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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食品安全;道德建设;法治建设
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现阶段社会上有这样的传言说:“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可能是吃不饱,现在是吃饱了,却冒着中毒的风险。”当然了我们说这是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误读,却是将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披露的淋漓尽致。
从染色馒头,用石蜡翻新过的陈米饭、到由各种农药和催长素喂大的青菜、各种催熟和膨大的水果,鱼龙混杂地出现在人们的餐桌上。为什么在媒体报道后,食品安全事故仍频有发生,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情况呢?
一、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安全事件背后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本身的逐利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追逐企业利润仍是最基本的原则。商品生产者参与市场竞争,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现阶段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则暴露了食品行业的一些市场主体一味追求利益,将商品的质量和诚信放在一边。最终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的大量出现。当然问题并不在市场经济本身的逐利原则上,而是人们在追逐利益的方式上,通过各种不正常手段来达到利益最大化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有些生产经营者职业道德缺失。经过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明胶事件等一连串食品安全危机后,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急剧下滑,所有这些都说明了食品行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缺乏必备的职业道德。欺诈失信,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的投机商,这也许会在短期内发些不义之财,但是终究会有受到惩处的那一天。始终如一坚持诚信经营可能并不那么容易,但是只有具备诚信经营的职业道德,才能把生意做成“百年老店”。
(三)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太大,而造成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行政部门齐抓不管,每一项工作,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管理现象。这就造成比较好管的,或有一定好处的,大家都抢者管。而责任大,问题多的,难管理的,彼此相互推诿,没有主要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由此暴露出了食品监管部门众多,职能交叉现象惊人。
(四)立法滞后导致违法成本低廉。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通常都是生产者或经营者故意违法导致。而且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成本低,因此给违法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面对违法生产或违法经营带来的丰厚的利益,他们选择铤而走险,于是导致了食品安全事故 “前仆后继”现象的出现。虽然媒体频频曝光,但人们还是存有侥幸心理,一次次地挑战人们的心里承受能力。
以上几点共同导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因此,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是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正确途径。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法治建设
(一)道德建设
从前文列举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可以看到,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缺失、道德滑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阶段。因此,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道德体系是我们需要迫切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就该是道德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都必须是能够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和承受市场风险的。这就要求他们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完全责任,包括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上承担道义上的后果。否则,他们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找到立足之地。现在人们都比较相信品牌的力量,为什么会这样?这是因为凡是在经营中坚持诚信为本、注重产品质量、遵守职业道德的商家和企业最终都能做强做大。而那些只注重短期效益,凡是利字当头、违背诚信经营的商家最终定会有翻船的一天。
现如今,对于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有人将其归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这种观点无异于因噎废食、本末倒置。市场经济本身的竞争机制和逐利原则可能引起人们道德观念的淡化,这是市场经济的负效应。这一点是任何一个国家最初进入市场经济都会遇到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可得以更好的解决。
因此,对偏离了的道德价值观,如钱本位价值观进行正确引导,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是道德建设的根本要求。从每一个市场主体自身出发,坚持诚信为本,追求长远效益,以重拾人们对食品行业的信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心及对整个社会的信任。
(二)法治建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道德建设外,法治建设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有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经济环境。使得市场主体不必担心政策的不稳定带来的不可预测的风险,从而可以使人们根据市场规律进行长期决策,稳定市场秩序。法治建设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
2、法治建设有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由于法治的强制规定性,用严厉的惩罚作为违背诚信经济的代价,会给各市场主体以警示作用。通过完善食品安全立法,严格执法来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
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法治是基础而道德建设则是根本。我们要在加强法治的基础上,注重正确的道德价值观的树立。只有将法治与道德建设相结合,才能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 傅利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
[2] 司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临的诚信危机[J].经济纵横.
[关键词]市场经济水价探讨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水利工程供的水也是一种资源,就是水资源。它的价格如何确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们水利经济和经营管理工作中一直研究的问题。现根据个人在实际工作中所了解的情况,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水利行业的特点
1.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从水利本身的实际情况看,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已被大家所共识、它不但承担着为国民经济发展防洪保安全的任务,而且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用水和电力,还有养殖、航运等,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各个部门服务的,它的建设应是超前的。
2.水利工程供水的特点
水利工程供水,是由所修建的工程设施,通过蓄、引、提将水送给用水户。水利工程供的水是花费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通过交换的方式,将水卖给用水户,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商品,已逐步被大家所认识。但是它又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它的交换范围受到限制,它不像其他商品那样,到处都可以交换。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它的生产不同于一般原材料的生产,主要是由大气降水而形成的。在我国由于降雨时空分布不均,产水量的多少和来水时间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受天气的影响,年际间变化很大。你想多蓄水,天然不来水就蓄不到水;不想多蓄水,来水多了就要弃掉,造成水资源流失。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制定
1.制定水利工程供水水价
国务院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费办法》)中提出的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目前仍然适用。即“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情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水利既然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它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各部门服务的,当然这种服务应是有偿的。它的产品是水利工程供的水,是不可替代的垄断产品,它的价格制定,应像电力、城市自来水、天燃气等那样,由国家制定。
2.对不同用水部门应制定不同的水价
水利工程供的水是非常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在各个部门创造的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水价时,也应分别制定。
(1)供农业用水水价。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很低,且农产品价格也比较低。当时修建水利工程时农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这种情况,对农业用水的水价应按不完全成本收费,比较合理。
目前,我们国家工业还不太发达,是一个农业国,农业用水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是不可能的,没有这种经济力量。我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的修建主要是国家投资,小型工程是国家补助资金农民出工修建的。工程建成后农民受益了,用水就应交水费,水管单位通过收水费。维持工程的简单再生产。
目前我国农产品的利润很低,供农业用水按不完全成本收费,有利于农业的发展。若水价比较高(成本加利润),农民一算帐,用水灌溉所增加的收入还不够所交水费的,农民就不用了,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的发展。
(2)对工业用水所定水价,应成本加利润。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商品水,它的价格制定,应按商品定价的基本理论制定,即P=C+V+M,成本加利润。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工业生产用的生产资料,水利又是基础产业,它的价格制定应从整体考虑。成本部分可根据单位产品的消耗计算出来,利润部分应按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或投资利润率计算比较合适。
另外,还要考虑到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其资金利润率还可高于社会平均值,利用价格这个经济杠杆,促使节约用水。
利用贷款或集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在制定水价时,就不一定用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盈利部分。而应根据贷款或集资的条件(如利率、宽限期、偿还年限等),通过分析计算求出所需的资金利润率,计算出水价。
(3)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水价。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应分两种情况考虑。
第一种:水库供水给自来水厂,然后由自来水厂经过加工处理后,再售给居民,供这种用水户,在定水源水的水价时,要和自来水通盘考虑,两者利润要一致。否则利润大多都被自来水公司拿去,形成社会分配不公,影响供水的积极性。
第二种:水库供水由水源一直供到居民家中,制定水价时,要分别考虑。
①自有资金建的供水系统工程,所定的水价要和该城市自来水公司定的价格一致。
②水管单位利用贷款建的工程,其定价原则和方法应和前面讲的供工业用水一样。工程未建之前,进行评估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应将水价算出,向当地政府或用水户讲清,最好订下供用水合同,明确水价。
三、水利工程供水要制定浮动价格
上面谈到的几类用水水价的制定方法和原则,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要考虑的。由于水利工程供水随机性比较大,来水量的多少,是受气候影响。有时来水量大于所需的供水量,受工程条件的限制,不能全部蓄起来,需要弃水。这时的水价就要下浮,使用水户尽量利用自己的设施,将水蓄起来,免得将水弃掉。当来量很少时,可供的水量远小于所需水量,此时的水价就要上浮,利用价格杠杆限制用水、节约用水,使有限的水资源合理配置。
四、水利工程供水要按时定额配给,超额加价
期货服务实体经济取得一定进步一是推动期货市场服务三农基地建设,现有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点基地3个,2014年新增1个;早籼稻交割库7家,占全国总数的39%。二是积极推动在鹰潭设立铜期货交割库,为我省铜产业链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期货市场服务。三是支持江西洪门实业集团申请鸡蛋交割库。四是鼓励期货经营机构加大服务三农力度,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建立“期货+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高效的风险管理服务。五是与交易所合作举办粮食期货规则、晚籼稻期货和豆粕期权培训,加大针对三农宣教力度,促进企业正确认识农产品期货。
二、持续推进监管转型,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适应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快推进首发上市
抓好改革方案出台前4家在审企业的上市推进工作,力争6家辅导备案企业年内上报IPO申请材料。积极推动辅导备案企业和后备企业尽快完成规范工作,做好对接新的股票发行制度的准备。支持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拓宽融资渠道。
(二)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加快推进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切实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差异化的融资需求。支持上市公司用好并购重组再融资平台,大力整合优质资源,促进转型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积极支持全省新一轮的国企改革,做好对接。加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私募平台市场等场外市场发展,积极协助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设立机构间私募平台,支持股权众筹融资在我省试点。贯彻执行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引导支持省内中小微企业,紧抓债券市场大发展机遇,充分利用债券融资。
(三)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快发展
支持3家法人机构采取IPO、发行证券公司债、短融、回购等方式增资扩股。支持有实力的民营资本、专业人士在江西发起设立或参股证券期货机构。积极争取专门服务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小微证券公司试点。支持证券期货公司开展业务创新,丰富产品结构与业务条线,提高市场竞争力。支持2家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试点和公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等业务。
(四)提高证券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引导和支持2家证券公司开展柜台市场、私募市场等场外市场业务,对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发挥专业优势,做好股权文化宣传与普及,积极参与江西资本市场发展。加强期货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抚州设立鸡蛋期货交割库,支持南昌设立铝期货交割库,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鼓励期货经营机构加大服务实体企业力度,支持实体企业参与利用期货市场。支持具有服务实体经济特色的期货公司来赣设立分支机构,优化期货经营机构网点分布,完善服务实体经济网络。
(五)有效防范市场风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关键词:市场经济;财经问题;重要性;解决方案
1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中财经工作的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财经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财经工作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财经工作渗透到市场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没有财经管理工作的支撑,市场经济各个环节的管理水平将会下降,甚至会出现某种混乱局面,尤其是公共管理这一环节,公共管理是最需要企业各项物质技术等服务作为支持来实现与完成的,所以财经工作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是现阶段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财经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积极寻找解决方案。
2分析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中财经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财经工作规划存在不合理
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财经工作问题很多,其中在财经工作的规划方面存在不合理不够完善的情况,需要企业尽快修改、调整和完善财经工作规划中的不足之处,否则将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传统的财经工作规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各种不足之处,它在各个层面及领域与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在实质与形式上已存在不和谐的现象,这会影响财经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财政制度缺乏改善力度
财政制度是财经工作中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与财经工作的正常运行戚戚相关。财政制度应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之做出调整,但是却出现了调整力度不足的情况,尤其在财政支付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例如支付名目过多,财政部门的调查不彻底,由于数目过多财政部门也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去一一调查,再加上财政制度的不够健全,这就为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创造了绝佳的机会在财政支付上下手私吞公共资金,这些监管不严的情况给财经工作的开展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所以必须加大对财政制度的改善力度。
(1)财经工作内部统筹失衡,不利于经济的整体发展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开始逐渐意识到财经工作的重要性,开始积极的改革整顿财经工作,但是却忽视了公共服务的效果,顾此失彼。企业对于公共服务的忽视态度直接阻碍了公共事业的建设与运营,甚至有些企业拒绝对于公共服务的社会责任,这直接制约了公共事业的发展,最后将反作用于社会,最终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财经工作内部的不平衡会影响社会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需要引起企业的重视。
(2)地域保护现象严重
政府意识到财经工作的重要性,开始大力改善财经工作,而财经工作存在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的情况。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地方都有很严重的区域保护现象,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的。区域保护会使区域内部处于闭塞状态,阻碍区域间的交流合作,影响区域间的互惠互利,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
3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中财经工作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健全财经工作规划,这是市场经济稳健发展的基础
针对现阶段财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的财经工作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财经工作的稳健正常运行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有直接的影响,所以针对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式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财经工作计划,使市场经济朝着科学规划的方向良性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针对财经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使财经工作能够在科学管理的模式下去运行,整顿财经工作内部结构,使其内部混乱局面得到改善,并且对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合理分配使其内部职能更加合理化,这样方能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财经工作计划,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打下坚定的基础。
(二)加强财经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
人才是社会得以发展的主体对象,做好财经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首先需要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这是培养优秀财经管理人员的基础,企业应该在培训上增加投入,使管理人员能够更好的接受信息化社会的专业技术,培养管理人员独立自主能力、创新能力,这是培养高素质的财经管理人员有效途径;其次是要加强财经管理人员的精神层面的素质培养,这样才能使财经管理人员在诱惑面前不至于妥协,另外不但要加强财经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还要使他们树立极强的财政风险意识,这是使财经工作走向正轨的必要条件之一,加强财经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是财经工作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
4结语
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财经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特别重视起来,建立健全的财经管理机制,并且完善财经工作计划,使其朝着科学有效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我国现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各种矛盾逐步显现了出来:最主要的是政府拥有的资源过多,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审批过多,有些靠市场机制可以优化资源配置的,政府却进行干预,由此造成经济运行效率相对低下;国有企业垄断,挤压民有经济发展;政府控制社会,阻碍公民社会发展,形成强政府——弱社会或大政府——小社会的势态,离开放、自由、透明、公正的现代市场经济境界相去甚远。
我国现在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时期,随着劳动力的短缺和工资的持续提高,我们国家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势已经慢慢消失,中国经济逐步进入了从二元经济发展阶段向新古典增长阶段的转变时期。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资本报酬递减现象开始出现,继续依靠大规模的政府主导型投资以保持经济增长速度的方式,不再具有可持续性。目前,政府主导的经济增长主要表现就是政府投资比重过高,相应的,中小企业遇到进入障碍以及其他发展条件的限制比如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而国有企业依靠政府的行政保护,往往拥有行业垄断地位,这些企业效率相对低下却因为行政保护而盈利,政府出于对产值、税收、就业稳定性和社会稳定性的考虑,不愿意做出让低效率的大型国有企业退出经营的决策,这就会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难以具有高的资源配置效率。
二、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和结论
中国十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1.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的,就是要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要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发挥市场机制调节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让企业根据市场信号自主地做出生产经营决策。
2.转变政府职能,减少直接干预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不再继续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不去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撤销一些以前主管企业的专业部门,放手发挥市场的作用,政府职能转变为从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也就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
3.建立适合的市场监管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建立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体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首先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切实转变监督管理的指导思想,要从过去的直接监管思路转变为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体系的思路上来,转移到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上来,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衡量市场监管工作的标准,积极推进市场监管体制的深层次改革。
1.1欧洲、美国子女对老年人赡养现状欧洲整体养老制度比较完善,父母与子女间的经济依赖程度低,它的孝道,更多强调“精神赡养”。较为重视家庭观念的法国甚至制定法律,要求子女给予老人更多的精神关怀。在丹麦、挪威等北欧福利国家中,都有关于子女给予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规定了每周、每月、每年乃至每日子女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次数和时间,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等等,从而最大限度地在法律上保证“精神赡养”的质量。美国父母与子女间关系更为独立,子女成年后与父母大多分开居住。美国老人希望保留更多个人空间,并不愿意为女子照顾孙子,做住家保姆,为孩子和家庭的牺牲没有亚洲人那么强烈,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更为平等。美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子女必须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但美国政府鼓励家人间的相互照顾,例如,政府政策规定子女赡养父母的生活能够减免一部分的税费,符合条件的家庭还可以申请政府补贴。这一系列政策加强了大家庭之间的联系。
1.2日本、新加坡子女对老年人赡养现状日本与新加坡市场经济发达,文化与中国的相近,“家”的观念要高于欧美。在日本的社会习俗中,老人大多选择与子女居住在一起,即使子女与老人分开居住,也提倡孩子与父母间距离不要太远。日本的老龄化程度高,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制定《高龄社会对策基本法》、《老年人福祉法》、《老年人保健法》等强调社与法律对老年人的保护。70年代后,更多作为赡养老人主要力量的家庭妇女走进职场,日本出现老人“空巢化”严重问题,今天日本政府又开始提倡家庭养老的总要性。新加坡法律严格,其政府认为,孝是威固家庭与社会的必须,政府在制定法律时,更多强调了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1994年制定《奉养父母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如被告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法院将判决罚款或一年有期徒刑。政府鼓励子女与父母居住,对与父母居住的子女有购买组屋与继承父母财产的优先权。但是在近几年,新加坡发生了反对在住家附近建造老人设施的现象,说明有人依然把养老责任视为负担。从各国的经验比较上来看,无论是父母子女间相对独立的欧美还是有悠久“孝”文化的东亚国家都通过立法强调“孝”的必要,一方面来说这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显现出“孝”的尴尬,其作为一种道德,随着经济模式的转变,大家庭纽带弱化,“孝”的自发性开始减弱。随着全球老龄化问题越发严重,政府与社会的养老负担也会越来越重,这也需要我们重新认识过去所固有“孝”的道德观,强化家庭赡养在养老中的作用。
2处于传统道德观与市场经济新道德观之间的老年人老有所养的实现途径
2.1重视宣传教育,重塑孝道传统中国从西周时期已有养老敬老的传统,对老人的长期照顾,需要传统孝道作为信念支撑,若孝道丧失,则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老人赡养都难以坚持。目前我国的机构、社区养老还不尽完善,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农村养老依然需要以家庭为主,重塑我国孝道传统显得十分必要。在实际措施中,国家需在基础教育中更加强调中国传统孝观,在各中、小学多开展孝敬主题教育活动。各地方政府应对长期照顾失能老人的子女进行奖励,对不孝儿女进行公开批评,循序渐进地重塑中国传统孝道观念。
2.2国家在政策上对家庭赡养老人给予支持2013年我国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精神赡养写入法律,是我国老年人立法保护的一大进步。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的规范依赖于法治,尽管法律无法面面俱到,但它可以通过其强大的约束力规范人们的行为。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行为进一步具体酌情量化也十分必要。对与老人同住者,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照顾,可提供税收部分减免和一定额度的补贴,与老人同住者优先享有原籍保障房购买资格等。中小城市依据各自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吸引人才回流,一方面缓解“北上广深”大城市病,另一方面为亲情的延续、家庭和谐养老提供可能。
2.3我国社会与政府担当更多养老责任,增加对机构养老补助额度现今家庭纽带的松散化是整个世界的大趋势。在中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包括计划生育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无疑加速了这一变化。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之初政府便承诺为老年人养老承担更多,今天政府应担当起其应有的责任。需要增加公立养老院的数量,对严格审核过后的私立养老院提供税收减免优惠,加大养老支出所占GDP比重,通过具体的措施为建立一个健全的养老保障制度打下基础。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中国入世议定书;贸易争端
[中图分类号] F7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4-0015-04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中国将在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然而过渡期满后,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却继续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中,日本的产经省称因中国尚未解决国有企业等产能过剩问题,日本将维持容易对倾销征收高关税的反倾销机制。针对目前的这一不利局面,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认真对待,加强研究,以便正确地应对和处理这一问题。
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加入WTO是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战略。中国为了加入WTO,在入世谈判中接受了一些有悖于WTO原则和宗旨、具有歧视性和限制性的特殊条款,其中便包括有关反倾销的条款,这是中国实施入世战略所作的策略性妥协的一部分。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第15条的规定。第15条的标题是“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该条款共有(a)、(b)、(c)、(d)四项[1]。其中(a)项规定:“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第15条的(a)项规定了进口国可以根据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而采用不同的方式计算可比价格。这是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如果中国在国家层面获得该进口成员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承认,则在反倾销调查中应使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作为比较的基准。如果不能在国家层面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承认,则中国需要举证证明该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否则进口成员国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即采用“替代国”作法。
追本溯源,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仅仅是个反倾销问题。它仅涉及反倾销调查中如何确定产品的可比价格,是为进口成员国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或成本作为比较基准提供法l依据。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一国经济体系是否已达到完全市场化标准的问题,它是反倾销方面的技术性问题,仅仅在反倾销方面具有理论和实际意义[2]。它不意味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成就需要获得外国的承认和认可。
第15条中的(b)项涉及的是反补贴问题,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无关。(c)项规定“该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a)项使用的方法,并应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b)项使用的方法。”第15条中的(d)项是争议所在。(d)项规定“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第15条中的(d)项有三句话。第一句话的意思非常明确,在中国加入WTO之日前,如果进口成员国国内法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第三句话的意思也很明确,如果中国能够举证证明该行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第二句话是“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关于这句话的准确含义是什么,该如何解读成为了各方争议的焦点。
二、围绕“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争议
关于中国入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第15条的准确含义,国际学术界存在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中国入世15年到期后,(a)项(ii)目规定的终止意味着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该观点也称“自动获得论”;另一类观点认为(a)项(ii)目规定的终止并不意味着中国可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是认为进口成员国自身立法或政治决定是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基础,该观点也称“国内决定论”。
(一)自动获得论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虽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并未直接写明入世15年到期后WTO成员国应自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从文本的形式逻辑上分析,第15条(a)款只有a(i)和a(ii)两项,既然作为跟非市场经济地位联系的歧视性待遇a(ii)项到期终止,自然就意味着与此相对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Henry Gao,2011)[3]。
Tietje和Nowrot(2011)在讨论了WTO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反倾销法律和中国入世协议中的反倾销条款后,认为从WTO法律的角度,2016年12月11日之后,几乎不可能再采用第三国的做法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2]。采用第三国做法的唯一的可能性是证明符合GATT1994第6条第1款注释2的要求,而该要求的门槛非常高,几乎不可能达到。因此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中国产品在确定正常价格时将享受和其他成员国一样的待遇。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中国早已不是计划经济国家,而WTO历史上歧视性待遇往往是针对计划经济国家,现在再用于中国已明显不合适。
(二)国内决定论
该观点认为进口成员国自身立法或政治决定是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基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a(ii)项的到期终止,并不意味着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国内立法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可能被作为延续“替代国”作法的依据,虽然其多边法律基础已不复存在。
Connor(2011)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没有写明中国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该条款仅表明a(ii)项将到期终止,而第15条的其他内容仍将继续沿用[4]。科诺认为将a(ii)项的到期日解释成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最后期限是一种误读,忽视了该条款的其他内容,这不符合国际条约的解释原则。Ruessmann和Beck(2014)也认为a(ii)项到期后,第15条仍然大体完整,WTO成员国没有义务自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5]。
Miranda(2014)梳理了GATT-WTO历史上反倾销领域采用非歧视办法的案例,在此基础上指出无论从文本上还是从WTO法律解释规则上,都不支持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观点[6]。中国入世协定第15条的特点是采用个例的、基于事实的方法来处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如果到期后自动获得所有国家的承认,则与该方法不符。作者认为2016年12月11日前,中国企业承担证明某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举证责任。在2016年12月11日后,外国企业将承担证明某一特定产业或部门不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举证责任。Posner(2014)认可Miranda(2014)关于过渡期后,15条(b)项并未禁止所有情形下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做法的使用[7]。但并不认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观点,原因是从文本上找不出对该观点的支持。另外也有欧洲学者认为中国想要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需要与各成员国分别谈判,中国没有理由根据第十五条就要求任何一个成员国都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
上述的“国内决定论”本质上是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存在的模糊空间做文章。该条款在文字上将“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做法分开。根据该条款,虽然“替代国”作法在入世15年后必须终止,但对市场经济地位则语焉不详。第15条作为中国入世所作让步的一部分,各方一直默认过渡期满后,这一歧视性做法将自动取消。现在欧美等国又试图以国内立法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来作为延续“替代国”作法的依据。这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对贸易的影响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使得中国的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处于不利地位。原因是中国的出口企业需要承担证明该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举证责任,否则调查机构可以采用第三国,即“替代国”的价格或成本来确定正常价格。调查机构在选择“替代国”时,可能倾向选择价格或成本相对较高的国家。这使得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更容易低于正常价格,由此确定的倾销幅度也更大。这一切使得中国企业更难胜诉,并被征收更高的反倾销税,进而对中国出口产生负面影响。对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给贸易带来的影响程度,本文试着从以下三个角度做一个考察。
(一)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及占全球的比例
根据WTO的统计,2001―2014年中国共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843起,占全球同期反倾销调查立案总数的263%(如图 1所示)。这与中国出口占比极不相称,约为同期中国商品出口占世界出口比重的两倍。非市场经济地位在其中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其中2008年和2009年的反倾销立案数量最多,各有78起。这或许反映出2008年的经济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各国诉诸贸易保护主义的动机。从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占全球比例来看,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随着中国出口的迅速增加,该比例逐渐上升,最高达到370%,然后从2010年起开始有所回落。
(二)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国家
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目前已获得80多个国家的承认,但实际意义不大。中国尚未获得美国、欧盟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和印度、墨西哥、巴西等新兴经济体的承认,这些国家正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图 2给出了1995―2014年间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10个国家。排在第一位的是印度,共169起;其次是美国和欧盟,各有124起和119起;然后是阿根廷、巴西、土耳其和墨西哥等。这10个国家中除了阿根廷和澳大利亚外,其余8个国家都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仅这8个国家就发起了687起,占总数的653%。这些国家之所以迟迟不愿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归根到底是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动机。印度传统上就是一个对国内市场有着严格保护的经济体,反倾销是其进行贸易保护的手段之一。欧美虽然整体上贸易保护程度不高,但在某些行业,例如钢铁业,由于本身缺乏比较优势,为了保护本国钢铁工人的工作岗位,频频对中国钢铁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三)贸易争端涉案金额占我国出口的比例
由于缺乏反倾销涉案金额的具体数据,本文采用贸易救济诉讼的涉案金额来加以考察,原因是反倾销是贸易救济诉讼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以2014年为例,根据商务部的统计,共有22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97起。其中反倾销61起,反补贴14起,紧急保障措施22起,涉案总额为1049亿美元。过去10年中,贸易救济诉讼涉案金额平均占我国出口总额的042%。涉案金额最高是2012年的277亿美元,占该年出口总额的135%;最低是2004年,占比为021%。从比重上看并不算高,表明总体上反倾销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比较有限。但是对于特定涉案行业部门而言,遭遇反倾销可能带来严重的行业问题,甚至危及行业内大量企业的生存。
四、中国的应对策略
目前,全球贸易增速已连续第五年放缓,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糟糕的时期。全球贸易的持续萎靡加剧了各国的保护主义倾向。一些国家无视多边贸易体制的公正性和非歧视性原则,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为防御中国出口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此,中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促进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妥善解决。
(一)积极沟通,努力争取包括学术界在内的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中国应从WTO的宗旨和原则入手,在各种多边和双边场合进行积极沟通,全面阐述中国要求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合理主张与依据,争取各界支持。WTO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富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巩固和促进贸易自由化。各国有义务根据协议按时终止在反倾销方面针对中国的歧视性待遇。中国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虽然在(d)项仅写明(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未明确写明针对整个(a)项,从而给(d)项的解读留下了争论的空间。但是各国不应任意解读并阻挠中国享有反倾销非歧视性待遇的权利,否则中国有权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
(二)统筹安排,加强谈判,争取更多国家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中国可以把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纳入其他经济议题进行统筹安排,比如区域性贸易安排、“一带一路”战略、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等。中国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无论是同欧美国家还是同新兴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广泛的合作空间。中国可以利用其他经济领域的合作“筹码”来加快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解决。但鉴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仅影响反倾销调查中正常价格的确定,因此我们也要注意“物有所值”地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三)合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从法律层面终止“替代国”作法
目前欧美国家的立场已经清晰,它们将继续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延续之前的反倾销作法。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将成为一项重要选项。这要求我们做好长期、个案处理的准备。这些国家对中国继续沿用“替代国”作法将无疑违反与中国签订的入世协议。中国可以将其到WTO争端解决机构,在法律层面终止对方反倾销实践中的“替代国”作法。
(四)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我们的自主选择,并非是迫于他国的压力和为了获得他国的认可,两者之间并无直接关系。但是通过加快国内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客观上有助于他国尽早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缓解国家间的贸易争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M]. 中国商务出版社,2011.
[2]Tietje, C,Nowrot, K Myth or Reality? China’s Market Economy Status under WTO Anti-Dumping Law after 2016[J]. Policy Papers on Transnational Economic Law,2011(34):2-12.
[3]Gao, H If You Don’t Believe In the 2012 Myth, Do You Believe In the 2016 Myth? [EB/OL]. http:// worldtradelaw typepadcom/ielpblog,2011.
[4]O’Connor, B Market-economy status for China is not automatic[EB/OL].http:// voxeuorg/ article/china- market-economy,2011.
[5]Ruessmann, L,Beck, J 2016 and the Application of an NME Methodology to Chinese Producers in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J].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2014,9(10):457-463.
[6]Miranda,J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J].Global Trade & Customs Journal,2014,9(3):94-103.
[7]Posner, TR A Comment on 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by Jorge Miranda[J].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2014,9(4):146-153.
关键词:桩基;静载检测;问题;措施
Abstract: the static load test is a test pile foundation pile bearing capacity of the most mature, the most reliable method. However,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the objective or man-made factors, the static load test of the pile foundation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 such as stack platform eccentric, benchmark pile stability insufficiency, the test before compaction of girder jack, "edge heap load side test" in existing problems and so on. Therefore,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building foundation pile test specification ", and discusses the measur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have realistic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value.
Keywords: pile foundation; The static load test; Problem;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47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大型建筑项目越来越多,建筑项目工程对地基基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桩基是广泛应用于建筑中的重要基础型式,桩基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建筑的整体质量。因此,加强桩基检测是非常必要的。桩基静载检测是检测基桩承载力的重要方法之一,现就基桩静载检测中常见的问题和相应的处理措施展开探讨。
1 桩基静载检测
桩基静载检测是具有一定理论依据、现实可行的桩基检测技术。桩基静载检测在判断单桩极限承载力上,具有可靠、准确的优点。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是在与竖向抗压桩的具体工作条件相接近的情况下进行的试验,其能够测算基桩的极限承载力,并以此为工程桩承载力的设计依据,对桩基进行评价或抽样检验。通常,桩基静载检测会用到锚桩横梁、压重平台、地锚装置三种类型的加载反力装置,常用的是压重平台反力装置,钢筋混凝土块作为压重物,压重值能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1]在试验前,一次性加上压重物,并稳固均匀地放在平台上。通过压力表或载荷传感器显示加载值,位移传感器测量桩的沉降量。随着时间、荷载的变化,观察记录桩顶沉降量,做Q-S曲线和S-lgt曲线,对曲线变化进行分析,判定基桩的极限承载力。
在桩基静载检测的实际操作中,压重平台和基准桩、基准梁的架设、试验坑开挖的大小、加载分级、极限承载力的确定等都会对基桩静载检测试验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没有严格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对这些多变的因素进行合理的控制,就将导致基桩静载检测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2 桩基静载检测中的问题
2.1 堆载平台偏心
桩基静载检测中的加荷系统采用堆载平台时,由于堆载量不够,或是堆载吨位过大等原因,难以控制堆载中心,导致堆载平台偏心过大,还没有达到桩基静载检测试验的目的吨位时,堆载就向上顶浮,造成堆载平台与支墩出现局部悬空,导致无法加上压力,试验中止。如果没有及时发现这一问题,并停止加载,就极易导致堆载平台上的压重物倒塌。通常,对于桩基检测中的堆载法试验,特别是大吨位的堆载试验,应当在试验前详细编制合理可行的试验检测方案,经过相关部门论证。[2]在堆载反力装置时,必须做到两个一致:试桩桩头中心和平台中心保持一致,平台中心和重物中心保持一致。
2.2 基准桩稳定性不足
在桩基静载检测中,使用位移传感器测量桩顶偏离基准梁的位移量,是测量桩顶位移的重要方法。基准梁是否稳定对试验检测结果的准确与否产生重要的影响。通常,影响人工设置的基准桩的稳定性的较大因素,是堆载重量对地表造成的附加压力。特别是在荷载较大的堆载试验检测中,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相关因素。支承墩、基准桩、试验检测桩三者的距离应当≥4d(d是桩身外径),并且>2m。在堆载时,仔细观察是否出现明显的支承墩下沉现象,最大程度地控制影响基准桩稳定性的因素。通常,在没有更有效的测试方法时,充分利用周围的工程桩充当基准桩,是较为可行的控制方法。在其他情况下,基准桩设置的都相对较浅,容易受到地表土层变动的影响。所以,为了确保基准桩稳定性,就必须充分掌握基准桩的沉浮量情况。
2.3 主梁压实千斤顶的问题
基桩静载检测中最常用的方法是压重平台堆载法。在一些软土地基工程中,因为地基土的情况不佳,按规定在试验检测开始之前,上部载荷就已经全部作用在支承墩上,造成支承墩出现下沉,导致试验检测前主梁压实千斤顶,造成基桩静载试验检测还没有开始,一部分荷载就已经通过千斤顶作用在桩顶上。[3]此时,荷载越大,试验检测前作用在桩顶上的压力也就越大,桩顶开始下沉,等到正式进行试验检测时,无法将此部分沉降记录下来,造成部分沉降值缺失,试验检测结果不准确。从而影响了最终累积沉降量和Q-S曲线形态,严重时导致出现错误结论。
例如,某桩基静载检测中,桩长是15m、桩径是400mm的PTC管桩,其单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是820kN,试验检测最大加载值为1640kN,承重台上的荷重为2000kN,图1为其Q-S曲线。该桩是在基坑开挖后,桩基静载检测在粉质粘土层上进行。因为较大的上部荷载,支承墩下陷,在结束堆载准备进行检测时,发现主梁已经压实千斤顶。Q-S曲线表明,在820kN之前的荷载作用下,桩顶的沉降量极小。因此可以推断在基桩静载检测前,千斤顶上的压力已经在820kN左右,试桩的桩顶已经出现沉降,但是这些沉降发生在检测开始之前,从而造成一部分沉降值缺失。虽然在820kN之后的沉降量较为正常,但是已经难以准确测算检测的总沉降量。所以,基桩静载检测在堆载前,必须充分了解、掌握地基土的分布情况,初步估算地基的承载力,在必要时应当加固处理支承墩附近的地基土,或是适当增加支墩高度。
图1实测 Q-S曲线
2.4“边堆载边试验检测”中存在的问题
“边堆载边试验检测”是指为了防止出现主梁压实千斤顶的情况,在压重平台上荷载不足时就进行试验。“边堆载边试验检测”是解决主梁压实千斤顶问题的有效方法,然而这种试验检测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在具体操作时,必须注意安全,合理选择堆载方法。如果堆载方法不合理,就会严重破坏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导致基桩静载检测难以取得预期目的。因为“边堆载边试验检测”中堆载平台上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重物,重力由主梁直接作用到千斤顶上,从而逐步增加了千斤顶的压强和顶力,传到桩顶上后,导致桩身加快下沉,但是压力表读数却正常。目前使用加压测量系统的油路和千斤顶的特点,是引发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若是千斤顶内的压力小于油压,压力就经由“单向阀”传入千斤顶内,一直到平衡压力状态,即千斤顶内的压强和压力表测量的压强相等。若是油泵停止加压,“单向阀”将会锁定千斤顶内的油压,使得压力不向油管传递。因此,增加千斤顶活塞顶部的反力,增加作用于桩顶的力时,压力表的读数保持不变。从而造成部分本级荷载偏大,部分本级荷载偏小,导致Q-S曲线无法正常反映出试桩的变形规律。
例如,某基桩静载检测中,桩长是12m,桩径是350×350mm的预制钢筋砼方桩。其单桩的极限承载力是1300kN。进行基桩静载试验检测时,因压重平台支承墩位置土体较差,所以堆到一定的荷载后,就进行“边堆边试验检测”。图2为其Q-S曲线。第一级沉降量是3.72mm,显著偏大;后几级每级的沉降量变化很小;第6级1820kN才恢复正常的沉降。引发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在开始第一级试验检测时,上部重物越来越多,重物的重力直接由主梁作用到千斤顶上,增大千斤顶上的顶力,直接作用于桩顶上,桩身加快下沉,而压力表却保持正常的读数,从而造成接下来2至5级荷载沉降量偏小。所以,如果必须进行“边堆载边试验检测”,应当在各级荷载稳定后再加后一级荷载,堆载期间不应当加压,并且确保堆载量不大于该级荷载量。在最后一两级荷载时,不要进行堆载,防止干扰桩的最终沉降量。
图2:实测Q-S曲线
3 结语
综上所述,桩基静载检测是检测基桩承载力的有效方法之一,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桩基静载试验检测常常会受到一些客观因素或人为因素的干扰,而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常见的桩基静载试验问题包括堆载平台偏心、基准桩稳定性不足、试验检测前主梁压实千斤顶的问题、“边堆载边试验检测”中存在的问题等。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同时确保检测过程中的安全,就应当在基桩静载试验检测的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检测方案,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合理控制压重平台和基准桩、基准梁的架设、试验坑开挖的大小、加载分级、极限承载力的确定等,各项工作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才能保证桩基静载检测顺利和数据准确性。让检测工作真正做到为建设工质量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韩庆祝,胡胜华,韩朝.桩基静载试验自平衡法测试原理及方法[J].资源环境与工程,2009(06).
[2]常志松.试论桩基静载现场检测试验问题分析[J].科学之友,2010(22).
林业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成分之一,对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我们一定要关注林业经济的发展,尽可能地提高林业的经济效益。对于近几年出现的林业经济“市场失灵”的现象一定要认真分析其具体现象,以及出现的原因,然后再探讨出相应的解决策略,进而有效促进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谓林业经济的“市场失灵”,主要是指林业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将林业的相关商品与林业的劳务情况合理地分配起来,最后导致整个林业市场不能和谐平衡的发展,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阻滞作用。所以,林业经济的“市场失灵”问题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精力去研究分析。
一、林业经济中“市场失灵”问题的造成原因分析
“市场失灵”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林业经济的发展,我们需要对这一问题认真仔细地分析,进而探索出相应的缓解策略,促进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进而推导出造成该类现象的原因 才能做到“对症下药”,缓解林业经济的“市场失灵”问题。以下就林业经济“市场失灵”问题的造成原因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一)林业经济的产权问题不完善
目前,我国许多的森林、树木等都没有严格的界定,许多都没有相应的所属者,这些林木相对于有所属者的林木来说是公共物品与私有物品的区别。公共的林木所有人都可以无条件使用,而不需要付费或者其他类型的报酬,而私有林木只属于单个人,其他人对该类林木的使用必须是有偿的,而不是共享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林木的使用频率无疑会增高,这样无条件的使用会影响到私有林木的售出,对私有林木的市场会有阻碍作用,从而导致林业经济“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
(二)外部条件因素的影响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社会经济活动,外部条件的影响是必不可少的,林业经济的发展也不例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林业经济的发展也是具体的互惠互利、平衡交易的市场经济活动。所以,林业经济活动大多数是金钱与利益并存的,但是,就目前的形式来看,林业经济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而其他的外部条件(如:经济、个人利益),也是导致林业经济“市场失灵”的关键。例如,当甲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砍伐林木时,很可能会影响到周边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关系到别人的利益,也可能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也会是“市场失灵”的形成因素之一。
(三)林业经济的相关信息不够完善
在林业生产的经济活动中,各种各样的调配也会与信息资源息息相关,有时候,某些不法分子会把信息资源的优势利用起来,然后在林业市场中进行不同类型的经济交易,最后会影响到整个林业市场经济失衡,也会促成许多不正当交易的产生,最后导致整个林业市场不能正常运转,进而出现“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
二、解决林业经济中“市场失灵”问题的对应策略
我们已经了解到“市场失灵”对林业经济的危害性,因此,缓解林业经济的“市场失灵”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只有探索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并落实到林业建设的实践工作中,推动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下从具体的几进行了简要的阐述。方面对缓解林业经“市场失灵”
(一)通过政府的介入进行缓解
为了缓解林业经济中“市场失灵”的现象,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的介入来解决。首先,政府可以严查林业市场中的不正当交易,然后通过一些必要的经济手段来阻止、杜绝,尽可能地将不正当的因素清除。其次,对于林木所有权的分配要科学合理,在使用公共林木时也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限制,从而有效避免乱砍乱伐现象的发生,也能有效推动“市场失灵”现象的缓解。再者,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推进林业市场的不断成熟、完善,才能有效缓解林业经济的“市场失灵”的问题。
(二)通过市场的合理调配进行缓解
要缓解“市场失灵”的问题,除了国家及相关政府的介入处理,还需要林业市场本身的合理调配。首先,要严格遵循林业市场的市场秩序,确保整个市场的公平和谐地发展。其次,市场需要宏观地调控经济水平的增减,让林业市场的经济活动顺应时展的需要。再者,对于公共林业的共享也要科学合理,并且要适度,让林木的供给与市场的需要成正比。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