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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制度建设的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健全领导机制,是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夯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基础的首要环节,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相关规定,我市及时成立了由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了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并对难以进行评价的审计事项进行责任认定。市审计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萍乡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确定、安排、实施、工作质量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规范审计行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实施。
审计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操作规范,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健康实施。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比其他专业审计起步较晚,制度和操作规范不够健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2008年相继出台了《任中审计实施办法》、《经责审计实施办法》,这两个实施办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一是通过制定办法,建立上报和审批制度,完善计划管理,科学组织运作等有效措施,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审计项目的确定是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第一个关口,针对过去委托程序和委托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出台的《任中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任期内必审一次。《经责审计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县(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打算,由市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5部门联席会共同研究商讨确定,再由同级审计机关将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上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拟提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临时提请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出具委托书,由审计机关依法组织实施。这样有效地克服了审计立项的随意性,严肃了委托程序,有利于审计部门准确把握审计方向和工作目标,更好地解决审计任务重而审计资源有限的问题。
二是审前准备阶段注重审计调查。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搞好审前调查极其关键。因此,在制度设定上注重要求审计人员把握好三点:首先了解、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好政策界线;其次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再次在实施审计之前,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建议,以确定审计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属于受托审计,审计部门应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广泛听取相关意见或建议,降低审计风险。在审计调查阶段,应收集被审计人任期内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述职报告等内容,并征求企业管理层、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等意见和审计线索,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应与被审计单位相关领导、员工进行访谈了解相关情况,并做好涉及问题的审计跟进落实,同时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事项的意见;在审计报告下发前,应就审计报告内容征求被审计人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本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企业管理层意见。
二、审计内容应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内容较为宽泛,审计内容应至少覆盖企业资产、负债、权益、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情况;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经纪律,以及贯彻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部署等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职务消费及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等。审计中应充分利用历年财务、税务及各专项审计结果,综合业绩考核、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反馈情况等各方面内容,把控审计重点:1.做好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财务收支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内容,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应重点关注:(1)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有无虚列、少列或转移收入问题。(2)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成本费用等问题。(3)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有效资产和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如不良资产处置、应提未提及应摊未摊的折旧或费用、资产费用化、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产生的或有资产或负债的确认等。(4)经营成果真实性。企业主要经营指标是否得到有效分解落实,有无为完成经营目标而弄虚作假的情况。2.内部控制管理情况审计。主要是对内部控制流程设计、制度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健全性、有效性的审计,重点关注采购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授权管理、资金管理、存货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预算管理等方面是是否存在制度缺失、职责是否清晰、执行是否合规、有效,相应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3“.三重一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重点关注“三重一大”范畴内容是否经过集体决策程序,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决策结果有无损害企业利益的条款,有无个人谋利行为有无给企业造成损失等。4.职务消费及廉洁自律相关情况。主要检查被审计人任期内是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定,其占有、使用的企业资产是否符合有关政策的规定;有无、损公肥私、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或骗取荣誉的行为等。
三、客观进行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积极推动审计成果应用
关键词:综合开发 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 成果
电力行业是国家垄断性行业,由于其特殊的发展背景,在体制、机制转型期,行政指令性计划仍占据管理的重要地位,各级电力管理机构高度集权,尚没有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来推动其长远发展,缺乏市场条件下有效监管的经验和手段。经济责任审计是以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为目的,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事项为主线,以审计相关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真实、合法、效益性为基础,以绩效分析和评价为核心,集财务收支、财经法纪、经济效益审计为一体的综合性审计。笔者所在供电企业近年来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上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些基本的认识。同时也在工作中发现,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方面尚有大可挖掘的潜力。因此,如何在总结已有经验成果的基础上,更好地规范和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有助于新时期电力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综合开发与利用,并为其他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利用提供经验借鉴。
1.电力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主要途径
1.1被审计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
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查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提交不同层次的负责部门进行处理。如属于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上的技术性差错或内部管理中较小的漏洞等轻微问题,审计人员一般会随时指出并提出口头建议促使被审计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改正,保证审计成果及时准确的运用。而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审计部门则以审计报告形式体现,及时向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由其督促被审计单位针对相关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措施,纠正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漏洞及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被审计单位的成果运用情况,要求其通过书面形式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各项管理的良性循环。
从近几年嘉兴局实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直接促进了被审计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据统计,近三年来嘉兴局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应用促使被审计单位在用电营销、电费管理方面新建3项制度,促使被审计单位对原有的工程管理、多经规范、用电管理方面等20多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这些制度的建立,使各项业务活动进一步规范。此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还规范和加强了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管理,增强了相关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提高了风险控制的自觉性。
1.2审计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
内审部门利用审计成果的目的,在于提高内审工作效率,节约内审成本。电力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运作方式是持续稳定的,通过对以前时期内相关审计成果的分析、比较,可以减少后续有关审计项目的工作量,避免重复工作,节约审计费用,降低审计成本。同理,对相同或相似经营方式的单位,利用相关审计成果进行横向比较,围绕重点事项开展查证工作,可以少走弯路,缩短审计查证周期,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此外,通过收集和利用有关审计成果,对同类企业历年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对比分析和研究,能够得出的审计结论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从而收到较好的审计效果。
在嘉兴电力局的实践工作中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衔接:一是做同类别审计项目之间的衔接,实现对资料的横向利用;比如在开展的对5个县(市)局经济责任审计时,将在别的县(市)审计中发现突出的营销方面的问题,比照使用到正在审计的项目中,把在审计中发现的分散问题的进行集中加工、提炼,形成营销审计问题方面的专题报告。二是做不同年度同一审计项目之间的衔接,比如在近年开展的三轮经济责任审计中,通过对不同年度开展的对同一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资料的纵向利用,实现对审计单位的长期关注,对审计成果应用的长期跟踪,使审计成果得到进一步深化。
1.3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能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以强化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审计成果所提出的改进意见,可使一些缺少经验的领导干部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从而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
在嘉兴电力局的实践中,任中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均作为年底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审计评价纳入干部履历档案;每年审计部都会汇总分析在当年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在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做专题发言,针对个别被审计对象整改不到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会上及下次的审计报告中通报批评,督促其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嘉兴电力局建立了审计向职代会报告制度,使审计成果的转化运用在公众监督下开展。
2.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有待挖掘的潜力
2.1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单一性和浅表性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在实践中往往只注重在审计结束后的应用,即:被审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针对本次审计提出的相关问题纠正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漏洞及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措施;人事管理部门将成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等。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经常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些新问题,这个优势决定了审计成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通过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新问题,结合历年审计过程中关注的企业高风险、高效益的核心领域有针对性地编制审计计划;通过对历次审计成果的分析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方案,并进行适时调整。运用审计成果所反映出的经营中的问题及症结,辅助企业管理者决策,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2.2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单次性
笔者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在审计结果中不能找到其他重要参考资料能够用于干部考察、日常管理、监督,反而只能找到被审计对象有无重大经济决策方面的失误和违纪违规行为。同时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使用往往仅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很少以被审计单位为例,在与被审计单位具有很强同质性的其他单位中运用,审计成果运用的扩大效用不明显。
2.3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单向性
审计成果在流转上的封闭性导致审计成果运用的单向性。审计部门接受委托完成审计报告只需要报送委托部门,至于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怎么利用,具体运用部门对审计项目有哪些要求等问题,审计只起到鉴证作用。另一方面,审计成果与干部升、降、免职之间没有具体的标准,被审计人也不清楚审计成果对其产生哪些影响,自己在任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与职位升迁有多大关系。另外审计成果在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和职代会上封闭单项流转往往因为涉及敏感事项不对社会公开披露,无法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很好的结合起来。
综合上述三点,目前供电企业对审计成果的综合利用工作还处于粗放经营状态,审计信息开发层次浅、附加值不高。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强化对审计成果的消化和吸收,充分挖掘审计成果资源的潜力,延伸与拓展审计成果运用的空间和途径。
3.综合开发和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思考――对电力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进行延伸与拓展
3.1建立健全审计成果运用制度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要想规范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障措施,来提高其运用的执行力。通常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要从运用范围、方式、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有理有据的规范,建立统一有效的指导意见。其次,逐步建立审计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机制,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能够实时的进行成果信息交流。最后,要从经济责任审计的通报、公告、档案管理方面建立成果共享制度,强化对审计结果的分析利用。
3.2加大审计成果综合分析力度
建立审计成果定期分析与归纳制度,大力开展综合分析工作,实现按照批次将各个单位的经济责任工作进行汇总,归纳出共性问题和根本动因。在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对各批次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提炼,分析这些主要根源的形成原因,找出根治的方案。做到不同类别、不同年度、不同子项目审计项目之间的衔接,实现对审计资料的深层加工。通过四个方面的衔接在具体审计项目的全过程中有效利用审计成果综合分析结论。
3.3增加审计成果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公开审计结果可以将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在一起,利用社会舆论具有传播范围广、反映速度快、影响震动大的特点,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曝光,以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使审计查出的有关问题能够得到尽快的落实和纠正。在充分利用现有的审计成果的基础上,将提炼加工的审计档案进行公布,主要包括情况反映、通报、简报等方式,增加审计的透明度,为企业改进管理服务提供参考。
3.4建立审计成果共享网络
审计成果的充分有效利用,离不开新的技术手段的运用,主要是以嘉兴电力局的审计管理平台为基础,将审计、人事、纪检等部门形成的局域网建立共享信息库。在审计平台中实现电子档案的归档,局域网之间能够实现随时调阅审计资料,将已有的案例库应用到分析、分类、归纳等应用软件程序,最后将审计报告中整改意见和措施输入计算机,即时跟踪督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将审计、人事和纪检等部门的工作协调统一,研讨分析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程文.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探讨]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2010(4),P64―66.
[2]孙茂琴、李卫国.浅谈内审成果在电力企业的应用[J].财务与会计,2004(8),P36―37.
【关键词】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法律关系评定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的支配,常常出现伤害、凶杀、、放火等严重危害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的因外伤或其它原因而发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问题。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精神分裂症概述
精神分裂症属于内因性疾病。一般认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
该症患者通常意识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间断发作两种形式。持续进行者病程往往迁延不愈,逐渐呈精神衰退状态。间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一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但随着复发次数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渐出现精神衰退;也有的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作且无精神缺损者。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据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个安静都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三、精神分裂症法律关系的评定
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损害及相关的问题。精神损害是人体受机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现的精神障碍。法律关系的评定将直接关系到对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其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如果重度颅脑损伤以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或分裂症样精神病,应评定为重伤。后果较轻的,可根据实践情况评定为轻伤或轻微伤。需要注意的是,对颅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程度评定,一般需由损失起经过半年以上的观察后方可作出评定。
(二)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
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在评定只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伤害后果、过错原则等具体情况,全面,综合评定。如果轻微或轻度颅脑损伤,或躯体损伤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则可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出相应评定。如果精神创伤后出现精神分裂症且两者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则可评定为轻微伤,但加害人必须承担“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金。
由于关系的评定十分复杂,而我国没有统一的评定标准,只能根据“伤”与“病”的关系,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定。
结语
精神分裂症是典型且高发的精神疾病,同时也是涉及各种法律最多的一组疾病。有效地探讨和精神分裂症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等相关问题,不仅能推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保障广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
1、《司法精神病学》曾绪承主编群众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医学基础》郑瞻培主编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林准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4、《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孙东东主编出版社1992年版
关键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对策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高校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在近年来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发现了高校主要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对促进高校主要领导干部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推动高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重大经济决策方面的问题
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发现部分高校没有专门的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对各项重大事项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不明确、不细化,导致一些重大经济事项未经集体决策即执行,或虽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但决策的依据不够充分或经济事项执行完后再来补相关的手续。另外,有些高校的重大经济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有关的规定,部分重大事项因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
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高校预算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但在高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常常发现以下问题:一是超预算支出或未完成预算支出等预算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二是执行预算过程中随意调整、追加预算的现象比较严重;三是实际支出与预算核定的开支标准和用途存在较大差异。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预算起不到应有的刚性和权威的作用。
(三)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方面的问题
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不透明,科研经费的收支明细没有完全公开,出现了很多科研人员拿非科研项目的发票来进行冲账的现象。科研经费使用的违规成本过低,科研人员强化科研经费合理合法使用的积极性不高,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不符合规定。科研项目经费都有其特定的开支范围,但审计中经常发现超范围支出科研项目经费的情况,如将项目经费转化为个人家庭消费或支出其他与项目无关的开支问题,使用经费购买日用品、手提包、衣服、保健品、酒水等,甚至使用经费旅游、美容等;二是冒领劳务费或虚列劳务人员名单套取科研经费等。审计中发现部分劳务费签领单上的签名是同一个人的笔迹或经调查发现所列劳务费名单的人员并没有领取过该劳务费等;三是部分大额项目报销手续不全。对于大额报销学校一般有规章制度要求有一定的审批与招投标程序等,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大额报销只有一张发票,而无其他相关的证明手续完备的附件。
(四)物资采购管理方面的问题
高校一般都会对物资采购制定出各种专门的管理规定,比如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科研设备管理办法、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高校并没有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大额物资采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二是一定金额以上的物资采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三是有些物资采购未按规定由学校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四是有些采购项目先实施后进行形式上的补审批或补验收。
(五)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购建的部分物资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报增,形成账外资产;二是管理权分散,职责不清。高校实行的是账物分管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高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采购和固定资产的报增,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各职能部门负责归口固定资产实物的使用与管理,而对各大类固定资产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的部门,使得固定资产管理出现重复、交叉,相互间又缺乏沟通,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报废和清查等常常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导致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难以落实,固定资产流失、账实不符、家底不清、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等问题严重;三是使用效率低,浪费严重。高校固定资产的投资缺乏统筹安排和可行性的论证,没有形成资产共享的机制,不同院系常常重复购置相同的设备且长期闲置,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低,投资过于盲目,资源浪费严重。
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改进对策
(一)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按照教育部关于建立现代高校制度的有关要求,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全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等治理体系建设,促进高校运用制度管理各方面工作的治理能力水平的提升,严格高校各项制度的执行力。特别要注重完善高校重大经济决策机制的建立,并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其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预算管理,建立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机制
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随意性使得高校预算执行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高校需要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的编制工作,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的可靠性;完善预算调整机制,控制预算执行进度与开支金额;规范预算执行,将预算执行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标准执行预算。同时,为了激励各单位或各部门更好的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可以考虑建立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机制,以考核促进预算管理的完善。
(三)严格执行科研经费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科研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
项目经费包干制是国外通行的做法,我国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该做法,科研项目研究质量或研究成果只要达到了预期要求,课题组成员就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或者明确总经费中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偿课题组成员的劳动支出,从而避免科研人员过多依赖发票进行报销现象的发生。
建立成果绩效拨款机制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方式,即启动经费拨款相同,但要根据项目研究质量的情况预留一部分经费,质量优秀的追加经费,质量低下的就要扣减经费,以此激励科研人员努力提高科研研究的质量,重视科学研究,减少重立项轻研究质量现象的出现。同时,科研项目管理与科研经费分批拨款同步,可以有效对科研项目进行调控,掌握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
高校要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严格科研经费报销的审批。科研处要严格依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科研经费补充规定和项目经费支出管理计划等严格审批经费报销。财务处要依据相关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结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或手续不全的支出不予以报销。同时,高校要加强对劳务费支出的管理,以防出现冒领劳务费或以劳务费的名义套取科研经费的问题。另外,要发挥高校财务、科研、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协同配合作用,以规范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要加大滥用科研经费的查处力度,发现滥用或挪用科研经费的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置,严格追查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控制度,规范物资采购行为
要做好物资采购工作,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要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加强物资采购的审批和验收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物资采购报销和相关招投标的规定。各高校要针对物资采购各环节容易出现问题的风险点,制定出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一是物资采购审计组织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要求一定金额以上的单件物资或批量物资需要经审计后方可进行采购,特别是对于大型仪器设备,要督促实行公开招标,审计全程跟踪监督;二是对物资采购项目审批表、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招投标采购申请表和相关合同书等证明相关采购项目手续完备的报销附件不齐全者,财务部门一律不能给予报销。同时要明确物资采购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一旦采购工作的某些环节出现了问题,可以明确归责相关部门及人员,从而增强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责任意识,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这种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制度管理采购行为,以制度管理人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对物资采购行为进行全程的控制。
(五)强化固定资产的报增及清查盘点管理
一是高校加强固定资产的报增及核算管理,对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报增的,在未进行固定资产报增前不予以报销。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二是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首先,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学校的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的管理。其次,各职能部门负责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并且要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最后,各教研室或实验室等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存放地点、负责人、故障发生和维修等日常登记和维护保管工作,并且接受归口职能部门的监督。三是建立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机制。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统筹全校的固定资产投资,做好全校固定资产的整合工作,鼓励各院系之间互相租借固定资产,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盲目投资固定资产和重复投资固定资产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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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审计的建议问责职能
问责制本质上是一种追究个人责任的制度。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法律没有赋予审计机关对个人的问责职权,但赋予了审计建议问责的职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五十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的目的是要发现问题,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要纠正问题,审计负有督促纠正整改的责任,这是中国审计的特点之一。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有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甚至出现屡查屡犯的现象。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于遏制这类问题会有一定的作用。为此,审计在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力度的同时,应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审计的建议问责职能,并以此促进建立健全问责制度。
二、正确行使审计对单位的问责职权
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法违纪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某种意义上也应属于一种问责。《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国务院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也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进一步赋予了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和对单位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权限。审计处理处罚既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又是一种对单位违法违纪问题的问责。因此,审计机关应按照《审计法》和国务院的《条例》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建立健全问责制度。
三、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的问责力度
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领导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一种有效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审计形式。加强和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审计机关应深入领会十七大报告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审计和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责任缺失和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加大问责力度。怎样加大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力度,就是要从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实施有效制约的角度,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在评价标准和审计方法上,注重与效益审计结合起来,通过效益落实责任,科学评估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政绩,客观评价经济责任,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促进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
四、整合监督资源,建立行政问责沟通协作机制
1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和评价内容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包括各极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部门或单位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三大类,这些对象的管理范围和职责不同,因而在评价内容方面既要有所侧重,又要对其共性方面的内容加以统一和规范,达到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效果的目的。
1.1 不同审计对象的评价侧重点。
1.1.1 对各级党政综合部门的领导干部,重点从宏观管理和效益方面去评价,要重点体现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指标,包括:GDP及其增长水平、财政收支规模及增长水平、人均纯收入及增长水平、社会保障覆盖面等,同时要对上级政绩的真实性进行评价。
1.1.2 对一般行政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干部,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一是法定职责范围内监督和管理的目标、效果;二是本部门或单位自身的行政行为。
1.1.3 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侧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价,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实现利税总额、资产报酬率、社会贡献率等。
1.2 不同审计对象评价的共性内容。
1.2.1 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每年度下达的有关经济责任目标,针对不同单位的职责、任务和特点,进行考核和评价。
1.2.2 资产负债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①任期内资产负债情况。主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各项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专业评价。②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及有无隐瞒收入、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它公款、有无坐支、截留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的规费收入和应缴财政专户存储的预算外收入、有无拨款不及时、抵扣、截留基层单位经费问题,有无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专项资金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及违规发放资金、津贴和实物等问题进行评价。
1.3 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情况。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经过符合性测试和检查,看其健全程度及其执行效果。一是看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整、科学;二是看能否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性、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三是看能否改善单位内部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4 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的合法性及各项资产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审计,评价资产占用结构是否合理,有无闲置浪费,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同时对代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规、合法,管理制度是否有效,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进行评价。
1.5 投资决策情况。主要看被审单位对外投资,大额支出及在建工程等是否经过集体决策,是否按程序审批,有无挪用或盲目举债问题,有无计划外基建,有无基建超标和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
1.6 任期内遵纪守法及廉政情况。一般应从有无贪污、私分、侵占国有财物的行为及违反规定吃喝招待、请客送礼、挥霍浪费、收受贿赂等方面问题进行评价。
2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应注意的几点要求
2.1 注重可比性。审计评价一般是在事后进行的,在评价中,要考虑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因素带来的影响和其他不可比因素的影响,使评价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增强说服力。
2.2 把握灵活性。审计对象广泛,单位情况各异,对一些违纪违规问题的界定和评价,要做到定性准确、恰当,对有些问题要考虑法律、法规的层次性,有的问题则要结合实际考虑地方性法规的要求。
2.3 讲求量化性。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坚持以定量考评为主,依据可靠数据和客观事实,采取写实、量化的方法予以评价,即能用数字量化的政绩或问题,一定要用数字来表明。
2.4 保持稳健性。评价要持稳健、谨慎的态度,做到审计评价的范围、内容和审计的职责相统一。就是要严格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履行经济职责,对财政、财务收支所体现的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行为进行评价,绝不能超出审计的职能范围。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审计事项或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人的其他相关问题已移送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审计评价可以持保留意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特性 现存问题 发展建议
一、经济责任与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指的是针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运用,资产负债及资产损益情况真实属性和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经营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等方面,企业法人所应负担的对应责任。而经济责任审计指的是针对企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所相应履行责任的审计。其目的在于理清企事业单位各部门单位的责任对应,并为经济监察和人士机关及相应的考核部门提供相应的参考。
二、现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及制度的问题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在取得较快成长的同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详析如下:
(一)不健全的审计制度影响其权威性
迄今为止,我国尚缺乏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操作规程,以规范其工作的具体细节,也因由此,广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缺乏同意可以借鉴的标准参考,从而间接影响审计结果及对受审单位,特别是相关人员评估的主观性偏差甚至意见分歧,均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有所影响。
(二)受传统审计影响较大
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受传统审计观念影响较大,往往在业务操作中将审计重点设定为传统审计的类似项目,诸如财务支出及资产流动性等,而对领导或法人代表任期内所涉单位资产变动的全部活动则有所忽视,这就给经济责任审计造成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同时,经济责任审计所依赖的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对于审计的规定也较为“粗线条”,使得对应的审计结果及建议存在笼统概括的弊端。
(三)审计队伍操守与素养有待提高
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方面也是牵制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现有经济责任审计队伍构成中,具有复合专业背景的从业人员较少,大多仅有的单科专业知识不足以应付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引致的多元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特别是在面临涉外受审单位的审计任务时,我审计人员往往因复杂的外国经济社会法律事务而显得手足无措,另外,国内经济责任审计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人员职业操守问题,其有待提高的职业道德对其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这一重大任务时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三、经济责任审计改进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并坚持经济责任审计根本原则
笔者认为,搞好经济责任审计首先应厘清审计的根本原则,即审计凌驾于责任人之上。明确“审计在前、离任在后”的原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前提,也是加强审计结果落实的有力措施。具体的做法是,在审计实务中,以审计报告结果为界确定领导干部的离职与否,换言之,若审计结果不明是不能有原职位的新任命人事。这不仅有助于审计结果的有力实施,也为即将离职干部一个明确的经济责任审核终了结果及用人单位人事聘用的客观化,同时还为离职干部与信任继任者的顺利交接提供合理空间,而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调动。
(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监管规范
根据现有经济责任审计问题,中央明确指出并规范其在对象、环境和任务要求方面的制度性规范和法制化制约,以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在其行为方面的规范性提升。笔者认为应严格按照中央五部要求对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动态监管,并从全党全国全局出发,从基层抓、从源头落实,并在条件成熟时,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借助工作、技术辅助和人事创新、提升审计效率
面对现有经济责任审计问题,不少业内人士提出以增加审计队伍编制来解决,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前置审计工作,做足审前调查这一明细工作,并且借助计算机辅助等先进技术以提升审计工作效能。现有经济责任审计队伍构成在我国主要是以国家公务员身份,保证了审计力量在政治上的先进性和觉悟,但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并未有明确要求,这就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一定困惑,而相较国外先进审计制度国家,其审计力量有比我国更为专业和严格的准入要求,为此笔者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可尝试引入职业从业人员并强化在职人员培训,并充分结合审计力量的社会来源部分,以特聘方式引入专门而必要的审计人才以不断增强我审计队伍整体力量。
(四)明确并规范审计全流程
明确并正规化审计流程,按照纪检机关部门或国资委等机构出具领导干部,明确审计组织组成和必要的人事回避,基于审前调查确立实施方案、详细步骤,在下达指令机构的相关派出人员参加审计的前提下进行严格科学的审计,并对结果进行严密的归档;审计过程严格遵守关键相关性和重要性筛查、充分依据和必要对象的谨慎审计原则,针对受审单位固有风险、预测风险的科学评估和重点监控,以六级复核严格控制并落实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与结果,结果反馈上坚持客观公正,统筹全局的工作规范;最后,应严格执行审计结果的领导机关、受审单位的全部送达、归档,以便于其针对受审对象的进一步评价,调整。
总而言之,经济责任审计关系到一国经济运行的整体,也与各受审单位的正常高效运转密不可分,从制度规范、队伍建设和过程控制入手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设将助推其进一步深化发展和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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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有40多年的历史,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国际上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先进立法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美国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Pollution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
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1976年美国《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授权美国联邦环保局行政命令,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在有关危险废物储存、处理、处置的法规中,强制要求管理者应为在该设施的运行期间内、因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操作所造成的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购买保险;该法规还要求土地填埋设施的管理者、地面储存和土地处理单位的管理者,为非突发或非事故性事件(如渗漏和对地下水的渐进性污染)购买保险。当前,在美国的50个州中,已经有45个州出台了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
德国、法国、英国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印度
印度议会于1991年通过《公共责任保险法》,规定对于处理“危险物质”的有关单位,如果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环境保险基金制度;如果是普通商务公司,则强制要求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印度环境部根据该法授权,于1992年3月公布了《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组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保险起征数量,这些物质均为毒性高、易燃易爆或具有较高反应性的化学物质。
国际法的有关规定
在国际层次上,国际社会先后在石油运输、核能、海洋环境、危险废物、工业事故的跨界损害等领域,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环境责任保险机制,相关机制还在不断完善之中。(1)海洋石油运输领域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第7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财务保证,以便承担其对油污损害所应负的责任。(2)核能领域 《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1960年)第10条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数额和类型,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相关责任。《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1963年)第7条也有相似规定。(3)海洋环保领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第235条规定:为了对污染海洋环境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保证迅速而适当地给予补偿的目的,各国应在适当情形下,拟订诸如强制保险或补偿基金等关于给付适当补偿的标准和程序。(4)危险废物领域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2000年)第11条规定:运营者应就危险废物损害责任,保持保险、保证金或其他财务担保,包括无力偿付时提供赔偿的财务机制。(5)工业事故领域 《关于工业事故跨界影响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议定书》(2003年)第11条规定:运营者应就其工业事故损害责任,保持保险、保证金或其他财务担保。
此外,国际法学会1997年《关于环境损害的国际法责任和赔偿的决议》第10条规定:各国应当确保营运者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财务能力,并要求营运者作出关于保险和其他财务保证的适当安排。如果营运者没有建立保险或者保险数额不足,则国家应当考虑建立“国家保险基金”。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4年《危险活动引起跨界损害所造成的损失的国际责任原则草案》第6条规定:相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经营者为偿付索赔建立并维持保险、债券或其他财政担保。
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做法
截至目前,福建、河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地,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仍处于试点初期阶段。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湖南省全省共有150余家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投保企业中已有16家企业先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和赔偿,污染事故均没有引发。广东省环保厅《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明确提出,在珠江三角洲城市圈先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政策机制。重庆市6家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或者投保意向协议。云南昆明滇池周边已有45家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福建出台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意见
2011年5月,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与福建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试点范围。试点工作将以设区市为单位,选择部分企业或区域先行试点。
二是工作目标。通过2~3年的试点,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三是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严格监管、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三项原则。提出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联动,制订工作方案,推动辖区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环保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提出投保行业或投保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的标准。
四是保障措施。建立由福建省环保厅、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等单位参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机制,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据了解,福建省内已有9家财产保险公司向福建保监局报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深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行“四个挂钩”
深圳保监局于2011年6月对外宣布,该部门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将试点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作为环境管理的新的参考依据,实行“四个挂钩”:一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效,作为对其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的基本内容;二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通过环保核查的基本要求;三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发放环保专项资金的优先考虑因素;四是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效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环保季度公报向社会公开,并推动媒体报道和宣传。
截至目前,深圳通过出台指导政策、实施配套激励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8家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总保额约1600万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推动人保、平安等多家保险公司开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初步形成。
重庆试点环境污染责任险 受害者最高获赔50万
近年来,针对不时发生的污染事故,重庆市已形成严密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网,全市消防、安监、交通等十多个重点部门建立了协作机制,还与兄弟省市形成了应急联动。
2010年12月16日召开的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重庆被列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省市,全市202家化工、医药等高风险企业,将先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埋单”,受污染影响的市民可获最高50万元的赔偿。企业由于突然的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漏等,造成承包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情况,都被纳入了保险范围。重庆川仪显示仪表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公司只需投保2.6万余元,就可换来最高100万元的保障。如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致人死亡,每位死者最高可获赔50万元。
针对保费和投保额差距之大,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责任信用险部负责人解释,4家保险公司已组成共同体,就是为了有效分散风险。同时,保险公司还将聘请环保专家,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的预防等进行指导,并帮助企业消除风险隐患。
2011年起,重庆市将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企业范围,重点在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重金属污染防控等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推行。
江苏无锡进一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范围
无锡市是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确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首批18家企业当年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2010年该市完成了273家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参保企业达185家,收取保费489万元,保险责任限额达2.65亿元,在全国地级市中名列前茅。但从试点实践情况来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欠缺,对高风险企业推行责任保险的工作尚缺乏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