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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问题研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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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问题研究

第1篇: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合作 农民合作

Abstract: Division of labor is the basic prerequisite of cooperation,but it cann’t cause efficient cooperation certainly.The key is the construction of allocation system of benefits produced by cooperation.Tt’s difficult to cooperate for Chinese peasants.This is a true topic as well as a false one.To study from economic aspect,the priority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 construction lies in circulation field.Other organizations must be the main means and governments must be the main promoting forces for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To achieve the transition from the traditional cooperative means that based on blood relationship to new means based on contract is one mission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 construction.And it’s accords with socialized mass production demands.Legalization is the essential system conditions to promote peasants cooperation;Both culture crea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can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To enhence the credit system of Chinesn peasants is also a important way to resolve the difficulties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In addition to these,it’s essential to establish and strengthen allocation system of benefits.

Key words cooperation. Peasants cooperation

“合作”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意是指成员之间的共同行动或协作行动的意思。我国辞海解释“合”字,有融洽、协同、共同、合办等意思;辞源解释“合作”是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共同创造的意思。英文中“合作”(Cooperation)一词是协作、共同行动的意思。

合作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人类要生存,要与自然做斗争,就需要合作,正如吕氏春秋所言:“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肤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欲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暑湿燥弗能害,不唯先有其备而以群聚耶?群之可聚也,相与之利也。”

合作的范围是广泛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合作是人类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合作形式之一。经济合作构成了合作研究最主要的内容。

合作的收益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合作会增加物质性的收益。主要表现是:其一,合作增大了规模,有助于产生规模效应。其二,合作使合作者之间容易产生外部性等作用,从而有助于实现聚集效应。另一方面,合作会增进精神性的收益。其一,合作是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的前提条件。人的自我价值只有在团队中,或者只能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才能体现出来。如果全社会只由一个人构成,这时,价值本身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其二,合作有助于消除人类精神上的某种不确定性和匮乏性。团队使人具有了某种归属感和安全感。人在团队中,一是增加了信息的来源和渠道,从而有助于消除信息的不确定性;二是增加了自身发散信息的渠道,从而有助于自身需求的更好满足;三是人在团队中,通过组织活动及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交流,使个人能得到更好的精神安慰。

合作是人类自组织的均衡,是人类理性的必然选择。由于合作能明显增加合作各方的收益,所以,具有发达理性的人类选择合作也就成了必然。对于要求合作的各方而言,都存在着一种推动合作的理性动力。时间的演进和合作各方的不断磨合会使合作制度越来越有效;同时,人们之间合作的意识也会越来越浓。

分工是产生合作的基本前提。分工有不同领域的分工。经济领域内的分工是产生经济合作的前提;社会领域内的分工是产生社会合作的前提;知识领域内的分工是导致知识专家们合作的前提;等等。不同类型的分工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合作;不同水平的分工也会导致不同水平的合作。人类的合作水平最终取决于分工的水平。社会化大合作的前提是社会化大分工。

由于分工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之源,所以,选择合作是人类理性的最终体现。一方面,人类会面临分工的不断深化;另一方面,人类应不断推进合作。分工和合作共同构成了人类演进的两大动力。

但分工并不必然会导致合作或有效合作的产生,这里关键取决于合作收益的分配制度建设。约翰·泰勒指出:“认为分工为经济共同体的契约提供了充分原因则是社会理论最深的错误观念之一。分工并没有为经济共同体的契约提供原因。它仅仅描述了需要契约的条件。两个人合力架一根横梁要比一个人单干容易得多,但两人并不会因此就会一起架梁,除非有一种情况,即每个人都承认对方对于架好的棚屋拥有一部分权利。”约翰·泰勒所强调的是:要实现合作,不仅要求能够通过合作增加合作者们的总收益,而且能够保证在收益的分配上使所有合作者都能受益。所以,要建立有效的合作,其一,共同体内部应充分认可成员之间的相关关系;其二,应充分尊重成员间的相互需求。

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是保证合作有效的基本内容。在合作组织内部,公平与效率二者是有机统一的。这里的公平不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的本质是不公平。在合作组织内部,最大的公平就是要体现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同时,可考虑给弱者以适当的倾斜。只有实现了公平,才能最大限度调动每一合作成员的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也就促进了效率目标的实现。这里效率不仅体现了合作成员的个人效率,也体现了合作组织的整体效率。因为公平原则使个人效率与组织效率得到了有机统一。

合作具有历史传承性。马林诺夫斯基说:“一切组织和一切协调行为都是传统的绵续性的结果,并且在每个文化中,都有其不同的形式。”①苏珊·温认为:“建立社会组织所根据的概念构成任何一群人的认识遗产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个遗产代表关于如何组织生产的好几代人的知识,因此是任何一个国家所有的、用来追求经济发展的‘资本’的最有价值的形式之一。”②

合作的难度与成员个数成正比例。奥尔森指出:“组织成本是集团中个人数量的一个单调递增函数”。③诺思和托马斯也指出:组织“费用多寡往往直接与必须参加协议的人数有关”。④

诚信是保证合作有效性的重要条件。诚信的维持在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自律靠灵魂的自觉,而灵魂的自觉又需要灵魂的恐惧感来维持。他律靠法律制度,社会的法治化是提高诚信度的有效途径。人治的随机性本质上是破坏诚信的,而法治才是诚信建设的根本。

合作的目的不是合作本身,而是合作成员的个体利益。任何为了单纯合作而损害合作成员个体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其最终结果只会导致合作的解体。

合作的路径有:血缘、地缘、业缘,其中血缘是合作的天然最短路径。血缘合作是人类最早期和最初级的合作形式。血缘合作可以渗透到地缘合作和业缘合作中。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血缘合作方式也会不断得到改进。但基于地缘和业缘的合作将会更加广泛化。

家庭是人类最基本的合作形式。家庭的产生根源于男女在社会和经济分工方面的不同作用。家庭最主要的功能是经济,经济也是决定家庭形式的最深层原因。从历史过程来看,家庭的产生不仅使家庭成员获益无限,而且也使社会获益无限。所以,家庭的出现实是人类合作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从家庭的演变趋势看,随着家庭功能的逐步社会化,家庭形式肯定会发生各种变化,会取得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各种新形式。未来家庭形式的存在应当更加满足个人化、人性化、理性化、效率化等特征。道德产生的深层原因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所以,未来的家庭道德将会具有新的内涵。

企业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是合作形式进一步发展的结果。企业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决定企业组织形式变革的主要因素是经济成本。在未来社会,人类的企业合作形式会更加多元化。

合作的最根本决定因素是生产力,但合作本身又是总体性原因的结果。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将综合影响合作本身的演进形式。经济是合作的基础条件,制度和体制是合作的保证条件,文化是合作的灵魂和实质。

中国农民合作难,既是一个真命题,也是一个假命题。有的同志认为中国农民合作难,有的同志却认为相反。其实,这里只说对了问题的一半。合作有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合作。中国农民合作的难易取决于是什么类型和性质的合作。

中国农民合作难是真命题的理由是:首先,中国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天然缺乏社会化的大分工,社会化分工的缺乏必然导致相应社会化合作的缺乏;其次,乡村熟人社会的特征和相应人治的传统并不能使契约关系得到普遍发达,从而弱化了分配的激励功能;再次,儒家伦理文化所体现的现世主义风格使人的精神趋向一种短期情结,从而也不利于合作的长期化和陌生人之间的合作。

中国农民合作难是假命题的理由是:首先,虽然小农经济天然缺乏社会化大分工,但小农经济具有自给自足式的家庭内部的自然分工,这种分工有助于合作的家庭化趋势;其次,乡村熟人社会和人治传统使合作更具家庭化特征;再次,儒家伦理文化更有利于培植家庭合作。

中国农民的合作是中国农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农民的现代化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个层面是生产者自身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教育。一个层面是生产工具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技术创新。一个层面是生产组织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合作化。

另外,农民的合作是解决农民分散的根本手段,所以,合作会改变中国农民的弱势,从而最终会使社会结构向更加均衡化方向发展。

从经济层面看,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重点应在流通领域。目前,中国农民的生产结构仍是以小农经济生产形式为主。这种生产形式的最大特点是规模小,分散和生产结构的同构,类似于分散的细胞。要建立现代化的生产合作,就必须改造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形式。但在中国,这种小农经济结构的改造仍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所以,中国农民要建立现代化的生产合作形式也就更为困难和缺乏经济基础,这也就客观决定了应将流通领域内的合作成为合作建设的重点。另外,从目前中国“三农”的现状看, “小生产”和“大市场”如何对接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所以,一方面,顺畅的流通系统会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的有效性,最终会使社会各方受益;另一方面,流通又直接刺激生产,促使生产形式的变革和发展。

他组织应成为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手段。合作建设有两条路径:自组织和他组织。自组织是指合作自发生成,由内生的因素决定。他组织是指合作靠外部力量推动,由外生的因素的生成。一般来说,组织成本越小,合作越倾向于自组织。其中确定性是影响组织成本的重要变量。因为确定性是形成预期稳定的关键,而预期的稳定性又直接影响着合作的有效性。生产和流通相比,生产的确定性要高于流通,所以生产的合作更倾向于自组织,而流通的合作更倾向于他组织。由于中国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决定了中国农民的合作重点只能在流通领域,这也就客观上决定了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手段只能是他组织。

政府应成为推动农民合作的主要力量。一般来说,他组织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政府、社会服务组织、优秀的个人。从中国目前发展的现状看,三种他组织主体,只有政府相对具有较大的规模优势,同时,又具有先进的手段;所以,政府应成为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推动者,同时应辅之以社会服务组织和优秀的个人组织者。在将来,随着合作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的他组织主体地位可逐渐让位于社会服务组织和优秀的个人组织者。

中国农民合作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完成从以血缘为主的传统合作形式转向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合作形式(不再以血缘为主,而是以契约为主)。以血缘为主的传统合作形式对中国的发展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有其许多独特的优势。但血缘毕竟属于熟人社会的范畴,市场经济本质上是陌生人的世界,有的只是契约和货币。所以,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对这种以血缘为主的合作形式及传统进行改造。但传统又具有遗传性和惯性,同时,任何传统的改造又不能脱离现实的生产力基础。对此,目前中国农民的合作,一方面应充分利用传统以血缘为主的合作的优势,并努力使之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应积极促进传统合作形式向现代合作形式转变,并且这将是一项长期任务。

农民的法治化是推动农民合作建设的必要制度条件。法治化导致规则化和有序化,规则的有序导致合作预期确定化,而预期的确定化又是合作成功的重要保证条件。人治只导致不稳定和随机,其后果只能是合作走向短期化和家庭化(血缘化)。

以文化创新推动中国农民的合作化建设。中国传统文化对合作的作用学界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有利于合作。一是中国政治的礼治传统。他们认为法治建立在人与人相持之势上,而礼治建立在人与人相系之情上。而相持就是不合作、或有条件的合作,相系就是合作,或无条件的合作。二是儒家思想深入人心。儒家社会哲学强调义务,而不强调权利,教人相容不要相违,不用法律规定人际关系,不拿刑罚做事后消极制裁。三是中国历史上就存在类似的合作的组织。戴蔼庐在谈到历史合会组织时,指出:其起久行远,行之数千百年而不弊,此类组织无南北,咸甚发达。至合会之制,则具勤俭储蓄之性质者有之,相互保险之性质者有之,扶危济困之性质者有之。其信用之稳定,组织之密,计算之巧妙,今日合作制度未敢多让。而其名目则因地而异殊为繁多:如集合、邀会、聚会、请会(山东)、打会(安徽)、纠会(浙东)、约会(湖北)、做会(广东)、赊会(云南)等。王宗培认为:合会制度肇始于中产阶级,并由其推广至无产阶级,已成为中国社会最通行的合作方法。基于上述情况,法国人戈蒙(Jean Gaumant)甚至认为“各国合作组织所代表的合作思想,与孔圣人的教训是一致的,仁义礼智信,也就是世界合作的道德。”⑤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不一定有利于合作运动。梁漱溟指出:“可是就中国人的性情说,他有一个缺点,就是没有团体生活习惯,缺乏组织能力,不会商量办事。所以对合作社不甚合适。中国人顶爱关门过日子,所谓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是中国人顶现想的社会;这就与合作不合了。”⑥ 任子正等人则认为中国农村的民风和劳力者治于人的传统也对普及合作动动产生负面影响。这里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本质上只有利于中国农民的传统合作,即以血缘为主以及衍生的各种合作,而不利于以契约为主的陌生人之间的合作。对熟人是诚信,对陌生人是机会主义。所以,中国要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要引导农民走向现代合作形式,就有一个文化适应问题。经济、政治、文化三者是一份有机的“套餐”,三者只有相互适应,才能和谐发展,才能使社会在均衡中演进。对此,笔者认为,在中国应大力吸收有利于农民合作的西方文化。一方面,我们要努力改造传统文化,使之取得和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现代形式;另一方面,我们不能盲目清高,应当充分吸收一切先进的文化成果,以推进中国农民的合作建设和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在文化创新上,应坚持:一要解放思想,要敢于大胆放弃一切不利于中国发展的陈旧观念和落后传统;二要实事求是,应当符合中国国情;三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而不是其它;四是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这既是中国问题的出发点,也是中国问题的归宿。

以民主化推进合作化。合作的前提是平等,同时,合作本身又体现着成员间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约定和分成。所以,民主化是合作的重要条件。这里的民主化建设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建立和健全合作组织内部的民主化管理制度;二是应为合作组织的成长提供一个民主化的环境;三是应完善基层政权的民主化管理程序。

大力加强中国农民的诚信建设,这是解决中国农民合作难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国农民具有天然的机会主义情结。从历史传统来看,首先,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使人天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农业中人与自然的博弈不同一起人与人的博弈,缺乏反向的互动制约,从而间接有利于产生一种“抢收抢种”的机会意识,并进而发展成为一种机会主义心态;另外,严酷的生产环境和落后的生产条件也容易诱发农民的机会主义心态。其次,中国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也是滋生机会主义的温床。再次,中国文化的现世主义风格又进一步强化了机会主义行为。从现实中国社会的发展看,我们正处在一个转型阶段,转型本身就是一个秩序的重造过程,所以转型也就意味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和无序,而混乱和无序又会更进一步加剧机会主义。机会主义是诚信的死敌,所以,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是一项总体性和系统性的浩大工程。

公正观对农民的合作有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利益。从总体上看,中国农民应是理性的利益追求者。所以,合作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建立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贺雪峰在谈到中国农民合作问题时,讲到如下一个例子:在荆门调查农田水利的时候,遇到一个村民小组因为有农户不出亩产10元的抽水钱,而导致亩产减产20%(有的田块减产更是超过50%)。对此,他得到的结论是:“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得到好处的计算,而是根据与他人收益的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这就构成了农民特殊的公正观:不在于我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从我的行动中额外得到好处。而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总是会有极端自利的少数和极端无私的少数,这两个极端不能代表农民的平均水平。构成农民平均水平的公正观,大致就是以上特殊的公正观。这种公正观无力处理极端自私的少数人(即以上实例中不愿出钱抽水的农民),因而就无力解决农村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问题,搭便车行为将公益破坏掉了,所有人都受到损失。”⑦对此,笔者认为,农户不愿出抽水钱可能与上述贺雪峰所说的公正观有关,但这样的公正观又确实让人想不通,实在是一种非常愚笨的表现。所以,更多的原因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能与农民社会的低信任度有关,把钱交给别人是不放心的,“两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二是可能有些农民不是不想获利,而是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缺乏理性的计算和判断;三是还要看反映情况的人的有关背景,是否存在有意扭曲信息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不能排除的;四是具体组织者是否存在腐败,如有则会引发农户的抵触情绪;五是可能也与收益的分配制度不健全有关;六是上述事例只能代表特殊情况,并不能据此得出一般结论,现实中也有许多与此相反的事例。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利益是一切问题的核心,观念是为利益而服务的。观念对行为有一定的反作用,但观念本身又是行为追求利益的工具。公正观对利益的追求有影响,但利益本身才是农民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所以作为一个理性的农民,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利益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观念则次之。而解决利益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利益分配制度。

未来中国乡村合作模式的选择应立足于社区自治。这里重点应解决好乡镇问题。目前,乡镇问题的核心是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不均衡,所以,笔者认为,解决乡镇问题的出路,既不在于取消、虚化或实化乡镇,也不在于如有的学者提出的实行有限的乡镇自治,而是在于转化,即应重新配置乡镇权力体系,形成一个均衡的政治和经济的权力体系,这里关键是要重新调整“条”“块”关系,实行“条”执行、“块”监督。具体设想如下:1、将现有乡镇的所有职能进行归类细分,并将具体面对农民的执行职能全部“条条”化,实行“条”管理。涉及到乡镇的有关机构完全变成全国或省或县的派出机构,人员调配、干部升迁、物资配置完全统一管理。2、在上述基础上,将乡镇一级党委和政府改为只设党代会和人代会两个机构,并设相应常委会,是为“块”,乡政府完全自治化。3、乡党代会或人代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即监督“条”在具体执行和运作过程中是否有不称职现象。4、对原有乡镇遗留问题如乡镇负债等问题可采取如下途径解决:(1)转移到相关的“条”系统内,由“条”自行消化一部分;(2)国家补贴一部分;(3)发动本地群众集资解决一部分;(4)实在不能解决的,可采取先挂账,以后再想办法解决。实行“条”执行、“块”监督的好处有:(1)有利于“条”的高效率动作。(2)有利于发挥“块”的积极性。(3)形成了一个相互制衡的均衡权力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根子就在于没有理顺“条块”关系。通过“条”执行、“块”监督可改变这种局面,放也不会乱,收也不会死。(4)宏观上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统一。(5)由于“条”的有关经费全部来自本系统或国家,“块”的运行成本又很低,这样,也就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也不会产生乡镇负债问题。(6)有利于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7)为最终消除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和二元经济结构提供了一个基础和平台。

注释:

①[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90页,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

②[美]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15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③[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38页,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5。

④[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2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⑤吴藻溪:《近代合作思想史》,第120页,棠棣出版社1950年版。

第2篇: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李竞成(1990-),男,土家族,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研究生,会计学理论与实务。

李镭(1989-),女,汉族,在读研究生,云南民族大学哲学与政治学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比较政治分析。

罗夏(1990-),女,汉族,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学理论与实务。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650000)

摘要:在中国大力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可耕土地逐年减少,产生了失地农民这一新的社会问题群体。本文在分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的基础上,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设想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一方面,失地农民规模不断扩大。据估计,目前我国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高达4000万-5000万人,而且还在以每年 200 万人的速度递增。另一方面,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我国农村的养老一直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以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为核心的养老模式。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也是农民的养老保障。然而,土地被征用,传统的土地养老模式已失去。加之失地农民处于城市与农村的边界,被彻底边缘化。处于低保无份、社保无门的窘境。失地农民成为最弱势、最缺乏保障、最边缘化的群体。因此,探索出一条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当务之急。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普遍实行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由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很好的考虑到一旦当失地农民花完这些补偿费,尤其是当这些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因此,货币补偿方式并不能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自1990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采取了农民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养老账户这一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不同的模式。到2006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 万人。据2000年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进行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一次性抽样调查,只有 1.5% 的农村老人享受了社会保险养老金。

直到现在国家没有统一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执行办法,各省会城市及部分地级市已纷纷根据其失地农民及地方财政情况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初步建立起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政策设计上的缺陷是失地农民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

1、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一定的强制性。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本着对失地农民负责的态度,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

2、个保障水平过低。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区不到一百元,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

3、保险层次单一,满足不了失地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目前,各地养老保险大都缺乏层次性,致使部分失地农民因保险层次过低不愿投保,部分失地农民又因缴费负担过高无力投保。

(二)实施过程中的不足降低了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

1、宣传不到位,影响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调查显示,有高达 43.3% 的失地农民不了解当地的养老保险政策,54.2% 的人表示了解一些,仅有 2.4% 表示非常了解。

2、养老金不能足额、准时发放,影响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调查表明,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有 32.7% 的人不能足额领到养老金,40.5% 的人不能准时领取到自己的养老金。

3、实施过程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任。因为对养老保险制度不放心而拒绝参加的占受访人数的25.7%,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政府又未能很好地宣传从而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失地农民被剥夺了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放心。

三、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能

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经济、安定一方、致富农民的历史使命,在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过程中,确保被征用的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在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过程中,要制定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倾斜。

(二)保险经办机构牵头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市场潜力很大,在为失地农民解决养老问题的同时,也为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商机。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政府解难,积极探索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新途径。

(三)相关部门配合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土地、财政、银行、镇、村及保险等相关部门应做好材料传递、资金收缴及存储等工作的衔接。将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交由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向农民支付保险金。

(四)解决好保险转移管理工作

主要有 3 个方面:一是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市区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及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失地农民符合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条件的,允许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可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退还原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五)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应当改革现有农民土地征用制度,依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占用土地要严格履行审批权限,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

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失地农民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

参考文献

第3篇: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当今社会存在了许多的农民工问题,本文针对农民工走进城市,融入城市的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在了解农民工的一些基本状况后分析了其原因,并提出了一些设想加以解决。在分析过程中,作者发现阻碍农民工进入城市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户籍制度,也不在于城市容纳力,而是由于多种制度的不合理结合造成的。因此,本文提出在建立农民工组织化的基础上建立准入机制对农民工采用分层分类法享受城市待遇,逐渐实现农民工的城市居民的过渡,与此同时还提出了改革农村土地政策等措施,推进农民工进城的速度。

关键词:户籍制度组织化分层分类土地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推动着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城乡结构的变化。农民工成为中国社会分层中正在形成和发展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改革开放20年以来,由乡村流向城市的农民工没有间断过。对于中国进城农民工数量规模,近年来说法比较多的是有8000万,其中跨区流动的有5000万。据2001年,全国对建筑行业用工统计,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已经超过3800万人,其中75%来自农村。进入21世纪以来,进城的打工的农民工增加到9400万人,成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在这里我们把这个特殊的群体称作农民工。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个阶层。从职业上看,农民工是不在自己从事农业生产的而是在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但从身份上看,他们仍然是农民,因为他们的户口仍然在农村,他们的家仍然在农村,他们仍有土地在农村,由此可见农民工是一个置业与身份不一致的群体。他们的流动态势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呈现增长的趋势。他们的流向主要是向劳动力需求量大,收益较高,其它外来劳动力限制较少地区聚集,他们流动范围扩大,到96年末跨省就业的已经占66.4%他们的流动频率与社会改革发展的大背景密切相关。

一城市农民工基本状况

1基本素质偏低

据调查,这是一支以年轻人为主的劳动队伍,35岁以下占85.5%,平均年龄为27.48岁,比整个职工年龄小10.65岁。他们中31.2%的人刚由学校毕业,首次步入社会;37.7%务农,24.9%务工;3.4%当过兵,都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他们的文化程度:初中占65.0%,高中,中专和中技专占21.6%,小学占11.2%,文盲,半文盲为1.4%,大专及大专以上占0.7%。

2收入水平低下

2005年,广东省总工会给了一组收入数据,76.3%的农民工工资水平处于1000元以下,500——1000占63.2%,500元以下为13.2%。珠江三角洲进城的务工人员的生活成本为每月500左右,可以看出13.2%的农民工入不敷出,63.2%的人勉强生存,而为了赚钱,他们只能靠加班。据调查,52.4%的农民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广东省有的城市工资标准太低,按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标准应为上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但目前珠江三角洲有些城市只有20%—30%。有些学者对山东济南农民工收入调查表明:月收入300元以下占40%,300—500元占43.7%,500元以上占16.3%。农业部调查,2003年上亿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640元。

3工作强度大

工作时间长和劳动强度大。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一个月休息8天以上的为6.9%,休息5—7天的是5.4%,休息3—4天为11.5%,休息1或2天的占12.4%,没有休息的为63.8%,而且据国家统计局农调纵队对全国进行抽样调查显示,全国农民工平均务工8.1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

劳动合同存在霸王条款,据调查显示71.7%的农民工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只有46.3%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的,这说明劳动合同签订率虽然高,但由于合同中“霸王条款”普遍存在,即使农民工持有合同也无济于事。劳动合同签订质量不高,有44.8%的农民工手中没有合同文本,而且大部分农民工对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都是“不记得”或是“说不清”。有的签署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在私营个体工商户中做工的农民工的合同签订率只有10%左右。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要求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除了采取故意拖延的办法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外,还通过逐步清退合同工,改用劳务工,不与农民工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可以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变为简单的“干多少活,给多少钱”的经济关系,以减轻企业的管理负担和劳动力成本。

5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差

进城的农民工由于不被城市认可为该城市的成员,因此也被排除在福利之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生活补助,在社会保险上,厂方为农民工参保率低于30%,他们与城市居民有相同工龄却获不同工资,奖金。对于住房,公费医疗,子女教育福利更没有。有94%的务工人员根本不知道“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电话号码等等。这说明,虽然中央出台了各类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但因某些具体部门执行不利,农民就业的服务体系并未形成。

6职业与社会身份背离

“身份是在特定社会结构模式中所占据的一个位置”简单的说,身份就是地位的不同表述。一个人的身份所代表的就是他在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地位。角色是身份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地位的外在形式,通常情况下,角色的转换与身份的转换是一致的。职业是最主要的正式角色,一个人获得了某种职业随之也就获得了相应社会身份,占据一定的社会位置,但这一定状况在农民工身上发生了变异,出现了身份与角色的背离,也正因为这一现象的出现,也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

二农民工进城障碍原因分析

农民工进入城市的趋势已定,但农民工进城障碍重重。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消除阻碍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很多学者在分析农民工的问题时,把主要责任归咎于城市管理体制尤其是户籍制度的阻碍,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是受城市本身容纳力和发展的制约以及人口增加与就业矛盾的制约。

本文认同以上几个原因,但认为不是主流,不是根本。本文认为阻碍农民工进城的内在主要原因是1农民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2体制障碍;3农村的不彻底;4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5法制不健全

1农民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

每年将有大规模的农民工从农村涌入城市寻找生活;每年在城市中也大规模的发生了许多农民工问题,但每年有很多问题被搁浅。数量的规模化没有形成组织上的规模化,这造成许多问题没有解决。由于农民工进入城市没有组织,进城后没有相应的组织体系加以管理,使农民工在求职,福利待遇和一些正当权益受侵害。与此同时,对于这些行为还无法得以解决。长此以往,农民工只是城市劳动力的流动,永远无法成为城市的一员,成为建设城市的一分子,这就使农民工无法真正进入城市。

2体制障碍

户籍制度不是阻碍农民工进城的主要障碍,证明公民身份,满足社会管理需要是户籍制度的本来功能。在历史上,户籍制度对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提供人口资料,保证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城镇人口增长,满足社会管理需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手段户籍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逐渐发展成为隔绝城乡,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最重要制度。这种集多种功能与一身的特点恰恰是造成现在阻碍农民工的进城的原因。现今的户籍制度已经失去了原本的面目,一张户口决定了一个人的工作,生活等。现在的户籍制度正是与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等制度的不合理结合才阻碍农民工真正进城,形成了一种“可以进城,但进不起城”的尴尬局面,这样也造成了每年国家财力,人力,物力的浪费。

众所周知,城市居民在购物消费等方面的特权已经在市场经济的改革中逐步取消,但农业户口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住房的方面仍存在某些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没有取消。例如,有的地方限制农民工进入正规部门工作,很多城市只是把那些城市居民不愿意做的脏,累,险的工种留给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不应有的歧视;有些地方虽然允许农民工子女上学,但额外要加收一定费用,且费用很高。

因此,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的原因是制度不合理的结合。户口与福利性制度的挂钩,使广大农民工永远被拒绝在城市边缘,无法介入城市生活;使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处于两难境界。农民工在进入城市后由于缺少平等性的福利待遇;使他们缺少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同时加剧了他们生活的困难度,这样随之而来的又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

3农村不彻底

农民工与土地关系也阻碍了他们与城市的融合。在户籍制度松动的今天,中国却出现了农民工的“城市梦”和农民工“依赖土地”不愿放弃农村土地经营权并存的奇特背反现象。农民工虽然进城打工,但在家乡他们仍都有义愤土地,这是他们生活的最后保障。被城市接受的农民工,进城打工的目的主要是增加现金收入,而且只能是增加现金收入;如果收入不理想,他们便可以回乡种田。这样,在看不到进城希望的情况下,他们一般不做在城市发展的长远打算。由于存在后顾之忧,农民工必然无法割断与土地的“脐带”关联;在经济上,农民工只能依赖土地作保障,而不能产生对城市依赖的条件。

4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

据被访者反映,他们在外务工的后顾之忧较多。比如,子女入学较为困难,没有当地户口,就必须要拿出比本地学生高出4000---5000元的入学费方能入学;90%以上的被调查人员未参加过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在就业上面临择业难的问题;有94%的务工人员根本不知道“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电话号码等等。这说明,虽然中央出台了各类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但因某些具体部门执行不利,故农民就业的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5法制的不健全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据此,用人单位只为本部门的“城镇职工”缴费是不算为过的。因为这是有法可依的。但我们也应注意到,我国《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社会保障权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不应成为少数“市民”的专利。

三农民工进城新思路-----分层分类的准入机制

如今的农民工不仅仅为了一顿饭而来到城市,他们走进城市是为了追求新生活,是向往城市文化,是希望在城市成立自己的家。

在这个时候,也许有人要质问,那么对农民工一下子涌入城市,要安身立业。城市能接受得了吗?在这里就会出现一个城市容纳力的问题,城市容纳力有三层主要内容:1是指特定城市对劳动力的容纳能力(就业机会);2是指对居民生活的容纳力(基础设施提供)3是指特定城市的自然环境和生态条件。许多学者有着这么一个逻辑:中国城市一方面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下岗失业问题,大量城市居民失业,另一方面,现在经济增长主要靠技术和资金投入,而不是靠劳动力的增加,所以推出结论:城市劳动力已满,不能再接受农村流动人口。我认为这个推论太理论化,事实与理论毕竟存在差距。据调查,目前中国城市除3亿劳动力之外,还有2亿从事工业,服务业。这2亿就业者中1亿是农民工。非农产业提供了5个亿的就业机会,而中国的全部劳动人口为7.5亿,那么城市实际上有足够空间,时候告诉我们已经有1亿的劳动力在城市工作。他们由于制度上没有被认可,生活上没有融入,所以形成了“经济吸纳,社会拒入”的现象。

由以上分析看,对于农民工进城在城市容纳力上不存在问题了。显然,容纳力没有问题,但我们也要兼顾城市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在低于上放宽农民工进城并积极主动地组织进城,在政策上采用分层分类的准入制度。

目前,农民工进城生活不仅没有制度保障,而且还存在一系列制度障碍。这些制度障碍已经形成了一个制度体系,在这个制度体系内,每项制度都有其自身特定的功能,各项制度之间既有内在逻辑关系,又有相对独立性。目前,其他制度的实施,一般都不同程度地以户籍制度为依托,这就加大了呼唤机制度的改革难度;与此同时,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制约,进一步放大了这一制度体系对农民工进城的限制作用。

其实,户籍制度本身的改革并不难,难的是其它制度的配套改革。如果采取新的思路,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地剥离户籍制度与其它制度之间的联系,那么农民工进城的改革才会有所改善。对于户籍制度只要恢复证明公民身份,满足社会管理需求的本来功能就可以了。对于其它配套制度改革,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从实际出发,制定农民工的不同的准入方式,分层分步协调推进农民工进城。

对于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的改革一定要从“集体排他”转化为“个别排他”。所谓集体排他就是将一个社会群体整体的排除在一种制度之外,使他们丧失了向上流动的机会。这是美国社会学家帕金所针对中国的特有现象所提出的。就当前农民工进城问题,我们因该提倡“个别排他”,也就是说通过一定的考核准入机制,是达到一定知识,技能或者经济承受能力要求的农民工享受到城市职工的待遇。这不仅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农民工整体素质的提高。

当然,我们放弃了“集体排他”并不意味着我们选择了“集体准入”。我们遵循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采取分层分类法。就农民工自身而言,我们采取把农民工分层分类,根据农民工自身的知识技能,就业状况,社会经济地位等个方面为依据。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准予享受与城市居民部分等同的福利待遇。对各项制度而言,也不是某个农民工一旦获得准入就享有全部的政策优惠。对于政策也采取分层分类,由于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对各种福利需求不同,有的需要解决就业,有的需要解决子女教育,因此针对农民工的不同需求,我们让农民工先不同程度的享受部分政策。这种分层分类也是考虑了城市发展,所以对于哪些农民工先享受哪些政策要结合农民工需求,市场供求和城市发展来综合考虑而定。

这种分层分类的享有城市待遇是建立在有组织的农民工的基础上的。农民工享有城市待遇的组织基础是农村和城市的代办处,农民工进城务工必须在当地城市进行务工登记,否则无法享有政策优惠,也无法成为城市的一员。城市代办处要及时,真实记录农民工经济,知识,技术等方面情况,并根据其变化及时调整其准入条件。与此同时,也要求在程序上建立农民工准城市户口,该户口上记载农民工的各项条件和享受的各项政策。

分层分类的进城体制是一个动态的流动过程。这种制度的实质是以“个体排他”和“激励机制”为基础的。分层分类是城市主动的容纳农民工,接受他们,让他们更早地实现经济上的,社会上平等。分层分类也是一种选拔方式。这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分层分类解决了城市户口一刀切的现象,降低了制度门槛,以经济办法代替行政手段。分层分类的方法有待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四探索新途径

经过了上面的简单分析,本文提出了一些设想来解决农民工进入城市的问题。通过这些措施能更有效地,真正地,更好地进入城市。

1加强农民工管理主体的建设,设立城乡农民工代办处。

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特别是在引导农民进城就业上,尽管政府职能部门做了很大努力,尤其是订单转移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但每年仍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在自发地盲目外出,常常导致较多的回流现象,造成了人力财力的浪费。

农民工自身的组织化程度低使得许多问题不能及时,合适的解决。当农民工出现了问题,他们不知道找谁,不知道去哪里解决,因此说要让农民工更好地走进城市必须使农民工成为一个有组织的群体。那么建立一个有序,规范的农民工群体,我们因该怎么做呢?

我建议在各个城市和农村设立农民工代办处。在农村这个农民工代办处的职能也可以有当地的村委会兼任。他们的职责是负责登记本村出外打工人员并且统一组织本村人员外出到各个城市打工。农村代办处将每年每批外出农民工资料转传给城市代办处,以便统一管理。作为当地代办处还应积极地建立农畜剩余劳动力资源信息;大力收集用工信息给本村农民工提供务工咨询,以便统一组织务工。这务工咨询由城市农民工代办处统一收集,传递给农村,使整个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形成一个密切的循环体系。

城市中的农民工代办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在城市设立农民工代办处是针对农民工这个群体对城市的特殊性而定的。这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的有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福利待遇问题;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农民工务工问题;有利于解决农民工与城市的各种冲突;有利于解决每年农民工的特殊问题。例如:民工潮等。

设立城市农民工代办处对实现农民工组织化是非常关键的。这个代办处有类似工会性质,每年代办处向本城市各招工单位收集务工信息或者各个需要务工人员的单位到此登记。当每年农民工到该城市务工时直接地向农民工代办处咨询相关信息,并且登记自己的相关资料以便在城市的统一管理。

这样一来,大批农民工在城市就会更合法地务工,更有组织化,相关的权益也能受到一定的组织保障。城市农民工代办处有政府相关部门组建,性质属一个行政部门,但这个部门仅是一个过度阶段的部门,是为了确保农民工在城市更好的生活,同时也为了城市与农民工能协调发展。有了农村和城市代办处,就会形成一个稳定的劳动力市场,这也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农民工务工的组织化,规范化必定能使农民工在城市里更好生活,必能减少农民工与城市的冲突;也减少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所以,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乡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机制,同时借助媒体广泛宣传,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向外输送农村剩余劳动力。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和鼓励成立“劳务输出公司”等中介组织。把农民工的一些组织管理交给市场,让社会来管理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让农民工真正的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2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千方百计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劳务输出地和农民工就业地的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培训机制,要在农民工培训上给予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智力上的投入。要面对市场的需求,针对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实际,进行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3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专门建立农民工法,让农民工问题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输入地政府应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诸如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住房问题、户籍管理问题等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另一方面要从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利用各种形式向农民工传授有关法律、法规常识,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加强农村土地政策改革

本文在前面的论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政策改革也影响了农民工的进城。农民工一方牵带一份土地,另一方面放弃土地耕作来城市务工。这不仅影响了农村现代化的实现,而且也阻碍了农民工更好地走进城市。因此,农民真正的融入城市必须切断其与土地的关联。进城务工人员必须放弃自己拥有的土地,当然这是一种有偿放弃。进城的农民工以合同的形式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集体,有当地村委会统一承包给大农户实现土地规模化,机械化经营,而对于这些农民工每年可获得一定的补助。或者可以换取股权,有村委将这部分收入替农民工入股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让他们定期收取股息作保障。有关方面一定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做好在外务工人员土地承包经营的转让工作。

农民工问题是中国城镇化进程有的现象,本文对农民工更好地走进城市的问题进行初步研究,提出了组织化,分层分类法等改革设想,希望本文的一些设想能够为农民工研究开辟一个新的领域和视角。

农民工问题是一个当务之急的社会问题,也是“三农问题”的症结,也是城市化历程中的重要问题。农民工更好的走进城市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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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民《进城农民转变为新市民问题探讨》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期

第4篇: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生存状况;发展状况;融入状况;研究综述

作为改革开放后涌现的一个庞大社会群体,农民工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亦农亦工,非农非工”的特征,导致其游离于城市生活的边缘,在生存质量、发展状况、融入程度上还无法真正和城市接轨。为进一步推动农民工理论研究的发展,本文就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农民工问题的研究状况作简要的回顾与梳理。

一、农民工的概念及特征

城市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独特社会现象,也是其他国家所未曾出现和存在过的新概念。何谓农民工?虽然学术界对农民工的概念尚无统一的界定,但多数学者对此有三点基本相近的认可:首先,他们来自农村,属于农业户口;其次,他们虽是农民,但主要时间是在从事非农生产活动;再次,他们的非农活动不限于工业领域,更多的是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活动。

但在阶层属性方面,学者们看法却有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进城农民工的户籍虽在农村,但他们已从农民中分离出来,已较大程度地融入了城市生活,是中国工人阶层的一部分。但也有学者认为,目前农民在经济待遇、社会认同、政治参与等各方面还与市民不具有相同的地位与特质,在户籍制度的负面影响还未完全消除之前,提出“农民工是新的产业工人群体”的说法还为时过早。

二、农民工的生存状况

进城农民工是城市的边缘群体,保护其基本的生存是在城市立足的基本前提,主要体现在工资水平、住房条件、就业情况等方面。

(一)工资水平

随着最低工资制度的推行和城市用工环境的改善,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在近年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行业差距和地域差异短时间内仍无法消除。2010年全国农民工2.4233亿,月工资收入到1690元,比2009年增长19.3%,与2005年相比,增长41.6%。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升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工资水平仍将持续增长。

尽管农民工总体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在不同的务工城市,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仍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异。据调查结果显示,东南部城市农民工工资水平明显高于西部城市。除了地区差异外,农民工工资在行业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就北京地区来说,制造业和建筑业的月工资约2980元,而餐饮、零售业的农民工月工资仅在1506元。

(二)住房状况

从住房面积来看,只有10.6%的农民工住所不到5m2,1/3的农民工住所面积超过12m2。但进一步考察人均情况并不乐观,首先是单独居住的比重相当低,超过90%的农民工没有私人房间,30.4%的人为2人-4人共同居住,31.9%的人为5人-8人居住,大约20%的农民工居住在9人以上的宿舍。

从租房形式来看,农民工更倾向于租平房,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有15.3%的农民工租住的是地下室,41.7%的农民工租住房屋内没有浴室,并与他人合用厨房;在南京,租住简易平房的比例也高达23%。另外,3/4的农民工选择与自己的同行们比邻而居。

(三)就业情况

农民工的就业情况是其工资水平、生活状况改善与否的先决条件。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如提供就业指导与就业培训,但农民工的求职渠道依然狭窄,工作时间与环境仍然有较大的改善空间。

许多农民工在外出务工前并没有联系好工作,进城后,一般经城里的亲戚、朋友或者老乡介绍找工作,而且农民工的技能大多是在工作中学习与积累的,很少参与政府组织的培训。另外,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但每天工作8小时以下的仅占12%。另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不足12%,有些单位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也不规范,甚至不合法。

三、农民工的发展状况

要想避免农民工群体的“阶层固化”现象,使其拥有更多“向上流动”的机会,在保护其生存权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支持其不断发展,解决其发展困境。

(一)社会保障情况

社会保障权利是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从国家、社会或有关部门获得物质帮助或者基本生活权利。农民工群体由于是“农民”身份,在国家现行制度安排下被纳入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但是他们常年生活在城镇,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又将其排斥在外,造成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处于无人问津的真空状态。

以医疗保险为例,在城镇医疗保险计划和农村合作医疗体制(cms)的覆盖下,11.2%的农民工同时享有以上两类保险,12.5%的人仅享有城镇医疗保险,25.6%的人只享有农村合作医疗,而近一半(47.7%)的农民工根本没有任何保险。

(二)精神文化生活

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已开始融入城市生活中去,溜冰、摄影等业余娱乐不断增多,但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方式仍呈现整体贫乏的特点。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既有现代性的特点,又有落后的一面,积极乐观的心态与心理矛盾的冲突并存,精神压力较大。

1、文化生活方式

城市文明对农民工群体的影响日益深远,促使其生活方式不断变化,但农民工很难真正参与到市民文化活动中去,他们工作之余的消遣方式基本为打牌、聊天、看电视、睡觉、听收音机、上网等。

2、精神情感

尽管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主要指80后农民工)已经立家或正涉足爱情,精神生活的自我满足感较强,情感方面相对充实。但面对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和低收入的现实,他们容易产生焦虑感,心理上缺乏安全感,情感交流甚少,许多农民工感到空虚、单调、没意思。

四、农民工的融入状况

个体对于身份境遇的感知、市民化生活的认定以及政治参与的主观认可度对于理解农民工的城市融入有特殊意义。

(一)身份认同

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前提是身份认同的转换,其中职业身份与户籍身份的转换是最关键的两种转换。首先,农民工进入到城市工业生产的体系后,他们在身份上的扮演的不再是农民,而是所谓的产业工人,他们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其次,农民工进入城市后成为产业工人,应然享受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待遇,户籍身份的转换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核心环节,也是学术界在农民工问题上争论最多的一点。

(二)市民化

根据涂尔干的经典理论,人的社会融合可以从人们对于正式社会组织的参与表现出来。基于文化的同质以及类似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别是对具有相同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有向心力,他们只愿意在原有地缘、血缘、亲缘关系的基础上,重建自己的文化与社会空间,“浙江村”、“河南村”、“四川村”等农民社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农民工的市民融入程度还比较低,社会支持网络体系不健全。

(三)政治参与

学术界普遍认为,农民工在城市社会对当地社区的政治参与度较低,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工在城市社会遭遇了政治排斥,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城市成为“纸上谈兵”。45.1%的农民工反映所在单位没有工会组织,70%的农民工没有参加过党团组织的政治生活。

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农民工融入城市非常难,但仍有研究者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农民工尽管通过正式渠道融入很难,但通过“积极镶嵌”的非正式途径获得了自主性,特别是一些成功的农民工精英能够透过对关系的投资将私人资本转化为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资本,将自身行动与城市社区政治镶嵌在一起,实现了政治融入。

五、既有研究的不足和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透视学术界众学者关于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成果,我们清晰地感受到农民工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综合性。基于此,笔者对农民工问题现有研究中的不足和有待深入研究的方面作如下评述。

(一)既有研究的不足

1、研究视角相对缺乏

农民工问题既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政治问题,农民工群体境遇的改善与政府政策息息相关,但却缺乏相应的政治学研究关怀。从学科参与角度而言,国内社会学研究者从人口学、社会学等视角对农民工问题进行探讨,但政治学并未成为农民工议题的重要参与者,在既有的政治学研究中,仅局限于政治参与的视角分析,且理论研究深度不够、理论创新不足,这是农民工研究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点。

2、研究方法不规范

国内有关农民工研究的文献,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调查报告,正规的学术论文相对较少,在调查报告中,样本容量不足、调查不深入等问题频现;又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问卷调查对于发觉农民工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效果并不明显。另外,农民工问题中可以量化的指标较多,但对于各种量化分析的方法、理论模型、指标体系的建立甚为缺乏,导致对问题的分析缺乏说服力,各种政策建议流于表象,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3、研究体系不足

结合实际对农民工生存、发展、融入状况的梳理与归纳,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农民工的研究多集中在生存状态的描述上,即仅重视如何保护其生存上,而在其如何更好地发展的问题上则研究相对较少,有关其如何更好地融入城市的研究则更是甚少。若想真正解决农民工问题,不仅仅是保护其生存上,而是更多地支持其发展、增强其融入上,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目前,现有的研究往往忽视了这一点。

(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问题

1、农民工生存、发展、融入状况的评估问题

如何准确地定位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发展水平、融入程度,应该合理地考量各项指标体系及其权重,综合考虑影响建立科学完整的农民工各项指标评估体系的因素。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各地区、各行业的农民工进行评估,才得以对相关政策及实施效果进行反馈监测。

2、农民工社会保护与支持政策体系的建立

农民工问题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社会问题,采取步步为营、逐步推进的策略才能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护与支持体系。所以,要在解决农民工生存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支持其发展的各项立法政策,最后,从根本上统一户籍制度,使其更好地融入城市社会,成为真正的市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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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进城农民工;住房保障;流动人口

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建设、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他们自身的基本生存需求----住房却未能得到有效地保障而日渐成为一个凸显的社会问题。本文利用在沈阳市农民工聚居社区和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及其家属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获得的资料,探寻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的可行思路与策略。

一、农民工住房现状

1、住房条件

人均居住面积:样本中人均居住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占样本总数的37.1%;人均居住面积在5―10平方米的占49.6%;人均居住面积在10―15平方米的占7.3%;人均居住面积在15―20平方米的占4.3%;人均居住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仅占样本量的1.7%。

2、住房来源

本次调查样本中,住在出租的房屋里占44.83%;住在雇主提供的住所占34.91%;住在沈阳市内的亲友家中占12.07%,有4.74%的人住在自己农村家中,每天往返于城乡之间。总体来看,以租赁及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为主。农民工自行租房和用人单位提供住房的比例高达80%。

3、住房支出

根据对住房租金的调查显示,租金收取方式主要以按月收取为主,每月租金主要集中在元101-150之间的占样本总量的31.73%,平均租房的月租为138元/月。而沈阳市农民工的平均工资为1013元/月,住房支出占总收入的13.6%。沈阳市农民工的日常消费中住房支出排在饮食支出之后,是排名第二位的主要支出项目。

4、住房形式

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方式可以多样。在本次调查样本中,住房形式是自己一人居住的占24.14%,与配偶和孩子一起居住的占44.39%;与其他人一起居住在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的有,占25.43%;其它的居住形式占6.03%。本次调查显示,最常见的居住形式便是与配偶及子女居住。可见,目前农民工夫妻及子女一起居住的形式越来越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逐渐由个体向家庭、暂住向定居转变。

5、住房满意度

本次调查中,对目前的居住条件非常不满意者占样本总数的46.55%。对目前的居住条件不满意,占样本总数的37.93%。觉得自己的居住条件一般,对自己的居住条件较满意,觉得无所谓的,分别占总样本量的6.90%,5.17%和3.45%。排在不满意因素的前三位依次是租金,屋内设施条件和治安问题。

二、农民工住房存在的问题

1、住房面积小、设施差

调查发现,大部分出租房都是以“间”为单位,同出租房所住的人数没有关系。农民工出于节约的目的,多人共同居住在一间出租屋内。以和平区前愈村为例,每间出租屋的面积在10-15平方米之间,往往居住着来沈农民工一家几口。给建筑工人搭建的临时住所往往十分的简陋狭小,一间四十平方米的房屋里面住二十个人。同沈阳市民相比,农民工人均住房面积低得多。

城中村基础设施薄弱,卫生状况堪忧。首先是排水设施缺乏,如本次调查的前愈村、三联村就没有建立排水工程,污水直接排入村中池塘。其次是村中照明设施不足,鲜见路灯。消防设施也几乎为零。另外还存在着生活垃圾处理不及时导致堆积等环境问题。

除了城中村和城乡结合处的农民工的居住环境差外,居住在集体宿舍和工地临时宿舍的农民工,同样面临着“噪声大、卫生、安全指数低”等诸多环境问题,其中噪音问题尤为严重。

2、缺乏住房保障

目前沈阳市的住房保障体系尚未将多数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的范围中,沈阳市政府所提供的住房保障范围仅限于户籍人口中的中低收入家庭。例如2008年4月和5月,沈阳市公布了《沈阳市经济适用法预购登记办法》和《沈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这两个文件中分别规定了购买经济房的家庭必须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享受廉价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并在沈阳市工作和居住。虽然农民工绝大多数属于低收入或者最低收入群体,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原因,农民工被排斥在住房保障体系外。

3、缺乏改善住房的能力

国际上一般凭借计算房价收入比来评估公民对房价的承受力。按照国际管理,房价收入比在3-6倍之间为合理区间,如考虑住房贷款因素,住房消费占居民收入的比重应低于30%。据2008年《沈阳市房地产形势分析报告》数据,假设农民工家庭人数为3人,购买6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沈阳农民工房价收入比为3449*60/4741*3=14.55,远远高于国际房价收入比合理空间。假如农民工购买沈阳60平方米的存量房,房价收入比为10.87,仍然远远高于国际房价收入合理空间。因此,按照农民工现在收入水平来看,来沈农民工无力承受高昂的房价,通过自身的努力无法改变自己的住房状况。

4、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

在商品房供给方面,农民工如凭农村户口和本人身份证购买,通常购买价格较高。如果配搭可以获得城市户口的条件,实行高价买城市户口、高价获得城市居民待遇这种方式购房,则超过了大多数农民工的能力,所以城中村因为房屋租金便宜,而成为农民工选择住房的首选地。随着沈阳市农民工的大量涌入,适合农民工居住的城中村房源越来越紧张,更糟糕的是随着沈阳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大量城中村处于被拆迁的境况。沈阳有些大型企业虽然为农民工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单位宿舍,但多数只能满足单性职工的需求,以集体宿舍为主。调查走访中发现在沈阳务工的农民工中有很大部分需要夫妻共同居住的住房,但绝大多数单位无法满足农民工这方面的要求。

三、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对策

1、将农民工家庭纳入到城市住房保障范围

首先,将农民工家庭纳入到廉租房范围。目前,沈阳市的廉租房的适用对象是城市的双困难家庭,覆盖面较小。只要将农民工纳入到廉租房保障体系中去,农民工就会享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在沈阳市农民工廉价租房保障政策时可以参考当前城镇廉价租房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民工的特点,进行相关细则的调整与修改,建立起一套符合沈阳市实际情况的审查、进入、轮后及退出机制。

其次,扩大经济适用房范围。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一个重要途径是准予其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房,但考虑到这部分群体的流动性、低收入性以及现有保障程度的有限性,对其的经济适用房还是以租赁为主。同时建立购买或租赁资格、建设标准、售价、租金等。

最后,实施货币化租金补贴。由于沈阳市政府不能在短时间内提供大量的廉租屋,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部分农民工仍然要靠租房解决住房问题。为农民工提供租房补贴在一定时期内是可取之举。为了防止住房补贴被挪用它处,目前货币化补贴应以租金券的形式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现阶段沈阳农民工住房问题中最严重的问题是低廉的房源严重短缺,导致农民工只好聚居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出租屋内。政府应该通过集中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工公寓,为农民工提供较好的住房条件。

2、提高农民工的住房消费能力

沈阳市农民工住房问题的产生,最根本的在于农民工住房消费能力难以适应目前的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而解决沈阳市农民工住房问题,最根本的途径在于提高农民工的消费能力,提高其收入水平来推动他们的购房置业,让其享有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为此,必须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并改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农民工提供信贷支持,实行税费的减免来提高农民工买房的能力。

3、建立健全农民工居住标准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和卫生部门应该加强建筑行业对该规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和居住条件,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另外,对于用工量比较大、以进城农民工为主要用工对象的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也应该制定和实施本行业农民工宿舍和工棚的标准,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

四、结语

农民工住房存在着严重短缺,缺乏住房保障,有失社会公平。尽快建立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城乡协调发展。由于农民工规模庞大,群体构成比较复杂,相应的住房情况各不相同,消费需求也差别很大。解决城市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必须坚持分步实施、循序渐进、持续推进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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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维平、王汉生:寄居大都市:京沪两地流动人口住房现状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2(3).

[3] 许庆明:城乡统筹发展条件下的城市农民工居住问题[J].城市,2007(6).

[4] 刘纯彬:农民工需要解决的10个突出问题[J].人口研究,2005(29).

[5] 党国英:鼓励农民进城购房需要配套政策[J].中国经贸导刊,2008(6).

第6篇: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河北农民;再就业;社区教育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2)10—014—04

20世纪80年代,社区教育在我国上海、天津等一些大城市开始试验,至今已积累不少经验,社区教育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河北省社区教育起步较晚,尽管保定市的北市区、唐山市路南区、邯郸市邯山区先后进人全国社区教育试验区名单,但总体来看,社区教育对于河北民众尤其是乡村而言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为了推进社会进步,解决普遍存在的民生问题,发展河北社区教育工作不容忽视。本文试图从贫困地区农民再就业问题视角,探寻河北社区教育的可行性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省农村经济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实现了由温饱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但是河北省仍有一些贫困地区,农民生活质量还有待于提高,农民再就业问题等仍需紧密关注。河北省的贫困地区主要是指西部太行山区和半山区、北部坝上和坝下地区、冀北山地及东部黑龙港地区。另外,河北南部平原地区(冀南地区)也有许多贫困县,其中魏县、临城、大名、广平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这些地区的农民再就业问题以及伴随而生的民生问题比较突出,并且因为文化、经济等原因具有很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一、河北农村再就业问题概述

河北农村劳动力再就业问题即与农民再就业相关的各种问题,主要包括就业岗位的选择、农民再就业能力提高、夫妻分居问题、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空巢老人问题等。

(一)再就业领域狭窄

河北省贫困县一般远离市区,城镇化步伐比较慢,农业地被征数量很少,农民尽管失地情况不多,但仅靠农田收入无法摆脱贫穷落后局西,因此,农民再就业问题非常突出。从再就业领域来看,贫困地区农民接受基本教育不足,很少有技术专长,所以基本上是流向劳动密集型行业。从劳动类别来讲,主要是从事技术含量极低的简单劳动,常见的就业领域:建筑业、制造业(技术含量较低的鞋厂等)、服务行业。其中建筑业占绝对优势,主要原因是收入高、没有年龄限制、技术含量低,相对对年龄限制较多的电子厂、鞋厂(基本上不招收二十岁以上工人)则人数较少,一般初中毕业的未婚小青年居多。服务行业如餐饮业也较多,除了勤杂工,其他服务岗位及行业多要求一定的文化背景,因此,客观上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就业几率。

1.总体来看,农民工工作环境较差。尽管农民工工资逐渐上涨并且基本能如期支付,但是工作强度特别大、工作时间也很长。以建筑工而言,日工作时间基本上都超过12个小时,并且不时有专门督工人员没有来由的呵斥,休息场所、日常饮食状况也比较差,露天席地而卧、没有开水可喝等问题司空见惯。

2.有一部分农民选择自主创业,但数目极少,不成规模。根据冀南某村两千余户居民的调查。在家开杂货店的有6户,养鸡4户,肉店2户,草料厂2户,馒头房1户,磨坊1户,在城市做小商贩2户,在城市做肉类批发生意2户,服装厂和养兔厂各1家(不到一年,家庭小作坊式规模),建筑队2支(主要在本村修房盖屋)。也就是说,自主创业者仅占1%左右,大批的劳动力再就业的途径就是外出打工,年龄从十五六岁到五六十岁,涵盖青壮年及老年群体。相比之下,在家从事养殖业等不用在外风餐露宿,但农民普遍反映风险大,比如不好养(比如猪仔可能生病突然大批死掉,让钱打水漂),价格不稳定。种菜亦然,突然的自然灾害、虫病或者难以估测的菜价都会让一季的心血付之东流。所以,技术、技能是农村劳动力再就业的核心问题。但是,鉴于时间和环境原因,农村基本上没有技能学习场所,很多家庭也不愿送孩子去外地上技校,因为这首先要支付一大笔费用,同时意味着放弃学习期间可能的大笔收入。

3.女性再就业途径较窄。除了大部分未婚女性,河北农村已婚女性基本上在家务农。伴随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农村家庭孩子数目急剧减少;另一方面,因为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提高及农活外包模式出现,农村妇女尽管有挣钱养家的愿望,但很多空余时间无事可做,偶尔会有人引进手工加工零活,比如做纸花、做车垫等,每天收入10元左右。

(二)留守家庭问题

伴随着农村打工潮的涌现,农民收入渠道一改原来单一的农业生产,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尽管打工非常辛苦,但是能借此增加家庭收入,改善生活水平,农村居民相当满意。在冀南农村,对打工及生活表示“非常满足”的达到90%以上。但是随之而来的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农村空巢老人的赡养问题等作为共性的问题,困扰着许多农村家庭。

留守家庭问题主要包括婚姻、孩子教育、老人健康问题,是伴随打工潮而必然出现的问题。因为河北农村贫困县打工族的数目较大,所以这些与再就业相关的问题就更为突出一些。

1.河北农村贫困县男主外女主内传统观念仍然非常浓厚,基本上是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在家照顾家庭。尽管长期分居,但是基于双方的相互体谅、家庭责任感、家庭经济生活的改善,夫妻关系大多非常和谐,甚至更加深厚。但是,不和谐音符也时有出现,比如丈夫长期接触外界环境以及收入增加,厌倦、背叛甚至抛弃结发妻子、妻子不忍寂寞和困苦“红杏出墙”、丈夫听信父母挑唆对妻子横眉冷对等。

2.本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的教养任务落到了一方的肩上,家庭教育呈现出一种类似单亲家庭的非常态的模式,对于孩子而言不单纯是教养时间的欠缺,更重要的是因为这种父性教育缺失而引发孩子人格健康隐忧。以男孩为例,母亲养育的男孩显然得不到性别角色认同的机会,会倾向阴柔的一面。再者,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致使留守母亲学历明显低于打工父亲。以冀南某村为例,现在小学阶段的400余名孩子当中,母亲为文盲的近三分之一,初中毕业不到10%,因而孩子家庭作业无人指导或无力指导,学习成绩进步微小。或者有一部分家长从不督促孩子学习,甚至对孩子的求助报之以呵斥、厌弃的态度,导致孩子学习积极性下降。

3.留守老人身心健康问题突出。尽管农村家庭收入越来越高,但是农村老人生活质量偏低问题仍很严重。与以往相比,老年人越来越趋向于被边缘化,主要表现为:让老人干活毫不客气,但给老人零花钱斤斤计较;对老人健康不闯不问;对老人态度冷漠等。所以,一些老年人尤其是失去老伴的老人尽管能够解决温饱问题,但饮食结构不合理现象很普遍,肉蛋奶甚至作为“奢侈品”只在节日才会出现在餐桌上;小病不治大病扛,身体健康状况差;田间劳作、家务活较重;甚感晚景凄凉。

根据河北各地已有的经验,解决农民再就业问题主要有鼓励自主创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办理养老保险、劳务输出、技能培训等方面。这些都是比较直接的途径,尤其是技能培训,能解决农民再就业的核心问题。这些都是基于政策支持、经费保障的政府正式行为途径,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方式,何况与就业相关的家庭问题、诸多观念问题很难因此迎刃而解。所以,还需要国家、社会支持之外的解决方案。社区教育作为一种全员、全方位、全程的教育活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

二、社区教育对于贫困地区农民再就业的意义

关于社区教育,尽管在不同国家和社区有不同的称呼和理解,但是社区教育对于社区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却早已达成共识。根据我国教育部的解释,社区教育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展开的、利用社区各种资源、旨在提高社区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以促进社会发展的教育活动。我国的社区教育虽然起步较晚,离全民、全程、全方位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但是其生命力和社会贡献已经开始显现,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发展必由之路。目前,社区教育实践主要表现在成人基础教育、技能培训以及公民素质教育方面。河北农村再就业问题的核心主要是农民受教育层次、没有一技之长、观念落后等,而这些正是社区教育基本的目标和功能。所以,社区教育在解决农民再就业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一)扫盲教育

在广大贫困地区的从业农民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文盲、半文盲。这是实行科技脱贫、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拦路虎,因此,必须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扫除文盲、半文盲现象。另外,功能性文盲不断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就业选择机会。据河北省统计局统计数字,乡村未上过上学的从2000年的8.7%下降到2009年的5.34%,小学文化由35.7%下降到2009年的28.7%,文盲比例有明显下降趋势,但低学历比重仍然很大。初中生由41.3%上升到2009年的50%。相对来讲,河北农村贫困县文盲和低学历数字应该高于平均数,初中毕业生则少于平均数,大批农村初中学校几成空校不全是出生率下降所致,主要原因是大批升学无望的青少年过早辍学,所以新一代贫困地区农村劳动者(“80后”、“90后”)整体学历有明显下降趋势。另外,河北省高中毕业生人数由2000年的11.3%到2009年的11%,有下降趋势,贫困县农村亦然,可能下降幅度更大。主要原因:伴随高校扩招,大学生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信息相对闭塞、观念比较落后的贫困县农村读书无用论有抬头趋势,初中阶段学生流失率较高,再加上一些用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童工比例居高不下。这些低学历农民工只能选择某些高强度简单劳动,职业领域狭窄,再就业生涯因为年老体衰或者疾病而终止。某些低龄农民工(十四五岁左右)一般流向城郊私人鞋厂、箱包厂、电子厂等需要简单技能的领域,尽管收入会伴随工龄增加、技能娴熟而逐渐提高,但是长期超负荷的劳动、不良的工作环境可能影响其身体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并且伴随年龄增加,也因无法适应这些工作要求的灵活性而被淘汰,以鞋厂为例,大多是二十岁以下的员工。所以,学历问题是贫困县农民工就业的一大原因。灵活的社区教育正是扫除文盲或者功能性文盲以期改善就业状况的一个重要途径。根据各地农村扫盲的情况来看,基本上都是依托当地成人学校和社区教育基地完成该项工作。河北农村贫困地区基本上没有成人学校,所以构建社区教育网络是当务之急。

(二)提高再就业能力

再就业能力顾名思义就是人们在变换新的职业时所需的能力,包括职业适应能力、择业技巧、观念更新等,核心是职业技能。河北农民再就业范围狭窄主要是缺乏必备的职业技能。另外,视野狭窄、信息闭塞也导致农民在再就业中极其被动。以自主创业而言,这种大家都希望但是又望而却步的自己当老板模式,主要因素涉及行业动态、产销链环、经营管理知识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是社区教育的主要职能之一,其功效在国内外社区教育实践中已经得到印证。以美国社区学院来讲,职业技术教育比重最大,主修职业技术学科的学生约占全体社区学院学生的一半以上;补偿教育在提高成人基础文化程度、扫除功能性文盲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也是很重要的部分。北欧的社区教育机构民众学校主要包括成人中等普通教育、成人中等职业教育,以及少量的中学后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同样是中心部分。在再就业问题比较突出的河北农村社区,职业技能培训也必然是社区教育的主题。

社区教育可以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技能技巧自然是就业的最现实的因素,但除此之外还涉及人的学习意识、学习能力、道德素养、心理素质、交往技巧等。这些间接的甚至隐形的因素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农民工自身都事关重大。以建筑行业而言,因为员工偷工减料、不负责任造成的严重后果已屡见不鲜,这类事件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用工方不信任感增加、双方关系紧张、员工进一步发展受限。还有,河北农村居民尽管整体受教育水平逐步提高,但对子女的教育期待还不够高,甚至没有应有的教育期待。尤其是在打工收入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一些家庭认为教育投入不合算,把打工作为最好的生活来源途径,不断强化读书无用论思想,怂恿子女辍学就业。从长远来看,这势必影响农村家庭的生活质量提升。完善的社区教育体系可以通过文明辐射效应对农村劳动力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渗透,使农村劳动力从思想上脱贫,在继续保持乐观生活心态的同时,全方位提升生活质量。

与打工潮相伴的留守儿童、空巢老人问题也可以通过社区教育的文明辐射等功效得到有效缓解。

三、基于劳动力再就业问题的可行性社区教育模式

(一)主要基地:农村中小学

2009年,河北省以城市涉农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县级职教中心为载体,开展送教下乡,招收在乡的青年农民和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入学。另外,河北省通过健全机制保障就业、以技能培训促进就业、以岗位对接引领就业等三大帮扶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转移。截至2010年年底,全省已经有1410.4万农村劳动力实现了跨行业就业,比年初增167.8万人。尽管如此,河北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村仍是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盲区,农民没有培训机会,没有一技之长,农民工处于社会底层没有向上流动的机会。另外,绝大部分地方没有乡镇级和村级的成教机构,因此,培训基地设立是当务之急。在资金紧缺情况下,目前的农村社区教育只能依靠已有的教育载体——农村中小学来完成。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五大领域:面向青壮年劳动力的职业技术教育、面向老年人的健康保健教育、面向农村妇女的文化素养教育、面向儿童少年的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面向所有人的文明辐射教育。

(二)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是农村社区教育建设的难题。河北农村经济水平本就落后,在各方面经费紧缺情况下,如何保证社区教育必备的经费,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这方面比较常见的做法有:政府拨款,比如按照人均一元或者两元的数额;个人支付,为部分学费;争取社会支援。前两种方式也许操作上并不是很难,因为社区教育有利于个体,也惠及社会。但是数额有限,也许以此难以支付必需的设备以及材料费。所以,还应该在社会支援上下功夫。这可以分三种情况:第一,寻求企业集团支持。第二,动员对口用人单位以培训费方式支援。第三,扩大协作单位数目,由相关协作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设施或者基地。就河北农村地区而言,可以考虑两种模式:职业教育类以个人支付为主;其他则采取政府拨付或者社会支援模式。就前者而言,关键是技能培训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极强的实用性,另外,需要有相应的就业协作网络或者后继创业保障,惟其如此,才能激发农民接受教育的积极性。后者以农村居民整体素养提高为目的,主要采取多种形式的文明辐射方式实现,在费用上并不会太多,只要协作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增强社会责任感,经费不会成为活动开展的羁绊。

(三)积极组建社区教育管理队伍和教学队伍

社区教育队伍,包括管理队伍和施教队伍。管理人员最好选用热爱教育、有一定教育素养、理解社区教育内涵、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专业工作者,惟其如此,才能把社区教育真正做好,切实发挥社区教育的社会促进作用。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社区教育管理任务一般由社区教育委员会承担,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一般是当地乡镇或村干部,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施教队伍则来源多样化。既有专职教师也有兼职教师,兼职的既有本社区内外的技术专家、教育工作者,也包括具备专长的在职干部、离退休的老教师、老干部、老英模及有一技之长的专业户、企业家或普通农民。社区教育作为社会公益事业,还应大力倡导志愿者以多种方式参与。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大学生支教是一种必要的师资来源。大学生拥有的专业技能知识尽管还不够完备和成熟,但对于农村经济发展而言仍然可以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从必备的职业素养、求职技巧到农业耕作、职业分类、各领域信息等,大学生仍能起到启蒙或者引领作用。如果把社区教育作为大学生实习的重要领域,那么,农村发展、农民再就业能力都可能因此大幅度提升。因为大学生作为一支数量可观、具备相当专业水平的队伍正好弥补农村社区教育师资的不足,而且这种重要角色对于大学生自身成长也是一种很好的历练机会。

(四)以职业教育为核心,逐步推进

社区教育内容非常广泛,可以说涵盖了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从社区成员素质提高和生活质量提升角度而言,每一方面的教育内容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农村社区教育必须分阶段推进。当前最关键的也是最能引起大家参与兴趣的无疑是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再就业问题。提高再就业能力以改善生活质量与每一个农村家庭息息相关。因此,与就业有关的教育应该是社区教育的第一步。相应的,农村社区教育需要大批各行业技术人员。根据行业需求及农民短期可以达到的水平,烹调、农产品加工、养殖种植技术能比较实用的知识技能可以作为初期教育内容。

当然,农村劳动力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农村家庭问题等是相当复杂的,涉及社会诸多方面因素,但是社区教育作为一种全面提升居民素质的教育活动,必然是今后农村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环节。所以,农村社区教育必须作为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来抓,在不断探索中逐渐摸索适合各地农村的社区教育模式,以期更好地推动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第7篇: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歧视;统计性歧视理论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26-02

在世界范围内,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着就业歧视问题,而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则是我所特有的一个现象。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然而却很难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在劳动市场上遭受到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政府必须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关于我国的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学者们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角度角度做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本文试图运用劳动经济学的统计性歧视理论,对我国的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文献综述

徐玉龙等人指出,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为就业进入歧视(农民工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成本远远高于城市就业人口的进入成本)、就业机会歧视(农民工接受雇佣和进行职业选择时不能享有与城市就业人口均等的机会)、就业待遇歧视(主要表现为工资歧视和工作环境歧视)、就业培训歧视。袁书华认为,歧视源于偏见,偏见又是由社会群体的利害冲突、社会化、个体人格和心理等因素产生的,偏见会产生预言的自我实现和疏离。王磊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历史原因方面,他指出封建残余思想和重工业发展战略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具有重要影响;宏观经济形势方面,他分别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进行了分析;制度及观念方面,他认为户籍管理制度是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根源,同时雇主的偏好和主流观念都造成了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蔡指出:“如果歧视性就业政策延续下去,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所要求的任务就会被无限期的搁置,目前仍然十分严重的城乡收入差距就难以缩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初步形成的目标也会被延缓,更重要的是,将会使中国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增长丧失掉一个重要的源泉。”张体魄副从社会保障角度具体分析了农民工就业歧视政策的影响,指出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侵蚀了农民工的经济基础,阻碍了农民工分享城市经济发展成果,加大了改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难度,造成农民工人力资本社会保障的匮乏。

二、统计性歧视理论及运用

(一)统计性歧视理论。统计性歧视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菲尔普斯提出,斯彭思、埃格勒、克恩等人对其进行了发展。该理论可以概括为:在不完全信息的前提下,理性的雇主会将一个群体的典型特征看作该群体中每一个个体所具有的特征,并利用这个群体的典型特征来做工资和雇佣决策,从而对劳动者造成工资或就业歧视。统计性歧视可以被看成是甄选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进行雇佣决策时,需要掌握关于求职者实际生产率的信息。但由于企业和求职者之间存在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很难直接得到这面的信息。因此企业只能借助于一些能够衡量求职者实际生产率的信息,如教育水平、工作经验、测试分数等。可以将这些信息看做是求职者实际生产率的“指示器”。然而根据求职者的这些个人特征并不能对其实际生产率做出完全准确的判断。企业要想更加全面准确的了解求职者的生产率信息,就需要收集更为详尽的资料。然而任何一种获取信息的方式都是要付出成本的,信息收集得越详尽就意味着所要付出的成本就越多。在成本约束下,理性的雇主在进行决策时会选择利用求职者所属群体具有的一般性信息来帮助完成雇佣工作。这样会产生一个问题,就是在运用群体资料时有可能会引起市场歧视。原因在于,具有相同的可衡量性生产率特征的人将会得到系统性的不同对待,这取决于求职者属于哪一群体。雇主采取这种做法是有风险的。因为它可能把群体特征强加给那些虽然属于某一群体但其自身的群体特征并不十分明显的个人。同一群体中的成员间的相似性越差,则运用群体信息作为甄选工具所带来的成本就越高。随着相关人口群体内部的不可衡量的差别越来越大,民族或性别群体的群体信息被使用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少,统计性歧视也就会随之而逐渐消失。在不完全信息的前提下,处于信息成本约束和利润最大化考虑,企业利用统计性歧视来甄选求职者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

(二)理论运用。下面就运用统计性歧视理论来具体分析我国劳动市场上特有的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由于企业对农民工的实际生产率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企业在雇佣农民工时需通过某种方式获取其相应的生产率信息。然而获取信息的过程是需要成本的。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企业希望以更低的信息收集成本雇佣到一定生产率水平的农民工。现实中,雇佣农民工的绝大多数都是中小型私营企业,大多数企业在雇佣过程中的招聘程序极其简单,有的几乎没有正式的招聘环节,农民工求职主要是通过亲戚、老乡、朋友的相互介绍。见表1: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以什么为依据来鉴别并雇佣农民工的呢?一个简单易行,并且在现实中企业认为十分有效的方式,就是把农民工群体的整体特征看作是每个农民工求职者的个体特征,即认为一般情况下二者几乎是等价的。这样,企业就不用投入过多的成本去详细了解农民工求职者的个体特征具体如何,从而简单快捷的做出雇佣决策,决定是否提供给该农民工某些岗位及薪酬待遇水平。那么,在这种雇佣模式下,农民工求职者的职业类别、薪酬水平会怎样呢?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首先解决一个十分重要问题,那就是农民工的群体特征如何呢?在我国当前的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群体被贴上了低生产率水平的标签,一般从事着危、苦、脏、累的低技能的体力劳动职业,工资水平低,福利待遇差。这就是当前农民工群体的整体特征。企业在进行雇佣时,绝大多数正是将这样的特征看作是每个农民工求职者的个体特征,进而做出雇佣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某些农民工求职者有着与群体特征显著不同的个体特征,也无法引起企业的重视;因为在信息成本约束和利润最大化下,理性的企业不会过多的投入成本去仔细考察农民工求职者真实的个体生产率特征。这样,就造成了典型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歧视。具体表现为:1、职业歧视。农民工群体具有普遍从事低技能的体力劳动职业这一群体特征,企业在雇用农民工时,往往提供的就是这类岗位,如建筑工、搬运工、城市清洁工和门卫等等。即便有一些农民工有其他才能,如销售、管理等,或者通过适当的培训(事实上很难接受到企业培训)可以很快掌握这些技能,并有潜力做得很好,通常也很难得到这一类职业。长期以来,农民工大多拥挤在危、苦、脏、累的职业上。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6年在全国的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工从事的职业有各类服务员、生产工人、技术工人、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职员、办事员、居民服务人员、商务服务人员、个体业主、小摊小贩、家政服务人员、市政环卫工人等。见表2:

由于绝大多数农民工长期从事这样的低技能职业,不仅企业,甚至整个社会都形成了对农民工职业的固化的惯性思维,认为一个农民工求职者就理应从事那些前景暗淡、环境恶劣、工资报酬低的职业,而不管他是否具有和农民工群体显著不同的个体特征,比如这个农民工本身具有很高的能力,只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未能参加高等教育,但是企业在雇佣他时,习惯性地根据农民工群体特征,将其归入低技能的类别中,给予其的职业也就是农民工群体所一般从事的建筑工、搬运工、城市清洁员等职业。2、待遇歧视。根据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农民工群体平均工资水平低,福利待遇差。在这样的群体特征下,企业在雇佣农民工时,绝大多数会提供给农民工这种水平的薪酬待遇。根据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6年8月的调查数据显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平均月收人为966元,一半以上的农民工月收人在800元以下,其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19.67%,月收入在500―800元的占了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33.66%,只有一成农民工的月收入超过了1500元。由于统计性歧视,农民工绝大多数被划归到低工资水平的行列。农民工所在的单位提供的工作待遇普遍不高。据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6年对去全国29425名农民工进行调查的结果来看,农民工所在的单位提供的工作待遇情况如下:

3、人力资本投资歧视。农民工一般长期从事低端的体力劳动,很难有机会获得企业的工作培训;同时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想方设法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加班加点的生产,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调查结果显示,在城里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29天,平均每天工作8.93小时。见表4:

由于统计性歧视,绝大多数农民工长期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上就业。这一层次的劳动力市场流动性非常大,培训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企业没有激励来做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同时由于低端劳动市场农民工大量过剩,农民工面临随时被解雇的风险,就业极不稳定。在这情况下,一般来说,企业可以随时解雇一名农民工,并相信很快能够雇佣到一个条件更好的农民工,因此也没有激励来做既有农民工的培训。长期以来,农民工群体被认为是低文化素质、低生产率水平的,并且这种成见越来越深。试想一位准备求职的农民工,由于预期到自己进入劳动市场后,企业会以群体性的特征来进行判断,即使自身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水平也可能会被企业所忽视。在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本投资存在着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性。结果,在面临统计性歧视时,理性的农民工会选择减少教育、技能学习等人力资本的投资。这样会影响农民工群体人力资本水平的提升,进而影响到生产率水平的提升,加深了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群体低生产率特征的成见。由此看来,统计性歧视不仅能将农民工群体特征类型化,而且还一定程度上减弱农民工对教育和培训进行投资的激励,反过来又强化了劳动力市场关于农民工群体特征的成见。

结论:农民工群体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却一直遭受就业歧视,这无疑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宏观经济形势、制度、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而统计性歧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需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获取信息需要成本,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佣农民工时,往往将农民工的群体特征推断为农民工的个体特征,从而造成了劳动力市场长期以来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而由于农民工群体特征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从而给农民工求职者造成了许多问题,损害了农民工求职者的利益。这种典型的统计性歧视,既包括群体间歧视,也包括群体内歧视。农民工更多的被排挤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上,从事低技能的体力劳动岗位。相比其他群体而言,农民工普遍薪酬福利待遇低,并且群体内部差异不大。企业很少有激励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同时由于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农民工自身也缺乏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伊兰伯格,史密斯.现代劳动经济学――理论与公共政策(第六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王怀章.就业歧视初探[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3]袁书华.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心理学解释[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8(12).

[4]王磊.农村劳动力就业歧视现象之省思[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9(3).

[5]张体魄.论就业歧视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6]何铁强.就业歧视挑战公民平等权[N].广州日报,2002-2-22(40).

第8篇: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基本特点;主要问题;对策建议

上海市是农民工主要流入地之一,宝山区又是上海农民工的主要聚居区。因此,宝山区的农民工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全国农民工的普遍问题。在参加2006—2007年“长三角16城市农民工现状调查”时,我们对上海宝山区农民工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506份。根据506份调查问卷的分析,笔者归纳出农民工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我国农民工问题的对策。

一、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一)农民工的年龄结构及文化程度。从性别年龄结构看,农民工以男性青壮年为主。从性别上看,样本数据中农民工男性占69.8%,女性占30.2%。16~50周岁年龄段的青壮年劳动力占94.1%。40岁以下的占76.7%,30岁以下的占38.1%。这说明,农民工以男性青壮年劳动力为主;从受教育程度看,农民工以初中、高中为主。宝山区506名被调查的农民工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仅占12.1%,初中文化程度者占59.9%,高中文化程度者占22.5%,二者合计占82.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占5.5%。说明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以初中、高中为主。

(二)农民工的工作状况。从农民工工作的整体情况看,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个体、私营和集体企业。农民工广泛分布于各行各业,但主要分布于五大行业,即商业、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和饮食业,这五大行业占农民工就业总数的83.7%。从工作单位性质看,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个体、私营和集体企业,三者占86.9%。其中在个体户打工或自己经营个体的占39.5%,在私营企业打工或自办企业的占32.6%,在集体企业打工的占14.8%。另外,样本数据显示,农民工换工作的频率不高,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占74.5%,两年以上的占59.9%,三年以上的占47.8%,他们在上海换过一次工作的占40.7%,换过两次工作的占12.3%,没换过工作的高达33.4%,换工作超过两次的农民工仅占13.6%。分析表明,农民工收入水平差别较大,最高收入有每月10 000元的,但也有个别的学徒工,竟然一个月一分钱的工资也没有。

(三)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情况。从执行劳动保护标准方面看,用工单位对劳动保护很重视并能执行的占60.5%,比例比较高,不重视的占16.2%,其中非常不重视的占1%。从参加综合保险方面看,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的比例是36%。根据政策规定,雇佣农民工的单位有为农民工缴纳综合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如果除去自谋职业的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占应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的48.8%。另外,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都能拿到社会保险卡,对农民工来说,这也是他们参加综合保险的凭证。但事实上,宝山区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并非都拿到社会保险卡,拿到社会保险卡的比例是48%。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原因是,单位虽然也为农民工缴纳了综合保险,但由于社会保险卡是通过单位发到职工手中,部分单位在发放社会保险卡时就截流一部分,然后让参加综合保险的和没有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共享这个账户上的资金。

(四)农民工的居住情况。农民工大多自己租房居住,占比是61.1%,其次是在单位宿舍居住,占24.3%,自己买房的占5.7%,住工棚的占5.3%,住在雇主家的占2.2%,寄住亲友家的占1.2%。农民工的平均居住面积是10.56平方米,最低居住面积仅2平方米,最高居住面积则高达50平方米,居住面积高的是那些在上海买房子的农民工。

二、农民工调查数据凸显出的几个问题

(一)工资保障问题

1.农民工工资水平偏低。在宝山区工作的农民工,每月工资不超过1 000元的占44.5%,低于2005年度上海市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 235元的占89.3%左右,低于全国200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533元的占71.3%左右。但与国务院研究室的《中国农民工调查报告》公布的2005年全国农民工工资数额在300至800元的占68.52%相比,宝山区的相关数字则是20%左右。

2.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在被调查者中,有18.6%的农民工认为,工资收入与相同岗位的本市人员相比存在较大差别。

3.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不理想。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工工资也同样要执行国家最低工资制度,即企业不得低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宝山区农民工工资低于上海市公布的最低工资750元的占11.5%左右。

4.农民工加班情况普遍存在,且加班工资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宝山区农民工每月休息时间平均为3.37天,休息三天及三天以下的占44.1%,一天都不休息的占31.2%。农民工每天工作8小时以内的仅占32.6%,有67.4%的农民工每天都加点。工作8~10个小时的占45.3%,工作10~12个小时的占16.2%,有5.9%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甚至有2.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达14小时以上。这反映出有近24.3%的农民工的加班时间超出了国家允许的加班时间。外资、合资和股份制企业,虽然发加班工资,但不按照国家标准发放。合资企业不发加班工资的占22%,按平时标准发放的占26%,按高于平时标准但低于国家标准发放的占48%。股份资企业不发加班工资的占40%,按平时标准发的占40%,按高于平时标准但低于国家标准发放的占6.7%。

(二)综合保险问题

1.综合保险入保率较低。在宝山区,农民工综合保险入保率不高,仅占35.9%,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占62.9%。有62.9%的被调查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其中,建筑行业中的被调查者有36.9%的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

2.综合保险参保率较高的是合资、股份制、外资和国有企业,个体、集体和私营企业参保率较低。在国有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占75%,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25%。合资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占95.7%。股份制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占93.3%。外资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占75%,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25%。个体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仅占13%,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86.5%。集体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占56%,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42.7%。私营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仅占37%,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63%。

(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问题

1.农民工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普遍存在看病难问题。在有效问卷中,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的比例仅占38.4%,占61.6%的农民工要自己掏腰包支付医疗费用,只有38.4%的农民工有可能用医疗保险账户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农民工平均每年就医花费201.30元,到药店买药花费7l_90元,平均每年医疗支出273.20元,单位平均报销医药费只有7.14%。就医花费最高的达30 000元,到社会药店买药的最高达2 000元,但单位报销医药费的最高只有1 500元。这说明农民工在医疗方面还存在着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2.儿童计划免疫难度大。农民工的流动性大,从而给农民工子女的免疫工作带来难度。

3.计划外生育居高不下。农民工妇女计划外怀孕事实被发现后,管理人员往往会上门反复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但农民工妇女大多数不愿采取补救措施,往往以搬家方式来规避检查。同时,在管理过程中,农民工妇女的户籍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现居住地政府的工作,突出表现是现居住地发现农民工妇女计划外怀孕事实后向户籍地通报,户籍地政府相关部门反馈信息或一起进行说服教育的不超过10%。因为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农民工的计划外生育仍居高不下。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加强农民工劳动保护、权益保障的制度化建设,增强为农民工服务的意识。要建立未成年农民工登记制度,一旦发现企业未经登记而使用未成年农民工,要给以严惩。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应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将权益保障活动制度化,把临时活动转化为政府的一项常规工作、一项责任和义务。要增强对农民工的服务意识,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源头互动”制度,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建立农民工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之间信息交流制度,做好农民工子女的计划免疫工作和女性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地方政府可探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有拖欠工资或不足额发放工资纪录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另外,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农民工工资制度执行情况,重点监督农民工的同工同酬问题、最低工资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法律标准发放加班工资。

第9篇: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河南农民工;城市融入;研究

中图分类号: D4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5-91-2

1 河南省农民工现状

1.1 融入城市的意愿强烈

当前河南的农民工以“80后”、“90后”为主体,老一代农民工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成为了留守群体,老一代农民工仅仅把城市当作赚钱的场所,认为自己只是城市的过客,而新生代农民工则不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从学校毕业直接在城市工作生活。他们对农村生活并不熟悉,因为他们没有农村生活的经历,更没有务农的经验,自身也不愿意去务农,对农村生活没有深厚的感情,新生代农民工对土地的眷恋感和依赖程度远远低于上一代农民工,而且从小就通过各种现代信息传媒了解到了城市,使他们对城市产生了无限向往,认为只有进入城市才有机会改变自己的命运,所以他们更加渴望,更愿意融入城市生活中去。

1.2 文化程度有所提高

与上一代的农民工相比,他们接受了义务教育,所以受教育程度有了普遍提高,这说明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知识储备和竞争能力也有所增强,他们愿意接受专业技能培训,他们希望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就业机会,尽管新生代农民工较上一代农民工来说自身素质已有很大的提高,但是相比城市居民来说,受教育程度较低,只能从事一些底层的工作。

1.3 自身认知的提升

新生代农民工更期望通过技能培训来提高自己,改变自己的生活。新生代农民工的成长环境较上一代农民工而言相对优越,但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他们可以接受新思维、新事物,所以他们会比上一代更追求物质和精神生活,有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生代农民工对制度赋予自己的农民身份的认可程度较低,他们希望不再按照户籍来划分,而是按照从业领域、生活领域划分来界定自己的身份。

1.4 择业要求提高

新生代农民工成长环境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要优越很多,他们没有务农经验,不能回乡种地,只能在城市打工。但是他们对工作比较挑剔,并且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对自己就业的期望较高,与实际情况落差较大,致使他们对工作的忠诚度较低,流动性增大。

2 河南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阻碍

2.1 制度障碍

2.1.1 户籍制度

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首先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户籍管理制度。由于户籍制度明确地将农民与城市居民分开来,加之社会舆论的导向致使人们将“农民工”这一词成为身份的标签牢牢地印在他们的身上,让城市居民逐渐产生优越感,对外来人员有排斥甚至歧视心理。

2.1.2 社会保障制度

新生代农民工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状况并不乐观,相比上一代农民工他们更多的是愿意留在城市,所以要面临医疗、住房、养老等问题。

2.1.3 教育制度

近年来,国家在不断地推进教育制度改革,为改善公民享受到平等受教育权创造有利条件,但这些政策并没有收到明显的成效。从义务教育阶段开始无论是教育质量还是入学机会都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受教育程度不适应市场需求,再加上职业培训机制的不健全,促使其更难提高自身素质修养,尽管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与上一代相比有了不少提高,但与城市居民相比,除了年龄与体力的优势外,在整体上仍处于较弱的地位,必备的专业培训、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缺乏,致使社会竞争力不强,难以融入城市生活中去。

2.2 经济障碍

调查分析认为,河南农民工收入较低的原因,一是农村教育质量偏低,基础技能储备严重不足;二是职业教育发展滞后,各类专业技能培训效果欠佳;三是他们工作不稳定,流动频繁。

2.3 社会交往障碍

身份、生活习惯、文化的城乡差异日益明显所形成的城乡壁垒,阻碍了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交流。城市中农民工与社会组织及市民间的接触越多,其人力资本越多,越有机会得到质量相对较高的工作,其融入城市社会的可能性越大,在城市立足的概率更高。城乡二元结构将城市与农村区分开来,使得城市居民长期享受到住房、就业、教育、保障等各方面的优惠待遇,让他们从心理上产生优越感。

2.4 自身素质障碍

自身的综合素质也是直接影响新生代农民工能否从农村人变成城市人的关键。文化程度、专业技术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政治参与程度低,思想观念落后,致使新生代农民工素质与城市同龄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3 促进河南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解决农民工社会融入问题已迫在眉睫。解决这一问题,要有针对性的对策进行全方位的配合。

3.1 深化户籍改革,消除制度壁垒

户籍制度明确将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区分开来,这一政策困扰着在城市务工的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农民的身份,虽然一直在城市生活,却享受不到城市的福利待遇。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调整人口登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将社会保障与户籍分离开,建立与城市接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才是实现社会公平平等,消除身份差距的途径。

3.2 转变政府职能

新生代农民工的进城后能否融入城市当中去,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应转变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用积极政策去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完成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的转换,以规范的形式给农民工进行身份确认。取消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各种限制,实现农民工平等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新生代农民工逐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帮助其实现市民化的转变。

3.3 完善社会机制,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才能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保障问题。建立完善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需要长期完成的工作,在此之前首先是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机制,帮助农民工解决包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失业救助、法律援助等问题。

3.4 开展法制教育,帮助维权预防犯罪

新生代农民工生活环境相对封闭,法律概念模糊,接触到的人素质较低,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很难抵制诱惑,保护自己不受侵害,不被带入歧途。政府应加强法制教育宣传,为新生代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3.5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素质

教育和职业培训对在城市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具有重要意义。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受教育水平低,并且大多数人都没有受过专业的技能培训,缺乏相关专业技能知识,再加上自身工作经验不足,在激烈的城市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从政府方面来讲,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建立符合新生代农民工特点职业培训机制。帮助新生代农民工的进行职业规划并指导其做好心理准备,防止其急于求成而盲目就业,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3.6 营造河南农民工城市融入的良好氛围

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互动,也是帮助于其融入城市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社区的服务体系,改善社区条件,开展丰富多样的社区活动,使其充分发挥作用,促进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沟通互动,消除居民对农民工的误解隔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