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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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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

第1篇: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范文

自2015年以来,金融科技(FinTech)一词开始被广泛使用,但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定义。2016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作为全球金融治理的牵头组织在其的《金融科技的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中,首次对金融科技作出初步定义,并得到普遍认可和引用。该报告认为,金融科技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供给产生重大影响的新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新流程和新产品等。近年来,全球金融科技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状态。从国际看,据壹零数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全球发生金融科技投融资事件1097笔,融资总额约为4360.9亿元,其中,我国金融科技融资事件615笔,占全球一半以上;融资总额约为3256.3亿元,占全球的74.7%。随后是美国和印度,中国、美国、印度三国的融资金额占全球总数的89.7%。从国内看,一方面,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断加注科技砝码,打造全渠道、智能化新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系的金融科技公司快速崛起,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始试水深度合作,如光大银行与360金融签署协议,将合作共建“数据共创实验室”。此外,有关数据也印证了我国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据毕马威等机构的“2018全球金融科技100强”显示,中国有11家企业入榜,比2017年增加2家,总数仅次于美国的18家;前10位中有4家中国企业,其中蚂蚁金服和京东金融列前两位。新事物的发展总有两面性,金融科技也是如此。一方面,金融科技通过新模式推广和新技术应用,可以简化交易流程,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空白,拓宽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便利性和普惠性,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和实体经济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另一方面,在当前打赢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大背景下,更要关注金融科技发展中的风险以及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首先,金融科技发展模糊了金融与科技的虚实边界,尤其是一些跨界经营的金融集团逐渐形成,这些机构不仅跨行业,甚至跨体系,呈现客户多、黏性强、规模大等“综合化”特征,对其如何进行综合性、穿透式监管,防止出现“多而不能到”等问题,成为摆在监管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其次,金融科技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等风险特征,而且通过科技工具和网络链接,还会将局部风险放大,滋生技术风险、道德风险以及信息安全风险,而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这些风险极易在短时间内形成叠加扩散和蔓延释放的效应,导致金融风险管控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实践霍月红以的难度陡增。最后,金融科技的应用使投融资交易平台两端聚集了庞大的单体分散人群,而单体客户普遍存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特征,一旦交易平台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羊群效应,导致风险蔓延。

二、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实践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各国围绕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引导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英国等国家的实践比较有代表性。英国。国际金融危机后,英国果断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拆分为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明确由FCA负责金融科技企业监管,并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的举措。2014年,FCA推出“项目革新”计划,通过孵化器提供政策咨询,帮助企业熟悉监管政策,协助政府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税收等优惠政策,为企业创新提供便利。作为“项目革新”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FCA推出监管沙盒计划,适当放松参与实验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约束,对未持牌机构给予“限制性许可授权”,允许其可在取得牌照前先行测试新产品,并声明不对测试活动采取执法行动。同时,FCA要求测试企业做好消费者保护预案,确保创新失败的风险可控。2019年3月,FCA任命了该机构的首位创新总监,体现了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审慎和重视。为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发展,2016年,英国政府还了“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借此加强与金融科技企业的交流合作,提高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创新趋势的理解和把握。美国。2011年,美国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并明确网络平台等放贷机构统一受CFPB的监管。为了让消费者享有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2012年,CFPB启动了“催化剂”项目,通过发起“办公时间”计划、出台试验披露豁免政策与无异议函政策、发起“研究启航”计划等举措,掌握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动态,研判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2016年,美国货币监理署(OCC)了“负责任的创新”计划,称考虑成立金融创新办公室,以对金融科技企业的产品进行审核,评估新产品在网络安全、经营风险等方面是否符合监管标准。2017年,美国政府了《金融科技框架》,阐明了对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前瞻性态度,提出将消费者放在首位、克服技术偏见、提高透明度、维护金融稳定等10项原则,并强调金融科技参与者应把这些原则作为参与金融科技活动的指引。2019年3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宣布,将就《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涉及金融隐私的《保障条例》和《隐私条例》修订展开意见征询,希望借此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澳大利亚。为有效平衡金融科技创新风险,2015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发起“创新中心”计划,主要包括成立数字金融咨询委员会、增强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等措施。2016年,ASIC提出监管沙盒框架,帮助企业理解评估机制,允许没有牌照的金融科技企业进行长达1年的业务测试,并根据测试反馈情况,及时调整监管规则。为进一步促进高效监管,ASIC提出为企业提供非正式援助、开展技术试验、加强金融科技项目国际推介等重点举措,推动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新加坡。2015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实施金融科技生态建设工程,专门成立了金融科技署来管理金融科技有关事务,为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实现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平衡,2016年,MAS出台《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引》,在准入方面,将应用申请严格限制为技术创新,在退出方面,设立了测试时间延迟机制,强调如果企业需要延迟测试时间,可在到期前1个月提出申请。进一步提升金融科技监管能力,2016年,MAS推出“乌敏岛”项目,与金融机构开展区块链技术应用合作。此外,MAS非常注重国际合作,与多国政府和当局签署金融科技合作协议,支持金融科技企业海外发展。梳理国际金融监管实践,能够发现一些趋势性特征。一是适度监管的理念得到普遍认同,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既通过政策激励,促进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又积极完善金融科技风险防控体系,努力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之间寻求平衡。二是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共同原则,普遍把金融消费者保护放在金融科技监管的重要位置,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三是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监管创新,英国推出的监管沙盒机制在很多国家得到应用,各国还通过业务指导、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强与金融科技公司的沟通交流,进而提升监管针对性。四是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广泛通过合作,共享监管信息,共同研判金融科技趋势,促进本国金融科技创业公司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