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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柄东指,天下皆春”。这是中国古历法记载的春天到来时的星象。但就农历来说,*年的春天来得晚了些,至今仍春寒料峭,乍暖还寒。不过,农事不等人,全区*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春潮翻滚,春耕在即。所以,我们今天召开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就是研究部署全区农资打假和市场监管工作,不仅达到“打假、护农、保粮、增收”的目的,而且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刚才,区工商、农业、质监、商务、物价等部门领导和业主代表作了很好的发言,我完全赞同。下面,我再讲三层意思:
一、农民的儿子,要对得起农民
根据工作界面的划分,今天这个会议本应由邵瑜同志来组织,但因他有其它工作让我来召开,当他跟我一商量后,我就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为什么呢?因为我也是农民的儿子,只要涉及“三农”的事、涉及农资的事,就是家事、国事、天下事,我们如果“事不关己”的推来卸去,就愧为农民的儿子,就对不起农民。我相信,在座各位绝大多数的父母或祖辈是农民,对农民的感情是质朴、醇厚的。即便是现在,我们的吃喝拉洒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要依靠农民,与农民有着血脉相通的联系。现在,我们手头握有农资市场的监管权力,作为农民的儿子,就要带着真挚的感情,真心真意去做事,一定要爱护农民,一定要对得起农民,这才叫不忘本,爱农民就是爱我们自己。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的转型期、浮躁期,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农资经营已全面放开,在利益驱动下,加之经济落后、人口众多地区合法经营的生财门道不是足够的多,一些制假售假行为猖獗,假冒伪劣农资打而不绝,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演变为食品卫生公共事件,不仅农民群众反映强烈,通常还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目前春耕在即,农资消费高峰已经来临,正是易发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时候。农民缺乏专业的鉴定知识,一旦买到假冒伪劣农资,其结果大家可想而知。大家看一看,是谁的眼泪在飞,是谁在伤心哭泣?大家想一想,是谁让我们的父老乡亲减产节收,是谁让我们的父老乡亲老泪纵横?大家问一问,他们有没有骂“丧尽天良”,他们有没有骂“不肖子孙”?所以,大道理我不讲了,人非禽兽,将心比心。我们知道该怎么做!我们知道做不好事,首先是没做好人!要想做人不失败,就一定要对得起农民。
二、法律的使者,要维护公平正义
农资监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我们各部门的权利。在我们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我们就是法律的使者。法律是威严的,但它的威严是要维护守法公民的尊严,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执法者而言,秉公办事,公正执法,就是维护了公平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狐假虎威,徇私枉法,就是玷污了公平正义,侵害了法律的尊严。我们开展农资监管行政执法,对不法经营者就要有执法的威严,对合法经营者更要勇于维护其尊严,以公正文明的监管执法,突出抓好对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一靠良心执法,用安全说话。前几天,总理在回答网民提问时,讲到“经济学家、企业家、银行家身上都要流着道德的血液。”我们执法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身上更不能没有“道德的血液”,这个“道德的血液”就叫天地良心。不要以为良心看不见摸不着不好评定,不要以为良心像电影对白一样“值不了几个钱”,良心是讲不出口的,你有的时候别人不一定赞许你,失去良心的时候终究会遭到谴责。执法为民是行政执法的根基准则、力量源泉和生命线,我们监管执法讲良心,就是要上对得起天、下对得起地、中间对得起黎民苍生和我们自己,就是要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服务而不是为少数人的私利服务,其检验标准是农资市场健康和食品卫生安全。
二靠法律执法,用事实说话。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一是关口要前移。严格规范农资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和退出行为,对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排查和清理,实行经济户口管理。同时,规范经营户的进货和销售行为,指导其建立农资质量档案、进货台账和索证备案制度,拒绝来路不明、假冒伪劣的商品进入市场。二是重心要下移。对农资经营者经营的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与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做到心中有数、规范有据,管理得法、责任到人、管理到位。采取“盯牢”、“堵死”战术,提高对示警企业、失信企业的巡查频率,对假劣农资可能进出市场的渠道进行严密封堵。三是查处要严厉。在春耕、秋播等关键时节,各部门要组织专项整治,加大巡查力度,曝光违法行为,把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日常监管中,要加大抽检力度,重点抽查农资产品批发市场、区乡农资集散地、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乡村流动商贩,提高抽检覆盖率,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要及时依法公布抽检结果,监测公告,提醒广大农民不要购买质量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
三靠技术执法,用数据说话。“三农”物资尤其是种子的真假识别等要有专门的技术,必须加强技术设备等基础保障条件建设,强化员工培训,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保障和智力支持。种子种苗专项整治要坚决查处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未审先批、假劣品种、标签标注内容不全、生产经营档案不健全、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农药专项整治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违禁高毒农药行为,化肥专项整治要重点整治复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严查标签标识混乱、有效成分不足等违法行为,饲料专项整治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违规使用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政府的臂膀,要营造社会和谐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是政府的职能,政府依此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我们相关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主管机构,是政府的臂膀,农资监管没有商量余地,没有妥协空间,我们能做的,第一是坚决执行,第二是科学执行,第三是严格执行,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农资安全问题。
1对我国目前通信市场管理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的完善,通信事业获得巨大的进步,电信市场繁荣发展,欣欣向荣,但是通信市场的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1法制建设
1.1.1没有正式的电信法
随着我国通信事业的发展,为了强化对通信市场的管理,国务院颁布了“电信条例”,对通信市场进行规范。但是这仅仅是一个条例,与专门的电信法还有很大的差距。放眼世界,按照惯例,各个国家在进行通信市场管理以及推行电信改革之前先立法,然后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后续的工作。而我国的电信立法严重落后通信体制改革,不能满足通信市场管理的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如果没有一部电信法就无法对多元化的通信市场进行规范。
1.1.2地方法规混乱
我国地方也制定了一些通信行业法规,但是存在着法律地位低、权威性差、有些法规本身就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不利于通信市场惯例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1.2通信管理局在地方的定位不明确
地方通信管理局在试运行期间,比较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是定位不明确。由于定位不清,职责不明,导致与地方上的关系不好处理,出现了一些混乱。
1.2.1与省政府机构的关系
第一,与省信息产业厅的关系。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已经建立信息产业厅的省,通信管理局可加挂省信息产业厅,对这条规定的理解出现了歧义。一些省的信息产业厅认为通信管理局是其下属单位,由信息产业厅行使对通信市场的管理。但是通信管理局的想法恰恰相反,他们认为信息产业厅不应该管理通信市场,该职能应该由通信管理局执行。为了维护通信的全程全网,只有通信管理局才能承担当地通信行业的监管。如果把省里的通信监管的一部分职能交给通信管理局,就会出现交叉监管,企业无所适从,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通信市场的健康成才。
第二,与其它部门的关系。这些部门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部门等,它们的职能与市场管理比较密切。在通信市场管理的过度时期,一些领域出现了管理的真空,相关部门乘虚而入,造成政出多门等问题。
1.2.2地方监管混乱
第一,企业不服。政企分开后,一些通信企业认为自己已经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可以自立自主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政府不应该插手其事务。这导致通信管理局在市场管理的过程中,行使对企业有好处的职能,会得到企业的支持,如果没有好处就会被消极执行。
第二,项目难控制。各单位自己上项目,如广电、计委、省政府都能自己立项目,建自己的通信工程,一般都不经过通信管理局,重复建设多;通信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不规范,真正具有一级、二级及三级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并不多,但上项目比较多,难以保证对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管;开放性的业务越来越多,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业务的经营是由投资公司投的资,监管起来有一定难度。
1.2.3管理人员的组成
当前国内通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原来邮政部门转过来的,因此存在结构单一的问题。单一的人员结构和原来的工作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的好处是对通信行业比较熟悉,不需要经过岗前培训就可以上岗工作,业务熟练。缺点是人员结构单一,各个工作人员无法在专业领域上形成互补效应。企业中所有的人员的知识结构大量存在重复,缺乏具有相应法律知识以及经济管理知识的人才,不利于管理机构职能的有效行使,对通信市场的管理缺乏效率。
2加强通信市场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1把握好市场准入维持企业良性竞争
通过科学的市场准入机制,严格控制进入通信市场领域的企业的数量以及质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度竞争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通信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容易造成恶性竞争,使同企业无法发展壮大,形成规模效益,最终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是得不偿失的。当前在市场准入上注意以下的问题和倾向:
第一,制定详尽的通信行业市场准入标准规范,使企业在进入通信市场时必须在投资、网络结构、网络技术、网间互联、财务成本管理、法律制度上满足准入规范,使从事同一服务的企业具有可比性。
第二,提供市话服务的企业应该禁止同时将语音业务、上网业务与市话业务进行捆绑经营,防止市场竞争的不公平。
第三,解决不同长途运营商有或没有长途接入号的差别,体现公平的原则。
2.2互联互通提高企业生存能力
互联互通的实质就是要求原来占市场主导地位的通信运营企业为得到许可具有电信业务的竞争对手提供互相连接的方便,使任一用户通过网上互联与另一端的用户实现无阻碍的通信服务。由于国内竞争刚刚开始,“电信条例”刚刚出台,人为阻止互联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对电信网与接入的各类网互联互通的管理,保持中国电信网安全有序运营,维护电信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2.3有效利用资源提高企业服务质量
按照“条例”的规定,电信部门管制的通信资源依然沿袭了以前的范围,即无线电频率资源,码号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省通信管理局应在信息产业部指导下,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有效的资源申报制度和动态的科学管理体系,并按标准收取资源占用费。当前在资源管理中的热点是本地网内的区县用户不同运营企业的特服号和缩位拨号存在差别,消费者有意见,影响使用缩位拨号的非主导电信运营企业在区县业务的发展。
2.4加强对因特网的监管减少企业纠纷
随着因特网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当前应加强对因特网的监管,目前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包括对信息内容、知识产权,网络互连等方面的监管条例。
首先是建立保护个人隐私权、知识产权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各国正在合作制定相关的政策条款,以使电信市场有序竞争,我们也要参与这一进程。其次,欧美等发达国家正在努力将因特网电话排除在现有电信法规以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也会遇到这类问题。在因特网接入上,据所了解到的国外的情况,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纠纷,需要管制机构出面协调。我国目前将因特网电话列入基础电信业务,为了避免我国以后遇到此类麻烦,我国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应该考虑这个问题。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监管;发展
一、政府对企业市场经济发展进行监管的必然性
1.市场经济的自身调节机制并不健全
(1)市场调节的先天缺陷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市场并非是万能的。从调节作用上来看,市场自身在发挥调节作用的过程中具有滞后性与盲目性的不利特点。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很难完全依靠自身调节来保障自身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我国而言,经济市场的总体规模是十分巨大的,市场不同区域之间的联系也并非十分紧密。纵观我国当前的经济格局,地域与地域之间的发展程度存在较大差距,市场需求信息的传递也存在滞后性。例如,某一企业受市场需求的影响研发了一项新产品并获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功,同行业企业往往会进行效仿,并逐渐开始进入这一领域。但是由于市场信息传递的滞后性,一些企业对于市场需求总量的估算往往会建立在猜测基础之上,且对于自身产品进入市场的前景估算也过于乐观。但是市场的需求量却是固定的,随着市场需求的日益饱和,后进入市场产品的推广销售工作无疑会受到致命影响。在市场饱和的前提下,持续进入这一市场领域的企业无疑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市场资源配置的巨大浪费。
与此同时,企业在市场资源的配置过程中也存在有一定的盲目性。市场的所谓调节作用拥有一个前提与基础,即市场资源的配置过程受信息传播滞后性与人为因素的影响,往往缺乏一定的计划与步骤。面对特殊的市场资源需求时,受市场调节盲目性特点的影响,市场自身所具有的调节机制往往很难发挥出原有作用。
(2)市场行业垄断的出现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环境中会有一些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问题而遭到市场淘汰,同样也会有一些企业因生产经营优势而不断发展壮大。当企业于某一市场领域中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自然垄断也会随之而来。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往往会利用自身庞大的资本基础与技术实力不断挤压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进而掌握该行业的服务产业链。而一旦市场经济环境中某一领域的服务产业链被一家或几家企业所掌握,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特性与资源的合理配置往往也就不复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受到致命影响。
(3)区域市场外部资本的恶意入侵
市场全球化背景下,区域市场的联系日渐紧密。为争夺区域市场的实际控制权,区域市场外部资本经常会以恶意竞争为目的发动入侵行为。这一行为最主要的表现即为倾销行为。利用资本优势,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往往会将自身产品与服务以低于成本价值的价格倾销到目标市场之中。通过这种恶意竞争行为,区域市场的本土生产商、服务商乃至于经销商均会受到致命打击,进而丧失发展的空间。一旦外部资本消灭了相应行业的本土企业以及竞争对手,随即便会大幅度提升自身产品与服务的销售价格,进而对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巨大破坏,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公平竞争。
2.政府监管可以有效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市场经济在自主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市场失灵问题、恶意竞争问题。面对诸多发展问题,我们不难发现单纯依赖于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很难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提倡绝对自由竞争与杜绝政府干预市场的西方国家为例,其市场经济体制构建时间较长,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程度相对较低,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较为良好。但是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受到的掣肘往往非常之大。由于政府监管的缺失,西方国家市场之中垄断现象普遍出现,周期性经济危机更是难以掌控。
事实已经证明,紧靠公平竞争原则,杜绝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监管行为,市场经济不可能获得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政府监管的缺失最终只能带来诸如经济危机、垄断等市场经济问题。通过对西方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进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即便是对于崇拜绝对市场竞争自由的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其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所进行的监管也日渐被认可。因此,可以说政府监管已经成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因素。
二、政府监管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1.保障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
基于市场调节滞后性与盲目性的特点,政府无疑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市场,引导相应的市场资源进行正确配置。仅以我国为例。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政府的主导之下,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历史性转变。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完善,取得了一系列令世人瞩目的经济发展成果。但即便如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存有一定问题。诸如产业结构不合理、能源结构不合理、地区发展差距明显等问题,无一不束缚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基于我国巨大的社会经济总量而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自发调节,其滞后性与盲目性往往更为明显,后果也更为可怕。因此出于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积极实行了“宏观调控”政策。近年来,通过“宏观调控”政策的施行,我国基本实现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平稳有序发展,促进了国内不同区域市场的共同进步,有利的维护了我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发展。与此同时,在应对经济危机等事件的过程之中,正是得益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娴熟应用,我国通过政府主导的一系列监管行为,成功的减轻了诸如金融危机等事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损失。
2.保障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行为出现
依托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市场因素单独进行调节,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必然将不复存在。缺少政府监管的市场经济发展,其后果只能是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恶化以及市场垄断的广泛出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公平竞争原则下隐含的核心要素是弱肉强食。掌握了市场需求且自身发展良好的企业,必然会逐步侵占其它企业的市场利润空间与发展空间。而当一个行业被一家或几家企业所控制,形成垄断,那么区域市场的竞争自然而然也就消失了。由于缺失竞争压力,垄断企业在缺少竞争对手的前提下,无论是企业发展速度亦或是改革进程,速度均会有所下降,甚至陷入到停滞状态之中。同时,在自身市场服务的价值收取过程中,垄断企业也可以随心所欲订立服务价格与相关衍生服务内容。
更为严重的是,缺乏政府监管,诸多的市场不公平竞争行为也将涌现。最为普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公平竞争行为应属倾销行为。如果缺乏政府的监管与控制,倾销行为无疑可以轻易的摧毁一个企业在某一个区域市场的所有竞争对手。而在没有竞争对手的环境背景下,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受到巨大影响。
三、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监管问题
1.政府监管失灵问题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的调节作用并非是万能的,对于政府而言同样如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调控行为并非绝对奏效,政府监管失灵的问题十分普遍多见。政府在实施诸如“宏观调控”政策等监管行为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历三个主要步骤,即信息收集、决策制定、行政实施。简单来讲,就是政府通过各个渠道对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掌握,一旦发现问题所在,即迅速制定相关政策与监管策略,最后运用多种调控方式予以实施,例如立法、税收、加强执法手段等。
因此毫无疑问,对于政府而言往往需要对市场经济发展现状进行一定程度的评估,进而根据相关数据开展具体的监管行为。但是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市场规模越大,则政府开展监管的难度与复杂程度越高。诸如信息统计错误、监管行为决策错误、调控政策实施错误,均有可能对政府的监管行为造成巨大影响,进而导致政府的监管行为未能取得应有预期效果。应该说在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管过程之中,政府监管失灵问题是政府监管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最为严重问题。诸如“宏观调控”等政府监管行为的展开,其背景往往是市场经济发展遭遇到了一定问题与困难。而一旦基于如此背景的政府监管行为未能取得应有效果,或出现了政府监管的失灵现象,那么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其发展无疑将受到重大影响。
2.政府监管边界模糊问题
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缺少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管,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无法得到保障。但是一旦政府过度介入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市场经济而言也必然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在政府开展对市场经济的监管过程中,政府监管的边界模糊问题往往是政府所面临的监管难题之一。政府监管边界问题,即为政府在开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管过程中,究竟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管的程度又该如何的问题。
一旦政府在对市场经济的监管过程中,管的范围过宽、管的程度过大,往往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市场经济体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身独特的运行机制与调控机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在其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政府监管的必要性之所在,即为在市场经济发展出现问题时,通过自身监管行为促使市场经济体制回到正确的运行轨道。但是在政府监管职能的实施过程中,过度的干预与不合理的干预非但不能使市场经济回归正确的发展轨道,反而会对市场经济发展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
四、政府开展对市场经济发展监管的相关建议
1.加强政府监管工作效率,构建完善的监管体制
对于政府而言,面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监管失灵问题,唯有加强政府监管工作效率,构建完善的监管体制才能够有效保障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监管工作的高效、有效进行。在对市场经济基本信息的了解过程中,政府必须第一时间获得相关信息并开展对相关信息的分析研究工作。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的变化是瞬息万变的,唯有切实提升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整理速度,才能够保障政府对市场经济开展监督的整体效率。与此同时,政府在制定监管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做到监管决策出具迅速准确,且能够为监管工作的实施创作出更好的条件。尤为重要的是,政府必须依托自身行政网络,构建完善的针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监管体制。进而通过体系化发展建设工作,保障政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效监管。
2.明确政府对市场经济监管的边界问题
边界问题是政府开展对市场经济发展监管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监管过程中,政府必须着重明确政府对市场经济监管的范围、内容以及监管行为适用的程序。政府应通过立法等手段,建立一个标准化、程序化的政府监管介入流程,从信息收集、决策制定、监管实施、后续评估、监督问责等几个方面,合理制定规章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合理解决政府在开展对社会经济监管过程中的边界模糊问题。
五、结语
市场经济体制存有一定优越性,但同时也存在诸如市场调节机制不健全的发展问题。脱离政府监管的市场经济行为,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是很难得以实现的。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建立在一定的政府监管基础之上。应该说,政府监管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徐长浩.略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01).
[2]吴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责任[J].红旗文稿,2013.08.03.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对发展农村市场的认识
四川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达6000多万,占全省总人口近70%。但是,四川农业的经济优势并不明显,即使有一定优势的生猪产业,也不时出现“卖难”的问题,省工商局党组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应当重新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市场的问题。
首先,必须用科学发展观去认识农村市场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条件的不断完善,农村市场对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其功能已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集贸市场。在新的条件下,农村市场的作用至少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协调发展的载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要通过市场流向城市,城市所产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要通过市场流向农村。这两种“流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通过市场进行交流,从而把城乡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实现城乡协调、和谐地发展:二是各种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的实现场所。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各地的农产品在品质、产量上存在较大差别。由于各地基础设施等生产条件不同,使得农产品生产成本的差异更为明显。如何结合各地实际,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从而促进特色农业,形成经济规模,这是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农村市场的发展就要围绕这个目标,使各种要素得到合理配置,而且要满足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续性的,不是小范围内的而是在全社会乃至全世界范围内进行配置的需要:三是各信息资源的交换中心。各种市场信息通过市场汇总、交换,进而指导生产。
其次,必须按市场规律发展农村市场。完善的农村市场更主要是促进生产,满足需求,促进农民增收。要充分利用“看不见的手”促进市场发展,引导农民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应是农村市场发展的立足点。
二、勇于实践,大力促进农村市场发展
我们立足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推动了农村市场的发展。
(一)着力培育市场主体,为发展农村市场奠定基础
发展农村市场离不开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围绕搞活一方农村经济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培育一个目光敏锐、组织协调能力强、会经营的农村市场主体群。
一是建立健全推动农民由自然人转化为经营主体的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登记监管职能,积极支持、鼓励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在市场准入上,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各种费用,实行备案管理。在优化服务上,主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市场信息的咨询服务,大力支持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为农民申办个体户或各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规范发展上。积极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形成产业支撑;鼓励涉农企事业、协会、专业大户、技术能人带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让广大农民成为经济组织中的一员和市场的主体。实现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目前,全省共有农村个体工商户83万户,注册资金127亿元:农村私营企业65378户,注册资金923亿元: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256个,比去年增长70%,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755个。
二是培训农村经纪人,建立健全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服务机制。发展农村经济,关键要解决传统的、封闭的农业生产与现代的、开放的市场之间相互隔离的问题。在这当中,农村经纪人是化解农业生产与市场脱节矛盾的关键。因此,我们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产品质量、改善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注重培训,开展法律、技术、市场营销、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专业培训,提高农村经纪人从业素质。政策扶持,对季节性和临时性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减收市场管理费:对从事农副产品经销的下岗职工,免缴工商规费和市场管理费。创新机制,帮助农村经纪人建立农业商品信息网络、生产网络、收购网络、销售网络:鼓励农民走“协会+公司+经纪人+农户”的发展模式,形成了“经纪人带头动、农民跟着动、产销良性互动”的局面。壮大组织,整合个体经纪人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成立经纪人协会、组建经纪公司。引导农村经纪人队伍向合作性经营模式发展。强化监管,严格实行农村经纪人备案登记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地下经纪、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保障经纪人和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目前,全省共培养发展各类农村经纪人12.4万人,经纪业务量达156亿元。
(二)大力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和合同农业
农村市场的发展,必须以特色农业为基础,形成有特色的农业产品。而特色农业的核心是品牌产品。近年来,我们围绕带动一方产业大力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使其作为工商部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努力探索“品牌兴农”的服务机制,加快培植品牌农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农业资源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一是以宣传“促”。一方面大力举办“商标与农业产业化论坛”、“商标与西部经济发展论坛”等大型活动:另一方面深入到村镇、农户,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农民树立“商标兴农”的意识,提高拥有、重视和利用品牌的积极性。二是以政策“引”。制定了《四川省工商系统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了九大举措支农;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商标助农”工程变为政府行为。目前,有20个市(州)、100余个县(市、州)政府出台了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的具体措施和奖励办法。三是以指导“扶”。我们对注册商标的涉农企业实施回访制、联系卡和结对共建共育制度:对未注册商标的涉农企业进行分类指导,采取《商标注册行政建议书》、《注册商标创牌行政建议书》和《商标注册与保护行政建议书》“三书”助农制度,为企业创牌制订方案并帮助实施。四是以真情“帮”。各级工商部门实施了捐资行动,并节约办公经费筹集资金扶持农民注册品牌。目前,全省农产品注册商标16033件,其中涉农驰名商标17件。著名商标222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9件。
农业合同是连接农业生产与销
售的桥梁,是发展现代农业和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有效形式。我们充分发挥合同监管职能,把推进发展合同农业作为促进农产品流通、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一是严把“三关”促进合同农业稳步发展。从事前筛选、严把主体资格关,事中服务、严把订单签约关,到事后监督、严把合同纠纷调解关,对农业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服务。二是制定完善合同文本规范合同农业发展。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指导帮助涉农企业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依靠诚信守约谋求发展。截至2007年底,工商部门帮扶农民订单签约475379户、合同175379份、涉及金额18.4亿元。调解合同争议63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45.6万元。
(三)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我们以保护一方农民权益为目标,坚持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积极建立农村维权网络,努力净化农村市场,尽心尽力为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是打假护农,建立完善维护农业生产安全的保护机制。为确保农民增产增收,我们严把农用生产资料质量关。把好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对农资经营企业、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建立了农资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前移农资商品质量监督“关口”,建立了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制度。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行为,在全面推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四制两查一承诺”监管体系的基础上,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对种子监管全面实行种子留样备查制,建立了种子经营档案。强化农资质量定向监测,重点对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的农资商品进行监测,对抽查不合格的农资。依法进行了查处。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对全省42314家农资经营企业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并挂牌公示,加大对失信农资经营者的监管力度,营造了诚信经营农资的氛围。推进农资商品流通现代化,支持供销社等农资经营主渠道企业在农村建立农资连锁服务站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违规活动,全系统开展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去年以来,共检查各类农资市场11829个,取缔无照经营1964户,查处不合格化肥3032吨、农药6591公斤、种子6466公斤,查处各类农资违法案件1806件。
二是延伸维权领域,建立完善农民消费维权体系。针对制假售假行为逐步向农村转移的态势,我们采取重心下移,建立完善农村消费维权体系。各级工商部门以“村两委”为依托,普遍设立了农村12315联络点,聘请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为联络点负责人:选择3至5名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并且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的村民为成员。由工商所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明确联络点具有宣传、引导、协调、保护四大职责,制定了受理、登记、核查、调解、转报等五项工作程序和制度。目前。全省在24540个农村行政村建立了12315联络点,处理农村消费投诉申诉4586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015万元,联络点已经成为工商部门打假维权的“前哨”。
三是规范农村市场,建立完善农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大力支持我省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重点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导各类企业发展乡镇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鼓励发展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活跃繁荣农村市场。促进搞活流通。继续推进农贸市场监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市场业态,改变市场经营环境,实现传统市场监管模式向常态化市场监管模式转变,促进市场规范与繁荣。目前,全省推出了省级示范市场70个、市级示范市场158个、县级示范市场179个。针对农村市场消费者多,经营者分散,监管力量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薄弱等问题,加强对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农村场镇等区域和村镇各类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粮食、棉花、蚕茧等重要商品市场以及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的监管力度。根据农村季节性特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着眼全局,对发展农村市场的思考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定的增加。而农民收入必须通过市场来实现,因而,有理由认为,发展农村市场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
(一)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的思路
农村市场发展应本着贯彻“坚持一个思想,着眼两个流通,实现三个目标”的思路进行。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思想,从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促进大农业、大流通发展的高度来思考农村市场发展问题。首先,要从促进国民经济三次产业的调整、持续发展的高度去研究农村市场发展问题。使农村市场成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催化剂。其次,要从促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角度去研究农村市场发展,使农村市场成为大农业中“种、养、加”协调持续发展的纽带,成为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路标。再次,要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角度去看待农村市场发展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
着眼于两个流通是农村大市场发展的必然。一是农村市场建设不仅要着眼现阶段水平的大农业产品向城市的流通,还要体现出市场的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流通引导农民进行生产。对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的我国农业而言后者显得尤为重要。二是农村市场建设要成为城市所产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向农村流通的桥梁。从而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村市场成为工业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础。
农村市场的发展要实现的三个目标则是:一是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二是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三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村劳动力多渠道就业的机会。
当然,实现农村市场发展的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还有若干的具体问题需要解决。
(二)发展农村市场当前需着重研究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市场规划问题。这里所指的规划,不仅是具体市场的选址、规模等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将农村市场的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这种规划既包含宏观上的空间概念,又包含微观上的有形和无形市场的概念。从市场经济角度去分析,就是政府对发展大农业的布局中。怎样利用好“看不见的手”去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应当有一个总体规划。
二是农村市场发展的政策问题。在中国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行为对引导社会投资、经济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农村市场发展也不例外。这些政策包括:培育市场主体的政策,尤其是鼓励“公司+农户”、“公司连基地”、“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等政策:鼓励投资市场建设的政策、促进农产品加企业发展等政策。
三是农村市场发展的基础设施配套问题。农村的基础设施,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市场发展。因此,配套建设农村的基础设施是农村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新农村建设中须用科学发展的观点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适度超前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为农业也为农村市场发展创造条件。
(三)履职尽责,进一步发挥工商部门在发展农村市场中的作用
一是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促进农村市场发展。多年来,我们立足工商职能,坚持“三个一方”,即“搞活一方农村经济、带动一方农业产业,保护一方农民利益”的服务理念,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使我省农村新经济组织得到发展。农村市场得到逐步完善,受到农民群众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赞扬。实践证明,工商部门以服务为宗旨促进农村市场发展是大有可为的,这是工商促进农村市场发展的前提。
二是坚持以教育引导为重点,培育市场主体。促进农村市场发展。这里所指的教育、引导既包括法律、法规培训,也包括工商政策扶持,还包括典型示范等各种措施。通过教育引导逐步培育起一支农业产业化的企业家队伍和农村经纪人队伍,使他们成为发展农村市场的中坚力量,这是工商促进农村市场发展的亮点。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发展模式大致可划分为自然成长型和政府主导型两类。自然成长型以美、英等发达国家为代表,在自由市场理念笼罩下的市场发展中,政府并未采取具体的发展规划或加以过多的行政引导。政府主导型以新兴证券市场国家为代表,政府通过明确的规划和积极的政策设计来推动证券市场发展。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中,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
一、自然成长型证券市场发展模式的政府证券监管
(一)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缺失时期
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表明,最早的证券市场是以场外市场的形式开始的。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规模化、公开化和有序发展的产物,早期的证券市场监管呈现出松散及以自律监管占主导地位,政府监管缺失的特征。政府奉行不干预政策,各国关于证券监管的法规很不健全,缺乏统一、专门的证券立法。2世纪3年代经济危机之前的美国、2世纪8年代之前的英国、1994年以前的德:国均处于这个时期。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取得法律授权并逐步强化的时期
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交易量的增加和投资者数量的增多,政府逐渐意识到证券市场对一国经济发展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自律监管弊端的暴露,自律监管占主导地位的现状已经无法满足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各国通过立法设立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授权其进行证券监管并不断强化其监管权,形成了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行的局面,政府监管不仅需要与自律监管分工协作,还涉及到与其他不同政府部门的配合。
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对投资者信心的打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作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统一管理美国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是SEC的工作重心。自律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SEC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基本分工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商和证券交易的日常监管主要由自律性组织负责,而SEC主要对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但是,仍然保留有限的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直接监管的权力。SEC不但扮演监督证券自律机构的角色,更扮演与自律组织合作的角色。SEC除了与自律组织分工外,还涉及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财政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保险业监管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之间的协作与合作。
英国和德国设立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1986年,英国议会颁行了《金融服务法》,授权新设立的证券投资管理局(SIB)代表政府对从事证券与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自此,英国建立了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但SIB之下设立了3个自律机构,因此,英国仍然是以自律监管为主。德国于1994年颁布了《第二部金融市场促进法案》,根据该法授权,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BAWe)为管理证券市场的联邦政府机关,自此,德国建立起了对证券市场的联邦、州、自律机构的三层监管框架。1994年以后,德国又进行了多项立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对金融市场实施进一步改革,市场管理由自律管理模式向政府监管模式转变。
(三)设立单一金融监管机构之扩权与监督并重的时期
为了适应混业经营下金融统一监管的需要,各国逐渐放弃了以往的分业监管模式,设立了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为提高监管效率,逐渐增加该机构权力。与此同时,为了克服监管权力过大带来的弊端,通过明确权力行使程序,建立各种机制,强化对其监督,为合法权益受损者提供多种救济途径。
美国没有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但是,由于美国法律采取了功能监管理念,而且SEC十分注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因此,分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并不影响对混业经营主体的有效监管。为了提高SEC的监管效率,国会通过对证券法及相关法律的数次修改,扩充了SEC的权力。权力扩大对监管效率的提高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其中之一是侵犯了自律组织的原有空间,频繁地行使原来保留的对证券公司进行直接监管的权力,结果导致了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高度重叠,监管成本提高、效率下降。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出现,自律机构首先进行了改革,NASD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将两者之间的会员监管、执行和仲裁功能进行整合,于27年7月成立了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目前该局为全美最大的自律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所有在美国经营的证券公司。SEC下一步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与FINRA的配合。
权力扩大的另外一个弊端是可能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美国通过多部法律严格规定SEC的权力行使程序。其中规则制定程序受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以下简称“程序法”)、1995年《文书精简法》、23年《监管弹性法》。的调整,其他权力行使程序主要受到《程序法》的调整。不仅如此,SEC还根据上述法律的要求,制定了《SEC行为规范、公平基金规则和偿还计划》,适用于SEC所有的执法程序。限于篇幅,这些法律规则无法展开,但上述法规对SEC程序规定共同的特点是:一是程序的规定极其详细,自始至终贯彻对当事人权利保护和尊重的原则,尤其强调给公众及利害关系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所有程序均体现了公开性和公众参与性;二是程序规定的灵活性与严谨性并存,体现了监管效率原则,突出体现在《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构可以依据执法的需要,依法定情况选择不同的程序。为了保障SEC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还对SEC进行了议会监督和司法审查。
在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下,为了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制度竞争力,英国和德国都对本国证券监管机构进行了整合,建立起了单一的综合行使金融监管权的机构。英国根据《2年金融服务法》(FSMA)建立起了集
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服务业的监管职能于一身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自建立以来,其职权也在逐步扩大。作为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FSA并非监管所有的金融活动,还涉及与其他机构的协调,如,贸易和产业部负责管理公司法方面的事务,职业养老金监管局负责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监管等。为避免FSA权力过大,FSMA对FSA的权力行使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FSA的行政许可程序和处罚程序,这些规定均体现了公开、保护相对人利益的特点。同时,防止权力扩大的另一措施是对FSA进行了广泛的外部监督:一是财政部与议会的监督;二是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庭(以下简称“金融法庭”)的监督与司法监督。 22年,德国根据《金融监管一体化法案》和《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法》,将原银行监管局(BAKred)、保险监管局(BAV)和证券交易监管局(BAWe)合并组建成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aFin),对整个金融市场实施兼容性的统一监管,独立履行金融市场监管、客户保护和流动性监管的全部职能,是德国证券行政执法的核心机关。BaFin通过内设金融监管论坛的形式,与联邦财政部和联邦银行进行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与协调。此外,因为Fafin内部仍然由不同的机构分别对证券、银行和保险市场进行监管,涉及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为此,FaFin内设跨行业事务协调部,专门负责协调工作。对BaFin执法程序规定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违反秩序法》,其中分析、立案阶段和调查阶段适用第一个法律,处罚阶段适用后一个法律。为了有效监督BaFin的监管行为,内设有管理委员会,主席单位为联邦财政部,负责监督BaFin的监管行为,并决定其预算;同时还设有专业顾问委员会,对BaFin的业务管理提出建议,并协助其完善监管法规。
(四)小结
第一,政府证券监管权取得合法授权的原因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可以归纳为弥补自律监管的缺陷。但各国情况又不尽相同,如美国是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对投资者信心的打击,英国和德国则是为了提高本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这些都只是表面原因。更为深层的原因是各国政治经济的差异导致对证券市场重要性的认识不同,由此决定了政府职能定位从原有的不干预经济,到后来的积极履行职权,最终目标是促进本国经济的繁荣。
第二,从政府证券监管权未来发展的趋势看,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是大势所趋,目的是为了适应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综合监管要求。英国和德国已经实现了统一的金融监管,但是由于德国金融监管机构内部仍然采取分部门监管,因此仍然存在协调配合问题。美国之所以坚持原有分业监管,主要原因在于该国法律对金融监管采取功能监管的理念,并且注重与其他机构的配合,并不影响其应对混业经营监管的效率。因此,怎样设置监管机构必须根据本国国情,同时,也依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发展水平。
第三,近年来,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为防止权力的触角漫无边际地侵入私人领域,各国都通过法律详细规定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行使程序,并强调程序的公开、公众参与、灵活性,以及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不仅如此,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对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权力行使的监督,在这些监督机制中,来自行政机构内部的监督应该是位于第一层级的,同时还有议会监督,因为议会通过的法律是监管机构的权力来源,因此,这种监督是最根本也是最有效的。
第四,政府证券监管权必须与自律监管权有效地协调和互补,才能达到对证券市场的最优监管。上述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尽管对自律组织能否具有维持公正和透明交易的能力一直有所怀疑,但是事实已经显示,政府监管同样也一直存在缺陷,政府作为唯一的监管者并不是最高效的。虽然政府最初希望对交易所的微观管理进行监管,但现在看来赋予自律组织更多的监管权才是更为有效的。”因此,政府证券监管必须要和自律结合,让自律组织发挥基础性监管的作用。
第五,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具有差异性,无论是否设立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各国都非常重视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并通过立法加以确认与巩固。各国的监管经验已经显示:“独立监管模式带来的主要好处是它能够避免由于被俘获政治家和官僚的干预所导致的市场扰乱。独立性使监管者免受特殊利益集团(如被监管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政府利益集团)干扰。独立性也改善了透明度、稳定性,提高了专业知识水平。”
二、政府主导型证券市场发展模式的政府证券监管
新兴证券市场是区别于发达国家传统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按照国际金融公司的权威定义,只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没有达到世界银行划定的高收入国家水平,那么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股市就是新兴市场。
(一)韩国
关键词:市场监督管理优化策略主要问题改进方法
一、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的发展现状分析
1.基本概念。市场监督管理是经营管理的一般理论。它主要依靠管理学、经济学的方法解决市场中经营、决策、日常管理中的问题。从广义上说市场监督管理包括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内容,还涉及到市场管理方式方法的建设。现代市场监督管理更注重培育市场监督管理文化,优化市场监督力量的配置,体现市场监督管理活动的发展创新,构建独特的发展理念体系,注重在现代化的信息平台下提高市场主体生存竞争力,满足市场主体长远发展需要。2.重要作用。科学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有助于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竞争力,促进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当下发展环境。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督管理运营机制,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人才的配置,构建相对专业的市场监督管理人才队伍,有助于我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通过一系列市场监督管理经验积累与理论方法的推广,有助于大力推动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环境,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活动还满足了市场资源个性化发展与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促进市场主体规范性经营,建立市场品牌,促进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有重要价值。
二、市场经济下市场监督管理主要问题
1.管理理念相对落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提升市场管理创新能力,从完善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出发,更好地适应当下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当前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市场发展和管理模式缺乏独特性,没能总结特色性的市场监督管理方式,因此影响了市场监督管理的整体质量和效率。例如,不少市场缺乏长远与当下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目标,市场监督管理理念与市场发展的规模速度不适应,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与方法在实施过程中没能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没能对市场监督管理理念进行合理定位,市场监督管理无法按照既定的程序执行,现有的市场监督管理方式不利于有效地承载先进价值理念。没能在品牌维护中提高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不能体现市场监督管理的社会服务价值,没能针对顾客的需要建立有效的服务机制,因此不能体现出市场监督管理的实用价值,不利于树立品牌形象。2.缺乏有效管理体系。提高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应当从现代市场的特征出发,着力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通过科学化的市场监督管理方式达到有效进行资源配置的目标。但是,当前基层市场监督管理运转机制不完善,市场监督管理的分工不明确,因此提升市场监督管理的整体质量。首先,市场监督管理的权限界定不明确,没有形成完善的责任分工机制,不能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由于权责不明确削弱了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工作力度。其次,当前缺乏有效的互动机制,市场监督管理信息未能有效传递,信息化与智能化的管理手段,未能应用到具体的市场监督管理实践活动当中。我国还不能形成动态性的市场监督管理监管机制,因此影响市场监督管理的整体质量与有效性。第三,市场监督管理的专业性不足,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着照搬商业模式,市场监督管理经验总结不足,无法树立积极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意识,不利于提升市场监督管理整体效益,影响市场监督管理的工作质量。3.执法力度严重不足。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行政机关没能有效的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为,不能建立科学化的全面监督机制,往往市场主体经营违规问题没能及时有效的发现,因此造成了市场监督管理的漏洞。首先,缺乏对市场监督管理的必要监督机制,市场监督管理的处罚与监督不足,存在着事后监督的问题,一些不良市场行为未能及时被发现,没能采用统一处理的方式解决具体问题。其次,目前对市场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的流程相对复杂,处罚措施与教育引导配合不足,行政执法部门未能起到必要的宣传引导作用,这在很大程度削弱了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力度。第三,我国市场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4.缺乏市场监督管理人才。当前环境下我国市场的发展速度较快,市场的规模与质量不断增长,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市场监督管理人才。目前我国存在着结构性的市场监督管理人才失衡的现象。现有的市场监督管理人才素质不满足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现实需要。首先,市场监督管理人才的专业性与知识前沿性不足,现有的市场监督管理人才不掌握创新性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理念,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落后。其次,初级市场监督管理人才数量相对较多,高级市场监督管理人才的数量较少,市场监督管理人才队伍的结构严重失衡,现有市场监督管理人才的素养不满足我国从事国际间竞争的需要。第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能针对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的市场监督管理人才的培训工作,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监督管理人才培养体系,市场监督管理人才的专业性与综合性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科学性,不利于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督管理人才体系,影响市场监督管理人才质量。
一、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监管责任
(一)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个人自建房除外,下同)全部纳入法定建设程序,必须依法办理工程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由市建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建筑工程实施依法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个人自建房除外,下同),必须在取得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的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鉴于此类工程面广量多,由市建管部门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三)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要尽最大可能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市建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不上报或不及时上报以及隐瞒真实情况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乡镇负责建筑市场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建管机构”)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市建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乡镇建筑市场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建管人员进行检查监督时,必须出示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对建筑市场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管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依法实施。
二、强化基础工作,落实监管重点
农村建筑市场中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面广量多,监管缺失,是我市农村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建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优化服务、强化基础、加强监管。
(一)选择施工队伍。各乡镇要鼓励与支持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不能以非招标工程为由,随意发包。同时,要将有施工经验,有一定技术设备条件的个体建筑工匠组织起来,在引导、组织与自愿的基础上,帮助他们组成若干个建筑承包队,经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施工能力考核合格后,从事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
(二)提供服务指导。乡镇建管机构应为建设单位及时提供优质服务,指导建设方选用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集,通用设计图和标准设计图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倡导环保、节能的理念;向建设单位推荐好的建筑企业(队伍),并提供及时方便的技术咨询服务;为建设单位提供房屋建设合同文本,指导建筑承包队与建设单位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积极推行建筑承包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实行合同见证。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实行合同见证制度,乡镇建管机构负责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见证与备案,并加强过程监督。乡镇建管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法制意识
市建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乡镇建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建筑管理业务、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管理与服务能力。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乡镇分管建筑业的负责人组织1-2次政策、法规培训,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管理与执法水平。加强对全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
关键词:建材;检测;管理;加强
中图分类号:V448.1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材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一个关键环节,所有建材在进场之前都需要经过检测,当确定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主要以试验数据的形式体现,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对于工程质量而言至关重要。[1]
建材检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材检测管理机构在管理方面不遗余力,但一些问题仍旧不可避免,主要表现以下四个方面:一、假—送检的试件以及检测的过程、数据、结论等方面存在造假的问题;二、乱—检测单位未能做好内部的管理工作,进而导致检测市场秩序混乱;三、低—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低,检测技术水平低,检测管理水平低;四、缺—管理手段以及技术措施较为缺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2.建材检测管理工作中问题的成因
2.1检测机构的特殊性
检测机构较为特殊,和生产企业、中介机构存在一定的差别。在检测工作中常常面临以下问题:一、检测对象在质量方面存在一定的离散性;二、检测样品在抽取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机性;三、检测的原因造成样品受损,从而导致检测数据不能客观反映样品的真实情况。某些检测单位及个人便会从这些特殊性中寻找漏洞,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修改数据。
2.2检测机构未做好自我监督与管理
对于建材供应商和施工企业而言,检测报告合格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同他们的经济利益是直接挂钩。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进行人为操控,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因而无法得到保障。当前,大部分检测机构的监督制度流于形式,对检测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甚至发现问题也不对其进行严肃处理。[1]
2.3检测试验行为不够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尤其是检测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各种各样的问题接踵而至。相当部分检测机构过度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对自身行为没有进行严格的监控与约束。
2.4检测机构的小规模化
近些年来,检测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因而呈现出小规模化趋势。众多小型检测机构一拥而上,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给检测的规范和质量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另外,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技术水平较低,导致建材检测领域在技术革新以及发展方面困难重重。
2.5管理部门监管力度不到位
受人力资源限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无法做到对检测机构的全方位监管,再加上很大一部分检测试件进行的是破坏检测,因此很难对检测结果作出质疑。管理部门监管力度不到位,导致检测机构“胆大妄为”。[3]
3.加强建材检测管理的具体办法
3.1建设并完善检测信息平台
建设并完善检测信息平台,保证检测信息不但及时而且准确是十分重要的。在多大一线城市,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基本完成,并开始发挥一定的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数据上传不够及时,检测信息不够完整。建设并完善检测信息平台,保证检测信息上传的及时性,同时相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判断与处理,发现存在疑点的建材检测结果,能够做出快速反应,如到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复查。
3.2施工现场、检测现场密切配合
施工现场、检测现场应加强往来、密切配合,一步步深化检测机构的作用,不仅要对来样负责,也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二者原本是相对独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取样,检测机构负责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真实性。这种分工有时候难以客观反映出建材的质量。所以应加强施工现场与检测现场之间的联系,保持两处建材质量的一致性,客观反映出建材质量的真实情况。[4]
检测机构应该参与到抽样、取样的环节中去,和其他相关各方共同负责试样的有效性与真实性。通过这种方式选取的试样完全可以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从根本上打消检测机构“仅对来样负责”的投机心理,承担起该负的责任,使其重视并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消除“弄虚作假”的可能。
3.3明确各方责任
应对建材供应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当检测结果出来后,能够快速、准确地找到应该负责的单位,以实现对不合格建材的及时清场,防止影响施工进度,同时也给该单位敲响警钟,敦促其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只有使用检测合格的建材,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程的质量。检测机构需要保证检测过程、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将建材最真实的质量状况反映出来,这是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基础环节。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三方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明确三方责任的方式,有效地约束、引导各方行为,从根本上杜绝检测工作中常见的假、乱现象。
3.4整治“假、乱、低、缺”四大顽症
将检测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建档保存,并完善投诉制度,疏通投诉渠道。信用档案应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业绩,二是不良记录。信用档案可用做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完善投诉制度,疏通投诉渠道,方便对不良检测机构以及违规人员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理,以实际措施规范它们的行为,最大程度减少“弄虚作假”的行为。[5]
建立、完善并落实工程质量检测中的飞行检查制度。该制度能够规范工程质量的检测方式,从而更加有效、真实地得到检测结果,是一种较为重要的动态监管手段。执行飞行检查制度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结果、结论应该纳入检测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信用档案中去。对集体造假、反复造假、社会影响恶劣的检测机构及个人,要给予坚决的打击,从而实现建材检测市场的有序化。
检测机构应既不属于业主方,也不属于施工方,而应属于“第三方”。也就是说,要确立检测机构的独立地位、主体地位,从根本上解决检测机构依附性的问题。社会化是当前检测结构的一个发展趋势。质监机构、检测机构、施工企业内部检测部门三者相互监督、相互合作才能有效地解决建材检测问题,保证建材质量。值得注意的是,施工企业内部检测部门因为直属于施工企业,其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有待商榷,所以制作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时不可以直接使用该部门所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6]
以建材检测市场信用制度为基本前提,对工程量较大或者要求较严的建材检测,实行招标的办法。招标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有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从而推动整个建材检测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较好地避免了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类型检测项目由多家检测机构共同完成的情况。
4.结语
建材检测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管理部门应站在新的高度,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并进行大胆的尝试与改革,从而对检测机构形成高效的管理。相信在企业自我管理、行业严格自律、政府积极监督的共同努力下,建材检测市场将得以规范,建材检测工作将得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时晓艳.建材质量检测技术与质量控制[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08) .
[2] 王少勇.建材检测中的误差分析与数据处理[J]. 工业设计. 2011(12) .
[3] 周海容,王志杰.建材检测行业的现状和问题[J]. 品牌与标准化. 2011(06) .
[4] 尚梅,张永权.我国建材检测行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J]. 辽宁建材. 2011(05) .
最近两年多的市场不景气,让证券公司业务拓展乏力的问题暴露无遗。中国证券行业创新活力、进取性不够强,粗放经营的现象未根本改变;能够为市场提供的金融产品、交易工具、中介服务数量不足、质量不高,专业优势与核心竞争力尚未显性体现。
在由乱及治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的复苏,证券行业获得了“救赎”。在此之后,证券公司在创新和提升专业水平方面缺乏动力,当市场阴霾再次来临时,证券行业依赖“牛市”的传统业务,通过“跑马圈地”实现规模效应的经营模式无法持续。
在与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同业的竞争中,证券行业已经远远落后。作为核心中介机构的证券公司是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其专业水平和促成资源市场化配置能力直接影响着市场功能的强弱。
面对持续低迷的市场,业界在苦觅将证券公司“做强做大”的良策,证券行业转型的需求愈发显得迫切。
作为综合治理以来最直接的核心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对证券公司近年的发展颇有体会。9月20日下午,在北京金融街富凯大厦20层,庄心一接受了《财经》记者长达三个多小时的专访,这既是他对未来监管理念发展趋势的展望,亦可看做他结束分管证券公司前的最后总结。庄心一承认由乱及治监管理念转变的滞后,阐述了未来放松管制的思路,亦总结了证券公司发展至今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应该把握的核心竞争力。
显然,放松管制是未来的总体监管基调,但庄心一未提及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监管部门坚守监管的底线,斩断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利益链条。未来,监管者如何平衡监管边界,仍将是这个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综合治理回溯
《财经》:2002年以后证券行业风险不断暴露,你在2003年赴任证监会后负责处理行业风险,当时的思路和解决办法是什么?综合治理对证监会日后的机构监管提供了哪些借鉴?
庄心一:2002年之后,证监会已经关注到证券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当时,我担任证券业协会会长,目睹会员公司的窘况困境,颇为忧虑,看到证券公司风险失控的惨重代价,很是痛心。2003年12月,我调任证监会工作,立即受命具体负责处理证券行业的风险。
综合治理之前,中国证券行业的风险集中爆发,既有历史积累的风险,又有现实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这些交织在一起,控制和化解的难度很大。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明确要求,证监会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高危公司进行紧急处置,化解迫在眉睫的风险,控制个案风险向外部蔓延和冲击;另一方面集中力量深入剖析风险成因,研究整体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配套措施,逐步形成了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进行业发展三管齐下的综合治理思路,采取了全面摸清底数、督促公司整改、平稳处置风险、改革基础性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创新发展、完善法规体系等一系列措施。这是一个“刮骨疗伤”的过程,目标是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时我们对证券公司提出十二字要求,“讲实话、真整改、定责任、给时间”。“讲实话”是要求公司彻底弄清楚自己的风险底数及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真整改”是要求公司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达到法定的监管标准;“定责任”,是对于不交底、不整改、逾期不达标甚至顶风作案以及资金链断裂危及市场运行的公司,依法追究公司和个人的责任;“给时间”就是给证券公司整改的时间和发展的空间。
经过相关各方共同努力,绝大部分证券公司在26个月内如期达标,也有一批公司未能“过关”,陆续退出了市场。在平稳处置高风险公司的同时,我们集中改革了一批基础性制度,健全了法规体系,完善和强化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机制,实施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建立了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制度和以公司内控为基础的合规管理制度,就是在综合治理过程中确立的。
综合治理既是攻坚克难、化解行业风险的一场战役,也是对机构监管工作的全面检验和深刻反思,这为监管理念、思路、规则、措施的调整转变和改进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留给我们的借鉴非常深刻,如用一句话概括,那就是风险控制与创新发展是行业前进的两个车轮,永远不能失衡,更不能偏废!
《财经》:当时感觉分类监管在行业内的影响很大,分类监管的设计思路是什么?
庄心一:对分类监管,我在证券业协会工作时曾与业界讨论过多次。我那时就说,一群人,有老有少,有强有弱,咱们能不能让年轻健壮的人先走,探探路,然后大家跟着走。综合治理后,在此项探索的基础上,建立了现行的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及配套的分类监管体系。
良好的、达标的证券公司分别被评为创新类和规范类。推出此项工作的主要考量,一是当时券商的信誉普遍降到了冰点,一个金融服务行业,失去了信誉,就失去了一切,实事求是将正面信息揭示出来,有利于维护市场信心;二是客观上每家券商的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以及整改效果确实不一样,“一刀切”有失公平,对整个行业和市场都有损害。
通过分类监管、区别对待,形成了激励约束机制和示范效应,推动了公司积极整改、正常经营和创新发展。治理合格的就放手发展业务,不合格的证券公司继续治理,解决问题。
《财经》:这种分类监管方式,表明监管部门一边在处置风险,一边在推动行业创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