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

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

第1篇: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

在高中学习政治的过程中,有些的知识点是学生必背的,而且这些知识点是高考中政治的常考内容,那么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中必修一政治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中必修一政治知识11.市场调节

A.优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的决定性性作用;市场调节通过价格、供求、竞争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B.局限性: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弊端。

2、宏观调控

(1)主要目标: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2)原因:

A、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

B、加强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共同富裕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3)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公有制和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要求);有利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调节。(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意义)

3.市场秩序

A、市场秩序、市场作用和市场规则的关系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定性作用的基础。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来维护。

B、规范市场秩序措施:

国家:

(1)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

(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严格实施市场规则

(3)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

消费者: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树立诚信观念,遵守市场道德。

企业: 要提高企业经营者素质,遵守市场规则;还要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①基本标志——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

②根本目标——共同富裕

③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高中必修一政治知识2征税与纳税

1、税收的含义: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①有国就有税--税收为国家的存在与发展提供物质保障。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理想、最普遍的形式。

②有税必有法--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2、税收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理解区分)

(税收的基本特征是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区别的主要标志。)

强制性--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

无偿性--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要返还纳税人,也不需要对纳税人直接付出任何代价。

固定性--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税率,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改变。

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税收的无偿性要求它有强制性,强制性是无偿性的保障;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又决定了它必须有固定性,随意征税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最终将危及国家利益。

3、简述增值税的含义、纳税人、作用?

(1)含义: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3)①增值税可以避免对一个经营额重复征税,防止前一生产经营环节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②有利于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体现公平竞争,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4、简述个人所得税的含义、纳税人和作用?

(1)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所得额征税的一种税。按应税项目不同,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所得越高,税率越高;所得越低,税率越低。

(2)纳税人:①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我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的个人;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又不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3)作用:①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②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5、为什么要依法纳税?纳税人怎样做到依法纳税?

(1)原因:在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的性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的兴旺发达、繁荣富强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国家各项职能的实现,必须以社会各界缴纳的各种税收作为物质基础。因此,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自觉诚信纳税。

(2)纳税人要做到依法纳税必须:①增强纳税人义务意识,自觉依法诚信纳税。②增强纳税人权利意识,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关注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对贪污和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检举,以维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6、违反税法的行为有哪些?(能区分四种行为即可)

(1)偷税:纳税人用欺骗、隐瞒等方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2)欠税:纳税人不按时缴纳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3)骗税:纳税人用欺骗方法获取国家税收优惠的行为。(4)抗税:纳税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如果纳税人发生了偷税、欠税、骗税、抗税行为,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要加收滞纳金甚至并处罚款,触犯刑法的还要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中必修一政治知识3国家财政

1、财政的含义与本质是什么?财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1)财政是指国家的收入和支出。从本质上来说,财政是国家参与的社会分配。

由政府提出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国家年度基本收支计划是国家预算;上一年度的国家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国家决算。

(2)财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①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免费义务教育、各自社会保障、抗震救灾、帮护困难群众和下岗失业职工等等)。②财政具有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如国家通过财政支持某些行业、某些地区的建设、财政投资基础设施行业等等。)③财政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国家通过财政政策促进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实现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在经济增长滞缓,(收大于支)经济发展主要受需求不足制约时(供大于求),政府应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通过增加经济建设支出和减少税收,刺激总需求增长,降低失业率,拉动经济增长。反之,在经济发展过热、物价上涨(供小于求),经济的正常运行主要受供给能力制约时,政府可以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抑制总需求,稳定物价,给经济"降温"(支大于收)。

注:财政政策国家调整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的政策,如增加或减少财政支出,增加或者减少税收,免收利息税和农业税,调整出口退税等。货币政策是国家关于货币和金融的政策,国家通过货币政策调整流通中的货币量,使之符合流通中货币的需要量。如调整存贷款利息率、存款准备金率,鼓励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等等。

2、财政收入有哪些形式?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及如何增加财政收入?

(1)财政收入是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筹集起来的资金。财政收入的形式有:①税收收入--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普遍的形式,是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它征收面最广、最稳定可靠,在财政收入中占主导地位。)②利润收入: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和国家参股企业的分红收入。③债务收入。④其他收入:收费、罚款等。

(2)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分配政策。

①经济发展水平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基础性的,二者是根与叶的关系、源与流的关系。促进经济的发展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根本途径。

②财政收入还受分配政策的制约。在社会财富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国家财政集中的财富过多,会直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收入,不利于企业生产的扩大和个人购买力的增加,最终将对财政收入的增加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国家财政集中的收入太少,将直接影响国家职能的有效发挥,尤其会降低财政对经济发展支持和调控的力度,最终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加。因此,国家应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又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3、财政支出分为哪些部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关系分为哪几种情况?

(1)国家对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分配和使用,就是财政支出。国家财政支出分为:①经济建设支出;②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支出;③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④社会保障支出;⑤债务支出。

(2)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关系分为:①财政收支平衡:收入>支出,略有节余;收入支出,;③财政赤字:收入

4、财政收入越多越好?

财政收入是国家为履行其职能所占有或消费的一定的社会财富。财政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财政收入越多,意味着国家可以更好行使国家职能(支持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协调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改善,有效调节资源配置,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等)。当国民收入总量不断增加,各方面分配比例合理前提条件下,这一说法才能够成立。但是不能够说财政收入越多越好。在一定时期国民收入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财政收入越多,会直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收入,这样,对企业的生产扩大和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会影响到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最终会阻碍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

高中必修一政治知识41、什么是文化多样性?它有哪些表现?

(1)含义:是指不同民族和国家文化的内容和形式各具特色,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主要是指民族文化的多样性。

(2)表现:

①民族节日

A性质:蕴含着民族生活中的风土人情、宗教信仰和道德伦理等文化因素,是一个民族历史文化的长期积淀。

B作用:庆祝民族节日,是民族文化的集中展示,也是民族情感的集中表达;透过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及习俗,我们可以领略不同民族文化的韵味。

②文化遗产

A性质: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

B作用:研究人类文明的演进;展示世界文化的多样性。

C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决定,以名录的方式对文化遗产加以保护。

D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同时含有文化与自然两方面因素的双重遗产、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的工作。

2.为什么要尊重文化多样性?

(1)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即文化多样性的地位)

(2)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发展本民族文化的基本要求。民族文化起着维系社会生活、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是本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精神根基。尊重文化多样性,首先要尊重自己民族的文化,培育好、发展好本民族文化。

(3)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实现世界文化繁荣的必然要求。各民族文化以其鲜明的民族特色丰富了世界文化,共同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繁荣。

3.如何尊重文化多样性?

(1)既要认同本民族文化,又要尊重其他民族的文化,相互借鉴,,尊重世界文化多样性,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繁荣。

(2)必须遵循各民族文化一律平等的原则。在文化交流中,要尊重差异,理解个性,和睦相处,共同促进世界文化的繁荣。

4.文化既是民族的,又是世界的。

(1)由于世界各民族的社会实践有其共性,有普遍的规律,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不同民族文化也有共性和普遍规律。所以,文化是世界的,各民族文化都是世界文化中不可缺少的色彩。

(2)但是,各民族间经济的和政治的、历史的和地理的等多种因素的不同,又决定了各民族文化之间存在着差异。所以,文化是民族的,各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个性和特征。

5.什么是文化交流?它有哪些途径?

(1)含义:文化交流的过程就是文化传播的过程。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传递知识、信息、观念、情感和信仰,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社会交往活动,都可视为文化传播。

(2)途径:

①商业贸易是文化交流的重要途径。

②人口迁徙时文化交流的重要途径之一。

③教育是文化传播的又一重要途径。各国之间互派留学生和访问学者,则是一种更为直接的文化传播方式。

④小到亲朋聚会,外出旅游,大到各种经济、政治、文化活动,都可以成为文化传播的途径。文化传播,就在我们的生活中。

6.什么是传媒?它经历哪些阶段?

(1)含义:文化传播总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才能实现,传播媒介简称传媒。

(2)发展阶段:口语—文字—印刷—电子网络

(3)特点:①新的传媒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旧的传媒的消失。

②传媒真正开始面向大众传递信息是以印刷媒体的推广为标志的。

7.什么是大众传媒?它的地位是什么?

(1)含义:现代社会中的传媒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这种传媒叫做大众传媒。

(2)地位:如今,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大众传媒能够程度地超越时空的局限,汇集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日益显示出文化传递、沟通、共享的强大功能,已成为文化传播的主要手段。

8.中外文化交流的意义/作用有哪些?又如何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1)意义:①为世界文化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②促进了中华文化的传播、发展和进步

(2)途径:

①既要更加热情地欢迎世界各国优秀文化在中国传播,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

②又要更加主动地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做传播中华文化的使者,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高中必修一政治知识51、影响价格的因素?价格变动的影响?(1)影响价格的因素:价值决定价格,供求影响价格。

(2)价格变动对人民生活的影响:①一般来说,商品价格上升,需求会减少;②生活必需品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需求弹性)较小,高档耐用品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较大;③当一种商品价格上升,需求量减少,其替代品需求量增加,互补品需求量会减少,反之,其替代品需求量减少,互补品需求量增加。(3)价格变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①调节生产规模。(当某种商品价格下降,生产者获利减少,就会压缩生产规模,减少产量,反之,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量;)②提高劳动生产率;③促使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高质量产品。

2、影响消费水平的因素?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措施?①根本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

——最根本的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②收入是消费的基础和前提。——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增加居民收入。③消费水平还受未来收入预期影响。——增加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其后顾之忧。④.收入差距会影响社会总体消费水平,差距过大,总体消费水平降低。——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⑤物价变动会影响人们的购买力。——国家要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物价。⑥人们的消费行为还受到消费观念的制约。——应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适度消费;避免盲从,理性消费;保护环境,绿色消费;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3、恩格尔系数的内涵、影响及标准?恩格尔系数是指食品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

恩格尔系数过大,会影响其他消费支出,特别是影响发展资料、享受资料消费的增加,限制消费层次和消费质量的提高。恩格尔系数减小,通常表明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消费结构改善。

4、生产与消费的关系?(1)生产决定消费。

(生产决定消费的对象、方式、质量和水平,生产为消费创造动力。)(2)消费反作用于生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生产发展。(消费所形成的新的需要,对生产的调整和升级起着导向作用、一个新的消费热点的出现往往能带动一个产业的出现和成长。

5、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原因和措施?(1)原因: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

(2)措施:大力发展生产力:①要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②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③加快科技发展,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④通过改革,调整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调整上层建筑中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

6、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7、企业经营成功的重要因素?①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

(顺应时代潮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②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竞争优势。③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④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⑤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8、为什么重视就业?解决措施?(1)我国就业形势严峻的原因就业是民生之本,对整个社会生产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的人口总量和劳动力总量都比较大;劳动力素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完全适应;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就业信息不畅通。因此,党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问题。(2)解决就业问题的措施党和政府:①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增加就业总量。②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改善就业结构;②加强宏观调控,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提供就业的指导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劳动者:①转变观念,树立正确就业观——自主择业观、职业平等观、竞争就业观、多种方式就业观。②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要。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企业:①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同时,承担相应社会责任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劳动者培训机制和发展机制。

9、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护权益?①维权基础:自觉履行劳动者义务;

②维权依据:依法签订劳动合同;③劳动者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投诉、协调、申请调解、仲裁、向法院起诉等途径加以维护。

第2篇: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

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法公平;社会公平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及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税收立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研究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知识意义,而且具有应用意义。它对于指导税收立法、规范税法解释、克服成文税法之缺陷、发挥税法的功能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确立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法功能、保障税法实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平原则对社会的分配、个人权益、各方利益乃至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古今中外,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我国的税法学研究虽然也接受了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实践的指导意义,导致税法不公平现象严重。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税法公平原则的应有含义,实际上,税法上公平原则的内涵要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这一表述所包含的内容,笔者将其表述为“税法公平原则”而不是“税收公平原则”。原因有二:第一,“税收”更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学或者说是财政学上的概念,而不是严谨意义上的法学概念,直接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基本原则之一,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第二,税法上公平原则的内涵要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公平是一个涉及面广、涵盖内容丰富的概念。真正的、完整的公平,既渗透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又融会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要用具有更大包容性的“税法公平原则”这一称谓。

        实际上,税法公平不仅包括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即传统上所说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而且还应该包括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征纳税公平和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用税公平。由此上升至一种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本文先从误导税法学界多年的税收公平原则谈起,然后论述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区别,最后详细阐述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

        1税收公平原则的演进及含义

        税收公平原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税收公平原则的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弟(william petty),他认为,税收应尽量公平合理,对纳税人要一视同仁,税收负担要相对稳定,不能超过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但是第一次明确、系统的阐述税收公平原则的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其代表作《国富论》中,他明确提出了税法的四原则,其中之一即是具有公平内涵的平等原则。他指出平等原则是指“一切国民,都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交纳国赋,维持政府。”19世纪后期德国的阿道夫•瓦格纳(adolf wagner)提出了税法的社会正义原则,这一原则又分为两个具体原则,一是普遍原则,即一切有收入的公民都要普遍纳税;二是平等原则,即根据纳税能力大小课税,税收负担力求公平合理。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社会进入了垄断阶段,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得凯恩斯学派进一步发展了税收公平理论。此后,西方学者一致认为当代税法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率”和“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在西方的演进有其合理性,我国税法学者也普遍接受了这一原则。对于这一原则,中外学者已经形成了共识,即所谓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纳不同的税。”因此,“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课税条件说的,不单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由此看来,将传统上所说的税收公平原则表述为“税负公平原则”更为科学一些,因为它表示的是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分配。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①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税制应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横向公平强调的是情况相同,则税收相同。例如:我国现在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就是为了实现横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税法应当从法律的高度,排除对任何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不应有的免除纳税义务,只要发生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行为或事实,都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税法对任何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规定应当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实行差别待遇;第三,税法应当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都应尽纳税义务,不论收入取于本国还是外国,只要在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内,都要尽纳税义务。

        ②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税制如何对待条件不同的人。例如: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现在各国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的累进税率制就是为了实现纵向公平。一般来说,采用累进税率可以实现对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再分配公平,体现税负的公平原则。

        怎样才能做到税负公平呢,西方学者先后有“利益说”和“能力说”。“利益说”亦称“受益标准说”,即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应根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多少来确定,没有享受利益的人就不纳税。但是,“利益说”将税收视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自愿支付,即纳税是建立在个人的边际效用评价上,因此个人容易低估实际收益,而且对免费搭车的策略行为无能为力。所以现在它被“能力说”取代。“能力说”亦称“能力标准”,是指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为依据纳税。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目前多是以纳税人的所得为主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对纳税人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制。

        2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比较

        虽然在事实上,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法公平原则具有紧密的联系,是税法公平原则部分实质性内容的来源,但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分配关系或经济杠杆作用的体现或表现,因此,它是一种经济原则。而税法公平原则的基本内容虽然包含税收公平原则,是对税收公平原则内容的反应或体现,但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原则,是经济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并且,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只是税法公平的一个结果,只有税法公平了,税收才能公平。因此,他们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也是根本的。只有把握了两者之间的这种根本的区别,才能真正从本质上把握税法公平原则的本质。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税收公平原则是一种税收原则,税收原则是税收在执行职能中处理所涉及的诸如税收总量、税负分配、税后经济影响等各种问题的经济意义上的准则。税收公平原则即是其中关于税负分配的基本原则。而税法公平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是指税法活动始终遵循社会公平。它不仅关注经济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实现整个社会层面上的公平。这里的社会是包含了经济、政治、环境等多方面的统一体。

        第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而法律上的税法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还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考虑税的公平问题。纳税人既可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第三,法律上的税法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这种公平可以得到立法、执法、司法上的保障。比如:立法者在立法时就试图将所有的人成为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避免使某些人有超越税法而享有不纳税的特权;征税机关在征税时不能对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因为对一部分纳税人的特别优惠,很可能就是对其他纳税人的不公平;当纳税人收到征税机关不公平的待遇时,他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直接以行政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免受不公平的对待。

        3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

        实际上,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远大于现在税法学界所公认的“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它包含税收公平原则而又不限于税收公平原则。税法公平原则应当包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征纳税公平、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用税公平、纳税人之间的区际公平及代际公平等等。税法公平本身不是目的,这些公平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终极的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益。

        3.1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

        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实际上就是传统上所说的“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在前文对其已有详细论述,此不赘述。

        3.2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征纳税公平

        随着税收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性质日益被人们所接受,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征税机关在征纳过程中不能只享有权力而不须承担任何义务,纳税人也不能只承担纳税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否则,税法的这种不公平就会引起纳税人的逆反心理甚至是反抗,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形成,对于税收收入造成消极影响。因此,合理的分配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权利(力)和义务,就既是建立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税法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我国来说,我国的执法理念还十分落后,在依法征税上,只停留在“依法治税”的层面,只是让纳税人守法而忽视怎样使权力服从于法。导致税务机关特权思想严重,侵害纳税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随意减免税、买税卖税、从中渔利的行为一时难以根除。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宪法中规定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要尊重纳税人合法权利,平等、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纳税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征税意识;纳税人也要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因为他的偷逃税,就是对其他依法纳税人的不公平。最终建立起和谐的征纳关系,实现征纳税人之间的公平。

        3.3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用税公平

        税收是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价格,纳税人缴纳税款就是为了从国家获得相应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如果国家提供给纳税人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在数量和质量上不相符合,就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国家必须为了纳税人的公共利益而合理适用税款,相应地,法律应该赋予纳税人对国家用税的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税款被不正当地滥用,实现真正的用税公平。

        税法中赋予纳税人监督用税的权利应该包括:监督税收制度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使税收立法民主、公正、合理,从源头上保证用税公平;监督税款的保管,使之得到安全的保管,不被挪用或贪污;监督税款的使用,每一笔税款支出都应该经过预算,经过人大审批,并且每一笔税款支出都要向纳税人公开,由纳税人评判其合理性。

        3.4其他

        传统的税收公平仅限于追求一个国家(地区)一定时期内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即人际公平。在经济全球化作用下,人类要保持可持续发展,税法公平还应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资源共享的代际公平和不同国家(地区)平等参与的区际公平。不管是以上何种类型的公平,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保证社会在公平的环境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4结语

        税法的公平原则是指导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关于税法公平原则的理论和立法。在我国目前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推进税法建设,实行依法治税的过程中,将税法公平原则良好地运用与贯彻其中,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会对我们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鸿貌,陈寿灿.税法问题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2]杨秀琴.国家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3]陈少英.税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刘剑文.财税法学研究评述[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6]秦蕾,杨继瑞.西方税收公平思想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j].税务研究,2005,(12).

[7]尚力强.注重税收公平 建设和谐社会[j].税务研究,2006,(9).

[8]林晓.税收公平的四种体现与重塑我国的税收公平机制[j].税务研究,2002,(4).

[9]王鸿貌.税收公平原则新论[j].浙江学刊,2005,(1).

第3篇: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筹资财务管理

一、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简述

1.德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是德国经济发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德国,中小企业所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传统领域,还包括一些自由职业领域。

为了更好的帮助中小企业,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扶持。通过订立《反对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德国中小企业法》等法律条文使中小企业能参与平等竞争。除了订立相关法律,德国政府还不断强化其职能,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和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为了便于管理中小企业,专门设置中小企业局并在各州也设立类似机构。同时,政府通过宽松的投资政策和各种补贴来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2.美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美国是高度垄断的发达国家,也是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国家,成功的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对美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使中小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美国于1953年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该管理局的主要工作有:对中小企业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与国家各级的中小委员会保持联系;作为中小企业的代表与政府其它机构进行协调;对中小企业问题及其政策的贯彻情况进行调查。除了建立相关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帮扶,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是多方面的。在财政方面,联邦政府不仅通过信贷计划对中小企业直接提供支持而且还以税收支出的形式给予间接地支持。

3.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最后进入工业革命的国家,但日本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却是最重视的。不同的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定位是不同的,在日本根据《中小企业基本法》中的规定。在工业、矿业、运输业中,经常雇佣在300人以内或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在批发业中从业人员100人以内,资本金3000万日元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在零售与服务业中,雇员在50人以内或资本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日本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很多大企业来说,中小企业不仅为其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更为其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为了更好的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日本政府推出了多项措施:

⑴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同美国政府一样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日本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厅”,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系列的机构管理中小企业的发展。

⑵设立专门法律给予保护。日本在长期探索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颁布实施了近50多个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同时,政府还鼓励中小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实行企业间的合作,以减少企业破产的数量。

⑶日本政府规定,中小企业可以按最低利率在国家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同时,日本政府还允许民间社团向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贷款,而民间社团的放款基金则全由国家负责。

二、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策略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德国、美国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经验的探讨,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认为我国发展中小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大型企业的数目在逐渐减少,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建设中的地位逐渐突出。到2009年,全国工商登记企业1030万户(不含3130万个体工商户),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测算,中小企业达1023.1万户,超过企业总户数的99%。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同时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要摒弃长期以来的“抓大放小”的惯性思维,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我国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这样才能在行动上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2.政府应当加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通过上述对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经验的介绍,可以看出相关各国不约而同地通过政府干预来扶持中小企业。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为了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政府首先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事务管理机构,通过这一机构团结我国分散的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形成联盟,共享资源。

其次,政府应当采取各项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日本,政府通过制定政策使得中小企业可以以最低的利率在银行等金融结构获得贷款,并且政府通过向民间组织发放放款基金,鼓励民间组织向中小企业贷款,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借鉴这一经验,我国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门槛。同时,政府应当大力支持发展民间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形式,积极为中小企业寻求多种融资渠道。

第三,政府应在税收上对中小企业给予一定优惠。这一政策主要针对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及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新技术、新能源企业。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在起步阶段不能得到税收优惠等多方面的政策支持,极有可能面临失败的结局。

3.加强中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建设

“向管理要效益”是中小企业管理者的当务之急。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如何进一步提高企业效益,关键是管理。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者普遍重视生产管理和市场管理,而对财务管理重视不够。中小企业管理者应加强对企业预算、严格费用支出,确保预算指标实现;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内部财务漏洞出现,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分析,尤其是现金流的管理和分析,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永杰.西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经验及其借鉴[J].管理世界・双月刊,1997;2

第4篇: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

1.税务会计概述

税务会计是一种特殊的专业会计,将法律法规、税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集于一身,是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交叉科学。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科学、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门特种专业会计。

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记录、计算、汇总,并编制出纳税申报表;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控制、检查,并对违法委为加以纠正和制裁。这种反映和监督,只能在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单位里进行,并由纳税人的会计人员去实施。

2.税务会计的分类

由于税金可分为所得税、流转科、财产税、行为税等,税务会计也可以根据税务的不同进行分类。

向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乃至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税费名为所得税,而帮助企业或者个人计算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就可以成为所得税会计;而流转税则指的是将商品的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帮助企业或者个人计算流转税的则称为流转税会计;将纳税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纳税对象的则是财产税,帮助企业或者个人计算财产税的税务会计可以成为财产会计;行为税会计同上。

3.税务会计课程的特点

3.1学科交叉性

上文已经提到过税务会计是一种特殊的专业会计,将法律法规、税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集于一身,是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交叉科学。在相关税款的计算方面,财务会计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帮助企业计算和缴纳相关税费。而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只是进行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进行会计工作时,还需要遵循科学的计算方法、遵循会计学的理论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税务会计职业不仅需要对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足够的熟悉,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动,更要懂得合理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帮助企业计算和缴纳税收,因此可以说,税务会计课程具有很大的学科交叉性。

3.2时效性

这里的时效性指的其实是政府的相关税务政策的时效性,并不是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的时效性。但是从某种角度来说,政府的相关税务政策发生了改变,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就应该随之而发生改变,因此说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具有时效性也没错。税务会计课程设计的学科较多,因而课程的综合性很强,相关的会计制度、税法以及与税务计算和缴纳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动都应该在税务会计实训课程中及时的反馈。

自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确定之后,我国的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每年都会有所改变,也有新的法律法规,完善了我国的税务制度,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下面简述税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的部分:(1)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的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来作为纳税依据来征收的一种税务,属于流转税的一种。现行法律规定增值税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缴纳,而原来的增值税是由生产者进行缴纳的,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了消费型,与此同时,纳税的门槛也有所降低。(2)为了促进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于出口退税的计征方法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3)为了调节产业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在对商品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于部分商品征收了消费税,消费税开始也是由生产者承担,但是后来改为了由消费者承担。(4)国家为了实施结构性减税,创建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此外,新实行的法规对于营业税部分税目和税率进行了调整。(5)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税前扣除项目的限额计算等规定进行了修改(6)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都进行了较大调整(7)车船税、资源税、房产税等也都进行了改革试点。

我国进行税务改革的方面还有很多,这里不再一一赘述。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改革的客观事实要求高校在开展税务会计相关的教学课程时必须与时俱进,依据新实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税务会计实训课程,让学生能力与社会需求接轨,真正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复合型、实用型人才。

3.3可操作性

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的最终目的是锻炼学生的能力,让学生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消除社会上的毕业生能力与企业需求之间的脱节现象,因此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必须要很强的可操作性。

现代企业想要寻找的都是不仅具备一定的会计、税收理论知识,同时也精通会计、税收实际操作。对于大型企业来说,有专门的税务会计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将所有的信息处理后呈递给管理层,为管理层提供有关企业后期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税务会计直接决定着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前景。而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税务会计掌握着所有的对外信息,因此显得更加重要。科学、合理、符合现实的税务会计实训教学能够培养学生的一系列的相关能力,避免学生只会纸上谈兵,使毕业生能够更好更快地适应社会的需求,为毕业生的求职铺平道路,为社会源源不断地提供会计人才。

4.开设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的价值所在

从官方机构对于会计人才市场的调查可以看出,税务会计的实际操作能力已经成为了相关企业寻找会计类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每年的GDP增长速率都超过5%,甚至有的年份超过了10%。至2012年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经济体。经济的发展的本质是各行各业的繁荣,而无论是哪个行业都离不开税务会计人才,因此市场对于税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但与庞大的市场需求相比,我国会计专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却让人大跌眼镜。而很多用人单位都反应应聘者的税务会计能力与企业的要求相去甚远,究其原因,是我国高校目前实行的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存在着诸多弊端,教学内容与企业的实际需求存在差异。

目前各大高校采用的会计实训课程无非是“请进来”和“走出去”。“请进来”是请有经验的会计师来学校进行教学。而“走出去”则是让学生外出到企业实习。从现状来看,学生到相关企业实习,因为能力不够,或者说企业对于学生不放心,不愿意让学生接触到企业的真正业务,怕学生泄露商业机密,也怕学生处理不好相关业务。而一般企业对于会计的需求也不大,一次仅能接收几个,对于大量的会计专业毕业生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无论是“请进来”还是“走出去”,都只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与企业需求脱节的现象。因此对税务会计实训课程进行改革是当务之急。

5.目前高校中的税务会计实训课程中存在的问题

5.1课程设置不合理

纵观高校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可以发现相关课程的课程设置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具体表现是各税种计算占用的课时较多,受到教学安排的限制,税务会计的教学中一般教师都会让学生反复进行计算,以此来加强学生对于各税种计算方法的理解和掌握。而在税务会计教学中教师受到课时的限制,对于税法部分仅仅是简单带过,认为学生在税法课程中应该已经学过了。但是实际上学生可能并没有完全掌握,这样在接下来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花费另外的时间来重复讲授相关税法知识,打乱了原有的教学安排。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内容相互重叠,且没有连贯性,造成教学课时浪费严重。

5.2教材建设落后

教材建设落后主要体现在教材内容不合理。我国高校中现行的相关教材存在三个问题:(1)附带了过多的各税种的计算内容。(2)附带了过多的财务会计内容。(3)附带了过多的税务筹划内容。

在税法课程中,对于各税种的详细的计算方法都已经有了介绍,因此在进行实训课程时,就没有必要再加入各税种的计算方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课时浪费。再者,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基础,因此在进行实训课程是,同样没有必要再加入财务会计的内容。税收筹划相关的内容一般都有专门的课程,因而在实训课程中也可以适当忽略。

5.3教学方法与手段不丰富

在我国高校目前的税务会计实训课程中,主要仍旧是以教师的讲授为主,无非是带着学生处理一些案例,讲解如何计算及相关的原理。而在实际的经营中,纳税业务的开展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作,首先是会计人员通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收集数据,然后依据税法进行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但是在税务会计实训课程中这个过程往往都被省略了,这对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是很不利的。再者有的高校没有建立相应的电子课堂,没有教授学生如何去使用电子报税软件,在实际工作时如果需要用到电子报税软件则学生就束手无策了。正是学校疏于对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让实训课程流于形式,才造成了教学内容与现实需求相脱离的现状。

5.4实践性欠缺

税务会计教学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际应用,而税务会计的实训教学往往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训教学的课时较少,二是实训教学的专用实验室较少,三是税务会计的实训软件开发不足。受制于专用实验室较少,税务会计课程只能更重理论。而税务会计的实训软件开发不足则导致学生在电子报税方面存在盲区。课时的安排较少则严重地削弱了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的价值。以上种种原因让学生在应聘时达不到企业的要求,致使学生应聘不成功。

5.5专业教师缺乏实践经验

作为一门实务性和学科交叉性都很强的课程,税务会计课程不仅要求教师应具有扎实的税收、会计、法律专业知识功底,还要求教师应掌握足够的经济管理知识,更要求教师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但是从事税务会计教学的教师往往毕业之后就参加工作,可能十分精通理论知识,但是对于实际操作也束手无措。受岗位的限制,高校教师一般难以同时身兼数职,这也就是说高校教师不可能一边在企业中学习,一边进行教学。专业教师尚且缺乏实践经验,学生的实践能力可想而知。

6.税务会计实训课程改革措施

6.1加强教材建设

在实训教材的选取和编写上,应该将理论与实际结合,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设计初级、中级、高级等不同难度的教材,以适应学生的需求。在内容的选择上,应该紧跟国家政策的步伐,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会计制度、法律法规等进行编写。我国的税收政策、会计制度、法律法规往往是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来制定的,因此会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高校在进行教材的编写和挑选时应该着重注意这一点。实训课程的教材应该让学生了解各种税务的相关票据、纳税申报表,掌握企业涉税业务处理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流程等。

6.2合理设置相关课程与课时

学校对于实训课程的重视程度应该与理论课程相同,毕竟企业需要的是理论知识与实际能力兼具的人才。在实训课程的安排上,首先应该安排学生着重学习税法,了解各税种的计算方式,再设置税务会计课程,帮助学生熟练计算。

6.3丰富教学方法

高校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往往就是使用PPT进行演示,但是这样的教学是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教学的需求的。除了利用多媒体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之外,教师不妨改变教学方法,采用模块化的教学方式,将学生需要学习的内容按照一定规律区分为不同的模块,再利用各个模块内在的联系来帮助学生建立自身的知识体系。

6.4强化实践教学

从实践教学的地点来看,无非是校内和校外企业。对于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应该提起重视,建立税务会计专门的模拟实验室,可以借鉴企业运作的模式来设置实践流程,帮助学生熟悉税务登记、税收缴款书填写、各类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以及各税种报表的编制,使学生切实掌握税务会计的各项实践技能。对于校外企业,校企合作应该签订明确的合同,确保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接触到核心内容,而不是仅仅给企业充当廉价的劳动力,这样学生才能在实训课程中学到真实本领。当然,也要确保学生对合作企业的商业信息进行保密,避免对合作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有可能的话尽量多找企业进行校企合作,企业中的实际训练能够给学生带来更真实的体验,收获更多的好处。

6.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对于师资队伍实践能力缺乏的情况,学校一方面可以安排教师定时到校外企业进行实践操作,保证师资队伍的实践能力的水平。另一方面,学校可以加大“请进来”的力度,让更多的经验丰富的会计师进入学校进行教学,一方面能够提高学生在税务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纳税申报等方面的熟悉程度,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学校原有的师资队伍与其进行交流,提高本校教师的实践经验。

第5篇: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

[关键词] 预先定价博弈论利弊分析

一、博弈论简述

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社会科学成果之一,博弈论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人类社会运行模式和制度建构的思考。由于博弈论的抽象性、统一性和普通性,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物理学”。博弈论建立在个体理性决策(所谓一人博弈)理论的基础上,众所周知一个人理性地选择最优行动,只要按照他的信念,这个行动最大化其预期效用函数。作为研究“理性人的互动行为”的科学,博弈论至少有四个基本特征:(1)群体性,我们生活在群体这中,并相互发生影响;(2)互动性,事情的最终结局取决于所有人的行动;(3)策略性,每个人都认识到并考虑到这种相互依赖性;(4)理性,每个人选择行动的时候要针对对手的可能行动而选择一个最优对策。至于博弈的定义,事实上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对博弈的界定。我们不妨认为博弈就是各个理性的主体为谋求自己最大化的利益而进行的互动行为或互动过程。转让定价行为的参与双方即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的互动过程就是一个博弈过程。

二、博弈论基础上的转让定价行为分析

对于跨国公司,通过对各种信息的分析并结合历史经验,它既可能采取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也可能不采取。是采取还是不采取,对于跨国公司是一种决策,但是我们来观察之,则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事件。我们用数量(即概率)来描绘这种事件的各个可能性。假设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概率为p1,不采用的概率则为p=1-p1。同时,如果跨国公司采用了转让定价的方法,在该东道国会减少税负支出,这一数值我们假定为t。但是我们应考虑到,如果该避税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则不仅少缴的税款t会被要求补缴,而且还要求缴纳罚款,假设这一数值为f。我们对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行为用概率来描述,设其被发现的概率为p2,不被发现的概率则为1-p2,对于税务机关,我们将其税务管理工作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性的税务管理工作,工作费用假设为C1,另一种为专门对转让定价进行审计的工作,其工作费用为C2=C1+C,C>0。对于C>0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我们对于转让定价行为进行审查,除了平时的税务检查要求外,还需对转让价格的相关信息(如可比交易、转让价格制定依据等)进行审查,这种额外的工作费用支出即为C。面对一家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税务机关有两种选择,即进行审计和不进行审计。设税务机关采取专项审计行动的概率为1-p0。当税务机关决定进行审计时,有两种结果:可能会找到问题,可能发现不了问题。如前面所述,税务机关发现问题的概率即跨国公司的转移利润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依上面所设为p2,而发现不了的概率为1-p2。这样就有四种组合:(1)企业没有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税务机关也没有进行转让定价的专项审计;(2)企业没有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但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的专项审计;(3)企业采用了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专项审计;(4)企业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税务机关没有进行转让定价专项审计。

第一种组合中,企业没有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其概率为;税务机关没有进行转让定价的专项审计,概率为。在这种组合下,企业获得的利益为0,税务机关获得了正常的税收利益,其值为。

第二种组合中,企业没有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其概率为;税务管理当局进行了专项转让定价审计,其概率为。在这种组合下,企业获得的利益为0,而税务管理当局的收益为。

第三种组合中,企业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其概率为;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专项审计,其概率为。在这种组合下,企业获得的利益分为两种情形,如果企业的转移利润行为被发现,其概率为,则企业的利益为,如果企业的转移利润的行为没有被发现,其概率为,则企业所获取的利益为。将这两种情形综合一下,借用收益期望的概念,那么企业在这种组合下的预期收益为。从税务机关角度来计算利益,如果它没有发现转让利润行为,那么它的利益为,发生此种结果的概率为;如果它发现转让利润行为,那么它的利益为,发生该情形的概率为,综合起来,税务管理机关在这一组合下的预期税收利益为。

第四种组合中,企业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其概率为,税务机关没有进行转让定价专项审计,其概率为。在这种组合下,企业所获得的利益为税收利益,而税务管理机关没有进行转让定价的专项审计,仅仅是做了一般性税务管理,其利益为。

然后找出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的转让定价行为的审计与不进行专项的转让定价行为的审计的均衡点,在这一点税务机关无论做出何种选择,其预期的税收利益相当。即税务机关采取对转让定价行为进时专项审计时的税收利益预期与不采取该措施时一样。则有:得出,再次找出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行为转移得利润与不采用转让定价行为转移利润的不同决策的均衡点,在这一点上,无论跨国公司做出何种选择,其预期的税收利益相当,即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行为转移利润与不采用转让定价行为转移利润的预期税收利益一致,则有: 得出。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税务管理机关进行专项转让定价审计的概率大于等于时,跨国公司倾向于不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利润,反之,当税务管理机关进行专项转让定价审计的概率小于时,跨国公司倾向于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利润。而且表征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进行专项审计的成功率的越大,越小,越容易落在均衡点右边,即较容易使,从而跨国公司不倾向于使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采用同样的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得出表征节省的税收收益的越大,跨国公司越倾向于采用转让定价法实现避税;表征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的滥用转让定价行为的罚款数额越大,跨国公司越不倾向于采用转让定价法实现减少税负支出。

我们同样可以得出,当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的概率大于或等于时,税务机关倾向于采取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专项审计的措施。反之,当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的概率小于时,税务机关倾向于不对该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专项审计的措施。另外,表征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专项审计的额外成本支出越大,其均衡值越大,很容易小于,这时税务机关不倾向于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专项审计。采用同样的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得出,税务机关发现跨国公司有转让定价的行为的概率越大(用表征),则税务机关越倾向于采取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专审项计;跨国公司被查出有滥用转让定价行为遭受罚款的数额越大,税务管理机关越倾向于对转让定价行为采取专项审计。

通过以上简单分析,预先定价制度的建立降低了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降低税的负的可能性,也降低了税务机关采取措施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专项审计的可能性。这两者可能性的同时降低必然降低了税务管理机关同跨国公司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三、预先定价制度的利弊分析

预先定价制从根本上改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方式,它将税务管理部门的事后审计与调整变为了事先约定。这一制度的运行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推论的基础上,如果某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在事前经税务机关认定为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不需要进行纠正与调整,从另一个角度讲,即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转让定价的方法与原则在事前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可,那么跨国公司在以后具体进行转让定价行为中就不会违背正常交易原则,税务机关也不用介入进行专项调查、审计,以及事后的调整。这一制度既有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对双方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我们说预先定价制度具有优点,是相对于传统的税务管理部门在事后介入调查与调整的工作方式。

1.这些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于企业而言,预先定价制度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决策,因为明确了税务管理机关对本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的态度,可以大大降低同税务机关就该问题发生争议的可能性。我们知道,在企业进行战略制定与经营决策时,税务问题是必须加以考虑的环节。企业管理者们进行决策时,对于可能发生的税务纠纷往往都是小心翼翼、谨慎对待的。例如对于转让定价问题,他们清楚地知道,一旦面临税务机关的审计与调整,公司将面临诸多麻烦:一是公司的相关人员要配合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有时还要接受税务管理人员的询问,这显然对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二是一旦税务管理人员认定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违背了正常交易原则,需要调整,那么企业的相关工作会受到更大的影响。企业对于税务机关的决定自然要予以配合,进行相关的调整,并根据相关规定要缴纳一定的罚金。如果关联交易的另一方不能依照已方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那么还很可能发生双重征税,导致公司经济上的损失。此外如果企业对于转让定价行为的分寸把握得不适当,频频发生被税务机关调整的事情,会恶化公司同税务机关的关系有时甚至会影响到公众对该公司的诚信评价。而预先定价制度的出现将极大地缓解企业的决策者们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因考虑到税务问题而面对的压力。他们的压力将随着预先定价协定的签订而释放掉相当部分。他们在进行决策时,主要是在转让定价的决策时,对于自己行为的后果及税务机关对自己这一行为的反应将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不稳定的预期就是不确定性,就是风险。换句话说,企业进行转让定价的风险大大降低了。

(2)对于税务管理部门而言,预先定价制度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效率,并降低了工作费用支出。

(3)从整个国家与整个社会来讲,使用预先定价制度,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与提高社会整体的运行效率。税务机关的加工费用的开支来源于国家税收,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跨国公司的一部分收益也会转移为国家税收。因此预先定价制度帮助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都减少了费用支出,该制度可说是促进了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

(4)该制度有助于跨国公司提高在税收征管关系中的地位。在传统转让定价的审查与调整制度中,税务机关同跨国公司是一种征收与被征收、监管与被监管的不平等的关系,税务机关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但预先定价制度改变了这一状况,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大部分都为协议所明确,在履行合同与执行合同方面,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通过预先定价协议,跨国公司获得了比平常更高的、表现在征纳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之所以对地位加以“法律”的修饰,是因为预先定价协议一经生效,便产生了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权益受到东道国国内法的保护。

2.预先定价制度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于保护跨国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商业秘密。这里的商业秘密并不局限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秘密,还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不愿意为企业外的人所知晓,并确能给企业的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如竞争战略、销售渠道等。根据预先定价制度的要求,跨国公司在申请同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协议时,需要提交大量的信息资料,包括:协议草案涵盖的交易、产品、经营活动或某种安排;与上述交易或安排有关的企业和常设机构,涉及的关联企业的组织结构、历史、财务报表数据、职能和资产等信息,市场状况的一般分析,对采用协议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后产生的附加税收问题所作的评价等。这些信息若为竞争对手知晓,将产生直接的或潜在的利益损失。如果该预先定价协议最终没有达成,但根据税收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他们需要为纳税人保守商业上的秘密,这有点类似于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在预先定价协议签订时,双方往往还会在协议中约定保守商业机密的义务与责任。但是,无论如何,跨国公司的这些机密信息,一旦透露给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另外的人,毕竟多了一条泄露机密信息的可能途径,这些商业上的机密面临更多的被泄露的风险。

(2)预先定价协议约束的刚性使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的适应性受到影响。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预先定价协议的签署一方面明确了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对于转让定价行为的合理预期,降低了跨国公司履行转让定价行为的不确定性与风险。这些都是依赖协议背后法律的强大力量来实现的。然而另一方面,跨国公司一旦选择了某一种或某几种转让定价的方式,就不能轻易的改变,这同样是协议背后强大的法律的要求。这种协议的法律效力刚性在现实中对跨国公司的危害在于:随着某国内或全球政治、经济、军事、市场的变化,这种变化有时是瞬间发生的,跨国公司出于全球利益的考虑,需要采取新的转让定价的方式,而这种改变是预先定价协议所不允许的。这就是预先定价协议法律效力的刚性同跨国公司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灵活性需求的矛盾与冲突。

(3)预先定价协定从签署到执行难度都很大。预先定价协定在签订前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在跨国公司方面,要准备各种资料、文件、包括历年的财务信息、往年的转让定价情况及市场的分析等。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签订一份预先定价协议是需要非常慎重的事情,它需要集中大量的人力来研究跨国公司报上的材料,有时候,可能自己的人才储备不够,需要借助“外脑”的力量,在有些国家,签订预先定价协议需要聘请相当数量与预先定价协议内容有关的专家。以美国为例,他们经常要邀请国际首席法律顾问联合会技术部门的律师、机构的经理和项目经理、经济学家、精通税收协定条款的税收专家等专业人士来共同参与协议的签订,这些专家们共同构成税务机关签订预先定价协定的“智囊团”,当然这些专家的咨询费肯定价格不菲。整个预先定价协议的签订完成往往需要拖很长时间,美国国内税务署的报告显示,在美国,2002年完成一件预先定价协议的平均时间为25个月,而2001年为23.3个月,2000年为24个月。在2002年新达成的85个预先定价协议中,29个在12个月内完成;36个月时超过25个月,其中6个用时4年以上,3个5年以上,2个6年以上。之所以签订一项预先定价协议往往要打旷日持久的“持久战”,是因为该协议直接关系到一国的税收利益和税法的权威。在立法上,各个国家往往为预先定价协议的达成做出了严格的程序上的规定;在执法上,各个税务机关对此大都持非常谨慎的态度。税务管理部门作为一国税法的执行者和国家税收利益的维护者,他们花费很长的一段时间来审慎地处理预先定价协议的事情,是未可厚非的。但是在如此长的时间内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并且长期面对协议是否能签订成功的不确定性的考验,对于任何跨国公司都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还有在有些国家签订一项预先定价协议要交高昂的费用,在美国,根据公司规模不同,预先定价协议的初期费用为5000美元~25000美元,以后定期更新费用为5000美元~7500美元。当然在有些国家,跨国公司不需缴纳这样一笔费用,因为那些国家的税务机关认为签订预先定价协议是他们税收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第6篇: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

除了银行业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外,证券、基金、保险、信托业等也存在许多隐忧,如证券行业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理财等问题;基金业存在对倒仓位、操纵市场等问题;保险业存在利差损失过大、保费收入违规投入房地产以及证券市场等问题;信托业存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生存空间狭窄等问题。

(二)目前金融风险财政化的主要途径

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政府对金融风险问题一直保持着高度的警觉性,并采取了积极的应对之策,使金融领域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由于金融问题的公共性,以及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现实,解决金融风险的重担自然要落到政府财政的身上。从实践来看,金融风险财政化主要有两大手段:_是政府财政直接出资解决有关金融问题,如1998年3月,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然后向国有银行注资,以提高它们的抗风险能力;二是由地方财政担保,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以解决地方金融机构的关、停、并、转等问题。如,1997年以来,在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城市“三乱”过程中,地方政府共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了1411亿元再贷款。虽然解决金融问题的主要措施是财政手段,但情况不同,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的具体途径也不相同,经过归纳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这里先用框图表示(见图1),然后再加以简述。

1.追加注资,增厚银行“家底”

1998年。3月,财政部发行特种国债2700亿元,用来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以加强国有银行的抗风险能力。2004年1月,国家又动用外汇储备450亿美元,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除此之外,向其他两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增资活动也在计划中。

2.财政出资,解决金融机构的退出问题

1995年以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或共同出资解决了一些金融机构的重组与退出问题。

3.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1999年,财政部出资400亿元成立了四家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共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了1.4万亿不良资产,使得它们得以轻装上阵。

4.冲销呆帐

1997年冲销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呆帐300亿元,1998年又冲销了400亿元。

5.直接或间接减征营业税

为了减轻金融机构的税收支出负担,从2001年开始,国家规定每年下调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同时,还通过缩短国有商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计收年限,以减小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税税基。

6.中央财政的明补和暗补

﹁些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对外债务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这是中央财政的明补。在处理一些被关闭金融机构时,对接手其相关资产和债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可减免上交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息,这等于中央财政提供了暗补。

7.债权转股权

国家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以减轻原债务人的负担,使其得以继续经营下去。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债权人或中央财政是有损失的,因为在一定期限内,很难从原债务人那里分得红利。

8.中央银行再贷款

1997年以来,为了化解地方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并对其重组,地方政府共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了1411亿元再贷款。与此同时,于1999年成立的4家资产管理公司也向中央银行申请了6338亿元的再贷款。无论中央银行向何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其损失最终还得由中央财政补充。

以上涉及的只是目前我国化解金融风险的几种主要方式(见附表: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方式一览表),无论最初是以追加注资、出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等直接方式,还是通过减免税收、中央银行再贷款等间接方式来解决问题,中国金融业的大部分损失或风险,最终还得由国家财政扛起来。如果继续采用“一事一议”的行政手段来解决金融风险问题,政府财力将不堪重负。

在2005年底之前,我国金融业的稳定性可能不会出现大的问题。但之后,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及金融信息的充分披露,金融业的深层次问题就会暴露在人们面前,由此可能引致信用危机。为了彻底挤掉金融业的泡沫成分,国家可能不得不再次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剥离不良资产、补充资本金等措施。对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巨大的包袱。这个包袱到底有多沉重?我们仅以2003年的有关数据来大致加以匡算。首先是各类存贷款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问题。2003年末,各类存贷款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约为16万亿人民币,按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当期银行业不良贷款比例19.6%,各类存贷款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总额约为3.2万亿元,其中4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59万亿元,约占整个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的50%.其次,是各类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问题。2002年5月底,各类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为460亿元,占当期净资产的50%以上。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2003年122家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为1215亿元,如果不良资产比例仍以50%计,则当年的不良资产高达600多亿元。第三是保险公司资金紧张问题。据有关人士分析,为了缓解财险公司财力紧张或平衡寿险公司利差损等问题,各类保险公司至少需要追加注资200-300亿元。最后,还有1999年剥离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1.4万亿元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据估计,目前这些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在20%左右,以此推算,1.4万亿元不良资产最终可能要形成高达1.1万亿元左右的损失缺口。所以,在不考虑信托、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风险的前提下,如果整个金融业的潜在风险仅靠政府财力来解决的话,那么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为此至少要背上4.4万亿元左右的财政包袱。

实际上,一些国际性著名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高盛等也对中国银行业的风险问题多有研究。就处于中国金融业核心地位的银行业而言,需要调动多少资源对其进行战略性重组,才能化解风险?美国著名投资银行高盛在2002年的报告中指出,在中国银行业的重组仍由中国政府独撑危局的前提下,如果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率维持在7%-8%的水平,财政收入增速保持不变,那么对中国银行业重新注资,乐观的估计,可能需要耗费中国政府未来8年(悲观估计为25年)的全部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

综上所述,无论是我们自己的分析,还是国际有关机构的研究,其结果均表明:来自金融领域的政府潜在债务规模十分庞大,如果仅靠政府财力去化解金融风险,仍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

(三)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成因分析

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缘由可从历史与现实两个方面分析。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家财政对金融业(主要是国有银行业)有“欠帐”。1979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计划体制、金融体制、财政税收体制、价格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随之全面展开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减税让利”是国家财政政策的基本趋向,我国经济也由此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GDP年均增长率为9.7%.从改革开放之初到1996年前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放权让利”的道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收入在分配上向居民、企业、地方倾斜。因此,曾一度出现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双下滑的局面。

这一时期的国家财政状况是,中央财政收入增长慢于财政支出的增长,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不断扩大,预算内资金十分拮据。同时,由于部门与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集资、收费、基金项目分散了政府资金,破坏了国家预算的统一性,致使中央财政调控宏观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中央财政配置社会资源的职能被弱化后,其肩负的社会经济发展责任并没有因此而减轻。在中央财政捉襟见肘之时,居民储蓄和银行存款却有了快速增长。有着充裕资金的国有银行正好垫补了中央财政这一时期在投融资和宏观调控方面留下的真空,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肩负着部分财政职能,因此,获得了“第二财政”的称号。

国有银行在行使部分财政职能的同时,也为时至今日承载的巨额不良资产埋下了种子。当时,银行与财政被认为是政府的两个“钱袋子”,在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财力支持时,是银行拿钱还是财政拿钱?其区别仅在于是政府动“左手”和还是动“右手”的关系。传统体制下的财政、银行、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拉扯不清,国有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性主体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当其出现效益滑坡、偿债困难时,政府理应出面救助,不过其前提是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财力。当政府财力吃紧,爱莫能做时,只有靠银行给企业提供发展资金和“安定”贷款了,这也就是所谓的吃了财政、吃银行现象。但当财政、银行体制改革走到今天,已到“亲兄弟,明算帐”的时候了。毕竟财政、银行的职能不同,所肩负的责任各异。所以,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财政化,也算是财政对银行“欠帐”的一种历史交代。

金融风险财政化,其缘由在我国除了财政与国有银行的特殊历史渊源外,还在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稳定与否直接决定着整体经济的安全与稳定,所以一旦金融体系出现危机,政府必然会出面救助。这既是公众的预期,也是政府的道义责任。

从各国处理金融危机的措施看,金融机构重组、关闭都有财政的介入。如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国会曾批准拨款1300亿美元,用于当时信托公司的重组,以及800多家储蓄贷款机构破产关闭时的债务清偿等;90年代末,日本政府也计划耗资数千亿美元用于解决银行、保险业存在的问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泰国、韩国、印尼等金融出现危机国家,在解决银行破产、债务清偿、冲销坏帐方面也动用了大量预算资金。

可见,当金融这个公共领域出现严重问题后,由财政即时对其施以援手既是各国的通常做法,也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四、完善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对策与建议

现阶段,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改革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所以财政所承担的风险是全方位的。金融风险财政化既是我国目前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种模式,也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一种必然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种化解金融风险方式还存在着种种弊端,如果长期任其发展下去,必将影响到我国财政的可持续性,进而累及其他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

依据国际经验,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处理模式还存在3大缺陷:首先,金融风险向财政转化的比例过高(几乎是100%)。例如,在韩国,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政府在出面救助私人银行之前,往往要求原来的所有者调减其帐面价值,而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银行不良资产时,也是以市场价格,而不是以帐面价值或某个机构指定的价格从事收购活动,原来的所有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而我们国家现在这种兜底式的解决金融风险方式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其次,整个金融风险的解决缺乏可资依据的法律框架,“一事一议”法则极易给有关风险主体留下讨价还价的制度空间;第三,目前处理银行风险最主要的一个缺陷表现在,注资或剥离不良资产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它虽然一时能从形式上解决问题,但因不能根除产生不良贷款的原生机理,所以,其本身并不能成为一个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做法往往还可能成为产生新的银行风险的催化剂。从某种意义上讲,仅靠注资解决银行风险问题,“犹抱薪救火,薪不尽,则火不灭”。因此,有必要对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模式作出调整和改进。

为了弥补上述缺陷,我们还得理顺一个纵向关系和一个横向关系:前者指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事权和财权的问题。对此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不断地调整,但是一直没有解决好。往往是事权重心下倾,财权重心上移。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所以逼迫它们通过各种隐蔽的方式去举债,为后来的地方债务风险留下隐患。后者是指财政、银行、企业的关系。我国财政和银、企体制改革已经进行20多年了,但到目前为止,3者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完全划分清楚。我国财政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财政,比如政府办企业,办银行等。从广义上讲,国有企业、国有银行都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故有人比喻“在中国,财政、国有企业、国有银行三位一体,好比是一根管子拴着的三个瓶子,只要其中一个漏水,就会全部漏光”,正因为三者关系难以梳理清楚,所以出现了国有企业“傍着”国有银行,国有银行“靠着”国家财政的三角连环关系,最后所有的风险都累积到财政身上。

由于体制转轨时期,大多政治、经济、社会矛盾与风险都通过金融系统向财政领域集结,因此,金融风险财政化模式的完善,除了要做一些技术性改进外,更重要的是要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融资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相关立法上下功夫。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化解政府潜在债务风险的首要环节。

政府和市场应是互补关系,而非相互替代的关系,因为二者都有失灵的时候。虽然经过20多年的改革,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财政包打天下的做法有所改进,但政府现在的许多工作作风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一些不应该有政府介入的领域也出现了政府的身影,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应有的潜在债务。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和“形象”的考虑,依然有着不可遏制的投资冲动,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把本来就很拮据的财力沉淀在无望的工程上。所以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化解政府潜在债务首要的一环。

同时,在政府内部还要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责任,完善现行的分税制体制,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建造完整的分级财政,彻底解决事权与财权不统一的问题,以堵住地方政府因事权和财权不对称“倒逼”中央财政的口子。

(二)深化国企改革,理顺和规范银、企关系。

我国财政风险主要来自于金融领域,而金融领域的风险又与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金融资源有60%集中于国有商业银行,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源又有70%流向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尽管占用了70%左右的银行信贷资源,但对GDP的贡献率不到40%,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到20%.所以国有企业整体效益不佳是导致金融财政风险的主要原因。深化国企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财政风险的重头戏。

要明确银、企关系,首先就是要明确银、企的产权关系,所以在深化国企改革的同时,也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改变单一的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多元主体的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加快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步伐,并强化财政作为出资人的监督作用。

最后通过银、企改革,改变过去国有商业银行预算约束软化,国有企业过分依赖银行的局面。

(三)完善政府投融资体制,把有限的政府财力投向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领域。

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政府投资要从一般性竞争性领域退出,把有限的政府财力投向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领域。同时,还要加强投资决策的民主化,以杜绝政府投资决策的随意性和投资行为的短期化。特别是对地方政府而言,如果投资行为不受约束,其投资范围越广,资金缺口越大,在缺少合法融资渠道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集资、担保所带来的隐性债务就越多。又由于地方政府融资的隐蔽性,很难对其行为加以约束,因此,对目前地方政府的各种融资方式加以规范化显得非常急迫,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以解决它们资金缺口问题,当然,还要做好相应的立法工作。

(四)建立政府潜在债务监控体系,防范潜在债务向显性债务的转化。

金融风险财政化模式其实质是对既存金融风险的事后认定,具有明显的被动性。长期以来,我国只统计政府的直接显性债务,不考虑政府潜在债务,实际上是回避了潜在债务所蕴藏着的巨大财政风险。为了弥补这一风险化解方式的不足,有必要建立一套政府潜在债务监控体系,将事后的认定变成事前的监控。

由于潜在债务的隐蔽性特征,所以统计起来非常困难,但通过建立适当的模型,来估计潜在债务转化为显性债务的概率还是有可能的。而建立政府潜在债务监控体系更重要的目的是在源头上减少潜在债务的诱发因素,防范潜在债务向显性债务的转化。

(五)构建潜在债务管理的法律框架,将潜在债务风险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通过立法,将潜在债务风险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

在我们构建的潜在债务管理法律框架中,至少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潜在债务监控系统,对债务出现异常情况的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发出预警信号,对出现债务危机的地方财政和金融机构依法实施接管或限期整改;二是当地方财政出现紧急情况时,从法律上明确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援助的标准和程序,杜绝地方财政倒逼中央“财政”的现象。

第7篇: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加大监控;经济租赁制度

中图分类号:F0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21-01

一、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概述

(一)含义

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并统一组织建设,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微利普通商品住房,是政府按市场要求为中低收入社会阶层提供切合需要并且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特征

经济适用房包含经济性、适用性和社会保障性三方面特征,即经济适用房价格适当且居民承受得起并具有可支付性,同时满足人们对住房的基本需求而不是最大需求,又具有政府提供保障性质的商品性住房。

二、我国经济适用房主要存在问题

(一)行政干预过多,效率低下,易滋生腐败

政府、单位和社会组织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干预几乎无处不在。如果政府直接出面,生产效率肯定不如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即使政府是间接出面,中间承接的发展商不以经济效益为考核,而以完成政治性任务为目标,那就难以达到社会资源最优配置。我们就经常发现,很多开发商以承接经济适用房任务为要挟,与政府讨价还价,获得商品房开发的优先权或土地获取中的优势,易滋生腐败。

(二)销售对象失控

按照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中低收入家庭。但是,目前因统计和审核的方法和程序的不科学、不严谨,在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当中,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不是中低收入家庭,而是高收入家庭。这一点和第一点不无关系。

(三) 缺乏对居住者居住需要的考虑

由于经济适用房没有效益激励,政府往往只关心提供了多少套的目标考核,但很少真正为居住者考虑居住需要。住房困难家庭往往只能在选择指定地点、指定面积和质量的公房与不选择中二取一。而政府修的住房项目一般为了节约成本,质量都相当低劣,并且建造在偏远地区和城市边缘,交通通常十分不便。穷人住进了政府提供的住房,住房消费虽然降低了,但交通费用猛增,由此,经济适用房对很多穷人来说,往往就成为鸡肋。

三、我国经济房使用制度重建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

经济适用房的系列管理措施不论从入口、过程中还是出口的把控上都要继续严格执行。从初始阶段即入口对申请人标准做了严格限定,从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资产以及现实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都做了逐一的标准界定。推行“三级审核、二次公示”的审核方式,层层把关,为能够使政府的保障政策切实落到需要保障的人身上,坚决地将政策贯彻到位,不走形,不变味,以防有人浑水摸鱼,破坏规则。

(二)加大对骗购行为的监控与处罚力度

从法学角度来讲,违法犯罪的机会成本太低而风险收益又相对较高,这样的制度本身就会引诱人们千方白计地去违法犯罪。骗购经济适用房的现象之所以防不胜防、屡禁不绝,与处罚太轻有必然联系。建议有关部门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出相关的法规或规章,加大处罚力度,争取杜绝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出现的失控现象。政府建房的受惠目标一定要锁定在低收入家庭,首先满足贫困家庭居住的基本需要。

(三)建“经济租赁住房”,将其纳入经济适用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决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比例,这意味着对于部分地方政府来说,经济适用房将不再有强行指标性规定。而对于夹心层人群,政府鼓励建设经济租赁住房来解决其住房问题。齐骥称,在最近一两年来,一些城市都对解决这一类既买不起、租不起商品房,又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的这类居民,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给优惠的信贷、税收政策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有的地方叫经济租赁住房,它的性质是政府或者机构持有,用承租者可以承担的起的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提供给这类家庭,帮助他们渡过暂时的困难。

而笔者认为,对于“经济租赁住房”这一新兴的制度,其可以作为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形式被推广开来,其适用对象可以是经济适用房适用对象的这类居民。因为如果将其设定为购买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夹心人群”,其界限并不清晰,或难以界定,这必然会加大其社会成本。反之,如果能够将“经济租赁住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一种主要形式而存在的话,这必然加大了购房者的选择权,同时还可以使政府的保障补贴流动起来。住房政策的最终目标应该是让越来越多的人可以有能力到商品房市场自行买房,而不应该以让受资助者长期“桎梏”在住房保障体系中为满足。

四、结语

经济适用房推行10年间,既有过圆低收入家庭多年“家园梦”的光荣,也有过因制度上的缺陷和操作上的不规范而出现的尴尬,政府,学界,百姓,对于经济适用房是否“经济”的讨论也从未停止过。总之,在制度完善环节,要通过各种办法“对症下药”,真正实现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的结合,努力克服主客观方面的种种弊端,实现经济性与适用性的结合。

参考文献:

第8篇: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

[关键词]农业经营体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辽宁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08-0042-03

改革开放以来,辽宁现代农业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12年,辽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384元,比上年增加1087元,增长13.1%;粮食生产实现“九连丰”,全省粮食产量达到414.1亿斤,创历史新高。目前,辽宁城镇化率已达到62.1%,在全国各省、自治区中排名第二。

一、辽宁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发展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壮大。辽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规范到较规范,从松散联合到紧密联合渐进发展的过程。辽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从2007年的2821个,发展到2012年的2万个,合作社社员户数达到1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3%,涉及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和渔业等产业。

2.农业产业分区格局和农业主导产业体系基本形成。辽宁全省基本形成具有产业化特点的五大农业产业分区,即以特产农业和生态农业为主的辽东产业区;以草畜和优质杂粮基地为主的辽西旱作农业区;粮牧并举的辽北农业区;以精品农业、设施农业、城郊农业为主的中部产业区;以出口创汇农业基地为主的沿海开放农业区。同时,粮食、蔬菜、水果、畜牧、水产、林木、特产等七大主导产业竞相发展,新型产业已形成一定规模。

3.龙头企业实力增强。到2011年底,辽宁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有4718个,吸纳农村劳动力达68.4万人,带动农户395万户,农民人均从产业化链条中获得收入3040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6.6%。目前,辽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生产型、加工型和流通型三大类,这些龙头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4317.2亿元,实现利税299.5亿元。到2012年底,辽宁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559个,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达到2580亿元,比2008年增长148.1%。

4.政府加大资金投入。2012年,辽宁省农委、省财政厅等24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一系列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省财政每年都安排专项资金,与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统筹使用,辽宁省财政在2008-2012年五年间,累计筹集资金1.8亿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省财政会同相关部门每年都对扶持资金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今后扶持与否的重要依据。

5.经营服务实力和范围不断扩大,合作层次逐步提高。目前,辽宁农业科技贡献率已达到56%,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了38%,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率达到了70%。农业科技服务促进了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的不断提高。辽宁农业服务内容和方式也不断创新,由过去主要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为主,逐步向农资购买、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工)、农产品收购、组织运销等多环节、全方位拓展。

二、辽宁农业经营体制创新面临的问题

1.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起步晚、发展慢。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和浙江宁波等相继在大城市近郊兴起家庭农场,现已取得明显成效。辽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起步较晚,在中央1号文件之后才在盘锦大洼县成立首个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还处在边发展边规范,先发展后规范的初级阶段。2012年底全国农业合作社已发展到63万个,山东5.9万个,吉林3.5万个,辽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万左右,就数量上看,与全国发达省份的平均4万个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2.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能力不强。辽宁龙头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品牌效应不强、规避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缺乏在全国和世界有影响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及知名品牌,特色产业尚未形成规模和品牌优势。龙头企业辐射面不够宽,没有形成专业化、规模化、区域化和集约化等原料市场基地。

3.农业经营水平不高,产业链条短。辽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层次还很低,仍停留在初级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辽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主要起中介和联结作用,其本身并没有涉及农产品加工业,也没有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及增加农产品价值。辽宁农产品加工仍以初级加工为主,高端及终端产品少,科技含量不高,附加值低。辽宁农产品综合加工率不足50%,农产品深加工率只有30%左右,产业关联度和外向度不高,农业资源优势没有充分转化为产业优势和区域特色优势。水果是辽宁农业主导产业,但在浓缩果汁、果汁饮料、果酒等深加工技术研发及产品生产均处于较低水平。

4.服务层次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社员提供的服务多局限在技术、信息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方面,服务范围比较狭窄、跨区域的合作较少。合作组织提供的服务对农户尤其是对农村的精英阶层缺乏吸引力。农村物流基础设施仍然落后,信息化程度低,农村网络用户少,农业信息得不到及时传播,农村各市场沟通闭塞,造成农产品产销衔接不畅、流通成本过高给农民和农业生产带来了损失,加大了物价上涨的压力,而且也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5.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不够规范。一些地方的农业合作组织机构较为简单,缺乏有效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财务规章制度不健全,一部分人加入农业合作组织的动机不纯,只为得到政府补贴,分钱不干事。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靠个人权威来维护管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运行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也很混乱。还有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只注意保护核心层的利益,而忽视普通成员的利益。

三、制约辽宁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因素

1.思想观念落后。辽宁农民观念守旧,开放度不够,风险意识差,与南方发达省份相比,无论是现代农业发展观念还是市场意识几乎落后10年以上。农业现代化在沈阳以南的辽东半岛及沿海地区发展较快,辽西北和辽东山区从总体上仍未摆脱传统农业的生产模式,个体农业生产仍然是辽宁占主体地位的农业生产方式。受小农经济的影响,一些农民缺乏全局观念和创新意识,习惯于自给自足的小富即安的生活,还停留在用传统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进行耕种。不少农民有“恋地情结”,认为政府取消了农业税,还有一些惠农政策,加之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保留土地有利无害,对农村土地流转顾虑重重。

2.专业人才不足。人才的缺乏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头人缺乏经营管理意识,对市场经济的敏感度不高,把握国家政策的能力不强。而懂技术、懂市场、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更少。农村文化素质较高的年富力强、懂技术、会经营、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村经济能人普遍外出,许多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较大比例是文化素质较低的留守老人和妇女。这部分沉积劳动力的整体特征是“两高、两低”,即年龄高、妇女比例高,文化程度低、实践技能低。这部分农村劳动力的素质提升难度比较大,这就直接引发传统的精耕细作逐渐被粗放经营取代,生产效率下降。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权不清。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初创时期,对原有资产没有界定,注册出资没有验资,对新增资产也不明确归属,有的甚至没有单独设立财务,在初期往往能较好的协调各方的利益。但随着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由于最初对成员和职能部门的产权没有界定清楚,就容易对新增资产的产权产生纠纷,这些问题的存在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组织的健康发展。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来看,由于“合作”的属性导致合作组织成员个人的产权界定较为模糊,而且随着合作组织的壮大个人产权问题也将日益突出,其资产越来越难以分割,产权难以确定。

4.地方财政扶持力度不够。9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无法获得财政、税收、信贷等支持,规模较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产业项目更是困难重重。我国用于农业补贴的资金从2002年1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600多亿元。辽宁对农业合作社的补贴居全国中等水平,浙江、江苏等发达省份每年都拿出几千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与发达省份相比,辽宁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远远不够。目前辽宁省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补贴为每年1500万元(加上中央财政3000万元,共计4500万元),而吉林省对农业的财政补贴为2300万元,山东省的农业补贴超过3000万元。

5.涉农职能部门行政权限不明确。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未形成统一协调的指导、管理体制,农委、畜牧局、农垦局、海洋渔业厅、林业厅、供销社、科协等各系统都从各自的角度对农合组织进行指导,形成多头管理的状况。由于职责不清,管理体系不顺,多个部门既管又不管,资源使用不合理,难以形成合力。有些权力互相交叉,存在着本位主义,遇到问题互相推诿,遇到利益蜂拥而上。由于农林牧副渔市场准入条件不同,审批程序不同,补贴标准不同,各自为政,缺乏统筹,影响了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协调发展和长远利益。

四、完善辽宁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建议

1.加快培养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是人的现代化,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重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及对小规模农户的带动作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化农业生产主体,承担着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发展商品生产的功能,还发挥着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因此,注重引导其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

2.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为农户提前、产中、产后等各类生产,起到技术指导、试验、示范作用。龙头企业起的是带动辐射作用,龙头企业可以是加工企业,也可以是流通组织、批发市场、科研机构、农民合作组织。如,瘦肉猪、桓仁冰葡萄酒应该以加工企业为龙头;新鲜蔬菜、水果,应以批发市场为龙头;种子产业链可以农业院校、科研机构为龙头,这样可以形成辽宁农业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构建起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体系。

3.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要加强自己的“内功”修炼,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完善服务质量,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加快培育农村经纪人、农产品运销专业户和农村各类流通中介组织,积极发展多元化市场流通主体。重点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形成以大中型批发市场为主体、农贸市场为骨干、集市贸易为补充的农产品流通体系。

4.加强立法,保障农村的土地财产权。应加快合作经济的立法步伐,依法保护合作经济的合法权益。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应首先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争取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登记工作。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制度,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以工业反哺农业,带动农业创新经营。

5.发挥政府作用,加长产业链条。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有效管理。政府部门通过专题讲座、巡回宣讲、广播、电视及网络等多种途径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政府应在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方面对农业经营组织给予扶持。一方面,应加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高标准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引导农民规范化和标准化生产。合理确定农村物流中心的位置,加强城镇和乡村交通网络以及农产品集中储运和配送中心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面向农村市场主体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另一方面,重点增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扩大农村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切实解决当前读书难、就医难、养老难等最突出矛盾。这样既提高了农民的文化和身体素质,又对缓解农村老龄化、空心化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9篇: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范文

渠道是产品或服务传递的路径及过程。灰色渠道卖什么产品?先来看目前灰色渠道中的主流产品,主要包括比如化妆品、香水、酒、手表和信息技术产品,这些产品有一些共同特征,那就是产品附加值高,具有较高的毛利,技术和品牌知名度对产品营销影响程度深,而且多属于耐用品,快速消费品很少,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许多产品具有跨国公司生产的背景因素,仔细考虑,这与产品的技术、品牌知名度要求是相辅相成的。

耐用消费品的生命周期特征具有典型性,因此分析灰色渠道内产品的生命周期特征也有理论及实践意义。耐用消费品典型生命周期阶段的特征简述如下,导入期产品刚刚进入市场,不为多数消费者所知,市场范围有限,产品退市风险大,但毛利高,是采用撇脂定价策略的好时机;发展期产品迅速被消费者知晓,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企业的发展速度往往落后于市场的扩展速度,竞争日益激烈,由于消费者类型的众多,产品的毛利下降,多种价格策略被广泛使用;成熟期产品市场规模达到最大阶段,产品被多数消费者接受,随着技术的成熟和产品的扩散,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垄断竞争的态势在许多行业形成;衰退期由于更具市场价值的替代品的出现,产品逐步为市场和消费者所放弃。

从上述分析可见,基于生命周期阶段特征以及产品技术、毛利、品牌的要求,灰色渠道中的产品基本应处于发展期的后期和成熟期的早期阶段,这是灰色渠道的黄金时期。那在此阶段之前和之后呢,之前阶段由于毛利极高,市场规模小,黑色渠道滋生获得很好的条件,而进入到成熟期的中后期阶段,白色渠道又占据主流,因此,三种渠道类型互相补充,在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各得其所。

二、灰色渠道销售区域特征分析

前面提及灰色渠道中的产品许多具有跨国公司背景,这是生产者的特征之一,而销售区域才是灰色渠道存在的根本。我们从前面产品特征分析来看,产品处于发展期和成熟期的连接阶段,相应的是市场范围正处于扩张的阶段,因此从技术主导和品牌主导的产品扩散区域特征看,正处于一级市场之后,四五级市场之前的二三级市场阶段,如果对应城市类型的话,就是二三线城市范围。也就是说产品扩散特征既决定了以生命周期阶段体现的时间特征,又表现在有形的区域范围方面。

结合前述灰色渠道的黄金时期,可以确信灰色渠道的销售区域主要以二三线城市代表的市场范围为主,在一线城市,外部环境相对规范而且约束严格,生产厂商又往往将其市场表现作为旗舰或标杆,因此在渠道选择上偏爱白色渠道理所当然,而在比较偏远信息相对闭塞的四五级市场,消费者的信息获取不便、鉴别能力不足,这使他们在利用灰色渠道时信心缺乏,同样制约了灰色渠道作用的发挥,只有在介于二者之间的二三级市场中,厂家、渠道商利用灰色渠道的冲动才找到了颇具规模的消费者群体,具备了这样的市场基础,灰色渠道得以发展就顺理成章了。此外,还应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那就是存在市场及贸易壁垒的区域或国家中,灰色渠道经常作为黑色渠道的可行选择替代,得到消费者和市场监管者的认可和默许,此时的灰色渠道发挥作用的范围就不仅限于二三级市场,而且在一级市场也颇具影响。

三、参与者利益分析

前面的分析针对的是渠道本身,但渠道只是表现形式,渠道的参与者才是渠道本质,渠道的核心参与者包括厂商、渠道商、顾客。大量灰色渠道的存在是市场机制选择的结果,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各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是一致的,虽然彼此之间有冲突,但只有都得利益才能使渠道长期运转,以下分析其各自利益所在。

厂家。厂家追求的目标多元,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利润额是三个主要目标,三个目标彼此联系,但有时并不一致,比如通过提高定价的方式提高毛利,可以在销售额不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况下获得利润的增加,市场占有率和其它二者具有类似关系。因此厂商在不同的阶段针对面临的不同的市场环境会采取相应的策略,灰色渠道就是其中之一。当厂家在面临市场壁垒限制,白色渠道无法获取,黑色渠道风险太大而且与自身长期利益违背,许多厂商采用灰色渠道来规避壁垒;另外,厂家在白色渠道扩张能力不足,又想挤占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时候,灰色渠道就极具价值。渠道商。从灰色渠道的定义来看,由于未经授权,灰色渠道对经授权的白色渠道自然形成冲击,挤占其市场份额,从总体来看,的确如此,但有至少两个因素需要具体分析。第一,灰色渠道并不是仅仅从白色渠道中挤占份额,更多情况下是起到了开拓新市场的作用,将市场覆盖到了白色渠道未涉足的层面,这种市场开拓作用,为灰色渠道商提供了生存的空间,而且为厂商储备了未来的白色渠道商资源,这两个重要原因使厂商对许多灰色渠道商的存在采取了默许的态度;第二,从经授权的白色渠道商方面看,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开拓新市场,也时常采用灰色渠道来出货,当然采用灰色渠道来挤占竞争对手现有市场的情形屡见不鲜。

顾客。现代市场营销的核心是顾客的现实和潜在的需要,因此不管营销组合的哪一个要素,违背顾客需要长期来看必然被舍弃,顺应顾客需要即使不合法合规也能生存,灰色渠道就是这样。顾客从灰色渠道中主要的得益来自价格的折扣,如果从白色渠道中购买,顾客需要付出更高的价格,据调查灰色渠道的产品价格一般要比白色渠道的产品价格低25%—40%,在能够保证品质的前提下,顾客一定会选择带来消费者剩余最大的渠道。相应的问题是顾客需要得到正品及品质保证是选择灰色渠道的前提,与此相关灰色渠道的信用往往通过口碑效应来建立,在网络经济背景及信用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口碑效应比广告效果更深入,更何况灰色渠道不具备做广告的必要条件。利用灰色渠道的顾客首先是看重品牌的,这也决定了灰色渠道的产品特征,更主要的特征是这些顾客对价格很敏感,看重灰色渠道带来的价格实惠,而价格不敏感的顾客仍然偏爱白色渠道。另外,这些顾客对信息的利用能力较强,这也促成了现在网络渠道的兴起。众多电商中,很大一部分是承担了灰色渠道商的角色和职能,顾客对信息的掌握程度也把大部分偏远地区、不发达地区的消费者排除在外,这也再次印证了前面销售区域特征分析的结论。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