督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验收监督。

在这一阶段的监督中还应着重把好两关,一是严格把好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关,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二是严格把好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 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 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住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采用上述监督方式及所设置的内容,可有效地促进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发现一般性质量问题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应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可根据各阶段监督工作发现的质量问题划清责任单位,并依据相关单位项目构成的岗位责任制裁定责任人。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记入相应不良信用档案,通过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手段,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促进工程质 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5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范文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强化;控制;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前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发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监督方式及监督内容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充分认识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原则、思想、方法及行为。才能体现对公众和社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控制,达到监督成效提高的目标。

1明确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原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职责及职能运作,责任重大。其监督依据是: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规程、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中有关工程质量的要求及说明;工程建设合同中符合有关法规的工程质量约定。监督依据是指导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原则。必须要自始至终不偏离这个原则,做到依法监督、依法办事、公正执法、行为规范。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监督职责的落实,才能使质量监督机构职能运作得到正常有效的发挥。

2坚持“以人为本”的监督思想和工作方法

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把人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动力,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控制工序施工的质量,确保其他因素投入运作的质量,这样才能达到工程质量的有效提高。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督管理理念,对工程质量行为具体实施强化监督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针对有关各方责任主体和人员所存在的不规范质量行为,进行严格地监督检查,促使其工程质量行为规范化。坚持依法监督,按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控制,有针对性、有措施的抓好各方人员规范化责任行为的真正落实。

3坚持严格要求的执法原则和监督作为

在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监督工作成效的高低,往往取决于执法原则的把握,能否做到严格控制。监督工作中原则的控制,体现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作为上。目前,实施监督工作在这一点上还有欠缺的地方。例如有的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责任主体存在不规范的质量行为,处理问题方式存在只是“口头禅式”的指出,监督力度明显存在不足,监督作为缺乏强力有效的措施;有的发出整改通知后缺乏跟踪督查力度,对检查落实整改的情况没有做足后续工作,从而影响监督成效。在监督作为方面,应先纠正自身工作上的“质量缺陷”,以高度的原则性来要求自身的监督作为。应着重在原则问题上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强化监督力度,最终达到提高监督作为成效。

4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对策措施和工作要点

针对工程质量的实际问题,应着力做好的工作很多,从系统监督全过程来看应抓好以下三个阶段的监督。

4.1抓好工程项目实施前的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施工前的监督,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受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二是对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主体的质保体系进行核对审查。

4.1.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注册方式: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项目监督注册手续。

注册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当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时,监督组应督促建设单位补齐后再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并将监督注册登记表存入监督档案。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等,制定出有差别性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4.1.2质保体系核对审查

审查方式:监督组应在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进行核对审查。

审查内容:监督组应按监督注册时提供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对各方责任主体的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岗位责任制、人员资格和到位情况进行核对审查。责令审查达不到要求的责任单位整改。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保体系审查表存入监督档案。

通过以上审查监督,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业主是所有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及决策者,也是规范业主质量行为及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4.2抓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重点任务是:一是施工作业面的监督抽查,二是工程实体监督抽查。

4.2.1施工作业面的监督抽查

抽查方式:监督组应以工程中质量转化过程的施工操作面为主线,对建设、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和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监督抽查。在施工现场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时,采取与工程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检验相结合的监督抽查方式,以保证监督抽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抽查内容:监督组以施工操作面为主线,结合本操作面工程相对应的责任主体、相关机构质量行为和操作面施工质量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为设计交底、变更工作程序情况;施工方案、工艺编制和报审情况;材料验收、报检和抽测情况;施工方案、工艺执行情况;作业面工程检验、报验和实物质量情况等。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监督抽查,对工程材料的抽测应在对材料质量有怀疑时进行。及时填写部位操作面监督抽查记录表存入监督档案。

通过施工作业面的监督抽查,确保使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得到规范,国家与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得以全面实现,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质量转化过程阶段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

4.2.2工程实体监督抽查

抽查方式:监督组应以中间产品工程实体为主线,对建设、设计、监理、材料及设备生产和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监督抽查。在施工现场抽查工程实体施工质量时,应选择工程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部位和项目,根据监督方案实施不预约不通知的监督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

抽查内容:监督组应以工程实体为主线,和本工程实体对应的责任主体、相关机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为主要内容。对该分部(分项)施工资料、该分部(分项)监理资料、实体性能抽测、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等情况。应严格按工程的设计文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抽查,使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测,以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的科学性及权威性。及时填写部位实体监督抽查记录表存入监督档案。

通过工程实体监督抽查,确保使工程实体质量处于受控状态。质量监督机构应站在执法的角度,通过对工程实体质量问题追溯参与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机制,查处各方主体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从而保证工程实体质量。

4.3 抓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是主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的监督;二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三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方式:监督组应以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为主线,建设、设计、监理、施工主体协作配合的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和建设单位约定时间到验收现场进行验收监督。

监督内容:监督组应以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为主线,本工程验收的责任主体、相关机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为主要内容。具体设定为验收条件核查;组织形式监督;验收程序监督;使用功能抽查;观感质量抽查等。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验收监督。及时填写工程验收监督记录表存入监督档案。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在这一阶段的监督中还应着重,一是严格把好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关,从而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二是严格把好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标准得到有效实现。

发现一般性质量问题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应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可根据各阶段监督工作发现的质量问题分清责任单位,并依据相关单位项目机构的岗位责任设置确定责任人。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记入相应不良信用档案,通过媒体曝光、行政惩罚等手段,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从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6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范文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内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当及进处理。

第八条  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工程总承包以及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

(四)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或考核工作,核发资格证书;

(五)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协调、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

(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省、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实施具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省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各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受监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二)对受监督的建设工程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监督重点部位、环节,会同建设或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交底;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装饰装修、建设或监理单位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的情况;

(四)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检,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核验;

(五)评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发质量等级证书;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承办优质工程评选工作;

(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培训、考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和质量检测员;

(八)调解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专业建设工程,由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其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结论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监督计划,指定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工程建设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检测所需试样,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或者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场随机抽样,并对送样或取样的批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员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并对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必要的设计文件、建设合同等资料,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按规定向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开发、经营商品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提供有关使用、维护的说明;

(三)对出售的房屋按合同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的,应按规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营活动,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有隶属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派出与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建设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人员审签,并承担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二)工程勘察文件真实反映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文件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深度,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完整;

(四)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色彩、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除批准的试点工程外,不得将国家、行业、地方未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用于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但不得增收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涉及到建设工程的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重大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兴建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对所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承担质量责任,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的监督检查。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对所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制订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图。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材料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监理员必须对进场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联合验收,并对所验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  生产、供应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和设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和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和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

(二)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资料;

(三)设计变更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图。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申请后,必须在十日内开始对该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查,核定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的,发给《陕西省合格工程证书》;达到优良等级的,由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并发给《陕西省优良工程证书》;核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或重建后重新申请验收。

未取得合格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对取得《陕西省优良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应当给以优质加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签署建设工程保修证书,提供使用和维护说明,在保修内定期回访用户。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为: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工程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一年;供热和供冷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三)室外上下水、小区道路及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四)其它建设工程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单位按勘察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

(二)因设计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设计单位按设计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

(三)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

(四)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或建设单位可依法向生产、供应单位追偿;

(五)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用户承担;

(七)因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损害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前款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监理单位或质量检测机构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保证金制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中按规定预留保修保证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建设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属于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进行返修的,按照不同的保修期限,在该项保修期满后2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全部退还给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为:住宅工程、公用建筑工程为工程造价的1.5%至2%;其它工程参照上述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建设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资质管理,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检测员、监理人员、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违反建设工程资格管理,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检查监督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整体或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1%至5%的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采购、使用未经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五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经营活动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伪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

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导致质量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一条  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原因形成工程质量隐患导致的质量事故,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二条  因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强行指定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质量事故的,上述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三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因其提供的建筑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发放质量等级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资质证书,对其负责人或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并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发放合格证书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或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五条  拒绝和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行使质量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处罚人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被处罚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资质证书或对单位罚款在五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五千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拖延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它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7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范文

关键词: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改革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80年代初期建立起来的。随着这项制度的确立,全国大部分城市和绝大多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而石化行业作为一个高危行业,其生产介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会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石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势在必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相继成立。30多年来,石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相继建立并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卓有成效,为我国石化建设工程质量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了执法依据,管理手段得到了全面加强,处罚力度、威慑力、影响力加大了,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也逐步趋于规范,对全面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非常有利。但由于现行有关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的制定不健全、相关管理措施没有及时到位、部门之间的配合缺乏统一指导下的有效衔接,各地区、各部门在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上各自为政,使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受到严重制约。

1对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的准确定位是明晰改革方向的前提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同时明确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各专业部门,其核心就是明确了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但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应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石化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责任主体单位,政府监督管理重在行使督促落实法规制度的权利,评判监管工作到位与否的核心在于是否督促各责任主体依法落实责任而不是越俎代庖。石化工程质量必须坚持谁的工程谁负责,谁参与建设谁负责的责任归责原则。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直接使用者和最终受益人,在建设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工程实体是通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共同参与下最终形成的,这些单位也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是对基本建设程序、质量行为的管理,不能为企业包办代替具体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因此,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应该也不允许继续在实际工作中越俎代庖,本末倒置,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者。(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委托代行政府职能的专门机构,对参与石化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及交工资料文件进行随机抽查,验证其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法定的宏观执法检查职责并通过强制性手段有效行使监督管理权,确保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目前,有些省市未设立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些大型石化企业内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政企不分”,导致政府监管缺失、遗留安全隐患。这些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有效解决,必须从制度上加以改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确立的要求,及时协调政府有关人事编制和财政管理部门解决监督机构的单位性质、编制和工作经费等重大问题,确保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严肃有效顺利开展。

2规范石化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是监管模式改革的首要任务

(1)对石化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监管要求我们摆正位置,取消认证式、把关式质量监督模式,更加强调对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督。(2)石化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首先是建设工程本身的合法性,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有些工程项目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赶工期、赶进度,在未取得建设项目投资许可的情况下提前开工,有些甚至以涉及民生工程等为由未批先建,带头违法,工程建设项目已投入运行,仍未取得合法手续,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带来许多无法挽回的后遗症,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试想一个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后被发现是彻头彻尾的非法工程,还如何维护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严肃性?目前,对于责任主体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并没有法定的执法权限及相关配套的处理细化措施,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此突出问题的监管,同时,出台相应的处罚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威慑力。(3)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应当重点加强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石化资质等级的审查,涉及压力管道时,设计和施工单位还应同时提供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设计资质和维修安装资质。在石化建设工程中,要注意发现仅取得“机电安装工程”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仅取得“房屋建筑工程”资质的监理单位越级越项非法承揽“化工石油工程”以及不具备石化安装资质的设备制造企业非法承揽设备安装业务等问题。

3提升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内容手段技术含量,实现监管模式科学化

(1)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成立以来,为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普遍配备检测装备、开展了必要的质量监督抽测工作。但辅助技术手段总体上相当有限,技术含量不高,还停留在以眼看、手摸、锤敲为主的初级阶段,主要工作方法的技术革命并没有完成,尤其作为一个高危行业,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更是需要科学的技术手段支持,科学监管的模式有待进一步形成和加强。因此,完善科学监管的手段是深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要提升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技术含量,必须实现以下几方面的突破:1)将对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延伸到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适用标准规范的监督把关,真正做到有效的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然。2)将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重点从对工程实体表面的监督,转向对重要隐蔽部位的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的监督,突出保证公共安全的政府职能。3)将工程质量监督的评价理念,从经验型的“感觉”指标向科学型的“数据”指标转化,提升工程质量监督的技术内涵。

4在市场法治和诚信机制完善时期,实体质量巡查和抽测仍然是重要而有效的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段

(1)传统的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重视对实物工程质量的监督。石化建设工程周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有限次数的监督检查,会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限制,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因此,在巡查的过程中,只有抓住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这个龙头,才能促使建设各方发挥自身的素质功能控制好质量,否则,会导致职能严重错位。(2)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工程实体质量是质量行为的表现形式,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主要是确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运作状况和有关人员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工作质量,据此可判断质量行为的可信度。(3)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相互依托,存在因果关系,实体质量有问题,质量行为必然有错误;质量行为有错误就可能造成实体质量问题。因此,我们在抽查时,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要一起查。发现质量行为有错误,则要查是否已造成实体质量问题;发现实体质量有问题,则一定要查出质量行为的错误;实体质量有问题必须整改。(4)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应与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相结合。可以事先告知,明确监控的关键部位、工序和必须检测的项目,要求同步提交检测报告,审查监督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有怀疑的部位,可进行指定检测,同时辅以有选择的技术抽测,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增强监督的威慑力量。

5质量行为告知、工程质量巡查、强化验收监督和事后监督管理应当成为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改革方向

(1)目前,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一些前置报监程序存在加大行政执法的成本、降低行政许可效率的现象,应逐步改变。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行政许可相关管理事项,事关项目责任主体执行基本建设法定程序的严肃性和建设市场秩序的规范性,是质量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进行监督。同时,由于监督的客体超越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定权限,并且可能涉及到石化行业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既要尽职又不能越位,应通过宣传、提示、告知、监督并举的方式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运作,对于严重违法并且拒不纠正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或者移送相关职能部门。(2)依法行政,客观上要求我们转变观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可能像监理工作一样,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只能是有针对性地抽查,更多地提倡事前告知、事中抽查、事后审查和惩治违法的工作方式,更多地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把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优质工程评选等工作都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并向社会公示,通过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3)改革的目标,应突出重点、强化验收、明确责任主体,让责任主体真正承担起责任。在石化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环节,施工单位必须提交《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分别出具《勘察质量检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检测单位出具《检测质量综合报告》,由建设单位根据石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图纸、施工技术措施等依据,形成各自验收结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则主要临场监督整个验收程序和过程的完整性、合法性,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技术指导和帮助。这样,才能将石化建设工程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推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规范质量行为和控制施工现场不断加大对工程质量监控力度,有效保证工程质量。(4)实行新的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质量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由实体质量监督向行为监督转变,由评定制向验收制转变,必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起到威慑和震慑的作用,从而规范各责任主体单位自觉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6结束语

第8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检测技术;规范;标准;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建筑行业发展处于空前繁荣状态。工程质量检测是建筑行业中必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人们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意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也逐步被重视起来。但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发展至今,仍旧以建筑行业的附属工作出现的,并未形成自我独立的体现,也没有形成覆盖建设工程全阶段的规范检测体系,不利于工程质量检测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研究十分有必要。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作用与特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指的是检测机构对于建设项目施工中的原材料、机电设备、金属结构、中间产品进行质量度量,并将结果与相关标准进行对比以确定施工生产质量的合格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作用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能够进一步的精确化和数字化建设施工过程中各类材料、施工技术的数据和信息,这些信息能够提供给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重要的控制管理依据,促进施工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其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能够进一步约束施工单位在对施工材料的选购行为,在对施工材料的选择过程中,不能一味以工程造价低为主要选择依据,而是应该以材料各项性质达到建设标准为选择依据。能够有效防止伪劣建设材料的使用,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消费者的权益。最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还能起到评价工程质量的作用,这是由于工程质量检测全程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所检测范围涵盖了所有与施工生产有关的事物,其检测结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建筑物实体质量,为工程质量的评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具有四个极其明显的特性,它具有一定是合法性,其检测过程是合法的,检测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具有一定的公正性,由独立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之外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执行,以检测数据为判定原则,客观、公正;它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所有信息应该真实、准确,能够依照相关标准保证检测结论的规范性。它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的检测结果只能针对送检试样,只能代表一个平均水平,并不能表示全部产品的质量特性。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范化分析

现代社会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以及功能的要求日益增高,建设单位为了适应现代化建筑的需求,加大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力度,并最终得到了较好的实践应用效果,为建设工程的质量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与之相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却没有随之得到深入的发展,因而导致了检测特性的大打折扣,其主要问题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原有的检测技术、技术标准、检测指标、检测参数已经不能适用于这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检测,从而留下了大量的检测空白区域。

第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没有形成一套系统、规范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致使在不同的建设项目的指令检测过程中存在许多的检测缺项,这些检测的缺项也使得对应项的监管容易出现缺失。

第三,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准过旧,这些标准参数与现阶段实际建设工程的各方面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导致了检测质量的精准度有所下降。

因此,研究与时俱进 、 统一规范的检测项目及参数成为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体系的行为规范,为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可靠保障。

1. 检测标准的规范化

检测行业是一项精细、科学的行业,验收规范化直接决定了检测结果的可靠性,检测标准的规范化是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检测工作的必要。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已经不能适用于建设行业的新材料、新技术以及新工艺的检测要求,形成了一定的技术空白。为了避免这种技术空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该与建筑技术研发部门取得良好的信息共享,能够在新材料的应用实践同时中,找到对其质量检测的相关技术。再者,检测标准规范化建设工作应该根据地域发展因地制宜,根据相应的法律依据,以及建设检测行业的标准,制定出符合本地发展实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细则,以适应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2. 积极探索建设质量检测监督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独立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管单位的,但这并不意味这检测机构与这三者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实际上,这4个机构都是为了实现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上对于建设项目是一种监督作用,因此,监管单位应于检测机构形成相关联的质量监督体系, 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 多层次 、 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3. 进一步科学化检测标准

建设项目的绝对安全是不存在的,我们所追求的安全质量都是相对的。但在许多检测机构的检测标准里,为了进一步强化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在许多落后的验收检测体系中对各类的新材料的参数设计偏向于更安全的方面的设计,往往会提高材料的用料来保证安全。而建设项目中材料成本是建设成本中所占比重最重的一项,这种验收规范会很大程度的提高工程造价,导致建设项目的经济利益有所下降。通过研究找出适当的分类标准和相应指标, 编制相应的质量检测规定、规程和标准来实现规范化,降低由于检测项目和检测内容不明晰、 不明确、不存在所导致的额外材料消耗,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节约工程建设成本,降低后期维护的成本。同时通过降低工程造价,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

4. 制定体系化的检测标准

建立规范化的验收体系,要对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监管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建设工程检测项目及检测内容的规范化研究,检测单位能够制定一套覆盖工程开始前、过程中、竣工后的检测指标体系,它能有效地弥补质量检测领域监管真空区,明确各监管部门的权利和职责。

结束语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规范化是现阶段我国建设行业亟待解决的事情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建设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效益。 促进工程检测规范化对于完善我国建筑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建筑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阎 平,刘建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应用探讨[J],施工技术, 2010, 39(5) : 108-110

第9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应用

1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应用的重要性

就我国的工程领域而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应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使工程领域变得更为科学与规范,使建筑工程质量得到保障。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工程方面存在一些弊端,例如不准确的信息查询、不便捷的信息统计等,进而使得查询、统计以及分析工程信息不准确等,这些弊端带给相关工作人员许多麻烦,也给监督管理工程造成了一些影响[1]。

2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现状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是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近几年,我国在工程建筑监督管理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在整体水平与信息的监督管理方面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建设组织机构与有关数据库、借助市场化方式对有关软件进行开发、制定标准信息化以及整体的规划等几个方面。所以,在全面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过程中还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

3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需要解决的问题

3.1工作内容、工作的规范化与程序化问题

能够借助电脑嵌入式软件或是不一样形式的客户终端,将国家与建设部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流程或是强制性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对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引导与确定。

3.2监督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标准问题

系统借助电脑嵌入式软件或不一样的客户终端,以查询计算系统提供具有向导性的监督检查程序以及现场帮助作为支持,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人员在进行质量信息的实时采集测评工作进行引导,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2]。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途径

4.1发挥出当地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应当科学地探究并严密地把握好建筑工程市场,要借助市场机制,将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不断地发挥出来,进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得到不断地推进,将行业协会的组织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行业协会可以定期地开展有关讨论会,邀请行业著名的工程建筑企业以及工程理论学家来制定标准的信息化制度,并且在普及信息化知识方面加大资金的投入,培训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人员的信息化技术,进而构建起较为优秀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队伍。

4.2加强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各级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地调查探究,建立起专门的组织机构进行科学管理、统筹规划以及宏观调控等,进而推进信息化的实施。4.3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相关政策与制度第一,加强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法律制度,使得工作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必依与有法可依,改革传统的管理制度,使每个部门间在信息化交流水平得到提升。第二,政府要重视对信息化建设人才的培养,政府一定要加以重视。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较为复杂,企业必须录用优秀人才,在录用职员时使用全方位的评测方法。加强对在职人员培训力度,定期地组织外出交流,使工作人员可以将建设理念灵活地运用于工作之中。

5结语

在现今社会需求之下,政府对于工程质量方面的监督管理要求不断提高。但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取得成就的。我们应当将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不断增强对建筑工程中信息技术的应用,加大力度开发建设行业的电子商务,充分运用好监督信息化方式,进而使我国的建筑行业取得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艳桂.浅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14):18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