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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全面安排、部署今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全县先后组织召开了两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即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会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扩大会议一是明确了工作目标。认真分析了全县今年的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了全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二是统一了思想,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需要。三是落实责任。县政府与乡镇、县直部门鉴定了《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落实了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了各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二)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监管力度
针对本县的特点以危化品,非煤矿山和冶金企业为重点,强化预防性安全监管,突出做好“三同时”工作,严格非煤矿山复产验收标准,截止目前,县安全监管局下发现场安全检查记录30多份,各种执法文书60余份,今年全县新、政、扩建工程全部实行“三同时”制度。
(三)精心组织,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县组成9个安全检查组,对全县重点工矿商贸、交通运输以及重点防火单位逐一进行检查,共检查企业176户,查出各类隐患126条,分别下达了限其整改指令书,并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和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现126条隐患已经全部整改完毕。
(四)夯实基础“双基”建设取得新进展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财政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将安全监管经费提高到公、检、法系统的标准,达到了年人均经费1.8万元,为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在编制紧张的情况下,为安全监管部门新增7名执法人员,成立了财政全额拨款的安全执法大队。积极构建县、乡(镇)、村三级安全监管网络,已经有7个重点乡镇建立了安全监管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并计划在2年内全县14个乡镇全部建立安监办,形成安全监管工作的全覆盖。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工业项目建设速度加快与安全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近几年来,东丰县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新建设了吉林鑫达铸造、华粮生化、中精生化包装、天雅地毯等一批工业项目,实现了全县经济社会较快发展。但由于有些企业建设时属于先上车后买票,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给安全监管带来了难题。如华粮生化有限公司项目报批是“环氧乙烷”,实际只完成一期工程,产品为乙醇。鑫达铸造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已经建成两座225立方米高炉,并已经投入生产,现又投入56万元改造煤气安全系统和设施。二是资金短缺与安全投入之间的矛盾加剧,进入今年以来,由于许多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只能勉强维持生产,无力保证安全投入,势必影响到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给安全生产带来了潜在的威胁。三是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能力有待加强。经调研多数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安全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凭感性认识指挥和管理生产,实行粗放和原始的安全管理模式,不能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四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素不高,企业“三级”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乡镇企业的最大问题是职业素质普通低下,如吉林鑫达铸造有限公司地处偏僻,从业人员主要依靠招收当地的农民,有的识字都困难,很难胜任危险岗位的工作,在调研中还发现部分企业安全教育缺乏针对性,培训时间太短,大多数只是书面测试一下,根本没有经过实际操作考试,许多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就上岗作业,增加了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五是安全监管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少,监管力量不足。东丰县工业发展迅速,企业点多面广,特别是非煤矿山、危化品、冶金建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遍布全县各地,而安监局专业技术人员不多,新建立的执法大队组建时间尚短,乡(镇)安全监管还处于初级阶段,有的还处于盲区,无法满足现在安全形势的发展。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前一阶段的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部分脱离了安全发展的轨道,留下了一定的后遗症,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但全部整改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二是随着资金短缺的影响,县域经济建设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各企业利润空间将会缩小,与安全生产投入的矛盾日趋凸显,个别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片面追求利润,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投入不够,增大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三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国家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一些小型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落实很差,突出反映在责任不清,管理薄弱,投入不足,培训不够等方面。各项安全措施得不到认真的贯彻落实。四是从业人员农民工多,文化水平低,综合素质差,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根本提高,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仍然存在,随时可能造成各类事故发生。五是受机关编制影响,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只能靠政府在内调剂,无法实行社会公开招考,专业技术人员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乡(镇)安全监管处于起步阶段,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待时间。东丰县存在上述问题,在全市各县区具有普遍性,解决这些问题对促进全市县域经济的安全发展存在积极的促进作用,必须要用科学发展的理念,结合各自的实际,全面、系统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四、对策和措施
(一)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各县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观念,要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县域经济的持续发展,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
(二)要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工作的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理领导对分管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发生的重大事故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从而促进各级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自觉地、认真地、务实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各项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三)要强化企业安全责任主休地位,不断提高本质安全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的着力点应放在监督和推动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的建设和管理上。目前最重要和最紧迫的工作是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监督指导和促进企业尽快做好建章建制工作,加大对安措费用的提取,保证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提高安全装备和安全设施建设,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快对落后技术和过期设备的淘汰步伐,全力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四)强化安全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安全监管部门的作用。当前,面对暂时的经济困难,要特别防止忽视安全生产,降低安全标准,放松安全监管的倾向。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处于安全监管的最前线,直接面对着成百上千的中小企业,承担着保安全,保稳定,保民生的艰巨重任,要全力以赴做好监管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深入生产一线,帮助企业破解安全生产难题,将安全监管寓于服务之中,做到安全监管到位,指导服务到位,不断提高综合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一、 该类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
1、原料固有的危险性大。生产果品网套所需用的主要原料
为低密度聚乙烯(颗粒状),辅助原料为丁烷(液化气体,沸点为-0.5℃;发泡剂),丁烷为可燃气体,爆炸极限为1.5%--8.5%,其密度比空气大,容易在生产车间及仓库内积聚,若通风不畅,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高热或静电火花等极易引发爆炸(爆燃)事故。
2、设备的设计存在缺陷。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此类企业中使用、储存和产生丁烷气体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火灾危险程度最高类别),这些场所中设备的设计应符合防爆要求,即,与设备配套的电机、开关等应选用防爆型的,用电线路亦应作防爆处理等,但从实际情况看,企业所选用的设备均不符合上述要求,本质安全性能较差,存在先天安全隐患。
3、生产工艺危险性较大。网套生产的工艺流程为:将聚乙烯颗粒与滑石粉等混合后加入料斗,用电加热融化后,再用加压设备依次充入石蜡油、丁烷气,降温后挤出成型,最后切割装袋,即,混料加料加热发泡挤出成型切割装袋。单从工艺上看,应该说并不复杂,但因为丁烷的燃爆特性和工艺控制手段的低下,为事故多发埋下了隐患。对于丁烷的危险特性,前已有述,不再重复。若从工艺操作角度分析,主要有两大隐患,一是操作者在用较高压力的压缩氮气(氮气瓶的设计工作压力一般为14 MPa,约140kg/ cm2)给液化丁烷气钢瓶(丁烷气瓶设计工作压力一般为2.1MPa)手工加压时,一旦对压缩氮气的压力控制不好(超压),过高压力的压缩氮气会将液化丁烷气钢瓶或连接管线压裂,从而引发爆炸和严重火灾事故。其二,部分企业改变工艺,用空气压缩机代替压缩氮气为丁烷气加压,如此,若设备出现功能异常,压缩空气进入丁烷气瓶,那么,丁烷气瓶发生化学爆炸的危险将大大增加,若果真发生此类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4、防火间距不足。一是部分企业的外部防火间距不足。即,企业与周边民用建筑、单位、道路、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无法在原生产场地进行整改;二是绝大多数企业内部设施的平面布置亦不符合标准要求,生产车间、企业围墙、液化丁烷气瓶组储存间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
5、人员素质偏低。企业人员、特别是生产一线作业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家庭妇女占比较大),缺乏对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知识的系统和基本了解,仅凭管理人员灌输的零散和简单的操作技能进行操作(知其然而不能全面和很好地知其所以然),应对突发事件的知识和能力不足。
6、气瓶使用和管理混乱。气瓶超期未检、老化锈蚀、无充装标签、空瓶和实瓶混放等现象在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
7、不具备消防安全管理基本条件要求。一是,这些企业均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经查询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此类企业的产品(网套)在刚被生产出来时,内部气泡富含丁烷气体,发生轰燃的危险性较大,属典型的“有机易燃固体”,故,此类生产企业应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企业应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但均未办理,而且,受国土、规划、建设等前置审批手续的制约,也根本无法办理。二是企业消防安全条件较差,管理不佳。因工艺简单,用人较少,基本都是家庭作坊式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缺乏或形同虚设,部分企业现场管理混乱,用电线路私拉乱接、网套随意堆放现象严重。
二、该行业发生的事故情况及原因分析
1、事故起数及区域分布。初步统计,2000年以来,我县先后发生此类事故8起,其中,xx镇2起,xx镇1起,xx镇2起,xx镇1起,xx镇1起,县城1起,共造成1人死亡,约13人受伤,事故发生概率几近企业总数的30%,高于矿山、化工、建筑施工等其它任何高危行业,已成为影响我县安全生产的一大隐患。另据了解,附近的xx、xx及烟台等地也多有发生,足见这一行业的危险程度。
2、年度分布情况。从发生事故的年度分布情况看,2002-2005年属于频发阶段,几乎1年1起,2006--2007年我局对之实施了专项整治,保持了这一行业连续8年的相对平安,但2014年冬和今年初又各发生1起,有复发迹象。
3、季节和时段特点。从发生事故的季节特点上来看,此类事故全部发生在冬季,几乎无一例外,究其原因,一是网套在刚被生产出来时,需要在较高的室温条件下才能达到良好的固化成形效果(气泡丰满),因此,冬季生产时,为保持车间内的温度,企业往往少开或不开排风设施,致使从网套气泡中溢出的丁烷气体在车间内积聚,容易达到爆炸极限;二是在冬季通风不畅的情况下,若开机不顺利,耗时过长,也容易使大量散逸的丁烷气体达到爆炸极限。以上两种情形,遇明火或火花均会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
而从一天的时段特点上来看,事故绝大多数都发生在夜间,原因是企业人员数量较少(大都不超过3、4个人),产销旺季(冬季)时,一般都是24小时连续生产,一线人员需要加班加点,疲劳作业在所难免,故,容易发生因工人睡岗不能及时添加物料(聚乙烯颗粒)造成丁烷气体从加料口处泄露逸出,达到爆炸极限后遇明火或火花引发的爆炸或爆燃事故。
三、对该行业的整治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我县的这一行业兴起于上个世纪的1996年,2000年以后得到了快速发展,行业发展契合了我县果业经济大发展的现实和人们对高质量运输和储存果品的需要。另据设备生产厂家介绍,设备刚从国外引进时,使用的发泡剂是氟利昂R12(国家已禁止生产和使用),后来,网套生产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同时,政府倡导保护臭氧层),便用丁烷代替了氟利昂R12,因对丁烷的燃爆危险认识不足或防范不力,致使该行业的火灾和爆炸事故频发。虽然这一行业事故多发,但若想彻底或全部取缔,就目前的情况看,既不客观,也不现实,因此,研究和制定一套既能满足社会需求,又能将事故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的整治方案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经研究,按照“疏堵结合、严格规范”的思路,我局拟定了以下三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维持现有数量,更换辅助原料。即,督促或责令县内所有企业将丁烷更换为相对安全的氟利昂(如R21、R22、R141b等,国家2010年已明确规定,2030年以前这些品种仍然可以继续生产和使用)。
原因:如前所述(一、7),用目前工艺和原料(丁烷)生产网套的企业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须申请办理消防审批手续,但受国土、规划、建设等前置审批手续的制约,根本无法办理,这已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和症结所在。所以,若要想彻底摆脱政府的责任,解开这个死结,督促或责令县内所有企业用氟利昂代替丁烷,应该算是一劳永逸的选择。
整治措施和步骤:政府出面,督促或责令企业与设备生产厂家对接和协商,让其帮助企业更改原料和工艺,成熟后,全面推开,改造完成一个,允许生产一个。
弊端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是增加了生产成本(氟利昂价格较高),有些企业为了竞争,可能会阳奉阴违,仍然偷着冒险用丁烷进行生产;二是虽然大部分氟利昂属不燃气体,泄露或与空气混合后发生火灾和化学爆炸的危险性远远低于丁烷,但其毒性一般要比丁烷大一些,对职工的健康危害要重一些,但“两害相较取其轻”,用氟利昂代替丁烷,总体而言,利大于弊。
方案二、严格规范一批,坚决关停一批。督促外部防火间距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彻底整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内部设施布局及其他隐患,并严格规范其管理;不符合外部防火间距要求的,督促或责令必须用氟利昂代替丁烷,否则,坚决关停。
整治措施和步骤:政府聘请工程设计、安全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对企业进行设计诊断和安全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企业按要求整改,合格的,批准生产,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生产。
弊端和问题:政府和消防部门允许仍然用丁烷生产网套的企业不办理消防审批手续而继续生产,严格起来讲,应承担监管不力或不作为的责任。
方案三、打破原有格局,重新规划建设。学习安徽部分区县的经验和做法,将原有企业全部关闭(排名第一的理由就是无消防审批手续),然后由政府出面,划出专用土地,重新规划设计和建设几家符合标准范规和工艺要求的企业,并严格予以管理,切实提高新建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实现安全生产。
弊端和问题:政府已经允许这些企业生产了这么多年(尽管严格起来讲手续并不完备),且2006-2007年又搞过专项整治,已同意他们继续生产,后来,对新上的也为其出具了“三同时”手续,若因为事故勒令他们关闭,必然会产生强烈的情绪反弹,并可能会责怪政府出尔反尔、朝令夕改。
附件:1、xx县果品网套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第一条安全事故分级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如实向市交通局报告。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市安监局报告。
(三)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由市交通局向市安监局报告。由市安监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接报后,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现场保护,并立即如实向区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事故后的10至15天内,对本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形成自查报告。积极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调查组的调查。
(二)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辖区事故单位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事故单位进行现场处理,初步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负责对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在事故后10至15天内,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市交通局接到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4人以上的事故,向市安监局报告。对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组成调查组,对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并在事故后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条调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条件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2.是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5.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标准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制度;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7.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制度;
9.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是否建立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是否建立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教育和培训
1.新近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记录;
2.离岗六个月以上及换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3.在岗从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记录、档案;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对定期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整改时间;
省长:张中伟
二二年六月四日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98—1号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各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主管部门”修改为:行业主管部门。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四条修改为: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一)轻伤事故;(二)一般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四、第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五、第八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一般伤亡事故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除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应按规定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组织力量抢险、施救。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大伤亡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其组织调查。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按下列规定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属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属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十、删去第十四条。
十一、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伤亡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三)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十三、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该条中的“自行组织伤亡事故调查”修改为:自行组织轻伤事故调查。
十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按下列规定批复:(一)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特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的无人员死亡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此外,对条文中的个别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
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用人单位在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四条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一)轻伤事故;(二)一般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第五条 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抢险、施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用人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一般伤亡事故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除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应按规定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用人单位因抢险、施救而必须移动现场时,应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摄影、摄像等保护性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组织力量抢险、施救。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大伤亡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其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按下列规定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属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属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急性中毒事故调查组应有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伤亡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伤亡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二)与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七条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伤亡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三)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伤亡事故发生日期、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伤亡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处理建议、整改和防范措施。必要时,还应有伤亡事故鉴定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伤亡事故应在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应在9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准确地确定事故性质,并实事求是地认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伤亡事故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可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规定由企业自行组织轻伤事故调查的外,伤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伤亡事故原因、责任划分、责任者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不赞成的,应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章 事故批复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按下列规定批复:(一)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特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一般伤亡事故,批复机关应在接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批复。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批复机关应在接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三条 批复机关只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认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由有关单位或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今年以来,在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良好势头。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些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当前,正值生产建设繁忙之际,安全监管任务更加繁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安全生产全年目标任务,现就做好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做好组织、保障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坚决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责令停产整顿;对本行政区域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而致使发生事故的,追究实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检查本区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和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抓好各项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落实;政府和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与分管工作同时部署安排、同时组织实施和检查总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落实政府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关键词:安全;事故;责任;模型
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全面责任、主体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管责任等不同的区分,具体要参看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条文,同时还要看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至于谁是主要负责人,这也是《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中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安全生产法》使用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用语,其实是为照顾到各领域、各行业、各团体、各组织,确保都能适用的一个高度概括性表述。根据相关解释,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对于国有企业这一类组织而言,详看以下解释:①主要负责人必须是主要决策人。通常情况下,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主要负责人。一般是董事长,但也有一些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②必须实际领导、指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身为法定代表人,但在异地或者国外,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者其他人。③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生病、在外学习等,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将其授权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追究主要责任的就是被授权主持工作的实际负责人。
2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安全责任
为了更形象地解释这个问题,在此设计一个安全生产案例。甲投资开张一家酒店,乙受聘为经理具体管理经营,丙为厨师负责做菜,同时配备丁为安全管理员。酒店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要用燃气,要动火,这就引申出厨房消防安全问题(假设厨房液化气是唯一的危险源)。理想状态下,酒店是不应该发生火灾的。因为酒店应做到:所有人员职责界定明确,有动火操作规程且设计合理,按要求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并排查隐患,保证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配备救火设施,准备应急预案并组织了演练。某日,酒店发生C类火灾(燃气)并造成重大损失。这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发生极端意外并且无法扑救,所有应急措施无法奏效(如:超载危化品运输车在附近的马路上高速行驶失控撞向酒店,引发爆炸失火)。另一种就是责任事故,相关人员没有履职到位。如属后者,事故调查组启动调查,程序是这样的:①调查厨师丙:是不是按动火操作规程操作。第一步干什么、第二步干什么,第三步干什么,应该注意什么等。②调查经理乙:是否管理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设计动火规程并组织安全培训等。③调查安全管理员丁:是不是履行了日常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并留下资料等。④调查投资人甲:是否批准了安全投入。(注:上述只是罗列甲、乙、丙、丁主要职责。)所有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都是由生产经营活动引发,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就不会有生产责任事故,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规定“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以上案例只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定的简单模型,各级管理人员和具体生产经营人员的安全职责,可以在上述案例中对号入座,同时根据岗位设置和分工的不同,进一步细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主体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监管责任。
3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很多生产经营单位都设置了安全管理员,有的是专职,有的是兼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的职责有:组织或参与拟定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督促落实危险源管理;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提出改进建议;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督促落实安全整改。片面夸大和有意忽视他们的职责都是错误的:①不要以为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从业人员是万能的,更不要把他们当作挡箭牌和替罪羊。安全生产责任与生产经营活动是共生共存的,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负责生产谁就要负责安全。②不要轻视安全管理员的作用,更不能应付安全管理员的检查。《安全生产法》除以上规定的职责外,还在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③安全管理员应该意识到自己责任重大,在检查时不能草草了事、走马观花,更不能出了问题就隔岸观火、袖手旁观。不检查是履职不到位,检查了但不督查整改也是不到位,履职但不尽职就是失职。安全管理员要致力当好专家型安全管理员,了解电梯、塔吊、锅炉设备运行的原理,掌握应急广播、消防报警的使用,以专业赢得生产人员的尊重和认可。
4结束语
安全生产管理没有局外人。通过分析,期望各生产经营单位中的所有生产和管理人员清楚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让“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不再是一句空话。
参考文献:
[1]牛莉霞,李乃文,姜群山.安全领导、安全动机与安全行为的结构方程模型[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5,25(4):23-29.
[2]张隆,袁宁华,王军.安全风险识别的两层模型在工程上的应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9,(S1):45-48.
关键字:地质勘探;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引言
地质勘探工作不仅属于资源开发的基础工作,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地质勘探工作条件恶劣,自身具有高流动性、高危险性等特点,已经给野外实践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如若再出现技术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团队管理水平较低,导致工作中出现违规指挥或违规操作,为现场施工带来很多的安全隐患,不仅影响企业的利益,更威胁人员的安全。因此,企业应重视地质勘探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保证勘探工作的能够安全、顺利的进行。
一、地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安全生产意识
首先,当前有很多地质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没有足够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因此不能采取合理的、正确的安全管理措施,来保证地质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有些地质勘探企业或部门没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严重不足,导致地质安全部门难以落实生产主体的责任。其次,地质勘探单位往往过于追求眼前的短期利益,对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不能将生产设施投入和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到实际行动上,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变得表面化、形式化,导致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混乱不堪,阻碍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此外,部分企业不能对地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根本上的认识,没有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从而无法有效落实地质安全生产的责任,对生产中的安全隐患也没有彻底的检查。最后,部分企业在安全事故处理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甚至采用不正当手段如金钱手段对事情自行了结,结果导致类似事故不断出现,造成恶性循环,反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二)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地质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门涉及到多方面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因而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然而在普遍关注经济效益的现代市场,管理部门忽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的现象也普遍出现。地质勘探行业本身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地质单位的安全监管机构往往不能对该行业的特殊性有正确的、彻底的认识,从而没有足够的安全监管意识,不能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措施。管理人员没有明确的任务和职责分工,再加上人员不充足、专业知识较差、文化水平不够、责任心不强、对各项制度不熟悉等问题的存在,以至于监管部门无法有针对性的开展对地质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工作,从而为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三)事故处理不彻底
由于地质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和工作的复杂性,地质单位往往不能运用正确的方式处理该行业所出现的问题或事故。因此,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单位不能对事故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彻底地处理,不仅为生产的顺利进行带来麻烦,为以后的工作也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地质行业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一般由施工单位处理,监管和负责部门没有进行责任追究和仔细调查,处理事故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不能彻底排查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最后导致类似的施工反复出现,给生产带来更大的阻碍。
二、处理地质安全生产管理中问题的对策
(一) 加大对地质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程度
地质单位要把生产中的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加强对地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提高领导及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的基础上,地质单位还要在安全生产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及时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将生产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使各项安全管理机制和措施得到具体化、实际化,做到人人懂得安全常识、人人遵守管理制度,使各个生产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有根本上的提高。最终提高地质单位整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地质生产工作的安全进行。
(二)加强对地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
地质单位除了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法律和制度来加强对地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外,还要加大经费的投入,完善监督管理的相关设施建设。地质单位要对地质行业的特殊性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了解其特点,从而建立一支高效的、高素质的监管队伍。监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地质安全生产的进行情况,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就行分类处理,做正确的记录和归纳,方便以后监督管理工作的进行。
(三)完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机制
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及时的、彻底的调查,划分事故责任,明确事故责任人。对事故遭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彻底调查,整理出事故报告递交上级。根据事故的发生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适当的惩罚和处理。部门应立刻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研究和分析,及时排查事故留下的安全隐患,采取防范措施以避免事故再次发生。调查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及早处理事故,及早结案,帮助恢复地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结语
作为地质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质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不容忽视。地质行业已经成为支撑我国经济的基础产业,因此,加强地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的实现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也在不断深入,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对地质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科学管理,保障地质工作的质量和地质单位经济效益,为整个地质行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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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五)组织制定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协助市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协助市长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七)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执法监督信息;
(八)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十)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市安委会提出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规定;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分解落实本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和冶炼、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八)依法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九)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对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督查;
(十)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中央、省在宜企业、市属企业、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以及市辖三区范围内建设施工领域、全市烟花爆竹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十一)负责本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市工业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民用爆炸物品、铁路道口、电力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铁路道口安全整治;
(三)负责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有关所属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对本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天柱山机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有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供气、供水、公交等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审查备案事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依法对城市燃气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负责城市给、排水,路灯,以及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设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参加建设施工领域和有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园林单位及其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对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行政许可;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规划,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警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十四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
(二)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四)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二)对长江防洪墙大堤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负责检查、督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检查、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依法批准的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依法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黄金周和小长假期间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制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待遇等有关政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组织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五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艺术)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以及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领域内存在的较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者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注册;对负责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撤销原批准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数据和向市安委会通报有关统计指标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违规建筑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商贸、餐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危房隐患排查和危房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五条市总工会负责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依法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