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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初中生 学习兴趣 总结
一、引言
根据市教育局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组的统一安排,我校2004B197课题组于今年5月下旬,开展了关于我校学生学习情况的问卷调查,参照问卷的相关题目,在6月召开了一次家长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进一步了解了在校学生目前的学习情况。通过材料分析,进一步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生的需要,听取了教师的意见和见解,以达到总结的目的。
二、问卷调查
这次的问卷调查主要针对的是七年级和八年级的学生,共选取七年级四个班,七(1)班,七(2)班,七(3)班,七(4)班;八年级四个班,八(1)班,八(2)班,八(3)班,八(4)班。(其中七年级两个A班,两个B版,八年级两个A班,两个B班。)共在八个班中发放问卷240份,回收问卷236份,其中有效问卷为226份,回收率为90.8%。
该问卷调查,通过参考一些优秀的学习问卷样卷,以及和老师讨论,经指导老师修改之后,编制出了《关于初中生学习兴趣及其对学习的影响调查问卷》。这次问卷的编制主要围绕学生在课堂中较为感兴趣的活动,以及在课堂下较为感兴趣的活动以及影响学生学习兴趣的因素等几个因素展开,旨在了解当代初中生对学习的兴趣点对其成绩以及动力的影响。
三、调查结果:
结果调查显示,在接受问卷调查的226位同学中,21.6%的学生对学习非常有兴趣,64.4%的学生对学习感兴趣,但仅限于学习课本上的知识,而有15%的学生对学习完全没有兴趣。这15%的学生的问卷调查的答案基本上是比较消极的,他们通常认为自己的成绩是差的,也不喜欢老师的教学方法,不喜欢现用的教材。在对学生认为对失去学习兴趣的因素一题的问卷调查中,22.9%的学生认为是因为小学的时候没打好基础,和班上的同学差距太大,跟不上就失去兴趣了;7%的学生是因为不喜欢老师,所以没有兴趣;30.3%的同学是因为不喜欢学习所以失去了兴趣;10.5%的学生因为不管自己再努力学习但是成绩都没有提高,所以就失去了兴趣。
四、主要对策与建议: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这次调查中,我发现自认为英语成绩差的学生通常都对英语没有兴趣,他们在调查问卷的答案通常都是比较消极的,比如在遇到不会的问题时,他们通常采取的态度就是:不会就不会,不去请教任何人。他们也不会主动地在课后学习一些课外的英语知识,所以说培养学生对英语的兴趣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在学生对学习有兴趣的情况下,教师的教学才能事半功倍。
1、切实从根本上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一是各科教学内容与方法要体现初中教育的特点,不要搞得太多太杂,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要认真研究中学课程改革问题,解决好各学段课程门类、学科教学内容与要求。二是改革对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以及教师工作成绩的评价方法,贯彻有利于全体学生身心健康和发展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三是把努力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当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
2、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组织军训活动,体验艰苦生活,在严格的训练中,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强化学生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精神和艰苦奋斗的作风。二是组织通过社会考察活动,使学生们亲身感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进一步增强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思想感情。三是组织城区中学生到农村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农村社会实践活动,会使城区中学生的思想道德面貌发生可喜的变化。
3、要对学生上网进行引导:
学校、家长及教育部门应准确把握时代的脉搏,在学生的引导方向和学校的教学模式上做出相应的调整。此次调查给人留下很多启示,也找到更多解决问题的方法。中小学生好奇心强、求知欲旺盛是思想动态的主流,电脑及因特网的广泛运用,给学生的生活及学习带来新的变革,同时也要求学校、家长及教育部门应对学生的引导方向和学校的教学模式上做出相应的调整。
4.以人为本,注重方法,缓解教师工作压力:
在今天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大多数的教师是用正确的态度来对待压力,是持一种积极的态度。如何缓解教师工作压力,我们认为一是让教师们有更多的时间精力用于教育教学。二是学校可以合理的运用成就动机理论,培养和激发教师的工作动机。优化工作环境。对于持有不良态度的教师,则可以运用有关态度的理论,同时使用具体的策略,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的目的,使教师将压力改为动力,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准。建立和完善评价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克服素质教育中的应试教育的问题,那时学生的课业负担过重问题自然也就相应得以解决。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代新人将更加健康、茁壮地成长。
五、总结
这次调查报告主要就初中生学习的兴趣及对学习成绩的影响进行了问卷调查,并进行了结果分析。通过数据分析证明:学习兴趣极大的影响了学生学习的动力和成绩。老师应该了解自己的学生对自己教学中的哪些因素感兴趣,对哪些没有兴趣,从而修正自己的教学方法,最大限度的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期提高学生的成绩。学习兴趣是学习动机的心理成分,其特点是在从事学习活动或探求知识的过程中伴随有愉快的情绪体验,从而产生学习的需要。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学生;调查报告;实践;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307-02
一、大学生写调查报告的现状
完成调查报告的主体为大学生这个群体。因为大学生写调查报告较其他低年级的学生具有一定的优势。大学生的自由支配时间比高中生、初中生要宽松得多,并且大多数大学生都拥有自己的的电脑,物质准备条件较为充足。现今,在全国很多高校中会把完成调查报告纳为大学生的寒暑假作业,这个客观要求给大学生一个完成调查报告的动力。但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大学生完成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很多主题不外乎老生常谈的内容,所定主题不够新颖。
二、写调查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认知态度
调查数据显示,超过50%的大学生认为写调查报告是非常有必要的,意识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性,这点非常可贵。而45.33%的大学生错误地认为写社会调查报告只是为了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拿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而已。显然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一旦这种想法在学生脑海里固定下来,则会演变成一种潜意识:随便写写就算完事。所以就以懒散怠慢的态度去完成,这样的调查报告质量基本是不达标的。
(二)枯燥居多,趣味较少
每个大学生的认识能力是不一样的,所以在调查中的个人感观也是不一样的。调查中超过50%的大学生觉得做调查报告的整个过程很有趣。这或许是因为他们做的是自已感兴趣的项目,享受其中的苦与乐。而不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去展开调查,这样子的调查报告质量显然是好了很多。
而有13.33%的大学生觉得调查报告充满了枯燥无趣的味道。面对密密麻麻的文字和数据本来就容易使人产生厌倦感和疲惫感,倘若再加上个人的主观意愿属于消极之态,则调查者在调查过程中更容易产生烦躁的情绪,甚至产生排斥的心理意识,在这样的条件下是无法保证报告质量的。
(三)成员之间沟通、交流有待提高
任何一个小组都不能忽略沟通这一重要的环节。只有在沟通下才会发现问题所在,但讨论频率视小组实际情况而定,重点是看讨论的质量。调查显示,高达70.67%的大学生是遇到问题才讨论的,侧面说明了大多数大学生没有预见性,总是遇到问题才解决,而很少事先去预估接下来可能会发生的问题或困难,这样一旦遇到措手不及的问题困难时,不一定能够及时解决,还可能影响做报告的进度。
然而,在合作期间,部分成员因为意见相左争论不休。在现实中超过一半的大学生在与其他成员合作期间发生过争执,有争执是正常的,但若成员一直互不相让,而导致争论频频出现,这不仅影响同学间的友谊,也极其影响调查报告的进程。
(四)调查报告主题易陷陈腔老调、假大空之围
调查报告的最终意义在于能够解决实际问题,非泛泛而谈。很多调查报告都是在网上以粘贴复制的方法拷贝下来,时代在进步,但是思想却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原因一则是大学生态度草草了事,二则是对周边事物的变化敏感度不强,创新思想不足。在陈腔滥调下完成的调查报告实际意义不大,内容甚至已经不适合这个时代对社会的要求,这不仅浪费学生们的时间、精力,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五)出现数据造假、背离事实的现象
做一份调查报告,问卷数量也很重要。当越多人填写问卷时,数据更能反映出大众的真实看法和想法。数据显示32%的大学生捏造过问卷,捏造数据可能会造成事实的失真或不能反映大众的现实情况,失去调查原有的价值。抄袭风气未减,为了应付老师布置的作业,一部分大学生上网复制、粘贴。41.33%调查报告的大部分资料来源于网上,自已再略加修改。
(六)写调查报告时个人主观色彩较为浓厚
一份调查报告能否产生积极的影响,得看里面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作为年轻人的大学生,血气方刚,对不合理的事与物总是抱着强烈的批判态度去看待,在这样的情绪下写报告,其内容很容易偏离客观事实,而附带个人情感,有时甚至趋向于偏激方面。这样就不利于调查报告去发挥它的积极性作用,反而会有负面的影响。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正确认识社会调查报告
态度决定高度,意识反映于物质。即使社会调查报告是学校布置的一项作业,但不能为了完成作业而忽略调查报告的质量。社会调查报告不仅让大学生提早了解社会,还能提高个人多方面的能力,为以后工作打下基础。
重要的基础取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写调查报告不仅要面对大量的数据和资料,还要与成员沟通、讨论,工作量比较大,考验着学生们的时间、精力、毅力和与人交往能力。在开始之前学生们就应该知道完成一份调查报告的将会遇到很多问题,让彼此有个心理准备,并且如果明白了一份好的调查报告将对社会产生极大的意义时,学生们对接下来的工作展开就更有信心与热情,提高完成报告的进度。
(二)积极把枯燥转变为趣味
很多学生抱怨在完成报告的过程中,有时过于枯燥,容易引人疲倦感,如何将枯燥的文字、数据变得趣味,是考验调查者的应变能力。文字可以变得生动逗人,改变古板单一的风格,只要用心去完成,则趣味性大大增加。
(三)沟通你·我·他
没有沟通的合作称不上是合格的合作。在小组合作中,摩擦、误会、争执都是很正常的,假如缺少了这些,报告的质量将大打折扣,只有成员们积极把自己遇到的问题、疑惑提出来,大家互相讨论,集大家之精华,制定出最好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问题给解决好,在他人阐述观点时,不能随意打断他人,否则是一种不尊重他人的表现。所以,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理解,在对有歧义的问题上,大家耐心讨论,把问题解决好。大学生写社会调查报告要有全局性和预见性的观念,在做每个决定时要想好可能会出现的各种状况,准备应急方案,以防万一。
(四)学会借用外力达到更好效果
图书馆、报刊杂志等资源都是现成的,我们在查找资料时可以借用这些资源来给论证我们的问题存在,或者是从这些资料中得到一些启发。当然比这些书籍、资料更好的法宝就是我们的老师,老师无论是在教学还是社会阅历上都比我们强多了,我们可以自己联系指导老师,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及时与老师提出讨论,由老师给我们指出调查报告中的不足、错误之处,则可以及时补充、改正,让我们的报告更加完善。
(五)一切从实际出发
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雷同的调查报告,要么内容相似度极高,要么报告主题陈旧,毫无新颖可言,基本属于充数的行列,要么内容夸夸其谈,不符合社会现实发展。完成一项调查报告要反映实际情况,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乎现实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凸显报告的存在意义。如何让自己的报告更有新意,需要调查者花心思去发现最新变化的事物,在平日里就应该多观察周围事物,培养自己的敏锐感,发现人们还没发现或还没注意到的方面,从而挖掘出适合的报告主题,远远比模仿别人要强得多。而对应的解决方案也要从实际出发,能够在现实社会实现,而非幻想之计。
(六)加强自我管理能力,抵制抄袭舞弊之风
诚实面对自已的调查数据,诚信是做人的立身之本,也是社会的黄金通行证。作假的数据也不难被发现,一经举报,取消调查报告的成绩,这样的威慑力,可以降低大学生捏造数据。资料来源可以更加多样化,不仅仅局限于网络,可以在书报、期刊等上查找。借助便捷的网络环境,进行网上问卷调查。调查报告就是为了考察实践自立能力,如果抄袭的话,就失去它原有的意义了,也锻炼不了自己的能力。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树立以抄袭为耻的观念。让其他学生监督,如果选出较好的调查报告,可以公示该组的调查报告,一经举报,发现调查内容不实,取消评比资格,让抄袭者收敛一下。
(七)客观分析问题 制定合理方案
由于每个人的生活环境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等原因,对于每事或每物,我们都会有自己的观点,而在调查报告中我们要反映的是实际问题,不仅对问题的描述要符合客观事实,对于报告中的解决方法更要适合与之相对应的问题。过于主观的去完成调查报告,将可能导致报告里面的内容失实,或对现实产生负面的作用。所以,对于所遇到问题即使再难,都要学会冷静分析,客观评价,唯有这样的社会调查报告才不容易偏离正常轨道。
要想社会调查报告不偏离正常轨道,倒不如自己亲身体验去做一次调查。写一份报告,只有自己亲自实践后,才会发现各种问题,进而想办法去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每一份优秀的社会调查报告都不是简简单单完成的,除了需要我们花费精力、毅力、耐心外,还需要我们更多时候细心去发现生活中点点滴滴,因为这些优秀的社会调查报告都是源自于生活。当你完成一份调查报告后,会发现你所收获的绝不仅仅只是一份打印出来的社会调查报告,它带给你的好处是我们无法估量的,所以,不要担心自己是否能够完成好,只要用心去完成,收获在等待着你。
参考文献:
[1]吴树青.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3)[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百度文库.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EB/OL],2010;.
【关键词】社会调查;证据性;鉴定意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已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纳入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调查主体多样、关联性较弱、内容专业性不强、相关诉讼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应在肯认该制度价值的前提下,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提升其证明力,以诉讼证据程序规范运作。
一、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倡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对该项工作进行了类似的相应规定。[1]不过,当前的该制度规定较为粗糙,缺乏可操作性。
(一)调查主体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公、检、法都可以成为社会调查主体,但控、辩、审任何一方都难以保证相关事实及分析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控方指控犯罪的职能很可能影响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中立性。尤其对自诉案件而言,问题更为明显。法院过多介入调查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被置于利益博弈的一极。辩护方能控制的社会资源相对有限,能否顺利地开展社会调查存在一定障碍。
(二)报告内容问题
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为例[2],调查报告分为涉案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平时表现、涉罪后表现以及管教条件及措施五大部分。内容包含了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内容,不同内容对犯罪事实认定、量刑判断具有不同影响。报告内容主要由未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社区组织人员等提供,缺乏人身危险性因素的专业性评价,不符合量刑的规范化目标。
(三)诉讼程序问题
现行相关规定仅为缺少可操作性的倡导性规定,对调查报告的采信、质证等核心制度处于真空状态。更重要的是,相关规定未将调查报告列为法定证据,容易令其成为法官恣意的工具。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性分析
案件审理时,一般仅将调查报告作为参考依据。而事实上,其作用有所超越,这不仅存在于量刑阶段,甚至在定罪阶段。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益将其作为证据之一种在审判程序中予以规范。
(一)证据关联性分析
一个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应具备实质性和逻辑上的证明力。[3]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需要三个连续的推论:一是从证据性事实(证据提出者主张的证据事实)得出推断性事实(依据证据事实进行推断得出的事实)。二是提炼出要素性事实。三是符合法定要件事实。[4]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价值定位在于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确有必要对其家庭环境、平时表现等情况(证据性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据此得出关于犯罪原因、人身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的意见(推断性事实),进而提炼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性事实,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供依据。由此可见,调查报告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科学专业性分析
对报告的认定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将对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社会活动等各方面事实的考察,作为判断未成年人人身危害性等因素的第一层次。然后,专业人士运用心理学知识或其他类似的方法,对未成年人心理进行诊断,做出未成年人人身、社会危害性的专业性评价。最后,由法官从报告中提炼出符合法律规定要件事实的相关要素。
而司法中往往将上述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予以割裂,一种倾向于用社会学的方法进行调查;一种倾向于运用医学、心理学等知识,弄清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与生理精神状况之间的因果关系。[5]实践中,往往将前者用于对过往经历的调查,而将后者用于对未来行为的影响。社会调查与心理干预两种制度被人为区分,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对调查报告法律属性的定位。融入心理干预能提高调查报告的专业性,可将调查报告归为“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类型。
三、社会调查报告在审判中的程序完善
由于调查报告内容大多涉及个人品格,容易对他人产生晕轮效应,影响裁判公正。所以规范调查主体和质证程序既能降低司法成本,又能防止不公。
(一)规范报告制作和评判两个方面。制作方面,公、检、法应限于报告制作发起人的身份,由社会团体组织或社区基层组织具体负责形成报告中的事实主体部分。评判方面,不宜由审判机关直接进行法律评价。应整合心理干预制度[6],引入专家评价,增强调查报告的证明力。
(二)消除影响公正裁判的“晕轮效应”。一是区别对待报告内容。因报告内容涉及个人品格、性格特征等不具有直接证明力的事实,采纳该类证据易产生偏见,特别是针对被告人的不利证据。因此可通过以下方法修正:(1)用以证明犯罪的不利证据,如仅以被告人的个人品格、性格特征等不具有直接证明力的事实为内容,则不得采信。(2)差别对待有利和不利证据的证明标准。如良好的品格证据,证明标准只要达到“优势证据”即可,而不利的品格证据,则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7](3)限制调查报告中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利证据的提出时间。将其严格限制在量刑阶段提出。相反,放宽反映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良好内容的提出时间,在定罪、量刑两个阶段均可提出。
(三)完善庭审质证和证据采信程序。量刑阶段,可由得出报告结论的专业人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双方对报告进行质证。证据采信上,若其证明会导致不公正偏见、混淆争议时,则法官应不采信该证据。
四、结语
未成年审判中引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实质上是在量刑时考虑罪犯的品格,帮助法官准确认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对罪犯科以合适的刑罚。司法实践中已有运用之实,但规范笼统难以确保该制度的功能发挥。当务之急在于尽快明确调查报告的证据性,通过规范证据程序来将该项制度导入正途。
参考文献:
[1]参加《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0条.
[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率先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探索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9页.
[4]【美】罗纳德・艾伦等著:《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王进喜、赵滢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158页.
[5]罗芳芳:《的证据学分析》,“证据科学与理论”国际研讨会论文.
它是一种沟通、交流形式,其目的是将调查结果、战略性的建议以及其他结果传递给管理人员或其他担任专门职务的人员。
因此,认真撰写调查报告,准确分析调查结果,明确给出调查结论,是报告撰写者的责任。
1.题页
题页点明报告的主题。包括委托客户的单位名称、市场调查的单位名称和报告日期。调查报告的题目应尽可能贴切,而又概括地表明调查项目的性质。
2.目录表
3.调查结果和有关建议的概要
这是整个报告的核心,匝简短,切中要害。使阅读者既可以从中大致了解调查的结果,又可从后面的本文中获取更多的信息。
有关建议的概要部分则包括必要的背景、信息、重要发现和结论,有时根据阅读者之需要,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4.本文(主体部分)
包括整个市场调查的详细内容,含调查使用方法,调查程序,调查结果。对调查方法的描述要尽量讲清是使用何种方法,并提供选择此种方法的原因。
在本文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应是数字、表格,以及对这些的解释、分析,要用最准确、恰当的语句对分析作出描述,结构要严谨,推理要有一定的逻辑性。
在本文部分,一般必不可少地要对自己在调查中出现的不足之处,说明清楚,不能含糊其辞。必要的情况下,还需将不足之处对调查报告的准确性有多大程度的影响分析清楚,以提高整个市场调查活动的可信度。
5.结论和建议
应根据调查结果总结结论,并结合企业或客户情况提出其所面临的优势与困难,提出解决方法,即建议。对建议要作一简要说明,使读者可以参考本文中的信息对建议进行判断、评价。
6.附件
附件内容包括一些过于复杂、专业性的内容,通常将调查问卷、抽样名单、地址表、地图、统计检验计算结果、表格、制图等作为附件内容,每一内容均需编号,以便查寻。
市场调研报告格式
在品牌推广之前,第一步必须进行的是对目标市场的了解、分析和研究。市场调查报告,或称市场研究报告、市场建议书是广告文案写作的一个要件。阅读市场调研报告的人,一般都是繁忙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或有关机构负责人,因此,撰写市场调查报告时,要力求条理清楚、言简意赅、易读好懂。
一、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一般由:标题、目录、概述、正文、结论与建议、附件等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和报告日期、委托方、调查方,一般应打印在扉页上。关于标题,一般要在与标题同一页,把被调查单位、调查内容明确而具体地表示出来,如《关于哈尔滨市家电市场调查报告》。有的调查报告还采用正、副标题形式,一般正标题表达调查的主题,副标题则具体表明调查的单位和问题。如:《消费者眼中的<海峡都市报>棗<海峡都市报>读者群研究报告》。
(二)目录
如果调查报告的内容、页数较多,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应当使用目录或索引形式列出报告所分的主要章节和附录,并注明标题、有关章节号码及页码,一般来说,目录的篇幅不宜超过一页。例如;
目录
1、调查设计与组织实施
2、调查对象构成情况简介
3、调查的主要统计结果简介
4、综合分析
5、数据资料汇总表
6、附录
(三)概述
概述主要阐述课题的基本情况,它是按照市场调查课题的顺序将问题展开,并阐述对调查的原始资料进行选择、评价、作出结论、提出建议的原则等。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简要说明调查目的。即简要地说明调查的由来和委托调查的原因。
第二,简要介绍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范围、调查要点及所要解答的问题。
第三,简要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有助于使人确信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对所用方法要进行简短叙述,并说明选用方法的原因。例如,是用抽样调查法还是用典型调查法,是用实地调查法还是文案调查法,这些一般是在调查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另外,在分析中使用的方法,如指数平滑分析、回归分析、聚类分析等方法都应作简要说明。如果部分内容很多,应有详细的工作技术报告加以说明补充,附在市场调查报告的最后部分的附件中。
(四)正文
正文是市场调查分析报告的主体部分。这部分必须准确阐明全部有关论据,包括问题的提出到引出的结论,论证的全部过程,分析研究问题的方法,还应当有可供市场活动的决策者进行独立思考的全部调查结果和必要的市场信息,以及对这些情况和内容的分析评论。
(五)结论与建议
结论与建议是撰写综合分析报告的主要目的。这部分包括对引言和正文部分所提出的主要内容的总结,提出如何利用已证明为有效的措施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结论和建议与正文部分的论述要紧密对应,不可以提出无证据的结论,也不要没有结论性意见的论证。
(六)附件
附件是指调查报告正文包含不了或没有提及,但与正文有关必须附加说明的部分。它是对正文报告的补充或更祥尽说明。包括数据汇总表及原始资料背景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技术报告,例如为调查选定样本的有关细节资料及调查期间所使用的文件副本等。
二、市场调查报告的内容
市场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说明调查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介绍市场背景资料。
第三,分析的方法。如样本的抽取,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技术等。
第四,调研数据及其分析。
第五,提出论点。即摆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第六,论证所提观点的基本理由。
第七,提出解决问题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和步骤。
第八,预测可能遇到的风险、对策。
产品构思和调研报告的参考格式
1.产品构思
说明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什么,产品如何开发,谁购买和使用产品,如何销售。
2.市场调查
说明市场发展历史和趋势,市场总额与份额统计等。
3.政策调查
调查与本产品相关的政策。
4.同类产品调查
调查同类产品功能、质量、价格,以及主要优点和主要缺点。
5.竞争对手调查
调查各竞争对手的市场状况,以及他们在研发、销售、资金、品牌等方面的实力。
6.用户调查
调查一些老用户和潜在用户,记录他们的需求与建议。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参考格式
1.市场分析
(1)分析市场发展历史与发展趋势,说明本产品处于市场的什么发展阶段;
(2)本产品和同类产品的价格分析;
(3)统计当前市场的总额,竞争对手所占的份额,分析本产品能占多少份额。
(4)产品消费群体特征,消费方式以及影响市场的因素分析。
2.政策调查
(1)分析有无政策“支持”或者“限制”;
(2)分析有无地方政府(或其它机构)的“扶持”或者“干扰”。
3.技术和时间分析
(1)从技术角度分析本产品“做得了吗?”,“做得好吗?”;
(2)按照正常的运作方式,开发本产品并投入市场还来得及吗?
(3)预算中的人员能及时到位吗?
(4)预算中的软件硬件能及时到位吗?
4.成本-收益分析
(1)估计总成本;
(2)估计总收益。
5.SWOT分析
(1)我们的强项是什么?我们如何利用这些强项?
(2)我们的弱项是什么?我们如何减少这些弱项的影响?
(3)市场为我们提供什么样的机会?我们如何把握这些机会?
(4)什么威胁着我们的成功?我们如何有效地对付这些威胁?
6.其它
例如知识产权分析
一、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一般由:标题、目录、概述、正文、结论与建议、附件等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和报告日期、委托方、调查方,一般应打印在扉页上。
关于标题,一般要在与标题同一页,把被调查单位、调查内容明确而具体地表示出来,如《关于哈尔滨市家电市场调查报告》。有的调查报告还采用正、副标题形式,一般正标题表达调查的主题,副标题则具体表明调查的单位和问题。如:《消费者眼中的<海峡都市报> 枣<海峡都市报>读者群研究报告》。
(二)目录
如果调研报告的内容、页数较多,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应当使用目录或索引形式列出报告所分的主要章节和附录,并注明标题、有关章节号码及页码,一般来说,目录的篇幅不宜超过一页。例如;
目 录
1、调查设计与组织实施
2、调查对象构成情况简介
3、调查的主要统计结果简介
4、综合分析
5、数据资料汇总表
6、附录
(三)概述
概述主要阐述课题的基本情况,它是按照市场调查课题的顺序将问题展开,并阐述对调查的原始资料进行选择、评价、作出结论、提出建议的原则等。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简要说明调查目的。即简要地说明调查的由来和委托调查的原因。
第二,简要介绍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范围、调查要点及所要解答的问题。
第三,简要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有助于使人确信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对所用方法要进行简短叙述,并说明选用方法的原因。例如,是用抽样调查法还是用典型调查法,是用实地调查法还是文案调查法,这些一般是在调查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另外,在分析中使用的方法,如指数平滑分析、回归分析、聚类分析等方法都应作简要说明。如果部分内容很多,应有详细的工作技术报告加以说明补充,附在市场调查报告的最后部分的附件中。
(四)正文
正文是市场调查分析报告的主体部分。这部分必须准确阐明全部有关论据,包括问题的提出到引出的结论,论证的全部过程,分析研究问题的方法,还应当有可供市场活动的决策者进行独立思考的全部调查结果和必要的市场信息,以及对这些情况和内容的分析评论。
(五)结论与建议
结论与建议是撰写综合分析报告的主要目的。这部分包括对引言和正文部分所提出的主要内容的总结,提出如何利用已证明为有效的措施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结论和建议与正文部分的论述要紧密对应,不可以提出无证据的结论,也不要没有结论性意见的论证。
(六)附件
附件是指调研报告正文包含不了或没有提及,但与正文有关必须附加说明的部分。它是对正文报告的补充或更祥尽说明。包括数据汇总表及原始资料背景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技术报告,例如为调查选定样本的有关细节资料及调查期间所使用的文件副本等。
二、市场调研报告的内容
市场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说明调查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介绍市场背景资料。
第三,分析的方法。如样本的抽取,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技术等。
第四,调研数据及其分析。
第五,提出论点。即摆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第六,论证所提观点的基本理由。
关键词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 证据能力 证据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国内外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现状
社会调查,也称品格调查,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一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做出的科学分析。 社会调查制度是随着刑法学说从行为主义向行为人主义转变而兴起的。行为人主义认为,行为不只是意识的客观化、现实化,而且是人格或品格的外化,即行为总是正确地反映着行为人的人格或品格,所以要将行为作为反映人格的事实来把握。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犯罪人的危险性格是科刑的基础。 在此理论思潮的指导下,人格因素被引入到各国的形式立法和司法中。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法制较为发达的国家,社会调查制度已趋于完善。
在上述国家,社会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个性、身心状况、境遇、经历、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内容,其普遍适用各个年龄阶段的犯罪人案件,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社会调查一般由专门机构承担,如美国是专门的保释服务机构或监督机构承担,英国是保释情报组织承担,法国是由预审法官承担,或者由预审法官委派司法警察或有资格的人承担,德国是社会工作者承担。审判机关要求“尽可能地获得与被告人有关的生活或者性格特征材料”,以便精确地对被告人科以刑罚。监狱也根据犯罪人的社会调查状况对犯罪人实施不同的矫正或改造方法。由此可见,在国外,社会调查作为量刑、保释、分类矫正的基础,已经成为各国刑事程序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在社会调查主体方面,各国做法不一,既有预审法官、司法警察承担,也有社会专门组织、社会工作者承担。
我国明确提出社会调查的法律虽然是2010年9月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但是提出实施社会调查制度却是在1995年公安部所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并且在相关规定中都明确指出,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成长经历、心理特点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则主要有:(1)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如北京市门头沟法院;(2)固定的社会团体组织(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工会、妇联等),如青岛法院、合肥法院;(3)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如河南省兰考法院。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开始较晚、适用主体狭窄(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调查主体不固定且缺乏专业素养。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国社会调查证据性问题突出,亟待解决。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性之争
对于2010年9月“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所涉及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只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重要参考资料”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包括三部分:⑴被告人基本情况;⑵犯罪内容;⑶提出量刑建议及其理由。……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内容如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看、一贯表现及犯罪情况,一经查实,可以成为法院量刑的依据,因此,属于证据。至于调查报告中的量刑建议部分,由于其属于调查部门对被告人量刑的意见或建议,并未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因此不属于证据”。
笔者赞同第三种学说,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前两部分应当属于证据,而社会调查报告的第三部分不应当属于证据。从语言学角度界定证据为:“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 从法律学角度界定证据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因此,只要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的材料均可称之为证据,该材料的真假情况、表现形式如何均不影响该材料能够成为证据。而案件的待证事实主要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能够证明是否有罪, 以及相关的量刑情节事实。” 就社会调查报告来讲,其中被告人基本情况与犯罪内容中所反映的被告人的品性特征、一贯表现行为、悔罪态度、犯罪动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社会影响等内容对于更为清楚的判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对其更为准确的量刑有着重要作用,这两个部分属于证明相关量刑情节事实的证据。因此社会调查报告的前两部分内容无论是否查证属实,都属于证据,而其被查证属实之后,则成为了定案的根据。换句话说,定案的根据都是查证属实的证据,而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是定案的根据。而社会调查报告中的量刑建议及其理由部分,因为与待证事实无关,因此不属于证据。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之探
为了引导我班青年学生深入学习,宣传和实践十七大重要思想,丰富我班大学生的暑假业余生活,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按照系团总支的要求,我团支部积极动员,号召全班青年团员在暑假期间深入农村、工厂、社区等地参加寒假社会实践活动,广泛开展社会调查。
现总结如下:
我班共有51个同学参加此次活动,其上交的暑期社会调查报告率为100%。在这51份寒假社会调查报告中,我团支部评出了15份优秀暑期社会调查报告上报系团总支,上报率不少于30%。
2010年2月开学,我团支部便收集了学生的暑期社会调查报告。从此次暑期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来看,绝大多数的同学是非常认真,负责的。首先,他们不畏艰辛深入社会基层调查,把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真实的反映出来,通过寒假社会调查报告发表个人独特的看法。其次,他们所选的题材新颖,具有典型性,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查,真正做到了材料与观点统一,对现今的社会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在某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普遍的指导意义。从此次调查报告的选题来看,我班学生最关心的话题依次为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农村改革问题、暑假打工活动调查和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再次,他们能够结合十七大的重要思想,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从各个角度进行整体性研究和对比研究,努力找出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最后,此次活动也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有: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总体水平不高,少部分同学对此事不够重视,不够负责,没有下到基层真正了解事情的本质,到处抄袭他人成果。
总之,通过这次大学生暑期社会调查活动使我班学生接近自然和社会,获得大量的感性知识和许多有价值的新知识,使他们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与接触的实际现象进行对照印证比较,把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的方法和处理具体问题的思路。这次活动也为我班学生走向社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使他们在丰富生动的现实生活中了解人民、了解社会,学会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树立法规意识、公德意识和培养社会责任感,并为将来能够较快地融入现实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我班学生从实践出发,以分析研究事实入手,探索事物存在的源泉,发掘出事物的本质特点,找出事物的内在联系,从而认识事物的本质规律,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见解,明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努力方向。06机电(8)班团支部2010年2月27日
关于主题。调查报告主题和调查之前的选题与立意应该一致,当然,在获得调查资料后,对问题有了再认识,也可以重新确立主题,确立主题要求是:
第一,主题要具有现实意义。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或验证一种教育理论,这种教育理论能对现在的教育教学具有指导作用。即使是探索,也要具有前瞻性,而不能是过时的落后的东西。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所针对的教育问题,应该是十分紧迫的或长期没有解决而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二,主题要体现调查资料,资料能够充分说明主题。主题的确立要依据调查资料的内容,要能体现调查资料的内容。预先的假设与现有的材料不一致,要以现在的材料为准进行修正。要使材料能够充分说明主题。
第三,主题宜小不宜大。小的主题能密切联系教育实际,也能较好地获取材料,撰写起来也较容易。大的主题费时费力,只适合专门的教育科研部门进行研究。对广大在职教师来说,主题宜小不宜大。
关于材料的选择。材料是确立主题的基础,主题是材料的统率,调查报告的主题决定了调查资料的取舍,选择材料的要求是:
第一,材料要典型。调查获取的材料很多,经过整理后的材料应该都是有用的材料,如果不加选择;全部写入文章中,势必变成材料的堆砌。因此,必须选取最具说服力的典型材料。
第二,材料要充分。调查报告注重的就是事实,事实充分就能很好地说明观点,因此,写作调查报告要让充分的事实说话,切忌犯以偏概全的毛病。
二、调查报告的基本结构
教育调查报告的基本结构包括标题、引言、主体、结尾几个部分。
l、标日
标题是文章的门面,好的标题一看就能让人感觉到该调查报告的意义。标题的写法有两种。即单行标题和双行标题。
(1)单行标题俗称在标题,它或者揭示调查报告的基本观点,如《要把农村小学的图音体教育落到实处》;或者表明调查的对象范围、如《__市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情况调查》;或者把要调查研究的问题作标题,如《负担为何越减越重》。
(2)双行标题又称正副标题。正标题一般从正面或侧面揭示调查报告的中心内容或基本观点,又被称为虚题,它常采用象征、比喻、暗示等手法来写。副标题直接表明调查的对象范围,又称作实题。例如:
上山下乡,动乡交流
---XX市与XX县对口帮教支教情况调查
表明对象的标题一定要注意限制性词语的使用,要确保读者能够从调查范围上确定你的调查的意义大小。
2.引言
这是文章的开头部分,要简要地介绍调查的概况,包括目的、意义、时间、地点、对象、一范围、方法、内容等,这些方面不一定要齐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介绍,或者简要地介绍调查的经过;或者阐述调查结果或基本观点;或者提出教育领域颇受关注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引言用语要开门见山,简洁明了。
3.主体
这部分要对调查材料进行条理性的叙述和分析。常见的结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调查经过或事件发展顺序,先叙述调查的事实材料,然后分析问题,提出值得思考的问题、启示或结论;另一种是边分析边叙述,把材料分成几个方面,从不同角度来说明主题。如果是长篇调查,一般要有小标题,篇幅较短的也要在句首有中心句,这样便于读者阅读。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