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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企业;内部社区;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the large and medium-size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will tend to form a private social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in the long time, a lot of enterprises take the functions of the government. But because of the legal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enterprise community and neighborhood committees, the lack of a clear legal basis in the legal provisions, the enterprise often bear the legal risk of unnecessary.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enterprise internal community (mining) neighborhood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avoid legal risk.
Key words: state owned enterprise; internal community; legal status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
一、相关情况调查
某企业现有职工及家属11万人,设6个社区(矿区),32个生活小区(居委会),近6万户居民。其职能是“管理、协调、服务、稳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模式,分挂社区(矿区)管理中心和物业管理处两块牌子。社区采取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方式,纵向接受企业统一管理,横向负责对所辖区域的社会化服务进行综合协调,并接受辖区居民、单位和地方政府有关组织的监督。社区(矿区)主要职能是:负责物业、房产、离退休、稳定、计划生育、武装民兵、居民管理、就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管理、服务与协调。
但有些案例让我们对于这种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产生了一些思考。
案例一:2004年,国企退休人员张某向某法庭提起了离婚诉讼。该法庭对此案受理,调查得知其妻杨某患有严重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女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该法院便指定其所在社区居委会为诉讼人,张某的离婚请求被法院判予以支持。离婚后,张某继续负责照顾杨某生活。2006年张某去世后,杨某无人照顾,其女与丈夫以居委会在其母离婚诉讼中存在不当作为为由,反复上访,要求该社区居委会承担照顾其母生活的责任。
案例二:2006年,某社区发生了一起入室盗窃和暴力伤害案,该户主认为企业内部社区居委会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并配有保安门岗,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案件发生时,社区未行使其职能。以社区未履行物业管理和小区治安管理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社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给予经济赔偿。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引起我关注的并不是监护、、刑事等的多个具体法律问题,而是在案件表象之下的另一个“大法律问题”:企业内部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能力问题。带着这些问题,对国有企业内部的社区居委会进行了深入思考。
二、企业内部社区居委会法律地位分析
(一)国家关于居民委员会的立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对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城市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及其作用做出了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一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是调解民间纠纷;四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是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是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企业内部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分析。该国有企业在其内部也设立了多个社区和居委会,在其制定的《社区管理办法》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在社区管理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也承担了一定的地方居民委员会职责,但二者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同,这就使得企业内部的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值得思考。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内部居委会是企业自我管理的一种内部手段,属于企业内部行为的一部分,其自治与自发性与一般意义上的居委会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企业内部居委会是居民与社区之间的一个沟通手段,直接接受社区管理中心的领导。而一般意义上的居民委员会是公民与政府的沟通手段,属于自治组织,仅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三、企业内部居委会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企业内部居委会从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企业内部居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但根据法律规定有着从事一定法律行为的能力,比如担任居民的监护人,在监护人存在过错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内部居委会在面对这种问题时就比较被动,存在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不一致。从企业内部管理组织的角度考虑,企业作为法人应当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但如此一来,企业将承担许多不必要的或者说并不合理的社会责任;从群众自治性组织的角度考虑,居委会没有自己的财产和组织,如何承担责任也有问题。
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的“包二奶”问题,今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遏制。婚姻法在第四条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键词:婚内侵权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依据现行《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29条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调整五种法定侵权行为,如果配偶一方侵犯的是对方的名誉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离婚损害赔偿也是不予以调整的,而婚内侵权行为更是不为《婚姻法》所调整。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现行《婚姻法》并未对婚内侵权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家庭暴力、“包二奶”等问题的日益升温,配偶一方并不要求离婚却希望得到相应民事赔偿的案例日益增多,婚内侵权这一法律现象也越来越被理论界和司法界所关注。多数学者认为婚内侵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以此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1】。并依据此概念主张侵权配偶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的定义,婚内损害赔偿,是相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而言,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在不请求离婚的前提下,请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2】。因此,婚内侵权在构成要件方面相较一般民事侵权而言,既有民事侵权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虽具有特殊性,但它仍是一种违法行为,依侵权法之原理,侵权人自应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依我国现行《婚姻法》之规定,法律更多的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其所引发的民事责任却往往为人们所忽视。面对各种婚内侵权案件的大量出现,我们必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何为婚内侵权,我国的婚姻法中是否需要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能否构建,又该怎样构建?对此,国内外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
一、学界对婚内侵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两种观点
(一)否定说
国内外一些学者基于婚姻关系的身份伦理性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认为司法介入夫妻生活和婚姻关系,会使其在很多时候并不能满足人的内心的真正需要,因而主张:家庭领域中的私人生活不到解体时,应尽量避免法律的参与,以避免出现婚姻关系破裂加速婚姻解体之适得其反的效果。例如,婚内丈夫强迫妻子履行同居义务,或者配偶一方发生通奸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并导致被侵权方对配偶根据侵权行为法一般规定获得停止侵权行为或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国内很多学者认为:如果把原来属于道德管辖的领地收归到法律的领地中来,那么,道德防线的退守和法律管制的扩充,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宁愿选择在“城外”生活,或者以寻求规避法律的方式来生活,而不愿守在“围城中央”。这样不是适得其反吗【3】?国外例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对此作了否定回答:任何人不能强迫配偶与其建立婚姻同居关系,也不能通过诉讼的途径【4】达到这一目的;倘若许可被欺骗方对配偶或者将配偶和第三者作为连带债务人提起停止侵害行为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就会构成对这一原则的规避。通奸的法律后果应由离婚法加以调整。家庭法的权限不仅在于决定是否因此判决离异——即已婚地位的丧失——以及在何种前提下导致婚姻他方获得离婚补偿的权利,违反婚姻义务在损害赔偿上的后果也应该由家庭法解决【5】。除德国外,荷兰学术界也支持这样的观点。【6】。但是笔者认为,一个法律制度,如果他不将侵害家庭法上的忠诚义务认定为侵权行为从而对其施加损害赔偿责任,就会违背自己的价值体系。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以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这是确保夫妻共同生活圆满幸福之必要条件。因此配偶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夫妻和睦生活的,即为违反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有反对学者认为,构建婚内损害赔偿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出”【7】,夫妻共同生活的特殊性使得婚内民事赔偿不具有实质意义,这成为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障碍之一。但是笔者认为,一旦承认婚内侵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基于婚内侵权配偶一方所得的财产即转化为配偶一方专有个人财产。日后夫妻关系一旦解散或配偶一方死亡,则此财产应当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这对夫妻财产分割和继承制度的变更有重要影响。一旦婚姻解体,配偶一方可依债权请求权予以追偿,可见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其自己独特的意义。
(二)肯定说
婚内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逐步上升趋势,但是受损害方出于为家庭、子女利益着想或生活等各种原因,只要求赔偿损失,而不一定请求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请求如得不到支持,对受害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对此,国内外一些学者主张,只要符合了侵权行为法的构成要件,便应当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英国1962年的《法律改革(丈夫和妻子)条例》第1节规定,配偶的任何一方可以对另一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意大利最高法院1986年11月11日第6607号判决认为,夫妻一方因严重受伤等而不能进行性生活时,他(她)的配偶也遭受了“生物学上的损害”,对方可以主张生物学上的损害赔偿之诉,对此也从司法实践上支持了婚内损害赔偿这一诉权。而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夫妻之间发生人身侵权,侵害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管是否离婚,也不管是否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均不构成不予赔偿的理由”。【8】我国《婚姻法》上从未确立过“婚姻侵权豁免原则”,因而并不否认夫妻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夫妻侵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侵权行为而为请求,属于财产法上的规定【9】。近年来持这一观点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婚内侵权行为中受害者的诉讼请求也已经屡见不鲜,而笔者也赞同此种观点,认为应该构建婚内侵权法律制度和相应的的责任保障体系,做到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相对应,法律责任的幅度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相吻合,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相一致。从而保证婚姻家庭法有明确的着力点和施控方向,有效地激励、诱导人们的积极行为,禁止、约束人们的消极行为,矫正、制裁人们的违法行为,创设积极的法律秩序【10】。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怎么写范文一
男方:______,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个儿子(女儿),名__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__方抚养,随同__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对方全部负责,对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__方作为儿子(女儿)的抚养费(__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__方应于每月的1--5日之间交到__手中或转入指定的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儿子(女儿)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抚养孩子一方,抚养孩子一方应保证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___方所有,过户费有___方负责;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个月内付清。
(3)车: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辆汽车归___方所有,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个月内付清。
(4)生意:以___方为法人的商业活动,由___方全权处理,任何盈利与债务都与另一方无关。
(5)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____所借债务____元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_个月有隐瞒、虚报、转移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且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一方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旅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于知道违约事实后一个月内付清。
七、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男方)生活困难,男方(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对方。鉴于____方要求离婚的原因,____方应一次性补偿对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女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人民法院。
男方: 女方: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怎么写范文二
立协议人:
男方 与女方 现因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 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 日前支付共计 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 路 弄 号 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 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元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方 (签字) 女方
年 月 日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怎么写范文三
男方:身份证号码:
女方: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2008年相恋,2009年8月17日领取结婚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观点难以一致,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 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三、女方协助男方注册的路易电子精密五金公司,女方提议撤消其公司的股东身份除名,若男方提议需
名费给女方,女方不占有公司任何利润收益。此借名期限男方更换公司股东为止。若公司有任何的法律责任女方有权全部注销。
四、婚期间女方多次怀孕,但因男方原因未能保住小孩,另女方身体遭受重大伤害堕胎次数过多,若女年限为10年。
五、此协议生效后,双方一方或双方一方的家人对另一方的生活有所干涉造成的任何损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
六、此协议生效后,若女方自行去医院检查,医院提供正式证明女方无法在生育,男方愿意承担终身赔偿。赔偿
七、此协议生效后,男方自愿所有需付给女方的费用均在每月10号交付。若男方未按时交付或未通知女
八、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公证处一份,对以上协议双方必须切实履行遵守,不得反悔,反悔一方
九、以上协议说明,均属自愿。
致,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签订如下协议:
提议需女方离婚后仍然担当路易电子精密公司股东身份,男方需每月交付三千元借若公司有任何的法律责任货款纠纷,均有男方承担。其借用女方名所开个体,若女方还可在生育。为此男方愿意每月支付二千元给女方做为赔偿赡养费。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愿意承担终身赔偿。赔偿方式每月三千元,无年限制。
无关财产的离婚协议书一
男方:_______________,汉族,生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汉族,生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DDD年B月M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现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二、婚后无共同财产
三、婚后无共同债权。
五、婚后无共同债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存档,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男方: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无关财产的离婚协议书二
男方:_______________,汉族,生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汉族,生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
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无关财产的离婚协议书三
甲方(男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无财产、无子女。现因双方 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第二条 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第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
第四条 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 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2. 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 债权债务的处理
1.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个人婚前财产外,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七条 帮助
因 生活困难, 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 。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第八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条 争议解决办法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女方: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现住xx市x区xxxxxxx(户口本第一页地址)
我们双方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原因)。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现双方对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xxx与xxx自愿离婚。
2、婚生儿子∕女儿xxx(x岁)归xxx抚养,xxx每月支付人民币xxxx元抚养费,直至儿子∕女儿年满x周岁或直至儿子∕女儿独立生活止。xx随时享有探视的权利,xx有协助的义务。
(或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
3、财产分配:座落于xx市xxx路xxx街xxx号xxx房壹套xxx平方米的住房(穗房证字第x号)归xxx所有。
(或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
4、我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与承担。
5、本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
6、本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
协议人:
论文关键词 婚姻法 离婚 损害赔偿 举证难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以及《婚姻法解释(三)》都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细化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该制度给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填补了无过错方的损害,同时也惩戒了过错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之现象
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情况却不尽人意,真正依此制度获得赔偿的当事人极为鲜见。
案例一:原告尹某与丈夫林某已分居近两年。尹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林某离婚。同时提出林某有第三者,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林某对婚外恋一事矢口否认,尹某向法庭提供了林某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一同外出旅游的登记表、第三者居住小区保安员的证言以及林某在电话中承认自己有婚外恋的电话录音等等。法院认为,尹某提供的证据都是有效的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林某有第三者的行为,最终确认了林某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给尹某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判令林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案例二: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朱某离婚。余某提出离婚的原因是朱某在外与他人同居,并因此要求朱某给付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庭审中,余某提供了一张被告朱某在一男子家中的照片,另外,只有朱某的姑姑出庭作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余某虽拍到了被告朱某在一男子家中的照片和朱某姑姑的证言,但再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与该男子同居的事实,单凭所拍照片和证人证言难以认定符合法定情形,所以原告余某应承担举证不力而导致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的法律后果。
两个案例都是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为何结果却截然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的举证结果决定了判决的结果。案例二中余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正是因为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所以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实余某的情况在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举证不力已经成为影响受害人在诉讼中获得赔偿的主要难题。
司法实践中在谈及某个具体的案件时,当事人往往很难找到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提供的证据都比较单一,证据之间无法印证,证据的真实性较难认定,大大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因而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同时由于婚姻的绝对隐私性、行为的隐蔽性、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受害人大多是弱势群体中的妇女的限制,往往会导致受害人很难收集到合法、有效的证据,甚至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违法收集证据,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其效力是难以认定的,从而造成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所以“举证难”成为了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普通的民事诉讼一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举证责任往往是由无过错方承担的。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那么无过错方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然而对无过错方来说,搜集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多数情况下,有过错方的一方在实施过错行为时都是比较隐蔽的,无过错方很难取证。有时即使获得了证据,却又因证据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生命财产权等而丧失合法性,难以被法院认定,而要利用合法的手段获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又是极其困难的。正是由于举证难的原因,使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二、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之原因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无过错方之所以举证困难,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婚姻家庭关系的隐蔽性、秘密性导致诉讼中无过错方取证较难。婚姻案件具有很强的隐密性,外人难以知晓。这一点在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致的离婚诉讼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一方面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更多的时候采用的是秘密的方式,而非公开同居的形式,无过错方对此很难获。如果是通过跟踪、偷拍等方法掌握的一些证据,则可能会因为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而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另一方面,即使有知情人熟知案件的事实,但由于同居住所一般离当事人居住地较远,知情人与当事人并不熟悉,知情人往往不愿干涉别人的“家务事”,不愿出庭作证。
其次,无过错方当事人淡薄的法律意识。有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即使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却不知需要举证或没有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致使证据灭失;还有的当事人缺乏举证期限的概念,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搜集到证据,无法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而导致败诉。如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基于各种原因,如果不是逼不得已,通常不会将施暴人诉诸法庭。大部分受害方在遭到暴力行为后既没有报案,也没有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等到无法容忍而提起诉讼时,距离家庭暴力发生之时已有一段时间间隔。这一段时间间隔很可能使本来清晰的证人证言变得模糊不清导致可信度下降,或者本应固定的证据因为没有及时固定而可能永远无法取得。
最后,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过高。目前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本身的隐蔽性、私密性等特点,使得受害方既不能提供有力的物证,也无法提供关键的人证,无过错方的权利基本无法实现,而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逃避了法律的惩罚。
三、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之对策
为了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实现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破解无过错方“举证难”问题,需要综合采取几各种应对措施。从制度层面来说,可以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是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搜集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这是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援助。因此,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依法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案件中确因客观原因难以个人之力收集的证据调查取证,以维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二是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加以适当放宽。第一,在一定限度范围内认定无过错方私人取证的合法性。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很多因无过错方举证不合法,从而导致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支持。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在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对社会风气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应对私人取证得到的证据予以认可。第二,酌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过错方,过错方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时,将不会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证人出庭保障机制。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应建立完善的证人作证、保护、惩罚等一系列证人作证机制,增强公民的法律责任感,使我国的证人作证制度走上正轨,解决我国诉讼中证人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等一系列难题。
从思想层面而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普及婚姻法律常识刻不容缓。尤其是常在此类案件中处于受害者角色的广大妇女更应关注《婚姻法》,关注法律赋予妇女的权利。
离婚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
【论文摘要】我国的夫妻关系,观念上存在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法律 制度上存在夫妻人身别体与财产一体的冲突。建构婚前协议制度和夫妻财产分别制度,能够较好地消除上述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 经济 逐渐过渡到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确立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 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由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政策转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的政策,私营经济也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对应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民个人财产极为有限,男女结婚成家后,夫妻财产在“过日子”之后所剩无几,财产关系极为简单,财产类型大多限于简单的生活资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解放和长足进步,个人财产、家庭财产迅速增长,夫妻财产的种类、价值、内容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夫妻的财产权利意识空前高涨。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纠纷已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和法院审理的重点、难点。据笔者2004年3月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2003年所审理的5o宗离婚上诉案件调查发现,上诉请求和理由中,涉及到不同意离婚或请求判决离婚的仅7宗。对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不服的有34宗,对夫妻债权、债务的享有、负担不服的有l4宗。法庭上,许多当事人指责对方有婚外情,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把离婚的原因归咎于对方。试图获得损害赔偿或多分共同财产;或者指责对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试图达到对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目的;或者向法庭提交许多欠条,要求法院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双方对彼方所提交的欠条均矢口否认。
双方在法庭上互相攻诘对方,彼此视若仇敌,法庭气氛紧张,令人窒息,充满浓浓的火药味。法院判决后,双方对财产纠纷的处理均不服,要么对法院认定的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范围、数量不服;要么对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方式、分配原则不满。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妻关系存在诸种矛盾。
一我国夫妻关系的内在矛盾
1、
因此,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必然深刻影响到夫妻人身权利的享有与行使。一方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往往成为另一方干涉的对象。共同财产制成为一方妨碍另一方生产、工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的原因。一方勤俭治家、艰苦朴素,而另一方挥霍奢侈,共同财产制势必导致蛮横无理者得益,老实忠厚者吃亏。更为严重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导致一方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受到另一方侵害时,无法及时、有效、充分地进行救济。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从救济的途径、 法律 责任等方面加大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力度。但由于家庭法定财产共同制,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很难落实。被害人若要求追求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则被害人势必一人担负维持家庭的重任,与施暴者共同承受由此带来的 经济 损失。被害人若要求追究施暴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同时解除与施暴者的婚姻关系,否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客观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对策
1、婚前协议制度
婚前协议是指准备结婚的双方就未来婚姻财产、扶养权利等问题所签订的契约。在美国,起初。婚前协议主要由即将再婚的老年配偶签订,他们想通过协议控制婚前原有的财产。现在婚前协议被越来越多的年青配偶使用。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认为,许多人在结婚时都抱有过分乐观、浪漫的想法,讨论婚前契约有助于澄清和公开夫妻结婚的目标和对他方的期待。婚前协议有以下积极作用:(1)公开交流,并成为今后解决夫妻共同生活中问题的方法;(2)预定目标,指导家庭生活;(3)消除冲突,提供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争执和分歧的理想方法;(4)提供预测和保障,指导夫妻关系趋向和谐安定,离婚时。有利于解决夫妻财产纠纷。婚前协议的内容可以包括:(1)目标和期待。如一方期待从对方获得感情支持、继续完成学业、取得事业成功等等。(2)财产和扶养。如婚前财产的数量、质量、归属及如何处分、管理;婚后财产的归属;有关家庭生活是由一方行使管理权还是共同行使管理权;如何分担家庭生活费用;扶养费的给付问题等等。(3)工作及社会活动。如是否由一方工作赚钱养家,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或双方均参加工作,分担家务劳动;双方或一方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种类,双方的宗教信仰问题等等。(4)家庭住所和家庭职责。如对家务劳动的分工,对子女的主要照料责任,子女的姓氏问题,夫妻性关系等等。(5)子女。如双方是否希望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时间,节制生育的措施。(6)财产继承。约定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由谁继承。(7)上述问题发生争议时允许和希望采取的行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4
冯某和妻子万某于1991年结婚,2012年离婚。冯某说,离婚的原因是他要出家修行,而按照佛教的规定,受戒人员必须是单身或者离异人员,于是,二人协议离婚,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将双方的存款22万元平分,两套房屋归万某所有。
2013年下半年,冯某在修行时出现胸闷、心绞痛等症状,经诊断,确定为严重的冠心病和高血压,无法继续修行,只好回到家。冯某说,他和前妻达成了协议,同意原来的一套房屋归他居住使用,但是双方达成协议之后,前妻一直没有履行手续,因此他诉至法院。
冯某的前妻万某则表示,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在自觉自愿,清醒无误的情况下签定的,双方都认可的。协议书最后一段里已经明确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经过慎重考虑,真实无误的,双方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截至她的前夫之时,且不论他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至少在内容上,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该房仍归万某。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诉讼时效是离婚后一年,显然冯某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因此其撤销离婚协议的要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