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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采访一开始,葛均波院士的话题首先提及了当前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严重泛滥的社会问题。他认为,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医疗广告走入了公众视野。打开电视、电脑,各种“专家”、各种“医疗广告”、各种“养生之道”此起彼伏,有的地方报纸医疗广告占用了数个版面,其中不乏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根治类风湿性关节炎”,“糖尿病从此告别吃药、打胰岛素”,“××治疗仪可治疗高血压、脑中风、冠心病等各种慢性病”等等,不胜枚举。
“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为何日益猖獗?!”浑身透着儒雅之气的葛均波院士忽然剑眉一扬,发出了一声质问,声音也高了许多!
随后,葛均波院士根据自己多年调研来的结果,解析了个中的原因。他说:“首先我认为,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自身健康,有些患者和老年人对疾病认识不足,容易轻信虚假医疗广告。其次,虚假医疗广告形式越来越多样,越来越隐蔽,他们采用诸如炒作科技概念、请明星代言、‘专家’讲座、植入‘养生节目’、免费试用等等的手段,让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普通老百姓很难分辨真伪。第三,某些不法商家只顾经济利益,罔顾人民健康等的商业道德缺失也是一大原因。还有,部分媒体把关不严也不容忽视。基于广告传播媒体的逐利性,各种媒体与广告商家之间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最后,我们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是原因之一。目前的审查监督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医疗广告市场监管的需要,存在监管权部门分割的局限。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照此规定,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但现实中更多的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管。这种多重监管、多头执法模式客观上造成了监管职权的分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与卫生行政部门相比稍显逊色,在日常监督中对医疗广告是否违法而进行判断时,会遇到一些障碍,加上多部门协作执法的力度还不够,对非法医疗广告的打击和查处仍需要加强。”
目前,电视依然是比较强势的媒体,依然是广大民众接受各种信息的最重要媒介之一,因此,在采访中,葛均波院士着重谈及了电视虚假广告泛滥的问题。他坦言:“老百姓受骗上当,除了骗子公司的‘忽悠’之外,很大程度上是被电视台给骗了。许多观众都善良地以为电视台不会播放虚假广告,更不会和骗子合伙欺骗观众,却没想到部分电视台为了多赚钱,不顾职业道德与法律规定,滥播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
整顿和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活动工作汇报
今年5月份以来,我市工商部门大力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活动,下猛药整治违法虚假医疗广告。截至10月底,共监测广告1.2万多条,发现违法医疗广告401条,发出书面告诫(涉嫌违法广告通知书)16份,责令停止广告122条,拆除非法设置的户外医疗广告牌8块,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24起,净化了医疗广告市场。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我市医疗广告市场一度比较混乱。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在各类报刊上的医疗广告违法率达到42%,其中有一家报刊的医疗广告违法率高达80%,电视中的违法医疗广告也是泛滥成灾。这些违法医疗广告形式多种多样,有的通过开辟“科普知识”、“卫生与健康”、“名医介绍”、“人物专访”、“专家答疑”等专版、专栏,利用新闻报道形式来医疗广告,弄得真假难辨、扑朔迷离;有的违 反客观规律,在对疾病的成因、诊断、诊疗的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辞,无中生有,吹嘘疗效;有的直接违反国家规定,借用所谓“医学专家”或所谓“病人”来现身说法,欺骗误导广大群众。大量违法医疗广告的出现,直接危害了患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和医疗工作秩序。
针对愈演愈烈本文来源:文秘站 的违法医疗广告,我市工商部门狠下四剂猛药:一是实行综合治理。主动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汇报情况,加强与宣传、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开展声势浩大的“广告揭谎月”活动,向广大消费者发放宣传资料5.5万份,受理消费者投诉260件、举报39件,发劝谕书37份,营造了良好的整治氛围;开展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和审查员培训,培训人员200多人次,有效提高了广告从业人员的素质。二是坚决堵住源头。发挥广告监管网络的优势,集中力量对违法医疗广告较多的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整治,对无《医疗广告证明》和超出《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内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以新闻报道形式医疗广告,以及未经登记许可擅自户外医疗广告等坑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医疗机构的“院中院”、“个人承包”等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姜堰工商局在7月份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取缔了2家医院的泌尿专科门诊部和10个非法游医诊所,从源头上铲除了违法医疗广告的根源。三是规范行为。督促和引导新闻媒介单位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实行医疗广告保证金制度,对今年以来违法医 疗广告较多的医疗单位,责成其在医疗广告前先缴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以在相应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的更正广告;实行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备案制度,未经工商部门备案的,新闻媒介单位一律不得刊登;实行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未经广告审查员签字的广告不得;实行“首登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经济户口管理中标注“三级警示”(三级警示为完全强制性警示,标注三级警示后,登记机关对企业的全部登记行为进行限制,以确保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措施的落实到位),并依法从重处罚,吊销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员资格,收回广告审查员证。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切实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加强广告监测,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近日,网上传闻,莆田( 中国)健康产业总会发出通知,称“网络竞价规则导致医疗机构沦为为互联网打工,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成长,其号召全体乡亲停止对百度的有偿网络推广活动”。而另一方当事人百度也态度十分强硬,明确表示不会动摇“高门槛、严审核”决心,并会加大整治以莆田系为代表的违规医疗推广。
在中国民营医疗市场举足轻重的莆田系,其营销模式一直备受争议。
2013 年莆田市委书记梁建勇称:“百度2013 年广告总量260 亿元,莆田民营医院就做了120 亿元。”此前,百度与莆田系双方都在合作中获得了巨额的利益,但随着百度对于医疗推广管理的收紧,使得双方撕破脸。
抛开双方的争议且不谈,莆田系这种重营销,在广告上拼命砸钱的模式,注定走不远,它只会使得民营医疗走向歧路。
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三株口服液,可以说是莆田系的祖师爷。正是凭借墙头广告的铺天盖地,三株口服液就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把营业收入做到了80 亿元,成为当时享誉全国的明星企业。然而,由于缺乏技术和质量保证,也就仅仅两年时间,三株这个拥有15 万员工的“帝国”大厦就轰然倒塌。毫无疑问,一个完全依靠广告、且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的营销方式,是不可能有好的结果的,尤其在民营医疗这一行业,将大量金钱投在广告上,必然挤压医疗服务上的投入,这无异于杀鸡取卵。
对莆田系来说,不管起步有多低,也不管投入了多少广告收入,甚至有多少原罪,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应该迅速转型,从技术、质量、声誉、品牌等方面下工夫,而不是继续做低端扩张,甚至不惜做虚假广告、虚假推广。
百度的医疗广告整治其实对莆田系而言是一个战略转型的机遇,即便百度不抬高门槛、强化审核,虚假医疗广告害人害己,消费者也不可能永远沉默下去,监管部门也不会袖手旁观——此前就有多家莆田系的民营医院因虚假广告收到行政处罚,有的甚至被追究刑责。
对莆田系来说,唯一的出路就是转型,就做医疗业的“隐形冠军”。
对于监管部门,中国的医疗卫生和健康产业,也到了需要规范的时候了。
一、时间安排和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从**年4月至10月。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年4月1日—15日)。利用各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内传达贯彻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对当前我县医疗、药品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同时,各有关单位对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4月16日日—9月30日)。对我县相关媒体、刊物、各类印刷品、广告牌上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建章立制阶段(**年10月1日—15日)。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总结阶段(**年10月16日—31日)。有关职能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县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内容和广告要求
(一)重点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严厉打击在医疗、药品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医疗、药品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等。
2、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群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和效果等。
3、医疗广告中治疗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和红斑狼疮等的广告,保证或变相保证治愈股骨头坏死、障碍和不孕不育等各种疑难疾病。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作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药品广告内容是否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有无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药品广告含有“根治”、“铲除”、“攻克”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5、处方药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体广告和医疗机构制剂违法广告;治疗障碍等禁止的药品广告。
6、未取得有效的广告审查文件,篡改广告审查文件或使用过期、失效、撤销的广告审查文件医疗、药品广告。
(二)广告要求
1、医疗广告。未取得或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或单位不得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广告证明》中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诊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及技术职称、诊疗地点、诊疗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不得篡改广告内容;《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医疗广告内容同时。
2、药品广告。未取得有效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广告,不得;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依据,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不得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处方药及国家禁止广告的药品不得在大众媒体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必须与药品广告内容同时。
3、登记备案。医疗、药品广告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得。
4、医疗、药品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应与广告内容同时。
三、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蒋朝彬和县政府副县长左益任组长,县文体广电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工商局、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二)职责分工
1、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监督,县新闻出版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报刊和内部资料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对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新闻媒体和内部资料印刷品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县文体广电局要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加强对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广告的日常管理。同时要做好违法广告监测数据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共享,整合职能,形成监管合力。
3、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在彻底清除“院中院”和承包科室的同时,做好医疗、药品广告的出证工作,对虚假广告的医疗机构和经销单位依法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食品广告证明》,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坑害患者的医疗机构的整治力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监测工作。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撤销其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县工商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事务工作。要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测工作,依据监测结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广告的。采取日常监测、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至少每季度一次。要对医疗、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广告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警示公告。
四、建立医疗、药品广告长效监管机制
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要实行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逐步建立起以广告监测为基础,以案件查处为手段,以信用建设为平台,以行业自律为支持,以责任追究为保障的监管制度,达到长效监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目标。
(一)推行医疗、药品广告前备案制度。按照《医药、保健食品广告备查须知》的要求,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前的样稿进行备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把好广告审查关;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医疗、药品广告,不得予以。
(二)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强化对广告内容的监管。重点监测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要更新监测设备,拓展监测范围,把电视、广播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发现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在第一时间予以暂停或停止。
(三)强化案件查处制度,实施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四)建立媒体广告信用自律制度。倡议成立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诚信联盟,签订诚信公约,共同恪守职业道德,把握广告宣传导向,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坚持和完善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经营单位应将“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广告审查员的责任,严把医疗、药品广告前的审查关。
(六)建立违法广告公示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的信用监管制度。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对新闻媒体的广告进行社会监督。对广告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广告监管部门查处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定期通过企业信用网予以公示。同时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要求,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视违法情况分别纳入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对虚假广告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其在相同版面(时段)进行公开更正,消除虚假广告的影响。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整治违规医疗广告、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
(九)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行为。
(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日至7月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三)第三阶段(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09年云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二)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确保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移。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医疗服务市场违法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五)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政府监管部门和民营医院之间的博弈模型建立与分析
1.博弈模型的基本要素
博弈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参与人(player):本模型中有医院广告的政府监督方和民营医院两个博弈参与方,他们都是理性的,目的都是通过行动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2)行动(actions):在模型中政府有监督不监督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空间,而民营医院有选择和不虚假广告宣传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空间。(3)信息(information):在博弈中,行动顺序和行动空间皆为参与人政府监管部门和民营医院的共同知识。为方便讨论,假设两个参与人的行动在时间和信息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该模型是一个完全信息博弈模型。(4)支付(payoff):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战略组合下参与人得到的期望效用水平。(5)均衡(equilibrium):是所有参与人最优战略的组合,其中第i个参与人在均衡状态下的最优战略是i的所有可能战略中使i的效用或者期望效用最大的战略。
2.博弈模型的构建
图1(图略)给出了政府监管部门和民营医院间的简单博弈矩阵,显示了博弈双方的得益状况。图中左边是民营医院的支付,右边是政府监管部门的支付。在上面的收益矩阵中,I表示民营医院做虚假广告宣传,鼓吹自己的实力,从而吸引来大批“乱投医”患者获得的比正常经营更多的收益;F表示民营医院做虚假广告被政府监管部门查处时所损失的罚款;P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耗损的成本;S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在查处民营医院虚假广告时获得的社会效应;R表示政府监管部门人员疏于职责和医院经营者勾结获得的非法收入。
3.博弈模型的求解
完全信息纯策略纳什均衡。本博弈模型在下面的情况下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1)当民营医院做虚假广告获得的非法额外收益多于被查处交的罚金并且监管部门监督成本和非法收入低于社会效应损失时,那么不管政府部门监管与否,医院管理者都会选择做广告,医院由于社会群众的舆论压力,那么医院必然选择监管,此时就存在的纯策略纳什均衡是(做广告,查处);(2)当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获得的社会效应不高,且查处成本过高,那么监管部门必然选择不监管,要是监管部门不监管,那么对于民营医院管理者来说就肯定会做广告,这时存在的纯策略纳什均衡是(做广告,不查处)。
完全信息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求解。当监管部门查处的成本小于不查处的社会稳定性损失,并且民营医院做广告的超额收益小于其违规行为被查处而遭受惩罚的损失时,这种情况下没有纯策略纳什均衡但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若民营医院做广告,则政府监管部门会选择监管;而若监管部门选择监管,民营医院则会选择不做广告;民营医院不做广告,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而如果监管部门不监管,民营医院会选择做广告。现在假设t的概率选择监管,那么不监管的概率就是1-t;民营医院选择做广告的概率是r,那么1-r就是医院选择不做广告的概率。现在给定t,那么民营医院选择不做广告(r=0)的期望效用:U民营(0,t)=t•0+0•(1-t)=0而民营医院选择做广告(r=1)的期望效用:U民营(1,t)=(I-F)•t+I(1-t)=I-Ft当U民营(0,t)=U民营(1,t)即0=I-Ft解得t*=IF这就意味着政府监管部门以最优的概率t*监督并获得最大的期望效用。如果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的概率t>t*,民营医院管理者的最优选择是不做广告;如果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的概率t<t*,那么民营医院管理者的最优选择是做广告宣传;如果监管以t=t*的概率进行监管,那么民营医院管理者的选择就是随机的,既可以发广告也不可以不发。现在给定r,那么政府选择监管(t=1)的期望效用:U政府(r,1)=(F+S-P)•r-P(1-r)=F•r+S•r-P而政府选择不监管(t=0)的期望效用:U政府(r,0)=(R-S)•r=R•r-S•r当U政府(r,1)=U政府(r,0)即F•r+S•r-P=R•r-S•r解得r*=PF+2S-R也就是民营医院管理者以最优的概率r*选择做广告并获得最大的期望效用。若选择做广告的概率r>r*,则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为监管;如果选择做广告概率r<r*,则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为不监管;如果民营医院管理者做广告的概率r=r*,则政府执法部门随机选择监管与不监管两种策略。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本文研究的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求解结果为(PF+2S-R,IF)即民营医院管理者以PF+2S-R的概率选择做广告,政府监管部门以IF概率选择监管。
4.模型结果分析
从民营医院角度分析。民营医院选择做虚假广告的概率r*=PF+2S-R受到政府监管成本P、民营医院被查处时交的罚款F、政府实施监管时获得的社会效应S以及政府不监管获得的非法收入R的影响:(1)单纯考虑监管成本P可以看出,如果政府监管的成本过高,那么民营医院选择做虚假广告宣传的概率也就越高。从实际生活中可以这样解释,政府部门实施监管工作的成本高,实施困难无形中使得民营医院管理者增大了违法的信心。(2)考虑罚款因素F,?r*?F=-P(F+2S-R)2<0也就是说r*和F成反比例关系。即民营医院被处罚的罚金越大,他们做非法广告的概率越低。如果罚金远远高于广告所得时,那么医院管理者不可能冒这个风险。我国目前对于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违法医疗广告,只进行警告或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这相对于违法广告给医院带来的收益来说,只是九牛一毛,因而不少医院管理者照旧顶风作案。(3)考虑社会效应因素S,?r*?S=-2P(F+2S-R)2<0,也就是说r*和S成反比例关系。即政府监管部门认真监督所得到的社会效应越高,民营医院管理者做非法广告的概率越低。其中的社会效应是一个理论概念,本文中主要理解为政府监管部门忠于职守带来的直接经济好处和间接好处(获得了社会群众的好评给自己带来声誉以及避免了社会动荡),换个角度来说就是社会群众对打击违法广告的呼声越高,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就越大。(4)考虑监管部门非法收入因素R,?r*?R=P(F+2S-R)2>0也就是说r*和R成正比例关系。即政府监管人员收受医院和广告商的贿赂数目越大,民营医院管理者就更明目张胆。由此可以看出加强监管人员的相互监督,廉洁奉公对医院做非法广告也有着一定的影响。#p#分页标题#e#
从政府监管部门的角度分析。政府实施监管的概率t*=IF受到了做广告获得的额外收益I和违法时所交的罚款F影响:(1)当假设罚款数目一定时,监管的概率t*和额外收益I成正比,也就是说医院做虚假广告宣传的额外收入越高,政府的监管概率也就越高。额外收益越高就意味着民营医院做了很多的广告宣传,这些广告宣传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必然给社会带来一些危害,此时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肯定会加大。(2)当假设额外收益一定时,监管的概率t*和额外收益I成反比,就是说民营医院做虚假广告被查处时所缴纳的罚款越高时医院监管的概率越低,从现实角度来说这是因为罚款数目大时,医院管理者心有余悸肯定不敢在做这些广告,当这些违法行为发生率减少时,政府部门必然会放松监管。
加强民营医院虚假广告监管的对策
加强监管机构建设,降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医疗广告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工商、卫生、宣传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因而各部门间要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交流,避免脱节工作给整个监管工作带来的成本损耗。同时对于各个监管部门来说,可以从人、财、事三个方面加强内部建设,降低本部门的运行成本:第一,医疗广告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和操作性要求都很强的工作,它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道德水准。为提高监管队伍业务素质和有效监管的成功率,要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增强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并设立专业资格考试和定期集中培训,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工作团队;同时设立相应的问责制度、人力资源的绩效评价制度、激励制度,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第二,严格财务管理,减少财务支出,严格执法所需财务费用的审批和报销程序;第三,要规范行政许可,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利用广告监测网络系统的准确性,为监管部门查办案件提供依据,使得监管工作更便利。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在西方许多国家都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是可以判刑的。而即使是情节不严重的罚款,其数目也足以使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而我国关于打击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而且惩罚数目相对于民营医院的额外收益来说很轻,所以我们也应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进一步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加大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净化医疗广告市场在广告监管部门,严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同时检察机构也要加强对广告监管部门的监督,对这些部门内部公务失职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各部门人员能按各自的职责奉公守法,廉洁从政,净化医疗广告市场,切实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广告的过程也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不光要严惩新闻媒体主要负责人,同时还要明确广告制作企业、单位以及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可以给以虚假广告足够的震慑。
由于我国地域广、广告类型多,监管力量不足,广告违法情况依然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规模不大的媒体,广告涉嫌违法违规比例较高,面对这些行业问题,行业自律则是净化广告市场的一种很好的方式。为此我刊根据近期“中国广告协会召开的违法违规广告公开点评会”,选取三则典型的医疗类违法广告案例同广告人一起分享,为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
继春堂医药保健品厂生产的圣首牌荞芪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谎称药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效和治疗糖尿病的作用,使用患者名义证明效果,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1、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部门批准擅自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应当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出
2、保健食品广告未按规定进行标注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标识、不适宜人群、忠告语等。
3、全新治疗糖尿病的产品;平稳降血糖,快速阻断并发症,全面保护心、眼、肾;做良心药;我们敢向全国的糖尿病患者保证
《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
4、咱老百姓买药都被骗怕了,就怕假广告坑人、假患者骗人、假专家误导人,荞芪胶囊做真实广告,做良心药,做实在人,能做到的实事求是,做不到的绝不夸大其辞;经临床验证,效果真实可靠;我们敢向全国的糖尿病患者保证,当天见效,三天就能基本消除多尿多饮、乏力等糖尿病症状。我们敢向全中国糖尿病患者家人保证,3个月之后,能让你的家人能够逐渐减量服用,还你一个健康幸福美满的家庭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不得含有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5、国家药理分析权威机构普尼测试中心;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天津药物研究所;国家药物代谢物研究中心;台湾科研机构;全国500家医院、3000名医疗人员;患者宋希花、李云香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谁敢说假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不得利用国家医疗机构、学术机构、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6、在医院开的二甲双胍、弗(孚)莱迪,不怎么样,后来买了艾唐梅林,吃了也没怎么地……以后又在电视上看了荞芪胶囊,吃了第二盒就感觉好了,第三盒就能看出来
《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案例二:肝宁片药品
海外制药生产的肝宁片药品广告。该广告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广告中隐含保证治愈、使用患者名义做证明等内容,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1、在非医药专业媒体刊登处方药广告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2、未按规定进行警示和标注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七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3、临床效果提示:第一阶段……肝功能逐步恢复正常;第二阶段……大小三阳逐步转阴;第三阶段……彻底恢复健康。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条第(一)项 :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4.肝功能恢复正常占94.63%,大小三阳转阴占67.46%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条第(二)项 :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5、买6个疗程送3疗程;每日给前20位电话预订6个疗程的患者赠送价值298元的百岁磁化杯一个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第(二)项 :不得含有有奖销售内容。
6、3盒无效退款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第(四)项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等保证内容
7、入选《2008-2012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首推用药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第(五)项:不得含有推荐、指定、选用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8、不像一般的肝药是靠广告吹出来的效果;吃了很多药,肝功能转氨酶反反复复,没有根本降下来,吃了一个月肝宁片,肝功能正常了
《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条第(三)项 :不得与其他药品的功能比较
9、国家药监局批准;国家药监局提醒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项:不得使用国际机关名义
10、100家权威医院113600人临床统计;患者宋菊、患者刘梅……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三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案例三:南昌东大肛肠专科医院医疗广告
南昌东大肛肠专科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宣传相关诊疗技术方式,严重违反了医疗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1、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2、本栏目由南昌东大肛肠专科医院协办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专题节(栏)目医疗广告
3、PPH―国际肛肠技术的王牌技术、卫生部推荐的“肛肠病安氏疗法”、微创无痛“黄金组合”技术改写痔疮治疗史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
4、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安阿h教授;中国肛肠协会副会长、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李国栋教授;中国医师协会肛肠分会副会长、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张燕生教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一、虚假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一)违法经营、广告。这主要是指一些广告经营者和者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经营、广告。如,一些医药公司、大型商场等在宣传自己商品和服务的同时,还给他人设计、广告,并收取费用,而这些广告经营和者根本没有合法资质。
(二)恶意竞争扰乱市场。很多广告媒体实行了承包经营的方式,而广告媒体承包人为了承揽广告业务,赚取最大利润,便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诋毁对手。如,在广告时,根本不对广告内容进行把关、审查,而是听由广告主的指示,随意,以此抢夺客户,占领市场。
(三)广告内容违法。主要体现在药品、医疗、保健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中:
1、夸大其词的宣传。一些药品、保健品、医疗广告在宣传过程中夸大事实,使广告内容名不副实。一是使用绝对化语言,如在一些治疗乙肝、牛皮癣等疑难杂症的广告中,常常使用“无任何副作用”、“永不复发”等语句,误导消费者。二是使用医生或者患者的名义“现身说法”,夸大诊疗效果,以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三是宣传治愈率、有效率,通过故意宣传某些能够引人误解的专业术语或数据,给人造成错觉。
2、变相癌症、肝炎、性病等国家暂停的药品和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由于审批严格、要求高,一些医疗机构就千方百计规避法律,如国家暂停癌症、肝炎、性病等疾病医疗广告,它们就以企业形象、新闻报道、人物专访、医疗讲座、义诊等形式变相广告,或者采取改变诊疗科目的方式,如以前列腺疾病代替皮肤病的办法变相性病广告。
二、虚假违法广告存在的原因
(一)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存在着不足和缺陷
1、广告管理定位存在偏差,管理方式单一。广告行政管理定位在主体资格的核准和广告内容的审查两方面,偏重于广告宣传行为的管理,而对广告经营行为缺乏具体的监管规定,例如对广告经营中普遍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创意剽窃、垄断行为等,广告法中规定原则,缺乏具体的对象。监管的方式大量是事前资格和内容的审批,事后监管力度不够。
2、执法监管的力度不到位。《广告法》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没有规定可以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大部分是以广告的费用来处罚。有些违法、违规广告所的费用并不大,对其行为的处罚也不重,但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却是非常严重的。这就为一些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造成了只要认罚钱,什么广告都可以做的观念。往往是被处罚了以后,仍然照常违法、违规广告。使得执法部门在打击违法广告经营行为时就像在水中按皮球一样,按住了这里,那里又冒出来了。
(二)广告经营企业的整体素质较低。我区广告经营企业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整体规模、实力、档次较低,在广告经营单位中能著名企业、著名品牌广告制作的企业几乎没有,能设计、制作大型广告的也很少,能够受广告主或广告者委托从事广告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的企业更是为数不多。由于广告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经营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很大,违法违规行为普遍。
(三)媒体广告体制不完善。由于新闻媒体不是单纯的经营单位,它具有多重职能,既具有一定的政府职能,舆论宣传职能,又有企业创收性质,有关监管部门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查处。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一些媒体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能否在报纸上广告,是由审查员把关,但审查员属于报社广告部的工作人员,部分媒体在广告审查中没有按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把关、登记、审核,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混乱,部分新闻媒体的广告审查及广告审查员形同虚设,失去了对广告质量的控制。
(四)缺乏自身管理。广告的管理体系不完善,单一的行政监管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我国的广告监管是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模式,缺乏行业协会的严格自律,缺乏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力管理,缺乏司法机关监管的有力支持,需要建立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司法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完善的广告管理体系。
三、监管虚假违法广告的对策
(一)广告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对广告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规范;加大对违法广告和违法广告经营行为处罚力度;强化广告监管机关执法手段。
(二)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广告法制意识。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自己的广告经营行为;其次,要在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中健全广告审查员制度,严格把好广告审查关,对在一定时期内累次违法广告的,追究广告审查员的责任;再次,要面向社会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对违法医疗广告的辨别能力,从而形成全社会对违法医疗广告共同谴责、抵制、打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广告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种单项法规和配套措施不断出台,目前除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外,涉及广告的国家工商总局文件已有几十个,规范性文件、规章有近百个,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管人员熟练掌握广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从而为强化广告监督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四)加大广告监管力度,推进职能到位。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对广告市场进行监管:
1、加强广告企业诚信教育,倡导广告行业自律。一是依托工商部门对企业经济户口的建立,在监管中记载广告经营企业的信用记录,建立广告企业的信用档案。同时定期通过媒体公布广告经营单位的失信信息和不法行为,以对失信企业进行教育和惩戒,逐步提高广告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二是要发挥媒介主管部门的行政自律作用,积极倡导广告经营单位文明经营,守法经营,使各媒体单位自觉依法把关,杜绝虚假违法广告。
2、建立科学的广告监测体系,加强对媒介广告的全程监测。健全媒介广告监测、记录、通报、查处等工作制度。特别对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的广告监测,要以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为监管重点,监督指导媒体落实自我审查广告的各项制度和广告审查出证工作,加强对媒体广告质量的控制,定期召开新闻单位打招呼会,通报广告违法情况,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警示”。
3、根据广告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广告市场监管采取三级联动(市局、区县局、工商所),综合监管(系统内执法职能股室),综合治理(系统外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模式,实行“三拳出击,一箭双雕”(主要针对广告者、广告经营、广告主三者)的办案原则(即:对一起广告违法行为,要对至少涉及到的广告者、广告经营、广告主三者中的两者进行处罚),认真开展好“打虚假,树诚信”广告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虚假违法广告开展不间断的专项治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一查到底,对虚假违法广告从重从快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