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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扶持政策或将破茧出台。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积极推行由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提供节能设计、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的新机制。
随着国务院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指导总方针的推出,我们预计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联合落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在税收、融资渠道、补贴方面进行改革,包括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明确纳入服务税范畴,制定税收鼓励政策和细则,鼓励金融机构在优惠利率信贷、产品合作等多渠道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扶持,以及节能服务补贴政策。政策推动下的节能服务产业,有望迎来新一轮增长高峰。
合同能源管理,即工业节能+建筑节能新模式。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几十年发展,在美国、加拿大,EMC已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节能产业。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主要应用领域。节能服务项目分布在工业、建筑、交通等各个领域,涵盖钢铁、石化、建材、交通、电力、建筑、水泥等各行各业。合同能源管理适用于合同金额较大、能源计量便利的用电大户和用能大户,在工业高低压变频器、工业余热回收利用、工业锅炉、建筑HVAC、配电系统、LED路灯系统等领域,都是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的重点领域。2009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为31.0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6.3%,单位万元GDP能耗为1.08吨标准煤,比上年下降2.2%。“十一五”期间,虽然我国万元GDP能耗下降10%,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是日本、美国的4-5倍,减排任务艰巨。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有望成为推动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的有效手段。我们预计钢铁和石化等高能耗行业,有望率先成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推进的重点领域。
2009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再一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产值从2008年417亿元增长到588亿元,同比增速40.9%,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从2008年117亿元增长到195亿元,同比增长67%。产业总计综合节能投资,从2008年253.2亿元增长到360.4亿元,同比增速为42.3%。其中,合同能源管理(EPC)项目投资从2008年116.7亿元增长到195.3亿元,同比增长67.37%。形成年节能能力1757.9万吨标准煤,年减排1133.85万吨二氧化碳。预计2010年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同比增长36%。根据EMCA协会对于节能服务产业的估算,节能市场总规模大约4000亿元,未来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机制;节约能源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节能减排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建设集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长期保持10%以上的高速增长,各种耗能呈现高速的增长态势。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耗国,但同时也是世界上用能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究其原因是产业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节能仅仅依靠节能技术或节能设备,并没有从系统上出发提高能源利用率。节能技术的应用固然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但相比于提高整个能源系统的效率,仅利用节能技术的作用还是显得微弱[2]。要从根本上提高能源系统的整体能效,应该把能源的利用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解决,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就是从系统上降低能源消耗的机制。
二、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及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与客户签订合同,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为客户进行用能诊断、工程设计、资金筹措、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员工培训、维护保养等服务(如图1)。合同中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分享节能改造后节能效益来获取利润。这种模式将节能改造的大部分风险由客户转移到节能服务公司。因此这种新模式对于缺少专业节能人才和资金的中小企业以及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等特别适用,对于资金充裕、技术能力较强的企业,也因为节能项目改造的机制变化和风险责任的转移而取得更实在的效果[3]。
图1.EMC图解
合同能源管理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高能耗问题的有效模式。大多数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不愿意投入节能改造,虽然政府制定了企业减排目标,用能单位自主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不高。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用能单位既能不投入资金设备,又可以不用承担风险,便能达到节能减排目标并实现盈利,促进了企业自主减排的积极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服务外包,客户少操心
节能项目的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维护和认证等活动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客户只需要参与配合,不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享受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4]。
客户投入少,或者零投入
用能单位一般不需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前期资金投入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部提供,包括节能设备也可以是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或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
节能效益有保障,客户无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约定改造后能达到的节能效果,保证节能改造完成后,相同条件下,所消耗的能源总量比改造前有一定比例的下降,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损失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客户无需承担节能改造失败的风险。
节能效益共赢性
共赢性是EMC的一大特点,当项目成功实施,在达到节能效果的情况下,无论是用能单位还是节能服务公司,或者设备供应单位等其他参与方均可实现预定收益,并且实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要求,形成多赢的局面,正是由于这种共赢性,使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很大的潜力。
三、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应用
客户通常不需要承担节能改造所需投入资金和设备的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进行部分或全部投资,并保证客户的节能收益,大部分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结束后所有设备划归客户所有。目前EMC项目的主要应用模式有[5-6]
1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
即节能公司对项目进行节能改造后,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模式(如图2)。
图2.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是合同能源管理的最典型类型。节能效益分享型的主要特点为:
1.客户可以不用投入任何成本,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和设备,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通过融资手段获取资金,融资全部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偿还。
2.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所有相关工作,包括提供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认证和培训等全部服务,保证实现合同节能目标。
3.项目有收益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分配方案分享节能改造所带来的节能收益。合同期限内的分配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节能分享比例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尽早收回成本,一般在节能改造完成后的最初几年,节能服务公司会收取一个较高的比例,收回成本之后该比例下调。
4.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退出项目,并无偿将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转让给客户,客户享有全部收益。
分享模式在能源价格保持不变或上涨的情况下,项目的收益就有保障,不过在能源价格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项目则有亏损的可能。
2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
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节能改造后项目节能量。节能改造完成后,经双方检测确认达到合同承诺的节能效益,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若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则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赔偿损失。
节能效益保证型的特点是:
1.由节能服务公司或客户进行节能改造的资金和设备投入,也可以双方约定投入的比例共同投入。
2.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整个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各项工作。
3.节能公司保证改造后的能达到的效益,合同约定节能改造后一段期限内能达到的节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果节能量能达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则客户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未达到合同中的承诺,则承诺节能量与实际节能量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客户从应支付的节能服务费中扣除或由节能服务公司赔偿。例如,合同承诺改造后每年能够节约100万元,双方以5年作为期限,这5年中,合同约定用能单位每年应当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50万元。每年对节能量进行核算,如果当年节约100万元以上,则客户应当按约定支付50万节能服务费;如实际节约了9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则客户应扣除未达标部分,仅需支付40万元;但如果只节约40万元,则客户不但不用支付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还应赔偿客户10万元。
4.合同期满后,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由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将独享所有的节能收益。
由于我校是有60多历史的老校,地下管道陈旧老化,校区分散,管理难度大,管道暗漏非常严重,最高年消耗水量近1100万吨,远远高于同类的兄弟院校;同时,因为管道查漏是一个技术非常强的工作,又没有专门的仪器设备(单独购买设备,仅仅在本单位使用,使用率不高,不划算)。针对这种情况,2009年我们与社会上节能服务公司签定合同,由他们投入资金在我校供水管道上安装远程的监控水表,建立监控平台,全天对我校的用水情况进行监测,依托他们的专业技术力量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采用的是节能量保证型运行模式。通过这几年的运行2012年我校年耗水量已降到610万吨,共累计节约水费支出1500多万元,效果显著。另外在学校教室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引入社会资金安装红外线感应设备,控制教室的照明,也达到了节能目的(节能30%以上),实现了双赢。高校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流程1.项目洽谈学校相关部门与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业务协商,因为学校不投入任何人力和财力,各节能服务公司的产品,技术力量也不能进行简单的比较,所以不能完全按招标的方式确定合作对象,只能通过不断的协商、实地考察最后确定合作对象,根据节能服务的内容制定合同能源管理的运行模式。上述案例中,由于是对地下管道进行检测,主要任务是全年对管网供水进行监控和查漏,所以在学校用水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要保证降低用水量;因此,我们采用的是节能量保证型运行模式,只有达到一定的节能量,学校才支付约定的费用。2.能源的核定和合作方案的设计节能服务公司对学校能源的管理、使用效率、进行审计核定、监测、诊断和评价,通过能源审计可以掌握学校能源管理水平和用能状况,排查浪费环节,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管理和改造方案。上述案例中,节能服务公司从我校的办学规模、学校科研项目用水状况、公共场所的用水器具、地下管线的使用年限及材质、近几年的水耗数据及同类兄弟院校的水耗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审计,并且对地下管线进行了初步的探测,认为我校管线暗漏非常严重,最后合作的方案就是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在我校部分管线上安装监控设备,对管线供水情况进行监控,同时全年不间断对我校全部管线进行探测,学校的义务就是尽快组织人员维修漏点,双方合作共同确保降低用水量,改变了以前节能服务公司按检测出的漏点数量收费的模式,实行了现在的节能量保证型运行模式,通过节约达到双赢。3.谈判阶段通过能源审计核定、诊断并通过选择试点进行节能测试,得出项目可行性的分析,最终确定节能量、协商项目日常的管理,达到共识后签定节能合约。总之,我校通过这几年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证明,基本符合我国各高校实际。首先,解决了高校资金短缺、技术管理力量薄弱及风险承担的问题,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最适合高校在缺少资金及专业管理人员背景下节能的实际。同时因为节能服务公司的利益同节能效益挂钩,节省了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减少了学校管理成本。其次,使学校节能由传统经验自我管理转变到专业管理,充分发挥节能服务公司技术先进、管理专业的特点,再次,节能服务公司担负风险获得节能收益,学校无偿得到高效节能设备,长期受益,实现了学校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双赢。
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节能量计算方法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目前,各高校公共场所的计量设施都不是很健全,特别是一些建校历史比较长的学校,计量设施的改造、安装都还在进行之中,能耗尚未做到分类、分项、分户计量,也没有针对各种能耗类别建立相应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消耗标准成本体系;另外,当前节能量的计算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些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量计算时,将学校管理过程中的节能以及其他投入方面的节能也计算到EMC的设备节能之中,而学校则认为这部分的节能是学校管理上和部分投入上的成绩,不属于EMC的项目节能内容,造成不少的纠纷。因此建议应用在签定合同时,明确、细化节能量的计算方法减少纠纷。能源消耗统计比较薄弱,节能的绩效考核机制有待建立虽然学校有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但大多是兼职的,同时能耗计量点和监测点不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不完算,对一些耗能大的实验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尚未做到单独计量和监测,尤其是公共场所水能源的计量有很大的缺少,影响了能源消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另外,学校对节能的绩效考核体系建设不到位,难以发挥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缺乏第三方评估平台由于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的效果受主观和客观等诸多条件因素的影响,为保证节能成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应建立第三方评估平台,由独立的第三方(社会上有关能源审计部门和机构)进行节能成果的核定,保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进行。
基本思路及对策措施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融资租赁
一、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国内也有称“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s Company,简称“ESCO”,国内也有称“EMCO”)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类型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在整个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过程中,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资金并在整个节能项目中,为用能单位提供全程的节能技术服务,且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按照节能服务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在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用能单位所有。
另外,根据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的特点,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可约定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予以调整。双方可约定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前期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效益的70%-100%,以确保节能服务公司较快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而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后期,对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效益的比例予以下浮。
(二)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量保证型指用能单位提供项目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的全程技术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按照节能服务合同的约定,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如果在合同期内,节能项目没有达到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则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用能单位补偿未达到的节能效益,承担违约责任。
在节能量保证型中,节能服务公司不直接承担项目前期投资成本。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用能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保证用能单位的节能成果。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更适合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使用。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能源费用托管型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节能服务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托管费。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节能服务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节能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用能单位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以节能效益分享型为主。在行业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实施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饭店和商场。在实施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的托管期则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
随着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目前开始出现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的复合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结合的模式探讨
(一)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模式
在我国目前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多以节能效益分享型为主,而节能效益分享型主要的特点之一,就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投入的全部资金、节能设备和服务,用能单位无需任何资金投资。以节能服务公司为融资主体,作为融资租赁模式中的承租人的具体模式为:(1)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节能服务合同》,确定节能项目合作内容;(2)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节能项目特点选购节能设备,与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公司与节能服务公司选定的供应商签署《买卖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购买价款;(3)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交付租赁物;(4)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效益;(5)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节能服务公司无违约的,租赁公司可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则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后将节能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用能单位;(6)供应商对节能设备提供维护服务。
上述为融资租赁的一般运作流程,而实践中,将租赁物(节能设备)直接交付给用能单位更合理,也更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求及交易实质。在实际交付租赁物时,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确认租赁物的交付,各方可派一名指定人员到用能单位对租赁物接收单进行会签确认起租日。
(二)用能单位融资模式
因节能设备与节能服务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很多大型的工程设备供应商也同时提供节能技术服务,如西门子旗下的SFAE。在此种情况下,用能单位可以作为承租人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向节能服务公司购买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将节能设备租给用能单位使用,并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具体流程为:(1)租赁公司根据用能单位的指定购买节能设备,与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签署《买卖合同》,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节能服务合同》,确定节能项目合作内容和节能效果;(2)租赁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公司向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购买价款;(3)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用能单位交付租赁物;(4)用能单位从节能效益中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5)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提供设备维修、技术服务;(6)租赁期满各方无违约的,用能单位支付留购款,节能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用能单位。
此种模式的关键在于,用能单位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向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购买节能设备的同时约定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及节能效果保证。
(三)节能服务公司兼具融资租赁资质模式
此种模式为节能服务公司同时申请融资租赁资质,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后,则同时兼具提供节能技术服务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双重职能,为用能单位提供融资服务及节能服务,具体流程为:(1)租赁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节能服务合同》,确定节能项目合作内容,约定节能效益;(2)租赁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节能项目特点选购节能设备,与供应商签署《买卖合同》;(3)租赁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融资租赁合同》;(4)租赁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设备款;(5)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向用能单位交付租赁物;(6)用能单位向租赁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租金;(7)租赁期满各方无违约的,用能单位支付留购款,节能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用能单位。
上述模式从事节能服务可以有效的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缩短磋商、谈判等流程,有效地增强节能服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融资租赁与节能服务公司结合也是目前一种新兴的复合型企业,为未来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趋势之一。
四、融资租赁模式中的相关问题解析
(一)融资租赁公司与节能服务公司资质的申请问题
目前,在我国获得融资租赁资质的方式有三种,即:根据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设立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上述三种方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国均可以从事有关节能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只是在监管上隶属不同的主管部门。
提供节能服务属于提供技术服务类的企业营业范畴,在我国目前属于工商登记范围中的非特许行业,除履行一般在工商部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外,无需特殊部门进行审批,只要具备从事节能服务所需的专业的人员、技术、设备等开展节能服务业务所需条件的均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节能服务公司。
(二)效益分享和风险分担
融资租赁与节能效益结合的难点,在于节能效益具有不确定性,比如由于项目运营条件的变化、能源价格的变化、项目的选择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等,这些不确定性会导致一些风险,风险的分担和控制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融资租赁需要适度规模的项目,有些项目太小不容易操作成功,项目运营条件的变化也有可能使项目运行发生变化,如运行时间、运行方式、运行范围等发生变化,有可能引起节能效益的变化。各方必须对节能量和节能效益变化的具体细节进行沟通并对效益变化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进行约定。
“十二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将明显提速,但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节能服务业的发展。租赁业界应充分探讨和拓展融资租赁公司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方式,实现融资租赁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效结合,以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为我国节能减排任务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模式 流程 案例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它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投资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项目,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有助于推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的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类
节能效益分享型,即由EMCo提供项目资金与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合同期内EMCo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
节能量保证型,即节能服务公司或客户提供项目资金,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按合同规定,客户向EMCo支付服务费用,如果在合同期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EMCo按合同约定向客户补偿未达到的节能效益。
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EMCo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势
专业化的EMC提供了节能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免除客户在项目管理、技术、工程上的负担。
EMC承担节能项目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和工程风险。
EMC丰富的节能项目操作经验和对节能技术、设备的熟悉,使得能够准确找出客户的节能潜力点并设计更合理的技术改造方案,选择高性价比的设备,加之丰富的 项目运作经验,可有效地降低实施节能项目的成本。
合同能源管理流程及环节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具体流程如下:
能源审计(节能诊断)
能源审计阶段包括能效诊断、节能潜力评估和节能措施的可行性研究。是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即完成:查清能源使用情况;分析能源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节能潜力点,提出对策;对拟采用的节能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
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这一阶段由EMC按照与客户商定的拟改造对象进行技术、经济方案设计。具体确定改造的规模、实施地点、设备的选型、工艺改造技术、工期进度等。并预测能达到的节能量和由该节能改造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
3.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和签署
EMC与客户双方在完成的节能改造方案基础上谈判,并可对技术和经济方案进行反复修改,达成一致时即可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项目投资
投资按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方式有所不同:
节能效益分享型投资―由EMCo先期提供全部项目投资,当节能项目投入使用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时,客户按合同约定分期向EMC支付效益款。
节能量保证型投资―由EMCo先期提供全部项目投资,当节能项目投入使用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节能率时,客户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向EMC支付效益款。
能源费用托管型投资―由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能源系统托管费用,EMCo自负盈亏负责能源系统的运营。
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
节能改造项目的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均由EMC负责组织完成,客户仅需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条件。
节能、效益产生及监测
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可通过实际测量结果以检验项目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节能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
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后,改造后的设备即交由客户使用,EMC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人员培训。
节能效益分享
在效益分享期内客户按合同约定向EMC支付效益款。客户按合同支付完全部效益款后,设备所有权归属客户,项目结束。
合同能源管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过程
项目简介:某大楼空调系统进行综合节能改造,根据EPC项目活动的基本程序,首先由某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开发一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选择技术,提供融资;其次与该宾馆客户就该项目的实施签订一个节能服务合同,采用新型节能机制,确定基准线;而后履行节能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采购、安装、运行、管理;保证项目在合同期内产生合同中规定的节能量,监测并确认节能量;最后,享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在合同期内收回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及合理利润,分享效益。
项目实施:该项目的技术方案是采用冰蓄冷技术对空调系统进行改造,并通过系统整体优化,改善循环泵和主机的匹配度,从而提高空调系统整体运转效率,节约空调用电。
项目成效:经改造后,空调系统做了整体优化,三台空调主机平均能耗下降30%,循环泵平均能耗下降40%,年节约电费约253.6万元。
项目投资:约400万元
节能分享:合同期内(3年),EMCo分享节能效益的80%,该宾馆客户分享节能效益的20%,合同期满后所有收益及设备归该宾馆客户。
案例分析
该客户在前三年没有任何资金投入和风险的情况下每年可享受到约50万元的节能效益。三年后独享全部节能效益和设备产权。当然,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关键基准线和节能量的确定,这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有专业的节能机构作为第三方对项目运行全过程进行把关,公平、公正地组织技术、经济、节能效果评审。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 会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或EMC)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能企业提供节能诊断、融资、节能改造、运营维护、培训等服务,并通过与用能企业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实现获利的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它是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这种机制降低了用能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企业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合同能源服务行业作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的重要产业加以积极推动。我国自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特征
根据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多种类型。目前成熟的模式主要有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但在国家政策支持层面和实务操作层面,基本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为主。2010年底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指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该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是在项目期内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期间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和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并投入使用后,节能效益首先保证节能服务公司收回投资成本;然后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受。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用能企业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节约的能源费用在合同期内分期支付节能改造项目的建造和服务成本。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能企业进行节能改造,承担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可收回性方面的风险,但可以取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因为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投资收益远高于仅建造(出售)节能设备或提供相关节能技术所获取的利润。
三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建设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其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企业,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在合同期满后,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该节能设备的所有权。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业务的现行会计处理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规定,“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企业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尽管上述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作了一定的规范,但远不能满足企业进行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需求。这导致实务中企业的会计处理出现较大差异。部分企业按照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核算,部分企业则按照建造—经营—转移(BOT)模式进行核算。目前用能企业对节能设备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作为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
有些企业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设备,可以看成是一种销售活动,即节能服务公司将其控制或拥有的节能设备出售给用能企业,其价款在整个合同期间予以分期收回。因此,这些企业将节能设备作为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作为租入的固定资产处理
有些企业认为,在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改造需依赖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由用能企业使用和管理,但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尽管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租金的收付,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签署的协议所包含的交易虽然未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但该交易就经济实质而言属于租赁业务。因此,这些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对租赁业务的解释,按照租赁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采用建造—经营—转移模式处理
建造—经营—转移(BOT,build-
operate-transfer)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有些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有着明显的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上述建造—经营—转移模式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参照建造—经营—转移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四)作为长期摊销的费用处理
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于未来的节能收益不能准确确定,每期的节能收益都不相同,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按合同期平均计提的折旧与每期的节能收益不配比。因此,这些企业在合同期间将节能设备的投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期限内按与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
我国《节约能源法》对能源的定义是:“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世界能源委员会1979年提出节能的定义为:“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一切措施,来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我国《节约能源法》对节能的定义是:“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能的基本原则:坚持突出节能是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坚持把节能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机制,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的实质是科学用能,根本在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能源利用过程中减少损失。国际能源界已将节能看做是与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同等重要的“第5能源”,因此节能意义重大。《节约能源法》第4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节能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是推动低碳经济体系建立的重要抓手;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前提;是增强用能单位竞争力、提高用能单位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2节能的途径
2.1管理节能
管理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组织管理,利用各种手段来减少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以达到节能的目的。(1)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政府节能考核评价制度。(2)加强节能标准体系建设。(3)建立建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4)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5)严格执行落后产品、产能淘汰制度。(6)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力度。(7)控制室内空调温度。(8)加大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9)加大对节能服务结构的支持力度。
2.2技术节能
(1)技术节能是指在生产或能源设备使用过程中,运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节能的活动。(2)加大对节能先进技术的资金投入与研发力度。(3)加快技术创新,示范与推广潜力大、应用广的重大节能技术。(4)加快节能技术在建筑领域和交通运输领域的推广和应用。(5)抓好高耗能行业的工艺节能。(6)搞好用能设备的节能。(7)输配电系统节能。(8)余热余压利用。(9)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2.3结构节能
结构节能是指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工业结构、工艺结构、产品结构以及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能耗准入条件等方式来实现节能的活动。它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整的重要手段。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7%的经济发展预期下的能源环境目标,即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GDP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降低17%。这为我国2011~2015年的节能减排与污染物控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节能工作还很艰巨,还需要各个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推进节能工作的有效进行。总之,节能是缓解我国能源供需矛盾和实现能源安全、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我国经济转型的有效手段,对我国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
3渭化的节能概况
我公司是大型氮肥生产企业,2011年节约标准煤8000t以上。2012年集团公司又严抓能源技术管理,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通过多项节能项目(冷却塔风机无电耗改造,S4余热余压综合利用等),促使本年度节能工作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公司领导严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目的,以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为手段,以优化产品结构和强化内部管理为保障,加强企业节能降耗的组织领导,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降耗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层层分解,逐级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加大技改措施力度,实施余热余压发电、冷凝液回收、废水回收以及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减少高能耗设施的使用,开展节能金点子征集活动,提高生产工艺优化制度和能源的高效利用制度。全员节能意识得到提高,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全员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形成强大的宣传教育声势,树立企业节能降耗的典型,及时通报浪费能源的现象,组织技术管理岗位人员和关键操作岗位人员开展以节能降耗为主题的专项培训,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培训,引导和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和投身节能降耗工作,争创节能降耗标兵和示范企业。形成企业节能降耗的机制,把节能降耗的责任落实到人,使职工在自觉和不自觉中,已经把节能降耗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
4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与意义
4.1合同能源管理的背景
20世纪70年代中期,能源危机时期,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公司和政府部们不得不探索新的有效的方式对它们的生产设备和办公处所进行节能改造,以降低能源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能源管理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
4.2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保证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MC—EnergyManagementCompany)是一种适合当前形势的商业运作模式,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包括从能源审计、项目设计到工程实施、节能确认等一全套服务。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覆盖的行业很广泛,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制造业,从石油化工行业到纺织业。
4.3合同能源管理的意义
被引入中国后10余年的时间里,合同能源管理已被证明是一项“多赢”的节能模式。首先,节能服务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以此带来的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既减少了能源成本支出,又建立了良好的绿色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其次,EMC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收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回利润;另外,投资机构也可以从这一商业活动中得到投资回报。从宏观层面来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有助于用能企业专注自身主导产业的发展,也有助于公用事业节能减耗,减少财政支出,同时也带动了诸如融资租赁产业、金融服务业、节能设备制造业、信息咨询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总之,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有利于促进投资,搞活内需,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现在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持续紧张的大环境下,基于市场运作、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节能服务企业会不断寻找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所以,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在我国存在着广阔的节能市场。
5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设备租凭型以及基于上述4种基本类型,可以形成多种复合模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5.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所有。
5.2节能量保证型
用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量的合同类型。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节能率)的方法,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果,按照合同约定有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5.3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全归用户。
5.4节能设备租赁型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有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6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与问题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0kt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增幅达74%。但是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还应看到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阻碍。
6.1意识不强
在国外,“合同能源管理”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尤其在北美和欧洲,现已形成庞大的节能产业。有资料显示,国外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后的项目平均节能可达到30%。相比之下,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很多人都不理解这一新名词,有些企业节能意识薄弱,加上缺乏法律、政策等手段的约束,往往只从自身的短期经济利益来考虑,认为“节能”和“经济利润”不可共存。所以,虽然政府在努力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良的发展环境,但公众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
6.2融资困难
这是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挑战。来自科技部的一份资料显示,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原因主要有:节能服务公司建立的年限短,规模小,如果从银行贷款,并没有固定的有形资产作为抵押,能做抵押的只有未来的收益,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尚不熟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以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节能企业的投资收益回报时间也较长,一般要5年甚至更久。当企业流动现金不足时,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尽管事实证明大多数节能公司业绩优良,但实施项目初期的融资瓶颈很难让他们增强公司的影响力。这样节能服务公司就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融不到资,就无法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品牌影响力,当实力无法增强时,在融资上面临的问题就越难解决。
6.3发展不规范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被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还没有形成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所以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首先,市场诚信不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较大,这方面缺乏法律保障。其次,规模较小,自有资产不足,实力差,难以适应当前推进节能工作的需要,另外,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少,所以影响力也较小。
6.4标准不清晰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被看好的节能模式,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行业技术标准却不明确,如技术专利的设立标准、节能设备的使用标准和节能效益的评估标准等。因为没有整合各方的需求来为这条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一种可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所以并不利于技术专利的共享、项目实施的资源分配,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进程中的一大阻碍。
7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建议
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面对的问题,应从以节能服务企业为中心,与之相关的各产业来综合考虑,不断加强节能意识,完善节能服务模式。
7.1加强节能意识,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
在能源紧张、节能减排日益重要的中国,首先需要加强的就是节能意识,尤其是重点用能企业、大型商务楼宇和公共机构这些高能耗单位,并鼓励他们逐渐认识和理解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选择合适的方案对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同时,政府应着力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充分发挥能源主管单位和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这些中介组织的作用,利用网络、报纸等公共平台来宣传合同能源管理,让公众对这一机制有更深入的了解。
7.2发挥政府示范作用,把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纳入政府采购合同
能源管理在我国是一种非常适合在政府采购中推广的节能机制。政府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减少公共财政的支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能源效率。更重要的,这一模式的推广和实施有利于政府机构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引导行业节能工作的开展。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它是一种新型的科技服务采购,同时包含了工程、货物、服务等内容,不同于一般的货物采购,所以还需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来推动其发展。同时,采购过程中,还要注意实现采购机制和运营机制相结合(即把后期的运营成本也考虑在内)、解决零余额账户的问题(即财政划拨给预算单位的资金,在结算时如有结余,应全数返回国库,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公共机构节能的积极性)。
7.3完善贷款制度,不断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
政府应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的资金来支持金融创新,可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支持。设立专业化的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和相应的运作机构,建立、完善以担保基金启动银行贷款的节能融资中介机制。各金融机构也要及时制定一些切实措施,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对于其中可行的模式,要加以推广。例如,央行拟在银行、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和节能业主企业3方中推广保理(保付)融资业务试点。由于保理业务基于服务合同中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节能服务公司就可以将应收账款作为债权抵押给银行,进行债权抵押贷款,节能业主企业则向银行还款。项目完成后,银行再向节能服务公司放款。上海一所银行以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实施服务合同的未来收益权作为还款来源,发放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贷款资金实行封闭使用,专款专用,通过对回笼资金的监管及第3方信用担保实施双重保障。该银行将这一信贷产品称为订单融资。其实,除了信贷产品,与合同能源管理关联的衍生品交易也可以考虑,比如碳排放权现货和期货。还可以以“碳券”的方式广泛募集节能资金,设立专门的“碳券基金”用作节能减排项目的投资和信贷担保基金,促进节能减排投资进入资本市场。
7.4促进规范发展,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标准
针对节能服务企业规模小、实力差的问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另外,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应加紧制定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完善行业规范,为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大力推广提供有效的技术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设立一批质量比较好的节能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水平、可信度(实力)进行评估,也对节能经济效益进行评估,提高企业信誉度,避免出现在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和投资机构之间互相不信任的情况,促进节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此外,节能服务企业还应通过系统持续性的培训、海外学习、技术交流等方式来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同时不断引入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节能技术。
7.5推广合理机制,实现节能社会化
除了一些高能耗企业、公共机构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对象外,普通住户家庭的节能也应被重点提出。因为老百姓购买或者更换节能产品的成本较高。所以,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节能的群体效应也是很高的。可以以社区为单位,在不降低生活品质的前提下,在普通住户家庭中宣传节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大家购买节能电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节能的社会化。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钢铁企业;节能改造;应用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 2)05-0070-04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o)通过对相关企业提供节能改造的技术支持、风险规避及资金保障,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实质是用企业未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模式(许泓,2002)。目前,随着节能降耗理念逐渐被企业所重视,合同能源管理因其自身优势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同时成为了企业推进节能降耗的重要工具,但目前在钢铁企业中的应用还较少。本文依据钢铁企业节能改造的现状,分析出合同能源管理在钢铁企业应用中的主要障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即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来促进钢铁企业与EPC间的合作,以便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钢铁企业更好地推广应用,促进钢铁企业的节能降耗。
一、合同能源管理(EPC)
(一)合同能源管理(EPC)及节能服务公司(EMCo)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EPC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目前的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能源消耗从而降低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公司(EMCo),也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EPC机制运作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但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EPC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蔡瑾、何川,2008)。目前,我国EPC模式除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模式外,还出现了改造工程施工模式、能源管理服务模式等新型商务模式。
(二)我国EPC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EPC兴起后,其在国外特别是北美和欧洲得到迅速发展。1998年,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共同实施的重大节能国际合作项目——“世行/GEF中国节能项目”,标志着EPC节能服务模式正式进入中国。目前,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已初具雏形,产业队伍不断壮大,服务领域深入各个行业,EPC也已实现局部的产业化,但在许多高能耗、高物耗领域的应用还尚未广泛推广。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EMCA会员数量已达到560家,全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EPC)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EMCo增长到782家,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增加到约17.5万人(EMCA,2011)。2005-2010年我国节能服务业增长变化。
二、EPC在我国钢铁企业中应用的现状
目前,我国有很多学者对EPC进行了研究。申晓刚(2008)研究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提出合理建议,其中提出未来发展需提高三个层面:政府加强鼓励和支持;建立节能服务公司和相应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加强流程控制,形成成熟的交易流程。曹江涛(2005)分析了整个合作能源管理的流程,证明了合作能源管理在高能耗产业中的合理性,为本文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张岩(2010)曾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碳减排效果和碳排放交易,构建融入碳排放交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模式,拓宽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渠道,为解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问题提供帮助。谯川(2008)分析了EPC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领域的可行性及其风险,并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从内部及外部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董十弓(2010)分析了电信企业中合同能源管理出现的问题,为合同能源管理在钢铁企业的应用分析提供了研究基础。可以说,目前EPC理论的应用较为广泛,但其在高耗能的钢铁企业的应用较少。
EPC在钢铁企业中的应用主要在节能技术改造环节,即EMCo对钢铁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包括企业能耗审计、改造方案设计、能源管理合同的签订、设备采购及施工和后期维护等。实际上,EMCo可参与的钢铁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涉及的环节很多,如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炉顶余压干法TRT发电、焦化系统的干熄焦发电、炼钢系统转炉煤气回收和蒸汽制冷、轧钢系统的蓄热式燃烧改造、热装热送和电力系统的CCPP发电等等(陈冠军,2010)。EPC在钢铁企业成功实施的案例有:天津铁厂与中国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的工业锅炉技术改造节能服务项目;首秦公司与北京惠德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照明系统节能改造项目,以及与北京金易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的水泵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天津钢铁集团与北京国发华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电机变频节能改造项目等。随着EPC的发展,其在钢铁企业中的应用领域也开始发生变化,由最初的边沿化、单体化节能改造,向核心化、系统化节能改造转变。
三、EPC在钢铁企业中的主要应用障碍分析
依据以上分析可知,EPC在钢铁企业中的应用面临许多问题,钢铁企业与EMCo之间的合作还存在诸多障碍。结合首钢、宝钢、济钢等钢铁企业的发展情况,分析EPC在其节能改造过程中的应用情况可知,目前我国钢铁公司实行EPC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障碍。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信息传播
一、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原国家经贸委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和全球环境保护基金的增款实施了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并于1997年成立了3家示范性的能源服务公司,包括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公司和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1997年到2006年底,北京、辽宁、山东3家示范企业的能效投资逐年稳步增加,累计为405家客户实施了475个节能项目,投资总额达13。31亿元人民币,通过实施这些项目,能源服务公司获得净收益4。2亿元人民币,而客户的净收益是能源服务公司的8~10倍。这些项目产生的节能能力每年达151亿吨标准煤,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能力每年达145万吨。这充分说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是可行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目前,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已经启动项目二期,并将继续得到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其目标是在我国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推动我国新兴节能服务公司产业化发展,以此帮助我国扩大能效项目的国内投资,提高我国的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预计在项目二期实施期间,累计节能量约为3,533万吨标准煤,相应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为2,342万吨。
虽然项目已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诸如技术力量薄弱、项目融资困难、社会认知度不够等。
1、政策方面。(1)企业缺乏实施节能项目的动力。现行节能法律约束力较弱,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以及经济激励手段促使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或行为没有明显的惩罚措施。对节能行为缺乏明显的激励政策,特别是没有与节能的环保效益挂钩。除部分高耗能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大多数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是太高,没有节能的积极性(2)节能服务产业的市场不规范,缺乏评价标准。能源服务公司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没有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办法、合同规范及其履约道德准则等。同时也缺乏评价节能服务公司服务质量好坏的标准,节能服务市场比较混乱。
2、融资方面。(1)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现阶段,我国的能源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多数运营的节能服务公司经济实力较弱,无力提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担保或抵押。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企业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又是新生的企业,商业资信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资金不足,大量好的节能技改项目无法实施(2)缺乏信用评价机制,银行授予信用额度低。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的节能服务公司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强,常常无力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和足额的抵押。因此,银行对这些公司的信用度水平存在质疑,授信额度很低。此外,目前中国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前景不是很明朗,银行缺少对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机制的深入了解,这更增加了节能服务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
3、能源服务公司方面。(1)能源服务公司专业化不强,缺乏运营能力。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营机制是全新的,又比较复杂,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基本都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大多数缺乏综合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商务计划制定能力、财务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后期管理能力等,降低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水平(2)缺乏权威的节能量核准手段。节能效果的评测问题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问题,节能服务公司的所有收益实质上都来自于节能收益。但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上,经常难以与企业达成一致,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
二、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建议
基于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现状,对推进能源服务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信息传播方面。以能源服务清单为载体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终端消费者在资金和技术的双重限制下,对节能方面的知识十分匮乏,特别是在公共建筑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为此,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应该制定一个全面的能源服务清单,清单具体包括项目描述、功能描述以及示范性案例研究。通过对服务清单的传播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扫清信息障碍和认识障碍。
(二)政策方面。规范能源服务市场。为了保护顾客,提升能源服务公司的公众形象,避免不规范的能源服务公司混乱市场,必须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严格审查能源服务公司的资质。在欧洲,欧盟各国正在努力为能源服务公司的资质建立一个征信系统,以避免有些公司为了牟取暴利进入节能服务行业,对整个行业的信誉和能力造成负面影响。对于申请加入节能服务行业的公司要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提高节能服务行业的门槛对于运作中的节能服务公司要建立起信用档案,对这些公司已承担节能项目的实施水平与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进行通报整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的,吊销其营运资格。
(三)融资方面。在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担保计划取得成功的同时,我们也发现,面对我国目前巨大的节能服务市场,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设立专业化的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和相应的运作机构,建立并完善以担保基金启动银行贷款的节能融资中介机制。要对EMC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做到资金的专款专用。这种模式类似于世行、全球环境基金的运作模式,唯一的不同点是资金提供主体的差异,这里的节能专项担保基金主要由财政支出负责。财政支出突出了政府对节能事业的重视,同时财政支出的金额大,作为担保基金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为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提供保证。
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应该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家节能项目担保基金由国家财政出资,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地方节能项目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出资,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这两级节能项目担保基金有不同的职责,国家一级的主要负责国家大型EMC节能项目的担保,同时可以作为地方一级节能担保基金的后援支持而地方节能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本地区EMC项目的支持,负责培育地方节能服务市场。这样的分工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各个地区的EMC发展水平,避免发展不均的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