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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规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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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规则

第1篇:计划生育规则范文

关键词:生态城市;规划原则;设计要求;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生态城市规划是以建设生态城市为目标, 以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的城市生态系统为规划对象,结合生态学的原理、方法, 应用规划科学、系统科学的手段, 去辨识、设计和模拟人工生态系统内的各种关系, 确定最佳生态位, 并提出人与城市复合生态系统相协调的优化方案的规划。

一、生态城市规划原则

1、 整体性原则

( 1) 城市发展与环境质量的平衡。一是在了解城市生态系统结构的基础上,树立全局观念,完善和执行城市的总体规划设计,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高质量的生态环境相结合; 二是在城市规划设计上,对城市环境实施容量控制。环境容量是指环境可承受的既定利用方式的综合上限,包含人口容量、土地容量、绿化容量及交通容量等; 三是在注重经济与环境平衡的基础上,优化城市的生态结构,考虑城市与郊区、乡村的合理区划及功能配置。如在市郊发展生态农业,改善城区周边环境,从而缓解市中心的生态压力; 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生态基础设施环境的平衡。

( 2) 注重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要强调区域性,生态问题的发生、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区域。生态规划要将城市放在特定的区域中,从大的背景设计人工化环境在区域内的布局和利用。规划要有全盘统筹的眼光,促进生态稳定,追求最佳效益。城市生态系统的完善有赖于其子系统的平衡发展,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与具体的每一幢建筑密不可分。在提倡建筑单体生态设计的同时,建筑设计要着眼于城市设计,从城市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及所在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

2 、生物多样性原则

大量事实证明, 生物群落与环境之间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的能力, 是同生态系统物种、结构的多样性、复杂性呈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生态系统结构越多样、复杂,其抗干扰的能力则越强, 因而也越容易保持其动态平衡的稳定状态。城市生物多样性,是指城市范围内除人以外的各种活的生物体, 在有规律地结合在一起的前提下, 所体现出来的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分异程度。城市生物多样性与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功能直接联系,与大气环境、水环境、岩土环境共同构成了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基础,是生物与生境间、生态环境与人类间的复杂关系的体现。

3、生态承载力原则

(1) 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我们要科学地估算城市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并运用技术、经济、社会、生活等手段来保护、提高这种能力。

(2) 要调整控制城市人口的总数、密度与构成。这是一个城市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

(3) 要考虑城市的产业种类、数量结构与布局。这些指标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污染的产生与净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4)要考虑环境的自净能力和人工净化能力, 它们直接关系着城市的生存质量与发展规模。

(5) 要考虑城市生态系统中资源的再利用问题。通过对系统中人文要素的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循环利用的目的;通过规划建设生态型建筑, 增加人文要素与自然要素的融合性、相互增益性,从而提高城市生态的承载力。

二、生态城市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1、合理布局, 节能、 低耗、 无污染在规划设计时, 要力争做到布局合理, 并综合考虑城市的地理特征和水、 气、 地质等条件及长远发展的要求。在建筑材料的使用上要坚持环境保护原则, 从源头避免由于建筑材料的原因造成的化学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等。

2、环境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而环境质量的优劣又是从人类的生理和心理需求来评价的。

3、遵循大自然生态制衡、 循环再生与自我调节规律, 用生态观念去研究、 分析和解决问题。将自然融入城市充分利用当地自然环境条件, 在可能的情况下, 应尽量维持原有的地理环境, 以保持原有自然环境不被破坏, 并得以延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生态技术去处理生活排泄物及生活垃圾等。积级推广屋顶绿化、 垂直绿化、 坑塘湖河的坡岸绿化, 大幅度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

三、 生态城市规划的策略

1、 用科技创新改善涉及人居环境的有关领域

城镇是人口和经济活动的集聚地,也是各类污染集中的地区。建设规划工作必须围绕人居环境质量的改善,研究气象环境与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关系,努力控制城乡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污染。在污水资源化、建筑节能、化学建材、建筑用钢、智能交通、住宅产业现代化等影响和制约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的几个关键领域,加强科研攻关,加强技术集成,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

2、 用绿化建设大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城市中心区的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划定绿化用地面积,科学安排绿化布局,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形成乔、灌、花、草相结合,点、线、面、环相衔接的绿地系统。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宜树则树。宜草则草。城市绿化要鼓励采用节水技术和废水利用技术,尽可能减少绿地养护的水消耗。要坚决查处各种挤占城市绿地的行为,增加城市绿化建设用地和资金投人,尽快把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3、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要加快旧城有机更新。重点解决城市建成区特别是中心区开发强度过大、人口密度过高、公共设施短缺、交通拥挤、环境脏乱等问题,坚决关停或迁移城区内污染严重的项目,清除违法违章建筑。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普及推广,改善城市民用燃料结构,减少和控制城市大气污染。以通达、低污染、低能耗为目标,实行公共交通优先的城市交通政策,推进现代通信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调度管理中的应用,积极促进城市交通组织和管理的现代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与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直接相关,必须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密切合作,共同促进。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不仅是物质条件的建设和改善,还要将文化精神、道德意识的建设和改善很好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4、 突出地方本土特色

设计应根植于所在的地方。对于任何一个设计问题,设计师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是我们在什么地方?自然允许我们做什么?自然又能帮助我们做什么?我们所常常惊叹桃花源式的乡村布局及美不胜收的民居,实际上它们多半不是设计师创造的,而是当地居者在与场所的长期体验中,在对自然深刻了解的基础上与自然过程相和谐的创造性设计。城市的形成源于“逐水草而居”的生存准则。生态城市建设必须充分利用自然生态基础,只有充分利用自然生态基础建设生态城市,才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城市。

5、 保护和节约自然资源

对不可再生资源加以保护和节约使用,即使是可再生资源,其再生能力也是有限的,要用生态建筑原理对居住区进行科学的规划设计,形成生态建筑与完善的基础设施构成的生活环境以及包括精神文明在内的社会生态系统,居住区设计要坚持合理布局、节能低耗无污染、应用生态技术处理生活排泄物和生活垃圾;通过增加居住区绿地,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河湖、溪流水体的坡岸绿化,大幅度提高居住区绿化覆盖率,居住区内必须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增加居住区文体设施。

总之,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 我们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 要尊重自然,保护生态平衡, 才能持续利用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 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睿. 城市绿色交通规划探析[J]. 科技传播, 2011,(12)

第2篇:计划生育规则范文

关键词:人文关怀;四术;计划生育;基层计生服务

1国内基层计生工作开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1.1基层县、乡计生服务开展现状 为遏制人口的急剧膨涨!适应计划生育工作的特殊需要,1981年中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由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效关系到我国能否保持持续稳定的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的任务十分繁重。

笔者参考了知网《农村计划生育情况的调查报告》,从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国即实行了城乡二元生育政策,农村政策总和生育率(妇女平均一生可以生育子女数)比城区多约0.6。

从1995年到2013年,每3年统计一次,县(市)政策生育率比城区分别低3.50、4.29、4.21、3.68、2.64、3.07、3.49个百分点。

1995~2013年城区平均人口占平均总人口的42.85%,比县(市)少14.30%。为使二者具有可比性,我们把城区违法生育的相应增加14.30%,结果城区违法生育的占违法生育总数的14%,县(市)占86%,全省县(市)违法生育的是城区的6倍多。

在生育政策与农民的生育意愿还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势必出现更多违法生育的现象。

1.2 存在问题

1.2.1基层计生"四术"随访发现:部分服务对象对手术认识不清 然而部分基层县乡妇女对计划生育手术认识不深,有的认为手术会对子宫带来极大创伤,可能导致以后不孕不育,带着极大的抵触和恐惧心理接受手术,术后出现一系列不适症状,包括食欲减退、消瘦、头晕、焦虑,总是怀疑自身健康出现问题,大多数服务对象通过"四术"随访及心理疏导后多数可以缓解。

输卵管结扎术、中期引产术、人工流产术、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统称计划生育"四术",计划生育手术被越来越多乡镇和农村妇女接受,在某基层服务中心调查,计生服务中心实施计划生育"四术"手术的已婚育龄夫妇5730例(包括流动人口)的随访资料。年龄22~46岁,平均(28.5±15.3)岁;女性采用宫内放置节育器者3513例,输卵管结扎术1117例,负压吸宫术1100例,随访时间l~12个月。

女性计划生育"四术"后并发症及副反应发生情况:计划生育"四术"后,育龄女性的主要不良反应包括不规则阴道流血、月经明显增多、减少或闭经、下腹疼痛、白带增多等。其中3513例放置宫内节育器对象,发生不规则阴道流血者379例(10.83%),闭经者44例(1.26%),月经量明显增多者115例(3.26%),下腹疼痛及腰酸较明显者80例(2.27%),白带增多者283例(8.06%);1117例行输卵管结扎术对象,发生不规则阴道流血者92例(8.23%),闭经者15例(1.34%),月经量明显减少者23例(2.05%),下腹疼痛较明显者136例(12.17%),白带增多者13例(1.16%);1100例负压吸宫术对象,发生不规则阴道流血者233例(21.18%),闭经者37例(3.36%),月经量明显减少者74例(6.7%),下腹疼痛较明显者33例(3.13%),白带增多者39例(3.54%)。通过"四术"随访及时了解手术对象的术后副反应并给予心理疏导和药物调理,大多数副反应可以得到缓解。

1.2.2计生工作服务者在服务对象术后给予分人文关怀不够 受制于服务对象的数量,计生工作者在宣传计生工作和建设计生文化下了很大功夫,但是服务对象术后,计生工作者却很难兼顾全部妇女,不管是术前咨询还是术后探望,计生工作者数量少,难以顾及全部人。

2如何做好基层计生优质服务

2.1以提供优质服务为核心:科技引路 以"三大工程"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为重点,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系列服务,为最大限度地方便育龄群众获取避孕药具,各乡镇办事处计生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和大型超市应该设立了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并建立了避孕药具使用效果随访制度。

在全区各社区和部分村的微机中安装了计生统计信息软件, 将计生基础数据、B超"三查"、跨省流动人口登记等信息录入,及时传输和运用,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及时了解术后的妇女,及时上访、慰问。

2.2以"人文关怀"为基础,强化服务队伍建设,对服务对象增加人文关怀 加强对于服务对象术后的人文关怀,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人数,然而最主要的是需要强化领导责任意识,重视计生工作的开展。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药具发放员,并落实报酬,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实行考评结合,严格责任追究,将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对术后对象进行慰问,把人文关怀落实到实处。

2.3以"提高基层计生服务机构质量"为手段,切实让基层群众体验到"人文关怀" 大多乡站现有装备只能开展"四术",缺乏技术含量高的现代化装备,由于装备落后、诊断治疗手段单一,制约了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服务功能的拓展,以"四术"为主的计划生育服务呈现下降趋势,这些是形成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目前尴尬局面的最重要影响因素,也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目前全国大部分县级服务机构未能调整机构服务模式,技术服务的关注点仍然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上大部分乡级服务机构停留在"四术"上。计生工作者应该增加术后关怀和术前普及,让广大妇女了解基层计生工作。

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农村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预防和保健需求。这种情况还会持续很长时间,因此,在我国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尽快进入新农合,充分利用现有的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农村妇女常见妇科病的检查和治疗、基本生殖保健服务,包括男性生殖健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家庭保健服务把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服务延伸到每个家庭,这样既符合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又解决拓展服务的可持续性问题。

2.4以"防治为主,治疗为辅"为方法,发放避孕用具过程中宣传 在实际的避孕药具的发放过程中,应该加强宣传避孕、节育的宣传力度,在改革和创新药具发放模式上,充分利用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小组、户等的基础作用,延伸服务范围,扩大覆盖面,对已建立的多渠道发放模式进行规范和整合,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药具免费供应范围,完善多点发放、入户发放、时时发放、自动领取等多种形式的发放措施,并随时掌握避孕药具发放情况及时反馈药具的使用情况,以便于进一步完善避孕药具发放工作的的完善和发展。

2.5以"提高人口质量"为保障,提高基层人口的素质 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保障,先进的人口文化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应该是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能打胜仗的队伍。基层计生服务站工作人员要十分提高县乡人的基本文化水平,注重老百姓的综合素质的提高。方法有三,①加强贯彻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村民素质,用金钱方式鼓励村民们提高文化素质。②批量选送青年到省州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学习期间学校要注重学生素质的培养,对教育实行奖励制度。③创新文化建设途径,经常组队参加各种知识竞赛活动,让育龄青年加深对避孕的了解,也建设起文化,普及各家各户。

参考文献:

[1] 王世阆.如何防治人工流产的并发症及不良后果[J].实用妇产科杂志,2005,21(4):253-254.

[2]王萍.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情况的探讨[J].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8,11(4).

第3篇:计划生育规则范文

(一)行政过程论概述

行政过程指行政法中作为核心主体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作为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研究其运作过程有着重要的意义。行政过程一般分为红、绿、黄灯三种模式,分歧奠基于学界对行政法性质、范围、功能、制度安排及理论基础的不同理解。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下,行政过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红灯理论实质是一种控权模式,采用规范主义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优先于行政便利或行政效率。绿灯理论实质是管理模式,将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人视为行政客体,突出地强调行政权力,认为行政法主张以行政为中心,是确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的一套规则。黄灯理论实质是一种平衡模式,以北京大学法学院罗豪才、湛中乐教授为代表提出的一种全新的理论。核心在于以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置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

我国对生育政策的规定本质上体现的是管理论,也即绿灯模式。正如前文所述,管理论实际上是将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人视作行政客体,强调行政权力行使的必要性,行政主体地位的优越性,漠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上,过分强调国家利益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利益。

在管理论的模式下,国家往往缺乏对行政相对人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缺乏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重此轻彼的背后反映出将法律看作统治民众的一种工具。

(二)从行政过程的角度解读我国生育政策

从行政过程的角度解读我国生育政策,不难看出有以下特点。

1.计划生育属于命令式行政管理

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在于服务我国当前的行政目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制定是政府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国家秩序以及统治秩序的需要。因此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往往将意志加于行政相对人一方,双方并不需要合意。

2.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

主要体现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参与行政过程的不对等、责任承担的不对等。在制定并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行政决策之前,普通民众很少有参与或者听证以表述反映自己意见的机会,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也很少有申辩和质证的机会,决定往往由单方面做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往往只有行政相对人一方。

3.行政自由裁量没有边界

国家权力机关对于行政权的控制有限,往往是自我授权,尤其是在地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没有边界,各种规范性文件、政策取代法律法规的实施。

4.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例如司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内部仅仅局限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内部纪律的行政处分。这些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没有边界。

二、我国生育政策面临的主要困境与出路

(一)主要困境:自由裁量权过大

由于立法授权过于宽泛,无法为行政机关提供明确、具体的规则,因此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本条只是规定了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权力,但并未规定具体采取何种措施来实现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的措施很多,一类是行政奖励措施,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予以经济上、精神上的奖励;第二类是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其中就包括引人诟病的强制引产。在网络上搜索会发现,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计生办“强制引产”的案例实在太多,令人触目惊心。

国家计生委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等文件,要求计生工作中不非法关押、不打骂侮辱群众;不强迫群众手术,然而实际中却屡禁屡犯。不顾实际强制引产、乱定计生罚款数额、非法拘禁以收取社会抚养费等等。类似事件层出不穷,法律所规定的执行计划生育,为何在实际中被赋予了这些不同的“含义”,权力究竟从何而来?

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第一,非婚妊娠的;第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国家权力机关对于行政权的控制有限,往往是自我授权,尤其是在地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没有边界,各种规范性文件、政策取代法律法规的实施,立法授权的宽泛成为最深层次的原因。

(二)应对思路探析

1.规范自由裁量权

正如戴维斯将自由裁量权理解为“只要对公共权力的有效限制不足以排除权力行使者进行判断和自由作出选择的可能性,就存在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可能导致的非正义,对形式法治的理念和制度无疑是一种明显的威胁,形式法治旨在建立明确、合理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既然法律不能做出面面俱到的详尽规定,宽泛的立法授权总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权力或大或小都会存在,那么只能够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定和限制。在做出决策之前,设置某个公共行政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既定目标的各种可选方案及相应手段,评估每种方法实现目标的有效程度,从而挑选最大程度上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这通常称为“专家理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实现这个目标。

规范自由裁量权对于贯彻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有着极大的意义。如今,在多数人的意愿因制度的约束而不能自由实现时,富人却可以通过特权顺利地多生,这种反差鲜明的对比,将破坏政策法规的公正和平等,使人们对计划生育制度的合理性产生质疑。经济发展使中国的中高阶层人数不断增加,这些富人有能力交罚款,往往会生两个甚至三个孩子。各个地方的罚款标准也各不相同,在北京生二胎要交10倍于平均收入的罚款,而上海只需要交3倍的罚款。在田亮、叶一茜超生之后,这次安康孕妇遭遇强制引产的事件被曝光,这种不平等现象在既没钱也没“关系”的群体当中引发了极大的不满。连西班牙中国政策观察网站,都对中国的这一国情作了分析,在实施30年后,虽然独生子女政策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使中国少生了3亿人,推动了经济发展,但也给中国政府带来了诸多问题。不可逆转的人口总量下降趋势以及老龄化、劳动力短缺等现象已经成为中国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

2.优化公共参与机制

在黄灯模式,也就是平衡论下,倡导建立一种新型的沟通――协作――服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注重服务行政与秩序行政并重,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并存且越来越突出服务行政与秩序行政所占的比重。既然行政法旨在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为避免权力侵犯权利,权力排斥权利,就需要优化公共参与机制,增加民主参与机会、注重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沟通与合作,从而摆脱两者完全对立的关系和模式,改变传统观念,使其处于良性互动的关系之中。

优化公众参与机制,需要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对通过参与过程提出的各种方案进行协调,做出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对公众是否实际享有公平有效的参与机会进行有效地监督。具体就计划生育政策的决定和执行过程而言,从以下方面入手:

(1)公众利益表达组织化

分散的、未经组织化地民意表达不仅会加大参与成本,而且因分散而容易被忽视。民主听证会是组织表达民意的重要途径之一。把计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民主听证的范畴,在民主听证日,推选威信高的党员、干部、计生协会员、育龄妇女小组长、群众代表等为听证会员,会前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筛选汇总,作为听证的重要依据。明确流程,明确议题,明确对象,保证听证会的有效进行。

(2)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现状

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通过信息开放使得公众与行政机关在信息配置层面处于均衡化。透明的信息资源有利于公众及时做出意愿的选择,也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事前控制。因为行政立法直接关乎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强调立法过程的公开与开放,可以防止对相对人不利结果的发生。

(3)公众参与程序的规范化

任何公众利益的表达都需要经过协商,在理性分析慎重思考的基础上选举利益的代表。具体体现为事前参与和事中参与,借助于平衡论的视角,通过行政过程或者说是行政程序来强调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控制,来加强对于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4)公众参与的救济渠道

第4篇:计划生育规则范文

药学服务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对于药学服务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与技能,除了专业的药师外,对于其他服务人员也应该提高其药学知识。定期做好专业药学知识培训,了解药物的使用方法、使用剂量、以及药物的不良反应,以便开展计划生育宣传。计划生育部门除了要学习药学知识以外还要学习相关医学,在具备相关医学基础的条件下,可根据不同情况帮助群众选取不同的药物。在做计划生育药物服务宣传时,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其专业性,能够提高群众的对指导站的信任度,以利提高群众药学服务的依存度。

2提升服务能力

药学服务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药学知识,还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药师要严格遵守其职业操守,应该严格的对照处方的药品名称以及计量,不应该擅自修改处方以及计量。如果发现处方在计量等方面出现问题,可拒绝发放药物;如果处方有修改,应该有医师的签字与盖章。药师需要对处方进行核对后再发放药物。药师在核对处方时需要做到,核对药品的名称、剂量以及用法是否与药物相符;处方中患者的姓名、性别以及年龄是否与使用该药物者的年龄相符;处方中是否有配伍禁忌以及药物的相互作用;处方中的诊断是否与该药物的适应症相符合。如果均符合可以给患者发放药物,并且向患者告知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剂量,服用药物的不良反应以及禁忌症等。药学服务人员应该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对患者耐心讲解,患者若有不懂不理解的地方,应该详细进行说明,解决患者的疑问等。

3保证药物质量

药学服务人员应该提高安全可靠的药物。在药品的采购方面,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正规的进货渠道进行采购。选择合格并且优质的药品,必须有相应的证件,不仅要看药物本质,还要物品的外包装。药物的储存与保管方面应该放置适宜的环境下,防止药物发霉、变质,保证给患者提供良好品质的药物。药物的保存要做好分类,相同性质的药物应该摆放到一起,可以避免药物的错误发放。药物储存库房应该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防止虫鼠而使药物变质,做好通风与防潮,库房的湿度与温度需要保持适宜。如果有过期、变质的药物应该停止发放,并且做好相关的处理。药物的进出库需要做好核对,采购回来的药物做好验收工作,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防止药物的堆积,减少成本的损失。

4扎实做好宣传

第5篇:计划生育规则范文

[关键词]计划生育;行政合同;可诉性;救济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5 — 0068 — 02

行政机关在从事公共服务活动的过程中,通常是以行政行为的形式单方面地作出决定,以设定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有时也不采取权力性命令形式,而是与人民协商,征得人民的任意同意,以双方的形式来决定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类似于民法中的合同,但是因为缔约合同的一方是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公权力的色彩,因此又与民法上的合同不同。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与人民之间基于相反方向的意思一致而缔结的契约,称为行政合同,或称为行政契约。〔1〕

行政合同这一行政方式的出现,体现了行政主体管理模式的一种新的突破。行政主体可以更好地依照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更好地参与到行政管理中来,寻求自身利益的实现与保障。在行政合同的订立活动中,双方的地位更趋于平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与以往行政主体高高在上的情况相区分。然而,由于签订合同的一方是行政主体,那么行政合同除了具有传统私法上合同的特点外,还具有很强的公法上的特点。政府签订行政合同往往是出于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其目的与一般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同,只是在采取的手段上与之有所区分。

一、行政合同救济之难——以计划生育合同为例

计划生育合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合同,我国依据国情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生育合同,即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与育龄夫妇之间,就育龄夫妇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指标生育,国家对其提供一定的优惠等计划生育问题而订立的合同。自计划生育成为基本国策以来,中国的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地控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生育政策出现了很多的弊端,其中之一就是出现了大量的“失独者”家庭,并且这一群体还可能继续扩大。“失独者”大多是50岁以上,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因意外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他们正面临着一系列的养老、医疗的问题,而究其原因就是当初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那一纸计划生育合同。

行政合同可以看成是行政过程中的一种博弈的产物。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博弈,体现着双方寻找均衡,尤其是基于合意的最优均衡的势力,但在行政过程的终端,回报双方的经常是令人失望的非合意型均衡。显然,计划生育合同并没有在博弈中寻求到双方利益的均衡。计划生育合同的公平性本身就有待考量,如果相对人不履行按照生育指标生育的义务,那么就会受到罚款、开除公职、党团处分的诘难。但是对于行政主体的义务,只规定了含糊其辞的几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暂且不谈奖励,我们只谈当“失独者”据法律的规定寻求赔偿时,他们往往得不到任何回复。曾经英雄的独生子女父母被当成了维稳的对象。“失独者”何处寻求救济之路?

二、行政合同的可诉性

行政合同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理论上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立合同的行为应该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强迫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但是,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行政合同的双方并不是可以相互协商的平等主体,相对人往往屈服于各种各样的压力与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合同。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在签订行政合同,而只是一味地当作是行政命令去遵守,于是在中国就出现了许许多多“被自愿”的情况。

而且,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对于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解除,而行政相对人则不享有单方的变更和解除权。因此,就其签订合同而言,行政合同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法律依据强迫要求行政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的,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得为行政诉讼之标的。就行政机关可以单方面变更、解除、履行合同以及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制裁而言,又具有可诉的行政行为的特征。〔2〕

从行政合同的特征上来看,行政合同是基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相反方向意思一致而成立的公法合同,其内容是执行公务,是为履行公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区别于以私法上的效果发生为目的的民商法等私法合同。其条款中规定私法以外的规则,受特殊法律规范的调整。因此,显然行政合同并不能完全适用私法上的救济机制。行政合同应该基于其浓厚的行政法学上的色彩适用行政法的救济机制。

作为行政主体,在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的时候具有给予相对一方以损失补偿的义务。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地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因此给相对一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作为相对人,也拥有损失补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样,相对人由于行政机关的过失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赔偿。由于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或者终止合同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相对人有权请求补偿。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关规定,相对人都可以提起补偿请求。相对人的这种补偿请求权,体现了当事人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3〕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是,在实际中,这些“失独者”并不能以此为依据去提起行政诉讼,莫不谈现阶段很难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审查,就拿明明白白地写在法律中的条文来说,也被我们的政府部门忘得一干二净。他们记得住自己的权利,却忘记了自己的义务。“失独者”在提起行政诉讼无门的情况下,只好选择上访。当他们来到国家计生委的门前时,没有人接见他们,等待他们的是宾馆“拒绝继续招待”的通知和各地方计生部门的“领返”。他们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被视作扰乱安定的不稳定因素,在维稳的大气候下,他们又如何伸张正义,寻求自己的权利?

三、如何完善行政合同的救济机制

行政合同应该是行政方式的一种创新,其目的应该是为了让行政目的更好地实现,在现代国家的行政中,行政合同正逐步成为行政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这已经是一种不可辩驳的事实,也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是,在现代的中国,行政合同的研究仍处于比较薄弱的阶段,在实践中行政合同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规制。行政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很难适用私法上的救济模式,一旦行政法的救济模式又将其排除在外,那么行政合同非但无法成为行政相对人更好地参与行政活动保障自身利益的途径,反而会成为又一把侵害相对人利益的利斧。所以,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责任制思想蓬勃发展的今天,只有完善行政合同的救济模式,才会更好地实现行政合同这一新型行政方式出现的本来目的,行政生活才会更加有生机,有活力。

对于行政合同相对方而言,针对不履行行政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的行政主体,许多国家规定行政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寻求救济。由于公法和私法只是大陆法系上的概念,因此在实施普通法系的国家对于行政合同案件只需要在普通法院审理即可。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同则采用特殊管辖的方式,即由行政法院受案审理。在法国和德国,行政合同的纠纷是由行政法院解决的,行政合同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予以救济。〔4〕对于行政合同纠纷,在德国,应准用《行政法院法》,由当事人申请行政法院强制其履行。在日本行政法上,既可以根据《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提起当事人诉讼,亦可以提起通常的民事诉讼,请求行政主体履行合同。〔5〕法国的情况也与其类似,与普通法院所管辖的合同案件相对照,行政法院也有权受理行政合同案件。

中国的行政法学上对行政合同的定性呈现出行政行为化的倾向,并且,一般将行政合同纠纷的特别管辖作为行政合同的特征之一来把握,因此,通常情况下宜提起行政诉讼。众所周知,如果行政合同的纠纷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一方面会导致行政效率降低,行政主体也会丧失权威;另一方面相对人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从而使相对人对行政合同这种行政管理手段失去信心,从而阻碍行政法发展的进程。

综上,我国在完善行政合同救济的方面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有效经验,完善行政合同救济的机制,从而使行政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第一,要完善好行政合同的相关立法,既要在实体法上明确行政合同的性质,规范行政合同的权利义务;又要在程序法上规定行政合同的具体救济途径,为救济机制明确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让相关法律全面、适度、科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第二,要制定有效的合同制约机制,对行政合同的合法合理性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行政合同的实施。让签署行政合同的双方能够处于一个公平的地位,尽可能地避免行政合同成为行政命令地另一种实施方式,让行政合同更好地体现契约的本质。第三,进一步推动司法独立的进程,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使行政合同案件的审理最大程度地规避行政权力的干预。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不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那么依照现在的情况,法院的裁判很容易受到公权力的左右,从而影响裁判。此时相对人就会处于一个较劣势的位置,相对人哪怕就行政合同提起了诉讼,也很难得到公平的裁判。第四,提高司法人员处理行政合同案件的水平,对其进行专门的培训,增强其专业性业务能力。行政合同案件的审判工作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案件,它兼具行政法与民商法的色彩。因此,就对审判人员的素质有非常高的要求。尤其在如今这个阶段,行政合同并没有发展得十分成熟,行政合同审判活动不仅仅是寻求个案的公平正义的过程,更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行政合同制度的过程。综上几点,只有确立了行之有效的对行政合同纠纷的救济制度,才能够充分发挥行政合同在现代国家行政管理中应有的作用。

行政合同应该是行政法发展的一种前进,而不应该是一种后退。但是前进的道路总是充满曲折的,唯有不断完善,其才能具有强劲的生命力。莫教“失独者”痛上加痛,莫教相对人有权难维!行政合同的救济之路不应该布满荆棘,而应该畅通无阻。对于伤痕累累的相对人,我们又怎么能忍心让他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路上蹒跚而行呢?行政主体要做的不是挡住其救济的路,而是应该拉着他们的手在救济的道路上行走。救济的路应该是盏盏明灯照耀,而不应是无尽黑暗。

〔参 考 文 献〕

〔1〕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87.

〔2〕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29.

〔3〕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05.

第6篇:计划生育规则范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政府的新要求,以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为主线,以提高人口计生部门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执法人员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全力维护计划生育群众合法权益为宗旨,努力建设一支作风正、业务精、效率高、服务优的行政执法队伍,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切实增强,执法方式不断改进,执法形象明显提升,执法效能显著提高,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建立有利于提升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水平的长效机制,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达到一个新水平。

二、活动步骤

“提升年”活动从2013年4月开始,到2014年2月结束。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4月下旬)

市人口计生委制定“提升年”活动实施意见,市人口计生委全面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统一思想,引导全体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正确认识,积极参与,有效推进。

(二)能力提升阶段(5月至12月上旬)

各地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开展“提升年”活动的具体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保证“提升年”活动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市人口计生委将结合全省“十二五”依法行政工作中期评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优秀案卷评比、群众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对各地“提升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12月中旬至2014年2月)

各地对本地区“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各辖市、区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于2013年12月20日之前将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对在“提升年”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效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镇(街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执法行为,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1、准确理解和适用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国家和省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大政策规定是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行政执法水平提升的基础和关键。各地要加强学习,认真把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保证具体执法中各实体性条款适用不出错、不走样。坚持具体执法中不能准确把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请示报告答复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修订和完善《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

2、规范执行和使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以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等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权力行使作为重点内容,严格按照省、市统一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步骤、方法和期限开展执法。规范使用执法文书,规范管理执法卷宗。完善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坚持每季度集中案卷评查,积极探索深入基层现场指导、现场评查,将书面评查与网络检查相结合、与走访行政相对人相结合,提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和水平。今年,市人口计生委、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当年执法案卷的10%、40%,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法律法规适用和程序正确率应达到100%。开展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工作,提升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水平。

3、推进合理行政和文明执法方式。认真落实市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建立柔性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大力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生育审批(登记)事项、企业不履行奖励政策等行为,通过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重大事项走(回)访等方式,全面推行柔性执法、文明执法,杜绝行政侵权行为,对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类的投诉举报数量较去年下降20%以上。运用说理式执法、行政指导等方式,充分告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使,提升执法的正面导向和效果。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重视行政执法工作中对群众隐私权的保护,规范计划生育村(居)务和政(事)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坚决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纠正自由裁量运用不当显失公正行为。今年起,市人口计生将各地推行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纳入人口计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50%以上的地区应使用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

4、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贯彻落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调解制度》和市行政调解工作要求,规范和推行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工作。特别针对涉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管理以及其他人口计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工作的研究和指导,逐步实现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今年,各辖市、区应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5、推进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再生育审批、公民证件一站式采集、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申报系统,实现与“三合一”平台的对接;加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中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建立网上办事大厅,逐步实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兑现等数据的便民查询和实时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全力推进“市出生人口生育属性动态监测系统”,大力实施未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对象核查工作,切实加强违法生育的查处。

(二)维护群众权益,在深化便民维权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6、简化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落实《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的宣传,为群众办证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理、网上办事等便民维权措施,重点解决流动人口办证、“双独”家庭申请再生育审批、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等难点问题。群众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的投诉举报明显下降。

7、创新和拓展计划生育办事形式。探索推行在计划生育有关事项办理中的近亲属委托办理、村级办理、主动上门办理和告知预约办理等形式,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推行网上办理,依托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人口计生综合信息平台等,进一步扩大计划生育事项网上咨询、求助等服务事项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8、强化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完善“世代服务”体系中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全市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和群众维权窗口的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管理,保证热线专线专用、线路畅通,加大热线接听情况的监督和通报。及时完善热线语音服务内容。深化诚信计生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通过树立先进典型,促进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工作的巩固和加强,推动行政执法整体水平的提高。

9、全面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规定。加大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政策的兑现力度,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的落实。完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长效发放机制,逐步兑现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研究落实注销、破产、困难等特殊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兑现办法,加强税务代征工作力度,确保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落实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政策,实现计划生育家庭老年奖扶政策全人群的覆盖;出台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养老帮扶政策,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等特殊人群的切身利益。

(三)强化教育培训,在加强队伍建设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10、提升法制宣传实效。推进人口计生“六五”普法规划的落实,以提高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学法、培训等各项制度,提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管理服务的能力。开展各类形式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知识答题和竞赛活动,增强全社会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的知晓度,增强群众依法生育、依法维权的意识,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局面,创造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法制环境。

11、提升队伍培训成效。加强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开展办案评查、以案说法、能力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能力,提高技术服务人员依法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特别加强对“窗口”服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升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12、严格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但仍在从事执法工作的,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严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和服务。依法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尊重群众知情选择权,保障群众依法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坚决杜绝违反群众意愿强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其他技术服务的行为。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提升年”活动是人口计生部门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完成新任务、实现新发展,推进全市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上新水平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克服当前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中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平衡、能力跟不上、执行不坚决等问题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转变作风,树立形象,提升效能,服务群众,推动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把“提升年”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层层抓好落实。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处室牵头,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实施目标管理、职责分解和责任追究,确保时间、任务、效果的落实。对“提升年”活动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流于形式,甚至发生因执法不当引发重大或恶性案(事)件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人员的责任。

第7篇:计划生育规则范文

其实,我们处在这个世界中,只是生态系统的一环。世界除了人这一环外,还有很多与人有关或无关的环存在,在这众多环的物体中,有很多值得人类学习、尊重。试看下面几种小动物的行为,不难发现它们并不比我们差,有的甚至比我们还聪明。觯的涡虫会学习

地球上涡虫的脑子最小。涡虫虽然是地球上最早的有脑生物,但它们在30亿年的进化中几乎未曾变化过。涡虫的头脑非常简单,如果你把一条涡虫切成两半,它能在6天内长出一个新头。但你别以为它们是最笨的了,其实它们也和人类一样,能学习和思考。

科学家曾做过一个实验,他们把一些涡虫放进特别的箱子里,箱内有明亮的和黑暗的隧道。如果涡虫选择正确的隧道,它们就会得到食物和水。涡虫学习得很快,尔后它们又停下了,不肯再动。出了什么毛病,科学家弄不清楚。是涡虫厌倦了吗?原来是问题太简单了。于是给了涡虫一个更难的问题,设置了许多不同的隧道。有些涡虫找寻木板光滑的黑暗隧道,有些涡虫找寻木板粗糙的黑暗隧道。涡虫又学习起来。

头脑最简单的涡虫也会学习,人类能自满吗?

动物用能很合理

只要有生命存在,就要消耗能量,如何合理地利用能量?是无限制地消耗,还是综合利用?在这方面,人类确实应该多向大动物或小动物们学习,它们的节能本领可高哩。

生活在大西洋沿岸的军舰鸟,双翼展开时可达200厘米,但其翅膀骨只有100克重,所以飞行时能量消耗极少。这样的大型鸟类,盘旋飞行的最小直径只有3米,灵巧至极。军舰鸟可以比自由落体物更快地垂直降落,并在接近海面的一刹那用嘴衔自由落体物。这种能耗近于零。

西印度洋群岛上有一种峰鸟,其鸟长只有3~5厘米,双翅每分钟扇动500多次。它既能向前飞又能向后飞,既能在空中定悬又能垂直起落。小巧的个体与灵便的动作,使能量的利用率可达100%。

蜻蜓也是一种典型的节能动物,普通蜻蜓的翅膀只有约5厘米长,面积约45平方厘米,重约0.0005克,但有很高的刚性和强度。它每分钟只扇动16-40次,但飞行速度却高达每小时50~70千米。

苍蝇防病有绝招

苍蝇是声名狼籍的“四害”之一,它们经常出入于粪坑、垃圾堆等肮脏不堪的场所,尤其是它们的幼虫蛆,更是置身于成千上万的病菌和病毒的包围之中。可是,它们并没有因此得病,癌症、“非典”都离它们远远的。

苍蝇防病的绝招在哪里呢?昆虫学家发现,苍蝇在吃了带有病菌的食物后,能在消化道内快速处理,迅速摄取营养,然后把无用的糟粕和病菌及时排出体外。苍蝇从进食、处理和吸收养料,一直到排出废物,只需要7~11秒,病菌进入苍蝇体内、还没来得及大量繁殖,便被苍蝇排出了体外。这么高的速度和效率,是其他动物无法比拟的。要知道,哺乳动物从进食到排便,最陕的也要几十分钟,有的要好几个小时。

屎壳郎实行计划生育

关于计划生育,中国人的感觉比任何人都强。其实,计划生育在动物界是种很普遍的行为,屎壳郎可谓代表。

屎壳郎学名蜣螂,全世界共有14500余种,它们以“清道夫”而闻名。屎壳郎的一生与粪打交道,它们会用特殊的身体部件挖一个直径约5厘米、深达10~20厘米的地道,地道顶端作为宽敞的“贮藏室”。然后把地表的粪便加工成一个个粪球,推着抱着挪到贮藏室。待堆满粪蛋后开始产卵,它先将大粪球搓成6~7个小蛋,再在每个小粪蛋上产2~3粒卵,雌蜣螂产满20粒卵就停止了。对于蜣螂的这种习性,人们感到很奇怪,雌蜣螂卵巢内明明不止20粒卵,为什么不多产几粒呢?后来才明白,“贮藏室”虽宽敞,但搬运粪蛋却很费力,刚出生的小蜣螂又非常贪吃,为确保每个后代都能茁壮成长,蜣螂不得不实行“计划生育”。

黄蜂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第8篇:计划生育规则范文

宫内节育器(IUD),是一种安全、长效、经济、简便,取出后不影响生育的避孕工具,深受广大育龄妇女的欢迎。但极少数也可发生一定的并发症,如IUD嵌顿、异位及感染。目前我市有50 690人育龄妇女使用IUD避孕,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其它各种指征要求取环时手术难免发生困难,处理较为麻烦,本文对我站22例嵌顿IUD的取出方法进行报道。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我站自2003年10月~2006年8月共治疗嵌顿IUD 22例,其中19例为金属单环,2例带铜T型、1例带铜蝶型IUD。除1例转院外,其余21例均在设备较完善的门诊手术室完成。患者平均年龄52岁(25~68岁)。孕、产次分别为2~9次、1~5次,绝经时间最长18年,放置年限最长32年。22例中14例有取环失败史。外院取环11例、本站3例,另外8例于取环当时发生困难。以往取环次数:1次8例,2次3例,3次1例,4次以上2例。

1.2 诊断方法与结果:见表1。

1.3 取环手术方法与结果:22例嵌顿病例中21例经阴道取出,1次成功,成功率为95.45%,详见表2,其中1例因绝经后18年,妇科检查:阴道萎缩、宫颈管展平、内口闭锁,经B超及X线片检查,证实确有子宫萎缩、环变形、埋入宫底部右上角肌壁间处,但嵌入肌层,环无法取出,故动员赴上级医院行剖腹取环术。

2 讨论

取拿嵌顿IUD是计划生育中的棘手问题[1]。由于术中反复盲目操作,常可导致严重后果,如子宫穿孔、肠穿孔,阔韧带及肠系膜损伤和血肿,继发感染和败血症等。不仅危害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也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应用B超、结合X线片检查,不仅可精确地对IUD定位定形,又可提高手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1 经阴道取环的指征:(1)IUD未移离子宫,部分或全部埋入内膜和(或)浅肌层。(2)近期内无子宫穿孔及子宫体部手术,如剖宫产或肌瘤切除术等。(3)近期内无内外生殖道及盆、腹腔急性炎症史。

2.2 经阴道取环的禁忌证:(1)IUD已移离子宫进入盆、腹腔。(2)IUD全部埋入深肌层或浆膜下。(3)IUD全部穿入宫角处。(4)子宫有严重畸形,增加手术难度者。(5)近期内有子宫穿孔或其它脏器损伤史。(6)近期内有生殖器及盆、腹腔急性炎症者。

2.3 嵌顿IUD定位定形的重要性:凡遇取环失败病例,术前应仔细检查IUD是否存在于宫内及体内,以避免不必要的手术。一旦证实IUD确仍在体内,则应手术前仔细定位和定形,以估计手术的难易,决定取环途径和方法。

2.4 手术方法和步骤:(1)详细了解病史。(2)仔细进行妇科检查。(3)按《节育手术常规》进行术前准备。(4)准备有关手术器械。(5)手术方法:按《取环常规》根据嵌顿IUD定位定形的不同程度采取不同的手术方法。

2.5 术后注意事项:(1)预防感染:由于嵌顿IUD手术次数频繁,操作时间较长,组织损伤较广泛,术后应常规应用抗生素,1个月内禁止与盆浴。(2)周期治疗:由于术时难免损伤子宫内膜,故术后当日即应开始周期治疗,使子宫内膜早日修复。但笔者在近几年临床治疗中认为口服氯烯雌醚滴丸4 mg,每日1次,共20天,继之口服安宫黄体酮片2~4 mg,1日3次,共5天。(3)定期随访:注意月经周期是否规则及经量多少。如出现经量减少,闭经伴周期性腹痛等症状,应及早处理。

还要强调,取器术是计划生育的小手术,但随着取器困难病例的频发,以及受术者法制意识的提高,有关取器失败引发的医疗纠纷时有报道,为此,在术前应向有高危因素者交待有取器失败的可能,使其认识取器术的困难性,积极配合治疗。

参考文献:

第9篇:计划生育规则范文

【关键词】 宫内节育器;生殖道感染;脱落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3.213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367-02

宫内节育器(IUD)因其具有安全、简便、有效、长效、不影响生育等优点而被我国育龄妇女常用于避孕;但由于IUD对身体来说毕竟是异物,在应用于避孕的同时,也会出现一些副作用和并发症[1-2]。如何减少副作用和并发症是临床医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一直关注的课题。为此,本研究拟结合我中心2011年1月份到2012年12月份收治的138例自动要求放置节育器且身体健康的育龄妇女及其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现具体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对象 回顾性分析2011年1月份到2012年12月份在我中心自动要求放置节育器的、身体健康的育龄妇女138例,并随机分为元宫药铜220组和TCu220 IUD组,两组分别为68例和70例。其中,元宫药铜220组育龄妇女年龄均在21岁到42岁之间,平均年龄(27.49±3.11)岁,月经周期均在27d到34d之间,平均周期(29.42±2.44)d;宫腔深度为(7.16±0.81)cm。TCu220 IUD组育龄妇女年龄均在22岁到43岁之间,平均年龄(28.13±3.13)岁,月经周期均在27d到33d之间,平均周期(29.64±2.69)d;宫腔深度为(7.54±0.90)cm。两组育龄妇女在年龄、月经周期以及宫腔深度等一般资料方面的比较,差异不存在明显的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受试对象月经干净后3-7d行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元宫药铜220型IUD由山东省烟台计生药械有限公司生产,TCu220 IUD由天津市医疗器械厂生产,于术后6、12个月进行随访,对两组患者的临床结果(带器妊娠、脱落、因症取出及续用等)和副作用(白带增多、月经量多、经期延长、不规则出血和腰腹疼痛等)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

1.3 统计学处理 研究应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计数材料(即率的比较)采用x2检验,以P>0.05表示比较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以P

2 结 果

2.1 两组临床效果的具体情况比较 经术后6、12个月观察发现,在带器妊娠率、IUD脱落率、因症取出率等方面,元宫药铜220组均要低于TCu220 IUD组,而在续用率方面,元宫药铜220组则明显要高于TCu220 IUD组,两组比较差异均均有明显的统计学意义(x2=5.59,4.52,P

2.2 两组患者临床的副作用情况比较 经术后6、12个月观察后发现,在带器白带增多、月经量多、经期延长、不规则出血、腰腹疼痛等几个方面,元宫药铜220组所占的比例均要低于TCu220 IUD组,其中术后12个月月经量多、术后6、12个月经期延长、术后12个月腰腹疼痛的比例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2=3.91,3.91.3.91.3.97,P

3 讨 论

“宫内节育器不良事件”是指因医学原因如带器宫内妊娠、出血、疼痛、脱落、IUD异位等而致IUD终止使用[3],是影响IUD续用率的主要因素[4]。在本组研究中,经子宫内放置节育器术后6、12个月观察发现,元宫药铜220组带器妊娠率、IUD脱落率、因症取出率、白带增多、月经量多、经期延长、不规则出血、腰腹疼痛均低于TCu220 IUD组,比较差异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P

元宫药铜220IUD上缘设计为反弧线形,下端为半圆型,符合子宫的生理特点,而且用不锈钢丝制作的螺旋管簧条子宫舒缩时,可产生弹性变形,从而减轻IUD对子宫壁的机械刺激,同时保证IUD不会下移和脱落。元宫药铜220型IUD含铜面积大,可有效降低带器妊娠率的发生[5]。该型IUD为闭合式设计,取放比较方便、安全。

经本研究表明,元宫药铜220IUD机构合理,使用安全方便,相对于TCu220 IUD来说,在子宫内放置元宫药铜220型节育器能够有效避免带器白带增多、月经量多、经期延长、不规则出血、腰腹疼痛等情况的出现,临床效果相对较好,具有较高的临床应用价值,值得在基层广泛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 李心冰,王佳,张刘勇.放置McuIUD、元宫药铜220IUD和Tcu220IUD避孕效果分析[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8,8(6):1296.

[2] 张发英.活性元宫药铜220型与药铜园型宫内节育器的临床比较[J].医学信息,2011,24(2):1063-1064.

[3] 彭冰冰.Tcu220c和元宫药铜220及MLcu375型宫内节育器取出因素分析[J].内蒙古医学杂志,2012,44(1):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