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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地域性特点上,表现的最明显的就是:城乡的二元化结构,城乡二元化结构在当时的情况之下,严重的制约到了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城乡二元结构充分的体现出了,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该体制对于农村金融发展的阻碍。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城市地区经济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之上快速的发展了起来,特别是城市的工业建设去了骄人的成绩。在当时的那种情况之下,与城市经济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我国广大地区的农村经济,然而农村经济由于受到当时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发展的相对缓慢,并且没有受到应有的相关重视。由于这样情况的存在,在我国就出现了知道目前依然还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不管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发展工业一直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方向,也是带动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最要推动力量,因此,就出现了国家大量的投资、政策更加的倾向于工业,工业的发展有力的带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城市金融业的发展,并且不断的发展壮大了起来。与城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缓慢,也导致了农村金融发展的同样缓慢,与城市金融形成了相当的差距,因此在农村中的,为农民进行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建设也是不健全、不完善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城市经济不管是发展速度、发展的规模以及经济发展的程度都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农村地区,因此,城市地区的金融机构吸引了大部分的金融投资、金融业务、金融人才,这样的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在最近的十年时间内,国家在重视城市经济建设的同时,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了农村地区,党和国家政府机关根据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出台了不少的惠农政策、惠农措施、来扶持三农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经济建设得不断深入,落后的农村金融在抑制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由于农业生产在国家经济发展当中,一直处于一种劣势的地位,因此发达国家在发展工业的同时,也很重视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方面的有关建设,与国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还不够完善,因此,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农业风险补偿机制还处在建立的初期阶段,还有相当多的不完善的地方。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对于发展我国落后的农业经济和农业金融发展,都具有着现实和深远的意义和作用,因此,要想有效的实现我国农业金融的更好、更稳健的发展,构建完善的农村风险补偿机制就显得更加的必要和不可缺少了。在我国相当多的地区,由于农业经济都相对欠发达,因此,在这些地区的金融机构并不是很想把相关的金融业务发展到这些农村地区,也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必须构建相应的农村风险补偿机制以保证农村地区三农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信用社诸多矛盾的存在
农村信用社的在成立时,最主要的目的和作用就是更好的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建设。农村信用社在人员的组成上,主要是由信用社的管理人员、信用社的资金使用人员等组成的。信用社自成立到目前为止,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在最初成立的时候所设计的一些功能,并没有能够很好的得以响应。首先,是农村信用社的人员组成上,农村信用社按道理来说,应该是由广大的农村社员所共同组成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它是由国家强制所规定的产物。其次,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需要资金支持的广大农民得到帮助。但在具体的执行上,这一点做的是相当不理想,一些真正需要自己支持的农民,并没有得到其应该有的资金帮助。再者,农村信用社今后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向也不是很明确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原则是采取合作化的发展道路,但是,这种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在具体的实施中发现并不理想,广大农村地区的信用社对发展合作化热情并不高,甚至在一些地方存在着抵触性的情绪。在对农村信用社的调查中发现,不少信用社的法人独立地位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农村信用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成立之初时,立的目的是让懂金融的专业人士带领信用社更好更快的发展,但是,现实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则是由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指定的,已经偏离了原来在成立时候的设计目标和意义。
三、民间金融没有合法地位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来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具体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一)实施金融监管是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金融业是以货币信用、证券及保险业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特殊行业,与国民经济整个运行息息相关。一旦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发生金融危机,就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货币化和经济关系的信用化,以货币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具有极其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金融体系成为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和社会经济的调节器,它具有影响社会全局利益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强对社会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才能引导和促进金融业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影响作用,推动国民经济的良循环。
(二)实施金融监管是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如果失去调节、监督、控制,会偏离正确方向,形成破坏性竞争或垄断,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避免过度竞争,有必要对金融业实行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向着适度竞争、规范竞争的方向发展。
(三)实施金融监管是正确贯彻国家货币政策、认真执行金融法规制度的需要
无论是在贯彻落实国家金融、货币政策方面,还是在实施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的过程中,随着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难度的不断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很难只依靠传统的货币政策手段协调,大量的金融关系以及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很难只依靠司法机关来调整和评判,还必须辅之以金融监督管理,使金融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活动等符合国家货币金融政策意图和金融法规制度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内控机制滞后,首先是各级管理层重国家计划,轻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规模,轻质量和效益,在资金管理方面,表现为资金审批程序不健全,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严;贷款审查不严格,手续不全,没有真正做到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使得信贷风险加剧。其次是人事控制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规模庞大,层次结构不合理,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员工业绩考评和激励竞争机制。然后是上下级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总行承担,分支机构的违规或不审慎行为都可给整个系统酿成大祸。再次是职能监督岗权威性缺失,职能监督部门实行“既向本级行行长负责,又对上级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监督工作实际上陷入一种无序和无效的状态;内审监督机构不健全,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场,它除了市场本身特有的因素外,还受政治体制、传统观念、偶发事件和随机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走向规范化的初级阶段,发育程度低,而且不规范。在证券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市场主体行为扭曲;其次是定价机制扭曲;再次是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保险市场表现在:市场发展不完善;计划经济体制对人事制度影响较大;内部管理不严、竞争力不强,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在经营理念上重保费规模、轻经营效益;重保单数量、轻保单质量,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在经营环节上,重承保、轻理赔,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信用。
(二)金融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业务风险、非系统性市场风险等)、维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通过实施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业银行。
然后,建立风险管理体制,要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实行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制度,推行以独立尽职调查、民主风险评审、严格决策纪律和问责制为核心的“三位一体”授信决策机制,要健全决策约束机制和责任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贷款决策风险约束机构,对行长的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实行岗位约束,建立贷款决策责任人制度,把风险贷款责任分解到个人;建立风险责任制,董事长、董事、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直接与银行的经营风险挂钩。建立常规的审计检查制度,履行对银行内部各部门的审计监督,对重大案件和银行行长的审计可以会同银监会组成联合审计组来进行。
最后,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实行中层干部公开竞聘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员工内退制度,通过竞争上岗、岗位交流、末位淘汰,实现员工与岗位、能力与需要的最佳结合。引入有效的激励和处罚机制,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运作过程中,要坚持奖惩分明。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风险监管。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相应的技术和政策指导以及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适当放开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限制,除了对一些超出目前监管水平的业务创新进行限制外,应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和加强风险管理。配合金融机构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局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与办法,在日常监管中,将银行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管;实现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要根据各金融机构不同的现状实施差别监管,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实行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市场退出;实现工作重心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完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体系。
另外,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连续稳定,我国必须遵守入世的承诺,参照国际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监管部门政策透明度。政策调整应向金融参与者公示,以保障每个金融市场参与者对当局政策变动的知情权;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完善金融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充实信息披露内容,根据金融业具体活动的特点,加强会计信息、统计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培育信息披露的基础条件。此外,针对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监管部门还应对其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以及需要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做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李嘉宁,关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思考[J],长江大学学报,2004,4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9?雪10-0046-02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深层原因:金融监管者社会责任的缺失
美国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和监管制度一直被视为全球典范,然而却在美国出现了严重的监管空白和失控问题。金融监管者面对市场风险的沉默、纵容和不作为使得金融监管作用几乎失效,监管机构没有能够在危机爆发之前冷却市场的盲目乐观态度并阻止市场参与者的过度投机行为,反而让更多的投机活动有恃无恐、肆无忌惮,最终酿成今日不可收拾的苦果。美联储在几年前就已经开始关注房贷标准放松问题直至危机爆发,还没有在此问题上有所作为。就此观之,先有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缺失,才有金融监管制度建设不能及时跟进金融创新步伐,进而金融监管的效力不能有效约束市场行为,风险由此不断积聚,最后金融危机的爆发成为一种必然。笔者认为,金融监管者社会责任的缺失是危机爆发的深层原因。
二、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
金融监管是政府行政力量在金融领域的延伸,自身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由此,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与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大有区别。从金融监管在社会经济领域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来看,笔者认为,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是金融监管者对于国家和民众赋予其从事金融监管活动的基本职责的履行。
三、金融监管者社会责任的具体要求及评判标准
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应由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国际协调责任等方面构成。
(一)经济责任
金融监管者通过对经济金融领域进行监督和管理,以此稳定币值,维护金融稳定,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责任。这是金融监管者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具有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两方面内容。
1.监督责任: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的社会责任。
2.管理责任: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责任。
对经济责任的考察我们可以通过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和各项经济指标,尤其是CPI等核心指标进行量化考察。金融越稳定,经济越发展,金融监管者的经济责任就得到充分实现。金融监管者经济责任的实现,也就是金融监管者社会责任的最基本实现。
(二)持续发展责任
金融监管者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持续发展责任包括创新责任和保护环境及资源责任两个方面。
1.创新责任:金融监管者须对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实施有效管理,但绝不是限制其发展。监管者必须做到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促进金融产品的合理创新,进而保证金融市场的活力。我们可以通过金融市场上每年新增的创新性金融产品的数量、交易量和市场稳定性来评价金融监管当局在创新责任方面的行为。如果金融市场通过金融监管者的监管并没有使金融产品的创新受到限制,相反,金融产品被更快速、更有序地推出,并实现风险可控、稳定运作,那么金融监管者的创新责任就被充分实现。
2.保护环境及资源责任:虽然金融监管者不直接从事物质部门生产活动,但其有权力将资本在社会各领域和行业进行调配。对那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的企业,对那些产能过剩、资源利用率低的行业,金融监管者应进行资源的有效调配,敦促有关金融企业,限制在这些领域的信用投放。对于保护环境及资源责任,如果金融监管者能充分考虑社会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承受力,对资本资源进行科学合理调配,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领域的贷款发放提供有效指导和控制,那么金融监管者在此方面的责任就能充分实现。
(三)法律责任
金融监管者制定相关条例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责任。金融监管者有制定相关条例的责任,同时金融监管者的行为也必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对金融监管者制定金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考察。如果金融监管者能充分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金融体制改革推进程度,制定出配套的法规条例,及时规范新增的金融产品和新出现的交易行为,那么金融监管者的相关责任就得到实现。其次,我们通过了解金融监管者是否坚持自律,切实做到依法监管对其进行评价。金融监管者腐败行为的减少甚至杜绝是评判其法律责任的重要方面。
(四)道德责任
金融监管者满足社会准则、规范和价值观、回报社会的责任。金融监管者是社会的一员,作为社会一员必须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其又处于行业之监管地位,对其的道德要求理应更高。我们可以通过对金融监管者在日常工作行为中是否严格按程序办事,能不能始终坚持工作原则,做到公正审批,保守机密,不搞寻租等来对其进行考核和评判。
(五)国际协调责任
金融监管者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国际合作,实现各方共赢的责任。如今,一国经济不再为一国之经济,一国金融不再为一国之金融。金融监管者只有勇于承担起国际协调的责任,借鉴国际经验、吸取别国教训,加强境外合作,才能共同应对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者如能充分认识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努力学习他国经验,对金融行业的新趋势有正确的研判,以及能与国际监管力量充分合作,在反洗钱、化解金融风险和解决金融危机等领域形成合力,并有效扩展我国在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影响力,那么就实现了其国际协调责任。
四、如何加强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
(一)完善高校教育,注重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金融人才培养
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又一次提醒我们要注重金融人才的思想道德教育,注重其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而这方面的教育工作一直以来被各高校普遍忽略。所以,我国要建设一支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金融监管队伍,就必须从人才培养的过程开始加强教育,转变高校教育观念,完善教育体系,设置相关课程,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只有从教育抓起,从人才成长的过程抓起,才能实现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才培养目标。
(二)改进选拔机制,加强内部约束
为适应目前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监管需要以及后金融危机时期金融业长远发展的客观要求,应改进选拔机制,加强内部约束。在人才选拔环节,除看重金融监管者业务水平以外,应更加注重金融监管者个人的社会责任。重用“有才有德”者,慎用甚至不用“有才无德”者。对金融监管者行为的监督,应从法律上明确,制度上限制,具体工作程序上规范,增加内部监控力和增强其惩罚措施。
(三)加强对金融监管者的监管
加强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既需要对自身行为的内在约束,也需要外部制约。我国处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要强化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完善金融监管,就须首先加强对金融监管者的监管,用制度措施、法律手段规避金融监管者渎职、失职行为,防范腐败现象,提高其不作为和犯罪成本。
(四)转变监管方式,强化市场机制
我国一直以来的金融监管方式相对粗放且单一,行政性审批过多,市场机能不健全。由此造成金融监管者的“审批权限”和“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过大,监管行为尺度过宽。将来须转变监管方式,强化市场机制,用合理、周密的工作程序限制监管行为的随意性和人为性,有利于金融监管者社会责任的实现。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问题 对策
一、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与意义分析
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进程的加快,使得世界各国金融合作和经济往来联系更加密切。然而,当前世界金融环境越来越复杂,再加上,全球的金融行业对世界各国的影响也逐渐增大,目前,影响范围正不断地扩大。
早在2008年,美国次货危机对全球经济发展带来了较大冲击,另外,希腊的债务危机也对全球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的巨大影响,与此同时,这些金融危机产生的影响依然在朝扩大的趋势发展。通过对发生金融危机出现的原因分析,我们得出从某种程度上来看,金融危机的出现是因金融机构在投资交易中,过多地使用了金融衍生产品,这样一来,就造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如果发生金融危机,那么给本国家甚至全球带来的损失会持续扩大,甚至会严重影响到和金融相关的经济主体,给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力。在巨大利益的引诱下,有些金融企业违背使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目的。但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再加上,进入市场的制度放宽,这不仅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且金融机构的活力被大大释放了。所以,我们要创新金融行业,这会对金融市场的运行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另外,也大大推动了和金融相关产业的发展,这无疑对世界各国金融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进一步推动了金融产业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充足动力。但是,金融创新会对金融体系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风险。所以,在金融交易活动中,金融机构产生的风险,会影响金融结构的生存发展产生一定威胁,并且风险会持续蔓延下去,出现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极有可能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严重者甚至可能引发深层次的经济和社会危机。
由于上文所述的金融体系具有高度的脆弱性和高风险性,同时相关的金融创新还会对金融环境产生相关的影响,因此,相关的部门应该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制度,从而有效地监管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除此之外,还要及时采取措施与手段,防范全球金融行业带来的金融风险问题。
二、我国金融监管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总体水平较低
近些年来,我国在金融监管的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的重大成绩,然而,我国真正落实和实行金融监管相关工作的时间比较晚,相关经验不是很多,而且各种的监管手段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备完善的监管体制。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水平与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例如,由于我国对相关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不够重视,相关的监督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往往工作的重点只是表现在外部监管,最终出现的结果是了大量的人力投入其中,但相关的监管效果却不是很明显,相关的监管工作效率低下,这些现象都表明我国相关机构对于金融运行过程控制不力不足,监管有效性不足。
(二)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支持系统
金融监督信息支持系统的不完善综合反映了我国对金融行业的监管质量不高,有效性不足的现状。具体的表现为;相关的金融数据信息不真实,不能够清晰地反映相关的情况,相关的数据有着较大的差异、甚至相互之间出现矛盾。第一,在金融机构上下级、各个部门之间的影响,会使反应的信息目的与利益有很大的差异,这主要是受人为因素影响;第二,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反应的信息内容不一致,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对信息尺度大小掌握不够平衡,从而导致反应的信息会出现很大差异;第三,金融机构和执法部门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与执行力度不相同,这些都会使所反映的信息失去一定的真实性。上述几点内容都会使金融决策者没有足够准确的依据,这样一来,会在决策指导上出现偏差或者失误。
(三)金融风险给金融监管带来巨大压力
长时间以来,尽管我国没有发生过金融危机,但是,如果时间较长,会在金融行业聚集更多的风险。通常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资产质量、经济效益等不断下降。在银行机构,金融风险表现在信贷资产质量偏低,并且出现了诸多不良贷款的现象,资产流动性非常差,再加上在银行经常会出现诈骗的事件。同时,不合理地运用保险资金造成了资产负债状况的恶化。证券方面,主要的表现是券商资产规模偏小,经常会发生违规融资与擅自挪用用户保证金的现象;再加上,不正确的投资理念与对未来发展预测不够准确,从而出现了很多恶意炒作的现象,进而出现了金额风险,除此之外,有些证券企业违规经营。由此看来,产生金融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体而言,都与我国对金融行业不能实行有效地监管、相关的监管工作不到位有关。
(四)加大防范金融风险的执法力度
受金融全球化的巨大影响,我国改革市场的步伐逐渐加快,并且和现有制度、风险、国际金融风险等联系在一起。然而,由于目前世界较为复杂的环境与市场发展形式,我们不仅要在金融经济发展过程中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出现,从而降低金融危机出现的概率,并且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过去几十年,我们能够避免金融危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来看,受改革开放政策的影响,带动了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可以有效防范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主要是由于西方发达国际的市场还不够开放,以及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的限制。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优势越来越弱,全球金融行业的发展不断影响着我国金融行业的稳步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防范金融风险的出现。另外,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
说到金融危机,很多人对这一概念并不陌生,但是却二、金融危机的危害 并不了解什么是金融危机,因此。我们首先要了解金融危1.破坏国家经济金融危机的发生,首先会给国家的经济带来严重的危害,使国家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本国货币对外的汇率降低,这会给国家的经济带来很大的损失,对外汇率的降低,会阻碍进出口贸易,进出口贸易是我国的经济来源之一,一旦进出口贸易衰败,自然会使国家整体的经济受到影响。
2.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
金融危机一旦发生,随之而来的就是货币的贬值,而当货币贬值后,人们用同样的钱,只能买到更少的东西,人们的消费水平降低,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就无法卖出去,只能滞销,为了保障企业的利益,企业不得不采取裁员的方法,如此一来,就会使大量的人失业,失业的人越来越多,企业产品滞销,一部分企业会因此而倒闭,人们连最基本的消费都成了问题,金融危机的产生,极大的降低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的降低,使许多人不具备购买力,这会使国家的经济陷入持续低迷的状态之中。
3.影响社会稳定
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然而金融危机的出现,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当金融危机出现后,人们的生活水平会因此而下降,没有足够的购买能力,连维持基本的温饱都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使人走向极端,做出一些危害社会安全的事情,社会的稳定将无法得到保障。人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这也会加剧人民和国家的矛盾,人心涣散,国家的稳定也难以确保。
三、金融监管的内涵
金融监管,指的就是对于金融的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督,指的是相关的监督机构要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督促,使金融机构能够依法运作,保障金融机构的运行安全。金融管理,是指相关的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以保障金融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金融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金融业的安全平稳运行。一般来说,金融监管的方式可以具体划分为三种,分别为公告监管、规范监管以及实体监管。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十分重视金融监管工作。
四、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危机的危害极大,若想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我国必须加强金融监管,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我国是法制国家,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金融机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此基础上,为了保障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在法律法规中对一些经营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详细,过于笼统,不能为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导。
2.监管不够全面
金融监管的不全面主要体现在对银行的监管上,在对银行进行监管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银行的工作进行审批,另一方面是监督银行的工作是否符合规范,但这是远远不够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风险,然而我国的金融监管对这一问题缺乏关注,也就是说,对风险的监管不够重视,即使对风险进行管理,也只是集中在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上,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不仅有信用风险这一种,还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由于国家金融监管不够全面,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3.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时,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监管效率低下,这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单一而造成的。我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时,采取的都是重点监管的形式,只对金融机构中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管,而忽视了日常的监管工作,这种监管形式的效率是十分低下的,在这种监管形式下,难以发现金融机构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小问题不断累积,最终给金融机构的安全带来隐患。除此之外,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流于表面,监管工作不够深入,只是通过收集数据、资料等来完成监管工作,在收集完资料、数据后,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整理,使金融监管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五、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进行金融监管工作的前提,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相关的立法部门要对金融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金融市场的现状,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2.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我国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要对金融市场的信息进行适当的披露。同时,要重视对金融机构内部机构的监管,对其内部进行合理的控制,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效率,从而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平稳运作。
金融危机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为了维护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我国必须重视金融监管,努力解决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
[1]叶莉.金融全球化条件下的我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2008.DOI:10.7666/d.d048922.
一、金融监管范围有效性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稀缺性资源,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非均衡是“常态”,制度均衡仅是理想状态,即使出现也不会持续。而现实金融市场中,金融监管制度设计是相对固态的,这与金融发展的动态必然产生错位,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对立统一形成了金融监管的制度范围。金融领域中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金融垄断、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的负外部性及“准公共物品”特性等。市场失灵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破坏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进而产生“挤兑”、连锁性倒闭等金融危机。监管失灵会影响市场效率,监管需求与监管成本的博弈、监管权力“寻租”、被监管者“俘虏”监管者、法规与监管政策之缺陷等都会带来监管效率低下和道德风险问题,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与监管不能完全割裂,从依靠行业自律到严格的直接监管之间可细分几个不同程度的递进:一是行业自律,即由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自律准则,主要采取自愿实施的方式;二是注册,使得相关部门及时掌握有关机构的信息;三是监督,持续监管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四是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即对相关机构提出资本、流动性、行为规范等监管要求,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一般而言,监管严格程度递进的同时,也是监管成本不断提升的过程。因此,对于不同的金融市场和产品,并非是监管严格程度越高越好。监管当局应当根据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并充分考虑到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协调,采取不同层次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有效性。
分析金融监管范围有效性的方法通常有两种:成本—收益分析法和以成本有效性分析替代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一)成本—收益分析法。
如图1所示,设金融监管的总预期收益为r(x),又称为预期收益曲线,其中x为监管强度。金融监管收益主要包括金融监管使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提高的程度、使金融体系总体收入提高程度及使被监管机构收入提高水平三个方面。假定r(x)具有通常的收益函数的性质,即有。金融监管的总成本为c(x),又称为成本曲线。金融监管成本包括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包括监管的行政成本和执行成本。间接成本包括监管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不公平竞争、阻碍金融创新等所导致的效率损失。同样假定c(x)具有通常成本函数性质,dc(x)/dx>0,。则当预期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即MR=MC时,监管的预期净收益n(x)=r(x)-c(x)达到最大,此时达到理想的监管状态,监管强度则为理想的监管均衡强度x*,监管达到最佳效率水平。当监管强度低于理想监管均衡强度时,监管的预期净收益随监管强度的提高而增加;当监管强度高于理想监管均衡强度时,监管净收益随监管强度的提高而递减。但是,这种监管均衡强度x*会随着市场条件和金融深化程度的变化而改变,因此监管强度也会随之在市场与监管不同层次间变化。如美国对对冲基金的监管,之前更多地强调收益而采取了完全行业自律的监督模式;而随着对冲基金规模的急剧扩张,这种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因此危机后逐步向注册及监督等更严格层次的监管递进。
图1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边际分析
(二)成本有效性分析法。
成本—收益法最大的缺点在于监管成本、收益难以量化,一种替代的思路是进行成本有效性分析。其基本思路是:当无法确定某公共项目具体收益时,可用目标完成程度与付出成本之间的比例来分析。若能同样有效地完成目标任务,那么成本更低的方案当然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在监管成本相同的情况下,目标的完成程度越好,也就说明其有效程度越高。这种分析方法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缺陷。
二、危机后国际社会对金融监管范围的反思
(一)危机反映金融监管范围过窄问题。
此次金融危机显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范围设定明显过于狭窄,其根本原因在于新古典自由经济主义主导下,对市场的过度信任和对政府作用的质疑。20世纪70年代的“滞胀”危机带来了自由主义理论的复兴,以批判“金融压抑”和主张“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的金融自由化理论在管制还是自由的争论中逐渐占据上风。监管当局因此尽可能缩小监管范围,特别是放弃了对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产品的监管,是促成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
1、监管制度范围设计缺陷明显。传统审慎监管以最小化金融机构(及清算体系)失败潜在的负外部性为中心,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对资本和流动性的最低要求、监管检查、存款保险制度及类似金融安全网体系、监管者早期介入机制及对突发危机的应对机制等。在这种监管理念指导下,保护存款人利益、并防范存款人挤兑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破坏性影响是首要监管目标,因此传统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存款类金融机构。虽然一些准银行机构,如投资银行也接受一定程度的监管,但侧重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和交易的合规等方面,而不是审慎监管。因此,危机前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监管范围制度设计中,只对以零售客户为主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对投资银行、评级机构、贷款公司、共同基金等机构,不实施监管或只对其市场行为进行有限监 管。对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也只针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而对于它们的经营模式、激励机制和产品,则基本不管。对于金融创新和衍生品可能产生的问题交由市场自身来解决(见图2)。
图2 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约束范围
注:X2Y2为监管制度供给使监管制度范围外延可能达到的均衡约束线,其外延由监管制度稀缺程度和边际成本收益关系决定,理想状态为边际收益(MR)=边际成本(MC)。下同。
2、大量系统重要性机构、市场和产品游离于监管体系外。大量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产品、市场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例如,未纳入监管范围的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成为危机爆发的主要推手。“影子银行体系”承担了商业银行的信用转换功能,却不属于传统商业银行,包括结构投资工具、管道工具、对冲基金、私募股权等。2007年末,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总资产约为10万亿美元,与同期美国全部银行体系总资产规模相当。场外衍生品市场也是本次金融危机导火索之一。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截至2008年6月,场外衍生品在外流通名义金额达684万亿美元,市值达20万亿美元。由于场外衍生品结构复杂,交易透明度低,金融监管缺位,最终给金融体系造成巨大损失,并引发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
3、对系统重要性大型金融机构并表监管缺位。银行控股公司多样化经营所带来的范围经济和潜在竞争造成了监管真空。在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背景下,一些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覆盖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经营触角延伸到世界各地,组织架构日趋复杂,面临较大的跨境经营和综合经营风险。但相应的金融监管特别是并表监管却严重缺位,主要表现为缺乏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公司架构、资产负债情况、风险及风险管理的深入了解和把握,尤其是对系统内的关联风险、创新金融产品潜在风险特别是表外业务风险等没有实施有效监管,导致系统性风险蔓延和失控。
4、监管范围交界套利问题突出。金融危机表明,监管与未监管交界领域的大量监管套利行为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为规避监管,一些金融机构将一些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从受监管领域转移到监管标准较低甚至没有监管的领域。监管范围的局限、监管套利的驱动加上市场约束的失灵同时激发了过度金融创新,引发了证券化和其他衍生品的急剧扩张,并给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风险。
(二)国际社会分层次改进金融监管范围的实践。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要求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并以强化审慎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厘清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及审慎监管不同层次的界线和组合,在设定更加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范围同时,确保金融市场保持创新和发展,维持金融监管强度的均衡。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监管动议包括:
1、提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审慎监管程度和覆盖面。按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峰会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出了加强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的一揽子政策框架:一是减少系统重要性机构倒闭的可能性和冲击,包括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以及法律和运营结构方面的监管要求。二是提高金融体系处置有问题机构的能力。相关政策旨在提高有序处理倒闭机构的能力,完善事前的危机应对机制、应急计划、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安排等。三是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旨在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减少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程度。2009年11月,FSB-BIS-IMF联合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评估指引》,按照规模、关联性和替代性三个方面评估系统重要性影响,并考虑业务复杂性和杠杆率等指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下设的宏观审慎工作组正在评估对大型复杂银行的监管安排。2008年10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正式提出建立全球统一的跨境保险集团监管标准,建立数据监控和分析工具,检测跨境保险集团的系统性风险因素,并加强监管协调。
2、以注册和行业自律为重点加强对冲基金监管。国际证监会组织等监管者正在通过立法制定统一的对冲基金和(或)对冲基金经理监管框架,包括强制注册要求、持续监管、提供系统性风险信息以及监管者之间信息披露和交换;2010年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包括各国监管框架的评估、对冲基金管理人的最佳做法。监管当局正在协调相关工作,确保不同国家尽可能统一实施对冲基金监管。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要求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顾问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提供他们交易和资产组合的相关信息,同时将联邦管制的投资顾问的资产门槛从3000万美元提升到1亿美元。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对这些基金进行定期的检查,并每年向国会报告监管情况。“沃尔克原则”也提出限制银行实体(包括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起或者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要求,包括规定银行实体在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权益必须限制在基金所有权益的3%以内;银行实体在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权益合计不能超过其自身一级资本的3%,且银行实体不能从事与客户服务无关的自营交易。
3、加强评级机构的外部市场监督约束。国际证监会组织了《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基本准则》,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公布了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法规。国际证监会组织等监管者正在评估各国和地区性的立法建议是否符合国际证监会组织规定的原则和行为准则,以及立法建议的差异是否会使信用评级机构的合规义务相互冲突。
4、以监督为重点推进场外衍生品交易进入场内和信息透明化。2009年5月,国际证监会组织了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文件,主要内容:一是证券化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求,交易链中的激励机制,投资者的标准和尽职要求。二是信用违约掉期市场(CDS)的透明度、标准化、中央交易对手,以及国际合作等。目前国际上正在通过监管激励推动场外衍生品交易进入场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新标准,全面考虑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集中清算合约和提供担保品的益处。支付与结算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将《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标准》,全球监管当局将采取协调行动监督并实施场外衍生品中央交易、对手方标准和交易托管国际标准。按照这些监管思路,美国已在推动场外衍生品进行场内交易、增加交易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
三、我国金融监管范围存在的问题
由于 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和制度设计的差异,我国金融监管范围方面的问题既与发达国家有相似之处,也有自身的特点。在金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近年来,我国金融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交叉性金融业务发展较快,金融体系内不同行业之间、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之间联系日益加深,传统的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模式面临较大挑战。在此背景下,金融监管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覆盖不足、监管范围重叠交叉及监管标准不统一、不连续等问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范围未能有效覆盖的领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见图3)。
图3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约束范围
(一)各类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还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另一类是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股控公司,如海尔集团、山东泛海集团、东方实业集团等。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子公司受到各自的行业监管,但在金融控股公司层面尚未建立统一的并表监管规则,缺乏整体监管要求。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层级多,组织架构复杂,公司治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缺乏透明度,整体风险难以管控。
(二)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交叉渗透领域。
目前,随着监管政策的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合作与渗透不断加深。根据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入股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非上市银行的股权和证券公司,还可设立或投资非金融类企业。在业务合作方面,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的业务合作不断加强,如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和资产托管业务、基金销售及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参与证券市场业务以及跨银行、保险两个行业的银保业务等。同时,银行、证券、保险企业还通过相互交叉持股和购买对方发行的次级债,加强渗透。随着银行、证券、保险企业交叉持股和业务合作的不断推进,风险传染的途径增多,金融体系的关联度加强,容易形成监管空白和监管交叉重叠,带来监管成本增加和效率降低,其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值得关注。
(三)投资于金融市场的私募基金、社保基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私募基金根据具体投资范围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目前除了通过信托方式规范为阳光私募的基金,其他大多数私募基金处于监管空白地带,且规模庞大,与金融机构和市场的联系紧密,一旦出现重大不利政策或市场调整影响,容易带来比较严重的金融系统性风险。社保基金和补充养老基金主要由各级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其投资金融市场的活动游离于规范的金融监管体系外。
(四)信用评级机构。
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现有各类信用评级机构100家左右。在监管方面,缺乏一个对评级机构统一监管的部门,既没有成立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管理,又没有制定相应法规,统一标准规范业务活动,使信用评级的指标不统一,评估方法各异,既不利于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规范发展,也难以有效控制相关风险。
(五)网络金融业务。
当前网络金融业务,尤其是新兴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结算业务,如以“支付宝”、PayPal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发展较快,并形成了与银行结算网络紧密的联系,使得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目前,我国对网络金融监管政策主要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证券交易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监管规定,对于网络保险业务还没有纳入监管的范围,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等电子结算业务的监管还没有纳入议事日程。
(六)产权交易市场。
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各地方产权交易所,其初衷是为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和服务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交易品种涉及企业股权、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债权等。而随着各类国有企业改制的逐步完成,产权交易市场向非国有企业进一步开放和向市场化推进的步伐也在加快。目前,各类产权交易所由各级地方政府主管,政府既是出资人,又是监管者,容易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和道德风险。因此,对于产权交易市场,应尽早纳入规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并明确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
四、政策建议
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范围面临的问题与其既有相似之处,也有自身面临的特殊问题。因此,在金融监管范围的调整中,既要借鉴国际社会的做法,也要充分考虑到我国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程度,区别监管层次推进监管范围扩展,达到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的有机统一。同时,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范围有效性分析识别的方法和机制,及时将一些应该纳入而未纳入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产品和市场,特别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产品和市场,及时纳入有效的监管体系。
(一)分层次调整监管范围,减少监管真空和缝隙。
在审慎监管层面: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审慎监管制度。主要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分工和合作,建立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主监管”和并表监管制度,研究制定交叉性金融业务标准、规范,减少监管真空和重叠。同时,在不同市场间的机构设置、业务限制、融资渠道等方面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二是强化网络金融监管。要完善现行金融监管法规,补充适用于网络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特别是加强对以“支付宝”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新兴电子银行经营模式以及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的有效监管。
在注册监管层面:重点是规范私募基金监管。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对一定资产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风险资本基金的注册或备案要求,并对投资者和交易对手披露部分信息。同时,对于公募基金,也应建立基金注册登记业务集中统一备份制度,改变目前基金公司自建注册登记系统和委托中登公司注册登记并行的现状,以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在强化监督和行业自律层面:一是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包括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统一监管部门,完善统一监管制度标准,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准入监管要求、业务许可制度、日常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退市”制度,有效 监督管理信用评级机构。二是将产权交易市场纳入资本市场统一监管。改变产权市场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外的格局,将其纳入统一的资本市场,由证券监管机构对其进行规范监督管理,并坚持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促进产权市场加快自身改造和市场化、规范化进程,推动中国证券市场与产权市场统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二)加强金融监管协作,实现不同金融市场监管范围无缝对接。
建立国务院层面的协调机制,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不同监管机构信息沟通和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实现不同领域监管范围无缝对接,并进一步完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明确不同监管当局的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的联合监管等,形成防范系统性风险合力。同时,进一步增强与境外金融监管部门和国际组织间的协作,进一步完善双边基础上建立的信息交换与保密、市场准入合作、跨境现场检查协同、人员交流和培训等工作机制。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技术等现代化新兴技术作用下完成资金融通的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业态包括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网络销售基金等,是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补充,也给传统金融带来不小的冲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金融风险和犯罪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加强对其监管的法律制定。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法律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仍然缺乏明确、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方面,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上,更多的是一些显示性固定,缺乏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有关社会征信体系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隐私权保护等内容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明确。其次,监管机构不够明确。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还未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会产生无人监管或者多人监管的问题。同时,分级监管的体制,缺乏一些交叉业务监管,会出现监管分散的问题。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如个人隐私的保障不充足,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量大、范围广、速度快,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有关争议的处理不妥当。互联网金融行为的载体是网络,传统的举证责任方法很难达到效果,因电子取证的专业性更高,存在一定难度。此外,金融犯罪风险的存在也是主要问题。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
1.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这是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保障和依据,具体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要开展有效的互联网金融基础法的立法工作。相关机构和政府部门要积极吸取国外金融监管的经验,结合本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比如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发展特点,制定出《电子货币服务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网络用户信息保护的问题,制定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其次,要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专业立法的工作。基于监管,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工作与业务创新工作相比是明显落后的,也存在如P2P网贷、监管主体、监管原则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和传统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部分法律法规是可以借用,但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科学实施,仍然需要有专业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如必须出台有关信用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支付用户识别、电子签名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在合法的安全范围内展开的,以此来不断引导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做好对已有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互联网是一个相对自由的环境,其金融环境与传统的金融相比更新换代的节奏更快,因此,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是至关重要的,包括了对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提升。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对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以及票据法等都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和新问题,因此,相关立法机构必须做好及时的修订工作。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法》等法律中因位阶不高和法律错位的原因会产生对支付机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应该不断加快对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完善;如有关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仍然不够明确,应该规范和调整相关《票据法》。
2.科学明确监管主体和内容。
监管主体上,要不断明确“一行三会”监管主体的监管作用。建立以“一行三会”为主,其他部门,如科技部、工信部、税务部和法制办等在内为辅的监管体系。同时,要对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框架,系统性的对其业务及属性进行确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一行三会”要在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上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进行延伸监管。(2)有关互联网支付上,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中央银行要承担着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货币的监管工作,加上延伸出来的保险和理财等产品,中央银行可以和保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努力,构建完善的支付机构行为监管体系。(3)对P2P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确。P2P是有一定跨区域性的,而中央银行在征信体系上有一定的监管优势的。在监管主体上,也要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较广,需要多方面、全方位的合作机制进行监管,具体上可以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一些金融、商务及信息部门为辅的监管合作机制。监管内容上,要对业务范围进行明确,对那些还不具备金融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当做金融投资双方的信息沟通中介。要强化对非现场的监管力度,以能实时监察任何任何环节存在的问题。要最大程度的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这就要求每个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保护。同时,要强化信息系统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已建立的信息系统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也要建立新的信息系统。此外,要建立科学的大数据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自身的业务数据上交后,审核部门必须进行动态分析,建立合适的风险分析模型,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状态进行全面分析。
3.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在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上不断丰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不断延伸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内涵。其次,要遵循适度保护、倾斜保护的权益保护原则。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企业经营者是主体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会削弱消费者的地位,因此,遵循倾斜保护原则是极为关键的。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时间内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要明确和拓展消费者权利。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涵盖了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相对而言,就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最好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包括了安全保障、披露、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业务。此外,要科学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任何以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都是存在犯罪风险的,因此对互联网犯罪风险的防范是完善其监管的重要手段。以反洗钱的犯罪行为为例,要根据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对犯罪红线进行划分,相关机构要遵循反洗钱的核心内容,尤其是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内容。同时,要进行跨行业的统一监管。洗钱资金有跨行业的特点,加强对跨行业的统一监管是重要的,监管机构要在现有发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四、结语
一、目前监管部门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准入监管。监管机构依法对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查和审批,对其业务范围和职能定位进行界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年度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以及接受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考核。
(三)合规性检查。对照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检查设置或变更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超授权、超范围经营,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手续是否完备,业务经营状况是否合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等。
(四)日常的非现场监管。根据政策性银行定期呈报的报表、报告,主要从五个方面的监管指标:贷款投向指标、安全性指标、流动性指标、效益性指标及总量控制指标进行业务分析和监督。
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目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金融法规不健全,没有一部完整的政策性银行法和专门针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只有根据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方向问题。国外对政策性银行都是先立法、后建行,不管是国际上成立政策性银行时间较早的美国、加拿大和德国,还是成立时间较晚的日本、韩国,都制定了自己的政策性银行法,如美国的《国民银行法》、《银行法》、日本的《政策投资银行法》等
(二)非现场监管很多指标是参照和沿袭商业银行的标准,需要调整和修改。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监控报告一般都分为七个部分,其中指标的设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内容和指标没有根据其发展状况和国际惯例作相应的调整,而是照搬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
(三)监管手段落后,监管质量和效率不高。近年来,监管机构先后开发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其问题主要表现是没有针对政策性银行的业务特点而专门开发监管程序和系统,造成大量的重复劳动,效率不高。
三、监管建议
(一)尽快制定《政策性银行法》和专门针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法制化、规范化。在制定法规时,一是要根据政策性银行的不同特点和业务范围,分别制定不同的政策性银行条例或法律,明确政策性银行的定义、性质、职能和任务,组织模式,业务范围和基本业务规则,与商业银行的关系,财务会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二是完善对政策性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使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保证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科学的监管指标和内容,从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走向风险性监管为主。 目前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年度经济发展规划,考虑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来源和融资规模、经营范围、经营目标及业务特点,分别制定适合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的专门监管指标和内容,应坚持合规性和风险性并举,以风险性为主的指导方针。因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建立了比较完善和完备的贷款程序及规则。鉴于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期限长,大部分在5—10年,有的长达20年,所支持的行业如电力、铁路项目的借款人的法人体制正在发生变化。建议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结合近年来开发银行的发展情况,一是取消目前对二级法人再贷款余额等指标的考核,修改完善存款和利润与计划数完成情况等监督指标;二是增加政策性银行是否及时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贷款投向是否合理,内控制度能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保证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贷款的期限结构和资金来源结构是否匹配、能否控制资金风险,资本充足率和风险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国际通行的标准等内容。
(三)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更新监管理念,使监管与服务、指导相结合。需要加强对监管人员进行稽核审计专业培训,可采取国外银行监管部门进修或到政策性银行跟班操作等形式,提高监管人员的金融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使监管人员了解与政策性银行业务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知识、法律、会计和计算机等基本知识。也可以从各政策性银行中选拔一批熟悉业务和具有稽核工作经验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去,实现监管队伍的专业化,造就和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熟悉金融方针政策、能够运用国际银行监管准则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精通政策性银行业务的监管队伍,提高监管水平
(四)建立信息系统,实现监管手段现代化,提高监管效率。要根据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和业务特点,开发专门的监管信息系统,将该系统与政策性银行的稽核预警系统连接起来,在保证开发银行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能够对相关业务指标进行查询和分析,实现预警指标数据采集、汇总、加工、传递的电子化、网络化,使监管工作程序化,提高监管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减少相关人员的重复劳动。
关键词: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宏观调控
中国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4-0192-02
1、后危机时代的特征及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取向
1.1后危机时代的特征
金融危机中,为了防止经济衰退,我国政策部门采取了大量刺激措施,包括增加货币供应量、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放宽信贷环境等,这些措施有力地保证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包括:
(1)过度宽松的货币供应,引发通货膨胀。
增加货币供应量,为经济提供充裕的流动性,是金融危机中各国普遍采用的防止衰退的手段,图1是我国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的GDP增速和M2增速图,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经济在2008年年底步入了最低谷,而我国的货币供应量正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增加的,到2009年11月,我国M2同比增速达到29.7%,是近年来的最快增速。而与增长迅速的货币供应量对应的,是缓慢恢复的GDP,2009年第三季度,我国GDP累计增速为9.1%,过多流动性的注入,对后危机时代的经济带来通胀的隐患。图2是我国2007年6月以来的CPI走势图。从图中看出,自2009年11月起,我国的CPI步入了正向区间,并逐步上升,这一方面证明了我国积极宏观调控政策的效应开始显现,但是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今后经济发展中的通胀风险。
(2)过度宽松的信贷环境,增加了银行信贷风险。
在宽松货币政策的刺激下,各金融机构信贷规模快速扩张,到2010年6月底,我国金融机构各项本外币贷款余额已达到474006.21亿元,较2007年6月底的264899.33亿元增加了约80%。
另外,我国金融机构信贷结构亦不合理,体现为新增贷款中中长期贷款占比较高,而且其增长速度远快于短期贷款增速。盲目地发放贷款以及贷款结构的不合理将大大增加未来我国银行业机构的信贷风险。
(3)整体宽松的货币环境,增加了资产价格泡沫风险。
在大量流动性被注入经济的同时,实体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却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多余的流动性将进入房市和股市,推高资产价格,增加了资产价格泡沫风险。下图是我国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
1.2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取向
后危机时代的特点决定了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应着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关注系统性风险。理论界将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归结为监管的不力,因此,各国在危机得到一定的缓和后均对其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内容和手段各具特色,但是无一例外地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并加强了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如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就强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提出了十点要求,力求做到全面、无缝、高效的监管,并专门设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争取对系统性风险做到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避免由系统性风险引发金融危机。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有利于对我国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细致专业的监管,但是,同时也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监管机构间缺乏协调等问题,在经济步入后危机时代后,各机构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次危机中显现出的自身不足,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相应的改进,尤其要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并且加大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2、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必要性
后危机时代的特殊性,除了要求我们分别在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方面作出努力外,还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实践,加强两者之间的配合。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是经济调控中的两种不同手段,二者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是辩证统一的。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后危机时代,我国经济面临着诸多甚为复杂的问题,要很好的解决问题,促进经济继续向好发展,在本阶段,我们要做到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进,加强监管,加大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程度,同时还要抓住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辩证统一的关系,加强二者之间的配合。
(1)货币政策约束效力较弱,传导机制不畅,需要加强与金融监管的配合。
我国中央银行自从将监管职能分离出去之后,一方面,它可以更专注于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为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提供保障,但另一方面,这也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约束力的下降,央行宏观调控开始更多地依靠窗口指导和直接行政管制,而货币政策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导向性政策。
另外,货币政策的实施要通过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等政策中介进行传导,而我国的金融体系尚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对货币政策敏感度较低,也就是说,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直接延长了政策时滞,影响了政策的最终效应。
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由金融监管这种硬约束来加强货币政策软约束的效力,同时,金融监管要为货币政策疏通传导渠道,努力为货币政策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实施环境。
(2)后危机时代的复杂性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在信息方面的配合。
后危机时代的经济开始企稳回升,但是前景仍不明朗,这时,尤其要加强对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配合,由金融监管为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数据资料依据,并快速准确地反映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由货币政策为金融监管的内容和力度的确定提供可供参考的标准,通过这种及时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来适时对政策作出调整,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共同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3)对后危机时代紧急情况的处理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配合。
我们当前的经济,有如刚刚经历过一场暴风雨的小舟,虽然顺利度过了最危险的时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前方就一片风平浪静,我们的前方,仍然充满了危险。为了防止未来经济发展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我们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配合,提高危机预警和处理能力,严防由局部性问题再次引发大面积的经济危机。
3、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途径
(1)建立中央银行和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机制,明确分工与合作。
我国当前实施的是货币当局和监管部门相分离的体制,即由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一行三会”共同负责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后危机时代,要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首先就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而部门之间配合的前提是要明确分工与合作,做到全面而且没有重复。
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在货币政策的权利分配方面基本没有异议,当前问题主要在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分配及相互间的协调方式。关于这个问题,我国三大监管机构曾在2004年的时候讨论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规定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的方式方法,但是,这个备忘录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它的执行不具有强制性,其次,其只涉及到“三会”,没有对它们与中央银行在监管方面的权利分配作出规定,第三,随着当今经济金融形势的迅速变化,当时的很多条款已经不能很好地达到全面且没有重复的高效监管的目标了。
根据以上分析,在后危机时代,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的责、权、利以及相互合作的原则和方法,是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的前提和基础。
(2)建立中央银行和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加二者间的互动。
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就是要求二者之间要多多交流,而交流的主要内容就是信息。在中央银行将监管职能分离出去之后,其掌握的信息只有货币政策方面的,而与之对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只了解监管方面的信息,但是,无论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还是研究监管内容和方法,都需要综合考虑以上两方面的信息,这就为中央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进行信息交流提出了要求。
建立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核心和关键。这可以通过加大政策透明度,举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高层联席会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平台等手段来实现。
(3)建立和完善危机预警和处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危机预警和处理机制,是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重要内容。首先,相对于危机发生后的救助成本及救助失败后引起大面积危机而造成更大损失的成本,事前防御的成本显然要小得多,所以在后危机时代,应该防患于未然,由监管部门通过考查各项先行指标对机构进行监管,及早发现问题;其次,在执行监管工作的同时,监管部门应注重对金融机构风险意识的培育,要求其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再次,对于初步判定需要救助的机构,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银行共同尽快成立危机处理小组,专门负责对问题机构的处理进行磋商,防止危机扩散,还要尽量减少中央银行在执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