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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政策执行偏差;执行主体利益分析;利益整合
现代博弈理论以完全理性假设为前提,认为在冲突和竞争的情况下,相关参加者都遵循最大收益――最小损失原则,即都追求得到最大的收获,并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公共政策是为了解决公共问题而制定并实施的,它必然涉及到各方或大或小的利益调整和分配。因此,整合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化解矛盾,保持利益关系的和谐均衡,是保证公共政策执行契合政策目标的必要手段。
1.利益整合
“所谓利益整合,就是在利益分化的社会条件下通过多种方式,在保证各群体利益的基础上,建立以利益关系为基本原则的社会机制,协调并解决社会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推进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利益整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功能必须通过一系列机制、手段、途径的运行加以体现。”①在公共政策执行中寻求各利益主体的合作博弈,探求政策执行的合作收益最大化,成为减少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一个路径选择。
2.基于政策执行主体利益减少执行偏差的必要手段――整合利益关系
2.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整合
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同层级政府利益之间的共同利益是存在的,但利益冲突无疑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整合府际利益关系,首先要承认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在此基础上寻找双方利益的均衡点,使之成为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并以此为基础作出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促成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合作博弈,最终达成政策目标。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些转型都会不同程度地对政策执行产生影响,其中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对政策执行影响最大。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是资源配置方式的根本性转换,这种转换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利益主体从相对单一变为多元。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期,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级政策执行主体都有其独立的利益,各利益主体为寻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必然要趋利避害、寻找政策上的漏洞,有所选择地执行政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展开了非合作利益博弈,导致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现实,做好相应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引导地方政府的合作博弈行为,减少政策执行偏差。具体对策如下:一是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行政职权配置制度。从制度上解决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和决策权的问题。同时,中央和地方应做到职、责、权相对应,要改变过去那种中央权力偏重或地方权力偏重的倾向,做到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对称。②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引导地方政府积极竞争、合理博弈、奋发创新。抵制其互相攀比、盲目投资、经济封锁、割据市场等不正常的竞争。三是强化监督制度。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和政策监控机制;落实和完善各项社会监督制度,实现依法监督;改变监督主体受制于同级监督客体的现状;加大责任追究和惩罚力度,提升执行者的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
2.2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整合
第一,改变公共财政制度。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所谓公共需要指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或以整个社会为单位而提出的需要。公共财政以国家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以国家预算为主要支出形式,其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同时它是割断权力与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同时,要大力加强 “费改税 ”的稳步推行 ,因为它是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支柱。
第二,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分权化的改革使中央政府的合法性资源出现了严重的流失,对于地方政府的无序竞争的,缺乏有效和得力的手段。合理规制不同等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减少对市场竞争领域的不合理干预。
第三,改革地方官员的考核和任免机制。地方政府激励机制最重要表现是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和任免机制,由于一直以来中央和地方的政治逻辑就是以经济逻辑为实现形式,这种逻辑的直接后果加剧了地方政府之间的不规范的竞争。
第四,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商机制,增强地方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提高府际治理的社会资本水平。在府际治理框架下,各地方政府可以积极促进以信任和妥协为核心价值社会资本的累积,以保证跨地区公共事务问题的有效解决,从而避免政府间的恶性竞争,诱导政府间的合作博弈。
2.3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整合
在政府部门的利益整合层面,要实现对部门利益的有效控制,完善立法制度、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明确利益分配权力、加强舆论多方合力监督等都是可选路径。
第一,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缩小甚至取消政府部门利益空间。“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推行阳光财政,取消政府部门的资金账户,预算内资金统一缴入国库,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公务员工资以及福利统统由政府财政统一发放,收到了良好的效果。”③
第二,完善立法制度,从根源上制衡政府部门的权利。法律法规、政策不能代表社会公正不能保护相关方的利益根源是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缺少了困难群体方的利益代表和表达,决策机制缺乏科学性,部门权力缺少制约等因素。如果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是建立在相关利益各方代表协商以及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就不可能出现明显损害一方的不公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更不会出现“国家政策部门化”的恶果。
第三,对于目前由于部门利益驱动而导致的政府部门不廉洁、执行公共政策低效等问题,应切实加强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合力监督,并将监督重点放在质监、工商、规划、建设、物价、国土等部门,“监督形式以查阅行政工作台账,根据投诉进行调查为主,对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分片管理,集中使用”。④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在行政监察室的领导和指导下,主要监督政策执行行为是否廉洁高效。
第四,明确利益分配权力。根据产权经济学的基本观点,财产权可分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与此相类似,财政性资金分配权力,也可进一步划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其中,所有权归国家,因为财政性资金是凭借国家授权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且受国家法律的保障。财政性资金使用权应归政府各部门,以履行政府职能。而管理权只能归属于财政部门,因为国家不可能直接行使其所有权,只能委托财政部门,形成一种委托――关系,“只有明确财政性资金的分配权力,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财政性资金谁收取,谁所有,谁享用的状况”。⑤
摘要:2004年,武汉市出台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如何针对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多、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的特点,充分发挥“代建制”的优势,提高政府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水平,这是我市建设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面临的课题。
关键词:代建制;必要性;有形建筑市场应对;问题
Abstract: In 2004, Wuhan City introduced” the Wuhan municipal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management approach (Trial) "and “non-profit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in Wuhan City,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Trial) ", Wuhan municipal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struction funding gap, give full play to the advantages of an Agent ", to improve the government's macro-control on the non-profit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and the management level, which is faced by the various functional departments of the city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topics.
Key words: agent system; necessity; physical construction market response; problem
一、“代建制”的内涵
项目代建制是由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诠译而来。目前,我们所说的“代建制”是指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①针对武汉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代建制”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二、推行“代建制”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上都是由使用单位组建临时班子(如基建办公室、工程指挥部等),其技术力量薄弱,导致一些工程项目在运作中出现决策失误,施工过程中随意调整方案,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建设质量不高等问题。而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通过招标选择技术力量雄厚的,资深的,有专业设计、施工组织和管理、安全、质量监督等人才的项目管理公司,实质上是把过去由建设单位的职责在建设期间划分出来,以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的职责,实现了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同时,代建制突破了政府工程旧有方式,使现行的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政府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而非行政权力,这便意味着权力从该环节退出,从机制上确保防止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的“三超”行为的发生。
三、我市推行“代建制”的优势和管理模式
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为推行代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为研究“代建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提供了大量的参考依据。我市将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的招标活动纳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并与各项专业工程招投标活动有机联系起来,充分利用有形建筑市场企业数据库和信誉档案等丰富的工程项目信息资源,为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提供了依据。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对“代建制”的措施。
1.做好各专业工程进场交易的协调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②代建制的施行,不仅加强了对国有资金的调控和管理,也拓宽了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类别,除了严格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外,各项分部分项工程、前期勘察设计、设备采购以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安全等特殊工程也应尽快纳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或备案活动,统一交易程序、统一委托收费,利于政府对代建活动和进程进行监督管理。
①《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 2005年1月19日)
②《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9月21日)
2.拓宽专家评委库的专业覆盖范围。配合专业工程进场,在全市各个专业领域选拔、培训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统一纳入评委库管理,满足各种特殊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需要。同时,适当吸纳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加入评标委员会,从而对参与投标的代建单位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分。
3.针对“代建制”的政策要求,补充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交易流程。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③这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拓宽了企业自主投资的空间,这也意味着政府部门今后将主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的投资进行间接调控。作为有形建筑市场也应该把握这一转变,在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管理的同时,把对民营、私营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适当放宽,着重放在为其服务上来。
4.大力推行公示制度。加大诚信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从业公司资质、业绩、违规行为的管理,在网站的企业动态上开辟代建单位专栏,公示行业标准、准入标准和公司的运作情况。同时,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网上追踪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四、现阶段推行“代建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虽然代建制的实行取得了成功,但客观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对项目代建制度的研究。
(一)明确各方职责。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业主与代建单位的职责,避免出现业主越权干预项目管理的行为,也避免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取费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
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文件2004年7月6日
(二)正确处理代建单位与其他中介、服务、管理机构的关系。代建制度与现有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交迭,导致建设工程的中间管理服务环节过多,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低效等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处理好与其他中介、管理机构的关系,可能会对工程建设产生副作用。因此,国内的管理咨询企业应进行必要准备,以适应由投资主体变化出现的市场需求的变化。
(三)在政策上给予代建单位一定优惠。在政策上保证代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尤其在代建费用上,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法规、制度,保证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30%资金到位,防止拖欠现象的发生。通过规范管理和各种优惠条件,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的项目管理公司加入到代建单位的队伍中来,加强此行业的竞争,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建设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①《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 2005年1月19日)
②《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9月21日)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
据统计,我国法律的80%左右、法规的90%左右必须借助行政执法才得以实施。行政执法承担着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事务,遍及农村发展、城市管理、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工商监管等等。行政执法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城市化进程贡献巨大。纵观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行政执法由于执法理念守旧、执法人员素质等因素,存在执法理念粗放、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一刀切、机械执法等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执法功能的实现,降低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严重制约着我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行政执法只有受到合理的规制才可以保证公权力正当、充分的行使,保障私权利不受过度侵害。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致方才休止。英国学者威廉韦德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说道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个至理名言。对此,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为有效的原则。比例原则通过权衡手段之后果与欲求之目的是否合乎比例,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分析,能够有效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一、比例原则的起源与行政执法
比例原则,起源于大陆法系德国的警察法律制度,并超越国界和法系,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发展完善,成为各国公认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1882年普鲁士高等法院在著名的十字架门!一案中初步奠定了比例原则的内涵,即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且必要的范围内方可行使。1895年,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梅耶在《德国行政法》书中提到:警察权力不可违背比例原则,并将比例原则奉为行政法领域的皇冠原则。德国学者Fleiner对此有形象的描述警察为了驱逐樱桃树上的小鸟,虽无鸟枪,但也不可以用大炮打小鸟,即后来为人所熟知的名言警察不得以炮击鸟。该比喻形象生动,通俗易懂,颇似我国的杀鸡焉用牛刀、高射炮打蚊子。
随后,经过学者们的倡议,和判例在司法领域的沿用和发展,比但原则的内涵逐步丰富和完善,并最终在1931年的《普鲁士警察行政法》中得到正式确认和明文规定。比例原则最终在行政法领域立足,为各国(地区)所承认,并由行政法层次上升至宪法层次。比例原则发轫于德国,发展于各国(地区),包括法国、英国、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差别在于叫法不同,含义几近相同。行政法母国之法国称其为均衡原则,意即合理均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上世纪80年代得以发展:英国称其为合理性原则,旨在通过合理原则限制行政裁量权,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美国称之为最小侵害原则或过度禁止原则:日本称为无瑕疵裁量请求权或裁量零收缩理论。
二、比例原则的内涵与行政执法
美国赫尔姆斯大法官曾说过:没有一个文明政府,会使其人民所受之牺牲,超过其予人民之协助。有关比例原则的内涵,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大致有三阶理论和二阶理论两种学说。三阶理论认为,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即正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比例原则,而且三个子原则之间是逻辑递进关系,不是并列关系。
正当性原则,也称妥当性原则或适当性原则,指行政机关所采用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如果不能,则该手段不予采用,因为欲达目的而不能,即不正当、非所必要的手段被当然的排除在可选范围外。
必要性原则,也称最少侵害原财、过度禁止原则、或最温和手段原则即当多种手段都能够达到所欲之行政目的时,在该范围内选取那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在无可避免地造成损失的情形下,选取侵害最小的手段。必要性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对于可选手段之范围而言,所采用的手段是相对意义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即相对的必要性:而对于所欲求之行政目的而言,是达到该种行政目的不可替代、不得不、迫不得己选用的手段,即绝对的必要性。
狭义比例原则,也称相称性原则或合比例性原则,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必须与所欲求之行政目的合乎比例、不失均衡。简而言之,即手段和目的必须合乎比例、相称。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讲,要对行政手段造成的后果和欲求之行政目的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人利益之间进行价值选择。
二阶理论认为,比例原则只包括必要性和合比例性就足够。手段正当性己然包括在必要性之中,不必再单独列出,因为进入到必要性的阶层,己无讨论正当性的必要。三阶理论己成学界通说,但有部分学者主张二阶理论,并主张将行政法层面的比例原则更名为禁止过度或行政适度原则,使比例原则仅留存在宪法层面,代表人物有周佑勇教授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吴庚教授。德国著名学者lxrche在1961年发表的《逾越过度及宪法一以比例原则及必要性原则对立法者之拘束》一书中也坚持二阶理论。
笔者认为,作为必要性的基础和前提,正当性有其自身存在的必要性,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逻辑学和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同时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行政手段未必都能够达到欲求之行政目的,能够达到欲求之行政目的的手段对私权利造成的限制或损害最小时,所获得的公共利益未必最大。正当性原则属于目的决定论,而必要性则属于手段决定论,如果忽略对目的的考察,可能会使手段失去正当性的支持,并且使必要性失去选择的合理范围,因为必要性原则要求所选用的手段都是从所有符合正当性原则的范围内比较出侵害或限制最小的那种。
三、比例原则的价值与行政规制
公权力,通俗的理解即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基于公共服务而享有的管理权。根据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的国家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即公民基于社会契约将私权利的部分让渡给国家,由国家统一行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公权力源于私权利,又服务于私权利。如果公权力过界或滥用,将会引起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引发社会矛盾或冲突。显而易见,没有对公权力的有限制约,公权力将会膨胀、扩张、滥用,进而不可避免的侵害私权利。如何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在尽量限制公权力的同时扩大私权利的空间,除了外部的监督制约外,还必须要求行政权力的内部制约,这个内部制约不但表现在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而且表现在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如此以来,行政执法既符合形式法治主义的要求,也符合实质法治主义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商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无独有偶,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将比例原则奉为行政法上的帝王条款。由此可见,比例原则在限制行政裁量权、缩减行政执法弹性空间上的重大价值。我国行政法学界于上世纪80年代末提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合理性原财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我国现行的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中有关合理行政原则这样写道:合理行政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要求包括: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比例原则或禁止过分原则。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也有较多体现,可见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以及我国于2011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5条。据悉,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主持起草的《行政程序法》业己将比例原则收入其中。
比例原则受到立法者、学者的如此青睐,无外乎看重其对行政裁量权的有效规范与制约,抑制公权力的肆意扩张,压缩行政执法的寻租空间。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有关合理性原则的模糊性、笼统性的规定,导致可操作性不强,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领,以致执法领域出现麦田怪圈。对于什么是合理,以及合理的标准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都是个问题。对此,英国黑尔什姆大法官有过精辟的言论两个合理的人可以对同一事件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且不能指责这两个相反的结论有何不合理。合理原则恰似雾里看花,水中捞月,比例原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并对行政裁量权提出量化、显性的要求,使得行政执法有可操作的规范。
比例原则不仅符合行政法治的形式要求,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而且可以从实体到程序、手段到目的给出具体化的量性指标和要求,使得行政执法的操作性和实效性清晰可见,既可以规范执法行为,又可以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压缩行政执法的弹性空间、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最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私权利不受过度侵害。比例原则通过对行政执法的手段或方式,能够有效制约行政裁量、审查行政裁量,使得行政执法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合理,既可以实现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形成,也给予了行政相对人以人文关怀、理性信仰。
一、积极稳妥作准备
(一)加强领导和宣传。条例公布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分管领导负责,办公室牵头,各处室(支队)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选编整理,制作条例导读,作为领导干部学法材料,突出宣传,提高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二)建章立制求规范。按照条例精神,梳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框架,充分征求各处室(支队)意见,以加力推进兼务实的态度,确定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监督保障进行公告。参照省局相关制定,起草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开范围、公开责任和公开程序等内容。
(三)强化载体建设。网站是公开政府信息的一种主要途径,我局鉴于老政务网站内容单一,只相当于网页功能,20*年建成投入运行新的政务网站,可信息量大,实用互动性强。网站规划建设期间,结合条例要求,科学设计板块,利于信息,便于公众查询。
二、认真负责抓公开
(一)主动公开情况。局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主要依托市政府网和局政务网两个平台,通过规模回溯梳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公开的内容,力求阳光行政,逐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框架。
市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共公开156条局政府信息,具体分布按网站既定顺序排列如下:“机构概况”信息15条,包括机构职能1条、领导信息5条、内设机构8条和直属单位1条;“法规公文”信息72条,包括行政法规15条、行政规章49条、规范性文件5条、其他文件3条;“工作信息”19条,包括政府建设7条、计划总结3条、通知公告7条和专项行动2条;“应急管理”信息2条;“制度规则”信息4条;“行政执法”信息32条,包括行政许可18条和行政服务14条;“人事信息”4条,主要为人事任免;“社会监督”信息7条,主要为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回复情况;“公共服务”信息1条。
局政务网站共279条局政府信息,具体分布如下:“机构设置”信息14条,包括机构职能1条、局长之窗5条和机关处室8条;“政策法规”信息75条,包括法律5条,法规15条,规章49条和规范性文件6条;“政务公开”信息28条,包括执法依据3条、行政许可18条(申办须知17条、许可决定1条)、行政处罚1条和行政收费6条;“监管动态”信息107条,包括本地动态88条和国内动态19条;“工作文件”7条;“通知公告”信息21条,包括通知16条和公告5条;“党风廉政”信息7条;“学会信息”20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截止目前,尚未受理过要求公开本局政府信息的申请,故未作出过不予公开本局政府信息的决定,因此,也未发生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严格遵照条例规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局政府信息的时效问题。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日常工作繁重,人手又少,部分政府信息未能按时公开,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时效意识有待提高。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拓展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入有赖于监管理念的转变,惟树立执政为民,服务公众,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的意识,才能真正贯彻落实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希望能循序扩大。
(三)市政府网与局政务网的对接问题。在两个网站公开平台上的局政府信息量不一致,正源于此。因为上传至局政务网站的信息数据,市政府网尚无法同步采集利用,需要再次上传至市政府网,工作量徒然增加,有时会顾此失彼。希望市政府网能解决与部门政务网的对接问题,尽量减少部门重复操作。
四、下步打算
为贯彻XX市司法局、县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法律服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做好2020年司法行政系统“两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结合我局实际,制建本计划。
一、抽查工作开展时间
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分两次进行抽查,第一次7月15日以前完成,第二次12月31日前完成。)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组成
(一)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从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二)抽查人员组成。
抽查人员XX县司法局“双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人。
三、基本原则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依法、随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高监管职能、落实严管措施、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开展工作,积极探索综合抽查检查工作新思路。
四、抽查内容
根据XX县司法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抽查项目开展检查。
五、抽查方式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查管理制度、学习记录、会议记录,查看收结案登记簿、卷宗以及询间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方式。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机构当场反馈有关情况。
六、抽查结果应用
抽查活动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在抽查结束后16个工作日内,形成“双随机”抽查情况通报,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检查涉及后续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司法移送工作的,应当在有关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公布有关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移送文书。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科室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视和学习,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2003年,中国行政管理费用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已经上升到19.03%,远远高出日本的2.38%、英国的4.19%、韩国的5.06%、法国的6.5%、加拿大的7.1%、美国的9.9%。
在这20多年里,中国公务员的职务消费增长了140多倍,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从1978年的4%上升至2005年的24%,增幅接近l/4。而外国行政管理费一般只占财政收入的3%至6%。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政府自身建设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务消费不规范、奢侈消费、建设豪华楼堂馆所等。
巨大的浪费数据,促使去年3月的全国“两会”形成了共识:降低行政成本,改革的目标首先定位在3个方面:公车、公宴、公楼。毫无疑问,从长远看,强化政府行政成本管理,必须加强人大对政府行政费用的监管。
中央国家机关印发了相关的内部接待制度,强调禁止大吃大喝,公务接待要在食堂,用自助餐的形式,严格限制公务接待的标准;还实行了出差、旅行、开会等的定点饭店制度,不准住豪华饭店,不准超标准报销等等一些措施。
究其原因,我们不得不正视,机构编制的急剧膨胀是行政管理支出增长迅猛的根本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还有四大原因造成了行政成本居高不下。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将地区改为市管县。
本来地区专署是省级派出监管下辖县的虚拟机构,没有实质性行政管辖权,因此机构设置和官员都比较少。取消地区改市管县后,成为实质性一级党政机构,不仅相应行政管理出现大膨胀,而且五套(党、政、人大、政协、纪检)领导班子全部组建,反倒增加了不少机构和官员,保守估计,仅地厅和县处级官员就增加了数万人。
二是提升重庆为直辖市、海南区为省,提升20多个副省级城市等。
所谓“水涨船高”,机构、官职纷纷大提升。从改革开放的大局看,其中有其必要性,但行政成本的增加也在所难免。
三是省级直辖市将下辖的一些县提升为地市级区。
各省在改制市管县过程中,将一些县或县级市扩编为地级市,以及花样繁多的开发区、科技试验区、对外合作区等等高级别的建制,还有各式各样的机构、团体、国企、事业单位提升级别的现象层出不穷,其中增加的级别待遇和行政开支,难以估量。
四是同级机关单位增设官职。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服务型政府机构
一、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况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进行了四次政府机构的改革,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政府机关本身的精简,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了政府职能,特别是转变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内在动因都有所不同,使其呈现出了极其鲜明的个性,表现在:⑴变革的深刻性。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进行的革命性变革,对政府职能的简化、政府组织结构的调整、政府行为方式的改革乃至政府工作人员观念的冲击都是史无前例的;⑵改革与发展相互依存度高;⑶内外部制约因素的相互交织。
二、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必要性
行政管理体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科学文化、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并且其改革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基点,以重塑政府形象和增强政府公信力为推动力,全面履行行政职责,提高政府的行政意识和能力。
中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有:
1、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己经适应不了飞速发展的国民经济了,甚至成为其阻力和障碍。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所以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成为了当务之急。
2、中国的行政管理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严重,影响力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3、政府部门职能交叉、权责脱节、机构重叠、办事效率低、考核体系不健全。
4、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影响了党的群众基础。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够消除经济社会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环节。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社会经济和谐的发展与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矛盾使得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势在必行啦。同时加上外因的作用,即世界经济的发展进步、世界环境的变化和WTO的基本原则也是促进其改革的原因。
三、针对行政管理体制的问题提出几点改革建议和看法
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使政府职能更明确,政府机构设置更科学,政府权力划分更细化,政府行为准则更规范,政府运行成本更合理,政府行政能力提高,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职能明晰的、管理科学的、廉洁高效的、依法运行的公共服务型政府。
1、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我国所处经济和社会转型的特殊发展阶段,并且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特定的要求,根据这一实际来决定“放松政府管制”和引入市场机制的幅度、力度和方式,力求稳中求进,同时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
2、建立和健全政府行政机制和民主科学决策机制
对于关系到全局的重大决策要进行科学的规划;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决策,要进行专家论证、咨询以及社会公示,由社会组织、公民自主决策;要推行政务公开,建立透明的政务服务体系;要进一步推进行政立法进程,完善行政法律机制;要着力完善群众诉求和利益维护保障机制。
3、调整和精简行政组织,完善行政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能
按职能设置综合管理机构,建立公共行政体制。在改革中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转变政府职能,二是优化政府结构,将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合理、科学、明确地配置到政府部门。
4、健全、完善公共服务机制
把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战略目标和任务,把以人为本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出发点和归宿,健全、完善公共服务机制。服务型政府意味着政治模式的根本转变,即从以统治人民为核心的政治模式转向以服务人民为核心的政治模式。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能够促进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应当落到实处。
5、落实基层工作,注重并切实加强社会管理
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关注基层民众,注重社会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特别是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6、提升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
要提升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由原来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方式向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经济的方式转变。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强化市场监管、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为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现行监管体制的缺陷
金融衍生品结算的监管体制主要包括监管对象、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活动。监管对象主要是金融衍生品结算活动,包括对结算机构的监管和对结算行为的监管。监管机构包括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司法监管。实施这些监管的机构主要有证监会、交易所、行业协会、工商、审计、银行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这些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衍生品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监管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组织的行业规范,监管必须依法进行“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监管机构无权随意管制,否则可能抑制自主的商业活动。监管活动即上述静态的监管因素在动态中发生作用的过程,例如,结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主向监管机构申报材料,监管机构的主动检查,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结算机构的申诉等。上述因素的互相作用形成逻辑上比较完整的、静动态结合的监管体制。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基本形成了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期货交易所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并确立了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这个体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授权仍显不足
主要是《期货交易法》迟迟未能推出,而原有的《证券法》在衍生品交易和结算方面的规定几乎缺失,从而导致政府层面对金融衍生品结算的监管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持,形成一定的监管法律风险。
(二)监管缺位
由于法律和制度建设的滞后,某些金融衍生品领域的交易结算没有被纳入监管范围,这方面主要存在两大漏洞:一是涉外期货交易和结算,比如所谓“期货工作室”引导的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二是金融领域内部不同细分行业之间,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在涉及多个行业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结算存在监管真空。
(三)监管越位
中国证监会对下揽权过度,对行业内部管理过于微观。一方面表现为期货行业协会缺乏证监会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另一方面表现为证监会对交易所经营领导层的任免。如《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这样就把交易所变成了证监会的行政附属机构,造成交易所和证监会的风险监管职责不清晰,弱化了交易所的职能。
(四)宏观管理手段以中国证监会行政手段为主,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五)三级管理体系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明确,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密切。
(六)作为市场监管第一线的交易所的内部风险管理能力和自律能力有待增强。
二、借鉴成熟市场经验,以监管理论为指导,完善现行监管体制
(一)成熟市场的经验
考察成熟市场各国做法可知,一方面,衍生品和基础证券合二为一的监管体制,由于适应了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的推崇,英、德、韩等国家监管体制的日趋集中正说明了这种转变;另一方面,“政府――行业协会――交易所或结算所”三级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行业协会的作用日益突出,交易所或结算所与会员之间的自律管理得以有效实施。而这些方面正是我国目前监管体制中的欠缺之处。
(二)监管理论的指导
各国学者对政府监管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亚当・斯密主张政府只需要当好“守夜人”,到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公共利益论主张政府有必要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修正负外部性和分配不公,进而增进社会福利;阿罗的不可能定理、以布坎南和塔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斯蒂格勒等人(芝加哥学派)的利益集团论以及夏特夫的监管俘获论等,又对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和能力提出了质疑。
20世纪80年代后,以斯蒂格利茨为首的经济学家以信息不对称理论推导出政府管制经济的必要性。
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无法同时消除的现实下,适度监管的主张又应运而生,认为只有适度监管才应当是政府驾驭和引导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理论的适用性必须结合一国经济和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这个因素来考虑,而不能简单地移植成熟市场的经验做法。从我国情况看,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历史很短,属于典型的新兴市场,目前,无论是各级监管者还是市场从业及服务人员和机构,不仅监管经验缺乏,而且法律意识淡漠,随意性较强,投机意识较浓。在此情况下,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国内现有的监管体制。
1.继续坚持和完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建议在《期货交易法》的制定过程中,仍要坚持这一原则,继续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增强法律授权的力度。
2.通过制订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妥善处理好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的监管衔接问题,减少监管缺位现象。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属性变化多端,可能涉及多个行业,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衍生品的结算是否也由多个行业监管呢?衍生品结算过程是风险防范的关键环节,一旦控制不力,系统性风险将难以避免,这是每个行业的监管层都不愿意面对的,因此其对结算环节必定不会视而不见,那么如何处理好各个监管层对衍生品结算机构和业务的多头监管就非常重要,对此必须要由国务院出面,通过制定细致的行政法规对各行业的职责加以界定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