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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电力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成为了我国电力发展的重点方向。电力市场的开发建设,不仅是电力企业开辟广阔前景的重要战略,更是关系着电力企业运营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重要营销策略。本文针对信息化供电前景,分析了供电公司在电力市场开发中的种种问题,探究如何打造电力市场开发战略体系。
[关键词] 供电公司;电力市场;战略计划;计划体系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034
[中图分类号] F4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5- 0063- 02
0 引 言
在信息爆炸的r代,互联网的应用为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了多元信息化这一提升开发空间的有利途径。在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中,供电公司由于其与信息相关的特质而逐渐形成了信息化供电公司这一新型供电公司运营体系。这一进步,不仅为供电公司在日常运营的过程中提供了种种便利,更是保证我国电力市场稳定有效运营的又一可行战略。当前,电力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在现今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下,电力市场由于其资源日渐丰富,多家供电集团公司日益崛起,当下的电力市场正逐步走向前所未有的紧张局面。一方面在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在国家建设中资源的不断开发,导致了供需平衡遭到了破坏,另一方面由于电力市场的不断扩充,曾经占据垄断地位的供电公司不复存在,因此在现今的电力市场开发中,拥有明确的营销手段,拥有企业自身完整的市场开发战略体系,不仅能使供电公司在现今激烈的电力市场竞争中站稳脚步,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促进作用。
1 信息化供电公司在电力市场开发及营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下的电力市场,由于其竞争的激烈性以及资源的不断扩充,在市场开发中存在着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存在。首先,当前大多数供电公司存在着服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目前,信息化供电公司在电力市场中占主导地位,服务面的加宽、服务项目的增多难免会导致服务体系的建设无法满足其市场需求,这一点直接影响了供电公司用户的满意程度;其次,在电力市场的日常开发运营的过程中普遍缺少科学有效的营销战略和营销手段。虽然作为基础建设类行业,在面向用户的服务方面需要提高重视,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最需要重视的依旧是在适应市场环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升公司的综合效益。大多数供电企事业单位仅仅将营销战略等作为运营部门的一大工作职责,而完全没有将其作为公司在市场运营中的重点方向加以重视。这也是目前大多数信息化供电公司在电力市场开发建设中缺乏企业竞争力的最直接主要的原因所在。
2 信息化供电公司在电力市场开发中战略计划体系建设
目前来看,当下的电力市场在运营开发中依旧存在着许多可提升的服务项目。相关战略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提升供电公司在电力市场的主导地位,在公司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竞争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现就笔者观点简要概述几种可有效提升公司竞争力的基本战略计划。
2.1 转变营销观念,引导用户需求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化供电公司系统的形成,预示着电力公司只有对当前固有的营销手段进行转变,才可以适应目前的电力市场环境。首先,在保持当前客户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在公司所掌控的市场中进行相关调研和走访,对客户需求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在我国的用电客户中,对现有供电体制存在的争议不在少数。如何正确引导客户的需求方向,如何加大客户对供电企事业单位服务的满意程度,都是能够提升当前供电公司市场影响力的有效战略。
2.2 对不同用户的用电需求进行多变的价格策略
在一家供电单位起主导的区域,往往存在着多种用电群体。在面向不同的用电人群时,相关供电企业应采用不同的价格策略以在获得最大化利益的同时能够达到用户的满意。首先,在针对居民用电时,可以采用较为合理且细致的价格策略,使居民在日常使用的过程中得以清晰明了地了解自身用电的速度和使用情况;其次,在工业及服务业用电时,更应注重电量电压的稳定保障,打造一套更适应环境的用电体系,保证电力输送且倡导其节约用电,并在现有的工业、服务业企事业单位中推广新型电价策略,以获取更高的满意程度。同时,在供电公司的服务过程中,应完善供电企业的自助服务功能。作为服务型基础设施建设类行业,供电企业在面向民众时无法进行高频率的沟通与联系,这就要求在自助服务中需要供电企业拥有更高的自我提升意识,进而方便服务客户。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网,以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2)现在结构模式:
(3)建议结构模式: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电力行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它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能源,并且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安全、稳定和充足的电力供应,是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在我国,电力行业多年以来一直是由政府直接管理的,自2002年底起,开始全面推行电力体制改革,国家电监会、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和四个辅业公司相继成立,实现了“厂网分开”和“政企分开”,电力行业有序竞争的局面已经形成。在将近4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电力行业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目前在电力行业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产业结构不合理、电力紧缺、煤电价格矛盾以及电网与电源建设不同步等,对此需要给予高度的重视。本文结合我国电力行业的现状以及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介绍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二、电力行业中的宏观调控措施
(一)调整产业结构
1.问题产生的背景
目前,我国缺电与产业结构水平低、粗放式经营密切相关。根据有关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8910亿千瓦时,增长15.4%,其中以第二产业所占比重最高,达到73.69%,而且其增长率也是各产业中最高的,为16.54%。在第二产业用电中,以工业用电占绝大多数,它占全社会用电的72.69%。在工业用电中,重工业占77.40%,其中,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这两个高耗能行业用电2663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14.08%,对全社会用电增长贡献率为19.19%,并且,这两个行业对全社会用电增长贡献率从2000年开始逐年增加。由此可见,近年来电力需求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重工业用电量快速增长,其中尤以高耗能行业的用电增长为最快。粗放型经济快速增长特别是高耗能行业持续快速扩张,导致用电持续高速增长,对我国电力供应带来了压力。
2.相关措施及效果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出台了相应的宏观调控政策。2004年4月,国务院《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若干意见》,全面清理并取消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享受的优惠电价、优惠税收、优惠供地等政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大环境监督和执法力度,对电石和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控;电力监管部门加强对供电企业的监管,对必须依法关闭的生产企业、淘汰及限期整改的生产装置要立即停止供电;国家发改委5月发文限定高能耗企业生产的《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它主要包括: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机械、轻工、纺织、汽车等行业的部分低水平、重污染产品。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逐步到位,工业生产用电总体呈下降趋势。2004年我国工业用电量增长在4月末达到18.2%的最高点后,连续4个月呈下降趋势,至8月末下降为16.4%,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得初步成效,工业增速有所趋缓,三产增速加大。重工业的用电情况也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2004年1-4月份,其用电增长率为全社会用电增长率的1.188倍,远大于同期二产的增长率。在国家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出台执行后,在1-7月份,重工业的用电增长率降到全社会用电增长率的1.097倍,宏观调控效果明显,其发展势头得到了一定的遏制。有色金属行业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最大,在2004年初其用电增长率为全社会用电增长率的1.781倍,在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下,这一比值下降到l-7月份的1.2倍,效果十分明显。
总的看来,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不同程度地抑制了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发展过热的情况,同时,对三产还起到了促进发展的作用。由此可见,通过采取价格政策、行政手段等宏观调控措施调整产业结构,抑制重工业中某些行业的过热发展,降低工业用电增速,尤其是抑制高耗能产业的过速发展,推动节能型及环保型产业的发展,逐渐将目前粗放型经济模式转换成高效型经济模式,对于缓解我国电力供应紧张局面有十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1.措施的相关介绍
在电力体制改革中,要加速推进电力市场的建设,就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市场上的电力供需情况,通过价格杠杆,实时有效地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电力供需平衡。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就是一种利用价格杠杆,有效地调节电力供需平衡的宏观调控措施。供电公司根据电网的负荷特性确定峰谷时段,根据不同时段确定不同的销售电价,在负荷高峰时段实施高电价、在负荷低谷时段实施低电价,缓解高峰期的用电紧张状况,挖掘低谷期的用电需求,以达到削峰填谷的目的。此外,它还能提高负荷率,并基本不改变社会总电量需求,不会制约企业的生产发展或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是主要通过经济激励而非行政手段达到其效果的。所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是一种有效的需求侧管理措施,符合现今电力行业市场化的发展要求。
一在法律上遇到的困难及看法: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网,以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 市电业局县电力局 用户
(省) 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
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 县电力局 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 售电企业C1 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 售电企业C2 用户D2
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 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 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 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 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 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 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 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 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 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门,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电网公司B从省网一直管到用户,真正作到了电网统一管。电网服务公司E的出现则可使电力的计量和核算更客观,更公正,可以保证电能商品购售中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动机制是缓解当前煤电价格矛盾的有效手段。
(四)加速电网建设
1.问题产生的背景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电力建设中,电网建设一直滞后于电源建设。2003年全国电网建设投资占全部电力投资的比重为40%,2004年这一比重下降至23%左右,而电源建设却趋于无序状态,近些年,为缓解用电紧张局面,国家加大了电源建设规模,可有些地区却未经国家批准自行开工了相当规模的电源项目。这样,电源建设快于电网建设,限制了电网对电力资源的调配能力,造成有的地区窝电,而有的地区缺电的尴尬局面,使潜在的供应能力不能转化为现实的供应能力。而且,我国地域辽阔,用电高峰东西有时间差,南北有季节差。因此,跨区域送电是解决各地缺电的有效办法,但是目前我国骨干电网的送电能力已经没有余量,这就对跨区域送电造成了很大的制约。
2.相关措施及效果
自2004年初起,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坚决制止违规电源建设,各地、各有关单位对此开始加以重视,经过多方努力,一部分违规项目已经停止建设,电力行业无序建设、盲目布点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违规电源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与此同时,在此次电力体制改革中,电网企业和电源企业分开,电网建设速度比原来有所加快。但是,要彻底解决我国电力行业中电网建设滞后于电源建设的“瓶颈”现象,还需要一定的过程。在这个问题上,国家的宏观调控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国家对电网与电源的统一规划下,逐步加大对电网的投资建设,建立投资电网的激励机制,并对我国现有的骨干电网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其输送能力。对于电源建设,则要进行适当的调控和引导,通过市场公开招投标,选择电源项目投资主体,减少无序竞争。这样,电网与电源就能统一协调地建设发展,这对于缓解我国各地的用电紧张局面会有非常大的帮助。
[关键词] 电力市场日本电力交易所日前现货市场单一价格竞价
引言
2005年4月,日本的电力市场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日本的电力零售竞争对象扩大到容量50kw、电压等级6kv的用户,用电量达占到了总用电量的63%,与此同时,日本电力交易所(JEPX)和电力系统利用协议会(ESCJ)正式开始运营,具备资格的会员用户可以在交易所进行电力的买卖,本文即对日本的电力交易所成立的经纬、运营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述。
一、日本电力改革概要
日本的现代的电力体系始于1951年,到1995年电力自由化改革前全国按区域分为东京、关西、中部、九州、四国、北陆、北海道等九大私营垂直一体化的电力公司(未含冲绳),按区域垄断该地方的电力供应,此外,还有国有控股的电源开发公司(EPDC),以及核电开发公司(JAPS),此外还有34家省市经营的发电公司、20家联合投资性电厂和其他发电设施。
随着1995年、1999年、2003年三次电气事业法的修改,在电力市场化方面已经实现了如下的成绩。
发电领域
开放电源建设市场,引入IPP制度;
对九大电力公司内部新增的电源建设(火电厂)进行公开招标;
放开电力趸售价格的管制。
输配电方面
开放电网,对九大电力公司拥有的输配电网络进行会计分离,并建立专门的中立的输送电监督机构;
取消原来的不同网之间电能传输的过网费,实施新的邮票法计算电能输配费用。
允许九大电力公司外的电力企业投资建设自己的输送电网,但要经过审批。
零售领域
创设特定规模电气事业制度(特定规模电气事业是指独立发电商抑或没有发电设备而从其他企业购买剩余电能,利用电力公司的送配电网直接向指定规模的消费者售电的制度)。
分阶段开放零售市场的竞争,从2005年4月开始已经开放了电压等级6kv以上,容量50kw以上的用户,占日本总用电量的63%;而且预定2007年开放全部的零售市场。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立的电力交易所有其重要的意义,而且在设计和运营上有其独特的特点。
二、电力交易所
1.组织结构及职能
日本电力交易所2003年11月成立,2005年4月正式开始运营。JEPX为采用会员制的事业法人,到2006年6月现在包括电力公司、特定规模电力公司(PPS)、企业自备电厂在内共有29个会员。为保证其公正性,JEPX设置为非营利性质的事业法人,其组成的会员不论出资额多少每成员拥有同样的投票权。
JEPX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出资人)大会,执行机关为JEPX理事会,下设三个常设委员会、两个特别委员会及负责日常行政的事务局,此外还有负责监督交易所运营的监事会。
常设委员会包括:
市场交易监督委员会:须由中立立场5人组成,监督所内交易情况,保证电力交易公平进行,以及防止价格操纵。
交易纠纷处理委员会:由5人组成(中立者须过半数),制定解决交易会员之间的纠纷的相关条款,调停交易纠纷。
运营委员会:由21名成员组成,交易所的运营、交易所章程的改订及制度的执行及修改等相关问题的研讨和对应。
特别委员会包括:
市场交易检证特别委员会:须由中立者5人组成,在交易所运营初期,为保证市场的流动性对一般电气事业者(指九大电力公司)在交易所投入量进行检查。
课题处理特别委员会:由16人组成,研究处理交易所运营初期产生的各种课题。
组织结构见图1:
2.交易规则
(1)交易方法及对象。JEPX的交易方法是通过互联网在计算机系统上进行的电子交易,交易的对象是现货的电能。所以交易的参加者为发电厂和向用户进行零售的批发商或者受这些厂商委托的人。
(2)市场及商品。JEPX的市场目前分为日前现货市场,远期合约市场,自由合约市场三种。
①日前现货市场。日前现货市场为对第二天要交割的电量以每30分钟为一个单位进行交易。每天可划分为48个时间带,也就是有48种商品进行交易。
规定的交易方法为单一价格竞价的方式(single-price auction),单一价格竞价方式是将每个卖家的竞标曲线汇总,合成总的卖家竞标曲线,同样的将每个买家的招标曲线合成总的买家竞标曲线,两个曲线的交点决定了中标的价格和数量。此交点左侧的竞标(意味着比中标价格低的卖方和比中标价格高的买方)全部成交,交点的右侧则都没有成交。日前现货市场的优点是能够及时响应每天电力需求的波动,维持供需平衡。
②远期合约市场。远期合约市场为此后一年内的以月为单位的电能为交易对象的市场。
一个月单位的电能商品还分为“月内全时型”和“月内日间型”两种,月内全时型是指某月一个月期间的不分日期时段的电量交易类型;月内日间型是指某月内除周六、日外8:00~22:00的电量交易类型。此两种类型商品在一年的交易期间内形成24种电能交易品种。
交易方式为双方议价的方式。卖方报价和买方报价按时间先后顺序,卖方以报价低的优先,买方以报价高的优先进行撮合。例如,卖方和买方的报价情况如(表1a)所示,此时有新的买方加入(报价30MW 15.03日元/kwh)(表1b),结果以14.89日元/kwh价格成交20MW,交易后,买方剩下10MW没有成交。(表1c)
远期合约市场的优点是事先约定数个月后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可以抑制价格剧烈波动,规避价格风险。
③自由合约市场。自由合约市场是指JEPX的交易成员通过互联网可以在JEPX提供的电子公示板上自由的和获取买卖信息,买卖双方将交割日期、电量、价格等信息在电子公示板上,相应地看到这类信息并感兴趣的交易者可以直接同信息方联系。JEPX不对买卖方的谈判进行干涉,只对公告牌上的信息进行管理。
自由合约市场就好比一个自由市场,实质上是对未来不确定类型的交易提供一个尝试的市场,如果在公告牌市场上经常频繁的出现某种类型的交易,在以后可以专门开设一个此种的交易市场。
(3)参加方法。JEPX的交易采用会员制,上场交易必须具有交易会员的资格,只要意愿进行电力现货的交易,而且资本金在1000万日元以上,经过申请都可以成为会员。除交易会员外还有不进行交易只收集相关信息的信息会员制度。
三、开所后运营的状况
1.日前市场的交易量
JEPX成立后,交易量大大超出了当初的预计水平,到2006年2月为止日前市场的总交易量达到了877百万千瓦小时,而远期定型市场的交易量虽不如日前现货市场,也达到了150百万千瓦小时,约为日前现货市场交易量的2成。
2.交易价格
日前市场的价格走势图如图4所示,
因为日本分为南北两个不同频率的输电网(东日本为50Hz西日本为60Hz),所以当两个网间交换出现阻塞时价格会产生差异。
从此价格的走势上可以明显看出随季节的变化电力量需求不同价格的起伏,7、8月用电高峰电价上扬,而4、5、10、11月用电淡季则电价下降,而从12月到1月价格的加速上涨则和同时期的石油价格的飞涨有密切关系。其走势形状与石油价格的走势吻合。可以看出JEPX的价格指标能真实的反映市场的供需状况,能够反映企业的发电成本变动。
3.远期合约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
4.对JEPX的评价
对每一个电力市场的改革,交易所的设立无疑是画龙点睛的关键,其交易品种的设计、交易的活跃与否、交易量的的大小都事关市场改革的成否。JEPX一年多的运营无疑是成功的,以其中立的立场提供公平交易的平台,降低交易成本,对市场交易进行监督,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其形成的价格指标能正确的反应供需状况,反应成本变动,对电能的消费及电源的投资给予正确的信号。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1)卖电方投入量不足。从市场活跃性的观点看投入量的多少对活跃市场交易至关重要,目前的卖电竞标量虽大大超出了当初的预计但和庞大的总用电量相比仍是微不足道,可以预计随着市场竞争的进行和广泛的宣传这个问题会不断改善。
(2)交易品种仍显单一。商品的品种少自然会限制需求,应设计更多的商品品种以满足更多的市场需求,从而扩大交易量。现在交易所已经着手引入周间型的电力商品。
(3)输电线阻塞引起的市场分断问题。东日本电网频率为50Hz,用电需求量大;西日本电网频率为60Hz,用电量少一些,两电网通过两个变频站联系。如果没有阻塞时,JEPX为全国统一的价格,但事实上阻塞的情况发生的很多,尤其是往用电量大的东日本,此时会形成东、西两个价格,如图2所示。这个问题阻碍着电力交易的发展,须采取切实的措施。
五、结语
与欧美的电力改革不同,日本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有其独特的风格,既维持了一贯的九大电力公司的垂直一体化的供电体制,避免了激进的改革,同时又放开发电市场,逐步的开放零售市场,对九大电力公司的电网进行严密的监督,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日本电力交易所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的。随着我国的电力改革的推进,势必要建立起我国的电力交易所,在制度设计上,在交易模式上,在商品品种上都可以吸收他国的经验,保证我国的电力改革稳健、深入、卓有成效地推进,促进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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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打破电力行业的垄断,不但对社会和百姓有利,对电力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是有利的。这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效果越发明显。因为中国入世以后,开放电力市场是迟早的事。改革电力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实现上述目的的有效途径,不打破电力垄断,就不能建立电力市场;不建立现代现代企业制度,就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从我们的国情和电力现状看,从打破垄断到建立开放的电力市场,至少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而这与加入世贸后的适应期相差不多,所以打破电力垄断迫在眉睫,决不能像一些人所说的那样,将电力改革放一放。推迟电力改革,将会错失电力可持续发展机遇。
电力现存的问题决不仅仅是个管理问题,说到底还是个体制和机制问题,应该以产权多元化为突破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
有人说电力的问题不是体制问题,而是机制和管理方法上的问题。实际上机制和体制是紧密相联的,没有体制的改革,机制创新不可能实现,没有机制创新和新机制的运作,就不可能使体制改革切实到位。怎么能说电力的问题是机制而不是体制的问题呢?实际上这种说法,说到底是要说电力的问题不是体制问题而是管理方法的问题。电力系统的问题大致有:在电力建设方面建设成本过高,成本控制手段落后;在发电方面,电源结构不合理,成本核算过粗,管理有广度无深度;在供电方面,可靠性不强,服务质量不高,经营观念淡薄;多产业包袱重,科技含量低,竞争能力差。有人说“这些问题属于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上的问题,不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是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可以通过加强科学管理逐步解决的问题”。这样回避电力体制存在问题,显然是不实事求是的。可以这样说,国有企业在体制上存在的问题,电力企业都存在,由于它的自然垄断性,其制约经济发展的弊端更显突出,这是不容回避的事实。电力建设成本高、电源结构不合理、服务质量不高、多经产业竞争力低等问题,绝不仅仅是管理方法上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还是个体制问题。电力部门长期以来既是经营企业,又作为政府的行政管电部门,政企不分,电源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发展的决策都没有完全按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办,有的不是专家集体决策,而是长官意志决定,决策不当,重复建设也不鲜见。电价虽由国家控制制定,但是电价制定的基础和建议权在电力企业,同时电力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偏高,是一个重要的价格制约因素。电力成本高,电价确定的基数就高。电力建设成本和发电、供电成本高,单纯归结为管理,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电力服务
质量水准低,管理也并非是根本所在。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长期以来电力系统并没有放松管理和少抓管理,企业整顿、企业升级、创一流企业接连不断地进行,为什么总是不能彻底地解决电力的根本问题?究其原因,体制是根本所在。没有竞争,不愁市场,谁会长年自觉地去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别无分店,没有对手,用户求电力,不养成门难进脸难看的习气那才不正常。所以,在这种体制下,无论你怎么加强管理,都难以从根本上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相反,倘若抓住体制和机制创新,能够展开有效竞争,通过加强管理,就会有事倍功半的效果。
今年2月和4月,为了解西方主要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情况,以及改革后电力立法和电价机制情况,我们先后去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比利时和欧盟总部作了一些调查。综观世界各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既有降低电价、提高服务质量的成功经验,也有像美国加州电力危机这样的教训。那么,我们应该从这些国家电力改革的实践中学些什么呢?
电力改革要实现多重目标的平衡
实施电力改革、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主要原因是改革有多重目标,而且相互之间有矛盾。这些目标包括:
---用户希望低电价、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稳定供电。
---股东希望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
---电力公司希望公司获得发展和采用新技术。
---员工希望工作有保障和高工资。
---政府希望实施全国性的能源政策和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方针。
---环境保护组织希望减少污染。
---监管者希望能够通过竞争实现最优选择,通过监管实现价值最大化。
---燃料供应商希望保护其市场和投资。
电力改革必须使上述目标相互平衡,要实现这种平衡,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电力发展的不同水平,确立改革的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不同发展阶段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着眼点和目标不同。根据各国的经验,成熟的电力市场的标志是:电价水平一般反映了成本和投资回报率;用电客户有较高的电价承受能力;有限的用电需求增长;有限的筹措资金的需求。而发展中电力市场的标志是:在电价方面交叉补贴现象较为普遍;用电客户对电价上调的承受能力有限;对建设和扩充电力设施所需的资本具有很大的要求。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和首要目标是不同的。对于成熟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是降低电价,改革的首要目标是:降低电价,提高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充足的发电容量,基础设施扩建和升级,吸引投资成为改革的次要目标。
对于发展中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是电力设施的扩建,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吸引电力投资,建设充足的发电容量,基础设施扩建和升级,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降低电价,提高效率和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则成为改革的次要目标。电力市场化改革要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电力的市场化改革除需要有正确的、适合市场经济规则和电力工业特点的指导思想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包括:
---系统必须有足够的规模(容量):系统中要有若干的竞争主体,而且每一主体都能达到其经济规模。
---系统要有充足的备用容量:这既是市场化改革的原因之一(追求系统的价值最大化),也是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保证改革期间的安全稳定供电)。
---要有高质量的输配电网络系统。
---要有与市场化改革相配套的电力法和完备的基于激励机制的监管法规。
---要有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输电配电过网费的计算原则和办法。
---要有切合实际的长期电力规划(每年滚动编制一次),并明确组织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及办法。
---要有保证发、输、配电设施发展的措施办法。
---要明确系统运营机构负责发、输、配电间运行调度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建立完善的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明确现货市场和长期、中期、短期合同的关系及管理办法。
---改革过程中原有电厂沉淀成本(因执行国家能源政策致使造价较高,缺乏竞争力)处理办法。
---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风力发电、水电等)发电补偿办法。
---要有成熟的信息技术系统支持。
---要有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实现灵活的进入退出。
周密设计改革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
电力市场化改革方案的设计包括:一、电力立法。审查现有的电力立法、准备立法咨询文件、起草修改后的电力法、通过修订的新电力法。二、经济财务分析。建立详细的经济模型,资产(企业)价值评估,准备过渡期合同,制定输配电价格。三、批发市场设计。制定系统安全标准,建立电力库定价,期货市场定价和对冲市场,检验电力库规则,建立信息技术系统和结算系统。四、形成具体监管法规。界定监管的范围,起草监管法规,通过监管法规,正式组建监管机构。在经济和财务分析方面要做更详细的设计:要检讨国际电力改革的经验教训;建立批发市场/电力系统模型;完成电力各环节的财务模型;建立供电价格对用户经济影响模型,包括设计市场和产业结构;确立和处理过渡期主要问题,包括补贴、沉淀资产、各环节收入的重新调整、过渡性的供电协议、新投资的需求;对电价结构和监管法规的详细设计。
电价核定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虽然各国在电力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电价核定的原则有所不同,比如正处于发展中的电力市场,电价的核定原则要与改革的首要目标相一致,电价水平要使股东有较高的回报,吸引投资,加快电力建设;对于成熟的电力市场,电价的核定要有利于提高效率,让用户分享提高效率的成果。但各国在电价核定中都能共同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一是成本补偿原则。
电价能够补偿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合理报酬原则。电价能够让股东有合理回报。三是公平负担原则。用户负担的电价应是成本加利润,取消交叉补贴。在正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竞争环节的电价,由市场决定;垄断环节的电价,由监管机构或政府核定并受监管。定价原则是否正确,是影响电力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美国加州管死了销售电价,而放开发电批发电价,因供不应求,批发电价猛升,造成两个电网公司破产,发生了严重危机。
建立独立的、专业的电力行业监管机构
电力行业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是指独立于本行业的任何一家经营者,被充分授权监督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例如制定或改变价格。对电力行业有效的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对本行业具有详尽的专业知识:有能力获取详细和准确的行业信息,包括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能克服监管者和市场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不均衡性;能了解本行业中的变化,包括技术和竞争行为等;能吸引合格的职员。
基于上述要求,一家独立的、专业的电力行业监管机构,比多头分散的行业监管结构更可取。为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履行职责,要有明确和清晰的法令法规;要有开放和透明的监管程序;要有由所有本行业经营者参与的监管程序;监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期限要固定;要有完善的申诉机制。
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建立发电市场
首先,厂网分开,有利于电力系统清晰产权。比如,以往电厂与电网之间的联络线由电厂投资建设,无偿交电力公司经营,成为电网经营企业的资产,延续这种作法只会造成新的产权不清和输电价格的成本失真。而实践证明,只有产权清晰,才能方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专家认为WTO首先是一个体制概念,它对企业的制度要求只有一个,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又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产权制度包括产权的清晰性、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的可流通性和交易性、产权制度的设置要有利于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等。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WTO对我们来说首先是个体制问题,然后才是一个产业概念。实际上从这里又可以说明电力的问题不单纯是一个管理方法问题,而首先是一个管理体制问题。
1.1意义
1.1.1减少了运营成本
随着国民经济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带动了电力企业的发展,使电力企业的运营方式发生了变化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电力企业要想在竞争力激烈的市场上站稳脚步,就需要不断地进行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增加竞争方式,如:实行电费优惠的价格方式,这就要求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电力营销可以通过网络营销以减少流通环节,节约成本在网上开展业务,为用户增设网上购电业务,这样既节省了人力资源也节省了办公场地和办公费用。利用信息化的营销方式可以满足客户额度多样要求,使电力企业的业务提高,并有效地节约了运营成本。
1.1.2提高了电费的回收率
随着电力营销信息化的发展,它可以有效的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使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网络营销的方法为电力企业解决电费问题提供了技术支持,主要表现在计算机技术网络与抄表机之间进行连接,用计算机进行计算数据和分析,快速有效的进行数据核算为收缴电费提供了基础,建立了电费信息网络系统,把客户的相关信息和缴费情况进行标注,并与经融机构网络建立联系,使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缴费,这不仅方便了用户,而且也使电力企业的工作效率提高了。
2影响电力营销信息化进程的因素
在电力公司的实际应用中,营销信息化的信息化平台在建设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电力系统的维护不及时,技术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欠缺,电力系统的安全性能不强等问题。电力公司的系统安全防范落后。目前部分仅重视电力公司的基础建设,而在网络方面的结构不合理,更对信息安全没有重视,在安全方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主要表现在内部与外部之间或内部与各专业网络之间。电力公司营销管理机制繁琐。以前,我国电力公司的业务流程一般是在传统的营销系统下进行的,而其工作的流程是相当繁琐的,在操作运行中,工作效率是相对较低的,与目前电力公司的营销系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电力公司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跟电力营销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在投入电力营销信息化建设的硬件设备很大,而工作人员精通计算机网络应用以及精通电力营销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则很少。在电力公司进行的工作中,由于各个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对电力营销信息化系统没有足够的重视起来,工作人员在针对电力营销信息化管理方而的观念上处于被动状态。
3电力公司营销信息化的有效管理对策
3.1完善电力营销信息化系统
电力公司营销信息系统打破各地市电力公司的业务壁垒,解决了各个电力分公司营销业务管理模式、业务流程以及标准不统一,促进资源共享数据技术合作,实现营销业务的标准化管理,营销信息化系统应用水平差异大的问题,从上而下组建起标准、统一、集约的电力营销信息化系统。历经几年的发展时间,在电力公司领导正确管理卜,电力营销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是按照“先试点、后推行”的实施路线,经过公司上下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和实施人员的艰苦努力,各项工作扎实推进,确保完成由前期准备到试点运行,再到应用推行三个阶段的艰巨任务,顺利实现了电力单位的建设推的任务,为加快营销信息化系统的深化应用和实用化进程奠定了坚定基础。营销信息化系统的建立以及完善,实现了营销信息高度共享,营销服务高效便捷,营销业务高度规范,营销全面决策分析的功能,促进了营销集约化发展、精细化管理以及标准化建设,推进了发展方式以及营销管理方式的根木性转变。
3.2建立新的营销管理系统,提高服务质量
电力公司应尽快整合公司资源,把现有的营销模式逐步优化,建立以市场为向导、以信息技术为后盾以及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新型营销化管理模式。做好售前、售中、售后的服务体系,提供多样化服务方式,进一步创新电费收缴方式,与社会化服务接轨。为电力公司的客户提供快捷、经济、安全、高效的服务,形成以客户需求为主导的电力营销管理体制。联机分析营销客户的信息,对客户的价值和信誉度进行全面的评价;通过对用电行业和市场需求进行综合分析,从中挖掘潜在客户的价值和市场潜力,为企业制定营销策略提供支持。
3.3加强对电力营销化系统的安全管理
在我国电力公司进行信息化网络建设的同时,电力系统信息化的建设重点是网络安全制度管理的建设和安全系统建设,除继续实施电力信息安全的示范工程外,从网络层、用户层、系统层、应用层、数据层等多层面进行,加强网络安全的建设。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中网络安全管理,把信息网络安全的管理重点纳入电力安全生产体系。二是重点加强电力信息网络防病毒、身份论证和防攻击的网络安全系统方面的建设。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加大信息安全资金投入,建立网络安全事件预案,进行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规范和强化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针对信息网络安全运行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提高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水平,加强信息化系统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建立信息安全监控体系。
4结束语
在电力信息化建设的初始时期,主要应用在:电力实验数字计算、工程设计科技计算、发电厂自动监测、变电站所自动监测等方面。其目标主要是提高电厂和变电站所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改进电力生产和输变电监测水平,提高工程设计计算速度,缩短电力工程设计的周期等。这一时期的电力行业信息化建设是计算机应用初期发展时期,计算机主体是国产DJS系列小型机,主要应用在科学计算和工程运算上。
电力信息化发展第二阶段,这一时期为专项业务应用阶段。计算机系统在电力的广大业务领域得到应用,电力行业广泛使用计算机系统,如电网调度自动化、发电厂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电力负荷控制预测、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电力仿真系统等。同时企业开始注意开发建设管理信息的单项应用系统。
电力信息化发展第三阶段,这一时期为电力系统信息化建设加速发展时期。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电力行业(包括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实现跨跃式发展。信息技术的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上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有计划地开发建设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技术的应用由操作层向管理层延伸,从单机、单项目向网络化、整体性、综合性应用发展。
电力信息化现状
1、网络系统初步形成: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建网原则,公司的通信网、数据传输网和信息网络系统初步形成。
电力专用通信网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已初具规模,形成了微波、载波、卫星、光纤、无线移动通信等多种类、功能齐全的通信手段,通信范围已基本覆盖了全国36个网、省公司,国家电力公司调度系统数据网络(SPDnet)、国家电力公司信息网(SPInet)、电话会议网的基础建成。
2、信息技术基础条件提升
截止到2000年底,国电公司系统的计算机设备达20万台,比“八五”末增加了122%,另有服务器600多台、路由器500多台、交换机近1000台,各种打印机设备约6万台,各类规模局域网几千个。各电力公司本部工作人员基本实现了人手一机和主要岗位人手一机。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的上网用户超过15万户。
3、信息化应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1)信息化推动电网管理水平提高
(2)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
(3)发电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
(4)电力规划设计实现数字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电力营销管理信息化,提高电力行业服务水平
电力信息化发展中的问题
尽管信息化建设在国家电力公司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信息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应当看到,目前的信息化建设仅仅是开始。①目前的许多应用系统在改革后将不适于新的环境。②各网省电力公司的MIS建设率、OA建设率、省公司的广域网的覆盖率还不能满足电力市场化运行的需要;③全公司信息系统没有统一的信息平台,财务系统、人力资源系统、生产管理系统、电力营销系统、物质设备管理系统、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计划统计和综合指标系统等业务系统没有实现整合,形成很多数据孤岛,信息资源不能共享;④企业管理还有待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进一步提高信息收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适应企业市场化运作;⑥信息网络的通道还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信息流量的需要。
电力信息化建设将要面临的任务
国电公司正在实行改革,组建了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几个发电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国家控股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集团,承担着负责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建设和经营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作为国家电力市场的骨干企业承担为发电企业和广大用户服务的任务。在未来市场化的电力运行环境请下,要完成这样的任务,国家电网公司将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产业结构的优化重组,应用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成果,全面提高企业产业水平,以新的姿态迎接环境变化的新挑战。为此电力公司在电力信息化建设方面将主要做以下几项工程:
(1)开发建设符合电力企业需求的、实用的企业信息管理平台。
(2)加快建设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特别是建成以光纤通信为主的现代化电力通信传输干线网络。形成高速宽带数据传输网,构建电力高速数据通信网络平台。
(3)加快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包括建设以企业财务为核心的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OA)的全国联网运行。
(4)加快企业信息标准建设。
(5)加强企业信息网络安全建设,确保企业稳定安全发展。
(6)加快电力企业资源规划系统建设,推进企业国际化。
关键词:调整;弹性化;民用电力市场;开发拓展;措施
中图分类号:TM266 文献标识码:A
电力企业要做好长足有效的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发展成为市场的主体,努力发挥其基础产业的地位和作用,不断补充和学习新的知识,调整和更新自己的发展理念和思路。根据我国如今的经济发展格局,树立正确的改革意识和态度,掌握国家先进行业的相关政策和发展思路,结合自身发展的特点与开拓民用市场的需求,试图寻找一条适合自己长足有效发展的途径,并能充分发挥电力企业在市场的竞争优势,促进相关事业的共同发展,巩固民用电力开拓渠道的有效地位。
一、调整弹性化的民用电力市场工作的意义
随着电力市场主体的变化,以及民用电力质量上发展的新要求的提出,使得供电企业面临着提升高质量的电力服务手段和电力提供高效的新型挑战。由于供电企业自身的基础特征和公益性的服务理念,使得在电力提供方面的主要业务便是提升电力服务效率的优质调整,这是新时代电力市场商品价值的主要体现,只有充分开拓民用电力市场的优质服务,才能充分调动客户的积极性和使用频率,从而有效的调整民用电力需求的弹力波动,更好的掌握市场的主体地位,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而面对如何更好的提供优质服务层面,供电企业除了自身设备和专业理念的更新之外,还要充分考虑民用电力的市场需求,充分维护客户的切身利益,大力推广电力管理的技术创新意识,将最先进的技术加以充分考核试用,并及时应用到民用电力需求市场中,降低用电成本,提高经济收益,保证用户最大利益的实现。随着民用市场渠道的不断扩张,用电需求已上升到一个很高的水平,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是值得供电企业仔细思考的问题。伴随电力销售市场的有效改善,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市场循环交易系统,保证电力拓展事业的有效推进和改善。
这种工作的开拓需要严格控制在政府法规和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进行,通过制定和采取有效的诱导和激励手段,结合能源服务公司和电力公司的专业技术辅助,共同做好终端用电效率的提升和改善要求细节,并且保证在同样用电功能的进展下,减少不必要的电量消耗和要求,实现用电资源的有效节约和保护途径,以达到社会经济效益的最优表现。民用电力市场比较宽阔,并且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在目前弹性反差较大的社会现状下,需要加强电力公司的细节管理工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和标准,有效的改变单纯依靠能源供应满足需求增长的传统模式,加强节约能源的全方位扩展和利用,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经营的可替代资源的开发项目。通过实际考察民用电力的用电方式和耗费的电量数据资料,结合实际手段进行具体的能源节约,大力扩展民用电力的综合运用能力,有效克服弹性变化的幅度,以促进电力市场科学有效的发展,达到增加全民电力供应和全面拓展民用电力市场的新型水准和要求。
二、拓展民用电力市场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一)改善民用电力市场的营销手段
目前国家各项事业已逐步迈向市场化发展的高度水准和要求,其中需要严格合理的营销理念和手段作为指导,以有效的改进计划经济和自然垄断的长期影响。而针对民用电力的市场开拓的手段具体可规划为:
首先,树立正确的市场开拓意识,综合国内外市场的影响作用和发展地位,大大拓宽供电市场的范围,国内的省市周边地区等边际市场供电业务要充分合理的实现,建立供电专用的绿色通道,合理规划与现实民用需求相符合的营销手段和策略,有效的占据市场竞争的核心地位,吸引更多客户的关注和使用;关于清理重叠的电网设施方面,要清楚地认识到小区、工业区和农村的用电转攻的中间设施层面的局限性,认识到其对民用电力市场的用电容量和成本的影响,做好相应的中间层清理工作,以保证供电质量和数量的长效增长。
其次,电力公司内部要做好充分的协调工作,关于具体的工作步骤要严格规定,并加强各部门的专业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努力做好各项供电事业特别是疏通用电包装渠道这一方面的具体业务,扩展各业务的专业处理流程,拓宽用电报装的实现途径和方法,实现计算机下的网上包装,跟紧时展的速度,提高民用电力方面各项业务的有效办理程度。
建立独有的电力营销管理系统,充分发扬电力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向市政委等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要求,实现电力报装营业的地点的具体化,方便各客户直接办理用电手续,直接实现专业及时的用电功能,对客户的服务要做到一体化,事后的保修处理工作要及时应答,搜集好各个客户的资料和后续管理的条例,结合目前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有效实现报装接电的具体化和直接化,避免过于繁琐的处理程序,更加方便快捷的实现具体客户的用电要求。
在电价的政策制定上,要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和相应的符合民用客户的付款要求,努力对电费成本的要求减到最低,使各用户在偿还电费上毫无压力,并且满足电力公司发展的经济效益的提升要求,这样有效的处理电费收缴的措施,对于电力公司有效控制经营成本来说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作用效果。
(二)提供专业化的优质服务手段,满足不同用户的用电需求
长期以来,由于供电理念的传统化,秉承着“重视生产效果,忽略经营理念”的陈旧思想,使得在开拓市场要求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因此,要具体针对不同用户的实际要求,全面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系统,让客户实现用电的全面综合的优越感。这要通过综合化的服务流程和管理手段来具体实现。
首先,各个电力工程最好安排在客户用电需求不高的时间段进行,对工程的全面管理要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尽量有效控制和安排工程的时间进度;对电量的运行检修工作要是适当和及时,在保证电网安全、优质运行的前提下,进行带电作业等综合检修工作,以实现用户在用电方面的需求的最大满足;在用电设备保护工作上,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加强供电线路等设备的适当检查,运用GPS系统对周围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掌握各个细节的用电设施的工作状况,避免任何阻碍用电要求的事故的发生。
其次,实现供电的社区化服务水准,建立客户专用沟通渠道和服务通道,加强用电知识的宣传和讲解,对周围用电营销服务进行有效调度;关于企业门户信息的宣传,要加强网络传播的理念,通过官网等客户的具体留言信息,掌握供电措施的具体改进建议,并结合实际考察方案的可行性;在电费成本的合理控制上,要运用科学的教导和传授方法,引导用户自觉节约用电的意识,形成完整的用电成本控制系统,以保证经济在电力方面的发展能够更加有效,促进民用电力市场化的多方位的扩展。
(三)电力公司主动占据民用电力市场理念的培养
对于市场机制的有效掌握和市场地位的开发工作,需要建立一定的企业绩效评估手段和激励手段,树立民用电力市场开拓的专业素质和理念,主动实现电力销售市场的整顿、改善工作。
首先,在客户评价机制方面要树立专门的处理系统,包括客户代表的成立,专门深入客户的实际用电生活等进行专门的用电情况的分析,并整理客户对公司服务提供的满意程度报表,对相关人员提出一定的业务处理要求,并做好日常的业绩考核工作,真正实现关于电力提供各方面工作质量的提升;在各种突发事故造成的停电现象进行总结,提高防范和处理能力,加强应急准备材料的供应,和处理技术的提升。
其次,建立一定的市场信息反映机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具体规划各业务人员的工作开展方向,增强员工的内部竞争和外部竞争的市场意识,及时处理开拓民用电力市场过程中,因弹性化需求特性产生的各种突发事件,营销工作的主体意识和决策重点要做好充分的规划和建立工作,保证各方面应对措施和决策的准确性、时效性,真正实现民用电力市场的有效开拓。
对于抄表员针对用户的欠费情况进行的停电手段,要进行严格的控制或有效的克制,加强用户用电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理念的传授,以保证收缴电费工作的及时和轻松,提高用户的缴费意识,保证民用电力市场的开拓的过程中事事顺利,充分发挥其市场内部的主体地位,促进国家经济水平的有效提升,提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结语
民用电力市场的开拓对于电力公司长期有效的发展来说,意义重大。我们必须通过正视民用电力市场弹性化的发展现状,深入研究客户的不同的用电消费心理,结合现实的、科学的应对手段,逐步做到营销体系的完善,提高内部的管理水平,实现各项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的做好电力供应的优质服务工作,使用户能够最大限度的开拓用电渠道,促进民用电力市场的有效开拓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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