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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讯问录音录像;韩自更受贿案;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规则
一.一则案例说起
2012年10月17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检察机关控告被告人(原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韩自更在任期间收受贿赂共计73000元。而在此之前(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出过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交了一定的线索和材料,合议庭在初步审查以及召集控辩审三方共同回看了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和侦查人员出具的关于侦查过程合法性的证明后,认为对被告人韩自更的整个侦查过程没有出现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而且被告人韩自更在作有罪供述时神情比较自然,应当排除供述系非法取得的嫌疑并最终决定不再当庭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经法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韩自更有期徒刑七年。
日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邀请众多学者就本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讨①。在会上,辩护律师曾指出:"在7月2号到5号的连续讯问期间确实录有11张光盘,但是遗憾的是这11张光盘只有图像没有声音,我们在图像里面看到了被告人在那段时间(近60个小时),总共只睡了5个小时。当法院看到这些视频资料后认为因为没有暴力,所以不管有音无音都是合法的,就此否定了我们的申请,不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②
通过辩护律师就该案中录音录像材料的简单陈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就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运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首先,就本案来说,对于检察院自侦的贪污受贿等案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录音录像③,而本案只是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了录像的做法显然有悖于现行法律规定;其次,整个的讯问过程中只有录像但没有录音,而且有的录像画面也极不清晰以致影响观看,表明录音录像制作过程的不规范、不严谨;再次,该案法官对录音录像的审查采取的是开庭之前召集控、辩(辩护律师)双方至法院共同观看录像带的方式,而犯罪嫌疑人本人并没有实际参与,这种审查方式是否合乎法理还有待研究;最后,法官在看完这些录像资料之后认为整个讯问过程侦查人员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也不存在其他明显不合法的行为,所以即使没有声音,即使不完整也可以认可它的合法性,据此驳回了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笔者认为对于法官的这一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二.新《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相关法律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本着保障人权的理念,着眼于司法实践,与时俱进地增加了许多体现进步意义的新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即是其一。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规定初步确立了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为了使新《刑事诉讼法》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清理、修改一系列不合时宜的规定基础上完善了与新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首先,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录音录像而言,规定了检察机关调取录音录像行使审查权的情形④以及庭审中播放录音录像的提请权和建议权⑤。其次,就自侦案件的录音录像而言,要求做到"全程、全部、全面",具体的操作程序如: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⑥。
三、录音录像入法的必要性和学界研究概况
有人认为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开启了我国刑事取证技术现代化之门"。[1]除了极少数学者认为我国现阶段还不宜实施录音录像制度⑦以外绝大多数学者都在如何构建这一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上着以重笔,主要围绕着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属性之界定、适用范围之明确、录制过程之规范、内外监督之加强、录制成果之保存等方面,相关具体内容不再赘述。
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也表明该制度在我国势在必行。但是若要从开篇提到的案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学界对该制度存在的相关争议来审视这些新规定,希冀从中找到问题之症结、争议之出路的话,笔者认为新规定中还存在一些纰漏之处。
四、几个问题再思考
(一)对录音录像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质疑
在对于录音录像证据属性的界定这一基础性问题(同时笔者认为也是配套制度构建都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认为只是固定证据的方式,不属于法定证据类型[2];一种认为属于视听资料证据[3];第三种认为一般情况下为口供固定方式,特殊情况下转为视听资料[4];还有一种认为具有双重属性,即用来证明侦查讯问行为合法性时属于视听资料,在用来传达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时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甚至证人证言(同案犯的情况)[5]。以上观点可以得出结论:绝大多数学者考量录音录像与传统的笔录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主要体现为它的更客观、更完整)从而认可录音录像作为法定证据种类,而且都是依据录音录像的举示人意图用录音录像说明的问题来确定具体属何种证据类型;只有极少数持相左的观点,认为录音录像与笔录具有同质性,只是固定口供的一种更高效的方式。
笔者认为,首先不能因为录音录像能够发挥比笔录更为重要更加切实的作用就简单将其归为证据类型中的一种,判断某一客体是不是证据以及是何种证据,很多时候不仅依据它的内在本质特点,还要考察它的内在特点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如果认定它为证据,那么将面临一系列的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导致法律规定的自相矛盾。法律规定侦查、检察机关对所有案件要客观全面的收集有关的证据并接受法庭质证从而使之成为一种义务,而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的规定却是一般案件"可以",少数重大案件才"应当",而且诉讼规则中规定只有必要时公诉人才可以提请法庭播放录音录像以质证。即对一般案件来说是否收集录音录像证据是侦查机关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对所有案件来说是否提请法庭播放以质证认证是检察机关的权利而不是义务。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将之作为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会造成与笔录的重复,既然相比之下录音录像的证明力更高,是否应该考虑放弃笔录这种方式以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这对侦查、检察人员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司法状况之下似乎还无法实现⑧。第三个问题是作为视听资料的情况,按照通说的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首先强调的是它的亲临性、现场性,即无论由谁制作,其针对的客体是固定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视听资料相比其他证据而言更胜一筹的客观性。将视听资料入法的初衷也是考虑到它的这一特性--能够对案件起到其他证据不具备的作用--更具有可印证性和说服力。就全程录音录像而言,虽然在外在形式上它符合视听资料的规定,但就其内容而言,与传统的视听资料还是有所出入的,毕竟我们不能忽视被告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在供述时掺杂的主观因素。
其次也不能仅仅将录音录像作为固定口供的一种方式,因为从引进这一制度的初衷来看我们似乎应该对其有再高一层的价值诉求。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录音录像制度现在起到的最主要的作用只是监督讯问和被讯问双方在讯问过程中行为的合法性.[6]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从致力于给录音录像以"证据"的名分这一思维禁锢中脱离出来,将录音录像从侦查人员的角度予以定位--即侦查人员用以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录或者不录,但要保证在辩护方就讯问过程提出了异议时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不能则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特殊情况下为了防止诉讼阻碍事由的出现所以基于各种价值的衡量必须录。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保证录音录像免受各种证据规则的限制而削减其最根本的价值,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证明材料,可以于庭外集中展示以提高效率。如果把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证据提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双方在庭上的质证才能采纳。而一个案件中形成的录音录像通常数量很多,全部放到法庭之上难免会造成诉讼的瘫痪。当然庭外展示时必须保证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在场,如上述案例中法官开庭之前召集控、辩双方至法院共同观看录像带的基本做法可以借鉴,但被告人没有在场实为不妥。
(二)录音与录像可独立存在亦或须合而为一
对于录音与录像的关系新刑诉法121条中是以"录音、录像"的独立形式出现的,而在新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则是以"录音录像"这一合体形式出现的,且规则中所有相关的规定都是对合体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推测以下几种结论:一是必须既有录音又有录像才是法律所规定的录音录像,才可被纳入到诉讼程序;二是录音、录像和录音录像是三种不同的证据材料,因而都可以被采纳;三是以录音录像为一般情况,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只录音或者只录像。
立法本意我们不得而知,但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思考之再加上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实例(像上述受贿案例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只有画面没有声音的录像带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录音录像。除此之外,只有录音没有录像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笔者认为以第三种结论最为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务。理由如下:
1.作为录音录像制度起源地的英国在这一问题上也是作了分别的规定。1988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E》(亦称《会见嫌疑人录音操作守则》)确立了讯问录音制度并对录音的流程作了事无巨细的规定。2002年通过《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确立了讯问录像制度。 [7]
2.从可行性来看,录音录像的推行需要一定的技术和经费支撑,在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参差不齐的情况下进行硬性规定并不现实,对于司法资源及其短缺的地方来说这样的规定无疑是"纸上谈兵"。为了避免这种尴尬,现阶段应该从实际出发对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形加以规定。
3.从必要性来看,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能够基本配合侦查讯问,而案件属于较为重大依法必须录的情形或者案件较轻但侦查人员为防止以后麻烦想把讯问过程录下来,此时就没有必要全部录音录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录音或者录像即可。
反观韩自更受贿案中的11张只有录像没有录音的录像带,究竟是否应该采纳就要考察录制当时的具体情况,例如设备、技术问题,录制人员问题等等,综合案件情况来决定其能否证明侦查人员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证明。
(三)讯问录音录像是被告人的权利抑或国家职权?
依照新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公诉人必要时可以向法庭当庭提请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由此可以看出,在录音录像问题上,从该活动的启动、运作、形成成果一直到该成果在后面诉讼程序中的运用,辩护方始终处在被动的、被选择的地位上。
首先,对于是否录音录像辩护方没有选择权。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和重大案件应当录音录像以及对于一般案件可以录音录像,与其说这是对侦查机关的义务性规定还不如说是对他们的权利性授予,即侦查机关享有录音录像的完全启动权。这种明显的不对等是与现代法治理念要求的控辩平等不相契合的。而在英国,《守则F》有规定"如果被讯问人抵制被带入适宜讯问的房间或者其他能够使会见被录像的处所,因而使得录像不可能时可以不对讯问进行录像","任何情况下嫌疑人或者他们的人要求讯问被录像时应当录像"……这些规定说明英国赋予了辩护方是否启动录音录像的选择权。[8]同样在其他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度的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辩护方这样的权利。
其次,对于法庭是否播放辩护方没有提请建议权。依照新的法律规定只有检察机关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播放录音录像,而辩护方只能就口供提出异议。虽然最终的决定权在法官手上,但从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他会接受控方的建议,这也就意味着录音录像是否播放完全以控方是否提请为前提。笔者认为,如果辩护方提出异议并有一定的证据材料就可以不必通过控方审查异议的关卡而直接向法庭提请。这样一方面增强了双方的平等对抗性另一方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犯罪嫌疑人对录音录像的消极抵抗情绪。
五、新法规下的新思路
新刑诉法与新刑诉规则(试行)已经正式实施,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要立足司法实践,调整思路,对有关的具体措施力图在立法原意基础上做出有力的解释以保证实践中的有序运作,同时也可以保证新法"保障人权"理念的贯彻。
在录音录像问题上,可以说法律已经前进了一大步。但在具体细节问题上还是付之阙如。就开篇案例而言,除了上述几个问题之外,笔者认为还有其他。例如,对录像不清晰这一问题,大而观之即是录制技术问题,新法律只规定了录制人员--侦查和检察技术人员,而没有录制设备、程序等的规定,这显然是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再如,对录像不完整的问题,法律只规定录音录像要不间断全程进行,但没有规定间断录制的后果,这种不周延的法律规定可以说在我们的法律条文中屡见不鲜。法谚有:"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可怕的。"在极力倡导法治、追求程序正义的今天,相信我们不会停止前进的脚步,坚定地追寻我们关于"法治"的那个梦想。
注释:
①本案例相关材料皆来自于2012年11月12日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主持的《庭前会议与庭外调查法律适用》研讨会。本研讨会主要就韩自更受贿案中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第一,开展庭前调查,多次询问证人,在只有公诉人没有辩护人到场的情况下证人改变证词;第二,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审三方观看录音录像,并作出排除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决定。本文拟就该合议庭对录音录像的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梳理。
②本部分内容系根据韩自更的辩护律师在研讨会上的发言及其之前提供的案情介绍整理而得。
③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 《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
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需要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含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公诉人应当建议在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侦查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范围内播放。
⑥此为最高人民检察员研究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对规则试行中的录音录像制度相关规定的评价。
⑦例如柯良栋教授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文中从三个方面阐明了自己对该问题的反对主张:首先,我国与最早建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英国国情不同;其次,即便在英国,该制度也经过了10多年的艰苦努力才得以在英伦三岛正式确立;再次,从世界范围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只有英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实行,因而我国现在不宜确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参见 陈永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_与柯良栋先生一文商榷》,载于《政法论坛》,26(4)。
⑧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口供""重笔录"的传统决定了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一遍遍的研读笔录内容,而在几乎每一个案件中都会存在时间跨度不等的多次讯问的情况下,如果录音录像取代了笔录,意味着要对这所有的讯问过程一次次地回放,不仅没有提高反而极大地降低了诉讼效率,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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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奇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新探》[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 (6): 76- 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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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潘申明、魏修臣.《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6):83-87。
[6] 潘申明、魏修臣.《从规范执法到诉讼证据-以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视角》[J].证据科学,2012,20(1):68-75。
[7] 瓮怡洁.《英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法学,2010,32(3):103-111。
关键词:软基处理;水泥深层搅拌桩;施工控制
1路面平整度的概念
路面平整度是路面表面诱使行驶车辆出现振动的高程变化(其纵向起伏的波长范围约为0.5m-50m),它可以用仪器进行量测。而乘客对振动的感受和接受能力带有主观性,往往采用小组评分的方法进行主观评定。路面使用初期的平整度与施工技术水平(工艺和设备)施生质量控制、面层构造(如接缝)和材料(如集料粒径)等因素有关。而在使用期间,随着车辆荷载的反复作用、周围环境周期变化的影响以及路面龄期的增加,路面的平整度会随着各种路面病害的出现而逐渐下降。当平整度下降到一定的期限时,路面便不能满足基本功能的要求,而需采取适当的改建措施以恢复其功能。
2 市政道路沥青路面施工现状及存在问题
现阶段,市政道路沥青路面基本采用水泥稳定碎石半刚性基层,从通车后观察主要表现为:①路面裂缝多,平均7-8m就有一条横向裂缝。还伴有较多纵向裂缝。较高速公路30―40m一条横向裂缝,病害发生率明显偏高;②连续降雨后,路面网裂严重、坑洞多;③道路交叉路口及公交汽车站台周边,多有面层细料脱落、车辙严重等病害。究其原因与施工过程存在的问题有着直接关系。
2.1 半刚性施工质量低劣
市政道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普遍存在下列违反规范的行为:①集料级配严重失控,集料大于40mm颗粒数量占粗集料总量的3O~40%,10~40mm颗粒数量严重不足。混合料产生严重的粗细集料离析现缘;②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采用普通(强制式)搅拌机搅拌,人工摊铺,严重影响了拌和料的均匀性,导致混合料离析现象产生;③为保证混合料成型,采取提高水泥用量并用细料罩面;④施工缝多但处理草率等。这些问题导致半刚性基层裂缝增加,直接影响到通车后沥青路面反射裂缝增多。
2.2 层间连接施工质量没有保证
市政道路路面施工与高速公路相比。其层间连接施工质量更难以保证,主要表现为:①未能封闭施工的客观环境,更易造成连接层面问污染,导致沥青路面结构层层问连接不严密;②沥青面层间粘层油施工没有按规范进行,现实中因急刹车导致面层整块滑移、撕裂或脱落现象时有发生。如果层问连接不紧密,易导致地表水浸入,此时若在层间有浮尘或松散颗粒,水进入层间缝隙后。缝隙中饱和水在行车荷载作用下产生动水压力及以后荷载重复作用,对缝隙产生冲刷,形成唧浆,使缝隙处结构层强度降低。最终形成空洞。造成路面损坏。③基层透层油喷洒往往在铺筑沥青层时进行、由于污染和粉尘.实际上不能达到透和联的作用,而半刚性基层暴晒时间过长将产生干缩裂缝。
3 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的影响因素
3.1 路基的不均匀沉降
路基不均匀沉降是指路基表面在垂直方向产生较大的沉落。路基的沉降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路基本身的压缩沉降;二是由于路基下部天然地面承载能力不足,在路基自重的作用下引起沉陷或向两侧挤出而造成的。路基的沉缩是因为路基填料选择不当,填筑方法不合理,压实度不足,在路基堤身内部形成过湿的夹层等因素,在荷载和水温综合作用下,引起路基沉缩。地基的沉陷是指原天然地面有软土、泥沼或不密实的松土存在,承载能力极低,路基修筑前未经处理,在路基自重作用下,地基下沉或向两侧挤出,引起路基下陷。
3.2 基层的不平整
基层的平整度差对路面平整度有着重要影响。若基层不平,即使面层摊铺平整,压实后也会因虚铺厚度不同,产生路面不平整。对于沥青路面,因基层顶面的平整度允许偏差为l0mm,当用沥青摊铺机作业时,尽管沥青混合料表面是摊平了,但该处因多出10mm的松厚,压实后仍将出现低洼。基层的不平整产生的原因主要在施工环节中,基层混合料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基层混合料的拌和、摊铺、整形、碾压施工,基层的接缝和调头处的处理都会影响到基层的平整度。
3.3 热拌沥青混合料的影响
热拌沥青混合料的质量,也是影响沥青路面平整度的一个因素,而热拌沥青混合料的质量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①热拌沥青混合料拌和温度的影响。为确保摊铺机连续、匀速、不问断地摊铺,每台拌和楼的产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数值,否则必须采朋多台拌利楼联合供料,在联合供料过程中,每个拌和楼的拌和温度不可能完全一致,再加上料源的小一致,使得摊铺后的局部在碾压过程中碾压温度产生变化,引起实效果的变化,影响到路面的整度。②热拌沥青混合料离析的影响。一般沥青拌和楼均带有储料仓,混合料通过运料斗进入储料仓再放入运输车辆,均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半只细料离析(尽管采取车辆前后移动的措施),加上传统习惯施工过程中每车料摊铺结束时摊铺机接料斗的两翼都将翻起,使得沥青混合料殳加离析,摊铺后由于粗细料的相对集中,导致压实系数不同,使得压路机存压实过程中有明显的摇晃,引起压实效果不好,影响到平整度。
3.4 沥青混合料拌和对路面平整度的影响
为了保证摊铺机连续、匀速、不间断地摊铡,每台拌和机的产量一定要和摊铺机相匹配,则就得采用多台拌和机联合供料,但在联合供料过程中,每台拌和机的拌和温度不可能完全一致,再加上粒料规格的不一致,使得摊铺后局部的温度差异、碾压的温度和效果变化较大,影响到沥青路面平整度。
4 市政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的施工质量控制
4.1 路基的施工控制
路堤填料一般应采用砂砾及塑性指数和含水量符合规范的土,不使用淤泥、沼泽土、冻土、有机土、含草皮土、生活垃圾及含腐殖质的土。对于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的土,一般不宜作为路基填土。
公路运输和市政道路路基施工时,应分别严格按现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或《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发验收规范》要求进行,并应通过试验路段来确定不同机具压实小同填料的最佳含水量、适宜的松铺厚度和相应的碾压遍数、最仕的机械配套和施工组织,还要有一定素质的施工队伍来重视。
为了保持路基能经常处于干燥、坚固和稳定状态,必将影响路基稳定的地面水予以拦截,并排除到路基范围之外,防止漫流、聚积和下渗。同时,对于影响路基稳定的地下水,成以截断、疏干、降低水位,并引导到路基范以外,注意防渗以及水土保持问题。
4.2 沥青路面原材料的控制
为保证道路路面具有高强度、高温稳定性,低温抗裂性以及抗滑性能和耐久性能好的品质,减少因承重而产生的变形,在原材料选择上应做到有较高强度、耐磨耗,采用锤式或反击式破碎机加工的具有良好颗粒形状的硬质材料,选用粘度高,针入度较小,软化点高和含蜡节低的优质沥青。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思考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公路工程建设其中又承担着重要角色,这些年来一直是国家重点发展的领域。公路工程质量也就更关乎国家百年大计,因此备受重视。本文结合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就公路工程监理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公路工程监理的作用
公路工程监理制度是以国际通用FIDIC土木工程合同为基础,建立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了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参建各方的责权利更为合理、明确,有利于建设各方增强合同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二是突破建设单位“自编、自导、自演”的小生产管理方式的局限,有利于积累经验,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向专业化、社会化方式转变。由于工程监理制度的引入,开始在制度上建立起一种比较科学的制约机制,工程管理逐步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信合同、守程序、讲科学的依法管理的方向过渡。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正不断完善,水平也不断提高,对我国的公路建设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公路建设质量的稳步提高正说明了这一点。
二、 加强监理工作的自身建设
1、建立监理组织,明确监理职责
首先要建立健全监理组织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这需要有监理办公地点,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物资。制订完善监理岗位制度,明确监理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根据工程项目进行明确分工,尤其监理的重点工作如路基土石方、桥涵构造物、路面各结构层等更要精心准备。切实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以便对每道工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健全的组织与制度才能避免因出现工作混乱,职责不清而影响工作效率。
2、 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
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就整体素质而言,仍然还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大部分是从不同的专业转换而来,多数来自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下岗单位的转行或退休的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实践经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社会阅历以及知识结构不等,面对新型的监理而言,其智能结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等方面能完全适应监理工作的人员不多;而现代监理工作需要既有专业之长,同时又要懂法律法规、懂经济合同、懂管理、会协调的复合型人才。
三、监理工作的“三个控制”
1、 工程质量控制是关键
质量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规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合同条款则是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中注明的材料性能、施工工艺和允许偏差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对原材料和施工过程控制好。因此要根据质量控制的依据和要求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进场质量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一旦发现不合格材料就要拒其进场或拒其使用,将影响质量的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全过程监理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全过程监理是对某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是指对工程准备阶段的控制,如测量成果的复核,试验数据的审批,施工工艺的慎重推敲等;事中控制是指对工程施工过程的控制,如突发事件的处理、人为因素的监督等;事后控制是指对工程结束后质量的控制。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都要巡视、旁站、抽样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醒承包商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使质量误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以便充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而对于每一次巡视检查的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在监理日志上,以便以后查找有关工程资料,及时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做出综合评定。
2、 工程进度控制
工期安排的合理性,应符合合同工期的要求、关键施工工序的阶段性控制和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避免或减少天气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并为工期留有一定的余地。工程的工期在合同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同时工程能否按期竣工涉及到业主和承包商的重大利益,因此监理工程师要根据合同严格控制施工工期。控制施工工期办法是由施工单位编制可行的施工计划来完成的,但是还会受一些外界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这样监理在控制进度计划时首先要考虑到影响施工单位的不利因素,把这些不利因素一一找出,并将其分析后逐步去解决,引导施工单位排除不利因素的干扰,真正有效地控制好施工工期。
3、工程费用控制
费用的管理是与工程质量和进度相辅相成的,都是工程监理的基本手段和环节。只有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才能计量支付,因此工程质量是费用支付的基础,而进度是计量支付的保障。因而在进行质量和进度控制的同时也要对费用管理行有效的控制。费用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计量支付来实现的,合理的计量支付有助于工程的管理,但必须防止两种倾向的发生:一是超前支付,它容易造成业主的资金紧张,更容易造成承包商的依赖思想,不愿更多地投入;二是滞后支付,它容易造成承包商的资金紧张,甚至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另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的优化设计,可以为业主节省费用;合理的变更设计,可以使业主的有限资金得到更好的利用。
【关键词】铁路施工企业;预算;问题;措施
一、铁路施工预算的定义
工程预算制度及其主要内容是确定每项新建、扩建、改建和恢复工程全部建设费用的计划文件,是各阶段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础和依据。铁路施工预算就是将铁路建设项目作为一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将一定量(限额以上)的投资,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时间、资源、质量),按照一个科学的程序,经过决策(设想、建议、研究、评估、决策)和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动用),最终形成固定资产特定目标的一次性建设任务。建设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1)技术上,满足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2)构成上,由一个或几个相互关联的单项工程所组成;3)在建设过程中,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铁路施工企业预算存在的问题
1、预算人员对预算的认识不足
预算涉及企业内部的各个方面,人力、物力等多项资源,单位领导或财务部门应共同配合做好工作。当前,有些铁路施工企业领导层对预算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绝大多数在建项目都还是粗放型的重生产、轻管理模式,对预算管理意识淡薄,导致企业职工的预算参与积极性不高。为了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有些部门在编制预算上只流于形式。这种预算不仅未发挥作用,还浪费了人力和物力。有些施工企业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交流,认为预算只是计划部门的事情,将预算工作完全交给计划部门负责,没有将预算与企业的发展战略及企业管理紧密结合,使得企业预算难以真正实施。
2、预算的执行和监控不严
有些铁路施工企业分公司经理及项目部有很大的自,在执行过程中上级管理部门难以对其实行有效的预算管理控制。受材料价格动、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预算指标会出现盲目性和缺乏弹性,不能对实际工程情况进行调整,得出的结构与财务预算指标有差异。甚
至有的借此为由不执行预算,企业的预算管理工作停留在表面,对实际的执行进度完全不可能有效控制。一些施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都从控制期间费用入手,对费用支出预算控制较为严格,但对工程成本的管理控制不严,出现控制范围之外的工程成本增长,支出额大幅度增
加,利润减少甚至亏损现象。有的重视投资项目资金的支出,未过多考虑资金占用成本,使得资金结构不合理,成本增高,效率降低,增加了财务风险。对于编制完的财务预算,有的没有及时跟踪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财务预算编制结果没有进行分析,与实际执行有
差异现象也没做深入分析和提出改进措施。重编制,轻落实,没有发挥预算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性控制。
3、预算组织不健全,考核力度不够
铁路施工企业大多是粗放性、经验性管理。在预算编制上没有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和内部施工生产实际的变化因素影响,只是凭借经验,造成预算对实际情况的预测偏离,预算不准。企业对预算的考核没有严格的规定和明确的奖惩力度,考核大多停留在利润如何、安全生产指标等方面。降低了预算对实际工作促进作用。
三、加强铁路施工预算的对策
1、严格实施铁路工程预算制度
铁路工程施工预算按不同的建设阶段、编制单位(包括内容及作用),分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三种。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规定,不论大中小型建设项目,在申报审批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同时,必须附有设计概算。没有设计概算,不能作为完整的设计文件。
2)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纸。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和基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编制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建设费用文件。
3)施工预算。施工预算是在施工前,根据施工定额,结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以及现场实际情况等,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反映为完成一个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费用的经济文件。
铁路工程建设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必须在施工前编制设计概(预)算。概(预)算是指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所列的建设项目所要求:经审批的概(预)算是基本建设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作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还作为编制基本建设计划,进行承发包工作、银行拨款,工程价款结算、检验设计、施工经济合理性以及控制基本建设投资的重要依据。
2、统筹科学安排铁路施工概(预)算工作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种类多,设备复杂,技术标准高。无论是新建铁路、既有线改建、大桥、隧道、枢纽、铁路电气化或是工业与民用建筑等都有大量的建筑安装工程,加上铁路线长,跨越多省和许多乡镇,工资标准、材料价格差别很大。修建这样复杂的铁路,而且要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质量良好而又经济地完成施工任务,需要在工地上集中众多的劳动力和大量的材料以及大批的机械和运输工具,同时也需要有严密的计划和采取整套的技术组织措施。更重要的是,还必须有一套经过周密考虑和统筹安排好的施工组织设计作指导。铁路施工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将全部建筑工程统筹在一起,使各项工程协调而有节奏地进行,同时还能达到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3、完善铁路工程建设预算控制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控制管理体系。
铁路工程建设必须在科学的预算估测之下,结合铁路工程建设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于影响铁路工程建设施工进展的各种支出以及收入进行详细的分析,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下,合理地编制相关预算方案,统筹铁路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安排的同时,给予铁路工程建设发展项目中的重点开发研究建设项目,在于资金的使用上给予优先安排,对于一些不大合理的支出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做到铁路工程建设在资金安排上实现科学配置。以预防为主,事后控制为辅的形式做好铁路工程建设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地界定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层的职能和权限。通过分析各项成本费用动因和属性,运用相应的依据和方法,制定铁路工程建设中资金流向以及资金的定额标准。建立与业务量相关的各单项经济数据指标模型。
四.结语
总而言之,为了提高铁路施工预算质量,就要搞好基本建设计划,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实行经济核算,促进和提高施工观代化管理水平,多快好省地完成我国现代化铁路建设,这对我国铁路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沈德一.提高铁路施工预算编制的准确性[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5(04).
【关键词】铁路;建设;问题;分析;思考
在我国人口最密集、城镇化程度最高、经济总量最大、运输需求最旺盛的地区,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化高速铁路,对于从根本上缓解铁路运输紧张状况,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作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地方政府紧紧抓住铁路发展的历史性机遇,以更加高昂的热情、更加充足的干劲,迎难而上,团结拚搏,全力推进地方铁路实现新的跨越。以常州市为例,常州市继百年沪宁铁路运行至今,直到2008年掀起了高速铁路建设。相继建成京沪高速铁路、沪宁城际高速铁路。在建宁杭铁路客运专线,规划建设沿江城际铁路和淮扬镇溧铁路。
1 建设背景
铁路建设是由铁道部和地方省级发改委根据规划报国家发改委经国务院批准后进行建设的。自2011年起,受国家铁路建设大环境、大形势宏观调控影响,常州市境内建成的京沪高速铁路、沪宁城际高速铁路基本未受影响,但由于监管模式影响,路地矛盾协调难度较大,施工单位资金紧张等原因,在建设过程中,有关遗留问题仍未及时解决。主要包括民工工资、“三改”工程、损坏地方道路桥梁、临时用地复垦、噪音扰民等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在建的宁杭铁路客运专线情况更不容乐观。
2 资金筹措
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总投资超2200亿元,以国家投资为主,占79%,地方政府以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出资,占21%,江苏省仅占3.8%。常州市征地拆迁费用12亿元,按照省市各半原则,省级承担部分和市级承担部分均由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核定后计价入股。在建设过程中,常州市政府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北部新城,配套京沪高速铁路常州北站运行,自筹资金7652万元扩建常州北站7000多平方米。
沪宁城际高速铁路总资本金394.5亿元,按照铁道部、江苏省、上海市分占42.5%、42.5%和15%的原则,江苏省出资83.83亿元。其中省级承担70%,沿线各地市承担30%。常州市征地拆迁费用22亿元,根据省级要求,常州市6.6亿股权及其他苏、锡、镇、宁四市股权由江苏省交通控股公司代持。如此也存在一定弊端,在保证江苏省股东地位和话语权的前提下,造成地市融资和现金流压力的增加。
宁杭铁路客运专线总投资298亿元,常州市征地拆迁费用3亿元,按照省市各半原则,常州需确认股权近1.5亿元。根据常州市及辖市区财政情况,该资金由辖市溧阳市承担。在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为建设溧阳南部新城,配套宁杭铁路运行,请示宁杭铁路公司扩大溧阳站规模,地方承担4000万元建设资金。
建成的京沪高速铁路、沪宁城际高速铁路和在建的宁杭铁路客运专线基本上都采用“政府主导,公司运作,征地拆迁,计价入股”的铁路建设模式,明显有别于此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大多采用包干形式的资金管理,在费用清理和国家审计过程中,对于资金的拨付、使用要求变得更严更高,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真正做到“花了钱,流了汗,入了股”,是一项复杂、规范、严谨的系统工作。同时在概算中征地拆迁费用初步确定后,即明确了各级政府资本金的承担比例。最终确定的征地拆迁总费用一般都高于概算的控制范围,而铁道部的概算调整工作粗放,时间滞后,给地方政府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
3 建管模式
在建设过程中,京沪高速铁路成立了铁道部京沪高速铁路总指挥部,下设苏州指挥部、蚌埠指挥部、南京长江大桥指挥部等负责现场建设管理。沪宁城际高速铁路和宁杭铁路客运专线由沪宁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设管理。施工单位仅受监理单位监理和建设单位管理,在建设过程中,涉及路地矛盾,地方政府无有效协调机制和制约手段,造成较多遗留问题无法处理。各地市铁路办和江苏省铁路办与建设单位协调难度较大。
4 项目设计
由于2008年全国掀起了高速铁路建设。原有铁路设计单位不堪重负,从专业角度考虑,无法引入其他设计单位形成竞争机制和分担设计工作。造成除主体工程外,其他附属工程设计的粗放、疏漏和错误,主要包括地形地貌变化的更新;新建道路、桥梁、航道与铁路交叉的影响;征地拆迁数量的调查;“三改”工程的调查设计;站房和线外“四电”的设计;涉及水土保持和环境评价调整的设计:声屏障的设计等等。都严重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及时施工和及时计量支付,造成路地矛盾的激化。
5 征地拆迁
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审计要求,征地拆迁执行的政策是地市及以上政策,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征地拆迁政策制定的时间与具体操作的时间普遍差异较大,造成征地拆迁的难度增加,既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以人为本,又要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一些特殊问题解决和处理的难度增加。
征地方面,自2005年9月1日起均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直到2011年4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才进行调整,下发《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新建铁路建设项目应按该文件标准执行。建成的京沪高速铁路、沪宁城际高速铁路和在建的宁杭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的征地均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一是近几年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物价水平显著提高,二是2011年4月1日以后京沪高速铁路和宁杭客专均涉及新增用地,地方政府执行时要求采用新标准,但苏政发(2011)40号中明确规定“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新建铁路项目应在各级政府根据该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制定适用的执行标准和实施细则。6“三杆”迁移
在地方政府和省市铁路办配合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根据部省协议的约定,地方政府承担的任务与建设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除征地拆迁外,“三杆”迁移大多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三杆”迁移是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一般都由地方铁路部门与产权单位办理相关迁移补偿手续,委托专业电力及基础管道单位施工,在铁路施工单位“三杆”迁移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间接扰乱地方基础建设项目“三杆”迁移建设市场。建议“三杆”迁移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
7 临时用地
取弃土用地标准应按照苏政办发[2005]125号执行。
临时用地费用。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按照先支付费用后交地的原则,再由地方政府及时提供。费用包括临时用地管理费、租用补偿费和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管理费依据苏土计[1995]63号苏价涉[1995]第155号《关于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按2元/平米缴纳。租用补偿费和复垦保证金依据地市标准执行,费用由施工单位用地前一次性协议支付到位。占用非农用地的由施工单位与地方政府商定。其中,占用建设用地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在京沪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计划内大临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虽然使用费用和复垦费用计价入股,但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颇为尴尬。根据国土部门要求,明确临时用地使用原则为“谁使用,谁复垦”,如果地方政府承担该项工作,施工单位用地的随意性较大,不利于土地节约,使用后造成现场一片狼藉,增加地方政府复垦难度,地方政府复垦后验收移交以国土部门意见为准,国土部门原则性较强,大大增加复垦成本,不利于供地单位重新使用。因此建议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仍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
8 道路水系
铁路建设过程中需要通过施工便道和借用地方道路来保障建筑材料运输、设备安装等施工需要。在铁路项目合同中,临时措施费用是总价合同,施工单位在施工便道的投入严重不足,尤其是跨越等级河流、航道时没有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架设便桥,而是占用地方道路桥梁绕行。借用地方道路主要是指①便道施工前临时借用道路;②等级航道和大型水面段施工全过程借用地方道路绕行;③受便道施工影响,相交地方道路和水利设施的临时改移。施工单位应按照少借或短期借用的原则与产权人协商确定,对必须借用的路段及里程;应签订道路借用协议。借用期间施工单位负责做好养护工作。借用结束后,负责修复,经协议双方验收通过后,办理移交手续。
“三改”工程。是指受桥梁桩位影响,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的永久性改移道路和改移沟渠。为保障工程沿线群众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铁路建设单位应按照“不立新不破旧”的原则,及时组织实施,但是施工单位由于先要保证主体工程建设计划、设计单位设计调查严重滞后、工程资金投入不重视、不到位等因素,大多施工单位均没有及时组织实施或无法满足地方功能性要求,造成沿线群众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上访,大大增加地方政府维稳工作压力。“三改”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与产权单位共同验收,办理移交手续。
泥浆排放淤塞河道问题。土建施工单位在桥梁下部结构灌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随意排放泥浆,造成泥浆堵塞河道和沟渠,大多施工单位没有按照铁道部水土保持的要求进行清理或清理不到位,严重影响农田水利灌溉和水产养殖,存在严重防洪防汛安全隐患。
9 环境影响
京沪高速铁路和沪宁城际高速铁路建成通车后,列车速度快,噪声大,扩散范围广,而声屏障设置存在段落缺失,即使设置了声屏障,隔音效果也很不理想。通车以来,沿线居民对噪声和震动反响强烈,连续不断。在均为通过国家环保总局专项验收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以完善,根据敏感点的检测结果,调整概算,增加整改投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把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10 安全文明
江苏省铁路办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但地市铁路办至今尚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铁路安全生产管理中,应加强与地方安委会和安监部门的合作和联动。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与项目管理融为一体,受建管模式影响,省市铁路办只能做好日常监管和督查工作,同时做好各级安委会和安监部门的配合工作。
创建和谐文明顺畅的建设环境,是路地双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各施工单位进场后,应按照当地重点工程建设的管理要求,加强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熟悉地方性法律法规,尊重民俗民风。加强施工周边环境的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扬尘、噪音、生产生活垃圾的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地方政府将采取执法部门联动的方式进行监管。不文明施工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关键词:城市道路;道路设计;道路施工;养护维修;路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4-0162-02
我国的城市道路建设是随着城市化进程而展开,在不断更新设计理念,采用高新技术的过程中发展。城市道路如同城市的骨架支撑着城市的发展,其建设水平与城市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均有密切的关系,解放以来我国的道路建设正是在城市化进程的背景下进行的。现代城市道路具有交通运输、公用设施敷设、绿化及美化城市等多种功能,它是城市建设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最集中的体现。城市道路建设一项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在建设前,必须认真规划和进行现场考察,以设计出最佳的方案。
一、城市道路建设的资金来源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是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维修的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路建设资金来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自行车使用税;中央及地方财政安排的城市道路工程资金;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费;国内外贷款、集资、发行建设债券及有偿使用收益等;公路养路费补助。
在上述城市道路建设资金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对象是: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须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行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管理。地方城市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纳入年度地方事业单位预算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
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改造计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制定城市道路规划时,有关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交通标志、交通信号、道路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和设施的建设、改造必须综合考虑,并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设施,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要求。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工程规模相应的资格等级,必须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的资格等级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在进行设计和施工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理制度或者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竣工必须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以后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原设计施工单位应承担保养责任。
三、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职责分工是:一般的城市道路,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维修;单位自建的专用道路、受益单位集资建设的自用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作为封闭工商农贸市场的道路,由工商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与养护并重,预防和维修相结合,养修结合,以养为主的原则,按照大、中、小修的养护维修周期,安排好计划,定期进行维修,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养护维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强质量管理,保障维修工程质量。
由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是在现有道路上进行的,因此或多或少都会对道路交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制订详细的施工方案,科学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尽可能减少相互干扰。施工期间,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对影响交通的施工作业,事先要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疏导措施,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事先通告,使市民周知。
四、城市道路路政管理
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城市中的行人、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通行,不得损坏道路设施;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行驶通过的,须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并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批淮后并在派人现场监护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保证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井盖、箱盖、校阎盖等配件完整、安全、牢固。如果发现丢失、损坏或需要升、降调整高度时,由产权单位负责修复。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时,必须按道路各种井箱的埋固标高等技术要求设计和施工;凡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审批手续并交纳道路占用费。服从道路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遵守占道许可证的使用规则,自觉维护城市道路设施。在主管部门对临时占用道路决定缩小使用面积或者收回时,应当在规定日期内无条件执行。对于市政建设和养护维修项目,电力、电信、自来水、煤气工程建设项目,非营业性社会服务项目、公共交通站点、信筒邮亭、岗亭等,可经批准免交占道费;确有必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事先报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解决我国城市道路建设问题的出路
(一)城市道路基本设施建设
首先要严格把好设计关,市政道路作为城市交通枢纽,不但要考虑其承担的交通重任,还要考虑到与其他专业的统筹衔接高标准规划,科学、合理的选择确定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控制材料质量,规范施工程序。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原材料及构配件报验、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报验。
当工程完工时要及时按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完工验收,对所完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定,以确保是否达到建设单位所要求的功能和使用价值,从而实现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重视排水项目的设计、施工
在城市道路雨水排放系统中,设计重现期和允许路面最大排水宽度(即允许扩展)是两个相关的设计参数。对于不同重现期的暴雨,允许扩展将具有很大差异。在确定路面及附近区域雨水收集时,需在合理费用的基础上选择设计重现期和允许扩展。
(三)加大城市道路绿化建设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是城市道路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绿化覆盖率中占较大比例,也是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体现。新路建设时应从长远考虑,采用宽分隔带,宽绿化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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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选课 高等教育 大学课堂弊病 课堂改革
近年来,我国高校已普遍实行学分制,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开发学生的潜能,同时也增强教师的竞争意识,教学意识,从而提高教学效果。然而,就好比上级部门的决策制定得再完美下级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偏差一样,学分制在高校的普遍实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令人头疼的问题。为此我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来自不同年级、不同性别、不同专业、不同性格的500名本校大学生进行了走访调查。我发现选课暴露出来的大学课堂上的种种问题已不容许我们忽视。
一、选课过程中大学生出现的问题
(一)58.93%的学生:“我到底要选什么?”
虽然在每次正式选课开始之前都会有专门负责指导学生选课的导师就人才培养方案为学生提供选课方面的指导以帮助学生答疑解难,但是仍然会有一部分学生不知道自己到底要选择什么课程。他们当中有一些人发现不了自己的兴趣所在,或者说是对学校开设的课程不感兴趣;有一些学生即使有自己感兴趣的课程,但是根据多年的从众心理秉着“大家选什么我就选什么”的原则,放弃了自己所钟爱的课程;还有一些学生想选择的科目太多,在有限的学分中不能兼而顾之,因此举棋不定。
(二)31.67%的学生:“我选择什么比较好?”
在对500名本校大学生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影响学生选课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兴趣爱好、增加专业知识、课程或教师名气、学长推荐、课程考核方式等,但在选课中被绝大多数学生参考的因素却是课程考核方式。目前,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两种:考试课和考查课;考查课也分两个层次:宽松与严格。学生在容易过、拿高分的心理动机下自然而然就会选择让自己轻松过关的课程。
(三)9.40%的学生:“不用选课该有多好!”
在导师“修不够学分就不能毕业”的友好提示下,在不知道选什么课和选什么比较好的情况下,学生们的惰性心理和抵触心理就出现了。在走过了12年的“升学考试考什么学校开什么课,学校开什么课学生上什么课”的求学之路,学生早已习惯了由他人决定自己的学习内容,也渐渐丧失了规划自己学习的能力,现如今突然“翻身做主人”,学生还真是有点不知所措。
二、从选课过程中暴露的问题看当前大学课堂的某些弊病
(一)教师方面:
1、只有课程意识,而缺乏了教学意识。有些教师为了最大限度地将知识灌输给学生,很少顾及学生的兴趣,也不希望学生提问题打扰自己的课程进度。久而久之,课堂变得死气沉沉而缺少生命力。
2、责任感较弱。对缺勤、迟到、早退等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有些教师通常采取置之不理的方法,或者用三次点名不到的学生期末考试不给成绩作为约束学生的法宝。
3、把“教师”当作一种职业而不是“事业”来看待。
4、在工作的优先选择上产生了偏差。有些教师视科研为名之所在,从而专注于搞科研,忽视了教学任务,甚至因为科研任务忘记了备课用放电影来应付上课。
(二)学生方面:
1、内在原因:有些学生意志力比较薄弱,抵挡不住小说、电影、游戏等的诱惑;有些学生喜欢恶作剧,在课堂上起哄,扰乱课堂秩序;
2、外在原因:学习任务的选择上出现了偏差: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学生经常会在课堂上低头看自己的资料而不是抬头听老师讲课。
三、高等教育课堂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课堂上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可以在让学生呼吸自由的氧气的同时,教给学生知识的力量和创造的精神,让他们的梦想飞得更高更远,让他们的生命因为有了梦想而意义非凡。
(二)回归对话教育,师生共同成长。对话,即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说明了教师把学生当作“活生生的人”,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三)把“教师”作为一项事业来看待。教学与科研相比,就好比是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互依存,共同发展。
关键字:山区高速公路,建设,地质问题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highway enters people's life, changing the people of transporta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mountainous area highway into people's perspective, a change to the mountain people of transportation, improved people's quality of life. However, the mountainous area highway exis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ig security risk, threatening th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personnel and the quality of the mountainous area highway. Among them, the geological problem is a very prominent problem. Discusses the mountainous area highway construction of geological problems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 the mountainous area highway, construction, geological problems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在我国,由于高速公路的迅速发展和道路完善的需要,高速公路逐渐进入山区。山区高速公路的工程艰巨、投资巨大、受自然环境的影响也较为巨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在山区高速公路建设的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同时,山区高速公路的安全要求较高。因此,在山区高速公路的建设过程中,对于地质条件的检测与关注是必须与必要的。
一、山区高速公路的概况
山区高速公路的环境载体是自然环境,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形、地质环境。由于山区地形环境复杂,地下水、地表水丰富、地质条件多变,造成地质灾害多发。而且,在高速公路的建设中,不可避免的要进行深挖、高填、修隧道等工序。因此,山区高速公路的建设容易对地质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处理不当甚至会诱发、加剧各种地质灾害,从而增加公路建设投资,影响工程进展,甚至给运营阶段遗留严重的安全隐患。因而,山区高速公路的环保工作主要包括地质环境的保护与地质灾害的防治。
因此,建设一条兼顾交通与环保两方面要求的高标准的山区高速公路,应该重视与加强地质相关的工作。并且地质工作应该贯穿于山区公路设计、施工与运营的整个过程。而对于地质现象与规律的认识应该是由面到线、由线到点、由粗到细、由表及里、由宏观到微观的,应该根据山区高速公路施工的不同阶段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
二、山区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地质问题
首先,前期阶段
1、调研阶段:对于地质工作的重视不够,地质遥感工作未做或者是精确度不够。不能够贯彻地质选线的原则,从而导致选定的路线走向带中的地质病害多、处理难度较大,从而给后期工作带来巨大的难度。
2、初步设计阶段:由于路线方案调整较大、加上工期紧张,因此很多勘察工作量作废,路线地质精确度不够。有些工点甚至缺少地质资料,而给设计工作带来隐患,同时也使得施工设计阶段的路线方案有时发生较大的调整。
3、施工设计阶段:不做或漏做重要工点的地质测绘工作,或者虽做了但精确度不够,对一些地质病害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从而导致对一些重要工点的勘察深度不够、地质敏感点遗漏,致使施工中出现地质病害。构造物勘察相对较细,而路基方面的勘察则常常较为粗略。由于现在很多项目的勘察设计工期都非常紧张,因此,为抢时间,现在地质勘察工作中的很大一部分委托他人,甚至是外行完成。而外行业的地勘队伍往往对高速公路工程的特点以及公路勘察的规范了解不够,不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勘察,从而导致资料常常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此外,由于工期紧、技术准备不足、勘察手段不合理等因素,经常导致勘察的深度不足,无法得到各种可信的力学参数。
其次,施工阶段
地质技术力量薄弱、岩土工程监测和管理不力、施工工序和方法不对等,导致地质病害的隐患加剧,甚至可能诱发地质病害。由于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对工程地质特点的认识不够,不能够及时预测与反馈地质病害,仅仅致使被动地等待地质病害的发生。
最后,运营阶段
地质工作目前在山区高速公路的运营阶段还基本上是空白。山区高速公路在完工、运营后,对于公路附近的地址状况的监测工作也就消失了。没有定期的公路地质状况的监测,也就无法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而在运营期山区高速公路地质灾害的发生,常常会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与人身安全损失,导致山区高速公路无法安全运作。
三、山区高速公路建设中地质工作的原则
第一,调研阶段:应该贯彻地质选线的原则。
山区公路的选线,在重视地形选线的的同时,更加应该注重地质的选线。地质选线主要受地形与不良地质现象的制约,其中不良的地质现象包括滑坡、泥石流、岩崩、岩溶、膨胀士、冻土、水害、采空区以及强震区等等。
第二,初步设计阶段:注意重大地质病害对路线方案的制约的原则。
确定路线方案前应该对沿线地质构造带、岩石的层理情况、地质病害的分布以及范围等进行调查,并且通过各种调查所得资料的分析,促进研究路线通过方案并不断优化。对于地质较为复杂的地段还应该注意在设线后诱发、加剧地质病害的可能性,从而谨慎地确定路线的线位以及采取的工程措施。当工作中当发现仍有重大的地质病害存在或者有潜在的重大地质病害时,必须及时调整线位。对地质病害应该以防为主、以治为辅、能避当避,即使增加工程造价也是需要的。同时,必要时应该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对重大地质病害路段进行深入勘察,从而确定路线最终方案的可行性。
第三,施工图设计阶段:详查施工点附近的地质条件与综合设计的原则。
通过初步设计阶段的各种地质工作,已经基本掌握路沿线的地质条件,但是工作的深度、广度仍然不够。在本阶段应该详查工点地质,进行重要工点1:2000地质测绘,并综合利用调查、测绘、钻探、物探等综合勘察手段。除了详细的地质勘察工作以外,还应该贯彻综合设计原则,在路线设计的各阶段,对工程的地质条件都要有充分的了解,以保证路线方案的科学性。各专业之间的交流沟通、互相学习。从事路线、隧道、桥梁设计的工作人员应该尽量多地掌握一砦基本的地质知识,以有利于对地质资料的合理使用。
第四,施工阶段:信息化施工、补充勘察、动态设计原则。
对于复杂场地或地形困难场地,在设计阶段往往,无法查清场地详细工程地质条件。在施工期间,需要进行补充勘察。对于施工中发现新的地质问题,也要补充勘察。施工单位应该配备合格的地质技术人员,及时发现问题,不要等到地质病害已经发生才去治理,要有前瞻性、预见性。应该认识到,设计阶段的勘察工作对地质现象和地质规律的认识常常是不全面的、错误的。在边坡或隧道断面开挖以后,还会发现很多问题,此时应有岩土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对照原有的勘察设计方案,发现新的问题之后通过合理工序及时调整设计方案。
第五,运营阶段:加强敏感点监测的原则。
山区高速公路造运营期间要高度重视地质工作。对于一些在施工中,现病害的路段或重要工点要建立数据库,进行变形,位移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定期巡查,建立防灾和预警系统,在雨季或洪水季节耍加强对敏感点的监测。通过长期观测记录,还可以更深入的认识地质规律,分析地质病害的发生发展机理,预测发展趋势,发现有不利的趋势要及时采取措施。
四、结束语
地质工作的进行是山区高速公路建设成败的关键。在山区高速公路的建设中,做好地质工作,不仅有利于减少经济、安全损失,而且有助于提高山区高速公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山区高速公路建设技术的进步。山区高速公路的施工单位、人员,应该对于地质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培养、引进相关的专业人才,从而提高施工的效率与质量。
【参考文献】
1、 凌宏亿 山区高速公路建设关键技术[M]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1.9
2、 霍明 山区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指南[M]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3.7
3、 洪开荣 山区高速公路隧道施工关键技术[M]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1.5
4、 冼长策, 杨志铭浅谈山区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地质问题[J]科技创新导报2008(25)
5、潘志军浅谈山区高速公路建设应注意的地质问题[J]南北桥梁2008(3)
【关键词】云计算;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法
云计算的出现,带给了著作权法诸多问题,例如著作权法上作品的种类及作品的认定标准、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变化、临时复制的问题、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归责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在云计算带给著作权法的众多问题之中,我们应该选择怎样的视角才能实现更好的效果呢。笔者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发展总是伴随着技术进步而进步的特点,每次著作权理论的推进几乎都是相关著作权市场主体利益的冲突的爆发、协调,所以现阶段,从著作权法的侵权理论入手是一个最佳视角。但我们又不得不思考另外一个问题,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涉及到主体众多、牵连性极广,怎样在这纷杂的利益漩涡中选择呢?笔者认为,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视角也许是较佳的起点。对于云计算背景下著作权法而言,更应坚持这一选择。因为在本地计算模式下,我们以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已经进行了较长的研究并积累了一下成熟的理论,继续坚持这一视角有助于我们对相关问题的延伸。
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理论,要探讨某特定主体的侵权责任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但是这几个问题中,笔者认为关于云计算下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及归责原则问题最为关键。
一、云计算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问题的研究思路
云计算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按侵权权利种类分类包括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侵权人身权的行为、侵犯领接权的行为。但学界在研究网络服务商问题时,一般将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分为间接侵权行为和直接侵权行为。
要探讨云计算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行为这一问题,其起点在于云计算服务商的法律地位问题。而要探讨云计算服务商的法律地位问题的前提是对云计算服务商有一个认识。鉴于此,本版块大致得遵循下面三个步骤:
第一步:对云计算服务商的认识;
第二步:云计算服务商法律地位的确立;
第三步:云计算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对于第一步中云计算服务商的认识,我认为至少有两种认识思路,思路一是通过对现实社会中云计算的应用进行统计,然后得出对云计算服务商认识的结论,思路二是以云计算技术出发去预测或推导云计算服务商的定义。对于这两种思路,我建议使用第一种思路。选择思路一的原因:思路二存在不可避免的认识方法错误问题,因为一种服务商的出现或者服务模式的出现,一定是市场参与主体在一定的利益驱动之后产生的,而绝对不是某项技术的出现去决定的,也就是云计算技术出现了是不一定会带来云计算服务的,而在于市场参与主体认为云计算服务有利可图而去开发相应的技术、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创造相应的商业模式,所以如果我们主观的根据我们的认识去确立云计算服务商是什么、包含哪些类型是有悖于前述逻辑的。
对于第二步,云计算服务商法律地位的确立一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得谨记一个前提,那就是我们是用既有的法律,拿到本课题来说就是使用网络著作权法、民法、侵权行为法、判例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去认识。这一点是需要说明的。在第一步中,通过对云计算服务商的认识,我们已经能够知道云计算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包含哪些种类以及云计算服务商的类型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所以在第二步中,我们要做的就是既有法律(广义上)对不通过类型的云计算服务商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评价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例如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立了四种网络服务提供商,美国《版权法》512条也确立了四种网络服务提供商,还有如我国学者薛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包括三类。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学界观点我们去对云计算服务商的法律地位进行评价。这也就是第二步要完成具体工作。
对于第三步,云计算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
在这一步的具体工作中,我认为我们应该具体解决的问题是云计算服务商的哪些行为能够构成侵权行为。这也是后文中要探讨侵权责任的前提。但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一个关键的问题必须能够明确,就是认识标准的问题。即根据什么样的法律标准去认定。当然我们对于云计算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行为初步认识时,肯定是采用既有的网络著作权法、民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好似这一问题得已回答了。但这其中还隐藏了一个认识上的缺陷或者不足,就是现有相关法律的滞后性问题怎么去弥补的问题,因此我认为对于现有法律的滞后性或者缺陷或者会产生的调整也应该做以探讨。当然此时的这种探讨之会涉及侵权行为认定的部分,暂时不会涉及到其他部分。这是关于认定标准问题中应该注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