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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由住房贷款抵押证券衍生品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了全球各地。衍生品从最初的风险规避工具到现在金融危机的引发者,其中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我国处于这个特定的国际金融形势之下,银行衍生品的发展即受到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发展特征。金融危机不仅给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发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且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从我国银行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必要性考虑,主要有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其中,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包括规避风险的需要、转移赢利点、增强市场竞争力等。在中国衍生品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投资者对衍生品业务的需求也不断扩大。投资者的需求主要分为两类:来自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和来自个人投资者的需求。
二、我国银行金融衍生品风险的内部控制
在国际金融危机这个特定背景下,通过对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解决现存问题的关键是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的改进。
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关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是风险控制的关键。现在衍生品业务起步较早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这套体系中不乏有我国银行借鉴的地方,但我国银行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业务范围等都与国外银行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如果不假思索,直接把国外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照搬过来,非但不能控制风险,反而会不利于风险控制的实施。各大银行应该先结合自身现有衍生品品种、高级管理层的衍生品业务知识、特定环境,设定适合自己的一套内部控制制度。
其次,内部控制制度衍生品的创新,而不断更新是风险控制的准则。对银行而言,金融衍生品可谓日新月异。相应的,衍生品对内部控制的要求也是不断变化的。衍生品需要一套可随着衍生品的不断变化而更新的内部控制体系。高级管理层应该在银行衍生品风险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设计出一个动态循环的内部控制体系。
最后,考虑到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要避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内部控制会有几个固有局限会限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内部控制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这几个因素,尽量避免局限性给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带来障碍。
三、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还不完善,还存在着众多问题。要为银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高效的外部监管机制。要从外部监管的关键点和具体对策两方面着手。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关键点:
首先,要确立外部监管安全和效率并重的外部监管目标。
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安全只有在整个银行体系效率提高的基础上才能长久实现。因此,要确立衍生品风险监管安全与衍生品市场发展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从而确保银行衍生品业务在有效的外部监管下,高效发展;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银行衍生品市场的规范;构造衍生品创新与衍生品监管良性互动机制,建立透明、公开的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
其次,要加强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的部门协作。
在实行以银监会为主的统一的监管模式下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强沟通与交流。因为衍生品业务不仅是在银行范围内,更是在证券、保险等都有很大的市场。所以可以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独立监管之上建立总体协调监管机制,为实现集中监管奠定基础。从长远看,建立一个综合金融管理、统一制定协调政策和监管标准的衍生品监管委员会,还是必要的。
再次,促进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确保各监管机构之间有效协作,中国银监会要在提高信息供给的充分性、准确性、规范性制度安排方面做出协调统一。如建立统一的会计体系或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规范市场中介机构发展,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保证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公布等,保证信息共享的稳定性,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最后,客户监管中以机构客户监管为主要监管对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机构投资者普遍存在着内部专业人员不足、境外金融机构转移风险大、风险提示透明度低等问题。因此,外部监管的力度应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管中应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衍生品交易中的透明度,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自主营销和背对背交易。
纵观国际衍生品外部监管历史,同时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本文结合我国实情和银行现状提出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银行衍生品外部监管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摘要: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都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主要的金融机构纷纷卷入危机之中,全球实体经济增长呈下降趋势,失业率递增。而这次危机的罪魁祸首——金融衍生品又再一次成为研究的热点。现阶段,我国银行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还有待完善。08年金融危机背景下,又对银行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更深层次看,风险管理程度和我国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发展规模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联系。 本文在介绍我国银行发展衍生品必要性、我国银行衍生品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法规、风险管理体系两方面论述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现状,并分别从内外两个方面研究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选用了一个适合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体系的内部控制框架。结合我国银行的实际,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具体方案。同时,以内部控制为重点,辅以外部管理。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一、我国银行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状况 2008年,由住房贷款抵押证券衍生品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了全球各地。衍生品从最初的风险规避工具到现在金融危机的引发者,其中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我国处于这个特定的国际金融形势之下,银行衍生品的发展即受到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发展特征。金融危机不仅给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发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且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从我国银行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必要性考虑,主要有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其中,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包括规避风险的需要、转移赢利点、增强市场竞争力等。在中国衍生品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投资者对衍生品业务的需求也不断扩大。投资者的需求主要分为两类:来自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和来自个人投资者的需求。 二、我国银行金融衍生品风险的内部控制 在国际金融危机这个特定背景下,通过对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解决现存问题的关键是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的改进。 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关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是风险控制的关键。现在衍生品业务起步较早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这套体系中不乏有我国银行借鉴的地方,但我国银行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业务范围等都与国外银行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如果不假思索,直接把国外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照搬过来,非但不能控制风险,反而会不利于风险控制的实施。各大银行应该先结合自身现有衍生品品种、高级管理层的衍生品业务知识、特定环境,设定适合自己的一套内部控制制度。 其次,内部控制制度衍生品的创新,而不断更新是风险控制的准则。对银行而言,金融衍生品可谓日新月异。相应的,衍生品对内部控制的要求也是不断变化的。衍生品需要一套可随着衍生品的不断变化而更新的内部控制体系。高级管理层应该在银行衍生品风险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设计出一个动态循环的内部控制体系。 最后,考虑到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要避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内部控制会有几个固有局限会限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内部控制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这几个因素,尽量避免局限性给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带来障碍。 三、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还不完善,还存在着众多问题。要为银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高效的外部监管机制。要从外部监管的关键点和具体对策两方面着手。 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关键点: 首先,要确立外部监管安全和效率并重的外部监管目标。 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安全只有在整个银行体系效率提高的基础上才能长久实现。因此,要确立衍生品风险监管安全与衍生品市场发展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从而确保银行衍生品业务在有效的外部监管下,高效发展;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银行衍生品市场的规范;构造衍生品创新与衍生品监管良性互动机制,建立透明、公开的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 其次,要加强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的部门协作。 在实行以银监会为主的统一的监管模式下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强沟通与交流。因为衍生品业务不仅是在银行范围内,更是在证券、保险等都有很大的市场。所以可以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独立监管之上建立总体协调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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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集中监管奠定基础。从长远看,建立一个综合金融管理、统一制定协调政策和监管标准的衍生品监管委员会,还是必要的。 再次,促进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确保各监管机构之间有效协作,中国银监会要在提高信息供给的充分性、准确性、规范性制度安排方面做出协调统一。如建立统一的会计体系或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规范市场中介机构发展,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保证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公布等,保证信息共享的稳定性,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最后,客户监管中以机构客户监管为主要监管对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机构投资者普遍存在着内部专业人员不足、境外金融机构转移风险大、风险提示透明度低等问题。因此,外部监管的力度应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管中应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衍生品交易中的透明度,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自主营销和背对背交易。 纵观国际衍生品外部监管历史,同时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本文结合我国实情和银行现状提出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银行衍生品外部监管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第一,建立统一的外部监管模式。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外部监管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分层监管所带来的监管无序和混乱。因此建立统一的外部监管模式,是加强外部监管的首要选择。在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金融监管。统一的监管模式可以提高管理的协调性,及时处理管理中的盲点,容易判断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 第二,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当前,国际上已经就建立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风险管理体系问题达成共识。我国加入WTO,外资金融机构涌入中国,国际游资流动性加大。在全球范围内有效防范控制金融风险,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进行经常性的交流与磋商,完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国际间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进行监测管理的机制。通过国际合作和经验、技术借鉴,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使我国金融业在融入金融全球化进程中,降低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行。 田超 金融衍生品发展现状及制度安排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年()。 孙宁华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形成及防范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年()。 叶永刚 衍生金融工具概论 武汉:武汉人学出版社 年()。 金歌 金融风暴下的中国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年()。 杨迈军 衍生金融品市场的监管 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 年()。 谭燕芝 金融衍生品监管基于契约经济学的分析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年(.)。 刘红忠 金融市场学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年()。 文章屋在线 wzk.co
关键词:医院;会计监管;问题;策略
会计监管是以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为目标,主要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社会监督和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管理三部分组成[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会计监管是医院经济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作为医院的基础工作,却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而医院却没有真正的重视起来,在医院的会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因此,这就要求医院切实地履行会计监管职能。
1医院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院在会计监管中的特殊性
医院的会计工作与其他企业的会计工作不同,医院会计在监管上不仅仅要从自身行业的角度出发,还扮演着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角色。这样的多重身份,对于会计监管来说,采取正确的监管措施就有了较大的难度。医院是属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是政府重点建设投资的项目,所以医院的审计工作不是政府的范围。同时,医院也不是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主体,这就说明医院是不受市场经济管理部门强制性的社会审计的。所以,医院会计也就不在外部审计监管的范畴之内了。
(二)医院会计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管
医院里面的会计监管部门有医院上级的卫生部门和医院财务科会计监管两个部门,而社会上的会计部门对医院会计的监督就比较少。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上的会计管理组织,主要的职责是为了保护会计行业,为了能让会计行业能有一个好的形象,就会限制非专业人员进入会计行业;又加上医院的特殊性质,我们国家的社会监管环境就不利于社会监管作用的发挥。然而社会上的广大公众对于会计监管的专业知识不甚了解,对会计监管的思想观念又淡薄,这就导致大部分人产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认为医院的会计是医院的事,和他们没有太大的关系。所以他们对会计的监管意识也不够强。
(三)医院内部的监管部门薄弱
目前,医院内部的会计监管,主要就是医院的审计部门对医院的会计工作进行差错防避,以此来控制医院会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2]。然而,医院的内部监控部门并不是和医院相独立的监管部门,而医院的内部的审计部门同样也不是,它是和财务管理部门相平行的关系,这样一来,医院内部的审计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之间就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医院内部的审计部门并不是独立于医院之外的部门,这就有可能发生财务部门出错,医院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包庇的情况,这样就会使医院的审计部门不能真正的行使监督的权利。
2医院会计监管中的相应策略
(一)加强医院外部的会计监管
新的医院会计制度为医院会计的外部监管提供了新的保障,因为在制度里面规定了医院的会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这样外部相独立的会计事务所就可以对医院的会计报表提出审计的建议,同时向医院的会计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报告,以便医院使用会计信息。以此来保证医院的会计信息的准确。这样外部的审计部门就可以对医院内部审计的不足,就能起到补充作用,同时也起到了一部分社会监督的作用。总而言之,这样的外部会计监管能够减少医院会计工作中的一些失误,为医院经济的正常运作提供保障,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
在医院的会计监管的工作中,应该首先建立一个健全的医院会计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为医院会计监管工作建造一个良好外部环境,给会计监管树立一个标杆。在平常的工作中,医院的会计管理机构要全力的支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管的职能,以此来营造一个支持会计工作的气氛[3]。同时,医院的会计工作中也应该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因为会计委派制度对于履行会计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医院也可以实行会计委派制度,以此来强化医院的会计监督,抑制财务管理上面违规的行为。
(三)加强医院自身的内部监管职能
在医院的会计监管上面,仅仅依靠强化外部会计监管是不够的,还要对医院自身内部的会计监管进行强化。所以要求医院在内部形成会计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调动医院里面所有的部门参与进来,让它们成为会计监督的实施部门,也让这些部门的人员成为会计监督的实施者。因为医院的会计监管不仅仅影响着医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也影响着医院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所以医院必须要加强自身内部的监管[3]。
3结语
综上所述,医院会计监管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如医院会计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管、医院内部的监管部门薄弱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医院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必须要予以解决。笔者提出,首先,加强医院外部的会计监管;其次,建立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最后,加强医院自身的内部监管职能。笔者希望更多的专业人士能投入到该课题研究中,针对文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指正建议,把会计监管更好的应用到医院管理当中去。
参考文献:
[1]宋若娴.医院会计监管的问题及策略探析[J].时代经贸,2014,(6):180.
[2]杨淑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存在问题与对策探析[J].中国科技财富,2012,(14):253.
关键词:通货膨胀;商业银行;会计监管;银行监管;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2.33;F2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25-02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对商业银行所实施的会计监管,具体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内部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组织内部经济、会计活动的监控。外部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主体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活动和行为及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或一个过程。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包含在银行监管的范畴内,但银行监管强调综合性的全面监管,而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注重专业性的业务监管。
一、通货膨胀压力下加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必要性
(一)通货膨胀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挑战和发展压力
自2009年11月起,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简称CPI)连续21个月呈总体上升趋势,最高时在2011年7月,达到了6.5%。之后,CPI涨幅逐渐下行。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我国CPI比去年同期上涨3.3%,仍高于3%的通胀警戒线。为了防止和抑制价格持续上涨,加强货币信贷总量调控,引导货币信贷和投资合理增长,我国政府采用了紧缩的货币政策,其主要措施包括提高存贷款利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以上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除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可贷头寸减少,放款和投资能力减弱,信贷增速减缓外,也将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此外,通货膨胀还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客户而间接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从贷款客户来看,商业银行即有贷款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下降,引发信用风险集中爆发;潜在贷款客户大多是因经营状况不佳、生产资金不足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导致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投放压力增大。从存款客户来看,企业存款能力大幅降低,居民储蓄意愿持续走低,使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性从均衡甚至过剩现象转为流动性不足的失衡局面,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增加经营风险。由此可见,受到通货膨胀时期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经济衰退、社会信用体系受损等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对其加强会计监管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特殊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企业或公司存在着巨大差异。它的经营目标除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照顾到宏观经济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稳健。要避免银行经营失败所产生的巨大负外部性,就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同样,由于商业银行主要经营货币资产这一特殊商品,其各项经营业务活动几乎都需运用会计核算或处理方法来实现,这使银行会计理所当然地处在了银行工作的第一线,成为银行各项工作的基础。而会计风险及其引发的银行风险对银行的巨大破坏性也决定了会计工作对一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重要性。因此,虽然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只是银行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重要性决定了它在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对银行的监管必须突出会计监管这一核心内容,不但要发挥会计监管预防会计风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等直接性作用,而且要为其他银行监管发挥间接性的基础作用。
(三)我国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1.会计造假盛行,会计监管环境不乐观。当前,涉及面极广、程度极深的会计造假已造成了严重的会计信用危机。就商业银行来说,有些银行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或为了业务部门的考核,不顾会计法规的严肃性和强制性,随意篡改账表。如大量逾期呆滞贷款不单独列账,少提呆账准备、应付利息、折旧等以增加利润。甚至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违规操作、蓄意篡改数据盗窃银行资金。会计环境对于会计信息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中监管、法律、制度环境是尤为突出的重要因素。要预防和扼制会计造假就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
2.商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相对薄弱,管理手段滞后,内部监管不重视。商业银行会计是特殊的行业会计,会计人员在整个银行行业队伍中也占到了大多数。但总观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工作现状并不理想。一是体现在会计人员素质整体偏低,尤其是在职业道德水平、法律法规和风险意识方面有待提高和加强,相对缺乏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二是体现在会计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上。一部分商业银行要么还没有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等;要么就是建立的不科学,形同虚设,难以落实。这样的现实促使要对商业银行进行会计监管,并同时要求发挥监管的服务和指导作用。
3.对商业银行的外部会计监管有待加强。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取得了较大进展,在防范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我国当前的银行业风险仍然十分突出,对银行的外部会计监管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会计监管法规建设滞后。存在会计监管专项法规空缺,部分已有法律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或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等问题。第二,以政府为主体的会计监管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存在着监管专业人员的配置和素质不高、现场监管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非现场监管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第三,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机制存在缺陷,各外部监管部门配合、协调不够。各外部监管主体对于会计检查项目的确定和计划的实施安排等常常未在事前予以充分沟通,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也未及时交流,往往造成重复检查和重复处理等情况。不但浪费了监管资源,提高了不必要的监管成本,而且使商业银行疲于应付,影响效率。
二、加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构建“三位一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
我国银监会成立以后,构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新型框架,尤其是有效地提高了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的超脱性。但当前除强调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行会计监管外,还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有政府其他监管部门、社会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机制以及社会公众等相配合、支持的会计监管体系,以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一)“三位一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有效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应该是以政府会计监管为主体,以社会会计监管为重要补充,以内部会计监管为基础,这三者相配合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其中,政府会计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及其执行机构等政府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借助一系列会计监管指标体系,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监管对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以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活动、行为及相关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或一个过程。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实行会计监管的部门主要有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相对于内部会计监管和社会会计监管而言,其特点是强制性、权威性、专业性以及较高的独立性。
社会会计监管是指银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及社会公众等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其中,银行业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它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具有灵活性和协调性的特点。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不依附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独立执业,因此,其监管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以新闻媒体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机构和人民群众对商业银行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仅发挥舆论导向性和隐性的作用。
内部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自身通过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会计监控来实现会计管理和控制,并进一步达到降低会计风险和经营风险的目的。内部会计监管的特点是:主要为自身的经营管理服务;贯穿于单位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之中,可以实现经常、全面、深入、及时地监管;是通过完善的预警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可有效防范风险,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作为监管基础的相关信息具有完整性和及时性,而外部监管者则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缺陷。
(二)“三位一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的作用原理
在“三位一体”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中,政府、社会和银行自身这三者缺一不可,它们既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又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这一有机整体,共同为实现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整体有效性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1.政府会计监管在“三位一体”中居于主导地位,尤其是银监会这一主要主体,发挥着权威性、专业性的监管作用。政府会计监管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所进行的监管,相对于内部会计监管和社会会计监管而言,它的着眼点和监管目标的层次最高,具有宏观上的重大意义。政府会计监管既能弥补其他监管在强制性、权威性上的不足,又能发挥再监管的作用。如对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管和对银行业协会监管的再监管等。另外,政府会计监管还能为创造良好的社会会计监管、内部会计监管环境发挥作用,如制定指示性或导向性的政策及规定等。
2.内部会计监管在“三位一体”中居于基础地位,它是由政府会计监管和社会会计监管所构成的外部会计监管的重要基础。内部会计监管能有效保证商业银行个体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和减少错弊现象,降低会计风险和银行风险。它侧重于微观个体的安全与效率。外部会计监管只有通过影响、改进内部会计监管制度,才能发挥更有效、更持久的作用。
3.社会会计监管是政府会计监管和内部会计监管的重要补充,在“三位一体”中必不可少。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性监管和银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不仅能弥补政府会计监管灵活性不足、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监管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而且能促进内部会计监管机制的改进与完善。而新闻媒体等公众组织也能通过监督报道和信号传递等方式来实现对其他所有会计监管的再监督。
最后,须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中,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内容也有交叉现象,如审计机关和注册会计师都需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又如银监会和注册会计师都需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估,这就决定了在可能的情况下,各个监管主体应相互利用其他监管主体的工作成果,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参考文献:
[1] 韩传模,张俊民.财务与会计监管热点问题述评[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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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金融摩擦;市场失灵;外部性
中图分类号:F83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0-0062-05
一、引言
本轮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伊始,理论界关于宏观经济中金融摩擦和审慎政策改革的研究已有所发展。一般认为,政府通过提供公共物品来促进均衡和社会福利,通过管制来改善市场均衡的有效性。因此,为了使金融管制更具效率,政府需要从导致不足均衡的因素中,分辨出金融市场失灵的原因。但困难在于:一是针对委托―人失灵的政策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集体行为失灵;二是在政策失灵与市场失灵两者间还需区别对待;三是即使合法的政府干预措施也可能会产生公共道德风险等不良后果。
本文通过从政策角度来回顾金融摩擦的理论研究现状,系统性把理论与政策相互联系,全面阐述两者关系的不同组成,以填补理论研究与宏观政策制定之间的脱节。
二、分析过程
本文从无摩擦世界出发,通过逐步引入两种类型的摩擦(即委托-人摩擦、集体行为摩擦①)和波动性来源(如总风险、外部性等)来分析政府在金融市场中的监管作用。
(一)无摩擦世界:无须监管
在本文中,市场参与者均是理性的,可以自由决定其市场行为。市场参与者进行金融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福利。金融市场没有摩擦,则意味着投资者均可以无成本地进行交易、获取或整理信息。此时市场并不需要金融中介的参与,也不会发生金融危机,所有参与者都是价格接受者,资产和风险被无成本地委托给最适合管理它们的人,非系统性风险是外生的。因此,无摩擦世界不需要金融管制,也无须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
(二)非系统性风险
1. 执行摩擦:市场行为监管。执行成本的引入可能会在人和委托人之间产生道德风险。由于存在执行成本,人可能忽视委托人的利益,将受托资产置于风险中,同时也约束了资产的抵押行为。相对于无摩擦世界,此时的市场均衡变得次优。这时金融服务业开始发挥作用。通过专业化处理运营的固定成本专业化,金融机构可以获取执行合约的效率盈余和规模经济。由于执行摩擦导致的次优均衡仍是稳定且有效率的,政府通过审慎监管或直接干预虽不能进一步促进均衡,但仍可以通过弱化相关限制条款,来间接推动金融合约的执行。
2. 非对称性信息收集摩擦:市场透明度监管。相对于委托人,人在信息收集、获取及选择方面均处于优势,因此可能会出现违反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即使双方均是完全理性的,这种非对称性信息收集摩擦也可能导致各种市场失灵。这些市场失灵会发生在金融体系的各个层面,而且随着金融体系发展不断趋于复杂,人摩擦还可能发生突变。
政府的监管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可促进有效市场环境的公共物品、信息维度来放松管制,另一方面,政府需要构建消费者保护机制、完善市场透明度和公司治理监管来强化市场纪律。政府应当为那些评估信息的金融市场专业机构(如会计师、审计师和评级机构)建立适当的监管框架,而无需对金融机构自身进行监管(事实上政府也不具备比较优势)。因为机构是价格承受者(机构处于完全竞争的环境)且能有效处理信息(机构是理性的),机构会审慎地寻求自我发展之路。
3. 信息处理摩擦:消费者保护微观审慎监管。随着非对称性信息处理摩擦的出现,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复杂程度较低(即有限理性)的某些参与者。即使这些市场参与者可以无成本地获取信息,他们也可能因受感知所限而无法有效地处理信息。在缺少参与摩擦时,他们自发组织起来并指定一个代表来监督银行。参与摩擦下,政府监管部门应该作为他们的代表,制定可以提供消费者保护的审慎监管政策。
危机前,监管架构的两大支柱为:吸收存款的金融中介提供微观审慎监管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和限定小储户的存款保险机制。但这也可能导致监管成本超过监管收益、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失灵、存款保险引致公共道德风险等问题。
4. 集体讨价还价摩擦:市场修正微观审慎监管。在集体讨价还价摩擦下,信息外部性(信息免费搭车)和关联外部性(资产负债表或市场溢出)导致私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分割,从而阻碍了外部性的自发内部化。信息外部性指的是评级机构和市场分析人员无法将所产生信息的全部社会价值内部化,其他市场参与者和大型(批发)机构投资者可以免费使用这些信息。而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关联来自两个渠道:一是通过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不同金融中介之间因为直接或间接的交叉敞口而变得相关,由此扩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多米诺骨牌效应;第二个渠道是市场。通过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分散风险并降低风险溢价,关联性不仅在所有其他参与者身上产生正外部性,在其他相关联市场的发展上也具有正外部性。
由于市场没有系统性风险,政府作用被限定在:通过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引导市场使得信息外部性内部化;帮助市场参与者制定(更好地将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起来)利益内部化发展政策来管理市场关联外部性;运用市场修正微观审慎监管解决资产负债表关联外部性。这类监管重点纠正特定市场的扭曲,其范围比消费者保护微观审慎监管更窄也更具体。
(三)系统性不稳定
1. 总波动性:金融摩擦理论认为,总冲击对实体经济活动及就业有持续影响,且当资本减少时,资本和抵押品的价格降低会产生放大效应。较小的冲击不产生宏观金融效应,风险保持外生,经济表现出低波动性;而较大的总冲击会使得经济陷入危机模式,这时风险变得内生。杠杆化机构和借款人的资产贱卖可以引发放大循环,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反过来,总波动性地增加引发预留扣减和保证金看涨螺旋,并进一步导致贱卖和更高的价格波动性。外生风险与内生风险交织在一起,可以导致波动性矛盾。较少的外生风险导致较多的内生波动性,借款人提高杠杆水平的同时却持有较低的预防缓冲,使得金融体系在较大冲击面前更加脆弱。
2. 危机期间的政策反应:时间协调性宏观审慎。流动性紧张时期,流动性不足的机构以公共债务保险所提供的过桥资产作为无风险抵押品,向流动性充足的机构借款,或者政府向单个机构或市场提供最后贷款人流动性支持以解决总体流动性不足。同时,危机时期的宽松货币政策使得资本从经济的其他部门流向金融中介进行再分配。此外,政府主导的资产购买或针对性的再重组机制有助于使金融活动回归正常。危机时期,政府实行第一种类型的宏观审慎政策(时间协调性宏观审慎),纠正事后干预措施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事实上,最理想的政策普遍要求事后干预措施和事前宏观审慎政策结合使用。
3. 信息处理摩擦:动态调整宏观审慎。当金融危机与经济周期和其他关键的宏观变量有关时,政府审慎监管需要对宏观冲击做出反应,以便降低不必要的顺周期影响,这就是第二种类型的宏观审慎政策(动态调整宏观审慎)。关注总冲击和宏观经济周期的同时,该类审慎监管政策仍然关注委托-人激励调整和单个金融中介的稳健性。因此,必须建立由基于规则的、逆周期审慎监管(处理可预测的变化)和聚焦宏观、政府方便行事的监管(处理大型、不可预测的冲击)所组成的混合政策机制。该机制包括针对周期的宏观审慎工具(如逆周期资本缓冲、或有资本、法定资本保险等)。同时,为确保金融中介不承担过度风险,审慎政策需要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4. 外部性:集体行为宏观审慎。当市场参与者通过资本市场或银行资产负债表被关联在一起时,人摩擦可能招致外部性,非内部化的外部性和总波动织在一起产生了系统性不稳定。相比私人部门,政府在解决集体行为失灵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外部性在增加潜在社会收益及危机后干预的可能性的同时,也强化了公共道德风险的基础,因此,旨在协调个人与社会利益一致的集体行为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关注事后干预产生的非预期的事前市场扭曲。
(1)金融外部性。金融外部性表现为价格溢出,即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市场价格将其自身交易行为的影响内部化。在市场不存在交易限制的情况下,金融外部性不会造成显著的福利效应。但当交易受到限制时,尤其是当众多参与者同时改变其偏好时,所产生的总冲击会使得金融外部性产生第一级别的福利效应。当投资者意识到过多借款会导致过多消费、过高的资产价格以及持续上升的杠杆化水平,他们会从自身角度来改变风险偏好并保持预警的流动性,但却无法将个人行为的系统性影响内部化。金融外部性、人摩擦和总波动性的交织导致市场无效均衡时,政府可利用其解决集体行为问题的相对优势,帮助私人参与者内部化该外部性。政府必须,在信用繁荣时期实行控制通胀预期的紧缩货币政策,衰退时期实行刺激实体经济行为的宽松货币政策。因为,信贷膨胀时期的宽松货币政策导致抵押品价值放大、信用限制被放松,刺激投资者风险偏好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外部性。衰退时期的紧缩货币政策则会降低抵押品价值、收紧信用限制,进一步推动资产贱卖。
(2)行为外部性。行为外部性与羊群效应相关。它会导致协同失灵和协同成功。协同成功最明显的例子是公共道德风险,因为与银行倒闭相关的负外部性,会显著提升紧急救助破产机构的社会收益,羊群效应也会增加政府开展紧急救助的可能性。在为应对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而建立的安全网下,从事风险行为的领头机构可能会期望得到政府紧急救助。政府在考虑到政策无效的系统性成本时,也会默许这种市场预期,因此金融机构更有冲动将其投资选择相关联从而“多而不倒”,或将其规模发展扩大从而“大而不倒”。
行为外部性导致私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分裂,因此政府有必要实施可以使得外部性内部化的宏观审慎政策。最好的工具包括宏观审慎缓冲的相应调整(如资本金要求),或者交易导向的规则(如银行信用的准备金要求、债务―收入比率的上限、贷款-估值比率的上限等)。对于“大而不倒”,监管当局需要考虑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额外附加或对金融中介的规模予以限制。
(3)关联外部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外部性可通过跨资产负债表敞口或市场、网络的普遍运用来加以引导。这些外部性与总风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逐步累积。在经济繁荣期,关联外部性是正的;在衰退期,关联外部性则变为负值。相关性会极度加剧总冲击和委托-人互动所导致的非线性。相关性在正常时期可以弱化小型总冲击的影响,但在波动时期,可能会进一步强化大型总冲击的影响。
关联外部性要求政府在事前(预防系统性风险累积)和事后(危机爆发)均需发挥其政策作用。在评估单个机构的行为和风险管理机制时,监管部门还需考虑到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健性的影响,政府需要制定能够引导参与者内部化其行为系统性影响的政策,同时发展设计可用于评估风险系统性导向的各种方法。政府同时需强化破产处置法令以降低系统性重要机构破产的成本和系统性影响。
(4)信息外部性。信息外部性采取免费搭乘的形式。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共物品,因此其无法正确地被内部化;而人收集的信息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理性参与者的行为具有信息外部性。因此,当信息收集有成本时,参与者私人最优的做法就是尽早停止收集信息并免费搭车(即将自身行为建立在面对同样情况的其他人的行为上)。结果,集体行为具有级联效应(参与者忽视个人学习而仅是简单地复制别人的行为)或者羊群效应(参与者重复别人的做法时仍考虑自身的私人学习)的特征,两者均可能导致社会无效或脆弱的均衡。单个机构(如雷曼兄弟)的破产事件也会产生可怕的系统性后果,市场会预期其他具有类似经营特点的银行也或将倒闭,即使这些机构仍在稳健运营。对市场失灵的政策反应会涉及政府对单个机构和系统性导向信息的监测和监管。
5. 动物精神:集体感知宏观审慎。理论上,有限理性的参与者的信息处理错误会增加理易者的交易和套利的机会。但由于存在限制其杠杆能力的人摩擦,理性参与者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不会进行套利活动。这时,有限理性的参与者(吵闹的交易商)决定市场走向,价格的推波助澜会导致市场情绪的大幅波动。随着交易价格逐渐偏离基本面,吵闹的交易商对其他每个人都产生了一种负的感知外部性,从而负面影响到社会福利。在信用或资产价格膨胀期,金融市场的非理性更趋强化,波动性的下降和市场流动性的增加进一步刺激风险偏好和顺周期杠杆化。当繁荣到达顶点时,任何重要的不和谐可能足以引发一个突然的、180度的情绪转向,恐慌情绪在市场上开始蔓延。无法减少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剧该情绪转换的强度,市场参与者从预期效用最大化转向最大损失最小化,并最终引发现金的突然抽离和市场价格的崩溃。人类心理和决策过程中的“动物精神”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何金融市场经常出现泡沫及泡沫破裂的现象。
当市场参与者从效用最大化转向最大损失敞口最小化时,他们是基于自身最坏情况的情景(比平均水平更坏)做出决定的,处于集体非理性状态。而政府是基于市场真实平均水平进行判断,因此政府监管可以通过促进集体选择来解决套利者自身无法解决的集体行为摩擦。监管政策的目的是缓和市场上的非理性预期和相关的情绪转换,政府运用集体感知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和工具,促使金融活动保持在合理安全的路径之内。
三、主要结论
1. 当非系统性风险被有效约束在理性的世界中,审慎监管(针对金融市场参与者进行决策时的风险)只是微观审慎层面的。总风险是区别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后者的必备条件。当总风险与人摩擦和总波动织在一起时,将产生内生动力,这是系统性风险的核心。没有总风险,将很难判断金融市场如何系统性不稳定。
2. 政府在进行事后干预方面(如政府主导的再重组或总体流动性支持)比市场更具优势,它可以通过加快复苏进程来增加危机后的社会福利。但这些干预措施会产生时间不协调性和公共道德风险,因此需要实施第一种类型的宏观审慎监管(时间协调性宏观审慎)。
3. 在上述情况中加入有限理性、简单的参与者,使得第二种类型的宏观审慎监管(动态调整宏观审慎)变得正当。监管当局必须以一种前瞻性的方式来代表这些有限理性的参与者,在周期和总冲击面前持续减轻人和委托人的冲动。
4. 当外部性(金融性、行为、信息、相关性)与人摩擦共存时,即使所有参与者都是理性的,也会出现市场失灵。外部性扩大了事前系统性风险的范围、强化了事后干预的基础(进一步支持了公共道德风险),模糊了可行性审慎监管的界限。第三种类型的宏观审慎监管(集体行为宏观审慎),针对整个体系而非其各个组成部分,并积极引导参与者将其行为的系统性后果内部化。
5. 当有限理易商加入时,理性套利者破产所导致的非理性情绪波动范围逐步扩大。因为政府可以解决集体行为问题,因此为减轻情绪波动,政府需要进行集体感知宏观审慎监管。
6. 审慎政策通常互相抵触。旨在缩小私人与社会利益之间差距的政策可能会错配委托―人动机、恶化公共道德风险,并弱化市场纪律。金融体系可能偶尔会进入由不稳定的外部性和情绪波动引起的系统性危险地区。与政府监管框架类似,适当的宏观审慎政策选择在正常时期关注人摩擦和市场纪律,在集体行为和共识失灵的高波动性时期则应关注政策干预的程度。
四、未来的政策挑战及对中国的启示
识别金融体系正处于何种状态是政府制定宏观审慎政策的基础。鉴于各种摩擦和波动性来源随着时间和地点而不同,潜在摩擦的不同组合可能导致类似的市场表象,因此识别和设计宏观审慎政策变得比较困难。政策制定者更倾向于尽量减少第I种类型错误―即避免市场过度监管或损害市场纪律(即使那意味着市场会或将面临偶发的系统性危机),而不希望会出现第II种类型错误-即发生毁灭性的系统性危机。政策制定者也需要评估事后干预是否比事前干预的效果更佳,以及如果事后干预不可避免时,事后干预对于事前审慎政策的意义和作用。
未来理论研究应包括:(1)如何更好地理解集体和人摩擦的互动机制;(2)评估事前审慎监管(减轻系统性风险累积)是成本―有效的还是更强调事后干预(当危机发生时限制其程度和持久性);(3)如何控制事后干预的公共道德风险;(4)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如何协调互动。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金融业受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更加明显,面临的各类风险也逐步增多。金融监管部门应在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考虑到金融业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特征,无法通过征税、内部化来解决其外部性问题,因此作为国家的银行―中央银行必须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处于关键地位。在实施宏观审慎政策的同时,必须注意与货币政策、微观审慎政策等的协调互动以及与国际上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
注:
①委托―人摩擦包括执行、非对称性的信息收集摩擦及信息处理摩擦。集体行为摩擦分为参与摩擦和讨价还价摩擦,本文分别将参与摩擦与公共物品、讨价还价摩擦与外部性相联系。同时假定内部化世界和非内部化的外部性之间可以设立区分界限。
Basis of Macroprudential Regulation: Policy Perspective
Augusto de la Torre Alain Ize
Translated by Song Jing and Song Ying
新协议对内、外部评级法应用的具体规定
新协议规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资本的依据是评级,此评级可以是外部评级也可以是内部评级,应根据银行采用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来确定。其中,使用标准法计量的银行必须采用外部评级结果,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可以有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选择。以上各种评级方法的使用必须得到银行监管当局的认可。
对于标准法下对外部评级机构的认定,新协议确立了六项认定合格标准,即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透明度、资源充分度和可信度。外部评级机构提供可靠评级结果的基本条件是要拥有充足可靠的历史数据和相关信息资源,具有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稳定的评级方法系统,能够不受政治经济及其他因素的干扰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级活动。
利用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进行资本金计量的内部评级方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在于,银行对于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评估值可作为计算资本计量要求的基本参数,即可基于银行自身的内部评级系统来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其中,内部评级法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而高级法中所有资本要求的计算参数都要由银行测算数值来决定。
应用内、外部评级方法进行资本计量的比较
新协议指出,基于内部评级结果进行风险资本计量的内部评级方法是比标准法高级的处理风险的方法,其优点是:使资本的计量更具有风险敏感性,更能反映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同外部评级相比,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能掌握更多的关于债项和债务人的信息,评级结果更为严格。由于新协议的最低资本规定,银行应用内部评级结果可以获得更有利的监管资本测算结果,因而,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可以促进银行安排更高级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机制,有利于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但是,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具有严格的技术前提和规范,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系统、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高级的风险管理和缓释技术等,因此,对内部评级法的应用有基础条件的限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现在难以适应新协议中技术方法的复杂性要求。
标准法下采用外部评级的优点是:评级公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强,其评级结果的社会透明度高。在企业国际化背景下,大型评级公司能够取得更广泛的信用信息,使评级更加全面。外部评级公司的业务受到市场、社会和业界、监管部门的多重制约和监督,具有维护其自身公正性并积极促进评级技术进步的压力和动力。
但实现外部评级机构的优势同样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只有基于比较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的成熟评级机构才具备上述优势。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经济中,评级公司的实力和技术条件往往都处于较低水平,评级结果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不够成熟,这些都制约了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的可靠性和客观性。其次,新协议中对外部评级机构的认:定,一般都要求评级公司有较强的实力和规模,如具有充足的技术和人才储备、具有广泛的信息资源渠道以及相当容量的信用信息库等。
我国应用内,外部评级方法的现状与发展评级行业建议
我国银行业应用新协议内部评级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管理信息系统落后,评级信息资源积累不足,处理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水平比较低,风险管理体系不成熟,缺乏有关风险缓释方法的应用,内部评级系统落后,与新协议的要求差别较大,现行银行的债项评级基本采用贷款五级分类法,尚不能称是新协议要求的贷款评级分类,从银行业监管当局看,目前尚无完善的资本监管制度,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离新协议要求差距很大;另外,监管指标和监管技术体系都不够先进和完善等。针对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目前银行业尚不具备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技术和管理基础,同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我国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之前,只能应用标准法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但在标准法下应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时,我国的外部评级机构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没有发达的信用服务行业和信用产品市场,我国的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数量相当少,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行业规模,导致评级技术水平不够发达、信息数据资源库的积累程度低,从而影响了评级结果质量。我国外部评级机构与新协议的认定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
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新协议对评级制度的要求和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对于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外部评级机构的发展应采取如下策略:
鼓励和推动国内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构建自身内部评级体系的工作,促进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新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将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达到国际管理标准的标志之一,是未来银行业内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内部评级法对我国银行业的积极意义表现在:新协议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因此各银行可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这有利于银行彻底改变当前资产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低下问题。新协议对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及要求较少,有利于各银行根据国内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完善。
重视外部评级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外部评级机构,提高其运作水平,促进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
外部评级机构的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从提高社会主体信用度的角度看,发展外部评级机构和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增强风险控制能力的目标是一致的。
在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内部评级法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可以应用外部评级结果来测定银行风险程度和计算监管资本要求。针对我国外部评级行业的不足,应按照新协议对外部评级机构认定的相关标准来促进评级行业的发展,努力使其生产出客观有效的评级产品,使银行在标准法下的风险管理手段真正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从推动银行业加强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的角度来说,外部评级机构将是支持该项工作的重要技术和信息资源伙伴。当前制约我国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核心因素是评级技术手段和人才资源问题,另外银行自身信息系统的落后也影响着内部评级的开展。基于这一点,外部评级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和人才优势,以及其在评级市场上的运作经验,同商业银行开展其内部评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技术合作,另一方面,外部评级机构的信息资料系统可以为商业银行信息采集提供帮助。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博弈效用
一、各方博弈与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究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会计差错和舞弊。会计差错大多由于财会人员粗心大意或业务水平有限所造成,现在纯粹意义上的会计差错将越来越少。会计舞弊说到底也是一种会计差错,但这种会计差错是会计人员“有意”造成的。会计舞弊是财会人员出于自保或获利目的,违反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具有较大弹性的情况下,财会人员利用法律空白或漏洞,通过内部串通,编制和提供具有合法外衣的虚假会计信息。
一直以来,遇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人们往往将目光投向财会人员,似乎财会人员就是罪魁祸首。会计失真仅仅是因为财会人员未遵循职业操守所致。这是假设财会人员天然地具有职业操守。事实上,随环境的变化而改变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财会人员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妥协性。那么谁能令财会人员产生妥协呢?显而易见,谁能左右财会人员的损益,谁就能对财会人员施加影响。损益包括经济上的得失,具体如雇佣者对财会人员聘用或解聘;损益还包括名誉上的褒贬,具体如政府有关部门对财会人员的奖惩以及舆论监督使财会人员受到道德的内外谴责等。
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告诉我们,任何经济行为都以成本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基本准则,因此,会计行为从某种角度上也可以视为一种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会计行为的最终结果是报告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是利益分配、财富转移以及绩效考核的数据基础,具有利益协调功能,也正是它的这种功能诱导人们去遵守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然而,经济或政治利益驱动并不必然产生会计舞弊,因为各个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或政治利益或许并不一致,在他们之间还可能存在着利益博弈关系。如果以财会人员作为会计信息制作者,那么能够对财会人员施加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用下图表示:
为了便于用博弈论的方法对会计信息失真背后的各方关系进行分析和讨论,我们假定:财会人员有胜任的业务能力,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能够保持会计职业操守,与以上关联各方不存在特殊关系;监事会、董事会代表着持有绝大多数股权股东的利益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互相独立;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由此形成影响财会人员制作会计信息的四个决策主体。
1、外部监管者。从外部监管者设立使命来说,宏观上应该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微观上强调为企业创造合法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理论上来说,在法制完善,外部监管者依法积极作为的情况下,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该是真实可靠的。但事实上,一方面,行政管理体制还远未理顺,“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包括GDP、财政收入在内的一些经济指标,对政府行政部门既有政绩考核的作用,又符合“吃饭财政”的现实需要,客观上存在着纵容企业做假账粉饰报表的内在冲动;另一方面,监管力量与全体被监管对象在数量上对比悬殊,且监管技术手段有限,全面监管难度很大,从成本效益角度考量,只能以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管手段,因此也给有意造假的企业以可乘之机。
2、内部监管者。主要指股东、董事会,外部投资者的目标是确保资本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企业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致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其内在必然要求,但在企业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或市场环境存在不公平竞争时,外部投资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可能会容忍和默许一定程度上的会计信息失真。
3、内部人。指接受董事会或上级部门聘用或委派,对经济单元进行具体经营管理的人员,企业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财务总监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单位负责人以及能够对财会工作进行干预或有重要影响的各类管理人员。内部经营者在与内部监管者利益一致且内部监管者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将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而当内部管理者与内部监管者利益不完全一致或虽然一致但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有冲突的情况下,将可能授意或指使财会人员隐瞒或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4、利益相关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将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但某些时候企业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不利于债权的收回或投资成本最低的情况下,其他利益相关者亦会对企业施加影响,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根据以上四类决策主体各种可能的“效用”要求,我们简单地将其策略集设定为“积极作为”和“消极作为”。“积极作为”指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起到正向作用,“消极作为”指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产生反向作用。满足了决策主体、策略集、效用三个基本要素,与企业会计信息有关存在四种博弈关系:(1)外部监管者与内部人之间的博弈;(2)外部监管者与内部监管者之间的博弈;(3)内部人与内部监管者之间的博弈;(4)内部监管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债权人)之间的博弈。其中,前两个博弈是非合作博弈,后两个是合作博弈。
以外部监管者与内部人之间的博弈为例,对于经营者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外部监管者要进行监督管理。如政府税收部门要征收税款,而企业则千方百计想要合理避税甚至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以少交税不交税。因此,经营者与政府之间进行着博弈,双方的混合战略对策矩阵可用下表表示:
那么可以推知经营者的考虑就是:如果政府部门监督的概率很小(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很低),经营者的最优选择是消极作为(HF);如果政府部门监督的概率处于一般水平,经营者随机地选择消极作为或积极作为。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出于长远利益考虑,以及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审计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一般不会过分消极作为。然而无论如何,经营者在财务会计方面的消极作为对经济发展显然具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将会造成投资者利益和政府效益的大量流失。
二、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解决对策
1、制定具体的行业(业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行业特性制订具体的行业(业务)会计制度,便于同一行业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同时减少企业内部监管者和内部人有目的地选择会计政策的自由度。同时,建立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方法备案制度:在新办企事业单位登记备案或已有企事业单位年检备案时,要求各单位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制订本单位具体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在进行登记和年检时,随同有关材料一并交由工商、社团管理、税务部门留作备案,在企事业单位存续期间,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制度和方法送交有关部门备案。还要补充和完善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监管部门和企业法人的会计责任,加大对会计信息监管强度,加重对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惩罚力度,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从业门槛。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完善公司内部的监控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建立经理人员与董事会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关系;建立完善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等。此外,在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博弈过程中,所有者可通过采取让经营者的报酬等于固定底限薪金与超额完成利润的一定百分比及公司的一定股份之和的对策,以达到纳什均衡。要使债权人与所有者的博弈达到均衡,可由前者制定符合双方利益的合约,限制股利发放水平的高低,限制企业的高风险项目投资;对企业有关融资政策加以规定,不得任意借入具有优惠条件的款项;要求企业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从而评价企业是否具有违约事项。
3、建立外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职能。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构成。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监督的职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成为中小企业外部监督的主导力量。因此,应该大力推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惯例,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运行成本低,而其审计结果却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性,为了有效提高其成本-效益原则,国际上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负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我国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重新倡导并支持事务所采取合伙制形式,明确规定:只有合伙制事务所才有资格负责上市公司的审计,以增强会计事务所的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使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与其风险相对应。政府部门今后可以逐渐脱身于直接监管企业会计信息,通过对中介机构加强管理,继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监管。当然,外部监督是促进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同时也不能忽视企业自身制度的建设。
4、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不进行严格的民事处罚,对审计部门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就没有落到实处。另外除了从法律规范上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在法律程序上让法规能够行之有效地执行。目前,我国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证券犯罪的诉讼机制、举证责任和法律审讯人才的培养,只有真正建立起一套严格执行的法律程序,才能让企图违规犯罪的人不敢以身试法。
【参考文献】
[1]黄宏勤:会计信息失真治理失效的博弈分析.市场论坛,2006,9
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评价及审计过程中可以发现我国的上市公司内控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有很多。有鉴于此,本文首先对我国内部控制实施的背景进行研究,然后基于客观数据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进行客观的分析,最后提出几点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构建的措施。
【关键词】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措施
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的背景
自2008年5月22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家单位联合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开始我国上市公司逐步拉开了一场内部控制构建的序幕。自此之后2010年4月26日五部委又继续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建成。2011年1月1日,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首先在61家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正式实施。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至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开始实施,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择机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2012年5月7日,财政部、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总体要求是:各中央企业应当自2013年起,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资委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已经不仅仅是理论上探讨、理念上的更新,更重要是如何进行实务操作。目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水平依然参差不齐,在建设与评价、审计中都遇到了许多突出的问题,我国的内部控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
2014年7月10日“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2014)会”在北京正式召开,这是该公司第四次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从相关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上市公司内控水平大部分处于合格状态,内控评级为A以上的公司也是凤毛菱角,我国上市公司的内控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此次“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2014)会”将上市公司内控水平划分为四级八档,分别为AAA、AA、A、BBB、BB、B、C和D级。其中,A级以上为内控优秀,BBB级和BB级为内控良好,B级为内控合格,C级为内控不合格,D级为内控无效。
内控指数(2014)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A股上市公司共2463家,其中评级为AA的公司共11家,占比0.45%;评级为A的公司36家,占比1.46%;评级为BBB的公司103家,占比4.18%;评级为BB的公司548家,占比22.25%;评级为B的公司1295家,占比52.58%;评级为C的公司412家,占比16.73%;评级为D的公司58家,占比2.35%。
总之,从相关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上市公司内控水平大部分处于合格状态,内控评级为A以上的公司也是凤毛菱角,我国上市公司的内控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内部控制的改进措施
(一)树立诚信的内部控制文化
诚信的企业文化是内部控制环境的核心要素,其机制的建立健全过程本身也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控制活动,发挥着行为约束和原则导向的重要作用。金融危机环境下,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内部控制文化不仅可以从理念上形成无形的监督机制,更可以以此为契机,培育良性上升的企业文化核心体系。
1.管理者层面,这首先要求企业管理者自身做出道德表率,强化诚信行为,同时要通过创造积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合理激励和奖罚员工、组织培训等最终在企业形成诚信的核心自价值观。
2.董事会层面
在董事会层面,应该恰当行使自身的选聘权力为企业挑选具备诚信品质的管理团队,并通过自身文化塑造,对管理层形成内部控制之外的道德软约束,同时董事会还应承担诚信文化的反馈和评价职能,通过设定和实施相应的评价标准,围绕内部控制,对管理层的诚信予以考核并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措施,并以此为契机,将诚信的内部控制文化演化为员工行为的观念守则,进而打造企业的诚信形象。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风险指数评级机制
内部控制是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服务的工具,需要外部与内部的共同监督和制约。但是,纵观国内外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性指导意见及操作建议居多,而监督力度不足,这一方面使本己处于“企业黑箱”中的内部控制监管既无经验数据,也无管理标准,管理起来非常困难,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将内部风险控制常态化,从整体上提高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水平。内部控制的监管机构有责任搜集整理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风险数据,在此基础上,建立适当的评价指数模型,按照风险的传导路径,对从企业内部各层次,各环节直至宏观经济部门的演化风险和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与预警。在利用模型准确描述风险指标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接近风险的是指并对未来做出准确的预测才是内部控制风险指数评级的功能所在。
(三)优化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协调配合机制
在历次的金融危机中,包括雷曼兄弟、贝尔斯登、房地美、花旗银行等集团公司都被审计师出具了标准意见的报告,而这些公司也声称在各方面都达到了《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可见,外部监管者难以锐的体察到其内部控制存在的相关风险,加之多头监管很容易存在监管重叠和盲区,大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效率。所以,单纯依靠强硬的外部监管其结果有时并不尽如人意,企业只有主动提高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才是明智之举。
1.外部监管层面,未来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管应当注重为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和区域内的所有主要的风险领域和核心假设,并向董事会、管理层等提供相关信息,甚至可以为政府监管预估潜在的风险和应收取的合理监管费用。
2.优化内部控制,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管理水平应从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企业文化等全面综合的加以考虑,并且制定政策时还需考虑内部控制的顺周期性和风险传导效应,适当引入内部控制保险制度,通过企业缴费的形式,对内部控制个别风险形成保障,进一步减轻政府的潜在担保责任,宏观政策的制定应引导企业降低内部控制的相关风险,而不是促使企业想方设法规避监管。引入高素质,富有经验的内部控制管理团队,建设企业诚信的内部控制文化、进一步厘清监管责任是未来内部控制的改革方向。
参考文献:
[1]
谢艳丽.探析我国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J].国际商务财会,2011(02)
内部评级体系并表监管的一致性
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和投入足够的资源,开发并确保内部评级法的成功实施。成功实施内部评级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基于内部评级体系产生的风险要素(如违约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成为风险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并至少运用在授信审批、日常监控、对内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中。按此监管要求,所有符合内部评级法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向金管局提交报告,说明:(1)内部评级体系已覆盖的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种类及其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中所占的比重;(2)信用评级在日常授信审批中的准入标准(如预期损失可接受的界限);(3)在报告时点已准入的客户和资产所形成的实际违约和损失状况;(4)内部监控报表中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日常监控内容及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定期汇报的评级信息;(5)可对外披露的内部评级信息等。
对受到并表监管的银行集团,其全球分支机构在经营所在地注册的,按当地监管要求实施内部评级法;在集团层面,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并表监管。并表监管的基础是银行集团内部对同一客户评级结果的一致性,从而证明银行集团内部具有统一的风险判别尺度。
通常,内部评级模型中需包含债务人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评级原则上要求客户提供最新的财务信息,但有时会出现母银行与附属银行或银行集团内的不同附属银行获得客户财务信息时点不同的情况,加之不同评级人员对同一非财务信息的判断也可能存在差异,从而造成母银行与附属银行之间或银行集团内不同附属银行间给出的评级结果存在差异,产生同一客户具有不同违约概率的情形,而这恰是违反合规监管要求的。历史经验表明,同一客户对母银行违约而对其附属银行不违约,或对银行集团内的一家附属银行违约而对另一家附属银行不违约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客户会对所有银行同时违约或在很短时期内先后违约。因此,接受并表监管的银行集团内部应对同一客户的评级建立协调和监控机制,一旦发现母银行与附属银行或附属银行之间出现对同一客户评级的不一致,需在合理的时间内确定此客户的统一内部评级级别,并将其纳入资本计算之中。
银行集团内部对同一客户评级的不一致还可能是由于母银行采用的内部评级模型与其他地区的附属银行采用的模型有差异或主标尺(Master scale)有差异造成的。一方面,如果差异的原因是前者,意味着对同一客户,不同模型会得出不同的评级结果(即同一客户由于采用的内部评级模型不同而被赋予了不同的违约概率)。如果相互以对方的评级结果作为参照的基准(Benchmark),将不难发现模型设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同模型的结果出现差异后,在无法证明差异合理的情况下,银行集团内部要实现模型结构的统一,否则出于保守性的考虑,监管机构会要求按照对此类客户评级结果中“较差”的一个来计算资本需求,进而对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运作带来压力。另一方面,如果差异的原因是后者,可以通过附属银行映射母银行的主标尺来实现评级结果的对应。需要注意的是,母银行的主标尺在设计上应该与外部评级公司的主标尺进行对应,即任何一个客户的内部评级结果都可以对应到外部评级机构相应的级别上,以方便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内部评级体系的检查和平衡机制
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内部具备一套合理的检查和平衡机制(Check and Balance)对保证内部评级结果的“质量”至为关键,也是监管机构判断银行内部评级法是否真正得到实施的重要依据。内部评级体系的检查和平衡机制应至少包括模型的建设环节和运用环节。
建设环节,“同步”与“事后”相结合
银行一般以项目办公室的形式进行内部评级模型的开发。模型开发阶段的检查和平衡机制在两个层面开展,首先是项目办公室内部对模型开发各个环节的合规检查,这种检查可称为“同步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据的准备状况、模型开发技术的合理性评估、模型的调试和用户测试结果的确认等。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由于内部的合规检查需要服从项目进度的整体安排,“同步检查”难免存在着一定的合规风险,因此需要稽核单位的“事后检查”作为补充。事实上,“同步检查”和“事后检查”在内部评级模型最终能否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批中所起的作用差异很大:如果“同步检查”不到位,在“事后检查”才发现,此时可能由于修正的成本过高或无法修正而前功尽弃。因此,“同步检查”对内部评级体系最终达到合规要求意义重大,准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应该对“同步检查”投入更多的资源以确保其质量。
运用环节,涉及银行前台、、后台
前台――评级单位。按照内部评级法的规定,实施内部评级的单位间不能有利益冲突,承担营销职能的前台单位不应作为负责评级实施的单位,常见的做法是由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的机构进行具体的内部评级工作。虽然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的机构并不具有营销职能,但严格来看,这种安排并没有彻底消除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往往需要在风险控制和报告线路上采取补充措施。例如一方面,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评级人员“”模型得出的结果,需要详细记录原因,便于日后查证和检验;另一方面,要求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的管理人员就内部评级的状况进行“双线报告”――向负责营销的副总裁和风险总监同时报告。
――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验证单位。金管局要求,在对模型参数进行重要调整之前必须通过独立验证,而独立验证的质量和结论是监管机构是否批准银行获得内部评级法实施资格的必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对模型正式实施之前的验证,既强调验证过程的独立性,也强调验证的结论是否对模型表现构成支持。尽管模型开发单位在开发模型阶段也会进行验证(Hold-Out Sample Validation),但其独立性和公允性很容易受到质疑,而独立验证的结论对监管机构作出的判断更具参考意义。参数调整将对模型表现产生何种实质影响只有在观察期(至少一年)满后,才能得到数据说明的结果。因此,在没有观察期的条件下所进行的独立验证更多地是对参数调整过程的复制,以及证明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在有多种技术路径选择时,没有使用会导致过于激进评级结果出现的技术路径。
在内部评级体系的运作走上正轨后,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将定期对模型表现进行监控,而模型验证单位则需要采用模型开发数据时间段以外的数据进行验证(Out-of-Time Validation)和采用模型开发数据以外的数据进行验证(Out-of-Sample Validation)。很多时候,模型开发维护单位与模型验证单位对模型表现的看法并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1)模型表现的月度变化远远小于年度变化,模型开发维护单位按月度监控模型的表现,而模型验证单位按年度监控模型的表现,从而产生差异。(2)银行的数据来源不唯一,且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验证单位筛选数据的标准不完全统一。(3)在监控模型表现的过程中,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验证单位选择的统计方法不完全一致。有时二者统计方法虽然属于同类型统计指标,但表现趋势不同,结论可能会有矛盾。(4)在数据不足的情况下,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对模型表现的判断“天然”倾向于乐观,而模型验证单位则倾向于悲观。
在两个单位对模型表现的看法出现分歧时,银行必须建立起有效解决分歧的机制。模型开发维护单位的模型表现监控报告是模型验证单位判断模型表现的重要参考依据,而模型验证单位的模型验证报告在上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前,需要广泛征询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机构的意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将双方的分歧和意见通过正式的途径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交,由董事会和管理层作出最终的判断和决策。
此外,在实践中常会出现独立验证工作的开展滞后于模型开发的情况,即独立验证工作在模型已开始正式实施后才展开。这种“滞后”会直接引起监管机构对模型验证工作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疑。但从检查和平衡机制的设计来看,模型验证工作是对模型开发维护工作的有效制衡,只有允许对模型的表现存在不同的看法或质疑,才能形成对模型表现更为客观的认识,否则将很难避免对模型表现的误判,而内部评级法实施中对模型表现的误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将是灾难性的。
后台――稽核单位。稽核单位需要对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验证过程进行独立检查(Independent Review)。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内部评级体系的独立验证职能交由稽核单位完成。在实践中,也有银行专门成立一个独立的模型验证团队,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工作。这两种模式对稽核范围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对于前者,稽核单位需配备足够的资源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面验证,如模型开发依赖的数据、模型的设计和使用程序、用户测试、公司治理机制、模型辨别力、稳定性、准确性等方面;对于后者,稽核单位则只需要对照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检查模型验证单位的工作是否独立和合规。
内部评级体系的外部参照基准
按照所含风险的性质,低违约组合可以分为系统性低违约组合和阶段性低违约组合两类。金管局要求将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作为验证内部低违约组合辨别力、稳定性和准确性的依据。列入系统性低违约的组合一般包括对国家、银行同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大型企业和专项贷款的授信。针对这类授信组合,外部评级结果会被作为验证内部评级体系的基准,但在验证前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第一,银行内部的低违约组合和作为基准的外部评级机构评级组合的风险性质相同,从而可以将外部评级机构对同类型客户的评级结果作为参照基准;第二,外部评级机构模型的辨别力、稳定性及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被全部接受和认可;第三,银行需有足够比例的低违约组合满足外部评级的结果,否则应进一步验证结论的客观性,防止误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由于大型商业银行的客户(类似国家、银行同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中拥有标准普尔、穆迪或惠誉评级的比例一般可达到全部客户的50%甚至更多,因而将外部评级结果与内部评级结果进行的对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证明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合理性。对于那些内、外部评级结果有明显差异(超过两个以上级别)的客户,如果银行无法得到外部评级机构对这些客户评级的完整信息,则无法进一步分析评级结果差异背后的具体原因。例如大型企业客户,由于其拥有外部评级的比例远小于国家、银行同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类客户,因此绝大部分的大型企业客户将无法使用外部评级的结果来验证内部评级结论,而如果银行内部也缺乏大型企业客户的违约案例,则只能通过内部数据的持续积累作出证明,但这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再比如专项贷款,由于其几乎都没有外部评级,也只能采用内部数据持续积累的方法作出证明。内部数据积累越多、时间越长,针对模型表现的验证结论才越客观。对于上述低违约组合,在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初期,无论是其自身还是监管机构都没有足够的把握对模型在辨别力、稳定性和准确性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对于新兴市场上的客户,除了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三家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参照基准?理论上,只要外部评级公司在银行经营中为其提供债务人评级服务,其评级结果都可作为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验证的基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银行选用某家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作为基准,就需要清楚地了解该评级公司的评级方法与银行内部评级方法的差异和外部评级结果与内部评级结果所对应违约概率的差异,并坚持把内、外部评级结果的对照作为监控模型日常表现工作的一部分,及时发现差异并了解原因,修正并形成对内部评级模型表现的客观判断。
内部评级体系的压力测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