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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反馈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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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反馈意见

第1篇:审计反馈意见范文

一般认为,现行审计报告模式清楚指明了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列报,就此而言,审计报告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同时,也有意见认为,对于与审计相关的重要信息,现行审计报告模式提供的是高度概括后的信息,而非具体审计信息。有投资者呼吁对审计报告模式作出改进,使其更具效用,尤其希望审计师基于所执行的审计工作,向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多相关信息。在过去的几年中,审计报告模式在全球正在发生改变。国际以及一些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和监管机构,如IAAS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UKFRC)、欧洲委员会等都在着手改进审计报告模式,以增进审计报告的信息价值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审计报告的质量,更充分地发挥审计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金融秩序稳定方面的作用。自2006年,IAASB对如何改进审计报告模式进行了跟踪研究,对审计报告改革路径进行了积极、审慎、循序渐进的探索,采取了学术研究、公共咨询、访问利益相关方等重要步骤:(1)2006年,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提议,委托研究人员就报告使用者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报告的理解开展学术研究,并于2009年形成了研究报告;(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全球利益相关方以及各国家准则制定机构沟通意见,于2011年5月了咨询文件《增强审计报告的价值:探索变革的途径》,寻求在审计报告改进方向上达成共识;(3)2012年6月,就改进审计报告的方案征询公众意见,以进一步判断明确审计报告的改革方向,同时召开圆桌会议,集中听取各方对改革方案的意见,并与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和政策制定者进一步沟通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IAASB认为,审计报告模式需要作出改进。改革的路径获得了利益相关方的支持,改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挑战可以克服。

二、草案拟对审计报告作出的关键改进

(一)总体情况

IAASB于2013年7月就国际审计报告准则及相关审计准则的修订(制定)草案公开征求各方意见,涉及一项新的国际审计准则的制定和若干项国际审计准则的修订,见表1。

(二)改进要点

1.拟对审计报告格式作出的改进

(1)征求意见稿给出审计报告构成要素的首选排列顺序,其中,为突出审计意见,将审计意见段前移至审计报告的开头;(2)在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增加关键审计事项段,报告关键审计事项;

(3)阐明审计师独立于被审计实体,履行了相关职业道德责任,并披露作出相关要求的法律法规和准则;

(4)在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披露项目合伙人姓名,以增强报告的透明度;

(5)增加持续经营事项段,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包括就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使用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形成结论,以及是否识别出导致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6)增加其他信息事项段,描述审计师对包含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以及审计师所实施的工作;

(7)改进对审计责任和审计关键特征的描述。征求意见稿中允许将对审计责任和审计工作关键方面的一些描述,作为审计报告的附录,或置于具有适当权威机构的网站上。

2.拟对关键审计事项作出的规范

关键审计事项,是审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在当期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事项,从与治理层所沟通的事项中筛选。ISA701(草案)对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作出规范,既要避免审计师、管理层和治理层在披露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方面责任不清,又要提供报告使用者感兴趣的信息。为使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对报告使用者具有价值,审计师需要解释在审计过程中为何认为某些事项至关重要,而非仅仅复述管理层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在判断哪些属于关键审计事项时,审计师需要考虑在审计过程中所关注的重要领域:(1)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第315号(修订)——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出的特别风险领域,或需要审计师作出重大判断的领域;(2)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领域(包括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方面);(3)需要审计师对审计方案作出重大修改的情形(包括由识别出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所导致)。在IAS701(草案)的应用和其他解释性材料中,还提供进一步指引,以促进审计师在就相似被审计单位的关键审计事项作出判断时的一致性。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不仅有助于报告使用者了解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还有助于报告使用者了解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重要判断领域,因为这些领域也是执行审计时的关注点。在征求意见稿的审计报告范例中,以审计中可能遇到的商誉减值、金融工具估值、企业收购、与长期合同相关的收入确认等事项为例,举例说明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至于关键审计事项所需沟通的详略程度,属原则导向,由审计师作出判断。

三、改革的期望收益

IAASB期望通过对审计报告的上述系列改进措施,缩小报告使用者的“审计期望差”和“信息差”,增加审计报告的效用:(1)增进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2)增加管理层、治理层对审计报告中所提及的财务报表披露的关注,以进一步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3)使审计师更加关注在审计报告中报告的事项,间接增强审计过程中应保持的职业怀疑态度;(4)强化审计师与治理层之间的沟通。为使反馈意见更具针对性,IAASB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就ISA701(草案)的运用进行现场测试,深入识别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例如,将该准则运用于最近已完成的审计项目,与公司治理层以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过程的人员讨论相关结果。这也将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对其内部政策、程序和培训作出哪些改进,以支持未来相关准则的正式施行。按照惯例,新修订(制定)的国际审计准则一般在后12-15个月生效,以便各个国家和地区翻译、培训、修改审计业务规程,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如果2014年第4季度定稿(适用于会计期间开始于2015年12月15日及以后的财务报表审计),则改进后的财务报告2017年才能面向报告使用者。鉴于审计报告改革形势迫切,IAASB在考虑能否将生效时间提前,例如,适用于会计期间结束于2015年12月31日及以后的财务报表审计。待这些改革措施正式实施,审计师、监管机构、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和报告使用者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后,IAASB有意开展后续审查,以了解是否实现改革初衷,达到预期效果,并研究如将目前改革措施中那些仅针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的措施的实施范围扩展到非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是否能够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

四、各方对草案的反馈意见

审计报告改革草案得到了相关各方的高度重视,各方积极反馈意见。截至2014年2月20日,IAASB收到了来自投资者、分析师、治理层、监管机构、国家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公共部门审计师、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学术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成员组织、其他职业组织以及个人的138份反馈意见。从这些反馈意见的总体情况来看:

1.绝大多数的投资者非常支持草案中提出的审计师判断和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要求。

2.监管机构总体上支持IAASB寻求改进审计报告,以满足报告使用者对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及其财务报表透明度的更高要求,认为改进审计报告将缩小审计师与报告使用者之间的信息和期望差距,并有助于恢复市场信心。

3.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构以及IFAC成员组织总体上支持使用“关键审计事项”这一概念,认同其有用性。然而,也有一些建议提出,要对判断和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要求作进一步改进和明晰。

4.与上述2011年5月的咨询文件的反馈意见相似,财务报表编制人员总体上不支持审计师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这一做法是否有用和恰当提出质疑:一是担心审计师有可能沟通的是被审计单位的初始信息,模糊了管理层、治理层与审计师的责任,且会削弱对财务报表的整体意见;二是符合关键审计事项标准的事项可能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披露,尤其是在涉及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三是关键审计事项中要排除那些具有行业性的特别事项,更关注对被审计单位来说的特别事项,因为行业性的特别事项已为投资者所知悉,此时通过审计报告以外的途径告知小投资者和公众什么是审计以及执行了什么审计程序,可能更为恰当。

5.监管机构更希望审计师在判断和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时具有一致性。但其他利益相关方认为,一致性(尤其是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并不比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信息更重要。

6.有建议认为,鉴于IAASB、PCAOB以及UKFRC都在寻求改进审计报告以满足报告使用者的需要,IAASB要与相关方面就关键审计事项等概念进行沟通协调,达成全球趋同,这对于在多地上市的公司很重要。

五、国际审计报告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1.国内准则的跟进更新。

准则国际趋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鉴于本次审计报告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需要持续关注和不断跟进,积极参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制定,有效反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和诉求,吸收借鉴国际准则改革的新成果,改进完善国内相关准则。

2.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备工作。

一方面,需要事务所对其内部审计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测试,以满足准则的新要求。另一方面,这些改革措施对审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事务所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内部培训,不断增强执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充分把握准则的精髓,将准则落到实处。

3.对监管要求和监管手段的可能影响。

监管的标准要统一到新准则上来,根据新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监管标准,以通过有效监管检验新准则的实施效果。

4.必要的宣传。

第2篇:审计反馈意见范文

审计成果及其运用的意义,某种程度上也就是审计工作的目的和存在的意义。本文结合实践,提出了国有企业基于“三需求”为导向的“五服务”审计成果运用模式,对其内涵、特征及主要做法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

国有企业;审计成果运用;模式

审计成果运用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环节,是审计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工作结晶,其运用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审计监督和服务的价值所在,是衡量审计工作实施的质量高低的体现。因此,研究审计成果运用,某种程度上来说,关乎审计工作的目的和存在的意义。

1审计成果运用模式构建的必要性

从外部来看,国有企业系统面临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各界对国有企业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也越来越严,已形成了对国有企业立体交叉的监督体系。就内部而言,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从严治企已作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这些都要求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充分发挥自我约束体系的作用,构建完善的审计成果运用体系,积极落实内部审计整改,最大限度的从内部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干部员工平安、经济平安。

2“三需求”为导向的“五服务”审计成果运用模式创建概述

2.1内涵以公司各层级的审计需求为工作导向,以多样化的审计报告作为载体,以务实的工作会议作为平台,以有效的机制建设作为保障,根据不同对象提供差异化审计服务,在优先满足公司领导需求的基础上,实现审计成果在管理部室和基层单位的及时共享,使审计成果能更广泛、有效地满足公司各层级管理需要,推动公司依法治企建设和平安建设。

2.2特征①以需求为导向。根据决策层、管理层及执行层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审计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变决策层、管理层及执行层对审计成果运用的“被动接受”为“主动接受”和“自愿接受”,提高审计工作成效。②以服务为宗旨。树立审计服务理念,提供差异化审计服务。即服务于公司领导决策,服务于公司绩效考核,服务于业务部门改善管理,服务于人事董事部门及监察部门的干部管理与廉政监督管理,服务于基层单位经营管理提升。③以机制作保障。建立内审要情专报、审计成果综合分析、审计成果共享、整改督办、通报与考核等五种工作机制,优化审计服务流程,畅通审计成果运用路径,实现审计成果运用的闭环管理。

3主要思路与做法

3.1主要思路本模式主要思路是以三个层面(决策层、管理层及执行层)审计需求为审计工作的立足点,以五项重点工作(公司领导决策、公司绩效考核、业务部室改善管理、人事监察部门干部与廉政管理、基层单位经营管理)为审计服务的主要方向,通过搭建两个平台(本部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审计工作会议),建立五项工作机制(内审要情专报、成果综合分析、审计成果共享、整改督办、通报与考核),实现审计成果运用的闭环管理,全力提高审计成果运用水平,全面提升审计成果运用效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

第3篇:审计反馈意见范文

【论文关键词】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内容;步骤;实践意义 

 

进入新时期以来,公路建设一直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之一。公路建设推动沿线地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先导效应已越来越明显,全国一大批公路新建和改革扩建项目的完成,极大地改善了各地区的交通条件,带动了运输、旅游等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形成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应当看到,当前公路建设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重复建设、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带来不少隐患,审计部门采取事后审计,“走过场”,完成任务,监理部门不很好的配合,“和稀泥”、“睁只眼闭只眼”,导致建设项目存在不少问题,最终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为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最有效的方法是做好跟踪审计工作。 

一、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概念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单位审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开工前审计,即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施工期间审计,即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的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即审计部门对竣工后各项工程最终造价的审计;财务决算审计,即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全部投资认定情况的审计。跟踪审计是一种全新的审计方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全过程审计(开工前财务收支审计、建设期间财务收支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也不是指审计决定(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后续审计。而是由出资人(代表国家出资的单位)派出审计组(或社会审计组织)到施工现场对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所进行的工程建设(施工预算、施工组织、施工现场、工程计量、工程计价、工程变更和变更单位、工程结算、财务收支等)全过程进行实际的跟踪审计监督。 

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步骤 

跟踪审计步骤一改原来的事后审计步骤,事后审计可以说是一般现在时,跟踪审计那就是现在进行时。它们的区别十分明显。 

事后审计。审计组所做的工作:1、收集资料:公路施工单位提供的预结算书、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预算定额、当地相关部门颁布的数据信息。甲乙双方签定的材料价格、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招投标价,施工组织设计、标准图集等。熟悉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计算工程量。2、了解工程情况:主要是针对变更资料不全时采用的。在施工现场对照图纸、设计变更和结算文件,实施测量、查看,将二者进行比较核对,看图纸与实物是否一致,有无偷工减料、私自减少工序。3、核对工程量:甲方将审计底稿报交乙方,通过交流核对,使乙方认可,做到审核结果双方认可同意。有近似于“走马观花”,根本不能审计出实质性的东西。 

跟踪审计。审计组所做的工作:1、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前,应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审计组人员分工及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并考察施工地点。2、审计组进入被审计计单位后应独立租用方便到现场监督的工作驻地,并自备交通工具,以旁站、巡查、测量、试验等方法对工程施工量进行全过程现场审计监督。3、监理处对承包商进行计量验收时,必须联合审计组同行;验收后,施工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计组四方在验收单上签字。4、审计组收到建设单位签字的承包商计量支付申请后,专业造价工程师应逐项审核,提出核定数量和价款。若申报数量与审计现场验收记录不符或计价不准确时,专业造价工程师可修改计量支付文件,并编制审计签证单(审计记录),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审计人员三方在签证单上签章认可。5、审计组负责人只在最后审核无误的计量支付文件上签章。该计量支付文件报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6、发生工程变更设计时,若需新定工程结算单价,先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证,工程管理部门审查后再交审计组审定。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组审定的的单价作为变更工程单价。7、审计组对已完工的合同规定建设内容的单项划等号应出具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建设单位在留足质保金的前提下,根据审核报告办理工程价款结算。8、建设中期审计组应向派出(委托)单位出具一至两次投资控制情况和财力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9、全部工程基本完工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审计组应出具全部工程建安投资部分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10、审计签证单或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时,一般采用当面交换意见、当面签字确认的方法,如果当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应采用书面交换意见的方法进一步协商;被审单位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必须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同默认;审计组对被审单位反馈的意见应认真研究,认为反馈意见正确的要相应修改审计签证单或审计报告,认为反馈意见不正确的可以签署审计意见或出具审计报告,但应在附主中说明此事。 

三、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实践意义 

跟踪审计是一种新型的审计方法,新生事物可能一下子难让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受,必须对其意义及作用作广泛宣传,大力宣传。《审计法》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2003年3号令)、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和《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2001]62号)等,上述这些法律法规都对跟踪审计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宣传,使广大参建人员认识到跟踪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投资控制,更加公正、合理、准确地对工程造价进行鉴证,这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同时,通过审计认定后,建设单位可以大胆地计量支付,相应的加快了工程结算速度,确保了施工单位合法的工程款的及时收回和民工工资的支付,这样促进了工程进度的加快,对施工单位提高效益也是有利的。讲清跟踪审计与原来的事后审计的区别与优势之处。跟踪审计与事后审计最大的区别在审计人员能及时地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计,确保了审计对路面表层以下工程真实性与准确性的监督,大大提高了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由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审计在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审定,确保了变更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准确、合理、合法,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变更工程的造价,有利于监理工作。试点项目的监理单位认为,在现场验收工作中增加一层监督,使监理单位领导对基层监理人员的工作感到放心一些。以前对工程造价实行事后审计,监理处工作人员在工程完工后还要问审计组作较长时间的解释工作。实行眼踪审计,工程竣工之日,就是审计结束之时。不留下一点后患,什么问题均可消失在萌芽之中。 

跟踪审计不仅能及时纠正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审计组认真、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的道德风范和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建立起的威信,制止和防范工程计量、计价的虚报与冒算,从长远意义看,这才是跟踪审计为出资人的投资控制作出的最大贡献。 

跟踪审计是将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环保审计等新的审计理论和方法运用到交通建设项目中,有利于提高交通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4篇:审计反馈意见范文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必须经过网络审核最终确定项目是否立项,该过程的结果在整个项目中起到关键作用,审核通过项目立项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它起到启后的作用.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立项按照工作流进行,首先普通审核,再进行高级审核,然后审计监管部门审核,最后进入超级审核.普通审核由普通审核用户审核,用户一般为欲实行创收项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该审核用户对自己部门创收项目是否可以立项初步审核,并上报创收立项相关资料的最初审核人,审核完毕,网络签字,并递入上一级审核.审核完毕后将自己已经审核完毕的待审核资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立项表)传递给下一级用户进行审核,高级审核对普通审核用户传递的资料审核,由高级审核用户完成,高级审核用户由系统专家库中自动抽取产生的两个用户,对普通审核用户审核的资料同时平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传递给审计监管部门负责人,如果两个高级审核用户审核都通过,本次审核通过,若两个高级审核用户审核意见不一致,本次审核不予通过,下次重新审核.审计监管部门审核对高级审核用户的审核意见整合,如果两个高级审核用户的意见均为同意,则审计整合意见为同意,如果有一个高级审核用户的意见为不同意则审计整合意见为不同意立项,将整合的审核意见传递给超级审核用户.超级审核超级审核由超级审核用户完成,对审计监管部门审核结论分析,签批审核意见,如果审计部门审核意见为同意,同意立项,否则将整合的审核意见传递给可操作用户,项目不予立项,项目重新立项审核.创收部门项目欲立项,必须填报立项表.同时要编辑可行性分析报告,必须对创收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并预计项目带来的各方面的风险及自身承担能力.项目立项表和可行性报告必须上传审核.项目申报必须按照流程完成,可操作用户登录后进入项目立项模块,首先上传可行性分析报告,上传后再填报立项表(审核项灰色不可填),最后进入审核,审核一级完成后,审核意见自动记录入申报表中,每级审核意见自动在立项表中记录.项目实施创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是整个项目审计监管中最重要的环节,如果这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项目的审计监管就失去作用.一个项目的效益体现就在这个环节中,为了很好的监督管理,提搞资金审计效益,对项目进行网络和实地跟踪检查相结合,使用网络票据来监督创收方的收入,通过实地监督检查加强监管力度.网络票据可操作用户(创收部门会计)对参加该项目人员必须开据网络票据给缴费方,缴费方以网络票据上的编号享受付费后相应服务.为了加强网络票据的安全性,在票据底纹增加防伪标识,并在票据上自动增加票据编号.票据上会计为经系统安全审核通过的用户,出纳也需要通过系统审核.该网络票据不作为报销凭证,欲报销可以到财务部门换取正式发票.该票据能够打印输出.数据库系统自动实现票据金额的统计.

    实地监督抽查

    网络票据必须作为缴费人员的一个付费后接受服务的一个首要凭证,为了杜绝有人员付费后没有开据票据的行为,审计监督部门必须抽调人员到项目实施期间跟踪抽查.该阶段把不开据网络票据行为列为经济处罚行为,加大监督实施力度.监督人员名单由监督部门在监督数据库中抽取.监督人员必须填报每次监督检查情况,填报现场检查数据表.监督人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表进行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表是在项目实施2天前,可操作用户必须填报的表,它是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它不可缺少,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进度表进行现场检查,获取基本数据.审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登陆系统,审核网络数据与现场检查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抽调人员现场再次考察,填报监督表,如果此次数据依旧不一致,将审核抽查意见反馈给创收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即普通审核用户),请实施部门给予解释,不能解释的给予相应处罚.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反馈单.实施部门收到意见反馈单后,在回复一栏进行回复,然后把意见反馈单返回.审计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收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论,对现场跟踪检查情况与网络跟踪数据进行比对,对整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性意见与建议.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收入上交学校财务进行财务专员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到最后就是结算,在结算中要计算项目成本,计算提成比例,创收部门按照使用学校资源情况给付学院提成比例(包含支付高级审核人员工作经费,财务部门专项管理人员工作经费).审计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经费另外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学校创收项目审计工作经费,该项经费可作为一些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的奖励.项目结算与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结算可操作用户按照项目立项表中提成比例,系统根据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收益(网络票据中体现的数据)自动计算各个项目提成金额,作为项目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支,财务部门和审计监管部门可联合派财务人员,对学校创收项目经费进行收支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统一由审计监管部门从项目提成比例中开支.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80%以上用于项目管理,部门要从项目经费中支出费用需由可操作用户(部门会计)网上填报报账单,一般支出填报收支报账单,出差费用报销填报差旅费报账单.经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校项目管理财务人员审核,审计监管部门审核,超级审核人审核同意后,支付经费.报账过程产生的一些附件由项目管理财务人员保管,并在网络报账单上标记附件张数.效益评估效益评估主要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创收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指项目从立项实施结算后期管理过程中,优化管理产生最优成本,最大化收益.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系统可自动统计,审计监管部门对网络票据数据和现场检查数据比对可查出整个项目的收入,项目收支报账中支出项列为成本部分的为成本支出,最后剩下的为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值20%-50%为正常收益.社会效益主要对该项目给社会创造的价值和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在效益评估中,社会效益值大于80%的项目,学校可以给予一定经济奖励,社会效益低于20%的,可以取消该项目.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当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与一定经济处罚并与其他处罚结合.

第5篇:审计反馈意见范文

第二条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审定内容包括:重要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事项以及其他审计业务事项。

第三条审计业务会议由法制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向总审计师提出,由总审计师提请局长确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也可以委托副局长主持。

第四条审计业务会议出席人员主要包括:有关局领导,法制科负责人及审理人员,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审计人员。涉及经济责任、绩效、预算执行及政府投资等内容的审计项目,必要时有关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可参加会议。

第五条审计业务会议由总审计师通知法制科安排会议有关事宜。会议时间确定后,法制科通知与会人员,相关业务科室应将会议研究的有关材料提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第六条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重要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审计组或所在科室汇报调查了解情况,全面介绍审计实施方案情况;

(二)与会人员讨论审计实施方案;

(三)根据讨论意见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四)审计组或所在业务科室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实施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调查)报告、处理处罚事项等,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审计组所在科室汇报审计实施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审计评价,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

(二)法制科汇报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审理意见;

(三)与会人员就审计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处理处罚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讨论,重点研究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的重大事项;

(四)会议对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事项、专题报告事项以及审计建议等进行讨论确认;

(五)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作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八条审计业务会议研究事项一般遵循下列要求:

(一)相关科室汇报工作情况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二)讨论发言顺序一般是审计组所在科室(科室所属与会人员发言由科长指定)、法制科,局领导;

(三)会议主持人作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时,应征询与会人员意见。

第九条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会议记录,并代拟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对与会人员的保留意见应当在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中载明。同时,法制科应做好会议备查记录,会议决定经法制科核稿后由总审计师审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条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处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进行修改,送法制科核稿,由总审计师审核,对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区委区政府和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的审计文书及专题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对其他审计文书报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其他审计业务事项的审定,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审定事项临时决定。

第6篇:审计反馈意见范文

关键词:暂估价;实际性条款变更;审计意见;指定品牌标准

前言

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时而会遇到法律法规体系规定得比较笼统,或各层次、各地方的规定不相统一的问题,界于法律法规体系边沿,如何理解和执行,关系到具体工作的推进及是否有违法规体系,需要结合实际作各方面考虑。但作为长期在项目建设一线工作的我们,更希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寻求更快达成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途径,本文意于通过实际工作中类似情况的处理方法,探讨能够两全的解决方式。

1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

1.1对暂估价的理解

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一词最早出现于2005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而2003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其2013年修订版均没有提暂估价。而后在清单计价规范2008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3及201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标准及规范层面均针对施工招标提到暂估价,并具体明确为“专业工程、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四个方面范围,而暂估价的出处27号令只针对货物招标,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所以,涉及到“专业工程、服务”等施工招标的暂估价,并没有政策法规层面的依据。

1.2暂估价的确定方式

七部委的27号令是唯一最早提及暂估价并规定确定方式的政策法规文件,第五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而其他标准、规范、办法等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规定各不相同:(1)清单规范2013版的规定①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②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符合下列要求:a.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b.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7版规定①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优先采用由承包人招标的方式,但招标方案及控制价应经发包人批准。②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3)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2017版规定暂估价规模达到规定招标标准的,应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1.3对暂估价招标的疑问

以上各规定均要求对达到招标标准的暂估价进行招标,但招标的组织方式各不相同。鉴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笔者疑问如下:(1)将包含在经招标确定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再行招标,存在重复招标的嫌疑,同时与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的违法发包的行为有相吻合之处。(2)招标组织方式中,发承包共同招标或承包人招标的方式,均限制了施工总承包人依法承包暂估价的权利,因为其施工总承包的行业资质必然涵盖了暂估价包含的专业资质(如有)或材料设备的采购资格。而由发包人招标,如总承包人未中标,则相当于工程分包,可能不符合发包人可以分包的范围,并增加总承包人协调分包商的难度;如总承包人中标,又因其对工程项目的了解而使招标的公平性受质疑。(3)施工招标中一般确定了工程计价方式,中标也有下浮率,所以笔者认为暂估价与变更签证、暂列金额的计价方式可以完全相同,并不需要通过再次招标来确定,暂估价单位的选择也应该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的自主权。

1.4实际工作中暂估价的处理方法

综上分析,实际工作中我们尽量避免暂估价的出现,对于在招标时还没有深化图纸的项目,如中水处理系统、外线电缆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等,我们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在工程量清单中直接列出招标控制价使用的分项综合单价,要求投标人按招标人给出的单价填报以上分项价格,承担不按规定报价的风险。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此类项目的计价方式,并执行投标下浮率。这样既能规避以上暂估价执行中的各种困难,又能保证计价水平跟施工合同相符,还能防止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起到较好的效果。

2招标后涉及实质性条款变更的公平性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均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合同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现实工作中,往往由于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发包人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度欠缺、或承包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双方在合同谈判中同意了某些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而签订合同,这对未中标人或潜在投标人都是不公平并且有违法律的行为,因为未中标人可能正是为了响应实质性条件而使作出的投标文件未能中标,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因为某些实质性条件无法响应而放弃投标。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合同法》是实体法;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正确、恰当地为实现实体权利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只有通过合法、公开、不受质疑的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才是有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程序先于权利,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这也是为什么要强调招标投标过程所确定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在合同中改变的依据所在。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坚持谨慎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各项实质性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论中标人如何要求,一律不得改变招标合同中的实质性,保证了招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回避了审计的质疑,也为招标人后续的工程管理竖立了依法依规,不偏不倚的正面形象。

3对审计意见的不同看法及理解

某住宅项目,共58万m2,两层连通地下室,地上12栋独立住宅楼,由于规模过大,建安工程分为六个施工标段,每个标段各承担2栋住宅楼及相应范围地下室,招标时图纸未完善,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了下浮率中标方式。为能有效控制招标形式所带来的风险,并使各标段使用的材料设备标准统一,合同中对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等材料工程采用了甲指乙供、指定分包的方式。以下是审计单位在结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及我们的不同看法:

3.1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的认定

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做法认为违反《建筑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意见)、《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但是,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要求、合同条件等,认为审计的意见有断章取义之嫌,甲指乙供的做法虽然存有瑕疵,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可否认它是发包人控制材料标准及价格的有效手段,以下就审计指出的问题一一反馈:(1)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反馈:本条第一句话“按照合同约定…”引出了本条成立的前提条件,而本项目的《施工合同》多处约定了发包人在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材料选定上有通过发包人程序确定材料及供应商的权利,所以,本条审计意见与事实不符,引用法律有误。(2)违反《意见》第一条四款:“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反馈:①《意见》日期在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后,无追溯力;②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在先,不符合以上条款前提条件;③所有的甲指乙供材料及供应商的选定均按照发包人事先确定并公开的流程,邀请承包人推荐,通过公开竞价、内部议标等方式从中择优选出供应商,由各承包人与公开选择的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以统一整个项目的品牌、质量、价格,此程序与上条款中“购入其指定的”实质不相符。(3)违反《通知》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反馈:①《通知》针对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与本项目中的材料供应不相符;②审计摘录条款不全,本条款中另一句话:“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并未摘录,而本句话是发包人采用甲指乙供方式的依据,审计存在以偏概全错误。

3.2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的审核

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由约定的8%核减为3%,理由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清单计价规范》(规范)(2008)4.2.6中参考范围3%~5%确定。反馈:①“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具体法律条文,3%的审计审核数据按《规范》总承包服务费的参考范围内的一个值作为依据,很不严谨;②《规范》中总承包服务费是定义“招标人进行发包”的范围,而本项目是定义“发包人参与选定的由承包人发包”的范围,两种总包服务费的定义与实质完全不同;③《规范》第4.3.6中:“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我们按本项目总承包服务的内容确定为8%,并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经过严谨的审批程序;④确定程序通过“工程联系单”往来于各参建单位,已形成了合同组成文件,审计的审核有违合同及审计要求。

3.3审计对总价合同的核减

本项目室外配套工程以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审计对总价合同擅自进行核减,并认为借总价合同逃避审计,使投资增加。反馈:①室外配套工程经公开招标流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依法合规形成,受法律保护,审计审核没有依据。②《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③本项目非属须政府审计范围,审计权利源于我们的委托而赋予,逃避审计的说法没有依据。④固定总价合同在所有合同形式中,最能保护发包人利益,承包人承担大部分的风险,所以不存在为此增加投资的说法。通过三个回合的意见反馈和调整,审计最终出具的报告均采纳以上意见,使建安工程核减率从初稿的3.63%下降至终稿的0.64%,发包人的结算控制效果明显。

4指定品牌标准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会涉及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并出现参考品牌,但是,这一做法常受到微词,理由源于:①《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②《建筑法》第二十五条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在实际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技术标准是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的一项重要条件,事关工程项目的各种材料设备使用的品牌档次标准以及控制价编制中材料设备价格取定的依据,否则无法保证控制价的价格水平及要求与投标人报价及实际采购相吻合。所以我们在材料设备技术要求中设置了参考品牌,但采用了“相当于”的字眼,品牌也一般有三个以上,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一是方便招标人确定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标准及根据标准确定招标控制价,二是方便投标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设备的技术标准,准确地报出投标价格。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对上述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解释:“应当使用技术经济指标体现使用性能质量需求,必须使用品牌体现性能质量需求者,使用“相当于”某品牌,且保证足够的竞争投标人”,所以合法合规。

第7篇:审计反馈意见范文

一、加拿大的审计体制

加拿大的国体由议会、政府和司法三部分组成,公众通过议会将权利和资源赋予政府,政府行使权力,利用资源,并向议会和公众负责。对加拿大政府的审计既涉及国家审计机关,也涉及内部审计和公共师的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包括联邦、省和市三级,相互之间是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

联邦的审计机关称加拿大审计长公署,隶属于众议院,总部设在渥太华,它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向议会负责。省级审计机关称XX省审计长公署、市级审计机关称XX市审计长公署,分别隶属于省议会和市议会。例如:安大略省和多伦多市审计长公署向同级议会负责,渥太华市也改革了过去既向市议会报告工作,又向市政府行政首长报告工作的做法,自2003年开始只对议会负责,完全独立于政府管理层。

审计长公署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情况各不相同,安大略省审计长公署由审计长、副审计长和7个部门组成,每个部门有2个部门经理,每个部门负责审计若干个政府部门。多伦多市审计长公署的组织结构相比要复杂些,从上到下设有审计长、主任、高级审计经理、审计项目经理和审计师等多个层次的职位。

立公众和政府的有效责任关系这一最终目标,以其特殊的地位,对政府的责任和业绩作出独立的评价和建议。这是其作为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责任。

加拿大各级政府同时还设有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长公署与政府内审部门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共同负责监督政府对公共财产的使用。作为内部审计,要为政府加强管理,提高运作效率服务,进行合规审计、内控审计、风险评估和咨询服务等,审计长公署履行为议会加强对政府监督的职能,进行绩效审计、财务报表审计、舞弊审计、IT审计等,而不为政府管理层提供咨询服务。对于政府的年度财务报表,有的是依法聘请独立的公共会计师来审计,这项审计由审计长公署负责管理和付费,公共会计师直接向议会提交审计报告。

二、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

由于两国之间所处的审计环境不同,加拿大整个国家已建立起政府、和个人的信用制度,诚信已成为衡量政府、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标准,因此决定了加拿大国家审计的重点必然与我国国家审计的目标和重点存在很大差异,加拿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程序与我国基本相同,同样分为规划、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但质量控制的重点更多地在项目的“两头”,即规划阶段对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的控制以及报告阶段对审计报告的形成和落实的控制,由此形成了自身明显的质量控制特点。

(一)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制定的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加拿大审计机关高度重视审计计划的制定,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测评,进行风险评估,按照其风险大小确定审计的优先顺序,并据以制定中长期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计划,以此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基础。

以渥太华市审计长公署为例,由于市议会是三年一届,所以审计计划的制定也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但每年要进行更新。制定计划的过程包括:第一是对审计对象进行确认。第二是对每个审计对象进行风险评估,通过风险因素,加权打分、分类来确定风险,并按风险大小排序列表。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是否为公众特别关注;上是否很敏感;是否存在书面的潜在风险;责任规定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复杂程度,是否经常有新的改变;是否很好地理解内控结构;资产的流动情况,是否被正常使用;最近一次审计时间,如果间隔五年没有审计,被认为是高风险的;是否需要法律顾问服务等等。第三是确定审计重点。过去三年,渥太华市由原来的12个行政区合并为6个,因此这三年重点是对政府机构合并标准、合并后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第四是收集相关信息,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工作计划、支出情况、预算情况及财务报表等。第五是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人员面谈,询问他们对审计的需求,从而补充对被审计单位的认识。第六是与副行政首长讨论,征求其对审计对象列表的意见。第七是按照风险排名从审计对象列表中选取被审计单位,起草审计计划。第八是将审计计划征求正副行政首长的意见,进一步调整、补充审计计划。第九是将审计计划报议会评审,先由议会审计委员会评估,再由议会批准。

多伦多市审计长公署的审计计划分为三至五年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每年7至9月份编制年度审计计划,10月份交由各部门交换意见,11月份交审计委员会审核,12月份交议会审批 ,下一年1月份出台。年度审计计划一般安排17-20个审计项目,在计划中有20%是机动时间。

对于审计计划确定的每个审计项目,在规划阶段要制定审计方案。以安大略省审计长公署为例,审计方案要列出被审计单位的风险、由谁提出审计、审计的目标、标准、方法等,审计方案经副审计长、审计长审阅,审计长批准签发。

(二)重点把好审计报告阶段的质量关

加拿大审计机关十分重视审计报告的编写,审计报告的编制和要求与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基本相同。以渥太华市审计长公署为例,他们的审计报告内容大致包括:第一部分:背景介绍,即为何审计,如何审计,所依据的审计标准是什么,审计的目标、范围,审计所受的限制等;第二部分:总体评估,即审计报告摘要;第三部分:具体审计发现的和结果,包括审计发现了什么,为何很重要,被审计单位采取了哪些纠正措施,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反馈意见,审计建议等;第四部分:附件,更详细的审计发现问题内容。

加拿大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要求是比较高的。据多伦多市审计长公署介绍,他们平均每个审计项目中约有40%的时间用于审计报告起草与审定,要求审计报告必须清晰、有意义、有重大问题的结论,审计意见客观公正、无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初稿后,不但审计项目经理、高级审计经理要审核,主任和审计长也要复核。这是对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第一个重要环节,主任复核的内容包括:审计报告的逻辑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否提出了相关建议;语言的通俗性;审计方案所规定的目标是否实现。对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是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间约为二周,同时需将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列入审计报告。之后将审计报告交由行政秘书审核,由审计长批准签发。最后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和议会审计委员会。

渥太华市审计长公署在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要由一位资深的质量保证经理专门来审核审计报告及相关的工作记录和审计证据。安大略省审计长公署则增加了类似于我国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委员会或办公会的评审制度,通过由各个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审核。非绩效审计项目结束后,则由各部门之间进行互查。

(三)加强审计后续调查和管理,跟踪落实审计建议

审计后续调查和管理主要包括四个质量控制点:一是建立审计报告所反映的问题与其相关审计证据之间的索引联系,便于检索;二是发放被审计单位意见调查表,为了让被审计单位充分发表意见,收回的调查表不反馈给审计项目经理,而是直接送交高级审计经理;三是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纠正方案,审计机关在小范围内再审计,检查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四是定期开展同业互查。按照IIA的标准,每三年请其他审计机关来进行一次同业互查。主要是针对已经完成的审计项目,重点在程序方面的检查,而不是实质性的检查,不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独立承担自己的责任。

(四)对现场审计的质量控制依赖于审计人员的素质、执业标准和信息沟通

对审计人员现场审计的质量控制更多地依赖于专业资格认证制度,同时辅以相关的业务培训,使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这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基础。加拿大审计人员的专业认证程度很高,实行统一的专业资格认证制度,如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特许师(CA),或者注册会计师(CGA)、注册管理师(CMA)等其中至少一项资格。审计机关要求审计人员每年都要参加一定时间的业务培训、,并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各种专业资格认证,在考试费用和时间上给予支持。

加拿大审计机关执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标准,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标准收集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和格式并无一定之规。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一方面注重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沟通,与其保持良好的关系,以期得到很好的配合,并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审计人员提高审计质量。另一方面注重加强审计人员之间、部门领导与审计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通过在审计现场召开工作例会和阶段性会议,及时沟通情况,控制审计进度,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重视现场审计结束前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交换意见的环节,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要加以协调,这为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奠定了基础。

三、加强审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的几点启示

(一)完善审计立法,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

总体而言,加拿大的审计环境要好于我国,一方面审计机关的地位比较超脱,独立于被审计的政府部门之外,向议会负责,审计独立性比较强;另一方面是诚信广泛建立,遵纪守法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得财务违法、舞弊案件大为减少,被审计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比较强。因此,审计工作受到的干扰比较小,基本不会发生拒绝和阻挠审计,或者拒不提供会计资料等情况。而我国宪法和审计法所确立的审计体制与之不同,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强,社会诚信缺失,法治观念淡薄,对阻碍审计执法的手段尚不健全,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经常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扰,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种审计环境下,审计执法的难度加大,审计质量控制的难度也随之加大,《审计质量控制办法》所确定的审计责任也难以落实。有必要以修改《审计法》为契机,在不违背宪法要求的前提下,力求进一步增强审计独立性,实现职、权、责的对等统一,为改善审计环境创造条件,为提高审计质量奠定基础。

(二)重视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

加拿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的重点之所以没有放在审计实施阶段,除了社会诚信度高,审计执法环境好之外,还由于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较高,他们比较珍视自己的职业,遵守审计执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自觉性比较高,因此审计人员徇私枉法、故意“放水”等舞弊行为是不可想象的。他们的审计质量问题多是由于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不足而造成的过失,或者由于审计事项本身的复杂性而引起的风险。这些问题大多可以通过事后的审核控制来发现并纠正。虽然我国审计机关在情况下加强审计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必需的,仍然需要通过实行“审计日记”等制度来加强对审计执法过程的监管,防止审计人员出现过失和舞弊,但我们也必须重视通过资格认证、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等手段,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风险意识,以此来减少审计过失,防止审计舞弊。

(三)充分运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评,提高审计工作的化水平

在加拿大,无论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还是公共会计师审计,都十分重视运用内控测评、风险评估等科学的审计。从审计项目的选择上,通过严格的内控测评和风险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减少盲目性,使审计的对象始终是当前最需要审计的,这样就为保证审计质量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也要通过内控测评和风险评估,科学地选择审计策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进行审计抽样。我们制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要提高审计项目的科学化水平,在编制审计方案,指导审计实施的过程中,要求运用内控测评和审计风险评估、抽样审计等科学的审计方法。通过考察学习,使我们对此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认识到这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计划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保证。

(四)大力开展绩效审计,充分履行审计职能

目前,加拿大审计机关开展的大量审计项目是绩效审计,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比如:关于政府部门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警察局如何管理犯案件;垃圾回收是否及时等等。类似这样的审计项目已经超出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经济效益的范畴,许多领域是审计人员所不熟悉的,需要与许多聘请的业内专家密切合作来完成审计项目。值得关注的是,为什么审计不熟悉、不擅长的事情还要审计来做?既然要请业内专家来实施,为什么不直接交由业内有关部门去完成?这正是由于审计机关处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外,属于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得出更为客观公正的审计和调查结果,而且审计机关的职业特征决定了其能力、建议能力比较强。因此,议会希望审计机关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将审计机关的职能最大化,相应减少议会监督的成本。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能也不应当仅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审计上,应当加大效益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力度,拓宽审计领域,充分履行审计机关的职责,发挥审计机关作用。

第8篇:审计反馈意见范文

综述

PCAOB多次强调有效的内部控制结构的重要性。委员会还特别说明,“有效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管理其事务,尽到其对投资者的责任至关重要。公司管理当局、公司所有者-投资公众-和其他相关方都需依赖公司呈报的财务信息来制定决策。”

委员会在其宣布采用第二号准则的公告中还指明,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是一个牵涉面很广的程序,维持有效内部控制,包括定期评估都是有成本的。然而委员会强调开发、维护和提高内部控制系统所带来的利益是多样的,同时,“主要的利益……是给公司、公司管理当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所有者和其他利益关联方提供了一个财务会计报告的可靠基础。”与准则草案相比,新准则在成本效益原则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管理当局的责任

准则指出了审计师执行一项符合要求的内部控制审计的必要条件。正如SEC在实施萨班斯法案404节的规定中所要求的,管理当局必须: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使用适当的控制标准(如COSO标准),评价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提供足够的证据,包括记录编制来支持评价,以及

-在公司最近的财年末,就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价。

审计师如果得出管理当局没有履行上面提到的责任,不能完成对内部控制的审计,就应当拒绝表示意见。

管理当局的评价程序

一个严格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程序应该提供信息帮助审计师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及规划完成内部控制审计的必要工作。根据第二号准则的条款,管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程序应包括:

-确定需要测试的控制措施,包括所有与主要账户和财务报表披露相关的控制措施;

-评价控制失败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可能性、错报的重要程度、以及其它控制措施可能达成相同控制目标的程度;

-决定评价中应包括的特定地区或经营单位(适用于那些多场所或经营单位的公司);

-评价控制措施的设计和实施有效性;

-确定已识别的内部控制的缺失是否构成了重要缺失或实质性薄弱;

-将发现传达给相关方;

-对发现是否支持其评价进行评估。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管理当局不能使用审计师的程序或相关发现来支持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管理当局的记录编制

管理当局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记录的深度和广度是管理当局、审计师和内部控制顾问需要深思熟虑的一个日常主题。全面且清晰的记录编制有利于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的评价和评估,同时为审计师发起审计程序提供一个坚实的平台。在确定管理当局的记录编制是否支持其评价时,审计师应评估记录编制的,包括:

-控制措施的设计,这些控制措施应覆盖所有与关键性账目和财务报表披露相关的管理当局声明;

-关于重要交易如何发起、授权、记录、处理和报告的信息;

-关于交易过程的足够充分的信息,足够充分指的是能够识别因错误或欺诈导致的实质性错报的发生;

-为预防和侦查欺诈而设计的控制措施;

-期末会计报告过程的控制措施;

-资产保全的控制措施;以及

-管理当局测试和评估的结果;

二号准则指出,管理当局的记录编制可以是纸质、格式或其它形式;记录编制的信息也可以是多样的,包括政策指南、流程模型、流程图、职位描述等。准则没有提供客观的来确定管理当局记录编制的充分性。但需要注意的是,记录编制的缺乏被认为是控制措施的缺失,审计师应就其严重程度和对审计师报告的可能进行讨论。

通过实际演练理解控制措施

二号准则要求审计师询问、观察执行控制措施的员工,检查实施控制措施的文档或实施后的文档记录,并且将这些文档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通过这些方式审计师能够理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部控制。准则还进一步指出,“审计师达成这一目标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对公司的关键流程进行实际演练。”

在实际演练中,审计师可以从发起点跟踪交易和事项直到财务报表,这个过程就包括公司的会计程序。准则要求审计师每年必须就每一关键交易类别执行至少一次实际演练,审计师应独立完成此项演练。准则中定义的关键交易类为那些能够给公司财务报表带来显著影响的业务。准则指出实体的期末财务报告程序就是一个关键性程序。

评价审计委员会监管的有效性

准则也强调了审计委员会在帮助制定“高层基调”时所起的关键性作用。审计师应评价发行人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作为其对控制环境和内部控制的理解和评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审计委员会对外部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无效/低效的监管被认为是一个明显的缺失或内部控制实质性薄弱的标示。另外,准则要求将审计委员会监管无效的实例直接呈报给公司的董事会。

影响审计委员会监管有效性的因素包括管理当局成员的独立性,委员会责任的清晰表述,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对责任的理解程度以及独立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交流程度。

测试操作有效性

准则要求审计师获得控制措施关于操作有效性的证据。为了遵守准则的规定,审计师就需要测试这些控制措施的操作有效性。

在确定一项控制措施是否具备操作有效性时,审计师不仅应评价控制措施是否依照设计操作,还应该评价执行控制措施的个人具备必要的授权和资格。另外,在第二号准则下,审计师应在足够长的时期里获取控制有效性的证据。期间执行的任何测试都应及时更新以确保所测试的控制措施在年末仍然具备操作有效性。

利用他人的工作

发行人和审计师最为关注的另一个领域是审计师被允许使用他人工作的程度。在这点上,二号准则与准则草案保持了一致,准则要求在总体上,审计师自身的工作应为审计意见提供首要证据。准则定义的其他方工作包括内部审计师、公司其他个人和在管理当局或审计委员会授权下的第三方的工作。

准则指出,审计师不应使用其他人的工作来测试与控制环境相关的控制措施,包括为了预防和侦查欺诈制定的控制措施和应执行的实际演练。但准则允许审计师使用其他方提供的信息技术一般性控制措施和期末财务报告程序的相关控制措施。而在准则草案中则要求这些方面的审计工作均要由审计师执行。

准则草案中定义了三类控制措施和审计师被允许使用其他方工作来形成结论的程度。而第二号准则以一个概念框架取而代之。这一框架重点在于控制措施的性质和执行程序个人的能力和客观性。二号准则明确指出,如果管理当局在测试操作有效性时使用自我评价程序,则执行评价的个人不应视为客观,因此,独立审计师不能使用其工作。

评估测试结果

准则要求审计师评价所识别的控制措施缺失的严重程度,这点与准则草案保持了一致。实际上,在2003年10月准则草案以来,委员会就何谓“显著的缺失”展开了多次讨论。委员会指出,在反对草案“显著缺失”之定义的反馈意见中,多数认为该定义的起点过低,如果依照草案规定,大多数内部控制的缺失将被确认为“显著的缺失”。

二号准则保留了草案中对“显著缺失”和实质性薄弱的定义。在解释其定义这些项目的用意时,委员会指出,控制的缺失不应被孤立地评价,特定缺失的严重程度应同时考虑补救措施的。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草案的反馈意见,但在确定构成“显著缺失”或实质性薄弱的控制缺失时还需要职业判断。

依照二号准则的规定,以下方面的缺失通常被认为是“显著的缺失”:

-对政策选择和的控制措施;

-反欺诈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非常规和非系统化交易的控制措施;

-对期末财务会计报告程序的控制措施;

另外,以下情况属于“显著缺失”以及实质性薄弱存在的明显标示:

-为纠正错报项目,对以前所财务报表进行重述;

-审计师在当年审计中发现公司没有识别的实质性错报;

-审计委员会的监管无效;

-内部审计或风险评估机制的无效,如果这些职能对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程序非常关键的话;

-在受监管程度较高的公司,遵守法规的机制的无效。这一项只适用于守法机制的无效给财务会计报告的可靠性带来实质性影响的情况;

-发现任何程度上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欺诈;

-以前所发现的缺失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仍然没有被纠正;

-控制环境的无效;

控制缺失与审计师意见

准则要求审计师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后两类意见,一、关于管理当局的评价;二、关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这一方面准则与草案有别。准则提供了实例来解释两类意见的区别。

当发现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实质性薄弱时,准则要求审计师出具控制有效性的否定意见。

生效日期

如前所述,二号准则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最后审批后生效。审计师随后应依照准则审计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就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评价。SEC近期推迟了对交易法12b-2下所定义“加速备案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要求。原定的6月15日被推迟到2004年11月15日。非“加速备案公司”,包括小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在2004年7月15日后开始应用相关规定。

第9篇:审计反馈意见范文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是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其工作主要是通过分布在191个国家的国家项目完成的,组织分为三个层次:总部、地区总部、国家办公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世界各地有7个地区办事处、127个国家办事处,此外还设立36个国家委员会,成员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选举产生。总部包括美国纽约、哥本哈根供应中心、佛罗伦萨研发中心,以及东京和布鲁塞尔。

儿童基金会资金来源分为一般资金来源和其他资金来源,其中,一般资金来源来自总部的拨款(即联合国的财政拨款),而其他资金来源是来自于当地政府的捐赠、公司的捐赠,和儿童基金会贺卡销售业务。在儿童基金会开展的业务主要围绕四个领域展开:(1)生存、增长和发展:将在正常、紧急和过渡情况下支持基本健康、营养、水和卫生方案,环境等新兴领域,在家庭、社区、服务提供者和政策等层面上支持幼儿和产妇护理;(2)优质教育和两性平等:为完善教育设施做好发展准备;改进就学机会、坚持学业和完成学业,尤其要照顾女童;提高教育质量;减少风险和紧急情况下的教育;以及儿童基金会继续在联合国女童教育倡议方面起领导作用,继续发挥带头作用;(3)艾滋病毒/艾滋病:重点是加强对因为艾滋病毒/艾滋病而成为孤儿和变得脆弱的儿童的照管和服务,促进扩大妇女儿童的就医机会,在儿童和青少年中预防感染;以及继续大力参与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的工作;(4)保护儿童:加强国家环境、能力和应对措施,以保护儿童免受暴力、剥削、虐待、忽视及冲突的影响。

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的是联合国审计委员会(United Nation Board of Directors),其是设置于大会下的一个机构,根据大会(General Assembly)1946年12月第74(I)号决议成立,其负责审计联合国各组织及其各基金和方案的账目,并通过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Administrative and Budgetary Questions)向大会报告其审计结果和建议。为此,大会任命了三名审计委员,所有接受任命者必须是会员国的审计长(或担任同等职务的高级官员)。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对审计工作负有共同责任。审计委员会是完全独立的,只对审计工作负责。

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家办公室审计特点

笔者通过参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审计,发现联合国审计与国家审计有很大的差别,其特点如下。

(一)经常与管理当局交流,尊重管理当局的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与国家办公室管理当局交流,并找出引发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交予管理当局,请他们对提出的建议进行评价。审计人员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汇集写成审计观察记录(Audit Observation Memorandum(AOM)),AOM的写作要求表述一定要有逻辑,应该按照法规、事实、原因分析、后果和建议表述清楚,这样才能使提出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可实施性。审计人员在收到管理当局对AOM的意见反馈后,应该认真分析管理当局的意见,针对意见差异大的问题,再次与被审计沟通。最后,审计小组需要把经过与国家办公室管理当局交流意见后的的AOM汇总归类写作管理建议书(Management Letter)提交给儿童基金会总部,接受它们的意见评价,对于被审计单位已经接受并作出更正的问题在管理建议书中可以不再提及。

(二)强调对以前审计建议实施情况的跟踪审计。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家办公室审计非常强调跟踪审计,一般在审计后,都要求审计小组写一份管理建议书,就被审计国家办公室内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同时,在第二次审计时,要对上一次审计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审计,看被审计国家办公室是否进行了改进,以前年度审计的执行情况一般都会作为本次审计的一个审计领域。

(三)主要实施绩效管理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