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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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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建议

第1篇:市场监管建议范文

关键词:转型经济;中介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近些年来,证券市场的话题在我国成为热点,有关投资者保护和加强监管的呼声日趋高涨。国内学者不断撰文发表看法,提出政策建议。但是,我们发现那些多年以前就提到的一些问题仍然在重演,投资者保护的整体状况并不见明显好转,监管中的许多漏洞时时被媒体抓住炒作一番。这就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地位得不到提高,监管中到底是哪些因素在影响监管者执法的效果和水平?结合我国转型经济的特点,不难想像,证券市场作为经济转型时期制度安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根植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国情中,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和困难也就离不开这样的大背景。而目前学者们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大部分没有被采纳可以说明这些政策建议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或者说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能够拉近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

二、文献综述

王石河指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是证券交易所有效监管的两架马车,两者必须相互配合、缺一不可,不要说有效的自律监管尚未建立,就连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都没有一个清晰而具体的定位,这种单条腿走路的做法势必影响整个监管体系的规范运行。文章就如何确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地位做了探讨。曾宝华指出,中国证券市场上诸多混乱现象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入困境之中。证券市场监管陷入这些困境的直接原因在于政府监管承载过重,范围过宽,导致力不从心;法律监管执法不力,推脱责任,导致威慑失效;自律监管力量微薄,碌碌无为,形同虚设;社会监管不遗余力,但是茫然无助,效果有限。证券市场监管陷入困境的最根本原因是证券市场的制度性扭曲。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际上是改革的产物,有一定的独创性,却没有历史的继承性,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夹杂着计划和市场的双重色彩,因此监管所面临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市场本身所面临的问题。

1、监管机构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开始疯狂做假的不法行为并没有被及时发现。银广厦事发之前,证监会曾经做了两次巡回检查,但都没有发现问题。交易所主要负责持续信息披露监管。但由于定期报告相对集中,认真审核所有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很难做到,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而且,在持续披露阶段,证监会不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直接接触,主要从报刊和杂志等新闻媒体了解上市公司的各种公告,缺乏充分有效的接触上市公司的途径。所以说,这两道防线本身就有许多漏洞,即使前后设防,也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

目前,我国的情况是,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上市公司提供的报告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解释以澄清疑问,但不能对可疑问题做出实质性判断。由于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所以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处罚权,但与交易所一样,证监会受目前人力和物力条件的限制,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

2、证券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违规处罚力度不够,除了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

(1)目前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补偿问题还没有得到满意解决。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例如,我国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仅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一个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这些民事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案。

(2)现有的法律中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中小受害投资者在向不法行为人追究民事赔偿时,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致使投资者的损失事实上得不到赔偿。从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来看,只有代表人诉讼制度有法律支持。《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很困难。

3、监管处罚不力。监管处罚不力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现有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约束不严:二是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时却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

4、中介机构功能错位。在西方国家,像会计师和审计师一类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业务的基础在于上市公司要投资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及时、充分的,而投资者也需要有人来帮助其监督上市公司披露真实、及时、充分的信息。中介机构通过树立发现和报告违约行为的业绩来确立自己的市场信誉,尽管有时代价高昂,但却可以增加对中介服务的需求和服务的报酬。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中介机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发展的,这就导致了我国中介机构产生和发展的市场基础受到扭曲。以会计师行业为例,其初衷是为了配合政府机关搞“三查”,角色一开始就完全错位。在政府的长期荫庇下,注册会计师也养成了风险意识差、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品牌意识欠缺的“恶习”。虽然此后全行业完成了与政府的脱钩改制,但由于配套工作没跟上,加之全行业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因而达不到市场经济的要求。

四、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如下:

1、培养专业人才。由于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所以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处罚权,但与交易所一样,证监会受目前人力和物力条件的限制,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布莱克研究了转型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发展所需的法律和机构。他建议像诚实可靠的法庭、监管者和诉讼人等机构必须是本土的;而那些好的资本市场规则是可以从外部引进的,但必须注意与本国现存的法律框架相适应,并尽可能地将规则建立在现有的行业环境中。然而,培养专业人才(投资银行家、会计师、证券业律师和监管者)的工作可能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所以,应加大力度培养大批的专业人才从现在做起。国家可以通过政策导向以及经济奖励,引导相关专业人才向该方面发展。

2、健全法律法规。(1)随着我国各项法律逐步健全,我国的《证券法》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具体规定怎样的行为将处以多少的罚款及期限;如果逾期没有履行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2)因为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代表人在选定以后,要代表股东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时都必须召集股东大会,并征得其同意,这在股东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很难实现,即便实现,也要付出极高的成本。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应简化诉讼环节及规定。

3、加大处罚力度。皮斯托等人指出,在转型经济国家,是执法效率而不是法律规章条文对金融市场发展规模的影响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并得到了Berkowitz等人的证实。公司治理无非是政府治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再优秀的法律条文也无法替代软弱的执法机构。

第2篇:市场监管建议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棉花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核心,坚持“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和棉花质量监管,严把棉花市场准入关,杜绝“打白条”收购棉花行为,全面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坚决查处不按国家标准收购棉花和破坏棉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统一协调配合、联合执法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棉花质量,规范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农、棉花企业及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形成开放、竞争、规范有序的棉花流通体制,实现全县棉花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

1、严把棉花市场准入。凡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申办程序和文本格式进行资格认定申报。县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对于受理申报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初步验收审查,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审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凡进入市场收购棉花的企业和个体,必须向棉监办提供由工商、安监、消防、质监、金融部门出具的登记手续或相关证明。经审查符合收购条件的企业,在广播电视等媒体公示后方可进行收购。凡不符合收购条件私自收购棉花的企业,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收购业务。具备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不得通过挂靠、联营、转包等手段为不具备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方便,不得“一证多厂”,若有违犯,由工商、发改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凡未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棉花加工业务,电力部门不得为其供给动力电,对私自加工的,工商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棉花收购企业、站(点)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按质论价、随行就市价格,增强棉花收购价格透明度。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应定期向县棉监办上报本企业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有关情况。

2、严格收购资金公示。凡符合棉花收购条件的企业,在收购前必须向棉监办出具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否则不准开秤收购。棉监办要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各棉花收购企业资金到位数额及每日余额情况进行公示,对资金不足的企业,由棉监办责令停止收购。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每日向棉监办提供棉花收购企业的资金余额情况。棉监办要监督棉花收购企业严格落实钱货两清的交易原则,不准在资金不到位、价格不明确的情况下“打白条”预收、抢收棉花,切实保护棉农合法权益。棉监办、物价局要切实加强对各棉加企业的监管,对于违规收购棉花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兑付棉款并视其整顿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开称收购。

3、强化质量监管。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它有害物质,准确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质监部门要严肃查处棉花收购企业简化收购程序,不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收购棉花的行为;坚决打击收购加工超水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要大力宣传五部委24号令有关采摘、晾晒、交售棉花的具体要求,配合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鼓励引导广大棉农使用棉布袋盛装棉花,从源头上解决棉花中混入异性纤维问题。

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公安、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相关人员培训和安全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不达标、不合格的单位及网点,不准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督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发生安全事故,不具备应有消防条件的企业认定为丧失棉花加工资格,建议原发证机关撤销所发《棉花加工资格证书》。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沟通、密切配合,形成企业、消防、安监、乡镇、金融、保险“六位一体”的安全监管体制,督促企业完善消防设施,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确保企业安全运营。

5、严格税收征管。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的监督,严格进行税务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严肃查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棉监办、税务部门要监督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帐簿,明确核算收入总额和应缴税额,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结算过程中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6、规范劳务用工。劳动部门要积极协调联系县内外劳务机构,用工信息,通过各种途径引进外地采棉工,满足全县采棉用工需求。各乡镇及劳动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全县采棉用工价格,动员组织棉农共同抵制不合理的劳务用工价格,查处哄抬劳务用工价格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县棉花采摘期输入民工的组织管理办法》和《县棉花劳务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县劳务市场管理,对非法开展劳务中介活动,借劳务输转之机乱收费、强制用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营造规范有序、安全和谐的务工环境,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县上成立由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同志任组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同志为副组长,发改、人事、工商、安监、质监、广电、国税、地税、电力、棉监办及有关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棉花市场监管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全县棉花市场管理整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棉监办,由县棉监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牵头组织市场管理和整顿检查等项工作。棉花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互通信息,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和长效机制,新棉上市前,要集中力量对全县棉花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形成良好的市场运营氛围。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上的要求管好辖区内的棉花市场,严禁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变相纵容的行为发生。

第3篇:市场监管建议范文

【关键词】招投标市场;制度建设;监管体制

招标和投标既是一种商业行为,也是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推进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招投标的具体意义

1、工期普遍缩短。

2、工程造价普遍有较合理下降,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

3、促进了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管理储备。

4、简化了工程结算手续,减少扯皮现象,密切了承发包双方协作关系。

5、促进了施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调动了企业内部的积极性。

二、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的现状

由于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导致暗箱操作、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运转。通常体现在以下几点:

1、招投标程序不规范

流程不统一,甚至搞假招标或陪标,走形式、走过场,使招标活动有名无实,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2、政企不分家,造成国家对招投标活动直接进行干预

一些国家机关甚至强行指定投标项目的机构,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更有甚者,自导自演整个招投标过程,弄虚作假。

3、行政监管体制职责不明确

一些地方和部门自定法则,自行其事,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公平竞争,有违招投标的初衷意义。

4、招投标过程存在腐败现象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目前招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非常严重,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招标人虚假招标,投标单位互相报底,串通围标,投标人中标后擅自切割标段,把项目进行转包、分包,从中收取回扣私利,一些地方出现的“豆腐渣”工程,这种结果就是违规操作的最好证明。

5、市场准入、退出规则不统一

在招标机构、施工单位等的资质认证方面存在若干问题,如:多个部门分别进行审批;在准入、退出市场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上,有关部门无视现行的政策法规;投标资质的进入门槛低并且缺乏清理退出的硬性规定等问题。这些状况严重危害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

三、针对改变现状,创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具有低资质的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投机取巧,甚至违法违规,严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针对此种状况,建设部做好疏导工作,扩大市场容量,缓解供需矛盾。

2、加强招投标市场制度建设,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前招投标市场运行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莫过于多头管理,从中央级开始,就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顺着这两条主线有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条线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在工程发包过程中,人为的分成了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职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标无法涉及。这种职能的重叠设置,分割和削弱了市场功能。不但影响了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也降低了行政监管的效率,浪费人力物力。若要对我国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进行改革,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在制度规范的招投标市场运行中,应严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行、运行统一监管”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统一规范、统一监管、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解决由多头监管导致的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和市场分散的问题,解决职责交叉、权责脱节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分配社会资源。针对暗箱操作招投标导致工程后期的质量问题,应该做到“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3、改革现行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达到规范化

作为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专门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招投标法》从国家意志的角度,规定了强制招标投标作为工程交易的法定方式,其作为规范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的宗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招投标市场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标志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公共采购进入了一个发展的新时期。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已经呈现出勃勃生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建立规范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增加公共采购透明度,节约公共投资,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培育现代市场体系,将产生重要作用。具体应在全国范围内设置独立的监察系统,由中央建设部统一管理,统一划拨经费,并与地方财政分开,最大限度保证独立性。包括:对招投标过程全程监察,特别是决标后施工过程的监督;数据进行记录,为日后进行投标活动提供历史数据,并在全国范围共享;一旦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启动司法审理程序,严肃查处。

4、逐步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监督管理

网络是快速便捷的信息通讯、数据传递和资源共享的载体和手段。招投标要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从目前现实的状况来看,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建立招投标信息网络平台。在规定的网页上招投标公告,及时向社会招投标信息,使招投标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准确快速传输,使较多的潜在投标人能在第一时间均等的获知交易信息。

(2)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分类,建成覆盖各行业、各地区的统一评标专家库,使专家库管理系统具备专家资料管理、专家认定和审核、评标项目管理等多种功能,最小程度上降低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3)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及时公布投标企业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诚信、履约以及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淘汰履约能力差、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和人员,建立有效的信用制度,有效减轻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

通过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招投标市场在资源配置与共享中的作用,有效对人为因素进行削弱,杜绝场外交易和虚假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强化政府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即强化行政监督和管理。政府实施对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管,并非直接介入招投标具体事务的管理,更非干预招投标活动,而是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监督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虚假招标及暗箱操作的发生。

四、结束语

净化和规范我们的招投标市场,不断提升招投标市场的服务质量,需要我们长期的努力和坚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改革现行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和管理等系统化工程的推进,相信我们可以改变现状,使招投标市场不断完善,为推进我国经济建设等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第4篇:市场监管建议范文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密部署落实

随着当前国际疫情形势日益严峻,国内部分地区疫情防控出现反弹、死灰复燃情况,我局及时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省、州应对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以及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将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落实,迅速成立了领导小组及疫情防控摸排工作小组8个,对县域内市场经营主体动态做全面监控,实行了24小时值班制度,并按照会议精神取消全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全部正常到岗上班。

二、强化市场监管,严格疫情防控

我局:一是及时印发了《县应对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加强了重点场所管理,严格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了测温、实名登记、扫码、消毒、戴口罩等工作,严禁聚集性活动,停止全县婚宴、寿宴、文艺演出、佛事活动等一切群众聚集类活动,减少人员聚集。1月13日,我局再次印发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县所有个体户加强自身疫情防控,并配合我局工作人员自觉排查对从中高风险区返县经营者要及时上报,同时建议全县市场主体经营者及单位职工就近过年,不出州。截至目前,共发放张贴公告55余份,下发紧急通知1850份,出动执法人员3680人次,检查各类经营户1850家次。二是按照年初疫情防控网格管理工作安排,做好中风险地区及高风险地区返县个企工商户人员排查工作,截止目前共排查出两人经成华区返回,均已报送县疾控中心开展核酸检测工作,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三是继续加强冷链食品的监管,认真梳理当前冷链食品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夯实各项监管举措,指定两家具备条件的经营单位为冷冻食品异地采购单位,实行冷链产品到货前24小时报备制度,在冷链食品到后,与相关部门现场对照核实,彻底从源头上切断病毒传播链。截止目前,全县有12家冷藏冷冻食品专营单位,从事冷链食品工作管理人员28人,兼营冷链食品127家,无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共召开5次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培训会和6次相关部门参与的疫情防控联系工作会议,培训企业127家次,从业人员268人次。四是全面落实企业索证食品主体责任,对不能提供供货方生产经营许可的、消毒证明、运输车辆牌照、同批号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准上市销售,并依法严厉查处来源不明的食品,截止目前,未发现任何来源不明食品。五是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冷链食品消毒防控责任。冷链食品到货后,经营主体在入库前要规范落实经营场所、冷链食品、运输车辆、搬运人员的消毒防控,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六是严格防控冷藏冷冻食品安全风险,督促经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经营场所消毒防护工作,落实体温监测、进出人员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配合疾控部门开展核酸检测工作。截至目前,检查冷冻食品经营店、餐饮服务单位环境、从业人员、冷冻食品核酸检测样本68个。七是对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了肺炎疫苗的接种统计工作。截止目前,已有9人完成了第一批疫苗接种工作,下一批将全覆盖接种工作。八是继续加强防疫物资的质量监管,确保防疫物资供应充足,质量可靠。九是进一步加强药店退热止咳药销售的台账登记监管,确保监测信息真实有效,为疫情防控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十是疫情防控期,我局加强执法力度,共查处各类案件12件,已完结5个,案值10万元,处罚4.3万元,其余7件正在办理当中。

三、强化价格监控,严守市场稳定

对全县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开展了执法检查,主要针对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了专项执法整治工作,要求经营者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杜绝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借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推动相关医药用品价格上涨的行为发生。经检查发现市场各类物资供应充足,总体价格平稳,大部分商家都落实了防疫措施,引导进店顾客扫码、测温、消毒等。目前,共对县域内18家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及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第5篇:市场监管建议范文

上海市教辅图书市场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教辅图书市场存在的问题一直备受各界关注,尤其是每逢中小学新学期开学前,学生和家长集中购买教辅书的时段,这些问题更是人们议论和媒体批评的焦点。归结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品种泛滥,内容重复严重。到书店买过教辅书的人大都有过“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感受。据调查,仅上海书城同期销售的教辅书就有近三万个品种。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教辅书,学生和家长常常会陷入选择困境。而同一种教材配多种教辅书,甚至一种教材配几十种教辅书,更是让购书者无所适从。仔细比对和研究后,人们还会发现其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不乏粗制滥造、随意拼凑、相互抄袭之作。

二是教辅图书定价及营销手段不规范。一些出版单位和民营文化机构为了扩大销售,一直采取“高定价、低折扣”的手段,通过大量让利给中间商或收买某些特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以达到营利目的。这种经营手段不仅使许多劣质教辅图书流入市场和学校,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和课业负担,甚至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同时也使专业出版社的优质教辅图书无法到达学生手中。

三是教辅图书出版的侵权现象非常普遍,教材原创出版社陷入侵权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教材编写教辅图书,必须取得著作权人和教材原创出版社的授权,否则将构成侵权。但据有关方面调查,全国500多家出版社中有八成以上涉足教辅图书出版,其中不少为无教材教辅出版资质的出版社。这些无教材教辅出版资质的出版社和部分民营文化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教材教辅出版的专业性和严肃性,未经授权擅自出版配套教辅图书,并辅之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营销,结果造成教辅图书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坏书驱逐好书的不正常现象。

上海教辅图书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果不采取行动加以规范和净化,任由这种情况泛滥,其结果不仅会损害学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也会损害专业出版社及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不利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良性发展。

外省市对教辅图书市场管理的经验

教辅图书市场存在混乱现象是个全国性的问题。为了整顿这一乱象,自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纠风办接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三个对教辅图书进行严格监管的文件,力图大力整顿全国教辅图书混乱的市场,从严规范教辅图书出版行为。文件下发以来,全国不少省市根据其精神,采取了有效措施,对教辅市场加强了监管。而此前,外省市教辅图书市场的混乱情况比上海更为严重,有的省份因为铺天盖地的劣质教辅图书非法涌入课堂,曾经引起学生极大的愤慨,甚至出现了学生集体把教辅图书扔出教学楼、当众撕毁和焚烧进行发泄的事件。但是经过监管、整治和规范,外省市教辅图书市场的这种混乱状况逐步得到了缓解,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教辅品种杂乱及良莠不齐的问题,减少了家长的选择困惑和经济压力,同时也维护和保证了教材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尽管上海市的教材编写和使用情况、评议公告教辅材料的发行情况与外地有所不同,但外省市对进入市场教辅图书监管的经验,比如规定由出版教材的专业出版社出版配套教辅图书,非原创教材出版社出版与教材配套的教辅图书要取得相应授权等,对上海市进行教辅图书市场监管或有借鉴意义。

对上海市加强教辅图书市场监管的建议

为了构建健康良性的上海市教辅图书市场,本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有必要拿出具体的、实质性的监管措施,来遏止目前的混乱局面,并依法规范教辅图书的出版行为,为不同层次的学生获得优质的教辅图书提供保障。根据国家相关的文件精神,本市的具体情况,并借鉴外省市的做法,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对中小学教辅图书出版资质的监管。建议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的精神,核定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并形成监管机制。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不具备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选题,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同时,要求教材编写单位或专业出版社组织专家团队编写高水平、高质量、题目数量及难易程度适应学生需求的教辅图书。

二是尊重教材原创出版社的权益。建议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侵害原创出版社权益行为的监管。非教材出版单位出版与教材相配套的教辅必须取得教材原创出版社的授权(外地已采取此办法)。教辅和教材的关系,就是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关系,其中包涵严格的授权规则。在教辅图书出版中,严格授权制既可以避免侵权,尊重和保护教材原创出版社的权益,又可以保证教辅图书出版的准入门槛,将劣质教辅图书的出版扼杀在源头。

第6篇:市场监管建议范文

全市可耕地面积2.4万hm2,其中水田面积2.02万hm2,占82.8%;旱田面积4200hm2,占17.2%;全年粮食播种复种面积3.03万hm2,主要农作物为水稻、玉米(含特种玉米)、小麦、油菜、西瓜等。其中早稻面积2033.3hm2,单季晚稻面积1.7万hm2,小麦面积2060hm2,油菜面积1533.3hm2,大豆面积533.3hm2,蔬菜基地面积153.3hm2,其余面积为西瓜、席草、中药材等经济作物所用。目前,全市没有注册资金500万以上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资质的公司,常规种子经营资质1家,其他种子公司在东阳经营部3家,共有供应网点107家,其中东穗种业有限公司网点83家,占77.6%。全年种子需求量约80万kg,其中外调约4万~5万kg。各网点种子供应品种数可达200个以上,加上各集贸市场的众多流动摊贩,呈现出点多面广的特点,网点种子经营从业者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决定了种子市场管理与服务的重要性、必要性与艰巨性。

2良种供应和用种安全的风险因素

2.1良种有效供应体系的建设通过“九五”、“十五”种子种苗工程建设,我市已初步建立了良种有效供应体系,基本能满足全市农业所需的良种供应。随着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进行,原种子经营职能随之剥离,而农业生产用种需求不能停止,培育和扶持新的种子市场主体成为政府和农业部门刻不容缓的职责,从历史的经验和种子市场的现实情况看,培育种子市场主体要对本地的地理条件、生态类型、作物种类、种植习惯等因素有充分的了解,能引进符合本地生产现状的主推品种和适用技术,能满足农民和农业的用种需求的目标,否则品种推广多、乱、杂局面不可避免,打造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的难度加大,最终影响良种的有效供应,进而影响全市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

2.2影响农民用种安全的因素

2.2.1种子市场管理和技术服务水平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并承担起种业发展规划编制与组织实施、品种管理及展示示范、种子质量管理、种子行政许可审核、持证企业管理、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市场监测调控、种子储备管理、种业信息服务等职责,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从种子生产直至使用的各个环节不出问题,因此种子市场管理和技术服务水平是影响农民用种安全的重要因素。

2.2.2种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程度目前我市种子经营网点较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种子来源渠道多样,经营和保管设施普遍较简陋,持证上岗比例低,因此推进种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势在必行,在“自律”上大有文章可做,而“自律”靠“他律”去推动,加强种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2.2.3农民安全用种的意识我市大部分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决定了用种不是靠自己科学的判断辨别,而主要靠以往经验、品种说明、经营人员介绍、广告宣传等渠道获得,并且在种子与生态、气候、农业投入等相关性上缺乏足够的了解,每年都会发生相关的危害,而农民往往首先归结于种子质量问题,使种子管理部门感到既同情又无奈,提高农民自身的用种安全意识就显得尤为必要。

3改进建议

3.1加强种子监管队伍建设种子市场要做到有序、平稳、安全,种子监管队伍建设是关键。种子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浙江省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种;同时加强业务学习,要取得业务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还要做到“四心”:对工作要有强烈责任心,处理事情要有刚直公正心,对待农民要有一种同情心,碰到群体性、复杂性问题要保持一份耐心。要建设一支技术过硬、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种子监管队伍,制度建设是保证。要按照公用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种子管理站的单位职能,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制定和完善内部各种规章制度,保证程序合法、办事公正、监管有效、方便群众。要创新工作机制,保障种子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加强与工商、农业执法等部门的联动,形成合力;建立人员责任追究与考核制度,做到责任到人、监管到边,不留死角。摸索建立种子监管长效机制,要树立一种治种理念:事前日常监管远比事后查处来得重要,事前加强监管可以确保不出或少出种子质量事故、大事故,事后查处即使农民得到相应补偿已消耗了大量社会资源,且易造成种种不良后果。

3.2提高种子技术推广与服务能力就目前体制而言,种子管理站职能不会是单纯的种子市场监管,种子技术推广与服务是职责之一,以服务促监管、以服务强监管,可以做到相辅相成。种子技术推广与服务内容有:建立农作物新品种展示区,继续开展农作物区试工作,建立已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示范畈,开展良种良法配套的有关试验,组织农技人员和专业大户对展示区、示范畈的新品种考察,提出并每年的良种推广意见,组织编印良种良法技术资料,结合送科技下乡和各有关培训,指导种子网点、广大农户选好种、用好种,同时深入贯彻宣传普及《种子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使种子经营者懂得如何守法经营,使广大农民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的发生。

3.3推进种子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

东阳市种子管理站已下发《东阳市种子经营网点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对种子经营网点进行量化考核。

3.3.1严把市场准入关一是严把种子企业或网点(经营主体)入市关。二是严把商品种子入市关。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对经营资质有严格的要求,要与工商部门紧密合作,严控许可、审核、领照、年审、设点备案等各环节的程序,规范种子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督促建立完整的种子流通台账,严肃查处与经营资质不相符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和报告制度。针对我市种子经营网点多、分布不尽合理、多数经营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首先拟建立一套符合目前实际的种子店设立标准,包括经营场地、人员素质、诚信纪录、方便群众等因素,在发证或年检时予以整合完善。其次要严格种子流通台账管理,随着种子市场主体的增多,为了能达到方便日常监管和种子质量可追溯的目标,这一条尤其重要;要严格审查种子包装和种子企业的宣传画册,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群众;建立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培训2次以上,培训内容贴近生产和经营实际,基础理论与案例相结合,考核不走过场,逐渐做到种子网点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上墙,如《种子质量承诺制度》、《种子经营操作规范》、《种子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等,在种子店内应把有关证照和制度统一格式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3.3.2加强日常动态监管按照市场准入要求,建立日常巡查工作制,建立种子企业和种子店的种子质量、服务质量诚信档案,对问题较多或农民投诉不断的种子企业和种子店要加大检查频次,增加种子检验批次,对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种子企业和种子店要重拳出击,对出现的一般问题、影响轻微的坚持处罚和教育并重,对屡罚屡犯的失信种子店则要从重处理,超过一定标准的取消其经营资格。种子店的服务质量同样列入诚信考核,如因服务上原因时常引起农民种植的农作物产量或品质受损,说明它达不到种子经营所必备的经营资格,从机制上促使他们自觉学习和掌握农业与种子技术,提高种子技术服务质量。

3.4提高农民安全用种意识

第7篇:市场监管建议范文

一、虹口区电子交易市场现状

(一)市场经营管理者基本情况

1.中硅电子交易市场。上海中硅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3年10月,注册资本200万元,全部由自然人以货币出资。该公司自行研发并建立“中国硅产品交易网”交易平台,开办硅及其相关产品的电子交易。

2.钢联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上海钢联钢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设立于2005年7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目前正准备在虹口重新注册网络市场经营管理公司。

3.中联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上海中联钢铁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5年4月,注册资本1667万元,6家企业以货币出资,由北京中联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控股。目前已建成“中国联合钢铁网”交易平台,主营钢材电子交易。

4.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3年12月,2004年由普陀区迁入虹口,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1个自然人及6家企业共同出资,其中货币资金1600万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400万元。市场通过“上海钢材网”交易平台,为钢材相关企业提供在线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

5.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设立于2004年4月,2006年12月由浦东新区迁入虹口,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储物流在线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及1个自然人共同投资组建。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网上提供钢铁产品的电子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钢铁电子商务技术与信息服务,是目前我区规模最大的网络电子交易市场。

6.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上海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6年3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均为自然人投资。

(二)市场经营运作情况

目前,中硅电子交易市场和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尚未正常开展经营,另外四个市场运作情况正常。从会员数量和交易规模来看,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发展前景较好。

(三)电子交易市场目前存在问题

1.确认经营场地较困难。电子交易市场的主办方虽然名为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但在其公司住所内看不到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都在Internet网络上完成,市场经营管理者一般是自行购买服务器,通过自行开发或购买的网上交易、信息软件来构建市场交易平台。目前看来,这些服务器的架设地都在上海,有的设在公司注册地,有的请电信部门的机房托管,托管地址比较分散。电子交易市场的实际经营场地如何确认?以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住所为准,还是以托管服务器的地址为准?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是横亘在工商部门面前的一个监管难题。

2.场内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目前,市场经营管理者与入场交易商都会订立进场合同,即通过会员制招募会员,并收取相应会员费。会员的准入标准由各市场自行制定,其中首要条件是交易商必须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以防止场外游资进入市场进行炒作,但是对于会员资格的续存以及会员退会都没有具体规定。这与传统商品交易市场中工商部门对场内经营者的准人监管存在较大差异,由于没有地域限制,外省市的企业能否直接入场?入场交易商是否需要再办理市场内的营业执照?这些都是需要明确和统一的问题。传统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者即使不告而别,一旦发生交易纠纷,可以启动先行赔偿,再向经营者进行追偿:在市场退出机制方面,辖区工商部门既是监管部门,又是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无缝衔接,政府监管风险不大。而电子交易市场在理论上的经营规模是无限大的,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的经营者都可以加入经营队伍,交易的间接性、成交地的广泛性、行政机关的管辖权如何确定,不同地域的监管部门如何配合等诸多问题,无疑大大提升了监管的难度和风险,

3.经营风险的潜在威胁。电子交易市场内每日流动的资金量庞大,动辄百万,甚至数千万、上亿元。虽然,各市场经营管理者大多与开户的银行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实现三方共同监管。但是,万一市场主办者恶意抽逃和转移资金,那必将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后果。不仅关系大量资金安全,甚至可能引起相关生产资料的国内、国际价格波动,进而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秩序稳定。因此,对电子交易市场潜在的经营风险威胁绝对不可小觑和掉以轻心。

(四)工商部门监管现状

现行的丁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电子交易市场都是有约束力的,这是工商部门进行监管的基本依据,也是工商部门确定电子商务监管内容和切入点的基本依据,

目前,虹口工商分局采取两级监管模式,市场合同科主要负责规范市场主办方的主体资格,市场运作模式、监管方式创新等方面的调研和走访,工商所主要负责市场经营者公司住所规范、商标广告监管、工商年检等方面的日常管理。

二、电子交易市场监管对策思考

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特别是电子交易的相关立法滞后,由此导致有关电子交易的标准规范以及政府管理职权划分不明确,给工商部门带来一个较为尴尬的局面:若消极监管或保守监管,作为市场监管“兜底”的工商部门有可能吞下“不作为”的苦果:若积极实施全面监管,工商部门就有可能陷入“监管越权”的泥沼。

但是,电子交易市场终究还是市场交易行为,不论是传统的有形市场,还是新兴的、虚拟的无形市场,都应在工商部门监管范围之内,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理电子交易市场责无旁贷。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工商部门可以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和推广电子交易市场认证制度

在网络上承担身份认证任务的被称为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CA)。认证机构一般由独立的、不以盈

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担任,它的主要功能包括:签发和管理电子商务证书: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CA密钥等。当参加电子交易的各方向认证机构申请电子商务证书时,需提交有关身份证明经认证机构验证,然后签发证书。在电子交易进行时,一方可以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对方可要求认证机构验证双方身份。可以看出,认证机构的重要作用是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

考虑对场内交易商建立和推广CA身份认证和网上电子营业执照结合的双重认证体系,共同强化和确保网上交易安全。目前虹口区几家电子市场中只有中硅市场率先通过专业认证公司开展会员网上身份的CA认证,并在市场运作中取得明显的效果。

(二)制定和推荐使用电子交易市场示范合同文本

电子交易市场每天都发生大笔经济业务,交易商与电子交易市场之间、交易商之间都要签订各类电子合同文本,如《入市协议》、《在线挂牌电子交易合同》等。现行每个市场的合同文本都不相同,部分合同文本中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平等。因此,制订统一的电子交易市场示范合同文本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履行中各种纠纷的产生,降低经营风险,同时也便于工商部门对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

虹口工商分局可利用电子交易市场相对集中的优势,在电子交易市场现有各类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拟定示范合同文本的初稿,通过征询市场主办方、入场交易商意见,邀请市局相关处室、人民法院、社会法律工作者等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讨论,修改后形成最终稿。经后推荐区内各电子交易市场试点使用,然后向全市电子交易市场推广。

工商部门通过网上巡查、现场抽查等方式对电子交易市场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情况进行检查,限制电子交易市场使用自制合同文本,提高示范合同文本的使用率,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条款,制发修改通知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强化对市场主办者的规范和监管

1.建立电子交易市场协会

目前,电子交易立法滞后,而且缺少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在现实情况下,各电子交易市场主办者根据《合同法》和《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遵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各自交易市场的管理办法,但由于缺乏指导,大多立足于市场自身利益的考虑,规则之中不少条款显失公平、“霸”气十足。

虹口工商分局考虑通过市场协会这一平台,组织各个电子交易市场制定统一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以便于工商部门监管。同时,通过行业自律,促进各市场之间相互监督,减少不规范操作。

2.控制无序竞争

(1)实行数量上的相对控制

电子交易市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决定了其交易外延的无限扩大性。从数量上而言,更多同种行业电子交易市场的设立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不利于其经营规模的扩张。因此,严把电子交易市场的准入关。控制相同类型市场的数量能有效遏制无序竞争。

(2)实行区域相对集中

电子交易市场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业态,工商部门此前没有过多、过深的接触和研究,对其监管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如果实行区域相对集中,有利于属地工商部门深入研究和应对,也便于统一监管模式和提升监管水平。况且,电子交易市场的选址与其经营品种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金山区的化工品电子交易市场毗邻石化基地,虹口区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依托于大柏树地区的钢材批发商圈,充分说明电子交易市场需要扎根于传统商业的土壤才能茁壮成长。因此,电子交易市场的准入要考虑实行区域相对集中,这既有利于市场发展,也有利于政府监管。

3.规范市场运作模式

(1)对入场交易商的主体资格进行把关。入场交易商必须是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且具有场内交易商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资质。

(2)对资金运作进行介入监管。通过制定相关的指导性意见,指定监管银行等途径来控制资金运作风险,保证市场正常经营。

(3)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汇同经委、金融办、整规办、证监局、法制办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杜绝市场内期货或变相期货交易行为的发生。

(四)建设专业化的工商监管队伍

工商部门要对电子交易市场实行有效监管,就必须转变观念、努力学习,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监管队伍。

1.精于计算机和网络知识。应该以掌握和灵活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操作技能为目标,培养一批专业电子交易监管人才,这是对市场实行介入监管的基本前提。

2.提高发现和查处能力。在实行网上巡查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熟悉掌握工商常用法律法规,并具备查处能力,以及时发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8篇:市场监管建议范文

一、管理权限的界定

(一)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成立市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中心城区和全市的城乡规划;市城乡规划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区的规划控制,依法对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各县(市)及南票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一经确定,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修改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按法定程序报原审准机关批准。

(二)实行规划、土地、环保预审核准制度。严格执行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制度,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允许办理任何建工手续;未编制规划及近期规划未作安排的项目,不予办理用地和各种开工手续;未经环境评价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用地及开工建设手续。

(三)市县(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事权划分的原则,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

(四)连山城区范围内以及*港区、龙湾大街和锦葫路等主要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含附属建筑)及阶段性设施,龙湾大街以西、海滨路以南区域内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使建设审批和管理职能;其余区域工程项目的审批与管理由连山区、龙港区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并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与指导。

(五)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乡镇以下地区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将该区域的建设活动依法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基建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环保、消防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工审批手续。

(二)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应招标工程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规避招标、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其用于工程建设。

(五)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各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与管理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协调,严格履行办事程序,杜绝违规行为。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执行。1、基建计划未下达,规划部门不得颁发“两证”,未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一书两证”及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出让的未全额缴纳出让金的建设单位,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建设单位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产权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二)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制。各级计划、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城建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监管责任。对违法审批、监管不力或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三)强化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及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建设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要采取联合执法及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强化对全市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四)严格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与减免。加强对市管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确需减免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审批管理与服务

第9篇:市场监管建议范文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10-02

一、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13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奠定了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其最初由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发展而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建立于2001年,主要是为解决原“两网”挂牌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问题。后来逐步接纳主板退市的股份转让,形成了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俗称“老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公司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标志着“新三板”的成立。2012年证监会扩大“新三板”试点范围,新增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使市场运作平台由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截至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有挂牌公司已达212家,总股本达58.19亿股。

但要看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离真正的场外交易市场还有一定的距离。首先,规模较小,挂牌企业素质参差不齐。随着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的加入以及试点范围的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模增大,但要扩展到全国范围的高新区企业尚待有关部门批准,目前开展业务范围有限。同时,原系统接纳了原两网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其中部分挂牌公司资质较差,其直接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导致系统内有相当部分挂牌企业素质参差不齐,有待加强整顿。其次,该系统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几乎不受《证券法》制约,监管缺位现象严重,导致一些过度投机迹象的存在。

(二)产权交易市场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大多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是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场外交易市场的多种功能。产权交易市场主要以未上市国有独资、控股、持股公司产权、股权挂牌转让为主,部分机构进行未上市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托管及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以及网络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2000年始,产权交易市场的重建工作在很多地方展开,各地更加注重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尝试制定针对本地区的专门性规定并注重加强区域合作,2002 年成立的“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就是区域合作的典型范例。2008年底,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已超过二百家,形成了五大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目前,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运作中存在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统一的交易模式,产权市场信息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现象,转让过程中易发生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次,由于市场分布过于分散,监管规则不统一,监管部门不尽相同,制约了交易的公正性。各监管主体所制定的信息披露、挂牌、交易等具体规则各不相同,导致地方主义和个人本位主义盛行以及由此引发的管理混乱、恶性竞争,限制了市场的流动性,导致市场运作效率低下。

(三)股权交易市场

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天津开创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共同发起组建的公司制交易所,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营业。“天交所”的业务范围已从产权交易中脱离出来,专注于为“两高两非”(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非公众公司)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的份额流动提供规范有效的场所,其服务对象是高成长、高科技类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同时,“天交所”对场外交易市场制度进行了创新性探索和试验,采用公司制的市场化组织形式,进行高度市场化的运作;设计双层次递进式市场结构,使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并行,以满足不同投融资者的需求;采取以市商双向报价为主、集合竞价与协商定价相结合的混合型交易制度。

“天交所”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它同样面临挂牌审核存在漏洞、信息披露不充分、挂牌企业交易不活跃、股权流动性低等问题。“天交所”定位是“两高两非”企业,所以可能会将一些业绩优良、有潜力但亟待融资的非“两高”企业挡在门外。

(四)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总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处于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体系的核心地位,产权交易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存在的问题集中。一是场外交易市场的合法性地位未得到明确的承认,现有《证券法》的规定过于模糊,缺乏操作性;二是行政干预力量贯穿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全过程,使证券市场监管充满浓厚的“计划经济”影子,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管理念很大程度上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导致政府部门垄断监管权力,证券业自治组织基本处于“无为”状态,这种监管模式成为阻碍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三是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构建刚刚起步,准入制度、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管等亟待完善。

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场外交易市场的合法地位

当前,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已开始起步,它的稳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障。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支持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法律,相关规定主要见诸主管部门的“规定”“通知”等,这并不能保障场外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尤其是我国《证券法》对场外交易的模糊性导致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缺乏具体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支持,成为场外交易发展的一大阻碍。我国应该尽快修改《证券法》,赋予场外交易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同时明确场外交易市场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对其运行基本原则和监管体制做出基本安排,明确各个监管主体的职责,规范监管行为,为监管行为提供合法性支撑,促进场外交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构建以自律监管为主,以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

第一,减少政府干预,加强自律监管力度。自律监管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发达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模式的最佳选择。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监管更为灵活,可根据市场条件变化作出适当调整,从而形成一套灵活的、高标准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同时,自律组织更贴近证券市场,可充分考虑市场特性进行合适的监管活动,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场外交易市场的灵活多样性、复杂性及分散性等特性,使过于依赖政府监管可能导致监管流于形式,造成监管滞后。

第二,自律监管理念并非否定政府监管,而是对政府监管的合理配置。政府监管职能是各级政府、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其监管职能主要有:制定、批准相应的场外交易市场规则,为场外交易市场构建以及各主体行为的规制做出法律法规上的完善;监管场外交易市场主管机关的自律监管;监管场外交易市场上的中介机构。行政监管职能的合理配置也是对立法完善性提出的要求,法律应对政府监管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使政府监管在法定框架内运作。

第三,注重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功能。为切实履行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功能,要根据市场需求,加强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制度建设,制定行之有效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范围等具体内容,建立对保荐人、做市商、证券商等主体的各种有效管理制度。同时,注重加强从业人员和会员单位的诚信教育,完善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塑造场外交易市场自律文化和诚信意识的氛围。

(三)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

1.市场准入制度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准入制度以政府权力配置为核心,采取的是核准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由我国政府和主管部门直接控制证券发行,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但从世界资本市场发展历程看,准入制度逐步注重以市场选择配置为主,发行制度市场化是其主要趋势,大部分国家采取证券发行注册制。从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看,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在场外交易挂牌交易,这些公司长期有大量股票无法上市交易,融资愿望强烈,交易数量也会不断加大,为加强对场外交易市场的有效监管,秉承自律监管的理念,应当逐步过渡到以市场配置为主,采取场外证券发行注册制,并确立统一的证券登记制度。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登记制度应当是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相结合,要求一切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证券必须进行强制登记。待场外交易市场步入有序发展之后,可逐步将强制登记过渡到自愿登记,以提高市场监管效率,降低监管风险。同时在具体设定企业入市门槛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经营业绩、融资需求、企业规模等情况,实行有层次的分类管理,对层次较低的场外交易市场,标准应低于主板市场及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而某些区域性场外市场的准入标准甚至可以低于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以利于多层次资本体系的建构。

2.交易制度

我国并未建立统一的交易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转让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交易制度;地方产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协议交易制度;而“天交所”实行的是以做市商双向报价为主、集合竞价与协商定价为辅的混合型交易制度。

世界范围内,证券市场典型的交易机制可分为两类,即指令驱动的竞价制度与报价驱动的做市商制度。一般来说,低端市场由于企业发展未成熟,证券价值较低,交易活跃性相对较差,较适合做市商制度;而高端市场排除了上述因素,更适合竞价制度,相当一部分发达的场外交易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为主、竞价制度为辅的混合型交易模式。混合型交易模式具有强大的定价功能,通过做市商的双向报价使股票价格更趋合理,同时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更有效地稳定市场,保持市场的平稳发展,也是我国交易制度发展的趋势。

3.信息披露制度

场外交易市场上市门槛低,企业在资金实力、经济效益、内部制度、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信息披露标准较低,极易产生信息不对称,投资风险较大。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能有效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交易风险。

首先应建立一个专供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和做市商进行信息披露的平台,方便各类交易者随时查阅相关信息。同时,制定完备的信息披露规则,除定期公开年报、半年报、交易信息等项目外,还应定时企业财务预测报告,及时公告重大投资决策,并做出风险提示。其次,应当加强对场外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重点应侧重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挂牌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将自身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保障投资主体的知情权。最后,应完善司法监管手段,可强化特殊情形的责任制度,对诸如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等特殊情形规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由证券业协会、证监会或公安部门给予严格的资格、行政或刑事处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