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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24127亿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偏低、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下降、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的现象。
在我国,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风险。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制度,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因此我国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3.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移植到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上,不可避免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应该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法院往往会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即使做出了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目前在配套市场条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缺乏盘活这块资产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费信贷在各银行所占比例还较低,且经济较为疲软,整个社会资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银行资金充裕,流动性风险尚未暴露。但随着消费信贷的迅猛发展,其比重在银行资产中的增大,资金“短进长出”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当经济高涨,整个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时,若这块资产还不能盘活,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由于消费信贷的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且在我国出现不久,各种规章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从内外因角度来看,导致信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银行自身管理薄弱。从银行内部来看,其经营管理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并且,还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是导致借款人多头贷款和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之一。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居民收入中包含着许多非货币的收入和“灰色收入”,相当一部分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无从查证,导致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贷款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个人信用风险评估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税务、工商、法院、银行、保险、公共事业收费等部门,但目前除银行以外,分布于这些部门的大部分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银行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取得相关信息,这就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对个人的信用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做出准确判断。
3.风险防范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法》,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银行出台的办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其针对性当然不强,并且对现有法规也有不统一的理解,也未出台什么解释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在国内,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与消费信贷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由于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配套措施,使消费信贷缺乏完备的操作依据,无疑给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
4.利率尚未市场化。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5.信用评分技术落后。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基础数据,普遍采用专家法评分模型以应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增长。第二,评分模型的种类较少。随着消费信贷品种日益增多,其显现的风险特征各不相同,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目前除了信用卡业务的评分模型针对性较强外,对于其他消费信贷产品未根据信贷品种、担保方式、区域经济特点的不同开发相应的评分模型,而是一个评分模型“一统天下”。第三,对评分模型的使用还限于贷款申请、审批环节,在贷后风险管理、风险预警、风险计量方面的运用基本是空白。
三、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使其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同时兼顾公益性,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一个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和掌握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运用人民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由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2.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二是要根据消费行为和消费信贷行为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居民有参加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动力和责任感,形成“居民对银行有信心,银行对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3.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实行浮动贷款利率。首先,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第四,加强量化考核、质量监测,实行竞争上岗、奖罚分明,完善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促进消费信贷规范发展。第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4.采用科学的信用评分技术。首先,由于专家法评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贷业务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建库工作,改进现行的业务系统,加强新受理业务数据录入完整性、准确性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发评分模型。建议对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项基础条件较薄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产品分步推进。最后,必须将信用评分技术用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尽快发掘银行内部贷款账户信息,开发欠款催收评分模型、风险预警评分模型等行为评分模型,进一步开发相应的自动化账户管理系统、催收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贷款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的效率。
5.转变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有着“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于“负债消费”还比较陌生。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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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消费 风险信贷
消费信贷是拉动我国内需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实现消费与生产均衡的助推器。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可在一定程序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
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是国有商业银行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适应金融体制改革、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的一系列全方位变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打破了传统的个人与银行单向融资的局限性,开创了个人与银行相互融资的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个人消费信贷以其独特的魅力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满足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机制、个人经济行为尚不规范,加之个人消费信贷开办的时间不长,尚没有多少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存在许多的风险,也有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得到重视和解决。
一、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
由于消费信贷的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且在我国出现不是很久,各种规章及配套措施尚不是很齐全。从内外因角度来观察,导致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贷款银行通常只能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这使得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在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负面影响越发凸显。
2.个人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相关的法规也不健全,政策措施没有系统化。现行的信贷政策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企业法人制定的,专门针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规定很少。即使有一些政策法规条款,规定也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使金融机构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我国目前仅仅依靠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担保法》来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3.盲目营销和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
近年来,各家商业银行为了抢占个人信贷市场份额,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不少地区的基层银行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甚至是与其工资收入挂钩。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对高风险、低信用客户盲目放贷,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这将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控制办法
针对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必须明确自身的定位,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从各方面完善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监管层和政府也应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该市场。
1.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在实践中,因为客户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以现目前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了解程度常常难以评判其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所以实务操作中,建立一套完善的道德风险评估体系对于于商业银行非常重要。一方面,作为政府应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另一方面,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全面的反映个人的诚信状况。每个商业银行应该根据本行的业务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个人信用评级方案,作为放贷与否的基本标准,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信贷风险。商业银行一般通过对借款人的品格、资本与能力、环境、抵押品四个方面评估潜在的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根据这种方法,商业银行先选择某些体现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特征因素,如收人水平、居住情况、就业情况、年龄等。然后为每一特征因素配上相应的分数,最后根据借款人的特征累计其分数值,作出相应的贷款决策。
2.加强法制建设以及规范银行业操作
近年来因为相关立法的滞后而影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为确保消费信贷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我国应该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建立并完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明确和规范相关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合理减轻分散信贷风险。我国应尽快制定颁布《个人消费信贷法》,对消费信贷活动进行同意的管理,对不同的信贷种类也应该分别制度针对其特征的法规,使我国在个人消费信贷这方面做到有法可依。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型社会,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任何人都可以为所欲为,道德风险的发生就是必然的,法律的存在会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影响着个人的行为。因此,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个人信用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信用行为。并且加大金融部门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建立对失信个人的约束惩罚机制。
3.把保险与个人消费信贷结合起来
欧美发达国家在为客户办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时都要求客户购买保险来减少不良贷款所带来的损失,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把个人消费贷款和保险公司的相关险种结合,规定客户在办理消费贷款时必须购买保险,当客户出现不良贷款,无力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就要给商业银行支付一笔赔偿金,这样银行可以减少损失,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同时也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4.大力培养高质量人才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特殊性,它要求大量高素质、专业化人才进行风险识别、评估以及分散化运作。当今世界的竞争其实就是人才的竞争,但是就整体而言,我国银行业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在发放信贷等关键环节,由于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足,往往给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因此,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规范银行业务人员从业资格审定标准,加大现有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加强不同部门交流,以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素质,降低事后借款人引发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5.实行个人客户的差异化服务
高端个人客户指的就是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就当前客户群体而言,一种是从事于优势行业或垄断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像电信、电力、金融等行业的从业人员。第二种是那些拥有稳定的职业、较高收入的人群(像国家公务员和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第三种是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公司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等,这类群体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而且因为文化素质相对较高,这类人群对自身的社会声誉和个人信誉也更加注重,他们的还款意愿较强。所以商业银行对这些类别的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
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优化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创利渠道,也满足了人们对金融产品多元化的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加消费品生产,对引导个人有计划消费、提高生活品质也有着积极意义。
中国信贷消费有很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希望在政府政策的支持、监管层的有效管理下,商业银行不断完善自身的经营,推动中国信贷消费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黄丽萍.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2009
[2]张广元.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几个潜在风险探讨[J].财经园地,2009
2007年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简称次贷危机)爆发。基于当今世界经济金融的紧密联系,美国经济在全球的引领位置,次贷危机不仅给美国,也给世界其它地区带来了极大的震动。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来迅速增长,如何加强管理,避免类似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是我国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本文从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消费信贷
消费信贷是指商业银行以消费者的信用为基础,按照银行的有关贷款规定,向消费者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个人消费支出不足时给予的贷款。它是消费者在其收入约束内,实现对商品和劳务超前消费的一种借贷行为,实质是适度的超前消费。消费信贷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因素:
1.贷款对象。消费信贷的贷款对象是自然人。按照我国规定,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银行为了控制风险,消费信贷往往具有附加条件,比如贷款人要有稳定的工作和预期收入。
2.贷款机构。在我国,消费信贷的提供者是各类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从事消费贷款活动,属于其众多业务中的“零售业务”。
3.贷款用途。用于个人或者家庭的最终消费,如住房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生产性消费、经营性消费、集团性消费等则不属于个人消费信贷的范畴。
4.贷款条件。贷款条件是指在贷款过程中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的限定,是消费过程中贷款申请人和贷款机构都十分关心的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往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然后决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5.贷款的审查与风险防范。一方面,银行需要建立起个人消费信贷登记制度,对消费者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在整个贷款和回收过程中,始终需要进行风险的防范,确保贷款质量。
二、个人住房消费信贷
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是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融资,以帮助其购买或建造住房、进行住房装修或维修,从而达到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刺激消费、启动经济新的增长点的目的。同其他贷款相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具有以下特性:
1.贷款对象的特定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2.贷款用途的专一性。个人住房贷款是为了配合我国住房制服改革,拉动内需,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房,促进国民经济增长而推出的业务,其用途只能用于支付所购买住房的房款。
3.贷款期限的长期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0年。
4.分散性。个人贷款笔数多、金额小。
三、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1.消费信贷风险理论
(1)信用脆弱理论。信用的脆弱性,可以从信用运行特征来解释。信用是联系国民经济运行的网络,这个网络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环节相互依存、共谋发展,但这个网络上的任何一个环节即使是偶然的破坏都势必会引起连锁反应,信用良好的银行或企业也会因此受到牵连而陷入信用混乱之中。信用的连锁性和依存性是信用脆弱、产生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2)预期收入理论。普鲁克诺在《定期放款与银行流动理论》中提出的预期收入理论认为:任何银行资产能否到期偿还或转让变现,归根结底是以该资产所投资的项目或借款人的未来收入为基础。如果未来收入可以加以分析估算并有保障,那么即使是长期性放款,通过分期还款的形式,也可以保持该资产的赢利性、流动性与安全性;反之,如果未来收入没有保证,即使短期贷款,也有可能发生坏帐,产生到期本息不能收回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除了发放商业贷款以及投资有价证券作为二级储备金外,还可以对一些未来收入有保障的项目和个人借款,发放中长期贷款,如项目贷款、设备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和耐用消费品贷款等。
(3)信息不对称理论。根据申农的信息论,信息是用来消除某种不确定性的东西,不确定性实质上就是一种信息不完全的状态,而作为不完全信息重要表现形式的不对称信息是风险形成的根本原因。在商业银行信贷活动中,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商业银行内部的信息不对称,是信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借款人作为资金的使用者,对资金的实际用途、使用资金的负责和努力程度、资金使用的损益等情况拥有完备的信息;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银行,处于资金使用信息的劣势。借款人可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违反合同规定,隐藏资金使用的真实信息,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领域,有可能造成银行资金本息不能按期归还,产生信贷风险。
信息不对称情况同样存在于商业银行内部上级行与下级行、管理者与信贷员之间。信贷员作为信贷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对信贷项目的风险、收益、偿还概率以及自己在信贷工作中的努力程度,具有较完备的信息,而管理者由于信息来源渠道的间接性和获取信息成本的存在,处于信息的劣势。因此,人信贷员可能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不按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如在信贷工作中勾结借款人,虚报调查材料,贷款审查中徇私,对贷款使用的监督和催收不积极等,从而使信贷风险产生或加剧。
2.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是指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发放和收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内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造成银行贷款不能收回,消费信贷风险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除来自借款人和银行外,消费贷款一旦发放,还面临着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经济政策改变等风险因素的作用。
四、加强我国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建议
我国个人住房信贷风险防范体系的基本框架可以描述为:个人信用制度的风险预警机制,贷款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机制,贷款保险担保和消费信贷证券化的风险分散机制以及体现政府参与和保障作用的风险监管机制。这四个方面内容的有机统一、相互协调形成“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为了避免美国次贷危机在我国重蹈覆辙,需要加强对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的管理。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及体系。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信用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生存的“通行证”。我国的住房贷款当前面临着个人信用制度的“瓶颈”制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银行事前风险控制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信用制度的奖罚机制,有效降低消费者的“道德风险”,使“信用抵押”比没有保障的房产抵押来的更有效。具体措施包括:
(1)建立个人账户体系严格依靠法律手段实施以储蓄实名制为基础的综合性信用账户,并结合个人收入申报制等有关税收政策,使个人作为“立信”基础的货币资产具有真实的衡量标准。
(2)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方便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前提。
(3)注重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建立科学严谨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4)建立网络化的信息交换制度。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和以分行为单位的数据集中的实现,为个人信用评估动态调整提供了条件。可以利加强银行同业间的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从而简化消费信贷受理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2.完善贷款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制。从银行内部,要加强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严格个人住前审批,完善贷后管理机制,全力控制个人不良贷款持续增加的局面。对重点、优质客户实行客户经理制,落实责任,为其提供差别优质服务、特色服务;对不守信用者,则要采取措施强化其信用观念。
3.建立良好的住房信用风险分摊机制。虽然市场经济下的主体是企业,但是政府在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上,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住房信用分摊上,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的手段进行分担,如建立健全政府中介担保服务;另一方面,通过金融工程的理论的应用,创新保险品种,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起步较晚,真正开始推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类型及服务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以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按揭贷款为主。近两年来,我国消费信贷业开发了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医疗贷款、家庭装修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个人助学贷款、婚嫁贷款等新的业务品种,但由于业务手续复杂繁多,贷款成本较高,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另外,我国经营消费信贷业务的主体单一,主要由商业银行经办,民间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例如信用卡公司、销售信贷公司等)的消费信贷业务参与很少,消费信贷业市场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主要有:
1、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监督体系不健全。首先,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其次,我国目前各家信贷机构的客户信用记录还不能互相沟通,致使在一家信贷机构欠账的客户,在另外一家可能照样开立新账户。没有真实、系统的个人信用记录,没有同业信用记录的联合,个人信用制度难以真正建立起来。最后,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信用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等方面都未涉及标准化问题。
2、信贷机构经营管理的缺陷。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为了完成分配任务,采取了一些违规操作方法,加大了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如降低个人贷款条件、在信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照常发放贷款等等。这使得一些经济犯罪行为有机可乘,有些借款人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甚至有些信贷机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贷款发放给不法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另外,我国消费信贷业的主要形式――个人住房贷款,其还款期限通常要持续20年-30年左右,在这段时间中个人资信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信用缺失以及个人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很容易发生,而我国的商业银行对授信后借款人的经济畿力和信用状况的管理很不适当,不能随时监督借款人的信用与经济能力,从而直接影响了消费信贷资金的回收率和消费信贷业务的利润。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商业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
4、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据统计,中国目前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有1.5亿,仅占总人口的12%。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业、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的消化以及城镇贫困现象等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将更加突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另外,中国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目
前,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互济功能没有充分体现,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手段和保值增值机制尚未建立,当消费信贷的借款人遇到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时(例如疾病、交通事故、失业等),借款人的收入和经济生活得不到保障,消费贷款回收困难,信贷风险增大。
二、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尽快构建全社会信用体系
1、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个人信用情报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对于帮助消费信贷提供者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对消费者相关权利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是我国现阶段有效改善消费信贷风险控制问题的重要手段。信贷机构在决定是否批准个人消费信贷申请时,可请专业信用认定机构对其个人信用进行调查和评估,可对其身份、个人账户、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用于抵押的资产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总体信用状况,最后决定贷与不贷。
2、建立信用数据库。我国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规模大、涉及面广、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需实现征信数据标准化。职能部门的数据库和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同时可以为许多部门提供帮助,对政府和企业的决策也至关重要,并将给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带来很大的便利。
3、个人收入透明化。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非货币化收入和灰色收入成为部分居民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由于居民收入中还包含着许多非货币化收入和灰色收入,消费信贷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和支付能力,也无法确认消费者的贷款资格,这就不可能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如果我国的个人收入状况能
为信用考察情报机构所掌握,消费信贷机构就可以确切计算和查证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在此基础上就很容易确认消费者的贷款资格,也容易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
(二)完善消费信贷机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l、建立起独立运作的专业化风险管理体系。首先,要提高消费信贷机构的独立审贷能力,规范审贷程序,培养和任用合格的审贷人才,提升审贷信息支持水平,增强银行审贷工作的规范性、独立性、合规性和科学性。其次.要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另外,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要逐步傲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
2、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对信贷风险情报进行调查和整理。在互联网充分发展的今天,消费信贷业务应重视采用最新的IT技术,建立起高效、快捷、全方位、透明、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从上到下监督的风险内控体系。风险政策的制定、执行、事中风险、事后风险的信息都通过IT技术得到透明、快捷、如实地反映,防止层层上报下传中的信息失真,尽可能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
(三)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l、立法方面。应制定合理的消费信贷法律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费用、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和规范经营者的信用行为。我国消费信贷法立法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一方面应严格限制在“消费信贷”的范畴内,商业交易、国际贸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属于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我国消费信贷法应立足于制定一部
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因为,这是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非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限制性贷款、透支信贷、信用卡、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产交易和辅助信用业务等。
2、执法方面。应对不良信用行为建立严格的法律惩戒机制,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信贷机构的消费贷款免受不必要的损失和敦促借款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我国对信贷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许多消费贷款的拖欠行为得到了纵容。建立严格的法律惩戒机制,一旦个人信用报告上有不良记录,如恶意逃债、恶意透支等,则这个记录在若干年内将对以后他的贷款或商务活动造成极大困难。只有让那些信用观念淡漠、缺乏社会责任、不讲诚信的人,在守信还是失信的选择中,充分思量其违约行为的后果,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道德风险,有助于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有助于消费者建立和保护自己的良好信用,并推动全社会诚实守信风气的形成。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消费信贷;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063.2文献标识码:A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
(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袁亮.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及对策[J].理论探索,2008.7.
[2]李洁.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杨廷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J].财经视点,2009.2.
[5]杨秀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消费导刊,2008.9.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谈了几条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的管理对策,主要谈了建立统一的理念、建立组织架构以及强化风险监控等对策。
一、建立统一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和理念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一般都采取总行、分行和支行的组织架构,遍布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较多,各分行的各种不同类型的信贷产品也比较多、差别也较大,各分行的具体组织结构也不尽相同,因此,也就形成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条块交错的情况。不同的条块在信贷风险管理上就会形成不同的标准,在对标准的把握上也会出现不同的松紧尺度。另外,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上都实行前后台分开的制度,如果前台业务部门和后台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没有一致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和理念,则部门之间的摩擦必然会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和稳定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不同条块之间、在信贷经营管理的前、后台部门之间建立统一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和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统一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和理念是一个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的首要条件,是保证信贷制度、标准和程序得到严格遵守的关键。因此,所有商业银行的员工,都必须自觉自愿地接受本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文化和理念的约束。同时,按照贴近市场,便于为客户服务,有利于控制风险的原则,赋予各分、支行应有的管理经营权限。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如果文化和理念不统一,或者说上下说不到一块,想不到一块,纪律不严格,不管有多么高明的机构设置,多么严密的规章制度,多么庞大的组织规模,都起不了多大的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二、设置合理高效的信贷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信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的设置关键在于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和合理高效。我国商业银行一般在总行设置风险管理部门,统管全行的信贷风险管理事务,但是部门总经理的级别不够权威和独立,也就影响工作的高效性,重大风险管理事项还要向主管行领导汇报后才能向行长通报。因此,为了保证信贷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合理高效,需要在组织架构上加予保证,需要在总行设置一位总行级的首席风险经理,由副行长或副行长级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全行各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监控各种可能对全行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风险”。在首席风险经理领导之下,各主要业务领域(如公司业务、零售业务等)也都设有一位首席风险经理,在其领导之下则有一个班子为其工作,称为首席风险经理办公室或风险管理部。在业务领域首席风险经理的领导下,各分行都有自己的高级风险经理,再往下依此类推,各级支行都有风险经理。风险经理和业务经理平行作业,各司其职,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信贷风险管理机构的独立性是维护风险管理的客观正性、控制银行资产风险的重要条件。
还要逐步建立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垂直领导体系。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要发挥其客观真实地评价资产质量、有效实施风险监管的职能,必须强调建立一个独立的组织体系。同时,各分行的信贷风险管理部门也必须对上级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以保证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三、建立个人消费信贷的审批权限动态管理和决策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针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量大、单笔金额小的特点,一般实行的都是授权个人审批制度,而不是对部门、一级分支机构或其法人代表授权。授权的依据主要是被授权个人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从业经验,其过去所经办过的个人消费贷款的质量,对个人消费市场的了解以及审批资格考试的结果等。每一位获得审批权限的风险经理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逐个层次的资格考试,风险经理一般分为若干个级别,各级风险经理的授权额度大小依据个人的级别和所审批项目的风险评级而定。同一行政级别的风险经理,其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是不尽相同的。个人审批权限的设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商业银行还要建立对所有风险经理的审批业绩进行动态的考核,根据每位风险经理审批贷款的质量,每年对其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对审批贷款质量好的风险经理升高其授权额度,反之则下调,对个人消费贷款的审批权限进行动态管理。
为提高个人消费贷款的审批效率,我国商业银行应实行授信审批“双签制”。即每一笔个人消费贷款授信业务的批准,根据其额度的大小,需要有一定级别的两位风险经理签字同意就可以放款。这种“双签制”实际上是授权个人审批制,只要超过权限就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存在层层审批问题,因此这种“双签制”可以说是一级审批决策制。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比较复杂的、或数额较大的个人消费授信项目也可以通过上会讨论决策。审批决策的重要原则就是审贷分离原则,也就是说贷款的拓展发放部门跟贷款的审批部门不能是同一个部门,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便明确责任,防范风险。
四、强化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研究和监控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监控水平还比较低,主要表现在不能利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历史信用评分,风险预警能力较差,行业分析、数理模型应用和计算机应用水平较低等。因此,强化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研究,提高对风险的监控水平,是当务之急。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对个人消费贷款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尽快补充完善数据格式,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的统计分析功能,提高本行计算机系统的风险预警功能。一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应用程成全行性的数据中心;二是对全行的计算机应用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打破目前各分行各自为政,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三是借助外界的力量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研究和发展,请商业银行外部的计算机公司对程序进行优化和升级,但需要行内的计算人员积极参与建设和提需求。根据个人消费贷款单笔规模小但笔数多,违约率高但单笔违约损失小的特点,因此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系统风险,这与公司业务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研究主要是:宏观层面系统风险、群体消费行为和信用研究,人文结构变化研究等等,提高对系统风险的控制能力。
其次,尽快研究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用来对客户或债务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模型中有定量分析指标,也有定性分析指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的信用评级还显得相当粗糙,主观、定性指标过多,客观、定量分析指标较少,影响了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再次,要建立风险计量方法和模型,统一全行的风险标准。缺少这种深度数理分析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中的一个不足之处,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扩大,在统计学基础上对各项业务指标进行控制己变得非常急迫,但目前业务管理模式的创新已经落后于业务本身的发展。在风险管理上,我们也面临着经验升华高度不够的问题。这种状况与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体制运转惯性有很大关系。这种科学抽象程度较高的非常规事务性工作往往被视为一种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事情来看待,因此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几乎全部要集中在事务性工作的第一线,管理队伍的阵形压得很扁,后方相对就变得空虚。而开发新的管理模式,恰恰是要由后方的决策支持性组织来完成的。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应当适当地拉长业务部门的管理阵形,将日常管理事务和管理模式创新工作从机制和机构上分开,选择合适的人员,建立各级业务主管人员的参谋支持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要对国际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进行系统的搜集、研究、消化和借鉴,并要结合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定的实施规划,以便切实有效地推动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李晓华:推行消费信贷出路何在[J].经济论坛,2004(4).
【关键词】消费信贷 风险 防范对策
一、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风险
(一)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是消费信贷中最主要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个人消费信贷违约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
其次,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贷款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贷款的潜在风险增大。
最后,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操作风险
首先是内部欺诈风险。(1)利用职务之便虚假贷款。主要表现为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发放虚假的个人贷款。(2)超权限放贷。银行一般都对基层处所授予了一定额度的低风险业务审批权,但有的基层处所负责人自行审批超审批权限的贷款。(3)质押物虚假或无效。主要表现为经办人员由于道德方面的原因,未对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而形成的风险。(4)受贿发放贷款。主要表现为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贿赂发放不合规定的个人贷款,而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其次是外部欺诈风险。以个人住房贷款假按揭为例,假按揭行为具有以下共性特征:没有特殊原因,滞销楼盘忽然热销,楼盘售价与周围楼盘相比明显偏高;开发企业员工或其关联方集中购买同一楼盘,或一人购买多套;借款人收入证明与年龄、职业不相称;借款人对所购房屋位置、朝向、楼层、户型、交房时间等与所购房屋密切相关的信息不甚了解;借款人首付款非自己缴付或实际没有缴付;多名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很少,还款日前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进行转账来还款;借款人集体中断还款。
最后是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风险。(1)制度操作失误。(2)管理失误。(3)缺乏法律文件。(4)任务执行错误。
(三)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
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
消费者的信用评价可采用等级制或得分法,应当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系统。该系统应包括下列因素:消费者的职业状况、收入状况、银行账户的大致数额和地点、赊账或其他债务、付账习惯、婚姻状况、诉讼、交易记录及品质、习惯、道德等因素。还应当确定这些因素彼此间关系及在评价系统中的权重等。要建立完善的公民和法人的个人诚信体系,除了银行的相关信息外,其他方面的信息,如社保信息、税收信息同样是商业银行评价客户、防范风险的重要指标,因此应当早日实现这些非银行数据的收集。
(二)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要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三)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具体应注意几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
(四)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一是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二是对贷款期限长、利率风险大的住房贷款尽快实行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并行的利率制度。固定利率是指按照事先确定的利率计算全部贷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该利率不再做任何调整和改变。浮动利率是指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只规定最初一段时间内的利率,在合同到期后,就要根据事先约定的新利率计算方法,按照当时的市场利率重新确定下一阶段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包括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不同期限。通过消费者对两种利率的自由选择,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收益意识,规范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行为方式和业务往来。三是实施提前还款罚息制。由于消费信贷一般为长期贷款,利率变化将导致银行蒙受利率损失的可能。当利率下跌时,消费者会提前偿还固定利率的贷款,而以较低的利率举借新债。借新债还旧债,会导致银行丧失贷款收益,并给银行重新安排资金造成困难。为此,银行应收取高于预定利率的罚息,弥补信贷资产损失。
参考文献:
[1]陈河涛.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及难点探讨[J].金融经济, 2006,(08).
[2]谢炳算.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策略选择[J].金融经济, 2006,(02).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个人信用
中图分类号:F830.5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4-0061-02
个人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机构为购买消费品的客户提供的一种信贷业务,一方面可以帮助消费者优化其跨期的储蓄和消费活动,提高消费者的个人福利;另一方面,作为房地产、汽车和教育等产业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可以加快这些产业的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增长。中国近些年的个人消费信贷就是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的。然而,由于多种原因,其进一步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这一业务存在的问题做一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及其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在中国经历了从无到有、发展由慢变快的过程。我国最早的消费信贷始于20世纪80年中期,一些商业银行率先在部分大城市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但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体制以及消费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发展极为缓慢。1997年,我国消费信贷总额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23%,为172亿元。
1998年,我国经济步入通货紧缩时期。为了解决这一宏观经济难题,政府除了发行长期建设公债,搞基础建设以启动投资需求外,最重要的就是启动民间的消费需求。为了在通缩的情况下启动消费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消费信贷的力度。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两项重要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1999年2月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以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为主体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国内商业银行逐步发展起来。
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消费信贷余额由1997年172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22 482亿元,在短短的8年间增加了近130倍,年均增长达到十几倍。而同期贷款总额的平均增长速度仅为16%,消费信贷总额占贷款总额的比重,由1997年0.23%增加到2005年10.9%,增长幅度惊人。
图中显示了自1997年以来中国消费信贷增长率的变化趋势。由图可看出,在最初几年的非常规增长之后,消费信贷的增长率呈现了递减趋势,2005年的增长率达到了8年来的最低点,仅仅为13.08%。因为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商业银行本身存在的管理缺陷等原因,这种下降趋势有其必然性。
二、当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当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呈下降趋势,是由许多原因造成的。个人消费信贷包括两个主体:消费者以及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而消费信贷业务在一定社会环境前提下开展,我们将从消费者、商业银行以及宏观环境这三个方面分析妨碍这一业务进一步快速发展的原因。
(一)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存在居民收入不高,消费信贷观念淡薄等问题
作为消费信贷主体的消费者,其收入状况和消费习惯直接决定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状况。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生产力相对落后,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不高,且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从而使得人们“今天攒钱明天用”的积累性消费观念淡薄。加之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下,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根深蒂固,没有信贷消费习惯成为影响消费信贷普及的因素之一。
(二)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消费信贷品种单一、门槛高、手续繁琐导致了较高的交易成本,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机制
尽管近年来我国消费信贷品种有所增加,但主要品种依然只有个人住房和汽车贷款这两项,从这两项业务的贷款额度占整个消费信贷总额的比重就可以看得出来。这导致了消费信贷本身的门槛较高,只有具有稳定的较高收入的人群才有机会接受这一业务。而且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等原因,我国个人消费贷款申办手续繁琐,增加了相当程度的交易成本,从而阻碍了消费者进行消费借贷的需求。
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消费信贷防范机制,也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各商业银行针对个人消费信贷的贷前评估和贷后风险控制措施都不尽完善。各银行的风险评估大多是针对信贷业务设计的,面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的风险评估还处于空白或初始阶段。而对个人消费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也仅仅流于形式,并没有建立起科学的贷款风险预警机制。
(三)从宏观环境看: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制和个人资信评估体系,与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与贷款抵押物相关的配套服务不完善等
1.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个人信用活动的方式、组织、管理及配套的个人信用活动的社会程序和运作机制,包括个人信用等级制、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风险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制度等。在我国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信用环境一直很恶劣,导致了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信息成本,以至阻碍了个人消费信贷的进一步发展。
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关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保护银行债权的法律不健全,还没有个人担保、破产、信用制裁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而消费信贷期限长,不确定因素较多,银行风险控制困难,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故意钻法律空子,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业银行推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步伐。
3.与贷款抵押物相关的配套服务不完善
当前,评估机构、房产登记部门、公证处等相关机构办理评估、登记、过户、公证等手续繁琐,时间长,收费过高,加之二级市场的不完善,抵押物难以在短时间变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有效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对策
(一)提高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变传统消费观念,大力提倡信用消费
1.提高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消费者的信贷信心。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理论告诉我们,持久稳定的收入是居民长期消费倾向保持稳定的主要因素。持久收入同样可以增加居民对未来收入的确定性,从而增强消费信贷的信心。同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也有助于增强消费信贷的信心。
2.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转变消费观念,稳定居民的预期心理。因为个人消费信贷是未来的钱当前消费,有助于居民平滑自己的消费路经,从而提高居民的福利水平。所以,社会各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无债一身轻”的传统消费观念,从无债消费变为适度负债消费,逐步提高居民的福利水平。
(二)加强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创新,提高银行经营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银行内部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机制
1.积极扩大消费信贷品种,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消费信贷开发力度,并有效促进扩大信用卡消费。在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加强失信处罚力度的条件下,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大力开发个人消费信贷品种,针对城乡不同消费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特色消费信贷服务。
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根据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数额小、笔数多、贷款次数多、贷款周期长的特点,银行应逐步建立内部相对简便的评估程序和审贷手续,在确保信贷资产完全的前提下,切实简化贷款手续,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贷款申请、评估和审批的时间,提高效率。
(三)尽快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资信评估体系,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制环境
1.模仿发达国家的模式,加快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个人征信体系,不断完善个人资信评估体系,完善银行贷款客户的筛选机制。对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大力培养和提高公民的信用意识,尽快建立覆盖面广泛、科学、有效的个人资信评级和信用查询系统。
关键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对策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正在不断拓展,消费信贷种类逐年增多。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规模不断扩大和业务产品的不断丰富,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日益暴露出来。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将风险扼制在“摇篮”里或将消费信贷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一、消费信贷的现状
目前,我国居民消费发生了重大转变,即从生存型向基本需求型转变,主要特征表现为居民对家电、家具等耐用消费品以及对汽车、住房等大额消费品的需求明显上升,因而消费信贷需求迅速扩张,为此, 2009年6月我国开始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虽然会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相关的市场竞争压力,但商业银行由于资金规模充足,信用卡网点渠道宽广,市场认可程度高相比,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冲击暂时还不够明显,但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消费信贷业务的业务与保障水平。
第一,在居民消费贷款中,住房贷款占有重大的比重,而且依然是我国居民今后消费信贷的趋势。
第二,在国家出台成品油价税费改革以及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减半政策推动下,我国乘用车消费贷款出现了快速增长,消费贷款不断提升。
第三,在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的导引下,近期农村消费信贷增长较为明显。
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的消费贷款业务机制。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自身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使消费信贷风险有所改善,但由于银行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等原因会导致风险增大。
1、评估贷款人个人信用状况的信用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虽然商业银行为了防范贷款人的信用风险,对贷款业务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并逐渐加强贷后管理,但由于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价只能通过一些客观的资料和个人信用数据库所反映的信用状况来进行,而且,我国个人信用数据库尚处于不完善的状态,这样对贷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价容易偏离实际情况产生误差,对于银行来说其潜在的风险将难以估计。正是由于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贷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银行难以对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做出正确的判断,使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为银行不良资产增多埋下了隐患,加大了消费信贷的风险。
2、缺乏专职化和专业化的贷款审批人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业务执行过程中缺乏专职化和专业化的贷款审批人员,信贷审批人员一般都由有一定行政职务的行领导或者部门领导来担任,这样他们就难以将主要的精力集中于审核贷款人的信用状况上,难以深入分析每一个信贷项目,提出有价值的观点,从而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二)贷款人的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1、贷款人收入不稳定
目前,我国不仅缺乏有效的信用制度来评估贷款人的个人信用情况,而且对于贷款人的收入状况也难以把握。在业务进行过程中,一些贷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原因而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无法按期还款,这就使商业银行不仅不能够达到双赢的目的,而且还使商业银行相应的风险上升。
2、贷款人道德意识不强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且银行之间的信息流动性不强,使得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贷款人因此而贷款,或故意违约,没有能力还款而贷款,有还款能力而故意拖延不还款;或在多家银行贷款,一人而多头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由于我国在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缺乏,导致贷款机构在贷款时缺乏保障,存在很大的信用隐患。
三、我国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体系
我国个人消费贷款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体系。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刚开始筹建,个人信用数据库记录了近6亿人的信用信息,只占全国人口2/5左右,还有待完善。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最重要的信息是个人与银行之间的信贷交易信息,同时,为全面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还采集了一些能证明身份的信息,包括参加国家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信息;一些非银行的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一些遵纪守法的信息,包括欠税、法院判决信息等。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目前我们尤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
个人信用登记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在一些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贷款者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一般都是一些专业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我国目前只建立了一个有待完善的个人数据库,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目前,个人信用数据库日常的运行维护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但银行在采集个人信用资料时,都是通过一些客观的资料进行评估,对于登记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难以考究,因此,银行在收集数据时应该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
(1)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
(2)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
(3)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4)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包括个人支付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
(5)违规信息,包括交通违章、偷税、漏税、法院民事判决等。
除此之外,银行还需要实施第三方征信,这样才能够全面评估个人的资信情况,得出的数据更真实可靠。
2、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
个人资信评估是通过建立针对不同客户类别的信用评级模型、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位客户的资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国外对个人资信评估采取的是“5C”原则,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行业环境(Condition of Business)。当前需要做的是搜集整理我国的消费信贷资料,用其对“5C”模型进行统计验证和修正,逐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客观、合理、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个人信用等级的评估与预测,可以科学地评估、预测贷款人的信用等级,预测贷款到期时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为上级领导进行贷款审查和审批提供决策依据,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优化信贷结构,提高银行效益。
3、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在个人信用体系中,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能够有效地防止贷款人的道德风险,由于贷款人深知,一旦其信用出现污点,不仅银行的监控机制会对其做出反应,而且个人信用记录方面也会有负面评价。其信用污点将会在信用报告中保存较长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将很难再得到贷款,因此,这个机制会使人像爱惜自己的财富一样爱惜自己的信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急需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手段,这是失信惩戒机制发挥作用的保障。失信惩戒手段有直接的惩戒手段和间接的惩戒手段两种。直接的惩戒手段主要包括监管性惩戒、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等,间接的惩戒手段包括市场性惩戒、社会惩戒、文化惩戒等。对于个人消费信贷来说,要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市场性惩戒手段和文化惩戒手段最容易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市场性惩戒手段是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戒,主要是对信用记录好的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人给予严格限制。而文化惩戒手段是指对失信行为形成人人工谴责的文化舆论氛围。
(二)培养一批专职化和专业化的贷款审批人员
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并聘任一些专职的审批人员已成为一种迫切的需求,而且专职审批人员头衔本身产生的压力和动力,可以有效提高国有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质量。在聘请审批人员时,对于审批人员的任职资格应该有所规定,如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限,一定的技术水平等等。同时还需要为各级信贷人员举办各种持续培训项目,培养一批专业化的贷款审批人员,并逐步从“职务审贷”向“专家审贷”过渡。
(三)尽快制定和颁发有关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消费信贷市场的有序运行,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在法规的制定中,要兼顾贷款银行和信贷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在探讨得比较多的是如何保护信贷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却较少关注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贷款中的权益问题。实际上,在消费信贷业务中,由于借款人收入不稳定,违约、欺诈行为常常使贷款银行遭受损失,因此要兼顾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贷款中的权益,以减少商业银行遭受信贷风险的可能性。同时,要注重消费信贷法规的可操作性。消费信贷法规要详细、具体,对消费信贷的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利率、合约的解除、抵押品的处置等做出详尽的规定,将整个消费信贷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中,避免消费信贷遭遇法律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企业贷款不同,它的借款人是个人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是银行降低其信贷风险的主要措施。我国应该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养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第四,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五)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建立消费信贷的保险制度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因此,必须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建立消费信贷的保险制度,降低银行消费贷款的风险。国外的一些国家,他们在开展消费贷款业务时,一般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限制不良资产的增长。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在发放某些贷款时,可以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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